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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论文实用13篇

财经论文
财经论文篇1

一、高等专科院校财经类专业教学特征的转变

高等专科院校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其教学内容相对侧重于政策法规、制度程序和要式凭证等的讲解与掌握,因而其现实性、可操作较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财经类专业知识的更新频率加快了,现行的教学与实践脱节现象日渐明显。为此,高等专科院校财经类专业的教学特征应突出为:教学的目的不只在于训练学生毕业时即已成为一个专业人员,而应更加强调培养他们未来成为一个胜任的专业人员应有的素质。

二、目前高等专科院校财经类专业教学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教学质量总体上不容乐观。近年来随着各院校生源的不断扩大,学生在校人数普遍超过其可容纳能力。院校基础设施不足,师资力量不够,教学质量普遍堪忧。教学质量的根本提高应源自教学机制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创新,如果教学机制上出现了问题,则教学质量的下滑将是长期性的,不可逆转的。对现阶段教学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几个问题及形成原因笔者分析如下:

1.课程设置不尽合理。目前高等专科院校财经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从总体上来说基本适应未来需要,但仍存在许多问题。譬如,财务会计学课程的内容随着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出台,已变得十分庞杂,教师普遍的做法是对教学内容进行了裁剪,结果是学生不能形成对财务会计学的完整知识体系。

2.课堂教学效果不佳或一般,教学现代化手段使用程度不高。目前财经类专业教学的基本手段主要是教师讲授,对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利用严重不足,院校教学机制中缺乏对教师教学方法改进与提高的督导与激励,从而使得教师对教学方法的研究与投人不够,教学效果自然不够理想。

3.教材的适用性不强。大多数院校所选用的教材来源不外乎两种情况,即外购和自编。由于财经类专业课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时代感,所以外购的教材在内容上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某些不适应性。此时,自编教材就显示出其具有的灵活性,但也应看到自编教材的内容更多的出于任课教师的个人选择,导致其适用性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4.考试方式单调,毕业论文敷衍,且严重抄袭他人。财经类专业的课程特点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单纯的试卷笔答并不能考核出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高分低能”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毕业生毕业论文撰写投入不够,抄袭严重,但仍能轻松过关,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整个学习风气。

5.专业实习效果不佳。目前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实习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各企事业单位出于会计账簿及信息安全的角度考虑,不愿让学生实际接触账簿。因此,很多学生根本无法从实习中获得完备有效的实践经验。

(二)毕业生的社会适应性较强,但毕业生却倍威信心不足。从总体上讲,人才市场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需求量还是很大的,但从有关调查的结果来看,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自信心不强。造成这种晴况的直接原因是用人单位对财经类专业的人才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比如要求学生要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等等,广大毕业生对此感到压力很大。

(三)教师素质有待迁一步提高。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及知识的创新,使得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越发显得迫切。目前各高等专科院校财经类专业的专业教师学历水平大多为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但很多现职教师都是大学毕业后直接分配到各院校而成为专业教师的,因而缺乏实践经验。由于财经类专业知识的实践性很强,而许多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在这方面对学生的帮助不大。

(四)学校学术氛围淡薄,学术研究的动力不足。由于近年来各院校不断扩大招生规模,致使师资力量不足,教师整日忙于教学,许多教师都戏称自己成了“上课机器”,对日常的授课质量的保证都感到吃力,更无暇顾及学术研究。另外,一些院校对学术研究重视不够,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在任期考核指标中没有学术研究等方面的量化标准,致使很多院校教师的中坚力量缺乏学术研究的动力。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目前各高等专科院校财经类专业教学整体水平一般,在某些方面甚至令人担忧,财经类专业教育改革任重而道远。

三、提高高等专科院校财经类专业教学质量的对策

(一)调整锞程设置,提倡小班教学。专科院校的财经类学生应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同时,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知识的更新,对基础理论和相关学科的了解和掌握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要求财经类学生应使自己培养成动手能力强且具备一定理论知识和较为广泛知识面的“复合型”人才。为此,各院校应就现行课程设置中不符合这种要求的地方进行改革或调整,譬如合理设定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内容,提高实践教学环节所占教学总学时的比重,突出专业外语、信息化技术、管理制度等教学,从而更好地实现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说明的是,就教学而言,教师授课班级的数量和规模,会直接影响到教师对每个学生关心照顾的程度的大小。其主要表现在,首先班级数量和规模对课堂教学管理的影响,如人际关系和情感交流方面。有关研究表明,学生在小班级的情感交流比大班级更为有利。其次,班级数量和规模对教学效果的影响,格拉斯一斯密斯曲线表明,学生的平均学习成绩随着教师授课班级数量和规模的缩小而提高,而且当授课的规模缩小到15人以下时,其效果迅速提高。有关研究表明,教小班的教师教学积极性高,精神状态好,更喜欢与学生交流,学生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也更满意。为此,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尽量以小班授课将有利于稳定和提高教学质量。

