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论文实用13篇

增值税改革论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1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现状

增值税转型改革始于2004年7月,东北三省的8个行业首批进入试点领域。其后,2007年在中部26城市进一步扩大试点。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盟市也被纳入试点范畴。财政部2008年7月公布第四批试点的区域,包括地震受灾严重的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的51个县(市、区)。

总理在2008年11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①为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刺激内需,通过投资和减税拉动经济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意义重大。

增值税转型只是增值税改革的一部分,它只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完善的增值税抵扣制度,不仅依靠增值税转型改革,也离不开征收范围的改革。

国际上增值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对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征收营业税。

与国际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相比,我国的增值税范围偏窄,将与货物销售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货物在此环节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

统筹增值税转型与征税范围改革,在税收体制建设方面有其共性。另外,征收范围改革带来的税收收入效应,可以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推行的财力保障。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然引起增值税收入的增加,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使得各级政府的收入结构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受影响,必须重新调整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因此,统筹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必须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配套措施。

二、两个统筹改革设想

(一)统筹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

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是指,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协调同步进行。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之际,对目前营业税征收领域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也应该改征收增值税。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方面,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裂或重组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使增值税收入增加,其增加收入效应可以弥补转型改革引起的减收效应。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与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有着天然的互补性。

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相关数据为计算基础,以2006年度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投资额,来代替全社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机器设备的价值。税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

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忽略教育费附加的因素;又假定,所有征收营业税项目全面改征收增值税。

首先,固定资产增值税允许抵扣对税收收入的总影响。2006年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情况为: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

2749.9亿元、第二产业48479.1亿元,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设备投资额为51229亿元,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708.93亿元。那么,增值税的减少引起的城建税下降金额为435.4465亿元。因为,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基会相应提高,应纳所得税会有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9144.3765亿元,即(8708.93+435.4465),应纳所得税增加约2286亿元。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税收下降总金额约为6858.38亿元。

其次,营业税的征税领域全面改征收增值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006年营业税总额5128.71亿元,按3%的比例换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70957亿元。如果对该营业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应该征收29062.69亿元增值税,超过营业税收入23933.98亿元。同时按5%的城建税计算的多收城建税为1196.7亿元。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因此,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会提高,金额为5128.71-1196.7=3932.01亿元,相应按25%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增加额约为983亿元。

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总税收收入增加983+23933.98+

1196.7=26113.68亿元。

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税收收入减少6858.38亿元,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使税收收入增加26113.68亿元,税收收入净增加19255.3亿元。所以,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对弥补财政收入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二)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会引起税种的变化,它属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范畴。在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其中,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归于中央,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收入中75%归中央财政,另25%则归于地方财政。营业税中,除了中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属于中央外,其余归于地方财政。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调整,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使营业税收入减少。也就是说地方税收收入会降低,中央财政收入会提高。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应有财政收入的稳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分配财力,而税收收入分配则属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范畴。因此,税收体制的改革必然会牵动财政体制改革,缺乏财政体制配套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无法单独执行。所以,必须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总理在2008年“两会”新闻会上表示,在任期内要下决心进行财政体制改革。这说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可能为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提供有利的改革时机。

至于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重新分配,采用何种方式,是学界及政府部门目前正在研究的重大课题。不论财政收益是以中央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给地方政府,还是以改变收入的分享比例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或是以税种的重新分配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是财政收入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保持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也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动态博弈过程。

三、统筹改革的意义

在当前,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财税体制

增值税转型改革形式上表现为,要解决企业固定资产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本质上则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纵向疏通问题。而征收范围改革表现为,要解决行业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其本质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横向贯通问题。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对增值额环环抵扣税金。也就是说,完整的增值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制度。因此,从完善增值税体制角度来讲,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目标完全一致。目前的“增量抵扣”试点转型方案,在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方面,不仅没有起到积极效果,反而使增值税抵扣制度更复杂,因而也就更易混乱。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不仅在收入方面互补,在改善税收体制方面也有共性。

目前财政体制改革是个热门话题,其集中表现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合理分配收入的问题。而作为地方最大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和作为中央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重新分配是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所在,它的解决有助于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

(二)有助于保障转型期财政收入的稳定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说明增值税的税基会降低。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不论选择何种转型模式,都会使增值税收入降低。在“增量抵扣”等逐步转型方式下,转型期往往比较长,增值税收入下降相对缓慢些;而直接转入“消费型”增值税模式,转型过程比较快,相应的短期财政收入会有较明显的降低。所以,转型改革必须以相当的财力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

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除了经济发展自然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外,还有以下几种途径,如: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通过税目调整即将低税率税目纳入高税率税目等。政府开征新税种,首先要寻找合适的征税对象,其次要经过研究具体征税方案、制定法律、执行征收等很多环节。开征新税种带来的收入效应滞后于转型改革的税收减少步伐。提高税率方式,只有在特殊时期才可以采纳,它不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很大,而且也会引起纳税人的抵抗,执行难度很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轻易选择此种方式。

通过现有的征税领域内部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操作过程相对较简单,起效也比较快,甚至可以起到改善税收体制的作用。目前,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混乱,税负不公等矛盾已经比较突出,其改革势在必行。因为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会提高财政收入。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是缓解转型改革引起的财政收入下降的首选策略。

(三)能够加快改革进程,减少改革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全面启动,而征收范围改革还在酝酿中。逐步的一步一步的改革当然有其稳妥过渡的合理性,但是,改革成本也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某种意义上讲,酝酿的时间越延长,改革的成本会越高。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有成本或代价,税收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以缩短改革时间来降低成本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把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可以加速转型改革的进程,进而降低改革成本。

(四)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现象,不仅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导致企业之间的税负待遇不公平问题。通过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可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不该存在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税负公平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增进市场秩序的有序与和谐。

【参考文献】

[1]戴海先,江时益.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7,(08):46-51.

[2]高培勇.耐人寻味的增值税转型改革[J].经济,2007,(07):48.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2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0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在此次转型中,我们通过新老条例的对比可以发现,其中最大的变更莫过于其第十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规定,规定中取消了第一项购进固定资产,这意味着固定资产长达十多年重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就将成为历史,令企业经营者欢欣鼓舞。

此次转型给我们带来了思考,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我们有必要对此次转型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探讨,我们更应该深入地探讨增值税转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二、增值税征收类型

依据增值税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价值转移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考虑不同,由此带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值价值的不同。

(一)生产型增值税,既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

(二)收入型增值税,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三)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新条例中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即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三、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新条例的施行,是什么让企业经营者如此的欢欣鼓舞?让我们对新条例施行前后的会计处理作出比较就可见一斑。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流转环节就增值额征税。即对于每个征收环节,应交纳增值税额=(该环节销售价格—该环节商品(或应税劳务)成本)×增值税税率=该环节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即成本;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

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C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损耗转移价值将不得作为成本抵扣,这样增值额为V+M+折旧,当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结束时,增值额即为V+M+固定资产买价。而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已经交纳了增值税,销售环节再次被征收增值税,企业被重复征税,由此可以推断,固定资产比重越大的企业实际税赋将越高。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高新技术设备所占资本比重较大,折旧成本较高,而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机器设备较少,折旧成本较低,相比之下,先进技术产业得不到国家在税收上的支持,严重阻碍了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考虑上述原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规定中,取消了第一项,即购进固定资产。这一项变革经过了东北三省的试点,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国推行,并明确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革极大地鼓舞了企业经营者,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经营者。原因在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置当期即可实现全额增值税款的补偿,虽然固定资产价值不曾完全转移进入商品成本。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从长期来看,当固定资产折旧完毕时,折旧期企业平均增值额为V+M,但购置当期增值额为V+M—(固定资产买价—当期折旧)(固定资产买价—当期折旧>0)。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在资金上的压力。但是,这种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在理论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本来应分期摊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在计算增值税过程种被一次性地摊入了购置当期,这样必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应纳增值税额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金额上表现为下降,甚至大幅下降或出现倒挂现象,虽然这样的误差会随着固定资产的损耗增加而逐渐抵消,但是免不了让信息使用者费解。

综上所述,我国原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在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上走向了两个极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收入型增值税征收方式比较合理,但是这种方式在会计处理上比较麻烦,我们可以予以探讨。

四、对施行收入型增值税的一点看法

收入型增值税只将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真实地反映了商品的成本及增值情况,并使计税依据在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成为可能。其会计处理我们可以这样,购入固定资产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扣,每一期允许抵扣金额必然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转移金额保持固定比率。因此,购置当期对进项税额可以作为递延税款借项记录,然后在各期根据固定资产当期折旧金额计算并结转记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可依据企业折旧情况计算企业固定资产各期允许抵扣增值税额,实行税控。然而,具体实施较为复杂,尚待探讨,其实施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与努力。

参考文献: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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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降低房地产开发利润、抑制投资、稳定房价,1820年德国最早开征了土地增值税。之后,又有英、日等国相继开征,然而,它的成长发展历程并不向财产税与所得税那样一帆风顺,中间跌宕起伏,至今效果难以发挥。

1987年,我国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做出重大改革,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试点,改过去的指令性计划拨无偿使用为有偿出让、转让制度,这对强化城市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保证城市有规划地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之后出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土地供给计划性不强,成片批租的量过大、价格低;各地盲目设立开发区圈地,大量耕地被占用,开发利用率低;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炒风过盛直接影响了其作用效果。

