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函实用13篇

授权函
授权函篇1

呈交材料

一、外国人一次入境、半年二次入境邀请:

1、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2、《申请外国人入境审批表》(公司盖章)

二、外国人半年多次或一年多次入境邀请

1、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2、《申请外国人入境审批表》(公司盖章)

3、签证申请人先前的来华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三、外国人就业签证通知

1、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2、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外国人入境审批表》(公司盖章)

申办条件

1、接登录一站式服务中心中心网站,在首页--网上申报--外国人邀请函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后,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前来办理并领取邀请函。

2、外国人持一次性工作签证入境后,在申领居留许可时,公安部门同时将一次签证变更为一年多次签证。

3、随行家属可与来华访问人员或者就业人员共同申请办理F字或Z字签证通知。

4、申请一年多次入境邀请,需申请人提供以往办理过多次签证的记录及在最近一年内至少4对出入中国国境记录(即四进四出)。

申办流程 网络申报-审核-总台领号-窗口送件-案件办理-窗口领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类 型 承诺件(自办件)

时限(工作日) 2

申办地点 XX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楼一站式服务大厅

中心网址

被授权单位邀请函范文

请持此表前往中国驻 大使馆/领事馆/签证处申请签证 please apply forthwith for visa at the chinese embassy/ consulate/ visa office in with this form.

被邀请外国人情况:

外文姓名

国 籍

职 业

护照号码

1 2 3 4 5 拟入境日期

访问地点 事由

商务谈判 签证有效期 3 月 签证有效次数 1 次 每次停留 30 天 邀请单位全称

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授权单位名称 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xxxx

联系人姓名 xxx 电话 xxx-xxxxxxxx 传真 xxx-xxxxxxxx 被授权单位负责人签署

签署人职务: 副总经理 被授权单位盖章

xxxx 年月日于xx

说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领事馆、签证处) 有权视情拒发或改发签证。

2. 本表限填五人,五人以上另填一张表。不足五人的空白部份,请对角划一斜线。

3. 序号应是本单位签证通知表的统一连续编号。

填写说明:

1、表中灰色部分需要填写;除正文第三行及被邀人姓名外,其余请使用中文填写;

2、大使馆/领事馆/签证处前请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如:美国、香港),勿填写城市名称(如:纽约、悉尼);

3、随行人员可与主要被邀人填写在同一张表上,主要被邀人写在第一行,其余人写在下面;主要被邀人家属在职业栏填写家属一张表限填5人,超过5人另填一张新表;

授权函篇2

一、函授站的性质

1.函授站的性质

(1)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是“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定义,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人在权限范围内实施行为,一方面越权行为不属于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人可以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地对相对人实施行为,以维护人的利益。二是人以人名义进行行为,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则非行为。三是主要上实施法律行为,如函授站将学生招进主办学校,就使学生与学校之间产生了以教育与被教育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四是人对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执行事务中的合法和违法的行为,如函授站以学校名义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以至不能毕业,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受。

(2)行为与委托合同及居间合同的异同

新(合同法)对委托与居间行为有明确定义。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合同是产生行为的一个根据,行为则是为了实现委托合同委托的内容。因此,委托合同只是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行为则涉及委托人和相对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居间合同就是中介服务合同,“是居间人(中介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委托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中介人不是当事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人则是当事人,与第三人有行为的法律关系。

(3)函授站的性质

函授站的设立首先必须经主办学校考查同意,学校是人,函授站是人,学生是相对人。学校和函授站以协议(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建立权关系并确定授权范围,函授站对学生的行为关系和学校与学生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之承受关系也随之确立了。

函授站的权利可分为自和学校的委托授权两部分。函授站自主要有设站单位的授权(有偿或无偿使用单位名称、场地等)、管理人员聘用权、节余资金支配权等。学校委托授权主要是:生源组织发动权、辅导教师聘任权、有限的教育教学权和管理权,关键的权力如自主招生权、学籍管理权、教学计划制订权、教学质量监控权等一般不会授予。函授站办学是以学校名义进行的行为,必须维护教育质量和学校声誉,不能超越权限或不履行权限范围内的义务。

很明显,函授站与学校既不是居间关系,因为函授站也是当事人;也不单纯是委托人(学校)和受托人(函授站)之间的关系,因为还有第三人(学生)与双方都有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关系;函授站是学校的一个机构,性质是其最根本的法律性质。

2.函授站的育人性质

函授站的性质界定了其三个基本功能与职责: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就是组织非主干课程的教学、主干课程的辅导和自学,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政治教育,即教书育人;对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进行管理,即管理育人;同时,又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学习条件,协助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教学、检查并接待,即服务育人。这些功能与职责服务于一个目标:育人。函授站作为一个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行使一定办学教育权力的机构,虽然育人过程并不完整,但并不影响其育人的教育性质。函授站的育人性质既不是学校育人功能的延伸,也不是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利,而是自身依法存在与发展的使命。就存在的目的而言,育人性质是函授站最重要的性质。

3.函授站的服务性质

函授站原本是为了降低主办高校的办学成本和外地学生的求学成本、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源、针对无法长时间离岗学习的在职从业人员而设立的。函授站自身又同时具有必要的办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有相应的职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有组织本地生源的相关信息、声誉和人脉关系优势等,因而能够担当起学校在本地的教育角色。

教育角色所蕴涵的关系使函授站成为沟通社会(具体为学生)与政府、学校之间的教育关系及信息的桥梁,成为学校在当地实施函授教育的一个中间站,为本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服务,此为公共服务。函授站在授权范围内协助学校办好本站的函授教育,组织学生进行学习活动,并提供便利条件,既为学生服务,也为学校服务,可称作专有服务。因此,作为学校和政府的一个合法的教育机构,服务性质是函授站的社会性质。

二、函授站的边界

1.边界伸缩与沉没

本文所指边界伸缩,指的是协议的某部分权利或义务在履行过程中,由后续的合法追认或重新界定引起的扩大或缩小。边界的伸缩是水平方向发生的变化。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越权行为是非行为,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追认为合法的行为,并作为协议的补充,这是边界的伸张。反之即为边界的缩小。

边界沉没就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的某一个或某些权利和义务,导致边界在该区段出现缺口。边界沉没是垂直方向上发生的变化。导致函授站边界沉没的原因通常有三个:

