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实用13篇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1

严把“四关”,让干部在阳光下“晒实绩”

按照科级干部考核新模式,屏山县明确规定了科级干部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的工作情况,切忌隐瞒缺点或错误,并且要历经“四个关口”以检验有无“水分”。第一关是单位主要领导“初审”。个人述职报告撰写后,提交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初审”,确保个人实绩的定位准确,作用发挥的表述客观。第二关是组织“复审”。将初审合格的述职报告,提交单位党委(党组)或党政办公会“复审”,力避空话、套话、虚话。第三关是干部群众“再审”。将复审通过的述职报告通过党政网、政务公开栏公示5--7天,广泛收集干部群众的意见。第四关是测评大会“终审”。召开由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站所负责人等30人以上参加的考评大会,科级干部进行个人公开述职。近两年来,屏山县共有5名科级干部因述职报告不真实,而被要求重新述职。“这次述职把我们的成绩放到了阳光下‘暴晒’,要是没干实事,肯定说不出来。”一名科级干部的感受很深刻。

评用结合,让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得到增强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2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二五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吴人发[]号)精神,我局从月日到月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局人员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这次考核是统计局成立以来较为系统、全面、正规的一次考核,从考核准备、组织实施、成绩统计到等次评定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了周密准备、公平施考、严肃统计、公正评价,既营造出了一个良好的考核氛围,又考出了每个人的真实成绩,圆满完成了年度考核工作。我局现有人员人,其中:副处级以上名、科级名、科员名、干部名、工勤人员名,共有人参加了年度考核工作。

通过考核共评出优秀公务员三名:王智成、马若飞、刘文惠。马克林等名同志(见附表)荣获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先进个人称号,属省、部级表彰奖励人员,不占本单位优秀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人数比例,直接上报为优秀公务员。其他同志均评定为称职(合格)。

二、主要做法:为了准确评价我局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提高所属人员的执法素质,局党组对这次考核工作十分重视。一是领导挂帅,突出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局党组就年度考核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在认真学习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二五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吴人发[]号)精神的基础上,研究部署了我局年度考核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向荣同志就如何公平、公正、严肃、真实地搞好年度考核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部署,这次会议为我局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二是成立了考核领导小组。局长刘向荣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马克林、局长助理王智成、办公室主任马若飞为成员,并下设考核办公室,工作人员:马若飞、张馨、王宁华。统一组织协调局年度考核工作。制定了《吴忠市统计局年度考核和实施奖惩工作的安排意见》。三是组织学习,提高考核人员的施考能力。月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学习、理解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二五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吴人发[]号)中有关指示精神和规定要求;对民主测评表的填写规定进行了统一。进一步明确了考核工作的方法、步骤、组织程序、报表填写等具体细节问题,提高考核组人员的组考能力。四、个人总结。每一名干部职工都要根据本职位的职责任务要求和年初局下达的目标任务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改造思想和指导工作的情况;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作风情况;遵守纪律,坚守岗位,服从大局情况;团结协作,勤奋敬业,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上级领导交办任务情况。要求述职报告要突出本职工作,详略得当,简明扼要,既要讲成绩,也要讲不足,措施要写实,字数控制在字左右。局各科室的总结报告交局办公室。五、民主测评、述职。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局各科室负责同志以及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在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述职完成后,对上述人员进行测评。六、确定考核等次。要以平时考核和半年考核情况为基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确定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人员。优秀等次人员按照市人事局规定的程序和比例产生。要按照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确定的程序产生初步人选报局党组研究审定。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一周。七、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为参加考核人员的%以内确定。年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人员,不占本单位优秀人数比例,可直接按照规定上报。八、表彰和奖励。局党组将召开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确定为优秀等次和奖励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品。

整个考核工作,由于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措施得力,顺利完成了这次考核工作任务。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3

二、考核对象

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中区教师进修学校、莆田第六中学、莆田华侨中学、莆田锦江中学、莆田第七中学、莆田第十四中学、莆田第十七中学、莆田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共8所学校班子以及学校科级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考核,不列入本次考核范围。以上8所区管学校及区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时间另定)。

三、考核任务

1.考察了解学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以及班子成员履职情况;

2.民主推荐2018-2019学年度校级领导干部考核优秀等次人选。

四、步骤程序

年度考核工作按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综合分析、评定等次、反馈结果等程序进行。

1.成立考核组。由1名组长和4名成员组成,组长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担任,校长兼任党支部书记的由副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成员从非校级的学校职称考评小组成员、支委成员和工会委员中选取4名,考核成员名单要在考核工作预告中公示。