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城市土地长期实行无偿的指令性划拔和无期限使用的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因素的不断扩大,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房地产开发的进程,原有的无偿使用国家土地的制度逐步向有偿使用的方向转化。

为了增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国开征的第一个对土地增值额或土地收益额征收的税种,深圳市原本是最早实施对土地增值额征税的城市,后来为了鼓励、推动房地产行业发展,对这一税种长期采取了政策性减免的做法。深圳市出于抑制过高房价,特别是高档住宅上涨存在着暴利的可能和缓解普通商品房的市场需求很大,但是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于2005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目的是通过对高利润的项目增加税率,来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发展商多开发普通住房。但恢复征收一年以来,收效甚微。北京地税局继二手房开征土地增值税后,从今年1月1日起,对新房中的普通住宅征收1%的土地增值税。此前,普通住宅列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内。

今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将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具体而言,土地增值税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该《通知》也从具体的操作角度,提出了相对清晰的清算条件。这意味着自后搁置了13年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从“预征”缴纳现状正式进入清算状态。此利空消息一,股市大受刺激,17日房地产板块大幅下挫,并带动大盘跳水。理论分析家的分析再一次刺激了普通老百姓紧绷的神经,于是大家欢呼越雀、奔走相告,大有救命稻草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光明即将来临之势。

理论上我们可以认为:土地的供给是缺乏弹性的,在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下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随着地租的升高而递减,事实上,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这一规律在沉疴日久的房地产市场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而城市房地产赖以存在的土地也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水涨船高的的势头。众所周知,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增值为税基,土地的增值往往在漫长的持有过程中发生,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土地使用者、持有者或经营者。在征收过程中,各国和地区均发现投机者会运用各种手段分散和转移土地增值。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并不对土地保有过程征税,而是对土地开发阶段的增值征税,也就是说对利润直接征税,这一过程基本是2~3年。而从理论上讲,正常房价涨幅下,土地增值可能微乎其微。而房价的涨跌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与住宅开发成本没有必然联系。在目前总体需求大于供给的条件下,任何税收都会存在负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但也不能避免房地产商一定不转嫁给消费者。目前土地增值税的一级税率为30%,如果开发商的利润大幅度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可能也会受到较大影响,投资少供给就少,可能会进一步抬高房价。恰恰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了土地价格与开发、配套设施等成本,反而给开发商提供了抬高成本的足够动力。北京中原地产副总经理颜光茂以北京为例预测,由于目前北京地价水平已处于高位,而地价推高房价的趋势已经很明显,如果更严格地征收土地增值税,高达30%的税负必将向消费链条的末端消费者身上转嫁,推高房价不可避免。

宏观角度来看,土地增值税作为地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有力补偿。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建立公共财政有利,以税收方式获得的财政收入将纳入预算内,而不会像以往一样土地收入在预算外或者制度外流转,导致中央政府完全无法掌控。此举也可能使房产商的囤地之风有所收敛,甚至有学者认为会终结囤地暴利,但我们不能避免地方政府在征税时继续通过或明或暗的优惠政策对有关系的房地产商网开一面,导致征收成本将上升。

乐观的观点认为:新《通知》要求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在这种规则下,开发商的税收筹划将无用武之地。而此前国内各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部分基本上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2%的比例进行预征,部分地区尚未开始预征,这与通知所强调的30%-60%的累进税率,不可同日而语。在土地大幅度升值、利润高企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无疑会给大量开发商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是房地产商的成本将急剧上升,越是以低价获取大量土地的房地产商其囤积与开发成本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不敢贸然提高房屋售价,因为提价势必造成增值额的上升,它到一定程度会触发更高一级税率的适用。

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幕并不会出现人们预期的那样出现鱼和熊掌兼得的局面,按照以往的房地产行业逻辑,由于土地增值税抬高了开发商的经营成本,因此他们会选择多报抵减成本项目减少征税额、扩大奢侈住房建筑比例获取超额利润回报等方式抵消新政策的不利影响。只要有需求,房地产商就没必要改变目前的赢利模式。土地增值税能带来土地市场的嬗变,能弥补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房地产的经营模式,却不能增加普通住房的市场供应量与提升普通购房者的利益。《通知》中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办公楼、商铺的出售率一直不如住宅,原因就在于商业地产往往采用出租或自营的方式。把物业转化为自有经营资产,已经成为开发商的一种选择,并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加剧这种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促使更多的开发商采用酒店公寓、青年公寓、白领公寓等经营模式来避税,传统住宅项目投资的比例可能会有所减少。

事实上,要让住房满足普通购房者的需求,政府需要的是给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开发商经济补贴,对交易减税,是少征甚至停征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增值税,是鼓励民间个人集资建房的努力,是严格甄别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只有如此,才能培育普通住宅市场,盘活存量的房地产资源扩大供应量,使房地产商乐于建造普通商品房,并鼓励房地产领域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冲击商人对超额利润的攫取,而所有这些行为的出发点都是让利于民、放松对具体市场行为的管制。做到这些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比如颁布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保证政府的相关调控措施如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商拿出利润来支出,而不会转移到房价中,转嫁给房屋购买者。但在当前的情况下,来势汹汹的土地增值税这支杀手锏,因其直接影响资金链条,有可能促使房地产企业重组与洗牌,也有可能因税负转嫁而影响交易量,但对于价格,短期内却很难说有实质性触动。对即将走下神坛的土地增值税,我们的确是想说爱你不容易。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4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根据税基宽窄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消费型、收入型、生产型三种类型,按照国际惯例,在计算增值额时,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全部予以抵扣;收入型增值税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的那部分固定资产,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价值,世界各国实施增值税都必须面对增值税类型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对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等复杂因素决定的。目前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的国家中,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使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

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最多,消费型增值税收入最少;从鼓励投资的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效果最好,生产型效果最差。而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出于抑制通货膨胀和保证财政收入的考虑,选择了对投资课以重税的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起到了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保证了十多年来外国的财政收入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然而,长久以来,生产型增值税也一直是束缚企业更新改造和技术升级的重要障碍。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全民啊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主要表现在税基的缩减,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现金流,提高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

2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首先,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不仅是税负公平原则的充分体现也是增进企业活力,克服现阶段外部环境不利因素,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是被作为支持东北振兴的优惠政策而加以运用的,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决定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实行试点增值税转型。2007年7月1日起,我国继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之后,又在中部六省的26个老工业城市、12000多户企业进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至2007年底,共为这些企业抵退增值税34.5亿元,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担负着支持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与探索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任,终极目标是为今后进一步在全国推进增值税转型、建立规范化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积累宝贵经验。同时,使之由一种优惠政策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以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真正实现纳税人税负公平。纵观国内外的增值税实践,只有实行全面抵扣的消费型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才能真正体现增值税的公平及中性,保护纳税人权益。

其次,于2009年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已经具备了充要条件,存在良好的进行转型改革的土壤。

第一,财政状况的改善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其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转型后由于税基减除了固定资产价值,将会造成财政收入的急剧减少,据财政部测算,如果仅允许把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国家财政将减少收入200~400亿元;如果允许将原有的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减收800~1000亿元,转型使财政面临收入减少的风险,这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压力。但从另一方面讲,减少的财政收入又可得到部分弥补,①增值税转型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纳税人的成本费用降低,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企业所得税将增加,这样,减少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可以得到弥补,②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加快,财政状况逐年好转,统计显示,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累计完成51304.0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2543.83亿元,增幅达到32.4%,从财政收入总量的结构来看。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49442.73亿元,比上年增收11806亿元,增长31.4%,税收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为96%。自1998年以来。税收收入保持较快增长,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8年的11.82%上升到2007年的20%。财政税收连年大幅增收,为增值税的转型提供了物质基础。

第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税收制度的完善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特别是“金税工程”及“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逐步到位,使得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消费型增值税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来说,税款抵扣业务更加复杂,征管难度更大,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济信息具有充分的监控能力,要求税务系统征管力量对商品流转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提供了可能。3增值税转型路径研究与探索

有效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转型,应当适应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的实际,做出逐步而彻底的改革,具体说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改革策略上可实行分步走,在行业方面,先在一些税负较重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交通、电力等基础产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待时机成熟后,再推向重复征税矛盾不很突出的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业以及面向消费的餐饮、旅游业等;在地域上,可先在国有企业最集中、生产型增值税弊端最突出的地区进行,如目前的东北三省和中部地区的试点,为今后全国的增值税转型推广提供宝贵经验,此举能使税收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相协调。

其次,将现行的“增量扣税”改为“全额扣税”,具体操作中。可采取分段计算、逐步过渡的办法,即设置一个合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标准。一方面,对标准额度以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直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性从企业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无须考虑新增增值税及欠税抵减因素;另一方面,对标准额度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继续采取增量抵扣办法,在计算抵减新增增值税及欠税后仍有余的予以退税,不足的则留待以后年度抵扣。这种分段计算的操作办法,既可适当照顾中小企业的实际困难,又能将当期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税额控制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从中部地区和东北“三省一市”的试点情况看,在抵扣方式上,中部采用的是增量抵扣的办法,东北地区则在增量之外办理增值税抵、退税;从抵扣力度来看,中部地区小于东北地区,原因在于财政减收和对经济的影响问题,中部地区幅员辽阔,影响面较大,退税会影响到投资反弹及调控导向的问题,因此,抵扣方法只能稳步推进,这样的经验可用于今后的全国推广。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5

(一)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

从2009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始,增值税与营业税成为我国并行的两大核心税种。增值税主要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税种。营业税则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快,这样的分税制改革所产生的弊端也日益阻碍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调整,增值税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不足

