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论文实用13篇

租赁会计论文
租赁会计论文篇1

关于租赁的分类一直是租赁会计中比较“头痛”的问题。承租人通常希望用租赁资产费用化来粉饰报表,以提高本企业的投资报酬率和筹资能力,这样使得租赁的分类往往弹性过大,难以恰当确定。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对租赁的分类是这样表述的,当一项租赁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划分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时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资产可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我们不难发现,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标准的划分用了许多模糊的词,比如“远低于”、“合理确定”、“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由于对这些词认识不清,导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租赁划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再以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例,其对融资租赁划分的标准是:1)在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租赁包括廉价购买权。3)租赁期不短于租赁资产的预计经济寿命的75%.但是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其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75%,则本准则不适用。4)在租赁开始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不小于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保留的和预期会实现的任何相关投资减免税后余额的90%.但是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其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75%,则本准则不适用。美国的租赁划分标准比国际会计准则更为详细具体,关键在于第3)、4)条比国际会计准则更加量化。但是第2条(什么样的价格是廉价)过于模糊,会给承租人以较大的空间去规避。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在对租赁划分标准上既综合了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长处,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我国对融资租赁划分的标准为: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小于5%,含5%)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大于75%,含75%)。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4)就承租人而言,在租赁开始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大于90%,含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大于90%,含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不难发现,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划分在定性和定量上都给出了较好的说明。同时,租赁标准4)中把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采用的资产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从会计理论的角度看,显然资产公允价值能够提供更相关的信息,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允价值同时具有可靠性。我国目前金融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在缺乏可靠的公允价值的情况下,用账面价值是一个相当不错的办法,体现了会计的本国化。

二、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资产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承租人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市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确认为租赁资产和负债。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一般应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但有时也可采用公允市价。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还有一条比较特殊的规定: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大多数财会人员对融资租赁业务不熟悉,对于那些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不大的公司,为了方便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可行的,这对承租人的当期损益和报表使用者也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2.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选择。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时,如果租赁内含利率可以确定,则将其作为折现率,否则采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率。这里的增量借款率是指承租人可能在同样的租赁中必须支付的利率,或者在这种利率不能确定时,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能以同样的条款和同样的担保,借入为购买同一资产所需资金的利率。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采用增量借款率,除非承租人知道出租人的内含利率,并且出租人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小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率。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还是有不同的: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首选应是租赁内含利率,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其首选应是增量借款率。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合同利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现阶段,我国的增量借款率就是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银行是大多数企业选择贷款的对象。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选择次序首先是租赁内含利率,其次是合同利率,最后是银行利率。这是由于出租人内含利率反映了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筹资成本,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而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有合同利率,这一利率租赁双方都能接受,反映了承租人实际负担的利息水平,所以其相关性也较强。但是如果上述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都无法得到,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容易获得的银行利率也是可行的。

三、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债权的确认。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分别对销售型租赁和直接融资型租赁进行了规定:1)对于销售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构成租赁投资总额的两部分的现值合计数之间的差额应记作未实现收益。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记作销售价格。租赁资产的成本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减去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借记当期费用。2)对于直接融资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租赁资产的成本之差记作未实现收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并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为应收款。

以上可以看出,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可分为两种:一种以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总额法,其特征便是在会计处理中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一种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净值法,其特点是在会计处理中不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用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所以我国的租赁都属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直接融资型租赁,并且由于总额法能提供更多会计信息,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所以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会计论文篇2

美国会计界对租赁会计问题的关注最早,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76年了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租赁会计》(FAS13)。之后为适应租赁业务的发展,FASB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准则公告、技术指南和解释说明。以FAS13为范本,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租赁准则,用以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982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了第17号国际会计准则《租赁》(IAS17),并在1999年对其进行了修订。2006年我国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CAS21),建立了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体系。这一系列租赁准则的制定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租赁业的发展。

随着安然、世通等事件的发生,相关各方对特殊目的实体故意构建租赁合同等事项高度关注,同时对租赁会计准则的批评与争论也越来越多。IASB和FASB于2006年7月成立了国际工作联合项目小组,就如何修改和统一租赁会计准则进行讨论研究,至2006年年底,租赁项目工作组了首项决议,提出“消除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明确划分界线”的设想。2009年3月19日,IASB和FASB联合了租赁会计准则的讨论稿《租赁:初步意见》,指出在一项简单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获得的租赁资产的使用权符合资产的定义,与之相关的租金支付义务符合负债的定义,因此承租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一项租金支付义务负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至2010年8月17日两委员会联合了《租赁》征求意见稿,基本确定了租赁业务承租人会计处理模型,即“使用权模型”,要求承租人须对所有租赁业务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租金支付义务负债,而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二、国外研究概况

自2009年租赁准则修订讨论稿以来,国外发表了许多文献,对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改革动态做了介绍与评价,并与现行的IAS13及IFRS17进行了对比以分析其差异及新准则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Paul等(2010)对2009年讨论稿做了详细评述,指出其中承租人会计处理的不足之处及出租人会计改革的难点,并呼吁美国证监会引导FASB和IASB放缓准则修订速度以提出正确的建议。Ong(2011)针对IASB和FASB提出的所有租赁业务都须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做法,以及现行租赁准则被滥用的可能性,对63名来自加拿大的会计师和54名来自马来西亚的会计师进行了调查。与马来西亚会计师相比,加拿大会计师更倾向于认为现行准则被滥用。同时在马来西亚,工作经验较少的会计师比工作经验较多的会计师更倾向于认为现行准则被滥用。Elaine 等(2012)介绍租赁准则的历史沿革、改革背景及修订进程,具体介绍了2012年讨论稿与2010年《租赁》征求意见稿的不同之处,并重点分析了征求意见稿中承租人会计后续计量存在的问题。并指出针对租赁会计的争论的核心在于,是否所有的租赁合同应同样对待,或一些合同被视为类似于资产购买,另一些类似于资产租赁。这一差别作为租赁会计的核心问题已被争论了50余年,现行准则旨在通过提供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标准来解决这一争论。现在准则制定进程又回到这一问题,FASB提出的“根据租赁交易是否把与租赁资产相关的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了承租人,对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进行区别处理”的建议与现行准则中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风险报酬”标准相似,说明了现行准则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有巨大缺陷。

三、国内研究概况

国内对租赁会计准则的研究主要包括租赁准则中外对比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修订的影响等方面。

租赁准则中外对比研究,主要包括中国租赁准则与美国租赁准则FAS13和国际租赁准则IAS17的对比研究。刘芳(2001)、阳春艳(2008)分别将中国2001年租赁会计准则和2006年租赁会计准则CAS21与美国租赁准则FAS13和国际租赁准则IAS17在租赁定义、分类、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租赁准则的优缺点,并为准则完善提供建议。

关于国际租赁准则修订的影响,自2010年《租赁》征求意见稿以来,孙磊(2011)、吕小月,李梅香(2012)、何敬(2013)等均介绍了租赁准则修改的背景、原因和变革内容,并分别从租赁定义、租赁分类、会计确认和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与我国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对比,以分析其差异,并分析了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可能会面临的困难。

参考文献

租赁会计论文篇3

我之所以选择本课题是因为现在很多公司都有涉及到租赁相关业务,作为一名会计专业学生,以及未来的一名会计工作人员,我想通过研究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与影响,从而探究新租赁准则下企业会计人员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填制,为将来工作中遇到租赁业务提前做好准备。

新CAS21租赁准则对原有租赁准则进行了较大改动,对于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列报,衔接都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上述一系列的变动直接影响企业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制定,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指标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因此,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看似微小,可实际上会导致企业财务指标的巨大变化,使得财务风险增加,如果没有正确的去应对这些变化,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对外融资,因此,对新租赁准则中的主要变化和应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就是要经济全球化,这就迫切要求会计标准走向统一,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在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所以在这种形势下系统全面的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与我国租赁准则之间的联系,并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合理的借鉴国际准则的改进经验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课题的研究从理论意义上讲,能够充分展现新租赁准则的进步,深入发现我国租赁准则与国际租赁准则的联系;从实践意义上讲,可以对新租赁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将要面临的问题提出妥善的建议和办法,从而使得我国的租赁行业更加的规范化,使相关企业的租赁业务有更好的会计处理方法。

租赁会计论文篇4

经过近三十多年的不断实践与努力,我国在租赁会计理论及其实务研究上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然而与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租赁会计并没有得到长实的发展,国内租赁业发展进程相对缓慢,现行的相关法规、制度较之也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及缺陷。出租人会计处理方法是融资租赁会计理论及实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国内外学者对承租人会计处理方法并无很大异议;倒是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调整存在账实差异性等争议问题跃然纸上。

二、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调整存在账实差异性

按照租赁准则规定:“无论未担保余值如何变动,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于租赁期满全部分摊完毕。”准则为此充分考虑此情况,还分别对未担保余值减少、冲回做了详细的会计调整。但是从其具体运用来看,按照准则规定的方法对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情形时进行的会计调整,未实现融资收益于租赁期满并不能摊销完毕,其账户仍留有余额,即期末存在账实不符的差异性。

租赁准则中对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的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做出如是规定:应按照期末出租人预计可收回未担保余值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处理;同时,将此部分减值金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调整。在此会计调整中,出租人并未将直接关系其融资收益在租赁各期内正确摊销的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的价值视为其租赁收益损失,即该项减值金额部分应直接作冲减未实现融资收益处理。

三、融资租赁实务举例论证

准则中对上述减值损失部分单独以“资产减值损失”列示,势必会影响未实现融资收益期末余额,造成未实现融资收益于租赁期满分摊结束后仍然留有余额,而这又是与“不管未担保余值如何变动,未实现融资收益必须要在租赁期满分摊完毕的”的租赁准则规定相矛盾的。据此可以实例为证:

例1:2010年11月30日,A租赁单位和B单位达成了一项租赁协议,租赁标的物为某台大型机械设备。该协议约定租赁期为3年,租期自2011年1月1日始;承租人的还款方式为等额先付年金支付,并约定为每年年初偿付337500元;经专业验定,该台机械设备在2011年1月初的现行市价和账面净值都为1043750元。而经有关专业评估机构科学鉴定:预计该设备租赁期满时的余值约为146250元,具体包括:B单位担保余值125000元,未担保余值21250元;2011年12月末,A单位对该设备的未担保余值进行了后续价值确认时,认定其金额发生了永久性减值,比当初预计价值减少了12500元;为简便对此交易事项的论证分析,现假定A租赁单位在签订租赁协议前后并未发生任何初始直接费用。

分析1:未担保余值未发生永久性减少前,依据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对A租赁单位进行如下实务处理:

(1)计算内含利率R。

337500+337500*PVIFA(2,r)+125000*PVIF(3,r)+21250*PVIF(3,r)=1043750(元)

插值计算可求得内含利率R=9.03%

(2)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为:125000+337500*3=11375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为:1137500-1043750+21250=115000(元)

(3)进行租赁期开始日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137500

未担保余值21250

贷:融资租赁资产1043750

未实现融资收益115000

(4)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①2011年年初,取得第1期租金收入337500元。

借:银行存款3375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337500

②2011年应摊销融资收入:1043750*9.03%-337500*9.03%=63775(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3775

贷:租赁收入63775

分析2:当未担保余值产生永久性减值时,依据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A租赁单位又应该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针对2011年年末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情况,须二次调整内含利率R,且对由此造成的减少的租赁投资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理。而于今后2012年和2013年这两年的租赁期中,需要根据重新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内含利率来确定各期融资收入。

(1)计算内含利率R。

337500+337500*PVIFA(2,r)+125000*PVIV(3,r)+8750*PVIV(3,r)=1043750(元)

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插值计算可得租赁内含利率R=8.15%

(2)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为:125000+337500*3=11375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为:1137500-1043750+8750=102500(元)

(3)确定后续租期内各期实际应分摊的融资收入

以实际利率法确定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益,并以插值法求出租赁内含利率,来分摊出租人租期内各期实际应分摊的融资收益(如下表所示):

依据之前对未担保余值的计算,2011年年末,租赁投资净额余额应是:

1043750-(337500-63775)=770025(元)

租赁后期的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后,2011年年末,租赁投资净额余额是763 810元。前后作减法,即可知由其发生永久性减值而造成了6215元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

解释:对于前者产生的减少额,租赁准则规定须以损益表项目进行核算,但其相关内容对此又并未明确具体的调整方法。根据表格所列信息可知,2012年末、2013年末分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34743.75元、10196.25元。2013年年底,3年租赁期到期,“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余额为6285元(115000-63775-34743.75-10196.25),而此金额正是资产减值损失12500元与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6215元之差。可见,租赁会计实务中对未担保余值发生永久性减值时的账务调整,并不能实现租赁准则规定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于租赁期满全部摊销完毕”的要求,也就难以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于租赁期满账实不符的差异性。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本文受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资助]

租赁会计论文篇5

这样区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会计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具体讲:(1)保证信息的客观性。若承租人不忠实反映融资租赁的实质,即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信息客观性无从谈起。(2)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如果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不将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处理,则具有不同融资租赁租入资产规模间企业的会计信息就失去可比性。会计信息如不具备客观性、可比性,那么,相关性、有用性将大打折扣。

可见,现行各国租赁准则从资产、负债基本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和原则出发,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来规范租赁业务,这一分类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直接能与人们会计实践目标相联系;而租赁的其他分类(如租赁对象、租金计算方法、租赁期长短等)均不具有这一特点。

二、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分标准

各国租赁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按是否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这一根本标准对租赁进行分类,但由于这一标准过于抽象,为便于操作,各国准则一般都同时明确若干项具体的通常判断条件。从总体上看,准则中的通常判断条件各国基本一致。现以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为例,对租赁分类的根本标准和通常判断条件图示如上页图。

笔者认为,在理解和运用准则的分类标准和判断条件时,有一点特别值得强调:即通常判断条件并非最高标准,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其判断结果是准确的。所以,在整个判断过程中,根本标准是贯穿全过程的起约束性作用的最高标准。如果机械、教条地只从准则的通常判断条件来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那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贯彻必将是不彻底,而只是“形式”上的贯彻,从而使如实反映、客观性等难以得到“实质”上的落实。更为严重的是,为实务中那些通过巧妙设计租约条款来将实为融资租赁的变名为经营租赁,从而为规避资本化处理提供借口。IAS17号第8条在列举判断条件前特别指明:“下列情况的租赁通常应归为融资租赁”。本文认为,“通常”一词决非可有可无,我国准则虽无“通常”一词,但从字里行间,也应该作此理解。

三、租赁分类在实践中的困惑

如所周知,会计准则是具有经济影响的,因为按照某种准则规范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将直接影响不同利益主体的决策行为(包括其会计行为)。所以,在实践中,某些利益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有意回避准则的本来意图的越轨行为时有发生,这一点,在租赁会计中尤为明显,可谓“困惑”。何以言之?

首先,同一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方式下(即是否予以资本化处理),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一般认为,经营租赁由于无需资本化处理,相比具有明显的表外筹资效果,可以“扩大”投资收益率,美化企业财务形象。所以,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经营租赁的处理方法存在偏好。

其次,由于租赁分类的根本标准过于抽象而难以操作,故在实务中,准则的“通常”判断条件起着“通用”标准的作用,而要用这些通常判断条件来区分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决非易事,即使是当事人遵循“忠实反映”原则。所以,相对于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而言,准则的判断条件是主观和武断的,也是力不从心的。另外,就判断条件中通常涉及的“公允价值”、“使用年限”、“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及“相当于”等内容均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又由于经营者的方法偏好,导致在实务中,经营者在进行租赁时,只要通过精心设计租赁合同,就能轻而易举地将一项实为融资租赁的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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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前,流转税是融资租赁的主体税种。国税函[2000]514号文是营业税时代最具代表性、也是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笔者主要通过对该文的解读来寻找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歧视证据。

国税函[2000]514号文按照是否取得资质及是否全额偿付区分融资租赁和租赁。对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全额偿付都按金融保险业差额计税。其他单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区分税种: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经批准与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之间,存在着税种、税目以及计税依据的差别。对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全额征税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重复征税,加大了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的负担,增加了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经营成本,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后,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财税[2011]111号文标志着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增值税扩围的开始,为了更好地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制改革,该文的附件3规定了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即“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另外,在去年年底颁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对销售额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采用余额为销售额的主体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财税[2011]111号文否定了“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而财税[2013]106号文否定了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服务以余额计算销售额的可能性。可以说,“营改增”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融资租赁业公平竞争的瓶颈,反而使其愈演愈烈。

二、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的原因探析

(一)计划经济下的严格市场准入监管

税收政策的制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从宏观经济来看,融资租赁产生的时代,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必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融资租赁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融资租赁出租人类型的计划性。出租人的性质、特点,结合我国的计划经济,决定了金融机构类出租人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出租人的主体组成部分。由于出租人需要根据承租人要求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必然拥有巨大的财团。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背后拥有巨大的、稳定的资金支持的财团莫过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他们无疑成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宠儿。从行业发展来看,由于该时期的融资租赁初被引入中国,发展极其不完善,而该时期我国对融资租赁的认识相对不足,导致了该行业成为严格监管的对象,高准入门槛使其他类型的出租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在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承做的项目的计划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面临着外汇资金短缺与引进外国先进设备以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这一突出矛盾。融资租赁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好解决方案。融资租赁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引进外资,解决国企资金不足与设备改造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初进口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外贸进出口权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必要条件,这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一个非常苛刻的条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融资租赁,对交易安全的过分强调,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决定了对出租人资格条件的过于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天然地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利好获得者。1986年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是融资租赁市场发育不完全的产物,同时也昭示着不平等税收政策的开始。

(二)对融资租赁行业“金融业务”的错误认定

90年代是融资租赁曲折前进时期。由于内控机制缺乏,外部监管错位,配套措施不足,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发展困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使得国内商业银行被迫退出租赁领域,更令金融租赁业发展受到重创。为了更好地规范融资租赁市场,1994年,融资租赁业的税目明确为“金融保险业。”1995年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融资租赁”界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才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在业界,对于融资租赁活动的性质仍存争议。融资租赁到底是金融业务,还是商贸活动?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定位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的发展和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取向。

笔者以为,融资租赁不属于我国定义的“金融业务”,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监管双规制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性;第二,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第三,现有的税收政策法条与融资租赁金融业务属性相悖。

第一,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着两大监管部门。我国金融监管行业的监管现状是,金融业务只能由金融机构来经营,没有经过中央银行许可的任何其他社会个体,都不能开展任何一项金融业务。然而在中国存在着融资租赁的两大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职能,非主管金融的商务部也一直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监管双规制事实上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业务属性。第二,笔者希望通过对融资租赁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来论断融资租赁非金融业务的属性。金融业务之所以被纳入到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考虑到金融业务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纵观各国的金融监管的立法实践,尽管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与法律传统不同,金融监管立法相异,但其宗旨无外乎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是从系统风险防范出发的。我们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融资来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资金来源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其不依赖吸收公众存款,更典型的是来源于企业内部资金,虽然在业务活动中具有融资功能或涉及融资问题,但并不涉及公众及公共信用问题,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不同于银行及证券业,其业务不具有明显的风险传染性,难以形成或积聚系统性风险。从国内外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看,迄今为止没有出现因融资租赁公司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的先例。第三,现存的税收政策也与金融业务的垄断属性相悖。国税函[2000]514号文虽然证明了在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歧视政策,但也证明了其他主体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就表明,审批程序并非从事融资租赁的必要条件。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融资租赁行为并不具有金融行业的垄断属性。

