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论文实用13篇

财产保险论文
财产保险论文篇1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功能、标的

按照2002年《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现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赔偿。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保障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从而具有特殊的安定社会的效能。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法律上的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合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因此,第一,责任保险合同一般将自然灾害约定为除外责任;第二,因为被保险人的承诺或要约而对第三人增加的赔偿责任,属于除外责任。

(二)财产保险的概念、功能、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理论上,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泛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既包括有形财产,如汽车、房屋等;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还包括财产权利,如债权。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现行《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可见,现行《保险法》所称财产保险是指广义的财产保险。对狭义的财产保险,《保险法》将其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三)本案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本案中,如果被告对仓储货物承担的是责任保险的话,那么被告可以免责而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被告对仓储货物承担的是财产保险的话,则不受上述责任险的限制,被告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笔者认为,对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一,本案保险险种名为财产一切险,而非责任险。第二,如前所述,责任保险合同一般将自然灾害约定为除外责任。而本案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由此可见,该约定的内容明显不属于责任保险范畴。第三,本案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约定,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显然,该约定内容也不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目的。综上,笔者认为被告对仓储货物承担的是财产保险而非责任保险。

三、原告在本案保险合同签订后,与第三人的约定是否增加被告的承保风险

对此问题,被告作如下主张,即被告作为责任险的保险人不承保法定赔偿责任之外的责任风险,除非原告在投保时明确提出该请求并经被告确认同意承保。但法院认为,这个约定并没有增加被告的承保风险,故对被告的抗辩事由不予认可。笔者认为,首先,被告主张的前提不对,即被告不是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是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另外,原告和被告签订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明确为:“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除特别指明除外的原因以外)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被告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其中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各方当事人对于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雪灾,属于不可抗力无争议。因此保险事故属于被告的承保范围。《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储存期间保管人没有因为保管不善而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保险合同签订后与第三人签订的《仓储管理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原告同意先行赔付。笔者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本身属于被告的承保范围,所以原告与第三人作出不可抗力先行赔付的约定没有增加被告的承保风险。

四、原告要否告知被告与第三人的特殊约定

法院以原告未告知被告这一特殊约定为由,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赔偿之诉请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法院的立场是认为原告应该进行告知,但判决中却未能说明其法律依据。按照2002年《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法定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发生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被保险人应当将该事实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增收保险费。被保险人承担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性质上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但被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其已知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为必要条件。如上所述,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本属于被告的承保范围,原告与第三人作出不可抗力先行赔付的约定,并没有增加被告的承保风险。换言之,这个约定没有引起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因此,原告不需要告知被告自己与第三人的特殊约定。笔者认为,法院以原告未告知被告这一特殊约定为由,否定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赔偿之诉请有失偏颇。

五、原告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对此问题,被告主张,本案受损财产并非原告所有,只能享有责任保险利益,而不享有财产所有人的保险利益。可是,法院认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非如被告所理解的仅限法定利益,还应包括合同约定利益。因此,法院判断原告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原则

1.概念、起源按照2002年《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现行《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与2002年《保险法》相比,现行《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主体由单一的投保人扩展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历史上,保险曾经被广泛运用于。因此英国国会于1746年制定了作为法律规则的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据此得以确立并日趋发展成熟。在美国,保险利益原则最早是由法官提出的,其后才有一些州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但是,由于立法中采用的诸如“合法”“实质性”等术语在法律中没有定义,人们依然普遍将美国式的保险利益原则视为“由法官解释”的原则,而不是“法定原则”。

2.功能时至今日,保险利益原则为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所普遍采纳。一般认为,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目的:其一在于防止保险变为的工具;其二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现实情形是,行为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呈现“有限合法化”的趋势,因此当前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功能在于防止道德风险。除上述两项功能以外,中国国内学者还普遍认为,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限定赔偿范围。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的关系2002年《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现行《保险法》删除了上述规定,由此在财产保险的范畴内,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被割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即便对保险标的均不具有保险利益,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至多是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合同效力,尽量使财产受到保险保障。

(二)保险利益的认定

1.保险利益的类型虽然《保险法》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种类,但一些地方法院积极探索保险利益的规范方式,并通过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规定。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6号)第十三条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具备合法、确定和可用货币衡量三个条件。保险标的不合法,不当然导致保险利益不合法。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上的既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等三类。财产保险上的既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既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主要包括:

(1)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

(2)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出质、留置的财产拥有的利益(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其他财产则不应认定有保险利益);

(3)合法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

(4)财产经营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拥有的利益……”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44号)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

(1)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

(2)对保险标的享有债权;

(3)保险标的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对保险标的享有其他合法权益。”保险法学界大致认同上述分类,并且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细化为物权、占有、债权、法律责任、股权。除上述公认的几类保险利益之外,还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人权益等皆可导致保险利益的存在。

2.保险利益范围的扩大从历史来看,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发展到陆上保险,从财产保险发展到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范围逐渐扩大,内容不断丰富。如上所述,现行《保险法》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割裂了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这些变化,无不说明在扩大保险利益范围上,与2002年《保险法》相比,新法有了质的飞跃,也更能体现其与国际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特质。与此同时,保险理论界的变化也值得关注。一些学者认为,保险制度除填补损失外,还有不容忽视的社会管理功能。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险利益的范围应该是发展的、动态的、变化的。更有一些业界人士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上是否可以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展开讨论。实践中,借用人、租用人、保管人、承运人等非所有权人是否可以基于自己的法律地位或者利益关系享有保险利益,根据不同的学说也有不同的结论。2013年5月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的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保险利益适用范围的扩大已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笔者认为,保险是实现经济互助共同体抵御和防范危险的一种工具,而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遂成为保险的基本功能或目的,也是其本质特征。在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人们无法预测危险何时发生,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保险行业与时俱进和不断开发新的保险产品以满足社会的需求,而限制保险利益范围必然会阻碍保险业的发展。显然,最高院司法解释二作出的扩大保险利益适用范围之举,颇具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

财产保险论文篇2

保险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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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如果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不断提高,但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过程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弥补,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需要。财产保险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筹集保险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单言筹集资金的职能,则储蓄也有此职能,单言经济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基金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没有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无法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效果,两者相依相存,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这正体现了财产保险的本质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既然是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那么,在补偿损失这点上,社会主义财产保险和酱主义财产保险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所引伸出来的财产保险的作用,则因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不同而有所差别。1982年2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财产保险的作用。社会主义生产是有计划指导、按比例协调发展的,各部门、各经济单位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遭灾,不仅会造成局部的生产停顿,而且会造成连锁反应,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部门的生产,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完成。通过财产保险对损失的及时补偿,能保证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的正常运转,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国实行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无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经济,生产和经营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由于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一旦遭受损失,不但生产经营不能及时恢复,而且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金的上缴,银行信贷资金的偿还,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经济合同的履生等都会带来影响。通过财产保险,以支出较少的保险费而求得较大的经济保障,能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经常研究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总结和研究损失发生的原因,协助投保单位搞好防灾防损,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从而减少损失,预防和尽可能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财产保险,不断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未作偿付款之前可将其提供给国家用于信贷、用于投资,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办理涉外财产保险,还能为国家创造外汇资金来源,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联系,分散危险、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财产保险论文篇3

二、正确认识与摆正产险营销在整个业务发展中的地位,充分发挥产险营销的作用

作为整个保险业运行的第一步,营销是保险商品走向市场的必由之路,也是相互间竞争的主要领域和方式之一。产险营销是否顺利,直接关系着保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规模与效益,以及经营管理的好坏。一项典型的调查显示:目前,在中国的保险公司谋求发展、提高赢利的手段与因素中,营销是否成功对企业的发展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

这一调查结论也已被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所证明。

然而在我国,保险业内外人士中几乎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即产险营销虽然必要和重要,但没有寿险营销在其业务发展中占有的地位重要。因而,产险从业人员更愿意从追求宽松的环境、优惠的政策、减少赔付率、用活资金等方面入手,在这些方面花费更大的力气,以谋求业务增长和更多的利润。

依据我们的实证分析,我国的产险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必须特别重视产险的营销,把市场营销作为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总公司要重视,省公司要重视,地市县及基层公司更要重视。要使上上下下、内内外外、处处地地讲究营销,重视营销,营造出浓烈的气氛。通过培训营销干部职工,研探营销技巧,向营销第一线配备、充实高素质的得力干部,在收入及其他待遇方面向营销人员倾斜,以及重奖在营销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等措施,来不断强化产险营销在整个业务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三、关于产险营销的空间大小问题

当前人们普遍认为,产险没有寿险发展潜力大,相对于寿险广阔的发展前景来看,产险的前景似乎显得较为暗淡。甚至有人认为,产险特别是财产损失类保险在我国已发展到头了,即使没有到头,但剩余的发展空间已非常狭小,业务难度异常地大了。因此在开拓市场,从事产险营销时表现得信心不足,处处畏难,甚至于人心思迁,队伍不稳。若任此观点长期影响下去,势必严重阻碍产险业的发展。

支撑上述错误看法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寿险不存在保险金额上的限制,受限制的倒是投保人负担保费的能力;而产险的投保额度却受到保险利益的严格制约,因此,在假定保险供给能力无限、企业或人们的收入(保费负担能力)对购买保险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制约(仅存在持有资产的结构转换制约)的情况下,寿险表现出需求的无限性,而产险的发展与扩张则是有限制的。

