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实用13篇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1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2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学管理效率的基础中提出的,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运用可行性手段和举措,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资源来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层次、高难度的复杂化性系统,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书育人、科研创新两大功能的基础与保障,是学校管理系统中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桥梁和纽带。然而,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来看,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将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纳入到自审、自查的范畴,以促进高校管理的全面发展和规范。而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上。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另一类则不属于法的范畴,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处理规章制度。这两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一、高校规章制定权概述

(一)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性质

公立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和约束。作为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则,是高等学校自治管理权的延伸和体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它本质上来说,虽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是作为内部管理范畴和自制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可被认为是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规范制定权的合法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根据行政法上两个重要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公立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否则就会失去其制定的依据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纵观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的体系,从法的效力层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几种:第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宪法第19 条第2款、第89 条第7款规定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国务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单行法,其第28 条、第42 条规定和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制定自己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还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41条、第53 条在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项权力, 同时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国家教育部2005 年3月25 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 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综上,我国从宪法到行政规章, 从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赋予高等学校校规制定权。

二、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状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败诉告终,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校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暴露出现行高校管理规范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才能减少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到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 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 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 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 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 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 使得草案 带病!接受最终的审议; 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 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 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严肃正规的颁布实施环节, 由学校为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简单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 五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所以, 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随意,规章制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制定规章制度十分重要, 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 规章制度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 该修订的时候不进行修订或是该整合的时候不进行整合; 规章制度已不执行但迟迟不正式废止; 甚至有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执行过, 形同虚设; 多年不进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规章制度, 查阅和使用也十分困难; 等等。以上问题, 会造成学校规章制度混乱, 丧失权威性, 执行中有困难或矛盾, 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章制度的体系不完善

在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的作用, 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扩充, 各类机构不断增加, 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 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观的规章制度。比如, 学校的章程、议事规则, 对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 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 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 没有文字表述, 一直以来是老人传新人。而且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 很多停留在作为个案处理的层面上, 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 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另一种表现是重复或交叉制定规章制度, 属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除了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外, 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 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 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 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 某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是由教务处制定的, 缺乏权威性。甚至有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某高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时是经过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的, 但后来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订。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多数高校的规章制度中, 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 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 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 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 否则即使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但学校的管理行为或决定却不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问题。一个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是规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 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议

鉴于公立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规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以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为中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育者,应当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具体落实到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应确立以学生确立为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制度体系。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议高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管理行为也会因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归于无效。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包含: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送达、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当然,对于不同的事项,具体程序也不同。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但可以促进高校实施规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规范,而且更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目前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广义的比例原则,一般多细分为:适合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 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权衡高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而被校方处分为例,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从处分的适应性和目的性、处分手段的温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较这三个方面对校方的规定作出较好的权衡。比例原则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规章制度时亦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对学校相关权利的行使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

(三)注重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使将来自治规则受到适当的限制与监督,仍然需要确定法律保留事项、政府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自治事项。并在事项划分基础上,建构一种各层次规则有效运作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政府规定由其保留的事项,但绝对保留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可自行规定有关事宜,但以不侵扰学校自治为限;学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学校规则,只要在自治范围之内,学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留下的空隙内进行的填补,当承认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治范围,并非完全从实体上予以考虑,也绝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规章立、改、废程序

1.立项和起草。高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法制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2.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法制部门初审。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4.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四、结 语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高校管理发展中的必由之路,总之, 重视并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 有利于促进高校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

参考文献:

[1]李功强,孙宏芳.高校规章制度:问题、分析、建议[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10).

[2]参见罗豪才,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J].法学家,2006(1).

[3]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

[4]朱四倍.管理者的权力与大学生的权利[N].大众日报,2005- 03- 31.

[5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3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1 『 2 『 3

第十七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 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 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法律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法律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法律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法律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1][2][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4

在学校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学校内部的知识是分散的,学校要对其全部的知识进行组织和管理,是有一定难度的,这就需要学校建立和制定一些统一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学校的知识管理活动,使学校内部的知识有序流动。

一、设立专门的知识管理部门

知识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方式,学校应设有专职的知识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责范围及与其它学校部门的关系。在学校其它部门的配合下,专职学习主管或知识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对学校发展有用的相关信息和知识,对知识进行有效的分类,并监督知识的学习和使用,具体实施知识管理。提高知识的利用率。学校应设立一个知识管理系统的工作班子,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设施,在学校校园网上设立相应栏目,如人力资源管理、科研管理及各种通知文件等。为每个教师设立一定的空间,让教师把自己的情况及时发到学校校园网上,并做到定期和及时更新。并做好与学校知识库的链接,使教职员工能及时找到所需用的信息和知识。

二、建立适应知识管理的学校文化

学校文化是指由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科研、组织和生活的长期活动与发展演变过程中共同创造的,对外具有个性的精神和物质共同体,如教育和管理观念、历史传统、行为规范、人际关系、风俗习惯、教育环境和制度以及由此而体现出来的学校校风和学校精神。包括学校物质文化和学校制度文化。学校实行知识管理,学校就要创造有利于每位教职员工创造力发挥的文化氛围,激发教职员工创意是学校知识管理的首要任务。“企业文化被看作是最重要的知识管理影响因素”,学校亦是如此,要把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促进学校文化对知识管理适应上。即创造一种学校文化。支持学校知识的学习、创新和共享。