2.公示。在学校校务公开栏中考核工作预告,公示学校及班子成员任职期述职述廉报告以及学校考核组人员名单。

3.召开干部大会。①总结述职。由校长代表班子向大会作学年度班子总结述职,其他校级领导干部采取书面形式述职;②测评推优。对学校运行情况以及班子成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书面推荐2018-2019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

4.综合分析。对民主测评、年度推优结果进行统计汇总,结合平时工作,综合评价意见,形成年度考核材料,学校班子及班子成员的考核材料经过考核组成员签名后由学校统一存档;民主测评和年度推优汇总表纸质材料报组织股存档(电子稿于8月30日前发至zz309@126.com。)

5.评定等次。区教育局根据学校报送的民主测评和年度推优情况,结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情况以及局机关各股室反映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年度考核等次。

6.反馈结果。年度考核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反馈,各学校在领导班子范围内通报反馈的有关情况,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专题会议,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

附件:

1.学校领导班子2018-2019学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2018-2019学年度民主测评表;

3.2018-2019学年度校级领导干部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推荐表;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4

二、时间安排

从2009年1月12日开始,1月15日前结束。

三、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人员的确定

1.以暑期业务考核为依据,从考核结果优秀且至今表现突出的人员中,依照考核分数按指标依次择优确定。

2.优秀指标以2007年年底各单位的编制核定数为标准,超编的以编制数为基数,缺编的以实有的在岗人数为基数,暑期后新上岗的本科毕业生及不参加本单位考核的人员除外,比例为基数的10%,保留整数,去掉小数。

3.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4.对在本年度被省组织人事部门评选或经省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比例增加1%,被中组部或人事部授予全国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比例增加2%;对在本年度平时工作中获行政记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含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获*区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的人员,年度考核可直接定为优秀,不占本系统评优指标(证件人事科审核)。

5.被评为“窗口学校”的增加1个优秀指标;按照*区教育局《关于建立干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促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支教教师在支教单位学年度考核进入本单位前30%的(已进入本单位考核前10%的,使用本单位评先指标)直接定为优秀,按人数增加指标。上述增加的指标已加在了各单位的评优指标中。

(二)合格人员的确定

经考核介于基本合格与优秀人员之间的均为合格等次。

(三)基本合格人员的确定

“基本合格”是指在年度考核中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为合格等次有些勉强,但又不能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不合格人员的确定

1.受党内严重警告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确因一时过失,可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2.受撤销党内职务及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3.受及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连续两年被定为基本合格的,将其第二年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五)下列人员不评定等次

1.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般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2.受一年处分及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受处分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条件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上述条款规定办理。

6.受到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7.*年聘用的本科毕业生,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四、奖励办法

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即为受奖人员,受奖分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三个等次。其中嘉奖约占受奖人员总数的82%(具体指标分配见附表),记三等功约占受奖人员总数的15%,记二等功的由局统一平衡。各单位从三等功人员中推荐一名二等功候选人,最后由教育局确定上报二等功人选。

五、几个具体问题

⒈科级人员参加组织部的考核。

⒉*年暑假前借到教育局的人员参加教育局的考核。

⒊暑期业绩考核之后调动或借到其它学校教师,回原单位参加考核。

⒋中心校、成人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含负责人)等法人的考核,由教育局统一组织。

⒌副主任以上领导干部考核由中心校(区直学校)统一组织。

⒍二线、提前离岗(含科级)等不在岗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考核,不作为优秀指标分配基数,只要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⒎外系统借调的人员在所借单位参加考核。

⒏病休非编人员,不参加考核。

⒐凡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经举报(限定期限截止到1月17日,举报受理单位为被举报人所在中心校或区直学校)核实无误,取消其此次评优评先的资格。

⒑各单位必须将评优评先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3日无异议的,由负责人签上“经公示无异议”方可上报教育局。

六、上报材料及时间

(一)材料:

以中心校、区直学校为单位将下列材料报教育局人事科:

1.《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统计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年度考核等次统计表》、《*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单》、《*年度考核小组名单》、《*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名单》和《*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业绩考核汇总表》、《*年度中层领导考核名单》各一式一份盖章后交人事科,并发送到邮箱FNQJYJZGB@,密码:8188002(Excel格式)。

2.各单位推荐二等功候选人1名,要形成不少于2000字的事迹材料和500字的简要事迹材料各一份并报Word格式盘。《奖励审批表》,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各填一份。

