税务科普工作计划实用13篇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1

一、高等工科院校税法课程的开设现状

高等工科院校相对于高等财经院校来说,在培养目标上更应侧重于培养实用型而不是研究型的专业人才。而目前高等工科院校在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设“税法”课程的专业偏少,普及性不足

目前,税法课程一般只在财会专业开设,其他专业并未开设相关的课程。实际上税法的相关知识不仅是财会专业必不可少的,对于其他专业也有普及关于税法基本知识的必要。因为不论是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与税收息息相关,让大学生熟悉了解税法的相关知识,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既有利于日后的实际工作和个人的日常活动,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在财会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未成体系,专业性不强

在会计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中,有的院校是《税法》,有的院校是《税务会计》,还有另再开设《税收实务》课程的;而在财务管理专业有的是《税法》,有的是《税收筹划》,有作为考试课的,也有作为考查课的,从而导致所开设的课程在内容上比较混乱,专业性不足,缺乏系统性。特别是有的院校所开设的课程缺乏“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的系统知识,而这正是实际工作中最常用、最需要用的,“税务会计师”也是社会最需求的职业之一。

此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企业对外贸易日益增多,海外投资也日益增多,相应地,社会和学生对于国际税收知识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因此也有必要增设《国际税收》课程,介绍有关知识。

(三)缺乏实践环节或实践环节偏少

税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强调的是涉税的实际操作,即对企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个人日常生活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涉及到税收问题,进而对所涉及到的税种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在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能充分享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社会普遍需要的是实用型的人才,而大学生缺少的正是实际工作的经验,所以应在教学中加强实践环节,为学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按照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会计体制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加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和税收的法律法规,如颁布实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6年颁布于2007年施行的39项会计准则,在税收方面也不断地在修订调整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都使这一差异愈加明显。由此要求企业纳税时,必须合理准确地计算企业的应税所得,以保证企业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有效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为了适应纳税人纳税的需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二)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税法的逐步健全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企业越来越感觉到税款的缴纳在整个资金运作中的重要性。纳税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需要对纳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事前筹划、事中核算和事后分析等。一方面,纳税人对纳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必须符合税法要求,按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税务会计课程的开设系统地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应保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理地“节税”。纳税筹划是我国税收法制逐步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加以引导和研究。

(三)是加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对于加强税收法制,强化税源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首先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准确、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提供依据。这要求企业会计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还须熟知税法,熟悉税务会计的知识。此外,国家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筹划进行认可的同时也在积极引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因为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意识的办法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其应有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有纳税筹划。因此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都是重要的必修课程。

三、税法相关课程的专业设置及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建议在高等工科院校的不同专业方向开设不同的课程,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

会计专业(会计学方向)应开设《税务会计》必修课程,至少60学时;《税收筹划》作为选修课程,30学时;28学时的《国际税收》为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务会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税务会计》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课程,平行或选修课为《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等课程。

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依然开设《税法》必修课程,50学时;《税收实务》40学时的必修课;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同时增加《税务实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

财务管理专业应开设《税收筹划》必修课程,安排40学时;40学时的《税务会计》必修课程;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收筹划》的实验环节。《税收筹划》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等课程。

其他财经专业如市场营销专业、生产管理专业等,应开设《中国税制》30学时的选修课程,主要是普及“税法”的基本知识。

四、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课程的主要内容

《税务会计》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涉税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而《财务会计》课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原则上不需再作介绍了。

1.税务会计概述。主要介绍税务会计的概念、对象与目标、基本前提、一般原则和税收制度等。

2.主要税种的税法及其税务会计处理。这部分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分别按各具体税种介绍我国现行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应纳税款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有关纳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与审核,税款的申报、缴纳和补退及如何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其中重点介绍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税收筹划》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收筹划概论。主要介绍纳税筹划概念、原则、形式和种类等。

2.税收筹划的技术与方法。主要介绍国内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和方法;简要介绍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3.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介绍各税种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企业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企业的设立、并购与重组、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三)《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法概论。介绍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等有关税法的基本理论。

2.主要税种的税法。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主要税种的税法相关规定,包括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3.税收征收管理法。介绍税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

4.税务行政法制。简单介绍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四)《税务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务实务概述。简要介绍税务的概念、范围与形式、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基本概念。

2.税务登记实务、发票的领购与审查实务。

3.建账建制、实务。

4.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税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重点是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5.纳税申报实务。介绍各税种的纳税申报,重点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6.纳税审查实务。

7.税务咨询。简单介绍税务咨询的形式、内容,详细介绍税收筹划的有关内容。

(五)《中国税制》课程的主要内容

从税收制度的角度介绍有关税法的基本概念及现行税法体系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侧重于有关税收制度的基本知识的普及。

(六)《国际税收》课程的主要内容

了解和熟悉国际税收学的基础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学的基本理论与实务。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2

(二)目标。适应财政地税改革与发展需要,适应全社会和

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财政地税干部、财务会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对法律知识特别是财政税务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广泛深入开展财政税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体财政地税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财政地税部门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财政税务法律意识,提高全民财政税务法律素质。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等。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财政地税干部自觉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信息公开民主决策意识,权力制衡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群众监督的意识。

(二)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纳税人和财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纳税人和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加强守法观念的培养,积极开展法治观念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要加强依法维权、依法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和财会人员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要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深入学习宣传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刑法》等相关重要法律、重要规定的学习宣传,加强对《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工作规划》、《财政地税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财政地税干部意识到程序的重要性;意识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必要、适当,并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使广大财政地税干部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意识。

(四)密切联系当前财政地税实际,深入学习宣传《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家金库条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宣传,切实提高我市广大财政地税干部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预算编制和调整的科学性和法律化、程式化,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实现会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高效,财政监督及时、合法、有效;切实提高我市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守法意识和法律素质。围绕群众关心的养老、失业等社会问题,深入开展以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保费的缴纳政策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开展以打击偷税、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为重点的税收征管法制宣传教育;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财税工作的始终;加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宣传执行力度,进一步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使考核与税收执法工作紧密结合,强化税收执法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大力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完善征管,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组织开展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各级财政地税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法制骨干的培训和普法教材的组织征订工作。按时参加省厅、省局、市局及当地政府组织的法制骨干的培训会议,各县(市、区)局要落实经费,积极组织征订“五五”普法教材,确保在职财税干部人手一册。建立财政地税法制学习园地,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定期开展对财政地税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制培训,力争使财政地税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制培训;结合财政地税法制建设进程,组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演出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法制宣传活动;结合财政地税工作实际和公众需要,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加强对外法制宣传教育和交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六)认真组织每年五月份的“法治宣传月”和每年四月份的“税法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形式,广泛开展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氛围。

三、对象和要求

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财政地税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特别是财政地税领导干部。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财政地税部门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地区的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