学校实行知识管理,必须创立以知识为中心的学校文化,它是由学校成员所共享的信念和知识构成的系统。主要包括面向知识经济的学校精神,崇尚知识创新的学校形象,良好的教职员工职业道德,学校荣誉感和团队意识。学校只有依靠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学校发展目标。即共同的学校文化。才能保持学校活力以及快速适应变化的能力。实行知识管理只有建立在学校文化的基础上。才能运用集体的知识和智慧实现创新。学校文化是构造知识型组织、学习型组织的关键,也可以说学校文化是一个学校的灵魂。是知识管理的基础。一方面,学校要为教职员工的发展创造机会,激励教职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让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自身价值,实现事业追求;另一方面,学校要积极树立团队导向、鼓励协作,良好的团队协作文化能为知识交流和共享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学校文化氛围。学校文化决定知识管理的成败,如教职员工对知识学习、交流和分享抱着开放的心态。那么学校知识管理便可以顺利实行;否则。学校将很难实行知识管理。

三、发挥档案管理在学校显性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档案室是传统型知识管理部门”,学校档案室作为档案资料的收集、加工与管理部门,实际上也成为人类知识及知识活动的管理部门。从学校管理的现实和知识管理的内涵和范围来分析,现在的学校档案管理仅局限于显性知识管理的固化管理。即特定知识库的管理,其服务方式主要局限于档案文献管理范畴,包括借阅与展示、复制与检索服务。情报与证明服务等几种类型。在学校知识管理体制下,学校档案部门应跨越档案文献管理的载体与形式局限,真正介入到知识交流和知识应用活动中去。

学校应对档案实行开放式管理,尤其是与学校业务直接相关的档案资料。像上级文件、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等,应存放有序,便于查找。如果把它们作为文件资料“沉睡”在档案室的档案柜里,甚至存放得杂乱无章,导致查阅和学习困难,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教职员工使用它们的积极性。学校还要建立档案定期更新制度,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核查已经存档的文件。检查是否有过时的内容或档案内容是否相互冲突,并且不断的进行补充和修改,以确保档案文件的精炼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档案存储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关键是要有系统性和便于查找。

四、建立良好的知识管理激励机制

激励是学校管理的核心。知识管理要求学校管理应从“以物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转变。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实施知识管理的关键,研究和探讨学校知识管理中的激励问题,对提高学校管理质量、挖掘学校内部潜力、发挥教职员工学习和应用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外心理学家对如何激发人的潜能提出了很形象的三种方式:一是前面有块大金子,谁跑得快就可以得到它;二是后面有老虎追,谁跑得最慢就要被吃掉;三是谁跑得快乐就会受到大众瞩目,被奉为英雄。这三种方式就是利益驱动、制度制约、精神激励,都可用于知识管理,但用第三种方式最佳、最有效。

学校实行知识管理,对教职员工进行激励的方法主要有:

(1)物质激励,满足教师的物质需要。在当今条件下。由于中小学学校教师自身价值观与社会地位存在着强烈反差,教师的观念正处于转变之中。教师从淡薄名利开始转向对物质待遇的追求,从崇尚精神向讲究实惠转变,调动教师积极性。物质激励是不可忽视的动力。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不考虑教师的物质利益是不现实的,教师的物质需要得不到满足的话,教师是不可能安心工作的。

(2)对学校教职员工进行精神激励。学校知识管理中的一个根本就是要解决人的问题,解决如何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同步激励理论认为,只有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有机、综合、同步地实施时,才能取得最大的激励效果,即:激励力量=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对于从事知识传授工作的中小学教师来讲,尊重他们的政治地位,表彰他们的科研实绩,激发他们的献身精神,满足他们的成就感,实现他们的自身价值等,精神激励对他们来说具有更大作用。

(3)实行竞争激励,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竞争机制。教师的价值观念从根本上说是来自社会的。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竞争观念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教师之间,很多教师希望通过竞争发挥自己的潜能,体现自我的价值,这是竞争成为有效激励手段的前提条件。竞争能给教师带来活力,竞争通过体现差异来调节教师的积极性,以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从中小学校的实际来看。必须通过公平竞争,实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也使某些难以胜任教师工作的人产生危机感。根据学校特点,制定出即符合市场经济,又符合教育特殊规律的竞争规则。使竞争成为激励教师的一种有效手段。

(4)关怀激励,加强与教师的情感交流。关怀激励是指学校领导者从情感人手。通过对教师的信任、尊重与关怀,满足教师的自尊需要,以调动和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首先学校管理者要尊重教师,使教师感受到自身的价值,进而发现自己的新价值。其次,学校管理者要营建一个比较适合人生活尊严的校园环境。使校园成为一个人们普遍相互尊重的校园。从而使教师在自尊的需要和社交的需要都获得满足的工作环境中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知识培训激励。知识培训激励就是对那些取得了较大知识成果。对物质利益的刺激不太敏感,但对进一步深造非常重视的教职员工。可采用知识培训的方法来激励。这些教职员工在深造之后更容易出知识成果,从而形成一个知识成果的良性循环。可选择的培训方式很多,如专门培训教育机构的培训、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同时将培训激励和职务设计结合起来,不仅仅有技术培训还应有管理培训,满足不同职务发展的需要。

知识管理下的学校教师激励问题,是多层次、多侧面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使各种激励方法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最佳激励,真正调动教师员工的知识学习、交流的积极性。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5

