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计论文实用13篇

依法审计论文
依法审计论文篇1

三、从老百姓基本生活保障入手,深入开展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项基金审计,为构建社会保障和谐服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压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强有力保障。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管理还比较薄弱,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把失业保险基金作为政府可以随意动用的财力,个别失业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对基金未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的甚至大量挪用基金,从而影响了基金的安全和及时发放,人为制造了不和谐因素。因此,审计人员就是要从加强基金管理的角度出发,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为构建社会保障的和谐环境服务。

四、以人为本,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审计,为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服务。在现实的生产与生活中,重视生产、轻视环保、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污染物排放量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土壤污染面积扩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出现了种种人与自然不和谐的因素。而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审计,就是要查处相关问题,督促政府部门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消除环保隐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深化环境保护审计,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必须实施的一项具体工作。通过审计,还公众一个洁净的天空,一个绿色的大地,一条清澈的河流,让公众在人与自然和谐的条件下生产生活,建设美好家园。

依法审计论文篇2

(二)选用审计方法不当

浪费资源审计方法是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衔接各项具体工作的纽带,审计人员采用正确方法,就可以及时查清问题,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而实际操作中,如果对审计项目不能做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将各种方法结合运用,一味追求齐、全、深,逐页看凭证,泛泛抄写数字、资料,顾此失彼,因小失大,抓不住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浪费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效益,从而制约审计效率提高。

(三)法律法规不熟悉

定性不准审计依据就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判断经济活动合规性、合法性、正确性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标准,是加快审计任务顺利完成的关键。审计依据的种类很多,包括法律、法规、计划、合同、业务规范、会计制度等等,审计人员因自身所学限制不可能掌握与审计对象有关的所有政策,因此在审计过程中,要么是不知道依据,到处收集、寻问,认定不准,难以一锤子定音;要么是不能全面、历史、辩证地使用审计依据,造成对套用的法规依据产生模棱两可的看法,无所适从,欲用不得,欲弃不舍。延误时间,错误判断,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四)论据不能说明问题

取证乏力收集、鉴定、综合评定审计证据,并据以做出审计结论和意见的过程,不仅是审计实施的过程,也是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认识不断深入,并逐步对其评价的过程。审计按要求取证,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前提。在审计中由于取证不慎重,因而有时取得的证据不真实或者只凭被询问人的口证取得旁证,证明质量不高。为避免审计风险对证据要进行复查,这必然费时、费力,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五)审计手段较落后

不能适应监督的需要目前,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大部分还是手工操作,没有形成全国性的联网审计,审计手段相对落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各行各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都在开展信息化建设,审计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监督手段,为了开拓工作领域,提高工作质量,更好地行使“免疫系统”的职能,必须与时俱进,紧跟被审计行业的发展。当前,审计工作一是缺乏相应的审计软件,无法实现审计工作的流程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二是审计队伍中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专业人才比较缺乏,难以对信息系统工程的成本和造价进行核实;三是信息化建设属于新兴产业,国家还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相应的造价信息,造成信息化审计无据可查,无本可依。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不能实现“信息工作基础化,基础工作信息化”的工作目标。

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几点对策

(一)努力建设审计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优秀的审计人才是做好各项审计工作的基础,只有懂本行,拥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凭自己的实力、技艺、智慧、毅力去拼搏,才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规范他们的管理行为,使被审计单位口服心服。因此建设一支过硬的审计队伍,是审计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要抓好人才队伍建设,一是要选好用好人。二是要培育审计人员高尚的职业操守。三是要加强业务能力。要采取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实践锻炼等方式,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查找发现问题的能力。如何“强素质”?笔者认为学习是关键,应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定期培训与自学相结合;二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三是应用法规文件时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审计人员素质提高了,审计工作就能得心应手,审计工作效率也会随之提高。

(二)正确运用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益

审计方法分为两大类,即一般方法和技术方法。不同的审计方法,在审计投入与产出方面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抽查法适用于业务量大,允许一定审计风险存的项目,详查法适应于业务量少,需要做出准确审计结论的项目,分析法适用于侧重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的审计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科学的分析、推理和判断来决定应该使用的审计办法,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

(三)及时掌握审计依据

保证定性准确法律、法规、制度等是审计工作报告最后定性的重要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审计的核心价值观也提出了“忠诚、依法、公正、廉洁”的要求,因此,作为经济运行的监督者,审计人员更要知法,守法,对待每一个审计项目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严格执法,时刻把神圣的职责放在心中。日常工作中一要重视各类法规制度的收集和整理,发挥专职与兼职法规机构的作用,指定专人收集文件,收藏、借阅进行登记并有手续,保证文件、法规的存在性;二要正确地运用审计评价依据,要做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要用历史的眼光评审已经过去的审计事项。三要以书面文件为准。引用依据时,必须查对原文,不能单凭记忆,防止歪曲文件精神。只有选择最恰当的审计评价依据,提出切合实际的审计意见,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才能提高审计效率。

(四)密切联络双方关系

创造和谐环境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和支持是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外部条件,审计小组成员在审计期间,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严肃审计纪律;要主动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办理审计事项时,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良好的自身素质取得被审计单位的信任。只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配合默契,审计业务核对及交换意见等工作才能顺利完成,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依法审计论文篇3

3.标准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是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引用技术标准。

4.手段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采用一定的帐务检验手段来完成任务。

5.结果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应当出具书面文件报告工作结果。

6.风险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差异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有以上诸多共性,因而无论已发表的司法鉴定理论的研究成果还是司法实践中,常出以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这些认识和做法不仅违反了有关诉讼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消极后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概念、操作及结论的诉讼意义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划分,以便于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来查明事实,正确地处理案件。

(一)概念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是诉讼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

