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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管理实用13篇

地下管线管理
地下管线管理篇1

济南市和国内大多数城市一样,都没有建设像欧美城市那样先进的地下综合管廊(共同沟),各种管线都是平铺直埋,密密匝匝像“蜘蛛网”一样遍布整个城市,由于在地下管线建设方面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因而导致道路随意刨掘和“拉链工程”屡见不鲜,特别是野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济南市仅供水和燃气管线受损事故就近600起,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间接损失高达数千万元。如清河北路工程施工中,曾造成一直径1,200mm的供水主管线“下折漏水”,致使周围10km2范围内停水或降压,近1。2万用户停水。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威望,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很大。更为严重的是,地下管线受损还将给城市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由于地下各种管线相互邻近,其中一种管线受损,极有可能影响到另一种管线的安全,特别是电力、燃气等高危性管线一旦发生事故,势必出现连锁反应,不仅财产损失巨大,而且还会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09年3月27日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一根直径300mm的中压天然气管道被施工单位挖断,直接影响了城市东部城区5,200多户居民用气,离事故泄漏点约30m处就有一个加油站,如果燃气着火,其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条管线在一个月内被同一家施工单位先后两次挖断。

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地下管线受损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大城市无一例外地都发生过此类事故。但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则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从实际情况看,造成城市地下管线受损的主要原因,除了部分施工企业野蛮施工外,更深层的原因是城市管理问题,凸显了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上还存在着“重地上、轻地下”的观念。

1、地下管线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按照相关规定,在道路或管线施工前,其他管线产权单位都派专门监护人员到场,同时提供管线具体图纸,但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十分突出,有的施工单位擅自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有的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规划定点和图纸设计进行挖掘铺设,变更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有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管线覆土深度远远低于规划要求和施工标准,为其他管线的施工埋下安全隐患;还有部分施工单位为抢工期,采取“歇人不歇马”的做法,轮班操作挖掘机的施工人员对管线铺设情况不相互告知,导致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

2、对野蛮施工事故的赔偿处罚机制不健全。从目前情况看,野蛮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受损,虽然影响范围大、造成的损失重,但在处理中却缺乏相关适用的具体法规和措施。现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也仅仅只是规定了施工企业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却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机制。目前,因施工造成的管线受损事故,通常都是由管线产权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协商处理解决,但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2008年济南市燃气管线受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但赔偿数额不足10%,至于间接损失和相应处罚往往是不了了之。正是由于这种对事故处理手段不强的做法,导致野蛮施工屡禁不止。

3、对地下管线建设缺乏统一管理。由于地下管线投资主体不同,产权单位隶属关系复杂,而城市又缺乏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地下管线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因而往往是各管线产权单位各行其是,管线建设随意性较大“,随建随报”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了同一条道路在较短时间内被多次挖掘,给城市管网的安全运行埋下巨大隐患;还有不少建设单位以所谓重点工程为由,自行简化报建手续,施工前对地下管线不查询、不勘测、不办理规划定点和建设工程许可,甚至“建而不报”,因而出现了“今天你挖断我的电缆、明天他刨漏你的水管”的问题。

4、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滞后。目前,由于缺乏对管线产权单位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的强制措施,加之这些单位隶属关系复杂难以协调,致使城市地下管线资料归档率低,许多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残缺不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无法做到共享利用,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发展。

部分管线产权单位管理粗放,许多“竣工图”实际只是一种“示意图”,仅能反映管线大致走向和方位,缺少垂直定位,甚至有的管线产权单位连自己的管线具置都不知道,给后续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三、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制

1、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立法。为确保城市建设和城市安全,必须依法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进行管理。进一步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的立法进程,明确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体系和执法主体,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批程序、建设要求和管理内容,特别是要对管线竣工测量和报送城建部门备案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法律责任和保障措施,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研究制定地下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技术标准、使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试点建设,为共同沟技术推广积累经验。

2、逐步形成城市地下管线统一管理机制。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实际上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一种管理,是一项政府行为。针对各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问题,各城市应成立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行使协调职能,负责制定全市地下管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地下管线的开挖施工进行协调管理,承办管线工程的申请、查勘、初审、发证及挖掘回填作业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地下管线事故的监察处理和仲裁。今后,凡是没有管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管线项目,一律不再给予审批,坚决杜绝“随建随报”行为。

3、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环节管理。

将各类地下管线发展规划统一到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在规划中要明确各类管线的建设时序,使各类管线的建设时序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相一致。同时,要对各类管线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不按既定规划要求进行管线建设与管理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纠正。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综合规划工作,指导各管线权属单位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避免各类管线之间及与相关建(构)筑物之间的矛盾,为各类管线的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条件和依据。

4、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环节管理。

严格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进一步加强对管线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报批手续、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随意改变管线方位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把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并视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分别予以通报、经济处罚、评标扣分、限制市场准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对因野蛮施工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严格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归档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如不进行竣工测量、编制管线工程竣工图,将严重影响今后新建改建管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也会给城市安全留下事故隐患。今后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管线工程竣工图,报城建部门归档管理,有关部门必须强化监督、加强管理。对于不按规定查询地下管线的,规划部门不得对其管线工程进行规划定点审批;对于不办理规划定点和建设工程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6、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地下管线资料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性信息资料。地下管线普查的直接目的是查清地下管线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市统一的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平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奠定基础。鉴于国内各城市地下管线基础资料欠账太大,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新一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各城市应成立专门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开展全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工作,并依据普查数据资料,建立起综合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地下管线管理篇2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以下的过程:上世纪50年代,我国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了《城乡规划编制办法》;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法规体系

1、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国家法律,主要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调整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通过它,确立了城乡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运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及相应的行政行为。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运作机制的互动关系。如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用来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等。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其他所有行为密切相关,既受到规范这些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也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同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政府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6、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的技术依据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地下管线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行为。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同样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性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三)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及实施管理体制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运作与公共政策、公共干预密切相关,是一种政府的行为。根据现代行政法制的原则,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各项行为都要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施行管理。法国学者拉卡兹(Jean-PaulLacaze)说过,“人们可以对城市规划进行更深入的理论分析,但是为此必须同意将它作为权力行为来研究,以便理清政治管理的决策、意识形态和专业实践经验各个范畴之间的关系”。对城市及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城市政府的一项职能,其行政权力来源于立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的有关行政法律赋予了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及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执法方面的种种必要权力。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相关法规和配套法规,已经使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体获得了相应的授权。《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虽然不长,与其配套的法规还有待完善,但已经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作为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权由被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的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规划行政主体的行为;二是规划行政主体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进行管理的行为;三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由于行政行为是一种依法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必然都是对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行政行为对一定权力和义务或法律事实的影响。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实施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权力和义务;二是撤消权力和免除义务;三是变更法律地位;四是确认法律事实。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就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法制的、社会的、经济的、行政的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保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目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定依据,该法还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转变,城乡规划体系也在悄然变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尽管我国各地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的管理细节方面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还是一致的,基本按如下程序实施:一是工程建立依据,主要有工程计划依据、规划依据、法规依据和经济技术依据。二是报建审批,这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的关键程序,是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超前服务,经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环节后,审批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最后,签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绝非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的终结。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必须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影响

《城乡规划法》通篇强调了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各阶段的职责,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我国现行的行政法领域的一次突破。一是在政府的规划职责、行政程序补偿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二是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在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等全过程的人大监督。上级行政部门监督以及全社会公众监督的法律权力和义务,为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新增内容,不仅有利于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减少规划随意调整,不按规划实施建设等行为,还可减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面临的各种压力,杜绝暗箱操作等现象。《城乡规划法》较《城市规划法》在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工作中存在的规划执行难,违法处罚标准等问题细化了不同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进而能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带来新的历史机遇。