1、辞职或被辞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素数的人才流动服务就(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人证做好与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受。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定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认识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名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制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2、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6

第三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控的组织管理

1、董事长或(董事)是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最终批准人,主要工作职责:

(1)对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修订、废止的审批权;

(2)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中出现制度、流程争议的最终裁定权。

2、行政人事部是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各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相关实施细则;(2)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与处罚;(3)根据反馈和要求,适时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3、各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者,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门或岗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组织及实施管理;(2)负责建立健全与流程配套的表单、管理制度、规章等文件的拟订、使用;(3)负责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进行落实、推行、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改进计划,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第二章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执行、检查、反馈、修订

第四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

1、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草本,对新拟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文字描述,并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进入审批流程;

2、行政人事部根据草本及文字描述召集涉及相关部门及人员开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制订部门修正后报行政人事部审核;

3、行政人事部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上报董事长或(董事)审核批准实施。

4、个人以及部门之间不得直接干预,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可提出意见或建议)

5、部门对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流程质疑问题或建议,可通过文字报告形式,报送行政人事部。

6、行政人事部可通过行政会议方式研讨解决。最终裁定权(董事长或董事)

(7)各部门汇报工作要严格遵守公司制度流程,不得越权、私定。

第五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一经颁布,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第六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检查

1、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颁布执行一个月内,行政人事部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行政人事部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了解,并做好检查及访谈记录。

3、行政人事部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4、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形成文字性材料汇报行政人事部。

第七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反馈

各部门在月汇报中反馈,行政人事部检查反馈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拟定落实解决方案。

第八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修订

1、年度修订: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全年运行情况,提出修订计划,递交行政会议批准实施。

2、特殊修订:根据公司需求紧急程度,适时修订,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审议后递交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学习及工作流程的培训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学习

规章制度经批准颁布后,各相关部门必须于1周内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新员工入职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学习,落实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并做好学习记录备行政人事部检查。

第十条 工作流程的培训

1、流程培训由各流程主题部门实施,要求每年年初集中培训一次;新流程、修订流程在实施前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培训一次;新员工入职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培训一次。

2、争议的解决

(1)、当各方对同一流程,出现不同意见,没有达成一致,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行政会议仲裁。

(2)、当违反流程规定,对公司下达纠正措施通知单,存在异议,可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行政会议仲裁。

第四章 处罚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7

高校是知识、技术、人才密集的场所,是生产和拥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重要基地。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重视对有形资产的管理,而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导致高校无形资产管理薄弱,流失现象严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高校无形资产在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经营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规范高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成为高校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一、高校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不占空间或少占空间、以知识为其主要存在形态、能够为其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特权或优势的各种资源的统称。

高校是无形资产比较集中的地方。高校无形资产是高校的一项重要经济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高校生源的数量和质量、师资的水平、社会对毕业生的认可程度以及经费的来源等。主要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声誉等。

二、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特征

由于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特殊性,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相对于其他行业的无形资产而言,除具有无形资产的共同特征外,还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

(一)无形性

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无形资产表现为某种权利、特权、信誉、软件等非实物状态,对其无法直接观察;二是无形资产在使用或存放过程中,不存在有形损耗,只有无形损耗.且报废时往往没有残值;三是指无形资产的无形性又是相对的,它作为一种资产,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其存在的形式,这种形式和价值的体现往往借助于有形的实体,即有形资产来达到。

(二)独占性

无形资产的独占性又称垄断性。是其又一重要的特征。无形资产作为一项独享的权益。不同于一般物权。从其存在角度讲,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甚至整个世界上,一项无形资产仅被一个产权人或一个集团占有,即所谓的“独家占有,别无分号”。

(三)不确定性

因受无形资产自身特点、风险因素、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地区发展政策等诸多可变因素的影响,无形资产的收益就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因为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和未来收益的不易确定而多变。因为技术进步、市场供求关系、政策变化、研制成本变动等因素影响,它所提供的经济利益有可能随着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的出现而立即丧失,尤其是随着当今知识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无形资产的这种不确定性日益增多。

(四)增值性

无形资产能为高校带来远远高于其成本的经济利益,能够为高校带来强大的增值功能,而且本身并无损耗。高校自身就具有品牌效应,这种无形资产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五)不可比性

高校无形资产主要是从科技成果转化而来的技术知识产权,其具有创新性、单一性等特点,市场上一般找不到相同的,因此,也几乎没有相近的价格可供比较。根据高校无形资产在同行业中的垄断地位和优越程度不同,为高校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异,对于相同各类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当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没有可比的市价,为其转让价值的确定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高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般说来,高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高校无形资产开发、保护、奖励与惩罚等方面的条款。依据国家业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高等学校的自身特点,制订、完善学校内部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研究无形资产开发战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无形资产管理模式及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定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师生在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现概述如下:

(一)科研立项审批制度

科研立项审批制度要对科研课题把关,课题组或科研人员在确定科研项目后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审批。通过对科研人员所选课题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分析,严格把关,决定其是否有进行研究的可能与必要,以免使科研工作一开始就处于低水平重复状态,不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还会造成各类有意、无意的侵权行为发生,影响高等学校学术声誉和研究潜力的发挥。