首先,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两个独立的税种,但它们的征税对象和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叠。随着劳务和货物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所以,对劳务提供与货物销售的征税都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其次,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相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营业税的税负要重于增值税。根据现行的税制,对服务业仍然征收营业税,较重的税负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优化配置。最后,营业税征收后是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这样就变相加大了国内货物和劳务的成本,极大削弱了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增值税改革的优势

首先,有利于企业的税收负担趋于公平。现行制度按照销售额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以一刀切的方式按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没有考虑不同行业之间利润率的大小,也没有考虑相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极易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有利于保证相同行业、相同规模的纳税人负担同样的税收。其次,使增值税制更完善,增值税链条更完整。目前的增值税设计存在较多漏洞,增值税链条也极不完整,增值税改革就是要保持链条的完整性。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转型。增值税改革将弥补目前税收的漏洞,营造出公平竞争的良好税收环境,也为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符合我国现阶段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型的需要。

上述分析也说明了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根据国外的经验,大部分实行增值税改革的国家都是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整个商品和服务领域,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二)增值税改革对中央、地方税收收益的影响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国内增值税收入按75:25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分成,进口增值税收入归属中央。营业税是地方税,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1]由此看来,营业税收入可以说是地方财政的“半壁江山”,对于地方的财政和税收系统是至关重要的。这次增值税改革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对目前的财税体制带来极大的冲击。在目前分税制体系下,中央和地方设立了两类税务机构——国税局和地税局。如果营业税合并到增值税中,地税机构的机制和职能将受到较大影响,随着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减少,地税机构的管理职能的设置可能将面临重大的调整。另外,改革可能使增值税形成“一税独大”的局面,将对财政收入的稳定产生极大的风险。所以,未来的改革方向是对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重新合理界定和划分税权的原则与标准。

二、中央、地方税权划分的原则和标准

(一)税权划分理论的概述

有关税权划分的重要性,张守文教授曾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研究的核心”。但对于是什么是税权,国内外的学者并没有达成共识,现存的著述中也未出现一个权威的界定。[2]本文对税权内涵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1)税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而非权利。这种权力应当是法定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2)税权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公民对国家行使税权进行监督。(3)税权只是一个大的权力集合,税权应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司法权及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权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国家权力,只有将这些具体的税权进行科学合理划分和有效配置,才能发挥税收的应有功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税权划分主要包括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各税权在同级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有两种模式:独享式和共享式。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同一种税权在不同级次政府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也存在两种模式:集权式和分权式。[3]

(二)国外有关税权划分的理论

每一个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完善都经历过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税权划分理论也是如此。国外有关税权划分的理论主要有:公共物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财政联邦主义与税权纵向划分理论、分权制衡思想与税权横向划分。

1.公共产品理论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6

1.2云南省服务业行业税负测算的方法本文所用的税负测算是基于以下几个前提条件和基础准备进行的。(1)本文根据投入产出表中的行业划分,依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分别测算改革前后服务业的税负变化状况,其中投入产出表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划归服务业,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业划归工业;(2)改革后代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完成,即服务业部门整体改为征收增值税的部门;(3)由于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均以生产者价格为基础编制,工业行业中的数据是含税值,因此,在进行测算之前,按照行业税率(除水的供应业采用13%低档税率外,其他工业行业均采用17%的税率计算),笔者将投入产出表中工业行业的数据进行了剔税的处理;(4)在改革前,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业进项税允许按照7%的扣除率进行抵扣,农业部门的免税农产品在取得相关采购凭证并且得到认证时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这两项规定本文将在以下的计算中进行充分考虑,以期测算的结果更加切合实际情况;(5)根据现已实施的改革试点方案和国际经验,营改增试点行业新增了6%和11%两档较低税率,而增值税为了保持其税收的中性,其税率档次不宜过多。本文在考虑现行税率及试点税率的基础上,对改革后的行业分别采用了6%、9%、11%、14%、17%五档税率进行测算,从不同税率档次得出的税负变化状况中分析税率水平将对服务业行业产生的影响。服务业税负的测算方法如下:在改革前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本是对行业总产出全额计税,但为了与增值税统一比较的口径,本文将营业税税负率的计算基础也设定为对增加值的税负率,即:改革前服务业理论税负率=服务业行业营业税税率/行业增值率(6)其中:服务业增值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总产出(7)改革后的服务业整体由营业税转为征收增值税,其计税的规则与现行增值税一致,因此税负率测算公式为:改革后服务业理论税收=(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存货增加-服务业机械设备投资-服务业出口+服务业中间投入中对改革后免税产品和服务的购买)×服务业“扩围”后适用税率+对水的生产供应业的购买×(税率-13%)–对农林牧渔业的购买×13%(8)其中,中间投入中对改革后免税产品和服务的购买指的是对农林牧渔业部门的购买。改革后服务业理论税负率=改革后服务业理论税收/服务业增加值

2云南省服务业行业税负率测算结果分析

以2012年云南省42部门投入产出表的数据进行测算,改革前后云南省服务业行业的税负率如表1所示。在“扩围”改革之前,服务业各部门均是按照3%和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而从表1的测算结果中可以看到,在改革前各部门的税负率均超过了征收的税率,其中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以及建筑业的税负增加幅度较大,这也间接地印证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然而我们看到,采用模拟税率对这些部门征收增值税的结果显示,税率为6%和9%时,税负率较征收营业税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同时税负率也低于征收的税率本身(各行业的差异幅度有所不同)。当测算税率增加至11%、14%、17%时,税负率有较为显著的上升,并且超过了征收税率本身,因此有加重行业税负负担的可能。表2由“营改增”改革前基于云南省42部门投入产出表测算的服务业营业税税负率,与模拟改革全面完成后的云南省服务业增值税税负率测算结果相减,得到改革后税负率相对于改革前的相对变化值。从表中的测算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当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选择设定为6%和9%时,可以看出服务业各行业税负率均在下降(税负变化的绝对值低于0),当税率选择设定为11%时,可以看出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与建筑业之外,服务业其他各行业的税负率差额均大于0,即表明在这个税率水平下,改革使得相关服务业行业的税负率增加了。进而,当税率的选择进一步上升时,税率选择14%甚至17%时,税负率较之改革前有进一步的升高。目前实行的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与邮政业税率11%、部分现代服务业6%、有形动产租赁17%,按照这个税率设置现代服务业部门的税负有大幅度降低,而适用11%和17%税率的行业税负则不降反增,这与潘文轩(2013)调查研究的结果一致。从税负率的构成来看,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主要是试点税率较改革前增幅较大,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中间投入较少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此外,由于“扩围”改革尚未全面完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难以实现完整的链接等因素造成了税负率的上升。从云南省的状况来看,目前的试点方案带来的税负变化效果与测算结果基本相符,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与交通运输业税负率都在不同程度上升,尤其是交通运输业税负升高显著,实际征收中税务机关也采取了相应的减税和退税政策以维护相关行业企业的正常运营。然而,可以看到其他现代服务业经过测算,按照6%税率的试点方案征收增值税,税负率将大幅下降,较好地实现了减税的效果,这给云南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正面促进效应。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7

一、研究背景

1994年我国进行的工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这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税制改革后,对石油产品开始全部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税基的扩大和税率的提高,其税额占陆上石油企业全部税额的50%以上,增值税已成为石油企业税收体系中主体税种。针对于石油行业,我国选择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却存在着一些理论和现实问题: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的确定、跨省区油气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油气田企业因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负大幅增长等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油气田企业税负过重,直接影响到石油工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石油企业增值税改革势在必行。

二、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整体重组后石油增值税的演变

(一)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重组对增值税的影响

按照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进行了整体重组改制,将核心业务分离出来,设立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进行融资。但整体重组改制,使得中油集团原有的增值税的运行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整体重组分成两个独立的法人,原有的全生产过程出现断裂,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随之断裂

原油和天然气由地下自然资源转变为可供销售、流通和使用的商品,要经过资源勘查、地质勘探、油气田开发、采注、集输等一系列环节,因此,油气生产包括了从勘查到采出的全过程。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及地面配套工程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均属于油气生产过程中的勘探开发劳务。根据油气生产的特点,除了国家下发的规定外。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勘探开发劳务不交纳营业税。各地税务机关也结合油气生产特点,确定了具体的增值税征管办法,即在油气田生产、建设过程中购进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所取得的进项税,均允许在计算油气产品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中油集团重组改制后,油气田的采油采气生产单位与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生产单位分开设立,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原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勘探开发劳务转变为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的劳务。按我国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划入股份公司的油气开采环节作为产品生产适用增值税,而留在原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服务作业则适用营业税,必须就其收入全额交纳3%营业税,且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这样,企业必须就油气生产的一部分交纳营业税,且在计算油气产品增值额时,只有采油采气环节消耗的少量材料的进项税得以抵扣,而勘探、开发环节消耗的大量物资的进项税都不能抵扣。

2.增值税抵扣链条被割裂,油气田企业的税负大幅度增加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营业税、增值税等条例规定,重组后成立的股份公司的油气开采环节作为产品生产适用增值税,因抵扣范围过窄,经测算每年将增加增值税45亿元左右。重组前,多数生产环节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发生的进项税约45.4亿元都可以抵扣。重组后,以上生产环节转变为营业税纳税主体,发生的进项税都不能抵扣,从而多交增值税。留在原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服务作业交纳营业税,约增加营业税15亿元左右。正是因为整体重组,使得中油集团每年多缴纳税款多达60亿元,形成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二)石油增值税的调整