3.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每人一式二份,各单位收集时,两份分开,并按照先优秀、后合格的顺序摆放,以便查验入档;执行工人工资系列的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单独收集上报。

以上个人填报材料必须用碳素笔填写,且字迹要工整,不得漏项,表格不准复印。

(二)时间: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5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机关领导成员)的15%以内。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在事先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到20%。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负责本机关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拟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后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含派出机关)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见附表四)于翌年三月底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

各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见附表五),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其它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赴本省市、县党政机关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参加扶贫的公务员,在省扶贫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省扶贫工作队员年度考核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赴省外挂职及、援疆的公务员,当年未结束的,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第二十六条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七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6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机关领导成员)的15%以内。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在事先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到20%。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负责本机关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拟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后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含派出机关)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见附表四)于翌年三月底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

各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见附表五),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其它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赴本省市、县党政机关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参加扶贫的公务员,在省扶贫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省扶贫工作队员年度考核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赴省外挂职及、援疆的公务员,当年未结束的,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第二十六条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七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7

第三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和现实表现为根本依据。

第四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实行定期考核的动态管理办法,每二年选拔一届,每一届管理期二年,管理期满即自动终止县级优秀专门人才资格,同时不再享受县级优秀专门人才的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报下一期。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推荐对象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安心*工作,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二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不包括已离退休人员,选拔条件将随着管理期不同而进行调整,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的将在开展选拔工作时予以确定,获得奖励和成果的必须是首位完成者或主要完成人):

(一)获得省厅、市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奖(其中省厅、市级必须为二等奖以上)。

(二)在技术革新改造、新产品开发、质量管理、技术引进和开发等工作中,解决了疑难问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经有关专业部门认证,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理论研究上有独到见解,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论文奖;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成果二等奖一次或二次三等奖,得到县内外同行公认,并成为某一学科的带头人。

(四)在企业、经济或其他技术性较强的单位担任领导,以科学管理手段从事管理工作,经济效益在本县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并被授予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五)在教育、卫生、农业、畜牧、林业等专业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省级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六)长期在农牧业生产、技术推广等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科学普及、科技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县以上人民政府

表彰(其中县级表彰为二次以上)。

(七)对我县经济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方案,被采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八)在其他行业中做出与上述七条类似成绩以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选拔,但原来是专业技术人员,而走向领导岗位或调入行政机关后,没有脱离专业并获有新的科研成果,目前仍担负着课题任务的干部,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拔,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予选拔。

第三章推荐方法和选拔程序

第六条选拔优秀专门人才,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对个别在学术上、技术上造诣较深,确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也可直接提名。

第八条优秀专门人才的选拔程序

(一)公布条件。在媒体公开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方法。

(二)组织推荐。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及近二年的工作总结。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向县人

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择优推荐人选,并报送《*县推荐优秀专门人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三)人选初审。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人事及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优秀专门人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四)组织考察。初选名单确定后,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单位对初步人选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五)评委会评审。

1、组建评审委员会。为使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准确,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选聘有权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3-5人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并报经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办公室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总量控制兼顾专业覆盖面的原则,对参评材料的真实性和专业水平进行认定,确定优秀专门人才人选。

2、评委的选聘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人才战略方针;(2)在本学科领域中有一定造诣,了解本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专业人员状况,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3)

作风正派,为人公道,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声望;(4)非本届优秀专门人才候选人。

3、评审。召开评审会议,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在认真审查核实参选人员有关材料、证件的基础上,对有关论文、论著的学术水平和奖项的级别、位次等予以确认,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加会议评委二分之一以上的才能作为优秀专门人才正式人选。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方能召开。

(六)审批、公示。根据评审委员会评选结果和组织考察情况,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将优秀专门人才正式人选呈报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期间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取消资格;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正式列为县优秀专门人才管理序列。

(七)命名。优秀专门人才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县优秀专门人才》荣誉证书、奖牌。

第四章相关待遇

第九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在二年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专业技术津贴,同时获市级以上优秀专门人才称号的,此月技术津贴不再重复享受。

(二)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三)关心优秀专门人才的工作、学习。为了开阔优秀专门人才的视野,管理期内组织一次优秀专门人才外出参观、考察和学习;对优秀专门人才参加学术讨论、外出进修优先考虑。

(四)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专门人才,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组织到内地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进修和挂职。

以上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拨付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五章管理内容和措施