(二)技术保密制度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的保密法规,按照本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保密制度,并使之落实到各个院系的科研团队及实验室,上下形成一个保密的网络。保密的措施应针对两方面的问题:(1)防止外部人员的窃密;(2)防止不应有的疏忽公开。保密规章中要明确:本单位的保密范围;对外发表文章、交流资料、展览新产品、新技术等科技交流活动的保密审查办法;接待参观访问的保密措施;技术资料、实验记录的保管;技术档案的规范化等,对教职工要制订严明的保密纪律。中科院制定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进入中科院系统的工作人员,首先要与单位签订一个保证书,保证工作期间遵守保密纪律、承担保密义务,保证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其他规定等。这个办法,高等学校可以借鉴。

(三)技术成果申报制度

技术成果申报制度规定,课题组或科研人员在完成应用性科研项目后,对其研究成果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以便主管部门了解掌握成果情况。申报的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任务的来源,完成的日期,完成的情况;(2)技术成果内容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分析;(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如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处理,软件是否要进行著作权登记等;(4)关于进行技术鉴定的安排;(5)如果要作为非职务技术处理的,要说明理由。

(四)非职务成果审核制度

对于在职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如果智力成果要作非职务处理,如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以个人名义对外转让技术,计算机软件作为非职务作品进行登记或出售时,必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说明情况和理由,接受审核。学校主管部门应该尽快提出审核意见。对于确认为非职务的智力成果,可以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不能耽误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中请专利、技术转让、登记著作权的时机。对于有争议的,主管部门要做好深入仔细的调查研究和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最后不能统一意见的,可以提请主管机关处理。对于未向主管部门申报而擅自申请非职务专利或以个人名义转让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的,学校发现后要作违纪论处。对于将学校的职务智力成果擅自非职务形式处理、收取费用、损害学校权益的,要严加查处。除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科技合作监察制度

高校的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进行权利转让许可贸易时,或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入股及与外单位进行各种科技合作研究开发时,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察和管理,要了解、掌握从谈判、签约到履行合同的全过程。对一些重大项目,学校除安排专业人员、主管领导参与外,主管部门要有精通知识产权业务的人员参加,要改变谈判、签约、履行合同由专业人员自行操作的做法。

(六)无形资产评估制度

学校的无形资产发生转移时,如转让、入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等,要对无形资产价格进行科学的评估,改变那种随意作价的现象,学校要组织精通评估业务的人员参加。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拍卖、转让、人股、投资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应该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确保科学、合理的计价。

(七)奖惩制度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8

Design and Application of Regulatory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Role

YANG Fan

(Information Center, SINOPEC Pipeline Storage &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SINOPEC Limitd Subsididary, Xuzhou 221008, 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business processes, improve efficiency, we constructed an Regulatory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Role. We introduced the general framework of the system and the key part of the realization. And in practice, we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of the system to meet the needs of operation with practical, flexible, advanced, stability, security and so on.

Key words: regulatory management; workflow; informationization

随着中石化总部加强对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建设及细化企业管理要求,公司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完善、分类,推进规章制度管理的建设。在进行企业规章制度梳理、完善过程中,因企业规章制度涉及业务领域、地域分布广,规章制度数量大,凭借目前的手工进行梳理,不仅效率低,难以有效控制规章制度的质量,而且在后期维护困难,使用也不方便,使得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管较为困难,难以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质量及有效执行,因此希望借助信息化、网络化、流程化促进企业规章制度的建设手段,推进企业规章制度信息化、规范化建设。

1 系统关键技术

1.1 基于角色和任务的工作流技术

系统工作流采用RBAC模型,它是20世纪90年代迅速发展起来的用于大规模系统中管理和实施安全的一种技术。基本RBAC定义了角色的基本功能,它包括五个基本数据元素:Users(用户)、Roles(角色)、Sessions(会话集)、Objects(对象)、Operations(操作),以及角色权限分配(PRA)和用户角色分配(URA)。其基本思想是通过角色建立用户和访问权限之间的多对多关系,用户由此获得访问权限。约束RBAC和等级RBAC分别在基本RBAC基础上增加了职责分离关系(包括静态职责分离SSC和动态职责分离DSD)和角色的等级。图1[1]为RBAC模型的表示,图中实线箭头表示约束关系,虚线表示职责分离关系。

1.2 XML文档处理组件

工作流过程定义中需要包括一系列的过程规则,文档、信息、任务和执行者等元素,工作流管理系统开发的第一步是对过程进行建模。目前工作流建模语言主要有基于图形的建模和基于文本描述的建模。但是两种方法各有不足,随着XML[2]的出现,XML的自描述性和可扩展性表现了XML强大的描述能力,因此XML为工作流建模带来了新的途径。

用XML进行工作流建模,有如下优点:

1)由于XML的语法跟HTML相似,而且可读性好,容易理解,所以可以使得有经验和无经验的人容易理解并创建自己的工作流过程模型。

2)目前有许多XML解析器可以使用,而且许多工具支持XML数据的解释器,所以基于XML工作流模型的工作流引擎的开发相对容易一点。

3)HTML可以嵌入到XML文档中,XML工具容易在WEB服务器上集成,因此,XML使得工作流工具可以在WEB上广泛使用。目前提出的基于Web服务的工作流管理就是很好的例子。

4).NET和JAVA技术都支持XML,而这两种技术都有着很好的图形界面开发,因此,使用XML,可以较为方便的开发图形建模工具。

1.3 系统安全的保障

提供口令验证、加密、权限控制、电子签名等安全机制,可以将数据访问及读写权限控制到每一个操作对象,给每一个用户分配相应的工作权限,保证系统中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系统采用多达7级的系统访问权限控制手段和数字签名技术。