(二)广泛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精选教材,增加动手能力的考核,强化毕业论文撰写的规范化。针对财经类专业知识的法规性、程序化、实物性的特征,充分注重现代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将会使得课堂教学拉进与实务操作的距离,增强教学的现实感和趣味性;教材的选用应注重其内容的时代感和实务上的可操作性(这一点对专科学生尤为重要),同时兼顾学科的理论性和前瞻性;改变课程考核单一的笔试形式,适当增加并逐步提高实际动手能力测试在课程总评成绩中的比例,这将有利于强化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要求和培养。学校应加强毕业论文撰写的管理和规范,严格论文的选题、文献的参考、论文的答辩以及成绩的评定,对不符合论文撰写规范的学生要加强督导。

财经论文篇2

1.2傅立叶主义和圣西门主义恩格斯指出,“不成熟的理论,是同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相适应的”,傅立叶和圣西门的共产主义就是“不成熟的理论”,也是马克思批判的另一个对象。傅立叶和圣西门分别把划一的因而是不自由的工业劳动和分割的因而是不自由的农业劳动理解为同人的本质相异化的根源。前者的重农主义和后者的重工主义各执一端。其实,工业和农业是劳动的两种特殊形式,只是两种“不自由劳动”的特殊方式而已,他们想通过改变劳动某些特殊的不自由方式,引起或者改变私有财产的变化。但是,他们并没有看到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劳动的特殊形式,而在于这种劳动本身是异化的劳动,或者说是人类的一般奴役形式。这两种空想社会主义,都是由“有产和无产”的对立进入到“资本和劳动”的内部矛盾,对私有财产的考察已经从客体的方面进入到主体活动的方面。但由于对劳动的片面理解,难以把握私有财产的内部矛盾,也就不会提出科学的共产主义学说。所以他们主张在不完全消灭私有制的前提下只要改变了劳动的组织方式,就可以解决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非人”状况,达到社会平等和幸福的目的。因此他们也就没有达到科学共产主义通过扬弃异化劳动重新占有人的本质、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的高度。

1.3粗陋的共产主义和政治的共产主义马克思继续依据他所揭示的私有财产矛盾运动这一经验基础,得出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积极扬弃的科学论断,正如《手稿》中所讲的“共产主义是扬弃了的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一样。基于此,马克思认为,所有的共产主义都试图改变资本主义制度下私有财产关系,都主张扬弃私有财产。但不是所有的共产主义都正确理解如何扬弃,如粗陋的共产主义和政治的共产主义,由于均不理解私有财产内部资本和劳动矛盾运动,因此也就难以形成科学的共产主义学说。

(1)批判粗陋的共产主义。“起先它(共产主义)是作为普遍的私有财产出现的,(粗陋)共产主义不过是这种关系的普遍化和完成。”马克思从四个方面对粗陋的共产主义进行批判分析。第一,粗陋共产主义的本质。首先,人对物的关系。在粗陋的共产主义视野中,对物的直接占有是生活和存在的唯一动力与目的,“意味着人的自我丧失”,因此,它注意到只有财富的这种物的形式,一切不能以物的形式直接占有的东西都是理应被消灭的,例如人的才能,而没有看到这种物的背后的主体的人。第二,人对人的关系。在人对人关系的理解上,具体表现为“用公妻制来反对婚姻”,婚姻体现的就是人对人的关系,如《手稿》中所论述的“公妻制”,从根本上看,它只是把妇女变成私人拥有的公共财产,而“婚姻”本质仅仅是一种排他、独占的私有财产形式。用公妻制来反对婚姻并没有改变把妇女(人)当作私有财产(物)的事实(马克思认为:人与人的关系表现在男人对女人的关系上),这样,粗陋的共产主义并没有真正消灭私有财产,相反却要求每一个人都占有私有财产,最终将是私有财产的彻底表现。“它终究没有理解私有财产的本质,没有理解人的本质,其作为共产主义依旧受到私有财产的束缚与感染。”第三,粗陋共产主义产生的社会心理基础。粗陋的共产主义产生的社会心理基础是对富有财产的忌妒心和平均主义欲望。“忌妒心”是指穷人对富人而言,由于穷人往往是社会的大部分,这样也就具有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势必构成对较富财产的平均主义欲望,平均的目的还是占有财产。“占有欲”则是希望什么都是自己的。“忌妒心”和“占有欲”并没有超过私有财产范畴,“忌妒心”表现为穷人的心理,“占有欲”则表现为富人的心理。第四,粗陋共产主义的命运。“对整个文化和文明世界的抽象的否定,向贫穷的、没有需求的人他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恰恰证明私有财产的这种扬弃绝不是真正的占有。”粗陋的共产主义还是想扬弃私有财产的,但这种扬弃并不是真正的占有,这样的共产主义理论是难以在实践中得以证明和运用的,注定是失败的。“粗陋共产主义是向简陋的原始生活的倒退,最终只能走向普遍的贫穷。”