中油集团整体重组上市出现的税负急剧增加,企业发展出现困境。但油气田企业经过不懈努力,在国务院有关“维持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指导下,与有关各方协调,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石油增值税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1.油气田企业内部生产性劳务不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为使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重组后平稳运行,石油企业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经营实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32号文件)。32号文件第六条明确“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体现了油气的生产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为保持这一连续性,支持整体重组上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195号文件第一条中则明确规定“存续公司经过持续性重组、改制后不论是控股还是参股仍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办法征税”,从而延续了石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使税负重组前后大体保持不变。

2.异地生产性劳务的征管规定

32号文件第十条中的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物探局,其业务的大部分都是在外地提供工程技术服务,范围广、流动性大,且主要是前期勘探作业,大部分勘探设备由局统一购进,劳务发生地几乎无材料购进的进项税发生,如果按上述办法,可能造成机构所在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而劳务发生地多缴增值税的情况。

针对以上的问题,国家专门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解决了油气田企业异地劳务纳税的问题,明确了油气田企业为外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其它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时,在当地税务机关登记或注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未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子公司,但确实提供生产性劳务时,可按发生地6%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3.调整后的石油增值税具体抵扣范围

根据32号文件第七条和附件二对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与第八条和附件一对生产性劳务的规定。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购进固定资产。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至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2号文件具体明确了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纳范围。

三、增值税改革对石油企业影响的理论模型分析

从上述模型可得出:

①石油企业固定资产净减少量增大而企业实际税率自动降低,事实上这是从税收角度鼓励减少石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削减产能建设。但石油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民族兴亡,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一直是国家大力扶持的基础产业之一,国家千方百计鼓励加大石油工业的勘探开发、产能建设等,但是实行对石油企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却从税收机制上限制投资,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背,现行的国家生产型增值税对石油行业起逆向调节作用。

②企业应缴税收收入随固定资产的净减少量增大而减少,这点也违背了税收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将极大地抑制石油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增值税改革对石油企业的实际影响

(一)增值税改革对油气管道运输领域的影响

2015年,我国的油气管线总长度将达到15万千米左右,而增值税改革势必将会给石油企业的管道运输带来巨大影响。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税率从3%骤然升高到11%。虽然从表面来看,管道运输领域将会承担由税率升高所带来的巨大的成本增长压力,但是相应的税收政策也会大幅消减这种影响。作为增值税本身来讲,超过3%的部分可以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加之根据财务部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增值税改革对油气管道运输方面的税负并不会有显著增加,甚至还有可能减少。

(二)增值税改革对石油销售领域的影响

博思数据的《2014-2019年中国加油站市场深度调研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加油站9.7万座左右,可谓数量庞大,而增值税改革对于油品销售方面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加油站客户群体中的物流业、运输业等涉及增值税改革的行业,购油必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做进项抵扣。目前,多数加油站的加油卡已进行全国联网,可以实现一地开卡,全国加油,统一开票的方式,从而解决了交通运输业无法顺利取得燃油增值税专用票的实际问题。同时,石油销售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值税改革这一优势,利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加大对加油站的营销力度,进而提升企业的销售额。

(三)增值税改革对石油加工领域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对于石油加工领域也产生了一定的利好影响。在原先的税收制度中,石油加工企业一直承担着较为沉重的税负。不仅在进行原材料采购的过程中承担着供应商的增值税,同时还要承担着自身所产生的营业税,这种重复纳税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石油加工领域的发展。而增值税改革给石油加工领域带来的直接效应就是税负的减少。它可以让石油加工企业用一部分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来冲抵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另一方面,增值税改革也减轻了会计工作人员的负担,使他们不用再绞尽脑汁对各应税项进行审核,判断其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五、结论和启示

通过理论模型和实际应用效果对增值税改革在石油企业中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得到了以下结论和启示:

第一,增值税改革对于石油企业的影响总体上是积极正面的,是有利的。石油企业不再缴纳营业税,而且物资允许抵扣进项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完整,将减少集团公司税收负担,增加利润,总体上是有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增值税改革实现了税收体制的统一、合理、规范,是大势所趋。石油企业应把增值税改革当成管理提升的契机,重点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联网,强化科学管理,让各项关联操作更加规范,适应税费改革并进行相应管理提升。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8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2012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1.3%提高到4.2%,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9

1引言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其主要是依据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发生的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征收。增值税不局限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某一特定环节和阶段上征收,可覆盖所有流通环节,可以进入服务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服务业领域,使增值税具有征收上的广泛性。这样,更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不影响整个流通环节的税负变化,只影响整体税负在各流转环节间的纵向分配结构。因此,我国于1979年试行增值税制度,1984年正式引进增值税以来,主要经历了以下5个阶段的改革历程(见表1)。

表1增值税改革进程一览表

改革历程[]年份[]改革区域[]征税范围[]改革目的

第一次[]1979[]上海、柳州[]机器机械业[]引进、试行增值税

第二次[]1984[]全国[]汽车、钢材等12个税目[]正式启动增值税

第三次[]1994[]全国[]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建立增值税税收制度

第四次[]2009[]全国[]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转型

第五次[]2012[]上海、北京等[]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第五次增值税改革政策公布以来,很多学者对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如:赵富明、上官鸣(2012)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经济内涵及属性出发,讨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质,具体分析了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和利润的影响;吴丹彤,李学东,丁建伟(2012)分析目前征收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优劣,进而论述这次增值税改革会对企业税负、企业定价、会计处理、所得税及利润产生的影响。

从学者研究结果来看,企业关注得比较多的是增值税改革后是否减轻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这项政策给物流企业是否带来优惠,带来了多少实惠。而本人认为:税收政策的调整,在影响企业税负的同时,更应探讨此政策是否影响企业财务绩效,是否对企业的赢利及成长性正相关。

2研究设计

2.1研究设计与样本选取

2.1.1研究期间及数据来源

第五次增值税改革试点始于 2012 年,而且从宏观数据表明2009年经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后,整个经济环境处于上升阶段,因此,本文选择增值税改革前后2009―2012年为研究期间,所有的样本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东方财富网(http://wwweastmoneycom)和锐思金融研究数据库(http://wwwressetcn)。

2.1.2样本选择

目前,在我国沪深两市发行 A 股的上市物流公司有 76家,为了比较改革前后企业财务绩效指标的变化,剔除在2012年末实施增值税改革的省份及企业,又剔除了2009―2012年末从事物流服务的公司;最后,把剩下的30家公司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并将其按照是否参加改革试点分为作用组和对照组,其中,作用组12个公司,称为试点企业,对照组包含18个公司,称为非试点企业,样本公司代码如表2所示。

2.2研究假设

因增值税项目不列入利润表的成本费用,从表面上遮掩了税金费用支出的本质,而且也不在主营业务税金中反映。因此,在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增值税后会降低计入会计报表的收入数额,降低收入的业绩感,营业成本与营业税金及附加都有所降低,但是收入的减少幅度没有成本及税金的减少幅度大,企业的利润是有所增加的。所以,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 1:增值税改革能够改善上市物流企业财务绩效。

在增值税计税背景下,从销售环节来看,营业收入为不含税收入,营业成本为不含税成本,从购进环节来看,采购成本为不含税成本。因此,与营业税的计税方法相比较而言,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在利润表均会减少,而增值税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将也调减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企业的利润将有所增加。而且,从企业资产情况来看,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不含税的资产原值,与增值税改革改革之前相比,资产价值有所减少,从企业负债情况来看,应纳增值税是进项抵扣制,与增值税改革改革前的应纳税额相比较来看,改革后的应纳税额有小幅上升,但上升的幅度不高于资产变化的幅度。因此,可以假设:

假设 2:增值税改革对上市物流企业的赢利能力影响比较显著。

企业在赢利能力不断改善的情况下,企业的营业利润也随着增加,企业的发展能力增加,但企业对资产的运作能力并没有变化,因此,即企业在赢利能力改善的情况下,而企业的运营能力,如,固定资产周转、流动资产周转等并没有提高运作效率;因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 3:增值税改革对财务绩效的影响可能有滞后效应。

2.3估计方法

对企业而言,影响财务绩效变化的因素众多,能影响财务绩效涉及多重指标、多重因素的讨论,因此,增值税改革是否能影响或改善样本公司绩效水平,本部分主要利用多元回归模型进一步分析样本公司绩效变化的原因,找出影响上市物流公司财务绩效的因素;明确增值税改革对财务绩效是否有影响及影响是否显著;与非增值税改革物流样本企业相比,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程度。

2.4变量选取

2.4.1因变量的选取

本文通过多元回归模型来估计增值税改革对物流业上市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选择每股收益作为企业财务绩效评价因变量。

2.42自变量的选取

参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对企业财务绩效评价标准,本文选取净利润(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亿元)、应交增值税、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利率、流动比率、固定资产周转率(次)、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十个财务绩效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从物流企业的获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分析企业财务绩效的变化。

2.43控制变量的选取

在增量抵扣的政策下,上市物流企业主营物流业务的规模,以及在物流业务中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多少是由企业资产投资额度来决定的,而企业的投资力度和企业通过对外融资来获得的资产都与上市公司的物流企业规模和债务水平息息相关,因此将上市物流企业总规模和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用总资产对数(年末资产总额)来表示企业规模。

