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论文实用13篇

会计法律论文
会计法律论文篇1

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习惯法和成文法:下面主要分别介绍习惯法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一、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所谓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单位之所以能够取得由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的权利,源自习惯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样地具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委托单位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失赔偿的追索权,这是因为它们具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许多依赖审定会计报表却无合同定权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负有责任呢?这在习惯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的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它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商(企业将应收账款直接卖给商以期迅速获得现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曾给予了该公司几次贷款。厄特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欺诈为由,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过失。纽约上诉法庭(即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庭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

可见,注册会计师对于未指明的第三者是否负有责任,厄特马斯主义的关键在于要看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一普通过失不负有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当负有责任但是自世纪年代以来,许多法院扩大了厄特马斯主义的含义,判定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负有责任所谓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见到将要依赖会计报表的人。例如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未归还的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是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在美国,目前关于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一些司法权威仍然承认厄特马斯主义的优先地位,认为具有重大过失和欺诈的注册会计师才对第三者负有责任;但同时也有些州的法院坚持认为.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也有责任:

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案中,举证的责任也在原告,即当原告(第三者)提讼时,他必须向法院证明:(1)他本身受到了损失;(2)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已审会计报表;(3)这种依赖是他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4)注册会计师具有某种程度的过失;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仍处于反驳原告所做指控的地位。

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在美国,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当受害第三者指控注册会计师时,首先应当选择其指控是根据习惯法,还是根据成文澎如果有适用的法律的话)提出的。由于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允许集团诉讼(即某一类人,如全体股东作为原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严格的标准行事,因此大多数指控注册会计师的公开发行公司的股东或债券持有人,大多都根据联邦成文法提出的。

一残1933年证券法中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1933年证券法芬规定:凡是公开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登记表,其中包括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如果登记表中有重大的误述或遗漏事项,那么呈送登记表的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证券的原始购买人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仅对登记表中经他审核和报告的误述或遗漏负责。

1933年证券法飞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颇为严格,表现在:其一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过失,就对第三者负有责任;其二是将不少举证责任由原告转往被告,原告(证券购买人)仅须证明他遭受了损失以及登记表是令人误解的,而不需证明他依赖了登记表或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转往被告〔注册会计师)但1933年证券法将有追索权的第三者限定在一组有限的投资人、证券的原始购买人

在、1933年证券法里.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承担原告损失的责任,他必须向法院正面证明:他本身并无过失或他的过失并非原告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1933年证券法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最高水准,他不但应当对其普通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而且必须证明他的无辜,而非单单反驳原告的非难或指控

(二)1934年证券交易法少中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少规定,每个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下的公开发行公司(具有100万美元以上的总资产和500位以上的股东).均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年度会计报表。如果这些年度会计报表令人误解,呈送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有责任,除非被告确能证明他本身行为出于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

与1933年证券法矛相比,心1934年证券交易法咨涉及的会计报表和投资者数目要多几1933年证券法少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登记表中的会计报表和那些原始购买公司证券的投资者,但在众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注册会计师要对上市公司每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责。

不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所减轻。由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除非被告确能证明他本身行为出诸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这就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而众1933年证券法、则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也转往被告。但与《1933年证券法户不同的是,原告应当向法院证明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会计报表,也就是说要证明这是其受损的直接原因二另一方面,戈1933年证券法》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他并无过失。而气1934年证券交易法、比较宽大,只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其行为“出诸善意”(即无重大过失和欺诈)就可以了。

三、习惯法与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特点

从美国以上成文法和习惯法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规定了注册刽十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

在美国,明确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习惯法通过两者的相互作用,使得法庭不断重新认定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和法律责任自从英国会计师远涉重洋将独立审计引进美国之后,独立审计便在美国从无到有、从落后到先进,迅速得到了发展迄今为止,美国的独立审计已近百年,并且其水平在国际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相应地,美国独立审计法律责任在这百年的历史过程中也逐步得以完善,在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成文法一般具有前瞻性不够的缺点,并且不便于及时加以修改,但习惯法则比较灵活,通过成文法和习惯法的相互配合,互为补充,使得美国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较为严密

(二)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在美国,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没有行政责任。这主要是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体制所决定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以及单位行政管理章程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和单位对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违法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体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管理,因而不存在行政责任这一法律责任形式。在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一般都希望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刑事诉讼成立,则连带的民事诉讼常常使得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时甚至使会计师事务所陷入了破产的境地。

(三)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对象、范围和程度。

会计法律论文篇2

改革开放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建了广泛的发展空间。注册会计师自80年代初恢复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它毕竟只走过近20年的历程,较之国际会计师行业150多年的发展历史,还显得较为年轻。因此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作细致的总结研究,掌握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历史背景,并从理论上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恢复初期,审计理论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同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具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当时在执业实践中还没有出现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诉讼案例。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注册会计师因验资业务纠纷而被推上民事法庭的事件越来越多,并逐渐蔓延到审计、工商年检、评估、盈利预测等所有注册会计师参与的业务之中,形成—股注册会计师行业始料不及的诉讼浪潮。

上海复旦大学的李若山博士在论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时阐明:“根据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较有影响的典型案例,我们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划分为酝酿、萌芽、纵深发展三个阶段”,笔者支持这一论断。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酝酿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从1981年在上海成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它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以恢复建立。这一时期大约持续到1991年共计10年时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谓生活在“世外桃园”之中,客户几乎没有就审计业务同审计职业界发生法律纠纷,而主管该行业的财政部门也从未因注册会计师工作过失对他们进行任何处罚,这一段时间可以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酝酿阶段。

