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权理论论文实用13篇

增权理论论文
增权理论论文篇1

股权结构设置问题,主要是解决控股股东在资本市场运作中的个人所得税和支付压力问题。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纳税人在分回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时,不要重复纳税,但是个人股东在分回被投资企业股利时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在资本运作过程,由于将优质资产注入拟上公司并将不良资产进行剥离,拟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一般比较好,上市前会积累较多的利润。依据规定,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在上市后是要和新股东共享的。老股东基于自身价值最大化考虑,在上市前会进行利润分配或者转增注册资本。从实务角度来分析,拟上市公司的现金流不足,分红的压力比较大,为了不造成支付压力又能壮大注册资本,增强拟上市公司的实力,更是增加企业价值,比较好的方法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如果股权结构设置不当,以自然人持股就要支付个人所得税,这笔税款也涉及数百万元,而以法人持股就可以缓冲。另外,考虑到上市后转让的战略安排,这部分股权应自然人持股,否则会造成复重征税问题。在资本市场中,融资还没有融到,却先付出沉重的税务成本和支付压力。这种"出师未捷身先死"的事件,不能不说是资本市场上英烈们的悲壮。股权结构设置应当在资本运作战略初期安排,这时由于利润不多,涉及的到税收成本较低。另外,国家为鼓励新三板市场,201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人应纳税所得额。虽然这条规定对自然人持股的个人所得税和支付压力会减轻很多,但笔者认为还是要分析持股目的,早做筹划。

三、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税务价值分析

在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和程序,一般来说,土地和房产都会被评估增值,那么,这部分增值在会计和税务上是如何处理呢?资产评估的会计税务处理一般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是将房地产通过评估增值,列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案例一:A公司拟在新三饭挂牌,聘请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房地产原值4000万,已提折旧950万,经评估师评估,增值到8000元。这时,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是:借:固定资产8000累计折旧475,递延所税负债66.67,贷:固定资产4000,资本公积,评估增值3000,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累计折旧950,应交所得税66.67,资本公积在上市前转增股本时,也就涉及到自然人持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表述的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这部分资本公积转股时如果留到1年后,依据财税[2014]48号规定个税是可以节约75%,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25%×20%=150万元。所得税处理上,评估增值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二种方案是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作账务调整,作为在股改过程中向工商备案的参考依据之一。同时,也就不涉及到税务事项。笔者比较赞同采用第二种方案,理由如下:

1.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资产人账价值应当按照”历史成本原则如果评估增值部分调整了账面价值,那么,该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时原来的业绩不能连续计算,应当从评估增值部分人账的时间算起,这样,拟上市公司的上市进程就要推后,延迟了公司分享资本盛宴的时间。

增权理论论文篇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8)04-0058-06

一、引言:社区参与的理论不足

自1985年墨菲(Murphy,1985)正式提出“社区导向的旅游规划(community-driven tourism planning)”或“基于社区(community-based)的规划”方法以来,社区参与的概念首次被引入旅游发展研究中,被认为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并在此后的国内外旅游研究和旅游规划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从各国实践上看,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社区参与只不过是象征性的,旅游继续被开发商、政府所控制而不是社区利益所控制”,“这种参与只不过是一种对公共关系的虚饰。它仅只允许当地社区对即将实施的规划、计划、建议和发展在很小的范围内做出反应”(Macbeth,1996)。社区参与在实践上的不成功引起了国内外学者们的质疑和反思。笔者认为,社区参与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旅游发展中社区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冲突,但这一理念在理论基础以及实践的可操作性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西方学者最先是将社区及其旅游参与当作一种旅游规划方法纳入研究视野的。他们在方法论上普遍持多元主义观点(pluralist concepts),强调社区或少数民族自身的选择权和自,具有强烈的伦理色彩。这种多元主义的视角虽为社区和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生存发展提供了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精神的思想平台,但由于其不可避免地泛化了因果关系,无法就问题的实质取得根本性的认识。在实践中必然步步维艰,社区参与的提倡多停留在字面上、建议上,无法落实在行动上。就当前的研究内容看,无论是探讨旅游发展与社区的相互关系还是社区参与的机制、模式或类型,研究者们更多地是将社区参与作为一种经济或技术过程,“一种更好地指导社区接受和认识由外部形成的旅游发展议程所带来的好处的技术”,普遍忽略了社区参与是社区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通过与外部力量的抗衡取得某种程度的控制权的过程,也即社区参与的本质是一个实实在在政治过程。仅仅将社区参与视作达致目标的一种技术手段或行动纲领,而不去理解政治以及权力关系在社区参与过程的重要性,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就参与论参与”的狭窄的“参与观”。正是这种研究视野的局限导致了研究者们所开出的“药方”,只可能“治标”而不能“治本”。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另一理论源自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1987年世界环境发展委员会(WCED)明确指出,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求之一。社区居民作为旅游业发展的利益主体之一,有权对旅游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发表意见甚至直接参与决策,并享受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利益相关者作为一种理念和分析方法,理论上对于解决社区参与问题具有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这一理论同样受到了巨大的挑战。暂且不论这一理论在其他方面所遭受的诘难和质疑,如同时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偏好是否可能等问题。在旅游研究领域,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旅游收益应当由社区分享,但它仅强调了社区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cy),而没有明确分享收益与风险的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01)问题。事实上,仅仅考虑剩余索取权的重要性是不够的,因为有权获得剩余并非等于一定能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还要依赖于相应的控制权。也有研究者提出应将社区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利益主体、开发主体甚至管理主体来对待。但是,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言,对于任一机构而言,最重要的事情是首先弄清楚它存在的目的是什么。企业首先是因为投资者的投资而存在,企业不是社会福利机构,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社区能否取得和在多大程度上取得主导地位取决于社区与外部力量如政府、开发商之间的政治博弈和权力较量,而不是寄希望于投资者们怀揣一颗慈善的心或政府的“父爱主义”关怀。剩余控制权的存在意味着一方行为对另一方损益的影响,只有权力才能掌控不同层面上的利益群体之间互动的结果。缺乏关于政治与权力关系的详细分析,仅仅将社区参与看作是简单的经济和技术理性投入的结果而与“政治界面无关”是一种天真的理想主义,无论怎样受欢迎,都没有涉及社区无权的本质鸿沟。这正是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在实践中不能取得真正进步的原因。“旅游产品的最终形式是政治家、社区和商业伙伴之间权力互动和合作程度的展示(statement)”。这为我们指出了权力关系分析在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是基于对旅游发展的政治属性和对当前社区参与理论的不足之处的深刻洞察,西方旅游增权理论应运而生。

二、增权理论:概念与方法

增权理论(Empowerment Theory),又译为充权、赋权、激发权能理论,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1976年,美国学者巴巴拉・所罗门(Barbara Solomon)出版了名为《黑人增权:被压迫社区的社会工作(Black Empowerment: Social Work in OppressedCommunities)》的先驱著作,从种族的议题率先提出了“增强权能(Empowerment)”这个概念。此后,关注增权理论的研究者和实践者甚众。增权理论起初是为社会工作而提出的,其关注的重点是提高弱势群体的权力和社会参与,而现在,增权理论成为了社会学、教育学、政治学、社区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学科的新兴核心概念,又成为精神健康、公共卫生、人文服务等实践领域的热门话语。随着学科交叉性日益增强,增权理论又扩展运用到了旅游研究领域。

增权(empowerment),是由权力(power)、无权(powerlessness)、去权(disempowerment)以及增权(empowering)等核心概念建构起来的,其中,权力或权能(power)是增权理论的基础概念。关于权力一 词的界定可谓见仁见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那里。《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权力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在增权研究领域,权力还可指“权力关系中的各方争夺或获取某种竞争性资源的现有的或潜在的能力”。无权则是和权能相对的。无权是一种状态,首先表现为权能的缺失,即个人或团体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次表现为无权感,如心理上的无力感、无助感、缺乏“个人效能感(sense of self-efficacy)”(Rappaport,1985)。去权则是指社会中的某些社群权力被剥夺。无权是去权的结果,去权乃无权之原因。无权往往导致弱势群体沦为“烙印群体(Stigmatized Groups)”,使他们认为自己缺乏足够的力量和权力去改变他们自己的生活。这种自我贬低经常内化并整合进个人自我发展的过程之中,形成一种无权感(Parsons et al,1994)。要扭转这种无权的态势,使弱势群体变得有足够强大的力量,以参与、分享、控制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的生活事件,增权就显得十分重要。“增权”是整个增权理论体系及其工作实践中最为核心的概念,它是指通过外部的干预和帮助而增强个人的能力和对权利的认识,以减少或消除无权感的过程,其终目的是指向获取权力的社会行动及其导致的社会改变的结果(Zimmeman,1990)。

一般认为,增权是通过个体、组织和社区3个层面共同实现的。个人层面上的增权聚焦于发展个人权力感和自我效能感,其过程包括参与社区组织;组织层面的增权强调使个人可以有更多的影响他人能力的技术的发展,其过程包括集体决策和共享领导权;社区层面上的增权强调社会行动和社会改变的目标,其过程包括接近、使用政府和其他社区资源(如媒体)的合作行为(Rappaport,1984)。与之相对应的分别是个人增权(personal empowerment)、行政性增权(empowerment through administration)和政策性增权(empowering through policy)3种形式。关于增权的手段,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两个方面。增权研究者普遍赞同行为经济学的观点,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弱势群体在进行选择的时候常常不能做出理性的、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其利益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损害,因此,信息增权是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手段。但是,信息供给增权也存在较大局限性,如弱势群体中的绝大部分在理解和处理信息上的能力有限;信息供给可能只对地方精英有利;当权者的技巧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信息增权的作用等因素的存在,弱势个人或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往往在社会的主流权力结构中被边缘化、被剥削、被歧视或被排挤了。因而还需要通过教育进行批判性增权,使他们发现“内在权力(innerpower)”的能力,进而采取行动来改变现实。然而,仅仅通过教育,或通过提供充分的信息、知识和忠告,弱势者就能做出理性判断和理性决策吗?显然,这种方式过于笼统,并且效果有限。即使弱势的社区居民们获得了对称的信息,但是社会政策、政治制度、主流社会文化等都有可能导致他们去权,使其陷入无权的状态,他们还是不得不“理性”地做出“不理性”决策。因此,我国学者王宁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进行“制度增权”的必要性。他认为,仅有社区居民个人的识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套正式的制度来保障社区居民的权益,而且只有国家才有能力供给和保障这样的环境(王宁,2006)。

三、旅游增权:目的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阿克马(Akama J,1996)最早在对肯尼亚生态旅游的研究中提出了对社区居民增权的必要性。而在此之前,许多旅游研究者都不同程度地意识到了权力关系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性。如皮尔斯(Pearce,1996)指出“在关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决策的任何讨论中,权力及其影响问题都是一个决定性的考虑因素(dominant)”。瑞德(Reed,1997)引入组织理论论证了权力关系是了解社区旅游规划特点和因果关系不可或缺的因子,是协作成功或失败的一个变量。但是他们都没有将增权理论与其分析和研究联系起来。1999年,斯彻文思(Scheyvens)正式将增权理论引入到生态旅游研究中。他明确指出,旅游增权的受体应当是目的地社区,并提出了一个包含政治、经济、心理、社会4个维度在内的社区旅游增权框架(见表1)。

斯切文思认为,对当地社区来说,要真正对旅游发展实施控制,需要将权力从国家层面放置到社区层面,如将当地各种宗教团体、相关机构、普通群众组织包括妇女和年轻人也都应该选派代表参与到旅游发展决策过程中。这些不同的声音和主张应当指引着每一个旅游项目的开发,从初始的可行性评估阶段直至实施完成阶段。此外,由于社区并非是一个持有共同目的的、同质的、平等的群体,为了杜绝社区中的权力经纪人(power broker)或地方精英(10cal elites)操纵和主导社区旅游的发展方向,垄断旅游发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成立类似于董事会或地方旅游组织之类的机构。

2003年,澳大利亚学者索菲尔德(sofield,2003)在《增权与旅游可持续发展(empowerment for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一书中进一步深化了旅游增权的概念。他指出,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是技术与政治过程的结合,发展并非仅仅是技术性的,发展不可能超越政治。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与相应的政治发展不可分割,在任何关于旅游的现代化理论和发展理论的分析中都应当包含对于政治和权力的研究。增权作为一种参与、控制、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力量和过程,与目的地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增权根植于旅游发展的政治学之中。索菲尔德以南太平洋所罗门群岛以及斐济旅游开发为例论证到,以往的社区参与都是一种单向度的被动参与过程,社区居民在本质上是“无权”的,这正是其在实践上失败的原因。只有进行社区增权(community empowerment)才能真正凸显社区在旅游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增权是目的地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增权的观念必须渗透到整个旅游系统中去。