一是利益故意,即协议方在行为可能影响自身利益时,有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或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如函授站减少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辅导课时或课程以降低课时费。

二是理性过失,是协议方因未充分或准确理解权利与义务所致,如招生权,函授站只能以自身名义(即某学校函授站名义)进行招生,而不能直接以学校或设站单位的名义进行招生;函授站只有生源发动、宣传、组织权,而没有资格审查与录取权。许多学校没有履行资格审查权而由函授站或报名点进行或者不审查,使函授站的招生权利边界部分沉没。

三是条件限制,这是由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致,如学校因为距离函授站较远,沟通不便,不能及时地完全、准确掌握函授站的教学情况等信息来指导和控制,从而使学校的业务管理边界出现沉没。

2.边界

学校和函授站的办学协议确定了关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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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就是函授站的行为边界,这是个有标志的、轮廓清晰的边界。其变化有三种性向:一是扩张。合法追认意味着函授站边界的扩张,可以直至几乎与学校的权利边界重合,结果就相当于学校的分校,这一般是函授站所希望的。二是缩小,直至于几乎等于无,结果就是完全成为学校的驻外机构,这种情况很少,同时也就不成为函授站了。三是沉没。三种变化的极端结果都是不合理的,需控制其变化幅度。

3.育人边界

函授站的育人性质界定了其行为应该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的和中心任务。由于这个界定是抽象。的、宏观的,其标准蕴涵在具体的教学、管理与服务行为之中,因此育人边界是模糊的,不象边界可以依据具体的条款进行准确的辨别。

育人性质的确定性与边界的模糊性这一矛盾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当前,函授站在缺乏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设站单位的经费资助的情况下,几乎只能以与主办学校按协议比例分成的学生学杂费收入作为办学经费来源,并维持生存与发展。因此,解决经费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扩大招生规模。但是,如果保证办学质量,规模又应该与办学条件(师资、场地、设备等)相匹配,而且受人才需求状况、国家政策法规、生源竞争及函授站与学校社会声誉的制约,规模与效益很难达到理想状态。那么,边界的模糊性就为函授站营利或教育职责的沉没提供了掩护,育人性质也就随之发生变化。通常,函授站在师资聘请、教学计划、授课等教学环节上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以减少支出,或对学生放任自流,或不切实际追求办学规模以追求经济效益,或违规收费,等等刻意追求经济利益以营利的行为,均使育人性质可能发生改变成为营利机构,从而模糊或扭曲了函授站的教育边界。

4.服务边界

服务性质要求函授站以育人为中心,以学生为本,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尽可能的物质、精神、环境、信息等方面的保障。“服务”这一概念本身就决定了其边界具有模糊性和争议性,伸缩性也极大,小到可以满足基本条件为限,大则可至无穷。同时,提供服务需要付出一定的人、财、物、力和时间代价,即服务成本,而增加这一成本(因其很强的伸缩性而成为“无底洞”)又不能准确预期收益,不像投入招生成本可以扩大生源来增加收入一样立竿见影。,因此,对函授站服务边界应以是否满足基本的办学条件与要求为最小界限较为合理。

总之;函授站边界应当是轮廓清晰、界限基本明确的,而且应该有可供辨别的依据或标志;同时,在保证根本目的―育人的前提下,不同边界应该在确定最基本的界限情况下,允许存在一定的弹性。

三、硒授站的基本特征

1、地域性:从生源来源的分布看,函授站的学员主要是来自于本地区范围,同一个居住区域(市、县、区、乡等),或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行业,或同一个系统。而且函授站一般离主办学校较远,反之,会与主办学校生源发生冲突;也会失去较低的交通成本优势。

2.短期性.函授站存在的根本优势是就近求学、低成本和弹性学习,即将大批量的学员定期移动产生的费用转变为主办学校少量的教师出差面授费用,并且可根据学员的非工作时间进行弹性的面授安排。只有在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普及到“平常百姓家”时,依靠交通传递的邮件通讯形式的函授教育就面临终结,优势不复存在,函授站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从整体的发展看,函授站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存在的时间不会很长。

从个体看,函授站的撤消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强制型,如出现违规办学行为被主办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撤消;二是自然型,如缺乏后续生源以至规模太小难以为继而自行撤消;三是冲突型,如函授站与主办学校合作不愉快,双方不愿继续合作而撤消。

总之;不管是函授站完成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还是个体发展中的撤消,都证明了函授站的短期性。

3.依赖性《函授条例》规定函授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函授主办学校的领导”,同时还要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这就决定了函授站的依赖性;一是对设站单位的依赖,主要是设站单位的场地等资源、法人形象、对函授站的管理模式等,此为函授站存在之基础。有些设站单位即为函授站,二位一体,依赖性就不存在。二是对主办学校的依赖,主要是学校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和社会声誉,函授站必须借助学校,教育业务上服从主办学校的管理与领导,此为函授站存在之依托。三是对社会环境的依赖:主要是生源,此为函授站存在之根本。

4.灵活性.与其他人才培养教育机构相比,函授站的灵活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变更主办学校。函授站可以寻求适合自己要求的高校进行联合办学,办学过程中也可以变更主办学校,或者同时与其他高校进行合作设站。二是调整办学专业。函授站可以在政策范围内根据社会需要来调整办学专业。高校类型的多样性和专业特色为这种选择提供了灵活性。三是自行支配经费。函授站可依法自行支配办学经费,而不必经过众多复杂的手续,或怕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授权函篇3

一、端正办学思想,更新函授教育理念

信息化时代的高速发展,学习型社会的构建使当今世界知识创造、知识更新的速度大大加快,终身教育成为当前提高国民素质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以文凭定标准的用人理念,误导了部分高校办函授教育的指导思想,生源恶性竞争的现象层出不穷,存在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教育培养的问题。也存在一些高校领导轻视甚至歧视成人教育,仅仅把成人教育作为增加学校收入,提高教职工福利的一种手段,而没意识到成人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内在作用。因此,普通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方针,正确处理好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把成人高等函授教育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协调发展。要结合学校自身的定位、特色和学科优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办学类型、层次和专业,主要面向在职人员开展业余形式的高中后学历教育培训。同时,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的办学特点,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逐步将成人函授教育过渡到现代远程教育。

