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监管论文实用13篇

依法监管论文
依法监管论文篇1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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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创新经济。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跳出“中等收入陷阱”,关键靠创新,需要激发市场、社会创新活力。第三,法治经济。现代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自然经济是人治经济,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治经济。应把市场主体放出管制的“笼子”,放进法治的“池子”。

改革的动力、红利实质上就是制度的动力、红利。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看似条文不多(共25条),但是第一次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障交易安全。这样既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又加强了自律和监管,以一项具体制度撬动了整体市场活力,释放了改革红利,十分重要,作用也将很大。

二、重视“三项监管”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不要监管,放松审批后更须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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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发展观理论

说,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也是行政监督实效提升的理论指导。行政监督的执行过程应该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来进行。而行政监督实效的提升更是落实和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不仅是行政监督实效提升的理论指导,也是衡量行政监督机关是否高效实施监督的重要标准。用科学发展观来有效指导行政监督实效提升的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有利于我们抓住行政监督的主要矛盾,掌握其发展的客观规律,真正切实有效的提高行政监督的实效。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是指广大的人民群众。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行政监督,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坚持全新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的核心也要求监督者与监督者之间应该团结合作,切实提高行政监督实效;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中,双方应该积极协助配合,促进双方关系和谐发展。以人为本也要求我们以更人性化的方式来进行行政监督,提升行政监督实效以及保障行政监督实效的提升。我们应该充分的尊重人、关心人、依靠人,使个人的潜力得到最大的发挥来实现组织的目标。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新公共管理理论是近代西方行政改革的指导思想,它是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诞生有着它的必然性。20世纪70年代的那场经济危机使得西方各国财政赤字高涨,各国经济不堪重负,新的政治经济问题层出不穷,其次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政府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新技术革命的发展更加要求各国政府组织能迅速摆脱财政紧张、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现状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这一系列的因素都促使了西方各国走上了公共行政管理的改革道路,西方各国迎来了新公共管理时代的曙光。

新公共管理理论也为行政监督以及提升行政监督实效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支撑。新公共管理重新定位了政府的管理职能,提倡“政府公共政策化”。这样做不仅遏制了的腐败盛行也提高了行政监督的效率。新公共管理实行公共服务的公开竞标,倡导人民群众参与公共行政,对公共部门行政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新公共管理强调对公共管理进行信息化改革,建立电子化政府。这使得政府原来的管理模式和运转方式得到改善,使其能够提高行政效率,发挥应有的效能。这么做也将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使得政府行政的公平与效率都得到很好的提升。新公共管理理论不仅对政府部门尤其是对行政监督机关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的行政改革也应该吸取和借鉴。

三、法制政府理论

关于“法制”的概念有很多,本人认为,“法制”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其次,它应该是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效益等诸多社会价值为一体的一种意识形态。法制政府,从根本上讲是法律统治下的政府。它是依法组成依法治理依法行使权力的政府,它以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它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彰显自由为灵魂的一种政府形态。

法制政府的基本要义是:第一,依法而生,即法制政府的产生和发展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具有合法性。第二,法律的权利高于一切。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受到法律的制约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三,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行为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第四,受法监督,政府一旦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五,保障制度完善,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平等性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

建立法制政府关键是要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能否顺利进行关键在于有效的行政监督。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会导致监督部门无法可依,办事盲目没有效率,因此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行政监督的基础也是提升行政监督实效的保障。其次,我们要规范行政监督人员的行为,坚决只做法律允许的事情。并把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这样才能更全面更有效的进行监督,真正提高监督实效。

参考文献:

[1][美]D・奥斯本和T・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 上海市政协编译组和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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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干部职工法规培训制度。将监管法规制度的学习列入干部职工全年学习规划,并严格加以落实,全年监管干部集中学法活动不少于6次。

四、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分局在办公室设立专职法律工作岗位,选调法律专业人员到该岗位专门从事法律工作。

五、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做到按法定程序执法。加强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的协调及监管信息共享,避免出现重复报送监管资料和重复进行现场检查的现象。

六、强化科学民主决策。重大监管决策一律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监管决策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一律交由专职法律工作岗位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规范行政处罚工作。一是行政处罚或处理事项都应当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经过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决定前,交由专职法律工作岗位人员进行法律审查;三是严格按规定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且取证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按规定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按规定做好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四是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的通知》要求,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五是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公布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银监局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按季向省局报送行政处罚统计表、分析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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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时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1、[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转变管委会职能。管委会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2、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3、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质量。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5、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

