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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度重视薪酬制度管理构建在构建企业薪酬制度时,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薪酬制度的构建。要树立对企业员工薪酬的提高,不是成本的增加,而是比革新技术和购买机器设备更重要的投资观念;要摈弃“只要有高薪就能留住人才”的错误思想,实现“企业劳动者薪酬待遇提高—企业劳动者素质提高—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2)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薪酬管理体系①要健全科学的企业绩效考评体系,同时要使员工的个人薪酬绩效要与团队绩效联系在一起,实施劳动者的薪酬公开化、透明化,让企业的每一位劳动者了解薪酬的制定工程,让员工明白:薪酬高的人是因为其给企业带来了高的效益,是员工个人努力的结果;②实施浮动薪酬与固定薪酬相结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的岗位不同给予相应的岗位工资,根据团队考核绩效的不同,给予高绩效的员工团队一定的浮动绩效,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3)实施多样化、有弹性的薪酬福利制度在完善企业薪酬制度管理上,还需要实施多样化符合企业员工需求的弹利制度。在建立企业多样化、有弹性的薪酬福利制度时,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员工对薪酬福利发放方式的想法和建议,进而根据企业员工的建议,制订最为合适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例如:在实施薪酬制度时,可在福利房、带薪休假、集体文化娱乐和企业股权福利中进行合理搭配、组合,以基础福利为主,并搭配选择性的福利。基础福利是指企业全体员工都能享有的福利措施,例如:交通补贴、午餐补贴和每年一次体检等。选择性补贴是指企业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不同,在企业提高的福利中进行适当的选择。例如对于年轻职工,可以选择住房补贴或培训机会;对于年龄较大的员工,可以提供医疗补贴或休假疗养等福利。
3重视员工劳动卫生安全保护
(1)提高对员工劳动卫生保护的认识要从本质上真正认识到劳动卫生和安全保护的重要性,不能仅仅认为购置了劳动防护设备,没有职业病和劳动伤亡事故发生,就是做好了员工劳动安全工作。在做好劳动安全防护设备安装的同时,还要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宣传和提高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为此,可采用以下方式:在企业工作场所及车间醒目位置张贴劳动安全卫生标示、开展劳动安全知识竞赛、开展劳动安全生产月活动等,通过新员工培训,把对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企业员工参加劳动安全保护学习与培训等,以提升企业的卫生安全保护工作。(2)建立健全企业卫生安全制度与设施重视企业员工的劳动卫生安全保护,建立起健全的企业卫生安全制度和设施。重视员工的劳动卫生保护,第一位也是建立起健全的企业卫生安全制度(如图1所示)。企业卫生安全制度的制定应该具备前瞻性、科学性,有执行性,能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例如要实行合理的工作时间,每班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h,以使员工的体力能够尽快恢复,能够尽快投入到新的工作中。还要在工作场所和车间中,配备安全生产所必备的安全卫生设备,例如,在高温车间应配备用于降温的电风扇或空调等设备,在污染车间配备口罩、手套等防护设备。并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更新调整企业的安全防护设备。图1员工职业安全卫生制度(3)建立严格的劳动卫生督查制度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卫生监督制度,同时建立起健全的监督制度,配备足额的卫生安全监督员,对企业的劳动卫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卫生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不符合企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并对发现的问题公布,接受员工监督,以督促问题的解决。对于检查的重大问题和应进行纠正而未纠正的问题,要追究相关安全员和责任人的安全责任,使卫生安全防护制度在企业中得以顺利执行。
4提升企业员工归属感
员工的归属感(如图2所示)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渐进的和复杂的过程,需要企业各个方面的努力。图2员工归属感构成图(1)给予企业员工合理的薪酬与福利首先要给予企业员工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在现阶段,提升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对于企业员工仍然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激励性,这在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中有所阐述,薪酬和福利属于企业用人中的保健因素,对企业留住人才有着重要作用。(2)畅通企业员工职业发展通道要考虑企业员工在企业中的定位和个人价值,注重员工的未来职业发展,形成各尽其能、人尽其才的氛围。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员工的各项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价值,对企业的发展有利。员工在企业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同时,实现了个人的价值,有了自己发展的渠道,才会更有归属感。就会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所有的力量。(3)营造企业良好的人文关怀氛围①在企业营造一种公平、尊重、和谐的人文氛围,企业管理者要真正从内心深处关怀和尊重企业员工的辛苦劳动,理解员工、善待员工。让企业员工感受到企业的人文关怀;②要关心和善待企业中的特殊员工群体,尤其是为企业做出默默贡献的残疾人员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中困难和问题。(4)构建和谐的企业文化单个改善措施对企业员工归属感的提升是短暂和单薄的,要想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就要构建和谐的企业文化。①应当建立起企业的使命、宗旨、愿景和价值观等,而且应当符合自身特色;②通过宣传标语、领导的示范作用和会议讨论等途径宣传和树立企业文化,使这种和谐企业文化在企业中扎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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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从属性对劳动关系界定要求
在从属性劳动关系的分析中,明显能够看到,直接控制和分配劳动成果的并不是劳动的直接参与者,而劳动的组织者或者资产的拥有者,这就决定了在劳动成果分配上,对劳动者的利益有着直接的不公平待遇,利益分配者因为掌握着利益分配大权,并且不知道劳动者付出的工作努力和过程,因此以追求最大的利益为目的,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控制在一个最低的水平,直接导致了劳动者权益的受损和不公平待遇。因此,为了保证社会发展的良好形势和和平状态,国家需要对劳动关系建立相应制度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利益为主要目的,同时保证劳动组织者的利益也不被侵害和影响。在劳动组织的合法性方面,要以国家法律为基本要求,对不合法的工作组织和劳动行为进行完全的控制,并以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同时对于付出合法劳动行为的劳动者,应以保证劳动利益不受侵害为根本,进行劳动成果的正常分配和相应的劳动补偿;在劳动关系的利益保障方面,对于劳动者单方面,由于相对用人单位是弱势群体,因此需要通过劳动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对劳动者的收入、人身安全、工作稳定性等多方面提供保障;对于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方,其拥有的公司商业机密、行政机密等多方面与公司利益直接相关的内部事务,需要通过相应的劳动法规进行对劳动者的言行制约,从而保证基本的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基于从属性决定劳动关系的挑战
2.1难以界定相对应的社会关系
通过不同的阶级和组织形式组成的劳动关系,在从属性质和程度上具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从属关系,所需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保障也不同。在劳动关系中主要的组织关系具有明显的劳动从属性,即组织者和被组织的劳动从属关系,这在劳动关系的利益保障中对国家劳动法提供相关法规约束双方行为和保证利益、权益具有非常明显的要求;在阶级雇佣关系组成的劳动关系中,由于有关系的确立本身具有一定的合同性质,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合作过程中的不同职责和相关利益,所以对劳动法提供利益、权益保障和约束双方劳动行为的需求水平相对低些;相对以上两种形式存在的关系,民事关系上的从属性因素则更加不明显,但同样的也有一定的劳动法规约束关系双方的法制需求。
2.2法律对从属性关系调控“冲撞”和“遗弃”
在劳动法对从属关系调控的“冲撞”方面,主要是由各种不同的劳动从属关系的性质界定困难引起的。具有从属关系的不同劳动合作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一个比较难以界定的工作。不同的劳动合作关系双方在利益所得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但没有相对应的劳动关系界定体系,因此在劳动法的规定和约束行为上,不具有明显的实施可行性,直接影响了劳动法的运用。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的“遗弃”是指在特殊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双方所处的常规劳动关系地位发生的实质性变化,比如在劳动者起到主要作用的劳动关系中,就需要以保证公司利益为主要调控手段,但在劳动法中还没有适应的规定。
2.3从属性特征看“非典型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中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形式,应建立相应的合理劳动法规,保证劳动关系中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利益。在这种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确立上,也应以从属性特点来对劳动行为进行劳动关系的划定,虽然诸如农业雇用、季节性、临时性工作等非典型劳动关系在当今社会已经普遍存在,但对这些从属性关系是否确定为劳动关系,是对劳动法中划定劳动关系提出的新挑战。