三、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税收差别待遇,是由于特殊时代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所导致的。应当承认,曾经制定的差别税收政策,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初不仅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对于推进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融资租赁市场的深入发展,差别税收政策作为税收调控经济的特殊手段,已经日渐背离于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甚至成为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障碍。

(一)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分析

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应当保证公平的竞争秩序。公平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待遇。“如果市场主体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平等,它们之间就不存在公平竞争的统一基础”。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却常常由于差别税率和各种各样合理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使市场主体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和基础。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竞争秩序。这种影响作用,主要是通过不同地区、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行业的经营主体或大或小的区别对待,使得原本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经营主体往往处于不公平的税负(竞争)环境之中,站在一种“不平等”的竞争起点之上。融资租赁的差别税收待遇,是由于政策惯性造成的。形成融资租赁差别税收待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同一行业的经营主体做出了区别对待,错误地定位“融资租赁”,使得“融资租赁”在中国市场被打上特殊行政许可的烙印,这就导致了在税收政策制定时,对于不同经营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无论在“营改增”之前还是“营改增之”后,我们发现,融资租赁的从业资格始终成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依据。税负不平等直接造成了不同经营主体(主要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进而使得受惠和未受惠企业的机会不均等。不合理的差别税收政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在投资决定上,部分企业或许由于较高的税负压力选择不进入融资租赁领域,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他们会因为不平等的税收政策而承担更高的成本,导致其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这也就削弱了融资租赁市场的竞争,降低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济效率水平,直接扭曲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可行性分析

租赁会计论文篇7

一、租赁期的确定

(一)租赁期是否包含免租期

为了吸引承租人尽快签订合约,出租人通常承诺在租赁初期或租赁物改良建设期向承租人提供某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减租期等等。但与实务使用的普遍性相反,无论是在2001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旧《准则》),还是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涉及经营租赁的激励措施的会计处理,相关的核算规范仅见财政部2003年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二〉》)。《问题解答〈二〉》的第十七问规定:“在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例如,租赁合约规定的租赁期间是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中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为免租期,则该租赁交易的租赁期应当包含免租期,即租赁期为五年。

然而,《问题解答〈二〉》只要求企业不能把免租期从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扣除,但没有清楚说明若免租期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之前,会计核算意义上的租赁期能否包含免租期。例如,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间是2007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承租人在2007年1月1日开始进行为期六个月的室内装修,该六个月不需缴纳租金,那么,租赁期是按新《准则》所要求的“合同规定的”五年,还是再加上六个月的免租期,即五年零六个月呢?由于缺乏清晰的会计核算指引,不同的企业在实务中的处理不同,严重影响了会计报表信息的可对比性。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第15号解释公告《经营租赁―激励措施》(SIC15)认为,“经营租赁协议的基本实质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特定时间内以货币净额为对价交换资产使用权”,且所有的“激励措施都应作为同意使用租赁资产净对价的组成部分,不论激励措施的性质、形式或支付时间。”SIC15的“特定期间”指承租人可以接触、控制或使用租赁资产的期间,亦即会计核算意义上的租赁期。可见,由于承租人在免租期开始时已经“接触、控制或使用”了租赁资产,无论免租期是在租赁合约规定的期限之内还是在租赁合约规定的期限之外,其性质都是出租人为了顺利出租租赁物而向承租人提供的激励,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两者的会计处理亦应相同,即租赁期应当包含免租期。

(二)租赁期是否包含续租期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约时,除了规定固定的租赁期限外,还可能商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的续租可能性和续租期限。例如租赁合约规定,在五年的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有优先续租五年的权利。与免租期相比,续租期限一般较长,在确定租赁期时是否将续租期包含在内对整个租赁会计的核算结果影响较大。如上例,若将续租期包含在内,租赁期为10年,否则为5年,不同处理方式下每年分摊的租赁物改良费、未确认融资费等项目的金额存在显著差异。关于续租期能否纳入租赁期核算,我国新《准则》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内。换言之,我国企业将续租期间计入租赁期的条件是承租人必须有续租选择权,且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

但是,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均没有就企业如何合理确定承租人是否行使续租权进行详细的说明,企业在实务中大多根据财政部在2001年颁布的《指南》(以下简称旧《准则》指南)的要求来判断续租可能性。旧《准则》指南的第三部分“定义”中规定:“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有优惠续租选择权,即承租人续租的租金预计远低于行使这种选择权日正常的租金,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期应包括优惠续租选择权所涉及的期间(即续租期)。这里的‘远低于’,通常是指低于70%(含70%)。”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第98号公告《租赁会计》(SFAS98)对第17号公告《租赁》(SFAS17)中有关租赁期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它明确规定租赁期应包含固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和符合要求的续租期间,其中符合要求的续租期间包括:一是承租人有优惠续租选择权;二是承租人若不续租将承担显著损失,续租可以合理确定;三是承租人将在续租期内为出租人与租赁物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债务提供担保或向出租人提供与租赁物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贷款;四是出租人有续租和延续的选择权;若承租人有优惠续租选择权,则租赁期还包括续租权行使前的期间。由于承租人不续租的损失大小需要管理层进行判断,SAFS98在条款60(b)中明确规定:任何在租赁协议内或租赁协议外的因素要求承租人在不续租时支付现金、转移资产或权力、承担债务、提供服务或是放弃经济利益及承受经济损失,都要求考虑在内;其中,在判断承租人的经济损失时,应考虑租赁物用途的唯一性、租赁物的所处地点及替换可行性、租赁物对企业持续经营的重要性、因退租造成的租赁物改良和其它资产的损失等等。

可见,无论是新《准则》还是SFAS98,“续租是否可以‘合理确定’”是将续租期间计入租赁期的基本原则。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新《准则》对租赁期的规定比较简单,管理层仅仅需要根据有续租选择权的承租人续租的可能性大小来考虑是否将续租期计入租赁期,但由于缺乏对续租可能性的明确的判断指引,新《准则》留给管理层过多的操作空间。旧《准则》指南尽管为续租可能性设定了一个“70%”的判断指标,然而用单一的绝对值指标来作出“几乎可以肯定承租人将来一定会续租”的判断,明显过于武断。此外,新《准则》仅考虑了承租人有选择权的租赁,不考虑出租人有选择权的租赁,即不考虑出租人作为租赁合同有利方时,续租的可能性有多大,这显然不能很好地遵循“续租可以合理确定”的这一基本原则。SAFS98从衡量承租人不续租所遭受的损失大小的角度去考虑续租可能性,并据此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有利于企业的实务操作,值得我国吸收借鉴。

二、租赁期的披露

租赁会计论文篇8

一、国际会计准则――租赁的修订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租赁(IAS17)(以下简称现行准则)依据租赁物所有权之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业务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并规定了与租赁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在经营租赁下不纳入而在融资租赁下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由此引发相同交易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导致财务信息可比性差的批评[ 1 ]。现行准则承租人无须确认经营租赁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其会计处理方式与服务合同类似,只需把每期支付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低估了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规模,财务杠杆率更低,这样显得承租人经营租赁资产的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高于融资租赁资产和自有资产。由此导致经营租赁更受青睐,甚至出现修改合同条件以形成租赁双方均不确认租赁资产与负债的混合租赁。虽然承租人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经营租赁事项,但实践中行业资深信息使用者经常采用8倍年租金测算表外租赁负债余额,进而调整杠杆率及盈利能力各项指标,但调整方法、数据口径差异导致的结果差异干扰了信息使用者的有效决策。

经过2009年3月联合修订讨论稿、2010年8月和2013年5月两个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 1和2)等阶段,IASB与FASB最终于2016年1月13日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IFRS16或新准则),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也可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自客户收入》(以下称IFRS15或新收入准则)的前提下提前实行。鉴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故新准则的修订和引入必将对我国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IFRS16的主要内容

租赁业务资产负债表表内确认以及租赁的定义和租赁负债的计量等是新准则形成的共识与突破[ 2 ]。

(一)租赁识别

新准则规定如果合同赋予客户在一段时间内以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中包含租赁。首先,已识别资产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但在租赁期开始日能够有效确定,并且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具有实质性替换租赁资产的权利。租赁与服务的不同之处在于租赁开始时客户获得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而服务则是服务提供商仍然保留对于提供服务所需资源的控制。其次,同时满足下述两项要求则被认定租赁存在:(1)在租赁期内客户通过使用租赁资产进而获得实质上全部经济利益;(2)租赁期内客户能够掌控租赁物的使用(direct the use of underlying asset)。

(二)提升合约中租赁与非租赁成分划分的精确性

新准则进一步要求租赁双方提升划分合约中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精确性,进而剔除在现行准则下可能被视为租赁或租赁组成部分的服务合同,非租赁成分采用其他可行准则(如出租人适用IFRS15源自客户收入),不适用新准则。除实践指南所指出的基于划分难度及成本的考虑外,承租人也可基于标的资产分类基础,不区分合约中的非租赁成分,而将每一个租赁成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成分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毕竟将导致承租人确认额外的租赁负债,故承租人仅限于将其应用于不重要的服务成分,从而不会对财务信息可比性产生重大影响。

(三)承租人准则发生实质性变化

1.不区分租赁类型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型进行单一模式处理

与现行收入准则中的租赁物所有权风险与报酬转移模型相协调,IAS17根据租赁业务经济实质差异(即侧重于服务或融资),划分租赁类型并进行差异化会计处理。IFRS16采用IFRS15控制权转移标准,承租人区分对租赁物资产的控制(侧重对于物的控制)和租赁物资产使用权的控制(侧重于资产使用控制权),在后者基础上通过引入使用权资产模型,融合服务与融资双重属性后不再区分租赁类型,除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和低值租赁(租赁资产全新价值不超过5 000美元)继续采用类似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处理方法外,所有租赁业务均按统一标准在资产负债表表内分别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及负债。