第十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事局、县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进行综合管理;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一)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二年奋斗目标,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建立实绩考核制度。对县级优秀专门人才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报告,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在管理期内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作为调整依据,二年期满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拔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拔评审。

(三)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各主管部门和优秀专门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同志要与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进行思想交流,及时掌握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优秀专门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优先申报,各级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安排。优秀专门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优秀专门人才可优先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五)建立县级优秀专门人才业绩档案。其中包括县级优秀专门人才登记表、年度工作计划、二年奋斗目标、考核报告、考核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在管理期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审查核实,报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优秀专门人才称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8

二、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千分制。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日常考核、重要贡献、民主评议、专项监控考核5个类别。

(一)工作目标。

包括基础性工作目标、重难点工作目标。

(二)日常考核。

包括政令畅通(决策、领导批示落实、市长公开电话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办理、办文办会等),依法行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通报批评与媒体曝,财务工作,违法违纪,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普法依法等10项指标。

(三)重要贡献。

包括招商引资、争取资金、争先创优、经验推广、对外宣传5项指标。

(四)民主评议。

包括领导评议、局属各单位评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企业评议、局全体人员评议5个方面。

(五)专项监控考核。

专项监控考核为重大问题扣分项目,包括工作作为、考核材料信息、反腐倡廉、党的组织建设、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等10项指标。

三、考核形式

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考核。由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各考核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加强日常监控和督查通报,推进工作落实。年终有局办公室根据通报情况核定计分,无情况通报或有效证明的奖分或扣分,不予确认。

(二)年终考核。由局办公室组织各考核责任部门,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核,汇总计分,并将考核结果报局考核委审查批准。

(三)计分办法。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得分=工作目标得分+日常考核得分+重要贡献得分+民主评议得分—专项监控考核扣分。其中,工作目标得分=业务职能性工作目标得分+重点工作目标得分+难点工作目标得分。

四、考核程序

(一)自查申报(2012年11月31日前)。各单位对照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局办公室。

(二)考核审核(2012年12月6日—12月15日)。

1、各考核责任单位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审,确定初步考核得分。

2、考核责任单位将经过审计确认的初步考核结果,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考核责任单位将经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初步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办公室。

(三)复核审定(2012年12月20日—12月30日)。

局办公室对各专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汇总,确定各单位考核得分,形成考核初步意见,提交局党委研究审定。

(四)情况反馈。局办公室根据局党委研究的意见,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接受被考核单位监督。

(五)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反馈后,局办公室将考核评定意见提报局党委研究确定。

(六)结果公示。考核情况在全局公示。

五、考核奖惩

(一)各单位考核等次的确定。

考核等次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综合得分为准,分为目标绩效考核优秀单位、目标绩效考核良好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合格单位、目标绩效考核不合格单位。

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其它单位为合格单位。

(二)单位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与授予单位荣誉称号、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分配挂钩。

(1)对优秀单位,局授予“2012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优秀单位”称号,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2)对良好单位,局授予“2012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良好单位”称号,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3)对不合格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六、有关要求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9

2018年寒假期间

二、活动宗旨

感恩高中母校、展示学子风采、弘扬大学精神

三、活动内容

在校大学生在寒假返乡期间,通过拜访母校领导老师、与学弟学妹们座谈以及举办讲座或报告会等形式,汇报自己在大学的学习、发展以及取得的成绩等情况,并就学习方法、志愿填报、个人规划等方面与母校师生交流心得、分享体会。同时通过《我们的舞台》宣传片播放、“我的大学”PPT宣讲等途径介绍我校的发展历程、专业特色、办学条件以及就业去向等情况,解答高中学生关注的有关高考和大学生活的热点话题,努力搭建起我校与相关高中学校之间的桥梁,以吸引更多的优秀学子报考xx信息工程大学。

四、组织单位

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联合主办,学工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各学院学办、分团委负责在本学院范围内组织落实。

五、参加对象

全体在校普通本科生均可报名,以个人名义或自行跟老乡、高中校友等一起组建团队参加,学校鼓励成绩优良、性格开朗、表达能力较强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及曾获校级奖励的学生积极参加。

六、活动组织

1.策划报名

请各学院通知对活动感兴趣且有能力完成活动任务的学生,积极开展活动策划,并于2017年12月27日前到所在学院学办辅导员处自愿报名,原则上参加活动的学生不可同时申报个人与团队,请参加的学生填报《“优秀学子母校行”社会实践活动报名表(个人或团队)》(见附件2)。团队人数建议控制在3-5人范围内。