3对非典型劳动关系救济的原因
3.1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在非典型的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划定没有完善的评定机制,因此对于这些存在关系的劳动者的利益是很大的影响的损失。在劳动权方面说,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基本权利对利益保障的要求,其实才是根本的劳动者需求,因此在相应的法规上并不具有制度的完整性和评定机制的完善性,为保证基本的劳动者利益需求,还应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专门利益和关系评定。
3.2劳动关系应当适时地将市场化的雇佣关系法制
目前的市场化经济决定着市场化雇佣关系的普遍存在,而劳动关系的本质也是在雇佣关系的产业化发展形势下产生的,因此对于市场化的雇佣关系通过劳动法法规确立劳动关系,是保障雇佣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手段,这就需要劳动法从根本上调整对雇佣关系的确立机制,并通过对不同的雇佣关系进行研究,同时对比与当前劳动关系的区别,分别制定相应的法规的不同权益保证机制。
3.3采用“从属性+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在劳动关系的界定中,从属性是基本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根据对不同的从属性劳动关系的划定,分别对不同的雇佣关系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通过不同的法规和保障机制保证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并不断根据社会上劳动关系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相应法规,以适应越来越向多样化发展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不同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社会形势下,对劳动关系的界定还应以“可受保障性”为重要的标准,对劳动关系进行界定和利益责任的划分,通过对不同形式的劳动关系的保障机制,以劳动双方权益保障为最终目的,对劳动关系的划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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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科学的人事管理体系目前,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正处在一个探索实践的发展过程之中,传统的人事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人事管理工作。因此,高校应当积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机制,构建科学的且符合学校自身发展的人事管理体系。1.转变人事管理方式,增强人事管理的透明度高校人事管理部门要彻底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逐步将人事管理角色由偏重对教职工进行约束和控制向关心和激励的方式转变,将人事管理的方式由自上而下行政式的刚性管理向双向互补合作式的柔性管理转变,这是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需要。要不断增强人事管理的透明度,做到人事工作信息透明化,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努力营造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良好氛围。同时,人事管理部门要积极采纳教职工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双向沟通使人事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为更多的教职工所理解和支持,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2.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制定规范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既能有效地保障高校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将来可能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时能够提供的必要依据。人事管理部门应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人事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校实际,修订和完善一系列与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并自觉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使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针对编制外用工领域劳动争议和纠纷频发的现象,人事管理部门还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时给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也为双方可能发生的纠纷调解或仲裁提供依据。3.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妥善调解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当前高校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实背景下,高校内部在劳动关系方面发生争议已在所难免,可以说劳动争议是依法规范劳动管理之后必然要产生的现象。因此,依法有效的调解劳动争议,避免劳动关系矛盾激化,也是高校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题中应有之义。高校人事管理部门要建立劳动争议的预警机制。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步入关键阶段,教职工原有的利益格局面临调整,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日趋增多,这就要求高校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要更加凸显劳动争议预警的前瞻性作用,及时预测劳动关系中不稳定的因素,并保持高度关注,主动介入协调矛盾,争取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人事管理部门要会同工会进行妥善解决,尽量做到争议双方通过自主协商来化解矛盾,避免将高校内部劳动争议推向社会,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
(二)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工会法》规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因此,高校工会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应坚持把“以教职工为本”的理念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工会从活动型、福利型工会向服务型、维权型工会转型,建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工会应努力发挥在学校和教职工之间所起的纽带作用,经常深入到教职工群众中去,了解广大教职工的呼声和愿望,既引导广大教职工服从学校的管理,又能及时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同时,工会要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开展丰富多样各具特色的活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自觉参与到活动中来,使他们在集体参与中获得荣誉感和归属感。工会还要积极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当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因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时,工会要及时参与到协调劳动纠纷中来,做到既能够支持教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教职工的利益,又能够客观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通过协调矛盾纠纷来稳定高校内部劳动关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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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员工隐私问题目前,人们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对于自身隐私的重视程度也逐步提升,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其隐私是不容侵犯的,然而,在企业的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一些管理者或工作人员仍会以工作理由侵犯员工隐私,这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会对企业的劳动关系造成消极影响。法律明确规定了侵害员工隐私的四种行为,即私自公开员工的私人事务、非法入侵、披露员工医疗记录及将员工的姓名和肖像等用于商业用途。
3.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问题安全与健康问题是每一位企业员工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关系到员工的切实利益,同时还会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造成不利影响,使得员工对企业产生不信任之觉,进而危害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以来,因工作或工作场所中不利的环境所导致的企业员工安全与健康问题数目庞大,如我国各地的采矿企业等。
4.企业与员工的矛盾纠纷问题在企业的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企业所有者或高层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作为雇主与雇员,双方之间难以避免的会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薪酬待遇引发的问题等,这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
二、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路径
