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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申报材料实用13篇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1

 

wo村位于maomaoxiang**,全村总耕地面积10000亩,现有农户516户888人、党员34人、预备党员5人。近年来dd村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纪委的领导下,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强化廉政队伍建设、创新开展活动,在全村营造了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带动和提升了村民的廉洁意识和文明素质,现就创建自治州廉政文化进农村示范村的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全面启动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

为保证廉政文化进农村建设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介里尕希村党支部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突出抓好五项工作,逐步构建起务实高效的工作体系,实现廉政文化进农村的全面启动。

一是抓队伍组建。 为组建一支过硬的文化宣传队伍,村党支部经过认真研究、反复筛选,决定组织村辖区内的有文化、有**、有时间的老党员、退休教师及有文艺特长的村民,成立了廉政文化宣传队,通过他们的积极宣传和带动,很好的推进了“廉政文化进农村”。

二是抓骨干带动。重点确定骨干人员,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宣传队中起到带动作用,激发整个队伍的热情和活力。该村的退休教师杨承林在群众中**高,村党支部与她联系后,让她将村上其他人员组织起来带领一班人成立了老年腰鼓队,至今已编排节目3个、出廉政文化宣传板报4期。

三是抓阵地建设。在村主要道路建立廉政文化一条路(长1.5公里,悬挂廉政宣传牌16块),廉政文化墙2面(村文化室1面长12米、乡中学门外1面10米),廉政文化大院1个设在村文化室(悬挂固定廉政文化宣传牌10块),设立一组活动廉政文化宣传栏(共4块),在文化室外墙设立固定廉政标语4组,在文化大院内设立固定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栏3组,在村文化室内设立廉政文化活动室一个(室内配有电视、远程教育系统、投影仪、音响),设立廉政文化学习室1个(室内配有学习制度、廉政书籍、学习专栏),在廉政文化活动室和学习室内设有廉政宣传版面、标语等12个、廉政书法6个、廉政漫画1组。积极利用远程教育系统、广播和印发宣传资料向村民宣传廉政文化知识,并通过进行廉政培训充分发挥宣传和辐射作用。

四是抓后勤保障。为了顺利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示范点工作,乡党委先后支持四千多元,村集体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也拿出三千元,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五是抓制度建设 结合我村实际,制订了《村廉政文化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廉政文化学习制度》等制度,使“廉政文化进农村”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实现长效管理。

二、有效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实际的“五个一” 文化活动,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廉政文化的熏陶,从而推动廉政文化的深入普及。

看一批反腐倡廉图书和廉政漫画:介里尕希村在村文化室专门设立了廉政书架专栏和廉政漫画展,供村民借阅、观看,同时还开展读书交流活动,大家谈感想、说体会、提建议;

看一部反腐倡廉电教片

学一支反腐倡廉歌曲:村文化宣传队积极主动深入村民、校园组织学生教唱一支反腐倡廉歌,让“孩子带动家长、村民带动朋友”学唱廉政歌;

 

演一批反腐倡廉文艺节目:借助传统节日和农闲时间组织村文化宣传队共组织演出廉政文艺节目三个,观众达420人次;

讲一堂反腐倡廉课:村党支部组织村党员干部、进步村民上一堂反腐倡廉教育课3次,受教育村民达到200余人。

家庭助廉座谈会

倡廉助廉签字活动

廉政书法写作活动

三、全面打造廉洁文明的农村新风尚

廉政文化进农村工作效果实不实,关键看党员干部能否带头践行,作好表率。介里尕希村以村务廉洁为重点,严格规范村干部行为,狠抓廉洁自律工作,同时注重引导党员干部发扬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做勤廉表率,以自身行动带动村风民风的好转。

一是抓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践廉。凡村级重大项目,都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财务收支状况定期在公布栏内公布。今年五月以来,开展了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对村级事务进行民主监督、科学监督,形成了“村党支部提议、村民会议决策、村‘两委’实施、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四位一体的民主治村新格局。通过监督活动的开展提升了民主治村效果、规范了村级干部行为、保障了群众民主权利增强了村级班子公信力。

二是抓实干、讲奉献践廉。在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村两委班子和党员十多名党员干部克服天气困难,不怕苦、不计酬劳,义务修渠、打扫卫生十余天,为村集体节约了近8000元。

三是作表率、树形象践廉。村支部领导作为村队带头人,能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抓好自身勤廉建设,从而带动全体村民自觉实行廉洁自律。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2