2.学院遴选

各学院汇总本院学生报名表后,在审查、遴选或面试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参加的学生名单(建议不低于本院本科生的4%),面向我校优秀生源基地或省级重点中学的优先,并填写《xx信息工程大学“优秀学子母校行”社会实践报名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2月29日下午16:00前将汇总表纸质版(领导审批签字、盖学院公章)和电子版报送至学工处招生办公室。

3.集中培训

寒假前,各学院负责面向本学院参加活动的学生开展院级层面培训,培训涉及安全教育、活动准备、活动组织、活动总结以及学校介绍等内容。

4.活动实施

寒假期间,参与活动的学生(含团队)根据活动策划和学校学院相关要求,具体实施“优秀学子母校行”社会实践活动。

5.总结报告

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请参与活动的学生(含团队)向所在学院学办提交活动总结报告。报告包括如下四项:

(1)“优秀学子母校行”社会实践反馈表(附件4,纸质版);

(2)图片(与高中大门的合影,代表性图片3-5张,电子版,JPG格式);

(3)“优秀学子母校行”活动小结(纸质版);

(4)媒体报道等其他有关支撑资料(原件或照片、截图等,选报)。

6.成绩考核

“优秀学子母校行”社会实践活动作为我校社会实践领域的常规性内容,纳入学校的社会实践成绩考核与学分认定范畴,具体内容以《xx信息工程大学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8〕11号)规定为准。各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成绩考核与学分认定工作。

7.评奖推荐

根据《xx信息工程大学“优秀学子母校行”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学发[2017]45号,附件1)文件精神,活动设置先进个人、先进团队、优秀实践报告、优秀指导教师以及优秀组织奖。

请各学院在开学后两周内,汇总学生提交的总结材料,进行考核鉴定和评奖推荐,根据文件规定的评选标准,按比例推荐先进个人、先进团队、优秀实践报告、优秀指导教师,并填报《“优秀学子母校行”社会实践活动总结汇总表》(附件5)。推荐名单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通过奥蓝将电子版材料报送学工处招生办公室。优秀组织奖由学院按规定自行申报。

8.总结表彰

学工处汇总后,组织复核、公示、发文,适时开展全校表彰活动。

七、工作要求

1.“优秀学子母校行”社会实践活动是落实思想教育、专业教育和社会实践的有效载体,各学院应高度重视,依据通知要求,结合学院特色进行招生宣传,明确专人负责,统筹策划,精心实施,在宣传南信大的同时,使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2.活动前,各学院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为每位学生(团队)配备活动指导教师,确保活动全过程安全、文明、有序,真正展示出我校优秀学子的风采,同时努力做到“学生有收获、活动有成果、媒体有声音”,积极发挥微博、微信、QQ群等传播平台,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

3.活动后,各学院要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具体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改进措施(总结文字部分要短、实、精)。下学期开学两周内,总结纸质材料、申报优秀组织奖报告、附件5评奖材料等(无须报送学生纸质申报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学工处招生办公室,电子材料通过奥蓝系统或电子邮箱报送。

八、联系方式

活动联系人: 办公电话: ;

办公地点:老 电子邮箱: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10

二、《昌邑小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的实施

根据实施细则中校务公开内容的范围,我校按照公开程序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公开或审议。

⒈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

月日,学校成立自评领导小组和个专项评估组,制定了自评工作计划。月底召开校务会、行政会、教职工大会,认真学习了《督导评估手册》,进行宣传发动,布置了工作计划,提出任务要求。月至月各专项小组认真对照各项评估指标,收集信息,并整理有资料。月校务会、行政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教代会通过,确定申报等级为示范二级。月至月上旬,全校动员,分层分级落实任务,各专项小组完成级指标自评表的填写工作。月中旬各专项小组完成分报告。月底召开教代会,审议自评报告。月上旬基本完成,请督导室领导来校指导工作,我们对不足部分,及时加以修正、整改。

⒉工会换届改选

月上旬学校党支部对三年一次的工会换届改选进行了宣传发动,在全教会上决定选举方式。月日进行组室提名,提名较集中的列为候选人。然后在校务公开公告栏中对候选人进行情况简介。月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正式改选,当场唱票进行汇总,然后上报学区。这一工作符合民主程序,符合群众意愿,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⒊教代会

三年来,两届工会委员会共召开了八次教代会。

七届一次:昌邑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三年规划讨论、通过昌邑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讨论、通过

