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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管理论文实用13篇

稽查管理论文
稽查管理论文篇1

就是分布在我国各省的全部纳税机构,分别对其在县以上的税务局按照缴税的金额和缴税的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税务手续。其税收服务中心,根据计算机网络作为依据,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的税源。纳税机构申报纳税的方式可以根据纳税机构的条件,可以分别选择传真、邮寄、上门、网上等申报方式,纳税机构自行填写所在银行的付款凭证,纳税机构把纳税金额从开户行直接转账到制定的税收服务中心,然后把支付的凭条交给税收服务中心。

2、分级管理

就是根据税收服务中心的职责权限,实施税收服务中心、稽查局、各级征管居、国家税务局等多级多层监督管理。每一个层次从其自身的角度去分析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然后挖掘其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及时上报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再进行审查。简单的说就是按照纳税企业的规模大小、经济状况、企业特点等划分到各级各级征管几个进行管理。

3.统一稽查

就是根据各个纳税机构的违规行为、各种专案专项检查和汇算清缴,全部又各级的稽查部门进行统一的稽查审核。

4.社会服务

在通过集中征收的情况下,以社会服务的形式对纳税人就近提供缴纳税款的服务,通过这种形式帮助纳税人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理解纳税的义务程序。要实现这种社会服务,主要是靠纳税机关自己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设置一定的纳税服务咨询网点,帮助纳税人及时的提供发票和其他办理税务的资料。二则是需要靠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免费的提供咨询服务,还要允许纳税人办理各种税务的事项。

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2006年稽查人员到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3月支付给某法律顾问个人“法律咨询费”10000元,是以一张在纳税服务大厅开具了的《劳务发票》入帐。该发票票面显示,除营业税外,对个人附征了1.5%个人所得税150元。稽查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规定计算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730元,于是要求企业补扣补缴其少扣的1580元,并处罚款。但该公司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称他们到办税服务大厅开票时已经通过了税务机关审核并缴纳了税款,再要他们补扣补缴税款并处罚款不妥。针对此种情况,市局稽查局多次专门向市局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通过书面的《征管建议》,建议办税服务大厅在窗口开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不区分实际情况全部按1.5%附征,而应当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营造公平纳税的环境。时至2007年底,市局在2年的时间里,对市局征管数据大集中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并下发文件,从2008年起,要求办税服务厅在办理个人业务时,对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计算征收。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模式是指国家税务局在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中内部分工的组织形式,体现了税务人员与税收征管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的实施过程中,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发挥这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实施优化的税收征管模式。下面,主要讨论一下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现行征管模式没有充分体现出依法治税的原则

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就是税收执法、税法司法、税收立法三个方面。税收征管客观要求必须执法严格、违规必究的原则,以此来强化征纳的行为,税收征管作为行政执法的行为,是税收管理的最基本原则。然而,税收征管也要通过严格的依法治税,来维护广大公民的权益,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良好习惯,为实现系统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模式提供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优化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性颠倒

在“优化服务”和“管理”的对比当中,管理应该放在首要位置,优化服务应该是管理的下位概念,但是优化服务却显的更为突出,反而管理工作却往往被忽视了。目前的收税工作,形式十分单一,方法为纳税人服务只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缺乏了公检法、金融、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综合管理模式。在内部管理方面,一些税收部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体系不明确、工作流程不规范,税收征管跟管理没有相融合,让两者没有充分的发挥。由于新模式在内涵与外延上的混淆,影响了新征管模式的管理意义。

3、计算机程序开发利用率低

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存在实际目标和开发目标不明确,导致了与实际的工作不相符合。在实施分税制后,作为税务部门应该对计算机开发加大力度,但是在计算机的应用方面,还停留在登记、征收开票、发票管理等很低端的操作当中。资料、数据方面的记录也只停留在应缴未缴、申报与否的统计方面。

三、关于税务稽查的常用方法

税务稽查的方法,主要是以查账的形式来挖掘问题的所在,通过核对账目的资料和情况,从各个方面来判断纳税人是否及时缴纳足够的税款,是否有偷税漏税等违法操作。税务稽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纳税人一般含有大量的财务会计的资料,要科学的讲究实用效率,就必须讲究科学的稽查方法和技巧。税务稽查一般方法,具体包括一下几种方法。

(一)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分为抽查法和详查法。

1、抽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有针对性的选取一部分进行抽查的方法。抽查法必须具有代表性、目标明确的对所查对象进行抽查,在对象和时间上怎样选择,就应该根据稽查问题的重要性来决定。抽查法的弊端就是虽然很省时省力,但是只在局限范围内进行了稽查,容易漏掉问题,因而这种方法实用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纳税企业。

2、详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全面的、仔细的稽查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具有全面的审查,不容易漏掉任何问题,而且可以从许多方面发现纳税当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这种方法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都比较大,特别是时间上花费太长,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来说也相对很大,所以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经济业务不久简单,会计核算不够健全、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

(二)根据稽查的顺序不一样,可以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

1、逆查法

顾名思义是逆向稽查方式,从审查会计报表开始审查,然后在审查账簿,再有账簿到凭证的一种审查方法。在我们现在的税务稽查方法当中,逆查法是运用的最多的税务稽查方法。在企业报表审查之后,可以及时清楚纳税机构在被稽查期间的经济活动和重点。根据稽查的具体资料,可以找到会计凭证,很轻松的就可以把存在的问题透明化,比较节约人力物力。

2、顺查法

与逆查法的顺序恰恰相反,是根据会计核算的前后顺序,首先稽查会计凭证,然后进行核对账簿和报表的工作的一种审查方法,这种方法较为老套。死板。

(三)逻辑审查法和比较分析法。

1、逻辑审查法,同时也被称为计算控制法,它是依据两者不同数据情况下的互相融合,互相牵制的定理,根据真实具体的的数据来确认企业报表是否正确,然后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

2.比较分析法,是将纳税企业的以往资料、计划指标或者与相同企业的同一类型指标与该纳税企业目前的企业报表或者账面资料进行分析对比的一种审查方法,经过前后之间的对比和比较分析,很容易从中挖掘出存在的问题,这种分析比较法也是一个卓有成效的税务稽查方法。

(四)外调法、查询法与观察法。

在税务稽查当中,一定要注意的是审查账外情况,不能只限于查账。查账的线索,就在于经过充分的调查。外调法、查询发和观察法,都是比较常用的税务稽查方法。

1、外调法

是对纳税企业的外来凭证和外地款项产生怀疑,然后采取外调的方法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外调可以派员外调,也可以函调。

2、查询法

是在对纳税企业的审查的时候,依靠了解到的有关线索,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来稽查纳税企业,以获得有关的重要资料。但是使用这种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在稽查之前必须要确认到底要稽查的哪些问题,在稽查过程中一定要详细记录,相关人员的举报一定要举报人写出书面的申请,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观察法

是对纳税企业所经营的场所,现场实地察看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的运行与内部管理控制情况,从当中挖掘出该纳税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观察法和查询法融合运用的话,实际效果更加好。

四、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都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都分,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税务稽查的“以查促管”是指通过稽查促进税收的征收管理,达到提高征管水平,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和减少税收流失的目的,稽查所具有的打击偷逃税功能、内部制约功能和宣传功能集中到一点,就是“以查促管”。2004年灵山县稽查局查补税款数、立案户数、处罚金额比2003年分别下降32.2%、20.7%、22.6%,征收税款同比增家21%。通过加大稽查力度,“以查促管”的效能逐渐体现,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稽查给予偷逃税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从反面诫纳税人自觉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震慑、警示、教育违法者,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通过对证管自身的制控.发现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征收管理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及征管行为、办法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所具有的宣传功能既能实现对纳税人零距离,面对面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又能以典型案例的曝光向社会作税收宣传,一方面能树立良好的税务机关形象,另一方面能帮助提高纳税人遵纪守法的观念。随着税收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以查促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也显现出来,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以查促管”作用的充分发挥。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影响“以查促管”作用充分发挥所面临的问题

1、税务稽查人员不足,整体素质不高

严重制约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某县地税稽查局负责全县19个乡镇418户纳税人(不含个体户)的一级稽查工作。稽查局现在只有7名干部,占全县税务人员的5%。稽查人员不足与稽查面广、纳税户多、工作量大和上级要求按《稽查工作规程》执行“四分离”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每年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工作时,由于稽查局人员不足,就得从乡镇税务征管机关抽调人员参加检查。由于所抽调的人员不是专业的稽查人员,对稽查业务不是很熟悉,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良萎不齐,极大制约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稳定与提高。此外,稽查人员中会查账、熟悉税收政策、懂法律、精通计算机、能独挡一面的办案人员屈指可数。稽查人员不足和整体综合素质不高导致稽查工作不能高效地对偷逃税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

2.稽查办案经费没有固定的来源

办案装备落后跟不上时展的步伐,适应不了纷繁复杂的稽查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稽查办案经费、举报案件奖励基金没有固定、合法的来源,办案经费很少,一些需要外调取证的案件大案化小或搁置不理。此外,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原有国有、集体经济不断民营化,个体私营、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不断壮大,纳税主体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偷逃骗税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作案装备也日益精良、现代化,而稽查办案的现代化工具,如录音机、照相摄影器械、复印机、传真机、手提电脑等没有,稽查装备的落后与违法偷逃骗税者精良的装备形成鲜明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稽查人员克服困难做好工作的信心,造成对违法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的局面。

3.稽查局仍然承担每月下达的组织收入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未能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转移。由于稽查局每月依旧负担有组织收入任务,因而在具体的税务执法过程中,就出现不求严格执法,但求完成收入任务的现象。凡查补税款能及时入库的就从轻处罚甚至不处罚,或不加收滞纳金。这些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妨碍了对查处违法案件的严格执法,严重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导致了“以查促管”作用的弱化。