二、规范函授站(点)的管理

从目前的情况看,各高校的函授站点一般都具有数量大、分布密度不一、站点规模大小不一、办学性质不明等一些特点。这就决定了高校函授站点目前存在严重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例如,利益驱动办学动机,高校管理力量延伸困难,函授站管理人员素质缺乏培养等一些突出问题。为规范其管理,首先各高校要从思想上对函授站点进行引导,认真按照教育部有关的要求,规范授课时间、地点和人员要求,不为眼前利益所动而滥建站乱设点,要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服务质量。其次,要整合资源,实行归口统一管理,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已经出台的有关学历文凭的政策,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毕业证书的审核、发放。高校要建立严格的校外合作办学审批、检查和督导制度,解决杜绝和个人、非法人单位以及不具备办学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合作办学。同时,各高校也要坚持成人教育的办学主体,杜绝转移和下放教学权和办学权,杜绝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在招生过程中,不能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招生,更不能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考生。最后,要加强高校对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监管;及时取缔已出现违规问题的教学站点,并向社会公布,为函授站点的规范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为成人函授教育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三、加强函授教师和管理队伍的建设

高素质、高水平的函授师资队伍是成人函授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柱。高校如果缺乏一支相对稳定的、合格的函授教师和管理队伍,就很难保证成人函授教育质量,也无法办好成人函授教育。我国普通高校成人函授教育的教学任务多年以来一直由开展成人函授教育的高校本校教师担任。但是,目前,随着高校普通全日制学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教师日常教学科研任务日益繁重,教师在研究成人教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许多高校成人函授教育课程由一些新招聘的年轻教师或者外聘兼职教师来承担,由于不熟悉成人教育教学规律、对学校成人教育情况也缺乏了解,也就无法针对成人学生的特点来进行授课和教学。在函授教育管理人员方面,因人员流动性大,多数都是教师兼职,存在函授工作衔接不到位等问题。这些因素很容易导致成人函授教育授课质量下降,学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的利益和高校的办学声誉。因此,我必须要加强成人函授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高校及其站点的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应该定期参加函授工作会议,交流总结函授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进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保证教学人员的教育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稳定,提高函授办学水平,改变人们对成人函授教育的偏见,给成人函授教育的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

四、严格教学过程和学籍管理

严格教学过程和学籍管理,是加强成人函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各高校及函授站点为了追逐一时的经济利益,搞短期行为,缩短授课时间,简化教学环节,甚至省略教学过程,扰乱办学秩序;学籍管理混乱,影响学生正常毕业现象比比皆是。因此,为了规范成人函授教学过程管理,各高校及函授站点首先要以学生为中心,针对在职人员业余学习的特点和需求,加强教学服务,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建立适合于成人业余学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最终确保教学质量。其次,加强学员学籍管理。要通过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来约束学生,促使学生能够将自学和面授相结合,提高学习动力,增强学习效果。再次,实行教考分离。各高校对其教学点或函授站实行教考分离,使其只有教学与管理的责任而没有考试的大权,也就不可能马虎地对待教学或一味迁就学员。第四,实行淘汰制。淘汰制能给学员施加一定的压力,使其将压力变为动力,按照一定比例合理设置淘汰率,也将有助于提高函授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形成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

参考文献

授权函篇4

出生日期:

住 址:

被委托人: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 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 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个人委托函格式范文二:

委托支付函

本人 于

委托人:

年 月 日

个人委托函格式范文三:

委 托 函

致:公司

兹有我公司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授权函篇5

一、问题的提出:某银行保证金账户被扣划案例

A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企业,向B银行申请开立船舶预付款保函,受益人为外国船东C公司,该保函由A公司法人代表D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银行经审核,同意开立预付款保函,同A公司订立开立保函合同,同D订立反担保合同,向船东C公司开出保函,约定船舶预付款分五期支付,B银行每收到一期预付款则相应额度的保函即生效。B银行同时根据行业惯例,要求每期预付款的5%划至保证金账户,但未订立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其余部分B银行划入A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第三期预付款划至B银行时,A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造船进度远远落后造船合同约定,对外负债极高,且有相应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但保函尚未到期,船东C公司也未索赔。A公司要求B银行仍然将该笔预付款划入一般结算账户,B银行面临保函有可能在近期赔付的局面,单方将第三期预付款全额划至A公司名下保证金账户。同时,B银行将保证人D在B银行的存款也全额划至D名下保证金账户。此时,A公司、法人代表D的债权人E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据此裁定扣划A公司、D公司在B银行的保证金账户,B银行能否以这两个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为由对抗第三人?

二、保函的法律关系分析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申请而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以本案例为例,一笔船舶预付款保函业务,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主债务人A公司,担保人B银行,债权人船东C公司,反担保人法人代表D。这里面涉及的法律关系有:A公司与船东C公司的船舶买卖合同关系,B银行与船东C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以保函为形式),B银行与反担保人D的反担保合同关系,另外B银行、D在履行完担保义务后还享有对A公司的追偿权。

三、保函保证金救济困境

银行保证金是指银行对客户进行授信时要求缴存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专户管理以规范客户的履约行为,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但基于金钱便于执行的特点,在授信企业出现风险状况时,一旦其他债权人掌握了相关信息,通常会不遗余力地请求法院执行债务人的存款和保证金。此时,开立保函的银行如何进行救济,就成为值得探索的一个问题。

(一)银行进行私力救济的困境

1.银行能否宣布提前到期行使抵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银行主张抵销权的,在借款合同到期时,直接扣收借款人账户存款;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扣收存款有约定的,也可以通过扣收保证人存款来行使抵销权。

在授信主体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若授信品种为贷款,银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使借款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成为到期债务,从而扣收其存款或者保证金来行使抵销权;但是对于保函来说,银行作为担保人,在仅仅是授信主体在主合同项下预期违约而自身担保之债尚未实际发生之时,难以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抵销权。

2.银行能否单方扣收存款作为保证金

上述案例中,银行在没有得到债务人或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否单方将债务人或保证人的普通存款划入保证金账户?上述案例中B银行认为其扣划依据是基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B银行表示,因A公司生产停滞,面临破产,即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银行履行担保责任之后,该企业将无力偿还银行的垫款,构成预期违约。