1.公平问题解决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公平问题,强化公平对待,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把好招聘关,应对所有求职者进行面试,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面试的针对性和相似性,进而确保面试过程和雇佣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其次,真实有效的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以保证每位工作人员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与精确,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一些行为,如某些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者,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将绩效评价用于政治目的等,企业必予以严肃处理,同时,为了避免此类行为的出现,企业应构建并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细致明确的绩效评价体系,进而增进员工对企业的理解月认同;最后,设立公平、公正的薪酬惩戒制度与职位调动规范,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绩效,予以合理的薪酬、奖励及职位升迁,杜绝差别对待和胡乱克扣行为,以使得员工觉得被公平对待,保证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企业员工隐私问题于企业中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然应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更是重要。笔者认为,保护员工的隐私,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可对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管理者进行隐私权的相关教育与培训,也可将其纳入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章程中,进而强化员工的理解,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其次,应保证不作出法律规定的侵犯隐私权的相关行为,不在公共场合谈论员工的一些隐私事务等;最后,企业应尤其避免用员工的相关隐私威胁员工的行为,即使双方的利益发生关联,企业也应采用公平、正当的方法予以解决。
3.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问题针对企业员工面临的安全与健康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首先,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及员工的具体工作环境,针对性的制定安全与预防政策;其次,建立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任务予以细致划分,并积极落实到相关的每个管理者手中,并公布于众,以促进工作人员的监督;再者,对于已经发生的健康安全事故,企业应深入调查,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制定具体的预防策略和安全目标等;最后,赋予企业安全管理者以较高的职务和权力,发动其为新员工进行安全健康培训,进而促进其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
4.企业与员工的矛盾纠纷问题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与员工必须消减双方的矛盾与冲突,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与章程则是双方的有效调和器和仲裁者。协助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含《劳动法》、具有法律效果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自身的相关制度规章,其不仅会明确规定企业与员工各自的职责、权利与义务,更应对一方可能做出的危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及解决措施有所限定。只有在这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公平、公正的对待员工,并为其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与合理的薪酬待遇,员工也才能建立归属感和信任感,才能够认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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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比劳动法增加了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规定。竞业限制首先是在公司法领域引起了学界关注。它是指义务主体不得将自己置于其责任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办理的同类事业,被认为是为了有效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而公司雇员基于劳动关系可能知悉商业秘密,所以劳动关系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如前所述,处于个别劳动关系当中的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者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而这影响了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所以应当有一个平衡工具来缓和二者的冲突。从竞业限制的强制力分析,竞业限制可以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设置了约定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也趋于详细,并且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有所限制。如劳动法第22条规定双方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并于第23、24条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享有约定竞业限制权利的同时对劳动者承担经济补偿的义务。这种经济补偿义务是具有强制性的。因为在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规定而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一方履行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在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求解除约定的,还需要对劳动者承担额外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风险控制的法律途径
从前述对用人单位面临的经济补偿风险的分析,可以发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主要因素。因此,用人单位要控制经济补偿的风险,应当合理化自身的行为。
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降低个别劳动关系中的经济补偿风险,要把握好“入”和“出”两个关键。首先,“入”即在选择劳动者时,要根据用人单位或者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设置岗位、细化岗位标准、科学配备员工、聘用合格优秀的员工,从源头上降低后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另外,用人单位要充分依法利用试用期,通过考核和鉴别,淘汰不合格、不适合的员工,降低将来运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方式带来的经济风险。其次,“出”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胜任工作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要使“不胜任工作”的理由发挥法律效用,用人单位必须完善考核制度。由于“末位淘汰”的方法不能成为该理由的有力支持,所以应当用人单位在制度设计时应当明确何为胜任何为不胜任,并且要有规范的考核程序和完整的书面记录以及被考核人的确认。如此在考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有据可依,降低了经济补偿的风险。用人单位还应当衡量继续聘用劳动者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间的经济效益,降低风险成本。并且,在支付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可依法尽量将范围和金额控制在较低水平,降低风险的程度。
再次,经济补偿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补偿或者救助暂时失业者。当失业救济或其他社会福利可以代替经济补偿起到相当作用时,经济补偿的必要性即降低。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缴纳失业保险的义务。尽管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设定的救助标准较低,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相应地,用人单位承担的这部分经济风险可能逐渐降低。最后,还要合理划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合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属于可以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对于非接触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须约定竞业限制,减少经济补偿的支出;再如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两年,用人单位在约定时就不能违法延长期限,即使延长期限并不必然导致约定无效,但也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补偿支出;再如在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前,应当运用经济工具衡量限制劳动者竞业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避免因提前解除约定而造成额外的经济补偿支出。
三、劳动关系规范中用人单位面临的赔偿风险