6、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以层级监督、内部监督为主,充分发挥专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行政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法定义务的行政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须平等对待当事人,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须必要、适当,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程序正当。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管理应当公开进行,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和本部门的服务承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5、诚实守信。全面、准确、真实公布行政管理信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6、权责统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须符合立法的宗旨、目的和范围,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同时,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否则,违法、不当行政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坚持决策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健全决策事项的监督执行与定期报告制度。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当实行统一规范、统一审核和统一的制度。

1、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听取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结合实际,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草案,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监督工作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起草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无论是以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名义颁发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或者是以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名义颁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均应呈送区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区法制部门应当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制部门应首先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初步审查,区法制部门原则上只审查其合法性。没有法制部门审核意见的,不得予以审批和施行。

3、统一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加强备案监督工作力度。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均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载体为__开发区管委会信息网和__日报,工作由区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区科技与招商局、宣传部门予以协助。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内部工作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不得作为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公布

施行后,区法制部门应当将其报送市法制局备案审查,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定期评估,完善未详尽事项,修改与事实不符、与新法律政策相抵触的内容,研究处理异议申请,不断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4、进一步贯彻执行及其

,落实部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是省人大常委会颁发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是省政府颁发施行的省政府规章,他们是建设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本法律文件。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和

,保障市政府派出机关的管理权限、部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和扶持企业的优惠待遇“三到位”,理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关的管委会与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依法界定、规范管委会和职能部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我区的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有序推进服务型、有限型、责任型政府建设。

1、推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改革工作。进一步贯彻实施,对全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行政收费等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撤销、调整、控制审批许可事项和收费项目,规范审批许可行为,促进审批许可制度改革。2、规范行政服务程序。进一步拓展管委会的服务职能,推进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一站式窗口服务建设,不断完善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工作机制,不断提

高对招商引资的行政服务层次和质量,坚持

政企定期对话制度和项目跟踪落实一条龙服务制度,积极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遇的各

类问题,及时为企业进区安家落户和发展壮大扫除障碍。

3、建立健全内部审核监督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制部门应开展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补偿、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内部审核监督工作;完善区法制部门对管委会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前的合法性审核和对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重大处理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4、加强管委会信息公开建设。推进管委会办公自动化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网上办公的范围;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向社会公众全面、准确、真实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政府信息,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要实行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清理,依法界定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职责,并将每一个执法机关的执法职责具体分解到每一个内设机构、每一个执法岗位,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公开建设,大力促进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作出决定的依据、事实、程序和期限,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对重大事项,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以行政程序的公正保障行政实体的合法、适当。

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干部任用和奖金核发相挂勾进行奖优罚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4、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要在区管委会和街道办分别建立社会矛盾协调调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五)认真履行人职责,做好复议应诉工作。区法制部门承办由管委会受理的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保障依法行政行为。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制部门要认真承办由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听证、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探索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同时,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参与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职责,依法维护我区各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我区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由本单位行政首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

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制定落实本方案的具体办法,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

2、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专业化要求高,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而我区既没有法制局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也没有法制机构和专职人员,不利于与上级法制部门的联系沟通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此,应设立区法制局(与司法局合署办公),授予各职能部门综合科、街道司法所分别行使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法制机构职能,增配区法制(司法)局法律工作人员,选调法律专业人才进入职能部门综合科,落实司法所专项司法编制,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3、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增加依法行政的财政投入,保障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办案等经费。

依法监管论文篇6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时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1、转变管委会职能。管委会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2、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3、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质量。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5、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

6、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以层级监督、内部监督为主,充分发挥专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行政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法定义务的行政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须平等对待当事人,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须必要、适当,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程序正当。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管理应当公开进行,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和本部门的服务承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5、诚实守信。全面、准确、真实公布行政管理信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6、权责统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须符合立法的宗旨、目的和范围,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同时,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否则,违法、不当行政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坚持决策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健全决策事项的监督执行与定期报告制度。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当实行统一规范、统一审核和统一的制度。

1、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听取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结合实际,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草案,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监督工作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起草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无论是以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名义颁发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或者是以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名义颁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均应呈送区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区法制部门应当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制部门应首先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初步审查,区法制部门原则上只审查其合法性。没有法制部门审核意见的,不得予以审批和施行。

