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实用13篇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1

近年来市场竞争逐渐激励,依法纳税正在被每个企业所重视,合理进行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作为现阶段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它的筹划工作对于社会各界都有重要意义,所以对企业增值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及经营风险,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必须合理利用国家税收给予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化技能。

一、企业增值税及纳税筹划的概述

(一)企业应纳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价外税,它以企业经营的货物、对外提供的劳务的增值部分为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税金,它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税率有17%和13%两档,2012年1月1日后,对部分营业税企业试行“营改增”,新增设11%和6%两档税率。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概述。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是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正常经营项目的纳税事项进行合理规划,达到降低企业纳税压力,减少企业税负的目的。企业应纳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经营项目销售行为、企业的结算方式、企业的进项税款、企业的购货价格及国家给予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与措施

(一)增值税纳税项目的销售行业进行筹划。增值税的兼营行为是指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以外,经营的同税不同率、不同税不同率业务的应税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批发、零售业、个体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对该类企业的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两者兼营行为不能分别独立核算的,视兼营业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企业增值税是对经营项目增值部分依法纳税行为,如何确定企业应纳税税负的高低,关键在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率,比较适用税种之间的平衡点,如:当劳务项目增值率大时,企业应将劳务项目分立出来;而当劳务项目增值率小时,则不必分离劳务项目,将其与应税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这样会降低企业税负。

(二)增值税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增值税是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最多的税种之一,合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筹划工作顺利进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许多行业、产品及地区实行减、免制度、低税率、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政策,如:粮食、食用植物油、天然气、图书、报纸业等实行低税率;西部地区、环保行业实行减免税政策;福利企业、软件企业、特殊教育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注:如果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各有优惠,只能选择一项政策,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政策不能同时执行)。从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在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避免企业重复缴税,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三)对企业进项税的纳税筹划。企业以其他形式收购产品时,应对其进行税收规划,通过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款的筹划,达到延迟企业纳税时间的目的,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其进项税款额可以抵扣。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应该及时认证、抵扣,减少企业当期实际应缴纳增值税税款,为企业取得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从实际出发制定纳税方案,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对企业的购货价格进行筹划。企业在购入货物时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另一种就是选择小规模企业合作,其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购入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款能否抵扣,企业选择供货商时要考虑,哪个供货商给企业带来的净利润更高,如果两者的净利润一致,可以选择任意一个企业;如果取得的净利不同时,则选择能够带来更多利润的供货商合作。

(五)企业的结算时间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在购货的过程中,需要全额付款后,供货商才会给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企业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所以选择合适的结算时间,及时为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工作。企业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经营的结算方式,如分期付款,要求供货企业对分期付款的货物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由供货商垫付税款,延迟企业缴纳税款的期限的目的。

三、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为企业建立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企业的外部环境是指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而企业内部环境是指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及经营特点。企业无论从哪个环境来看,都应该增强税收法规的学习,关注国家税收法规的各种优惠政策,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政策沟通,调整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完成企业内、外部环境的有效结合,使纳税筹划方案成为现实,最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二)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化素质。企业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及强的工作,对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技术性要求及高,因此,企业财务部门需要建立内部筹划机制,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化技能,定期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涉税事项的培训,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符合企业自身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手段,避免财务人员的工作失误,给企业带来的各种风险,为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更大的调整空间。

四、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注意事项

(一)纳税筹划工作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制定。建立正确的税收筹划意识,在充分运用各种规定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保证企业涉税事项的筹划工作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密切关注税法的变革动向,根据变革适时调整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要充分考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蓬勃发展,企业的经济行为往往会受到各种各样不定因素的影响,这样会给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工作不是绝对工作,而是相对工作,它没有固定的工作模式,是规定范围内企业纳税行业的计划与设定,因此,企业在做出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安排时,应充分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及特点,不要模仿、照搬其他企业的涉税筹划模式,正视企业涉税事项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采取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收益。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具有预见性,对企业长期经营过程具有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作用,如何准确的分析企业业务流程,制定出符合自身经营状况的管理方法及纳税筹划工作,在为国家财政收入做出贡献的同时,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企业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奋斗的目标,因此,增强企业的税收筹划观念,为企业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改进、计划具有现实性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出版社,2010.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2

(二)单一的税收筹划方式目前,在贸易企业中,税收筹划的表现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优惠的税收政策,第二,选择良好的会计方法。近年来,在我国很多的企业在对本公司进行筹划时,都会利用国家给出的优惠税收政策,同时还对会计方法的选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得纳税时间得到进一步的延长。从我国家的税收政策上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制定税收筹划。因此,大部分的企业主要把切入点放在税负弹性大的税种。