索菲尔德将社区旅游发展的结果视为行动者之间权力关系交换的结果。他借鉴艾普(Ap,1992)的社会交换图谱来分析社区与开发商在权力交换中可能出现的3种结果如图一。第一种结果对应着图中第1种情形,开发商与社区都具有独立的同等强度的权力,双方都将这种互换视为有利的,并认可其所得收益,可以获得可持续的旅游发展。第二种结果对应着图中2、3两种情形,当开发商和社区任一方控制着资源并具有较强的权力时,必然产生对另一 方不利的交换结果。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失利的一方对交换结果不满意而可能损害或中止双方的利益交换,旅游发展不可持续。第三种结果对应着图中第4种情形。交换双方都无权,此时双方都没有激励进行交换,旅游不可能得到发展。在此分析的基础上,索菲尔德总结到:第一,没有增权因素,社区层面的旅游发展很难实现可持续;第二,在传统社区旅游发展中,社区是一个被动的没有被包括在权力分享过程中的实体,传统的社区参与和赋权方式是一种无效的机制,无法获得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如果要获得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将传统的赋权方式转变为合法性增权方式;第四,社区增权常常要求改变环境和制度以实现真正的权力分享,因此合法的增权必须能够保障社区和外部社会之间非均衡的权力关系能够得到适当的重新分配;第五,仅仅依靠社区自身的能力无法实现真正的增权,增权需要政府长期的支持和授权(sanction)。

增权既是一个过程,同时又是这种过程的结果。在西方旅游研究者看来,旅游增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权力分享,也不是通过权威对社区实施控制,增权的目的在于增加社区福利,为那些被边缘化了的社区产生社会资本,并建立起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参与旅游发展决策的合法权力框架(Clark et al,2006)。其实质是通过增强当地社区在旅游开发方面的控制权、利益分享权和强调社区在推动旅游发展方面的重要性,使社区居民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行动,打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获取旅游发展中的决策权,保证当地居民的利益最大化并且能够部分地控制旅游在地方的发展,“让旅游为我所用而不是我为旅游所用”。

四、西方旅游增权理论研究述评(代结论)

“市场和政府都是经济生活的一部分,我们不可能通过排除某一方来发现可行的改进办法。西方旅游增权研究者从人本主义出发,通过引入权力关系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分析之中,将社区参与的内涵拓展到社区增权,为我们探索形成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途径及其有效模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理论突破点,也是对近20年来政治学与社会科学各学科加速渗透与整合趋势的一种反映。研究者们立足于旅游发展的现实特征,把旅游发展看作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治决策过程,将政治学中的权力与可持续发展两个议题结合起来,理解和探究旅游发展的内在逻辑,不但增强了理论的解释力,也为更好地推进可持续发展,提高社区参与的有效性指出了新的途径。尽管旅游增权理论目前还处于初始时期,尚未进入实际应用阶段,但其强烈的人文关怀精神、对旅游发展过程中权力关系的深刻洞察和在实践上的潜在有效性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旅游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必将在未来旅游发展研究和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但是,西方学者将旅游增权的“权力”限定为社会与政治权力,是一种狭窄的权力观。他们所倡导的通过旅游增权提升社区的“权力”,仅仅指能力或技能,它只不过是个体权力的一种形式。“权力是自己创造的,而不是别人给予的”(McGregor,2005)。要保障个人权力的获得,还必须将“权力”的范围扩展到“个人权利”,即增权还应扩展到对居民个人权利,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政治权利的增进和保护。因为可靠而界定清晰的个人权利才是真正有效行使权力的基础。没有对个人权利的制度保障,仅有社区居民个人的识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稳定的个人权利得到足够保护,政治和行政方面的自行其是才会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和限制。

增权理论论文篇3

电子本学位论文的收缴已经行先于法,近10年间很多单位已做了这项工作。目前需要从国家层面对电子本论文的收缴、保存、利用等问题做统一规范。很多高校都已建立学位论文远程提交系统,毕业生登录系统填写论文信息并提交电子本论文全文。而学位授予单位尚未向国家法定收藏机构提交论文电子本。全国学位论文电子本收缴系统的建立可以将现有各学位授予单位的论文提交系统整合,制定元数据标准和数据交换规范,建立统一检索共享平台。论文全文由各单位保存,法定收藏机构作备份。此方式避免重复提交,节省存储空间,难度在于需要整合现有的提交系统,解决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收割、兼容等问题。另外,论文全文分散保存在各单位,收全率和受损率不好控制,必须要借助法规的强制性来加强监管。学位论文应包含必备的特殊字段,具体包括题名、作者、导师、院系、学号、学位类别、学位级别、所属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研究方向、关键词、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全文等。论文全文格式直接影响其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但由于各个学科专业情况不同,标准格式不能单一化。目前通用格式是PDF,因其兼容性强,且可以采用技术手段限制对文本内容的复制,从而起到版权保护的作用。(1)学位论文应提交答辩的最终版本,和纸本论文内容一致。(2)毕业生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电子本一份,国家法定收藏机构应异地备份学位论文数据,以防止数据受损丢失。

1.2增加学位论文版权保护方面的规定

建议在学位论文中增加版权声明页,声明中首先要明确其版权归属,从而减少纠纷,方便日后的版权使用授权等行为的实施。其次,声明中必须明确版权人拥有版权法规定的全部版权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神圣不可侵犯。学位论文的商业出版授权书应和学位授予单位的非营利性使用授权进行区分,不能借助于后者的行政影响力。商业开发主体在取得授权时必须明确告知版权人:使用主体是谁、使用方式如何、支付报酬的数量与方式等,不能搭行政便车,影响版权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法定收藏机构的非营利性使用也可以通过授权书来确定。如果有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使用,必须另作明确约定,不能借助行政权力而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版权利益。

1.3增加学位论文合理使用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的要件之一是“已发表作品”[9],而学位论文多数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已发表作品”,那么如何适用合理使用呢?呈缴本制度实质上是保证知识和信息的积累,满足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而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版权设定必要限制,保障公民基本合理的使用。二者的本质是契合的。所以,法定收藏机构为保存版本而复制学位论文,或出于学习、科研需要将学位论文编目后陈列于阅览室供读者阅览、查询,适当将学位论文纳入馆际交流等,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则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另外,为有效管理学位论文,法定收藏单位对其进行汇编,特别是电子本论文的汇编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应赋予法定收藏单位汇编权。但需注意,呈缴本的合理使用和汇编都不能毫无限制。其利用不能造成学位论文的大规模传播,不能影响论文的其他版权利益。从平衡版权人和用户利益的角度考虑,纸本学位论文应在本机构范围内提供阅览、有限复制、非外借流通等服务。汇编而成的数据库只能在指定场所的设备上检索、查阅,同时,法定收藏单位必须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限制论文的下载、复制、打印等操作,防止其规模化扩散。基于法定收藏制度获得的学位论文,及由此开发的数据库不能用于商业用途。

1.4对相关权益人的经济补偿问题

一般出版物呈缴的补偿对象主要是出版社,而学位论文呈缴的补偿对象应为学位论文版权人和法定收藏单位。第一,作者一般要上交论文3~5本,每本论文的花费在几十至上百元。学位论文版权人在上缴论文时,论文一般都没有出版,作者还没有享受到版权利益。所以论文制作费对学生而言是一个负担,应对此做出适当补偿。第二,法定收藏单位面对日益增多的学位论文,需要付出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保证学位论文法定呈缴制度的顺利实施,这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才能得以实现。对相关权益人进行经济补偿,那么钱从何来?现实又合理的办法就是由国家建立专门的呈缴本补偿经费,用公共资金来保证制度的运行[3]。因为学位论文呈缴制度是保存国家文化、保障全民信息获取权的公益制度,那么自然应该用公共资金来保障其实施。

1.5各方权利和义务之规定

学位论文呈缴方、受缴方在论文呈缴、接收、管理、利用等环节的权利、义务规定应作如下明确:学位论文呈缴方享有论文版权,并享有呈缴本处理情况知情权、侵权赔偿权等。同时,呈缴方必须保证其论文不侵犯他人版权,否则侵权责任自负。受缴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对论文纸本呈缴本和电子本不享有版权,仅享有物权;二是可以保存为目的,采用适当的手段复制、汇编呈缴本;三是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学位论文呈缴本。受缴方须承担的义务:一是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呈缴本的长久保存;二是应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保证用户对呈缴本的利用;三是应采取相应措施和技术手段,防止论文呈缴本的大规模使用,避免对论文版权权益造成侵害。

增权理论论文篇4

一、人在情境中

20世纪初 marry richmond 和jane addams 在慈善组织会社和睦邻组织运动中都推行“人在情境中”的理论范式。例如,marry richmond在1917年出版的《社会诊断》中提出“在情境中理解行为”,强调利用环境资源以促进案主的改变和提升(goldstein,1995;引自曾华源等,2002)。这一点奠定了社会工作从环境角度理解和干预个人以及个人行为的框架,检视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提升个人适应环境的能力成为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目标和手段。之后心理暨社会学派的汉密尔顿提出了“人与环境”一词,并用其来界定社会工作的特质。20世纪50年代的心理社会学派的托尔(towle)正式提出了“人在情境中”的概念(许莉娅等,2004)。随着社会工作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不断提升,“人在情境中”逐渐成为社会工作的主要实务原则。holis(1964)明确指出个案工作的核心观点在于“人与他的情境”(person and his situation)。到了80年代,在对个案工作的概念界定中都广泛提及人与情境视角,关注社会与个人的背景(goldstein,1996;p91;引自cornell,2006)。随着精神分析和心理诊断治疗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社会工作于是将“人在情境中”这一概念纳入到其定义之中。在1987年,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等权威机构将社会工作界定为以“人在环境中”为基础的知识和理论以及服务(northen,1995,p8;引自cornell,2006)。“人在情境中”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的核心。

“人在情境中”在英语中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person-in-situation”,另外一种是“person-in-environment”。

心理暨社会学派使用的就是 “person-in-situation”这一表达方式,强调情境为个人的“situation”。该学派的“人在情境中”指个人受到其生存环境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人的内心事实及所处的社会环境经常处于交互作用状态,因此必须注重人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许莉娅等,2004:23)。“person-in-environment”由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于1994年正式使用,“人在环境中”指用以描述案主的人际、环境、心理与身体健康状况的知识系统,该系统兼顾了案主的问题和能力,强调问题不止来源于个体特质同时也存在于个人与环境的复杂性(karls&wanderl,1997;引自曾华源,2006)。

尽管“人在情境中”的表达方式不一,词汇背后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假设也不相同,综合而言,无论哪种表达方式都包含了三个层面:人的层面、环境的层面、人与环境关系层面。不同的理论对人的层面、环境层面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都有不同的看法。下面将根据这三个维度比较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

二、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比较

(一)人的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相信人的能力,认为个人是主动的有目标的,有能力为自己做最好的决定和选择,实现自我的发展。人的发展能力包括人际关联能力、胜任力等。人际关联指个人拥有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能力,这种能力始于亲子间的依附关系的建立,并因此建构了个人在未来生命周期内所发展出来的各种互惠性的照顾关系。胜任力指通过个人与环境的互动而建立的个人掌控环境的能力,包括自我的效能感、建立人际关系、做决定的能力、获取资源和支持的能力(郑丽珍,2002:258)。

增强权能理论认为应将人视为有能力、有价值的人。每个人都不能缺少权能,个人的权能不是他人给予的,而是要通过社会互动不断增加。个人需求不足或者出现问题无法实现自我,主要是因为人受到来自于环境本身的压迫,而产生无力感、边缘化、缺权化(郑丽珍,2002),因而无法与环境进行交流,缺乏掌控自己生活空间行使决策权力的机会。增强权能取向的社会工作主要关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在人性的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强权能理论都对人持积极的肯定态度,相信人的价值和能力。将个人的问题与环境的状况联系起来,避免对人问题笼统道