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每年专题法律学习不得少于两次;市局将适时举办培训班,加强对县(市、区)局长的法律知识培训。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决策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建立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并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干部年终考评、任免、提拔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财政、地税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市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大对财政地税干部法制宣传培训的力度,按照《、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要求,每位财政地税干部每年学法的自学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录用人员的重要考核内容,加大力度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要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级财政地税干部要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动学法用法,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建立健全财政地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财政地税干部学法用法,统一组织考试,学习、考试情况记入《公务员培训证书》,并将其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健全“财税在线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组织财政地税部门新录用人员参加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

(三)加强财务会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守法能力。全市各财政地税部门要组织各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及一切纳税人认真学习国家财务、会计、财税法律法规,并采取措施提高学习效果,增强其遵守国家财税法律制度的自觉性。

四、工作方法

全市各财政地税部门开展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注意利用传统有效的学习培训模式,比如:集中封闭学习、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组织财政地税法律知识考试、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等。同时,为了增强普法对广大财政地税干部的吸引力,充分调动广大财政地税干部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全市各财政地税部门要善于利用网络上丰富的法律资源,善于利用大众传媒,积极创新普法形式,寓教于乐,比如:组织生动活泼的法律知识竞赛、开展“以案学法”、建立财政地税法律网络快速查询系统等。要通过加强执法监督、责任追究来增强广大财政地税干部学法的自觉性。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市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从年开始实施到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市局将根据本规划要求,做好“五五”普法动员部署工作,组织全市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各县(市、区)局要根据本规划,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五五”普法规划,明确本单位普法职能科室并上报市局,修订单位内部与本规划不符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至年,各县(市、区)局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在市局的指导下,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局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要明确该年度待宣传的重点法律法规、具体普法形式、时间安排、保障措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市局将在省厅、省局的统一部署下,

在年对全市财政地税“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组织中期检查督导,在年对全市财政地税“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和全面考核。检查验收将在核实普法档案材料的基础上,鼓励在财政理财及依法治税中的制度创新,强调普法的实际成效,强调对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核,并通过考核评估“五五”普法的实际成效。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全市各财政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依法治税领导小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财政地税普法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要建立财政地税普法联络员(或法制员)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局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市局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全市各财政地税部门要注意加强财政地税法制机构建设和财政地税法制队伍建设,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人才和专家资源库建设,充分发挥法律职业者和法律院校专家学者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3

1、继续加强宪法的学习和宣传,维护宪法权威。要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今年,拟邀请国内有名望的法学家专题讲授法律知识,推动市委理论中心组学法用法的发展。要认真总结年市直公务员学法考试巡考的经验,继续抓好公务员学法考试,不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

2、继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加强法律进机关、进村镇、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的实施意见,动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居民和村民等不同的普法对象积极参与到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来,注重法制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努力提高全体市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提升我市的法治形象。

3、积极开展“亚运会”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栏、户外宣传广告牌、举办体育活动和文艺表演等形式,大力宣传与全民健身、卫生、治安、环保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市民法律意识、爱国意识、形象意识和文明素质,为亚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4、继续深入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企业普法维稳”主题活动。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法治论坛、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的水平。

二、服务三项重点工作,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

5、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作用,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使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尤其化解久调未决的“老大难”问题。要加强重点区域和特殊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管理体系逐步健全完善;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做到公正廉洁执法。

6、继续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努力提高法制宣传的效果。加强对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7、加强廉政文化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重点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立足于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扎实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区”创建活动

8、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大力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做好全国首批“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要积极探索开展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发现先进典型,认真加以总结、宣传和推广,举办“法治城市、法治区”创建活动研讨班,适时组织创建活动经验交流和观摩。

9、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继续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意见》,在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过程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10、继续大力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把普及法律知识与道德文化教育有机结合,可以通过举办“市法制动漫和漫画创作比赛”,利用车载视屏、楼宇、电梯视屏、小区公益宣传牌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逐步强化全体市民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律信仰和法治习惯,在全社会培育浓厚的法治文化。

四、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11、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准备。明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和安排,制定全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争取党委、政府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支持,确保检查验收工作全面、有序、客观、规范地顺利进行。

12、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自查,及时反馈检查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13、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的工作。拍摄“五五”普法总结汇报片,编印《市“五五”普法宣传画册》、《市“五五”普法经验材料汇编》和《市“五五”普法调研文集》。认真做好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14、认真总结、积极推广“五五”普法工作的先进经验,做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

五、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新发展,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调研工作

15、加强“六五”普法规划的理论研究。将“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研究”列为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研究课题,邀请专家学者和普法工作者共同开展“六五”普法的理论研究,形成优秀成果,为“六五”普法规划提供理论基础。

16、广泛听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组织和社会团体对“六五”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使“六五”普法规划更加实用。

17、了解当前形势下,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力求法制宣传教育更有感染力和渗透力,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为“六五”普法规划打下更坚实的社会基础。

六、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创新法制宣传的方法

18、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周年为契机,创新思路,加强策划,做大做强“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力创普法品牌。

19、充分利用各类法律颁布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20、广泛利用现代传媒开展法制宣传。继续办好《日报》的“生活法制小贴示”专栏;探索与有关部门联合在电视台开设电视普法专题节目;探索在“电台”开设律师说法专题节目;继续办好移动“为民邮箱”《生活与法》普法专栏。

21、继续办好“法律讲坛”。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举办专题讲座,加大专业法的普及宣传。增强讲坛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并通过各类传媒宣传报道,扩大影响。

22、巩固各类普法阵地和平台。对“普法网”进行全面改版,增强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和互动性;对《普法》刊物进行改版,增强指导性和可读性;创办《普法信息》,及时快速反映普法工作动态。健全完善妇女学校、市民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法制宣传阵地,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23、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普法文艺宣传队的作用,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深入社区、乡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

普法健全规划计划三则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结合我县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六五普法工作规划。

一、普法指导思想:

在—2015年里,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纳双方的法律素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国税工作宗旨,继续在全社会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深入在国税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促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加强法治国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普法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有效的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税收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公平执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国税机关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纳税人的水平。

三、普法对象和任务:

全县国税系统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对社会,负有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的任务;对国税系统内部人员,负有学习宣传各种通用法律法规以及税法的任务。

(一)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我局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按照市、县普法办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税收法制宣传,深入开展以打击偷税、骗税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1)要通过举办税法专题讲座、赠送税法知识出版物、依托地方学校开设税法讲堂、呈报专题信息和报告、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大力宣传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做出的重要贡献,使他们了解税收工作,支持国税机关依法治税。(2)要采取国税公告、国税网站在线咨询、送税法进机关、举办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专题展览及讲座等形式,引导他们了解税收在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意义。(3)要以普及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进一步推动税法宣传教育内容进课堂、进教材、进课外读物、进趣味活动的工作。通过法律知识读本、影视专题片和小板报、小广播、小活动等教育形式,发挥好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4)要大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和“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容,加强办税服务和税法咨询,积极展示国税机关推进依法治税的积极成效,积极引导企业自觉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依法经营管理。()要通过丰富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方式,强化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等内容,制作丰富多样的税法宣传资料。发挥互联网优势,突出面对面税法培训辅导,加强培训辅导宣传。通过税务网站、短信平台等途径,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法宣传订制服务。针对大、中、小学学生的不同接受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普及税法知识。积极发挥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等直接接触纳税人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分类宣传。

