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检查总结实用13篇

期中检查总结
期中检查总结篇1

1、教学管理及教学研究活动的检查

中心能按学校要求,认真组织和安排各项教学工作,及时下达学校的各种教学文件,保证常规教学的良好运转。

(1)教学任务落实与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教学任务均按照培养计划、教学进程进行,没有调整现象。

(2)教学大纲上网

本学期需要上传的教学大纲7门,已上传7门。

(3)教学日历上网情况

本学期需要上传的教学日历8门,全部已经上传。

(4)聘课情况

聘课情况正常,均能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5)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

中心有2名教授,2名副教授,其中1名教授、2名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

(7)日常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情况

成绩单、学籍卡每学期分班放在指定的柜子存档,保存有序完好,学生网上学籍卡保存齐全;全部学生按时完成电子注册。

2、教学过程和教学秩序

教学秩序正常,没有发生教学事故。目前,课堂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相符,教师均能按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准备教学内容。

本学期实践教学工作情况基本正常,各工种组织有序,教学效果良好。

3、教学质量监控情况

中心领导(教研室)进行了听课。中心组织开展了同行听课评价活动。督导组正常开展活动,我中心组织了2次公开课、示范课,由赵慧璧、李烨老师在第十周分别进行。

4、学风状况

早晚自习情况基本正常,学生均能在第一节有课的时候到教室自觉早读。学生的出勤情况,到课率基本能达到98%以上。教师评学:中心教师基本都能按照要求在教学网上对学生班级进行评价。

5、青年教师培养情况检查

我中心近一年新进了5名青年教工,中心对其指定了指导老师帮助他们尽快熟悉教学工作,并让他们参加了CAXA机械工程师的培训。

本学期中心督导组重点检查了他们的授课情况。学生和教师反映:新入校教师备课认真,对学生负责,并受到学生喜爱。

6、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保障情况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传统实训用设备早已过了使用年限还在继续使用导致故障率增多,先进制造技术训练用软件节点数和实训学生人数不够匹配,实训学生正常使用受限,另外工业中心机房电脑配置低、运行慢,交换机老化影响到网络的传输速度,以上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急需改善。

二、专项检查

1、上学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抽查情况

上学期我中心共有24名毕业生,总体情况良好。其中4名同学的论文获得了优秀,大多数抽检的论文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方法比较先进,理论分析比较深入,结构层次比较清晰,达到了要求。

2、规划教材建设检查

期中检查总结篇2

全专业6位专任教师2位外聘教师,担任了共计16门理论课程的任课教学任务,总体上看,本专业的老师对教学文件的制定比较规范,能严格按照授课计划的安排开展教学。

2.课堂教学质量运行情况

根据我系狠抓课堂教学质量的要求,本专业负责人对3位教师进行随堂听课,并对涉及课堂教学的教学材料,授课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制定的规范性及严谨性进行检查。授课教师教学态度端正,讲课精神饱满、有热情;备课认真,教学内容熟练,语言流畅,表达清晰;重点突出,难点解决办法清晰适当;注意与学生的交流,使用不同的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学内容丰富,信息量较大,很多教师能补充科技发展的新成果;班级学生出勤良好,教师课堂教学管理较严格。本学期至今没有出现任课教师迟到、早退现象。

3.实习实训工作、学科竞赛开展情况

本学期顺利组织完成网络与新媒体2018级平面设计实习,2016级综合实习二分散实习材料核对完毕,将于下周开始进入实习周,毕业设计工作按照时间截点已经进行指导教师分配;与百度百家号和网易探讨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工作,组织学生参加第二届广州城市影像大赛以及2019年学院奖秋季赛,目前均处于前期拍摄期间。

4.教研室活动情况

召开9次教研室活动,教研室活动除日常教学工作探讨以外涉及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方面,通过教研室活动,帮助教师们做好职业规划和提高专业科研能力,加强教师自身内涵。

5.其他工作

为实现双向沟通,了解当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学生的思想及学习动态,本学期本专业召开了1次学生座谈会。