化的归因。

(二)情境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借用生态学中的“栖息地”一词来指代环境,栖息地指个人所在的文化脉络中的物理以及社会环境。首先,环境是结构性的。环境系统化分为不同层次。其认为个人所在的系统层次是一个层层相扣的巢状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微观、中介、外在、宏观系统(bronfenbrenner,1979;引自郑丽珍,2002:260)。同时,生态系统也将时间纳入到情境场域之中,主要指人的生命周期(life coerse)。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个人生命历程随着社会改变而改变,不仅包括家庭、学校、工作以及社区的改变,还包括社会思想、价值和观念的改变(riley, 1997;引自germain&gitterman,1995)。时间维度又可以具体包括:个人时间、历史时间以及社会时间(germain&gitterman,1995)。

增权理论的目标在于协助案主获得掌控生活空间和发展的动力,以降低社会情境的压迫。其所说的社会情境主要指社会经济结构下形成的情境,包括主流意识信念、社会阶级地位落差、社会权利不均、社会标签和控制因素等(郑丽珍,2002b;引自曾华源,2006)。处于弱势或边缘地位的人们无法有效地从主流的社会环境中获取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社会主流环境排斥弱势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不断地被边缘化,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弱势群体感到改变无望,产生无力感。

在情境层面上,生态系统理论对于情境的定义非常广泛,基本上将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到其中,建立了一个综融性的系统体系。尽管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包含的情境意义广泛,但其更强调面向人的情境,人生活的环境呈现由近及远的分层分布状态。相比之下,增权理论则更强调社会制度性和结构性的环境,个人的自我实现无法实现其原因在于社会制度和机构的不公平,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受到制度的压迫和钳制,无法获取成长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和机会。

(三)人与环境关系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认为自身与其他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态思维(ecological thinking)”(germain & gitteman,1995),认为人在情境中是一个联合的交流系统,人与环境互相影响,形成一种互惠性的关系(郑丽珍,2002:257)。互惠性的关系体现在人与环境之间并不是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双向相互影响的。人的改变会影响环境,受到影响的环境同时也会反作用于个人。人作为环境的主体,个体问题在于个体能否适应环境,也取决于个体与环境间是否能维持良好的调和度。首先,个体依赖于环境。个人在不同的成长发展阶段需要从其生活的环境之中获取足够的资源和支持。如果个人胜任能力不足,就将无法从环境中获取资源以满足其需求,从而导致个体的问题。其次,个人需要适应环境。个人为了持续地从系统中获取资源以维系自身,需要与环境保持适度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社会生态系统中称之为“调和程度(person-environment fit)”(german&

gitterman,1995)。人尊重环境,如果个体从环境中获取资源超过了环境的能力,那么就会逐步造成环境各系统的污染。人类一旦无法从环境中获取维系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生理、认知、情绪和社会发展功能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解组或死亡(郑丽珍,2002)。考虑到环境本身的结构可能也会对人产生的限制与障碍,即环境对于个体也产生反作用。

增权理论相信个体的问题不在于个体本身,而在于环境的压迫和限制。环境中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权能障碍。直接权能障碍限制个体获取物质资源,间接权能障碍指缺少维系社会均等的资源结构和社会价值,个体缺乏参与社会的机会,从而无法实现自我价值(郑丽珍,2002)。缺乏权能将导致无力感,个人因而无法有效地与环境进行交流,长此以往,弱势的个人将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之中,他们在心理上会逐渐接受并内化主流环境对于他们的标签,逐渐缺乏改变的动力,弱势群体更加被边缘化。

回到人与情境的关系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展现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互为主体关系,人在情境中表现为人与环境之间的互惠交流关系。人通过提升胜任能力与环境建立良好的关系,环境也会产生好的人际关系(曾华源,2006)。增权理论关注人与环境之间是循环关系(曾华源,2006)。其逻辑在于:社会结构的压制导致微观层次个人的无力心理状态,这种状态转而影响个体的社会参与。个体想要改变自己的境遇,首先要通过意识的提

升,看到环境对于人的压制,提升改变的能力,才能去改变社会结构。

三、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介入策略比较

对于界定问题的来源会影响社会工作处遇模式的方向和策略。根据上文的讨论,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对案主问题的成因持不同的观点,因而也形成了不同的介入模式。

依据社会生态系统的观点,在生命历程中的事件会被界定为“问题”的,经常是发生在人与环境复杂的交流系统中所引起的落差或失衡,并进而产生压力或危机的感受,称之为“生活的问题”(german&gitterman,1980,1996;pardeck,1996;hartman,1983;引自郑丽珍,2002:265)。具体而言,生活问题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困难的生活转型或创伤性实践,指的是个人与家庭生活周期阶段的交替和演变,包括生理和社会的变动,预期与非预期的,长期或突发的,这个会带来个人地位和角色的改变;(2)环境压力,个人从环境中获得资源以增进自己的适应能力,但环境本身的结构也会阻碍个人的适应性发展,比如不平等的机会、难以应付和没有回应的组织都会影响个人的生活;(3)功能失调的人际过程,包括剥夺、不协调的期望,不良的人际过程都会影响个人生活的结果和对环境的应对(payne,2005;引自何雪松,2007:91)。

基于此,生态系统理论提出了“生命模型”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生态系统理论认为干预的对象包括个人、家庭、次文化、社区等各个层次系统,综合各种工作手法,通过多元和多面向的干预策略而增进个人适应能力或者加强或建立社会支持以达成个人与环境的调和度。具体的干预手段例如:增进适应性的技巧以降低个人源于压力而产生的挫折感;增进个人的能力以去除环境障碍,增进个人的人格动力等。当然,生态系统理论看到了环境本身可能对个人造成影响与困扰,强调环境改变的重要性,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将环境分层,环境改变的重点是个人生活所处的微观与中观层面,对于大的社会制度等宏观情境的改变社会工作显得有些无能为力。

增权理论认为个人的问题在于社会环境与结构,而不在于个人本身。个人受到环境的限制和压迫以及长期的负向对待,因而缺乏权能与资源发展和实现自己。那么,增权理论的干预策略在于增强“权能”。“权能”,即权力与能力,指的是可以掌控自己的生活空间与发展的各种有利动力,也指个人对自己受压迫处境的意识提升。社工主要从三个层面上进行增权:(1)个人层次,使个人觉得他有能力去影响或解决问题;(2)人际层次,指帮助个人获得和他人合作促成解决问题的经验;(3)环境层次,改善社会制度或结构。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介入焦点都包括个人和环境,但是生态系统理论更强调个人的改变以适应环境,强调适应性仍说明了生态理论假设有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而压制了激变社会变革的可能性(payne,1991;引自周玫琪等,1995)。增权理论试图增强个人的权能以改变受到压制的环境,相比之下更注重社会环境的改变。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对于“人在情境中”的诠释不同,但是两者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是融合的。生态系统理论在策略上同样也强调增权。增权是生态系统理论生命模式的重要实务原则之一(for example, lee, 1994; simon, 1994; solomon, 1976, 1982;引自german&gitterman,1995)。增权策略适用于“生活模式”的各方面。例如,对于个体进行增权,提升个体的自尊、胜任力、人际关系能力等(german&gitterman,1995)。同样,在增权理论取向的社会工作实务中,利用生态系统对于环境的结构化框架分析案主面临的境遇,为增权提供了介入方向。

四、小结

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都强调“人在情境中”,关注个人和环境的关系。通过人的维度对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进行比较,发现两者对于“人在情境中”的理解和诠释不尽相同。毋庸置疑,两者都对“个人问题”和“公共议题”进行了区别化对待,看到了个人问题背后存在的环境因素,避免了对个体道德化的归因。生态系统理论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人与环境综融性的分析框架,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在实际的操作上有诸多的限制,强调对于案主适应环境,使个体仍然顺从于主流的社会压力与结构,忽略了案主的主动性。相反,增权理论弥补了生态系统理论,首先强调环境中的压迫与限制,试图由个体的自我成长汇集成大的社会改变和社会运

动(torre 1985,引自郑丽珍,2002)。

通过对应性的比较分析,尽管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各自的假设与理念存在差异,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没有哪一个理论是完美无缺的,这提醒我们必须以整合理论的视角看待人的问题与需求。

参考文献:

[1]何雪松. 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2]佩恩.当代社会工作理论:批判的导论[m].周玫琪,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

[3]宋丽玉,曾华源, 施教裕, 郑丽珍.社会工作理论——处境模式与案例分析[m].台 北:台湾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2

[4]许莉娅 .个案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增权理论论文篇5

一、传统资本结构理论

企业资本结构的最基本问题是:权益资本与负债的比例是多少才能使企业的市场价值达到最大。美国学者大卫?杜兰特(David Durand)将传统资本结构理论划分为三种:净收益理论、净经营收益理论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传统折中理论。

1.净收益理论

该理论假定,企业融资只有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两种方式,企业债券融资成本和企业股票融资成本始终不变,企业资本结构以债券融资相对于股票融资的比例B/S来表示,因为对投资者而言债券比股票风险小,故企业债券融资成本比股票融资成本低。所以当B/S增加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下降,企业市场价值提高。当企业全部以债券融资时,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即等于债券融资成本)。

2.净经营收益理论

该理论假定,当企业资本结构变化时,企业债券融资成本始终不变。当企业债券融资相对增加时,股票投资者认识到额外负债增加使企业风险增大,于是要求的股票投资报酬率也随之增加,因此企业股票融资成本将随着B/S的增加而增加。然而债券较低的融资成本抵消了股票融资成本的增加对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拉动作用,从而保证了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在资本结构变化的同时保持不变,于是可得出企业市场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不相关的结论。

3.传统折中理论

该理论假定,企业存在一个最佳资本结构。股票融资成本随着债券融资比例B/S的增加而逐渐增加,而债券融资成本只是随着债券融资比例B/S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增加。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开始会随着债券融资比例B/S的增加而下降,因为最初股票融资成本的提高而引起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增加抵消不了由债券融资成本引起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下降。当B/S增到某一点,股票融资成本对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提高的作用超过企业债券融资成本对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降低作用,此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开始增加。最佳资本结构就出现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最低点,此时企业市场价值最大。

二、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在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美国金融学家莫迪利亚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被认为是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开创者。他们在1958年建立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MM模型,之后的许多学者循着MM的思路,在逐步释放MM理论的诸多假设条件的基础上,发展了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1.最初的M&M定理。

该定理又称无税的M&M定理。其基本观点是:在企业投资与融资相互独立、无税收及破产风险和资本市场完善的条件下,企业的市场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这一定理是建立在下列假定上的:(1)不考虑企业所得税;(2)企业经营风险可由纳税付息前的标准差来衡量,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具有相同的经营收入;(3)投资者对未来的收益和风险的预期相同;(4)资本市场是完全的,即信息充分、无交易成本、投资者完全理性、投资者可与企业以同一利率借款,企业和个人负债均无风险;(5)企业的增长率为0,即企业现金流量都是固定年金。

在这样严格的假设条件下,两位经济学家运用套利原理得出三个命题:

命题一:企业的总价值及资本成本独立于其资本结构。即只要息税前企业利润相等,处于同一风险等级里的企业,其总价值是相等的。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与企业的资本结构毫无相关。

命题二:负债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等于无负债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加上根据无负债企业权益资本成本与负债成本之差以及负债比率确定的风险报酬。

命题三:投资项目的取舍独立于融资方式,企业的投资决策与融资决策无关。内涵成本率大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和预期收益率是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

无税M&M定理分析了企业融资决策中最本质的关系――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行为及其相互作用。

2.修正的M&M定理。

最初的M&M定理在逻辑上得到了肯定,但在实践中却受到了挑战。1963年,莫迪利亚尼和米勒考虑了企业所得税,修正了无关性定理,证明了负债在税收上的优势,企业可利用负债利息在税前支付而产生的“税收屏蔽”不断增加财务杠杆,以不断降低资本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市场价值。

修正后的M&M定理的基本思想,同样包括三个命题。

命题一: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处于相同风险等级的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上赋税节余的价值,后者等于企业税率乘以负债额度。

命题二:负债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等于相同风险等级的无负债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加上由无负债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加上由无负债企的权益成本和负债成本之差以及负债额和企业概率所决定的风险报酬。

命题三:企业应投资于收益率符合下述条件的项目:

IRR > =Ksu*[1-Tc(D/v)]

其中,Ksu为无负债企业的股本收益率,IRR为内部报酬率,Tc为企业税率,D/V为资产负债率。

三、新资本结构理论

1.(激励)理论

在詹森(Jensen)和麦卡林(Mecking)模型中,公司存在两类利益冲突,一类是经理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冲突;另一类是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经理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冲突表现为,股权融资成本,它是经理人员持股比例的减函数。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表现为债务融资的“成本”。随着债务比例的增加,股东的成本将减少,债务的成本将增加,因此,最有的资本结构就是使总成本最小。