4.部门之间合作不够

甚至还出现“内耗”现象。由于稽查与征管部门均有收入任务,各自往往从完成收入任务和自身利益角度考虑工作问题,而不是站在税收工作全局的高度去开展工作,工作中缺乏诚意的合作,甚至人为设置障碍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稽查查补的税款不作为征管部门的收入任务,同时影响征管人员的岗位考核成绩和奖金分配。如稽查部门调取计划检查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时,不是很乐意积极主动地提供业户的纳税情况,甚至还想方设法对稽查局保守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和有关涉税信息,有些还主动帮助纳税人填报申报偷逃的税款,名曰纳税人已于检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了税款,用《申报表》对付检查人员的检查。

5.稽查和征管缺乏主动的交流和沟通

造成信息不畅,更谈不上共享信息资源。表现在:首先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发现的漏洞和纳税人偷逃税的线索、生产经营过程的动态信息不和稽查部门沟通反馈,稽查部门仅靠掌握企业一些申报纳税资料,甚至没有征管资料,案源信息资料单一而少或根本没有。一方面,使稽查的选案盲目和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选案质量较低;另一方面,使稽查只是就账查账,难于找到偷逃税的突破口,无异于“大海捞针”难有收获。其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征管上的存在问题不积极向征管部门通报和提出建议,导致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和解决。这种缺乏交流、信息不畅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提高。

6.没有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各环节工作职责不清,各行其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征管和稽查之间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使各个工作环节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有效的运行整体,解决各个工作环节职责不清,资料信息传送不及时,不反馈,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分割,相互脱节的问题。但在目前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这种机制,因而造成征管与稽查不能有效的合作。

7.稽查局往往为了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和为检查而检查

不重视甚至忽视了对纳税人的耐心细致的宣传辅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给予认真有效的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致使纳税人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纠正和完善,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不能促进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和财务、经营管理水平。

8.稽查局查处的一些典型偷逃税违法案件

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中鲜有宣传、曝光,导致稽查的威摄力、教育、警示力大大降低。

(二)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作用的具体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环节是有机整体,稽查是手段,目的是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发展环境。几年来,云浮市国税系统在以查促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意识逐步增强,稽查的范围逐步拓宽,逐步建立健全了稽查建议、案例分析、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了税收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对全面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建立征管稽查互动机制

稽查部门密切与征管部门的沟通配合,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实现了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稽查与征管互动的机制,不断增强稽查工作的协同性,进一步提高“以查促管”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在税收专项检查中,一方面加强了与各征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及时向各征管部门通报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增加互信,加强配合,形成税源监控机制。另一方面加强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工作衔接与信息反馈,使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各自职能作用都得以充分发挥,且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取得“双赢”。

2.建立稽查建议通报制度

全面促进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的运行机制。通过稽查建议制度,对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形成稽查建议反馈征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分析税收违法活动规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为贯彻以查促管,堵塞税收漏洞提供可靠的依据。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市稽查部门平均共向征管部门提交稽查建议30多条次,涉及加强石材行业管理、完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加强成本开支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等方面,囊括税收征管、政策法规、企业管理等三大类十多个方面的内容。如在查处某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时,稽查部门发现该企业未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增值税额,未能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建议管理部门取消其免征增值税资格,同时建议管理部门停止供应该公司使用百元版以上收购发票,限量供应十元版收购发票。

3.建立案例分析制度

对典型案例和重大涉税案件做到“一案一析”,由稽查局牵头,通过对典型企业“解剖麻雀,由点及面”进行分析,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总结归纳查处办法,形成行业稽查方法和行业税收管理建议,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一年多来,全国各市各级稽查部门严格依照制度开展稽查案例分析工作,共形成了平均12篇稽查案例分析材料,召开各级稽查案例分析例会近10次,归纳出相关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30余个,探索出物耗测算水泥行业产量、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检查等多种有效方法,促进税收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效率明显提高,推动税收管理水平不断进步。如对普通发票的管理,通过对某协查发票案件的案例分析,举一反三,提出了要加强发票管理、全面推广使用税控开票软件、加强发票存根联管理等三项措施,有效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

4.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稽查部门结合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变化差异,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定期向征管部门通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及税收流失情况,促进征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协调组织部门联席会议,由稽查部门牵头,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稽查、征管、税政、税源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提出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立足反映突出问题、努力发掘潜在问题、及时暴露个性问题和重在归纳共性问题,以便征管和税源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促进征收管理部门精细化管理能力的提高,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打击偷、骗、抗税的监管合力。今年年初,全国各市国税局在深入调研人造石市场的基础上,由市局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征管、税政参加的石材管理联席会议,稽查部门提出对全市范围内达到100万元销售额的人造石生产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对人造石产品建议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征税,不能适用简易征收率等措施。通过该案还引起了云城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人造石生产企业负责人专题税收座谈会,由区局组织了人力对整个人造石行业进行专项税收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人造石行业的税收管理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

5.形成行业检查指南

在每年专项检查和行业专项整治结束后,对每个检查行业或税种进行分析,形成行业或税种检查指南,对行业或者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税收征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行业征管薄弱环节、问题易发区域和偷逃税方式及特点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稽查办法和征管建议。一方面为今后查处同类案件积累经验,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提供了相应的数据模型,真正起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作用。近年来,各市国税局已形成建材行业(主要水泥)检查分析与指南、房地产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农副产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药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食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烟草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等14个行业的行业检查指南,有效的加强了相关行业的纳税管理,同时为领导决策和征管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了思路。

6.开展延伸检查工作

在稽查过程中,稽查部门不局限于被查企业,对一切与之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单位均予以重视,拓宽稽查线索范围,有的放矢地稽查其业务关联企业,扩大税务稽查的检查成果。通过延伸检查,可谓一举两得,不但可以有效取得被查企业在产、供、销等环节的线索和证据,还能获得关联企业是否偷逃骗税的直接证据,并将隐藏在征管范围以外的企业纳入有效的征收管理之中。

五、新形势下税务部门发挥稽查职能实现“以查促管”的现实意义

“以查促管”这一工作思路和措施的提出,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在我们眼前的一个新名词,而是伴随着1997年开始的第一轮征管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上级部门将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新征管体制的建立和信息化建设上面,“以查促管”似乎并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以后,“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渐渐凸显,“以查促管”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再次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重新进入了我们的视线。

1、“以查促管”是增强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有效措施

稽查不仅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还可以从反面诫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工作所具有的宣传教育功能,既能实施对个别纳税人的面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又能以曝光典型案件向社会进行税收法制教育。既能改善税务机关的形象,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征纳关系,又能帮助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以查促管”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措施

稽查对征管自身的“内控”,有利于促进征管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和征管行为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部门发挥好稽查的“尖刀”作用,认真抓好税收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检查的行业、企业都作出了稽查建议,将税收稽查与加强税源管理相结合,及时向企业和征管部门反馈税收稽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促进征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

稽查管理论文篇2

某电力公司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30余年的发展,规模已从当初的十几人扩大至2000多人,占地面积达2.85×105m2,年营业额逐年增长。进入21世纪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公司内部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尤其是在营销稽查管理方面,针对出现的弊端,加大了稽查力度,自2004年执行起,公司利益有了明显提升,由于服务优越,所以用户越来越多。然而,在最初执行时,由于缺乏经验,实际稽查运营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公司人员对营销稽查认识有失偏颇,容易将稽查和检查工作混淆。其实,用电检查主要是排除潜在危险,而营销稽查则主要是为了规范内外部各种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以防出现窃电、漏税等违法现象。由于认识不清,职责划分不明确,虽企业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但效果并不明显。其次,营销管理工作涉及诸多方面,较为复杂,量化难度很大,而为保证营销质量,还需要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考核。同时,受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因素影响,各项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目标,但与实际情况稍有不符,也就无法实现。此外,作为一种优越的管理模式,闭环管理在当前企业活动中备受重视,但实际稽查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形成闭环管理,例如计划制订不切实际;未分析弊端存在的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结果执行力度较弱等,使得营销稽查难以发挥实际效用。

3如何提高营销稽查水平

3.1建立新的电力营销稽查管理方式

建立电力营销稽查、电费计算和电价监管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同时要做好营销管理和营销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而且要贯穿整个业务的始终。建立完善的电力营销稽查的分层级负责、专业化管理、查改结合和闭环管理等新的管理模式,积极有效推进营销稽查工作的开展。

3.2不断完善稽查管理制度

不断扩大营销稽查管理的深度和广度,按照工作规定、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评价标准等要求对营销业务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人员照章处理相关业务,提高营销基础管理水平。

3.3稽查管理内容不断规范化

善于发现各营销部门的管理漏洞以及部门和部门间、专业和专业间的管理漏洞,并对此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对规范化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营销业务的需要,对电价电费、电能计量、用电检查、供用电合同、用户档案资料等不断规范化。

3.4创新稽查管理手段

要坚持内查和外查互相结合,运用营销业务技术支持平台进行周期性专业稽查和不定期的专业稽查,通过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稽查功能模块完成稽查工作的流程。

4信息化营销稽查管理系统

该系统以计算机和现代信息化技术为基础,对数据库管理系统加以利用,实现营销管理和稽查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通过对各项营销工作的全过程跟踪分析,并从数据库中挖掘所需要的信息数据,作为营销稽查的基础依据,最终提高稽查管理水平。系统的业务流程大致如下:由稽查员检查各种类型的报表,对其运作管理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明显问题。如果没有问题,则作为无问题报表存储到原处,之后再下发到公司各部门;如果存在异常,应及时向上级汇报,经现场核实无误后,进行稽查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上报给领导,同时保存、下发到有问题的部门。按照用户需求,可将该系统分为以下三类:①管理类,又可细分为欠费类、减额类、违约金、差错记录等;②违约窃电类,又可分为单价变化类、变更用电、计量配比、变线损等;③实抄率类,又可细分为划零类、电量突增突减类。系统的主要功能有:依靠营销全过程系统提供的数据接口,按条件查询出营销系统中有问题的数据,并对其进行处理;对营销全过程系统发行数据的错误进行监督,生成异常数据报表,现场被核实、处理后上传文档,实现数据共享。