在法律责任发展的酝酿阶段,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就职业外部来讲,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新生事物,处于发展初期,人数也相当有限,也没有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太大的影响。同时,国家出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更多地从政策方面保护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利益,在体制上把注册会计师看作国家干部,把事务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没有从法律上考虑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就审计客户来讲,当时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审计对象大部分是三资企业,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投资各方一般都直接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不像股份公司那样,存在明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与使用基本上是同一层次的。当时的一些股份企业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国家经济当时处于一种求大于供的状态,企业经营风险很小,很少发生因企业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很少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审计报告。所有这些外部条件决定了当时的审计不存在风险,也就谈不上有什么法律责任了。就职业内部来看,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缺位,职业技能的参差不齐及职业机构的不完善,使得审计质量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当时的审计程序大量依赖经验判断,外界很难评判审计工作质量的优劣,加之国家保护、社会也没有惩处审计职业界质量低劣的服务要求,因而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阶段也就根本谈不上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当时审计风险没有得到应有的暴露,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没有感到外部压力,因此,从表面上看,在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较为顺利,没有任何法律诉讼。但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上,随着环境的改变,社会正在酝酿着产生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萌芽阶段

这一阶段的时间为1992年至1995年。当时宽松的经济环境与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强烈要求,使得中国几乎是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创办了无数个各种各样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创办带来的验资与审计业务,为处于成长状态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企业法人及社会个人的风险意识也逐渐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及质量有了较高的要求。1992年至1993年,深圳原野公司事件和北京长城公司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关注,并揭开了中国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识的序幕。同时,从1992年至1995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对影响全社会的三大审计案件、即深圳原野公司、北京长城公司和海南中水集团公司中的有关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有些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欺诈而受到了刑事处罚。这一系列审计案件的处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萌芽阶段的形成。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纵深发展阶段

上述三大审计案件是公众及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敲响了警钟,推动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向更深层次发展。1996年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以及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56号法函规定,揭开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纵深发展的序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确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为上的执业标准,使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有了衡量尺度,提供了识别注册会计师有无过失行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56号法函更是成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第一个专门司法解释,也使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有了更深刻的关注。这些法规的出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走向了纵深发展阶段,并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分析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社会经济机制的转变,这种转变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一)会计目标的多元化,提高了审计风险

当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时,一方面,会计目标由过去单一的经管责任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管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此时,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两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以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加,必然导致审计风险。而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根本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审计法律责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及影响范围是相当有限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因此,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法律问题。

(三)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强化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已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利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原先制定的“游戏规则”——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必将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

(四)注册会计口下相关法律条文的矛盾性,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为了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如专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线条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强调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带来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责任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准则)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以及因其未能尽职尽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行政甚至道德压力方面的后果。注册会计师应勇于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准确界定同审计责任的关系。

(一)要分清过失与欺诈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的执业谨慎。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亦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注册会计师对过失欺诈均应承担责任,但所承担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和程度,以及受到处罚的轻重应有所区别。同时指控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使自己遭受损失时,必须能证明自己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直接关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由会计、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司法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对过失的有无和大小,过失或欺诈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以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二)要分析过失的层次

在实践中不但要重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而且要重视引入“与有过失”和“比较过失”,借以量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所谓“与有过失”亦称共同过失,是指原告的损失也源于自身的过失。所谓“比较过失”是指根据各过失者犯有过失的程度,而分配其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额。

(三)要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能是经济鉴证。即鉴证客户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合法公允和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并非国家公务员,既无行政监督权,更无司法监督权,其手段有限,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至多也就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鉴证性监督。在理论上过分强调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显然加重了其所能承受和应承受的责任,那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上也难以行通,注册会计师不能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更不能允许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条件下,对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措施。

四、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策略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蒙受了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追究过错的责任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就是在西方国家中,法律诉讼也是困扰会计师职业界的一大难题,会计师行业每年不得不为此而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和购买高昂的执业保险。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案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都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法律诉讼,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非常关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防范诉讼风险的方法和技巧。

(一)改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方式

为了避免并防止对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不合理的无限化。有必要完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方式的规范。建立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区别使用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审阅报告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报告方式。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约定,履行了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最强的报告。例如对社会公信力要求很高的上市公司、国家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审计,必须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是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帐表进行了核对,验证帐表一致的报告,这对小型企业是合适的。审阅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审阅了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后出具的报告。例如企业若干年的盈利预测,审计人员不能也无法对其未来发展或效率、效益做出保证性承诺。

(二)遵循执业准则的规范,不能从事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最重要的规范。独立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注册会计师们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关系,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独立性,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客观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委托单位或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公正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同时,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活动,便意味着他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完成受委托的业务,如果对某项业务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话,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该项业务的委托。

(三)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会计法律论文篇3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

1.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2.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事责任必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的《民法》和其他法规中,对于社会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几近空白。

3.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这就是所谓“深口袋”理论。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者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二)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1.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

2.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

3.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4.监管不得力。2000年年报中,175家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惩处。监督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造假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

(三)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

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审计人员行为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距。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是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报和漏报,以致影响了他们的决策,就会想到把注册会计师送上被告席。这种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不断地遭遇审计诉讼。

(四)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1.事务所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难以保持独立性。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审计实践证明:不经过对信用体系的培养和酝酿,直接逾越合伙制而采取有限公司制是不可行的。

2.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关系复杂。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了取得对自身有利的审计结果,通过关系人,事先已与受托的事务所有了某种默契。另一方面,事务所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争取客户,往往不惜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

3.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不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利润,总是想方设法“压缩”成本。如:不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和后续教育;不当分工或授权;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不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内部控制薄弱;甚至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将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单位紧密相联等等。