3、统一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加强备案监督工作力度。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均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载体为*开发区管委会信息网和*日报,工作由区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区科技与招商局、宣传部门予以协助。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内部工作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不得作为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区法制部门应当将其报送市法制局备案审查,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定期评估,完善未详尽事项,修改与事实不符、与新法律政策相抵触的内容,研究处理异议申请,不断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4、进一步贯彻执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落实部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开发区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颁发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是省政府颁发施行的省政府规章,他们是建设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本法律文件。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开发区条例>>和

<<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保障市政府派出机关的管理权限、部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和扶持企业的优惠待遇“三到位”,理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关的管委会与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依法界定、规范管委会和职能部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我区的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有序推进服务型、有限型、责任型政府建设。

1、推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改革工作。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全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行政收费等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撤销、调整、控制审批许可事项和收费项目,规范审批许可行为,促进审批许可制度改革。

2、规范行政服务程序。进一步拓展管委会的服务职能,推进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一站式窗口服务建设,不断完善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工作机制,不断提

高对招商引资的行政服务层次和质量,坚持

政企定期对话制度和项目跟踪落实一条龙服务制度,积极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遇的各

类问题,及时为企业进区安家落户和发展壮大扫除障碍。

3、建立健全内部审核监督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制部门应开展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补偿、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内部审核监督工作;完善区法制部门对管委会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前的合法性审核和对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重大处理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4、加强管委会信息公开建设。推进管委会办公自动化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网上办公的范围;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向社会公众全面、准确、真实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政府信息,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要实行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清理,依法界定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职责,并将每一个执法机关的执法职责具体分解到每一个内设机构、每一个执法岗位,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公开建设,大力促进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作出决定的依据、事实、程序和期限,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对重大事项,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以行政程序的公正保障行政实体的合法、适当。

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干部任用和奖金核发相挂勾进行奖优罚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4、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要在区管委会和街道办分别建立社会矛盾协调调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五)认真履行人职责,做好复议应诉工作。区法制部门承办由管委会受理的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保障依法行政行为。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制部门要认真承办由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听证、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探索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同时,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参与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职责,依法维护我区各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我区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由本单位行政首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制定落实本方案的具体办法,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

2、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专业化要求高,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而我区既没有法制局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也没有法制机构和专职人员,不利于与上级法制部门的联系沟通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此,应设立区法制局(与司法局合署办公),授予各职能部门综合科、街道司法所分别行使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法制机构职能,增配区法制(司法)局法律工作人员,选调法律专业人才进入职能部门综合科,落实司法所专项司法编制,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3、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增加依法行政的财政投入,保障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办案等经费。

依法监管论文篇7

现行的国资监管体制,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起来的。经过七年来的努力,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政府履职、机构代表”的要求,中央及省、市设立了国资委,国务院于2003 年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和国资委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2009 年5 月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金融危机冲击世界经济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迎来了新的机遇。

一、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国有资产的内涵。国有资产,指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即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由此可见,企业国有资产的本质要求在监管过程中应当以国有资产的保值为基础、以增值为目标。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目标方向、机构设置、权限职责划分及调控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以及国有资产委与所监管企业、再投资企业的行为规范、权责关系,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组织制度。它涉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具体功能和相互关系,需要探讨对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监管程序、监管路径和方法手段,以及对涉及其中的相关人员如何约束和激励。