2.初始确认

承租人可以基于单一租赁业务进行个别确认,也可在租赁业务分类基础上进行集合确认。基本理念为将未来各期租金贴现(资本化处理),分别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初始成本。使用权资产初始成本包括:(1)初始确认使用权负债初始成本;(2)租赁期开始日及之前收到的预收租金扣减各项租赁激励后的净额;(3)初始直接费用;(4)弃置费用。使用权负债初始成本由以下项目贴现构成:(1)确定性租金支付净额;(2)与指数(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利率(如基准利率LIBOR或市场租赁利率)挂钩的可变租金支付,初始确认时采用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利率;(3)承租人偿付的担保余值;(4)预期可行的购买选择权执行价格;(5)承租人有权停租时需支付的补偿。承租人在内含报酬率可得时应将其作为折现率,否则采用增量借款利率。

3.后续计量

除非满足采用投资性房地产、资产重估模式核算,使用权资产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而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方法计提折旧,折旧期间依据租赁开始日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定。若所有权转移,折旧期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止;若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使用权负债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包括调增确认各期应付利息、调减各期租金支付以及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重估调整指因租赁负债价值重估(reassessment of the lease liability)、租赁合同修改(lease modifications)或实质上确定性租金支付调整而导致的使用权负债的变动额。租赁负债价值重估包括租期变动、购买选择权条件改变、承租人担保余值变动、可变支付中挂钩的利率或指数变动而引致的租金和折现率改变导致的变动部分。各期应付利息应根据初始时的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确定,或在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时采用的调整折现率确定,并在剩余租赁期内保持不变。

(四)出租人准则

出租人会计处理方面引致诟病之处在于未能实现与IFRS15的协调,未采用控制权转移标准,依旧采用所有权转移标准,即根据所有权之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全部实质转移标准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承继现行准则的会计处理思路。IFRS16除了在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确认判断标准及计量口径方面发生变化外,其后续计量及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发生改变。整体而言,IFRS16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如租赁类型、租金支付及租赁资产剩余价值在管理和风险暴露方面的信息。

(五)售后租回

新准则要求承租人(卖方)和出租人(买方)均应对租赁物交付和租赁两项行为作出会计处理。(1)租赁物交付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承租人(卖方)仅以其保留的与使用权相关比例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相应的,承租人(卖方)仅确认转移给出租人部分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根据适当准则确认购买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回部分适用新租赁准则。(2)租赁物交付不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交易实质为一项抵押借款行为,故承租人(卖方)应继续确认该租赁物资产,并根据借款金额等量确认资产和金融负债;出租人(买方)不确认租赁物资产,仅以出借金额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双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适用IFRS9金融工具准则。

(六)转换期处理原则

初始应用日交易主体不需要再评估存量合同是否为(或包含)租赁,而是将在IAS17和IFRIC4(判断协议中是否包含租赁)下确认为租赁的合同直接应用新准则转换日业务处理规定。出租人无须进行账面价值调整,直接采用未来适用法。承租人转换期处理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存量经营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

承租人采用根据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初始应用日的期初账面余额这种方式时,若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期展期或终止选择权时,承租人应采用后见之明原则,确定实际租赁期。初始应用日租赁负债应根据剩余租赁期、租金、承租人初始应用日新增借款利率贴现计算。初始应用日使用权资产的计价应以个别租赁合同为基础,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采用下述两种方式之一确定:(1)在租赁期开始日即应用新准则时(初始使用权资产采用承租人新准则初始应用日的新增借款利率贴现计算),使用权资产按照新准则核算的在初始应用日的摊余成本;(2)经预付或应计租金调整后的租赁负债金额并进行减值测试。

2.存量融资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

承租人在初始应用日承继现行准则下租赁物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分别转换为新准则下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后续计量。

3.售后租回业务处理

初始应用日交易主体无须对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进行再评估,也不需要判断资产交付行为是否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如果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被认定为IAS17下的销售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卖方)按照上述新准则承租人存量融资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办法进行核算,并将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任何销售利得;如果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被认定为IAS17下的销售和经营租赁合同,承租人(卖方)按照上述新准则承租人存量经营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办法进行核算,并在初始应用日根据因销售价格不公允形成的存量递延收益或损失对租回确认的使用权资产进行调整。

三、IFRS16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分析

新准则在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有效协调下,预期导致航空运输企业财务状况指标变动,进而可能影响经济决策。航空运输企业可通过自有、租入航空器开展运输服务和出租航空器业务,即航空运输企业可能拥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双重角色。

(一)航空运输企业业务层面影响分析

1.新租赁准则、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三者需要进一步协调

由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和服务合同业务处理类似,且体现政策鼓励因素,故短期问题不明显。但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正处于与IFRS15趋同的修订之中,结合未来租赁准则趋同修订加以考虑,问题将逐步显现。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以下简称36号文注释)中对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出租人在实践中的干租和湿租两种业务性质及适用税率分别进行了如下规定:(1)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17%;(2)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由上可知,无论新准则还是现行租赁准则在干租业务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不存在业务类型认定及税率适用差异,而湿租业务在我国税法层面被一概认定为服务业中的交通运输业,交易对价中的租赁成分与非租赁成分一并适用11%增值税税率。通过分析湿租交易条件可知,在满足承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控制权且出租人不能随意更换租赁物资产的情况下,其也满足新准则租赁识别条件要求(可见IASB于2015年10月的“租赁项目进展:租赁定义”的参考案例),故按新准则规定该合约中的租赁成分适用IFRS16租赁准则,非租赁成分(飞行服务具体性质、税率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可适用IFRS15收入准则,由此可能导致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在租赁双方的交易认定、收入确认、适用税率方面存在不一致性,未来需要统筹考虑。

2.承租人财务状况改变同时潜在影响经济决策

承租人可通过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等方式实现融资。由于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对于前两者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故承租人可通过拓展或缩短租赁期提升财务灵活性,改进融资方式提高运营效率,进而可能会影响企业在购买与租赁之间的决策。新准则对售后租回业务划分为真实销售与回租(包括形成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抵押借款两种性质的业务。36号文注释在销售服务中分别设定了属于现代服务范畴的租赁服务和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的贷款服务,实现了与新准则的有效对接。鉴于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2/3业务以售后租回形式实现抵押借款实质的现实,36号文注释将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纳入贷款业务类型,该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进一步明确36号文注规定的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仅限定于新准则中以售后租回形式实现抵押借款实质这一种类型。

(二)航空运输企业应用IFRS16预期财务影响

1.航空运输企业租赁业务概况

目前,租赁业务是航空运输企业对其机队进行扩充和更新换代的基本手段之一,基于经营租赁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的特点,多数航空公司更倾向于采用经营租赁。根据中国南方、东方两家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东航)2015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南航是国内运输航班最多、年客运量亚洲最大的航空运输公司,经营包括波音系列型号的客货运输飞机667架,机队规模亚洲第一,在南方航空机队中,通过经营租赁飞机226架,占机队总量的33.6%,南方航空的经营租赁业务不仅包括飞机,还包括飞行设备、物业及房屋土地的经营租赁;东航主力机型占比超过94%,机龄优势位列世界前列(平均机龄不超过5.5年),为全球大型航空公司中拥有最为精简高效机队的航空公司之一,经营包括波音系列型号的客货运输飞机551架,通过经营租赁139架,占机队总量的25.22%。

通过比较IASB对50家航空公司经营租赁业务的调查数据以及南航、东航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租赁的表外租赁资产和负债未来应付款额的现值超过了总资产的1/5,南航、东航相应比率也分别接近1/6、1/8,占比较高,故预期IFRS16的施行将会对以经营租赁作为获取资产重要来源的航空运输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2.预期财务影响分析

根据IFRS16转换期处理规定,进行以下涉及租赁范围、租赁业务类型、折现率等方面的数据选择和口径调整。第一,假设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是均匀分布的,不考虑增值税。第二,租赁涉及范围方面,南航报表附注中将飞机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经营租赁租金数据合并列示,无法进一步区分,因此按合并租金数据加以计算。就飞机租赁而言,一般包含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租赁行为,且南航报表附注中将售后回租认定为经营租赁,应根据存量的所有递延收益调整使用权资产,但受数据可得性限制,并考虑到报表附注中售后回租产生的递延收益由2014年的1.03亿元下降至2015年的7 700万元,处于下降趋势,且年均数额仅相当于资产总额的0.05%,重要性较小,故本文不考虑售后回租递延收益调整使用权资产影响,一律按转换期直接经营租赁处理。第三,IFRS16要求折现率为初始应用日的新增借款利率,根据南航、东航报表附注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长期借款的年利率区间,分别选择利率上限4.90%和5.90%作为折现率。第四,存量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均需要转换,但因融资租赁转换业务整体财务影响较小,故本文主要考虑存量经营租赁业务转换影响。第五,IFRS16转换期处理要求按每单项租赁合同分别予以转换,但受数据来源限制本文采用总体数据进行转换。

(1)财务状况预期影响

根据南方航空2015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租赁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以上最低租赁付款额是3年以内年平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约3.3倍,故假设租赁业务平均存续期为7年,第四年至第七年每年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平均数1 893 000/4=47 250万元进行折现(如表2所示)。根据东方航空2015 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租赁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以上最低租赁付款额是3年以内年平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约1.7倍,故假设租赁业务平均存续期为5年,第四年至第五年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平均数979 100/2=489 550万元进行折现。采用存量经营租赁转换期第二项处理方法,即根据初始租赁负债确认初始使用权资产。南航、东航经营租赁合同形成的租赁负债和初始使用权资产分别为3 025 749.10万元和2 244 101.50万元,由此导致初始应用日南航、东航资产负债率分别从原先的73.38%、80.76%上升到77.10%和82.74%。可见,新准则的实施使得经营租赁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以较大幅度上升。