(五)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1.职业道德低下。如果审计人员思想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态度马虎,随便签字盖章就会增加审计风险,这也是引起法律责任的主要因素。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也加快了这一进程。如:新准则,新法规不断颁布,加之拓展业务的要求,即使已取得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也应不断加强后续学习和培训。但许多注册会计师对此不甚重视,也不去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发展日益复杂的需要。

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不谨慎的执业态度必然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如对银广夏进行年报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对关键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亲自取证,也是其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4.审计欺诈的存在。有为数不少的注册会计师或其配偶、子女是专职或兼职股民,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不可避免会受到公众怀疑。由于利益上的牵连,与被审计单位协同舞弊的行为也就很容易发生。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对应措施

要避免和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政府、法律界、注册会计师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重建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审计体系。

(一)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加强民事制裁。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在法律中明确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责任不应归于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程度应有一定比例上限。同时将《独立审计准则》在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确定下来,并增加其他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条文。由于民事责任日益重要,必须尽快出台有关审计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并且要在更大程度上严肃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制裁,形成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和刑事制裁为辅的法律责任体系。

2.加强行业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自身执业责任的宣传。一方面,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另一方面,增进社会公众对本行业的了解。

3.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很强、复杂性极大的工作,可以考虑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面,成立一个法律界、企业界和注册会计师业内人士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进行责任鉴定。

4.改变审计委托方式,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通过审计委员会沟通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的分歧和冲突,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有助于社会审计的顺利实施。

5.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鉴于我国目前市场机制的信用平台尚未建立,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并支持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

6.扩大和改进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应加快相关会计准则的出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并加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应承担的会计责任。

7.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财政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发现违规作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的对策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足社会的根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定期考核、评估以督促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自身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事务所也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

2.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目前发现的多数审计案例中,都存在着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独立的情形。因此,不论是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均应恪守《独立审计准则》,坚决摆脱各种关系困扰,重塑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形象。

3.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落实三级复核制度;严格注册会计师签名制度;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等等。

4.采取风险基础审计方法。在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内部控制较差和管理人员串通舞弊经常存在的情况下,继续采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可能会导致审计失败的发生。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根据对风险的评估分配审计资源,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领域和范围,以保证审计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法律论文篇4

一、过错责任原则

从19世纪以来.过错成为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有关其合理性的理论解说非常多。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长期以来,对于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例外。

这种观点认为.尽管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但它毕竟是公允性审计.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给予“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合理保证”意味着允许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适度偏离审计的产生.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股东或者潜在的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审计的局限性.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漏报。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基于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根据委托理论,在委托关系中由委托人支付、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的合理的审计费,是降低委托风险的最经济的控制机制委托人需要平衡其支付的审计成本与取得的审计收益(主要是会计师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错弊而为委托人挽回的损失等)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高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成本。反而提升成本.则使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定的审计失败。只要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审计活动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即使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或者公司法关于法定审计的规定,均确认了会计师因“过错”而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1)法国《公司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会计师应向公司和第三人对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承担责任”

(2)《德国商法典》第323条第1款规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其助手以及会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其职责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只有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联属企业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3)日本《监察特例法》规定,监察法人为多数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证明会计、监察法人有怠行职务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会计师和监察法人可以无过失为由行使抗辩权原告请求赔偿时必须证明会计师、监察法人有懈怠职务的行为有损失及确定的损失数额以及损失与懈怠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4)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此部分的内容主要依从判例.原告若想在针对会计师的诉讼中胜诉.必须能证明三个事实:第一,会计师缺乏合理的关注义务:第二,原告确实依赖有关会计师的技术做出相应的行为:第三,有关会计师并无合理原因解释其在提供服务时为何会做出使原告遭受损失的行为.或者为何不做出某一行为而避免原告受到损失。

此外.在会计职业最发达的普通法系国家.会计师不当执业引起的法律责任一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如此.在涉及到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领域的案件中.法官始终拒绝接受将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作为一种担保责任.或者绝对责任的观点。早在1938年,英国廷戴尔法官就曾经指出:“每一个以学有所长的专业人士身份进行活动的人.都有义务在其专业活动中运用合理水平的注意和专业技能。但是.一个律师不能担保打赢所有的官司,一个外科医生也不能保证手到病除。”一百多年后.在1975年Greave案中.丹宁勋爵再次重申了这项普通法的基本规则他指出:“有关专业人士责任的法律并没有隐含一个保证条款.要求专业人士取得最理想的结果。它至多只是要求专业人士运用合理的注意和技能”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产品质量缺陷严重,给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这种条件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过错责任原则是从对个人主观方面有所要求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的话,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强弱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期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的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

一贯以来.在社会公众眼中.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是财务事项领域的专业权威。由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于是令公众产生了“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或精确性的感觉.而非仅仅是对一种可能性的描述。

由于世界各国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都规定了标准化的格式.要求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标准.文字高度简练概括.这也客观上为上述公众的理解提供了支持。原因是.报表使用人从标准化的审计报告中无从知晓财务会计系统在反映客观经济活动方面的局限性.更不可能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只是在一定的重要性水平上对公司总体财务状况的把握公众对会计师的审计活动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的预期远远超过会计职业所能够给予的保证这样一种期望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当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一旦客户暴露出财务状况紧急恶化

的情形或被揭露出存在重大舞弊时.人们往往希望会计师承担审计法律责任。会计师被置于一种保证人的位置.从而承担着一种“保证责任”。

由于上述原因.主张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认为.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非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是通常意义上的“保证”责任。即只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即只要存在虚假报告,不管会计师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最先在审计领域提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欧洲国家。