事实是,尽管产险存在着财产实际价值(进而在保险金额上),超额保险下的惩罚性措施等方面的限制,但由于我国企业和个人(家庭)的各种有形、无形财产增长迅速,目前产险覆盖面仍非常小,保额也很低。产险的短期性、大宗性以及风险的急剧增加和大量性,使得产险与寿险一样,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从产寿险比较角度看,寿险经营机构众多,近似的替代性品种(如定期存单、债券、股票等)特别多,而产险却很少有相应的替代品,有的只是不同的风险处理方式,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险的近似性替代品种或财产的其他风险处理方法,其保障性能以及在风险—收益上的对应性都非常差。特别是在目前的体制转轨期,由于各方面的变动性较大,对未来的预知性、把握性较差,人们对短期性的产险品种的评价与肯定远远超过长期性的寿险品种,产险的保障性、互、调剂性更强,风险处理成本更低,是最典型的保险。由于历史上我国人民长期、普遍的不富裕,宝贵的财产来之不易,使相当的企业、家庭对财产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人身乃至生命(虽然这种评价与看法以后会逐步改变,但在目前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可以说,一部分人只是看到了产险发展困难的一面,而很少看到或不愿看到由于市场基础条件的日益完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所带来的对产险业发展有利的一面;只是从静止的角度,从保险市场需求量保持不变的角度来看产险发展潜力的大小,而没有意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财产保险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是一个极具动态的变量;只看到分饼子的人越来越多,而没有看到这个饼子本身是越来越大的。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1995年初,中国只有7%的人参加了财产保险。而在企业财产保险中,投保企业只占一成左右,投保资产只占四成。从业务覆盖面来看,大型企业只有30%,中小型企业为50%,家庭财产险为29%,车辆险为70%,公路货运险仅20%,水运险10%。按GNP与保费的关系推算,预计到2000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应达到2533亿元左右(目前我国保费总收入只有六七百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连年高于产险业务的增长速度,也说明产险仍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对此我们应满怀信心。

由于实际承保户与应承保户、实际承保的财产总额与应承保的财产总额之比在我国都很小,既表明财产保险的发展仍有着相当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开掘,也表明产险市场拓展的难度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大。也许,难的只是人们对产险发展潜力看法与观念的转变。四、决定产险营销成功率的因素分析决定营销成败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①本公司的实力大小、社会知名度高低,及其在每个客户(现实的或潜在的客户)眼里的形象的好坏。②企业和个人(客户)对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险种、不同的营销人员等等的偏好与倾向,即客户对供给方的个性化接受程度。③营销的大环境和小气候,大环境诸如整个社会对保险的认识、政府的态度和政策等,小气候诸如营业网点的多少、远近,劝买时机、场合与方式的选择等等。④关系的远近。营销人员与社会各界间的联系多少、关系的生熟、深浅、远近程度。关系包括各种渠道形成的人际联系,如由亲戚、同学、地缘、业务往来等形成的交往与联系等。⑤营销人员的素质高低、展业水平、工作经验及努力程度等。⑥服务好坏与规范化程度,等等。

简单透视一下,企业实力、客户偏好和营销环境可以归为较客观的因素,而关系的形成与贴近,营销员的品质与水平和服务的好坏,则是偏重于主观性的因素,更富有个人能动性,因此值得每个产险企业认真研究。当前的误区之一是产险营销要全靠私人关系,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是否主动热情,特别是能否感动对方。我们不否认各种公私联系是产险营销成功的重要因素,但它只是切入性(开始性)要素,还应看到这种成功是建立在公司的实力与形象的基础之上的。甚至关系的形成和远近程度也取决于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名誉以及关系人的努力程度。靠那种狭义的近乎于庸俗的关系来获取营销成功并不是真正能长期稳定保持的成功,也难以保证业务质量。

对产险营销中的服务要特别重视,从大多数产险合同期限来看,产险市场是个短期性市场,每一张保单对每一家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变动不定的,因此保持长期密切的联系,始终如一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每一笔新保的和续保的产险合同。要树立营销就是服务,服务就是营销的概念。提高服务质量也不只限于热情,而是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设计与考虑保障计划,并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一般而言,中国、日本等国以主动、热情和信念取胜,而欧美国家的保险营销则多以理性、技术准确的市场分析与预测、规范化服务取胜。我国的营销人员应把中西方在这方面的长处融合起来,提高产险营销的成功率。

五.关于产险营销方式的选择

现代产险营销体制包括保险公司所采取的营销渠道,以及基于这种渠道而采取的成本控制和效益比较,等等。产险营销主要有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两种方式。直接营销是本公司职员的推销行为,而间接营销则是指通过专兼职人及经纪人进行推销的方式。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关键是如何合理地选择、组合与使用它们。在什么时候,选择什么样的营销方式,主要考虑本公司在某一时期内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保险市场的供求态势与发展状况;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与份额,实施的时间、地点与对象;所售保险品种的特点,等等。

财产保险论文篇4

截止到2008年12月,全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45家,其中外资公司15家。从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来看,中资保险公司仍然占据绝对优势,2008年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97.56%,其中市场份额居于领先地位的有中国人保、太保财险、平安财险三大公司。虽然中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较大,但是与外资公司相比,固定资本所占比例较高,资产流动性偏低,偿付能力准备不够充足,资产利用率不高。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即承保利润,与外资公司比较中资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1.2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目标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目标经历了从产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演变过程。产值最大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作为现代保险公司来说,追求价值最大化已经成为明确的管理目标。价值最大化的理论含义是:一是价值体现为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而不是简单的资产的帐面价值;二是未来预期收益体现为现金流量,而不是简单的会计利润,现金流是可以折现的;三是未来预期现金流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随着经济和竞争的全球化,风险、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构成了现代及以后的商业经营环境,也使企业的未来收益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四是资本具有成本,资本的基本回报要求使资本成为最昂贵的一种资金来源。把价值最大化作为目标是很具重要意义的,首先它考虑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其次它反映了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克服了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再次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方向,使资源向着回报高、效率高、风险低、创造最大价值的区域、产品和客户倾斜。

2EVA评价分析方法的内涵

2.1EVA评价分析方法的概念

经济增加值EVA是英文EconomicValueAdded的缩写,其公认的标准定义是指公司税后经营利润扣除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利润余额。它的核心思想是一个公司只有在其资本收益超过为获得该收益所投入资本的全部成本时,才能为股东带来价值。如果EVA值为负,那么公司就是在耗费自己的资产;如果差额为零,说明企业的利润仅能满足债权人和投资者预期获得的收益。EVA管理是市场价值实现的一个方式,它又是把与市场价值相连的激励机制得以实现的一个方式,市场价值的管理、薪酬激励机制的设计、预算管理、战略规划基于经济增加值的管理来实现。EVA把股东、管理者、员工的意志和行为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创造了管理上的奇迹,成为创造财富的基础。基于这种认识,EVA不仅是一种有效的公司业绩度量指标,同时还是企业进行决策与战略评估,以及资金运用和出售定价的基本理念。EVA评价分析方法实质可归纳为4个“M”,即评价指标(Measurement)、管理体系(Management)、激励制度(Motivation)和理念体系(Mindset)。

2.2EVA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系

根据概念上分析,EVA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在计量上完整覆盖了包括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要素,这是它与传统的利润、资产收益率、现金流等评价指标的本质区别,从根本上体现了股东利益,诠释了企业创造财富的真正内涵。二是剔除了公认会计准则功能性的,偏离股东利益因素的影响,从内部管理角度,对财产收支和资本项目进行合理调整,设计出符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三是为企业经营管理确立了长远、清晰、唯一的目标,而且是反映绝对数额越大越好的指标。尽管EVA本身是期间的流量指标,但长期滚动的EVA则反映了企业长期价值的增长,企业价值的增长=市场增加值(MVA)在数量上等于企业未来年度EVA的折现值的总和,EVA和MVA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和对企业市场表现同样的解释力。要实现价值最大化,每年产生的经济增加值就要更多,或者说经济增加值的变化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变化,实际上,这两个指标一个是存量,一个是增量。

3基于EVA评价分析方法的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管理的措施

3.1发挥EVA的资源配置机制

EVA约束观念的建立本身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和进步。现在国内很多保险公司,还没有把EVA的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在承保的时候随意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赔付时放宽标准,以赔促保,其最后的结果就是严重影响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

如果不控制成本和风险,市场再大也不会创造价值甚至会毁灭价值。经济资本的约束是不是影响了市场份额,如果错误地理解了这个机制,就有可能影响市场份额,因为本来能够盈利的业务通过错误算帐误导了经营决策。事实上,保险最重要的市场是价值市场,只有那些能够创造价值的市场才是应该努力争取的市场,并不是简单的保费规模。经济资本总量的要求,使得经济资本与账面资本保持一致,其次,也体现了不同的风险,这就必然会造成有的业务系数高,有的业务系数低。实际经营中应努力使得相关资产组合的风险系数最低,而不要简单的追求单一产品的风险系数最低。因为开展的业务是相互联系的,片面开展单一品种肯定不能达到公司价值最大化。

3.2运用EVA衡量各个业务单元的真实业绩

将EVA指标分配到各业务单元,以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投入多少的依据。这样将企业资金真正投入到创造“创值”的机构和业务,并以此控制投入规模,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并同时注重到规模扩大与提高效益的结合。以一定的EVA指标要求分支机构,如不能达到,则不能开设该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可予以撤、并。为确保新设机构质量,可制定人均EVA指标,要求定期报告。对于业务单元,致力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创值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价值创造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业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那些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3.3选择合理的EVA分析考核方法