二、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委托理论。委托问题是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信息不对称的分布,为保证所有者权利的实现,防止人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偷懒”、“过度在职消费”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必须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来监督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监管的理论基础就是委托理论。但在国有资产监管的委托关系中,存在着比一般公司制企业中更为复杂的委托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层层的委托关系。在这样复杂的委托关系中,同样存在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分离的问题,也同样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将是国有资产所有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在其论述中详细考察了产权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各种不同情况,详细论述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统一和分离、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的统一和分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和分离以及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和分离。对比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以科斯等人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二者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有着不少共同点。这两种产权理论都强调了产权和制度的重要性,将制度安排视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但是,马克思产权理论是以集体主义、经济共同利益和国家干预主义为前提的,科斯等西方学者的产权理论是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展开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其研究基础。马克思以商品为逻辑起点,以阐述剩余价值的生产为主线,揭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认为,产权是生产效率的最一般条件和基本要素, 不同产权制度下的生产效率是不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的性质体现了生产关系的本质,但它们是由生产力决定的, 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只具有反作用,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制度变迁的最终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科斯等人以交易和交易费用为核心, 其研究的理论主线是交易费用分析, 以交易费用的高低来评价产权制度的效率的高低。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表现是产权制度的修正,建立和完善私有制才是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德鲁克的创新理论。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对企业创新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他认为,“变化”为创新提供了机会,系统的创新存在于有目的、有组织的地寻求变化,存在于对这些变化可能提供的创新机遇进行系统的分析。德鲁克列举了基于变化而进行创新的七个来源:一是意外的成功、失败或外在事件,二是现实与设想或推测的不一致,三是基于程序需要的创新,四是工业结构或市场结构的变化,五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六是认知、情绪方面的变化,七是新知识包括科学的和非科学的。德鲁克的创新理论基本的思想就是企业要时刻寻找外部或内部的各种变化,并对之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应对变化的相应措施。这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依据,也是创新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代表全体人民履行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各级国有资产委要在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国有经济的实力,引导国有企业引领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在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增长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推进。

(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也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政企分开、两权分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权益收益归属,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其权利行使的代表主体,从法律上强调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的平等性,有助于转变国有资产管理理念,有助于通过市场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国有资产的委托关系。

(五)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国有企业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出资人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获取收益,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依法监管论文篇8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学习、总理一系列有关依法治国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机构改革需要,做好履行新职责所需相关专业知识、政策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学习新修订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和公务员学法培训制度,提高公职人员的用法能力。强化社会普法宣传,努力使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和支持食品药品尽管工作。

3.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组织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示公布,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影响。开展“依法决策领导班子”创建活动。

4.规范文件制定备案和审查工作。按照《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件制发,提升报备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继续完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制度,及时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对已不能适应当前监管工作需要的,要及时加以修订或废止,保障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5.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执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执法行为。贯彻执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开展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为重点的处罚案件点评活动,继续保持案件零复议、零诉讼。

6.开展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工作。各职能科室按照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指导工作,提高主动服务意识。继续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说理,强化教育服务,减少对立情绪,有效防范、化解执法中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依法监管论文篇9

2、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坚持不懈的不懈努力,全市食药监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十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转变职能,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各项监管制度更加完善,符合监管工作需要,符合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食品药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更加公平、公正,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基本健全,执法责任制得到全面推行,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监督效能明显提高,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强化,素质明显提高,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各种矛盾,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3、基本要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行政管理依据法定、程序法定;行政管理必要、适当、公平、公正;提高行政管理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使行政权力的行使与承担的法律责任相挂钩。

二、工作任务及具体要求

(一)完善监管体制,不断增强履行职责能力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继续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探索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职能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环境。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合理划分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和权限。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到职责明确、责权一致、运行高效,建立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加强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工作关系的协调配合。

3、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支持,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经费投入,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各内设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私分。加强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4、改革行政监管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在上位法规定之外增设其他许可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定期限办结许可事项,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5、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网站,扩大电子政务功能,建立和完善基础数据库,尽快做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规范政务信息行为,拓宽政务信息公开渠道,采取公告、上网、登报、召开新闻会等各种形式,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对于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并为公众查阅政务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实行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不断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6、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内部规则,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行政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立专家咨询和法律顾问制度,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决策前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要发挥好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办公室要把好程序关,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决策的社会效果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7、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重大决策听证、论证制度。对一般性工作事项和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理界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程序和结果要公开。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于社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8、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权力,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制定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逐步建立和完善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工作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9、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已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对实际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上位法内容已经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改进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逐步建立对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实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备案相结合。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四)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树立和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程序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重收费、轻管理,重处罚、轻教育,重许可、轻监督,重权力、轻义务的不良倾向。严肃查处以收代罚、以罚代刑,或者只收费不管理、只罚款不纠正,甚至乱收费、乱罚款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随意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要经法制机构审核后集体讨论决定。

11、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评查制度。对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在执法活动中实施的各种检查工作记录、证据材料和相关的执法文书要及时进行立卷归档。对执法案卷建立定期评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以此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12、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培训考核制度,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五)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3、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责任落实,高效组织救援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责任落实,建立应急指挥、管理、专家咨询机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