2 需求分析

管道储运分公司通过规章制度管理系统建设,希望能够满足以下方面业务需求:

1)实现规章制度的新订、修订、废止过程网上审批管理,以及入库审批,通过流程化审批,加强规章制度过程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审批的合规性、严谨性、质量水平。

2)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管理信息库,便于规章制度的查询、分析、追溯、传播。

3)实习规章制度在线管理,便于对各单位、业务的规章制度建设监管及执行情况的了解,推进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3 系统架构

管道储运(分)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系统是在管道储运(分)公司协同平台基础上构筑,采用J2EE的架构,得到了成熟平台支撑,实现了可靠、稳定业务应用服务。系统技术架构如图2所示,技术上主要分为四个层次,具体为:

第一层:数据层,即管道储运分公司规章制度数据库、用户数据库、流程数据库等核心数据库体系,其中规章制度数据库,主要负责企业规章制度的集中分类、存储,用户数据库主要负责对企业用户信息的集中存储和管理,流程数据库主要负责规章制度信息的新定、修改、废止等审批流程相关数据,三个数据库通过技术通路,实现数据交互。为上层应用架构起一个稳定、可靠的数据层。

第二层:协同应用层,主要提供企业协同应用的系统服务,以服务组件方式为应用层提供服务,包括工作流引擎、用户管理服务、数据存储服务、权限管理服务、及时消息服务、集成应用服务、数据模型管理、控制中心等,为业务应用层提供较为底层等协同应用支撑服务,能为协同办公、法律事务、规章制度管理等逻辑及业务应用提供服务。

第三层:应用层,主要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业务模型和系统功能。

1)业务模型,是为整个系统业务的实现业务功能及逻辑的应用层,在接受用户层请求,将请求功能(规章制度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审批、规章制度管理)等操作,进行业务逻辑处理,转成对协同应用服务调用,实现数据库存储、流程流转、信息服务等,将最终逻辑处理反馈到用户应用层,提供业务功能及数据信息展现。

2)系统功能,是通过技术实现的各类功能,为业务部门使用系统,提供前端的功能服务。

第四层:用户展现层,为客户界面操作的业务功能及信息展现,以及对外系统的集成接口等服务,最终为管道储运分公司用户,提供及时、便捷的提供所需的信息操作。

4 系统应用效果

系统于2010年4月应用在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至今为止,系统运行平稳、正常,极大地提高了制度的流转速度,节约了邮递费用和印刷费用,有效加强了公司规章制度归口管理,提升规章制度审批办理效率及规章制度制定过程的科学性、严谨性,对促进管道储运(分)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用、执行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的合规性、高效化,有着不可估量的潜在经济效益。

5 结束语

该系统具有实用性、灵活性、超前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完全支持Internet标准,开放性和扩展性强,具有灵活的自由定制和二次开发空间。在应用需求、模块功能、架构体系、维护管理等方面合理、科学,部署快捷,为给不同的企业业务应用打下坚实的后台基础,系统在行业范围内实现统一推广应用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9

1.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的关系

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制度和流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当制度按照企业业务链条建立,内容具体到业务的各个步骤,以文字或者图表的形式将业务的前后逻辑和关系都描述清楚,就可以将其看作文字化的流程,如ISO9000体系中的程序文件。当流程以文件的形式呈现出来,并且作为管理要求在企业中强制推行,那同样也可称之为制度,如企业建立的审批流程等。因此,流程与制度的内涵没有区别,都是企业内形成文件的管理规则。

制度和流程又有着各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制度和流程产生的时机不同。任何一个企业只要诞生,自然就有了流程,只是这些流程很多时候没有被规范化。而制度则是在企业的管理者看到企业运行中出现问题,或预计到可能出现问题时建立的。

(2)制度和流程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不同。流程一般是用图表表示,可直观的看到业务活动的各个步骤和环节。业务流程一般不会重复描述,流程和流程之间通过流程接口连接起来,形成企业的业务活动框架。但流程在描述上不能展示流程的设计思路、执行时的细节以及不按要求执行导致的后果等内容,制度恰恰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但由于制度一般是文字形式描述,不够直观,因此内容上有较多重叠,如果制定时缺少沟通,可能会出现冲突。

(3)涉及的范畴不同。制度更多的是针对局部问题而制定的规则,不存在上下游或层级关系,将企业分块的制度堆积起来将覆盖到企业管理与业务运作的每个角落。而流程针对的则是全局,上下级流程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同级流程之间存在上下游关系。虽然流程具有全局性,但其注重的是关键业务的运转,并不要求覆盖到每个点。

综上所述,流程和制度都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基本要素,各自以其不同的方式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新企业如何做好业务流程及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

2.1流程建设和制度建设应统筹考虑,二者相互补充

对于新建企业来说,没有历史因素的制约,在设计管理体系时就应该将流程管理和制度管理统筹考虑,最好以流程为基础、以流程为线条制定制度。

首先,应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包括长期和短期的目标,有了明确的目标就有了行动的方向,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应该怎样设立环节和步骤就有了大致的轮廓。