二、活动内容

以市廉政文化“六进”示范点创建标准为标准,选择市城区“三办一园”四个单位为2013年“廉政文化进社区”示范创建点。各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方案,通过示范点建设,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廉政文化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廉政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感召力和凝聚力。开展一些廉政文化活动,使廉洁新风吹进每个社区,提高社区居民关心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性,倡导文明风尚,打造清风家园。

三、廉政文化进社区示范点建设标准

1、有社区廉政文化建设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做出整体安排,做到有设施场所,有表现形式,有活动内容,有教育功能,有文化内涵,形成亮点景观。

2、有社区廉政文化宣传阵地。在廉政教育室内悬挂反腐倡廉的格言警句、相关制度等。同时广泛举办廉政讲座、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和组织读书思廉活动。以社区电子屏幕、黑板报、阅览室、社区网站、休闲走廊为平台,打造廉政文化示范小区、廉政文化一条街、廉政文化广场、廉政文化墙,使居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廉政文化的熏陶。在社区所辖单位门口设立宣传栏,廉政警示栏,张贴廉政宣传画,重点宣传廉政时事、勤廉事迹、警示案例、廉政格言、党纪条规等内容。

3、有社区廉政文化宣传队伍。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要确定并培训一定数量的党员为骨干的廉政宣传员,熟练掌握反腐倡廉的相关政策,积极向社区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社区居民增强廉洁、诚信、守法意识,激发他们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四、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制定下发《关于深化廉政文化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要制定本单位廉政文化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方案,并将方案和组织领导机构材料报市纪委和市民政局。

2、申报实施。按照创建标准开展各种活动,将符合廉政文化进社区示范点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表》于3月18日前向市纪委、市民政局申报。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3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廉租住房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审查、公示、批准、入住和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二种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向社会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规定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一人属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是指相互之间有扶养、抚养、收养、赡养法定义务的成员。申请人家庭各成员必须共同一起生活。

(二)申请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申请人的住房(全市范围内)包括申请人家庭祖传、自建或购买(受赠)的所有房屋,也包括申请人家庭5年内出售的房屋。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

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申请人家庭原拥有超出上述保障面积住房,因各种原因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申请人填好审核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需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分别进行公示。

在镇乡、街道审核的基础上,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上述申请后,会同民政、国土资源、房改办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中注明,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中注明,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房改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在各相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建立档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三)公示

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举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最后的批准。

(四)批准

经公示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填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现住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租赁证)或有关产权资料;

2、市房地产管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审批表15日内做出批准决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或电话通知当事人。

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空置廉租住房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租;否则按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地域范围及计划对被批准家庭安排轮候配租。

(五)签约

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按补贴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六)实物配租或发放货币补贴

进入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家庭实行幢、单元、房号抽签定位后,领取房门钥匙,交接房内设施。申请人无正理由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对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签订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发放补贴。

第八条轮候顺序

符合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按以下顺序轮候安排: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登记条件的老、弱、病、残的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原则上实行实物配租;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低保标准的20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批准日期的先后,分别按家庭人均收入从低到高确定顺序。同等条件的,按抽签确定顺序。

3、对在农村或城区有房屋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户主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实行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九条复核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低收入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并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条退出

(一)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自身条件发生变化的,其户主或家庭成员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告。自发生变化当月开始取消保障资格。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经相关部门复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出书面通知。

原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搬迁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

原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从当月开始停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4

2、根据吉府字(2012)151号《关于同意市中心城区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公开摇号销售公告的批复》精神,围绕2012年工作目标和2012年市中心城区建设650套廉租住房和1000套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做好我区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审查审批申报工作,通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经过公开摇号确定新中签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1479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897户。2012年11月中旬1000户中签的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申购到新房,2012年12月中旬650户中签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3、依据市、区文件精神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开展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2012年底全区低保家庭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933户,累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99万元。同时围绕吉府办字(2008)165号《关于印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吉区府办字(2008)99号文件精神,全力做好我区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的扩面工作,经摸底调查全区确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547户,为使赣建房(2012)1号《关于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落到实处,经过三审核、三公示确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724户,12月底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领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4、在市、区档案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省、市城建房产挡案执法调研活动,得到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获得大量的档案管理经验。并结合实际开展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资料整理统计,整理、统计廉租住房补贴对象资料958户,经济适用住房档案1685户,核对区属部门、单位的住房档案330余份;特别是为城南拆迁改造工程、滨江四期工程拆迁提供房改房的原始档案及资料,解决针织内衣厂、工行、农行、财产保险公司等住房方面的问题,有力支持市区重点工程的建设,清除了拆迁障碍,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存在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审查审核把关不严。一是部分社区居委会马虎了事、缺乏责任心,把不属于本社区范围内的也报上来,造成重复申报使申请对象虚多;二是人情作怪,做老好人把不符合条件的亲戚、朋友等一一放行,增加审查难度;三是政策解释不明晰,遇矛盾往上交,不利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工作的开展。