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根据需要或接受委托,指派专业人员依据审计标准,通过审查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提出意见和结论的一种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概念存在着以下差异:

(1)社会活动的属性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审计是一种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2)。社会活动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从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它不属于独立的社会活动,而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它涉及经济的各个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审计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如监督经济活动、鉴证经济业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等。

(4)组织机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审计是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主持进行的。

(5)基本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国家的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审计是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实施的。

(二)主体差异

(1)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聘请的,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2)主体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审计通常只能由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

(3)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一般证人。

(4)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同。

(三)操作程序差异

(1)操作环境不同。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措施,在获取检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审计措施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审计证据是由审计人员直接获取,并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

(2)操作手段方面的差异。首先,由于法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分工,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验证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依法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技术性。其次,有些审计应当或可以采用的技术手段,如抽样审计、鉴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中也不允许采用。

(3)操作过程方面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做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结论等四个阶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试内控制度、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书。

(4)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差异。司法会计鉴定人与其他办案人员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重要线索或证据时,应当案件承办人进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处理;审计人员则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等问题,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四)工作结果差异

(1)文书种类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进行表达,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书和司法会计鉴定笔录两类。如果鉴定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则不能出具独立的证据;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达,如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2)工作结论的诉讼意义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有着不同的证据属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在法定的诉讼证据的类型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鉴定结论,审计结论则属于书证。由于属性不同,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书证的性质决定了审计结论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判定,只能证明审计审计意见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3)工作结论在证据依据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依据基本证据(只包括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作出,而不能采信诸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结论等参考证据;审计结论则可以依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包括调查当事人时所取得的各种辅助证据。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而审计结论则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来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

(4)工作结论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只能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表达结论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应当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结果,由审计人员决定结论所涉及的范围。例如:对少计收入通常会对企业的收入额、应纳流转税额、利润额、应纳所得税额、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造成影响。如果少计收入事项已被鉴定人确认,而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收入额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认定少计收入对收入额的影响,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则不予回答;依次论推,只有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所有者权益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则需要认定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但审计人员在发现少计收入的事实后,通常需要就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提出审计意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回答鉴定问题,审计结论可以提出问题而不与回答。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能针对会计机构提出要求或建议,但审计结论可以对会计机构提出调整账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议。

(5)工作结论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涉及财务会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问题,而审计结论有时则需要判断错误与舞弊,这必然涉及到行为人员主管心理状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建议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可以(或必须)提出纠正财务会计错误的建议或要求。

依法审计论文篇4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

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

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

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参考文献:

[1]池晓勃,林卫.对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标准的几点思考[j].审计研究,2001,(5).

[2]崔彤.经济效益审计依据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6).

[3]汪牧初.略论环境审计依据[j].上海会计,2001,(12).

[4]天津审计学会,天津论文审计科培中心环境审计课题组.关于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1).

[5]赵奂.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j].现代财经,1999,(1).

依法审计论文篇5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落实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体审计人要把全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各项部署要求上来,要依法全面履行审计职责,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因此审计质量要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要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审计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布署新形势下审计工作时特别强调要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审计发挥监督职能、强化惩戒问责的关键环节。当前审计报告存在较多问题相对突出,制约了审计报告使用者对审计报告的理解,无法更有效利的利用审计信息,致使审计作用无法最大化。因此,为促进审计工作改革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对审计报告提出更加有效的、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一、改进审计报告的意义

在当前我军审计体制更加规范,审计地位日益提升,审计结果效用更广泛的背景下,改进军队审计报告是提高军队审计工作质量的核心,全面推动审计工作改革的强大动力。审计报告理论是审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进审计报告的理论意义在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理论。其实践意义在于使审计报告的内容更加充实、信息更加完整,审计观点更加贴切。审计报告的改进有助于审计工作在维护军费合规高效使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奉公,推动强军目标早日实现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评价含混模糊

审计评价是运用法律依据、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对审计客体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法律法规制度的遵循性以及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的评估和认定,是审计人员向报告使用者提供的一种专业判断。当前部分审计报告所表达的审计评价含混模糊、浅尝辄止,处于某些顾虑而不能反映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审计评价既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通过棍淆概念、使用艰深晦涩的词语,有意引导报告使用者产生错觉等来淡化问题、回避问题,切忌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相互矛盾的现象发生。

(二)报告内容不充分

有的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绕弯子,开头总用大量篇幅叙述审计的起止时间、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审计步骤和具体作法,甚至连篇累犊地介绍被审计单位的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等情况,没有直入主题,写各级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关心的是审计的结果。有些审计报告对问题不分轻重,面面俱到,对一些小事长篇大论却不指出其突出问题,致使被审计单位在解决问题时,不易把握重点。

(三)引用法规不完整准确

当前多数审计报告中引用法规的数量及准确度并不高,仅仅在开篇泛泛的概述审计报告所引用法规及条例。部分运用的法规的时效性不足,行为发生时还未生效或已废止的法规不具有约束力;同时运用法规的层次性不够,上位法应优于下位法;其次运用法规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有待考虑,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及具体的法律条文。审计报告法规引用的不完整致使其权威性不明确,更无法充分体现出审计工作的合法性。

三、审计报告的改进措施

(一)完善审计报告内容

审计报告中所列的事实必须清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事情的来龙去脉和因果关系必须条理清晰。审计报告的内容要结构合理,表述准确,归类并条理化。同类性质的问题应集中在一个段落中进行表述,避免内容交义。内容排列要有序,一般是先摆问题,后定性,再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先摆情况,后评价,再提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中的文字表述应力求文字精炼,措辞得当,不应采用文学性语言或假设性语言,不能唯上唯书。同时应注意主次分明,审计报告要重点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问题,对重点问题充分展开,说清讲透,以有助于报告使用者集中精力加以解决。对影响不大的枝节问题,只需简略提及,甚至可以不提。