二、我国大部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规划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2年成立了最早的国家规划管理机构,即建工部城市建设局。1955年,该局改为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6年,撤销城建总局,设立了城市建设部。“”期间建工部撤销。1979年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建设总局。1982年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国家建委、国家建工总局、国家建设总局等单位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3月,该部改名为建设部。199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等。目前,国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及城市建设司,其职责分别为:城乡规划司: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城市建设司: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二)规划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可以简单地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而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的是一种介乎二者之间的混合型管理体制。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即既有规划系统上下级的垂直领导(纵向),又有规划管理部门所属地方政府的领导(横向),其中纵向为:中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省级(省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管理局)—地市级(独立规划局;或与国土局合署(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城市建设委员会等);其横向则为所在地区政府的领导。

三、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属性

(一)公共政策、公共管理及公共产品的概念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了解决和处理公共问题,达成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经过政治过程所发展出来的原则、方针、策略、措施和办法。在现代社会,公共问题层出不穷,且问题愈加复杂,性质越来越严重,对其解决和处理亦更加趋于艰难。政府如何及时发现公共问题,提出行动方案,从而化解问题,以保证国泰民安,社会和谐,应该说是当今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责所在。公共政策的定义,可谓是多种多样,不胜枚举。有学者从广义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戴伊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选择去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也有学者从狭义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认为公共政策是“执行公共计划以实现社会目标的政治决定”(CochranandMalone);政治学家伊斯顿则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上的价值所做的权威性的分配;也有的认为公共政策是指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规范、措施和方法。我国权威教材《公共管理学》对它的定义为: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当局,为解决某项公共问题或满足某项公众需要,所选择的行动方案或不行动。所谓公共管理,它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资源,广泛运用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等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从而达到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品质的目的。公共管理具有以下特点:公共管理承认政府部门治理的正当性;强调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强调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的互动以及在处理社会及经济问题中共同承担的责任;强调多元价值;强调政府绩效的重要性;既重视法律及制度建设,又关注管理战略及方法;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能则主要包括: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和控制职能。公共产品则是相对那些可以划分为企业或个人消费单元的基本生活或生产资料等私人产品而言的共享性物资产品和服务项目。随着社会文明与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公共产品日益丰富,如公路、桥梁、排水管线、城市绿地、广播电视、国家安全、基础教育、自然科学与公共技术成果以及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等。可见公共产品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物质产品,更严格地说它是一种公共服务。西方经济学者一般将企业消耗的物质生产资料和个人消费的物质生活资料称为私人产品,而将那些非物质形态的、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服务型项目以及公共生活环境条件称为公共产品。

(二)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经济性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之间总是存在差别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一些交易成本也会阻碍资源的自由转移。这些因素都会增强个别生产厂家影响市场的能力,削弱市场的竞争性。在城市地下管线系统中,一些行业如通讯、电力、供水、燃气等,可以通过大规模生产来降低单位成本,提高收益,一旦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实现了规模经济,就会阻碍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在城市地下管线中,既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这类产品必须由政府投资,如雨排水管线、污排水管线等;也有所谓的“准公共产品”,如供水管线、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道等;还有“竞争性产品”,如存在竞争者的供热管线、通讯光缆等。

1、城市地下管线的双重性和效益特性

城市地下管线大部分是介于非经营性和纯经营性之间的城市基础设施。既有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公益性成分,也有可以通过运营获得经济效益,甚至是可以竞争的一面,既有公共性的一面,又有盈利性的一面。城市地下管线产品竞争性与公用性、盈利性与非盈利性之间,以公用性和非赢利性为主。其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任何一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都不仅仅是为某个部门、企业或个人而特设的,而是为城市的整体功能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二是城市地下管线的服务对象既有企业也有居民。据资料显示,城市自来水的30%,燃气的50%用于居民生活服务,而其余的均为企业物质生产服务。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性决定了其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间接效益大于直接效益,整体效益先于局部效益,长期效益重于短期效益,不可计量效益多于可计量效益。

2、城市地下管线运行的协调性与系统性

城市地下管线是一个有机的综合系统,也是城市内部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作为一个子系统,其本身又是由分类次子系统组成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自身系统性决定了其运行的系统性,又决定了其必须具有协调性,才能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其协调性表现为城市地下管线必须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等保持协调发展,各分类次子系统的功能要相互匹配。

3、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超前性与形成的同步性

首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在时间上具有超前性,作为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必须先行。其次,是容量上的超前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各类地下管线的需求会越来越高,但地下管线的建设由于工期长、涉及面广等原因,不可能随意地变动和实施。因此,其规划和建设必须具有前瞻性和超前性。“马路拉链”是大家比较熟悉的现象,其根源就是在修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没有按照规划超前性原则一次建成。重复施工,既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又影响了市容。城市地下管线形成的同步性是指城市地下管线是要与其他相关设施相配套的,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服务合力。地下管线建设过分超前于其他相关设施会造成无谓的投资闲置和浪费,而滞后又会影响服务合力和整体效能的发挥,因此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在时间和计划安排上具备形成同步性。

4、资金回收的长期性与间接性

城市地下管线的运行和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城市的发展条件和满足城市的正常运转,增进城市的总体效能。除个别项目外,大多数地下管线的投资费用不可能从其运行中直接收回。根据国际调查资料显示,通信事业的总效益中,直接效益仅占5%-10%,间接效益却能高达90%-95%。一次性投入大,使用期限长,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短期内难以得到反映,只有通过一段长期的使用和运营才能表现出来。

四、政府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中的角色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经营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大的不同:

(一)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权力主体

政府始终是城市地下管线合理规划及建设的协调者。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功能定位等问题不仅关系城市自身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区域的发展和稳定,乃至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隶属于公共权力的范畴,必须由政府代表人民群众行使这一权力。

(二)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之一

由于城市地下管线的公益性和非排他性,政府就成为提供其建设资金的主体和中介。从国际经验来看,大约90%的基础设施基金来自政府。政府介入城市地下管线类设施建设与经营的方式无外乎有两种,即政府直接投资并控制运营企业生产和政府投资但间接调控运营企业生产。政府应该对非经营性和社会效益大的项目完全纳入政府预算。

五、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体制环境与社会功能分析

地下管线管理篇3

获得数据直接便捷,时间快,数据全面。这也是被各个城市最广泛使用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获取数据的方法。

2.普查更新相结合

先完成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再通过相关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强化地下管线的数据更新机制。这些数据在向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上交之前,先由管线测绘部门、地下管线所属单位对所有竣工的地下管线进行测量。厦门、苏州、绍兴等城市都是如此来管理更新地下管线的。3.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制定统一的规范标准,整合各个数据信息,地下管线信息由一方产生多方应用,从而避免了多投资多浪费。其方法就是由地下管线的权属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来与城管平台中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来进行数据更新,并对数据的准确负责。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都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和资源共享为发展方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体制机制不顺

由于管理部门和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城市管线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和管理地下管线,以至于造成地下管线埋设标准不统一,使得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和资源共享困难。同时没有单位负责协调地下管线的测绘、施工和设计等环节,各个建设单位施工随意,不会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导致地下管线数据资源不完整、不统一、缺乏真实性。

(二)标准不统一

一些城市由于缺少地下管线的探测数据标准、服务标准,造成管线信息系统缺少标准依据,而不同的部门和单位又使用不同的数据和信息系统,加剧影响了数据采集更新和信息交流。这些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因为采集数据标准不统一,而对地下管线的数据更新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了诸多不利因素。

(三)安全保密制约

地下管线信息属于信息,根据信息保密要求,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手段进行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在系统开发建设、共享网络选择等问题上存在困难。首先,信息系统需要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开发建设,软件系统需要具备信息系统开发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发,而目前国内许多开发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商几乎都没有取得系统开发资质。其次,信息系统的特殊要求会使地上管线信息系统软硬件设施投入成本大大增加。另外,地下管线系统的共享网络选择没有相应的标准依据。

三、数字城管平台对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作用

(一)数字城管发展情况2004年,北京市东城区推出“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依托数字技术,将城市管理内容数字化,从而实现城市的精确化管理。2005年,北京东城区“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被原建设部确定为“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即“数字化城管系统”。截至2010年,全国先后开展了3批数字城管试点城市(区)。数字化城管平台对单元网格内的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电力通讯、水电气暖、交通设施等城市管理部件及事件逐个编码,明确地下管线中都管理了什么的问题,明晰了地下管线管理的责任单位、管理标准、程序、时限,解决了谁来管、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通过城管平台自动打分评价和配套监督考核,解决了管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二)数字城管助力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途径