2.5模型建立

以ε为扰动项,表示其他没有纳入控制的影响因素,那我们可以建立以下的这变量列表和说明,如表3所示。

3.2试点企业的绩效影响分析

利用增值税改革改革的试点企业的样本公司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

由试点企业线性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与非试点企业数据相比,没有满足剔除条件的变量,公司绩效每股收益受流动比率的影响最为显著,其次是资产净利率,再次是应交增值税,因流转税的增值税由营业税金及附加转到应交税金核算,而应交税金是企业流动负债的一部分,因此,流动比率的变动对财务绩效的影响显著。

4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线性回归的方法,得出结论如下:

(1)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的流动比率影响和相关程度比较高。对企业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影响比较显著,在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税收政策的调整,将会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从侧面说明了,企业需要调整目前的资本结构,使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企业因税收政策的变化,增值税政策对资产净利率的影响和相关程度比较高。说明增值税改革后会影响企业的资产总额及净利润,影响企业总资产的使用效果与使用效率。这就要求企业从资本结构的角度出发,分析和调整企业的经营结构,从而使企业在税收新政策下获得最大收益。

(3)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物流企业的营运能力,会受到增值税改革的影响,但是,影响不显著,可能是受到滞后效应的影响,因此,需要继续关注。

从微观上而言,增值税的改革能提高物流上市公司和企业的财务绩效水平,并且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赢利能力,因此,物流企业需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契机,合理调整服务及产品结构以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参考文献:

[1]张宏,赵悦辰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及推广过程中的问题研究[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2(6):74-79

[2]张雯佳,孟全省浅议增值税转型及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0(3):89-91.

[3]赵富明,上官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质及改征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5):09-10

[4]赵丽萍关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J]税务研究,2010(11):34-36

[5]夏杰长,管永昊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J]中国流通经济,2012(3)

[6]向小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2(9):19-20[10].

[7]王旭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影响的实证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10

一、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尚存在以下几个较为明显的缺陷。

(一)税弱费强

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存在着名义税负偏低,而实际财政负担偏重的问题。在财政收入中,税负占到了90!左右,但2007年至2009年,我国宏观税负分别只有24%、24.7%和25.4%。据IMF出版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8)对2007年全部有数据的53个国家的宏观税负进行了计算。这53个国家宏观税负平均为39. 9%,其中24个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5.3%,29个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35.5%。根据这一口径,我国的宏观税负不仅低于工业化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而由于存在着各种税外负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收取的各种基金,规费以及乱收费等),纳税人的负担沉重,且这种“税弱费强”的现象不仅弱化的中央财政的调控力度,也使得各种乱收费的现象有恃无恐。

(二)税制机构的欠合理

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不合理,流转税比重过大,所得税比重不足。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2011年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有些税种性质相近,设置重复,征收交叉,如增值税和营业税,印花税和契税;有些税种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的需要,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筵席税,屠宰税等,都可以予以停征;而部分税种却还存在着缺失的情况,如社会保障税.

(三)生产型增值税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增值税覆盖范围不够广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计征增值税时不允许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将这部分税额并入成本,认为地提高新投资的成本,不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和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企业面临的将是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高新技术的挑战,这种增值税的方式更加不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生产型”增值税亟待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并且,由于现在的增值税不是全面型增值税,其征收范围不够广,链条并不完整。这导致各种偷逃漏税的行为屡禁不止。

二、税制优化理论

在税制改革的有关理论中,最有税收理论或最有税制理论是最具代表性和联系最密切的一个理论。最有税收理论研究的就是:税制设计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在满足一定的公平目标并取得一定税收收入的情况下使税收额外负担最小,从而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

最有税收理论是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提出的,其中最重要的三个假设为(1)完全竞争市场假设,在这个市场上,不存在垄断,外部经济,公共品,优效品和劣效品,规模收益递增或其他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市场机制能有效配置资源。(2)行政管理能力假设。即任何税收工具的使用都不受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限制。并且行政管理费用低廉。(3)标准福利函数假设。标准福利函数用以对各可供选择的税收工具进行择优,从中获得最有税收工具。

由于假设的严格性不仅导致理论上的缺陷,而且造成该理论指导实践操作上的困境。但就基本内容而言,最优税理论的观点主要体现在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搭配理论,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最适所得税课税理论上。它所提出的主要观点有(1)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政策目标。(2)拉姆斯法则,即逆弹性命题。(3)所得税边际税率不能过高。(4)最是所得税当呈倒“U”型。这些理论,都给我国的税制优化改革提供了借鉴。

三、我国税制优化改革的建议

(一)拓宽税基

从整个税制看,应逐步确立以消费税为税基的整体税制模式。从单个税种看,主要是拓宽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增值税逐步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

(二)优化税负结构

解决税种重复和缺失的问题,取消一些过时税种的征收,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增加所得税的比重,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合并一些重复税种,防止交叉征税。

(三)完善现有税制系统

加快增值税优化改革,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房地产税制,改革资源税制度,推进其他税制改革。

(四)加强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加快电脑网络在工商企业和银行金融部门的覆盖,加强政府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技术。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组织机构,还需要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税收管理队伍,提高税法透明度。切实做到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严征管。加快我国税制结构优化进程。

参考文献: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11

一、营业税改革前后交通运输业纳税规定的调整

税法规定,我国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运输五大类。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

1.纳税主体。转型前,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转型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否达到500万元,均为一般纳税人。

2.税率。转型前,交通运输业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转型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按增值税征税率3%进行核算。

3.计税依据。转型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价款确定营业额,包括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转型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营业活动中有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与营业税不同的是,后者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4.计税方法。转型前,应纳税额=交通运输业营业额(含税价格)×适用税率;转型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其中,销项税额=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营业额(不含税价格)×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劳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营业额(不含税价格)×税率。

二、营业税税收制度改革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1. 消除重复征税,税收负担或加重

营业税税负与流通次数紧密相关,流通次数越多征税越多,导致重复征税,而增值税税负与流通次数无关,把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且营业税对商品流通中的营业收入全额增税,而增值税只就商品流通中增加的价值征税,同等情况下营业税税收负担较重。另外,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对购进的货物设备进行抵扣,因此,营业税改革理论上可以降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但营业税改革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代替了过去营业税3%的税率,税收调整幅度较大。同时,由于燃油费、人员工资、车辆折旧、路桥费、保险费是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费用,而人员工资、车辆折旧、路桥费、保险费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因此,营业税的改革可能导致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不减反增。下面以交通运输业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为例加以说明。(详见表1)

营业税改革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34000×3%=1020

营业税改革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34000÷(1+11%)×11%-1768.29=1601.079>1020

可以看出,鉴于某些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的比重较低,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可能出现不降反升现象。

2.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行为、完善交通运输业财务核算

营业税改革后,税率由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使得交通运输业中购买方和销售方的相互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交通运输业虚开、代开发票行为。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进入增值税管理的大体系,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要求更加规范,有助于交通运输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核算,规范经营模式,进而促进行业规范。

3. 优化交通运输业资产结构

车辆等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工具,对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营业税改革前,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都以含营业税的买价入账,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对应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降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若按照相同的折旧方法,则每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也会减少,从而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加快交通运输业车辆等设备设施的更新速度,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从而提高我国交通运输业的整体实力。

三、应对措施

1.调整经营策略。正如上述交通运输业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 数据所示,“营改增”后,企业经营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比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将承担的税负。如果企业经营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的比重较高,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会降下来,反之,不降反升。因此,交通运输业应调整经营策略,增加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比重。

2.营业税改革,交通运输业必定需要一个过渡期。交通运输业从营业税纳税主体变更为增值税纳税主体,企业有关部门应尽快熟悉纳税申报时间、地点的规定,学习新的防伪税控系统,深入了解增值税优惠政策,尽快适应营业税改革政策的变化对企业带来的影响。

3.鉴于交通运输业的成本以人工成本、路桥费、车辆折旧、保险费为主,但人工成本、路桥费、车辆折旧、保险费均不属于进项可抵扣项目,因此,交通运输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建议国家①将交通运输企业的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生产经营成本也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②将人工费用纳入进项抵扣项目范围,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优惠政策降低该类企业的税基,进一步达到减少税赋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12

交通运输业是生产制造业的延伸,生产资料的运进和产成品的运出都依赖交通运输,然而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对交通运输业仍以全额计征营业税,这一现状与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之间的隔阂和矛盾日渐增加。李婧、郝红(2012)认为物价攀升与物流环节过多、物流成本过高有莫大的关系,而且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将交通运输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是大势所趋。

为了克服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所存在的弊端,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实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对交通运输业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2013年8月1日已逐步扩大至全国。

罗飞娜(2011)认为增值税与营业税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值税可以获得以成本为依据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关,还与纳税人成本中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而营业税不可以抵扣成本中包含的已纳税额。周艳(2012)认为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在外购机器设备方面的支出无法得到抵扣,对购买交通运输劳务的企业来说,该劳务只能按7%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他10%的部分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交通运输业在由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后部分外购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以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金等都会发生改变,导致与项目投资决策相关的现金流量及评价指标也会跟着发生变化。本文根据这些变化提出假设并建立模型,再运用具体案例比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交通运输企业现金净流量和相关投资评价指标的变化,以评价税制改革对交通运输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交通运输企业项目投资决策的理论分析

(一)基本假设

为了便于研究问题,本文对项目投资作如下假设: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

本文探讨的交通运输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新购进的设备、材料、劳务等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新增投资项目的持续经营假设