期中检查总结篇3

二、严明纪律规矩,确保风清气正过节

期中检查总结篇4

督查组于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公司下设的12个分公司及总公司机关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进行个别谈话等形式,对照节前《通知》的“十个严禁”等内容,认真检查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通过检查,公司上下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现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一)节前教育常态化

本次检查内容之一就是各部门在节前是否按公司纪委的要求开展节前廉洁教育,通过对落实相关材料的查看和与店内干部职工的交流中了解到,节前廉政教育已然成了必修课,各级领导干部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有比较清醒的认识,都比较重视廉洁自律工作,特别是在节假日来临之际,都会通过召开学习会、发QQ消息、发短信、发微信等形式,广泛宣传《准则》《条例》等党章党规党纪,营造浓厚的廉洁自律氛围。

(二)公车管理、考勤管理制度化

各部门都能够严格执行公司《公车管理办法》,并按照实际公车的不同用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用车流程也均符合规定。检查组主要通过上班期间对外出车辆的核查和下班后对公车是否按规定封存进行检查,经检查统计,公司下设的19家分公司和总公司机关目前有公车共计XX辆,其中公务车XX辆,通勤车XX辆,对于上班期间的外出车辆的派车单、外出登记表的查阅,了解外出车辆的去向;下班后公车的封存情况进行现场拍照留存;经核查,未发现公车私用问题,公车使用符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同时针对我公司周末仍然正常上班的情况,检查组随机对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到的XX名干部均在岗在位,未出现不假外出问题。

(三)重点检查违规吃喝、购买节礼行为

检查违规吃喝、公款购买节礼行为主要通过财务部门的业务招待费报销情况来核查,采取部门自查和检查组抽查的形式对全公司从2017年12月1日起截至到现在的业务招待费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在此期间总计发生业务招待费XX元,通过财务报销发票的查看、与经办人谈话了解,业务招待费主要用于XX人员接待和XX的采买,没有发现购买烟酒的情况和违规购买节礼的情况。

二、自查自纠情况

期中检查总结篇5

二、日常听课及教学检查

1.听课情况:开学以来线上听课4次数,通过多次听课,学习到了比较多的教学方式,各位老师的备课都非常的充分认真,在课上与同学互动流畅,每位教师都能熟练的使用智慧课堂的教学系统进行熟练的授课。

期中检查总结篇6

二、 评教数据统计情况

(学院领导、学院督导、同行评教数据统计情况)

三、 教学活动开展情况

(教研室活动开展情况、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情况、课程思政落实情况、实验实践教学开展情况)

四、 公开课、师生座谈会情况

(公开课、师生座谈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情况,师生座谈会反映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对策)

五、 总结

(列出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

期中检查总结篇7

检查组通过对粮油储备购销公司福禄仓粮食批发市场、储备购销公司粮油三门市、××区源达粮食商场、食用油批发门市、部分个体粮油经营大户油进行检查,一看qs标识、二看生产合格证、三看出厂时间、四看保质期、五看进货检验单、六看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通过“六看”所经营的粮食都有qs标识、生产合格证、出厂时间,没有超过保质期,未发现陈化粮。

(二)加工大米的监督检查

目前,××区区域内只有两家大米加工企业,即××中南米厂、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精米加工厂。检查组通过对××区中南米厂、粮油储备购销公司精米加工厂车间的原粮、成品粮进行检查,原粮籼稻附有××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该批粮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属非陈化粮(宜存)。加工出来的大米品质好附有××市综合技术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属合格产品。

(三)农村粮食市场的检查

检查组通过对洒渔粮食市场、乐居粮食市场、苏家院粮食市场上市的大米、玉米及小杂粮进行检查,没有发现陈化变质的粮食。

(四)学校食堂的检查

期中检查总结篇8

为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中秋、国庆节日期间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我站站长和副站长带头落实上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采取站长主抓中心站、副站长主抓分站的责任分工, 对本单位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防范,问好责把好关,切实发挥班子的监督带头作用,充分履职纠正“四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节日期间,坚持值班带班,坚守岗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抓好廉政教育