(二)国税系统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各种通用法律法规及税法的学习宣传。坚持以讲促学、以用查学、以考督学的学法机制,学习宣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切实落实全员学法每年每人不少于学时的要求,并把学法情况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来抓,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观念。

四、普法内容和步骤:

(一)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提高国税人员法律素质。重点学习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物权法以及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增强国税人员遵纪守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国税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税收的水平和决策能力。

(二)学习经济建设相关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坚持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会计基础知识》、《财务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稽查知识》等知识,大力宣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三)学习税收专业类法律,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大力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系列税收法律知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学习行政执法相关法律,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制和执法考核制。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和税务听证的水平,通过法制培训以案释法活动,促进法治国税建设。

(五)“六五”普法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宣传阶段,2011年月前,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五年普法规划,报县普法备案;组织阶段,2011年月至2015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合理、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验收阶段,2015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总结,做好资料收集和迎接市局、县普法办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顺利通过上级的验收

五、普法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实施。

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六五”普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一考虑,统一部署。要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力量。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负责我局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载体建设

要注意发挥宣传作用,推出一批有特色、内容新、形式活的名牌栏目。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办好税法宣传专栏、专题节目、系列讲座、公益广告,既为社会大众喜闻乐见,又能够增强税法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针对性。与行风评议、专项培训、支持新农村建设等热点工作相结合,坚持不懈开展宣传教育,实现普法工作的综合效应。

(三)坚持普法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

在利用每年“全国税收宣传月”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抓好集中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日常宣传工作力度,确保税法、政策咨询、办税服务内容的宣传不间断,依法诚信纳税要求的宣传不间断。对社会公众知悉、涉及税收政策或税收管理内容的文件,与新闻宣传稿件同步宣传。要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纳税人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纳税人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四)坚持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要将普法宣传工作列入基层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增强在执法中普法、在服务中普法的意识。要严格税收执法监督,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加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要围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深入开展税收征管法制宣传,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严厉打击和曝光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督促检查,推动落实。

每年组织对普法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的全面落实。逐步建立普法工作评估考核机制,开展普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考核工作,把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成绩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分局年度普法开展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考核范。

普法健全规划计划三则

今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充分做好六五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民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而努力。

(二)、主要目标

在广大社区群众中宣传法律知识,让居民能够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二、主要任务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民族法律建设理论、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主义观念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方针和重大理论,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主义观念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三、对象及其要求

(一)、对象

板桥社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

(二)、要求

1、继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

2、加强社区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建立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组织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每两个月组织1次,每年不少于6次,参加学习人员应达100%。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4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我国高教领域将有重大改革,那就是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三峡大学科技学院作为一所三本的独立院校,已经开始了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的步伐。

税法课是一门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的课程,理论知识深化和扩展的空间非常大。该课程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为中心内容,以流转类税法、所得税法、财产和行为税类税法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知识体系。由于税法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与普遍影响,学习税法相关知识成为本科生应用技能的体现之一;此外,税法在财经类各种考试中,往往作为涉及内容或单独考核科目,比如:会计证考试、会计中级考试、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因此,税法课程就显得举足轻重,很多院校都将其设置为必修课,甚至定位为核心课程。

以三峡大学科技学院为例,财务管理专业开设了《税法》课程,64课时,该课程为财务管理专业的核心专业课,而且还购置了网上报税模拟实训软件作为实践教学环节的一部分。但是仅仅只有这样的重要定位以及配套的软硬件还是非常不够的,作为一名税法课程的专业课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学院的转型战略,税法教学必须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应用型人才的提出已经有几年时间,但是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对于什么样的人才才能界定为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对于这个问题,本人是这样理解的:应用型人才必须区别于研究型人才以及高职高专层次的人才,具体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理论知识不仅要有一定广度,而且还有有一定深度。理论知识不能像研究型人才那样的深度,但是应该比高职高专层次的人才的深度应要高。二是不能只有实践能力而忽视了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要高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要求,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创新能力的培养,这是有别于高职高专层次的人才之处。要培养出这样的人才,很明显按照之前的教学模式肯定是行不通的(之前的三本教学没有体现出与二本的区别),因此,对于税法的教学必须重新进行设计。

本文以三峡大学科技学院财务管理专业《税法》课程为例,将从总体思路、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材选用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1总体思路

教学内容应该紧密结合学生将来的就业岗位。学生将来的就初次业岗位主要是企业办税员岗位。因此,根据对企业纳税申报、税收筹划岗位的知识要求及能力要求,将教学内容按税种设计为八个教学项目,前面七个项目又分为基础知识认知、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筹划和纳税申报四个具体的工作任务,第八个项目是对学生综合纳税申报及税收筹划能力的训练。在教学过程中引入与实际接近甚至是真实的案例,与纳税的流程相结合,然后通过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灵活运用,将教、学、做融为一体,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教学项目设计如表1。

表1教学项目设计

序号模块(或子模块)名称学时1纳税工作流程62增值税计算、筹划及申报123消费税计算、筹划及申报84营业税计算、筹划及申报65企业所得税计算、筹划及申报106个人所得税计算、筹划、扣缴及申报87其他税计算与申报68企业涉税综合处理及课程总结8合计642教学内容

设置税法课程的目的就是使学生掌握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解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能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的税收征纳关系,并能够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正确地维护纳税人的利益。因此,教学内容应该紧密结合学生将来的就业岗位。学生初次就业的岗位主要为办税员岗位,这也是最主要的就业岗位。部分同学也可能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税务部门,从事税务稽查工作。有的同学可能进入中介机构从事税收筹划工作,因此,教学内容紧紧围绕以上岗位展开。

2.1根据企业对办税员要求确定课程内容

办税人员是企业的一分子,其工作必须代表企业利益。办税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并合理合法的维护企业权益,因此,课程内容的选定必须考虑申报人员、税收筹划的这一角色定位。本课程的课程内容阐述方式不仅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让学生深刻理解条文的含义并能够正确运用并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而且以真实的经济业务为基础,将税法条文逐项落实到经济业务事项上,让学生掌握纳税申报的相关要求,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格,实现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的有机结合。

2.2根据会计证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需要确定课程内容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5

江泽民同志曾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毫无疑问,这是以往普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继承以往普法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应与时俱进提倡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总的指导思想。胡锦涛主席在科学发展观中指出“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毋庸置疑,这就是“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