2.信息传递理论

MM定理的假设之一是充分信息假设。在实际中,该假设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双方同时获得充分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比较接近现实的假设是公司经理比外部投资者更多地了解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因此,在与外部投资者的抗争博弈中具有优势。显然这是一个典型的非对称信息环境。外部投资者往往根据经理的融资决策来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在罗斯(Ross)的模型中,经理使用公司的负债比例向外部投资者传递公司利润分布的信息。投资者把较高的负债率看作是公司高质量的表现。

梅叶斯(Myers)和梅吉拉夫(Majiluf)认为,资本结构的确定是为了缓和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公司投资决策的无效率。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在公司为了新项目筹资愿望的驱使下形成的,融资现通过内部资金进行,然后再通过低风险的债券,最后才不得不采用股票。这就是融资的“先后顺序”理论。

3.控制权理论

阿洪(Aghion)和波耳顿(Bolton)将控制权理论引入公司资本结构,在A-B模型中[5]区别了三种情况:如果公司只发行带有投票权的普通股,则投资者掌握剩余控制权;如果公司只发行不带有投票权的优先股或债券,则企业家拥有剩余控制权,前提是公司能按期偿还债务,否则剩余控制权便由企业家转移到投资者手中;最后一种情况便是破产,剩余控制权由债权人掌握。在A-B模型中证明,在不完全契约的条件下,企业的控制权配置应该是状态依存的。融资结构的选择也就是控制权在不同债券持有人之间分配的选择,最优杠杆率是在该负债水平上导致企业破产时能够将控制权从股东转移给债权人。

激励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研究的是不同的资本结构对收益权分配的影响,而控制权理论研究的是不同的资本结构对控制权的影响。由于企业管理者对控制权的偏好,他们就会通过融资结构来影响控制权的分配,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

4.资本结构的产业组织理论

1986年,Btander与Lewis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寡占与财务结构:有限责任效应”一文Btander和Lewis的模型中,他们利用Jensen和Mecking的一个观点,即杠杆率的增加使得权益持有人追求风险更大的投资策略为出发点,认为寡头垄断商通过更加进攻性的产出政策增加风险。因此,在接下来的古诺博弈中,厂商选择正的负债水平。与单一垄断商相比,寡头垄断商趋于有更高的负债。

在Btander与Lewis之后,又有一些学者探讨公司资本结构与产品市场行为的关系,这些文献基本上可以分文两类:一类在Btander-Lewis模型的框架下旨在探讨债务融资的承诺机制是否可以使公司在产品市场上成为一个富有进攻性的竞争者,另一类则在承认公司内参与人存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前提下,将研究视角放在了用于缓和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激励契约如何影响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上面。

四、资本结构理论总结及启示

朴素的传统资本结构理论以一些零碎和不系统的观点,提出了财务杠杆的两大约束条件,即融资成本和风险。

以权衡理论为顶点的现代资本结构理论进一步拓展了影响资本结构的外部因素,比如税收、破产因素等等,并且,将资本成本的内涵放大,逐步将财务困境成本和破产成本引入资本结构的讨论之中,从而将融资决策和资本结构选择置于税盾效应和众多成本的均衡之中,说明了在税收和破产成本存在的情况下,公司有一个最优的公司资本结构,将企业外部因素对资本结构影响的研究推向极致。

新资本结构理论沿袭了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大部分假设条件,并通过引入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进一步放宽充分信息假设,为发展资本结构理论找到了一条新的出路。优序融资理论说明了在经理人和外部投资人对公司信息了解有差异且经理人代表现有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公司是如何选择融资工具的。控制权模型是假定有一个发达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现任经营者和竞争者都有可能得到公司控制权。以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的资本结构模型主要用来分析公司资本结构的行业特征及与产品和投入相关的特征。

不可否认,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和新资本结构理论对企业融资决策和资本结构选择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但在应用以上理论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各种理论分支的发展都有自己既定的假设前提和内在逻辑,因而其结论都具有很强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沈艺峰:资本结构理论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Jensen,M.C. and W.Meckling .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305~360

[3]斯蒂芬・罗斯:公司理财[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增权理论论文篇6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令世界瞩目的平均约10%的GDP增长。惊叹之余,不禁思考这种高增长能否持续,持续多久?而要解答这个问题,必须探讨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过去高速增长的源泉是什么,增长的后遗症是否会阻碍今后的发展。

第一代和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都认为财政分权会促进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并把它作为财政分权理论的基石之一,即Tiebout机制(TieboutMechanism)。后来,Broton(1986)、Case&Rose(1993)、Qian&Roland(1998)、Dustman&Thisse(2001)、Cail&Treisman(2006)以及张维迎(1998)等学者都支持这个观点。

二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与经济增长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在一个多层次结构的政府体系中,各个层次的政府都致力于实现本辖区内的福利最大化。该理论主要解决地方政府在本辖区提供的公共品来满足居民偏好的问题。而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具有信息成本优势,居民根据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用脚投票”,选择他们的居住权(Tiebout,1956)。通过Tiebout机制,资源达到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增长。但在中国,由于户籍限制、城乡分离等因素,居民难以进行“用脚投票”,而且也有学者得出1992年以前,中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成反向关系的结论。黄佩华(1991)认为财政分权应当在市场化改革之后进行,否则会给地方政府带来盲目发展经济的负面激励。基于上述分析,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难以解释1990年代中期前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三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与经济增长

1990年代中期以后,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得到发展。该理论以公共选择为视角,认为公共部门的职责不是在于尽力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是追求自身预算最大化。政府会通过损害社会福利来增加对社会资源的控制。作为最大的垄断机构,政府的行为要想得到控制,就要在政府内部进行分权,利用各级政府竞争来创造出一种类似于市场的预算约束机制(Brerrnan andBuchanan,1980)。

基于中国和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的比较,钱颖一、Weingast等人把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激励、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联系起来,形成了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即中国特色的联邦主义假说(QJan and Roland,1998;Jin,2005)。这是从政府体制角度解释中国经济增长奇迹最具影响力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中国地方政府的强激励有两个基本原因,第一个是行政分权,中央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把很多经济管理的权力下放到地方,使地方政府拥有相对自主的经济决策权。第二个是以财政包干为内容的财政分权,中央把很多财权下放到地方,而且实施财政包干,使得地方政府可以与中央政府分享财政收入”。财政收入越高,地方的留存就越多,其中预算外收入则属于100%的留存。正是这两方面的激励使得中国地方政府有那么高的热情去维护市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所以该假说也被表述为市场维护型联邦主义。Jin等(2005)通过对1982-1992年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分税制之前中国省级政府财政激励促进了经济增长,从而支持了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的主要结论。

但是,周黎安(2005)认为,财政分权构成地方政府内部激励源泉值得怀疑,因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向下授权随时可以收回。即使在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央也经常对财政包干进行事后调整,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Ma,1997)。再者,该假说强调的维护市场的功能在中国并不成立,目前中国治理地方官员的激励模式在深层次上与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有着内在的矛盾。

四 经济增长代价的解释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地区间经济增长差异日益扩大。OECD(2006)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衡量省际人均财政支出和收入不平等的泰尔指数从1995年到2003年分别从0.16上升至0.21、从0.22上升至0.35。根据(张波,2006)总结,由于过度分权,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没有促进经济增长,也没有改善财政资源分配的均等(乔宝云,2002)。

近年地价房价屡创新高,愈演愈烈的房屋强制拆迁,人民财产遭公权力破坏也有财政分权的伏笔。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从而不得不依靠土地财政。分税制改革促使地方政府伸出攫取之手,造成人民的福利下降(陈抗等,2003)。通过对中央转移支付的地区分布研究表明,转移支付往往更有利于发达省市,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Wong等,2000)。

五 结束语

我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高增长,可以从财政分权激励角度得到一部分的解读,虽然理论亦有其缺点。更为人所关注的是,该理论对增长产生的副作用。也许财政分权激励机制更是一把双刃剑,改革有得也有失,所以,我们要以辩证的思维来监控该机制的后果,并且与时俱进,进行适时适当对其进行改革。否则,之前积累的成果将沾满越来越多的痛苦。

参考文献

[1]张波,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研究:一个文献综述[J],税务与经济,2006,(3)

增权理论论文篇7

一、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概念

(一)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是以土地作为财产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合,也可以说是土地财产的总称。土地产权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以及构成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各种其他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抵押权、赠与权、地役权等等(樊志全,2003)。土地产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意义,即产权的各种权利有法律给予规定,如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准买卖,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和转让等;二是经济意义,即产权关系,也就是经济利益关系,如利用土地应该享有的利益,产权主体利益充分实现等。土地产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完整的产权应包括“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等内容。

(二)土地权属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把土地权属等同于土地产权(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005)。土地权属就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归属。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陈利根,2002)。

(三)权属调整和土地整理权属调整

权属调整是指产权客体在各产权主体之间变更流动的过程。论文格式。土地整理权属调整是指在土地整理过程中,由于规划设计以及地块归并、集中的需要,而造成的对产权客体的调整即地块权属的调整。土地整理权属调整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调整。土地所有权调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之间、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上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整。论文格式。土地他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整理过程中因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他项权利的调整。

土地整理权属调整根据各权利人整理前在项目区土地上所拥有的权利,通过土地整理参与者公认的权属调整转换机制,按照土地整理参与者公认的原则和标准,合法地换回整理后土地上的相应权利的过程。目前从理论研究和各国开展的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实践表明,土地整理权属调整一般是建立在土地产权理论、土地资源配置与规模经营理论、土地资源价值理论、区位理论、农地分等定级估价理论和公共管理理论基础上的。

二、土地整理权属调整驱动因素概述

(一)土地整理权属调整驱动因素界定

土地整理权属调整实质是对土地增值利益的调整。土地增值可以区分为自力增值和外力增值。其中自力增值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对土地进行投资投劳,改善土地的物理、化学、生物、地质性状,改善或增加土地附属物,从而使土地增值;土地的外力投资增值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以外的社会投资(国家或公私单位等的投资)对该地产生的辐射使其增值。目前我国土地整理所带来的增值实质是由国家投资或地方政府投资,从而对投资的土地带来增值,这种增值调整关系到项目实施的最终目的和项目区农户的根本利益。因此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牵涉到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和谐生态的建设,尤其涉及到项目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调整。在这增值利益调整的过程中,土地权属调整推动着各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变化,权属调整必将涉及驱动因素。因而对影响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驱动因素研究,可以弄清土地权属调整的实质,在调整的过程中更好的理顺产权关系,保障土地合法权利人的根本利益。

所谓驱动因素 (Driving Factors)就是引起事物发生变化的内在因素,土地权属调整驱动因素是指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根本因素。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驱动因素一般可以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环境影响因素,另一类是人文影响因素(丁光伟和李世顺,1998)。土地权属调整的自然因素主要是指在土地整理前后项目区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的变化对土地权属改变起到作用的因素。自然因素在短时期内变化很小,对土地利用的时间变化的影响较小;但自然因素常常在较大的时空尺度上作用于土地整理的结果,会给土地整理的结果带来良好的生态和社会经济效益(王金亮等,2000)。人文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他们在各种时空尺度上作用于土地整理的结果。

(二)土地整理权属调整驱动因素研究对象选择

土地整理权属调整主要表现在土地整理前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化,实质是土地整理项目区土地质量和面积在空间分布的变化,最终表现为地与地、人与人之间调整。为较好地把握土地整理权属调整对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产生的影响,弄清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驱动因素,在设计调查问卷时,特别注意以下两方面,其一要能了解农户对土地整理及其权属调整的评价与反映;其二要能了解农户对土地整理权属调整变化时农户会做出的行为和原因;在调查地区和调查对象选择兼顾平原和丘陵地区,使调整对象安排更加合理、全面和科学。

(三)土地整理权属调整驱动因素研究方法确定

影响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农户主体和制度等。对驱动因素分析常用的方法有灰色关联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等。由于影响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因素是多种多样,各因素因子对土地权属调整的作用方式和程度不同,因此在分析驱动因素时,应先确定其主要因素和因素中的主要因子。论文格式。

主成分分析旨在力保原始数据信息丢失最小的情况下,对高维变量进行降维处理,即在保证原始数据信息损失最小的前提下,经过线性变换和舍弃部分信急,以少数的综合变量取代原有的多维变量,使得数据的构造容易解释,只要用少数新变量(即主成分)就可以大致反映出所研究的对象。主成分分析法用于对原来指标的分类,简单科学,这样既抓住了主要矛盾,又简化了评价工作。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分析土地权属调整的驱动因素,能确定驱动因素的主成分,根据主成分进行影响土地权属调整的因素因子分类,为土地权属调整的价值指数评价体系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袁秀杰.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研究—以淄川区为例[D]山东农业大学, 2003 .