(2)批判政治的共产主义。粗陋的共产主义本质上是私有财产的普遍化和完成,所以可以讲它是“经济共产主义”。政治性质的共产主义可以称为“政治共产主义”,这种共产主义又有两种具体的形式,“是民主的或专制的;是废除国家的”。这即是:其一,它与特定的政权组织形式相关联,是民主形式或者是专制形式的;其二,它否定任何形式的政权形式,是无政府主义的。依据马克思所揭示的共产主义的经验基础,私有财产具有消极和积极双重本质。消极本质就是人的自我异化,积极的本质就是人的对象化。正是这种性质才构成了资本和劳动的辩证运动。这就能依此分析出政治性质共产主义的局限性:它没有理解私有财产的真正积极的本质,没有看到私有财产对人的积极作用,看不到人的存在和发展对物质财富的客观要求,忽视人的本性需要的物质基础,没有认识到自我异化扬弃所需要的“物质基础”。这种共产主义并没有看到私有财产所具有的积极本质,仅仅把私有财产看做社会异化现实的根源,对其采取敌对排斥的态度,这就导致它最终没能成为扬弃私有财产、扬弃异化的科学指导思想。从以上分析来看,粗陋的共产主义根本没有从“无产和有产”的对立进入到私有财产内部“资本和劳动”的辩证矛盾中;政治的共产主义只认识到私有财产的消极本质人的异化,却没有看到私有财产的积极本质人的对象化。真正的共产主义必须要从私有财产自身的内部矛盾出发,既要看到其消极的本质,又看到其积极本质。

2马克思正面阐述其共产主义学说

在马克思看来,不论是粗陋的共产主义还是“具有政治性质的、废除国家”的共产主义,虽然都意识到自己的理论旨趣是对人的自我异化的扬弃,但由于他们没有真正理解私有财产的本质,不了解资本和劳动的矛盾发展,因而也就不是真正的共产主义。与此对应,马克思指出,真正的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这是马克思在《手稿》中关于共产主义最集中、最深刻、最经典的阐述,虽然哲学意味很浓,但却是从私有财产这一最现实的经济基础讲起的,并不是纯粹抽象的理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包括六个方面的内涵。

(1)依据马克思所揭示的共产主义经验基础分析,私有财产从本质上来说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存在;但在私有制条件下,它却是人本质的异化,是与人相对立的东西。真正的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的核心命题的提出,直接揭示出马克思共产主义学说的科学性与革命性。

(2)在私有制条件下,私有财产虽然是由人生产出来的,但它并不是为了人而生产的,生产是为了获得财富,是为了实现资本的增值。人不是作为生产的目的,仅仅是一种手段。当马克思揭示出私有财产内部矛盾时,特别指出,不仅要看到客体的物的层面,更要看到,物从本质讲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存在,要通过扬弃私有财产占有人的主体本质。按照马克思提出的理论,积极扬弃私有财产之后,人不是单纯地占有私人财富,重要的是物要体现出“为了人”的目的,这样的占有就是占有人的本质,这样的占有才是真正的占有。马克思把对私有财产积极扬弃后实现的共产主义总结为“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

(3)“被积极扬弃的私有财产”就不再是私有财产,而是共产主义条件下的对象化生产了。“所谓积极扬弃,就是承认和理解在私有财产的异化形式中包含积极本质和积极成果,抽象否定是错误的。”就是说在共产主义条件下也是要物质生产的,“是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但这个物是为了人而存在的,人才是最高的价值,是“合乎人性”的物;同时物又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是连接人与人关系的纽带,体现出“社会性”。