一是分别在中秋、国庆节日前组织召开全体职工会议,深入学习了区农村农业局有关中秋、国庆节日期间的各项文件精神,要求每名党员和职工扎扎实实领会精神,明确职责任务,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二是通过单位微信群宣传严禁借婚丧喜庆、子女升学、生日寿诞、乔迁新居等名义大操大办,收受礼金;严禁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等警示教育信息。三是通过对党员干部谈心谈话,交流思想,进行引导提醒,增强两节期间自觉纠正“四风”,树立廉洁自律的意识。

三、认真自查自纠,抓好内部监督

一是为做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纠正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的“四风”问题,此次我们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并完善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党员干部对照规定和制度进行自查自纠,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二是便于群众监督,在单位大门外醒目位置公示了本单位投诉举报的电话,及时接收群众反映的问题。

期中检查总结篇9

为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中秋、国庆节日期间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我站站长和副站长带头落实上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采取站长主抓中心站、副站长主抓分站的责任分工,对本单位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防范,问好责把好关,切实发挥班子的监督带头作用,充分履职纠正“四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节日期间,坚持值班带班,坚守岗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抓好廉政教育

一是分别在中秋、国庆节日前组织召开全体职工会议,深入学习了区农村农业局有关中秋、国庆节日期间的各项文件精神,要求每名党员和职工扎扎实实领会精神,明确职责任务,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二是通过单位微信群宣传严禁借婚丧喜庆、子女升学、生日寿诞、乔迁新居等名义大操大办,收受礼金;严禁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等警示教育信息。三是通过对党员干部谈心谈话,交流思想,进行引导提醒,增强两节期间自觉纠正“四风”,树立廉洁自律的意识。

三、认真自查自纠,抓好内部监督

一是为做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纠正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的“四风”问题,此次我们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并完善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党员干部对照规定和制度进行自查自纠,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二是便于群众监督,在单位大门外醒目位置公示了本单位投诉举报的电话,及时接收群众反映的问题。

期中检查总结篇10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入选的40例子宫内膜癌患者均为本院2012年1月~2015年1月病例(均经病理组织学检查证实), 上述患者主要临床表现为阴道排液及阴道不规则流血等。所选病例病程最短2个月, 最长23个月, 平均病程10.5个月。

1. 2 方法 本组病例均实施磁共振扫描, 实施扫描前所有病例均取出子宫内相关节育器具等, 术前检查的前1 d患者采用半流质饮食, 在检查前的0.5 d服用缓泻药物(目的是减少胃肠蠕动)。患者在进行磁共振扫描前的6 h禁食。在检查前患者实施灌肠处理, 膀胱处于充盈状态。采用GE HDE 1.5T磁共振仪对患者实施检查。患者取仰卧位, 对患者进行冠状位、横断位和矢状位下扫描。而后通过肘静脉注射对比剂实施增强扫描。本组病例均实施手术治疗, 手术后把手术切除的肿瘤及相关组织实施病理组织学检查, 观察病灶所在的部位、病灶大小和形态、肿瘤对肌层的浸润程度, 同时观察淋巴结转移情况、宫颈受累情况及远处转移等。