其次,进行全面分析,针对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划分业务大类,如人力资源管理、工程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等。在业务大类下再划分不同级次的业务流程,形成企业的流程框架,直到最末级,末级流程一般对应的就是一个个具体的业务活动。一般来说,企业建立时都已基本确定了组织架构和职能部门,在此基础上,针对已梳理好的末级流程,应明确每个流程的主管部门和协作部门,这主要是针对流程跨度涉及多个部门的业务活动来说的。主管部门对流程的运作进行总体策划,制定流程的具体执行细节和步骤,涉及其它部门时,及时沟通,共同协商,确保流程步骤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然后,按照确定的流程制定相关制度。如采购这一业务大类,可以分为采购计划、供应商及招投标、采购合同、到货验收、出入库、库存盘点等具体流程,当这些流程的执行步骤确定后,展示给人们的是一种从端对端的有逻辑关系的活动过程,但这些活动为什么这么设计、不执行产生的后果和风险、应受到何种奖惩及监督的要求等就需要由配套的制度来体现了,这样制度和流程组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文件。

规章制度在建立时,还要重点考虑以下要素:1)该项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是否明确;2)该项制度的表述对员工来说是否容易理解;3)该项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4)该项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能满足上述要素的制度就是切合实际,可贯彻的。

2.2流程和制度的建立要体现全面化、系统化、合理化的特点

流程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具有全面化、系统化、合理化的特点。全面化是指企业各个部门的各项工作都要有明确的工作程序,都要有标准可依,业务模式和实践经验应通过流程固化下来。这样即便人员发生变动,工作也有持续性。

系统化是指流程和制度的内容是相互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各自为政。给业务流程确定主管部门是比较好的办法,也就是企业里的每项具体业务都有部门牵头,在企业的整体运作中,每个部门都既要牵头策划好自己负责的工作,也要配合其它部门完成非本部门主管的工作,每个部门都有要求其它部门配合工作的权利,也有要配合其它部门工作的义务,这样可有效的促进部门间的横向沟通。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10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中,要求大力加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班主任、德育课教师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班主任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的职责;……[1]在此,我们将中等职业学校党政干部称为学校德育管理干部,拟探索如何通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促进德育管理干部专业能力发展。

当前,中等职业学校在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指引下,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学校德育管理工作,提升学校德育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而由学校党政管理干部组成的德育管理干部队伍是职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对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提升班主任业务能力,实现全员化育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切实加强德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德育管理干部专业能力发展,创新学校德育工作过程,树立职校德育工作品牌,打造中等职校德育工作特色。实践中,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强德育工作,需要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或面向广大学生,或面向班主任队伍、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而中等职业学校能否制定一系列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切合学校自身管理实际,贴近广大学生现状的规章制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以德育管理干部为主体的学校管理者各方面智慧、阅历和功底。因此,我们可以从促进职校德育管理干部专业能力发展的角度,引导德育管理干部以制定、完善学校规章制度入手,彰显德育管理工作特色,修炼德育管理能力,增长德育管理智慧,促进德育专业能力发展。

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对德育管理干部专业能力发展的要求

1.广阔的法律政策视野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制定或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2009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年)、《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2013年)、《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2014年)、《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2010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2007年)、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年)等等。这些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是体现了国家办学思想,对依法治校、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教育优化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广大中等职校德育管理干部要主动学习这些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提高自己的政策法律素养,夯实制定规章制度的知识功底、认识功底和理论功底。

2.敏锐的方针政策动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面向教育、职业教育也不断制定出台新的方针政策。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进行具体部署,如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比如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保险问题,在当前我国大力倡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背景下,需要高度重视顶岗实习学生的生产安全、人身安全问题,及时规范保险责任操作要求,同时要加强学生生产安全教育,切实维护好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化解学校办学风险,提高学生维权意识。因此,敏锐的方针政策动觉,是职校德育管理干部专业能力发展的重要体现。广大德育管理干部要将各项方针政策主动地物化为学校的规章制度,切实促进自身德育专业能力发展。

3.前瞻的立德树人理念

中等职校要坚持立德树人,而如何立德树人是考验广大德育管理干部的重要杠杆,立德树人要求广大德育管理干部主动思考“为什么育人”“如何育人”“育成什么人”。因此,广大中等职校德育管理干部要主动思考,广泛学习,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树立前瞻性的育人理念。近年来,我国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量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但一段时间以来,人们过于注重学生职业技能发展,忽视了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职业素养,缺乏对学生进行人文素养培育,造成职业教育“短板”效应明显。因此,在新时期立德树人,德育管理干部要切实注重学生职业素养、人文素养培育,将其融入学生规章制度中去,如学生评价制度中的优秀学生评比、“三好学生”评比、“综合素质优秀学生”评比等学校规章制度。

4.积极的学习提升态度

学习是永无止境的。中等职校德育管理干部要切实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教育理论学习、参观借鉴学习,明确学习的意义和目的,树立良好的学习提升态度,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规章制度奠定基础,最终促进自身德育专业能力的发展。一是以积极的学习提升态度,形成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中等职校德育管理干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规章制度,必须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读专著、学理论是必然之路。既要学校国内的教育理论专著,也要学习国外的教育理论专著。然后融会贯通,驾轻就熟,融入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中去,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德育专业能力,实现德育专业能力发展。二要以积极的学习提升态度,形成自觉的观摩借鉴愿景。中等职校德育管理干部制定学校规章制度要主动向兄弟院校学习,主动借鉴成功的育人经验、管理思想、育人理念,或现场观摩学习兄弟院校制度文化、管理特色、办学理念,或借鉴参考兄弟院校制度文本。