稽查管理论文篇3

在现实中,一方面,有的单位对税务干部的管理、监督、奖惩、提拔任用等制度制定不够严密,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掺杂的人为因素居多。在这种情形下,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税收政策业务水平、爱岗敬业进取精神等就有可能大打折扣,造成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查各项制度、措施或办法量化不够,征、管、查各环节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的限制,业务流程衔接不紧密,责任划分不明确,上下监督、内外监督、相互监督不到位,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不严,这也是导致税收执法风险存在的一个主要因素。执法意识、办案人员整体素质、稽查人员与税务稽查人员存在个体理解差异对办案质量影响。不愿得罪人,即使是对待同一情形处理情况不一致,也维持检查人员的拟处理意见;受各种人情或其他因素的干扰,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上予以照顾、造成处理畸轻畸重的现象。

2执法程序不透明,稽查案件质量不高

执法程序上的不公开和不透明,为权力的滥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有的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实行暗箱操作,如:对个体税负核定、调整不公示,执法不透明加之权力监督失控,往往会出现执法风险。稽查方式多局限于书面稽查。税务稽查大部分是对纸质报告进行稽查,大多数案件只能是由其中一个稽查人员稽查后即交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批,忽略了对案件的交叉稽查和集中讨论,仅是为完成稽查而稽查,使稽查质量难以保证。而且稽查报告格式单一,用语统一,对于稽查往复过程中的稽查意见或建议却难以反映,对某类案件的稽查建议及稽查中发现的征管问题难以归类、总结等,稽查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干部素质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税务干部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化解执法风险能力的强弱,为税意识、执法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是税务干部政治素质的具体体现。有的税务干部主观上法制观念淡薄,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价值观和生活观发生了扭曲,不能自觉地修心养性,成为了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牺牲品;另外一些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偏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对税收征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缺少前瞻性和预见性。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则是征管不力,效率低下,敷衍了事,监管不到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稽查人员受工作量影响,缺少系统全面的稽查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机会,干部的知识更新跟不上工作要求。

4依法纳税意识薄弱,考核机制不够健全

当前,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四小票”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还时有发生,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其偷逃税的手段日益翻新,方式方法更加灵活隐蔽。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而且也为税务干部的执法带来一定风险。一些税务干部,不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不辨是非,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蒙骗过关;还有少数税务干部挡不住利益的诱惑,,使自己走向失职、渎职、腐败的深渊。内部缺少一套完整的考核制度,难以保证税务稽查执法的公平、公正。针对内控风险点,应从建立健全岗位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廉政制度、监督制度执行的违规处罚性制度等方面入手,清理整合、创新完善。

二、加强国税稽查内控机制建设的建议

根据国税稽查职能,针对上述特点和存在问题,我认为积极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推动税务稽查科学发展,应以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为切入点,在合理分解权力,明晰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制约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具体需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加强领导,确保机制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首先,要树立新的任务观,实现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的转变。税务稽查的基本职能和任务就是要通过查处偷逃骗抗税违法案件,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保证税收工作目标的实现。要改变把查补收入作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主要目标的观念,突出重点稽查,搞好专项检查,通过打击涉税违法行为,震慑违法者,教育纳税人。其次,要树立新的协作观,促进稽查办案组织形式从孤军作战向联合办案转变。加强系统管理,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步调一致的格局。案发地检查要与全省、全国协查、联查相结合。要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国地税协作、警税协作机制,以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第三,要树立新的人才观,促进稽查人员业务技能从一般化向专业化转变。选拔培养专业化人才,建立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提高干部的专业化水平,改变稽查人员“什么都知道,什么都不精”的知识结构,以专业化为重点,建立稽查骨干队伍。

2认真分析,科学查找稽查廉政风险点

将审理工作前伸。就是对疑难案件的实施检查环节提前介入,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对检查问题意见,给纳税人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可以降低行政复议、诉讼风险;对大案、要案共同进行讨论,对案件进行“把脉”,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化解执法风险。以开展廉政风险试点工作为契机,从部门自查、个人自查和上墙公示三方面认真查找单位和个人潜在的风险点,找准内控机制建设的突破口。让干部时刻牢记自己存在的风险,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意识。

3细化责任,优化工作流程

在严格执行稽查选案、审理、检查、执行四分离制度的基础上,尽量分解执法权,进一步明确岗位、细化职责。同时,加强各岗位、各执法环节纵向、横向之间的紧密联系,细化衔接环节的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责不清而导致的相互推诿责任、逃避追究的现象。

4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制约

稽查管理论文篇4

引言

电力营销稽查工作是对供电用电情况进行的规范性的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有力规范营销行为,堵塞漏洞,挖潜增效,提高营销政策执行力,减少营销事故,保证电力供应平稳过渡,保障系统运营安全稳定。一些营销稽查工作人员对如何提高电力营销稽查工作水平、提高稽查效率做了相关研究。毛淑莲等人认为目前中国电力企业的营销稽查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直接影响电力系统的运营及电力企业的发展,需要及时采取有力手段解决存在的问题[1~3]。张佳南等人建议定期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及司法机关开展电力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从严打击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4~5],翟中炜、杜艺彦建议应用电子稽查信息系统的技术手段,对营销关键指标、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实时化、集中式在线监控和稽查[6]。但是这些研究没有对优化电力营销稽查管理模式进行系统性的分析研究,基于“大营销”体系,力求实现营销管控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要求,构建规范、有序、高效的营销稽查管理新模式成为了当前中国电力企业十分急切的一种需求。

基于此,本文试从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管理内容及管理手段四个方面合理、科学、系统地探究如何构建高效的电力营销稽查管理模式。

一、电力营销稽查管理现状及问题

正是因为中国迫切需要保证电力供应平稳过渡、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电力营销稽查工作才开始壮大并且发展。纵观目前中国电力企业的营销稽查工作现状,仍然可以发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企业的发展,分析、探究中国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现状及问题有助于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新措施、新思路。

1.部分电力营销稽查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较弱。一方面,公司部分营销稽查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有的营销稽查员的业务技能还不如营销工作人员,往往不能发现营销工作中存在的差错。另一方面,公司没有投入足够的资源对营销稽查人员进行培养,营销稽查工作人员大多没有受到过专业的职业培训,业务知识比较欠缺。

2.相关管理制度缺乏对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及其人员独立性的硬性规定。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及其人员的独立性是开展稽查工作的基石和标尺。营销稽查工作及其人员的独立性是营销稽查目标实现的要求,是营销稽查作用发挥和其职能实现的要求,是营销稽查工作质量的保证。

3.电力营销稽查的抽查方法具有一定局限性。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用到的抽查方法常常是对报表、工作单以及管理台账等进行合理的抽查。但是这种抽查方式所抽取的业务样本难以代表总体业务的特性,稽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不免会带有主观色彩,容易使抽查总体中各项目被抽中的机会不均等。因此,通过抽查方法得出的稽查结论不能全方面地对企业的某一块电力营销工作进行说明,这种片面性的稽查工作不仅仅工作效率不高,还会给稽查工作带去一定的漏洞与不足。

4.电力营销稽查工作手段和流程缺乏高效性,稽查工作缺乏监督评价。目前很多电力企业营销稽查效率普遍不高,其营销稽查人员工作仍然对相关资料进行逐条核查,从而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在这样的工作方式下,通过人工的取样、比对和核实,对企业的营销业务、营销表单及相关的工作资料进行大范围的稽查,需要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最重要的是耗费很多不必要的时间。

二、高效的电力营销稽查管理模式构建

通过对大多数电力企业营销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构建电力营销稽查管理新模式,改善和提高营销稽查工作必须从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管理内容、管理手段等几方面改进,以此降低营销管理风险,全面提高电力营销业务的管控力、日常业务的执行力以及客户服务的监督力,保证电力营销稽查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1.建立新的管理方式。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出现的相当多问题根本源于稽查部门独立性较弱以及稽查人员工作理念陈旧所导致。因此,重设稽查机构、树立新的稽查工作理念是十分必要的。

(1)重设营销稽查机构,建立稽查分层级负责管理方式。地级市的营销稽查部门往往设在所属电力公司下,省级营销稽查部门往往设在省级电力公司下,这种机构设置直接影响稽查工作的独立性。营销稽查工作选用垂直管理体制能大大优化稽查工作的效率效果,因此重设营销稽查机构,建立分层级负责管理(见图1)能够提高稽查工作水平。可以考虑在稽查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省级稽查部门直属国网总部的稽查部门,地级市的稽查部门直属省级稽查部门,然后以此类推,稽查部门只接受上一级的稽查部门的管理,不受工作地点所处的电力公司管理。这种垂直管理可以避免稽查部门的工作受到被稽查单位领导的干扰,增强了稽查部门和其人员的独立性,为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准确性提供保障。施行稽查垂直管理,一方面有利于增强稽查工作的自,可以避免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工作脱节的状况;另一方面,垂直管理可以实现管理权、稽查权的权权分离,使稽查工作成为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环节,防止管理权力的滥用。(2)建立电力营销稽查、电费计算、电价监管“三位一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建立电力营销稽查、电费计算、电价监管“三位一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管理新模式,即是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电力营销稽查的作用,规范电价监管的行为,强化对电费计算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形成有利于规范、高效、有序稽核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中电力营销稽查工作中稽查电价主要是对售电均价波动、分时电价执行异常等进行监控和分析,稽查电费计算主要是通过对电费发行情况和核算异常工单处理情况进行核查。除了上述稽查内容外,营销稽查部门还应负责建立电力企业内部稽核管理模式,包括营销稽查、电费计算和电价监管在内的长效协调与制约机制(见下页图2)。在这种长效机制下,营销稽查部门应及时给电价监管部门详细汇报电价存在的异常情况,做好电价二次稽核的实务工作;营销稽查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电费核算部门详细汇报电费计算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确保发电量能够可靠计量。这种长效机制可以有效促进电价和电费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不仅有助于监督电价监管部门的工作,还有利于控制电费计算的错误率。

“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中的电费计算工作中发现的电费计算错误、某类客户所用电价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等问题,应及时向营销稽查部门和电价监管部门提交在电费计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醒稽查人员和监管人员注意,使得稽查和监管工作有的放矢、高效进行。