1. 3 病理分期标准[2] 病灶仅在宫体内, 为Ⅰ期, 又分为Ⅰa 期(病灶在宫体内但没有出现肌层浸润或肌层浸润程度50%)。肿瘤没有超出子宫但肿瘤达到宫颈间质为Ⅱ期。肿瘤在局部发生了扩散定为Ⅲ期, 又分为Ⅲa 期(肿瘤发生了局部扩散已经扩散到了浆膜等)、Ⅲb 期(肿瘤发生了局部扩散已经使阴道受累或宫旁结构受累)和Ⅲc 期(除了发生的局部扩散外, 在盆腔内出现的淋巴结转移)。当发生了膀胱转移或直肠转移及远端转移, 定为Ⅳ期, 又分为Ⅳa 期(发生了膀胱部位转移和直肠部位转移情况)和Ⅳb(肿瘤发生了远端转移状况)。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研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磁共振检查和病理检查对子宫内膜癌分期情况诊断结果比较 磁共振检查结果:其中诊断为Ⅰa 期、Ⅰb期、Ⅱ期、Ⅲ期及以上分别为10例、13例、9例和8例;病理检查结果:其中诊断为Ⅰa 期、Ⅰb期、Ⅱ期、Ⅲ期及以上分别为9例、12例、13例和6例;磁共振的准确诊断共33例, 总准确度为82.5%;病理检查总准确例数为34例, 总准确度为85.0%, 磁共振的总准确度和病理检查总准确度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 2 磁共振和病理对宫颈受累检查结果比较 磁共振下宫颈受累共9例、不受累共26例, 总准确例数为35例, 总准确度为87.5%;病理检查下宫颈受累共4例, 不受累18例, 总准确例数为22例, 总准确度为55.0%。磁共振下诊断宫颈受累情况优于病理检查结果,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刮宫和宫腔镜检查是术前子宫内膜癌的重要检查方法。上述两种检查手段虽然能够对子宫内膜癌相关性质属性方面做出诊断, 但对肿瘤的肌层浸润、周围扩散和远处转移等情况不能做出诊断, 再者, 上述两种检查方法也不能对宫颈受累情况做出诊断[3-5]。所以不能根据上述检查方法来确定子宫内膜癌患者的手术方式。磁共振检查能够对人体的组织部位较好显示, 与刮宫和宫腔镜检查手段相比, 磁共振检查结果能够显示肿瘤所在部位, 能够显示出肿瘤的大小和病灶范围, 同时还能够对肿瘤的淋巴结转移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所以磁共振能够显示肿瘤的上述资料情况, 所以能够为术前手术方式的选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依据, 具有非常重要的临床意义[6-8]。本文结果显示, 磁共振下的子宫内膜癌分期诊断的总准确率和病理下的分期诊断总准确率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说明磁共振下的子宫内膜癌分期诊断具有较高的准确率, 值得借鉴。再者, 在宫颈受累方面, 磁共振检查结果显著优于病理检查结果, 这是磁共振在子宫内膜癌方面的诊断优势。

总之, 子宫内膜癌术前进行磁共振检查有助于评估其分期和宫颈受累情况, 有助于手术方式的选择, 具有重要临床意义。

参考文献

[1] 谢晴, 雷小莹, 邬小平, 等. 超声造影与磁共振弥散加权成像对Ⅰ期子宫内膜癌肌层浸润的对比研究. 中华医学超声杂志(电子版), 2012, 4(3):232-236.

[2] 安奇, 杨靖, 朱越. 磁共振弥散加权成像及增强扫描在早期子宫内膜癌分期中的应用. 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 2012, 34(5): 486-491.

[3] 任翠, 薛华丹, 李烁, 等. 磁共振成像在子宫内膜癌术前评估中的临床应用. 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 2012, 34(5):455-460.

[4] 李海梅, 何悦明, 丁宝枝, 等. 磁共振不同成像序列检查子宫内膜癌的比较. 中国CT和MRI杂志, 2014, 12(1):94-97.

[5] 邢庆娜, 张小安, 赵鑫, 等. 磁共振扩散加权成像对子宫内膜癌的诊断价值. 临床放射学杂志, 2014, 3(1):69-73.

[6] 滕飞, 孙丹丹, 于静, 等. 磁共振成像在子宫内膜癌FIGO 2009新分期改动中的应用及误判分析. 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2014, 5(6):441-447.

期中检查总结篇11

役前检查是在役检查的一部分,必须在首次装料前完成,以提供初始状态下的数据,作为以后检验结果的比较依据。役前检查所使用的方法、技术和装备类型必须与以后在役检查中所使用的相同。役前检查必须包括要进行在役检查的所有部件。常用的检查方法有:涡流检查(ET)、超声检查(UT)、渗透检查(PT)、目视检查(VT)等。

1 合同模式及职责分工

目前,由中国承包商负责建设的海外核电项目,其役前和首次在役检查工作一般采用三方合同的模式,即由业主、EPC总承包商(简称总包方)和在役检查分包单位(简称分包方)共同签署三方合同。

总包方对三方合同负责,其责任包括:业主与分包方之间的接口管理;分包方现场检查条件的落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上游文件;役检设备的运输;检查人员现场办公、食宿等。