(二)明确审计意见及建议

审计意见及建议是审计人员针对并指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管理纠正问题的建议。审计建议作为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审计报告的质量,也直接影响审计作用的发挥。要注意所提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来讲,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建议应该具备两个特点:一是高层次性和前瞻性,做到未雨绸缪。应从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法律层次,在全面分析归纳审计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的基础上,透过表象发现隐性存在的问题,指出更深层次的审计意见,提出有利于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路和方法。二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有的放矢。应针对出现问题的原因,与被审计单位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层面上达成共识,提出能够真正推进被审计单位提高财务管理的可操作的具体建议,避免空洞性和盲目性,便于审计建议及时有效地落实。审计报告就应根据审出的问题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及合理的建议,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具体方法,为被审计单位及审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效信息,帮助被审计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三)恰当引用审计法规

审计报告要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用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以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对问题定性引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要恰当、准确,并注明文件名称和发文编号。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之前,应将全部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起来,进行认真筛选,从中选出相关的、重要的资料,根据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进行归纳、整理、分类,对重要的审计事实及审计证据进行认真核对,并认真搜集有关法规文献,确保编写审计报告问题与依据对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同时审计报告引用法规不应泛泛而谈,在所指出问题的前面应明确罗列所引用法规,使被审计单位心服口服,使审计工作更加体现合法性、合规性。

(四)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审计工作水平的提升、控制报告风险能力的提高以及审计报告质量的增强,健全审计报告质量监管体系的关键之一是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各级组织机关必须投入充足的人、财、物力成本,培养具有严谨职业纪律、先进思想觉悟和扎实知识功底的复合创新型人才。同时应加强对审计人员政治敏锐性的提高,在新形势下,审计人员应以审计工作宗旨为指导,发挥好审计监督控制职能,固守审计独立性,不被个人情感及被审计单位关系所影响,做出合理、客观、公正的判断。

依法审计论文篇6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

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

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

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参考文献:

[1]池晓勃,林卫.对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标准的几点思考[j].审计研究,2001,(5).

[2]崔彤.经济效益审计依据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6).

[3]汪牧初.略论环境审计依据[j].上海会计,2001,(12).

[4]天津审计学会,天津审计科培中心环境审计课题组.关于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1).

[5]赵奂.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j].现代财经,1999,(1).

依法审计论文篇7

1.牢固树立依法治审的思想,增强审计法律意识。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们从事的每一项工作都有其遵循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审计法》是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贯彻落实《审计法》,首要的就是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审的思想,不断增强审计人员依法治审的法律意识。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只有树立依法治审的思想,才能有效地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计处理处罚,如果不按照《审计法》的要求,搞个人情绪、个人恩怨,个人说了算,审计管理秩序就会混乱,审计工作也就难以进行,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实践中,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审的思想,严格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做到秉公执法,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审计环境,为全面完成审计工作任务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2.全面推行审计执法权公开,实现公开“阳光审计”。

在审计执法中,有时存在相同问题在不同单位的处理处罚标准不一的现象,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执法不公。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条很重要的措施就是推行审计执法权公开,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审计执法权公开就是将审计人员的审计执法权实行全面的公开公示,使审计人员的执法权直接置于被审计对象的监督之中,使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人员执法是否公平做到清楚明白。审计执法权公开包括审计法律法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以及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标准、处罚结果和审计机关及被审对象的权利义务等等。通过这些公开,将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直接置于被审计对象的监督之中,无形地给审计执法人员增强了一份责任,一份压力。

3.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形成内外监控合力。

审计执法环境的形成和建立不仅是审计机关的责任,也是被审计对象的共同责任,需要一个长期的形成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迫切希望能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被审计对象也迫切希望能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整个社会都在呼唤着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那么究竟怎样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使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对象双方都在这个良好的环境中受益?笔者认为:一是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使双方意愿能形成一种合力,大家都来关心支持一种良好的审计环境的建立,使审计执法人员端正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使被审计对象真正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二是要建立一种良性循环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审计机关内部建立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审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计过错责任连带处罚制度,审计过错责任举报奖励办法,公布审计过错责任追究举报电话,通过建立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形式敦促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在社会和被审对象中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特邀监督员,兼职监察员和秘密监察员,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审计执法环境的良好氛围。

4.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努力提高审计执法者水平。

怎样适应改革开放和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使审计工作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一条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学习。这是提高审计人员依法治审的有效方法。就当前基层审计执法的现状看,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还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一方面标准要求高,另一方面素质低,两者形成了强烈反差。怎样与时俱进,尽快缩小这种差距?就审计机关而言也不可能让审计人员放下手中的工作去学习,唯一可行的就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培训班。通过以会代训,短期轮训的形式尽快缩小差距。具体说就是要坚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把理论教育同专业培训相结合,也就是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不忘记审计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使审计人员做到政策清楚、规范明确;二是要把书本知识的学习与实际运用相结合,注意加强对实际运用能力的提高,结合审计实践现场解剖麻雀,把所学理论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三是要把学习与工作质量考核相结合,将执法行为同工作质量考核相结合,激发审计人员的学习兴趣,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的执法水平;四是要把短期轮训与长期教育相结合,做到长短结合,以短见长,只要持久坚持,必然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坚持文明审计,提升亲和力

总理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时,对审计工作曾提出了“依照法律,符合程序,提高质量,文明审计”的要求。“文明审计”概念的提出,是审计工作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也赋予了审计更多的内涵和要义。它既是对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指出了审计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法审计论文篇8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载体有以下特点: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有关;第二,书面形式,会计电子信息只有当它体现在纸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第三,复式记载,即一项业务要同时在两个以上账户中记载;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以便互相印证。离开了这样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就变成了侦查、审理或另类司法鉴定,也就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