然而深究一下,B银行的说法难以成立。A公司仅仅对船东C公司负有债务,此处的预期违约仅仅适用于船东C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对A公司和法人代表D享有的是追偿权,该权利能够行使的前提是B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目前担保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预先行使追偿权(见《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如法院最终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且船东C公司未申报债权,则B银行可以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故案例中B银行作为担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3.保函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

(1)未订立保证金质押合同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依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金钱要形成有效质押,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要式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保证金质押不成立,质权不能设立。二是“特定化”。银行通过开立特殊账户并具体约定该账户内资金的存入理由、数额、特殊的资金用途及其使用条件,以使其区别于其他金钱。三是“移交债权人占有”。该账户完全由质权人进行管控,账户内的资金被限制使用,客户暂时丧失了对该账户金钱的支配权。根据这三要件分析,案例中B银行将每期预付款的5%作为保证金不成立质押:虽然B银行开立了专用的保证金账户,资金也进入该账户并进行了管控,但因为没有订立质押协议,存入的资金并不能与担保的主债权一一对应,无法符合特定化要件,“行业惯例”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得到支持。

(2)银行单方扣收的保证金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尽管银行单方扣收存款放入保证金账户,并从银行角度认定为某笔业务设定质押担保,但不成立保证金质押。原因即是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第一,没有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第二,该保证金不特定化。由于没有出质人和银行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导致该保证金担保的对象的不特定化,仅有银行单方意思表示无法满足该要件要求;第三,并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该占有是债权人主动所为,并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交付行为。故案例中B银行扣入保证金账户的A公司第三期预付款和保证人D的存款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3)不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难以对抗第三人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如前文所分析的这两种未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呢?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只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两种授信品种的保证金不得扣划 。也就是说,只有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两种授信品种项下的保证金账户即使未质押还能根据司法解释的“尚方宝剑”对抗第三人,对于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保护,如果没有成立保证金质押将无法对抗法院的扣划行为。故案例中,B银行按照行业惯例纳入保证金账户的预付款5%部分以及扣收的A公司第三期预付款和保证人D的存款将均无法对抗第三人。

(二)银行申请公力救济的困境

1.能否申请法院扣划存款作为保证金

法院扣划存款作为保证金必然也是要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如前所述,以债务人预期违约为由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能否要求债务人/出质人补足保证金

对于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信用证,银行常常以要求申请人/出质人补足保证金作为诉讼请求,那么这样的诉请能否适用于保函呢?

答案是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与保函的性质是不同的。前两者中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在主债务合同中其身份并非保证人而是债务人,其当然享有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债权;但是保函业务中银行承担的第二性的付款责任,银行在主债务合同中其身份并非债务人而是保证人,其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仅享有追偿权。

3.法院扣划的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

在保函尚未赔付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扣划的存款仍然只能放在保证金账户下,而不能放入银行内部账户,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使成功通过司法手段扣划后,资金仅仅是从存款账户到了保证金账户,但仍然因为其没有特定化而无法对抗第三人,依然存在被其他债权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危险,公力救济的效果依然不尽如人意。

四、保函授信保证金救济出路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银行操作的不规范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保函业务出现风险时的救济面临困境,保证金的救济作用有限;对保函授信中保证金救济手段的出路,尚需回到保函业务叙做之初保证金的设立上来,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订立质押合同,规范保证金账户管理

商业银行在办理其为债权人的保证金业务时,一定要与客户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注明保证金质押条款,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金钱质押性质,并详细约定银行对该资金的优先受偿权。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注意对保证金的质押性质进行书面约定,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严密的操作流程来规范保证金账户的设立与管理,避免出现虽约定为质押性质,但因操作上未全面落实各项生效要件而被否认质押效力的情况。

(二)开立到银行内部账户

将保证金收妥至银行以自身名义设立的内部账户内,以区别于普通存款账户,并在相关的协议条款、登记记录、账户信息中明确账户资金的专用性。由于金钱在不进行特定化处理的情况下交付债权人占有即成为债权人财产,无法再成为债务人的出质标的,也不能成立质权。此时,金钱的所有权因交付而被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将无权再对这部分财产主张强制执行,从而化解被执法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方式强制执行的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提存

授权函篇6

1 高校函授毕业生档案现状

高校函授档案对函授毕业生来说重要性相当于身份证。高校函授档案是函授毕业生的第一份档案,函授档案的用途对函授毕业生今后的定级转正、职称申报、办理社会保险以及职务晋级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由于之前的高校函授档案的沉寂,毕业后工作中对档案没有太高的要求,毕业生对函授档案的定位不够,导致函授毕业生对自己的档案不闻不问,更不会去办理相关函授档案的手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人才学历证明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几年,毕业生在工作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有档案的跟随,对函授档案的要求提高,促进函授毕业生的档案流动。但是还有很多毕业生从来没有重视过档案的管理,导致档案流失,真正使用档案时找不到档案。目前函授档案有三种现象:一是现阶段许函授毕业生工作不稳定,没有找到十分满意的工作,一直处于寻找观望的状态,为了方便将档案留在自己的身边,长时间档案成为“死档”。二是毕业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档案会在单位保存,但是由于后期换工作的原因,导致档案无人管理,没有重视自己的档案,最终导致档案成为“弃档”。三是高校函授毕业生将自己的档案放在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费用虽高,但是提取方便,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毕业生的工作实际情况,将函授档案放置在正规单位保存,以免成为“弃档”。

2 目前高校函授毕业生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高校函授毕业生档案管理技术落后

高校函授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要被重视,并且有计划的做好检查和监督,需要技术的支持。但是目前高校函授档案管理的技术落后,管理模式仍然采用传统的纸质管理,基本设施不够先进,没有使用先进的电子管理模式进行档案管理。

2.2 高校函授毕业生档案管理意识落后

部分高校函授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函授毕业生档案管理不够重视,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薄弱,高校没有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度函授毕业生的档案管理进行教育渗透,让函授毕业生度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观念意识落后。部分高校只重视教学档案的管理,忽视函授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工作,造成函授毕业生对档案管理出现怠慢的态度。