二、新形势下贸易企业纳税筹划的分析

在企业中纳税筹划可以通过增值税以及所得税等两个方面进行策划;在贸易交易中,其增值税、所得税在税收筹划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企业的增值税规划第一,对企业采购的方式、价格等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企业在贸易中是税收筹划的中间环节,因此就需要企业对采购方式和销售方法上加强规划,特别是在采购方式中,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采购价格以及运费这两个方面进行充分考虑。如果根据贸易企业的特点,采购方式的选择范畴还包括代销方式。在双方交易的合同中,应加强对企业代销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也可以通过企业买断或者收取手续费等方式进行交易。目前,在市场交易中,企业要对双方交易的买断价格、手续费收入、纳税身份等方面作进一步调查。由于在手续费收入中,企业还需要缴纳一部分的营业税,从而导致企业增加了教育费附加税以及城建税等,因此,企业就要选择合理的买断的方式。例如:在那种低税的区域中,企业就可以通过分立的手段,从规模小的纳税者中低价回收产品,而采购企业要提供专用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的负担。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依照增值税抵扣的标准,对货物款项要付清,之后对其增值税进行抵扣。特别是对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下,从而可以利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第二,销售方式。在贸易企业中,增值税主要是在增值额的前提下进行征税活动的一种方式。其销项税额减去进项金额再乘以增值税税率就等于要缴纳的金额。在一般贸易中,企业中主要通过价款凭证中的日期来确立销项税额。所以,企业应利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延长纳税时间,并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目前,在我国企业中,在销售的结算中有很多的方法,在企业中采用的赊销和分期付款以及直接收款等这三种模式。但是这不同的结算方式中,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的款项也就不同。同时,在企业贸易中,在选择销售方式时,其筹划方面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时间统一,收款日期要与发票的产生日期一致,避免发生为了收款先开发票的情况。因为如果先开发票就会使得企业面临纳税的局面,而且这种方式也不被采购方接受与理解,同时还会增加贸易的竞争。所以这种筹划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二是防止发生垫付税款行为。

(二)加强企业的所得税规划1.合理的规划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指出,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可以把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等作为筹划的一部分。企业在对优秀人才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直接扣除所有的支出的费用、福利费用支出、工会支出等。所以,企业要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的筹划。尤其在发放每个员工的个人福利时,对于超出的部分可以通过工资的方式进行发放。针对那些可以分红的员工,企业也可以使用工资发放的方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的基数扣除。2.选择合理的会计方法企业可以通过选择适合的销售收入方式以及折旧以及摊销等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第一,选择科学的销售收入方式。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销售收入方法,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中的税额征收也就有所区别。所以,企业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来选择适合的税收负担,再利用科学的会计结算方式以及销售方式等。同时,企业在直接收款的过程中,也可以把货款作为有利的凭证,随后把当日的提货单给买方并进行结算、赊销、分期收款等,在结算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签订的合同时间来进行有效的结算,因此会对纳税带来一定的影响。二是采用折旧以及摊销等方法来实行。同时,企业在贸易中要遵循企业本身业务的真实性,从而对企业折旧方式与年限进行有效的规划等。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3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

收入型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机器设备购进税额

消费型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机器设备购进税额-房屋建筑物购造税额

因此,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和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2008年11月11日就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的有关内容,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上述范围,即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即便如此,转型后当期应纳增值税仍会减少。对于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设备更新的新办企业及老企业来说,要对照新政策,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慎重筹划好企业的设备投资,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由于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本文仅根据增值税转型的原理与上两次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提出筹划思路。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文件)(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这便给纳税人提供了利用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来减轻税收负担的机会。两种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可以通过测算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相等的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加以判断。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计算,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5.3%(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6%)。即当增值率为35.3%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降低为3%,相应的,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也就改变为17.64%(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即当增值率为17.64%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17.64%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改变,年销售额在30~100万元之间的企业要关注增值税转型对其纳税人身份的影响。

1.只要是增值率大于17.64%,新设企业都应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如果新设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则可以考虑通过企业分立等方式分成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如果已设立企业的增值率大于17.64%而小于35.3%,转型前选择以一般纳税人纳税比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有利。增值税转型后,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有利,应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这是仅就增值率而言的,进行纳税人身份的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纳税人身份的可选择性,不是所有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就不能再次恢复一般纳税人身份;转变身份后销售收入的变化,转变身份后有可能引起客户群体、数量的变化,从而影响销售收入以及利润。这些都应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予以考虑,以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一)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筹划。

根据《细则》,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商业为4%,其他为6%。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统一调低至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因此企业在2008年剩下的这一个多月应尽可能减少销售量,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将纳税义务推迟到2009年实现,以充分享受税率变化的优惠。

《细则》中就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等等。企业可以根据此规定尽可能推迟纳税义务实现。如现在企业销售货物时就应签订赊销或分期收款合同,并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定在2009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可以与对方约定推迟收款并推迟发货;采取代销方式的,也可与代销单位协商推迟发送代销清单;已经销售的,可与对方协商作销货退回,推迟到明年再销售。

(二)机器设备购进时间的筹划。

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机器设备购进税额可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2008年年底计划购进的机器设备可以推迟到2009年,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实现。根据《细则》,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时间定为:工业企业为货物验收入库时可申报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因此,企业采购机器设备可以采取暂不验收入库或暂不付款的方式,以推迟到2009年再申报抵扣进项税。

(三)固定资产销售时间的筹划。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征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旦转变为消费型,销售固定资产就应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所以企业应利用2008年剩下的时间抓紧销售固定资产,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如赊销将2009年的纳税义务提前到2008年实现,2009年还要注意应尽量将固定资产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