2、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面积难以确定。一方面申购对象、申请对象工作不稳定、调查时间仓促等难以确定申购对象、申请对象真正的收入;另一方面是深入实际调查不够,造成调查资料不全,不利于真正了解申购、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第三方面人员流动大、工作单位不配合等等,使申购对象、申请对象人均住房面积难以真正弄清。

3、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逐步推行,在外地工作人员纷纷来办理未享受政策性优惠住房等证明的问题。特别是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廉租租房申请对象,由于目前情况复杂,个人资料难以了解清楚,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差错,造成不良后果。

三、几点建议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5

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住房保障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主要是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资格申请核定材料,主要包括: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廉租房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已婚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申请家庭现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有他处住房的所有这些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共居人现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学生在校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领取退休金存折复印件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证明);原有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军官证等需特殊证明的材料);需要优先轮候配售家庭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要提供拆迁证明或重残证明或大病证明或危房证明或优抚证明或干证明等等。

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的特点

每一个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都必须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以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单一。不论申请什么性质的住房,都须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所涉及的范围、内容大体与上述所列审核材料雷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材料数量上有多有少。因此,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内容比较单一。

2.数量大。由于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仅通州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有1.2万余户(中等收入家庭不计算在内),申请保证性住房的家庭还是比较多的。从启动保障性住房工作至今,我区就有近4千户家庭或个人申请了“三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因此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虽说比较单一,但其档案数量还是比较大的。

3.形成时间的不定性。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三级审核:即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市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备案。两级公示:即初审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工作单位及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复审后由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和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虽说审核程序、审核工作的时限是有具体规定的,但每一批次上报备案的户数是不确定的。有时一批会达到上百户,有时一批只有几十户,也有可能年底上报,第二年年初完成备案的。总之,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不能以自然年度确定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所以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具有不定性。

三、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材料的整理方法

由于审核档案材料内容单一,数量大,以备案时间作为审核工作的结束,因此在现实工作中,住房保障部门通常采用的整理方法有两种:

(一) “年度——问题——保管期限”

首先,要按备案完成时间划分立卷归档年度。由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文件材料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后,才算完成此项工作。一方面审核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数量不等(实际工作中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还是比较多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宜采用档案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即等到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再进行立卷归档。如按照此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势必会造成大量资格审核文件材料的积压,不利于文件的管理和利用、易丢失,而且整理工作量也会很大。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整理工作应随着资格审核材料备案的结束及时进行,以避免材料过多造成存放混乱。

其次,由于档案内容同属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而且申请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主体是以家庭为主(也有少数超过30岁的大龄青年),每一份申报材料相对独立、稳定,变化不大,只是在数量上小有变化,笔者认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核定档案应采取“一户一卷”的形式立卷归档。采用“一户一卷”的形式整理,既便于拟写题名(由于档案材料内容单一,只需将房屋坐落、申请人姓名、申请房源类型录入即可),又便于录入检索,简便、实用。

第三,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住房保障审核材料属于“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中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范畴中的“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30年”。因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只是对申请人申请购买“三房”资格的一种认定,其目的主要是审核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如条件符合则表示已具备申请购买“三房”资格,但并不表示已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只有取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才确认获得已购房屋的所有权(有关房屋产权等文件材料应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立卷归档,期限为永久)。因此,将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的期限定为30年是比较恰当的。

第四,案卷的排列。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档案应在一个目录号下按照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大流水排列。后续工作产生的档案材料按形成的时间排在资格审核档案的后面。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整理方法简便,容易掌握,便于拟写案卷题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库房空间。不足之处在于:后续摇号、配售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材料较少(主要是摇号结果、安置意向书等),形成的时间较晚,按年度——问题——期限立卷后和前面的资格审核档案,不会在一卷或一盒内,不通过微机检索,很难查找、利用。