[2]肖秋兰.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研究[D]吉林大学,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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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江华,马才学. 土地整理中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模式研究——以湖北省沙洋县土地整理为例[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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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韩振燕,辛天霞. 产权理论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J]经济体制改革, 2006,(04) .

增权理论论文篇8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特别是他的劳动为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观点,能够很好地阐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自然权利观点可以说是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性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哲学层面。自然法理论已成为解释知识产权产生缘由的最重要的理论之一。运用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及其相关的理论来佐证智力创造者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在国外已有一些学者做出过初步探讨,得出的结论是,与对有形财产权的正当性相比,财产权劳动理论更适合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佐证。笔者通过对洛克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也认同此结论。

实际上,从对自然法的罗马法根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在对待占有这一问题上,罗马时期即确认了“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从18世纪以来,财产的全部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上述这样一个观念上。在一定的意义上,财产的概念因而根植于自然法中。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特别是17、18世纪以来,这种观念越来越与“智力财产”或者说“智力产品”挂钩。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后至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人们也逐渐将劳动的自然权利的观念扩展到智力财产或者知识产权领域。人们发现,借助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和原则,把财产的概念和智力产品联系起来,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基础。这使得个人就其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的全部观念在论证知识产权原理上具有重要地位。例如,Kolher指出,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财产与知识产权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劳动基础上,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建立在对物的创造上。某人创造了一个新的物,他对于该物享有权利。 [1]

在18世纪那时的法学作品已经确认,当某一个人基于自己的劳动和努力而对某物实施实际控制时,该物属于他自己。并且特别强调制作人、作者、画家在创制新物中的劳动与努力。他们所确认的个人对于因为智力劳动和创造所产生的东西应该被赋予财产权的原则,为佐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起了重要作用。在18世纪的自然法中,“智力财产”原理受到重视。该原理即是建立在个人有对自己的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财产权、智力财产的创造者对于其智力创造物享有专有权的基础之上。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包含了对专利和著作权制度的确认。因而,这种具有深深的自然法根源的关于智力财产的观念,也深深地影响到了知识产权立法。这一观念与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完全相契合,在早期可以说促成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的诞生,以及后来的法国《文学艺术产权法》的诞生。

同时,智力财产原理在早期的英美司法实践中也被清晰地体现出来。如作者对于其作品的权利不只是人为创造的特权的思想,也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智力财产原理之中。在18世纪的Millarv.Taylor一案 [2]中,王座法庭认为,《安娜女王法令》并没有移除普通法所确认的出版了的作品的文学产权。上议院在解释保护文学产权的正当性时指出:作者有权就其智力与劳动的成果进行收获,这是正当的;而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应该使用他的名字,这也应是正当的。反面论证的例子则是关于商标的案件。在1879年美国最高法院一个案件中, [3]法院使用劳动理论模型主张商标不受保护。法院一方面提到,被保护的创作物是智力劳动的果实;另一方面则指出,商标不受保护是因为它不是有头脑的作品,因为它没有想象、没有天赋、没有劳动的思想。当初美国最高法院拒绝赋予商标以财产地位,主要是因为在他们的创造物中没有明显的劳动。 [4]又如在19世纪美国最高法院的Wheatonv.Peters一案中,法院认定一个文学人有权对他的劳动产品像社会的其他的成员一样拥有。 [5]这些观点无不隐含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是自然权利而不是通过立法人为地授予的这样一个深层次的观念。可以说,自然法原则在法律中的确认,连同其对18世纪的哲学的影响,进而形成了财产权与知识产权概念具有正当性的基础。自然法原则在确认知识产权上起了主要的作用。确信一个付出了智力上劳动和努力的个人创造者有权享有其劳动果实,确立了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础。在当代,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财产权劳动学说的自然权利观点,仍是知识产权理论上一种重要的观点。

以下将在劳动理论的视野中探讨佐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大理论——增加价值理论。

增加价值理论主张,当劳动产生了增加的价值时,劳动者对物的增加的价值享有某种利益与权利。增加价值理论与值得理论中的避免理论不同,它不考虑劳动是否为愉快或者不愉快的性质,关注的是为何劳动为社会层次上的财产提供了正当性。

关于增加价值理论,可以联系到洛克学说的一个论点。该论点涉及到个人施加的劳动不足以解释商品的整个的增加的价值,而只是解释增加的价值。对洛克理论批评的一点也就是它不能解释完全所有权的正当性。如果借助于经济学理论,在解释授予个人的权利方面,也不能确信一个特定的权利在所有的情况下会产生有价值的结果。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一种以制度结构为基础的“兼顾”劳动理论与经济学理论的提供正当性的模式,并将其运用到为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提供正当性上。

该模式认为在形成制度的规则中,两种类型将被区分:结构性规则和确定地位的规则。结构性规则确定了在不同的个人之间分配的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确定地位的规则确立了这些界限是怎样由结构性规则来定义的,这将在特定的个人之间来分配。另一方面,一套或者是同一套结构性规则能够总是与一套以上确定地位的规则相结合。可以将形成制度的一套结构性规则称为制度性结构,而能够与任何制度性结构相结合的一套确定地位的规则可以被称为确定地位的变量。根据这种理论,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与洛克的劳动理论可以以下流行的方式被解释:前者涉及到对于私人所有权和无形财产的制度性结构的正当性问题,后者涉及到法律制度中确定地位变量的合理解释。

基于此,经济学理论具有这一含义:权利群弥补了私人所有权和无形财产(自然,假定获得生产和革新的理想的水平的合乎需要性),在社会上的存在是合乎社会需要的。在这方面,洛克的劳动学说表明,可被容许的确定地位的变量反映了每个人对于他自己劳动果实、天赋和能力的权利。简言之,关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维护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在于:(1)它有一个与社会对于创造性和革新相关联的、正当地建立在结构主义考虑之上的制度性结构;(2)在确立作者和发明者作为由制度性结构建立的权利的所有人上,它包含了确定地位的变量,而该变量在结果主义的意义上是被容许的。在结构主义方面——财产权的经济理论——是与结构性问题相关而不与确定地位的问题相关,像权利的赋予这样很明确的问题。另外,对全部物的占有,容易被认为是通过确定了物的内容,某物进入了财产权的范围,这被认为是财产权经济学理论上的一个结构上的事情,而不是劳动理论所关注的。与劳动理论相比,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似乎更能够有力地证明财产权覆盖整个“物”,而不是仅仅覆盖到“增加的价值”。 [6]

关于基于劳动的自然权利,曾有学者担心授予的财产权与增加的价值不相符合。例如,RobertNozick怀疑为什么一个人拥有他施加了劳动的东西而不是失去他的劳动。他曾设想如果某人把一瓶西红柿酱投到海里,该人是应该得到海洋还是失去西红柿酱。 [7]他的观点是,不能因为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扫干净一块地方就能够占有整个火星甚至宇宙,也不能因为向大海投了一瓶西红柿酱而拥有整个大海。也就是说基于劳动的自然权利也要考虑到物的增加的价值。

对此,他明确地指出,对某物的劳动改善了它,使它更有价值;任何人都有权占有一个他创造了其价值的东西。 [8]比较而言,增加的理论更加适合于知识产权。当思想的创造者在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时,通过允许他人从思想的公有中以较少的劳动获取财产而为他人增加了一些价值。知识产权的法律史就包含了许多增加价值的足印,知识产权的立法史不断地反映了发明家、作家和艺术家把增加的价值贡献给社会。

增加价值理论在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方面可从以下几点理解:

1.智力创造性劳动是社会性劳动,这决定了智力产品或者说知识产品具有社会产品的性质

与有形物仅仅与劳动联系起来不同,知识产品的无形性特征决定了能够比较容易地区分共有领域的东西和劳动者本人创造了价值的东西。在确定知识产品的正当性及其相关问题时,考虑智力劳动者增加的价值能为知识产权的确定和保护提供合法的基础。从劳动者劳动的成分看,劳动的内容包括在知识产品中的社会性劳动和个人性劳动。 [9]所谓社会性劳动,它涉及的是知识产品成本或者说智力创造具有社会性:个人从社会中学习了知识,这些知识是当代和以前数代人积累下来的人类共有的财富。个人运用这些知识创造了各种各样的智力创造物,这使得智力创造物建立在人类共享的社会知识的基础之上,使其成为社会性产品。或者说,智力产品——知识的大厦,是社会性的产品,这种个人投资劳动的产品包含了其他很多人的劳动。该创造物的价值不能完全归功于他的劳动。例如,考虑一下轮子。轮子对人类的全部价值不能都归功于最初的发明者。再考虑一下智力作品的产生。新作品的创作涉及到借用以前存在的作品或构建在以前存在的作品之上,以作为自己的素材。例如,新作品的构思,既包括了作者的表达上的贡献,也包含了以前作者创立的特点、情势、情节、细节等。以前的作品为新作品的创作提供了一些创作的原材料。作出构思的作品的生产人偏向于表达受到保护,以补偿其投资。但他们又偏向于思想不受到保护,以使其生产成本较低。这样一来,个人不能对智力产品的所有价值主张权利。由于知识产品本质上是社会性的产品,即令人们确认这些产品的价值完全是人的劳动的结果,这种价值却不能完全归功于某一特定的劳动者。

2.在知识产品的流通上,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也是社会性的

一个在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发明的发明者不能对于该发明具有完全的市场价值,该发明的市场价值是通过社会中的不同的人的相互作用的产物。市场产生的价值和智力创造物的承载体都是社会的产品。如果仅仅将智力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该创造者创造的完全的价值,就会否认了其他人在其上的贡献,这种贡献甚至可能是巨大的。换句话说,当该智力创造者就智力产品主张市场价值时,这种市场价值应当被所有这些人分享——他们的思想对产品的最初形成做出了贡献。这些贡献者的大多数没有主张获得公正的份额的事实并不是把整个的市场价值给予最后一个贡献者的原因。智力产品来自于很多人的劳动,在市场价值分享方面,除了最后的贡献者外,其他人有权分享。

上面提到的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实际上也是个人之间相互的行为产生的增加的市场价值或者增加的知识公共积累。这些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产品、市场价值和共享的知识信息在一定的意义上是由社会享有或者由社会来使用的。不过,信息和知识是无数的个人努力和劳动的结晶,是社会产品,与主张知识信息由社会享有或者使用,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这里涉及到知识和信息的“社会所有权”。虽然现实中,没有人为集体智慧的使用付费,在教育等领域已经间接地做到了:当父母为孩子的教育付费时,可以看成是社会知识宝库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公正地购买了。这种形式,通过各种教育形式被扩展了,甚至还延伸到了不再接受教育的人们。所以,如果说社会以对一些知识信息的储藏提出补偿的主张,那么个人通过教育等形式已经公正地购买了这种信息。另一方面,社会占有了源于最初的智力创造者创造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对这种知识和信息的利用,社会也没有理由要求被补偿。智力创造者因为其智力产品的创造行为而对社会的增加的价值——虽然这部分价值至少最终是由社会享用,为智力创造者主张对该智力产品的权利提供了充分正当性。

3.建立在创造性要求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使劳动增加价值变得更现实。

尽管知识产品的生产是一种社会性的劳动,它仍然是立足于个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之上。正是创造性劳动增加了有形物的价值、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没有谁能够否认技术进步在人类文明和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和影响。技术进步无疑是无数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也正是无数智力创造者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使人类思想的宝库不断地推陈出新,使“公共商品”永不枯竭。如在Mazerv.Stein一案 [10]中,法院所指出的一样:通过由值得报偿的知识产权创造者所进行的智力劳动的努力,公共商品增加了。 [11]换言之,他们对于公共商品的贡献使对其以财产权进行报偿具有正当性。当然,法院的这一解释带有激励论的味道。更精确一点地说,它是一个工具主义的规定,旨在报偿那些为社会带来了增加价值的人们;“通过分别赋予创作和发现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 [12]这些司法观点看起来是将劳动正当性的标准与工具主义的主张结合起来了,不过这种结合依然是建立在增加的价值之上。