1.提升数据的查询统计,系统建立在以动态和静态的综合基础电子地图基础上,支持对地下设施进行属性查询、定位、查询、统计、图层管理等功能,并能对各类统计结果进行报表输出。提升对管线的分析,系统根据准确、完整的管线数据,结合建设规划部门与权属单位实际业务需要,针对地下综合管网的特点,实现了管网综合分析功能。

2.提升地下管线维护效率,主要是对设施的属性信息的修改和设施的空间信息的维护。属性信息的修改,主要通过对被修改设施的查询浏览,并对设施名称、编号、型号、规格、材质、埋深、数量、用途、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维修记录等信息进行维护。

3.空间信息的维护,主要是通过地图操作功能,通过在地图上添加,修改管网设施,并可以灵活设置管网的节点,实现对管网设施的方便操作。

四、对策与建议

(一)利用数字城管平台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高效权威的地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是实现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的根本,需要建立专门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机构,核心职能定位在综合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建立地下关心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纳入到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程序之中,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提供信息服务。

地下管线管理篇4

1.城市市政地下管线管理的现状分析

地下管线是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它是城市得以延续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民生活顺利进行的条件保证。但多年来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地下管线建设时间较早,科学技术的落后导致对管线管理缺乏统一管理模式;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各自为政,没能起到信息资源共享,相互监督的作用;在对地下管线信息的保存中,一直采用纸张作为媒介的方式,由于地下管线种类繁多,纸张的重量已经高达几十吨,占用了大量的空间;也浪费了大量的木材资源;管线在出现突发故障时,由于不能准确获取管线的准确位置信息,导致政府部门不能突发事故及时应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出现财产损坏,人身伤害等重大损失。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不合理逐渐成为了制约城市发展的因素。

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地下管线管理

2.1 管理体制以及施工前后的管理

一直以来,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所属的部门众多,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各部门都只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地下管线进行管理,为了充分发挥城市地下管线的作用,政府应该成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并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剔除多个部门交叉管理的现状。另外,对管线的施工管理也应该加大力度,施工前,管理者要对管线材料质量及施工单位严格把关,派遣专业人员合理安排各管线平面位置以及管线高程,充分考虑环境、地理及日后对管线维修因素。完成管线施工后,还应该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

2.2 对新增设管线进行合理规划

在对已破损的旧管线进行维修和更替时,相关部门应该对新建管线进行合理规划,管线的位置安排应该遵守“压力管让重力管、小管径让大管径,支管让干管”的原则。管线间距控制也应当合理,要求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为0.15m,一些管线如电力管沟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0.50m,但在实际工程操中难度较大。一般认为管线间有间距就能施工,另外,由于雨、污管线由于因素而无法错开,在实际工程施工时大大增加了难度,因此,要根据不同管线特点制定合理施工的规划。

3.应用GIS技术

3.1 GIS技术的特点

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是地理信息系统在分析处理问题时两个重要的衡量指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将两者联系起来共同管理。其中,空间分析是地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分析最重要的部分,主要是利用空间解析模型来分析空间数据,地理信息系统在解释事件发生原因、根据现象预测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等中具有实用价值。把它运用到地下管线的管理中,解决了地下管线多年来存在的难管理、缺人管理等问题。

3.2 GIS技术在地下管线管理中查询、分享信息的运用

GIS技术在解决管线图纸数量大,浪费空间、木材资源的问题上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只需要几张磁盘或者光盘就可以储存全部路线信息。解决了一系列的问题,在对管线的信息进行检索时,仅需要几个简单的命令或者按钮就可以完成对某个区域,某种特征,甚至某一根管线信息查询。与常规管理办法中通过人工查找大量档案的办法相比,方便快捷,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提高了人力资源利用率。同时,GIS技术使城市管理部门之间能够提供市区两级数据,共享和交换接口。让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实现资源调配和信息共享。这在发展地区管理规划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充分体现GIS技术在城市地下管线的优越性和人工无法比拟性。

3.3 GIS技术在地下管线建立档案中的作用

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每隔一段时间,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当前具有的技术以及经济能力,采取经济适用和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地下管线进行全面普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信息并建立管线材料,位置,路线图等数据的档案库,做好档案库动态管理。方便领导及决策部门查询城市地下管线资源信息,这用人工的办法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的,GIS技术却能精准,快捷地完成档案建立。而且,完善的系统设置为档案的准确建立提供了科学的保证。

3.4 GIS技术在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中的作用

由于地下管线具有种类繁多、相互交错、埋于地下的特点,因此,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往往涉及面广,可能影响到市民,企业,政府部门等的管线正常运输,给市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这时,地理信息系统能够及时上报到市或者区应急指挥中心并且提供管线的准确位置、发生障碍原因,在进行合理分析后制定有效的解决办法,这极大地方便了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对障碍管道统一的应急指挥。把事故的伤害减到最小。为市民提供安全保证。还能及时恢复正常的管道运输。

4.地下管线管理对于城市市政建设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管理者一直注重地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一直没有赶上城市建设的进程。城市地下管线的合理管理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它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质量和水平,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这是一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一项把以人为本的宗旨落到实处的任务。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是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前提,更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载体。为中国城市实现全面小康、构建节约资源型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5.结语

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者而言,在建设道路途中增设地下管线时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应该避免出现频繁破路的现象,为管线正常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当然,建设好城市地下管线只是城市发展的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随着科学的进步,管理者的管理思想与管理方式要有所转变,对已经建立的管线利用现代管理技术进行科学化管理。

地下管线管理篇5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城市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政府批准。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城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地下管线管理篇6

中图分类号:TU990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地下管线已由单一的、简单的形式发展为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热力、工业等多类别及多权属管理、布局复杂的管线网,建立科学、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是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是充分利用和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确保城市安全、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但长期以来由于忽视对地下工程的管理,地下管线资料与现状不符,缺乏数据或数据精度不高,造成城市建设中地面与地下的矛盾、地下各项工程设施交叉矛盾等问题,影响了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事故时有发生。下面本人结合自己在管线探测的工作经验,浅谈地下管线探测与管理的一些心得体会。

2、地下管线探测的主要内容

地下管线探测包括地下管线探查和地下管线测绘两个基本内容。地下管线探测是通过现场调查和不同的探测方法探寻各种管线的埋设位置和深度,并在地面上设立测量点,即管线点;地下管线测绘是对已查明的地下管线位置即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进行测量,并编绘地下管线图;也包括对新建管线的施工测量和竣工测量。 

地下管线探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位和测深。定位的方法有连法(直接法、夹钳法)、感应法;测深方法有直接法、精确测探法。

3、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程序

本着对公司、部门、作业员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与甲方沟通以获取对该管线项目的需求目的、要点、周期等。

3.1作业前准备

1)作业组长通过导线网图确定周围控制点情况,并指定专人到公司信息部资料室调用测区范围的管线薄膜图、管线电子图、DLG电子图和元数据文件,及抄取控制点成果,特殊地区可利用其他作业人员做的图根点,但必须到资料室调用该任务测区的手簿抄取其一附合线上点,并经资料室人员签字。如果实地确实找不到控制点,可以向上级申请做RTK控制点。

2)作业组长指定专人准备外业工具,其中包括:管线探测仪、全站仪、电子手簿、对讲机、脚架、钢尺、红漆、钩子、铁锤等。要准备用电仪器的充电,保证仪器作业处于完好状态,能够正常工作。

3)喷绘修测电子管线图纸作为工作草图并对照薄膜管线图,检查两套资料的管线位置、管径等一致性,如不一致则在草图上做好记录,作为外业探测的重点。在草图上圈出准备外查的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将明显管线点,隐蔽管线的埋深以及隐蔽管线与周围固定地物的间距标在草图上,作为外业核查的依据。