2.3 高校函授档案管理制度不到位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高校函授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不到位,高校档案管理危机体现在高校毕业生函授档案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上。即便部分制定了关于高校函授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但是并没有进行落实,纸上谈兵罢了。高校函授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现象非常普遍。

2.4 高校函授档案管理制度缺乏监管制度

高校毕业生函授档案管理制度上缺乏定期检查和监督制度的落实,由于函授毕业生档案的特殊性和社会的复杂性,高校函授毕业生的档案中存在造假现象,高校毕业生函授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管理。

3 做好高校毕业生函授档案工作的建议

鉴于目前高校毕业生函授档案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各大高校函授点应该加强对函授档案管理相关内容,让各个单位通过高校函授档案来了解毕业生,来增加函授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一是要进行函授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在高校的相关平台上可以在认可后查看不涉及隐私的档案内容。高校的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与学信网等网站做好衔接工作。将函授毕业生的档案相关信息整理起来,建立全面的个人档案信息数据库,让函授毕业生受益。二是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函授档案转交工作。高校应该严格要求函授点对韩函授毕业生的档案进行传递工作,并制定出档案管理相关制度,高校要对函授毕业生进行思想观念的更新,让函授毕业生意识到档案的重要性,并及时将档案转移到毕业生单位或者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确保档案安全存在,避免度函授毕业生的就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就业的函授毕业生,一定要清楚工作单位的性质。如果是政府机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有权保管档案的,放置在单位进行管理;如果是民营企业或者是个体经营是没有权利保管档案的,那么就要将档案放置在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保管,函授毕业生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档案。

4 高校函授毕业生毕业档案管理的思考

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函授学历在社会中是不被重视的,函授档案更是无人问津。应如何改变这种现状?

首先,高校函授毕业生要提高认识,函授是被社会承认的,并没有因为学历性质而废除函授,充分说明函授是有自身的价值的,函授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和评职称时都需要有函授档案,我们要正确认识到这点,我们要更新传统的思想观念,认识到函授档案的重要性,并携手努力,关注函授,重视函授档案。函授毕业生对待自己的档案就要像重视自己的毕业证书一样,要爱护自己的函授档案,为日后的工作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其次,高校也能根据现阶段函授档案的现状和问题,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函授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和流程。

5 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函授毕业生毕业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完整系统的工程,要针对现阶段的种种问题,不断进行思考总结,让函授毕业生重视自己的档案,让函授档案工作掀开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余丽红.浅论函授毕业生的档案管理[J].办公室业务,2016,(8):136-136.

授权函篇7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素质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函授生接受函授教育提供必备条件。函授站只具有承担成人函授教育辅导任务的职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以函授站名义私自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能和建站协议范围的活动。

函授辅导站在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函授站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置

第四条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的需求(包括生源、人才市场需求)。

(二)在我省设立函授站的省外普通高等学校限于部属或省属重点大学,举办专业为我省所缺专业的本科层次。

(三)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实施有效的教学管理,外省高校在鲁原则上只准设立1处函授站,本省高校原则上每市只准设立1处函授站或校外教学点。

第五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三)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保证函授站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以及良好的学习环境;

(五)能保证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的必要经费;

(六)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必须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名称、地点和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设置函授站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于每年*月底以前由函授站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一)申请设置函授站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

(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登记表;

(三)主办学校(甲方)与设站单位(乙方)协议书;

(四)主办学校办学属性证明(是否属部属院校或省属重点大学);

(五)函授站聘任辅导教师名单和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师名单,需提交教师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或聘书等复印件;

(六)函授站将开设的专业教学计划;

(七)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八)用作函授站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合同,并有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对建站场地检查的合格文件;

(九)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须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上报。

第八条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均实行省教育厅年度审批备案制度。凡普通高校在鲁设置函授站,无论何种隶属关系,均须经主办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置的函授站名单于每年*月底之前报送教育部备案(,并在新闻媒体公告,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函授站,学校一律不得在鲁安排招生。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主办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和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招生、教学过程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有本校专职教师担任主讲教师的课程不得低于60%;

(五)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以及表彰。对不能保证办学条件、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销;

(六)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推荐辅导教师,并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课程考试组织工作,搞好考场建设,严肃考风、考纪;

(十一)严格执行学校和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函授站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十二)每年*月底以前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所在市教育局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十三)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问题;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第十二条各市教育局职责:

(一)及时向本区域函授站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本区域函授站依法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本区域函授站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

(三)每年定期组织对本区域函授站办学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及时向省教育主管部门书面上报各函授站的检查情况材料;

(四)配合省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函授站年检及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省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依法对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高等学校函授站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二)每年*月底以前接受并审核函授站申请材料和年度自查报告;

(三)定期组织专家对函授站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四)每年*月底以前公布并向教育部上报我省同意备案的高校函授站情况;

(五)审核省外高校在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第四章经费

第十四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十五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函授站当年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由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所在地区招生或撤销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办法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的;

(四)不按规定招生,管理混乱,学生投诉较多,存在不稳定因素的;

授权函篇8

三优气功函授班“不求高价盈利,但求众生参禅”。众所周知,禅是高级气功,是一门美妙的生活艺术。越来越多的中外人士达成共识,佛学文化是人类的宝贵遗产,而禅学则是佛学文化中最绚丽的奇葩。禅学浩瀚,万言难尽,禅学在当今生活中具有积极意义:禅犹如智慧明灯,照彻方寸心扉,使人明心见性,断除烦恼,精神解脱,洒脱自在;禅宛如光耀火炬,点燃生命火花,使人生机盎然,精神振奋,祛病驻颜,心身健康。鉴此,三优函授则以“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参禅”为宗旨,通过赤诚服务,引起世人的注意,并给予高度赞许。

自练成功之路何处寻?治病强身之法何处觅?益寿增智之术何处有?指点迷津之师何处求?这是广大气功爱好者的呼声,但愿为呼声所求而尽微薄之力,出于这种动机,则推出三优气功函授班。经过十年来的教学实践,得到了预料中的“经济效益失败”,却获得了出乎意料的“社会效益成功”,“造福社会,深孚众望”就是广大学员对三优气功函授班所作社会效益的高度评价,限于篇幅仅摘五则如下:

常州市龚锡坤称:“你们办函授的风尚必将会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爱戴和欢迎,祝愿气功造福天下,并向你们致以深深的感谢!”