“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中的电价监管工作应及时将电价不适用客户的详细资料提交给营销稽查部门,稽查部门根据资料核查客户所用电价不适用的原因,判断是否由于电力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是否客户与工作人员存在关联性,确定电价不适用带来电力公司或者客户经济利益损失数额,派代表与客户进行相关沟通,尽快规范适用电价的执行。此外,电价监管部门应将电价更改信息及时提供给电费核算部门,确保电费计算准确无误。

2.优化营销稽查管理制度。提高营销稽查管理水平就要在根本上优化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稽查部门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估考核体系对于完善电力营销稽查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逐步建立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检查规则等相关制度相互协调的管理模式,这种多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形成合力,有效避免了考核工作分散,减少考核负担。另一方面,是将对稽查部门的绩效管理和对稽查人员个人的绩效管理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方式,可起到甄选、指引和监督的作用。选出工作能力不同的人员,以此作为能级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绩效考核发现的失职者,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罚;接受评价结果并在以后加以改进是最好的培训手段。

3.健全营销稽查管理内容。大多数营销稽查管理内容缺乏对职员的管理,缺乏对职员积极性的考虑,因此,实行能级管理,改进激励机制,对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很大的帮助。改进激励机制,不仅在行政方面解决稽查干部升迁问题,而且从业务方面考虑稽查干部职位调动,将行政和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稽查人员工作积极性。

4.改进稽查管理手段,提高稽查效率。强化营销稽查的效率和成本管理可以切实提高稽查效能。首先,从考核指标上,将效率和成本列为主要主要指标;其次,对税电力营销稽查人员进行专业化分工,根据稽查人员所擅长的业务内容安排合适的工作;最后,对于专业性较强工作内容,可以引进外部稽查队伍进行专业检查,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保证准确率。

总结

在电力企业商业化运营的大环境下,电力企业内部的改革在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中,电力营销稽查工作也必须做出新的调整,以应对风险和挑战。以营销业务技术支持平台为支撑,从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四个方面构建电力营销稽查管理新模式,可以增强企业营销工作的控制力度、工作业务的实施力度以及客户服务的监督力度,最终提高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目标。

参考文献:

[1] 毛淑莲.论电力营销稽查管理方法与途径[J].中国外资,2013,(5):68.

[2] 郑爱民.关于电力营销稽查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31):144.

[3] 田勇.电力营销稽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3,(3):280.

[4] 张佳南.电力营销稽查探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11):66-67.

[5] 许建新,杨小梅.探讨电力营销稽查在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科技,2012,(23):98-81.

稽查管理论文篇5

重要手段,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支柱,保证勤政廉政和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1】因此,在我国目前“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

但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现实日益复杂,随着税收实践的发展和税收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不完善也日益突出。如:税务稽查机构设置的不合理,稽查机

构缺乏独立性,地方政府的干预较严重;税务稽查法制的不完善,税务稽查立法层次低,部分税务稽查的法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稽查成本较高,不符合税收的最小征收费用原则等。这些缺陷将影响税务稽查功能的实现,以至于影响我国税法和税收法治的实现程度。故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税务稽查制度及其完善进行探析。

二、背景与问题

自1996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虽然我国税务稽查制度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无论在理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法功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图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3.税务稽查的外部关系—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税务稽查的涉案对象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税案侦查部门管辖,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执法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导致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权限不足,税务稽查的职能实际上被分解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三个部门,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机构,因此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追缴税款等方面,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或管理单位建立稽查协作网络,联手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协查机制,松散型的税警配合,使税收执法刚性并无实质性提高,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职能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4.税务稽查的纵向关系。我国目前国税、地税系统分设,而稽查部门也同时存在国税和地税系统。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稽查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被削弱。虽然分税制下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和财政利益的划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这种分设关系应用到案件查办当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无论是专项稽查还是专案稽查,往往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系统,因此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个系统(国税或地税)的两个以上部门(征管机构、稽查机构等)的检查,还有接受另一个系统检查的可能性。尤其在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仅造成了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税务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与缺陷,有必要对税务稽查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

三、税务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

税务稽查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实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合理的税务稽查权限、规范的稽查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为国内收人局,州、地方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各级的税务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国内收人局总部及大区

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8】税务稽查人员拥有很大的查处权,通常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户、存款,发现问题时,有权直接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9】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征管分局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政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具有司法职责,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而调查分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枪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调查权。【10】

日本则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税警部门专司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违法活动则由一般的税务人员负责调查。由以上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可以看出,各国对税务稽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都设置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并且还突出涉税犯罪案件的稽查,将该项权力授予专门的机构。

(二)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

税务稽查的职权关系着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为了弥补税务稽查执法性和刚性不足的潜在可能,国外对此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通过税警制度体现。

德国的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实际上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

俄罗斯、意大利则实行的独立税务警察制度,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枪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

日本则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设立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政局内部设立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国会通过《打击国税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即税务警察不仅有权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有权进行犯罪调查。因此,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必通过警察部门。因此,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属于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但实质上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税务调查体现了行政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11】

从各国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的选择来看,税务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击和惩戒税收犯罪。为了实现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国除了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外,还通

过法律赋予稽查机构更多的权限,即在一般的询问、检查权限之外,还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拥有搜查住所、封存账簿、查封财产等刑事侦查权。虽然程度不同,但税务稽查部门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如强制检查权或人身自由限制权,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功能定位,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通过法律授予税务稽查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限,增强税务稽查部

门的独立性和执法性等。

四、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思路

税收稽查是税收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因此,对税务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考虑。微观方面,主要是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

置、职能分工等,同时,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等。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税务系统内稽查与征管、法制机构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独立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与执法手段,确保其刚性。

(二)税务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径

1.实行全国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体现了税务稽查机构纵向安排的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

理体制,形成独立的税务稽查系统,将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将税务稽查机构与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绩观驱动下对稽查机构的不当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区

划层层设置稽查机构的制度下,稽查职能的发挥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一新管理架构的生命力在于,必须树立垂直管理体制的权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类利益集团染指,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垂直管理体制在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卖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如2006年国家土地监督制度的建立,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鉴我国现有各类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税务稽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统一、垂直领导全国的税务稽

查队伍,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大经济区域设立若干稽查分局,即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如北京、广州、武汉)分局,稽查分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设若干稽查特派员。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提高执法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国税、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力量,即在现有的稽查人员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实到征收机构中。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明确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

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这样,一级稽查的逐步推进,将成为促进税务稽查机构纵向体制完善的制度基础。

2.依法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为有较高独立性的办案机关。在理论上,税务机构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能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故应当抓紧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稽查组织体系的构建,加快稽查的专业化进程,使稽查机构成为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有较高独立性的税务稽查办案机关,并赋予其管理和直接办案执法的职能,使其既是一个稽查实体,又是一个稽查管理指挥中心,以使稽查部门真正独立行使对外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对内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日常检查则归属于征管机构职能为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负担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税务登记等,又负责进行实体法方面的管

理,如确定计税依据等,为其进行日常检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稽查机构主要进行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这样将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从而建立一支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最大化为目标,以保障善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宗旨,以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打击税收犯罪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

3.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如前所述,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从法律上确认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赋予税务稽查部门

较大的执法权,为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暂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对有关证据实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此同时,可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设“税务特别调查(或税务稽查)”专章。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既需要协调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法制机构的关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又需要拓宽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海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协作的深度与广度。税务稽查部门应与外部执法或管理单位联手办案,建立情报交换机制。稽查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多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协作机制。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从目前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单独设立税务警察系列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政府机构的庞大、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国应当通过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完善,即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在税务稽查机构内部设立人员固定的税务犯罪刑事侦查机构,即“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普察制度,赋予其刑事侦查权,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税案的职责移交给税侦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税务普察隶属于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的管理体制,也将成为税收征管中国税、地税系统改革的契机。同时,由于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一直参与税收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实际上已承担着部分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组织上也有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税务替察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特别调查权和刑事侦察权。

五、结语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税收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对于促进税务稽查效能的发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税收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权,意义重大。税务稽查制度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税务稽查制度在我国实施10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仍有诸多方面需待改革,对其理论和制度构建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囿于篇幅,不能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只能选取制度的核心进行改革构建,从而成为税务稽查的制度基础。从长远的角度看,税务稽查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是税收法治和和谐社会构件的内在要求。 注释

【1】参见王伟城《回顾与展望:中国税务稚查体制史革》,2004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改革研讨会”的会议论文。

【2】《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祝务所和按服国务院挽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贺邦靖:《坚持科学发展强化依法枪查为构建公平正义的征收环境提供有力保障》,2007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讲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5】《税收征管法》第54~58条。

【6】赵明宇:《浅议现行征管模式中的征管与稽查的协调》,镇江地方税务局调研报告。

【7】参见李青《税收管理》,第118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8】参见刘次邦、李鹏《美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及其启示》,载《涉外税务》,2006(l2).