保险公司在实践中需要单独对部门进行业绩评估,这样可以强化部门经理最大化其直接可控的业务价值的能力,但是使用公司整体的绩效指标来确定部门管理人员的报酬,不能充分调动部门经理积极性,会产生靠其他部门绩效“搭便车”的动机,因此对公司部门进行考核就显得非常重要。对公司部门进行考核时,可以采取“EVA中心法”和“EVA驱动因素法”两种方式。“EVA中心”是指组织内部可以对自身创造的EVA进行度量和管理的业务单位。一般而言,作为一个EVA中心,必须具有对自己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较为完全的自。“EVA驱动因素”是指经营过程中影响EVA结果并且易于与公司内部部门或个人挂起钩来的各种指标。相对于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来讲,基于目前采用的组织架构形式,在部门考核中采用“EVA驱动因素法”为适当。“EVA驱动因素法”的关键在于确定EVA驱动因素。EVA驱动因素可以分为直接驱动因素

和间接驱动因素。前者指与EVA指标存在直接数量关系的因素,后者指间接影响EVA的因素。EVA驱动因素还可以分为财产驱动因素和非财产驱动因素前者由各类会计数据组合而成,后者构成中不包含会计数据。一般而言,直接驱动因素大部分都属财产驱动因素。

3.4建立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

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是将红利支付与红利报酬分割开,在红利银行制度下,将以EVA为基础的管理者红利计入其红利银行帐户中,该账户在该期间的期初余额包括以前期间的红利报酬超过以前期间红利支付的余额。本期支付的红利则基于更新后的红利账户余额。具体运用时再以一个不变的比例支付红利奖金,如红利账户余额的三分之一。如果公司经营业绩始终良好,红利银行的余额会越来越多;如果红利账户的余额为负,则当期没有奖金支付,同时借记该账户;而如果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就会失去这笔奖金,本期的余额将被转存到下一期。这一制度下既允许了公司基于单一区间的高额报告业绩,奖励给管理者高额红利,同时奖金不封顶。但是如果以后的事实表明业绩的虚假的,更多的红利奖励将在被支付之前被终止。红利银行制度通过基于后续期间的报告业绩来修正红利支付,削减了管理者从事短期行为的动机,同时它也给具有高业绩的诚实的管理者提供了极大的奖励。管理者知道,增进自己利益的惟一方式就是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财产保险论文篇5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小时

5000元至30,000元

2小时

30000元至100,000元

3小时

100,000元至200,000元

一个工作日

200,000元至300,000元

五个工作日

300,000元以上

七个工作日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平安保险公司

服务承诺书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部门人员成立专项理赔小组:

理赔部负责人(两核总监):刘兴电话:0756-3360071

核赔执行人:刘兴,蔡丽薇,曾蔷兰电话:0756-3360803

查勘定损人:王文,陆国良,李红卫电话:0756-3360029

报案中心负责人:谢二桂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95512,0756-3360803

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传真电话:0756-3360080

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即向报案中心报案,接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后填写下表:

被保险人

车牌号

事发经过和目前车辆情况

准备入定点厂电话及联系人

接案人将此案转交专门小组理赔人员按理赔承诺作核价等理赔工作,然后通知承保小组人员作服务跟进工作.

对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汽车维修定点厂专门人员进行平安保险车辆索赔业务的培训,沟通,使他们报案查勘,减少公务用车部门的工作量,更好地为公务车单位服务.

服务响应承诺:(全面落实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各项要求)

1.提供电脑定损服务:我司理赔现场查勘人员配有手提电脑,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支持,所有理赔实行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我司将一律给予更换.

2.提供预付款服务: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人员伤害赔付可以实行分段结案进行预付赔款.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对于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但被保险方无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将先予以赔偿,由被保险单位授权我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负责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3.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异地出险车辆,我司将简化理赔手续,实行异地代查勘进行异地赔付理赔.

全国网上车险理赔服务:网上通赔是指通过承保机构网上委托授权,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所在机构完成案件全部理赔流程操作并支付赔款的操作平台.网上通赔系统上线运行,可实现平安车险客户"本地承保,异地理赔"的便利服务,该项服务手段的推出,将进一步扩大平安车险网络化服务手段上的优势,为异地出险客户提供最完善,全面的理赔服务.

被保险车辆在外省出险,可视具体情况,事故大小直接派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附:"平安保险广东省主要经营,理赔网络图",详见41-44页)

4.提供委托索赔服务:市府定点修理厂可客户索赔,我司对索赔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理赔人员协助被保险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5.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VIP客户提供免费的律师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到交警处理事故,财产标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防灾防损建议.

6.提供全天报案服务:7天/24小时全天候报案服务.

报案电话:95512专项责任人:谢二桂

全国统一保险服务热线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7.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平安保险所有理赔车均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平安保险GPS车辆调度系统是与CALLCENTER系统相结合,以提高平安保险公司处理车险理赔的效率.它集成了GPS与GIS技术的应用,同时,提供了强大的电子地图搜索引擎,可以在电子地图上对任何调度资源进行定位与事故点距离的自动测算,以及车辆的定位显示,跟踪,远程控制和查找等,可以为省属各行政公务用车提供更完善,快速的理赔服务.接到市内报案后,十五分钟内到达报案现场;省内其它市县的报案,2小时内到达报案现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

我司施救车队提供24小时事故免费急救拖车,送油送水和故障车优惠拖车服务.

8.赔案时效:我公司在客户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齐全后,按赔款金额大小作出时效承诺.(详见理赔时间表13页)

9.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1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仅须及时通知我司理赔部门,在我司理赔人员的指导下即可配合交警部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我司认可交警部门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定的事故责任及损失.

综合服务承诺

"信誉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我公司的服务宗旨,目的是与客户间建立长久持续的保险合作关系,使被保险车辆得到最优质的服务.除了以上在承保,理赔方面提出的承诺外,我公司将为珠海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提供以下特色服务:

增值服务承诺

1.我司将与各公务用车单位共同设立专项安全表彰基金.由我司配合用车单位组织策划主办一年一度的驾驶人员表彰活动,评选"平安驾驶员".

2.邀请交通部门联合定期免费举办车辆保险,行车安全,车辆保养,事故处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安全培训及各类研讨会.

3.我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公司广东斯登达技术顾问有限公司,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将共同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有关车辆,财产方面的风险管理建议及讲座.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5.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6.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7.为被保险客户免费优先在我司全资国内唯一的综合金融保险服务网站注册,以方便网上查询,网上投保,网上报案并提供各类金融,证券,保险综合服务.

8.定期进行VIP客户回访,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需求及客户对我公司承保理赔服务的满意程度.

9.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大型VIP客户活动,为客户与各行业,机关企业单位创造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10.保险车辆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内,保险责任认定不清晰的重大事故,我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最恰当的赔付.

11.医疗查勘,核损服务: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我司负责委派专职医疗人员进行医疗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我司将派专业医疗人员对与伤亡案件有关的单证进行实地核查,尽可能减少投保单位的损失.共同维护投保单位与我司的利益和社会形象;

12.企业文化,全面交流:平安以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为发展宗旨,用企业资本和核心技能,产生强大的生产力,从而为客户创造超值服务.我们了解到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视单位文化,精神文明的建设.从宏观方面看,在管理的理念,精神和价值观方面,发现我们双方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因而具备了全面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可能.

13.透明办公,投诉举报服务:平安理赔实行公开化操作,并接受客户对理赔人员的监督.平安也将就理赔有关工作定期拜访市属各投保单位,听取意见.重大案件逐案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征求客户对赔案的意见.平安对理赔人员实行监察审计制度,理赔经办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欢迎举报.

举报电话:支公司总经理室0756--3360098

14.我司特别推出"一人投保,全家保障"增值服务,对在我司投保的车辆每车附送一份《全家福》A款保障,意外事故累计保额8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000元.通过一个人投保,可使夫妻,子女同时获得保障,详细利益见下表:

备注:以上保障主被保险人无配偶和子女的,则对应项下的保额全部归属该

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20-65周岁的配偶与3-22周岁的子

女均加入本计划,每个家庭最多可有5名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从事的职业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所规定的一至

三类职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3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九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四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即仅负责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损失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八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七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财产保险论文篇6

一、我国民营企业实物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而导致对企业在物质生产及生命安全等所产生的威胁。在各种自然风险中,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大的是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以广东为例,在2004年重大火灾爆炸的统计资料中,民营企业发生火灾共35起,占调查总数的71.4%,直接财产损失达5013.11万元。暴雨形成的洪涝灾害主要受到影响的是初级原材料开采和粗加工行业、运输和通讯线路企业及大江大河流域乡镇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在城市的民营企业而言,暴雨洪水之后形成的内涝是主要灾害。台风主要对沿海地区的城市影响比较大,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浙江省和广东省每年因为台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上亿元,2004年,仅浙江“云娜”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81亿元。而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弱,遭受损失的程度相对比较严重。

(二)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对民营企业影响逐渐增加,社会风险包括盗窃、破坏、挪用公款、等个体违法行为以及罢工、暴动等群体违规行为。近两年,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带有群体属性的社会冲突、动乱、暴乱就属于典型的社会风险:2004年9月16日晚,西班牙东南小城埃尔切,一把火烧毁了中国鞋城里温州商人价值100多万欧元的鞋子;2005年11月4日深夜,巴黎骚乱造成多家华人商铺被大火焚毁,最大面积达9000平方米,损失惨重。社会风险不是企业的可控风险,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大多数情况下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大。