七届二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年终考核

年度局、校优秀名单(校考核小组推荐)

年度工会财务及经审报告

七届三次:昌邑小学教工考核制度修订

昌邑小学教工奖惩制度修订

昌邑小学教工岗位责任制修订

昌邑小学教师行为规范细则

七届四次:校中层干部考核、校党政考核

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及经审报告

七届五次:制定昌邑小学师德规范

七届六次:党政考核及中层干部述职,群众评议

学校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及经审报告

八届一次:后备干部推荐工作

“昌邑形象教师”评选细则

八届二次:讨论、修改,进一步完善督导总报告

⒋党政领导年度述职报告

三年来,校长和书记当着全体教职员工的面进行了述职报告,述完职,校长书记离场,由工会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教工对党政领导的考核,考核表收教后,当众封袋,上交学区。

⒌工会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公开

每一年,工会财务委员张青凤同志向全体会员汇报了年工会财务收支情况,经审委员邱鸿年作了经审报告,得到了会员的普遍认可。

⒍职称评定

我校通过教代会的选举产生了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小组群众代表两名——沈煊老师和陆翌老师。在年小二升小一、小一升小高的职称评聘中,先由符合条件的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再由职评小组成员经过深入细致地分析、讨论,最终确定送审人员。对条件不够但又上报的教师逐一说明不送审原因,消除他们的顾虑,指出今后努力方向,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机会,弥补不足。××年月,由于沈煊教师内退,补选杨佩青教师为教师代表。××年在小一升小高的职称评聘中,学校里符合条件的有位老师,但实际名额只有一人。校职称评定小组投票同意杨文英教师评为高级教师,另两位符合条件但受名额限制的教师,学校在第二年将对他们低评高聘。

⒎年终考评

每一年度都有年终考评工作,在此项工作中,我校遵照“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途径保证“优秀”的产生公开、公平、公正。我们首先让教师在自己组内交流年终小结,在交流的基础上,根据学科教师比例产生“优秀”候选人,再提交学校评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汇总后,根据个人实绩,确定优秀名单,这其中严格控制中层干部“优秀”比例,尽可能考虑确有贡献的、第一线的教师。接着张榜公布优秀人选,给大家一定的时间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最后上报局人事办。

⒏报或评定先进人物

在近一年中,我校分别向上级申报了区“三八”红旗手、区先进工作者、区园丁奖、局优秀党员、局青年岗位能手、学区优秀党员、学区优秀团员等不同级别、不同层面的先进称号,原创:但无论是哪一级的评优工作,我校都根据标准或条件,按照民主推选的方式层层落实,因而使得各类评优真正符合民意,尊重实绩,也一次次振奋了人心,起到了促进教师发展的目的。

⒐副职聘任

年月,学校从实际出发,对副校长一职进行了公开聘任,在各组室的充分酝酿下,高名义同志被一致推选并受聘。

⒑浦东新区教师奖金分配方案

三、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思考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11

二、考核内容和等次

人员考核以职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德和绩。从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完成重要工作任务、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德;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产生的效果等方面考察绩。科室考评从履行岗位职责、承担重要任务、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方面考察。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委属事业单位人员及工勤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名额由市公务员局确定。委内评选"优秀科室"3个、"先进工作者"5名(含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各1名)。

三、考核计分

考核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及队伍建设考核、年终民主测评,总分为100分,同时设有加扣分及一票否决因素。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工作业绩及队伍建设考核(60分)

1.工作业绩考核以职位(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具体考核科室、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等情况。机关建设主要考核人员学习、工作作风以及效能建设等情况。

2.工作业绩及队伍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由单位根据科室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履行情况分别考核。

对工作人员主要考核:作为责任人承办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信息报送、调研报告、在线学习、读书笔记、工作日志、出勤情况。

对科室主要考核:承担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信息报送、政务公开,并综合科室人员个人项考核情况。

3.考核方法。每半年进行一次,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填写承办工作完成情况登记表,由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给予打分,并公布考核结果。年度终了,上下半年得分平均数即为该项得分(工作业绩及队伍建设考核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二)年终民主测评考核(40分)

1.个人总结和述职。被考核人要结合本职工作,按照职位职责标准和要求全面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民主测评会上述职。

2.开展民主测评。工作人员和科室分别进行,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测评,投票范围为委领导和被考核人(1人1票);科室测评委领导1人1票、每科室1票。