【9】参见李青编著《税收管理》.第121~121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10】参见张跃建、陈友福《德国的税务管理模式、税务稽查体系及借鉴意义》.载《税收与企业》,2003(1)。

稽查管理论文篇6

(二)票证管理规范。为促进票证管理的规范化目标实现,征费稽查科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大审核、监督管理力度。为从源头上消除各类违法违纪苗头,科领导要求票证人员从票、卡、录像、记录、报表等第一手资料入手,坚持做到手持机内当天数据必须在次日上午10时传输,改变过去的重签字、轻审查,重听取、轻调查,重形式、轻实施的做法,从而从审核的环节,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堵塞漏洞,使精细化管理贯穿到票证日常管理各个环节,保证及时无误地完成各类报表。

(三)严格稽查。执法执纪监督以劳动纪律、现场管理、文明优质服务、解缴款程序及特情车管理为重点,充分发挥了对内执纪、业务监督的职责,预防并减少了各类问题的发生。上半年,共到站稽查轮次、站次;实施远程实况稽查小时,有效登记各收费站异常情况条;现场审带小时,数据稽查台车,发现异常情况台车;票证稽查次;审查站级内部稽查记录,站级稽查覆盖率均达到100%,并通过内部稽查共编撰稽查简报2期,通报问题8处,及时发现各类问题自行妥善处理次,消除了各类不安全隐患。征费稽查科到站稽查和远程稽查超出高管局日均覆盖率30%的要求。

(四)强化规范。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以来,未发生旷工、迟到、早退等违规行为,出勤率达到100%。站容整洁、秩序良好、票据账目清楚。通过规范化管理,全科职工的整体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今年上半年,共处理起逃漏缴通行费案件,强有力地打击了收费站在当地各类逃漏车辆通行费嚣张气焰。

(五)坚持岗位练兵。为检验我路十个站“收费稽查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训练”活动情况,今年月份,征费稽查科科长、副科长陪同副处长黄超组成检查组,对全路十个收费站进行了全面细致检查指导。期间,检查组领导先后对各站收费现场,内业资料,票证账本、报表、票据,岗位练兵活动开展的宣传资料、业务培训资料及试卷、军训成果,迎国检准备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检查组领导对各站的整体站部面貌有很大改善表示满意,对广大职工工作热情给予充分肯定。征费稽查科力争将业务水平通过岗位练兵在提高一个新台阶,确保各站的岗位练兵活动安排科学、合理、有效。开展“收费稽查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训练活动”起到了促进性的作用,凸显了处领导重视一线工作的态度、搞好一线工作的决心,增强了各收费站深入开展好岗位练兵和技能训练的信心。

(六)兑现服务承诺。努力争做文明收费服务窗口示范单位为目标,以微笑服务、限时服务为突破口,不定期组织全科职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力避免征费纠纷、有效投诉问题出现。今年上半年,征费稽查科未收到一封群众投诉信,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员工存在制便服混穿、着装不规范问题;二是对废、弃票的处理不够规范。三是车牌车型误判率仍然较高。

稽查管理论文篇7

作为全市规范化管理先行推广单位之一,xx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根据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引入稽查执法工作中,按照《省局规范化管理体系文本》关于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从规范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入手,建立健全稽查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提升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规范稽查选案,提高选案准确度。

选案作为案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决定了稽查案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同时也决定了整个稽查工作的效果。在选案环节,案源管理岗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前期选案分析形成的疑点纳税人库,通过进一步指标分析,提高选案的准确度,确定重点稽查对象。一是建立多元化的税收信息采集机制。动态收集整合数据资源、采集归纳征管及其他部门管理信息、整理以往稽查案件信息,合理确定稽点。二是运用指标分析筛选法。通过对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分析、比对,建立登记底册,从中发现重点问题户,特别是一些多年未检查户、每次检查均出问题户及纳税浮动较大业户等,率先列为稽点;同时,依托税收管理软件平台、征管资料对待查纳税人进行科学的分析,进一步完善与税务征管部门衔接机制,加强了查前摸底和案头分析准备工作,在进一步提高选案准确率。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变等案上门为主动找案。经常与各部门沟通,互传信息,及时发现稽查线索,增强上门查案、办案意识,通过深入征管第一线查找案源,增强了选案的主动性。

二、规范检查行为,提高稽查实施成效

1、实行统一的表证单书。所有的税务文书,稽查工作底稿和稽查报告都严格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规范格式进行操作。税务文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稽查工作底稿根据所查税种确定必查项目,再将必查项目进行规范的格式化操作,通过采集相关数据,反映有关指标是否异常,以确定问题所在;稽查报告的内容能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检查人员的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以及工作建议。

2、建立“查前准备制度”,增强专项检查的针对性。一是召开查前准备会,实行查前预案,确定查前重点和主攻方向,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对所查行业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进行汇总并整理成册,以便各检查组参阅;三是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及征管信息系统,对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报表搞深搞透;对遇到同行业的同类问题,善于总结经验,制定一套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检查方案。做到查处一个行业,吃透一个行业,总结一个行业。

3、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稽查质量。一是按照规程操作流程图,规范操作,各司其责,严格不合格事项的记录与跟踪,把纠正措施与实际结果分别详细记录,防止违规操作的发生。二是重视案件分析和证据提取,通过规范统一的稽查取证办法,为定案提供准确、合法有效证据,提高取证工作水平;三是限时完成稽查,对各类检查严格按文本规定的限时检查的要求实施稽查,使查处过程中做到“短,平,快”,从而体现稽查的力度。

三、规范稽查审理,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不单纯是评议审理部门工作的好坏,还直接影响到地税局的整体执法形象。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及《税务稽查审理作业指导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稽查审理部门从规范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入手,在“严”、“细”、“准”三个字上下功夫,坚持从细、从实、从严抓,确保审理工作的全面规范和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1、严。就是执行文本严格。在日常的审理工作中,审理部门始终坚持一个“严”字,对稽查卷宗达不到审理要求的该补则补、该退则退,做到审核成熟一户,提请审理一户。无论案值大小,都坚持一个标准、一个尺度。

2、细。就是对案件的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审理细致。无论是违法事实认定还是执法程序操作、证据收集,无论是大要案还是一般案件,无论是新送卷宗还是退补卷宗,审理部门都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审理部门既严格按照初复审的制度规定审理卷宗,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卷宗回头看。细,重点体现在把好“五关”上,即:一是把好事实认定关,事实不清不处理。即主要是把握好事实的“三性”:⑴事实的确凿性。对违法违章案件的事实,要求必须提供原始证据的复印件,并由纳税人签字盖章;⑵事实的时效性。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追溯时限,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核认定,确保行政处罚的有效性;⑶事实的合理性。二是把好取证关,证据不充分不处理。主要是做到“三个坚持”:⑴坚持连续性。对违法违章案件,注重证据的收集、整理、筛选的关联性,使取得的证据,既相互印证,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确凿无误;⑵坚持客观性。在审理工作中注意审核相关股室在证据提取过程中的客观性,坚持完整、准确、充分,对每起税务案件的证据提取,既充分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又保证证据完备,同时,进行科学的分析,确保客观、公正;⑶坚持合法性。三是把好程序关,程序违法不处理。主要是保持“三个注重”:⑴注重次序。无论是稽查案件,还是强制执行措施,都严格遵循法律位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以防止层次颠倒和环节缺少;⑵注重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审核执法主体权限,该报批的必须报批,该告知的必须告知,确保每个程序和每一环节都到位;⑶注重规范。案件审理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每一种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措施,使处罚种类与处罚执行程序完全吻合,坚决杜绝程序混用现象,确保执法规范。四是把好定性关,法律、法规引用有疑问的不处理。主要是做到“三个把握”:⑴把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效力,严格遵守效力产生的时间阶段;⑵把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阶段;⑶把握引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准。就是各种数据计算要准。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的,每起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都需要通过大量的原始数据来反映,所以采集、计算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工作中,无论是查补税额还是滞纳金、涉税调整额,我局审理部门都对卷宗中的每一个数字进行计算、复核,对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准确把握,使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四、规范稽查执行,提高执行工作刚性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困难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加大税收宣传和违法案件曝光力度的同时,通过规范操作,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充分利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手段,做到查一户、清一户、结一户。在开展税款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制度和措施,探索实现执行工作事前调查的工作模式,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等具体情况,做到执行工作有的放矢,增强执行意识和工作预见性,力争用足执法手段、实现入库率百分之百。同时,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了执行业务的教育培训,增强与被执行人的协调沟通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规范稽查人员管理,优化稽查人力资源配置

稽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对发挥稽查工作整体效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稽查人力资源管理,为打造高效稽查奠定基础。

一是建立稽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结合总局的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在严格考试的基础上,明确了稽查人员资格标准。按照税务工作基本能力的要求和税务稽查执法必备的专业化知识,对自愿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对成绩合格的,确认其取得稽查上岗准入资格。并强调以后必须坚持凡进必考(考试、考核)的原则,通过严格的资格认定,确保素质高能力强干部从事税务稽查工作。

二是建立稽查人员更新淘汰机制。即建立可持续的培训、考核体系,进行全体稽查人员制式培训,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完成全员轮训的目标,通过考试、考核检验稽查人员的能力,对不适应要求的人员进行降级或不允许再从事稽查工作,从而不断更新对稽查工作的要求,增强稽查干部的危机感和学习意识。

稽查管理论文篇8

随后我们出台了稽查大队创建“阳光稽查”活动实施方案讨论稿,经过科队长会议的讨论修改和征求职工群众意见,进而形成了正式的创建“阳光稽查”活动实施方案,并将方案下发的各科队要求贯彻执行,在方案中我们明确提出了创建“阳光稽查”活动的目标是:

(一)由“单纯执法型”向“执法服务型”转变,由过去的推门就进、进门就查、查了就罚、罚了就走的“冷面杀手”的执法行为,改为查辅一步到位、留下一份建议、规范一户行为、反馈一种评价、赢得一份信任、传播一种文明的“阳光使者”。

(二)让执法行为更透明。做到每办一件案子都达到寻“铁证”、做“铁卷”、办“铁案”,努力营造“公平、公证、公开、公允”的办案诚信环境,打造一支“公正执法、文明服务、程序透明、廉洁行政”的执法队伍,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机结合,以优质的服务提升稽查工作的整体水平,逐步实现效能稽查、科学管理、与时俱进,为完成总公司各项工作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阳光稽查”活动的具体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在创建“阳光稽查”活动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设立“阳光大厅”。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阳光大厅”,以公示栏、揭示板等形式,全面公开燃气稽要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稽查大队人员机构设置、执法程序、工作流程、内部工作制度、稽查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举报的途径和方法等。进一步强化办案程序和处罚标准的透明度,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二是开展“阳光稽查”教育。为进一步强化稽查队员的“阳光稽查”意识,我们对稽查队员进行四次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①燃气稽查工作制度培训;②燃气稽查业务、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培训;③燃气执法标准用语;④廉政教育。聘请行政执法经验丰富的外教授课,并采取口试笔试考核、模拟办案竞赛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强化整体队伍素质,为创建“阳光稽查”活动奠定基础。

三是制定并完善“阳光稽查”工作制度。通过反复的讨论和修改,我们制定并完善了“阳光稽查”工作制度近二十余项,主要包括:执法办案规定、“十条禁令”、限时办结制度、执法服务承诺制度、失职追究制、首问负责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法人员文明用语等。规范整体办案行为,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为“阳光稽查”活动提供制度保证。