5.扎实的文字写作功底

中等职校德育管理干部制定学校规章制度要有良好的语言文字功底。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可阅读性、可理解性强,行文自然流畅,语义精练准确,便于执行、操作、实施,而不是语义含混、理解费劲的文字堆砌。所以,中等职校德育管理干部可以通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提升自身德育专业能力,实现德育专业能力提升。中等职校德育管理干部要形成扎实的文字写作功底,不仅要加强教育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而且要切实加强实践行动。认真研读已经成文的制度文本,寻找需要修订、完善的点点滴滴。而且要加强写作规范的学习提升,比如使用规范化用语,甚至包括标点符号的使用。

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对德育管理干部专业能力发展的作用

1.促进法律法规知识的增长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构建民主法制国家的理念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动。因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制度规范要求,中等职校德育管理干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中等职校德育管理干部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有利于增长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德育专业能力的提升。

2.促进教书育人理念的提升

学校规章制度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等职校规章制度彰显学校教书育人理念,广大德育管理干部通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将办学思想、育人理念融入学校的规章制度,全面提高教书育人理念。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2]中等职校制定规章需要融入立德树人、服务发展的教书育人理念。

3.促进依法治校能力的提升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11

1.1 公平与投诉

一直以来,读者投诉的多少是图书馆赖以考核员工服务质量好坏的一项指标,也是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的有力措施。但其中的不公平性也比较明显,如存在原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工作人员始终投诉率比不负责任的员工多,而且年终测评时,其考核结果也没有馆内其他不负责任员工的考核结果高的非理性现象。

1.2 遵规与人情

虽然我们在馆内显著位置及利用各种活动宣传、普及使用图书馆知识,但仍有部分来馆读者忘带借书证,是遵守规章制度不借,还是不顾规章借阅藏书,一直是我馆从事图书外借员工所面临的执行制度与照顾人情相困惑的事情。

1.3 严禁与可行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绝非是约束人和处罚人,有时也会面临规章制度与人性相冲突现象:前不久,我馆抓到一个不满14周岁偷书的孩子,工作人员依据馆内规章对他实施严厉批评和罚款,但偏偏他不具备负法律责任的条件,也因为家境贫寒,实在无力支付所罚款项。对此,我馆员工在遭遇规章指度与人性相悖的情况下很是尴尬与困顿,不知该依照哪些规章条款处理这件事情。wwW.133229.COm

2 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

2.1 制度不严谨,缺规范管理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但有些规章制度缺乏充分论证就仓促出台,结果导致政策变换频繁,制度连续性不够。而部分读者自律意识差不遵守规章制度,图书馆员工依然按照各自的习惯开展工作或顾及私利,怕得罪人,使制度完全被束之高阁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工作混乱无序。

2.2 自身素质低,缺乏责任心

由于员工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存在着“浮、懒、散、粗、虚”等方面的问题,形势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仍旧我行我素,任务明确了仍旧等待观望,工作部署了仍旧无动于衷,无所作为、消极不为甚至是胡乱作为,在执行中各行其是,形不成合力,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2.3 机制不健全,少跟踪检查

一是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二是监督的方法和评价导向不对路,没有形成规范的、贴近实际的、准确合理的管理制度,使制度的执行虎头蛇尾或前紧后松,不利于制度监管公平性的形成。

3 提升免费开放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力的有效措施

3.1 规章制度的制订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2]

规章制度的制订,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程序性;既要有宏观架构,又要有微观措施;既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保持高度一致,局部服从全局;又要使规章制度合乎工作人员的劳动特点和读者的阅读规律,可邀请部分读者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从而使规章制度更符合现实,也有助于读者知情权的普及和深化,同时也可减少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读者的不满心理,增强图书馆的亲和力,更好地发挥规章制度的规范作用。

3.2 必须坚持树立良好的执行理念和正确至上意识

执行力或执行至上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工作态度,它需要精神信仰,需要激情和动力,需要用心去做事。作为图书馆的员工,有没有树立良好的执行理念,有没有责任心,是衡量其合格、称职的首要标准,因为工作就意味着责任。有了责任心,干工作就会热心、用心、尽心,就会精益求精,就会积极主动地想办法、出主意、拿措施、抓落实,执行就会没有任何借口。

3.3 必须充分认识免费开放管理制度执行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作为图书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约束图书馆员工、读者的行为,需要执行者和被执行者的配合共同完成,在执行中要利用一切机会、一切宣传活动,向图书馆员工及读者反复强调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员工、读者逐渐认同、接受规章制度是图书馆根据法律规定和图书馆管理需要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必须共同遵守、具有约束力、须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尽可能地让图书馆员工及读者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直到成为习惯。

3.4 必须准确把握免费开放管理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规章制度的执行不能仅停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是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对象上,对事不对人,要做到同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而且还应视情形灵活处理;在执行时间上,不要前紧后松或虎头蛇尾,要保证始终如一地执行;在执行空间上,要留心找出制度的漏洞、薄弱环节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便为今后的修订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3.5 管理者要成为免费开放管理制度执行的好典范

一项规章制度一旦执行,就应遵循无例外原则,一方面管理者的带头示范作用可以使员工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主人翁的姿态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另一方面图书馆员工的遵章守纪以及优秀的行为举止可以给来馆读者很好的示范作用,引领他们文明利用图书馆。