14、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监测网络系统。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有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依法管理,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最大限度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减少危害后果。在地方政府领导和指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并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加强应急处理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制定并实施相关技术规范,实现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分析评价及预警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责任制度,严格相关单位的责任,提高不良反应报告质量。开展宣传培训,提高管理部门、专业人员以及公众对不良反应报告、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认知程度。

15、建立医疗用医学专用药品、精神药品流弊和滥用突发事件快速处理机制。依法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建立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对特殊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进行跟踪和监控。建立健全地方各级药物滥用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网络信息采集和反馈能力。尽快建立医疗用医学专用药品、精神药品流弊和滥用突发事件快速处理、报送制度,有效预防医疗用医学专用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

16、建立健全重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制度。落实群众举报处理工作责任制,完善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对群众通过各种途径的举报必须做到有登记、有处理、有结果、有记录,对于真实署名的举报要及时反馈,对于上级交办的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拓宽举报渠道,建立全系统统一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实行假劣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药品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增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协作能力,有效解决管辖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假劣药品信息通报制度,防范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蔓延而危及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依法加强技术体系建设,提高科学监管能力

17、强化药品技术检验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药品检验机构拓展检验范围。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加大技术设施和检验仪器的资金投入,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药品检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的科学公正,对检验检测过程和结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18、建立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认证体系。依法监督实施药品gmp、gsp认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认证后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积极稳妥地实施gap、glp认证检查和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证。加快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认证管理制度,严格认证标准、严肃认证纪律,规范认证行为,加强对各类认证检查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

(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9、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执法检查和工作质询,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虚心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接受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对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对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履行。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健全信访处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快速反应和反馈机制,及时纠正错误和不当行为。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积极履行监督决定,对监督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解决问题;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20、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证据适用、立卷归档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对经复议后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督促被申请人及时整改和反馈,达到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目的。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1、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对下级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便于监督和纠正下级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建立并实行执法监督建议制度,加大系统内部层级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纳入日常化、制度化的管理,确定年度目标,明确检查内容和方式。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执法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获得奖励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八)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2、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每年至少举办1期以上法制讲座。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方可任职,把是否认真学法、真正懂法、准确用法、自觉守法作为选拔干部、考核政绩的重要标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3、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教育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和食品药品专门法律知识。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资格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2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积极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针对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岗位,制定有可操作性的执法规则。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执法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导致错误执法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有关人员,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作为对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与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25、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宣传工作。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形式多样、内容生动的普法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栏等传播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食品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内容。要深入农村,深入基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切实增强行政相对人的知法、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做好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三、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局提出的“依法监督、科学公正、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要求,扎实做好本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是贯彻执行本规划、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市局已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全市药监系统的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依法监管论文篇10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纲要》重要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二)经过五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1、制定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产品质量信息公布全面、准确、及时,社会公众能够有效参与决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3、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全面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程序得到遵守,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质监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不仅遵守实体法规定,还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程序法规定,特别是现场检查程序、行政许可程序、收费程序、处罚程序、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应诉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强制执行等程序,并使用国家规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5、质监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紧密挂钩,与质监部门自身的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6、质监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行政管理。

(三)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度体系。在制定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方面,要坚持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服务的方向,坚持质量技术监督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与实施的可行性相统一的原则,注重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切实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制度建设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2、改进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法,增强各项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建立健全五项制度:一是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提出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要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提出重大管理制度和政策方案,要深入分析成本和效益。二是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要按照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实行制度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从制度上保证听取法律专家和第一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人员的意见。三是公众参与制度。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草案,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在政务网站和有关报刊上公布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制定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使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更加充分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是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确立的重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实施之后,要实行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对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修改或者废止。五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市级质监部门备案,市级质监部门要依法审查、纠正其中的违法或者不当 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方式,促进行政管理透明高效

1、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为。要依法全面清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事项,并公布清理结果,杜绝违法设定和实施许可的行为。要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建立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按照《台州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的听证范围和有关程序、规范的听证法律文书格式,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要优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健全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建设,在政务网站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办事依据、程序、期限和文书表格等,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许可申请,逐步与相关政府部门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行政许可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要建立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办事。要建立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履行对许可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

2、进一步推进质量技术监督政务公开。在领导体制上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综合业务部门主抓,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要扩大政务公开的内容。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公布办事内容、条件、程序和投诉渠道,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权限和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要突出抓好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特殊环节的公开。实行政务信息申请公开制度,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其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政务信息,除依法不宜公开之外,均应向申请公开的单位或个人公开。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在公开形式上,要建立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工作;采取建立政务公开网页、在办公场所建立政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屏幕、手触电脑终端、报刊专版等形式,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在工作方法上,始终同反腐倡廉、行风建设相结合。在监督保障上,建立群众与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开内容真实有效。