(二) “一人一档、一档一盒”

首先,根据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人从资格申请到选房结束,整个过程所产生材料的多少决定装档案盒的厚度。笔者认为现实工作中使用3公分的档案盒较为合适。

其次,每盒中的档案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一般的顺序是资格审核形成的材料在前、配售形成的材料在后,同一类的材料用不锈钢钉装订后加盖件号章)装入盒中。可在档案盒的脊背上用统一的格式标上申请人的房屋坐落和姓名,便于查找、利用。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材料不论何时形成的将全部放在一个档案盒内便于查找、利用。不足之处在于:占用库房空间较大。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6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文件精神,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工作重点,扩大受理范围,完善审核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居民群众居住条件,为建设和谐宜人新*作出贡献。

(二)工作机制

1.一次受理,逐级审核。由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社居委统一受理,并由社居委、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设置在*区房产管理局内)三级依次逐级审核。

2.严格标准,公开透明。严格把握政策标准,认真审核申请对象的资格和条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程序规范,服务高效。严格遵守办事规程,科学规范,按时办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4.动态跟踪,长效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变更,实施动态管理。

二、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生活。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收入应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这两项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2008年,本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2008年,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6平方米以下。

根据锡政发【2008】86号文件《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1、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2、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的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3、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三、申请、受理和审核

根据锡政发【2008】86号文件《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5、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受理与审核

根据锡民救【2008】63号文件《无锡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方法(暂行)》有关规定:

1.社居委工作流程

(1)公告与宣传

根据政策规定和上级统一部署,及时向辖区居民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公告接受办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履行告知义务。

(2)受理

接受申请家庭的咨询,向申请人说明填写要求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负责接受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明和材料。申请家庭提供全部完整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办理时限的起算时间。

(3)初审

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在1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居委在《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中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对初审通过的,由社居委签署意见,并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2.街道办事处工作流程

(1)复审

对社居委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核实情况。

(2)处理

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在《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相应栏中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所在社居委;经复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工作流程

(1)负责接受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明和材料。完成《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工作,《无锡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可由申请人自己带到社居委审核,也可由住房保障人员发放到社居委。

(2)审核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的审核,必要时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3)公示

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1、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公示送达申请家庭居委,由社居委在公示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公示表拍照存档,照片发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邮箱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2、由民政局将公示表发放到各街道、居委。公示期间社居委工作人员拍照存档,照片发送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邮箱中。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邮箱:nchzfbz@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7

本办法所称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城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同时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超出50平方米的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市房产管理部门商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租金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家庭的;

2、无房户、危房户,或拥有私房和承租住房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3、具有**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

5、符合国家、省、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确认证明;

(三)申请人居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四)由市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私有住房或承租住房的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管理局;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诉。

第十八条市房产管理局和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8

(二)坚持先租后售、群众自愿的原则;

(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排队轮候的原则。

二、廉租住房租金或售价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或房屋售价由县物价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的成本造价确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状况每年进行调整。年度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

(二)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的确定。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当年成本造价由物价部门进行确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土地成本和税费等。

三、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及售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及建设。

四、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户可申请入住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取得县城规划区内非农村常住户口3年以上(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并在本县居住生活的。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过房产。无房户是指没有私有住房,在市场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4.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分配对象: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2.违章搭建,扰乱城市建设管理秩序的;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4.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中有房产或机动车辆的。

七十岁以上老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之内,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不属三无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有法定监护人)。

五、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廉租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初审公示后报其所在的主管部门复审,复审结果公示后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后确定初步名单,张榜公示后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一)申请

符合廉租住房家庭申请条件的,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4.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

5.享受低保家庭低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等进行初审核实,将推荐名单按优先保障顺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单位将《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书》及申请材料报其主管部门。

(三)复审

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的推荐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初步名单(按优先保障顺序排序)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批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列入初步名单的家庭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廉租住房的分配

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参加廉租住房分配。住房套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户数时,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配租。

七、日常管理

(一)合同签订。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须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八、续租和退出

廉租住房实行续租年审制度,承租家庭从取得租住廉租住房之日起10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租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弄虚作假的;

2.家庭人口、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3.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

7.承租人家庭因多种原因外迁的。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廉租房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廉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腾退的廉租住房纳入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房源。

九、为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能力,结合承租人的申请,创新保障性住房之间的相互转化机制,按照“转一建一”的原则,可以将部分廉租住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即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先租入住后,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购买后廉租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理,同时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补足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部分,使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的总面积不减少。