对工作人员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类票系数分别为1、0。85、0。7、0。55,按照每人有效票数加权得出个人测评系数,系数乘以40即为个人测评分,直接纳入年度考评计分。

科室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按照先进、良好、一般、较差四类票,系数分别为1、0。85、0。7、0。55,按照科室有效票数加权得出测评系数,系数乘以40即为测评分,直接纳入年度考评计分。

(三)加减分因素

1.凡获得市直部门、市政府(省直部门)、省政府、全国以上先进个人分别可加分1分、2分、3分、5分。

2.承担事项办理受到市以上通报表彰和典型经验推广的,每项加2分。

3.撰写调研报告获市以上表彰奖励的每篇加2分。

4.参加全市统一集体活动的每人加0。2分。

5.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例扣2分。

6.承担市长热线、市民论坛回复,议案、提案办理,督办及限时办结事项办理,办理拖延每项扣0。5分,被退回要求重办,每项扣1分。

7.机关效能督察有违纪现象的每例扣1分,被通报批评的每例扣2分。

8.信息采用奖励分数以功效系数法计算,最高得5分。

(四)一票否决因素

在廉洁从政、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招商引资等事项中凡没有完成年度任务或出现违法违纪者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制,被效能通报或效能检查扣分者、累计请假超过应休年假20个工作日者,取消评优资格。

四、考核等次确定

(一)计算得分

工作业绩及机关建设得分、民主测评分之和即为工作人员和科室基础得分,加上加减分调整后即为最终得分。

(二)初步确定考核结果

按照市年度考核规定的优秀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额,将得分位居前列者(与考核规定等额)即确定为优秀的人选,再按得分依次(单位确定的名额)确定为单位先进工作者人选,除优秀外按照得分情况分别定为称职(70分以上)、基本称职(60分以上)、不称职(60分以下)档次。

科室考核按照得分和单位确定的先进科室名额,将位居前列者预定为先进科室,其余按照得分分别定为合格(70分以上)、基本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档次。

(三)认定考核结果

将初步考核结果,提交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认定,报委党组研究批准,确定年度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和"优秀科室"、"先进工作者"公示名单。

(四)确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12

第四条考核内容分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两部分。

(一)食品安全。各乡镇政府(丹凤城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政府工作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情况。

县直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公共管理、部门监管(种植养殖环节、生产加工环节、市场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等监管情况)和其它工作情况。

(二)药品安全。各乡镇政府(丹凤城区管委会)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政府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情况,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情况,药品质量监管情况,药品安全应急机制建立运行情况,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情况。

县直相关部门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公共职责和部门监管情况。

第五条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政府(丹凤城区管委会)和县直相关部门签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确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单位可适时调整。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制定,分别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组名义印发实施。

第六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政府(丹凤城区管委会)和县直相关部门分别在每年11月30日前,对本乡镇、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向考核工作牵头单位递交书面自查材料。

第七条组织考核一般在年底前进行。考核组通过听取乡镇政府(丹凤城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及记录,现场抽查、了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安全状况等方式,对照考核实施细则逐项进行评分。

第八条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对同时具有食品安全与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考核单位,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各占50分。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分配为:乡镇政府6名(设一、二、三等奖),县直相关单位2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发生集体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经营使用假劣药械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二)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较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年度考核优秀公示报告篇13

第三条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研究改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分阶段评价,结合日常工作进行,重点是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

第七条年度考核。当年元月l日至12月31旧为一个考核年度。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考核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指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通用能力包括::政治鉴别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领导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匹配的统,筹计划、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语言文字表达、专业及业务能力等;一般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指勤奋敬业的程度。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出勤率。

绩:指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包括依法履行职位职责达到任务目标的程度,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效果。廉:指廉洁、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有无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标准分别为: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犯有严重错误。

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公务员总数的15%。优秀比例实行分职务控制,不得相互侵占。

第十条量化考核。一般方法是将德、能、勤、绩、廉细化成若干评价要素,每个要素按优劣程度不同授予权重,分领导、同级、下级三个层次或分领导、同级和下级两个层次分别测评,各层次各占一定比例综合出个人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考核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合理、要素齐全、量化科学、操作简便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职能、职位,工作特点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的参考标准:优秀:91分以上;称职:71分至90分;基本称职:60分至70分;不称职:59分以下。

第三章考核领导及机构

第十一条考核实行行政首一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组织考核,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由其授权同级.副职负责,组织人事处(科、室)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乡(镇、街道)机关组织考核成立考核小组,由分管副职、组织人事管理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举产生,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组织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心胸宽广,群众威信高。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千部的考核,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实施,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单位的考核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实施;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确定;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一清;