分包方按其工作范围对总包方负责,接受总包方的统一管理。其责任包括:各个检查项目的执行和检查结果的分析;具有检查资格和证书的检查人员的配备;相关设备的提供、安装和操作;检查大纲、质保大纲、质量计划、检查报告等文件的编制;负责对业主、核监管部门或总包方提出的意见进行答辩;业主在役检查人员的培训等。

2 阶段划分与工作内容

役前检查的现场实施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检查内容及相关时间窗口要求如表1所示。

3 现场协调

对于海外核电项目,分包方在工程现场的资源非常有限,需要总包方协调解决役前检查所需的场所、材料、辅助人员、临时设施等条件。作为总包方,为保证项目进度,应协调组织现场建安或调试分包商对役前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1)分包方在现场工作时间较短,但需用到很多专业检查设备,总包方应协调安排设备存储、测试场所。

(2)安排检查人员现场数据记录与分析的场所。该场所应距离检查地点较近,且在检查期间不要安排建安或调试工作。

(3)协调现场建安分包商完成役前检查相关配合工作,如脚手架搭设、焊缝打磨、设备运输、人孔打开/恢复等。此类配合工作,应提前在建安分包合同中予以考虑。

(4)统筹管理现场工作,合理安排役前检查工作区域和时间窗口。现场役前检查期间,土建、安装、调试工作都在开展,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大量交叉施工。作为总包商,一方面要提前预见可能出现交叉施工的区域,并早作安排;另一方面当遇到交叉施工时,与各相关单位及时沟通,统筹安排。

(5)役前检查的结果包括无可达记录显示、达到记录标准但不超标的显示、超过ASME标准的显示等。如果发现超标显示,需组织安装单位及时。

4 重点关注事项

4.1 反应堆冷却剂系统水压试验期间的统筹管理

水压试验期间,安装、调试、役检单位均有检查项目。总包方需组织建立临时组织机构,统一协调,做好计划与实施方案。试验开始前,要求各参加单位提交检查清单、人员名单、临时设施、初步检查线路等。总包方组织专题讨论,统一各单位检查方法、统筹安排临时设施、检查集结点及路线、区分各单位检查标识、落实现场通讯条件,确定试验实施方案。试验过程中,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实施检查工作。

4.2 射线检查

射线检查所用放射源,运输储存不便,建议由业主方在当地购买、并解决运输和存储问题。

分包方开展射线检查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现场射线检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办理相关许可证。检查人员应持许可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相关探伤作业。

射线检查开始之前,分包方应提前核查检查条件,若管线中有水,需调试单位安排时间窗口排水。

射线检查后期处理,分包方可借用土建分包商生产区的暗室中进行(此阶段土建单位已基本没有探伤工作)。

4.3 热态后压力容器检查工作处于项目关键路径上

为确保首次装料节点的按期完成,必须合理安排装料前所有工作,严格控制工作进度。总包方应组织装料前工作专项讨论会,制定合理而详细的专项计划,将役前检查工作囊括其中。

压力容器检查工作需要现场各单位大力配合,总包方应组织役前检查专题协调会,明确各单位配合工作:建安单位负责落实设备运输、环吊配合、临时水源/气源/电源、保温层的拆除与恢复、临时设施等;调试单位负责安排压力容器给排水,使水位满足检查要求。总包方严格把控各项工作进度,确保役前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5 小结

役前检查工作是核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的工作,且部分工作处于项目建设的关键路径上。对于海外核电项目,役前检查单位受资源所限,需总包方协调现场参建单位予以大力配合。为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总包方应统筹安排,做好专项计划,充分利用现场各单位的资源,推进役前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期中检查总结篇12

检查验收阶段监理是测绘工程监理工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监理工作的成败。引进监理的测绘项目一般都是重大测绘项目,尤其是以航测法数字化测图、国土资源调查、数据库建设和大型工程测量等项目为多。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非常复杂,需要在质量、进度控制和关系协调等方面进行大量的工作。中心的工作是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质量检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保证成果质量满足项目设计要求,为项目验收奠定基础。