本文研究对象为持续经营中的交通运输企业新增项目,因此涉及的相关现金流量均为增量现金流量,且新增的投资项目不会提前报废,在经营期内不会发生盘亏损毁的现象,也不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减值。

3.项目投资决策模型简化假设

本文研究的新增投资项目为单纯固定资产项目,只需购入运输设备,不需要安装,不需要新增流动资金,不发生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企业项目投资的建设期为零,外购固定资产所需资金在项目计算期期初一次性投入。

(二)理论分析

为清晰认识税制改革前后项目投资决策的现金流量和相关评价指标的变化,笔者设定下列符号以构建相应公式:交通运输企业期初外购运输工具不含税原值为V;新增设备项目经营期和折旧年限均为n;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率为?鬃;假设企业在税制改革前后每年的营业收入R和每年的营业成本及费用C均不含增值税;w表示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的比重;营业税税率为Ty;Tg为税制改革后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Tz为企业购进材料和运输工具负担的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用率之和为Tm;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q。

1.税制改革前(营业税下)因新增运输工具而产生的各种增量指标

年固定资产折旧:;回收固定资产余值:V(1+Tz)?鬃;营业税:RTy;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TyTm;营业收入:R;经营成本:C;利润总额:R-C-RTy(1+Tm)-;所得税费用:R-C-RTy(1+Tm)-Tq。

根据上面可知每年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所示:

NCF0=-V(1+Tz)

NCF1-(n-1)=R-C-RTy(1+Tm)-[R-C-RTy(1+Tm)-

]Tq

NCFn=R-C-RTy(1+Tm)-[R-C-RTy(1+Tm)-]Tq+V(1+Tz)?鬃

2.税制改革后(增值税下)因新增运输工具而产生的各种增量指标

年固定资产折旧:;回收固定资产余值:V?鬃;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RTg-CwTz)Tm;利润总额:R-C-(RTg-CwTz)Tm-;所得税费用:R-C-(RTg-CwTz)Tm-Tq。

根据上面可知每年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所示:

NCF0=-V(1+Tz)

NCF1= R-C-(RTg - CwTz) Tm-[R-C-(RTg-

CwTz)Tm-]Tq+VTz

NCF2-(n-1)=R-C-(RTg-CwTz)Tm-[R-C-(RTg-

CwTz)Tm-]Tq

NCFn = R-C-(RTg-CwTz) Tm-[R-C-(RTg-

CwTz)Tm-]Tq+V?鬃

3.税制改革后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化

通过比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有关增量指标,可以得到税制改革前后现金净流量的差额。

ΔNCF0=0

ΔNCF1=VTz+[RTy(1+Tm)-(RTg-CwTz)Tm](1-Tq)-Tq

ΔNCF2-(n-1)=[RTy(1+Tm) - (RTg-CwTz)Tm](1-Tq)-Tq

ΔNCFn =[RTy(1+Tm)-(RTg-CwTz)Tm](1-

Tq)-Tq-VTz?鬃

根据上文的分析比较得知,交通运输企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后,新增的项目投资在项目经营期内的现金净流量变化情况如下:

(1)在项目经营期的第一年,由于新增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性予以抵扣,使企业当期因新增设备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税额减少,从而使现金净流量增加VTz;由于新增设备原值以扣减增值税以后的金额入账,使得账面价值减少导致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减少,在营业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利润总额会增加,相应地就要多交企业所得税进而使现金净流量减少Tq;企业在营业期内新购入的燃润料等材料的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可以进行抵扣,经营成本中可抵扣的部分越多,所交的税越少,又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税方式的不同,使以它们作为税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发生改变,进而影响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又会影响到企业利润,使现金净流量增加[RTy(1+Tm)-(RTg-CwTz)Tm](1-Tq)。

(2)在以后的项目经营期内,由于新增设备的账面价值减少导致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减少,因折旧额通过影响利润影响企业所得税,从而使企业所得税增加,进而使现金净流量减少Tq;企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使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发生改变,引起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变化,进而使企业利润受到影响,使现金净流量增加[RTy(1+Tm)-(RTg-CwTz)Tm](1-Tq)。

(3)在项目报废期,因折旧额的变化而使现金净流量减少Tq;本文直接用新增设备原值乘以净残值率作为投资项目在报废期的现金流量,因新增设备净残值的变化而减少的现金净流量为VTz?鬃,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改变导致现金净流量增加[RTy(1+Tm)-(RTg-CwTz)Tm](1-Tq)。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交通运输企业项目投资决策的案例研究

为了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项目投资决策的具体影响,下面结合具体的案例分别从现金流量、项目投资决策评价指标、项目投资决策评价结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假设M企业在新的会计期间,新购买了一批运输工具,相关数据如下:V=1 000万元,n=10,?鬃=5%,R=700万元,C=490万元,w=70%,Ty=3%,Tg=11%,Tz=17%,Tm=10%,Tq=25%,案例中的收入和成本都是不含增值税的,项目计算期内每年的现金净流量用NCF表示。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根据上文的理论分析,税制改革前后各期现金净流量的分布状况及差额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使新增项目投资每期的现金流量数额发生了变化,而且使每期项目投资现金流量的分布状况也发生了改变。由于增值税下新增项目投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企业在项目计算期的期初减少了大量现金流出,这样为企业新项目的投产和正常运转奠定了良好的财务基础。在之后的项目计算期,由于外购新设备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完毕,企业经营过程中外购的材料和劳务中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多,这使得营业税下和增值税下现金流量的差别不大。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项目投资评价指标的影响

项目投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其中,投资收益率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的指标,容易受会计政策因素影响,大多数情况下不被采用。所以,本文主要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投资回收期、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这三个评价指标的变化。

根据前面的案例,假设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是8%,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和增值税下企业的投资回收期(PP)、净现值(NPV)和内部收益率(IRR),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使新增项目投资的现金流量数额和分布状况发生了改变,而且也使企业相关的财务评价指标发生了变化。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项目投资评价结果的影响

接上例,交通运输企业在交营业税的情况下,由于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较长,净现值小于零,内部收益率也小于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故该项目不可行。在交增值税的情况下,由于购买设备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等都发生了改变,使现金流量增加,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没有超过项目计算期的一半,投资回收期较短,净现值大于零,内部收益率大于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该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

四、结论

通过上文的理论与案例分析可以得出,交通运输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现金净流量有所增加,且项目投资评价指标优于缴纳营业税情况下的评价指标。存在的问题是:首先,在新增设备交付使用的当期,可抵扣数额巨大,而在没有购置的期间,可抵扣税款数额较小,仅为燃润料等的购入税款扣除,这可能会导致纳税人在各期间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起伏变化,有逃税的嫌疑。其次,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工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成本项目中的部分耗费是不可抵扣的,这些是交通运输企业征收增值税的不利因素。

本文的研究局限在于,理论推导建立在一定假设条件之下,过于理想化。但总体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交通运输企业的项目投资决策。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实施,用上市公司公布的数据实证检验交通运输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化及其对投资效率的影响将成为下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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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艳.“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探微[J].财会月刊,2012(10).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13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税收体制改革也在市场取向的改革探索中起步。适应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需要,涉外税制成为新时期税制改革的突破口。根据邓小平提出的利用外资可以办合资企业的战略设想,1979年7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使外商来华投资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在新的形势下,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家间的关系,如果还按国营企业那样通过上缴利润的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参考世界各国的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很快制定出《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在法律名称上标明有关涉外的任何字样,但因为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的标准,事实上征税对象已经将在内资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排除在外。20世纪80年代初期设立的这三个涉外税种,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强烈信号,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以涉外税制为起点,国内税制也沿着向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迈出了改革的步伐。

为解决工商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改革开放之初国内就有人开始建议搞增值税改革。但由于意识形态的限制,增值税一度被认为是从西方引进的腐朽东西。曾有一种说法将“增值税”与当时认为代表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迪斯科、牛仔裤”并列,称为“迪斯科、牛仔裤、增值税”。可以说,是否在全国推广增值税,争议很大。财税部门虽然清楚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好处,但在那样的环境下,也只能建议先找一两个地方、一两个行业试试。这样,从1980年开始,广西柳州、上海等地的机器机械行业开始进行征收增值税的试点。虽然仅仅是试点,而且试点方案也并不规范,但它毕竟表明,国内税制开始学习借鉴国外税制中先进的东西,启动了从计划经济的税制向市场经济的税制进行改革的开端。 1993年朱基副总理在全国金融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税制进行的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国营企业的“利改税”。这项改革从1979年开始在湖北等地的部分国营企业试点。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1983年全国国营企业推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由完全上缴利润变为“税利并存”。也就是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然后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虽然对企业来说,上缴税和上缴利润并没有多少本质区别,但从税种的设计上,国营企业有所得税了,这是一个性质上的根本变化。它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与国家间只上缴利润这样的分配方式,属于市场化改革的性质。随后,1984年国营企业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将“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用。“利改税”后,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最大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向前推进,个体、私营经济获得发展的空间,与之相应,到了1986年开始有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后来又有私营企业所得税。应该说,这几个税都是随着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一步一步产生的。

总的来看,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一税制开始被打破,一套内外有别、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税制初步建立起来。其中,内资与外资企业被区别对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税法;在内资企业内部,也是多种税并行,如内资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和产权关系,划分为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每个税法的内容都不一样,税率、扣除等也不相同。在这种税制下,不同性质的企业,税负不统一,总体上是外资税负轻,内资税负重,而且内资企业内部税负也是不统一的。这对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非常不利。关于差别税制的争议在日后日渐强烈。

史鉴:您是什么时候到税务部门工作的?