3、建立产品质量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要加大工作力度,实施重点件挂牌督办和领导包案制度、重点件处理集体讨论和信息通报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对依法应当由质监部门调处的产品质量纠纷,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积极探索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新机制。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决策机制。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界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越权决策。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质监部门依法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并按照修改后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修订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完善内部行政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通过媒体对外公开,便于公众查阅。涉及全局性或者公众利益的重大质量技术监督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2、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违法和不当进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决策活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完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体制。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明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2、严格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基本程序的统一规范,建立健全质量技术监督稽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行政强制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性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定,还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程序法规定,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请求权,减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程序性错误。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加强执法主体内部自我监督。要在执法工作中贯穿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条主线”,实现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两个目标”,抓住立好法、学好法、用好法“三个环节”,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四个合法”,确保执法的依据、责任、权限、手段和要求“五个明确”,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进一步健全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执法环节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实行违法行为调查与实施处罚分开、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费“收支两条线”。要研究完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指标体系,探索行之有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界定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及时纠正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执法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2、完善执法外部监督机制。各县级质监部门要实施人大、政协议(提)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实施案件移送制度、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要实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加强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尤其要强化行政复议制度。市级质监部门要全面、正确地履行复议法规定的职责,严格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纠正下级质监部门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实施政务公开制度、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公示和听证制度、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施重大产品质量情况通报制度、产品质量公报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六)深入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加强内部普法教育力度。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严格科学的领导干部学法计划,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法制讲座、法律培训、自学等多种形式,促使质监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能够熟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宪法、其他基本法律以及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实行领导干部学法考试考核制度,把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实绩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和提拔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长期坚持下去。要加强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和年度考核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公务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知识,学法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并把学法培训情况与公务员的录用、年度考核、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等结合起来。深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申领国家质检总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执法。每年要分期分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脱产培训,更新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技能和执法水平,脱产时间每年不少于一周。法制工作机构和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依法行政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并把理论研究的成果及时应用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为依法行政的长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2、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运用多元化、人性化、互动化的方式深入宣传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要推进面向市县党政领导的质量技术监督普法教育工作,与市、县级党校合作开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课程,对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系统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制教育。要结合产品质量日常监管进行普法宣传,特别要结合各项专项执法活动开展有声势的集中宣传,用以案说法,用事实教育行政相对人,并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质量技术监督政策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继续推进对青少年学生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制教育。加强对广大城镇居民、农村村民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完善法制宣传平台,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充分运用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大众传播方式面向社会普及质量技术监督政策法律知识,进一步拓宽质量技术监督新闻传播渠道,构建立体的宣传网络;利用“3·15”、质量月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组织大型、公众参与性强的法制宣传活动,扩大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宣传效果。为推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要强化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规划和督导,对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不定期对全面推进质量技术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解决。实行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宣传、调研等项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质量技术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依法监管论文篇11

政府本质上是社会与公民普遍需要的一种工具,在现代社会,政府如果能够适应与满足社会的普遍需要,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为指导,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使政府由过去的控制管理为要务转变为以传输服务为要务,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从行政理念上看,服务型政府的治理逻辑中,政治生活是全体自由平等公民共同的事业。公民的公共需求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不过是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公共行政服务组织,必须尊重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自主权利。弗雷德里克森曾援引戴维马修斯的话说:“政府是公众集体行动的工具。政府是公共的财产。”政府只有对公民的公共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并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满足公民公共需求,才能证明其合法性,赢得公民的公共认同和支持。政府的权力存在于民意之中。公共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本质,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管理的根本宗旨。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树立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行政理念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行政思想,使政府权力重新回归社会。

从制度层面上,服务型政府的制度产生于对公民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必须依法保证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公共服务行为方式的规范化,实现公共服务的低成本、高效能,实现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协商与合作。

从行为层面上看,无论是行为范围、行为方式、行为效果都要从社会公众需要出发,以获得社会和公众的最大满意度为依归,也就是说,建立服务型政府模式就是要把“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纳入政府职能的轨道,建立真正的民主行政体制。

总之,我们认为,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为理念,以持久的和良好的激励制度为平台,在政府工作目的、内容、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开的方式给公民、组织和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政府。