1 验收阶段监理工作概述

1.1检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的监理

测绘生产单位在测绘项目生产过程中应该比较严格地按照合同要求和进度计划实施,但现在的测绘市场中仍然存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接近,仍有相当大的工作量没有完成。产生这方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测绘生产合同中规定的上交资料期限不科学和测绘生产单位组织生产不利是最主要的原因。这时,业主特别是业主代表从成果需求或项目管理角度往往催促监理和测绘生产单位按时上交成果。出现这种情况的作业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所剩工作量有限,该项目在测绘生产单位中属于常规生产项目,生产和检查力量比较容易调配,在不打破正常生产组织的情况下,进度和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另外一种情况则可能使监理单位和业主比较棘手,由于招投标或议标过程中生产单位为取得项目夸大自己的生产能力,评标委员会或业主没有发现;监理过程中发现,测绘生产单位的实际进度已经滞后于计划进度,但由于测绘生产的其他项目同期生产,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催促但无能力增加有效作业力量投入;测绘生产单位对测绘项目后期数据处理工作量估计不足,造成手忙脚乱。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理应彻底详细地了解进度情况,尽可能准确统计剩余工作量,客观估计检查工作量及所需时间,并对目前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后阶段的监理建议,及时编制监理报告提交业主。对测绘生产单位提出有关生产组织、进度和质量方面的要求和相关建议,确保后期生产在可控状态下加快进度。

1.2检查验收阶段对生产单位质量控制的监理

在检查验收阶段,如果进度正常,监理在该阶段的中心任务是质量控制,其中督促测绘生产单位尽快完善成果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1.2.1、检查督促测绘生产单位自查自校程序的完备性

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规定:测绘产品的质量检验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检查各级检查资料的齐全性和完备性。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应独立、按顺序进行,不得省略、代替或颠倒顺序。

1.2.2、检查相关质检人员资质和业务能力能否满足本项目检查的需要

监理人员应对此加强监理,检查从事质量控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若有不称职的,及早发现,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由于检查走过场而影响成果质量和总体进度。

1.2.3、监督测绘生产单位检查工作的完备性

监理人员应对测绘生产单位成果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查看检查方法是否正确,检查的技术指标是否全面,技术参数确定是否合理,检查所采用的仪器设备精度指标是否满足精度需要,是否经过法定机构检定合格,成果检查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最终检查是否对过程检查记录进行了审核。

1.3 检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的协调工作

检查验收阶段,在业主、测绘生产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需要监理做的协调工作比较多。协调的目的是在项目运行后期出现一些问题时,努力使项目正常开展,力求早日按合同实现项目目标。协调的前提是对项目运行情况的详细掌握,如工程款支付情况、实际进度情况、成果质量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应了解业主和生产单位之间的合作情况,生产单位是否为业主做了合同外的工作。但当由于多方在项目前期对有些技术问题没有掌握很透,对个别工序的难度估计不够,业主对项目成果并非立即全部需要时,力争在生产合同双方中间进行协调,力争取得工期的延期。

2 监理对成果质量的检查

2.1监理进行成果检查的必要性

现代质量管理理论证明了“产品质量是设计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查出来的”。检查本身不能提高产品质量,但通过检查可以鉴别其质量的优劣,堵塞可能存在的质量漏洞,使得不合格的产品不能通过检查,更不能投入使用,防止不合格产品危害国家和业主的利益。在测绘项目检查验收阶段,测绘生产单位已经对成果进行了自检并自我评定了质量。测绘成果或称测绘产品,与一般工业产品有着很大的区别,它是不同的人利用不同的仪器设备对不同区域的描述,每个单元成果质量都可能存在差异。通过监理直接对测绘成果进行检查,可以验证测绘生产单位对成果检查的完备性和可靠性。为了掌握自己投资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业主单位一般要组织力量对成果进行一定程度的检查。引进监理的测绘项目,一般在验收前由监理单位对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同时,测绘项目验收时需要监理单位提供的必要的检测数据,增强说服力。对测绘成果直接进行检查,也可以反映前期各环节监理的工作成效。