四是明确稽查工作职责,规范稽查工作程序。通过建立制约机制,理顺工作职能,使稽查工作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工作程序,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和燃气稽查业务流程,实行受理、稽查、审查、执行的“四步式工作程序”,做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二是统一执法量罚标准,按照“罪责罚相当”原则,违章案件量罚必须适当,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超越权限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从而达到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三是统一稽查文书,各业务科室在实施燃气稽查时,必须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手续,做到“一口对外”;四是统一档案资料管理,所有的稽查档案资料统一由稽查大队派专人管理,并实行借阅制度,以达到各业务科室之间资料和信息的共享。

五是聘请义务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深入燃气用户和供气管理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并下发了“阳光稽查”征求意见调查表,聘请公、检、法、司等社会各界人士为义务监督员,设立意见箱、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便于用户通过多渠道监督稽查工作,确保“阳光稽查”活动的质量和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创建“阳光稽查”活动以来的成效

开展创建“阳光稽查”活动一年来,稽查大队已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树立燃气稽查公正、公平、公开的新形象。

(一)办案更加廉洁透明

执行一小时汇报、处罚决定审批和案卷审批等制度后,大队逐步实现了办案过程的程序化、制度化。特别是新领导班子上任后,我们又对各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建立健全了各项监督体系,并制定了执法办案流程图,使执法办案程序更加周密严谨,更加符合工作实际的需要。

办案程序、处罚标准、执法办案服务承诺等规章制度的公开,全面增强了办案过程中的透明度,用户可以对办案过程直接进行监督。同时监督举报电话、征求意见调查表的公布和下发,进一步增强了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廉洁意识。二00四年大队共查办各类违章案件百余起,全面实现了所有结办案件无行政复议、无行政诉讼、廉洁办案举报零举报的奋斗目标。版权所有

(二)服务意识得到强化

稽查管理论文篇9

1 引言

电力企业与民生问题密切联系,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早已提升到另外一个高度,直接扩大了电力企业的消费市场,同时也对电力系统提出了更高、更全、更细的要求。营销稽查是电力营销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有效降低电力营销风险、保障民生利益的有效举措,如何发挥营销稽查在电力营销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并推进营销稽查工作的顺利实行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2 营销稽查与电力营销风险管理的内涵

营销稽查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部门或人员有关电力营销的制度建设、行为规范以及工作质量等进行稽查监督,它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客观、公正的稽查监督来规避企业经营管理上的漏洞,及时发现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早解决问题,有效降低电力营销风险并防止经营流失,从根源上显著提高电力企业整体的运营能力。

电力营销指的是:在不断变化的电力市场当中,以电力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工作核心,为客户提供安全、经济、合格、可靠的电力商品,使客户需求得到满意的全方位服务。而电力营销风险管理是指:电力企业在电力营销的过程中,因为不可预测的意外事故、系统的不稳定性、营销人员的非法牟利等因素,给企业、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不同程度上的损害。根据相关数据表明,电力营销风险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电力营销业务、风险效果评估、服务及风险处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电力营销风险早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重点关注的问题,加强电力营销风险管理是电力相关部门的工作重心。

3 营销稽查在电力营销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3.1 营销稽查能够有效识别营销风险

准确识别电力营销风险,是开展风险管理的根本前提。营销稽查工作涉及电力营销业务的不同层面和细节,因此,稽查工作拥有大量的数据库,稽查过程中通过随机抽样的形式,可以对电力营销工作日常进行客观、全面的检查、评估和监督,营销风险的识别正是基于这些准确的数据分析和监察结果,它能够快速且有效地准确识别营销过程可能出现的营销风险,以便电力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及时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3.2 营销稽查可以准确估测营销风险

营销风险估测是对营销风险的发生概率及其损害程度的估计和预测,风险估测以营销风险识别为工作前提,营销稽查通过数据整理、分析的方式,对电力营销工作实现月度、季度、年度的周期核查和监督,并且清晰、详细地记录了营销工作过程中的各项具体问题,因此,可以准确有效地针对不同类别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估测和分析,根据不同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与后果,及早做好应对预案。

3.3 营销稽查可以降低营销风险

全面贯彻和落实营销稽查工作,通过公正核查、严格监督的手段,有益于电力营销工作相关人员树立较强的营销风险意识,有助于引导他们在潜意识里提高对营销风险的重视程度,并自觉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提升风险应对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营销稽查对电力营销工作具有监督、整改、完善的作用,实现了营销风险的闭环管理,进而推动电力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直接、有效地降低了营销风险。

3.4 营销稽查有助于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电力营销风险管理体系的不健全和待完善,是导致营销风险无法得到全面管控的主要因素之一,而营销稽查在电力营销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它有助于电力企业不断地完善风险管理体系。营销稽查在对营销工作各环节进行严格检查、科学监督、准确分析的基础上,能够为建立健全合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素材。另一方面,营销稽查工作包含了风险评估的过程,因此,它对企业设定风险预警机制具有至关重要的完善作用。

4 推进营销稽查工作的重要措施

4.1 加大营销稽查工作重要性的宣传

营销稽查管理工作能否在实质上得到切实的落实,与企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视意识是密不可分的,根据当前营销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发现,较大部门电力企业对营销稽查工作的内容、目标、定位都存在理论认识上的较大偏差,稽查管理意识薄弱,未能充分发挥营销稽查管理的重要作用。综合现状来看,加大营销稽查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是推进营销稽查工作的基本举措。

4.2 加强营销稽查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

营销稽查工作成效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稽查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营销稽查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严谨的分析思维、细致的工作态度、专业的科学角度,它广泛涉及了营销业务监督、数据周期核查、风险准确评估等多个繁杂的工作环节,对从事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电力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稽查队伍学习专业知识、锻炼专业技能,通过沟通、教育的人为引导,帮助他们培养全面、L远发展的职业综合素质。

4.3 完善营销稽查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

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是员工参与度、满意度的制度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相关人员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牟取私利的方法和手段早已层出不穷,建立健全营销稽查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旨在从根源上培养员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从精神层面上促使员工培养“公司即家”的自觉性和奉献感。另一方面,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有益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能够有效地激发员工的热情,实现快乐工作的双赢局面。

4.4 创新营销稽查管理的手段

创新是推动时展的核心元素,也是促进企业革新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营销稽查作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样需要融入创新的元素来保证工作的高质和有效,具体来说,应当结合传统的管理手段,采用“内查为主,外查为辅”的方式,实现内、外结合的创新性管理方式,以避免稽查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漏洞或盲区。另一方面,营销稽查可利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搭建赢下稽查网络平台,使稽查工作实现科技化、信息化、透明化,充分发挥核查、监督的核心作用。

5 结语

营销稽查是实现电力营销风险全面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充分认识营销稽查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讨推进营销稽查工作的重要措施,必将成为电力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着力关注的工作重点。

稽查管理论文篇10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法功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图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3.税务稽查的外部关系—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税务稽查的涉案对象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税案侦查部门管辖,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执法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导致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权限不足,税务稽查的职能实际上被分解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三个部门,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机构,因此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追缴税款等方面,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或管理单位建立稽查协作网络,联手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协查机制,松散型的税警配合,使税收执法刚性并无实质性提高,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职能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4.税务稽查的纵向关系。我国目前国税、地税系统分设,而稽查部门也同时存在国税和地税系统。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稽查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被削弱。虽然分税制下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和财政利益的划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这种分设关系应用到案件查办当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无论是专项稽查还是专案稽查,往往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系统,因此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个系统(国税或地税)的两个以上部门(征管机构、稽查机构等)的检查,还有接受另一个系统检查的可能性。尤其在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仅造成了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税务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与缺陷,有必要对税务稽查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

2、税务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

税务稽查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实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合理的税务稽查权限、规范的稽查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为国内收人局,州、地方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各级的税务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国内收人局总部及大区

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8】税务稽查人员拥有很大的查处权,通常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户、存款,发现问题时,有权直接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9】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征管分局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政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具有司法职责,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而调查分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枪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调查权。【10】

日本则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税警部门专司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违法活动则由一般的税务人员负责调查。由以上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可以看出,各国对税务稽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都设置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并且还突出涉税犯罪案件的稽查,将该项权力授予专门的机构。

(二)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

税务稽查的职权关系着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为了弥补税务稽查执法性和刚性不足的潜在可能,国外对此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通过税警制度体现。

德国的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实际上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

俄罗斯、意大利则实行的独立税务警察制度,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枪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

日本则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设立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政局内部设立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国会通过《打击国税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即税务警察不仅有权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有权进行犯罪调查。因此,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必通过警察部门。因此,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属于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但实质上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税务调查体现了行政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11】

从各国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的选择来看,税务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击和惩戒税收犯罪。为了实现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国除了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外,还通

过法律赋予稽查机构更多的权限,即在一般的询问、检查权限之外,还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拥有搜查住所、封存账簿、查封财产等刑事侦查权。虽然程度不同,但税务稽查部门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如强制检查权或人身自由限制权,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功能定位,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通过法律授予税务稽查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限,增强税务稽查部

门的独立性和执法性等。

四、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思路

税收稽查是税收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因此,对税务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考虑。微观方面,主要是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

置、职能分工等,同时,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等。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税务系统内稽查与征管、法制机构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独立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与执法手段,确保其刚性。

(二)税务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径

1.实行全国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体现了税务稽查机构纵向安排的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

理体制,形成独立的税务稽查系统,将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将税务稽查机构与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绩观驱动下对稽查机构的不当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区

划层层设置稽查机构的制度下,稽查职能的发挥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一新管理架构的生命力在于,必须树立垂直管理体制的权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类利益集团染指,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垂直管理体制在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卖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如2006年国家土地监督制度的建立,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鉴我国现有各类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税务稽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统一、垂直领导全国的税务稽

查队伍,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大经济区域设立若干稽查分局,即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如北京、广州、武汉)分局,稽查分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设若干稽查特派员。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提高执法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国税、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力量,即在现有的稽查人员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实到征收机构中。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明确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