基于这一认识,有会计事实而无会计资料的案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同样,有会计资料但没有与会计事实有关的案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所以,司法会计鉴定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作司法会计鉴定。

3.需要运用会计理论、方法。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为研究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

4.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事实对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起补充作用,因而只有当诉讼中产生了这类证据有补充的需要时,才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它是一项诉讼活动。而审计的目的则是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因而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5.应遵守同样的职业道德纪律。尽管一个是司法方面的鉴定活动,一个是经济方面的监督活动,但两者都要对事实作出公正、中立的判断,都必须遵守公允、尽责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纪律。

6.适用法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加以规范(今后将归人诉讼证据法)。而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所以,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审计法》调整。正因为如此,司法会计鉴定某些辅助方法的强制性比审计明显。

7.参加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而审计人员则是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鉴证人。

8.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由于两项活动的性质不同,引出参加人员各自的主体身份不同,进而引出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体身份是鉴定人,涉嫌职务犯罪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而审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229条:故意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过失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9.对参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案件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活动,是一项复合型的专业技术。因而对鉴定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除了会计和审计知识外,还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如挪用公款,从刑事犯罪构成理论来说,每一次的动用都是一个完整的挪用过程,因此,必须累计计算;再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刑事责任按实际成本认定,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包括“期望利益”,即存货中的待实现毛利。这些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中必须加以注意的问题。而审计是运用会计和审计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审计人员的法律知识的要求没有那么高。

10.思维方向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向是先有问题后论证;而审计是通过查账来发现问题。亦即:在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对某一存在分歧的“专门性问题”的验证活动;而审计活动则相反,委托人只有通过审计才能知道有没有“专门性问题”,所以,它的思维方向是先审计后发现问题。

11.分类标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利用书面会计资料来印证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性质和程度。因此,鉴定分类的标准是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与书面会计资料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越紧密,印证力越强。基于这一认识,司法会计鉴定分成A、B、C三等。A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会计错误,有明显的证据语言特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主要依据。B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会计错误,有一定的证据语言特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重要依据。C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一般不存在会计错误,可以用抽样调查方法或审计报告代替,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参考依据。审计的分类标准主要是经济活动的类型。如基建审计、信贷审计、预算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这一分类标准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两者在制订工作计划时的思路不同。

12.主要的取证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所以,在取证上应当遵循实在性原则,主要采用据实查证的方法。因缺乏会计资料而以笔录代替是不允许的。因为笔录是传闻证据,存在稳定性差的缺陷,国内外法律都对此类证据有严格的限制。而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的评价,允许存在一些误差,因而它可以使用测试的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等。

13.独立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鉴定人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除独立作出鉴定结论外,其活动过程,如补充调取会计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等都需经司法机关同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对鉴定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也必须交由办案人员处理。而审计是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进行并由审计机构组织实施,调取会计资料或询问有关人员等活动无需经其他人同意。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所以审计的独立性明显高于司法会计鉴定。

14.权威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虽然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鉴定,但更重要的它是一项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不管鉴定人是受指派还是受聘请的,都不具有完全的权威性。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有经过承办人员审查采信,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而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主持的一项经济评价活动,审计人员所作出的审计意见能够自然地成为评价经济活动的证据,无需其他人审查采信。

15.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差别。司法鉴定有两类:一类是同一认定鉴定;另一类是种属认定鉴定。同一认定鉴定是对被检材料与对比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后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如笔迹鉴定、压痕鉴定、指纹鉴定、印章鉴定等。种属认定鉴定是对事物进行检查分析后作出其属性和程度的结论,法医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都属于这一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依法审计论文篇9

一、概念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案件资金及其运动规律的分析,从会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证明案件中与资金有关的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审计是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规和有关资料,运用专门的方法,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对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经济监督、评价、鉴证的活动。从以上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的概念是不相同的。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而审计工作则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二、特征不同

司法会计工作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人有权查阅与鉴定事实有关的案件材料,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有权拒绝接受聘请或因材料不足,拒绝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人或单位的干扰;有权要求委托或聘请机关支付鉴定开支费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它必须以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鉴定人是鉴定活动的参与者,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鉴定的目的是收集证据,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使用的。

审计是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工作。我国《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审计机关独立性的法律依据。同时审计的独立性还体现在审计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审计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其他经济监督是审计监督的基础,审计监督又促进其他经济监督做好监督工作。以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主体不同

(一)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聘请的,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二)主体的范围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审计通常只能由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

(三)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一般证人。

四、操作程序不同

(一)操作环境不同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措施,在获取检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审计措施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审计证据是由审计人员直接获取,并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

(二)操作手段方面的差异

首先,由于法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分工,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验证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依法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技术性。其次,有些审计应当或可以采用的技术手段,如抽样审计、鉴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中也不允许采用。

(三)操作过程方面的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做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结论等四个阶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试内控制度、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书。

(四)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人与其他办案人员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重要线索或证据时,应当案件承办人进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处理;审计人员则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等问题,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五、工作结果不同

(一)文书种类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进行表达,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书和司法会计鉴定笔录两类。如果鉴定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则不能出具独立的证据;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达,如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二)工作结论的诉讼意义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有着不同的证据属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在法定的诉讼证据的类型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鉴定结论,审计结论则属于书证。由于属性不同,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书证的性质决定了审计结论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判定,只能证明审计意见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三)工作结论在证据依据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依据基本证据(只包括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做出,而不能采信诸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结论等参考证据;审计结论则可以依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包括调查当事人时所取得的各种辅助证据。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而审计结论则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来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