(三)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可能来自企业内部,也可能来自企业外部。如企业内部对设备质量和维修保养不当、技术和工艺流程设计和操作失误、安全生产控制不力和管理混乱造成风险损失,债务人可能因经济衰退而无法如期偿还债务,也可能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管理失误、延误工期而无法偿还,从而造成企业经济上的损失。

二、制约我国民营企业财产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

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目前也有少量财产保险公司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特点和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进行产品开发。如美亚保险公司已经有了专门的“中小企业保险部”;平安财险推出了“恒利达”企业定额综合保险。但最终因为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和保险市场价格恶性竞争等因素影响,导致民营企业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在内承保率不足20%,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影响了保险的供给和需求

1.中小型民营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加上一些企业保险观念淡薄,认为保险可有可无,最好不保。大型企业比较注重自保,认为买商业保险意义不大。

2.民营企业一般是由家族成员、亲戚或朋友及个人企业主负责企业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混乱,人员流动频繁,厂房和经营场所经常变更,给保险承保带来一定的难度。

3.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诚信比较差,投保时逆选择现象严重。以东莞保险市场为例,东莞是民营经济非常发达的地区。当地保险公司针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专门设计了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在内的一揽子保险,产品推向市场后,愿意投保的大多是风险比较高的餐饮业和零售业;投保后,一些企业拖欠保费的情况也经常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时企业也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如台风暴雨后,一些厂房或仓库会存在内涝,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施救,还会将滞销的产品扔到积水里增加索赔的金额。

(二)保险公司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自身存在的不足

1.长期以来,我国财产保险开展业务的重点单位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对民营企业重视不够,尤其是中小企业。可以从某公司对企业财产保险的核保要求看到这一点:“企业财产保险是公司的支柱险种,……对保额100万元以下的标的严格控制承保,其费率不得低于正常费率标准,原则上不附加利损险和盗窃险。”“禁止承保泡沫厂、海绵厂、烟花/爆竹厂。对制鞋厂、成衣厂、制袜厂、玩具厂、家俱厂、夜总会、卡拉OK厅、KTV包房等严格控制火灾责任,对火灾责任实行大额免赔。”从利润考核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是有道理的。但民营经济中相当一部分行业是服装业、制鞋业、玩具业、家俱业、灯具、电子行业,这些行业中大部分企业投保的金额会在100万元以下,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火灾。保险公司将大部分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都严格限制,就不能责怪民营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了。

2.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产品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民营企业虽然机制灵活,产业结构调整快,但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层次不等,对保险的需求也有差异。而保险公司使用的条款基本上是总公司制定的,即使有创新,主要也是将原有的险种进行不同的组合。事实上因为我国各地气候、经济发展、社会环境、企业经营差异比较大,总公司不可能制定出适应我国各地企业发展的财产保险条款,特别是针对规模较小的私人企业。在现实中形成一种局面是保险公司销售的险种,企业不感兴趣;企业希望得到的保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

3.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处于利润考虑,不愿意承保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如我国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因为台风和洪水风险比较大,保险公司在考虑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和承保利润的基础上,不愿意提供服务。前文提到的东莞某保险公司,当年推出专门承保中小企业的一揽子保险,赔付率达300%左右,加上当地其他财产保险公司价格恶性竞争,导致该公司进军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的积极性大受打击。

三、对发展我国民营企业财产保险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民营企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增长重要的推动力、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税收的重要来源、对外贸易的生力军,民营经济为国内保险业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潜力巨大的需求市场。保险业研究民营企业的保险问题不仅支持了地方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从公司发展来说,研发民营企业风险可以开辟新的保险需求,实现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这本身是一项举足轻重的创新事业。

(二)研究、开发民营企业财产风险评估模型

保险公司要发展民营企业财产保险,就必须研究企业风险状况,分析企业希望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需求,在满足需求、供需利益兼顾和保证合理利润的条件下,方能设计出畅销的保险商品。保险公司在对企业风险研究中,要注意不同地区、不同环境和防灾防损设施下企业的风险水平,不能一概而论。

保险公司应组织市场调研人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与高校合作,到浙江、广东民营企业发展迅速的省份调研,收集民营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损失数据,利用尖端的计算机技术,建立民营企业财产风险的创新模型,经过一段时间的模拟研究,再付诸实践。

(三)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技术水平

要发展我国民营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公司自身业务管理水平需要大大提高。首先是精确地定义风险和承保范围、限定风险和量化风险;其次是对产品的定价,可以考虑制定价格底线,再根据风险类型、地区、损失经验和投保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允许费率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浮动;第三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再保险、共同保险、限制承保、加费承保、免赔额(率)等技术手段控制风险和损失,不能生搬硬套,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风险状况灵活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民营企业认识和理解保险的相关知识

利用新闻媒体,通过登载保险公司向企业理赔的典型案例,解释保险条款及防灾防损知识。2006年9月,《广州日报》登载了一家制衣厂因为“暴雨”和“大雨”的一字之差导致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的案例。通过这则新闻,读者清楚了保险责任范围中“暴雨”对一定时间内的雨量是有规定的,只有达到这样的条件,保险公司才会做出赔偿。而不是只要保了险,保险公司就会赔偿,或者认为损失多少保险公司就要赔多少,保险公司的赔款与承保的责任范围、保险金额、标的价值、损失程度等都是相关的。对保险的概念和理论有基本认识之后,民营企业在面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核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时就会有清楚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减少民营企业的道德风险和对保险业务不必要的误解。

(五)保险公司的业务内容要从单纯的物质保障逐步发展为对民营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

由于保险公司存在专业管理的效率优势,保险公司可通过其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尤其是通过现场风险查勘,全面评价企业所面临的自然环境、运营流程、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找出其风险控制和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供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风险控制改善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民营企业发生灾害事故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避免灾害事故带来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程路.中国民营经济:从2001到2005[J].乡镇企业、民营经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6,3.

[2]孔建国.论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0,(9).

[3]郭迈.2005年广东省财产保险市场调查报告[J].保险研究,2006,(6).

[4]江生忠.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前沿问题[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5]蒋正华.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财产保险论文篇7

在短短十几年内,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已经拓宽到了诸多领域,但是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公司险种结构调整依旧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重要险种占比好,盈利能力不佳;险种调整行为不利于公司保险业务的运营及跟进;新旧保险业务在管理上顺接不好,容易出现服务漏洞,结构不合理的地方,具体表现为:

(一)险种业务量分配不均、综合效益提升困难

单从数据上来看,一味增加、开发新的险种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效益影响不大,因为,保险销售员接触、推行的保险业务一般都是在市面上比较“畅销”的,客户认可的。一个新险种的出现,如果不具备非常显著的惠民特性,短期内很难被群众接受。此外,有关于“车险”的险种对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影响是倾倒性的,车险的效益空间小、盈利差,且亦容易发生多次、反复性的理赔官司,所以即便在险种结构调整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也很难逆转“车险”给公司综合效益带来的影响。

(二)险种结构调整行为的负面影响

有学者认为:“保险行业一旦出现“险种”变化,某一险种的留存问题就会变得敏感、脆弱。”这句话说明了财产保险公司在调整险种结构时,如果没有预见性、仔细的评估好保险市场,那么有的险种调整手段就会变得画蛇添足,造成弄巧成拙的局面。如果在整个保险市场中,险种结构调整对于每个险种的存留问题都没有积极、科学的指导和影响,那么险种结构调整就会变成一种失效、负面的管理策略,影响公司整体业务运营。

(三)新旧保险业务弥合不好

在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启动了“多险种共同开发战术”,以单一重要险种为基础推进、提升保险服务销售量、销售额,虽然它能让新险种很快被市场所采纳、接受,并广泛效仿,但它也会诱发一系列问题。如:新险种在实践初期,会给享受旧险种业务的客户造成诸多理解上的困扰,如果这些问题解答、处理不及时,会大大影响新险种投入市场的进程和发展环境。又如:有的新旧保险业务虽然在保险性质上是相通的,但为了区别对待、体现险种的多样性,保险公司在险种调整时经常会择优录取,这会造成险种结构偏移,新旧保险业务出现裂缝。即便做了险种结构调整,依旧无法帮助公司脱离、免除保险市场的竞争压力。

三、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的现实路径探析

为研究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问题,笔者搜索、查找到了相关数据,判断财产保险公司从目前的经营现状来看,符合险种结构调节要求和条件,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改革策略。

(一)坚持效益原则、均衡险种种类及业务层级

大多数保险公司为了能够获取不错的工作业绩和业务效益,会以开发险种为原则,更加努力、积极的投入到险种业务工作,然而,虽然这种工作模式和发展趋向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有相对积极的影响,但笔者认为未来几年,保险公司应针对险种业务开发问题进行细致、深刻的研究,尽可能把眼光放的长远一些,不要只考虑眼前利益和个别险种的利益,应当以效益为主,长远效益为核心精神,开发研究能够相互配合、互相支撑、有交互影响促进作用的“关联险种”,进而激发保险公司所有客户的潜在用户资源,使得险种结构更加稳定、安全。