二、当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文化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要求,现阶段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暴露出一系列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多头执法与管理缺位并存。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个局原有的执法机构自成体系,相对独立,各有一套管理队伍和执法装备。由于政出多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在文化行政执法方面职权不明、职责不清,造成有利的事争着上,无利、难管的事互相推委扯皮。这样,不仅导致重复管理,职能交叉,既浪费财力物力,增加执法成本也存在管理上的脱节和空白,管理效率明显低下。

2.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虽然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初具规模,但是文化市场稽查权还没有能从法律上取得一种独立的地位,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执法权的区别,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一些地方至今仍然是管理与执法一体,没有设立专门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有的地方虽然设立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但没有纳入公务员序列,而是事业单位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执法经费没有保障,结果滋生了许多弊端。

3.执法制度不健全。虽然制定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程序,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也制定了许多有效的执法制度,但是,离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尤其是《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文化市场的执法提出了新的标准,与之相应的处罚制度、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等在文化市场的执法领域还没有来得及建立起来。

4.执法队伍薄弱。文化市场稽查队伍整体素质仍然不高,人员结构不合理,执法人员对法律内在精神缺乏正确认识,如教条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把法律作为创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为罚款而罚款、为执法而执法等;个别行政人员的法治观念较差,依法办事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甚至还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破坏法制的现象,有的缺乏民主意识等等,同文化市场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执法理念不到位。从深层矛盾上探究根源,在于执法理念不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执法实践中,存在”重文件轻法律”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非常容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故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依法实施。

2.文化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对人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计划管理的职责以及管理文化事务活动的制度。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是我国文化行政管理体制中一个体系。文化市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市场体系,它超出了部门和地区的界限,这既是文化市场的本质规定性之一,又是它具有社会进步意义之所在。目前在我国文化市场执法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手的弊端,人为的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制肘,妨碍了政府执法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三、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创新

(一)重塑政府管理理念,树立全新的服务行政理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观念的转换是政府转变管理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调整管理方式的首要条件。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是要使政府公共行政从更多地强调“特殊集团”的意志到更多地强调社会公众的意志;从公共行政活动以政府自身的规则为导向到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依归;从强调公共行政对直接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强调对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从强调公共行政活动对上级负责到强调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公共责任机制。服务行政谋求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更谋求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发展公共责任机制。口将“服务”作为一种精神注入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行政之中,使政府成为服务主体,成为平易近人、脚踏实地的服务者。

(二)完善立法是健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实践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从法规形式上看,它应在文化大法的基础上,制定各种基本文化法律和与各种基本法律配套的文化法规。社会主义现阶段的文化市场建设,急于要制定的基本文化法律之一的是《文化市场管理法》。这一基本法律将对我国现阶段文化市场的性质、地位、作用、发展趋向、目标,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等作出规定。有了《文化市场管理法》,还需制定与其相配套的各种法律规范,这类配套的法律规范,涉及的方面最多,数量最大,是文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立高素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

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组织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执法队伍,要坚决惩处法制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以保证文化执法队伍的廉洁度,要加强法制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发挥舆论优势,发动全社会对文化市场以及市场主体的积极有效地监督。

(四)完善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

与西方社会相比,我国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体现在执法中重解决实体问题,而忽视对管理程序的规范。因此,要特别重视完善文化市场执法程序法治化建设,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和严肃性,便于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文化市场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在具体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实体合法,更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五)建立文化市场执法责任制

依法监管论文篇12

(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港口法制建设新情况、新经验、新成效,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营造社会各界支持、理解、配合港口行政执法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加强执法理念教育。进一步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四项理念宣传教育活动,把和谐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贯穿于依法行政的全过程,围绕便民利民、信息互动、法律法规宣传等,增强执法对象自律能力,提高执法效率。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一)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港口执法体系。完善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为规范。把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各项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港口规划建设管理、港口招投标管理、港口经营管理、港口安全生产管理、港口规费征收管理、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等各个方面,做到执法必严的同时,注重执法的合理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能效。

(二)切实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积极组织行政执法文书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应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局各类行政执法文书,以提升我局行政执法文书的说服力、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评查标准,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规范执法记录,提高案卷质量。

(三)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完善行政权力库,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梳理工作,完善执法流程,细化职权分解,并确保及时纳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进一步提高我局所有行政职权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质量。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整体素质