赔偿从民法的角度看包含补偿性质的赔偿和惩罚性质的赔偿。前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的损失,依据是实际发生的损害,范围也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限。后者不仅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还象征了国家对该种行为的惩罚,意在遏制相似行为的发生,范围不限于实际发生的损害。在与个别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的补偿风险相比,赔偿风险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失为前提。而用人单位面临的经济补偿风险和赔偿风险是可能同时存在的。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有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之分。由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相较于前者较大,且具有国家的惩罚意义,一般应由法律明文规定。在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中,以补偿性赔偿为常态,以惩罚性赔偿为例外。首先,在劳动法中,有多处关于补偿性赔偿的规定。其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是补偿性赔偿。劳动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范首条即关于劳动规章违法。该条规定明显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设。
其二,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其三,用人单位违法,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四,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及解除相关的赔偿责任,包括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违法解除和拖延订立合同等。从劳动法文本自身而言,并没有突出惩罚性赔偿,但是在相关的法规规章当中,劳动法当中规定的一些赔偿被赋予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出现了相应规定。被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的行为,通常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如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直接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拖欠工伤职工医疗费和赔偿金的行为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受害人生命与健康权的亵渎与漠视;拒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显著削弱失业者的经济能力,减少其重新就业的可能与机会。所以在劳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逐渐受到重视。
其次,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更为丰富。当中占多数的是补偿性赔偿。其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其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或者不提供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三,违法约定试用期。其四,违法收取或者扣押劳动者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五,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六,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七,当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违法不出具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从这些规定中不难发现,损害的结果是赔偿的必备条件。用人单位承担的此类赔偿风险是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
劳动合同法有3个条文涉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惩罚性赔偿。即第8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第85条规定的,当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需加付赔偿金;以及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于第47条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再次,与经济补偿风险相似,经济赔偿风险也多集中在劳动合同领域,但是与之不同的是,它还反映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上。劳动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由于劳动规章制度对于个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所以理应受到重视。劳动法将劳动规章违法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由之一,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指出当这种违法是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时,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避免经济赔偿风险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规章制度有较严格的程序要求,在实际运作中灵活性与效力受到影响,一些用人单位选择用口头通知或者临时文件来代替规章制度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这在替代性措施与规章制度冲突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加大用人单位经济赔偿的风险。
四、经济赔偿风险控制的法律途径
一般而言,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行为,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其经济赔偿的风险就不容易转化为实际的责任。但是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运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者终止问题上,用人单位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重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法定劳动基准、集体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在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是适用频率较高的两项规范。两者的效力并没有必然的先后顺序,而是可选择的。在劳动规章制度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应重视依法定程序制定,同时要尽可能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避免因规章制度设置不合理而引发经济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规章制度制定后,要有系统的管理理念,不仅要严格依照规章制度促进个别劳动关系的良性运转,还要定期整理规章制度,发现不足与缺漏,及时修改与完善,控制因劳动规章不合格而引发的经济赔偿风险。
其次,防止因用人单位不当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降低用人单位经济赔偿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如果用人单位用欺诈的手段或者被认为是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最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要承担经济赔偿的风险。例如用人单位虽没有欺诈的故意,但由于招聘程序的缺陷导致法定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致使劳动者知情权受损,被认为构成欺诈。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将属劳动者知情权内容的相关信息向劳动者公示,并要求劳动者书面确认。
再次,在订立劳动合同层面,支付二倍工资的经济风险也应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降低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风险,除了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还要注意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例如,用人单位作为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不仅子公司与被委派人应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如果未与被委派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应履行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同样,作为总公司向分公司委派负责人时,用人单位及其分公司都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如实践中可能出现劳动者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以索要高额二倍工资的情形,尤其是高薪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用人程序,避免此类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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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生活成本上涨及国家战略推动劳动力的工资水平上调自2006年以来土地和房地产价格,以及各类资源的价格的大幅上涨,导致城镇的生活成本、商务成本急剧上升,拉动转移劳动力在城市居住,生活和交通费用增长,城市建设劳动者的实际生活支付能力在下降。与此同时,国家宏观战略结构的调整,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村村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重大规划,国家区域发展从不平衡转向平衡,劳动力市场也发生转移均。