(二)消除险种结构调节过程中的影响与干扰

以某财产保险公司为例,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各险种业务的销售量超63.5万人,较年初增长14.1%,新增7.9万人,创历史新高。人均每月首年规模保费6244元,较2013年提升5.9%。可见,只有关注、重点研究险种的业务销售情况及环境也不行,需要保险公司根据险种结构调整挖掘公司既定险种业务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而在短时间内消除负面影响。如:财产保险公司每年都要对公司内部的险种业务进行资产统计、销售水平总结、营销额评比,拟定计划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业务或有脱节、消亡的关联险种,拟定优惠策略、福利政策,必要时也可抛弃一些效益少、发行意义不大的保险业务,使公司整体险种业务的综合效益水平保持不变。又如:每个季度都要推出储备干部考核评选活动,营销员可以根据各险种的销售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提出险种调整和变化意见,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险种调研团队,并依靠专业团队的领导者、组织者管理部分营销员,并按时上报他们的工作业绩与水平;统筹规划营销员总量,依据保险服务、销售的预估报告。通过一系列调整措施,可最大限度消除险种结构调节过程中的影响与干扰。

(三)增进、优化新旧保险业务的互助关系

新旧险种的效益差是新旧保险业务推向市场的重要依据,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险种调节上的主动性虽强,但保险交易环境及新旧保险业务之间的配合并不是很好,更谈不上迎合保险行业的特殊环境,达到优化保险公司营销环境的改革目的。为此,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保险服务、新旧保险业务之间的漏洞和不足、保费差异及销售水平差异等问题,重新设计新旧保险业务投入市场的比例和份额,从评价保险服务效果的角度,研究出一套符合新旧保险业务共同的经营环境。同时保险业务研究员应帮助营销员建立长远、稳定的职业目标和计划,并利用公司的职业便利和岗位工作优势,为他们提供丰富、真实的职业环境,让他们把自己在工作中的意见完完全全反馈出来,以迎合目前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环境及方式,使新旧保险业务可达到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影响的目标任务。将对机构整体经营结果的激励纳入考核评价范畴,定期开展综合考核,严格兑现考核结果,初步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与公司发展目标相匹配的评价机制,为公司完成全年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实现效益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财产保险论文篇8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金来源特征

保险资金来源的期限短。财产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资金运用的资金主要有自有资本、经营利润和保费收入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这三项资金来源中,自有资本和经营利润,保险公司能够长期使用,而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则由于其固有的特性只能进行短期运用。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三项来源中,前两项由于受到保险公司规模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在保险资金运用中的比例往往很低,保险公司更多的利用保费收入进行资金运用。财产保险公司目前主要经营的是中短期保险产品,保险期限一般比较短,除了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的保险期限都在一年以内,这也使其保费收入以短期为主。保费收入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更多地需要考虑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中以中短期的投资产品为主,再根据其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进行适当的长期投资。在资本市场上投资产品的收益往往与其期限是互相匹配的,投资期限越短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越低。

保险资金来源的结构不合理。由于保险公司自有资本和经营利润在资金运用中的比例较低,在分析保险资金来源的结构时,主要考虑保费收入的结构状况。财产保险公司能够经营的保险产品涉及的范围和领域相当广泛,但从保费收入的构成来看,机动车辆险的保费收入在整个保费收入中比例较高,基本上占其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除企业财产险和货物运输险的保费收入相对比较大外,其他险种的保费收入则较低。由于保费收入集中于出险率比较高的一些险种,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运用的难度增加。

保险资金的来源缺乏稳定性。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这几年财产保险业务规模整体上发展比较快,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这不能掩盖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与寿险公司大量稳定的续保保费相比,财产保险公司因其期限较短而且市场竞争激烈,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续保工作开展的都不是特别理想,客户的稳定性不高,客户的流失率普遍较高。不同期限和不同金额的保险资金的频繁变动,使财产保险公司在选择投资产品过程中显得被动,这也给财产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战略选择和规划带来了困难。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实证研究

根据《保险法》、《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目前可以采用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有: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金拆借、国债回购、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一)样本数据说明

1.指标的选择。本文研究的主要是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因此,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要求,本文选取了上证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国债指数和上证企业债券指数作为研究对象。

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在一个投资组合中通过不同风险资产进行组合,可以达到降低风险的作用。银行存款作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的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而保险资金存款主要是存在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实际上非常小;同时,我国的利率市场尚未完全市场化,保险公司通常是以协议存款的形式存在于银行,利率风险非常小。因此,可以进行无风险和风险资产的组合管理。

样本指标的代表性。上证指数可以反映股票市场整体的市场风险状况,上证基金指数可以代表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风险,上证国债指数可以显示政府债券的风险,而上证企业债券指数能够反映企业债券的风险。虽然这四种指数不能涵盖保险资金运用的全部市场风险,但其能够反映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风险,具有代表性。

样本指标的可获得性。由于没有专门反映国债回购市场情况的相应指数,所以在分析中没有考虑国债回购对投资组合的影响,而资金拆借是在一个特殊的资金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所以没有考虑其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2.样本区间的选择。样本期间从2003年6月9日至2006年11月21日,数据来源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选取的数据为上述期间内的日数据。这主要是因为上证企业债券指数的时间是从2003年6月9日开始的,为了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可比性,故选择了这个起始日期。

(二)实证分析

1.计算平均收益和投资风险。投资收益率使用对数收益率,即:ri=In(Pt/Pt-1),投资风险用标准差来表示。通过对2003年6月9日至2006年11月21日的日数据进行计算,得出表1结果。

可以看出:风险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基本匹配,但存在一定的差异。上证指数的风险最大,达到1.276%,上证国债指数的风险最小为0.165%,这也基本上反映出这四种资产真实的风险状况。风险资产的投资收益存在一定的差异,上证基金指数的收益最大为0.049%,而风险最大的上证指数的收益低于上证基金指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基金的投资盈利能力超过了市场平均水平。进行不同风险资产的投资组合是可行的。投资组合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风险资产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是匹配的,只有这样投资组合才是有意义的,投资者才能根据自身对风险和收益的厌恶程度来选择不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重。2.计算协方差矩阵。协方差是度量两种资产收益之间线性关联程度的统计指标。正的协方差表示两种风险资产同向变动;负的协方差表示两种风险资产反向变动。根据2003年6月9日至2006年11月21日的日数据进行计算。

可以看出:四种指数之间相关程度不同。上证指数与上证基金指数相关程度很强,相关系数为0.80,而与上证国债指数和上证企债指数相关程度极低,相关系数分别为0.05和0.01,可以说几乎完全不相关。四种指数可以明显的分成两组指数。一组是上证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另一组是上证国债指数和上证企债指数,组内指数高度相关,组间指数高度不相关。这说明在上述期间内中国的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影响两个市场的共同因素,这与一般的经验数据有一定的差异。四种不同指数之间进行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风险。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只要组合中的资产不是完全正相关,就可以通过进行投资组合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由于两组指数之间存在高度不相关,因此四种指数进行投资组合是有效的。

3.计算有卖空限制下的投资组合有效前沿。根据投资组合理论的均值-方差模型计算出四种指数进行组合的有效前沿,从中可以看出:投资组合的有效前沿是在一定范围内波动。组合的投资收益在0.015%~0.049%之间波动,组合标准差在0.153%~1.018%之间波动,组合投资收益的波动程度较小,而组合标准差的波动程度较大。投资组合的效果比较显著。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前沿前端比较陡峭,后面逐渐平坦,这说明投资组合在风险较小(主要表现为投资组合主要以债券为主)时,风险的微小增加能够引起投资收益的大幅上升,而在风险较大(主要表现为投资组合主要以股票和基金为主)时,风险的大幅减少只引起投资收益的微小降低。这说明通过投资组合一方面能够保证在不同风险水平下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保证投资收益的基础下大大降低投资风险。

三、结论

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所涉及的相关风险资产进行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在其资金运用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由于财产保险资金来源存在的特殊特点,因此,在其运用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之间的关系。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扩大,保险公司必须加强风险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对不同风险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状况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实时跟踪证券市场的变化,并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科学地使用现资的理论和工具,通过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保险公司在其实际资金运用过程中,投资对象是具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需要对不同风险资产的具体对象加以合理选择,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投资组合管理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水平,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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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性产业,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三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内,我国保险从最初的政策主导型行业逐步演变到现在的市场主导型行业,在为国家高速发展的经济保驾护航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和壮大,从最先开始半官方企业的独家经营,到如今政企的完全脱离,整个行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出现百家争鸣的璀璨局面,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保险行业必将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虽然,在发展的道路上,保险行业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挫折和困难,也曾经在前进的方向上艰难的探索和反复,但这些都不是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我们有理由坚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以及金融监管的日趋成熟,加之对国际上同行们先进经验和方法的学习,我国保险业一定能够得到又快又好的发展,本文就是立足于国内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基础上,通过对照国内外保险业的经营策略和政策法规,深入的对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前景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财产保险发展方向及目标模式。

世界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发展加快了各国金融保险业开放有序的演进速度。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与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与完善,金融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经营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经营发展急需找准方向,可持续价值增长战略已成为各保险公司的共识。虽然中国财产保险已不是一项新生的事物,但是对它的理论研究确是一项亟待深化与开拓的新领域。过去的十余年来,我国对一般企业经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取得了不少富有意义的成果。然而,不能不看到并承认事实,对财产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尚处于较初级的介绍和分析阶段,分析的内容也谈不上深入和系统;鉴于此,本文在梳理有关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运作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财产保险发展的时代背景和趋势,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等方法,围绕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为主题,展开了相关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对我国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研究综述。作为分析的前提和研究方法的出发点,对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整体社会发展背景的前提下,我国财产保险业走过一段怎样的发展史,以及此发展模式演变到今天形成的市场格局和对外形式,描述了是怎样的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使得我国财产保险在产品划分、市场目标、竞争形态以及行业监管方面呈现的多元化和多样性,换句话来说,谁也不能在30年前准确预测到今天财产保险市场的状况,以及此状况形成的具体过程,这个过程是在主体与主体、产品与用户、监管和自律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遵循一定的规律进行的。同时根据作者对我国财产保险所处的特色环境以及参照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提出了未来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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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险公司传统市场营销策略以4P组合理论为基础,即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该理论的出发点是企业的利润,而没有将顾客的需求放到与企业的利润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因此,从长远可持续性发展的眼光来看,基于这种理论的财险市场营销策略的有效性是较弱的。笔者认为要使营销成为我国财险公司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应树立我国财产保险营销新思维——整合营销。