(一)积极推动开展“全省交通运输五项执法行动”。2013年,我局将把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全省交通运输五项执法行动计划》作为工作重点,开展统一执法、严格执法、阳光执法、智能执法、文明执法等五项执法行动,积极组织文明执法大讨论,先进执法经验征文,加强执法形象建设等活动。通过统一执法行动,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提升港口行政执法全面履职、综合管理的意识能力;通过严格执法行动,严正执法作风,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提升港口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合法合理的社会形象;通过文明执法行动,推进执法文化建设,培树执法先进典型,进一步提升港口行政执法形象统一、文明廉政的内在素质,使得港口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更加公正,更加文明。

(二)开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采取“分散与集中,书本与网上,讲座与论坛”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督查考核。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上级政府和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全年我局公务员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15天。

(三)加强执法人员资质管理。严把执法人员领证关,做好行政执法证管理台账,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注销、备案工作以及新进执法人员领证前培训组织工作。

(四)组建专业化的港口执法队伍。积极争取设立港口执法支队,做好交通运输部新式IC执法证推广工作,统一执法标识、车辆、制服,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四、严把规范性文件质量,进一步强化科学决策

(一)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严格落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细化。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后评价和清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坚持实施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制度。按照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和规范率。

(三)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讨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论证和集体决定制度。试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及违法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四)编制港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我局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主要收编了2007年以前港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截止目前,部分法律法规已经重新修改,同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也需要纳入汇编,我局将在2013年开展相关汇编工作。

五、加强执法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务水平

(一)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相关制度,使考核真正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职能转变、落实工作责任的重要手段。

依法监管论文篇13

2、提高监狱警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监狱警察的工作以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管理为前提,注重维护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符合构建现代文明监狱和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使没有树立正确的服刑观和未达到规范服刑行为的罪犯,认清身份,树立正确的服刑观,是监狱警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重要体现和标准。

3、提高监狱警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是,应对新形势和新矛盾的需要,警察与罪犯,管与被管之间,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的环境中所表现出的矛盾和对抗性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如何面对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要求监狱警察不断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和不断提高对教育转化工作的理论研究,从矛盾内部发展的规律上分析问题。在现阶段,要通过构建学习型监狱,以开放的学习资源,多形式的学习载体为依托,经强有力的学习机制为支[!]撑,组织和激励监狱警察不断开辟新理论、新方法,达到利用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工作方法的新境界。从而使监狱警察在实践中进一步提升和总结经验,从容面对各种挑战。

二、充分发挥警察队伍的科学监管能力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监狱警察是实现监管安全的执行者,是确保监狱整体全面和谐的决定因素。提高监狱警察的科学管理能力是进一步提高广大监狱警察科学的决策、组织、控制、协调能力,一是提升教育改造罪犯的整体水平,使罪犯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并服务社会,二是推进监狱的体制改革与发展,将各种不利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

1、发挥监狱警察的科学监管能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正规化、专业化的警察队伍为目标,为监狱的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1)坚持以提高警察队伍素质的战斗力的全面提高为主要内容,以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为重点,坚持不懈地抓好从严治警工作。深入开展政治练兵,岗位练兵,体能练兵,技能练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能打硬仗的队伍。(2)坚持用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与约束相协调一致的责任机制建设警察队伍,真正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警察有舞台、有地位、有待遇。(3)坚持从优待警,努力改善警察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大力表彰楷模,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时代精神,把警察的光荣感、职业自豪感转化为推动监狱事业改革发展的强大的动力。(4)要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不放松,认真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特点,培养以创新、创优、创业等“三创”精神为核心的监狱企业文化,形成推动监狱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2、发挥监狱警察的科学监管能力,要依靠贯彻落实监管工作制度和措施作为保证,监狱工作实现和谐稳定不能靠某些方面和环节上的短期努力,不能一蹴而就,而在要在整体和全面工作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注重效果,做到及时的更新补充,查漏补缺,(1)要着眼于社会安定,确保监狱长期安定稳定;(2)要支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狱务政务的公开;(3)要加强人性化管理的理念,确立为人民服务、为罪犯发行服务的大局意识;(4)要加强监狱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监管环境和舆论氛围;(5)要不断创新现代监狱工作理念,着力提高刑罚执行效率,确保教育改造质量。

三、努力提高监狱警察在实际工作中的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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