广东省平远县卫生局陈超云称:“我是一个老党员,是函授班的虔诚学员,函授班为老同志提供健身之道,这对老人无疑是一个福音,你们这一创举其价值何等之大。”

江西省永丰县潭头新圩夏圣荣称:“函授班实乃气功爱好者及患者的福音。”广东省南海县和顺镇蔡锦明称:“我从函授班学到了气功的功理、功法,并学到了做人的道理,非常满意。”

贵州省思南县塘头板桥刘安民、蒋家福二君称:“函授班为造福人类作出了贡献,真可谓:德被生民,恩加四海。我们俩自参加函授班之日起,便开始了生命史上的新篇章。函授班恩深似海,为我们兴家立业,欢度人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 三优函授博大精深

由《现代养生》杂志社医学专家顾问等作者精心选题、精心编写了近百万言的教材,为使教材具有思想性、科学性、正统性、权威性、趣味性、可读性,我们一改“人云亦云,一仍旧贯”的作法,在写作中本着“高格调立新意”的要求,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笔触,以求能对“庄严人生、淑世善民”略尽薄力。

本教材针对广大读者文化水平高低不等和气功造诣深浅不一的实际,分别编写了“通俗易懂,雅俗共赏”的入门讲座和“探颐索隐,钩深致远”的深造篇章。

气功理论高深,方法至妙,但并非耸霄奇峰,高不可攀,尽管气功不是玄学,人人可学可练,然而也是所有练功者都能顺利“登堂”,更谈不到径直“入室”达到高深境界了。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就是说,练功也存在着如何入门的问题。鉴此,三优教材中以相当大的篇幅讲述“气功入门”知识。以期对初学者提供指点练功迷津的良师和打开气功宝库的钥匙。

大法不厌其简,愈简愈胜,至简则妙。

小法不厌其详,越详越益,至详则善。

三优所函授的“虚明功”“九次第定”(含“四禅八定”)等四种大法具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容充实、形式完备、程序合理、序列发展的特点,从而显示出正统性、科学性、系统性的特征。因此,三优所函授的四种大法,均享“千古绝学,旷世珍奇”的美称。大法既可使人获得诸多效益,又可把人们带入一个别有洞天的境地。气功大法,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人人有权享有,人人有缘获益。然而修法的进程,乃是一条关山迢递之途,意欲达到登峰造极之功,必须以气功规律指导练功实践。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联系谓规律。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人们可以认识、利用规律,顺利抵达成功的彼岸。气功作为一种事物,必然有规律可循;练功作为一种实践,当然有赖反映客观规律的理论作指导。何谓气功规律?气功规律是气功内在联系本质和运动趋势的科学表达。三优教材针对多数人在练功中易犯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倾向,通过对气功普遍内容的抽象,提出了颇具理论价值的气功规律。

由于气功规律是支配练功前景和结果的必然性反映。因此只要在气功规律指导下实施气功锻炼,就可从气功必然王国顺利步入自由王国。显然,气功规律乃是练功成功的必由之路。此外,教材又制定出符合气功客观发展规律的练功方法、要领和准则,从而为芸芸众生的练功成功提供了理论保证。鉴于三优函授教材论题广泛,阐发深邃,深入浅出,理法俱妙,博得广大学员钟爱。

四川省西昌市北街千佛寺粮食局洪宗光称:“教材乃万宝全书,传千古之秘,其内容无比丰富、系统、实用和精粹。”

辽宁省丹东市师范专科学校87届数学系姜风军称:“经细读两本函授教材之后,才知道以前所看气功书籍均不能尽得其妙,唯你们的教材阐发了气功真谛,不愧为传千古之秘。”

授权函篇9

深圳市某某限公司:

贵司拖欠深圳市某限公司(称我司)工程款事宜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我司委托指派本律师依据我关律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向贵司发函

本律师知:20119月17我司与贵司签订《深圳市兴业银行楼改造工程粘钢加固施工合同》(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负责深圳市兴业银行楼进行改造加固贵司支付总计民币24万元工程款另外合同约定违约承担工程总造价5%违约金等其权利义务

201112月份我司约完工贵司亦工程进行合格确认贵司支付17万元施工款余款7万元直拒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虽经我司催促仍未

鉴于我司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司郑重函告:

授权函篇10

附: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担保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担保人、担保受益人、担保申请人和担保通知行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经授权的分行和其他营业机构;担保受益人系指境外的债权人或其在境内的人,境内外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申请人系指按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担保通知行指受担保人的委托,将保函通知给担保受益人的银行。

第二条、对外担保的涵义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系指担保人应担保申请人的要求,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申请人未按其与担保受益人签定的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对外担保业务的种类

(一)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

1.借款保函。

2.融资租赁保函。

3.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

4.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

5.其他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二)非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

1.贸易项下或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等。

2.一年期以下的延期付款保函。

3.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

4.其他非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等。

第四条、担保申请人的必备条件

(一)担保申请人原则上应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二)担保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

(三)必须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企业申请融资类担保,须有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只能按中方股份所占比例担保相应金额的债务。

(五)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合同。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

(六)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或保证金等)。

(七)能够按照规定交付担保费。

第五条、反担保人及抵押物、质物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反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资信可靠、经营管理情况良好、具有代为偿还债务能力的企业、事业法人。

贸易型企业做反担保人,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企业作反担保人,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二)抵押物、质物必须是抵押人、出质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抵押物、质物或权利质押的实际价值应符合总行有关抵押率的规定。当抵押人、出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担保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物和质物必须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必要时应对反担保函及抵押、质押手续办理公证。

第六条、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提供担保,应由受理担保业务的分行或其他营业机构与担保申请人订立担保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担保的实际风险,担保人有权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和/或相应的抵押、质押、保证金,并按规定收取担保费。

2.担保人提供担保后,有权对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方式由各方协商决定。

3.担保人按照与担保申请人订立的担保协议,向担保受益人出具担保,并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4.在保函有效期内,若担保申请人未能按主合同履行义务,受益人按保函的约定向担保人索偿,担保人审查有关单据、证明,认定符合索偿条件后,无需事先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即可对外付款;担保人在处理索赔过程中,只负责处理单据和证明文件,对涉及的商务纠纷不负任何责任;对索偿单据、证明文件等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也不负任何责任。在担保人已全部或部分履行担保义务后,担保人有权向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保证金。