(4)私有财产有双重本质:积极本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为人的存在提供物质基础;消极本质=人的自我异化。这样理解时,自然是人的对象化存在,人是自然界有机组成部分,就有一个人化自然和自然人化的过程,自然和人是有机统一的,不存在像以前的“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对立,“是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由于这样理解自然和人的统一关系,人和自然的矛盾就得到了解决。再加上马克思对物质产品“四种存在论”(我的对象性的存在、我为这个别人而存在、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这个别人为我而存在)的理解,其实指出物成为人与人联系的纽带,也就解决了人和人在社会中的矛盾。最后,马克思总结出“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定、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斗争的真正解决”。

(5)实现共产主义所设想的上述内容,有其充分的实际根据。马克思认为它就在资本主义的大生产之中,虽说它还完全处于异化的状态里。人的本质在对象化活动中得以实现和发展,这种对象化活动和对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也取得长足的发展,它的主要成就是资本主义“工业”和“自然科学”。共产主义社会的形成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就存在于私有财产之中,即异化了的工业和科学中,经过对它们的扬弃而去重新占有人的本质,从而实现人的复归。

(6)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并不是世界史的最终目的,而是人类以后不断发展的基础,共产主义在其未来的长期发展中将经历不同的成熟阶段。马克思指出,“因此它是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阶段历史发展来说是必然的环节……这样的共产主义并不是人类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形式”。在涉及人类历史发展最终结局和目的“历史之谜”的解答上,马克思展示了对自己的共产主义学说的高度自信,认为它不仅“提供了解决私有制矛盾的根本出路”,事实上是对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

财经论文篇3

写作经济论文需要注意它本身的一些基本特征:

1.科学性.即必须符合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在理论上有指导意义;

财经论文篇4

财政金融领域的顺利运行需要较为切实的运行规划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然而,很多地方的财政金融运行规划仍然存在许多不利之处,影响了财政金融的发展步伐,无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潮流接轨。比如,不同领域的财政金融规划在内容上雷同之处较多,没有体现出特色优势,显得软弱无力。这样,财政金融部门的职能没有彻底全面的发挥出来,使自身的运营规划缺乏可操作性,影响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财政支付转移制度存在纰漏,调整力度仍然不大

在当前形势下,社会经济的发展都需要借助全面科学的财政支付转移机制才能提供应有的保障。然而,很多财政支付转移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切实际的名目,而财政部门不愿也没有过多的时间去彻查这些不当名目。最终,金融部门都会按照相应的名目进行资金移转,往往会引出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使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严重受阻。

(三)财政金融与公共服务失衡,不利于自身发展效果

财政金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据关键性地位,但是,其发展也不能与社会其他领域互相孤立,否则各个领域或行业发展会处于失衡状态。当今,我国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领域的资金投放力度仍然不是很大,重视程度有所提高,需要的资金到位率也不是很明显。因此,政府的对外形象受损,公共服务能力也备受质疑。

(四)地方保护主义仍然盛行,地域之间缺乏互惠

财政金融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言自明的作用。然而,财政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非常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这样,很多地域间的财政金融协调发展互惠行为少之又少。最终,不仅耽误了新气息进入地域财政金融领域,而且使当地的财政金融的发展眼光越来越狭隘,发展空间越来越狭窄,对我国整体财政金融发展水平造成较大的冲击。

二、化解财政金融潜在风险的原则及理念

良好的财政金融环境是财政金融行业实现长远健康发展的潜在竞争力。因此,风险化解工作需要及时展开,否则会贻误财政金融的发展时机。当然,我们在化解潜在风险之前,不能怀揣盲目心理,而是要结合财政金融发展现状,捋顺一些科学先进的原则或理念,更好的指导风险化解工作。

(一)科学确立指导思想

财政金融的发展是社会普遍关注分问题,因此,其在化解潜在风险的过程中,要时刻牢记运用科学的指导思想提供智力支撑。这就要求,财政金融发展要与我国的改革开放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等先进思想理论紧密联系起来,用这些科学理论指导财政金融的运转实践,使财政金融具备科学的指导,打造属于自己的竞争力。

(二)客观制定预期目标

财政金融的发展不能埋头苦干,而是要设定一个预期目标,并在完成这一个目标后,完成下一项目标,确保目标方面的“各个击破”。因此,化解财政金融的潜在风险,不应过多的喊口号,而是更多的看实际,否则,财政金融的运行环境会遭到严重破坏。当然,这些目标的制定要科学客观,不能与财政金融发展现状严重脱轨,而是要在综合考虑社会发展背景、经济形势、自身成果等因素的基础上来实现科学制定。