(2)经营成果预期影响

若租赁物资产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南航报表附注中披露自置和融资租赁持有的飞机预计使用寿命为15―20年,高于租期7年,故假设南方航空存量经营租赁资产租赁年限为7年,采用与自有飞机资产一致的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实际利率仍为4.90%,并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南航每期费用预期合计变动如表3所示。

从整个租赁期来看现行准则和IFRS16经营租赁承租人租赁费用总额是相同的,但各个租赁会计期间两项准则确认的租赁费用数额及损益表中的扣除顺序却不相同。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确认单一固定租赁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而新准则下各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和利息费用分别在经营费用和融资费用中确认。报表中披露租赁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每期计提折旧额相同。由于未能按照单项经营租赁合同,而是根据附注披露经营租赁整体口径进行转换,故上述计算结果出现转换后租赁期第一、二年低于相应年度租金支付(理论结果应高于年度租金支付)的情形。但总体而言,各期租赁费用(各期利息和折旧费用的合计数)呈下降趋势,且呈现出在租赁前期大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所确认的单一固定租赁费用,而在租赁后期则相反。东航数据结论基本一致,故采用IFRS16后,利润总额在租赁前期会低,而在租赁后期会高于现行准则。

(3)现金流量预期影响

对现金流量来说,现行租赁准则是将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而IFRS16将各期租金支付中本金部分划为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而各期租金支付中利息部分依据IAS7现金流量表具体情况可能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南航、东航实行IFRS16后未来一期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如表4所示。故新准则同现行准则相比,各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上升,融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下降。虽然整体现金流量并未改变,但是现金流量表的结构产生了变化。

四、主要结论

综上所述,IFRS16一定程度弥补了现行准则租赁债务信息透明度较差和扭曲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缺陷。IFRS16主要内容体现在除外适用范围拓展,承租人准则采用单一模式将所有租赁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核算,出租人准则变化不大。从IFRS16的实施对南方、东方两公司财务影响来看,将导致经营租赁业务较多的航空运输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资产周转率下降,各期租赁费用总额呈前高后低的下降趋势,成本费用前移导致所有者权益低于同期现行准则处理结果;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流量总额不变,但结构发生变动,其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上升,而筹资活动流量净额下降;偿债能力指标变差,增加了对外融资的难度;考虑到租赁业务租金以外币支付的情况,账面外汇债务增加,提高了当期汇兑损益风险。由此导致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成本加大。长期来看,新租赁准则、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三者需要进一步协调,减少在交易认定及适用税率、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不一致性。

租赁会计论文篇9

租赁是企业非常重要的融资来源之一,它可以使企业以相对低的成本快速地获取相关资产的使用权,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现行会计准则(如CAS21、IASl7、SFASl3)规定的租赁业务的普遍会计处理方法为:将租赁按一定的标准分为融资租赁(SFASl3称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并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融资租赁,承租人视同向外部借款融资购买资产处理,对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对经营租赁,承租人无需将租赁资产资本化,而是将应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按一定方法进行费用化。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是基于如下假设;融资租赁,不同于经营租赁,其性质更接近于借款购买一项资产,因此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如此可知,目前只有融资租赁被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中,而经营租赁成为表外项目。

二、现行会计处理不足

租赁会计的作用是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展现完整的易于理解的租赁活动。目前将租赁业务人为地拆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分别采取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做法产生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重大经营租赁活动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未得到全面完整的反映;报表使用者无法在现有准则条件下获取足够的关于重大经营租赁的信息。

第二,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采取两种完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将导致相同或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会计处理的后果,将降低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第三,现行会计准则为有意选择较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甚至操纵会计处理方法者提供了机会(如,财务报表提供者能够通过租赁条款安排而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会计处理);由于经营租赁作为表外融资项目,将加大报表使用者理解报表信息的难度。

举例来说,上述问题就常常存在于房产租赁行业:房产租赁普遍存在于零售、酒店、连锁餐饮、银行等各行业,租赁期普遍相当长(通常为5~15年甚至20年)但通常尚未达到现行融资租赁要求(即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如75%),且租赁合同通常是不可撤销的,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交付租赁房产后,承租方即享有在租赁期间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并承担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且上述资产使用价值和应付租金通常金额都是比较重大的。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企业应将其分类为经营租赁,采用表外反映资产使用权与租金支付义务,但由于该资产使用权与租金支付义务通常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报表反映将低估资产和负债,削弱财务报表的使用价值(如相关性和可比性),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

三、租赁会计新方法简介

基于上述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开展研究项目,拟对租赁会计进行统一,并于2009年3月联合租赁会计初步意见(Leases-Prelimi-nary Views)的讨论稿(Discussion draft),对租赁业务采用统一会计处理方法的设想提出初步意见和设想方案。

本次初步意见的原则主要是:不再对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由于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准则关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因此不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都将纳入资产负债表范围,确认相应资产和负债;初步意见将这种方法称之为使用权模式(right-of-use model),若得到采用将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融资租赁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也会受到影响。

四、租赁会计新方法应用探讨

初步意见对于租赁会计新方法的探讨,为我们开辟了一个新思路,也为租赁会计新方法搭建了一个新框架。下文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1 租赁各方的权利义务分析

2 资产负债定义分析

承租人享有的资产使用权符合资产的三个特征:首先,承租人尽管不拥有资产所有权,但在不可撤销合同情况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具有合同赋予的排他性使用资产权利,可以视为控制该资产。其次,通常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可以通过使用和出售两个途径,租赁资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该资产,将会直接或间接导致经济利益流入,说明承租人通过使用途径实现资产价值;第三,承租人获取资产使用权是通过与出租人协商谈判并签订租赁合同实现的,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因此,承租人的资产使用权符合资产的定义。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符合负债的三个特征:首先,在签订了不可撤销合同和出租人按时交付租赁资产情况下,承租人无论是否使用租赁资产,均附有合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除非其中一方违约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故属于承租人承担的现时义务;其次,承租人在履行合同支付租金时,毫无疑问将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三,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是由于与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导致,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因此,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符合负债的定义。

承租人的资产归还义务不完全符合负债的三个特征。首先,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具有及时归还租赁资产的合同义务,属于现时义务;其次,由于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期内的资产使用权而不拥有资产所有权,从租赁期满起租赁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由出租人拥有,承租人归还租赁资产不构成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三,承租人归还资产义务是由于与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导致,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于不符合第二个特征,因此不符合负债的定义。

但是若承租人在履行资产归还义务时将导致费用的发生如运输费用等,则满足第二个特征,因此符合负债的定义,此类型的负债可适用或有事项准则(CASl3、IAS37)。

综上所述,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承租人主要权利义务为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均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因此必须加以会计确认。

3 承租人会计处理

(1)资产使用权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常见的租赁资产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实物资产,因此对应的资产使用权通产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目前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换入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确认。

对资产使用权的初始确认可以选择的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外购资产是购买人支付代价获取资产的全部经济寿命,而租赁是承租人支付一定期间租金的代价获取资产一定期间的使用权,区别为可使用期的长短和代价的大小;从这个角度看,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具有与其它准则保持一致、运用简便的优点。

可以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才能确认为资产,其价值理论上

应等于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现时体现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计量。可以看出,假设不存在非理性因素情况下,在当前市场条件下达成的租赁交易应该是公允的,因此资产使用权的成本也是在租赁开始日对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因此初步意见认为采用成本确认,且等于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租赁付款额现值。因此,资产使用权与租金支付义务的初始确认金额一致。

资产使用权作为一项资产,在租赁期间为承租人带来经济利益流入,而自身价值随着资产使用和租赁期的流逝而减少,因此应该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体现其价值的降低。根据受益情况,应在租赁期或寿命期较短时间内进行折旧摊销。我们注意到,承租人通过使用途径实现租赁资产的价值,与使用其他资产创造价值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租赁资产应该根据资产性质不同而采用不同准则,例如租赁资产如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则可采用成本模式或价值重估模式,如为投资性房产,则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如此可以使得各准则之间的会计处理一致。我们认为目前初步意见拟将成本法作为资产使用权的唯一方法,将造成准则之间的差异,从而降低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2)租金支付义务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根据准则,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租金支付义务和应收租金具有对应关系,构成一项金融负债和一项金融资产。根据现行准则,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其确认和计量的基础,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可以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或摊余成本计量。

租金支付义务以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无疑是比较合理的,既可以与金融工具准则一致,又反映了当前市场条件。由于在大部分情况下,承租人无法直接获得租金支付义务的公允价值,那么常用的替代方法就是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值方法。初步意见建议采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是合理的,因为对承租人而言,租赁内含利率一般无法获得。我们注意到,增量借款利率实际是要考虑承租人信用等级、租赁期民短、借款保障的性质和质量等因素的,即承租人在同等情况下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在此,可以考虑增加目前国内常用的折现利率,如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等。因此可以认为,租赁付款额现值是对租金支付义务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

租金支付义务后续计量时,若采用公允价值,由于一般无法直接获取公允价值的信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运用预期现金流量和市场利率进行计算,成本较高且较复杂。若运用摊余成本,则与多数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一致,且运用简便,成本较低。目前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与其分类密切相关的,租金支付义务属于非衍生的其他金融负债,应采用摊余成本。但是对负债的后续计量若只允许采用摊余成本,则与其他准则不符,因此尽管成本较高,但由于公允价值信息具有更高的相关性,可增加公允价值模式作为企业选择方案。