2.对企业在劳动力成本上升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2.1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员工办企业劳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应着力于统一。短期内,劳动力成本上升减少了企业的利润,长期看来,劳资关系的改善、劳动力综合素质的提升、劳动力忠诚度的增强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多价值[6]。因此,企业要抱着积极的态度看待劳动力成本上升,不必因利润的暂时下降而对劳动者的诉求进行排斥,要倡导现代管理新思维,树立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经济的新理念,树立和谐劳动关系也是生产力的新理念,培养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企业文化,逐步形成自觉和谐劳资关系的氛围。
2.2加强员工培训,降低员工的离职成本企业应注意到员工离职的成本远远大于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因此,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员工离职的原因。一般而言,离职是因为员工不满意薪酬,为了更好的发展机会或者家庭健康等因素,还有些离职是因为企业竞争的加剧,导致人才的激烈争夺,竞争对手往往会开出优厚的条件猎取企业的核心员工。因此,要留住人才,企业应该立足于人力资本开发与培养的战略高度,根据新生产技术水平的有效需求更新雇用标准,重视80%-85%留下的员工,加强对现有员工技能的分级培训,加强内部专用型人力资本储备[8]。要更多关注员工多层次的心理需求,通过企业文化构建通道,倾听员工心声,保持劳资双方沟通畅通,及时奖赏业绩出色的员工,并且帮助员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实现共建、共赢,推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2.3树立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意识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法制化,因此,企业应推进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首先,企业应规范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员工签订有效的规范的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所产生的劳动成本。使企业广纳贤才,增强自身的竞争力[7]。其次,企业要依法办事。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的内容合理合法的使用员工。最后,企业应完善劳动契约内容,改善劳动环境,降低劳动强度,关注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尽量避免违法侵权事件的发生,降低企业由于违法而产生的隐形劳动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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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因三:强烈的个性及对权势的蔑视,传统组织层级中的职位权威与知识型员工个性的碰撞知识型员工往往执着于追求真理而蔑视权威,他们大多富于才智、精通专业、个性突出;此外,知识型员工掌握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对上级产生影响,因此,知识型员工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传统组织层级中的职位权威对知识型员工的约束力和控制力大大降低。而企业管理的事实是:一方面,受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企业过分看重权力的作用,领导者认为要体现自己的权威和管理能力就必须加强对知识型员工的管理,对员工的爱提意见看成是对自己权威的挑战;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开始意识到员工参与管理的重要性,但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支持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对参与方法的使用重形式而轻过程,新的管理方法只是被用来装点门面。上述行为严重挫伤了知识型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大大降低其工作热情,难以发挥创造力,产生离职念头,成为劳资冲突的潜在因素。
二、知识型员工不和谐劳动关系的改善举措
知识型员工不同于其他劳动者,其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有更高的要求,除了发挥政府、工会的作用,更需要发挥企业的基础作用;除了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外,改善、创新企业管理才是出路。
举措一:尊重并有效管理知识型员工的预期价值,实现组织与个人的共同成长与发展尊重知识型员工的预期价值,实现员工预期价值、企业赋予价值及社会认可价值的多重匹配。尊重知识型员工的预期价值,构建个人知识价值、企业经济价值和社会认同价值三维立体价值匹配平台,运用多种价值分配形式,包括工资的分配、奖金的分配、福利的分配、职权的分配、机会的分配、股权的分配等,满足知识型员工多样性的预期价值,实现员工预期价值、企业赋予价值及社会认可价值的多重匹配,使员工价值达到尽可能大,进而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一方面,企业要尊重知识型员工的预期价值,实现员工预期价值、企业赋予价值及社会认可价值的多重匹配;另一方面,企业要实现组织与个人的共同成长与发展,就必须对知识型员工的期望与预期价值进行有效管理。为此,企业要建立基于胜任能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实现组织的核心能力与员工的核心专长、技能的有效匹配;建立基于相关利益者价值的薪酬分配体系,明确知识型员工收益预期;实行绩效管理,建立组织目标的层层传递系统,使个体目标与组织目标一致。由此形成利益和事业双边共同体,驱动知识型员工基于共同的利益与目标,团结合作,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知识型员工与组织的共同成长与发展。
举措二:构建综合薪酬体系—“职位基础薪金+胜任力能力薪酬+个人或团队表现的绩效薪酬”,强调贡献与回报相匹配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才的贡献能得到合理的回报。传统的基于职位的机械式组织结构正向扁平化、网络化的结构演变,扁平化组织中通过职位晋升获得薪酬增加的机会日益减少,企业必须找到职位以外的因素来衡量员工的价值并给予相对应的报酬,以便激励和保留核心骨干员工,基于胜任力的薪酬体系应运而生,划分职系职种,确立每项职种胜任力等级并匹配不同等级薪酬,此举对于职位模糊、工作内容多变的知识型员工来说尤其适用。Lawler但考虑到我国目前企业管理现状,这种新的薪酬设计方案又需与基于职位及基于绩效的薪酬模式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因此,企业要确立职位价值、胜任素质和工作业绩三者之间的相对合理薪资比例,构建“职位基础薪金+胜任力能力薪酬+个人或团队表现的绩效薪酬”的综合薪酬体系。这种薪酬体系最大的优点是激励知识型员工从工作中获得经验、能力和技能得到提升及个人得到发展,克服传统薪酬忽视个人贡献的弊端,强调贡献与回报相匹配,承认个人对组织贡献的差异,并给予其相应的回报,使收入差距更公平、更合理,构建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举措三:提供人力资本增值服务,重视培训,帮助知识型员工不断获得职业生涯的成功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尊重员工职业发展意愿的企业与员工的新型忠诚关系。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所指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是使员工不断成长的动力和源泉,在知识经济时代,这种培训和教育也是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条件,通过培训、科学投入人力资本、提高员工素质是企业维持和谐劳动关系、实施竞争战略的法宝。对于知识型员工来说,培训目标应包括组织需要、工作任务需要与个人需要;培训内容以胜任力建设为核心,重视需求分析,关注个体差异;培训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可以采取基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以人为中心的E-Learning(电子化学习)模式,会谈、分组讨论、案例分析、游戏、模拟实践等多种方式;培训评估可参考国外学者D•L•柯克帕特里克的四层次评估标准框架进行全方位评估,同时评估结果与激励挂钩;培训收益分析,追踪培训后员工工作表现,使企业培训投入真正发挥实效,帮助知识型员工不断获得职业生涯的成功,激发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让他们心甘情愿地为企业作贡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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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工作者作为协调者,只有加强自身对和谐关系的理解,才能更好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更好的构建劳动关系。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党和政府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的策略。思政工作者要努力学习《劳动法》,做到知法、懂法,这样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时才能守法、用法。其次,思政工作者要深入的理解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基础,理论来源于实践更指导着实践,只有掌握其实质,从而能够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更好的构建劳动关系。因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劳动双方产生矛盾很正常,在现在的企业发展中劳动关系的矛盾是普遍存在而且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思政工作者正视矛盾并找出矛盾产生的原因,加强企业协调机构的建设,化解正在发生的和潜在的矛盾。
3、关注企业管理者