一、财产保险整合营销的定义

财产保险整合营销是以市场为调节方式,以价值为联系方式,以互动为行为方式,是财险公司面对动态复杂环境的有效选择,它是一种通过对各种营销工具和手段的系统化结合,根据环境进行即时性动态修正,以使交换双方在交互中实现价值增值的营销理论与营销方法。财产保险商品营销是一种提供长期服务的营销活动,在营销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的与顾客接触以及与顾客之间的信息沟通活动,这都需要采取一致性、战略性的整体营销策划,以达到始终一致的信息传递,获得令人满意的沟通效果。财产保险整合营销的思维可以由图1所示。

二、财险整合营销策略解析

(一)产品与顾客

财险产品创新战略。在财险市场上,财险公司争取客户、保费收入的竞争,实质上是险种品牌的竞争。因此,开发新险种,一方面既要总结历史经验,从中得到启发,又要研究竞争对手的弱点,做到知己知彼;另一方面,既要结合社会对财产保险需求的特殊性,又要考虑到市场经济对财产保险业内在的长期要求,以便适时推出市场占有率、市场需求增长率和利润率高且有竞争力的新险种,从而在此基础上,形成凝聚自身优势的新险种开发战略。具体策略有:

老险种改造策略。无论多么新颖、别致的险种,在导入市场后,总会依次经历成长、成熟和衰退过程,最终退出市场。对这些曾经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发出来的险种,是否就没有任何价值了呢?是否应该完全弃而图新呢?显然,回答是否定的。任何盛极一时的新险种,不仅仅有其当时内在的科学、合理之处,在其受到市场冷落时,也并非是客户对其完全否定,而是这个财险险种的保障功能与客户的期望值有一定的偏差,并随着其他替代险种的出现而逐渐被客户遗忘。因此,对这样的险种,应组织力量,进行市场调查,找出其失去竞争力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按市场要求,投入比开发全新险种少得多的人力、财力、物力,对其进行更新改造,使之以全新的面貌独领市场的。

差异型开发策略。一般情况下,各财险公司追随无差异市场,都把目标定为广泛的客户市场,而不是盯住某个特定的细分市场,因而不能突出自己的经营个性和特点,险种品牌也就落于一般。品种单调贫乏,与其他财险公司的险种产品相比,在功能上没有任何差异。这在中国保险业表现尤为突出。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产保险市场不断发育并走向成熟,财险公司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必须采取差异型开发战略,即同时为多个细分市场或次级细分市场服务,并按各个市场的需要,分别开发出不同的新险种,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要。

卫星险种开发策略。卫星险种是以一种功能为基础,由此派生出多种功能的险种。这在国外比较普遍,中国也有为数不多的这种类型。如华泰保险在2005年1月推出的华泰理财保险0512A(两年期)产品,是一种“固定收益+家庭财产保障”的新型财产保险产品,兼顾了保险与收益两种功能。可以预见,卫星险种在今后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价格与成本策略

1.降低偏高的经营成本。财产保险的价格由三部分组成:纯保费、风险附加保费、费用附加保费。其中费用附加保费包括财险公司的管理费用等。降低财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无疑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更富有弹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科技运用到财产保险的日常办公中,包括网络保单等等,这些技术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财险公司应该从管理费用着手,尽力降低办公费用。

2.降低产品价格。除经营成本外,还有其他方法可以降低财险商品价格。目前保险市场上很多财产保险产品都是格式化菜单,财产保险条款固定,方案之间的可选择性小。如果能设计出几个保险共享一个保险金额方案,在增加顾客选择的同时,亦降低了产品开发和管理的费用,一举两得。此外,如加快产品更新,实行分别定价策略等,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顾客对价格的关注程度,增加产品销售的机会。

(三)渠道与便利性战略

1.渠道便利性的内涵。财产保险是一种服务产品,在销售中必须有投保人的参与。因此,在渠道中,不能以传统的营销观点来建构,而必须考虑到便利性,即潜在顾客认知的便利性(顾客了解和认识产品所预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决策的便利性(顾客做出购买或决定使用产品所预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交易的便利性(顾客交易过程中预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享受的便利性(顾客享受服务的核心利益所预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和售后服务的便利性。

2.渠道的构建。营销渠道应整合传统销售渠道和新兴销售渠道。国内财产保险行销的传统渠道战略主要包括直接推销和间接推销。直接推销是指由保险公司的专职业务员对保户直接开展业务;间接推销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人,即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来开展行销业务。这两大传统销售渠道各有利弊:前者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保险专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经营技巧,提高保险的业务质量;但其缺点是不足以争取到大量保险业务,在销售费用上也不合算。后者的优点是可以扩大销售的覆盖面,增加销售量;但其缺点是容易发生中介人为谋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保险人经营利益的风险。因而,财险公司仅仅依靠传统销售渠道是不够的,还需要补充结合新的营销渠道,如电视营销、电话保险、网络保险等渠道。这些营销方式,被西方营销学家统称为“直复营销”。直复营销就是指营销者通过目录、报纸、杂志、电视、电脑等媒体直接向顾客提供信息,通过获得顾客的回复信息达成交易。

(四)促销与沟通战略

整合营销强调与顾客进行平等的双向沟通,清楚消费者的真正需求,把自己的真实资讯如实传达给顾客,并且根据顾客信息反馈调整自身,如此循环,实现双赢,彻底摒弃那种“教师爷”式的、强加于他人的保险促销行径。财险促销必须建立在客户数据库基础上,同客户充分沟通,如此制定的促销计划才能有的放矢。为此,国内财险公司可借鉴美国学者舒尔茨在其著作《整合营销沟通》中谈到的数据库营销,即营销者试图通过建立消费者个人档案的方式,把有关消费者的资料建立敏感数据库,按不同的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随时将消费者的回复记录在数据库中,并根据这些资料调整、修正其传播(或沟通)计划,达到有针对性的促销。在促销方式上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如广告促销、人员促销、公关促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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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保险业经营的统计数据和历史经验,人寿保险公司的盈利期与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期是不一样的,前者比较慢,大都在其开业后的5-7年;后者比较快,通常不需要等那么久。相比之下,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具有周期短、见效快的特点。这是一些投资者选择投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原因之一。然而,这种理想状态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直到今天,包括中国在内的财产保险市场上仍然有许多保险公司处于无效经营状态,其中,既有开业不久的新公司,也有经营多年的老公司。我国产险业这种状况值得深思。

在此之前,国外有不少学者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ataenvelopmentanalysis,DEA),对不同国家的财产保险业效率进行考察,并用Malmquist指数分析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Cummins,Turchetti&Weiss,1997;Cummins&Rubio-Misas,1998;Cummins,Weiss&Zi,1999)。近些年来,国内也有人尝试用DEA方法分析中国保险公司效率的问题,例如,陈颖(2001)[4),恽敏、李心丹(2003),赵旭(2003),侯晋、朱磊(2004)、姚树洁、冯根福(2005)、张伟、郭金龙等(2006)。有趣的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结论并不一致。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各自选取的指标有别,也可能是他们使用的数据方法不同。与国外研究有所不同的是,国内研究者没有顾及对各个财产保险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变动情况的考察。

为此,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拓展:第一,将样本时间拓展到2004年,以反映近年来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效率状况。第二,结合DEA方法和面板数据模型,用两阶段估计方法分析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第三,用曼奎斯特生产率指数,对其中14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变动及其构成进行考察。

二、研究方法、指标选取和数据处理

(一)研究方法简介

从各国学者的研究来看,效率的度量方法可以分为两种:计量经济学方法和数学规划方法,前者是参数法,后者是非参数法。与参数方法相比,非参数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不需要设定具体的函数形式,从而可以避免因错误的函数设定带来的问题。在数学规划方法中,最常用的就是由法国数量经济学家法雷尔(Farrell)(1957)首先提出,由美国经济学家查恩斯(丸Charnes)、库柏(W.Cooper)和罗兹(E.Rhodes)(1978)相继发展的数据包络分析方法。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通过观测大量实际生产点的数据,基于一定的生产有效标准,找出位于生产边界上的相对有效点。

DEA方法同时提供了多个效率度量指标,包括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以及规模效率等,其中,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x规模效率。在具体评估效率时,DEA方法又包括投入导向型和产出导向型两种形式。前者以企业产出水平一定、最小化投入为假设估计效率;后者以投入一定、最大化产出为假设估计效率。至今为止,大部分研究者对保险业、银行业效率的DEA分析均采用投入导向型的形式。我们的研究也不例外。

曼奎斯特(Malmquist)生产率变动指数是以边界方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它可以用来度量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并将其分解为技术变动和效率变动的乘积,因而可以度量一个企业由于技术的改进和效率的提高所导致的生产率变动。