五、对新租赁会计的评价

会计是对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它的发展趋势总是朝向尽可能提供更加可靠相关的财务信息。初步意见除对上述简单的租赁业务分析外,还对附选择权、或有租金及担保余值等复杂情况进行了分析,当然还对某些方面的问题尚未提出明确意见,如:初始直接费用、租赁资产减值、租赁激励、条款修改、含服务的租赁合同等问题的处理及出租人会计处理等。

尽管新租赁会计初步意见对一部分问题尚未明确处理方法,但其为消除目前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新思路,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比性,杜绝会计方法操纵,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透明的财务报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租赁会计(即对取消现行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尝试)具有如下优点:

租赁会计论文篇10

[收稿日期]2014 — 01 — 21

[作者简介]崔佳宁(1984—),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金融,融资租赁。

一、引言

融资租赁业是中国入世10年之中最为受益的行业之一。在经历了入世前的极度低迷之后,从2007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受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可以控股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由此而拉开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高速发展的新篇章。然而,如何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全貌?如何客观、恰当地评价我国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如何引导我国融资租赁业和谐、有序地发展?都是值得关注和深思的问题。

由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资深专家史燕平教授组织编写的《中国融资(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13)》一书,于2013年7月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该报告问世后,得到了业界广泛的好评。同时,作为从事融资租赁研究的一员,笔者也认为,该书虽然名为“发展报告”,但其内容的严谨与深刻并不亚于教材或专著。本文将简要介绍该书,希望该报告可以得到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人员、研究人员的足够重视。

二、报告特色

(一)历史与国际的纵横视角

这一理念明确的体现在本报告引言及前两章所呈示出的“历史——现状——展望”的行文逻辑之中,而且这一逻辑不仅体现在引言与前两章的顺序安排上,而且即便在其他章节内部,这种梳理历史脉络的理念同样清晰可见。例如在分析增值税对融资租赁业影响的第七章中,其分析的起点一直追述到了增值税的起源,而且也简述了改革开放至今的几次重要税制改革与政策变化,最终才基于对以上历史变迁的思考做出了对当下增值税改革影响的判断。可以说这种具有历史感的章节安排与内容书写,使得本报告虽然名称中包含“2013年”的字样,而其内容绝不仅仅是对2012年行业内各种现象的简单概括和评论,更多地方体现的是融资租赁业发展各方面的历史轨迹。而且为了保证报告对上述历史脉络的准确把握,报告撰写过程中还对业内资深人士进行了采访,他们均是在融资租赁业有几十年从业经验的学者、企业家、行政官员,他们多年的经验不但能保证对融资租赁业发展历程的精准把握,而且受访者不同的身份也保证了视角多元。

而该报告国际视角的特色,并不是指报告第三部分简要论述了世界租赁行业的发展概况。而是指本文的理论立足点是建立在对全球租赁业发展以及国际租赁研究成果深刻了解的基础之上的。该报告撰写团队近年来多次承担《世界融资租赁年报(中国篇)》的编写工作,而且本报告报告撰写过程中,也邀请到美国犹他大学的融资租赁研究专家Jame Schallheim探讨了有关融资租赁的形式、本质、特点等一系列进行租赁研究所必须弄清楚的基础性问题。在这些国际的活动中,该报告撰写团队在对世界各国的租赁业发展也有了深层次的认识,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租赁物的划分有了更为精准的了解。

在综合了上述历史视角与国际视角之后所形成的,便是对当下我国融资租赁业核心概念最为精确的认知,这一点突出体现在报告最后《市场角度下融资租赁的界定与交易形式分类》中。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历程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四个字的概念一直界定不清,也由此导致过国内租赁市场的种种乱象与监管难题,以及对外经济交流中的鸡同鸭讲。因此,在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各个方面发展过程全面认识后并且结合国际交流合作中的各种经验,本报告中对融资租赁业中种种术语的精确释义的确为租赁业务、租赁研究与国际接轨做出了贡献。

(二)多学科的交叉视角

融资租赁是学科综合性非常强的一种金融业务,经常涉及到会计、税收、法律、营销等经管类的专业知识,个别时候甚至涉及到医疗、机械、能源、IT等技术性非常强的理工类专业知识。因此,报告主编史燕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犹如一个盒子,盒子的各个面看似独立却实有关联。所以,在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操作实务、交易设计、政策制定等各个方面,若是没有盒子的立体感,经常会犯站在税收的立场讲监管的问题,或者站在法律的立场讲会计的错误。

在这一点上,该报告体现出很强的学科交叉型。虽然从各章的标题中会看到诸如“法律”“税收”甚至“光伏”这样的关键词,但仔细阅读后会发现,在这些章节的论述中,处处体现了融资租赁非常强的学科交叉性。例如在第四章谈到融资租赁案件面临的法律问题时,用到了租金总额与租赁物总价的大小判断这一思想,而这一思想实则来源于金融学中关于金融学中融资决策的相关内容;在光伏电站融资租赁模式的探讨中也可以看到金融风险控制与光伏专业技术的结合。

可以说在学科的交叉综合性这一方面,该报告的确给读者呈现了一个关于融资租赁各个方面的、有机联系的、展开的盒子,适合身处融资租赁不同侧面的从业人员了解融资租赁的其他各个侧面,让我们看清了融资租赁各个侧面的形式、本质、联系,这些章节同时也说明了融资租赁行业需要复合型的人才。

(三)监管与政策的宏观视角

融资租赁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所进行的研究不可以脱离中国经济运行现阶段的特殊环境与国情。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似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一大特色,这只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手几乎已经成为研究中国经济问题任何一方面所必须关注的宏观大背景。

本报告对这种宏观层面的特点把握也及其到位,并且做到了利弊兼顾不偏不倚的论述。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该报告对租赁监管与租赁相关政策两个方面的分析上。首先,在监管上,该报告第三章详细论述了当下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国民待遇差别。报告认为,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历程的特殊性,形成了当下监管中的差别待遇,而这种差别待遇严重影响到了行业的公平竞争,对行业的长期发展非常不利,实行非审慎监管才是将来的发展方向;而后,在关于我国区域性融资租赁促进政策与部分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状况的对比中, 更是以全国各地区的宏观视角提供了地方政府制定融资租赁相关政策与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时宝贵的思路与实践经验,值得有条件利用融资租赁完善金融改革与金融深化的地区参考借鉴。

(四)市场细分的微观视角

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该书的第二大部分。该报告从前面的历史国际视角、学科交叉视角、宏观环境视角对融资租赁进行的阐述之后,在第二部分才进入了融资租赁业最核心的部分——融资租赁市场本身。

其实在该报告问世之前,报告主编史燕平教授在她之前的租赁研究中将融资租赁市场划分为出租人市场、承租人市场和租赁资产市场。这种划分方式是一种看似简单却极其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划分方法。因为融资租赁本身是一种金融服务。这种服务也的确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商品,商品的供给方就是出租人,需求方是承租人,商品是以资产为载体的金融服务。这是一种规范的、理论层面的划分与分析方法。但是在当时提出这种分析方法的时候(2004年),我国的租赁业刚刚起步,数据很难搜集,导致难以用这样的方法来研究中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只是用了外国的数据对国外的融资租赁市场进行了分析。但这次则不同。在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原来的分析方法可以对中国融资租赁市场进行更深一步的分析。

在市场供给方面,也就是出租人方面,报告的第十章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做了论述,可以说融资渠道是关乎租赁公司存亡的重大问题。报告指出,在银行信贷仍是各大公司主要渠道的大环境下,点心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渠道会成为未来的方向。

而在市场需求方面,也就是承租人方面,第十一章以上市公司作为承租人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讲,以短期内获得大量现金流为目的的出售回租成为了融资租赁各种交易形式中最受青睐的一种。但这种现象并不值得乐观,它背后反映的是金融资源的垄断与不当配置。

在对供求的分析之后,报告第二部分的重点放在了资产,对资产的论述涉及到飞机、船舶、医疗设备、农业机械等。而在对各种资产的论述中,处处体现着前面各种分析视角的结合,任何一种设备都会从历史的、国际的、宏微观的、供求的视角去分析,甚至涉及到非常专业的科技知识。这正是在读完关于各种资产的论述后才会感觉到,融资租赁的核心在资产,对于资产在市场中的风险、价值、供求等一系列问题的判断才应该是融资租赁的核心内容。

三、报告的核心理念——关于融资租赁融资本质特征与核心竞争力的思辨

租赁会计论文篇11

经过2009年3月联合修订讨论稿、2010年8月和2013年5月两个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 1和2)等阶段,IASB与FASB最终于2016年1月13日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IFRS16或新准则),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也可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自客户收入》(以下?称IFRS15或新收入准则)的前提下提前实行。鉴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故新准则的修订和引入必将对我国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IFRS16的主要内容

租赁业务资产负债表表内确认以及租赁的定义和租赁负债的计量等是新准则形成的共识与突破[ 2 ]。

(一)租赁识别

新准则规定如果合同赋予客户在一段时间内以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中包含租赁。首先,已识别资产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但在租赁期开始日能够有效确定,并且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具有实质性替换租赁资产的权利。租赁与服务的不同之处在于租赁开始时客户获得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而服务则是服务提供商仍然保留对于提供服务所需资源的控制。其次,同时满足下述两项要求则被认定租赁存在:(1)在租赁期内客户通过使用租赁资产进而获得实质上全部经济利益;(2)租赁期内客户能够掌控租赁物的使用(direct the use of underlying asset)。

(二)提升合约中租赁与非租赁成分划分的精确性

新准则进一步要求租赁双方提升划分合约中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精确性,进而剔除在现行准则下可能被视为租赁或租赁组成部分的服务合同,非租赁成分采用其他可行准则(如出租人适用IFRS15源自客户收入),不适用新准则。除实践指南所指出的基于划分难度及成本的考虑外,承租人也可基于标的资产分类基础,不区分合约中的非租赁成分,而将每一个租赁成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成分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毕竟将导致承租人确认额外的租赁负债,故承租人仅限于将其应用于不重要的服务成分,从而不会对财务信息可比性产生重大影响。