十、监督管理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9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渠道,离开举报,控申检察工作将无从谈起。我院控申科按照上级精神,深入有效地开展举报工作,力求务实。不断拓宽举报渠道,为群众举报提供便利条件。要进一步落实好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工作,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同时,继续加大举报初查工作力度,个人初查案件20件,紧密配合自侦部门快速出击,明确初查范围和决定程序,规范和加强初查工作。凡属检察机关管辖,有查办价值的,都应进行初查,并适时反馈处理结果,取信于民。要严格执行举报、控申案件流程制度,对受理的控告、检举线索要认真审查,及时准确分流,对移送案件要强化认真进行催办、督办工作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密切与纪检监察及其他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的工作机制,努力拓宽案源渠道。二00七年5月22日至25日到乌市参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会、调研文章获优秀奖。5月30日至6月30日参加地委党校举办的妇女干部培训班学习,结速后去内地考察。9月20日至10月26日参加了市党校第三期乡科级干部理论研讨班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

2、深刻认识控申工作面临的形势,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接待工作是控申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使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窗口”,是检察机关获得案件线索、依靠和发动群众实行法律监督的基础环节。我们要继续发扬严格执法、热情接待的优良作风。认清形势,以群众满意为接待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共接待来信来访40件,其中举报村书记、主任及单位领导贪污线索8件,挪用公款线索8件,其他9件;受理民事申诉15件,今后不断拓宽知识面,加快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创新力度,紧跟时展,确保控申工作与时俱进。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3、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案源渠道

检察工作离不开群众支持,控申工作更加如此,为了更好地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举报工作的积极性,让群众更多的了解检察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工作势在必行,做好宣传工作不仅在于拓宽案源也是一种普法工作,不仅是监督更是一种教育工作,预防工作。走到群众中去,面对面的开展宣传工作,旨在扩宽与群众的“桥梁”拉近与群众的“纽带”。二00七年三月四日开展了维权岗法律宣传,四月二十日开展了宪法法制宣传,六月二十日地、市两级检察院开展了大规模的举报宣传周活动,“举报宣传下乡,法制教育赶集”精心制作各种宣传挂图,散发多至六种以上的宣传材料上千余份,定点接待群众举报,共提供法律咨询300余人,写调研文章三篇,出简报三份,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竞赛及业务考试。把简单、不定期的宣传工作开展成专业、定期的接待咨询工作;把我们的宣传材料做到人手必备法制工具;把宣传工作落实到千家万户,使反腐败斗争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10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为市区内城镇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申请对象条件认定

(一)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按分户认定。家庭成员属同一户籍的,已立户的由户主申请,未立户的由男方申请。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市房管中心出具无房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天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5天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中心。

(四)市房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就申请人的低保情况进行核实,并反馈市房管中心。

(六)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信息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由市房管中心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按照本批次房源数量1:1.2的比例,通过电脑摇号方式,从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信息库中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动进入入围家庭。

第八条申请家庭根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在选房现场当场公布,并办理公证手续。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选房家庭名单及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市区廉租住房配租证》(以下简称配租证),注明所选住房位置等。

第九条申请家庭凭配租证签订租房合同一式四份,租赁双方、市房管中心各一份。在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各种费用,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廉租住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条对按顺序选房后剩余和未按规定期限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由市房管中心再次按1:1.2的比例进行摇号分配。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从调整租金文件出台后、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下一合同年度起,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租期满前30日内向市房管中心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况,由市房管中心和民政局共同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租金;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拒不退出的,由产权单位向市人民法院提讼,强制退房。

第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租赁直管公房的家庭需在签订廉租住房实物租赁合同30日内退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租金水平的50%收取,由市物价局审核认定,城市最低收入人群免收租金。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11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为制定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统计局、房管局、工商局、人劳局、民和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以下简称“县房调办”),其工作人员以县经房办人员为主,另从民政、统计部门各抽调2名业务骨干组成。其他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民和镇、各居委会(社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摸底调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四、摸底调查时间

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拟于9月1日开始,至10月26日结束,为期两个月左右(10月28日前上报市房调办)。

五、摸底调查对象

此次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的对象为县民和镇居民,所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足20*年我县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0元(含1*00元)的家庭。

申报家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年8月31日。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在20*年12月31日前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

离异家庭子女按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随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报。