(二)指标选取和数据处理

1.财产保险公司产出的分类和度量

一般而言,度量金融业产出的方法有三种:资产(中介)方法、用户成本方法和增加值方法。相比之下,增加值方法是研究保险企业效率的最适当方法(Cummins&Weiss,1998)。本文在度量财产保险公司产出时也采用了增加值方法。

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包括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承保业务体现为向面临风险的经济单位提供经济保障,以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的损失。承保业务的产出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获得的经济补偿,通常用会计年度内已经获得或者应该获得但尚未实际获得的赔偿来度量。具体地说,承保业务产出:赔款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投资业务是一种金融中介活动,保险人把自有资本以及准备金进行投资,通过增值来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保险索赔。投资业务的产出可以理解为保险人用于投资的全部资产,这里用投资资产(investedasset)来度量。具体地说,投资资产;现金及银行存款投资-投资风险准备贷款—贷款呆账准备。

2.财产保险公司投入的分类和度量

与一般企业的投入类似,财产保险公司的投入也主要包括物资投入、人力投入和资本投入三大类。物资投入表示物资的投入,可以用年度平均固定资产净值表示,即物资投入=(期初固定资产净值期末固定资产净值)/2。人力投入表示各种费用开支,保险公司计算人力投入的项目主要是营业费用、手续费,其公式为,人力投入=营业费用及其他支出手续费支出。资本投入表示年度所有者资本的平均投入,即资本投入=(期初实收资本期初资本公积期初盈余公积期末实收资本期末资本公积期末盈余公积)/2。

3.财产保险公司样本

本文以2001年—2005年《中国保险年鉴》中的主要财产保险公司为样本,其中2000年14家,2001年17家,2002年21家,2003年22家,2004年26家。所用软件为DEAPVersion2.1。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效率指标分析

技术效率为1,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生产是有效率的,位于生产可能性边界上;技术效率小于1,则意味着其生产是无效率的,位于生产可能性边界内部。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为1,分别意味着保险公司具有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否则即纯技术无效和规模无效。

以2000年为例,14家财产保险公司中有6家相对无效率,且均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见表1)。其中,民安海口和皇家太阳2家财产保险公司具有纯技术效率而规模无效,天安、华安、美亚上海和丰泰上海等财产保险公司兼有规模无效和技术无效。对其它年度各公司的效率指标可以作类似的分析。

对于效率低下的公司而言,要么存在投入相对过多,要么存在产出相对过少的问题。同样以2000年为例,对比各保险公司的实际投入、产出与目标投入、产出,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天安的物资投入和人力投入过多;华安的投资业务产出不足,三种投入过多;民安海口和皇家太阳的承保业务产出不足,三种投入过多;美亚上海和丰泰上海的三种投入过多。对其它年度各公司的投入和产出可以作类似的分析。

综上所述,从2000年到2004年,中国产险市场上仍有多家保险公司处于无效率的经营状态。其中,几乎所有公司都存在规模无效的问题,2000年至2002年之间,它们大多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2002年之后,部分公司开始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这表明过度扩张使其经营效率降低。在此期间,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的无效率公司大多存在资本投入、物资投入或人力投入过多的情况,即这些投入并没有实现公司经营效率的相应增长。另一方面,部分公司承保业务产出和投资业务产出均存在不足问题。相比之下,后者显得更加严重。

(二)Malmquist指数分析

从表2中所列举的14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均值来看,从2000年到2004年,全要素生产率指数为1.223,即全要素生产率的平均增长率约为22.3%。进一步考察其增长的原因发现,主要来自技术变动,其增长达18.1%,而技术效率的提高仅为3.6%。在技术效率的提高中,主要是规模效率提高2.9%,纯技术效率仅提高0.6%。

具体考察不同年份的变化过程,以2000年—2001年为例可以看出(见表3),14家保险公司全要素生产率的平均增长率约为29.3%。增长的原因来自技术效率提高0.9%,技术变动增长28.2%。技术效率的变动中,规模效率提高2.8%,纯技术效率反而下降1.8%。从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看到(见表3),2000年—2004年,天安、大众、永安和东京海上这4家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一直在增长。以天安为例,2000年—2001年其技术效率提高24%,技术变动增长18.9%,从而使得全要素生产率增长47.4%,后续年份技术效率未变动,其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来源于等量的技术变动。类似的,可以对其它年度的其它公司进行考察。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2000年至2004年中国产险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总体上实现了全要素生产率超过22%的年均增长。虽然各公司之间存在差异,但技术变动无疑是保险公司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主要原因,技术改进成为了推动生产率提高的主要动力。技术效率的变动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动也有一定的影响,其中主要是规模效率发挥的作用,而纯技术效率的增长非常有限,在有些时期甚至为负。

四、技术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着重分析公司经营时间(age)、市场份额(marketshare)、资本报酬率(ROE)、再保险率(reinsurance)和赔付率(claim)等因素对效率的影响。

(一)公司经营时间

公司经营时间是影响企业效率的因素之一。一方面,企业可能通过在市场上的长期经营形成较新进入企业更大的一系列优势,实现比新进入企业更高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当市场处于不可竞争时,这些企业可能过度依赖其已经占有的优势地位,出现低效运作。相比之下,新企业却能发挥后发优势,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将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新的组合,谋求市场上的一席之地。可见,公司经营时间对产险公司效率的影响并不确定。

(二)市场份额

市场份额是产业组织理论中反映市场结构的基本指标。在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中,以贝恩等为代表的哈佛学派认为,高垄断性市场结构中的垄断企业,通过价格串谋行为能够获得较高的利润率。但是,有学者如赵旭(2003)的研究表明,尽管我国保险业存在着垄断现象,但并没有出现高额利润率的局面。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几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的平均资产利润率不及新华人寿、华泰财产等公司,大保险公司的DEA效率低于诸多小保险公司的DEA效率。而斯蒂格勒、德姆塞茨等芝加哥学派或称“效率学派”的学者则认为,在市场集中度较高的产业中,大企业可以比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的真正原因在于大企业高效率的经营,即成本优势。但是,企业规模扩大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是具有一定边界的,超过该边界将会出现规模不经济,这主要是由于组织规模变大后,更难于协调、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整个组织经营管理效率下降。这一结论对保险企业同样成立。例如,胡炳志、王兵(2000)””运用生存检验法,得出了5%—10%的市场占有率是我国保险公司最佳经济规模的结论。因此,市场份额对产险公司效率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在本文中,市场份额以公司保费收入与总保费收入的比率衡量。

(三)资本报酬率

资本报酬率可以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绩效。在发展完善的市场中,资本报酬率应该和企业效率同向变化,获利能力强的企业当然是那些经营效率高的企业。因此,资本报酬率应该和产险公司效率同向变化。在本文中,资本报酬率以净利润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衡量。

(四)再保险率

与原保险公司相比,再保险公司通常具有更加先进的专业承保技术和风险管理技术,可以弥补原保险公司在资本规模、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原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并增强整个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从这个角度看,再保险的开展有利于提高产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在本文中,再保险率以分出保费与保费收入的比率衡量。

(五)赔付率

赔付率反映了保险公司履行损失赔偿责任、控制索赔支出的能力。在国际上,常用综合比率(combinedratio)这一指标来考察产险业的承保收益率,它等于赔付率和费用率之和,代表每单位保费收入用于索赔和费用的比例。如果该比率大于1,则表明保险公司出现承保损失。可见,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改善理赔支出,提高理赔效率,有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率。在本文中,赔付率以赔款与保费收入的比率衡量。

以上述因素为自变量,以实证的技术效率得分(efficiency)为因变量,采用面板数据建立回归模型,即进入两阶段估计法的第二阶段。所用的样本和计算Malmquist指数时的相同。模型的形式为:

选择固定效应,用加权GLS方法进行估计。从实证的结果来看,在诸多影响因素中,公司的经营时间和赔付率是影响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效率的主要因素,但两者的影响结果不尽相同。具体地说,公司的经营时间与公司效率成负相关关系。这表明,目前新的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有助于财产保险业效率的提高,新公司得以进入市场正是源于其具有较高的效率。赔付率与公司效率成正相关关系。依据现代保险功能理论,对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是保险尤其是财产保险的基本的、首要的功能,它直接体现在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上。市场份额、资本报酬率和再保险率等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这三个因素目前对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还比较微弱。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以上对中国产险公司的效率和生产率的实证分析可知,2000年—2004年中国产险市场上仍有多家保险公司处于无效率的经营状态。技术无效是一部分产险公司低效运营的症结,而规模无效则成为所有公司的共同问题。对技术效率的影响因素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公司经营时间和赔付率是影响效率的主要因素。曼奎斯特生产率指数研究的结果显示,技术变动是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主要原因,技术效率的变动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中纯技术效率的增长非常有限。目前提高中国产险公司效率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适度控制企业规模

对处于规模无效状态的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不能盲目扩张规模,因为这很可能造成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成本增加,进一步降低经营效率。尤其是进入2002年后,国内已经有部分公司开始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对这些公司来说,应该转变片面追求保费份额、过度扩张规模的粗放经营模式,走高效集约的发展道路。

(二)优化投入产出关系

财产保险论文篇12

一、我国民营企业实物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而导致对企业在物质生产及生命安全等所产生的威胁。在各种自然风险中,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大的是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以广东为例,在2004年重大火灾爆炸的统计资料中,民营企业发生火灾共35起,占调查总数的71.4%,直接财产损失达5013.11万元。暴雨形成的洪涝灾害主要受到影响的是初级原材料开采和粗加工行业、运输和通讯线路企业及大江大河流域乡镇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在城市的民营企业而言,暴雨洪水之后形成的内涝是主要灾害。台风主要对沿海地区的城市影响比较大,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浙江省和广东省每年因为台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上亿元,2004年,仅浙江“云娜”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81亿元。而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弱,遭受损失的程度相对比较严重。