(三)承租人准则发生实质性变化

1.不区分租赁类型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型进行单一模式处理

与现行收入准则中的租赁物所有权风险与报酬转移模型相协调,IAS17根据租赁业务经济实质差异(即侧重于服务或融资),划分租赁类型并进行差异化会计处理。IFRS16采用IFRS15控制权转移标准,承租人区分对租赁物资产的控制(侧重对于物的控制)和租赁物资产使用权的控制(侧重于资产使用控制权),在后者基础上通过引入使用权资产模型,融合服务与融资双重属性后不再区分租赁类型,除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和低值租赁(租赁资产全新价值不超过5 000美元)继续采用类似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处理方法外,所有租赁业务均按统一标准在资产负债表表内分别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及负债。

2.初始确认

承租人可以基于单一租赁业务进行个别确认,也可在租赁业务分类基础上进行集合确认。基本理念为将未来各期租金贴现(资本化处理),分别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初始成本。使用权资产初始成本包括:(1)初始确认使用权负债初始成本;(2)租赁期开始日及之前收到的预收租金扣减各项租赁激励后的净额;(3)初始直接费用;(4)弃置费用。使用权负债初始成本由以下项目贴现构成:(1)确定性租金支付净额;(2)与指数(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利率(如基准利率LIBOR或市场租赁利率)挂钩的可变租金支付,初始确认时采用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利率;(3)承租人偿付的担保余值;(4)预期可行的购买选择权执行价格;(5)承租人有权停租时需支付的补偿。承租人在内含报酬率可得时应将其作为折现率,否则采用增量借款利率。

3.后续计量

除非满足采用投资性房地产、资产重估模式核算,使用权资产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而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方法计提折旧,折旧期间依据租赁开始日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定。若所有权转移,折旧期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止;若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使用权负债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包括调增确认各期应付利息、调减各期租金支付以及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重估调整指因租赁负债价值重估(reassessment of the lease liability)、租赁合同修改(lease modifications)或实质上确定性租金支付调整而导致的使用权负债的变动额。租赁负债价值重估包括租期变动、购买选择权条件改变、承租人担保余值变动、可变支付中挂钩的利率或指数变动而引致的租金和折现率改变导致的变动部分。各期应付利息应根据初始时的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确定,或在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时采用的调整折现率确定,并在剩余租赁期内保持不变。

(四)出租人准则

出租人会计处理方面引致诟病之处在于未能实现与IFRS15的协调,未采用控制权转移标准,依旧采用所有权转移标准,即根据所有权之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全部实质转移标准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承继现行准则的会计处理思路。IFRS16除了在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确认判断标准及计量口径方面发生变化外,其后续计量及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发生改变。整体而言,IFRS16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如租赁类型、租金支付及租赁资产剩余价值在管理和风险暴露方面的信息。

(五)售后租回

新准则要求承租人(卖方)和出租人(买方)均应对租赁物交付和租赁两项行为作出会计处理。(1)租赁物交付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承租人(卖方)仅以其保留的与使用权相关比例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相应的,承租人(卖方)仅确认转移给出租人部分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根据适当准则确认购买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回部分适用新租赁准则。(2)租赁物交付不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交易实质为一项抵押借款行为,故承租人(卖方)应继续确认该租赁物资产,并根据借款金额等量确认资产和金融负债;出租人(买方)不确认租赁物资产,仅以出借金额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双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适用IFRS9金融工具准则。

(六)转换期处理原则

初始应用日交易主体不需要再评估存量合同是否为(或包含)租赁,而是将在IAS17和IFRIC4(判断协议中是否包含租赁)下确认为租赁的合同直接应用新准则转换日业务处理规定。出租人无须进行账面价值调整,直接采用未来适用法。承租人转换期处理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存量经营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

承租人采用根据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初始应用日的期初账面余额这种方式时,若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期展期或终止选择权时,承租人应采用后见之明原则,确定实际租赁期。初始应用日租赁负债应根据剩余租赁期、租金、承租人初始应用日新增借款利率贴现计算。初始应用日使用权资产的计价应以个别租赁合同为基础,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采用下述两种方式之一确定:(1)在租赁期开始日即应用新准则时(初始使用权资产采用承租人新准则初始应用日的新增借款利率贴现计算),使用权资产按照新准则核算的在初始应用日的摊余成本;(2)经预付或应计租金调整后的租赁负债金额并进行减值测试。

2.存量融资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

承租人在初始应用日承继现行准则下租赁物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分别转换为新准则下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后续计量。

3.售后租回业务处理

初始应用日交易主体无须对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进行再评估,也不需要判断资产交付行为是否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如果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被认定为IAS17下的销售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卖方)按照上述新准则承租人存量融资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办法进行核算,并将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任何销售利得;如果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被认定为IAS17下的销售和经营租赁合同,承租人(卖方)按照上述新准则承租人存量经营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办法进行核算,并在初始应用日根据因销售价格不公允形成的存量递延收益或损失对租回确认的使用权资产进行调整。

三、IFRS16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分析

新准则在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有效协调下,预期导致航空运输企业财务状况指标变动,进而可能影响经济决策。航空运输企业可通过自有、租入航空器开展运输服务和出租航空器业务,即航空运输企业可能拥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双重角色。

(一)航空运输企业业务层面影响分析

1.新租赁准则、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三者需要进一步协调

由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和服务合同业务处理类似,且体现政策鼓励因素,故短期问题不明显。但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正处于与IFRS15趋同的修订之中,结合未来租赁准则趋同修订加以考虑,问题将逐步显现。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以下简称36号文注释)中对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出租人在实践中的干租和湿租两种业务性质及适用税率分别进行了如下规定:(1)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17%;(2)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由上可知,无论新准则还是现行租赁准则在干租业务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不存在业务类型认定及税率适用差异,而湿租业务在我国税法层面被一概认定为服务业中的交通运输业,交易对价中的租赁成分与非租赁成分一并适用11%增值税税率。通过分析湿租交易条件可知,在满足承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控制权且出租人不能随意更换租赁物资产的情况下,其也满足新准则租赁识别条件要求(可见IASB于2015年10月的“租赁项目进展:租赁定义”的参考案例),故按新准则规定该合约中的租赁成分适用IFRS16租赁准则,非租赁成分(飞行服务具体性质、税率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可适用IFRS15收入准则,由此可能导致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在租赁双方的交易认定、收入确认、适用税率方面存在不一致性,未来需要统筹考虑。

2.承租人财务状况改变同时潜在影响经济决策

承租人可通过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等方式实现融资。由于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对于前两者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故承租人可通过拓展或缩短租赁期提升财务灵活性,改进融资方式提高运营效率,进而可能会影响企业在购买与租赁之间的决策。新准则对售后租回业务划分为真实销售与回租(包括形成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抵押借款两种性质的业务。36号文注释在销售服务中分别设定了属于现代服务范畴的租赁服务和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的贷款服务,实现了与新准则的有效对接。鉴于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2/3业务以售后租回形式实现抵押借款实质的现实,36号文注释将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纳入贷款业务类型,该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进一步明确36号文注?规定的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仅限定于新准则中以售后租回形式实现抵押借款实质这一种类型。

(二)航空运输企业应用IFRS16预期财务影响

1.航空运输企业租赁业务概况

目前,租赁业务是航空运输企业对其机队进行扩充和更新换代的基本手段之一,基于经营租赁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的特点,多数航空公司更倾向于采用经营租赁。根据中国南方、东方两家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东航)2015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南航是国内运输航班最多、年客运量亚洲最大的航空运输公司,经营包括波音系列型号的客货运输飞机667架,机队规模亚洲第一,在南方航空机队中,通过经营租赁飞机226架,占机队总量的33.6%,南方航空的经营租赁业务不仅包括飞机,还包括飞行设备、物业及房屋土地的经营租赁;东航主力机型占比超过94%,机龄优势位列世界前列(平均机龄不超过5.5年),为全球大型航空公司中拥有最为精简高效机队的航空公司之一,经营包括波音系列型号的客货运输飞机551架,通过经营租赁139架,占机队总量的25.22%。

通过比较IASB对50家航空公司经营租赁业务的调查数据以及南航、东航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租赁的表外租赁资产和负债未来应付款额的现值超过了总资产的1/5,南航、东航相应比率也分别接近1/6、1/8,占比较高,故预期IFRS16的施行将会对以经营租赁作为获取资产重要来源的航空运输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2.预期财务影响分析

根据IFRS16转换期处理规定,进行以下涉及租赁范围、租赁业务类型、折现率等方面的数据选择和口径调整。第一,假设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是均匀分布的,不考虑增值税。第二,租赁涉及范围方面,南航报表附注中将飞机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经营租赁租金数据合并列示,无法进一步区分,因此按合并租金数据加以计算。就飞机租赁而言,一般包含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租赁行为,且南航报表附注中将售后回租认定为经营租赁,应根据存量的所有递延收益调整使用权资产,但受数据可得性限制,并考虑到报表附注中售后回租产生的递延收益由2014年的1.03亿元下降至2015年的7 700万元,处于下降趋势,且年均数额仅相当于资产总额的0.05%,重要性较小,故本文不考虑售后回租递延收益调整使用权资产影响,一律按转换期直接经营租赁处理。第三,IFRS16要求折现率为初始应用日的新增借款利率,根据南航、东航报表附注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长期借款的年利率区间,分别选择利率上限4.90%和5.90%作为折现率。第四,存量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均需要转换,但因融资租赁转换业务整体财务影响较小,故本文主要考虑存量经营租赁业务转换影响。第五,IFRS16转换期处理要求按每单项租赁合同分别予以转换,但受数据来源限制本文采用总体数据进行转换。