与增加价值相联系的创造性要求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在一般意义上最典型地体现为专利法中对专利性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特别是其中的创造性要求。在专利立法上,专利性发明被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有足够的进步,不是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眼就能看得出的。

无论是我国《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还是西方国家专利法所说的“非显而易见性”,都提出了增加的价值问题。为了满足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的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显然需要一些新的价值。在专利司法实践中,对争议的专利的增加价值的要求也经常可以看到。例如在美国,有法院主张专利法要求对现有技术的“修补”具有更大的价值。 [13]当然,专利法要求的“增加的价值”只是相对而言的。那些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发明对现有技术的增加价值比一般性的发明的增加价值可能要大得多。专利法要求的增加的价值只是一个适度的价值,理由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看出几乎是作为一种直觉的事情。就“实用性”来说,对实用性标准的测试也支持了对增加价值的理论解释。 [14]美国的很多法院主张“向前发展了一步”或者“比先前发展了”成为实用性要求的关键的一部分。 [15]当然,在从增加价值的程度上理解有用性或者实用性,依然存在不同的认识。如在美国的Lowelv.Lewis一案 [16]中,Story法官这样表达了他的观点:法律需要的只是,该发明对于良好的秩序和社会道德没有损害。因此,“有用的”是与有害的、不道德的行为相对照的。但如果发明这方面的缺陷较多,无论它是更有用还是有用性不够,是一个与专利权人利益相关的事情,而不是公众的重要性问题。如果是极端地有用,它会被陷入蔑视和不体面之中。 [17]另外,再从新颖性的角度看,新颖性的要求保证了获得专利的发明的独一无二性,从而避开了对重复劳动授予权利。从增加价值的角度看,新颖性条件的满足促进了“公共商品”总量的增加,相应地增加了专利的社会效用。

以上阐述的要点是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要求涉及到增加价值问题。这里还有必要再考虑一下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有些取得了专利的发明是无效力的、对社会没有增加价值的。例如,PeterRosonberg提出,为满足标准的操作性,发明人不需要使其发明比完成同一结果的现存手段更好或一样。法律不需要问,该发明的有用性是怎样的。一个装置可能运行不是很好,但还是能运转。 [18]还有的学者提出,一个可能不如完成同样结果的现存手段那样有效果或者有效率的发明没有增加对于社会的价值,但专利法包含了这样的发明。例如,某人可能对于一个晶体管计算机拥有专利,虽然很难想象一个技术复杂到能被它的后继者所取代。虽然后续技术为人们保留了一定的旧技术,但芯片技术取代晶体管技术是如此的彻底,以至在计算机专利申请中对于晶体管方面增加的任何价值都是极小的或是根本就不存在的。类似的情况,假设新的选举依赖于机器统计,错误率在任何选举中不超过百分之十。不仅这种糟糕的事存在,它的运用根本就没有价值。如果人们确信机器的错误率有百分之十,他们就完全靠手工统计。如这种“可操作的机器”不能获得专利,那它是增加价值理论的一个证据。如果他可以被获得专利,那么专利的授予很明显地不需要考虑增加的价值。 [19]其实,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由于技术的更新很快,取得专利的发明的价值可能因后续发明的出现而大打折扣,但这并不能否认专利涉及的增加价值的要求。根据这种要求,像上面提到的“可操作的机器”就是不能够获得专利的。

我们可以接着分析一下著作权制度与增加价值的关系问题。在著作权法中,有对作品的创造性的要求,但没有新颖性要求。即使是在创造性的层面上,也比专利的要求低得多。严格地说,用“独创性”一词更准确。独创性要求排除了非独创性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地位,是促进社会文化进步的一个有力手段。独创性要求也保障了著作权法的积极的社会效用的出现。当然,在实践中,独创性可能是一个比技术问题更富有争议性的问题,以致在有些情况下,作者等人在诉讼之前很难知道他们确实有财产权。不过,独创性在实践判断中的困难并不能否认这一标准在确定作品性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的重要意义。例如,在19世纪的Burrow-GilesLithographoCo.v.Sarony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平板图可以获得保护,只要它是一个“独创的艺术作品”。 [20]美国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案件中裁决,“福特总统回忆录的那些方面展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因而受保护。 [21]但是,独创性并不是指思想的独创性。一部作品可能根本不存在独特的思想,但照样可以满足保护的要求。在Time,Inc.,v.BernardGeisAssociates一案中,Kennedy的电影被认为有独创性,为这类标准提供了一个解释。很明显,Za2pruder没有独创性思想——在它那一位置的大多数人装备一台照相机都能够照下来那一悲剧事件。该案是在非戏剧性照片和公共事情与地点的电影这些类别的保护上的一个显著性的例子。 [22]

可能会有人提出,著作权法没有确保增加价值的要求; [23]相反,很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没有多少价值的,一部作品可能在学术水平、风格、内容上几乎没有什么值得肯定的地方,像一首拙劣的诗,但这仍然不影响它的著作权性。其实这里是混淆了作品质量的好坏与著作权保护的价值的关系。著作权保护没有价值标准、创造高度的标准,这既是考虑到实践操作的可行性问题,更是考虑到著作权保护的功能。需要进一步理解的是,作品虽然没有价值标准、创作高度的标准,却与作品的独创性的要求并不矛盾。这里可以用上面提到的美国1903年Bleisteinv.DonaldsonLithograph2ingCo.案为例加以分析。在该案中,原告试图保护他的用于马戏团做广告的三幅平板画。被告则提出在授予之前应有一些艺术上的成就。最高法院则认为印制不会因为有限的艺术性而受到影响。Holmes大法官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写道:在其中的一个相当适中的艺术层次是不可减损的。除非在行为的语言方面有一个限制,他可以对于该物获得。另外,艺术性的要件明显地包含了价值的社会判断或者创造物的价值。将其减低为一个“适中的艺术层次”意味着从客体价值的社会判断到那个价值的主观的、个人的判断。这样可以对于更多的个人表达给予保护。

我们需要看到的是著作权保护在增进人类文化产品总体价值方面的作用。虽然著作权保护只涉及到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思想表达形式的独创,足以体现智力创作中创造性劳动的投入和在增进人类文化公有宝库中的作用——尽管每一部作品的这种作用都是有限的。一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能因为思想陈旧、内容平庸、表达方式单调而缺乏社会价值,但这不是否认就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总体来说,作品这种精神创造的有形表达在人类文明与进步中的巨大作用和价值。即使是对单个的作品而言,“增加的价值”的衡量在实际中的著作权保护中仍然是体现了的,理由是越是有价值的作品其被授予的著作权的行使就越充分。

易言之,作品的价值与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著作权的实现程度却与作品的价值有很密切的联系。那些流芳百世的作品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作品的价值最终是由社会来决定的。虽然在著作权法中可能具有增加价值的要求,分配及作品的价值认定却不能保留在著作权法中。有趣的是,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增加价值的理论也可以领略到。例如,在Sheldonv.Metro-GoldwynPictures一案 [24]中,一个适中的著作权分配原则建立了。在该案中,法官Hand和Hughes认为,当被告侵权电影只使用了原告剧本很小的一部分,且专家测试电影的成功使其成为大众明星时,被告侵权利润仅百分之二十分配给原告。 [25]但甚至Hand做了这样的判决以后,他对分配问题仍评论到,“严格地说,问题仍没有解决”。 [26]分配制度在著作权模式中作为一个理想的模式出现,这体现了人们把增加的价值的理论作为一个规范的标准的深信:被贡献了的社会价值应被获酬。 [27]在保护的增加价值方面,我们还可以从著作权制度对精神权利的保护方面略加说明。这里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例。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典型的纯粹的精神权利。这种权利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做了规定。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案件常常可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正当性可以从智力作品的“人格性”得到说明,但从对这种权利的保护的社会价值和利益的说明来看,也可以为其提供正当性。简单地说,文化作品的保存对于所有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确立使得智力作品的原貌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从而能够满足实现社会文化完整性的目的。换言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实施能够使作品的最初形式被保存,能够有效地服务于文化流转。在阻止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中,作品的原貌被维护,从而实现了智力作品文化流转方面的社会价值与利益。正如RobertaKwall所言“,对创造者个人权利的保护,使社会能够维护它的文化继承的完整性。公众享有创造者在最初形式中的劳动果实的权利和从这种创造物中获得的文化继承的权利无时间限制”。 [28]

此外,在涉及到对信息的准财产保护的一些案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似乎也是基于增加价值的理念。例如,美国国际新闻服务公司诉联合出版社一案, [29]开辟了对于聚合的信息的准财产的保护。该观点涉及到了不正当竞争原理和禁止一方当事人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产品的关于财产方面的观点。 [30]此种占有发生的情况仅仅是获得产品的当事人相信该产品具有一些价值。从不同的角度来表达这种占有,人们不会以为取走了某个人的无价值的劳动是不正当竞争。该案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是对另外一个人竞争优势的窃取———该“优势”具有社会价值。聚合信息的保护范围依赖于不公平竞争模型,它有必要借助于增加价值理论。如果劳动果实没有显著的价值,偷窃这种果实是对社会不友善的行为,但不是不正当竞争。相类似的情况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也提出了对社会价值损失的主张。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没有法院会对于没有价值的商业秘密进行案件测试。 [31]不公平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原则也根植于价值增加理论,这说明有些知识产权种类是在财产代表了对社会增加价值的环境下被审视的。当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立法等形式被创造得更系统化时,财产理论似乎更倾向于报偿社会价值理论。

增加价值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上的适用表明,对智力劳动果实的自然权利,没有同时确立智力创造者对该产品获得的整个的价值的拥有。知识产权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创造的现象,在市场和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中获得的市场价值与智力劳动者个人性地使用和占有其劳动产品是相当不同的两个方面。

注释:

[1] Keith,Natural Law Principle Underl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12 The Southern Africa Law Journal506,(1990).

[2] (1769)4Burr2308,98ER201.

[3] 100U.S.82(1879)。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商标是建立在先占的基础之上。参看TrademarksCases,100U.S.at94.

[4] 100U.S.82(1879)。在该案件中,法院指出,没有对商标提供像和专利类似的宪法保护。从对美国宪法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的规定看,确实没有体现对商标的保护.

[5] 33US(8Peters)591(1834).

[6] Horacio M.Spector,An Outlineof a Theory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8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EIPR)270(1989).

[7]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York:BasicBooks,1974,175),175-82.

[8]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York:BasicBooks,1974,175),175-82.

[9]这里的个人性的劳动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下面将接着分析创造性劳动在增加价值方面的作用.

[10] 347U.S.201(1954).

[11] 347U.S.201(1954).

[12]美国宪法第1条,ξ8,cl.8.

[13] Grahamv.HornDeere,383U.S.,1,25,(1965).

[14] Brennerv.Manson,383U.S.519,533-36(1965)(要求显示积极的社会利益以满足实用性的要求).

[15] Connellv.Sears,RoebuckandCo.,559F.Supp.229,245(N.D.Ala.1983).Brown-Bridge Mills,Inc.v.Eastern Fine Paper,Inc.,700F.2d759,763(1stCir.1983).

[16] 15f.Cas.1018(C.C.D.Mass.1819)(No.8,568).

[17] 15f.Cas.1018(C.C.D.Mass.1814)(No.8,568).

[18] P.D.Rosenberg,TheFoundationofPatentLaw,1-03(2DED,1985),ξ8.03,8-8.

[19]参看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3(1989).

[20] 111U.S.53(1884).

[21] Harper and Rowv.Nation Enters.,471U.S.539,547(1985).

[22] 293F.Supp.130(S.N.N.Y.1968).

[23]关于价值是不是确定的前提条件,在美国先前的案件中,存在不同的看法。自1903年的Bleisteinv.DonaldsonLithographingCo.一案中被消除。参看188U.S.239(1903).

[24] 106F.2d45(2dCir.1939),309U.S.390(1940).

[25] 106F.2d45(2dCir.1939),310U.S.50(1940).

[26] 106F.2d45(2dCir.1939),314U.S.49(1940).

[27] Harperand Rowv.Nation Enters.,471U.S.539,547(1985).

[28] Kwall,CopyrightandtheMoralRight:IsanAmericanMarriagePossible?38VanderbiltLawReview,170,69(1985).

[29] 248U.S.215(1918).