三、兼营行为是否分开核算的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4

二、解决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要从三个角度出发,首先,要提高统筹意识,其次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最后还要巧妙利用税收政策,从这三个角度出发,解决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使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一)提高统筹意识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要想在如此竞争才环境之中站稳脚跟,企业务必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的筹划工作,该项工作是房地产企业获取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各大房地产企业都在逐渐开展着这项工作,国家对税收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在很多企业都不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工作,所以漏税、偷税的违法现象屡屡出现,这样不但损害到企业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形象,还破坏社会的安定,国家对这一行为采取惩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等。缴纳土地增值税在表面上虽然会使企业资金有所降低,但是只有合理纳税房地产企业才会在竞争的市场中实现优胜劣汰,所以,房地产企业管理者要有土地增值税缴纳意识,重视这项工作的实行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避免出现漏税、偷税等违法行为。此外,还要倍加留意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的动态情况了如指掌,在第一时间里对纳税筹划做合理的更改,以适应当下的环境,从事房地产工作的工作人员还要自我提高土地增值税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国家对其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更是要透彻了解,并加强税务筹划的宣传力度,与此同时,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为企业开展经验活动提供重要的信息。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只有提高土地增值税纳税统筹意识,并根据政府出台的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做适当的调整,提高全体员工的纳税意识和土地增值税筹划意识,企业才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要持续发展,必要合理用房地产增值税的纳税统筹方法,例如,“临界点”筹划法、房地产转移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以及成本核算对象筹划法。当房地产企业开发一个项目时,若是所获得的利润越大,那么相应的所要缴纳的税费就会越高,为了获取利润,房地产企业必然会提高房价。国家税法有先关的规定,当纳税人出售住宅时,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之内,可以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若是超过,则要进行纳税筹划。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从20%这个临界点出发,控制房价在同行中大道最低价吸引客户,降低所需缴纳的税费,并获取最高利润。

例如,现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售出一栋住宅楼,600万市场价格出售,住宅支出有:成本费用120万元,土地使用权费用240万元,其他费用97万元;纳税筹划计算: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3万元,应交营业税30万元;应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110元、允许扣除金额490万元、应交土地增值税33万元增值率22.45%,按照国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可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税费,这样公司就可以获取更大的利润,集体计算如下:设销售价格为x,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x×5%×(7%+3%),应交营业税=x×5%,增值率={x[-240+120+97+x×5%+x×5%×(7%+3%)]}÷[240+120+97+x×5%+x×5%×(7%+3%)]=20%,通过计算,得出X=587.152,所以公司应该降价12.848万元,这样就可多获取利润20.152万元。另外,灵活采用房地产转移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也是常用的一种方法,根据征收土地税的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避免符合纳税标准来免缴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三个标准为,第一,所转让的土地是否是属于国有,第二,是否取得收入,第三,产权是否存在转移现象,房地产企业只要避开这三个标准,即可免缴土地增值税。成本核算对象筹划法,根据土地增值税中所采用的适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如果把具有不同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同的房产,都放在一起进行计算时,就会导致高增值房产的使用税率有所降低,这样就可达到整体税负降低的效果。进行纳税筹划时,将低增值房产和高增值房产进行同时开发和出售,这样就可将收入与扣除项目在一起同时核算、申报,达到节省税费的效果。巧妙利用各种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可使房地产企业进行合理避税,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巧妙利用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与我国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息息相关,尤其是在近几年,土地增值税政策在不断的更新,加强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制度,对一些政策做了适当的改动,像房地产开发企业联营或是投资合营方面的一些纳税政策、或是出租方面的政策都有一些改变。这样的调整和更变是为了促使房地产企业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工作,履行纳税义务,当然,相关政策变更过后会使之前一些合法的纳税筹划演变成为不合法,因此,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要及时对纳税筹划做改变,找出正确的纳税筹划方向,为了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务必要研究出新的合理避税方法,并在纳税的过程中,巧妙运营各种方式,争取将纳税金额降到最低。在进行合理避税的同时,房地产企业还需要和会计部门进行商讨,处理好会计和税收方面的问题,这样可解决税务筹划之间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为了完善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国家在不断出台新的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还对已有的政策做补充,这必然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要随机应变,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筹划做调整,以适应当下的环境。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5

为有效减轻市场主体的税费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我国开始着手进行增值税改革。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将增值税税率下调1%,2019年3月,在两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制造行业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10%降至9%,并针对生活服务业推出了一系列增加抵扣的配套措施和政策。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共同构成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背景。增值税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遵守增值税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以实现延迟纳税、降低税负或者降低涉税风险,确保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目标的实现。一般来说,增值税税收筹划应当具备四个基本特点:一是风险性特点,即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二是合法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以严格遵循国家税收法规为前提;三是适应性特点,即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法和方案应当可以随着税收法规政策调整而不断优化改进;四是规划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需在业务发生之前提前进行预测和方案设计。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宏观上能够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降低企业税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微观角度来说,却从多个角度对企业产生了双面性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更具有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只有实施科学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才能有效适应新的纳税环境,降低各种涉税风险;二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税收政策、税率变动较大,并且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分类较为复杂,在涉税业务中一旦掌握不全或者不熟悉,企业面临的多缴税或者少缴、漏缴税的机率增大,税务风险增加,只有实施科学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合理规避税务风险;三是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随着各项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企业总体的税务管理难度增加,增值税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体系化的筹划,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如上文所述,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实施科学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政策可以从微观上多方面对企业产生积极意义,那么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采用哪些方法和具体措施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呢?