4)计算已知点间边长距离(确保数据采集时已知点位的正确性)、绘制已知点点位略图(有利于实地及时找到控制点)。

3.2管线探测

1)首先将管线图上管线与实地位置进行对照,观察现场有没有开挖的痕迹,有没有上杆的管线,有没有新增的明显管线点如井、阀门、消防栓、分线箱等,初步判断出管线的新增情况。然后打开新增的明显管线点进行管类、走向、管径的判断,并量取埋深,及时做好手簿记录。然后采用由已知到未知的原则,利用管线探测仪采取合适的方法来追踪新增的管线,在实地定出新增管线的三通、拐点等的位置,并标上记号,绘制管线草图。

2)当实地管线管沟宽度大于1.2m以上时,应实测管沟宽度,其边线用线型X5虚线绘出,管线物探属性点定位于管沟中心位置。

3)对于甲方需要用到的管线,必须认真全面的复核。对于管线图库中的不明管线,必须重新探测及到权属单位调查核实等方法,尽可能确定管线的种类、位置和相关属性。如果能够确定图面上已经通过管线竣工测量的管线可以不再重探。修测范围内的原有管线,对于雨污水、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管线明显点,原则上只要能打开的都应该开井检查,判断连接方向是否正确;按照不低于明显点总数的3%、最少不低于5点的标准对明显点埋深进行重复量测,填写《明显点重复量测检查表》。必须对隐蔽管线按不低于10%、且不少于3根管线同时最少不低于5点的标准进行重复探测,并采集重复探测点,内业将重复探测点展绘在图上,并放至TCJC层,作为已经核查的依据。内业对明显点的埋深、隐蔽管线的平面位置和埋深进行比较,当明显点埋深较差小于8.5cm时,可以不对原数据进行修改,当埋深较差大于8.5cm时,应查明原因,采用正确的数据,确保埋深数据的正确性。对核实过的明显点和隐蔽管线,必须在备注栏注明修测日期和修测责任人,以备后查。对于电信、电力、有线电视、路灯空管,修测时如果已经穿线,则必须重新探测定位,调查总孔数、占用孔数并测量埋深,用量测的数据修改图库中相关数据。外业作业时,应做好新老管线的接边工作,新增管线应测至测区外第一个明显点,如无明显点则测至测区30米外的隐蔽点,除图边外不得出现线端点无管线点符号的现象。

3.3管线竣工探查

1)首先对现场巡视一遍,对管线的走向、覆土情况进行查看,做到心中有数。分别对每类管线进行探查作业,管线竣工的作业范围应该以核准图为准,核准图上所标明的管线应该全部测量,如果没有核准图,管线竣工的作业范围、调查项目、内容等同管线修测要求,对井位进行开盖量测,记录管线的埋深、管径(断面尺寸)、材质、总孔数、占用孔数等,对为覆土的管线,直接在管线上设定位置作为测量点位,埋深输入0.01m,对于已经覆盖土的金属管线,利用管线探测仪采取合适的方法追踪新增的管线,在实地定出管线的三通、弯头、拐点等的位置,测出管线的埋深,并标上记号。对于已经覆土的非金属管线,应该结合核准图,在甲方施工人员的配合下,实地定出管线的特征点位,并标上记号,参考核准图及该管线附近明显点的埋深,来确定隐蔽点的埋深。在管线探查过程中,应画出草图,填写记录手簿,作为内业处理的依据。

2)对于已经覆土的管线应要求甲方去土后再进行管线测量,确实不能去土的应填写“管线竣工测量信息沟通处理单”,并要求甲方签字。

1)首先将电子手簿内数据传输至计算机,检查原始观测数据的正确性,再进行计算处理,获得管线的坐标数据。

2)根据外业草图和外业调查手簿连线绘制管线图、完整填写管线属性数据。

3)利用成图模块生成综合管线图和分幅管线图,对综合管线图进行注记。套上图框作为成果资料的综合管线竣工图。

4)对图形和元数据进行整体检查,修改所有错误。

3.5管线探测的成果资料检查

1)作业小组应对管线探查、计算、图形属性和图面等进行100%的自检,检查人员要签字确认,对检查结果负责,确信没有问题以后方可提交资料于部门质检。

2)部门应加强关键工序的检查,首先检查管线探查精度、管线测量成果的正确性,其次是管线图面的合理性、图形及属性的正确性,最后检查资料提交的完整性。检查出问题由作业小组改正。经部门复查问题全部改正后将资料提交质量部检查。

3)经质量部检查出的问题由生产部门改正,经复查改正全部问题后将资料提交市场部。

3.6提交合格成果

1)市场部将资料提供给用户使用。

4、地下管线探测项目的管理

鉴于地下管线管理现状给城市建设和生活带来的影响,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的建设迫在眉睫。因此,要结合城市本身的实际情况,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制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项目总体目标;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各专业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分级、分布式的地下管线数据库;建立地下管线数据与系统维护管理中心,建立公共数据交换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空间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可视化的技术系统;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更新机制,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

4.1具体实施过程

1)完成地下管线数据采集建库,实现地下管线资料信息化管理。将覆盖城市建成区的各类地下主干管线按统一标准完成数字化探测采集,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可根据管线的类别、规格、所在位置、道路名称、管线业主等多种方式对地下管线资料进行存储、管理、检索、查询和输出。

2)建立严格的信息更新和档案归档制度,实现地下管线动态管理。建立起有法规约束的地下管线数据更新机制,执行新建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和管线工程档案报送制度,按统一数据标准进行地下管线数据采集、收集、整理、归档和入库、保证地下管线数据库的数据具有现势性和准确性,进行地下管线信息交流和共享,形成协调有序的信息更新及共享机制。

3)达到信息多元化的应用。力求社会各界信息产业意识达到新的高度,各有关单位相互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责、权、利明晰的资源共享和信息集约机制,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最大限度开放和应用。

4.2组织管理

1)学习规范规程:管线探测前先组织全体探测人员学习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让每人探测人员掌握并牢记作业程序、作业方法、技术标准、精度指标和数据格式等。

2)以点带面:为避免各探测单位对规程理解不一致产生执行技术标准的差异,我们通过样区试验了解每个人理解执行技术情况,进行实地指导统一,同时制作出记录、计算、成果、图表等样本进行规范,以试验区的工作成果和经验指导整个探测区域的管线探测工作。

3)分区探测逐步推进:根据测区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个小测区,每个测区探测工作完成后须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才能开展新测区的探测工作。

4)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成果质量。探测单位要有专职质量检查员,成果要经过3级检查,层层把关,确保管线探测成果质量。

5)地下管线探测的安全管理:在城市区作业,由于人员流动大、车辆多、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工作例会上经常强调探测安全问题,每个探测单位设一个安全检查员,给每个探测人员印发一份《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探测人员穿戴统一安全标志服,戴工作证,探测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地下管线探测开井后先检查有无毒气等。

【结束语】

完成地下管线探测和数据采集工作,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开发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是城市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实现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结束后的管线动态管理,只有实时更新地下管线数据库,保持管线数据的现势性,才能保证管线信息的生命力,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而要实现管线动态管理,必须建立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制定工作和管理制度是地下管线普查后应做的重点工作。

【参考文献】

[1] 郑楚. 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必要性及其管理[J]. 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 , 2007,(03)34-37

地下管线管理篇7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作为现代关键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其铺设地域范围越来越广、种类越铺越多、间距越铺越密。因此,如何有效合理地管理好如此庞大、复杂的地下管线网络系统,保障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可靠运行,从而提升城市公共安全水平, 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成为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民生问题、发展问题[1]。2006年以来,我市成立了专门单位来收集管理全市域内的地下管线信息。本着“边收集边整理边开发建设边服务”的原则,实施“单工程信息收集、单工程数据接边整合,单工程管网连片”的动态管理方式,我市已累计采集了管线工程8800余个项目,全市域地下管线共计3.46万余公里,其中,中心城区(外环线内)地下管线长度达2.24万公里,占中心城区80%,初步实现了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全覆盖,并正在向滨海新区、远郊县延伸拓展。经过七年的努力,我市探索出一条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新思路,形成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天津模式”。