(四)工作结论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只能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表达结论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应当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结果,由审计人员决定结论所涉及的范围。例如:对少计收入通常会对企业的收入额、应纳流转税额、利润额、应纳所得税额、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造成影响。如果少计收入事项已被鉴定人确认,而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收入额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认定少计收入对收入额的影响,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则不予回答;依次论推,只有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所有者权益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则需要认定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但审计人员在发现少计收入的事实后,通常需要就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提出审计意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回答鉴定问题,审计结论可以提出问题而不与回答。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能针对会计机构提出要求或建议,但审计结论可以对会计机构提出调整账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议。

(五)工作结论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涉及财务会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问题,而审计结论有时则需要判断错误与舞弊,这必然涉及到行为人员主管心理状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建议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可以(或必须)提出纠正财务会计错误的建议或要求。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回答财务会计管理质量问题,审计结论则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质量和水平表达评价性意见。

(六)文书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

依法审计论文篇10

通过*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审计人员普遍提高依法审计的意识,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具备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审计法律知识,推动审计准则的执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

2.依据审计署下发的《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改意见的通知》要求,组织全市审计系统积极参与《审计法》的修改工作。

3.按照《关于在本市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沪人〔2001〕138号)和《关于“四五”普法期间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意见》(沪法宣办发〔2001〕18号)的要求,组织全局人员学习全国“四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上、下)、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统编教材《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公务员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重点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开展国家审计法规的学习宣传。对审计署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作系统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自觉应用审计法规的观念和能力。在各处室组织自学基础上,人事处、法规处负责组织统一测试,使审计准则深入人心,推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务中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我局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5.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审计人员和其他公务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并统一组织参加市人事局和市府法制办的培训和考核。

6.开展公文处理工作全员培训。为了提高审计机关的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水平,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审计署要求,以学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为主,阅读国务院和审计署2000年以来制发的其他相关文件为辅,对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促进提高公文质量,加强审计机关工作规范化建设。

7.跟踪了解国家和本市近年来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所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及时掌握审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积极加快、完善财经审计法规库的建设,采取制作网页、出宣传栏等形式使审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法规动态信息。

8.根据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制定我局贯彻意见,并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9.清理建局以来我局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审计”门户网站公布清理结果。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1.局“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我局法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

2.我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要根据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体目标和工作安排,认真组织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确保全面完成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依法审计论文篇11

1.审计理论基础的界定

研究审计理论基础,必须弄清楚审计与其理论基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审计理论基础和审计基础理论的区别。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和起点,形象讲就是事物从哪里开始产生与成长,“基础”中蕴涵着事物最初萌芽与发展所需的相关因素,是事物发展的“源头”。那么审计理论基础运用基础的语言学定义,可以理解为:审计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其产生与成长的源头,审计学只是科学这个体系中的一个分支,那么它的理论基础是位于科学母体中的生长点,即与其他科学共同的关节点处。

2.审计理论基础所应该具备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与审计学有联系的学科都可以成为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它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1)作为审计学理论基础的理论必须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和特征。基础是理论产生与成长的源头,作为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和特征。2)从审计学包括其理论基础的意义上看,理论基础应当构成整个审计体系的自然的逻辑起点,是审计学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的交叉点,只有这样,才能把审计和其他学科紧密联系,构成整个的科学体系,孤立的理论是不能成为审计的理论基础的。3)作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理论必须要早于审计理论体系产生的时间。审计学大约产生于1930年左右,所以,作为基础的理论必须早于1930年,这样才能符合时间序列顺序,这样才能对审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促成审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3.审计理论基础的内容

3.1哲学基础

哲学是科学的科学,是对从实验科学、合理学问、普遍经验或其他事物中获得的所有知识的批判吸收、系统化和组织化,它构成某一学问的基础原则体系和实务规范体系,因而哲学可作为所有学科理论的基础,将哲学的方法、观念运用于审计理论,就是审计理论的哲学基础。

审计本质是决定审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审计作为应社会需求出现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监督。因此,从审计职能抽象出来的审计本质蕴涵了深刻的监督思想,监督思想最深的根源来自于哲学中关于人性的认识。“性本恶”论认为由于人的内在动力不足以使其自觉地履行义务、遵守规则,因此主张通过法制等外力来约束人的行为,而监督恰是一种有效的对人进行约束和管制的手段。西方的监控制度正是基于对人性恶的认识,才得到了今天的发展。此外,哲学作为反映事物普遍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对各学科都具有普遍的理论指导意义,也为审计理论提供了辨证的、唯物的思维方法。

3.2法学基础

法是阶级社会中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法是由事物性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因而一切事物都和法有一定的关系。法对审计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审计范围和审计责任等基础理论的构建上,审计过程本身就是执法过程,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审计表现为间接控制,以对经济活动的监视为宏观经济协调输送信息;以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实现宏观控制。审计的范围和审计人员的责任通过法庭对一系列划时代事件的判决而得到了明确。法学作为审计理论基础的内涵,为建立协调审计主体、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三者关系的审计理论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3.3经济学基础

西方经济学中的精髓也可以为我所用,以丰富和完善我们的审计理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劳动价值学说,是我们认识经济活动的过程和本质、定量和定性分析有关概念和范畴、总结有关经济规律的重要依据,它应该是审计理论基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而各自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了行为上的偏差。委托人为了使人朝着自身利益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监督则是能够降低成本、维系关系的有效手段。此外,监督也体现了审计最根本的思想,成为审计最基本的职能。另外,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都极大丰富了审计理论基础的内容,为审计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4管理科学理论基础