1978年.欧盟委员会在起草统一欧盟国家公司法第5号公司法指令时.在草案中规定.会计师在公司法定审计下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这在会计职业界以及法律界都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欧盟委员会制定公司法指令的目的在于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多样化的公司法实务.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自然包括其中。但是,在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欧盟成员国之间并不存在分歧,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各国都实行过错责任。因此.本旨在统一成员国公司法实务的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俨然是在会计师法定审计下民事责任问题上进行了最激进的改革。与此同时.美国的一些侵权法改革派学者也表达了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此主张将会计师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视为有瑕疵的商品的一种特殊形式.故认为适用产品责任法下的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各自的意义

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其在行为指导、道德评判等方面的独有功能已被公认。它对于会计师执业活动的规范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相反.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区分其行为是“应受谴责的”还是“可以原谅的”.它适用于会计师执业活动的结果并不必然激励会计师提高执业活动的质量.反而会使会计师减少向社会提供审计服务的几率。

关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对人类理的不同激励作用,法经济学理论家菲谢尔(Fisehel1教授曾精辟地指出:“侵权责任规则的预防效果可以用行为达到标准时招致责任的概率与行为低于标准时招致责任的概率之问的差来表示。因此,如果行为达到标准后也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概率越高.侵权责任的预防效果就越低。如果股价己出现急跌会计师们就会被.不管他是否审慎地履行了其职责.谁还会努力提高审计服务的质量?”

(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特点

会计师进行审计是对客户编制的财务资料的可靠性发表意见,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是两套专业判断的结果。首先是判断客户的会计信息系统是否按照法定的或公认的会计准则对经济交易进行了恰当、正确的记录与反映:其次是对这些财务信息与法定标准间的相符程度进行验证。而不论是会计的反映功能,还是审计的验证过程,都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正如德国著名公司法、会计法学者艾伯克(Ebke)教授所指出:“会计、审计是一种技艺。而不是严谨的科学。有很多假设。尽管可以选择最能真实而公允反映的程序.但是会计确认和计量从来是一个权衡的过程,人们需要在重要性、相关性、可靠性以及可理解性之间权衡,有时必须放弃一些质量要件。此外.会计的许多方面是建立在主观感受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的。并非都是可以客观验证的事实。总而言之,会计是对人类行为的量化.但人们的经济活动并不是便于准确测量的。”

会计师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也受制于同样的局限不仅如此.审计建立在客户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赖于客户的会计程序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作。抽样方法的应用必然带来的误差.意味着会计师提高职业谨慎并不必然消除审计失败的风险审计方式的局限性预示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也就不可能一定更可靠。考虑到这些因素.强化会计师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能够发挥威慑作用.预防会计师的过失行为.是很值得怀疑的。

(三)专家责任的特点与过错推定原则

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宜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由于独立审计是一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事实上,独立审计制度从产生至今.世界各国从未适用过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未适用过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均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会计师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恪尽职守和合理调查才能免除承担责任.受害人不需要承担证明会计师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四、归责原则在我国审计法律责任实践中的应用

我国法律虽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出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我国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亦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该法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中规定了会计师的回避义务、保密义务、拒绝委托人非法指示的义务、按照审计准则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义务以及独立性等义务这些有关义务的规定.都针对会计师在执业中的行为.而非针对会计师职业活动的结果就一般意义而言.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知晓法律对执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若从事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然构成了“过错”。

会计法律论文篇5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

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会计法律论文篇6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收益与风险并存,责任与地位并重,可以说注册会计师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其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被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被审单位、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而且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社会公众对审计期望过高等因素。

1.1被审单位的原因

在被审计单位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审单位存在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如被审单位误用会计政策、伪造会易系从事会计学理论研究与教学工作。计凭证、故意不遵守企业会计制度等,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误解以及因相信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做出错误决策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因此会受到会计报表使用人的控告。二是经营失败,被审单位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无力偿还借款、甚至破产、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这时投资人或债权人为了减少损失往往绕过第一责任人—被审单位而投诉注册会计师希望获得经济补偿。

1.2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1)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未能在约定的期间提交纳税申报表或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等。

(2)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或根本就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现的审计过失。如在审计中未按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过分信赖管理当局、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伪不加判断等,这种不谨填的执业态度必使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

(3)欺诈。是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如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与被审单位勾结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1.3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值过高

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抽样审计,加之受到审计技术与成本的限制,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可能查出被审单位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只能达到合理确信的程度。而社会公众将审计意见视为对会计报表的担保和保证,他们一旦发现决策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误或舞弊,就会想到将注册会计师推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其有关的损失。由于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值过高,导致注册会计师不断遭受法律诉讼。

2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

2.1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判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是其在审计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因此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要坚持执业的谨慎性,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及专业标准的要求。进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人士并不需要有大量的资本投人,但必须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注册会计师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除必须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不但要熟悉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企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和实务,还应具备较高水平的执业判断。只有具备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通过自身不断学习、参加培训、积累经验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2深入了解被审单位的业务,审懊选择被审单位

在银广夏事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发现其出口销最的虚假性,原因之一就是对被审单位业务不够了解,仅信凭客户提供的资料。注册会计师为了避免审计风险,首先就要深人了解被审单位的业务。另外还必须填重选择被审单位,一是要与正直的被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在接受委托前要评价其管理当局的诚信情况,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二是对陷人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单位要尤为注意。历史上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都集中在宜告破产的被审单位。

2.3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f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关键,如果管理不严很可能因为某一个人或部门出错而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利益约束机制,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行为与其利益及前途挂钩,建立相应的检查、考核、奖罚制度。二是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阶段,深人了解客户,并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控制签约风险。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要按准则要求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报告阶段,对编制和取得的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和分析,认真贯彻三级复核制度,出具审计报告。三是加强档案管理,业务档案是注册会计师发生法律诉讼时的重要证据,可以使一切口舌之辩减少到最低限制。