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主要针对企业员工而忽视了对企业管理者的教育,在新时期的思想教育工作中思政工作者要加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员工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企业和员工的责任是相互的,但很多企业领导只认识到员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责任,而忽略了企业对于员工的经济和社会责任。企业只有清楚的认识并履行社会责任,才能更好的善待劳动者,这样会使劳动者能够更积极的工作,有利益企业的经济利益。还能够减少员工的流动率,留住更多的人才,既让员工对企业产生了归属感又让企业减少了对新员工培训的费用[3]。除了加强企业的责任意识还要帮企业管理者树立平等合作的观念。劳动力是企业正常运转的关键,只有企业在公平、平等的和谐氛围下,员工才能增加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才能更积极的工作,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综上所述,思政工作者要重视关注企业管理者的思想政治情况,这样既能保障员工的利益又能促进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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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也叫作劳资关系、产业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民营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体现出明显的双重性,既是社会关系也是经济关系,既是隶属依附也是平等合作。劳动关系的形式是合作、冲突与矛盾的结合体,怎样妥善解决双方的冲突和矛盾,引导其向良性合作方向发展,是现在劳动关系的研究重点。和谐劳动关系应该建立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基础上,以实现劳动者与企业双赢的目标。一方面能建立稳定和谐的文化环境、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让职工将劳动当作是自觉行为,在付出劳动的同时获得应有的权益并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三、民营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用工规范性有待提高。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义务和权利的正式凭证。现在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低,有劳动关系没劳动合同的情况特别普遍;即使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行方面也缺乏规范性,一旦出现争议就会损害到劳动者的权益。另外存在合同短期化、履约率低的现象,部分企业随意辞退工人、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损害工人利益,还妨碍了工人对企业的归属感及其职业稳定感,影响其工作积极性。(二)拖欠工资的问题比较严重。部分民营企业所有者利用工人担心失业的心理,以种种借口拖欠职工工资,有时先付给工人部分工资,许诺等工程完毕或年底就结清余下工资,能拖尽量拖,当拖欠的工资累计到一定程度时,一些民营企业老板选择一走了之。(三)社会保险问题特别突出。民营企业职工参与社会基本保险的比例低,很多企业在此问题上选择逃避。即使参与保险,其保险范围比较狭窄,一般存在漏投、少投的现象,国家规定的五项基本险只保一两项。部分企业为主管人员、技术骨干、亲属投保,而农民工、临时工等普通工人则很少参保。当员工出现失业、疾病、工伤时缺少必要的保障,会造成劳资关系恶化。(四)劳动保护不完善,侵犯劳动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压缩生产成本,很多民营企业降低卫生和安全投入,工人在危险、有害、有毒、噪音、高温的环境中工作。近此年,民营企业职业病、工伤事故的发生率逐步提高。部分企业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恶意侵犯工人健康权和休假权。在纺织、针织等企业,工人经常加班,进行高强度劳动,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
四、民营企业完善劳动关系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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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区别
(一)国家对两者的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是大于对承揽关系的干预程度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产生的纠纷性质一般被认定是民事争议。民事争议一般是私权领域,国家干预较少也是为了保护私权。
(二)国家对两者关系中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不同。法律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予以了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人员,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在内。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并不能给承揽人提供这些待遇。
(三)两者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所谓规范用工形式,国家针对劳动关系专门制定法律予以规范指导。与劳动关系相比,承揽关系就是非规范性质的,而且国家对承揽关系没有相应国家立法。
(四)两者主体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将国家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也是采取列举式予以规定,分别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企业等等。对于承揽关系的主体国家没有清楚限定,我们认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成为承揽关系的主体之一,即定作人。
(五)两者排他性不同。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特征。排他性的含义是两个及以上劳动关系不可能同时在同一劳动关系主体上存在。承揽关系没有排他性特征。承揽关系不具有这种限制。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见到大量类似现象,即一方劳动力既是这个承揽关系的劳动者,也是那个承揽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揽了很多活。对于定作人并不能只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依然可以是定作人,甚至这个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劳动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区别
(一)用人单位作为正式的组织,具备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包括考勤制度、工作时间制度等等。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揽关系中是没有规章制度约束的。尽管,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定作要求交付劳动成果。这种要求意味着劳动成果在被交付给定作人时是要经过定作人的检验的,即定作人应该对劳动成果进行验收。这种验收的性质是技术性的核查,主要针对质量、技术和材料等等。这里涉及不到类似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遵守。
(二)劳动关系的进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予以监督、指挥。劳动者负有服从义务。这种特点使劳动者的劳务性质具有了“从属性”特征。相比劳动关系中的劳务“从属性”,承揽关系中的劳务更具“独立性”特征。根据哲学的辩证法原理,劳动关系中的劳务和承揽关系中的劳务的区别都是相对的。因为在劳务关系的“从属性”劳务中依然存在着“独立性”的开发、科研工作,在承揽关系的“独立性”劳务中也不乏指挥、命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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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普遍缺少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通常对自己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自视甚高;但同时,他们以往的学习经历却往往导致他们的学习挫败感比较严重,自我效能感低下。因此,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得激发其学习动机和学习潜能。教育心理学的成就动机理论指出,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首先需要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简单重复学过的东西或让学生学习力不能及的东西,学生都不会感兴趣。只有在学习那些“似懂非懂”、“似会非会”的东西时,学生们才感兴趣而迫切希望掌握它。此外,教育心理学也认为,学习动机和学习效果是相互影响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随时关注学生的心理状态,及时消除学生的浮躁和畏难心理。通过提问或让学生自己先动手进行上机操作等方法,设置问题情境,从而激发其学习动机。然后,教师根据学生回答问题或上机操作的情况再进行统一讲解或个别指导。对于操作熟练、完成过程有创意或完成结果有设计感的学生,教师可重点进行表扬和鼓励。表扬应真诚具体,要表扬他们付出的努力、思考的创意和作品的优点,避免夸大和空洞,并对他们指出特别注意事项,然后再让这几位学生协助教师对其他学生展开个别指导。通过这样的方式,逐渐调动起全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四、运用NLP多重隐喻四重奏演讲法和讲台位置心锚,结合案例教学法,提升学生课堂专注力,改善课堂教学效果NLP(神经语言程序学)的两位始创者理查德•班德勒(RichardBandler)和约翰•格林德(JohnGrinder)在合作研究了顶尖催眠大师米尔顿•艾瑞克森(MiltonErickson)的催眠疗法、心理治疗大师维吉尼亚•萨提亚(VirginiaSatir)和弗瑞兹•皮尔斯(FritzPerls)的惯用语言技巧后,总结发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语言沟通模式,从而开创了NLP的历史。时至今日,NLP已经发展为关于大脑运作、语言模式、人类认知程序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而产生意识与行为的一整套学问。由于NLP的语言沟通技巧可以绕过人类的意识防卫而直达潜意识,从而使得自己的观点被对方接受,因而它们被广泛应用于心理辅导、儿童教育、人际沟通、市场销售、人事管理、团队运作等各领域,并被实践证明确实行之有效。NLP多层隐喻四重奏演讲法是NLP其中一个非常有效的演讲法。如图1所示,首先,演讲者通过隐喻故事,层层嵌套(嵌套的层数自定),打开听众的潜意识之门。每一个故事都给出结果,但却在引发结果发生的原因上留下悬念,而这个原因正是演讲者接下来要向听众讲述的观点和内容。在一个或几个故事开启之后,此时,演讲者才讲出希望听众接收到的内容。