(一)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用的一般方法主要有五种:一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即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或者区域时,会对该行业或区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增值税减、免、退、抵等政策,在实务中企业要结合相关优惠政策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相应的规划和安排,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二是推迟增值税的缴税时间以获取该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在不违背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定的筹划方法来延迟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从而来缓解自身的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三是通过扣除技术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即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通过缩小增值税计税税基的方式来调整纳税金额降低税负;四是采用对计税依据进行分割的方法来实现税种或税负的计税依据相互分离,从而防止税率爬升来降低税负;五是通过强化发票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筹划,即通过制定严格科学的发票管理制度来确保企业获取足额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来降低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6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不同税收政策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本文通过选用税后现金流量比较法,在考虑到供应商和购买方不同身份的情况下,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科学合理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降低税负,实现税后现金流量最大化,并指出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法律限制,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和对销售的影响等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一般纳税人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购进扣税法按17%或13%的税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按征收率4%或6%简易征收的办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两类纳税人的不同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以一个供销链条来看,供应商、销售方、购货方都既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此便存在着如图1所示的关系:

因此,对销售方B来说,在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上一环节的供应商与下一环节的购买方的不同纳税人身份所带来的影响。销售方在销售时,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要大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款。虽然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要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买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反映在利润表中,难以用利润衡量,所以在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以税后现金流量作为判断指标,计算交易应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来决定方案的取舍。笔者通过对销售方B在四种不同情况下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的税后现金流量比较来选择较优方案,从而进行纳税筹划。

一、模型假定

销售方B为一般纳税人时的不含税售价为y,含税售价y(1+T1),

不含税进价为x,含税进价为x(1+ T3);其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不含税售价为z,含税售价z(1+T2),不含税进价为x,含税进价为x(1+ T3)。企业所得税税率3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和3%。本文中假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当购买方C为一般纳税人的时候,购买方能够接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为R

二、推导分析

(一)供应商A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1.销售方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且购买方C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B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对购买方C来说,它在采购货物时,可以选择不同纳税身份的供货商,从而所负担的税负不同。假定C的不含税销售额为S,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是T4,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当两者税后现金流量相等时,得出

即y和z应满足上述关系时,购买方C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税后现金流量相等,也就是说销售方B的定价y和z符合上述关系时,不会影响购买方C的选择。

下面讨论销售方B的纳税人身份选择,当B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将①代入上式得:

税后现金流量=[z(1+T2) -x(1-10%T3) ]×(1-33%)

当销售方B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因为z(1+T2)> z(1-10%T2),x(1-10%T3)< x(1+ T3),所以销售方B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后现金流量更大。

2.销售方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且购买方C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B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当购买方C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其在购进货物时,含税价款中的增值税税额对其意味着单纯的现金流出,因为不能在其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对含税购价敏感,但对于不含税购价不敏感。购买方能够接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R为1,所以:y(1+T1)=z(1+T2)

当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将纳税人不同税率代入可求得销售方选择两类纳税人身份的税后现金净流量相等时的平衡点:

表1 销售方B选择两类纳税人身份的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

当实际增值率大于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后现金净流量高于一般纳税人,所以销售方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当实际增值率小于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方应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当实际增值率等于税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后现金净流量等于一般纳税人。

(二)供应商A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1.销售方B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且购买方C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当购买方C为一般纳税人的时候,购买方能够接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为R

当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当销售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因为z(1+T2)> z(1-z×T2),因此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可获得更多税后现金流量。

2.销售方B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且购买方C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当购买方C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购买方能够接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价的比率R为1,所以

当销售方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当销售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时候:

因为已推出y z×T2,所以此时销售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现金流量更大。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对销售方B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归纳如表2:

表2 销售方B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三、筹划方法的应用

由于前述1、3、4种情况下均为确定的结果,现以第二种情况为例,说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方法。

某生产企业,年含税销售收入117万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该企业购入材料5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率17%,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从认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角度为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从表1可知相应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63.82%

该企业实际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根据前面得出的结论,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于节税。

因此,该企业可以通过将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假定一分为二的两个企业年含税销售额均为58.5万元,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适用6%的征收率。

再通过具体的计算来验证:

如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分立后的两个企业的税后现金流量合计

从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增加税后现金流量1.39万元。

通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进行判定后,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联合的方式使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而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缩小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而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收益。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差别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的差别,这也为纳税人选择何种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任意地选择纳税人身份。纳税人如何进行筹划应慎重行事,否则如果考虑不周全,则可能得不偿失。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时还须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必须考虑法律限制。税法对某些纳税人的身份作了限定,如“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如“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自己是否属于税法限制转换的范围内。

第二,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税法要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必须准确、规范,故转换后的会计核算成本将增加,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而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降低,相应的成本可能会有所降低。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时,才能进行身份转换,也是需要考虑的。如果转换之后带来的节税收益不足以抵销增加的成本支出,则企业仍可保持原来的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7

首先,增值税到底影不影响利润。增值税、消费税和“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最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它属于利润表项目。增值税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应缴税费”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不影响利润表科目,但若是增值税不影响利润,那么增值税纳税筹划会影响利润吗?在如今已全面实现“营改增”的大背景下,理清这个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1 增值税与利润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是一种价外税。