2 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随着管理的进一步深入,面对城市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距离地下管线信息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在管理方法和管理质量上进一步改进,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

2.1 数据收集途径单一,管理体制还不完善。

我市自2006年以来,由专门部门负责收集和管理地下管线信息。但是,由于收集的是单个工程,因此地下管线不联网成片。地下管线工程本身具有隐蔽性强、周期短、工期紧、违法成本低等特点,一些重点工程在竣工后不向管理部门移交地下管线竣工信息,使得地下管线信息不能及时动态更新。同时由于地下管线实体管理分属不同部门、不同单位,各部门有着不同职责和利益,造成信息多头管理,从而使信息管理工作难度增大。

2.2 缺乏上位法依据,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

如表1,在在国家立法层面,仅有一部住建部在2004年出台的相关法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而随着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几乎无法适用,因此在国家立法层面出现了空白,许多城市在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方面没有法律依据,使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表1 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立法现状

2.3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相关标准亟待完善和落实。

2011年1月1日,我市实施了《天津市地线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该标准对地线管线信息管理的收集和管理提出了相近的技术标准。然而在落实过程中,由于跟踪实测竣工难以及测量技术和作业人员水平能方面的限制,造成地下管线信息不完全准确、现势。同时,随着管理的深入,更加精细的管理标准有待于明确。

3 管理内容及建议

现代管理学认为,科学化管理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规范化,第二层次是精细化,第三个层次是个性化。经历七个年头的摸索,我市已逐步形成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规范化。随着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地下管线信息的精细化管理将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趋势。现阶段,我们应从法制化管理、标准化管理和制度化管理几方面入手,推动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向精细化迈进。

3.1 大力推进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制度化

高效权威、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是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的根本。要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集中高效管理,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有良好外部环境和数据接收渠道,这就需要从创新创新机制上入手。

3.1.1 建议建立重点地区、重点管线及危险管线普查及补修测制度,以确保地下管线信息联网成片。

3.1.2 建议加大违法查处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于未经规划审批或不按规划审批,擅自施工,建立处罚制度,并适时向公众安全防范信息。

3.1.3 建议对地下管线系统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维护与安全监管等相关事务实施统一管理。

3.1.4 建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不同专业单位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关系,实现信息共享,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

3.2 大力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法制化

目前,不论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还是省、市层面的地方立法,我国至今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保障。而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运用并实施严格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有效监管各种市场主体的相关行为,是一种普遍的政府管制手段。地下管线管理领域亦如此。我国应该在国家层面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多层次、严密细致的律法规体系,规范各个层面对地下管线信息的管理,为地方立法提供依据,为全面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精细化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地方政府,在加大立法工作力度的同时,还应坚持立法创新,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定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管理和维护工作。

3.3 大力推动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化

地下管线管理篇8

Keywords: underground pipeline; The present situation; question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大多数城市由于前期对地下管线的管理不够重视,没有形成系统的可追踪的管理资料,导致在在市政工程施工时屡屡出现事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本文将重点阐述地下管线的智能化探测和管理技术:

一、市场需求现状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随着近几年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发展非常迅猛,但随之而来的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北京市在2004年、2005年1~6月、2006年1~10月,因为施工造成的燃气管道泄漏事故分别为63起、23起和71起;2 005年1~11月,发牛了77起由于市政施工不当而造成的水管爆裂事故(平均每5天一起)。还曾出现由于未探明地下管线导致桥梁坍塌的事故,类似的问题让人们认识到,原来我们脚下坚实的大地有时其实很脆弱,地下管线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将给城市带来巨大影响,地下管线与百姓的生活原来是那么息息相关。

摸清完整、准确和现势的地下管线信息,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应急等提供决策依据,目前已在国内各城市管理者中达成共识。而地下管线探测、检测技术为摸清城市已有地下管线的现状,评估地下管线的风险提供了一种快捷、经济和有效的手段,已被国内各城市广泛采用。

为了推进全国各城市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设部颁布了建规[1998]69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 未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应该尽快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弄清地下管线的现状。有条件的城市应该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以便更好地对地下管线实行动态管理”。为了更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建设部2005年颁布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进程明显提速。2003~2004年全国开展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区)仅为30个,2 005~2006年就已达到了49个城市,增幅达63%。我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完成普查只占58 %,完成所有城市普查工作任务还很艰巨。

二、存在的问题

(1)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赶不上日益发展的城市建设对地下管线信息的需求

地下管线种类和材质繁多、地下分布错综复杂,探测难度大。目前对于金属管线常采用地下管线探测仪;对于非金属管线和深埋较大管线常采用地质雷达。但是对于近间距离、埋层深、管线交错时很难探测,往往需要开挖。另外对于管道缝隙、破裂更难探测。

(2)地下管线资料离散存储,格式多样,准确性差,利用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分属不同单位建设和管理,其资料分散在城市不同单位和部门管理。由于各管线权属单位对资料管理重视程度的差异,获取和存储地下管线信息的方式不同,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不均衡,致使现状地下管线资料具有多源性、多样性、离散性和时空差异性等特点。造成管道资料完整性、准确性及与现状的一致性都存在问题,有时甚至矛盾重重,地下管线资料利用困难。

(3)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产权部门化,信息共享程度低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权属部门化,有意或无意地形成信息利用的壁垒,造成信息重复采集、重复进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因此,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建设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应将城市地下空间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划建设,而不应人为地孤立和分割信息,并对已有分布在城市不同单位、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地下空间资料进行整合,建立分布式的城市地下空问数据库。

(4)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程度低,缺少长效机制保证为了掌握现势、准确和完整的地下管线信息,目前国内各城市通行的运作模式是:通过前期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其后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对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动态更新。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规的支撑,以及没有建立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地下管线普查之后,真正做到对地下管线进行动态管理的城市很少,导致几年后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原先建立的系统成为一潭死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造成财政投资的浪费。

三、地下管线应重点研究的内容

地下管线应研究的问题很多,除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外,在技术层面上重点有以下研究内容。

(1)变频式调相地质雷达研究目前国内外地质雷达都是采用单频脉冲式固定天线,只能测浅层、固定深度。采用变频式调相信号可以提高信号质量、抗干扰强,可用于不同深度地下管线的探测。

(2)智能管道机器人将装有裂缝探测功能设备和导航功能的机器人放入管道内,通过图像技术和通信技术将图像传到地面,以分析管道裂缝。

(3)加速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进程《城市地下管线条例》 的立法工作已列入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计划。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的出台,将促进我国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的进程。近两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政府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共享需求日益迫切。因此,应将城市地下空间(包括地下管线)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统一规划建设,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标准、法规。建立一个能够支持分布式地下管线集成应用和共享的框架,一方面使得处于异构环境、分布存放的各种专业地下管线数据库协同工作,满足人们对地下管线信息不断增加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共享,各部门 不需要再对同一目标重复进行数据采集、处理和建库,极大地降低了数据更新的成本。

地下管线管理篇9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燃气、工业管道、热力、人防等几大类。随着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城市交通、建筑等基础设施成倍增长,城镇规模日益扩大,由于地下管线属于隐蔽工程、只见投资不见效益等原因,使地下管线管理手段和水平滞后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一、地下管线的管理与现状

(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导致地下管线的不断更替

一个城镇就像一个人,它要成长和发展。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它的物质输送管,也随着一起发展。国外有的学者,通过对人类身体血液循环理论的发现,将四通八达、畅通无阻的道路比作人身体中的血液的动脉和静脉,而循环系统成为城镇结构中最中心的设计。城镇地下管线是该系统中的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它是城市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在城镇的生长过程中,各种能量必须要同时赋予,否则就像人缺少能量供应而变成一个无法动弹的人。城镇地下管线这些人造血管,不仅要配置合理,而且要发展稳妥。一个现代化城镇要发展,必须保证与发展一致的“动脉”建设相协调。城镇道路的建设、管线建设与两边的高楼大厦的需要,不是简单的敷设和配置,而是需要科学的论证和合理的安排。所以,城市的长大速度过快,地下管线反复地更替变化,地下的反复扰动,会直接影响到其它管线的安全。如果一个城市的地下管线发展是盲目的,没有详细的规划,没有一个科学的管理,将会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二)城市各类设施的变化,让地下管线承受了压力