六、调查内容

摸底调查按家庭收入分为8个档次,分别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系数0.3、0.4、0.5、0.6、0.7、0.8、0.9、1.0以下,相应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分为7个档次,分别为无房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5平方米、6平方米、7平方米、8平方米、9平方米、10平方米以下进行。在调查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年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以下,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各档次调查对象的数量。

民和镇、各社区要认真收集、整理、分析摸底调查的各种资料,建立和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基础资料,并根据情况变化加以补充完善,实行动态管理。

七、摸底调查方式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按照社区(居委会)、民和镇、县房管局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原则,采取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群众座谈、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通过上述方式,对辖区内的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数量、收入和住房现状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参与调查的人员以及社区、民和镇主要负责人要在调查材料上署名并签署意见,以示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摸底调查程序

(一)通过电视台、民和镇、社区张贴等方式摸底调查公告。

(二)属摸底调查范围的家庭到居住地社区填表申报。

申报所需材料:

1、《进贤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表》。

2、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经营户提供收入、纳税证明。

3、房屋(住宅和非住宅)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房屋、私有农房、租住公房(含廉租住房);以及已签定交易合同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或其他形式拥有的自有住房均须提供证明。20*年8月31日以后,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权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均需计算原住房面积。

居住地系非户籍地的家庭需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在户籍地住房情况的证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5、婚姻证明。

(三)社区对申报家庭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5天,申报情况属实、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民和镇政府。

(四)民和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社区报送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调查核实并将通过审核。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报县房管局。

(五)县房管局汇总后,县房调办在1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申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属实的家庭经县委、县政府、电视台、县主要人群聚集地公示5天无意义后,将通过审核的申报家庭相关信息录入摸底调查系统软件中,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电子和纸质档案。

九、工作职责

(一)县房调办负责政策指导和服务,并对此次摸底调查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和上报,全面掌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住房需求等情况。同时建立廉租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

(二)民和镇、居委会(社区)在县房调办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对各种调查资料进行逐一审核、汇总上报。

调查人员要认真对被调查对象的户籍资料和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进贤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表》和《进贤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调查函》。(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中盖上与原件相符的公章)

十、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摸底调查工作,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摸底调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十一、工作要求

(一)县房管局根据摸底调查要求编制管理软件,建立摸底调查家庭数据库。

(二)民和镇要按照县房调办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并加强对摸底调查工作的督导,对调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12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个体劳动者和无业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表C-1或表C-2),并提供家庭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

(三)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单位凭审核确认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购房手续。

对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审核确认后自行安排解决;单位没有房源的,可以成本租金的标准向市房管局申请租赁住房并以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出租给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其他申请人员,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根据确认文件统一安排房源,向住户办理手续。

市房管局提供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从以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款收购的腾空旧房和其他空置房中解决。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按本市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条件,每年核定一次。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廉租住房,由原出租单位收回,继续作为廉租住房的房源;如承租人不腾退廉租住房,自应腾退廉租住房之日起6个月内出租单位对其收取准成本租金,6个月以后收取成本租金;廉租房出租单位认为应收回住房时,按法定程序办理。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13

1 廉政档案的特点分析

现阶段,对廉政档案的基本定义在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管理以及廉政监督工作过程当中所形成的,能够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予以充分反映的资料信息。同常规意义上的文书档案不同的是,廉政档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廉政档案的建档单位及对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点。对比常规意义上的文书档案以及人事档案而言,廉政档案所对应的建档单位较为单一,只能够以各级纪检监察工作部门作为对象。同时,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也只涉及到了干部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的领导组织以及干部个人。而并非常规意义上,面向干部职工进行建档的人事档案。

1.2 廉政档案的内容具有真实性以及特殊性特征。从廉政档案所覆盖内容的角度上来说,廉政档案对于其内容真实性的要求与常规档案对内容真实性要求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这主要体现在:廉政档案相关材料中所涉及到的内容应当完全可靠,需要真实将干部个人在相关党风廉政建设活动中的行为及其可靠性展现出来。

1.3 廉政档案的形成具有动态性特征。廉政档案自形成之日开始,就始终伴随着个人的情况而不断的变化与完善。首先,由于廉政档案建档对象在包括个人廉政政绩、经济情况(包括个人收入以及房产登记等相关情况在内)以及党风党纪在内的相关情况均动态发展,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征,因而要求针对这部分对象所构建的廉政档案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丰富与完善。同时,廉政档案当中还需要对建党对象夫妻子女情况进行正式的反应,以年度为单位,对相关信息及时地更新与充实。