举例说明,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购买价款为117万元,进行加工之后销售给乙企业,销售价款为234万元。价款中包含了增值税。甲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C进项税=234/(1+17%)×17%-117/(1+17%)×17%=34-17=17。从该例中可看到,甲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为其成本100万元;甲企业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为34万元,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收入200万元。甲企业缴纳的17万元增值税并非由甲企业承担,而是转嫁给了乙企业,随同收入一起收取了。甲企业只是负责缴纳税款给国家。对于乙企业也一样,甲企业的销项税额成为乙企业的进项税额,当乙企业将货物销售出去时,又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所以在理论上,增值税最终由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消费者承担,增值税不影响企业利润(在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对于这一交易流程,以会计分录表示为:购进货物时:借:原材料10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7万元,贷:银行存款117万元。销售货物时:借:银行存款234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34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贷:库存商品100万元。显然,增值税科目并没有影响到损益类科目,不会影响利润。当然,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会造成重复征税。这里只考虑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在增值抵扣链条完整的情况下,增值税确实是不影响利润的。很多企业仍然觉得增值税纳税负担过重的原因是增值税虽然不影响利润但是影响企业现金流,在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中反映。事实上,这不是销货方支付的税款,购货方向销货方支付了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款,销货方留下价款,上交增值税价款,说到底对于增值税而言,销货方只是个“中介”。

但存在三种例外情况:第一,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包括企业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未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和购进货物劳务之后的增值税链条中断。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增加相关产品成本,影响利润。第二,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企业因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确认的应收账款中包括增值税部分,因坏账确认的损益中包括了部分增值税。第三,视同销售行为,虽然企业并没有真正实现收入,但是在税法上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于是这部分增值税便会进入相关成本或者费用,从而影响利润。

2 增值税纳税筹划与利润

2.1 特殊情况下纳税筹划

根据上述分析,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影响利润。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会影响利润,而这些特殊情况恰恰可以成为增值税纳税筹划点。

以视同销售为例。丙公司为了提高产量,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销售价款为117万元,产品成本为40元。在税法上对于买一赠一业务,赠出的商品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即使是赠出的商品,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其额外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57万元,贷:库存商品4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7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40万元,贷:库存商品40万元。而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之前,在合同中约定该经济事项是捆绑销售,并在经营销售过程中体现这一销售方式特点,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了。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80(40×2)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两者差别在于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多计了17万元的销项税额进入销售费用。若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买一赠一方式需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17×(7%+3%+2%)=2.04万元,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影响利润。该项纳税筹划共可增加企业利润19.04(17+2.04)万元。

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部分通过影响销售费用影响企业利润,纳税筹划的思路是如何改变该经济事项的性质,规避这部分因视同销售引起的成本或者费用的上升。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经济事项发生之前,通过事先筹划,改变经济事项性质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同时需注意的是要将买一赠一的经济事项改变为捆绑销售,就必须在该事项发生之前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经济事项本质而不是仅仅依靠企业会计人员在会计期末的账项调整。合同决定了经济业务发生流程,而经济业务发生流程决定了纳税负担。在该经济业务流程中,相关票据和操作必须与合同规定相匹配。

2.2 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

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2015年6月丁企业报废一台机器,该机器于2007年7月购入,丁企业将其分拆,将废钢铁销售给戊企业。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对于这一业务,丙企业销项税额=100/(1+17%)×17%=14.53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85.47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万元。这个业务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例中报废的机器于2007年7月购进,满足文件中对于时间的规定。本例的纳税筹划方案是丁企业在销售前不要对机器进行拆除处理,直接将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整体出售给戊企业,由戊企业自行拆除。那么,纳税筹划之后丁企业的销项税额=100/(1+4%)×2%=1.92万元。该业务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98.08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92万元。显然,纳税筹划的结果是营业外收入增加了,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表项目,当然会影响利润,使利润增加12.61(98.08-85.47)万元。

当企业通过纳税筹划降低本企业的纳税负担时,在含税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降低增值税,会使不含税收入增加,从而导致利润增加。不抵扣进项,会使成本增加。但是收入的增加额会大于成本的增加额,否则该业务不具可行性,所以企业的利润会增加。这个案例说明,在增值税不影响企业利润的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筹划也有可能影响企业利润。

3 结 论

综上所述,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除了上文提到的三种特殊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影响企业利润。但是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有必要的,因为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有可能会从两个方面影响企业利润:一方面是通过增值税影响利润的特殊情况进行纳税筹划,因增值税影响利润,增值税纳税筹划自然也会对利润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是在含税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通过降低增值税,增加税后收入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能伴随着与利润表相关的项目的变动,或者是增加相关收入,或者是减少相关成本和费用,从而影响企业利润。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8

1.纳税人身份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照其经营规模、会计核算健全与否或者销售额界限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二者的纳税办法和税率的差别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误认为其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税负的轻重实际上取决于其增值率,在一定的增值率下,二者的税负是相同的。可以通过下面计算来说明:

一般纳税人某一期间的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同一期间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在其销售额相等、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其二者应纳税额也一致,即:

销项税-进项税=销售额×征收率 (1)

由现行增值税法可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公式(1)进一步可分解为公式(2)、公式(3)和公式(4)

销售额×17%-可抵扣购进项金额×17%=销售额×3% (2)

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金额=增值额 (3)

增值额×17%=销售额×3% (4)

根据上述公式,在二者税负相等的情况下,可以得出:

增值额/销售额=3%/17%

即:增值率=3%/17%=17.65%

即当纳税人的增值率为17.65%时,两种纳税人得税负是相同的。因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金额)×17%=销售额×增值率×17%,所以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增值率=增值额/销售额=(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金额)/销售额=1-可抵扣购进项金额/销售额,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当可抵扣购进项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大于82.35%(1-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企业在设立或在企业分立、合并时,应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来选择纳税人的身份,从而减少增值税税收支出。