(三)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

化解各种潜在风险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因此,财政金融工作必须打破陈规,重新审视地域发展实际,在对客观状况全面了解和掌握的状态下,把握住时展的脉搏,积极推行与时俱进的精神,在风险化解过程中树立创新意识,增强创新能力,踏踏实实做好创新工作,以便在财政金融建设中做好文章。最终,在财政金融领域实现有效疏导、顺畅管理、稳步运营,为促进自身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化解财政金融行业潜在风险的有效策略

面对财政金融行业存在的潜在风险,我们必须及时进行理性分析,并落实好应当遵循的严重或理念,使风险化解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并确保化解效果,使财政金融行业实现稳定长远的发展。

(一)完善财政金融运行规划,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财政金融的大力发展,需要财政金融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注意潜在风险的存在及存在形式。这样,很多不利之处在日常工作中就会得到非常明显的体现。比如,很多领域的财政金融规划未能在内容上彰显属于自己的特色,反而处于普普通通的状态,这就要求财政金融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做好思想工作,从而保障财政金融的各种风险被及时察觉发现,并保证被瓦解在最为基本的环节,使规划内容更加科学根据可行而又步伐特色。

(二)构建科学的财政支付转移机制,增幅调整力度

财政金融为社会各个领域都提供着非常有力的保障。因此,财政金融领域要及时建立起一系列科学可行的财政支付转移机制,并在财政与金融领域实现协同操作,使操作流程更加方便快捷。当然,针对一些不切实际的支付名目,财政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使支付信息更加客观真实,确保资金不被人为的浪费或贪占;同时,金融系统如果针对不当名目发现一些问题,也要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与财政部门共同杜绝不法行为的出现。

(三)财政金融与公共服务互相借力,确保自身发展效果

财政金融部门也要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样,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才能日益牢固。因此,财政金融领域要与政府实现意见观念的交换,通过政府行为使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能够及时到位。这样,财政金融行业的地位得到有效巩固,其社会责任也实现及时承担,当地政府的公共形象也会得到认同和巩固,从而有效消除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能力的质疑。

(四)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地域之间的互惠意识

首先,地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优质的财政金融工作。因此,财政金融行业的发展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增强与周边地域财政金融领域的协作意识。这样,很多崭新的工作信息、科学的工作观念、合理的工作模式都会得到借鉴和发扬。这样,在互惠意识上得到提升,就为互惠行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在地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财政金融部门要切实拿出互惠行为,要以协作意识为指导,积极的放宽眼光,打破狭隘的思想意识,与周边地域实现财政金融领域的协作与互惠,从而将互惠口号真正落实在实际行动中。最终,地域经济中的财政金融行业会实现飞跃发展。

财经论文篇5

(二)成本控制

企业在日常生产中,为了使其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都会对企业的相应成本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而成本的核算以及控制成本都是需要财务会计来完成的,成本控制出现失误,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收入,因此,在财务会计进行成本控制中,要对公司的运作流程进行深入的了解,使相关的数字报表可观而准确,无论是任何企业的成本控制,无非是对料、工、费的控制,而如今竞争市场也来也激烈,大多数企业也意识到了控制成本的重要性,而会计的职能就是核算、统计和监督,这就要求财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把好成本控制的质量关,准确的核算企业生产中各项所需的费用,将成本控制在最低,通过会计职能的实现来使企业成本管理系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从而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财务管理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财务管理是其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济利益,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对企业的资金运作过程中,进行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此来提高财务管理的工作质量,由于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在财务管理人员选择时,要选择技术知识强、自身素质高的财务管理人员,这就使得其在日后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凭借自身的素养以及相关的技术方面知识,使企业的财务管理达到最优化,以此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质量,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科学合理进行会计分析