许善达:我1984年从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专业研究生毕业。这年财政部税务局升格为财政部税务总局,需要扩充人员。研究生学习期间,农村金融、农村税收是我的研究课题,而税务总局缺少熟悉农村的业务干部,1985年我被调进税务总局。

史鉴: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也就是说从改革开放初期,对财税体制是否也开始进行一些改革的尝试?如当时进行的企业与国家、地方与中央财税承包制,以解决前后两者间的分配问题,但实际效果怎样,带来什么后果?

许善达: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为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收入的上缴,承包制从农村被引入到解决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两个重要的财税分配问题上。其中,企业承包制的代表是首钢,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承包制的代表是江苏省。从1987年开始,全国掀起第一次企业承包热潮,企业与政府一对一地签订承包合同,将税收、贷款、利率、税率、外汇额度、价格、原材料供应等统统包下。

关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在当时是存在争论的。财政部出于缩小承包制范围的考虑,提出只能承包所得税,不能承包流转税。因为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在税收收入中占的比重较大,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若连流转税都承包,将难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国务院接受了这一意见,在1988年5月发出《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不能把流转税承包给企业,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纠正。此后,国务院又在多个文件里强调了这一点。但是事实上,不包流转税的规定又执行不下去。如首钢,就承包了流转税,而且首钢的承包文件也是国务院批准的。

承包制实施后,虽然发挥出一些短期效应,但由于其制度固有的弊端,问题很快就显现出来。一是政府财政收入事实上比按照税法征收的收入减少了。承包制设计的一个目的就是减轻企业负担,调动企业积极性。但由于承包合同的签订是通过企业与政府一对一谈判完成的,企业负担的减轻常常就变成了没有规则的减轻:谈得好,减得多;谈得不好,减得少。二是造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全面放松。如企业包贷款,贷款额度、利率高低、贷款期限等全部包在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合同里,银行只能按照合同给企业贷款,利率说多少就多少。在这样一个状况下,政府很难随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如果说价格闯关是1988年发生通货膨胀的导火索,那么承包制就不得不说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在当时的税制下,减免税政策随意性很大,连县级政府都有减免税权。当时税法有一条,说企业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免。如何定义“有困难”实际上是个随意性很大的问题。事实上企业怎么都能找到“困难”。结果,全国到处减免税,税法失去了刚性,财政收入收不上来。

承包制带来的诸多问题根源在于其制度上的困境:一方面,被“包”死的税收,使财政收入难以随经济增长而同步增长;另一方面,地方的财政包干制,使中央难以分享地方经济发展的成果。特别是1989年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趋缓,这些问题愈发难以消化。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得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初陷入严峻危机中。

那时,财政收入占GDP、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这两个比重连年下降。前者从1984年的23%下降到1992年的13%,后者从1984年的41%下降到1992年的28%。与此同时,财政开支却大幅增长,财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屡屡出现。中央财政成为名副其实的“要钱”财政。全国加上计划单列市三十几个地区中只有十几个按承包是给中央交钱的,其他都是向中央要钱的。当时中央财政预算司经常做的一个工作就是催促这十几个地方把钱从地方金库划转到中央金库来。财政功能的弱化,使得中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进一步放松。正是这场财政危机,加上苏联解体给中国的警示,促使中央下决心要进行财税体制改革。

史鉴:实践证明,企业与国家、地方与中央的承包制之路是行不通的,所带来的后果是使中央财政陷入困境。那么是什么样的政治背景为1994年财税改革提供了条件?

许善达:恰逢其时,邓小平在1992年初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并发表谈话,改革开放的春风再次强劲吹起。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各项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迅速提上日程。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中央研究决定进行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当时部署的改革重点还有国企改革、汇率改革、外贸改革等,但财税体制的改革无疑是焦点。从改革开放初算起,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将要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已不再是旧体制的延续,而是要求在总结以前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体制。

1993年,中央决定进行财税改革。我记得非常清楚,8月1日到北戴河开会,参加会议的有财政部的、体改委的,我作为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事实上,1994年财税改革的核心,针对的就是已经暴露出种种问题的承包制。但为减少改革的争议和阻力,凝聚共识,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多次同参与改革的同志说,不允许你们写任何文章针对承包制,你们不要掀起一个意识形态争论,咱们就是按照废除承包制这个思路去研究方案去推进改革,但不能打笔墨官司。要从实际问题出发,说政府收入太少了,中央财政收入太少了,不符合市场经济机制,从这个角度宣传改革的必要性。虽然提出不争论承包制,但在设计财税制度改革方案时已经下决心要把承包制废除。这是当时一个重要转折。

学术界和财税部门从20世纪80年代起一直在研究怎么把税制搞好,怎么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搞好。那时,无论是财政部、税务局,还是大学、学会、研究所,经常召开财税制度改革研讨会。这些研究为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进行了理论上的必要储备。可以说,1994年财税改革时,财税部门拿出的是一个经过多年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的改革方案。在方案里,我们通过增值税制度,彻底废除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承包制。这主要得益于三个关键点:

一是设计增值税发票制度。国外有两种增值税扣除办法,一种是查账扣除,一种是发票计算扣除。我们选择了按发票计算扣除。采用这个办法,除非你生产的产品只卖给最终消费者,那实不实行增值税无所谓,因为处在最终环节消费的消费者不需要再扣税。否则,只要你的企业生产中间产品,而购买你这个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的话,一定会要求你也实行增值税。因为如果你不实行增值税,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买者就不能在增值后再次卖出商品时扣税,这样他就会去买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的产品。像首钢这样作为承包制代表的企业,面临同样的问题,即实行增值税才能保住市场,不实行增值税就保不住市场。因此他们表示坚决拥护税制改革,要实行增值税。采用发票扣税的制度,就把企业承包制给废了,无论是谁都得按发票计算交税、扣税。这是我们搞税收业务的同志,按废除承包制设计出来的,这个是核心。

二是推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其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收入按税种进行划分。为改变中央财政失控的局面,决定将全部税收中比重大的增值税按“七五二五”比例进行分配。当时很多地方与中央讨价还价,提出的都是要降低中央在该省的分成比例。镕基同志指出,如果不同的省都各定一个不同的比例,那和承包就没有分别了,我也就天天和省委书记谈判吧,因此必须坚持全国统一比例,省里的困难可以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按照这样的设计原则推行分税制,不随便开口子,事实上就打破了包税上交中央的局面。以上这两条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承包制给废除了。

三是组建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1993年4月,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后,国务院发出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并划分了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按照规定,增值税的征收权在国家税务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措施。正是因为中央政府拥有了这个征税权,否定企业承包制的增值税才能最终获得成功,否定财政承包制的分税制才能实现预期目标,中央财政收入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废除承包制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最本质的内容。从这个角度看,1994年改革非常成功,废除了两个承包制,扭转了“两个比重”下降的局面。首先就是财政实现增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得到扭转。财政收入弹性系数(财政收入增速与GDP增速之比)改革前小于1;1995、1996年时接近1;1997年以后大于1。这表明财政收入的增速快于经济增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开始上升。其次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的局面得到扭转。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即从1993年的22%提高到55.7%。这是1994年改革的成效。

史鉴:1994年财税改革的成功,一定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您认为最主要的经验有哪些?

许善达:考察1994年财税改革的过程,我认为有以下两个经验特别值得总结和借鉴:

第一,坚持增量改革,不搞存量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能够成功,特别关键的一条就是不动存量,保障企业和地方的既得利益。

1993年8月底9月初,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讨论并原则通过财税改革方案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9月至11月,镕基同志带领财政、税务等部门60多位同志,先后到过17个省市,一个省一个省介绍、解释改革的方案,与地方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当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是在财税改革中保证企业和地方的既得利益。按照基数与增量分配的原则,基数范围内的税收按原有承包制度在中央与地方间分配,基数以上的增量按新分税制分配。因为原有制度是地方留得多、中央少,所以基数越高,地方利益越大。按财政税务的工作惯例,一个制度改革都是以前一年为基数算账,从下一年开始实施。财政部和税务局的方案是以1992年为基数算账,新制度从1994年施行。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在实行财政包干体制时地方财政留成比例较大。由于分税制和财税改革对其利益触动较大,因而广东的同志对改革的时机和内容存在很大忧虑。广东同志提出应该以1993年为基数。因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议是要保证地方既得利益,而1993年1月至9月广东税收有增量,这个增量是广东既得利益。如果以1992年为基数,相当于中央把广东1993年1月至9月的既得利益拿了一大块,这不符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决议。这就是1994年财税改革中著名的核心争论:即以1992年还是以1993年为基数。

当时财政部税务局考虑到距1993年结束还有几个月,如果宣布以1993年为基数,不知会出现多少地方在基数上做手脚以抬高基数的情况。但是镕基同志展示出其杰出的政治智慧,他同意以1993年为基数来取得广东同志对分税制方案的认同。他说,中央通过分税制改革要什么?不是要地方的存量,而是从增量里多拿,方针在这儿。以1993年为基数无非就是地方抬高基数,中央财政在几年内拿不到增量。但是,只要分税制出台了,几年以后增量总会越来越多,中央就可以集中财力了。不然,分税制1994年推不出去,如果几年以后再推出分税制的话,存量还是要上去。现在将制度推出去,几年以后总能把增量拿到手。但是增值税“七五二五”分成比例绝不能变,也就是说,只要有了增量,中央要拿3/4。最后,中央批准了镕基同志以1993年为基数的意见。结果,1993年基数从1992年的2600亿扩大到3600亿,增加了1000亿,这在当时不是个小数目,其中有很多是虚增增量。中央想出一个办法,即凡是1994年税收增长率达不到16%的,倒扣基数。如增长率只有10%,基数就要扣6个百分点。这对于解决基数超常增长的问题很有用处。虽然存在虚增增量的问题,但兼顾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减少了改革阻力,使得新制度能够实施下去,这无疑是成功的。