2.销售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1)选择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方式

企业销售方式中的收款方式直接决定了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即缴纳税款的时间,其为增值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时间范围。税法对缴纳增值税的缴纳期限明确了时间范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无外乎以下两种方式:1)尽量在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缴纳税款,这样企业可以获得因延迟缴纳税款而带来的货币时间价值,即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现金浮游量”,以便获得因货币时间价值而带来的增值效应。2)经税务机关批准,推迟纳税期限。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尽量推迟纳税期限,同时还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收益是否可以弥补因延迟纳税带来的管理成本等。

(2)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是扩大销售的一种很普遍的手段。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经济行为时,为了扩大销售,往往采用销售折扣的方式。税法规定销售折扣方式,应该按照销售净额进行纳税但前提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也就告诉我们了减少税负的作法是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然而现金折扣是不允许抵扣的,实物折扣时,我们也要分析折扣所增加的收益是否能弥补折扣成本及相应税款。

对货物的价格折扣的税收筹划就是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对实物抵扣我们应如何作税收筹划呢?

例如: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共100件,每件100元(不含税),据需要采取实物折扣的方式,即在100件商品的基础上赠送10件商品。按实物折扣的方式销售后,企业收取价款=100×100=10000元,收取销项税额100×100×17%=1700元,需要自己承担的销项税额100×10×17%=170元。如果进行筹划,作法如下:把实物折扣在开发票时变为价格折扣,即出售110件商品,总价款11000元,打折以后价格10000元。这样处理后,企业就可以收取10000元价款,同时还收取10000×17%=1700元的增值税,而不用企业自己负担增值税了。

3.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1)兼营销售行为,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根据不同的销售额确定不同业务各自所占的比重,确定主营业务以后,其他的业务项目即为兼营行为。从税收角度来看,存在税率和税种的差异,即可进行纳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两种:a.税种相同,税率不同,即税种为增值税,税率可能为17%、13%和10%四种组合方式(C+C=4)中的一种或者几种,;b.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即税种为增值税(17%、13%和10%)和营业税(5%和3%),税率各不相同,其共计有21种组合方式(CC+CC+CC+CC+CC+CC=21)。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这样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否则税法规定统一征收增值税且从高税率计算增值税,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陕西省某一农村供销社经营多种商品,我们就其服装、农机和布匹进行讨论,2000年服装销售额100万元,农机销售100万元,还兼营小吃销售20万元。如未分别核算,

则应纳税额:(100+100+20)×17%=37.4万元

如果分别核算则应纳税额:100×17%+100×13%+20×5%=31万元

可以看出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减少税负支出37.4-31=6.4万元

(2)混合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之间必须是是直接的从属关系且行为不可分割,否则属于兼营销售行为。这就规定了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整体核算,缴纳增值税。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是,则统一缴纳增值税,反之,则只需缴纳营业税。当然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销售行为,要由税务机关确定。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空间。

假设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可以有所控制的话,到底缴哪种税对纳税人有利呢?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额为P,增值税率17%,适用营业税率5%。则:增值率R=(S-P)/S×100%,那么:

应纳增值税=S/(1+17%)×17%×(S-P)/S×100%

应纳营业税=S×5%

使两税相等,即:S/(1+17%)×17%×R=S×5%

得出:R=34.41% 由计算过程可R=(1+17%)×5%/17%

因增值税率和营业税率各不相同,所以增值率R的值也随着税率的变化而变化,但很显然R=(1+增值税率)×营业税率/增值税率=营业税率+营业税率/增值税率。也就是说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是增值率R=营业税率+营业税率/增值税率

4.巧选供货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仅会影响自身的增值税负担,而且还会影响采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纳税人可以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纳税人无法抵扣其中包含的增值税,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产品价格相对较高。这就有一个选择和比较的问题,如某厂需要的A材料一直由B企业提供,B企业属一般纳税人。同时有另一家企业(属小规模纳税人)也能提供A材料,而且愿意给价格优惠,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厂就想知道价格降到多少合适?与此相反的情况也会存在。问题的实质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价格和小规模纳税人产品的价格之比达到什么程度就会导致采购某种类型企业的产品比较合算?

例如: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税收的成本如何换算?

假定普通发票购货单位为X,取得17%的增税率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为Y,因为专用发票可以抵扣Y/1.17×17%的进项税,以及合计10%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令二者相等,即:

Y-Y/1.17×17%×(1+10%)=X

得出:Y=1.19023X

也就是说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的进价为Y,从小规模纳税人处的进价为Y/1.19023,二者导致增值税负担就是相等的;如果大于Y/1.19023则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所导致的增值税负担较轻。

如果取得13%增值税率的专用发票,按上面原理亦可得Y=1.14488X。另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出3%的专用发票,然后与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等成本换算公式:

Y-Y/1.17×17%×(1+10%)=X-X/1.03×3%×(1+10%)

得出:Y=1.11613X

此种方法筹划使用方法是:由低价到高价用乘法,由高价到低价用除法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价格为100元,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这时可以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能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定价的最高限额就是100×1.19023=119.023元,低于此价格可以考虑进货,高于此价格便不予考虑。

当然,选择购货伙伴除了考虑这里增值税负担以外,还专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信用关系,运输成本、洽谈成本等。因此应将这里的增值税负担标准与其他标准综合考虑。