(二)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对民营企业影响逐渐增加,社会风险包括盗窃、破坏、挪用公款、等个体违法行为以及罢工、暴动等群体违规行为。近两年,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带有群体属性的社会冲突、动乱、暴乱就属于典型的社会风险:2004年9月16日晚,西班牙东南小城埃尔切,一把火烧毁了中国鞋城里温州商人价值100多万欧元的鞋子;2005年11月4日深夜,巴黎骚乱造成多家华人商铺被大火焚毁,最大面积达9000平方米,损失惨重。社会风险不是企业的可控风险,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大多数情况下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大。

(三)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可能来自企业内部,也可能来自企业外部。如企业内部对设备质量和维修保养不当、技术和工艺流程设计和操作失误、安全生产控制不力和管理混乱造成风险损失,债务人可能因经济衰退而无法如期偿还债务,也可能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管理失误、延误工期而无法偿还,从而造成企业经济上的损失。

二、制约我国民营企业财产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

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目前也有少量财产保险公司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特点和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进行产品开发。如美亚保险公司已经有了专门的“中小企业保险部”;平安财险推出了“恒利达”企业定额综合保险。但最终因为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和保险市场价格恶性竞争等因素影响,导致民营企业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在内承保率不足20%,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影响了保险的供给和需求

1.中小型民营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加上一些企业保险观念淡薄,认为保险可有可无,最好不保。大型企业比较注重自保,认为买商业保险意义不大。

2.民营企业一般是由家族成员、亲戚或朋友及个人企业主负责企业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混乱,人员流动频繁,厂房和经营场所经常变更,给保险承保带来一定的难度。

3.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诚信比较差,投保时逆选择现象严重。以东莞保险市场为例,东莞是民营经济非常发达的地区。当地保险公司针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专门设计了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在内的一揽子保险,产品推向市场后,愿意投保的大多是风险比较高的餐饮业和零售业;投保后,一些企业拖欠保费的情况也经常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时企业也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如台风暴雨后,一些厂房或仓库会存在内涝,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施救,还会将滞销的产品扔到积水里增加索赔的金额。

(二)保险公司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自身存在的不足

1.长期以来,我国财产保险开展业务的重点单位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对民营企业重视不够,尤其是中小企业。可以从某公司对企业财产保险的核保要求看到这一点:“企业财产保险是公司的支柱险种,……对保额100万元以下的标的严格控制承保,其费率不得低于正常费率标准,原则上不附加利损险和盗窃险。”“禁止承保泡沫厂、海绵厂、烟花/爆竹厂。对制鞋厂、成衣厂、制袜厂、玩具厂、家俱厂、夜总会、卡拉OK厅、KTV包房等严格控制火灾责任,对火灾责任实行大额免赔。”从利润考核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是有道理的。但民营经济中相当一部分行业是服装业、制鞋业、玩具业、家俱业、灯具、电子行业,这些行业中大部分企业投保的金额会在100万元以下,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火灾。保险公司将大部分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都严格限制,就不能责怪民营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了。

2.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产品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民营企业虽然机制灵活,产业结构调整快,但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层次不等,对保险的需求也有差异。而保险公司使用的条款基本上是总公司制定的,即使有创新,主要也是将原有的险种进行不同的组合。事实上因为我国各地气候、经济发展、社会环境、企业经营差异比较大,总公司不可能制定出适应我国各地企业发展的财产保险条款,特别是针对规模较小的私人企业。在现实中形成一种局面是保险公司销售的险种,企业不感兴趣;企业希望得到的保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

3.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处于利润考虑,不愿意承保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如我国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因为台风和洪水风险比较大,保险公司在考虑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和承保利润的基础上,不愿意提供服务。前文提到的东莞某保险公司,当年推出专门承保中小企业的一揽子保险,赔付率达300%左右,加上当地其他财产保险公司价格恶性竞争,导致该公司进军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的积极性大受打击。

三、对发展我国民营企业财产保险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民营企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增长重要的推动力、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税收的重要来源、对外贸易的生力军,民营经济为国内保险业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潜力巨大的需求市场。保险业研究民营企业的保险问题不仅支持了地方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从公司发展来说,研发民营企业风险可以开辟新的保险需求,实现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这本身是一项举足轻重的创新事业。

(二)研究、开发民营企业财产风险评估模型

保险公司要发展民营企业财产保险,就必须研究企业风险状况,分析企业希望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需求,在满足需求、供需利益兼顾和保证合理利润的条件下,方能设计出畅销的保险商品。保险公司在对企业风险研究中,要注意不同地区、不同环境和防灾防损设施下企业的风险水平,不能一概而论。

保险公司应组织市场调研人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与高校合作,到浙江、广东民营企业发展迅速的省份调研,收集民营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损失数据,利用尖端的计算机技术,建立民营企业财产风险的创新模型,经过一段时间的模拟研究,再付诸实践。

(三)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技术水平

要发展我国民营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公司自身业务管理水平需要大大提高。首先是精确地定义风险和承保范围、限定风险和量化风险;其次是对产品的定价,可以考虑制定价格底线,再根据风险类型、地区、损失经验和投保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允许费率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浮动;第三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再保险、共同保险、限制承保、加费承保、免赔额(率)等技术手段控制风险和损失,不能生搬硬套,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风险状况灵活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民营企业认识和理解保险的相关知识

利用新闻媒体,通过登载保险公司向企业理赔的典型案例,解释保险条款及防灾防损知识。2006年9月,《广州日报》登载了一家制衣厂因为“暴雨”和“大雨”的一字之差导致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的案例。通过这则新闻,读者清楚了保险责任范围中“暴雨”对一定时间内的雨量是有规定的,只有达到这样的条件,保险公司才会做出赔偿。而不是只要保了险,保险公司就会赔偿,或者认为损失多少保险公司就要赔多少,保险公司的赔款与承保的责任范围、保险金额、标的价值、损失程度等都是相关的。对保险的概念和理论有基本认识之后,民营企业在面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核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时就会有清楚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减少民营企业的道德风险和对保险业务不必要的误解。

(五)保险公司的业务内容要从单纯的物质保障逐步发展为对民营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

由于保险公司存在专业管理的效率优势,保险公司可通过其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尤其是通过现场风险查勘,全面评价企业所面临的自然环境、运营流程、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找出其风险控制和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供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风险控制改善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民营企业发生灾害事故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避免灾害事故带来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程路.中国民营经济:从2001到2005[J].乡镇企业、民营经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6,3.

[2]孔建国.论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0,(9).

[3]郭迈.2005年广东省财产保险市场调查报告[J].保险研究,2006,(6).

[4]江生忠.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前沿问题[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5]蒋正华.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财产保险论文篇13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控是当下工作的重点,也是提高保险公司管理水平的关键。另外成本管控可以让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趋于精细化,但是对于成本管控方面的路径一定要非常的谨小慎微,综合分析行业的发展规律以及公司的运行状况,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向,从而有效的优化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控策略,对于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意义重大。下面是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的分析,通过分析对保险行业的成本控制提出了一系列发展措施。

1.宏观环境的探究

1.1把握行业发展规律

对于成本管控的力度要不断的加强,尤其是对成本管理能力的提升方面,要对保险周期进行细致的探索。我国保险行业还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而且在一段时期延续这种状态。相对于国内经济来说,财产保险行业保持发展状态是一种正面的影响,但是大环境下经济发展不断降速,并且这种低速状态还将不断的扩大,经济压力也不断扩大。通过掌握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掌握金融市场动向以及消费者的需求,注重新客户的开发,以往与客户建立长期联系的方式逐渐被取代。在这种情况下,新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将成为新的成本管控策略途径。

1.2有效推进战略转型

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成本管控方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在大环境下的重要选择。产品的经营以往被看成是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发展模式,当下应该注重经营客户的商业模式,在战略转型方面要考虑到公司的成本管控,深化公司模式转变和成本管控的联系。第一要引进以成本管控策略为主导的资源,推进公司的战略转型,第二公司战略转型应该能够促进公司成本管控的发展。公司内部结构不断优化,管理也不断的科学化,能够有效的加强成本管控的能力,促进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微观环境的探究。

2.1承保管理策略

(1)优化业务选择

承包策略的细化是目前最重要的任务,通过深层次、多维度的的核保政策实现承保策略的优化。加强对优质客户、优质业务的反应速度推进,要明确目标客户,放弃一些不能够给公司带来盈利的业务,注重对业务发展前景的分析,实现可持续发展。

(2)加强风险管控

要注重对重点方面的控制,一些重点的业务要重点抓,加强对核心机构的控制,特别是在业务数据的处理能力提高上以及数据收集的能力上,只有在这方面下大力度,才能够有效的提供承保的科学依据。

(3)动态监控业务质量

要对业务的质量进行强有力的监控,对于业务上的执行偏差进行及时的纠正,有效的控制业务成本,了解财务状况,不断提升财产公司的盈利能力。

2.2费用管理策略

优化费用管理就是要改变保险公司生产要素之间的配比关系,使得同样的产出投入的资源更少,或者同样的资源投入产出更多。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要有效地改变生产要素的配比,需要不断强化对费用资源的精细化管理。费用的减少能够有效的促进公司的成本管理,也是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控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2.3监管的加强策略

意见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强化了我国的监管目标,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加快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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