2.2监理进行成果检查的基本要求

监理对作业成果的检查是进行测绘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是整个测绘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证监理检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监理单位对最终成果检查应严格按照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监理对最终成果检查方法与法定机构检查具有很多相同相近之处,但监理检查的比例一般来说高于法定检测机构抽检比例。监理单位在对成果检查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2.2.1、监理检查工作要独立进行。

作为测绘工程监理工程师必须站在第三方公正的角度去开展工作,独立开展检查工作是基本要求。监理要对业主负责,对成果精度等指标要客观、科学、公正的认定。目前有的测绘工程监理在开展成果检查工作时,让测绘生产单位出人操作仪器和进行数据处理,这样的检查已经失去意义。在具体监理工作中,监理一定要独立开展检查工作,为客观评价成果质量打下可靠的基础。

2.2.2、监理检查成果覆盖的全面性,处理好详查和概查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比例或其他抽样方案所抽的样本进行详查,其余部分进行概查。详查部分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抽检样本的全部检查项目和技术参数逐项进行检查。对于概查,一要保证100%的覆盖面,二要抓住最重要的、直接影响成果使用功能的和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2.2.3、科学规范地检查各项技术指标。

测绘成果种类繁多,每种成果都有特定的技术参数。监理应针对具体成果,对拟检查的样本列出检查项目清单,逐项安排检查。监理检查必须严格地按照规范要求的程序进行检测,特别是采用仪器设备进行比对性检测的参数更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采集数据。

2.3监理对成果检查方案的制定

宏观来讲,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检查,无非是两种方式,全数检查和抽样检查。对于监理对成果检查而言,基本都要采用抽样检查的方法,对抽取的样本进行详查,对其他成果的重要要素进行概查,主要通过样本质量评价所查成果质量。由于项目情况千差万别,如何使抽样检查比较科学,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全部成果的质量,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检查验收技术要求和监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对于特定的监理项目和作业成果,检查方案主要包括明确检查依据、确定抽样方法和规定检验操作程序三个方面的内容。

2.3.1、明确检查依据。

监理检查的依据就是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比较成熟的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都是针对项目要求制定并经过业主方审核批准的,对作业所引用的各种规范图式和国家有关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主要精度指标进行了明确。在监理检查时必须明确依据,确保主要技术指标具有唯一性。

2.3.2、确定抽样方法。

目前监理进行抽样可以参考的资料只有《国家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而这两个技术规定抽样方法不同,前者采用百分比抽样,后者采用计数抽样方法。从理论上看,传统的百分比抽样方法存在数学基础上的不合理性,造成同样严格度下宽严程度不一,对大批量很严,对小批量很宽。而计数抽样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对不同批量在严格度相同的情况下宽严程度相同。但应该看到,测绘成果是不同的作业人员采用不同的仪器对不同的区域进行的量测,应该说,计数抽样方法也同样存在两类评判风险。笔者以为,在监理检查中,如果业主坚持,也可以采用百分比抽样法。

2.3.3、合理确定检验技术参数。

检验批的确定。检验批是在相同或基本相同条件下生产并提交检验的一定数量的单位产品。监理检查确定检验批首先应考虑到批量,批量不宜过大,在大比例尺地图类成果检查时一般不宜超过200幅。同时应考虑到地形差异、作业时间和具体测绘生产单位的不同。

样本大小、合格判定数和不合格判定数。样本大小即所抽取样本的数量,如按百分比抽样即是批量与监理检查比例的乘积,如按计数抽样,则根据批量大小从表中查取。合格判定数就是做出批质量合格判断时,所抽取检查的样本中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的数量;不合格判定数是做出不合格判断时,所抽取检查的样本中所允许的最小不合格品数。合格判定数和不合格判定数结合在一起,构成判定数组。

样本抽取。在抽样检查中,以样本质量来评价一批成果质量,为了能够实现评价客观,样本抽取应尽量科学合理。在一批成果中抽取样本的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简单随机抽样和分层随机抽样。