五、受理有关考核的举报;

六、撰写考核工作总结,负责填写证书、表格和文件归档;

七、考核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考核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科学的平时考核办法。一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进行工作记实,分阶段(通常为月、季、半年)定期进行小结;

二、考核人(通常为主管领导)及时掌握单位人员的出勤、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及各方面表现情况,分阶段(通常为月、季、半年)定期检查被考核者的二作记实,作出阶段性评鉴。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考核准备

(一)建立考核组织。成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计划。依据考核规章、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计划,要求具体可行、便于操作,内容包括:考核的依据、目的、起止时间、对象范围和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以及考核的组织领导。(三)进行宣传动员。宣布考核计划,学习掌握考核规章和政策规定,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提高公务员参与考核的

积极性,作好考核准备。

二、考核实施

(一)撰写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主要内容是:本职位职责和任务,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改进措施,同时写出自评意见。一般职位的个人总结报直接领导审阅,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的述职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二)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将个人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归纳后填入表内。

(三)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处(科、室)为单位进行,也可将职能相关、相互熟悉的若干处(科、室)合并在一起进行,人数较少的也可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先由被考核人进行总结述职,尔后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在评议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测评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领导职位人员可按管理权限专门组织述职、测评。

(四)确定考核等次

1主管领导根据公务员平时工作表现、民主评议结果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2一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进行审核;

3报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领导人)确定。

(五)公示。初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进行公示,必要时进行全员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巾有争议的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要查清并依据事

实,重新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送审备案。考核工作结束应进行总结,将《公务员考核审核备案表》送考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证书》送考核主管机关审核签章。

(七)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考核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三、后续工作

(一)归档。《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章后装入个人档案,单位考核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个人《公务员年度考核证书》作为考核结果使用审核的基本书证材料。

(二)复核和申诉。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其中,若复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等次,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15日内提出申诉,按《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办理。

(三)汇总上报。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于次年3月20日前将考核汇总数据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

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从军队转业为公务员的,根据转业鉴定和工作情况考核,转业当年一般确定为称职,次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第十六条升任、降任、转任、调任或其它原因导致人事行政关系变化的公务员,按新职位进行考核,其职位变化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七条挂职公务员的考核。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其中挂职时间不足180天的,由原单位考核;结束挂职的当年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单位提供挂职表现情况。

第十八条由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或从事其它工作的,一律由原单位考核,有关单位提供情况。国家和我省规定公务员必须参加的培训,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评语作为转正任职的依据。试用期满后6月30日前转正任职的,参加当年考核并确定等次;7月1日后转正任职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病假、事假、旷工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病假。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

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工伤除外。

二、事假。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三、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未请假又未上班视为旷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上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达到辞退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不进行考核:一、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工伤除外;

二、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三、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四、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辞退和开除的。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补充侦察未有结论和犯罪嫌疑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作出判决的,待有结论后视情况区别处理:无过错的,据实确定考核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按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以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一年处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查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处分的(同时开除工职的除外),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次年起正常考核;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考核,在处分期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表现作为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三、因同一错误事实,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考核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依据,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在现任职务期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方有晋升职务的基本资格。

二、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破格提拔使用的,必须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三、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予以降职,确定新的职务,降职决定在考核结束后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仍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辞退。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在三个月内予以降职,确定新的职务。

五、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

六、不参加考核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其晋升职务的年限顺延。

七、应降职而无职可降的,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依据,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晋升级别工资。连续五年考核为称职(允许含1年基本称职)以上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允许含1年基本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年终一次性奖金。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以其当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在考核审核备案后兑现。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和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不参加考核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其晋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档次的年限顺延。

上述晋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及发给一次性奖金的具体办法,按我省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公务员的依据,按下述办法办理:

—、按《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嘉奖的人员,按2%的比例在当年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评选产生。

二、近三年考核为称职以上是参与评奖和接受表彰的基本资格条件;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遇有评选先进和记功时,优先推荐;推荐、评选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侯选人,必须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三、近三年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和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均不得参与评奖记功。

四、推荐受奖候选人时,应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必须秉公施考。对违反考核规章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性质不同,给予单位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不兑现有关待遇的处理,其责任人按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考核中有、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按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审核备案制度,考核结果未经考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的,不能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考核工作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本级纪检监察和本部门公务员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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