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这样,一级稽查的逐步推进,将成为促进税务稽查机构纵向体制完善的制度基础。

2.依法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为有较高独立性的办案机关。在理论上,税务机构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能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故应当抓紧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稽查组织体系的构建,加快稽查的专业化进程,使稽查机构成为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有较高独立性的税务稽查办案机关,并赋予其管理和直接办案执法的职能,使其既是一个稽查实体,又是一个稽查管理指挥中心,以使稽查部门真正独立行使对外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对内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日常检查则归属于征管机构职能为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负担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税务登记等,又负责进行实体法方面的管

理,如确定计税依据等,为其进行日常检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稽查机构主要进行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这样将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从而建立一支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最大化为目标,以保障善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宗旨,以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打击税收犯罪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

3.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如前所述,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从法律上确认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赋予税务稽查部门

较大的执法权,为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暂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对有关证据实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此同时,可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设“税务特别调查(或税务稽查)”专章。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既需要协调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法制机构的关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又需要拓宽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海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协作的深度与广度。税务稽查部门应与外部执法或管理单位联手办案,建立情报交换机制。稽查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多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协作机制。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从目前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单独设立税务警察系列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政府机构的庞大、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国应当通过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完善,即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在税务稽查机构内部设立人员固定的税务犯罪刑事侦查机构,即“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普察制度,赋予其刑事侦查权,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税案的职责移交给税侦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税务普察隶属于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的管理体制,也将成为税收征管中国税、地税系统改革的契机。同时,由于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一直参与税收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实际上已承担着部分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组织上也有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稽查管理论文篇11

营销业务已全面实现信息化,对大量繁杂的营销数据进行核

查分析已成为营销稽查工作必须面对的课题,同时SG186营

销系统是一套以实际营销业务应用为基础的面向工作流的

系统,导致很多营销稽查人员无法找到准确的工作切入点,

给数据分析和稽查管控带来不便。电力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在

电力营销中的作用突显而出。

论文关键词:电力营销;营销稽查信息;稽查监控;

电力营销工作具有点多面广、业务量大、作业分散、流

程复杂、时效性高、与客户接触点多等特点,容易发生因人

员业务素质、政策理解、工作态度等差异,导致政策或标准

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了保证营销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电

力营销稽查监控系统作为一种集中、统一的实时稽查监控手

段应运而生,该系统对营销关键指标、工作质量、服务质量

进行集中监控与稽查,规范员工营销服务行为,规避违规用

电情况,净化供用电环境,塑造品牌形象,实施成效分析显示,

稽查监控系统的应用是减少差错、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是

一个能有效提高营销业务的管控力、加强日常业务的执行力,

提升客户服务的监督力的有力武器。同时也可以促进营销整

体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营销信息稽查系统概述

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具体业务是通过稽查主题管理,完善

稽查监控主题库,利用稽查主题库所提供的主题,对供电应

急处置、经营成果、营销工作质量、营销服务资源中不正常

现象以及应用系统产生矛盾数据进行监控与稽查,提交可疑

问题;利用发现的可疑问题,通过稽查任务管理,实现档案

修正、营销制度完善。最终对电力营销工作产生的经济效益

和管理效益进行评价。营销稽查监控系统既实现了与SG186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的紧合,又与用电采集系统、数据中心数

据、收费平台进行了连接,实现了各部门、各专业营销数据

的全面集成。从而可以对营销经营指标、工作流程关键节点、

数据质量、服务资源等营销工作内容进行全面的稽查监控。

系统可以根据管理者不同时期的管理要求灵活设置各项监

控指标阀值,还可以按照月、周、日的监控频度对不同营销

业务进行监控,可满足不同营销业务的管理要求。通过监控

对供电质量、保障能力存在异常的供电单位、线路、台区、

客户,以及重大服务事件进行稽查监控,查找异常原因,采

取措施,提高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包括供电质量及停

复电情况、重大事件及紧急情况处理,对新装增容及变更用

电、供电合同管理、抄表管理、核算管理、电费收缴及账务、

用电检查管理、95598业务处理、资产管理、计量点管理、

计量体系管理、电能信息采集、市场管理、档案信息管理(信

息管理论文)、报表管理监控等业务主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

控。系统包括10个业务类,抽象出7个功能域、39个功能项、

146个功能子项、5类非功能需求、5个监控主题类、27个监

控主题子类、126个监控主题、187个监控指标,。

二、部分功能在营销体系中具体的应用

1、居民大电量:依我县2013年统计数据为例,2013年

全县居民生活售电量167803万千瓦时,其中城镇居民生活

售电量为10223万千瓦时,农村居民生活售电量为157580

万千瓦时,城镇居民户月均用电量202千瓦时,农村居民生

活户月均用电量122千瓦时,冬夏空调及取暖用电高峰时期,

城镇城镇居民户月均用电量317千瓦时,农村居民生活户月

均用电量188千瓦时,依据我县居民生活用电实际状况,我

公司在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居民大电量主题中设置监控阀值

600千瓦时,对于每月户用电量超过600千瓦时的用户开展

现场稽查或派发异常稽查工作单,自2013年5月份我公司

开展此项业务稽查以来,共计查处违约用电及定比定量不合

理的用户389户,追补违约用电费38.88万元,更改定比定

量不合理用户149户,有效的堵塞了营销中的管理漏洞,提

高了公司的经济效益。

2、农排大电量稽查主题,我县为农业排灌大县,农民

自留地较为分散,排灌呈季节性较强,排灌主要集中在每年

的春冬两季,主要为一变一井,或一变双井,每台机井平均

负荷为32KW,排灌高峰用电时期月均机井用电量达到8500

千瓦时以上,处于农排低谷时期,89%用户用电量为0千瓦

时,根据我县农排的实际状况,我公司在营销稽查监控系统

在农排低谷时期设置监控阀值为1000千瓦时,在农排低谷

时期阀值超过1000千瓦时的用户开展现场稽查,自营销稽

查监控系统上线以来,共计查处农排用户违约用电现象37

起,共计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85.34万元。

3、超容用电主题,该系统设置超容用电量阀值为用户

的配变容量×用户使用天数×24小时。某大工业用户配变容

量为315+315,配变总容量为630千伏安,计量方式为高供

高计,两台配变合并用电,2013年1月该用户报停一台配变,

SG186中使用配变容量为315千伏安。2013年4月营销监控

系统中显示该用户4月份用电量为315500千瓦时,该用户4

月份理论用电量为315千伏安×24小时×30天=226800千瓦

时,,超容用电39.1%。公司稽查人员迅速对该用户展开现场

检查,经现场核实,该用户擅自将报停的配变启封用电。属

违约用电行为,追补基本电费315千伏安×23.3元=7339.5

元,追补违约使用电费14679元,共计追补电费22018.5元。

三、结束语

通过营销稽查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我县供电公司在营

销稽查工作建立了事前有预测、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跟踪的

新型营销稽查监控体系。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全过程、实时的

在线监控和稽查各营销系统的数据质量,实现了营销稽查监

控的闭环管理,营销管控工作达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全面提高了营销业务管控力、日常业务执行力和客户服务监

督力。为电力企业“三集五大”改革和城乡营销一体化运作

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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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管理论文篇12

坚持用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稽查工作,与时俱进。无论工作多忙,我都尽量做到新闻必看、法规必学、两刊(《中国税务》和《中国税务研究》)必读,用以认清形势和汲取新鲜经验,提高政治理论和税收政策法律水平,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艺术,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通过政治学习,提高了政治素养,增强了大局意识、整体意识和政治意识。在稽查学习方面,我主要以自学为主,在学习上级下发的业务文件的同时自学一些最新的税收政策,以此来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

二、注重实效、创造性地开展稽查工作。

针对稽查局的实际,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稽查新机制,抓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和集中力量重点开展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加大举报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查处,做好建设渝湛高速公路税收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欠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辖区内的税收秩序,保障了我市地税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一)推行稽查准入制度“以税务检查承诺制为基础,实行开放式税务检查管理”的办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稽查准入制度核心是全面推行调账检查和纳税人检查承诺。实行调账检查,不仅在于控制下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强稽查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也是提高工作效率重要举措。

(二)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力求查深查细查透。根据上级局工作部署,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按照行业开展检查的原则,我们重点开展对电力行业、烟草行业、房地产和家电行业的专项检查工作。近三年共检查业户28户,查补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合计600多万元,入库500多万元,使行业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得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以查促收的良好成效。

(三)抓好重点业户检查。按选案检查计划对重点税源业户进行检查,近三年以来,对廉江汽车运输总站、新华书店、廉江市供电局和广东烟草廉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查补税费1000万元,滞纳金6万元,罚款14万元,已入库300多万元,对未缴纳部分税款采取有效措施全力追缴入库充分发挥稽查的威慑作用。

(四)狠抓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管理。我们加强对举报案件管理、查处和保密环节的管理,坚持“举必接、查必果、奖励兑现和取信于民”的原则,做到件件有回音。三年受理涉税举报案件12宗,**地税稽查局交办涉税举报案件5宗,均已结案。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绩。

(五)以规范、效率为标准,深化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以规范和效率为要求,全年我们着重强化了检查后的审理、执行工作质量。一是切实加快了审理进度,在要求审理主动指导检查环节按要求完善证据和规范业务工作,减少退补案件的同时,内部挖潜,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短时间内完成审理;二是分层负责,层层把关,严格控制新欠税,同时,积极查找陈欠税款相关信息,采取措施压缩陈欠税。

(六)勇于探索,规范稽查案卷管理工作。为使稽查工作善始善终,使稽查案卷的整理归档更趋科学规范,我们先后向检察院、国税局和工商局等单位学习取经,结合稽查工作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案卷资料管理制度,对证据资料的归集、文书的使用、卷宗的装订等作了统一具体的规范要求,使稽查资料管理有章可循。