2.4监理对自身直接检查成果的评价

不论是测绘单位自查、监理单位检查还是验收单位组织的检查,在具体检查工作完成后都涉及到对成果的评价问题。应该讲,由于测绘成果的自身特性,质量评价尺度不宜掌握。传统质量检查和评价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测绘项目特别是测绘市场项目不论规模还是复杂程度都大幅度提升,对质量检查的科学性和质量评判的客观性要求日益强烈。质量检查和评判逐渐由定性评判向定量评判转化,目前对各种质量指标的量化已经比较全面,依靠最后评分判断成果是否合格成为主流评价方法。但也一定要看到,测绘成果检查存在很多人为因素,而且难以排除。不同技术水平、不同工作经历甚至性格不同的检查人员对同一个检查样本的评价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即使采用分数量化也会带到评分当中去,个别指标的评分带有某种勉强性。由于监理检查成果的数量一般大于监督抽检和检查验收的数量,笔者以为,监理对于所直接检查的测绘成果评价应定量为主兼顾定性。

3 监理对项目技术资料的检查

与测绘项目有关的技术文档资料主要有技术设计书及其补充规定、质量检查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和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技术设计书在项目开工前编制审批,有关监理审核的内容在本书第四章已经进行了讲述。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多数是业主单位编制,如需要,监理可以提出自己的参谋意见。质量检查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是对测绘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回顾的技术文档,对于项目验收和成果的长期利用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测绘生产单位编写提交的两个报告(以下简称“两个报告”)的检查加以阐述。

3.1两个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对两个报告的编写要求,对质量检查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的编写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报告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参照有关规定。

3.1.1、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是检查工作情况的总结文档,是测绘成果质量情况的自我评价。既是一个独立技术文件,又应与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报告有机结合。质量检查是测绘生产的工序组成部分,质量检查报告应包含生产过程中的各级检查和最终检查,应具有较好的完整性。

3.1.2、技术总结报告。

技术总结报告是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完成后从技术角度上对项目情况的总结性材料。其内容应包括测绘项目生产技术路线、全过程的生产安排、质量控制及成果质量数量样式等方面情况。侧重反应测绘项目生产中的工序组织、生产方法、有关技术问题的处理、精度指标的保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3.2 对编制“两个报告”的三点看法

3.2.1、重视报告的编制工作。

“两个报告”是测绘生产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情况检查和技术工作的总结,是项目验收的重要资料,也是今后使用者分析利用资料的第一手材料。应该说,“两个报告”代表测绘单位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测绘生产单位的实力和能力。部分是技术方面的问题,受测绘生产单位技术能力的限制。也有相当一部分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工作态度问题,如总结中存在的相关电子文档盲目复制问题。为了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取得较好的工作信誉,测绘生产单位应切实重视文字总结材料的编制工作。一般应由测区技术负责人或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起草,总工程师审核,分管质量工作的副院长签发。

3.2.2、客观地对项目生产作业和质量情况进行总结。

客观地总结分析生产作业情况和质量状况是对“两个报告”的基本要求。技术总结报告应对应技术设计的要求,针对每个工序生产作业的实际情况,讲清楚“怎么做的,做到什么程度,存在什么问题,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今后成果使用应注意什么”等问题。针对各个工序及最终成果检查的实际开展情况编制质量检查报告,讲清楚“怎么检查的,检查什么了,质量情况怎么样,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的”等问题。总之,应使检查者和使用者阅读了“两个报告”后,对项目生产和成果质量情况产生一种全面的了解。

3.2.3、质量指标总结要全面,数据统计方法要科学,相关图表要齐全。

作为技术质量方面的总结材料,应对测绘成果各种指标进行评述,表明每项指标的具体情况。质量检查数据的统计方法要符合行业有关规范和检查验收规定的要求,尤其是地图类成果外业检测数据的统计一定要客观科学。总结文档应注意发挥统计图表的作用,使总结的文字评述与图表统计有机结合。

4 结束语

监理在验收阶段主要是对测绘生产单位在进行成果全方位总结汇总时的监理工作,是验收前的必要准备,为业主和生产单位同时把好关,使成果满足合同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为项目能够顺利开展验收提供有力的保障。

期中检查总结篇13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部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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