第七条、保函的主要条款

结合具体业务的要求,担保人需与受益人协商谈判,拟定完备的保函文本,一般应有以下主要条款:

1.担保申请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2.担保受益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3.担保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4.保函通知行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5.保函依据的主合同或标书的编号、日期及事由等。

6.担保的种类。

7.担保的性质,即是否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

在有条件保函中应列明对价条款和抗辩条款,即要求担保受益人实际履行主合同,如果担保受益人在履行主合同时有欺诈、胁迫和不道德、不适当的行为,则担保人享有与担保申请人相同的抗辩权。

除非担保受益人是国际知名企业,一般不对外提供无条件偿付保函。如应申请人的要求确需提供这样的保函,应在与申请人签定的担保协议中注明有关条件,并报总行审批。

8.担保的金额(包括本息等)和币种。

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仅限于与主合同有关的债务,并且其金额将随着合同的履行或担保义务的履行而相应自动减少。

9.保函的期限(包括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及关于合同或保函履行完毕或已过有效期的保函自动失效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对外提供的保函不能敞口,即不可提供“延续不断的”担保。如确需敞口,应说明理由,报经有权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同意。保函失效后保函受益人应将保函正本退还担保人。保函的展期须报经有权审批机构和审批人批准。

10.保函的索赔条款。

担保受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保函条款中应规定所需书面文件,包括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索赔函及其他单据和证明文件。

11.保函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条款。

一般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律,或与受益人协商适用国际认可度较高的第三国(地)法律。

12.保函的转让条款。

对外出具的保函一般不允许转让,若须转让应列明限制条款,规定须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并出具书面认可,规定受让对象及转让次数等。

13.保函的变更条款。

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外出具独立于主合同的保函(备用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除外),并且应在保函条款中规定,保函开出后,保函所依据的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如需更改,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书面认可,否则保函自行失效。

14.保函的保兑条款。

未经总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不应接受加具保兑的要求,也不得对他行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

第八条、允许提供对外担保的机构

(一)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二)经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特别授权的有关分行及营业机构。

第九条、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内相互提供担保的规定(一)未经总行批准,中国工商银行境内各分支行、附属机构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若担保当事人位于异地分行间可出具介绍信。

(二)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机构与海外分行、境外附属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对外担保业务的权限管理

(一)第二条所述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由总行审查批准。

(二)第二条所述非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客户交足50%以上现汇保证金的(保函有效期内保证金不得少于保函有效金额的50%,剩余部分必须落实充足、可靠的反担保),单笔金额5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分行可以自行审批。此类担保的有效累计余额必须控制在总行规定的总限额之内。(详见附件一)

(三)对于个别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的企业,报经总行审查批准,可以试行非融资类对外担保授信度管理办法。在总行核准的授信额度之内,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分行可以自行审批为其对外提供非融资类担保。

(四)中国工商银行海外分行的对外担保业务权限和总限额由总行专门审定。

(五)各有权提供对外担保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处理对外担保业务,如有违反规定超余额、超权限提供对外担保的或将需由总行审查批准的对外担保业务改用其他形式以逃避总行管理的,将视其违规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核减对外担保余额、降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暂停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的审批程序

(一)须报经总行审批的对外担保业务,各分行应首先严格审查项目,分析风险,提出意见。对认为可行的项目,以行发文并经行长(或授权副行长)签字附有关材料报总行,由总行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对经总行审查通过的项目,分行应根据总行的批复要求提供对外担保。

(二)各分行自行审批办理的对外担保事项,须在保函开出后5日内将保函文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三)保函文本的签发,须严格按照总行对外提供的有效签字样本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各项对外担保业务均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附则

(一)下列担保事项,应比照本办法管理。

1)担保受益人是外商投资非金融机构的;

2)担保受益人是中资机构,但担保币种是外币的或担保币种是本币,但主合同涉及对外经济贸易、对外工程承包等的。

(二)各有权提供对外担保的机构对外开具保函须统一编号。(详见附件二)

(三)各有权提供对外担保的机构应于季末15日内填制对外担保季报表(详见附件三)报总行。

授权函篇11

1网络化英语教学平台的优势特点

进入21世纪以来,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使得英语教学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实现变为可能,可以通过计算机将函授英语教学内容数字化、信息化,并编制相应程序,采用友好的界面,运用多媒体技术,通过视、听、说等多种方式,提高学员兴趣,使英语学习变得更轻松。网络化英语教学的优势特点主要有。1.1可以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以多媒体课件为基础的网络教学能做到图文并茂、有利于调动学员的各种感观,刺激学员的敏感的神经,使他们更专注于学习,提高兴趣,增强记忆能力,在模拟的环境中全面训练学员读、写、听、说四种基本语言能力,使语言学习现场化、真实化。1.2有利于合理安排和利用学习时间通过网络化英语教学平台,学员可以合理安排和利用自已的学习时间,变“突击记忆”为“分散记忆”,既可以处理好工学矛盾,又可以避免集中面授带来的疲劳学习。任何人的语言学习都离不开记忆,记忆主要分为短时记忆和重复记忆两种,高强度的短时记忆很难让人在语言学习中有所收获,只有长期反复的学习才能让学员真正理解和掌握学到的知识,网络教学恰恰可以弥补面授教学的不足,不管老师在不在,学员都可以打开电脑进行自主学习。1.3可以有效督促和监控学习情况通过程序的控制,网络教学平台可以给学员设定账号,自动记录学员在各个课程中学习的时间及效果,促使学员主动学习。