中央对地方让存量,还表现在同意广东提出的希望在企业减免税问题上给予照顾的意见。广东的解释是,根据邓小平在1992年初视察南方时提出让广东力争用20年的时间赶上亚洲“四小龙”的精神,为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广东宣布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个虽然不是存量,可是已经宣布了。现在这个政策,增量中央拿大头,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的话,都不够给中央交增量了,甚至会挖了存量。为照顾地方政策的连续性,减少改革的阻力,中央决定对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方案下发以前各省区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期的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企业,今年不列入基数,明后两年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不增加企业的税负。这表明,中央改革的原则非常明确,第一是拿增量,不拿甚至让存量;第二是准备晚拿增量。

保存量,甚至是让存量,动增量,是1994年财税改革非常重要的原则。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任何一项改革都应考虑基本不动存量,甚至让存量,主要从增量上做文章,调节利益关系。只要改革往前推进,能够把增量分配的新制度推出去,假以时日,存量中的所谓的不公平的影响会越来越小,新的公平的东西在增量的制度里比重会越来越大,旧的不公平、不合理就可以忽略不计了。

第二,1994年财税改革还有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就是要把握住改革的方向,不去刻意追求一步到位、极其完美的改革。

应该说,税务总局一开始设计的是一个相当规范的市场经济下的税制:没有营业税,无论商品还是劳务,所有行业都征收增值税,而且是消费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管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全部统一。1993年8月,镕基同志在北戴河研究税制和分税制改革方案时,这两个方案都碰到了很多问题,其中税制改革方案方面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关于增值税抵扣问题。原来的设计方案规定购买机器设备税款可以抵扣。但有意见提出,1993年上半年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严重,如果允许抵扣,会更加鼓励投资。现在加强宏观调控,限制投资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抵扣,增值税不能实行消费型,只能实行生产型。这个意见后来被采纳,原设计方案倒退了一步。

二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统一问题。1994年以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划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种按照经济性质划分所得税的制度,无法处理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不利于公平竞争,跟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一致。当时税务局提出的建议是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合并成一个企业所得税。在讨论时,对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没有分歧,但对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强烈主张,如果外资企业所得税不能优于内资,会妨碍引进外资战略的。在这种形势下,只好先统一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内外资企业的则暂时不统一,而且还要把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设计的相对高些、连工资也不能全部在税前列支。在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税法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相差一半。

三是关于保留服务业的营业税问题。营业税重复征税,税负重,出口不退税,绝不是一个好的税种。最初方案设计的也没有营业税,而是所有行业都征收增值税。但后来讨论分税制方案时,如果把原有的产品税和营业税都改成增值税,那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就会减少得过多。为了得到各省对分税制的认可和支持,使分税制能够正常运行,只好继续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并把营业税收入划给地方,以保证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中有一个较大规模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可以持续增长的税种。这是当时服务业营业税没有列入改革而留在增值税外边的一个主要原因。 1994年的财税改革实行分税制,税务人员正在监控增值税开票情况

这三项可以说是1994年财税改革的遗留问题。因为当时各种制约条件,没有办法按照一个正常的、规范的税制一步改革到位。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也为税制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解决好这三项遗留问题。

从1994年到2001年的实际情况是,财税部门在7年时间里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完善税制的问题。因为增值税刚一推出的几年里,由于税务机关当时还比较缺乏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利用伪造、倒卖、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逃、骗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还相当猖獗,严重干扰了国家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里增设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并且有死刑的量刑。1997年3月这一条被增加进修订的《刑法》里。为了一个税种的管理,在刑法里增加一个死刑的种类,可见当时整个增值税工作形势的严峻。

国家采取了许多办法去解决这一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决定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增值税的监控管理。1994年2月,镕基同志在听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部、航天工业总公司等单位的汇报后,指示要尽快实施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当年下半年金税工程一期启动。到2001年,金税工程二期成功,这才真正控制住了增值税发票。后来岚清同志到税务总局视察时讲过这样一段话:增值税是个好税种,但是金税工程成功以前,我们就想过,这个好税种适不适合中国国情,会不会太超前了,因此我们现在还引不进这个东西。如果金税工程失败,增值税站不住,我们就得退回到过去的产品税。现在看,金税工程成功了,增值税可以站住了。岚清同志所说的中央的这个考虑很重要,因为增值税是1994年财税制改革最主要的内容,分税制主要就是分增值税,如果增值税退回到产品税,那分税制也没有了,1994年的财税改革和分税制改革就会宣告失败。所以增值税的存亡不仅仅是一个财税问题,也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这是我们国家一个非常重大的政治问题。好在最后增值税控制住了,分税制也不必倒退了。

史鉴:1994年税制改革遗留了三个问题,即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现在已经解决了哪些,有了那些进展?

许善达:因为当时各种制约条件,没有办法按照一个正常的、规范的税制一步改革到位,到2001年以后,财税部门才研究1994年要改没改的那些事。

第一,是增值税转型问题,即允许购进机器设备税款抵扣增值税。在生产型的增值税中,机器设备税款不能抵扣,这相当于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我国鼓励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增加科技含量的方针是有矛盾的,所以首先提出要实现增值税转型。2003年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为支持东北工业改造,国家提出的政策中有一条就是增值税转型,即允许购进的机器设备税款抵扣。但允许抵扣,又不提高税率,必然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据当时东北三省一市测算,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将减收300亿元。可见,解决好减收的问题已经成为政策能否顺利推出的重要因素。

为此,中央决定,中央财政减收的由中央承担;地方减收的部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但地方一直希望中央能够补贴得更多一些。后来,财政部与东北三省一市的主要负责同志协调这个问题,达成一个共识,即为购买机器设备税款抵扣设置一个前提,如果今年税收有增量,增加的部分可以抵扣;如果没有增量,可以先不抵扣,等有增量时,再抵扣。这个办法从税制规范上说,并不是一个理想方案,但这样做可以减轻财政压力,可以获得地方政府同意增值税转型方案。这个政策实行以后,实际减收的数量大大低于当时测算的数量,一年来只减收50亿,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再加上税务局征收管理也没有出问题,更增强了中央和其他地方政府推进增值税转型的决心。经过中、西部两次扩大试点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全面实行。从2003年算起,一共经历了6年时间。

第二,在2003年提出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也提了出来。由于一些原因,2007年才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开始收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这又是5年时间。两税合并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大幅度下降,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改善。2009年推出的这两项税制改革,都是具有减税内涵的改革,对于中国率先走出国际金融危机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2009年以后,1994年财税改革遗留的三个问题还剩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早就有讨论,但实施起来有几个阻力。一是减收问题。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要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地方愿不愿意,能不能承受。二是,取消营业税后,地方政府将失去一个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的税种,地方税体系失去主体税种。三是组织征收问题。营业税是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如果还由地税局征收,再建一套金税工程的成本很高;如果划给国税局征收,那地方政府是否愿意,地税局是否愿意。另外,营改增后是否还按“七五二五”比例在中央和地方间分配也是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当时意见达不成一致。但是,营改增又是十分必要的。“十一五”规划所有指标中只有“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服务业就业比重”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三项没有达标,其中服务业占据了三项里的两项。要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在财税改革上最必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 许善达

这项改革的一个契机就是2009年上海根据国务院意见决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要建设“两个中心”,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必要条件。在讨论中,关于组织问题,由于上海只有一个税务局,地税和国税合署办公,因此这个方面的问题不大;其他关于减收、分成等,也是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最后,时任上海市委书记的俞正声决定,减税完全由上海承担,不向中央要钱,但有一条,改的这部分增值税,不实行“七五二五”比例分成,都归地方所有。这个意见,因为照顾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得到了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改革后,政策的洼地效应很快就显示出来,相邻地区服务业的许多业务被吸引到上海,半年之内上海进入改革领域的新办企业就有两万多户。

上海的改革对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全国陆续有一些地区给国务院打报告要求进行试点。这些地区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像北京这样的,虽然受上海“洼地”效应影响不大,但因其服务业基础相对较好,期冀获得上海这样的好处;另一种是江苏、浙江、安徽等上海周边地区,由于上海的洼地效应利益受损,希望改革后能够将洼地填平。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取得一定积极进展,但由于其对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以及地方与地方间的关系都有较大的影响,触动的利益范围较广,改革全面推开还需假以时日。

可以预料的是,按照现行政策营改增之后,原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七五二五”分成,而营改增的增值税百分之百留给地方。这样同为增值税却是两种分成比例的局面不可能长期维持,必然也必须在某个时点上修改成为统一分成比例的增值税。这就派生出一个新问题:如何为地方税体系设计一个主体税种。唯一的选择就是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并和车辆购置税一起调整为百分之百的地方固定收入。回想当年,由于我们税务局没有能力在零售环节征收而只好改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三十年了,现在终于可以让消费税回归零售环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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