5.企业运输费用的税收筹划

运输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不可缺少的费用支出,企业可以通过自己购买车辆、自己运输,也可以采用由专门的运输公司来运输、自己支付运输费的方式。企业自购车辆来进行运输,其行为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能够抵扣,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能进行税前扣除。车辆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和材料配件支出以及修理支出可以抵扣17%的进项增值税。假设运费价格中可扣税的物资耗用的比例为R,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如果企业选择由专门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则需要支付运输费,该运输费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增值说,同时,收取该运输的运输公司也应该缴纳3%的营业税。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只减少了4%的税收收入,也就是说,该运输费用只有4%的抵扣率,令17%R=4%即得出R=4/17,这就是运费的扣税平衡点。当企业运输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比较大时,采用自己运输的方式比较有利,而当所耗费的材料用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较小时,采用他人运输方式比较有利。

当然,在具体筹划过程中还应该考虑支付给专门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高低问题以及自己运输所产生的人员工资费用等问题,在综合考虑以上问题的基础上进企业运输费用的税收筹划将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总之,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量体裁衣,逐渐实现企业税后利润不断增长的目的,使企业在将来的市场中占据有利位置,促进企业的蓬勃发展,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1]步淑段主编.高级财务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盖地著.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贺志东著.工业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9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10

一、新增值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潜在影响

新增值税简单来说,就是将企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避免了企业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新增值税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税收征收的主体,旧有营业税的征税者是当地的税务机关,而新增值税征收者则统一为国家税务机关,两者统一性不同。根据企业纳税主体在认定标准上的差别,企业纳税人可分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对一般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计算需要按照公式进行。例如娱乐业之前是5%-20%,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新增值税背景下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要3%的增值税,所以对服务业来说税负降低幅度明显。

以服务业为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6%,而新增值税之前只有5%。月销售额100万的企业在改革前只需交纳5万元,而新增值税背景下5.66万元(100/(1+6%)×6%),增加了0.66万元税负,导致企业税负有所增加

(二)对于纳税管理的影响

企业新增值税对于纳税管理的影响很大,可以说这种影响是对企业颠覆性的也一点都不夸张,旧有营业税对比增值税在具体操作难度方面较为简单,与新增值税来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增值税涉及到进项税抵扣,这就使得企业对进项税的管理要求是不断提高,相应的发票的管理也提出新的要求,企业也需要对内部申报体系进行调整。

(三)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

新增值税同时改变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工作开展的方式。实施新增值税,促进企业进行更多的服务外包,可以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合理科学的实现企业经营的转型,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将服务外包过程中,企业可以集中更多的力量发挥自身的长处,产生更高价值的工作,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最新的设备也可以促进企业的生产效率。

二、新增值税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

(一)采用正确的纳税临界点

在企业的纳税筹划中,要做好纳税临界点的精准计算,计算好税负,来确定使用那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的基础要求就是精细计算,对比不同的纳税方案结果,明确最优的方案。当企业进项款占比超过临界点越高,则新增值税越是有利,反之则不利。

(二)做好进项税管理工作

企业新增值税背景之下纳税筹划的重点就在于进项税的管理,进项税抵扣的数目关系着企业的最终税负的结果,这就对企业的进项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政策允许下,将可以抵扣的税负全部加以抵扣,实现税负的降低。

同时对于员工的业务开展工作或者是出差类工作,要求员工做好专项发票的留底工作,对于企业实现税负的有效下降给出合理的方案。

(三)注重纳税筹划的调整

新增值税条件下的企业纳税筹划,需要实时根据相关政策的更新以及企业发展不断进行微调,财务人员要有灵敏的观察度,密切关注税务的变化情况。要保持纳税筹划本身具有适当的微调可控性,做到与政策相结合,保证其纳税筹划和企业的经营环境的一致,降低企业税负方面的负担。

当企业财务管理为提高有效竞争力的时候,税务筹划方面就要考虑这精细化的要求,确保纳税筹划的适用性。新增值税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有利有弊,在政策的允许下,利弊的取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而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来说,要充分的理解新增值税条件下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各细节处的影响作用,结合自身的特征,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科学的进行纳税筹划,从而确保企业税负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达到有效的控制,实现经营收益的提高。

为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链、融资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2号公告规定,在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中,将企业集团极易其内部核心企业和财务公司收取的符合规定的利息,均可以不征收营业税。新增值税背景下该项优惠政策普遍推广。

以建筑公司为例,某集团公司2016年向金融机构融资金共达10亿,融资加权成本为7个点,同时集团向其子公司借款9亿元,以10%的利息发放。此次融资中集团收取的利息为10%,此项利息比融资加权成本高出3个点,所以集团向子公司发放借款9亿,以及其收取的利息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集团资金的流动由于金额与期限的时间差不对等,无法实时调节,这类情况下,集团可以在与税务机关沟通的前提下,以加权平均向税务机关缴税,让税务机关认可8%的借款利率;再向子公司签订利率为8%的借款,其余的再通过管理费合同来交纳,达到合理减税,进一步提高A集团的最终获利空间。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增值税全面实施后,企业应当加强票务管理工作,在产业链条中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以降低企业税负的负担,轻装上阵。企业的财务工作要在多方面进行业务流程重构,以在新增值税模式下降低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企业可以将部分工作外包给,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取得进项税额。