演讲者此时讲述的内容,要覆盖到四种不同学习模式的听众(Why型、What型、How型和WhatIf型),以便使得这四种不同学习模式的听众都能够接受演讲者的观点。最后,再按照刚才开启隐喻故事的相反顺序逐一结束每一个隐喻故事的悬念。这样,整个演讲过程就构成了一种催眠。由于这个过程是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得听众逐渐放下意识防卫,从而逐渐专注于演讲内容,因而演讲者的讲述最终可以很容易被听众的潜意识接收,从而接纳演讲者的观点。因此,演讲者恰当运用当今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高度融合,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这种社会条件下,计算机基础教育无疑成为高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别于通才教育和精英教育,高职教育应更注重操作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培养。因此,高职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基础教学应特别强调实用性、实践性和先进性。通过对我院及兄弟高职院校的问卷调查和走访,笔者了解到高职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基础教学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1)学生入学前大都具备一定的上网和简单文字处理能力,但是其实际操作水平与其职业技能要求差距较大;(2)相当比例的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挫败感严重;(3)学生学风不浓,纪律观念不强,课堂专注力较差;(4)课堂教学内容多,课程内容与实际应用联系不够紧密,网络教学资源不够丰富;(5)不同专业的学生对计算机课程内容的需求有差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及项目组成员在我院高职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基础教学中,运用NLP等心理学知识,使用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工具,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改进、探索与实践,教学效果得到有效改善。
三、关注学生的学习心理,激发其学习动机和学习潜能
高职学生普遍缺少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通常对自己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自视甚高;但同时,他们以往的学习经历却往往导致他们的学习挫败感比较严重,自我效能感低下。因此,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得激发其学习动机和学习潜能。教育心理学的成就动机理论指出,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首先需要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简单重复学过的东西或让学生学习力不能及的东西,学生都不会感兴趣。只有在学习那些“似懂非懂”、“似会非会”的东西时,学生们才感兴趣而迫切希望掌握它。此外,教育心理学也认为,学习动机和学习效果是相互影响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随时关注学生的心理状态,及时消除学生的浮躁和畏难心理。通过提问或让学生自己先动手进行上机操作等方法,设置问题情境,从而激发其学习动机。然后,教师根据学生回答问题或上机操作的情况再进行统一讲解或个别指导。对于操作熟练、完成过程有创意或完成结果有设计感的学生,教师可重点进行表扬和鼓励。表扬应真诚具体,要表扬他们付出的努力、思考的创意和作品的优点,避免夸大和空洞,并对他们指出特别注意事项,然后再让这几位学生协助教师对其他学生展开个别指导。通过这样的方式,逐渐调动起全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四、运用NLP多重隐喻四重奏演讲法和讲台位置
心锚,结合案例教学法,提升学生课堂专注力,改善课堂教学效果NLP(神经语言程序学)的两位始创者理查德•班德勒(RichardBandler)和约翰•格林德(JohnGrinder)在合作研究了顶尖催眠大师米尔顿•艾瑞克森(MiltonErickson)的催眠疗法、心理治疗大师维吉尼亚•萨提亚(VirginiaSatir)和弗瑞兹•皮尔斯(FritzPerls)的惯用语言技巧后,总结发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语言沟通模式,从而开创了NLP的历史。时至今日,NLP已经发展为关于大脑运作、语言模式、人类认知程序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而产生意识与行为的一整套学问。由于NLP的语言沟通技巧可以绕过人类的意识防卫而直达潜意识,从而使得自己的观点被对方接受,因而它们被广泛应用于心理辅导、儿童教育、人际沟通、市场销售、人事管理、团队运作等各领域,并被实践证明确实行之有效。NLP多层隐喻四重奏演讲法是NLP其中一个非常有效的演讲法。如图1所示,首先,演讲者通过隐喻故事,层层嵌套(嵌套的层数自定),打开听众的潜意识之门。每一个故事都给出结果,但却在引发结果发生的原因上留下悬念,而这个原因正是演讲者接下来要向听众讲述的观点和内容。在一个或几个故事开启之后,此时,演讲者才讲出希望听众接收到的内容。演讲者此时讲述的内容,要覆盖到四种不同学习模式的听众(Why型、What型、How型和WhatIf型),以便使得这四种不同学习模式的听众都能够接受演讲者的观点。最后,再按照刚才开启隐喻故事的相反顺序逐一结束每一个隐喻故事的悬念。这样,整个演讲过程就构成了一种催眠。由于这个过程是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得听众逐渐放下意识防卫,从而逐渐专注于演讲内容,因而演讲者的讲述最终可以很容易被听众的潜意识接收,从而接纳演讲者的观点。因此,演讲者恰当运用这个技巧,可以极大地提升演讲效果。心锚是条件反射的一种形式。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东西,当我们看到、听到、闻到、吃到或触摸到它们时,就会油然兴起各种不同的心情。像这种能刺激产生特别感觉的东西,我们称之为心锚。心锚的特点在于:在需要的时候,我们可以取用心锚设置时的心理状态。例如:一个人在内心平静的时候,刻意闭目、双手合十,并维持一段时间。此时,就在他的内心建立了一个心锚。以后,当他情绪紧张时,只要闭目、双手合十,就可以立即让他平静、放松下来。教师授课时,就可以利用讲台位置建立心锚。建立的方法是:教师站在讲台或教室里的任一特定位置,然后在这个位置给同学们讲一个令他们感兴趣的故事,但不揭示该故事结果发生的原因,从而留下强烈的悬念。此时,讲台上的这个位置就成为了学生的心锚。一旦教师再次从别处走到这个位置时,学生就会联想到教师在这个位置讲述的故事。此时,教师就可以解除这个故事遗留的悬念。如图2所示,运用NLP多层隐喻四重奏演讲法和讲台位置心锚,再结合案例教学法,就可对学生实施催眠式教学,直达学生的潜意识,因而可显著提升学生的课堂专注力,极大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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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学生自身经济原因和法律权利意识淡薄。大学生勤工助学主要是出于两种考虑:一种是增加自身社会经历;另一种是为了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经济困难,具有强烈的就业欲望。在目前劳动市场就业竞争激烈、压力巨大的现状下,勤工助学大学生非常珍惜就业机会,对于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甚至受到用人单位的欺诈、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选择退让。我国大学生法律权利意识淡薄,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不能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一旦遇到维权困境,甚至不知从何途径进行维权,加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权援助,致使勤工助学的大学生只能接受现实。
二、勤工助学劳动关系中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的认定
对勤工助学劳动关系中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其维权困境的根本途径。现行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法律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第十二条中提及了相关问题。条文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在校大学生并不在合法劳动主体范围中。但从实际情况出发,虽然大学生勤工助学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但在整个劳动法律保障体系中,也应该予以相对的明确和保护,毕竟大学生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应该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和合法的劳动者身份,更需要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1.《若干意见》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规定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界定是相冲突的,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分为广义上的劳动者和狭义上的劳动者,前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市场中的劳动者;后者指具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显然勤工助学大学生可以在合法的劳动者范围内。在我国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颁行于1995年的《若干意见》还带有一丝计划经济的色彩,与现实的社会发展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现状存在不和谐之处:第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大学生已不是过去的由国家完全负责培养的就业不存在问题的“天之骄子”,大学生有充分接触社会、增加社会经验、适应就业压力的迫切需要;第二,高等教育的市场经济化,国家教育经费的严重紧缺已迫使国家开始寻求由国家完全承担大学生培养成本向建立成本分担机制转变,目前高昂的学费对大学生尤其是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压力极大;第三,大学生勤工助学满足了市场上诸多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的需求,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需要法律规范。可见,根据《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认为在校学生课余打工不是劳动者,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社会基础。