所谓的会计分析就是指: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核算的成本、资金、利润、损益等一些会计信息,应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经营过程及其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考核和分析。通过科学合理的进行会计分析,可以客观的了解到某一时间段内该企业的经营情况,在进行会计分析工作中,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实际的数字与计划的数字进行对比,从而了解到计划工作完成的情况,也可以通过本期的数字与上期的数字相比,来分析本期企业经营的好坏,找出与上期的差距,这样就能了解到某一时期内该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其不足之处进行深入的剖析,这样就有利于企业的管理人员认识到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来促进企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在企业的具体经济活动中,财务会计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分析来核算该企业具体的经济运营情况,通过相应的措施使该企业尽量降低其劳动消耗,以此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会计监督职能就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会计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这就严重的影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要想企业的经济稳定发展,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机制也至关重要。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机制,就要求相关企业加强法律建设工作,明确会计人员在监督时的职责和权限,将会计工作的具体责任下发到每个人身上,如果在会计监督中相关人员出现违规、违法现象企业管理部门要给予严厉的惩处,加大会计监督的法律力度,同时,国家的相关部门对于企业的连带人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加大其财经法规的宣传工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遵纪守法氛围。在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时,可以建立公共会计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的数据来进行监督,这就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时,由于受到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数据的不真实性,在会计监督工作中,要明确会计责任的主体为企业的负责人,作为企业的负责人,要对企业的会计工负责,这就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加强企业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这就给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各行各业中,人都是一切工作的载体,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亦是如此,在会计人员的选拔中,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要选择专业知识过关,有专业证书的人员进行财务会计的工作,而在进入财务管理工作中时,也要对其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培训,及时更新知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也要定期的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在今后的会计工作中,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违规、违法的现象发生,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知识经济发展的也十分迅速,这就使会计人员的相关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在企业的会计工作中,相关管理人员也要对其定期的进行思想上的教育,使其面对如此繁重、复杂的工作能一直保持认真、谨慎的态度,综上所述,通过对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及思想上的教育,可以使会计人员熟练的掌握会计知识、及时了解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能保持严谨、积极的工作态度,利用相关知识有效的解决问题,从而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财经论文篇6

首先,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运行,企业必须把有限资金合理分配、使用。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实行财务统一管理,资金统一安排,严格用款计划,每周召开一次资金平衡调度会,根据生产进度情况,着重安排重点项目、紧急项目的资金落实工作。其次,各业务部门每月必须向调度会呈报月用款计划,由调度会根据轻重缓急安排资金,企业的资金由调度会统一管理,由资金调度员根据会议商榷结果统一安排,确保资金的有效运用。同时,为了解决企业内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可实行内部银行结算办法,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把部分原辅助生产车间从“母公司”中剥离出来,组成一批经营性事业部、实行独立核算,归口管理;建立内部银行,模拟国家银行的控制、监督、结算等职能,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也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条好的途径。

二、积极处理沉淀资金,盘活存量资产,加快资金流动性

工业企业存货资金闲置现象较为普遍,企业一方面背着沉重的贷款,一方面又存在着许多年不用的材料与设备,资金运用存在不良的问题,如何能够把这部分呆滞资金灵活运用起来是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财务部门针对物资设备各部门的储备资金占用过大,积压物资较为严重的问题,每年必须集中一个月份进行调查摸底,提出积压清单,明确处理物资和处理积压的审批手续,办理报废或变卖成为货币资金,对库存物资,财务部门对每个仓库都下达库存资金定额,超过或降低部分按银行同期利率奖罚。

三、加强货款回笼,减少费用支出

当前,部分工业企业存在着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逐年逐月增加的问题,使流动资产失去应有的流动性。对应收帐款及其他应付款的管理,首先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欠工作,对一般欠款户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催还,对重点户列出帐目清单,集中清欠,如清欠工作遇到困难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经讨论研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严禁资金流失。其次,对清欠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动脑去积极寻找债务链,采用实物抵债法或多家抹帐方式找到解脱债务链途径,避免或减少坏帐的发生,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程序来挽回损失。对于货款回收问题,要确定一套清欠工作奖惩机制,提高销售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应收帐款恢复其流动性,减少贷款极其利息,由于受到“三角债”的影响,我公司应收帐款年初已高达几亿元,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的经营责任制。公司应与有关人员层层签约,明确责、权、利,并实行严格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回笼额、回笼率、产品销售费用、差旅费等,其中,资金回笼额以上年实际为基数,每年增加额将按一定比例给予销售人员奖励,每年减少额将适当扣减销售人员资金与工资,同时,销售人员岗位采用“末位淘汰制”。

四、加强购进材料与购进设备的价格管理

企业的资金使用大部分用于购进材料与设备上,因此,原材料的价格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的高低,一个大型企业购进的材料品种繁多,购进量大,因此合理采用采购资金,降低采购费用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在采购部门设立比价采购小组,在保证其质量的前提下,要货比三家,采购组长由采购业务部门主管担任,明确采购小组的指责、权限及采购程序,比价小组要对采购的物资向供应商询价、压价,列表比较,筛选后选择供应商,并把确定的供应商及其报价填在申请表上,证明询价工作已经完毕,等待企业价格管理办公室的审批,企业的价格管理办公室(简称价管办)直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全面负责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由比价小组呈报“物资采购价格审批单”,价管办人员进行继续询价、压价,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网上调查和信息收集等,确实做到货比三家,核实无误后下批价格审批单,将比价工作落到实处,如果是大宗货物、批量货物要采用竞价招标方式进行,这种采购方式往往能通过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最终得到其底线的供应价格,大大降低了企业采购成本。在购进货物的运输上,在合同签订时要求采购员原则上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因为廉价的铁路运输费用是公路运输和空运所不能及的,如有特殊要求,需报批价管办审批。近两年的比价工作,我公司把采购成本压缩近20%,节约了大量资金,为企业提高了经济效益。