管理科学理论成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组成部分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制度基础审计是以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而内部控制制度是控制论在经济管理中的具体运用,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产物;其次,管理审计近几十年来的悄然兴起,说明了企业管理活动的日益重要,管理审计迫切需要现代管理理论的指导以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出富于建设性的意见;管理科学理论中分权管理的思想为国家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审计机关独立设置、建立机构内部的责任制、进行部门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协调以及职能约束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3.5数学理论基础

数学中的概率论和数理统计都是先于审计理论而单独存在的两种理论,具体而言,概率论为抽样审计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数理统计为它提供科学化和具体化的方法论基础。审计中的统计抽样是依据数理统计原理从被审单位资料中抽出一部分进行审查,以推断全部被审资料的审计结论的方法。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也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一种方法,审计工作所面对的是繁杂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从表面上看是杂乱无章的,所以我们可以视其为大量的相互独立的随机因素,利用大数定律,我们可以抽取样本资料进行审计,对其特征进行归纳和总结,归纳总结得出的结果会使这些个别资料的影响相互抵消,能够显现出被审对象的总体特征。所以概率论也是审计理论发展的基础之一。

依法审计论文篇12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48-02

审计业务能力是审计人员安身立命之本,是审计工作质量和成果的直接决定因素。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培养是审计机关着眼于审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应着力解决的问题。首先,审计事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要求审计人员不断优化升级业务能力,做到与时俱进;其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青年人才充实到国家审计机关当中,成为国家审计事业的新生力量,他们普遍受过本科或研究生层次的高等教育,可塑性和接受新事物能力强,能适应审计工作高强度的体力和脑力劳动,但未经充分塑造和历练,业务能力相对欠缺,亟待培养成才。

一、审计业务能力的培养内容和模式

培养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培养什么”的问题,即培养内容的选择。就是要看审计业务能力作为一个综合性概念,由哪些具体的能力所构成,又需要哪些素质水平作为基础和支撑。二是“怎么培养”的问题,即培养模式的选择。一种模式是把人员集中起来,以授课、讲座、讨论等形式开展的专门培训;另一种模式是参与审计一线工作在“干中学”。

(一)培养内容的选择

审计业务工作分为两种:一种是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另一种是审计组长或主审的工作。审计组成员的工作主要是承担审计任务分工、负责具体事项的审计,需要的是查核问题的能力;审计组长或主审的工作主要是领导和统筹审计组工作、处理与被审单位关系、撰写审计报告等文书,需要的是组织协调、交流沟通和综合成果的能力。以上四种能力又以四种水平作为支撑和基础。一是审计理论知识水平,包括审计本质、审计目标、审计方法、审计准则等内容;二是审计相关知识水平,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财政管理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不同审计领域特有的专业知识;三是审计技术水平,就是合理使用询问法、抽样法、核对法等审计基本方法或充分应用计算机技术,完成特定的审计任务、达到特定的审计目标;四是审计经验水平,包括发现审计疑点、把握审计方向、预判被审单位问题、洞悉被审人员心理等等。总之,培养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就是要着力提高其审计理论知识水平、审计相关知识水平、审计技术水平和审计经验水平。

(二)培养模式的选择

首先,审计理论的概括性、抽象性和个人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干中学”不可能成为个人获得审计理论的主要途径,但实践可以加深对审计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其次,通过专门培训学习审计相关知识效率更高、速度更快、获得知识的数量也更多。但是专门培训不可能涵盖审计需要的所有相关知识,“干中学”作为一种需求导向的学习模式仍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审计技术和经验水平实践属性鲜明,“干中学”优势明显,但这并不排斥我们通过专门培训接受指导,吸收先进的技能经验。总之,审计知识理论的培养以专门培训为主,技能经验的培养以“干中学”为主;无论哪种模式占主导,都离不开另一种模式的有效配合。

二、审计业务能力培养存在的不足

过于依赖“干中学”的弊端是明显的。首先,“干中学”无法获得支撑技能经验所需的充分的知识理论,导致技能经验先天性不足,从而直接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其次,缺少专门培训提供的交流讨论、接受指导的机会,审计技能经验局限于个人的探索,无法通过吸收先进经验取得长足发展。再次,过分依赖“干中学”容易导致审计技能经验的固化。熟悉一项审计分工需要长时间的摸索,经过多个审计项目的锻炼,所以审计分工不能轻易更换;审计人员熟悉分工后,为了工作效率审计分工也不能轻易更换。长此以往审计人员的技能经验就只能满足有限几块审计业务的需要。总之,凡事过犹不及。简单地看侧重于“干中学”就可以加强技能经验的培养,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同样道理,过分依赖于专门培训也并不有利于知识理论的培养。这正印证了前文“无论哪种模式占主导,都离不开另一种模式的有效配合”的论断。

三、审计业务能力培养模式的创新

改进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培养,摆脱“干中学”模式依赖,就是要突破认识误区、工学矛盾等三大制约因素,赋予专门培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克服主观制约因素容易,解决客观实际问题难。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审计地位作用不断增强、审计机关工作任务持续增长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工学矛盾将是长期困扰审计机关的问题,整块的时间资源多数被工作占据,专门培训基本只能利用审计人员的零散时间,但传统的培训方式又无法实现这一点。令人欣喜的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这个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突破时间、空间、人数、教学手段等限制,构建时间开放、资源开放,满足个性化需要的全新审计培训模式――审计模拟实验室。

审计模拟实验有三大优势:一是契合青年审计人员熟悉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其所乐于接受,是适合其的培养模式;二是有空就可以参加培训,整合了审计人员的零散时间,提高了时间的利用率;三是只需网络、服务器和教学终端等硬件设备,没有场租、食宿等费用,降低了培训成本。