(一)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人口大国,各民族经济、文化呈多元化的发展方式。中国人民在历史上是具有遵纪守法的优良传统的。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现阶段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缺乏,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社会的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来指导规范发展。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才能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由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优化的经济结构导致社会经济成分复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由于法律的社会本质是结合人性探求自然规律的一种社会活动,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且是由我国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而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所以,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社会主义法制、文化、道德等上层建筑的和谐互动、协调并进。

(三)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由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决定的。

先进的生产力决定社会生产关系这一历史规律是社会向高级形式发展的原动力。而树立科学发展观不但是实现一切社会有益因素转化为先进生产力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推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正确方法论!科学发展观倡导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总原则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这必然促成最大限度解放社会生产力的良性社会结果。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决定了以科学发展观来协调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理论创新,是无比科学的理论体系和战略思想。只有以此作为税收“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才能不断健全社会主义税收法制,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社会职能,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适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四)现阶段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国的根本大法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公民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首先提倡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 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国家税收取自人民,用之人民。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作为税收“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才能最大限度的依法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度,从而才能使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五)现阶段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税收法制文化、廉政文化以及税务系统的税收文化环境是中国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振兴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各项文化需求。目前人民群众对了解熟悉税收法律的需求很迫切。普法不仅仅是宣传教育,更注重的是一种繁荣税收文化现象。所以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才能带动税收文化走向繁荣,才能形成人人热爱学习税法、遵守税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而才能最大限度的符合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二、税收“六.五”普法的实践规划。

(一)普法的主体。

目前国家普法的主体是各级法制机构。这是不全面的,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普法的主体首先应该涵盖社会的各个经济实体。比如企业、国家机关、个体户等等。在将来的六.五普法的实践中建议普法主体逐渐由行政机关向涉税各经济实体转变,税收普法的形式逐渐由法制机构片面宣传、企业被动接受的形式向法制机构组织领导普法活动并提供普法经费、各涉税实体普遍参加的形式转变。

(二)普法的领导机构。

现阶段普法的领导机构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各单位的内设法制结构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辅助指导本单位的普法活动。税务系统的法制机构大多属于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完成本单位的普法任务。

(三)法制机构的准确定位。

中国的法制机构古而有之。如中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就是极其推崇法家学说的,法制机构在秦朝曾上升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秦朝曾设置廷尉一职作为全国最高法制机构,由始皇帝最亲信的大将蒙恬担任,地位仅次于丞相,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是由于秦朝在历史上过度夸大法律的社会作用才导致的社会结果。也为秦朝后来的灭亡埋下了祸根。以后历朝历代对法制机构的定位稍有消弱,如设置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中丞等担任法制机构的领导人,都是些省部级高官,辅助丞相管理法制工作。不仅如此,法制机构就是在现代的世界各国也备受重视,比如民主法制较健全的美国有法律顾问办公室,由全国优秀法律专家组成,直接对总统负责,有时候可以直接参与决策。在英国曾设置上议院法律事务委员会作为最高法制机构。俄罗斯联邦的最高法制机构是大检察院。日本设置法务大臣作为最高法制机构领导人。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对法制机构都很重视。而现在中国的税务系统,法制机构的地位并不高。省以下的税务法制机构普遍都是税务局内设的法制机构,级别较低,最高为正处级,如省局的法规处;地市级的税务法制机构属于正科级,如市局的法规科;但是基层的县区局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有些县区局根本就没有法制机构,而是由征管科、税政科等科室兼负法制机构的部分职能。对于某些设置法制机构的县区局,法制机构的级别又比较低,往往是一个不在级别的股级科室,而县区局稽查局和征管局的级别最低都是副科级,要想充分发挥机关法制机构对分局各单位的法制监督职能,充分实现依法治税的效能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级别低的科室监督比自己级别高的单位谈何容易,现实中有时候阻力很大,致使很多内设的法制机构形同虚设。在此首先建议国务院成立法制局,级别最低为正部级,作为全国最高的法制机构。其次相应的提高各单位内设法制机构的地位,使其切实能够担负应有的法制监督职能。

(四)编制先进的普法教材。

现在普法工作没有统一的教材,各地各自为战,不但协调性差,而且由于素质差别和在法律问题上的认同度差异,致使某些地区的普法工作存在混乱的局面。所以必须组织法律专家编写统一的普法教材,统一法制,增强各地区普法工作的协调性,使普法工作达到和谐统一的境界。

(五)提高普法工作的技术含量。

21世纪是一个多维立体的信息时代,客观条件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普法的技术手段,比如网络、广播、卫星、电视、报纸、手机无线网络等等多媒体技术,使普法工作拓展到多层次、全方位的广阔领域。

(六)培训普法骨干。

培训大批优秀的普法骨干,是搞好普法工作的必要条件。各级法制机构在法律专业人才配备方面难以尽如人意,但是只要聘请法律专家搞好培训,就能以较小的成本使人人都能成为普法战线上的行家里手。用法的人能更懂法,懂法的人都比较喜欢用法。通过培训调动大家学习法律的兴趣,最大限度的提高大家的法律素质。

(七)注重普法试点经验的推广。

对一些普法经验较好的地区可以作为试点加以推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吸取成熟的经验可以避免我们在普法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八)把普法工作上升到人民运动的高度。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普法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熟知法律。从而激发人民学法用法的热情,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必须克服行政机关片面作战的盲点和心理误区,处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变人民群众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的全民学法运动。

(九)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依法治税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总纲领,也是我们税务战线落实依法治税的总方针,贯彻执行纲要精神,建设法制型税务机关,是我们进行依法治税的总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全体税务人员将熟知纲要,忠于职守,为此付出不懈的努力。

三、税收“六五”普法分阶段运行规划。

税收“六五”普法计划从20xx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预计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上半年。各级税务部门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地方、部门和行业五年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预计各单位将制定税收“六.五”普法计划,报市政法制办备案。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6

一、税收筹划概述

所谓税收筹划,是现阶段企业解决税收问题的重要战略方法。对于企业的各项投资、运营及其分配等一系列事务,纳税人进行预先安排,并对事务科学统筹规划,这样才能充分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并最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得以不断提高。诚然,筹划阶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方式方法,切忌税收筹划过程中违法乱纪,最终不利于企业实际利益。总的来说,税收筹划具有如下方面特点:第一,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切实避免偷税漏税一系列违法现象。第二,事前性。所谓事前性是指,税收筹划之前,应加强各方面统筹安排,对纳税义务作出科学判断。第三,目的性。所谓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应切实一步步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这样才能有效达成目标。

二、税收筹划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一)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人员风险

税收筹划工作本身较为复杂,对财务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一旦财务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较为欠缺,将会对税收筹划工作带来较大风险。财务人员如果不能充分融入企业、了解企业,快速掌握企业业务情况,也将会对纳税方案预测等方面造成较大困难,战略决策方面出现问题,因而使税收筹划面临较大风险。与此同时,企业本身是复杂的有机整体,需要财务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之间的密切配合,一旦部门之间在配合方面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税收筹划方面风险。