(1)财务状况预期影响

根据南方航空2015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租赁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以上最低租赁付款额是3年以内年平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约3.3倍,故假设租赁业务平均存续期为7年,第四年至第七年每年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平均数1 893 000/4=47 250万元进行折现(如表2所示)。根据东方航空2015 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租赁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以上最低租赁付款额是3年以内年平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约1.7倍,故假设租赁业务平均存续期为5年,第四年至第五年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平均数979 100/2=489 550万元进行折现。采用存量经营租赁转换期第二项处理方法,即根据初始租赁负债确认初始使用权资产。南航、东航经营租赁合同形成的租赁负债和初始使用权资产分别为3 025 749.10万元和2 244 101.50万元,由此导致初始应用日南航、东航资产负债率分别从原先的73.38%、80.76%上升到77.10%和82.74%。可见,新准则的实施使得经营租赁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以较大幅度上升。

(2)经营成果预期影响

若租赁物资产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南航报表附注中披露自置和融资租赁持有的飞机预计使用寿命为15―20年,高于租期7年,故假设南方航空存量经营租赁资产租赁年限为7年,采用与自有飞机资产一致的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实际利率仍为4.90%,并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南航每期费用预期合计变动如表3所示。

从整个租赁期来看现行准则和IFRS16经营租赁承租人租赁费用总额是相同的,但各个租赁会计期间两项准则确认的租赁费用数额及损益表中的扣除顺序却不相同。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确认单一固定租赁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而新准则下各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和利息费用分别在经营费用和融资费用中确认。报表中披露租赁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每期计提折旧额相同。由于未能按照单项经营租赁合同,而是根据附注披露经营租赁整体口径进行转换,故上述计算结果出现转换后租赁期第一、二年低于相应年度租金支付(理论结果应高于年度租金支付)的情形。但总体而言,各期租赁费用(各期利息和折旧费用的合计数)呈下降趋势,且呈现出在租赁前期大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所确认的单一固定租赁费用,而在租赁后期则相反。东航数据结论基本一致,故采用IFRS16后,利润总额在租赁前期会低,而在租赁后期会高于现行准则。

(3)现金流量预期影响

租赁会计论文篇12

新的国际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一项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获得某项资产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对价, 若合同内同时包含租赁和服务成分, 应当单独将租赁成分进行会计处理。新准则选取资产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将租赁重新划分为A类型与B类型。 (1) 如果租赁资产不是房地产, 则应将租赁类型确认为A类型。除非租赁期相对于租赁资产剩余经济寿命而言不重大, 或在租赁开始日, 租金支付的现值相对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而言不重大, 则应将租赁类型确认为B类型。 (2) 如果租赁资产是房地产, 则应将租赁类型确认为B类型。除非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大部分, 或在租赁开始日, 租金支付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全部公允价值, 则应将租赁类型确认为A类型。简言之, A类多为设备型 (type A:equipment) , B类多为财产型 (type B:property) 。

1.2 租赁当事人的新会计处理方法

1.2.1 承租人的新会计处理方法

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作了重大的改动。新准则取消了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 承租人应当将所有重大的租赁业务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确认, 意味着承租人必须采取单一模型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先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模式也得按照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模式进行, 实现两租合一。

承租人取得租赁资产使用权, 无论A类型或B类型,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都应分别列报, 在进行摊销时, A类型采用设备摊销模式, 类比自有资产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 B类型采用财产摊销模式, 即每期的摊销额加上利息费用等于每期的租金费用。在利润表中, A类型产生的收入或费用须单独列报, B类型则合并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 A类型租赁本金偿还划分为融资活动, B类型则划分为经营活动。

1.2.2 出租人的新会计处理方法

出租人对于不同租赁类型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A类型, 出租人以租金按内含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加上初始直接成本记入一项租赁应收款, 同时转销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并确认租赁收入和一项剩余资产。 (剩余资产=租赁期末出租人预期从标的资产可回收金额按租赁内含利率折现后的现值+预期可变租金的现值-未实现损益)

B类型, 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不确认任何资产负债, 仅将初始直接成本计入损益, 在租赁期间, 按照直线法确认租金收入, 收到的或有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这种方法与现行经营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本质相同。

2. 新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的意义

2.1使用权模型更加符合会计上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资产的确认应当取决于企业实际控制获得相关收益的本质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在租赁期间, 出租人控制着从租赁业务中收取租金的权利并产生相关收益, 承租人控制着资产的使用权并产生相关收益, 因此, 双方都应确认一项资产, 此外, 承租人具有支付未来租金的现时义务, 也要确认为一项负债。新租赁准则采用使用权模型, 克服了以往准则中所有权模型的缺陷, 要求经营租赁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 进而提高了会计准则的准确性, 使准则体系显得更加严谨、协调。

2.2两租合一有利于遏制经营租赁的表外融资现象

依据现行租赁准则的两租划分思想, 企业对经营租赁只需每期确认租金费用即可, 对经营租赁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与负债不需要反映到资产负债表上, 这样的表外会计处理做法也被称之为表外融资。然而这种无须资本化处理的表外融资隐匿了部分资产与负债, 从而掩盖了企业真实的财务杠杆, 进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不利于利益相关人在此会计信息基础上做出正确决策。新准则创造性地提出两租合一, 避免企业为美化财务状况而滥用经营租赁的行为, 能够使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得到充分披露, 为财务报表使用者以及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透明也更加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2.3 单一模型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了会计信息横向可比性

在现行准则下,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划分界限不清, 会计人员具有相对宽泛的主观判断空间, 这为承租人模糊租赁实质提供了机会。在实际操作中, 租赁交易类型也极易被人为操控, 通过模糊合同条款以达到操纵租赁业务分类的目的。新准则采用单一使用权模型, 要求统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方法, 不再使用主观判断标准, 可以避免模棱两可的划分标准, 减少企业操纵财务报表的行为, 也使得财务信息更具可比性。

3. 新租赁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的缺陷

3.1 新租赁分类标准缺乏理论依据

新准则以资产性质作为划分标准, 将租赁划分为A类型和B类型, 然而这样的划分标准目前仍然缺乏理论基础。在分类标准中有诸如不重大、几乎全部、大部分等术语, 仍然要求在实务中财会人员进行主观判断, 致使分类标准不明确, 缺乏一致性, 影响财务信息可比性。

3.2两租合一思想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核算原则

对于租赁的两种方式,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的经济实质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经营租赁是否也具有融资的经济实质目前仍无定论,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承租人理应采取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然而新准则关于统一会计处理的要求, 显然与之违背。

3.3 新准则会造成租赁资产的双重计量

由于新准则中使用权模型的运用, 一项租赁资产将同时出现在两张资产负债表中, 从而造成企业资产总额的虚增, 最后高估了企业拥有的资产, 这违背了会计信息谨慎性原则。

3.4 新准则的施行对租赁行业的成长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经营租赁表外融资的优势一旦丧失, 承租人将面临大幅提高的资产负债率, 偿债能力下降, 经营风险增加, 根据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 承租方将面临更高的借款利率和债券利率。承租人在丧失表外融资优势的情况下会考虑购入资产来代替租赁资产, 或者转而向银行借款, 一方面, 这种情况会造成一定的租赁市场萎缩, 租赁企业的客户大幅减少,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 租赁公司规模也将缩小有的甚至关闭, 另一方面, 失去经营租赁的优势后, 中小企业将面临更大的融资压力, 对资本雄厚的大型企业而言, 向银行借款往往比较容易, 但对负债率本就比较高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4. 完善租赁会计国际准则体系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迅猛发展, 全球经贸往来愈加紧密, 世界经济活动已经超越国界呈现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态势。财务会计作为一种商业语言用以描述交易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统一商业语言已是势在必行, 推进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有助于消除语言上的障碍和成本。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世界各国越来越意识到加强金融监管、推动全球统一高质量会计准则建设的重要性。租赁行业作为经济社会的新兴产业, 目前仍然缺乏完全成熟的会计处理模式。对此, 必须加快完善租赁会计准则, 规范租赁会计处理模式, 才能促进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带来持续的活力。

4.1 促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内部成员国的多元化

IASB联合FASB对租赁准则进行修订并最终产生了IFRS16, 存在着由发达国家主导并制定的会计准则本身的狭隘性。IFRS16的推行, 而言其产生的影响有限, 动摇美国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充分发展的租赁行业根基和市场规模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对于新兴经济体的其他国家而言, 租赁行业起步较晚, 特别是中小企业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进行融资, 这一优势一旦失去, 这些国家租赁行业很有可能失去仅有的吸引力甚至最终萎缩, 另外中小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融资压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发展。面对这样的局面, 当务之急是让IASB和FASB听到更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声音, 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参与到国际准则的修改和制定中去。另外, 积极发挥诸如G20 Leaders Summit (20国集团领导人峰会) 的作用, 推动以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开放且有建设性的讨论和研究, 相互沟通、借鉴与合作, 在现在的基础上更多地听取和调研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促进国际金融稳定和世界经济持续增长。

4.2 规范租赁会计的信息披露制度

新租赁会计准则克服了承租方通过表外融资掩盖真实财务杠杆的问题, 然而新准则仍然没有达到使会计信息足够真实可靠的要求, 其根本原因在于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够。对此, 国际准则体系必须强调会计准则的执行规范, 严格要求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加强监督力度, 完善考核监管体系, 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真实性, 从而向外部市场提供一份更为可信、可比的财务报告。

参考文献

[1]张光明.贸易与金融的结合我国国际融资租赁浅析[J].商业经济研究, 2015 (15) .

租赁会计论文篇13

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应从学习研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条款开始: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由此可以认为: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的规定: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则应有: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一(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 (2)

将关系式(2)合并同类项和移项等整理后可得: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未实现融资收益 (3)

关系式《1)和(3)的左边是相同的,那么其右边也应相等,即:

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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