通过模拟实验可以实现三大功能:一是审计知识理论教学。学员在网上查阅相关电子资料,观看视频课程,完成一定数量的习题,接受测验考评,有效解决知识理论不足的问题。二是审计案例教学。选择审计系统的优秀审计项目进行加工、整理后形成审计案例,系统介绍其审计方法、过程、经验、成果、重点,供学员在网上研究、讨论、借鉴和吸收,有效解决审计技能经验局限于个人探索的问题。三是模拟教学。一方面是模拟被审单位业务,由学员运用所学知识完成被审单位经济管理岗位工作,在实践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认识;另一方面是模拟审计实战,以全真的财务、业务等资料为基础,在教师的指导下,演练审计项目的实施,并进行不同分工的轮换,有效解决审计技能经验固化的问题。目前,审计模拟实验室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国家审计署层面已经开始建设并初具规模。但它紧跟信息化发展的时代潮流,是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培养模式的改革方向,应当引起各级审计机关的重视。

依法审计论文篇13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 ) ( 2002 )带来了对会计审计研究问题的广泛探讨。这些研究考察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如何保护股东权益,却完全忽略了管理方法对治理过程的影响,其最大的局限是在先前研究中使用的具有外部独立性的机构(如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相对)是不完善的、模糊的,并且通常无法准确把握所谓董事会独立性的实质。本文重点分析被广泛认可的理论观点:资源依赖理论、管理支配理论和制度经济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作为帮助公司达到并超越其战略目标的手段,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贡献力量(boyd 1990; cohen , et a1.2007a )。管理支配理论基于战略文化并与学说范例相对,认为董事会及其附属委员会在管理控制之下,且其存在仅仅是为了履行管理需求(kosnick 1987 )。制度理论起源于组织社会学和组织行为文化(powell 1991)。制度理论认为了解不同的治理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的实质以及这些部分于所有相关部分之间的形式是非常重要的

二、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与公司治理理论综述

    (一)资源依赖理论资源依赖性理论(pfeffer and salancik 1978; boyd 1990 )假定股东和管理者可以以董事会为手段访问和管理稀有资源(aldrich and pfeffer 1976; boyd 1990; pfeffer and salancik 1978)并帮助建立企业战略(williamson 1999 ) o董事会的主要角色不仅仅是管理的参与者还是一个监管者,并且能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政策和战略。dalton and daily (1999 )认为,当董事会成员联合起来商谈如何获取必要的战略资源、网络和信息时,资源依赖性理论可以提高公司长期绩效。由于以经营战略为重点,董事会成员的积极贡献包括专业知识、帮助形成公司策略能力、以及提供获得外部资源的方式。reingold (2000)认为许多高技术董事会成员把他们的工作看作是有效地设置公司的路径。事实上在许多高技术董事会,大量非独立董事的引入,更适用于知识和资源密集的r&d企业,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向管理者和其他关键顾客传达并采取有效方式。相反,独立的主要中心点,外部董事对一个稳定的、对董事会成员财务报告过程给予首要关注的企业来说可能是最理想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r&d密集企业,仍需要强势的财务监管来补充那些协助他们战略和网络技能的董事(cohen et al. 2007a )。因此,包括管理成员在内的非独立董事可以及时提供一些能使董事会更加有效地行动信息。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行业专家可能比那些没有专门技术但完全独立的成员有更强的能力了解,解释和估计财务报告的质量。在一个完善的环境中,公司也许希望任命独立拥有重大专业知识且接近资源的董事。研究证据表明,审计委员会财务会计技术同股市反应(defond et al. 2005 )和财务报告的质量(如dhaliwal et al. 2006)的多种措施显著联系在一起,先前的研究未发现非会计财务专门技术(例如监督和财会技术)和财务报告的质量之间的重要联系。cohen et al. (2007a)发现了能支持“资源依赖能增加监管体制价值”这一提议的证据,这是迄今首次认识到的唯一考虑到资源依赖理论的审计研究。审计人员和管理者需要评价审计风险和计划事宜,在这些事宜中机构的力量和董事会的资源依赖角色是可控的。结果表明,审计员的风险控制评估明显受资源依赖性和因素相对力量影响。与资源依赖中心相关的特征也受审计计划评断影响。该研究显示当传统因素被认为相关时,与资源依赖性有关的其他因素也被认为与审计计划高度相关。

    (二)管理支配理论管理支配理论(galbraith 1967; wolfson 1984; kosnick 1987)主张高管人员选择那些不会削减他们的行动( patton and baker 1987 ) ,愿意做被动参加者,并且依靠公司管理获得企业产业信息和前景的老友和同事。这种方法可以被看作是形式(满足管理要求)而不是实质(一种影响组织变化或者提供实质的管理监督的工具)。这与理论相对,理论强调作为对管理行为独立有效监管者的董事会的行为。结果,管理支配理论中,董事会在批准管理行动,满足管理需求和提高高管层报酬等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core et a1.1999; molz 1995 )。的确epstein和palepu (1999)调查发现87%的“明星分析员”认为董事会董事仅代表公司管理者的利益而把其他股东排除在外。由于独霸董事会无法产生独立的治理,因此对股东产生不良后果,( westphal and zaj审计委员会1994),削弱管理工作的作用,扩大管理壕沟(core et al. 1999 )。任命独立董事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westphal and zaj(1994)认为ceo也许会只使用有同情心的局外人来组成董事会。如nowak和mccabe(2003)发现的那样,外部董事察觉到ceo们通过控制信息流,影响到多数董事的勤奋效率。关于董事会的内部工作,管理支配理论的涵义是即使是完全服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成员,也要受高管影响,也可能只问非常容易或不唐突的管理问题。此外,这种理论认为审计委员会一.般会作为管理者的同盟行事,这与审计师与管理者的关系相对。