(二)税收筹划成本不当带来的风险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特点,科学编制税收筹划方案。然而,在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筹划成本方面的问题,一旦筹划成本过高,也将带来较大的风险。通常来说,筹划成本涉及范围较广,在对税收筹划方面专业人士聘请过程中,会出现咨询费及费等相关费用。在筹划人员工作过程中,会出现一部分办公费用。此外,一旦税收筹划不当,还会出现协调费等一系列费用。与此同时,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还应科学确筹划方案。一旦筹划方案不能贯彻落实实施,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筹划成本方面的提高,如果筹划成本大于企业预期收益,将造成较大风险,对企业造成极为不利影响。

(三)企业经营存在的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一旦筹划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如在税收筹划阶段经营战略方面出现问题、资金周转方面出现问题等都会造成相应风险。概括来说,在税收筹划阶段,企业经营应考虑到两大因素的影响。一是外部因素的影响,二是企业自身内部因素的影响。所谓外部因素是指,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国家政策因素、市场因素以及同行企业方面的因素都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与此同时,鉴于外部因素具有一定难以控制性,因而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内部因素是指,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在各项工作的开展,人员安排等方面,也容易引起多方面风险。

三、税收筹划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水平

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方面的问题,应注重企业团队建设,一方面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工作,使其专业技能得到较大提高。另一方面,企业应不断引入人才,将税收筹划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人员建设过程中,不应单从专业技能培训着手,还应让财务人员熟悉法律知识、掌握本企业业务流程,并严抓思想道德建设。与此同时,财务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之间还需相互沟通交流,并在日常工作中互相监督、互相配合,这样才能促进税收筹划贯彻落实实施。

(二)关注企业成本效益,注意临界点筹划

税收筹划工作开展过程中,容易出现成本与效益间的矛盾。为此,应将成本与效益共同关注,同时应注意临界点筹划,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发挥出应有的实效,也有利于风险方面的防范控制。在筹划方案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员需切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成本方面的各种因素,并对企业预期效益进行科学有效判断,权衡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使方案更加合理,也有利于风险的规避。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由于企业本身经营管理同样面临较多风险,因而在税务筹划管理过程中,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企业应注重财务管理工作,做好财务方面的控制,这样才能将风险降低。第二,应加强与税务机关交流。企业通过加强和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才能有效把握税务政策,并使自身税收筹划方案更加科学,从而有利于降低风险。第三,企业可以多向专业人士请教,利用专家多年来经验对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指导,这样也能降低筹划风险。

四、结束语

本文针对税收筹划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问题展开分析探讨,并提出自身的相应看法。税收筹划能使使企业税收负担得到有效缓解,因而应加强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然而,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普遍面临较大风险。为此,应从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关注企业成本效益以及注重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着手,使风险得以有效规避。

参考文献: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7

召开了全体税务干部动员大会;责成普法小组办公室认真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和本年度实施计划;党组每年均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业务培训,确立各部门、单位骨干人员为法制宣传教育联络员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并成立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至少进行了业务培训1次。普法工作已纳入我部门绩效考核内容,有专职的普法联络员,普法固定资产。

二、积极开展税收法制教育宣传,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一是拓展宣传载体。以某税务QQ群、微信平台等载体开展政策宣传;利用税法宣传月等契机,以开展广场咨询、政策培训等形式进行集中宣传;利用税收政策培训会,开展重点、难点事项的重点宣传。二是丰富服务手段。对“营改增”大辅导、企业减负增效的税收政策进行归集开展专项宣传服务;积极进行税法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等税法宣传“六进”宣传活动,大大提高了广大群众对相关税法知识的知晓率。三是突出宣传重点。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汇缴培训、对小微企业、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等涉税法规的宣传,纳税遵从度得到提高。四是扩大宣传范围。我们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宣传主题开展了税收宣传活动,利用多种载体进行税法宣传,如利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公告栏、短信平台、电视台以及印制宣传材料等形式,适时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法规、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流程等内容。“七五”普法以来,共向纳税人电子宣传信息20000万余条,编制并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开通“某税务-网上纳税人之家”QQ群。通过“某税务-网上纳税之家”QQ群可以适时涉税通知,进行涉税辅导和纳税提醒,上传涉税单表,受理纳税人咨询,使纳税人能快速地享受到某税务提供的多项便捷服务。举办税收政策解读会,由征收管理科牵头组织开展征管改革内容的宣传,增进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了解;由纳税服务科牵头组织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组织县局领导、分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深入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政策确定性沟通服务,帮助企业防范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组织税收业务培训,由纳税服务科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培训以及关联申报和非居民税收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汇算清缴水平。为更好的服务于“营改增”纳税人,多次组织“营改增”纳税人进行涉税辅导,使有关营业税纳税人平稳过渡到增值税纳税人,不给纳税人带来因政策改变而产生负面影响。

三、找准“着力点”,强化法制教育培训

加强对税务人员培训、提高了税务干部的执法素质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一是结合“春训”活动,制定《“春训”教育培训计划》和《全年教育培训实施方案》。二是改进学习、培训模式,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局班子成员带头学法,起到了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作用。今年我局组织部分税务干部前往总局培训学院进行分类别的小班化培训,9月我局将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赴镇江大学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市局统一组织的领导干部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均组织考试大大提高了税务干部的法律素质。三是充分利用内部局域网,设置了“廉政教育”、“税法解读”等栏目,引导干部职工学法、守法。

四、规范执法行为,大力开展依法治税

围绕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促进依法治税水平不断提升。一是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我局构建了全面、清晰、严明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通过运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计算机自动考核,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得到了有效监督。

认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按要求对所属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考核;按规定严格实施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按月对机内信息进行监控检查,及时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进行纠错、整改、追究,对解决执法随意性的问题起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税收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五、加强领导,夯实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基础,为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提供保障。

1、要求各分局加强与党委、政府和社会群体组织的联系。各分局经常向党委、政府汇报税收法制宣传活动情况,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与社会群体组织加强联系,利用社会中介力量大力宣传税收法制工作。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8

一、课程设置

据笔者了解,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二)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如,各税种的计算既是《国家税收》课程里的主要内容,又在《税务会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两门课程同时开设则必然造成学生相同的知识学两遍;“所得税会计”是许多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或《高级会计》教材中的重点章节,而《税务会计》教材中往往也有大量篇幅介绍,税务会计老师通常都会把暂时性差异的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等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造成两门课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又如,税法教师在讲解相关税种的计算时,由于受课时限制,会将某些内容省略,认为学生在《税务会计》课程里还会学到;而税务会计教师则认为各税种的计算是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无须重复讲授,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相关税收知识欠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深刻反思当前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准确定位各专业所面向岗位群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进行相应的职业能力分解,重新构架各专业所需要的税收知识体系,据此为各专业设置相关课程,既要避免开课不足、应有知识的欠缺,又避免了盲目贪多求全,更避免了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应有所不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有别于会计专业。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也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并要严格区分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课程特色,力求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

二、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排税收类课程内容体系时,同样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在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开发课程标准,依据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税务筹划》等课程内容应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编排方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的方式。比如《税务会计》课程,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可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起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起来。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如《税务筹划》,分税种讲授税务筹划的技巧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或许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而分制造类企业、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大类讲授税务筹划的方法可能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会计处理或筹划,在很多院校税收课教学中都被忽略了,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很少深入讲解,有的甚至完全遗漏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程序、退税的计算与申报及会计处理或出口退税筹划同样应是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人员要具备的重要岗位能力。

三、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

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除实践课教学以外,税收类课程在理论课教学中同样应注意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避免空洞的理论讲授,应大量采用学生乐于接受也易于接受的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教师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精心选择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案例,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直至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抽象的理论知识简单化、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实现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的平稳过渡。

总之,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而税收类课程又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牢牢把握两者特色并实现有机结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市场对财经专业学生税收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罗先锋.关于《税务会计》教学几个问题的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6,(7):91-92.