增权理论论文篇9

一、 国外增权研究状况

增权理论(Empowerment Theory)最初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1976年,美国学者巴巴拉・所罗门 (Barbara Solomon)出版了《黑人增权:被压迫社区的社会工作(Black Empowerment:Social Work in Oppressed Communities)》的先驱著作,率先提出“增强权能”的概念。随后从种族的增权理论成为社会学、教育学、政治学、社区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学科的新兴核心概念,国外学者对增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妇女增权研究: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明确提出“妇女增权”的概念。此后,“妇女增权”取展领域中诸如“消除贫困”,“福利”,“社区参与”等术语,成为学者探讨和研究的焦点,而许多国际经验也表明“妇女增权”是解决人口增长过快,妇女从社会地位低下的一剂良药。简斯坦恩(Jane Stein)在《增权与妇女健康:理论、方法与实践》一书中阐述了妇女组织或机构对妇女增权的重要性,认为妇女应以群体或组织形式开展,带动对妇女被压迫理解的提升,增强妇女在家庭中的责任,对妇女问题得以历史性开放。

(2) 青年增权研究:Miley,O'Media & DuBois认为通过青少年叙述自己的成长历程,发掘其内在与外在资源,是他们重新发现自己的生命关怀(life concerns),以及寻找满足其成长需要的方法。Adams 从政治层面提出要努力提升青少年的社会意识,使他们聚焦于现存的社会结构与权力关系如何制造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并组织参与社会行动回应这些压迫;邀请有关当局与他们直接对话,令青少年的声音得以进政府。

(3) 消费者增权:近年来,国外学术界提出的“消费者增权”成为西方社会科学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消费者增权的研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Howells和McGregor。豪威尔斯对解决信息非对称消费者增权的局限性进行分析,阐述了政府通过强制制造商销售商披露商品信息来给消费者增权的利弊。麦克格雷格从宏观的整体主义的角度回顾和分析有关消费教育有利于消费者增权的观点,对解决信息非对称来实现消费者增权提出质疑,持续的消费者增权是使消费者发现自我权力,并不是改变个体行为,而是要改变整体系统。

二、 国内增权研究状况

综观现有文献,我国学者已将增权理论应用于妇女、老年人、青少年、大学生、农民工、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的研究和权益保障,增权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的一个新视角。

(1) 妇女增权:闫丽娟、李强提出从识字教育项目参与、技术培训三个层面展开妇女的教育增权,让弱势妇女发出自己的声音,增权妇女自信,为妇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平台。张银尝试运营社会性别的视角,探讨社区再就业经历对女性增能可能产生的正面、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帮助失业女性通过再就业实现从“无权”向“增权”状态的转变。

(2) 贫困生增权:左小彩和张长伟分别对高校贫困生“心理贫困”和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进行解读,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是通过外部干预和帮助,挖掘大学生潜能,提高他们的能力和对权力的认识,减少或消除无权感,实现增权。金宏研、张向前、王艳提出构建辅导员助理制度减少弱势大学生群体的无权感,从人际关系层面满足弱势大学生群体的社会需要、社会支持和安全感,促进其人格独立和完善。梁德友认为高校贫困大学生的贫困,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简单贫困,而是“能力贫困”,需以增权方式来增加和扩大高校大学生的“可执行能力”,消除“能力贫困”。

(3) 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增权:付再学提出以增权理论去构建养老机构服务模式,以优势角度去认识老人,尊重老人权利、权力和权益,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老人。黄肖静认为青少年增权是青少年工作心得研究视野,研究角度,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应加强对青少年增权理论和实践的本土化,让青少年自己为自己设定目标并相信自己的价值。庞文在分析残疾人无权表现和去权的社会性因素基础上,探讨残疾人应通过康复、教育、组织、就业、制度、文化等途径实现增权。

增权理论论文篇10

(一)融资优序理论(pecking order theory)

融资优序理论,也称为啄食理论,它是关于融资偏好的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和发展而形成的新资本结构理论的一大主流学派。

企业的融资是指企业根据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需要,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的情况出发,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从企业内外部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企业融资偏好是指企业在进行融资时表现出来的对内部融资、股权融资或债权融资方式自由选择的倾向。

以Myers和Majluf(1984)为代表的融资优序理论或啄食理论认为,企业融资顺序有较明显的先后之分,即企业所需的资金首先依赖于内部资金;在内部资金不足,需要外部资金注入时,债务融资成为次优的选择;而外部股权融资由于成本太高,只是作为一种融资渠道的补充来源形式存在。企业融资通常遵循所谓的“啄食顺序”即先内部融资,再外部融资,在外部融资中优先考虑债权融资,不足时再考虑股权融资。根据国外的经验,企业这样的最优融资次序,无论在统计上还是在案例分析上,都得到了经验证实。

(二)中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悖论

国内理论界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融资偏好的相关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如黄少安和张岗(2001)、阎达五(2001)、陆正飞和叶康涛(2004)、魏成龙与张洁梅(2008)、肖泽忠与邹宏(2008)、李小军(2009)、冯梅与罗华伟(2009)、杨志泉与邵蕾(2010)等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样本上市公司的企业融资偏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考察和分析,得出中国的上市公司存在着显著的股权融资偏好的研究结论。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表现为重外部融资,轻内部融资;重股权融资,轻债权融资。这与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的融资优序理论是恰恰相反的,这种现象被称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偏好悖论”。

二、我国火电类上市公司融资现状

(一)样本的选取

我国的火电产业与电力产业是同时起步的,并且火力发电量在我国发电量构成中一直占据着绝对优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火力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重一直在75%以上,从1995年到2010年,更是保持在80%以上。根据未来几年我国火电需求与火电供应情况,考虑GDP的增长速度、在建火电工程投产速度、现有火电机组发电能力,预计在未来3~5年内,火力发电行业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

因此,本文选取了截至2011年底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的29家火电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详见表1),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这些火电类上市公司各年的年度报表。

(二)样本变量的定义

我国火电类上市公司的主要融资方式包括留存收益、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几种方式。从现有融资环境来看,上市公司长期资金来源有留存收益、长期负债以及股权融资三种渠道,其中前者属于内部融资,后两者为外部融资。在本文中,内部融资被限定为公司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债务融资被限定为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等;股权融资被限定为研究期内火电类上市公司通过增发与配股进行的再融资金额。

(三)融资现状

1.股权融资

(2)增发融资。2000年5月中国证监会推出《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正式对上市公司增发进行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3月28日颁布的中国证监会1号令)进一步规范了增发行为,其实质在于鼓励上市公司利用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融资。2006年5月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推动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制度性改革,大大增强了火电类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势头。

2.债权融资

(四)样本公司再融资偏好分析

通过对我国火电类上市公司的29家企业的配股融资、增发融资、债务融资进行数据分析,2006—2011年间,在外部融资中的长期资金来源构成中,债权融资比例明显大于股权融资比例(如表5所示)。

(五)火电类上市公司融资方式完善的建议

对于火电类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应该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综合企业各方面的情况来分析,而不是依照某个特定规则来选择其融资方式。

1.适当提高债权融资比例

对于拥有较低固定资产比率或规模较大的公司,其经营风险往往较小;而盈利能力较强、发展较快的公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势头,对于负债的偿还有一定的保障,所以,对此类公司可以适当提高债权融资的比率,不但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提高股东的收益率,而且不会稀释现有股东的权益。

2.优先选择股权融资方式

对于拥有较高固定资产比率或经营规模较小的公司,相应的经营风险较大;盈利能力较弱、发展速度缓慢的公司将来抗击财务风险的能力较弱,因而对此类公司可以优先选择股权融资方式,虽然没有债权融资方式中的抵税效应,但选择股权融资可以适当减少公司的经营压力。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火电类上市公司2006—2011年的融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火电类上市公司表现出了明显的债权融资偏好,存在有与“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悖论”截然相反的例证,表明近几年我国火电类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正在向Myers和Majluf(1984)的融资优序理论或啄食理论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Myers,Stewart C.,and Nicholas S.Majluf.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4,13:187-221.

[2] 黄少安,张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J].经济研究,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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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陆正飞,叶康涛.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解析——偏好股权融资就是缘于融资成本低吗?[J].经济研究,2004(4).

[5] 魏成龙,张洁梅.中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的治理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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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小军.股权融资偏好亦或过度融资——来自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经验证据[J].财贸研究,2009(2).

增权理论论文篇1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三农”问题日益得到关注,而农民的收入问题也成了重中之重,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则与之密切相关。针对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获利较少的问题,党的十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2014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也再次提出了要尽快修订相关法律,以保障农民公平地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此问题一度成为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也成为目前理论和实践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分析。

一、集体土地概念界定

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地非农化建设开发后产生的增值,苑韶峰等人则将其定义为“在农地转用过程中,土地经过开发利用后(非农用地)的价值与原农用地的价值差”。叶培认为,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定义应是农村土地劳动价值量(已包括各种对于土地的投资所带来的增值)的增加以及供求变化引起价格增加这两部分增值给利益相关方所带来的收益。由于我国的产权制度,土地用途的转换常伴随着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从而在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征收价格之间形成了巨大差异,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也引起了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分配不公问题的出现。

二、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产生来源

土地增值可分为因提高土地生产力而产生的直接投资增值、除土地使用者或经营者以外的投资者投资使得临近土地价值提升产生正外部性的间接投资增值、土地供求关系影响的市场供求性增值、土地用途改变或土地利用率提高而引起的土地用途转变增值。邓宏乾认为,将土地增值按价值构成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土地物质价值增值,另一个是土地资本价值增值。诸多学者也将土地增值按形成原因分为人工增值和自然增值两类。自然增值即土地用途的改变、供求关系变化等外部因素形成的土地增值。人工增值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产生的土地增值。农村土地的增值收益主要包括两方面:一为农村土地的外部转用增值收益,即通过国家政府征地,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二则为农村土地的内部增值收益,即不通过政府的征收征用,土地所有权未发生改变,而通过投资及供求变化所引起的土地增值。其中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和农村土地非流转增值收益。朱艳丽认为,土地增值收益不仅具有静态性收益,也包含动态性收益。还有学者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机制来源于制度租的形成、农村土地地租的增加,土地、资本、技术和劳动要素的投入以及商品的供求关系也会影响价格的变动。纵观上述观点,土地增值收益无论从产生来源、构成等在理论界均持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不同来源的土地增值也应按不同比例归属不同阶层所有。

三、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理论观点

目前,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有三种说法:“涨价归公”论、“涨价归私”论和“公私兼顾”论。“涨价归公”论主张,国家应该占有土地增值收益的绝大部分。程雪阳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应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归公”,强调市场价格补偿和合理征税,以及政府规划管制并将发展权市场化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曹裕也赞同“涨价归公”论,认为农地发展权应归国家政府所有,因为政府才是最终的决定者,拥有“终极决定权”,且发展权归于政府将能更多地从全社会的角度而不是局部的经济利益出发,从而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支持“涨价归公”论的学者多从土地发展权的角度切入,不考虑开发商等投资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认为国家政府理应收回相应成本,主要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权利本身,忽视了失地农民的切实利益。“涨价归私”论主要是在农地转非农角度,从保护土地产权出发,认为在拥有完整土地产权的基础上土地增值应该归原所有者所有。周天勇则是“涨价归私”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原因在于,其一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虚置;其二则是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的交易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其三是政府对土地的管制过度和管制失效现象并存;其四是土地使用年期较短和使用权终止财产归属具有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周天勇主张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后,土地增值应当归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所有,而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来调节过高的所得部分。这种理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和有效维护,从而希望以此来提高农民的收入,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公私兼顾”论也可称为“按贡献分配”论,其观点主要认为,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无论归属农民个人还是归属国家都是不够完善的,“涨价归私”过于强调农民的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整体的发展,而“涨价归公”使失地农民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如周诚认为,无论是“涨价归公”还是“涨价归私”都是极端的,都各自具有相对的片面性,容易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所以更加倡导“公私兼顾”论。当土地开发权不能平等实现时,则由获得开发权的土地所有者或国家予以补偿。纵观诸多学者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同观点,“公私兼顾”论确实成为了归公论与归私论相调和的产物,而土地产权及地租的分配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地租的分配应该兼顾到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经营者三方面的利益,应使得土地产权的所有者得到公平的土地增值收益。