参考文献: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11

一、选择恰当购货时间的纳税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采购当以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因此采购时间往往不能十分确定,但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企业的采购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时间进行采购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当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下降;当供给量小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上升。企业采购时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选择供大于求时购货。因为在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嫁,即通过压低产品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在所需采购物品的供给过剩时,企业往往可以大幅度压低价格,而在供应不足时,企业往往成为销售方转嫁税负的对象。所以充分做好市场分析预测是购货时间筹划的关键。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关注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很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恢复,那么企业应尽早购进货物,以免因价格持续上升而使企业付出更多的采购成本。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纳税筹划

所谓购进扣税法,指的是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即自开具之日起180日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并不降低企业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可以通过增大企业的前期进项税额方式延缓缴纳税款,并利用通货膨胀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相对降低企业税负。

案例: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不含税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该商品经过加工后不含税销售单价为2400元,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各月销项税额均为4.08万元。试分析: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才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分析: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32.64万元(4.08万元×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在此期间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9月份、10月份分别缴纳2.72万元和4.08万元,共计6.8万元(也即4.08万元×10-34万元)。这样,尽管企业的总体税负完全相同,但假设月资金成本率为2%,通货膨胀率为3%,则6.8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应为:

2.72万元÷(1+2%)9÷(1+3%)9+4.08万元÷(1+2%)10÷(1+3%)10=4.2348万元

显然,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三、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通常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另一种是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货,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或 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另一种是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值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其售价往往会比一般纳税人的要低,以此弥补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3%税率的专用发票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那么,究竟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多大幅度的折让才能弥补购货方的损失呢?这就需要找到一个无差别的价格折让点,或叫价格折让平衡点。

案例:一般纳税人A公司外购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时,得到的报价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为含税价格60000元/吨;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51000元/吨。试做出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的决策。

分析:由价格折让平衡点得知,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含税价格折让平衡点为86.79%,即平衡点单价为52074元(60000元×86.79%),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含税单价51000元小于平衡点的单价52074元,因此,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比较有利。

     四、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提高运费的进项可抵扣金额,可以减少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能够减少企业的采购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净利润。因此,采购活动中运费筹划的关键是找到运费的扣税平衡点,进而作进一步分析。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进行运输来讲,企业运输工具所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索取专用发票的,按适用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假设可扣税物料的不含税价比率为r,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应为17%r。

  

作者简介:原玉辉(1975—),女,河南新乡人,经济师,本科毕业,从事水文水资源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泓.企业纳税筹划[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毛夏鸾.纳税筹划教程[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12

一,开展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1.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可以减轻企业成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2.利用增值税减免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符合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和税务执法部门的意图。企业在充分权衡资金成本与得失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利用这些税收政策,做到既执行了税收法规,又减轻了企业税负。比如,税法规定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依据收购发票的lO%抵扣增值税。除此之外,购进的免税产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企业应对此予以关注,在购进商品时不仅要考虑价格,还要考虑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采购的是非农产品的免税产品不但垫付了进项税,而且垫付的增值税额不能转嫁,得不偿失。纳税企业在发生这类业务时应吃透税收政策,充分利用政策降低税负。

3.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和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是纳税统筹的必然条件。首先,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其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份,但这些投入,以及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显然,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其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都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尽公平合理。例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二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是难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二年。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为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二、把握好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方法是顺应时展的前提条件

1.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税法上,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支出,可以记入企业产品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降低,而一般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款抵扣。两者互有利弊,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合并与分立的手段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目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张,实际利率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仍要注意投资时机和方向,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应纳税额。

3.健全税收优惠体制。众所周知,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说到底也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4.依靠关税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运用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逐步从对进口整机设备的优惠,转变到对国内企业开发具有自己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优惠上来;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国内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距,利用进口税收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环境保护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域中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大对国家鼓励产业的核心零部件制造领域的投瓷鼓励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将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并转型升级。

5.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税法中对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但是有些费用是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因此企业在此方面多做文章。如果在利用运费进行筹划时可以根据情况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企业在进行上述纳税筹划时必须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必须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否则是得不偿失了。首先,必须考虑法律限制。税收对某些纳税人的身份作了限定,如“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如“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自己是否属于简洁限制转换的范围内。其次,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对销售情况的影响。纳税人身份转换之后,产品的供销情况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会对税收产生影响,而且会对纳税人的经营利润产生影响。例如当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不能再领购和刑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能有一部分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的客户转向其他纳税人购货。而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会因为可以刑具专用发票而增加一部分客户,但同时销售价格也可能提高,这又会导致推动部分客户。第三,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简洁要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必须准确、规范,故转换后的会计核算成本将增加,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而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降低,相应的成本可能会有所下降。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时,才能进行身份转换,也是需要考虑的。

6.选择企业的销售方式。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不一定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一定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同时企业了了促进销售采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这样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篇13

一、下列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4)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6)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1)税率差异法。就是利用税率的差异直接节减税收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的税种常有多种比例税率,通过筹划可以寻求最佳税负点,通过防止适用税率的爬升来降低税负,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因为税率差异普遍存在,所以适用范围较大。(2)扣除法。扣除法是通过增加扣除额而直接减少应纳税款,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既可以实现应税基数绝对额的减少,也可以通过增加本期可扣除金额,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使用广泛。(3)延期纳税法。纳税人通过延期缴纳税款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利用延缓纳税,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几乎所有企业都适用。(4)分拆法。就是使所得或收入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项目之间进行分拆。

三、充分计列利息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