[2] 胡鲜葵.对《税务会计》教学的几点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9

(二)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努力提高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半年来,我们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培训工作,重点是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一是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将贯彻实施《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分财税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学习培训。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通过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和违法行为案例评析等形式进行培训;将《条例》作为部门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财税干部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测试,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条例》。二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针对该县目前部门单位负责人在财经知识缺乏和财会人员队伍变动大的现状,通过广播电视、财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发放《条例》单行本、开通财经法律法规咨询热线、财税网站在线有奖竞答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财经法律法规,大力营造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三是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查询、证据保存、公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和指导单位健全、规范有关内部财务监督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初步实行执法检查联动。建立财政、税务、法制、审计和会计核算中心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各执法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执法检查定期报告制度,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实现执法联动。

(三)认真开展“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我局“四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础工作、普法制度建设情况、集中宣传情况、普法成效和普法创新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自查。三是对通过自查发现的如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开展,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继续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多年来,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内部,重视外部,内外结合的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通过财政法制科和财政监督科,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突破工作来抓。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者,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该赔偿的赔偿。同时联系工作实际,虚实结合,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维护全县经济有秩序发展相结合;二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四是执法责任制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五是将执法责任制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相结合。

(五)贯彻实施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改善和规范财税自身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财税工作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制机构和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尚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这与我县财税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地税法规科单独设立,有3位干部,而财政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且没有专业法律人才。法制宣传教育的台帐资料不够齐全。由于财政法制科没有专职法制干部,平时对法制宣传、培训等资料收集不够,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没有整理资料。

二是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和可操作性强的执法评议考核方法,再加上外部评议的力度不够,评议方式也不先进,评议范围和内容还处于较低层次,特别是财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三是行政执法责任分解难度大。由于机构改革和税收征管格局的调整还没有完全到位,专业机构职能优化和行政执法岗责体系还在进一步的探索之中,再加上财税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和干部执法水平个体差异等因素,都给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和过错责任追究带来许多困难。

四是过错追究方面存在一些不平衡影响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由于被追究责任的都是一线执法人员,都是基层的业务骨干,负责的工作繁重,恰恰是因为工作做得多,差错率也大,而一些工作简单比较轻闲的岗位或非执法岗位,反而不会受到追究。部分基层执法干部就会产生不平衡心理,造成部分干部不愿意承担重要的职责和责任,甚至希望调离执法岗位。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10

一、课程设置

据笔者了解,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二)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如,各税种的计算既是《国家税收》课程里的主要内容,又在《税务会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两门课程同时开设则必然造成学生相同的知识学两遍;“所得税会计”是许多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或《高级会计》教材中的重点章节,而《税务会计》教材中往往也有大量篇幅介绍,税务会计老师通常都会把暂时性差异的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等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造成两门课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又如,税法教师在讲解相关税种的计算时,由于受课时限制,会将某些内容省略,认为学生在《税务会计》课程里还会学到;而税务会计教师则认为各税种的计算是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无须重复讲授,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相关税收知识欠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深刻反思当前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准确定位各专业所面向岗位群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进行相应的职业能力分解,重新构架各专业所需要的税收知识体系,据此为各专业设置相关课程,既要避免开课不足、应有知识的欠缺,又避免了盲目贪多求全,更避免了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应有所不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有别于会计专业。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也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并要严格区分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课程特色,力求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

二、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排税收类课程内容体系时,同样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在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开发课程标准,依据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税务筹划》等课程内容应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编排方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的方式。比如《税务会计》课程,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可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起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起来。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如《税务筹划》,分税种讲授税务筹划的技巧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或许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而分制造类企业、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大类讲授税务筹划的方法可能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会计处理或筹划,在很多院校税收课教学中都被忽略了,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很少深入讲解,有的甚至完全遗漏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程序、退税的计算与申报及会计处理或出口退税筹划同样应是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人员要具备的重要岗位能力。

三、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

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除实践课教学以外,税收类课程在理论课教学中同样应注意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避免空洞的理论讲授,应大量采用学生乐于接受也易于接受的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教师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精心选择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案例,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直至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抽象的理论知识简单化、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实现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的平稳过渡。

总之,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而税收类课程又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牢牢把握两者特色并实现有机结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市场对财经专业学生税收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罗先锋.关于《税务会计》教学几个问题的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6,(7):91-92.

[2] 胡鲜葵.对《税务会计》教学的几点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11

    由于社会的知识化转型,持续传播不断更新的社会公共科学知识,实现公共科学知识的社会共享已经成为公众科学素质建设中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时代社会使命,促进全国科普教育基的可持续发展也由此成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保障基础。为此,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活动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展研究中心的领导与组织下,对261个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了问卷调查和部分基地实地调研。本次调查共向261个中国科协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发放问卷,实际回收问卷188份,其中有两份问卷为无效空白问卷,有效问卷共计186份。有26个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提交了目前无法填写问卷的具体原因。扣除26个基地,在剩余的235个基地中,问卷回收率为80. 0%,有效问卷占79. 1%。本文以实证调查的一手资料为分析依据,着力探讨我国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国家科普教育基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

    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国家科普教育基地的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是:科普教育基地良性运行的可持续性和科普教育基地良性运行中的发展性。其基本理念在于实现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公平性、持续性和共同性。

    首先,公平性的实质含义有:强调科普教育基地的可持续发展要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科学素质需求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科学素质愿望。不要为自己的发展和需求而损害后代满足需求的科普教育资源与环境,给世世代代以公平利用科普教育资源的权利。为消除科普教育资源的鸿沟,必须均衡地配置科普教育资源。其次,科普教育基地可持续发展的持续性强调的是科普教育基地的资源有其临界性,科普教育基地科普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要考虑一定时期国家科普教育基地科普资源的承载能力。最后,科普教育基地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性强调的是科普教育基地可持续发展所体现的公平性和持续性对所有区域都是共同的。结合我们对全国科普基地的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我们认为,全国科普基地可持续发展仍需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2. 1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资源配置不均衡