四、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叶培指出,农民权益被侵犯以及政府的过多干预都是目前我国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朱一忠等人认为,我国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合理引起的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低、政府收益份额高,从而使得农民、开发商和政府三者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形成了不平等地位。目前分配不公、产权制度不合理、农民权益被侵犯等问题成为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主要问题,很多学者也针对此类问题做了相关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诸培新等人通过对江苏省进行抽样调查,对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征地补偿费用比例较低,而国家占有的土地征收税费比例较高,农民只能享受一次性土地增值收益补偿而无法获得非农化使用后带来的利益。为改善上述情况,提出创新观点:第一,缩减农地征收的范围,运用多种形式的补偿使农民获得更加公平和稳定的补偿收益;第二,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实现农村就业创业的比例,使农民能够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第三,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所有农民都能享受土地增值收益。苑韶峰等人以浙江慈溪市为例,通过构建物元模型,分析土地收益分配情况。结果表明土地收益政府获益最大,其次是用地单位,而失地农民的权益受损最大,理论与现实补偿差距甚大。林瑞瑞等人的调研结果表明,所获土地增值收益的三大利益主体中开发商获利最多,其次是政府,而(集体)农民获益最少;但区域差异较为明显。因此主张应在征地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商业目的”严格界定,发挥政府职能,应尽快完善土地收益分配的税收机制,利用税收手段缩小开发商过高的利益所得。谭术魁等人利用实物期权理论构建了土地二次开发中政府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测算模型,研究发现政府在土地二次开发中总体获益较大,“历史房产价值的大小和波动程度,以及未来土地开发动态风险对于政府分享土地增值预期收益有较大影响”。朱艳丽研究了农民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民权益的损失程度,并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职权,从法律角度加以规范;二是应建立土地流转一级市场机制,并根据不同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建立一个公平均衡的制度体系。

五、结论

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是我国现阶段在土地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如何合理分配,使各利益主体享有应得的利益成为了难点。通过界定相关概念,理清三大观点思路并总结研究分析出存在的问题,将对我国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提供有效借鉴。已有的很多创新研究方法也可很好地被应用到实践中,为解决此问题提供新的途径,例如物元模型、实物期权模型等。目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存在不合理现象,很多地方农民土地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通过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等将成为解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途径。

参考文献

[1]朱一中,曹裕.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基于土地发展权的视角[J].经济地理,2012(10):13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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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艳丽.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地非农化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J].人口学刊,2013(6):20-24.

[6]程雪阳.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J].法学研究,2014(5):7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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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诚.土地增值分配应当“私公共享”[J].中国改革,2006(5):77-78.

[10]诸培新,唐鹏.农地征收与供应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创新——基于江苏省的实证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66-72.

[10]苑韶峰,杨丽霞,施伟伟,孙乐.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物元模型分析[J].上海国土资源,2012(4):17-20.

增权理论论文篇12

1 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变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已成为跨国企业区位选择所必须考虑的法律环境(Kumar,2003)。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邓宁(1977)提出生产折衷理论(OLI),并且在1981年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解释。Mansfield(1995)提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即有利于这些国家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的观点。Alan S.Gutterman(1990)从跨国公司的道德观念角度对一些跨国公司滥用专利法的现象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些跨国公司为达到垄断的目的,而在某些领域通过编织专利网络来限制模仿、复制和竞争。Sherwood(1997)认为,很多国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为担心转让的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实施,而不愿意将最新的研究技术转让给这些国家的企业。郑成思(1995)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情况。Zigic(2000)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中,从整个市场的不同竞争市场结构的数量角度进行分析,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技术知识溢出水平是影响两个不同地区的市场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因素。郑成思与韩秀成(2002)结合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问题分析了我国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之后,从跨国公司的视角,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这些企业在面对我国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情况下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2006)。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经济影响的问题,董雪兵等(2012)测算了1985―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现状是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短期内,这种现象有利于我国经济增长。

前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已经指出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但是大多集中于实证方面的研究。并且,其一国内外现有研究对于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未做出清晰的回答;再者,前人的研究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并没有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文章将吸取前人的教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为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提供建议。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起步很晚,但是自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首先国内企业表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其次类似美国的发达国家既迫切希望进入中国市场又担忧其专利技术被剽窃便从经济和政治方面向中国施加了很大的压力。这两方面的压力共同推动中国不断改进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体系。

由于在研发活动中,其创造性以及外溢性的特点常常是其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而其最终产品――知识产品的易泄密的缺点又是许多跨国企业担忧的地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吸引跨国公司的研发投资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例如伪劣产品法定的赔偿额方面,相比较于欧美国家,中国惩罚力度还不够,使各种侵权、假冒、盗版现象频繁出现,令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常因为知识产权相关权益被侵害而遭受损失。例如在国内电子产品市场,假的电子产品数量常常数十倍、百倍于正品,一些外商的电子产品销售量因此难以提升,对跨国电子技术公司在我国电子产品市场的扩张造成一定影响。从这一现象中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低,对外商在国内的贸易积极性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 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理论分析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其无形性决定了其法定性,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所有权优势才能体现。本节将基于理论角度,利用OLI理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

3.1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理论)

经济理论界对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十分迅速的现象十分重视,迄今为止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最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就是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在分析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方面,生产折衷理论具有一定的优势。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决定跨国企业对一国直接投资的相互紧密联系的三项因素分别为所有权优势(Ownership)、区位优势(Location)、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这三种优势常常是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活动之前需要进行综合考虑的。这三种优势的多种组合决定了不同的国际经济活动决策,包括投资地点的选择。最理想的情况是跨国公司在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的时候,其选择是对外直接投资而非对外贸易或对外技术转让的形式。同时邓宁还总结出跨国公司在国际上进行三种方式的经济活动所需考虑的优势,见下表。

3.2 基于OLI理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作用机制分析

所有权优势是企业基于持有某些特殊技术开拓海外市场的动机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影响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成为一种区位优势;同时跨国企业较强的内部化优势会抑制海外直接投资,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成为跨国企业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考虑因素。

但是,当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东道国将从法律方面满足国内外商所需的所有权优势并以此扩大本国的区位优势。此外,东道国增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可以弱化外商的内部化优势。即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跨国企业满足生产折衷理论中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的三个条件,促进了企业的跨国直接投资。

4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的成本逐渐升高,淡化了中国过去主要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基于生产折衷理论,本节将具体分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行为的影响。

4.1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所有权优势

根据生产折衷理论(OLI),外商企业对某些创新技术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国内企业在认识到这种新技术的需求较大的情况下,认为违法风险大于侵权风险故大胆的非法模仿行为就变得活跃,付出大量代价的创新企业因丧失@权或其他排他性技术使用权的风险变大。因此,从立法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保护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可以使外商企业在我国市场上其技术优势能被保护,最终促进国内市场吸引外资。知识产权作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一开始可能会抑制国内经济,但这种不利现象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国内企业的模仿,又可以刺激国内企业的创新,有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

4.2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如今的国际投资环境,税收优惠已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外商直接投资重要考虑的条件之一。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对于外商直接投资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根据生产折衷理论可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则是外商判断该地区是否具有区位优势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一方面增加正在选择投资地点的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增强已经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的区位优势。

同时,跨国公司进入后,也会促进相关的国内本土企业以及其他外商企业进行合法的技术模仿和创新,国内企业在竞争中从生产技术、人才引进、融资能力方面也将有相应的提高,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的规模化发展,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4.3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内部化优势产生于某些难以判断成本或需避免泄露风险的产品,而知识产权正满足这一特性,许多跨国企业在转移知识产权时,常采取内部转移。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将较好地阻止知识产权外泄,保证外商的权利,使外商更加合理地分配资源,最大化其利益。在理想的情况下,外商甚至可以在外部市场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易,有力地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并弱化外商内部化优势。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较弱。从长远来看,由于中国的老龄化现象,我国难以再依靠低成本的劳动力优势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为了增强外商吸引力,必须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5 结 论

通过上文的研究得到如下结论:中国利用知识产权谋取的竞争优势较弱;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者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刺激国内企业模仿学习外来技术的能力。根据这些结论,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1)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的主要形式,我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立法、执法、行政系统各方面完善,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促进国内企业学习和创新的有效动力。

(2)优化司法环境。长期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环境不断优化,例如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正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但仍有很多不足。又如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因此,其一,需要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行业道德;其二,司法保护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最终在司法方面从执法力度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3)合理规划引导国内外资行业流向。虽然人才、基础设施也影响国内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产业分布,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此外,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也受我国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影响。由于各个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程度不同,因而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合理规划引进外资中环保、技术含量高的行业,调整国内产业结构,以符合我国转变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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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igic,Kresimir.Strategic trade polic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0(61).

[3]Chin J.C,Grossman G.M.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1991(13):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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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宁.国际生产与跨国企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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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许和连,柒江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0(1):93-100.

增权理论论文篇13

2.1文献数据的来源

本文基于对相关学术期刊的分析,在相关文献的搜集过程中,主要搜索范围为6种会计类核心期刊及5种经济期刊中的相关文献,检索的时间段为1995—2013年。如下表所示。

2.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检索法,对表中所示的期刊从1995到2013年进行检索,筛选条件为论文名称中至少有一个词为会计观或经济理论、业主权理论,然后对筛选出来的文献进行分析,最终得到30篇在会计观方面有一定代表意义的研究文献。

3.研究结果与分析

现阶段的传统会计经济观主要分为业主权理论与经济理论(也称实体会计观)。业主权理论的理论来源是复式记账法,认为企业的唯一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基本原理是资产-负债=业主权益,这一原理也是资产负债表观的理论基础;经济理论的核心思想认为企业与业主是两个独立主体,业主并非唯一的权益持有人,会计信息以企业为中心,基本原理是资产=权益(债权+所有权)。基于相关学术期刊与文献,现作如下分析:

褚洪生、卜华认为这两种理论在以下四个方面形成鲜明的对比。

3.1起源不同

业主权益理论是围绕业主权益展开研究的。业主权益理论最初形成于对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出现的复式记账法的解释,复式记账是从业主立场上看待账户的意义,对复式记账的这种解释标志着业主权益理论的形成;经济理论是围绕经济实体展开研究的,企业主体理论产生较早。

3.2企业目标不同

业主权益理论下企业的主要目标是确定和分析业主的净财富,主要内容是以业主权益为出发点保持会计记录和编制财务报表;经济理论下企业的目标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其核心思想是净收益归企业所有,而不是业主所有。

3.3主体不同

业主权益理论下的主体是单个企业家或股东(即业主),他们通过人经营企业;经济理论认为企业是经济实体,企业单位是经济利益的中心。企业与业主是不同的实体,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实体,在经济上是独立于业主的。

3.4会计等式与会计要素的含义不同

①业主权益理论下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企业主体理论下的会计等式为:资产=权益。②业主权益理论下会计要素的含义。业主权益理论的主要目标是确定和分析业主的净财富,因此对于要素的解释以业主权益为中心;经济理论下会计要素的解释是以企业实体为中心的。

胡红梅认为,在业主权理论下,债务利息和所得税都代表业主的一项费用,应在决定业主的净收益之前予以扣除。企业某年创造的价值就是收入大于费用(包括债务利息和所得税)形成的净收益,即在宣告红利(股利)前公司的全部净收益都是企业价值的增值;在经济理论下,企业赚取的收益是企业自身的财产。利息、所得税及股利都应视为收益的分配而非费用,即是对各种权益持有人进行的分配,均属于公司收益的分配。因此,企业某年创造的价值应视企业的息税前利润,即在支付利息、所得税及股利前的利润额。

业主权理论是一种净财富概念,即代表所有者(业主)拥有的净财富(净价值)。按照业主权理论,收入即为业主权益的增加,费用为业主权益的减少,收入大于费用而形成的净收益直接归属于业主权益的增长。发放现金股利应视为业主资本的撤出,留存收益则是业主权益的一部分。股票股利仅表示业主权益之间的内部转移,并不代表股东的收益。然而,债务利息代表业主的一项费用,应在决定业主的净收益之前予以扣除。公司所得税在业主权理论下也应视为一项费用,或者说它是股东应纳的所得税而由企业代为支付而已。

总括收益观是基于业主权理论的,因为这时的净收益包括期间内影响业主权益的全部项目,仅排除股利发放和资本交易。业主权理论特别适用于独资企业组织。

经济理论认为,企业主体本身是独立存在的,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企业的创立者和业主并非与企业的存在相同。主体理论主要适用于公司组织。

其理论依据的会计恒等式是:资产=负债+业主权益,即资产=权益(负债+业主权益)。根据主体理论,负债是企业自身的特定义务,资产代表企业自身收受特定物品和服务或其他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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