五、加强生产资金、产成品资金管理

企业财务部门必须熟悉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与生产部门一起制订合理的制品计划,并作为对分厂考核的一项内容,并与生产、技术部门一起研究生产物流的合理性,要合理布局,尽可能缩短工艺流程,使在制品降低到最低程度,生产部门要按单件小批生产,用以销代产的原则严格控制资金的占用,避免在产品资金占用过长而增加资金的投入量。同时,要加强质量成本管理,减少废品损失,减少或避免资金的积压和浪费。对产成品资金要加强管理,对产成品库存量应制定统一标准,一旦超过标准,及时分析原因,对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六、调整资本结构,加强企业借款合同管理

目前,大型工业企业普遍存在着负债额较高的情况,国家为支持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推行了系列债转股措施,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改善了企业生产条件及资金结构,但企业仍然有较高的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的存在,其数目仍然很大,资产负债率较高,约占70%,根据标准财务比率和国际上用来测算工业化国家企业债务与资本金合理比率的经验,以自有资本占50%—60%,负债占40%—50%是比较合理的,因此,要积极采取措施,达到资产负债率60%以内,在现有负债总量前提下,向社会发行募集股份,以求增加资本金及企业持续经营、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减少负债是比较困难的,但在长期贷款与短期贷款的利息支出上每年利息费用支出很多,财务人员应积极采取相应政策下的倒贷措施,尽早还旧贷,贷新贷。这几年来,国家一降再降贷款利率,使还旧贷,贷新贷后减少一定的贷款利息,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使资金真正的“活”起来,相对提高经济效益。

七、积极利用国家现有政策、优惠政策,加快资金周转

国家鼓励企业出口时,也给予出口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税是企业一项存利,财务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联系,汇报出口情况,当年出关的货物尽快办理核销单,争取当年出关当年退税,既增加经济收入又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八、严格控制管理费用,节约资金

职工差旅费近年来急剧增加,每年以超标200万元的速度递增,办公费用也逐渐增多,针对这种情况,财务人员应吸取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先进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其中,最重要一点是使费用与个人利益挂钩。这样,各单位、部门就能够转变观念,制定出合理的出差方式及路线。将工资、资金与办公费用是否超标挂钩,也可以节约大量资金。

财经论文篇7

为什么我国政府教育投入长期不足?我国的公共财政决策机制不完善是根本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经费的分配是政府主导的。虽然近年来人大代表开始关注财政资金的分配,但由于财政部门提交给人大代表的预算草案非常简略[1],受信息、时间和其他因素的限制,人大不可能对预算草案做实质性的改变。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事实上是由政府决定的。政府作为统治者,所做的一切都是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由政府的效用函数所决定。在我国政府的效用函数中,财政支出是成本,政治稳定、经济增长、官员们的经济租金、居民的满意度等为收益。政治稳定、经济增长是各级政府的优先事项,也是官员升迁的主要考核,关乎主政官员的仕途。另外,用于经济增长方面的支出能产生大量的经济租金,为官员们提供了很多寻租机会。教育支出虽然对经济发展有长期的促进作用,会增加居民的满意度,但短期内对于政治稳定、经济增长没有显著作用,所产生的经济租金也远远小于经济增长方面的支出。特别是,居民的满意度对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没有很大,在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中作用很小。我国的教育财政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在政府主导的财政经费分配制度下,在地方主政官员为几年一任且主要由上级决定升迁的政治结构中,对地方政府而言,同等数量的财政支出,教育支出产生的效用大大低于政治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支出。尽管增加教育投入能增进社会福利,但如林毅夫[2]所指出的,没有人可以保证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政府会有激励去履行那些增进制度安排供给的政策,以达到使作为整体的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因此,居民无法对财政资金分配施加影响,政府效用函数偏离社会福利函数,是政府教育支出不足的制度根源。正如世界银行的报告所指出的,虽然有些例外,缺乏有效的居民声音一般会导致分配到教育部门的资源不足,而且贫穷居民更难享用到这不足的教育资源[3]。

二、教育财政严重失衡的解释

教育财政严重失衡也是我国长期存在的问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学生之间的教育财政资源差距之大世界少见。