城市的道路,其功能主要是通行能力。在道路设计中应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城市的道路一般都在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所以,综合管道的埋设深度与结构强度应满足道路施工荷载与路面行车荷载的要求。旧路扩建时,管线应按规划位置敷设。当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且水平净距及垂直净距等又不符合有关技术规定时,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建使其符合规划要求。而且,各种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与结构强度应满足道路施工荷载与路面行车荷载的要求。城市发展,随着道路拓宽,过去在路边的管线,跑到马路的中间;如果规划没有计划到,施工管理不严格,道路建设对管线维护监管不到位,客观上的物理干扰,将很大程度上,对管线承受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压力。

(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观念和行政能力还不能够适应变化的需要

政府对城镇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非常重视的。从全国来看,已经立法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测绘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还有一系列相关行政管理的政策规章,保证政府依法行使相关的审批权利。但是,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中没有真正形成相互协调、操作方便、依法管理的机制,导致了城市化建设发展很快,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相对滞后的局面仍然存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管理、道路挖掘审批、竣工测量备案管理等行政管理手段,处于相互职责和工作衔接的错位,其在时间和管理中的隔离,导致了行政管理上的缺陷。

(四)科学管理城市地下管网的意识比较淡薄

在当前城市化发展中,政府有关部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上没有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每年道路建设、背街小巷改造时,新建改建的专业管线将近上百公里。由于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地下管线埋下后竣工完成就视为大功告成。政府部门也比较注重道路的通行,建设单位也注重任务的完成,所以竣工测量的管理相对滞后。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各自为阵。竣工测量是城市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城市地下管线要实现科学管理,基础工作是需要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而地下管线的信息主要是竣工测量成果。一方面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搞数字化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没有重视管线建设时的竣工测量,造成了地下管线科学管理的断层。纵观临安市各专业管线单位,都将各自的专业管线视为命宝。但是,事实上没有一家单位能够拿出真正完整、准确、科学的地下管线资料。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作用发挥,是科学管理的前提条件。由于垄断行业的原因,又借口保密的需要,所以各地下管线垄断了自己的资源,配合和协调比较被动,妨碍了政府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政府在地下管网信息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

地下管线的现状与科学管理的要求存在不对称。地下管线深埋地下,不借助档案资料很难把握其确切位置。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管好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对实现地下管网的科学管理,避免各种管线事故的频繁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几乎没有一个城市能够拿出一份详尽的、与现状一致的、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地下管网图。近些年,城市发展速度很快,道路、管线不断增加,但由于地下管网档案信息管理以及规划、建设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在施工中挖掘地下管线,造成水电运转中断,煤气泄露甚至爆炸,交通阻断等事故屡有发生。据有关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管线和电缆破坏事故逾万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几十个亿。

城市地下管线成果与政府需求不对称。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的数字化成果,也是政府各部门需求的重要信息。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的施工许可、城市道路的挖掘、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等环节都需要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出于各自政府管理的职责需要,希望能够及时获得相关的信息资源。但是,这些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由于没有实现统一集中管理,没有信息资源共享的机制,信息成为“孤岛”现象。不实现地下管线动态的建设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科学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就缺少有效的保证。

二、对城市地下管线科学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首先要理顺管理上存在的矛盾

目前各城市在地下管线管理上,都有现成的法规和规章。关键的是城市政府在地下管线管理上,如何建立协调的管理机制、科学的管理手段、

规范的运行监督方式、开放的信息利用平台、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从而强化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程序,理顺管理的关系,建立和谐协调的机制。建议成立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政府各部门对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形成管线按规划建设,克服反复开挖道路和野蛮施工等现象发生。

(二)加强地下管线规划的龙头作用的发挥

地下管线规划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依据,是科学管理的前提。一个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及时编制各种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并且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各种管线专项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成为一种法定的不可以任意改变的执行依据。为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城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超前管理,进行共同沟的规划,规划走入式和非走入式共同沟,将各类管线集中统一于一个走廊内,这样保证地下管线建设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三)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是城市地下管线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明确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规范城镇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认真贯彻《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明确临安市全部地下管线竣工前的测量备案管理,让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在竣工前,获得第一手准确的地下管线信息。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建设系统的各单位,建立一个大的信息资源整合平台,让政府各部门能够在统一的系统平台上,最大限度地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克服信息资源建设和管理上的孤岛现象。尤其要加强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的动态维护管理,让地下管线信息在城市科学管理,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在政府提高行政能力上发挥重要作用。

(四)加大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

1.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目前,由于政府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各专业管线单位自行设计、自行施工、自行验收,这样容易引发野蛮施工、破坏地下管线。所以一定要有个行政主体来统一协调、管理、制约管线建设,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建议,今后在道路建设中的管线建设,应该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地下管线管理篇10

地下管线;系统设计;动态管理

1引言

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地下管线管理信息化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城市纷纷建立了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地下管线更为科学合理的信息化管理。[1]根据地形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及主要工作,地下管线信息化应该涵盖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多项内容,及实现管线生命全周期管理。同时,考虑到地下管线设施本身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老化、故障等问题,需要开展故障维修、老旧设备更换等工作,因此,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不能是静态的,而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实现数据的及时更新,从而保证系统数据与管线现状间的高度一致性。而当前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主要考虑的是针对管线设施现状的管理,却没有考虑到地下管线的管理是一个全过程管理问题。为此,现有的管线系统大部分是被动的接收其他系统或单位提供的管线设计、维护等阶段的数据,而无法实现管线的主动管理,对于前面提到的全生命周期、动态化这些要求更加难以实现。这一现状对于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化乃至智慧化管理工作是十分不利的。[2]

2问题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目前的管线管理工作在体系、技术、制度、法规体系等多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技术的角度出发,则可以区分为技术和非技术两大层面的原因。首先,非技术方面原因主要表现在我国各大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方式采取的是各自负责,分头管理的模式,各单位在建设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只考虑到自己单位的应用需求,而没有从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本身的总体需求出发进行设计。因此造成了系统建设也相对独立的局面,即规划部门只建设规划审批系统,档案部门只建设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而管线的运行维护工作仅由各管线权属单位自己负责。不仅系统建设是相互独立的,缺乏统一性,各自系统建成后,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各单位还会拒绝数据的共享应用,从而加剧了“数据孤岛”的问题。[3]地下管线各阶段数据的流转难以实现,严重影响了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管理。其次在技术方面,主要是表现在管线信息系统研发方面目前出台的技术标准仅包含传统的管线信息管理方面的功能要求,对于管线规划和运行维护方面基本没有涉及,即使提到也是作为可选性质的功能而没有强制性要求。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各系统研发企业出于降低系统研发难度的角度考虑,也不会去特意引导业主方去做系统的优化工作。与此相反,多数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往往缺少增加各种技术手段和设施提高安全系数的内在动力,由此就导致了求快求省、通过降低技术投入以增加短期利益的行为。

3系统设计新思路

从上述分析结果可以看出,管线管理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统一的部门、统一的系统,实现对地下管线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即从地下管线项目立项、规划、审批、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监测、维修、报废、档案信息等,从管线形成到管线废弃全过程的实时动态数据的集成化管理[4]。因此,需要在系统设计阶段就考虑管线的报件规划审批和管线数据的动态更新需求,以技术手段带动行政层面,实现提高管线管理工作水平的最终目标。在系统总体架构设计时,需要在常规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增加规划管理、运维管理、档案管理的相应功能或子系统,以实现系统管理范围的扩展。与现有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相比,增加了如下几个方面设计思考:

1)在子系统研发方面,除管线基础管理方面的系统外,增加规划审批管理、管线运行维护和档案管理方面的子系统,实现系统功能向管线管理上游及下游的延伸。

2)与系统功能相配套,在数据建库方面,新增管线规划数据库、管线档案数据库和管线业务数据库,以支持新增子系统部分的功能研发。

3)在基础设施部分,为配合管线运行维护部分各子系统功能研发,需要增加移动终端和监测传感终端,以满足系统维护阶段巡检工作的开展,以及管线运行监测数据获取的需要。

4)因为系统研发涉及到多个运行环境、网络环境和软件平台,因此在系统设计和研发阶段,需要把数据的传输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重点解决。