2.4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行业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加人WTO以后,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内外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更高的职业质量和社会信誉。通过提取风险基金和投保的方式可以提高事务所的赔偿能力,合理转嫁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从而取信于客户并提高社会信誉。

2.5加强行业宣传

会计法律论文篇7

二、加强对独立审计准则的研究。并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审计准则是规范民闻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实际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按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审计职业界应紧跟形势,不断修改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以保证审计准则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使其成为法院裁判的根本依据,从而掌握诉讼中的主动权。

会计法律论文篇8

19世纪中叶,西方近代地质学传入中国,少数外国地质学者开启了我国地质调查工作,中国却没有设立自己的地质机构。1912年1月,孙中山在南京组建临时政府,当时在实业部矿务司下设立了地质科,成为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地质工作机构。1913年2月,实业部矿务司地质科改为工商部矿务司地质科,同年6月,地质科改为地质调查所和地质研究所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职责是既培养地质人才、研究人员和学生,又从事地质调查工作。

1922年1月27日,中国地质工作者成立中国地质学会,1923年我国第一个地方办的地质调查所――河南省地质调查所成立。以后,中央的地质调查所和地质研究所又曾隶属实业部、经济部。1928年地质研究所归入中央研究院。抗日战争期间,1940年前后,经济部设西南矿产勘测处和矿冶研究所。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江西、四川、西康等也先后设立了省级地质调查所。

以上是解放前,我国地质工作的概况和机构设置情况免费论文下载论文的格式。这时中国的矿产勘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总体上仍较薄弱。由于旧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下,地质工作和矿产勘查工作发展缓慢,到新中国成立前37年,累计钻探进尺仅17万米,探明储量的矿产只有18种。另外,解放前地质工作者也发现了一些矿产基地,特别是延安的延长石油的勘查与开发,边区政府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矿产勘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旧中国政治、经济、社会落后,矿产勘查工作受到了约束。

相比而言,国外的地质矿产勘查与开发工作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各项事业成效显著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而且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成熟。由于地质矿产勘查与开发行业是发现和利用位于地表或地下的石油天然气等递耗性矿产资源的行业,该行业具有高风险、长跨度、资金密集、会计业务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其上游活动,即勘探、开发、开采直到矿区废弃的活动。而其中的会计业务作为行业的基础除要考虑会计的专业性外,还应考虑地质矿产的高风险、资源稀缺性、收益波动性、开发专业性和行业高危性等特点。因此该行业的会计业务便显得尤为重要。鉴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业的上述特点,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石油天然气等采掘行业会计准则或相关指南。

美国是国际上最早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中会计问题进行研究的国家,其研究的成果也较为成熟、系统和深入,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也最早、较完善,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质勘探行为中会计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准则的产生,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作用。

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开始了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会计问题进行研究,但当时的研究范围还仅限于流体矿产资源开发会计――石油天然气会计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成果法 (Successfuleffortsmethod,简称SE)和完全成本法 (FullCostmethod,简称FC)的运用方式和使用范围的选择。60年代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了第11号《会计研究报告》(ARSNO.11),建议基本上支持成果法。70年代初,AICPA下属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了题为“石油工业会计报告实务”的专题报告,也基本支持成果法。直到以FASB于1975年的第9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sofFinaneialAeeountingstandards,简称SFAS)《所得税会计―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公司(对APB第11号和第23号意见书的修正)》为标志。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世纪70至90年代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先后了六份与石油天然气会计有关的《财务会计公告》,其中最重要的两份准则,一是1977年12月的 SFASNo.19“石油天然气生产公司的财务会计与报告”,二是1982年的SFASNO.69“有关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的揭示”。

澳大利亚没有单独的地质勘探会计准则,但存在着管制采掘行业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联合准则。1989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ustralianAeeountingstandardsBoard)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7号――采掘行业会计》,都称为《采掘行业会计》,且在技术上十分一致,不过,前者应用于公司企业,而后者应用于非公司报告主体。其主要涉及勘探开发成本的确认、计量、废弃成本的处置、摊销和收入确认等免费论文下载论文的格式。2004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为了使其准则与IFRS6趋同,在认SBIFRS6的同时也了与IFRS6对等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取代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但保留了澳大利亚采掘行业会计原有的一些特色。

加拿大没有一个独立的地质勘探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但是,1988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了一份可以看作是地质勘探行业会计指南的研究报告――《小型矿业公司(JimiorMiningcompanies)的财务会计与报告》,论述了小型矿业公司的财务会计与报告问题,主要涉及了矿产的资源勘探,而较少涉及开发。研究报告探讨了勘探和开发成本的资本化问题、矿产权益部分销售的利得和损失的确认问题、矿产权益的取得、矿产权益的放弃和销售、披露以及管理费用和股份发行成本等。1990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了名为“石油天然气行业完全成本会计”,主要涉及完全成本法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开采活动中的应用以及“油气资产”折旧、减值和转让利得、损失的确认等问题。

英国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实务尽管受美国的影响较大,但亦有自己的特色。2001年6月7日由OLAC了一个实务建议公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废弃活动会计》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该公告取代了1956年至1995年间的四个相关建议实务公告,目的是在英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框架下增进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与生产活动的公司财务报告的一致性。公告认为,全部成本法和成果法都是可接受的方法,并规定了两种方法下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和上限减值测试的要求,还对风险分担协议、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清理与废弃和其他权益变动等方面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作了规定。

从以上发达国家地质勘探行业中会计制度的制定,可以为我国相关行业会计制度提供借鉴,制定一份统一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会计准则是有必要的。该准则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下的成果法对勘探成本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以估计的矿产资源资产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生产前成本的费用化或资本化;与矿物相关的成本的资本化与折旧;管理成本在不同经营阶段的归属;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成本的折旧应使用产量单位法计提;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成本的减值测试;矿物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动态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等因素,充分考虑地质矿产行业的专业因素和行业经济因素,为行业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程江涛,司竹君.国土资源大调查中的地质调查项目的预算编制与会计核算.山东地质,2003(1).