    现有国家科普教育基地省区布局不均衡,大部分省份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数量在平均数以下(见表1)。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大区域分布也不均衡,东部地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总量和平均数均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数排在前五位的依次是:北京(30个)、上海(20个)、天津(13个)、广东(13个)和云南(12个)(见图1)。其中,除云南属于西部地区外,其他4个省份均来自东部地区。国家科普基地布局不均衡的状况背离了科普的公益性原则,更背离了科普教育基地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要求。

    2. 2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运行缺乏有效的制度规制

    调查发现,我国的科普教育基地运行的制度建设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中国科协科普部2004年制定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此后,一些省、自治区、较大的城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科协制订了所在地的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一些专业学会如中国地理学会、中国海洋学会、中国水产学会均制定了所在专业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办法;也有国家主管部门和专业学会联合制定专业科普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办法;在落实科普税收优惠制度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对全国的科普基地认定也有相应的规定。可见,我国的科普教育基地制度建设主体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而且缺少统一的协调机制。在统计的186个基地中,有152个基地建有规章制度,占81. 7%;有21个基地正在建设当中,占11.3%;有2个基地明确反映它们单位建有制度但执行不好;还有2个基地缺乏基本的规章制度建设。

    2. 3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税收优惠制度缺乏配套制度支撑

    我国《科普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都明确规定对科普实行税收优惠。然而,科普基地的税收优惠制度的真正实施还有赖于科普基地的认定制度配套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2003年5月联合了《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科技部颁布实施了《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这两个部门规章对科普基地的认定制度作了初步安排。对科普基地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审核准入制度、年度管理制度等做出了规定。

    上述认定制度对于科普基

地的税收优惠制度实施是重要的制度支撑,然而上述制度实施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第一,认定范围过于狭窄。有许多专业性很强的科普机构、企业科普教育机构、集体科普机构等难以得到相应的认定。第二,认定条件过于笼统,且不完全。认定条件中对申请认定的主体资格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实际认定中存在操作困难。认定条件中对保障科普教育基地可持续运行的科普人员的教育、培训均没有规定。第三,认定程序强调行政认定,忽视了科普教育基地的专业认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第四,审核准入制度增加了科普教育基地税收优惠制度实施的成本,也使得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难以落实到实处。

     2. 4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人才资源缺乏持续保障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人才资源缺乏持续保障。

    第一,人员学历层次不高。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本科、研究生等高学历人员所占的比例偏小,不足40%,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基地的发展后劲与水平。

    第二,科普主题策划人员严重不足。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策划人员的比例仅为3. 8%。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每年都要开展丰富多彩、主题多样的科普活动,为切实提高其科普教育的覆盖范围,科普活动理应契合知识社会的发展,求新求变,满足更多受众的多样化的科学知识需求。科普服务项目的开发、科普活动主题策划、科普知识传播路径策划愈来愈需要植入专业化策划的理念和一定数量专业策划人员的参与。

    第四,专业人才资源的持续开发严重不足。在调查统计的186个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中,近三年有组织员工参加学历教育的基地占59.1 %,有组织中长期培训的占54.3%,但仍然有愈四成的基地近三年都未开展相关的中长期教育与培训,缺乏必要的科普人才持续成长与建设机制。作为示范性、标杆性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从长远发展来看,这种状况巫待改善。

    3促进国家科普教育基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3.1合理配置全国科普教育资源,促进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均衡发展

    第一,确定全国基本科普教育资源的公共服务范围,建立全国基本科普教育资源公共服务标准,明确我国在法定的基本科普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上需要均等化的地区和领域,奠定计量实现基本科普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要财政支出的技术基础。

    第二,根据基本科普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均等化状况,评估需要均等化地区的财力和财政支付能力;调整和改革政府间关系,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机制,实现地方政府基本科普教育资源公共服务财政能力均等化;明确政府间基本科普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供给责任,提高地方政府科普教育资源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在宏观层面明确了政府间科普教育资源公共服务提供的事权范围之后,还应该解决事权落实所需要的财政能力问题。要着力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中央政府尽快制订全国基本科普教育资源公共服务框架内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最低标准。二是完善省以下政府财政的科普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三是建立政府间各项基本科普教育资源的公共服务问责制。

    第三,改革和完善科普教育资源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体制,提高公共财政投资效率和基本科普教育资源公共服务质量。应当结合政府转型和推进公共服务建设的契机,在加强科普社会组织管理的同时,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科普教育资源的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购买科普社会组织的科普资源的公共服务。科普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为政府购买科普社会组织的科普资源的公共服务创造条件。把社区科普、旅游科普、公共卫生科普、灾害治理科普、科普教育等通过政府购买科普社会组织服务形式转移给社会组织去做。形成全社会关心科普、参与科普的局面,真正实现科普教育和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的社会化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四,在加速城镇化进程中,逐步消除科普教育资源的城乡体制分割。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要坚持以社会公众的知识需求为导向,要制定并实施科普基地社会公益设施配置标准和规划,大力调整科普基地的事业结构,优先发展基本科普教育的公共服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人群、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的发展,扩大科普教育优质资源的供给能力,使包括迁移人口在内的所有城市居民都能够享有基本科普教育资源的公共服务。逐步统一城乡科普教育资源的利用,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接受科普教育的制度。

    3. 2制定全国统一的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制度

    为消解科普教育基地制度建设的混乱状况,促进全国有限的科普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资源共享。应尽快由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制度。统一的基本理念应为:服务《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确权与限权;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利民;权责一致;法治。其基本制度应由以下几种主要的制度构成:主体确认制度、资格准入度、严格程序制度、人文关怀制度、运行保障制度、有条件的撤销制度。其主要实施机制应当包括:政府推动机制;科协和专业协会的领导、指导机制;社会力量的参与机制;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服务对象的确定化机制;服务内容的适时化和创新化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监测、评估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优惠政策的协同实施机制。

     3. 3建立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税收优惠制度长效化机制

    我国实际执行的税收优惠制度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2003年5月联合了《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科技部颁布实施了《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中的制度安排,这两个办法中的制度安排不是长期的,而是有期限的,由于实际执行的科普税收优惠制度是有期限的短期制度,致使科普基地的税收优惠制度难以形成长效化的机制,这既不利于科普基地的科普活动的长期规划,严重制约了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的积极性、创造性,更使得科普教育基地难以形成持续发展的局面。为此,应当在落实法律法规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税收优惠制度同时,形成长效化的制度机制。建议在《科普法的实施细则》制定中将科普活动税收优惠制度细化,通过具体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机制实现科普教育基地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化、长效化,或者制定专门的《科普活动税收优惠实施细则》。

    3. 4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开展科普教育基地人才资源开发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12

二、普法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有效的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税收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公平执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国税机关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纳税人的水平。

三、普法对象和任务:

全县国税系统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对社会,负有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的任务;对国税系统内部人员,负有学习宣传各种通用法律法规以及税法的任务。

(一)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国税系统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各种通用法律法规及税法的学习宣传。坚持以讲促学、以用查学、以考督学的学法机制,学习宣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切实落实全员学法每年每人不少于×学时的要求,并把学法情况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来抓,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观念。

四、普法内容和步骤:

(一)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提高国税人员法律素质。重点学习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物权法以及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增强国税人员遵纪守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国税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税收的水平和决策能力。

(二)学习经济建设相关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坚持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会计基础知识》、《财务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稽查知识》等知识,大力宣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三)学习税收专业类法律,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大力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 《发票管理办法》等系列税收法律知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学习行政执法相关法律,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制和执法考核制。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和税务听证的水平,通过法制培训以案释法活动,促进法治国税建设。

五、普法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实施。

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六五”普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一考虑,统一部署。要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力量。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负责我局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载体建设

要注意发挥宣传作用,推出一批有特色、内容新、形式活的名牌栏目。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办好税法宣传专栏、专题节目、系列讲座、公益广告,既为社会大众喜闻乐见,又能够增强税法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针对性。与行风评议、专项培训、支持新农村建设等热点工作相结合,坚持不懈开展宣传教育,实现普法工作的综合效应。

(三)坚持普法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

在利用每年“全国税收宣传月”和“×· ×” 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抓好集中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日常宣传工作力度,确保税法、政策咨询、办税服务内容的宣传不间断,依法诚信纳税要求的宣传不间断。对社会公众知悉、涉及税收政策或税收管理内容的文件,与新闻宣传稿件同步宣传。要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纳税人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纳税人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四)坚持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税务科普工作计划篇13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与清算概述及其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1](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具有征税面广、按次征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等特点。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合规条件下,科学合理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的资金额度。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合规合理范围内,通过采取不同的缴税渠道、采纳合理的缴税时间等方法和手段,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成本的目的。从房地产企业角度来说,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起到的作用主要有两点:第一,便于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在土地增值税税收法律体系上有待完善,一方面减免税相关要求缺少规范性,另一方面税率设定缺少合理性和科学依据。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能够对现有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探究,及时找出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完善相应法律机制[2]。第二,可以有效提升房地产企业整体效益。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可以提高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效率,并且强化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结合现有的法律保证,降低土地增值税,从而保证企业的整体利益。

二、当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收入问题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过程中,普遍存在收入不规范等问题,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企业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工作实施不及时,有的企业在销售房产项目时没有第一时间申报销售金额;有的企业推迟结算工程,将预收购房资金或者本期收房资金长时间记录在往来账目中,作为调整效益的依据,在结转收入过程中缺少实效性,没有及时开具房地产专用发票。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于直接销售的房产项目,采取一房一价方式,存在销售金额和实际记录金额不相符的情况,影响最终筹划和清算结果。

(二)费用扣除问题房地产在成本费用扣除过程中,存在随意扣除或者混淆扣除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存在虚构工程项目或者虚构工程量等现象,例如,在虚构工程项目中虚假编制工程决算规划方案;或者在税务部门中,利用建筑发票进行减税。二是降低成本归属期比较混淆,在成本结算过程中随意控制,一些企业没有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要求做好成本明细划分工作,将不同工程项目成本相混淆,或者把结束施工和没有结束施工的项目成本相混淆[3]。三是存在虚增扣除项目现象,有的把物业管理费用、车库管理费用等纳入到住宅成本中,还有的把不具备产权的车库销售给业主,无法保证增值税筹划和清算结果的真实性。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的相关策略

(一)应用合理税收优惠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过程中,为了保证工作结果,需要对工程项目类型进行合理划分,并独立核算出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仅仅包含了普通住宅,也有可能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房产项目,所以结合不同类型房产项目核算土地增值税,从而让购买普通住宅的居民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合理避税的效果。根据现行税法要求,纳税人在向外销售自身建设的普通住宅过程中,增值额不大于扣除项目数额的20%,则可以获取免除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4]。如果增值税率大于20%,则应结合不同增值税率及增值额核算出土地增值税。与此同时,纳税人如果能把住宅预售价把控在合理范畴中,并在保证自己利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控制好产品价格,且把土地增值税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以实现免税。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项目前期户型设计阶段,尽可能多设置普通住宅,合理利用普通住宅“增值率低于20%以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效益。但是也应避免“普通住宅越多越好”的认识误区。有的房产项目,项目类型多样化(同时含有高容积率的高层住宅,低容积率的别墅、商业公寓、写字楼等多种类型),售价差别化,面积小的高层住房售价低增值率低,面积大的别墅住宅售价高增值率高。此时应该逆向思维,反其道行之:拉大低售价高层住房的面积到非普通住宅,与大面积的别墅住宅合并为一类清算类型,从而拉低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降低土地增值税金额,提高企业利润。

(二)加强利息支出管理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时,产生的利息数额,在应用利息数值土地增值税核算过程中,应采取两种核算方式。首先,结合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数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如果在5%以内可以扣除,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中。其次,结合实际扣除利息情况,但是扣除的数额没有大于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数额。由此可以得知,这两种扣除方式存在一些差异,在应用要求上各不相同。房地产企业应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最佳的计算方式。

(三)选择最佳清算时机预征主要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以后,通过合理预征率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和清算。在我国,当前土地增值税征收采用的方式主要以预征方式为主。这种方式需要房地产企业根据预征率,把获取预售资格以后的销售收入当作计税依据,之后在满足项目清算要求的情况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处理。但是,实际上我国不同地区政府部门对预征率提出的要求有所差异,在实际预征过程中,如果出现应缴税额低于清算过程中纳税数额时,应推迟清算;在应缴数额高于清算过程中应缴税额时,应尽早清算。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筹划过程中,应该合理设定公衡项目清算时间,在土地增值率高于土地增值率平衡点时,需要推迟清算,在低于土地增值税平衡点时,需要提前清算。房地产企业应时刻关注清算时间,在工程项目符合清算要求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好清算时间点,让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更加合理、规范、优惠,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明确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在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确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合理设定可扣除项目数额,能够减少土地增值税税收压力。通过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能够让房地产企业税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高。在整体上,企业税收效益随着可扣除项目数额的提高而增加,所以,在可扣除项目金额确定过程中,应尽可能满足税收筹划要求[5]。在确定可扣除项目数额的情况下,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合理设定数额,顺利实现企业税后效益目标,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效果。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确认扣除项目时,要特别关注以下三种特殊清算。一是无偿提供给业主的停车场,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学校等配套设施,其成本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但如果是有偿提供的,不能作为扣除项目予以予扣除。二是列入质量担保的工程安装费用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且该费用必须要有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定要注意,因为工程延期导致的土地闲置费用,不能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三是开发过程中建造的供工人居住的板房、供销售的销售中心等产生的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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