2网络化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英语教学模式的构建

一个成功的网络英语教学平台主要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课程内容教学,包括课程生词背诵、课文读诵、句型与语法学习。二是课程训练与作业。教师可通过此模块布置和检查学员的作业。函授英语网络化教学平台的课本应选用贴近日常生活、简单商务活动的内容,并选用卡通、动漫或是模拟情景教学,以提高学员的兴趣。2.1账号管理模块为保证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网络教学平台首先应建立账号管理制度,账号权限分超级用户账号、教师账号、学生账号。超级用户账号一般授权给各函授站点系统管理员,能够授权建立函授班级、指定函授英语辅导教师、授权并管理函授学员进入教学平台学习。教师账号的权限主要为布置和检查学员作业,通过网络对学员进行答疑和辅导。学生账号则是由每个函授站的系统管理人员按学生名册编制,在校期间可以根据学号和密码通过互联网自行登入教学软件进行课程学习和作业,学生账号应具有时效性,一般以学生修业年限或是英语课程教学时间为有效期,以充分节约和利用系统资源。2.2课程教学模块本模块以英语教材课程为单位,每节课程包括单词学习、课文读诵、语法训练三部分,课程内容应做到通俗易懂,以场景教学为纲,模拟现实生活的英语环境。单词学习、课文读诵主要是对每节课中的生词和课文进行领读和背诵,并可让学员自主调整朗读单词和课文的语速,让学员能听清读懂。课程教材中所有英语单词都应具备取词功能,并与电子英语词典(比如朗文双解英汉词典等)相关联,能够自由地查出某个单词的词义、音标、发音及例句,方便学员对课文的自主学习和理解。只看只听不读是语言学习的大忌,从一定程度上减低了学员学习和记忆的效果,在传统英语教学中一般由英语教师带读生词和课文,而在网络教学中同样可以引入这种机制,可以要求学员给自已的电脑安装麦克风,实时采集学员读诵英语单词和课文的音频,大家都知道声音的音频是以波形的形势存储在电脑中的,这样就可以通过标准英语教师发音和学员读诵英语的发音的波形比对来评价学员对英语单词和课文的掌握程度度,并可以采取四级评分标准,配上鼓励性语言,实时反馈给学员。单词记忆同样是语言学习的重要部分,可以让单词听写以闯关的形式进行,并限定时间,一般在单词听写中以30秒为限,超过时间或单词听写错误都为闯关失败。在单词听写过程中,一般以系统读英语,学员写出英语为主,也可以选择系统报中文,学员写英语,还可以插入英译汉模式,多种教学模式交错进行能有效地促进和提高学员的学习质量。语法练习可以分两类:一种是列举式教学,即以课程为单位,采取列表的方法将本课的语法内容全列出来;二是训练式教学,通过病句改错或是将一个完整的句子打乱来让学员通过鼠标拖拽重新组成完整的句子来学习语法知识。病句改错和句型重组都可以采用百分制进行评价,学员练习完成都可以马上获得自已的成绩。2.3课程考核及作业模块本模块主要检查函授学员完成在线学习任务,并通过网络作业形式,检查学员学习效果。函授学员通过帐号登录网络英语教学平台的同时,系统即自动记录学员在各个模块学习的时间,如在单词记忆模块学习时间、课文读诵时间、语法练习时间等,通过此功能完成日常教学考勤工作,未达到足够学习时间系统可以自动统计汇总,教师以此为依据扣除该学员课程平时成绩。教师给网络作业和课程教学模块中的单词训练、课文背诵、语法练习类似,所不同的是课程作业既有时间限制又有次数限制,不管是单词背诵、课文读诵还是语法练习,学员选定答案后都不能更改,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作为学员考试的部分平时成绩。总而言之,网络化英语教学的好处很多,它能有效地解决学员的工学矛盾,并能给函授学员营造一个良好的、互动的、场景式学习环境,由于基础英语教学各不同专业之间的差异性较小,所以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同一层次的函授学员可以共用同一网络教学平台,可以大幅降低办学成本,提高英语教学的学习质量,函授英语教学网络化势在必行。

作者:张剑锋 单位:湘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授权函篇12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的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设站应遵循的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第七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八条提倡在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建立函授站。

若干所普通高等学校若同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举办函授教育,经过协商可以联合建立函授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的函授站及招生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包括受部委委托办学的其他学校)的函授站应根据部委对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函授布局的规划安排。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也可根据地方需要和有关规定建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函授站。

第十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主办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主办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教委颁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五)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函授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受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不承担第十四条第(三)或(六)项职责的,应称为函授点。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七条函授站设站长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人。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人配备管理人员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函授站负责人的工作人员应按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主办学校推荐。函授站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函授站专职辅导教师,经过一定时期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可由设站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委托主办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助教或讲师的教师职务资格。设站单位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兼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学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对于作出优异成绩的辅导教师,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六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函授站的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一)向函授站和设站单位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令、法规;

(二)根据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和设站单位的条件,统筹规划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函授站布局,择优设站。注意利用和发挥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学校的优势和作用;

(三)向函授站有主办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学校合理设置专业和招生计划;

(四)监督建站协议的执行;

(五)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函授站,应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的招生,进行整顿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六)帮助解决函授站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在有条件的地、市、区、县设立综合函授站或函授教育中心;

(七)组织函授站交流经验,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培训函授站工作人员;

(八)执行国家教委赋予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将上述部分职责委托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规划所属学校建在直属部门、单位及行业系统的函授站,形成函授网络。为函授站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函授站。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招生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规程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法或违反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授权函篇13

三、字号“延政发”、“延政字”、“延政任”公文,以及“市长令”、“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平行或下行的字号为“延政函”公文,一般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报市长核审。

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并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纪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通知,由秘书长签发。会议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审核。

五、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初审—分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副主任(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公文的审签程序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初审—分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副主任(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授权的副市长审签。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报市长核审。

七、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字号为:“延政办发”、“延政办字”、“延政办任”、“延政办函”。

八、平行或下行的字号为“延政办函”公文,一般授权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签发;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认为重要的,报秘书长核审。

九、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属于市政府工作方面的,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初审—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复审—秘书长审签;需分管副市长或报市长核审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核审后发。

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方面的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初审—办公室副主任或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审签;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签的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科长初审—受权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签。

十、联合行文的审签流程顺序:

市政府与市委、军分区以及其他同级部门联合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科长初审—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呈签文稿用市政府文稿首页纸,履行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后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号、印发。与市委的联合发文均由市委办公室编号、印发。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沿用主办部门的文稿首页纸,并由主办部门编号、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与同级别部门的联合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科长初审—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审—秘书长审签,需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的由秘书长核请。

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外,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的批呈总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市长签发的公文,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的,不视作签发。

十二、其他文件签发

(一)“延情通报”由发表讲话的市政府领导本人签发。

(二)办公室党组发文,由党组书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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