[2]王忠海.采掘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学位论文.2007.

[3]董杰.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及其非物质成分分析.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4).

会计法律论文篇9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会计法律论文篇10

舞弊主要包括:

1.伪造、编造、记录或凭证;2.侵占资产;3.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这些精心设计的舞弊手段,注册会计师稍加不慎,就会跌入被审计单位精心设计的舞弊陷阱。例如“银广夏”事件,该公司上市之初,以生产软磁盘为主业,后通过并购等一系列资本运作,由单一产业公司发展为拥有27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跨行业实业公司,从牙膏、水泥、海洋物产、白酒、牛黄、活性炭、文化产业、房地产到葡萄酒和麻黄草,但盈利水平始终貌不惊人。银广夏公司“咸鱼翻身”的奇迹,是该公司1999年从国外进口一套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当年该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58亿元,特别是2000年该公司实现净利润4.18亿元,全年涨幅高居沪深两市第二。据悉天津广夏是银广夏主要利润来源,该公司利用高科技概念、西部概念、治沙概念,中央到地方领导人多次视察概念蒙蔽广大投资者,该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这个彻头彻尾的骗局,不仅蒙蔽了广大投资者,也蒙蔽了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

(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主要有违约、过失和欺骗等,其中过失和欺骗是最主要的。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它包括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普通过失和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重大过失。让我们看看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下文简称中天勤)审计“银广夏”的全过程:

1.《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多层次的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在“银广夏”公司审计中,中天勤为了赶时间,抢任务,敷衍了事,只进行了两级复核;

(2)中天勤普遍按照会计报表科目分配审计任务,一些重要的会计科目如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甚至一些重要的分公司、子公司审计也分配给无足够审计经验的助理人员或新入门的大学生,负责具体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现场项目负责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指导和疏于复核工作底稿,也就难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规定:编制审计计划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广夏”公司自1994年上市以来,一直都是中天勤为它提供审计服务。可能出于对老客户的信任,当该公司1999年变更主营业务后,盈利和收入都增长得离谱,中天勤却未引起关注。

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充分必要条件。对银广夏进行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未能对关键证据亲自取证,这些重要的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均是由被审计单位提供并给予过分依赖,未能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这些证据的真假作进一步确认。

(三)信息使用者的审计期望差距信息使用者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可以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保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可以预防和发现公司中的错弊行为。在现实中,信息使用者只要发现自己因受不准确的会计信息误导而利益受损时,他们就往往要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但是,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复杂使经济事项不可避免地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做到保证经审计的会计信息是准确无误的;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总要面对众多的客户,时间和成本上的约束是他们不可能奢求对每一个被审计事项都做到事无巨细。由此,注册会计师难以在结果上向信息需求者提供会计信息准确无误的保证,而只能期望做到过程上公正性和谨慎性的保证。由此出发,审计业界认为,审计承担的只能是“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了职业准则,却未能揭示出的错弊,他们不承担责任。由此,审计委托者、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等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公众期望)与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自律组织等对审计质量的期望(业界期望)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差异,这便是“审计期望差距”。按照审计期望差距形成的原因,可以进一步将其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实际执业与专业标准之间存在的差距,一部分是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标准与专业标准之间存在差距。前一部分主要是由于受成本制约,注册会计师可能省略了一部分审计程序,或者是注册会计师主观不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或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审计,违背专业标准等原因所造成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后一部分是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标准过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却不符合公众的期望而被迫承担的责任。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从审计期望差距产生的根源入手,来研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上述对“银广厦”案例进行的分析,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这两部分的差距造成的。在对“银广夏”进行年报审计的中天勤没有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未能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因为,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为了增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人员应该对一些关键证据亲自取证,并且要尽可能多的获得一部分外部证据。而在此案例中,审计人员仅一味相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殊不知这些重要的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帐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均是由被审计单位伪造的。所以说,中天勤要承担审计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它自身的原因所造成。

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的措施

(一)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措施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责任,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防止欺诈行为。而要尽可能不发生过失防止欺诈,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增强执业独立性我们知道,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命。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能够始终如一地遵循独立原则;但也有少数注册会计师忽视独立性,甚至接受可能是错误的陈述,并帮助被审计单位掩饰舞弊。2.保持职业谨慎在所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中,最主要是由于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引起。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不执行适当地审计程序,对有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未执应有地职业谨慎,或为节省时间而缩小审计范围和简化审计程序,都会导致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不被发现。3.强化执业监督许多审计中的差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它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对于业务复杂且重大的委托单位来说,其审计是有多个注册会计师及许多助理人员共同配合来完成的。如果他们的分工存在重叠或间隙,又缺乏严密的执业监督,发生过失是不可避免的。

(二)消除“审计期望差距”,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由于“审计期望差距”是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法律诉讼、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审计期望差距”中,有一部分是注册会计师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实际执业与专业标准之间的差距,这部分差距要靠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努力来消除;“审计期望差距”中还有一部分是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要求过高造成的,他们基于自身利益,或者是对审计工作的不甚了解,从而对社会审计工作的要求达到了一种近乎完美的地步,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这一部分的“差异”只能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审计专业知识的普及宣传,使他们能够对审计职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来实现。这需要国家、审计界、广大媒体的大力协助。