2.对公民是否是劳动者的判断,主要依据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主要通过对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认定,对劳动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劳动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按照相关立法凡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限制或剥夺。我国一般从五个因素来确认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行为:年龄、健康、智力、自由和就业愿望。大学生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需的行为自由;只要勤工助学大学生年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疾病限制和残疾限制;智力完备,精神正常且具有完成工作所需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就应该认定其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从而认定其劳动者主体资格。
3.《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勤工助学活动主要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说明在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已经在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同时,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农业劳动力市场,而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校内勤工助学,即助研、助管、图书管理、学校文明监督等;校外勤工助学,即家教、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市场调查等。这些工作全部属于非农业领域且不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不适用的五种社会群体(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以及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佣人)。综上所述,大学生具有劳动主体资格,是合法的劳动者,应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三、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
1.完善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体系,确立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对于如何确立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人格从属性标准,通过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务是否具有形成的权限,作为区分劳动者与自营作业者的标准。德国法律规定从几个方面来考察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如通过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考察被雇佣者是否按照雇佣者的指示来工作;被雇佣者是否对工作具有主动性,是否通过自身行为完成工作;被雇佣者是否使用雇佣者提供的劳动资料;雇佣关系是否持续存在。在勤工助学劳动关系实践中,可以对大学生是否属于合法劳动者的范围进行判断和确定,从而使其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2.学校作为对大学生的直接管理部门,应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大学生勤工助学。通过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大学生法律维权中心等专业性指导机构,在用人单位的选择、工作内容确认,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险购买以及劳动报酬支付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指导和维权援助。同时,当大学生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学校相应的维权机构也可以出面为其进行法律维权,降低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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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劳动关系学是研究劳动关系理论、制度和历史发展的学问。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性因素
1.从属性因素
劳动者一旦进入单位开始劳动以后就会产生指挥和服从这样的管理关系,如果想要确定劳动关系,那么应当根据职业的工作实际情况来分类,所以在开展劳动关系认定时一定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某种程度的服从和管理活动,其中对于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考虑主要有财产和从属性两个方面的因素。
2.劳动力的支配性
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人员和雇主之间存在劳动权和劳动力使用分离的情况。其中雇主拥有劳动力的使用权,并且能够确定劳动地点、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但是这些行为都不能强制规定,更不能与劳动法规定的要求相违背。若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只有档案劳动关系而没有实际劳作行为,那么就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也不认可,那么劳动人员和用工单位之间也就没有“用工的事实”。
二、基于从属性决定劳动关系的挑战
1.从属性难以界定相对应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组成是由不同的社会形式和社会阶层组成的,各个社会组织的从属性不尽相同,所以要有效保护不同性质的从属关系的利益。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要有组织者和被组织者的劳动从属关系,还要有劳动从属性,因此国家的法律就应当有效约束劳动利益保障。因为在雇佣关系中有不同的利益倾向,所以构成的劳动关系会优势公平,劳动法有必要使劳资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并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主体行为。
2.法律和从属关系
对于调控从属关系,劳动关系主要从不同的劳动从属关系性质的阶段开始。在确认从属关系时应当确认劳动双方是否有真实的劳动行为,如果没有就不能将其界定为从属关系。对于有失公平的劳动关系双方到现在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界定体系,知识通过劳动法进行约束。对于特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双发,由于所处的关系不同,只是通过劳动调控来保障双方的权益。
3.根据从属性来分析非典型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是劳动关系中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基础,所有的行为都应当保证劳动双方的合法利益。在确定非典型劳动关系时,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从属特点来划分。例如,当前劳动中普遍存在的季节性工作和农业雇佣等非典型关系,使劳动法在划定劳动关系时就没有明确的参考依据。
三、劳动法视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建议
1.通过明确劳动关系的概念来规范劳动关系认识
劳动关系概念对于劳动关系的界定非常重要,这也是为了新视野下劳动法中劳动关系认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以从属性的劳动合同作为基础,并且要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动态性质,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选择性地应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方式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认定中要本着开放弹性化的方法,使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和现代性。
2.劳动关系认定应当与市场变化的雇佣关系法则相适应
随着社会大生产和劳动的不断发展变化,逐渐产生了劳动关系,最初的劳动关系主要是雇佣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只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这种雇佣模式才能使雇佣关系向着合法化的方向发展。在认定社会关系时主要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不同。
3.采取从属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在认识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以劳动法作为基础,而劳动法又是根据从属性认定的,因此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在认定关系时也有必要评价其他关系。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模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变得多样化,所以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越来越困难,很多时候出现难以界定的局面。所以,为了改变现状,应当采取从属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这样能够使劳动法在实际工作中加快调整周期,从而更好解决新型社会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此外,在立法工作中,还要不断完善劳动关系保证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最终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徐志强.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