三、创建“精品稽查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通过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要提高稽查工作质量,推进稽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稽查干部的个人素质高低是关键。当前,我局稽查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复合稽查人员奇缺,因此,根据稽查工作特点,从提高广大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策执行水平入手,一方面加强政治学习,注意廉洁自律教育,一方面树立新的人才观,促进稽查人员业务技能从一般化向专业化转变。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类型和会计核算体系已经对稽查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过去“万金油式”的稽查人员已很难适应当前和今后稽查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选拔培养专业化人才,建立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提高干部的专业化水平,改变稽查人员“什么都知道,什么都不精”的知识结构,以专业化为重点,以创建“精品稽查局”为理念。发现、锻炼、培养稽查人才,造就一支专业型、专家型的稽查人才队伍,达到政治过硬、业务熟练,在一流机制体制和一流的管理下做出一流的工作业绩,以高水平的稽查执法、规范的纳税服务来提升稽查效能,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树立一流的综合形象,真正把稽查局建成打击偷逃骗税的战斗堡垒。

四、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稽查管理论文篇13

近年来,广东电网公司认真开展了财务稽核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在财务稽核管理工作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2010年6月底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上线,公司成为国内第一家通过自主开发软件实现项目管理、物资管理、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四大业务高度融合的电网公司。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以其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的特点,实现了降低管理成本、强化财务管控等诸多优势,在推动广东电网公司财务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细化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的上线运行,会计人员面对的是庞大的数据量和复杂的会计业务,但电网公司的下属单位众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不同,难免会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错漏。建立一个有特色的、与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上线相吻合的财务稽核体系,不仅可以完善现行的稽核管理工作,而且可以对公司内所有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发现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为各级领导人的决策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信息。

二、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和财务稽核

(一)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

企业级资产管理EAM(Enterprise Asset Management)的概念是由Gartner Group提出来的,其定义是对企业各种物理资源的生命周期的系统计划与控制,包括论证、设计、基建以及资产的运行、维护、更改,同时也涵盖资产的报废及处理。EAM以企业资产、设备台账为基础,以工作单的提交、审核、执行为主线,按照缺陷处理、计划检修、预防性维护、预测性维护几种可能模式,跟踪、管理资产的全生命周期过程。EAM同时以提高资产可利用率、降低企业运行维护成本为目标,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集成在一个数据充分共享的管理信息系统中,通过信息化手段,合理安排维修计划及相关资源与活动,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广东电网公司开发了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构建了一体化企业级资产管理平台,实现了四大业务横向融合,省、市、县纵向贯通;提升了公司资产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了资产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为下一步实现综合最优打下基础;实现了“账、卡、物一致”的管理目标。该系统的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

(二)财务稽核

企业财务稽核是指为了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企业各单位、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内部设置稽核岗位,并由该岗位的稽核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进行的自我稽查和审核。传统的财务稽核定位的服务主体只是在本部门,不包括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并且传统的财务稽核以个人经验为主,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基于EAM的财务稽核的稽核规则、工作方式、稽核手段、稽核范围、控制点都与传统财务稽核有所不同,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全方位性。

三、基于EAM的360度财务稽核体系结构

基于EAM的财务稽核体系,是在企业内控工作实现常态化管理的背景下,在资产管理系统实施的过程中,随着对风险、内控、稽核工作目标与作用的理解的不断深入,最终形成的一个基于EAM的财务稽核体系,服务于全公司财务管控工作。

基于EAM的财务稽核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相关理论研究文献也不是很丰富。本文根据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的应用部门和架构,以普遍覆盖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为原则,对企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现财务稽核工作向公司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延伸。将财务稽核体系结构进行360度划分,分为自我稽核、纵向稽核、横向稽核和系统性稽核。基于EAM的财务稽核体系结构如图2所示。

(一)自我稽核

自我稽核是以岗位为基本稽核单元覆盖财务全部业务。要求每个在岗人员根据本岗位工作内容和关键控制点要求,按一定频次对自己在某一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稽核。每位员工均承担自我稽核职责。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包括项目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和财务管理四个模块,这四个模块涉及到企业的计划发展部门、工程建设部门、物流中心、财务部门和生产相关部门,所以每个部门中与财务相关的在岗人员要根据所承担的财务内容进行自我稽核。

(二)纵向稽核

纵向稽核是将企业级EAM的四个模块分别从规划设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生产运营、退役报废等资产全生命周期的五个环节来进行稽核,具体如表1所示。

(三)横向稽核

横向稽核是指企业EAM系统的项目管理模块、物资管理模块、设备管理模块、财务管理模块之间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进行的稽核,具体如图3所示。

(四)系统性稽核

系统性稽核是指在对财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专业技术能力、财务内部组织分工、岗位责任、人力政策、后续教育、财务信息传递情况等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审核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和体系的有效性,即对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生成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有效性以及接触性控制进行检查。重点对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的功能权限与数据权限之间冲突岗位的人员分离情况进行审核。

四、基于企业级EAM的财务稽核体系的构建

根据财务稽核体系的内容和结构,构建基于企业级EAM的财务稽核体系的过程如下。

(一)确定稽核组织

要进行财务稽核首先要成立稽核组织,稽核组织是公司财务稽核的主体,尤其制定稽核规则、稽核内容、稽核范围、稽核重点等;然后由其执行稽核工作。稽核组织的成员包括稽核主管和稽核专责人员。由于稽核工作涉及的数据量大、业务面广,所以要有稽核专责人员负责某一项稽核工作,根据稽核的内容设立一定量的稽核专责人员。通过稽核组织管理,强化稽核工作的分工协作,加强过程中的权限控制。

(二)确定稽核内容

1.检查账、证、表勾稽关系及对财务指标的稽核。执行企业制定规则,检查账户与凭证,账户与报表、报表项目间的稽核关系是否正确,减少会计处理时计算汇总过程中的技术性错误,如:检查上下年余额不一致,总账、明细账金额不一致等典型错误。将企业的财务指标值与对标值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对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给予提醒,以利于企业改进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对于稽核规则表达式为数值型表达式的情况,还可以对表达式的计算结果进行分段稽核,重点内容用醒目的颜色突出显示,并进行相应的描述和说明,使稽核结果更加清晰、明了。

2.查阅凭证以检查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将多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用凭证稽核规则进行描述。系统执行这些规则,就能从大量的会计凭证中,检验出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结合专业人员对这部分凭证的分析判断,可以发现记账过程中出现的错弊,及时给予纠正,保证财务制度的权威性。

3.固定资产卡片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稽核。检验各类固定资产卡片信息的完整性及真实性,按规则筛选不符合规定的卡片,提交专业人员进一步分析检查。检验各类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账户、累计折旧账户的一致性,分析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波动等情况,促进资产核算、管理的规范化。

4.报表分析及穿透查询。可以对报表进行定基分析、环比分析、结构分析和趋势分析,使稽核人员快速从整体上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确定稽核重点;可以利用穿透查询功能,逐步查询跟踪到最原始的信息,以印证、核实在报表分析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如:从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开始,穿透查询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再从日记账穿透查询到相关的所有凭证,如果存在凭证附件,还可以查看到相关的原始凭证。

5.疑点汇总。将稽核结果汇总到疑点表中,通过专业稽核人员对这部分疑点的分析判断,选择需要重点稽查的疑点,生成工作底稿。

6.工作底稿及稽核简报。将汇总的疑点生成审计证据类工作底稿。底稿可进行“穿透式”查询,只需双击被链接的索引号区域,就会调出被链接的工作底稿以供稽核复核查看,以此类推,层层穿透。稽核工作底稿还可输入稽核意见与改进建议并可保存历史记录。编写稽核底稿或稽核报告时可按专项分类引用以前使用过的意见或法规摘要。

7.稽核专题。针对表、账、证、卡基础财务信息分别设置稽核规则,组合成稽核方案,形成“稽核专题”,方便对各类违规业务执行全方面的稽核。

8.重大事项上报。可将各级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月度报告》导入系统进行专项汇总查询。

(三)确定财务稽核的重点和关键控制点

构建基于企业级EAM的财务稽核体系的第一步就是要确定财务稽核的重点和关键控制点,其流程是首先要充分地了解稽核内容,在此基础上跟踪、收集稽核内容的财务数据,财务稽核人员根据公司的财务稽核制度分析这些财务数据是否需要稽核,如果不需要则稽核工作结束,如果需要则建立稽核数据分析仓库,并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这些稽核数据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财务稽核的重点和关键控制点。

(四)确定稽核规则

根据财务稽核重点和关键控制点建立稽核规则。建立稽核规则体系是将零散的、属于个人经验的稽查方法逐渐体系化、规范化,逐渐形成一整套完善的、与企业管理相适应的稽查规则,指导稽核业务的开展。将查证方法分为逻辑判断型、数值型、列表型、文件检索型、凭证查询型、科目汇总表查询型、明细账查询型、列表核对型等8类。稽核规则体系内容主要包括:稽核规则名称、规则内容、稽核关键点、查证方法、规则分类、稽核表达式等。

(五)确定责任岗位和稽核职责

按照财务稽核重点和关键控制点确定的流程图和财务核算管理工作的流程图确定在流程中应承担的稽核职责及对应的责任岗位名称、在岗人员,并以什么时间(when)、谁(who)、在什么系统中(where)、怎样(how)、做什么(what)的标准表达方式,详细描述各部门相应责任岗位对应的稽核操作职责。

(六)建立财务稽核体系运行的闭环管理模式

财务稽核体系运行的闭环管理是稽核体系的建立、稽核体系的日常运行、稽核工作的管控、稽核工作的考核和反馈四者之间的循环。制定财务稽核体系运行方法,详细说明财务部及各部门应承担的稽核职责,定期报送本部门稽核工作报告,同时将稽核工作结果作为对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的依据,并建立健全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途径和解决办法,以及后续对稽核体系进行优化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

本文在阐述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和财务稽核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基于EAM的360度财务稽核体系结构,将其进行360度划分,最后通过确定财务稽核组织、财务稽核内容、财务稽核的重点和关键控制点、财务稽核规则、责任岗位和稽核职责、建立财务稽核体系运行的闭环管理模式,构建了基于企业级资产管理系统的财务稽核体系。以企业EAM为核心辐射全公司经济业务的财务稽核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用好理财自;有利于财会人员参加管理,充分发挥核算、监督职能,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带来直接和间接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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