(三)注册会计师本身应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专业技能,强化风险意识,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要时刻想到,工作稍有疏忽或不公就很有可能在将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就要必须十分严格地按照审计准则来执行审计业务,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谨慎、认真而又警惕的处理审计过程中的每一步骤及具体业务,以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如果中天勤的注册会计师在对银广夏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工作,相信他们也不会落到今天的局面。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实行制度基础审计,这种审计方法由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步骤组成。即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测试,在控制测试完成后,才能根据控制测试结果确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而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对控制测试的重视不够,常常流于形式,并未认真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详细的调查、审计,这便给以后的实质性测试埋下了隐患——他们很难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集体舞弊行为。“银广夏”案件就是一个例子,注册会计师在其审计过程中过分依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就是中天勤审计失败的原因之一。相反,如果审计人员能在审计之初多花点时间到生产、管理现场作控制审计,与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工、质检员、库管员、统计员、业务员等交谈询问,许多管理漏洞,真实的生产经营及销售情况是不难被发现的。另外,如果有必要,还应该对相关的供应商、商、消费者、类似产品的市场竞争者等外部环境进行调查。现在我们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失误就是到生产、管理现场的时间太少,而把大量的时间浪费在对会计数据的整理和复核上,但如果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严重失真,所有这些资料的实质性审计都没有意义,所以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应当充分重视控制测试,运用审计风险模型,对企业环境和经营活动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才会最大可能地减少审计失败,避免审计责任。超级秘书网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自身的完善首先应建立、健全风险保障制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提高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其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转变为合伙制,以切实增强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在“银广夏”案件中,中天勤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之所以敢这样,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个事实,即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有限责任居多,事务所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注册会计师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使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相对较小,即使会计师事物所被摘牌,注册会计师也不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如果我们像西方国家那样实行合伙制,就会将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利益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单个注册会计师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事务所整体利益的“个人趋利行为”。

参考文献:

会计法律论文篇11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会计法律论文篇1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45  生产与作业管理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0146  中国税制

04729  大学语文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会计(专科)  00157  管理会计(一)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会计(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55  中级财务会计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会计(专科)

00146  中国税制

04729  大学语文  会计(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人力资源管理(专科)  00164  劳动经济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66  企业劳动工资管理  00020  高等数学(一)  人力资源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市场营销(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市场营销(专科)  00179  谈判与推销技巧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市场营销(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04729  大学语文  市场营销(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电子商务(专科)  00893  市场信息学  00892  商务交流(二)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889  经济学(二)  电子商务(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898  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  00900  网页设计与制作  00902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电力市场营销(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  消费心理学  06141  电力销售与管理  电力市场营销(专科)  00157  管理会计(一)  00045  企业经济统计学  06138  电力市场法律法规选读  06142  多种经营管理  电力市场营销(专科)  00179  谈判与推销技巧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电力市场营销(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物流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物流管理(专科)  05361  物流数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313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05728  采购谈判与供应商选择  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  05361  物流数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

05734  商业组织与过程

销售管理(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  消费心理学

销售管理(专科)  00185  商品流通概论  00054  管理学原理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销售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律师(基础科段)(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律师(基础科段)(专科)  05679  宪法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677  法理学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  00247  国际法  00245  刑法学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677  法理学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  05679  宪法学

行政管理(专科)  00292  市政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277  行政管理学  00040  法学概论  行政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07  现代管理学

04729  大学语文  行政管理(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学前教育(专科)  00384  学前心理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387  幼儿园组织与管理  00012  英语(一)  学前教育(专科)  00394  幼儿园课程  00385  学前卫生学  00392  学前儿童体育  00383  学前教育学  学前教育(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13  现代教育技术  00396  学前儿童美术教育  04729  大学语文  学前教育(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97  学前儿童音乐教育

小学教育(专科)  00405  教育原理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415  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00012  英语(一)  小学教育(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06  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00417  高等数学基础  00416  汉语基础  小学教育(专科)

00413  现代教育技术

00418  数论初步  小学教育(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小学教育(专科)

06764  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学策略  秘书(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0510  秘书实务  00034  社会学概论  秘书(专科)  00854  现代汉语基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40  法学概论  秘书(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秘书(专科)

04729  大学语文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  00024  普通逻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31  心理学  00012  英语(一)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  00429  教育学(一)  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0506  写作(一)  00532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  00535  现代汉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  00633  新闻学概论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英语(基础科段)(专科)  00595  英语阅读(一)  00794  综合英语(一)  00522  英语国家概况  00795  综合英语(二)  英语(基础科段)(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英语教育(专科)  00429  教育学(一)  00794  综合英语(一)  00031  心理学  00795  综合英语(二)  英语教育(专科)  00595  英语阅读(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522  英语国家概况  04729  大学语文  英语教育(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6764  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学策略  广告(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635  广告法规与管理  00636  广告心理学  广告(专科)  00633  新闻学概论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04729  大学语文  广告(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室内设计(专科)  00708  装饰材料与构造  00688  设计概论

00692  计算机辅助图形设计  室内设计(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视觉传达设计(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688  设计概论

00692  计算机辅助图形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数字媒体艺术(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7206  摄影摄像技术应用  00012  英语(一)  数字媒体艺术(专科)  07887  平面设计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数字媒体艺术(专科)

07891  数字媒体视频编辑

05422  版面设计  数字媒体艺术(专科)