2 廉政档案管理工作要点分析

2.1 对廉政档案收集机制的构建。在廉政档案的收集过程当中,需要做好相关机制的建设工作。结合实践工作经验来看,廉政档案的材料收集可以按照以下操作流程来开展:首先,需要将廉政档案建档对象当事人所对应的人事档案中涉及到的关键信息进行收集,具体是指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信息资料,通过复制的方式将其单独提取出来,并将这部分信息归纳自单独准备的廉政档案文件袋当中,集中处理;其次,廉政档案建档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信息均应当由建档对象本人进行如实填写。在对其真实性进行复核的基础之上,由单位党组织进行盖章,各部门配合开展对廉政信息的审核工作。

2.2 对廉政档案归档材料进行整理。由于廉政档案的建档当事人众多,因此使得廉政档案建档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类材料信息较为复杂,有着多种类型的表现形式。若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对这部分廉政档案归档资料进行整理,则势必会导致大量的归档材料零散杂乱,且规格无法统一,因此对归档材料进行合理且及时的整理,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对于相关廉政档案管理人员而言,在对归档资料进行整理的过程当中,需要确保文件材料的形成特点与历史联系特点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确保整理后的归档材料能够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案卷系统,提高材料查找的准确性与方便性。

2.3 对廉政档案进行合理的传递。在廉政档案建档对象工作或者是职务出现变动的情况下,需要相关管理人员将其所对应的廉政工作档案传递至新的主管单位,并做好与新单位党风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联系与沟通。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廉政档案进行传递的过程当中,可选取的传递方式包括机要交通传递以及专人送取传递这两种类型。避免通过邮寄或者是本人携带的方式传递廉政档案。为了确保廉政档案传递的及时与有效,还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相关干部对象的调配以及任免情况能够及时地为廉政档案管理工作部门所获悉,确保这方面信息沟通的及时性。

3 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

事实证明:对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构建、健全是现代意义上干部惩防体系建设过程中最核心,同时也是最基础性的工作之一。借助于对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一方面能够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水平得到显著的发展与提升,另一方面能够使廉政档案更好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所服务,这对于加快实现廉政档案网络化、无纸化管理也是尤为重要的。在对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应用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需要支持对廉政档案材料的可靠管理。在整个有关廉政档案材料的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材料的收集。在有关廉政档案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中,建档对象本人需要提供包括个人收入、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成员社会关系、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本人国内外活动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需要由建档对象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包括建党对象考察情况、考核评议情况、以及职位聘任情况在内的信息。再经由综合办公室提供建党对象遵守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所出具的有关建档对象党风责任制考核情况。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材料进行收集的过程中,还设置了“待处理”的工作方式,对无法立即归档,但已收集完成的材料进行集中管理。在后续对廉政档案进行完善的工作中,可对这部分“待处理”的材料进行归档、转出、销毁以及长期保存在内的相关处理。同时,在所收集材料入档后,应当及时对电子档案目录进行调整,可按照时间或者是主次关系,对目录进行自动排列。与此同时,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还支持以扫描、数码设备采集以及外部电子数据导入在内的多种方式,实现对归档材料的信息化处理。

3.2 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需要支持对廉政档案的查阅。首先,查阅人可以通过对组织系统专网的应用,直接登录廉政档案的查询界面,提交相应的查阅申请。其次,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具备提醒申请查阅廉政档案用户,查看相应的审批消息。在审批合格后,申请人可以依据管理员所授权的权限,对廉政档案进行及时的查阅。最后,信息管理系统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管理角色,提供针对性的审批界面以及专门针对领导人员职能设计的审批工作界面。

4 结束语

在本文有关廉政档案收集与建档工作及相关问题的分析过程当中,首先针对廉政档案基本特点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在建档单位对象、建档内容等方面的特殊性。进而针对廉政档案的管理要点,包括对廉政档案收集机制的构建、对廉政档案归档材料进行整理、对廉政档案进行合理传递以及对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最后,就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及其应用展开了详细研究。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指出了廉政档案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与价值,望引起各方特别关注与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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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耿金生.浅谈医院廉政风险防范档案的建立及作用发挥[J].城建档案,2012(11):77-78.

[3]赵真.擦亮“无形的利箭”――记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档案工作[J].浙江档案,2008(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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