3.6 免费开放管理制度执行力的提高在于健全机制

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是提高执行力的必要手段。要通过科学设定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不断完善考核的程序、标准和办法,强化经常性的监督,加强过程控制,逐步建立起以科学的目标化决策机制、责任制衡的刚性化执行机制、督查考核的制度化监督机制、奖惩兑现的导向化激励机制为核心的四位一体的目标管理体系,将岗位职责细化,使每个岗位都能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责任人、有时限、有督促检查、

转贴于

有考核评估,最终实现图书馆管理的精细化。

3.7 提高馆内员工综合素质是加强执行力的前提基础

执行力是由员工的精神状态、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实践经验及协作配合能力等诸要素构成的,这些构成要素的质量决定了执行力的强弱。只有具备一流素质的员工队伍,才能锻造一流执行力的图书馆管理。加强执行力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提高干部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管理者及员工都要做到终身学习,不断提高管理艺术和业务技能,才能逐步适应现代图书馆管理的需要。

3.8 树立创新意识是执行力较强持续维持有力保证

创新要成为推进图书馆发展和提高免费开放管理制度执行能力的核心要素。因此,要提高执行力,就必须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只有创新才能克服无所用心、生搬硬套的问题,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执行指令,也才能在各项管理工作中敢于突破思维定势和传统经验的束缚,不断寻求新的思路和方法,使执行的力度更大、效果更好。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12

一、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在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下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和员工的财产不受损害,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正常运行。各个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都要结合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化,制定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努力打造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管人、管事,从而有效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意义

(一)促进安全工作制度化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安全是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的核心内容。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的领导不重视,整个企业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导致组织整体自上而下处于漠视状态,使本应避免或较好处理的生产事故没能得到最优化解决。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可以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不断地加强企业的生产与调控能力,进而促进生产安全化模式不断得到提升。

(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关乎局部社会的稳定,因为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无论是员工、企业和社会都会受到重大影响。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既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能够有效消除企业的事故隐患,促进企业的稳步和谐发展。

(三)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企业生产效益的提高离不开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它能够促进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安全生产管理上去。建立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科技手段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目的。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当前影响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利因素依然存在,如果企业稍不注意或可发生重大事故,因此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很严峻。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企业也应当加大力度,狠抓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则更应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从思想上加以关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为了更好地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政府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都应当对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该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所管辖的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人则要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每个环节。

(三)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措施保证,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都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生产领域、交通、防火等区域的安全工作进行重点治理。为了进一步强化纪律保证,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即可启动应急预案,要严格地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查处。

四、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促进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一些需要机械操作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详细的机械设备操作流程。例如,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重点,但是目前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相关调查研究数据表明,在临时用电方面、定期检查工程机械方面、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不十分完善,很多地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企业可以落实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真正地实施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修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发展,会出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应当不断与时俱进,这样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根据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使之具有实效性和可行性。否则,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没有执行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也不能有序开展,产品质量也会大打折扣。

(三)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常抓不懈

为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各个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仍然会有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乏贯彻的执行力,使完善的制度本身被迫沦为“一纸空谈”。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各级企业管理者要以身作则,将相关规章制度常抓不懈,对造成生产不安全的事件进行刨根问底式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奖罚分明,只有这样才能在直供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建立严格的生产例会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企业的生产例会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是一个企业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作为企业的领导必须要定期参加。领导带班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生产任务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领导带班一方面可以对当天的生产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一旦发生异常情况或生产事故,领导可以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及时进行处理。另一方面,领导与员工一同工作,可以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有利于与员工交流感情。此外,还要定期召开生产例会对全天的工作进行总结,及时找出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对违章操作或不听从指挥的员工进行批评,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奖罚制度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同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现象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范措施。

(五)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安全生产

要想保证企业各方面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就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有计划、有安排地对设备进行检修,自上而下形成生产安全凝聚力,紧抓组织安全管理,实现全程化监督监管。同时,还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人应具有高效的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要制定紧急事故预案,这样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也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在企业内部形成联动效应,有条不紊、高效率地解决问题。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各行各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但与此同时人类的健康问题、安全问题、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安全问题,它已经成为制约国内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分析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对于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措施,希望能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有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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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管理创新探悉[J].湖南农机,2010(12).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篇13

    三、熟练掌握各种物品、材料和产品及其零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性能,并按规定摆放整齐,做到分类排放、数字准确、标识存放、帐实相符。

    四、坚决拒绝手续不全的物品进出库,对本公司待加工品的进、出也要按规定填写出、入库单,并有经手人签字;对没有出库单和入库单私自进出的将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需要外协加工的产品全部实行投标制,按照中标书中中标价格、数量填写《出库单》;未投标的新产品、应急产品一律由各厂区第一责任人签发《工作派遣单》发货。

    总厂签发人: 江兆坤

    放大架签发人:刘元春

    五、库管员要经常对库存产品进行清点、对账。公司将每旬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抽查对账,每月月底进行清资调帐,发现因工作失误造成账实不符的一次扣岗位责任制考核分10分(合格率98%,每差一件罚5元)。

    六、库管员要保管好有关单据,对因失误丢失单据的一次扣岗位责任制考核分20分(每张单据开的不标准的罚5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给予赔偿。

    七、出入库产品名称做到跟ERP软件名称相符,发现一处不符的扣20分岗位责任制考核分(每有一张单据名称不符的罚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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