08720  艺术欣赏

冶金工程(专科)  02049  物理化学(一)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669  炼钢原理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冶金工程(专科)  02183  机械制图(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671  炼铁学  冶金工程(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9538  炼钢学

机电一体化工程(专科)  02183  机械制图(一)  02234  电子技术基础(一)  02185  机械设计基础  00012  英语(一)  机电一体化工程(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机电一体化工程(专科)

02205  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  机电一体化工程(专科)

04729  大学语文  计算机及应用(专科)  0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02198  线性代数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00012  英语(一)  计算机及应用(专科)  02318  计算机组成原理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计算机及应用(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30  电子技术基础(三)

02323  操作系统概论  计算机及应用(专科)

04729  大学语文  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专科)  00429  教育学(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31  心理学  00012  英语(一)  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专科)  00431  教学设计  05197  教育电视节目编制(小教)  05199  程序设计语言(小教)  04729  大学语文  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200  电脑平面设计动画制作(小教)  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专科)

06764  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学策略  网络工程(专科)  00911  互联网数据库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00012  英语(一)  网络工程(专科)  0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04730  电子技术基础(三)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网络工程(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7129  java语言程序设计

02205  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  网络工程(专科)

04729  大学语文  网络工程(专科)

07186  软件技术基础  交通运输(专科)  02570  运行组织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2569  运输设备  00020  高等数学(一)  交通运输(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1  铁路运输综合业务  02571  铁路站场  交通运输(专科)

05204  铁路财务管理

04729  大学语文  机车车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6353  机车车辆热工基础  06354  铁道机械设计基础  机车车辆(专科)  06357  机车构造原理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6358  机车车辆制造及修理工艺

机车车辆(专科)  06361  车辆工程  06359  机车运用及安全工程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0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02384  计算机原理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12  英语(一)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04729  大学语文  城镇经济与管理(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277  行政管理学  05210  工业企业管理学(农业)  城镇经济与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803  财务管理  10433  城镇组织行为学  城镇经济与管理(专科)

02554  农业政策与法规  10434  农村经济统计  10435  创业管理学  城镇经济与管理(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中小企业管理方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218  统计原理与乡镇企业统计  05216  税收与信贷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中小企业管理方向)  05215  乡镇企业经济活动分析  05214  会计原理与乡镇企业会计  05219  管理原理与乡镇企业管理  06571  管理数学(一)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中小企业管理方向)  05221  公共关系学(乡镇)

英语(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0595  英语阅读(一)  00794  综合英语(一)

00795  综合英语(二)  英语(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英语(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5248  英语写作基础(电大)

会计(专科)(电大方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会计(专科)(电大方向)  05264  管理会计(一)(电大)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263  中国税制(电大)  04729  大学语文  会计(专科)(电大方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262  成本会计(电大)  会计(专科)(电大方向)

05260  企业管理概论(电大)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电大方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电大方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263  中国税制(电大)  04729  大学语文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电大方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266  国际企业管理(电大)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电大方向)

05260  企业管理概论(电大)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5241  宪法学(电大)  05240  法理学(一)(电大)

05243  刑法学(电大)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5244  国际法(电大)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0024  普通逻辑  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5274  写作(一)(电大)  00532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0535  现代汉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公安管理(基础科段)(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245  刑法学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00360  *预审学  公安管理(基础科段)(专科)  05679  宪法学  00355  *公安秘书学  00357  *治安管理学

公安管理(基础科段)(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会计法律论文篇13

专业代码与名称 星期六(2016年04月16日) 星期日(2016年04月17日)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09:00-11:30 14:30-17:00 09:00-11:30 14:30-17:00 020105 金融 [专科] 00073 银行信贷管理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75 证券投资与管理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066 货币银行学 00060 财政学   00072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00074 中央银行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107 保险 [专科] 00079 保险学原理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66 货币银行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080 财产保险学 00081 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20109 国际贸易 [专科] 00088 基础英语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91 国际商法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90 国际贸易实务(一)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76 国际金融 00094 外贸函电 00093 国际技术贸易   00089 国际贸易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20118 餐饮管理 [专科] 00984 酒水知识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978 烹饪工艺学(二)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980 烹饪原料学(二)   00977 餐饮业法规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1 工商企业管理 [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45 生产与作业管理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0146 中国税制   04729 大学语文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3 会计 [专科]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57 管理会计(一)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55 中级财务会计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0146 中国税制 00156 成本会计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5 人力资源管理 [专科]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66 企业劳动工资管理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63 管理心理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67 劳动法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64 劳动经济学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071 社会保障概论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20206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专科] 00168 房地产经济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71 房地产投资分析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76 物业管理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4 建筑工程概论 00169 房地产法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75 房地产开发       04729 大学语文 020207 市场营销 [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79 谈判与推销技巧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80 企业定价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81 广告学(一)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00182 公共关系学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11 饭店管理 [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93 饭店管理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194 旅游法规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201 饭店餐饮管理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20215 电子商务 [专科] 00890 市场营销(三) 00888 电子商务英语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889 经济学(二)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0892 商务交流(二) 00894 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893 市场信息学 00898 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 00900 网页设计与制作 00902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28 物流管理 [专科]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05372 国际物流导论 05361 物流数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362 物流英语     020265 采购与供应管理 [专科]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05728 采购谈判与供应商选择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361 物流数学 05362 物流英语       05734 商业组织与过程     020313 销售管理 [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0179 谈判与推销技巧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185 商品流通概论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892 商务交流(二)       00908 网络营销与策划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103 监所管理 [专科] 00242 民法学 00245 刑法学 00182 公共关系学 04729 大学语文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05677 法理学 05679 宪法学      点击查看全部内容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