4系统主要功能设计

当前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功能主要包含数据入库、数据库更新(含数据监理查错和历史数据管理功能)、信息查询、数据统计、空间分析(包括横断面分析、纵断面分析、碰撞分析、埋深检测等)、应急处置(包括爆管分析、消防栓检索等)、制图输出、三维模拟和用户管理等功能。除上述各项功能外,为做好管线数据管理工作,需要从管线管理工作的总体流程入手,加大对规划设计和后期维护工作的重视,不能局限于现有的权限现状的管理,而需要面向上下游延伸,实现对管线建设前期的规划设计,以及建成后的成果归档、巡检维护、隐患排查、运行监控等工作的信息化支持[5]。具体设计思路如下:

1)把规划审批业务流程引入GIS系统

在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时,充分考虑到管线规划设计及审批工作的总体业务流程与传统GIS系统数据入库更新工作的衔接,将原本相对孤立的管线空间信息管理和管线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起来。系统功能设计应充分考虑管线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业务需要和日常运维的情况,在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化、动态化管理的基础上,增加管线规划业务管理功能,建立涵盖规划、报建、设计、审批、核实、归档、数据管理、数据更新、隐患管理等整个管线数据生命周期的管理流程。

2)充分考虑管线运行过程监控,及时发现管线变化情况

在系统功能设计时,需要增加管线运行监测和巡检管理的相关功能,实现对地下管线的运行监测与指挥调度。首先通过各类监控传感设施的部署,可以实时获取管线运行过程中的状态信息,如供水管线的压力、流量等,从而实时掌握供水业务现状。此外,研发移动端的巡查系统,管线的养护人员可以通过手持移动端系统对在巡检过程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汇总,移动端的定位系统还可以对事故发生的位置进行定位上传,并按照问题类型报送给相关权属单位。管辖权属单位可以根据预警信息、事故类型安排检修工作,并将检修安排、进度及结果及时上报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也可以对检修后的管线信息进行及时更新。

3)加强管线隐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的要求,各地需要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6]。因此,在系统研发时,需要加入隐患管理的相关功能,一方面可以通过人工排查,在系统中标注发现的隐患点,并录入隐患情况;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管线间距、寿命、压占等情况的分析,自动检索全市地下管网埋设情况,快速、全面的发现管网隐患,有效避免人工排查的各项弊端。

4)实现部门间的数据自动流转

考虑到管线管理工作会涉及到规划局、建设局、各管线权属单位等多家部门及单位,具有一个较为复杂的业务流转关系,在系统研发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类空间及业务数据在不同的部门及单位间流转的需要,打通数据壁垒,利用技术手段为业务组织提供便利。

5)数据动态更新

在系统功能中体现数据更新的整个流程,改流程需要涵盖数据提交、检查和数据库更新的全过程。首先应由管线权属单位提交成果数据,同时利用系统查错功能依照数据标准进行全面的检查;对于检查通过的数据,系统会将其存入临时库中,交由管线主管部门的数据管理人员审核。数据管理人员审核通过的数据才可以正式入库并与现有数据合并。这样的功能设计不仅可以实现数据的及时更新,也保证了数据库的质量。

6)考虑到移动办公的需要

目前,规划监察、规划核验工作的重要性正得到越来越多城市的重视,为此,系统在功能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工作的需要,增加相应的移动端应用,可以实现业务数据移动获取,实地坐标、测量数据、反馈内容、图片及视频信息移动上报。监察队通过将PDA设备带到施工现场,对敷设的管线进行监督和跟踪,判别管线是否按照规划和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反馈的任务通过3G网络实时传送给调度中心,使得管线建设监察工作更加方便、高效。

5应用案例分析

目前,这一新的系统设计思路已在部分城市得到实践,且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以北方某城市的项目为例,进行简要分析。该项目对于管线规划设计工作十分重视,在系统设计阶段即明确了以“地理信息”辅助“规划业务”的总体思路,将原本相对孤立的管线空间信息管理和管线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实现了规划业务的自动流转和图文结合的办公模式,极大的方便了规划局审批工作的开展。在管线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本项目充分使用当前先进技术,搭建具有技术领先水平的信息系统成果。系统还实现了地下管线隐患的自动排查,相对于传统的人工方式,可以更高效、更全面的完成排查任务,为地下管线安全、稳定运转提供帮助。该系统自去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以来,有效的协助用户完成了管线管理工作流程的梳理,提高了办事效率。将管理管理工作开始的时间点从运行维护阶段提前至管线规划设计阶段,提高了管理工作的主动性。项目运行效果得到了用户方的一致好评。这一建设成果,可算是在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方面的一次成功的尝试,用多项技术手段的综合应用,推动了政府部门地下管线管理水平的进步。

6结束语

本文是对某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设计与实践。在设计中,我们结合业主方的需求,对系统进行管线生命全周期管理的设计,对过去的设计思路进行调整和改进,并将设计方案付诸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一致好评。该项目的完成和应用,完成了管线管理工作流程的梳理,加强了政府部门对地下管线的管理,提高了办事效率。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进一步总结完善该成果,使其在智慧城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乔志勇 单位: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余宏远,魏宏源,刘志科,朱军.基于GIS城市综合管线管理系统总体设计的探究[J].矿山测量,2014.(4):52-55.

[2]王慧焘.论城市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监管[J].价值工程,2015,(05):100-101.

[3]夏蔷哲.关于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数据质量控制的探讨[J].北京测绘,2010.(3):57-61.

地下管线管理篇11

作为一项实际要求较高的实践性工作,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问题的特殊性不言而喻。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问题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途径,进一步优化该项工作的最终整体效果。

二、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线档案重视程度不够。建设单位对地下的管线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一是不注重自身建设项目管线档案的形成归档移交,往往是形成时间严重滞后,影响后续工程的利用。二是不注重对地下管线档案的利用,往往因为不了解原有管线的位置而造成管线的损坏。三是建设单位不完全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缺乏后期监管,导致管线设计图与实际管线的位置不符,现状与规划不符,无法利用。

(二)权属单位众多协调困难。由于各个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几乎都为行业垄断单位,独享各自单位的信息资源,对管线信息封闭管理,各自封锁测绘数据信息,加之没有有效的管理机制制约,很难实现管线数据的共享,使得“拉链马路”现象频繁发生。

(三)标准不统一缺乏监督。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在建设和测量中均采用自己的标准,没有建立统一标准,造成管线数据无法统一使用。同时,地下管线施工缺乏第三方监督管理,使施工要求难以得到保障。

(四)数据更新不及时。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必须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而目前由于各单位普遍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管理,一些管线权属单位没有设置专门的管线档案管理人员,导致管线数据的更新困难。

三、提升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有效对策探讨

(一)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

政府可以指定建设或规划管理部门成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档案管理网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考核,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切合实际的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做好各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实施有效控制,相互配合,保证各地下管线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依据国家有关档案的专门法律,制定部门规章,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备案程序。约束所有管线权属单位,以法律手段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行政行为,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中依法管理,部门协调,各尽其责。也使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依法、依规建设,履行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管理措施不断加强

一是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档案管理。收集、管理、开发和利用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对实现地下管网的科学管理,避免各种管线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建设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加强组织与协调工作,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科学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管理涉及面广、业务量大,各地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动态管理协调机制,要结合当地实际,由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勘察测量单位资料利用单位等,各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配合。三是加大检查与监督力度。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规程,检查、指导全市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协助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的违法行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统一验收和保管工作。

(四)监督体系的有效保障

在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地下空间的变化越来越大,地下管线错综复杂,点多、面广、线长,因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同时需要有管理措施和办法,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要有以下监督体系的有效保障。一是领导重视。各级领导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指挥员,要加强领导责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二是部门配合。政府及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职能部门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地下管线施工、监理、产权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与协调,建立综合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科学管理。三是社会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要引取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认识,加强舆论监督和法制教育,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理解城市建设――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系,不断增强城市发展竞争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问题与对策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管理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实践中,应该加强对其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策略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地下管线管理篇12