    (三)制度经济理论制度经济理论考虑全套包括制度环境在内的组织动态和形式结构,该结构的行为者在这种动态展示之中。dimaggio and powell(1983)认为制度随时间推移和组织的同构过程变得相似,就像组织逐渐适应与周边组织更加接近一样。同构通过三种途径出现:强制,规范和模仿。强制同构的例子是sox对独立审计委员会成员下达指令,使所有上市公司都有具有相同特征的审计委员会,而不管这些公司所处的具体环境。kalbers和fogarty(1993 )发现一个强的组织宪章或命令、协会支持(管理和审计员支持的信息和一个由高管理层支持的环境)和努力能够提高委员会的效率,并且认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一个协会化的环境里经营,他们依靠彼此之间的关系实施自己的权力。fogarty和kalbers(1998)提出一种检验理论的测试用于解释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他们无法展示审计委员会有效性和理论因素之间的密切联系,也无法证明制度经济理论关于审计委员会们可以以形式存在的假设。gendron et al.(2004)采访了两个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外部审计员,发现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在其他到会者眼里达到合法的方式是受他们提出问题的能力、与外部审计者私下见面的程度、以及审计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影响的。gendron研究结果表明审计委员会会议履行符号和实质两个目的。最后,holder-webb( 2008)进行了品行规范的内容分析研究来找出在sox的第406部分(2002)后集中展示的品行规范是否要求上市公司要么公开品行规范要么给出其没有该规范的原因。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内部工作,制度理论的涵义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将与其他机关行动相符,并且审计委员会将随时间推移逐渐变得与同一产业之内其他机构相似(orton和weick,1990)。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性和效率在治理过程中可能会基于控制治理过程的组织观点而发生变化。外部独立董事的重要性在在理论起主导作用且强调监管的治理体制中会更加增强。

    三、审计委员会制约有效性与公司治理选择

    (一)内部控制评估首先,sox(2002)的404部分审计员在评估和测试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审计员对这些责任的领域和性质的看法,将随前面描述的审计员预订的监管观点发生变化。先前的研究大多数集中于外部与或监视相关的可测的措施( larcker et a1.2007 ),并且在与会计审计相关的控制研究中具有档案研究方法的优势。相反,资源依赖性的焦点将引导审计员考虑公司的机制以开发有效的战略和控制经营风险。管理和董事会博学的的成员之间的协同作用关系(不管独立)在实现这些目标上被看作是有价值的。然而,公司可测的措施或者其董事会对战略和风险管理的重视很难用上档案方法。供选择的研究方法,如在实验中可以对强调董事会监视作用的策略在实验上进行操纵(cohen等,2007a),能提供仅以档案方法依靠公开地可利用的数据无法获得的有用的见解。其次,审计员支持的管理支配理论在选择过程将导致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选择过程和行为的控制。关于审计实践,审计员也许会使用更多的专业怀疑,如果他们察觉到高管层控制选择过程来提升那些与他们紧密结盟的成员。他们也许会调查为什么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很少参与对管理行动的质疑。进一步,实际上在管理掌控之下的审计委员会也许仅仅是敷衍的关注于一些机制,例如举报程序的有效性,该程序产生于对可靠控制和有效财务报告有害的公司文化。这些评断可能进一步引导审计员去估计更高的控制水平风险,这也许会导致内部独立测试的增加。如果这些风险超出允许的界限,或者审计不可能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进行,审计员也许会集体选择拒绝审计。最后,制度经济理论将引领审计员集中致力于对遵照规则和章程正式机制是否是到位地。如审计委员会仅包括独立成员,都有财务知识和一位财务专家,是像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指定的那样的?审计委员会是否频繁地见面?这些是公司遵守期望准则的全部的正式征兆。审计员必须同时避免过份注重形式而忽略实质,因为审计委员会可能符合这些要求并且仍然不保证当需要保证财务报告是高质量时努力和询问的方式必要面对管理。关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协会理论的预言是一致的审计委员会将礼节性地致力于遵从内部控制的“清单”方法,而不是去探求控制是否是有效的且不被管理左右的“实质”。

    (二)财务困境和审计师的持续经营意见在理论中,carcello and neal(2000)认为并找到证据证明,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比非独立的更支持审计师给有财务困难的公司开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carcello and neal(2003)也发现当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时,倾向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审计师,比审计委员会不独立时,更不易被解雇。hillman et a1.(2000)提出了对独立董事在资源依赖框架中可以扮演的不同角色的分类。hillman et al提及的对董事的四种分类包过内部成员(例公司当前或者是以前的官员),商业专家(例其他公司当前或以前的ceo,产业专家),支持专家(律师,公共关系专家)和大众影响者(政治家,大学教员)。未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去测试是否具有特定的监管者类型的公司,在有较强资源依赖委员会的行业中,与同意行业的其他公司相比不大容易陷人财务困境。如一个银行和房地产工业专家占高比例的的债权人,可能会较少陷人跟从事非主要贷款行为有关的财务困境。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观点提出了公司和资本市场的重要风险:错误地估计公司持续经营水平导致公司、审计师和市场参与者的高费用。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是确定一个审计师是否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报告的重要因素(carcello and neal 2000 )。此外,研究表明在理解审计委员会在财务报告质量中的角色时区分形式上独立和实质上独立是至关重要的(carcello et al 2007 )。这种区别在管理支配理论和制度经济理论环境中被放大;如果审计师没能把与独立性表现相关形式因素合并,或是没能合并一个看起来独立的监管者事实上受管理支配的可能性,他们将极有可能错误的估计董事会的真正洞察作用。对董事会影响的过分依赖可能会导致过高估计董事会规范无效管理行为的能力,随后导致产生错误的持续经营观点的风险增力口。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