1.2 地下空间缺乏合理的规划管理。因各管线权属单位对城市地下空间都有使用权,加之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城市道路下面闲置的空间不能得到有效使用。

1.3 地下管线资料不齐全,档案资源整合、共享度低。绝大多数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档案未移交进市城建档案馆。新、续建的地下管线工程也未及时补充。

1.4 管线工程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图失准。

1.5 行政制约手段不够,管线工程档案收集进馆难。

2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注意事项

2.1 工程档案资料要达到规范要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中不能缺少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及复验的阶段性报告,技术交底记录不能只是简单抄写规范等,应体现出该工程质量目标的要求及具体施工方法。

2.2 工程档案资料要全面反映整个工程建设的真实情况。质量检验记录中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实测点偏差值应按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填写,工程材料应有合格证原件和进货检验单等。

2.3 工程档案资料填写要达到规定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应有质量目标分解、施工方案、施工顺序、工艺要求,应结合该项工程的实际进行布局,材料、设备使用要求应有针对性。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等项目的填写不能简单或漏项,真实记录检验过程。

2.4 工程档案资料的签认和审批要严格把关。各种工程资料只有经过相应人员的签认和审批才是有效的。其责任人必须是亲笔签字,不能代签。

2.5 工程档案资料要坚持预验收制度。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凡未取得验收认可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对策

3.1 严格管理程序,坚持用科学手段提升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水平。

3.1.1 对现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以现场踏勘或查阅图纸的方式尽快搞清地下管线的现状。未建档的管线,应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补测补绘。

3.1.2 坚持“三同步”的档案管理原则。坚持工程开工与建档同步,工程一开始就同步建档,坚持工程施工与档案收集整理同步,坚持工程竣工时应提交一套合格的档案材料,提请档案预验收。

3.1.3 执行统一的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程序。《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提供了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前,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按要求移交档案资料。

3.1.4 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及普查、补测、补绘成果信息应及时、准确地进入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实时动态更新、维护,确保地下管线的现实性和完整性。

3.2 统一管理,实行地下管线档案的动态管理

3.2.1 成立专门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在市城建档案馆设立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公室,协调各管线权属单位之间的矛盾,负责地下管线全过程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大跟踪指导力度。

3.2.2 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培养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档案管理人才。

3.2.3 建立现代化的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体制,实现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先进的GPS测量技术和计算机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建立地下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

3.2.4 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纳入备案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3.3 落实责任,加大依法管理档案的力度。

地下管线管理篇13

引言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每天担负着传输城市所需能源和信息的职责。而城市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是管网建设和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关系到城市建设的长远发展。 一、我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现状分析

城市地下管线涉及的范围广,主要包括给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电信、广电等诸多行业的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担负着输送能源、传输物质和传递信息的重要任务,是城市的“生命线”而且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管线维护、改建、扩建、新建#,因而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和诸多行业,情况复杂。

二、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城市政府对地下管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地下管线管理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重视不够,致使城市建设长期存在“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维护”的现象,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与管理一直滞后于城市发展。

1.管理脱节,协调困难

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城市地下管线基本上是由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各自进行封闭式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在投资、规划、建设、运行等管理过程中,涉及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城管、交通)管理、经营管理、公安等多个部门。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和综合协调机制,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各管一段,缺乏有机衔接,往往出现地下管线的管理“真空”,不能实现全过程的闭合管理。各行业管线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往往造成重复建设、反复开挖,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2.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

城市地下管线以行业管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为主,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管,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一是规划管理不完善,批后监管缺位。一些城市的地下管线工程未纳入规划管理审批,一些城市还存在着“重审批、轻验收”的现象,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的竣工规划核实,或竣工测绘制度执行乏力。部分城市规划监管薄弱,不按规划要求建设和擅自建设的现象时一有发生。二是管线工程施工建设监管欠缺。部分管线建设工程未纳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统一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管线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由于政府部门监管能力不足,实际的执行情况也较差。三是管线运行维护监管不力。通讯、广电等部门和单位的运行管理,由于业主分散,且相关设施存在共用现象,导致监管薄弱,还存在着信息管线租让后监管“缺位”的现象。

3.规划滞后,建设不同步

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具体要求。受经费等因素影响,全国各地普遍没有编制令门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主要体现在各行业的专项规划中。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缺乏统筹和综合管理。由于建设计划、工程资金、社会需求等因素的制约,地下管线建设往往滞后于道路建设,建设进度难以统一。各管线建设单位的组织设计、施工和管理存在着时一间差,不能对同一路段上的各种管线进行统一设计,同时施工。此外,各管线单位的管线建设是根据用户发展情况来实施的,用户少的部门在城市进行道路建设时一也不愿意同步建设地下管线。

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对策

1、现状不明,家底不清

城市地下管线敷设的历史资料不全,现状资料也无法达到全面准确#目前,全国仍有近70%的城市没有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至今没有一个城市能够做到全面准确地掌握城市地下管线的基本情况,提供一张全面、准确的城市地下管线位置现状图。没有一个管理部门或企业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所属行业的地下管线的历史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没有及时将变化的信息进行补测和移交,管线信息不能实现同步更新,导致信息资料在实际中不能被应用。各地没有建立统一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各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不能实现共建共享,无法满足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2.事故频发,漏损严重

地面工程施工单位和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前无法查清管线信息,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事故频发。轻则造成停水、停气、断电以及通讯中断,重则引起危险气体泄露、燃气爆炸等灾难性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2010年南京“7. 28”化工管线爆炸事件,导致13人死亡,100多人受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因施工而引发的管线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亿儿,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儿。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多为80年代敷设的,工艺标准落后,老化腐蚀情况严重,而且多不能得到及时的维护及更新,造成地下管线破裂、爆炸、泄露等安全事故。据资料统计,我国城市漏损水量超过60亿立方米,漏损率己超过12%,燃气和热力管道的腐蚀率达30%,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问题和安全隐患。

3.安全隐患突出

多数城市存在建筑违规占压管线现象。据统计,80%的城市燃气管道被不同建筑占压,由此引发的事故占燃气事故的50%。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地下管线负荷增大,加速了管道的老化,缩短了管线的寿命周期。各类地下管线的交叉“打架”现象也普遍存在,施工时-往往采用“见缝插针”的做法,新管让旧管,小管让大管,甚至有新管穿旧管的做法,造成城市地下管线错综复杂,互相交错,给地下管线的维护和抢修工作带来了困难。无单位管理和维修的管线,仍在运行使用,一些工业废弃管道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置,成为潜伏在城市地下的“炸弹”,随时可能引发安全问题。

四、市政施工中地下管线施工应用

1、 开挖沟槽前的准备工作。在开挖沟槽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地下的情况做一个详细的调查,结合业主所提供的实际地下管线的资料,对地下管线的实际情况进行整体的掌握,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会对地下管线的破坏。

2、管道铺设基础。针对钢管等类型的管道不用采取任何措施,直接铺设在土层上即可,当管线必须要经过河道或池塘下时,就需要先清除上层工,直到露出原状土层为止,然后采用4:6的砂石进行夯实、填筑,要达到设计的标准高度。

3、铺设管道。在铺设管道的过程中,首先要保证的就是构件的位置以及数量,要依照相关标准对构件进行严格的放线,安装前要对所有的管道进行统一的测量和编号,采用吊机进行管道的起吊安装; 铺设管道时要严格依照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铺设,为了保证准确性,可以采用中心线的方法控制管道的铺设; 如果在铺设管道进行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要暂时停止施工,要立即采取有效的办法把管口封住; 要通过水准仪和经纬仪时刻对管道的位置进行测量,保证管道铺设的准确性。

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看出,城市地下管线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严重的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给国家带了于分恶劣的后果,因此提高地下管线施工技术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吴东辉. 关于通信地下管线建设的思考[J]. 山西建筑,2014,31:28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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