地区差距的直接原因是地方为主、分级负责的教育财政体制。基础教育经费长期由县及以下政府和农民负担,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巨大差距引起的地方财政能力和农民收入差距,在缺乏比较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时,必然导致教育经费的巨大差异。

城乡差距属于地区差距,其直接原因一方面与地方负责的教育财政体制相关,因为教育的责任主要由县、乡负责,城市教育的责任主要由市、区负责,农村地区的县、乡与城市的市、区之间财力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教育经费的差异。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上对农村的歧视性政策,如不承担农村学校建设的责任,也是造成教育资源城乡差距的重要原因。

学校之间的差距包括不同地区学校之间的差距,也包括同一区域学校之间的差异。前者是上述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的表现。同一区域学校之间的差异在城市表现突出,即同一个城市、甚至同一个城区,办学条件差异巨大的薄弱学校、一般学校、重点和示范学校并存。学校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的直接原因是政府长期实行的非均衡发展政策。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的重点学校制度到目前的示范学校和一流大学建设,实际都是政府主动选择的。重点学校制度在早期对提升我国的教育水平、特别是教育质量起了积极作用,但在教育发展有了相当基础的今天,它所产生的教育不公平、特别是教育腐败的负面效果已经远远大于其积极作用。重点学校制度之所以今天还能延续,是因为它能给重点学校和政府官员带来很大利益,很大程度上是学校和政府官员寻租、设租的结果。

学生之间的差距既产生于上述几个方面,也产生于居民家庭财富和收入之间的巨大差异。我国居民财富和收入差距之大位居世界前列。富裕家庭子女可以上条件非常好的私立学校,可以通过支付大额择校费上公立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甚至可以出国留学。同时,大量少年儿童由于支付不起学费、书本费和其他学校收费,又得不到必要的经济资助而失学。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政府要资助贫困学生就学,但立法后近20年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贫困学生资助制度。直接原因是各级政府互相推诿,无人承担责任[4]。

我国教育财政的巨大差异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还是公共选择机制不完善。如果居民的意见能对政府的形成和官员的任用有决定性的影响,落后地区、农村地区、弱势人群的众多人口所产生的力量,将会改变我国的教育财政体制、改变对农村居民的歧视性政策、改变重点学校制度、改变对资助贫困学生的推诿状况,最重要的是将会大大改变政府的效用函数,教育资源的分配将是另外一种状况。

三、学校乱收费久禁不止的解释

虽然有人有不同观点,但笔者认为学校乱收费是事实。学校乱收费的事实可以从近几年居民价格投诉中教育收费年年位居前列可以得到佐证。目前几乎没有人能确切知道学校有多少收费项目,以及什么项目是合理收费什么项目是不合理收费,这从另一方面说明学校乱收费是事实。

学校乱收费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突出。笔者见到的中央政府关于制止乱收费的文件是1991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此后各级政府几乎年年发文制止学校乱收费,但13年过去了,学校乱收费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

对于学校乱收费有很多解释,如政府拨款不足、政府和其他有权部门的摊派、合理收费的界限不清、学校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等等。政府拨款不足是学校乱收费的重要原因,对政府拨款不足我们已经做了解释。那么政府和其他有权部门的摊派、合理收费界限不清、以及学校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等现象为什么能长期存在?笔者认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学校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学校治理结构是有法律或实际效力的学校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与利益的分配和保障结构。学校的直接利益相关人主要有学生及家长、学校所在社区居民、教职工、校长、政府(上代表社会)或其他出资人、校友等,其中学生与家长、教职工、政府是学校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我国目前还没有学校法,只是在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中有一些条款涉及到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和利益问题,没有系统的学校治理结构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公立学校本质上是政府建立的一个公共服务机构,虽然法律规定有些学校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但其经济责任,如学校债务最终是由政府承担的。在我国现行的学校治理结构中,校长(或书记,下同)是学校的最高决策者。校长由政府任免,校长代表政府管校,政府与校长构成典型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加上学校依赖政府的财政资金,较好的维护了政府在学校的利益。校长在学校的运行中主要依靠教职工,在目前的薪酬制度下校长本人的收入与教职工收入直接相关,在校长的任免过程中,政府有时会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因此教职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校长的权力,校长的利益与教职工密切相关。校长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会自觉维护教职工的利益。当然,在政府的利益与教职工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校长会根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权衡取舍。与政府和教职工不同,学生及家长的利益在学校的治理结构中没有保护机制。

学生及家长与公立学校的关系从本原意义上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在法律和现实中是公共服务消费者与公共服务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小学阶段,作为公共服务消费者的学生及家长,在接受公立学校的教育服务时,只能到政府指定的学校去,没有选择余地,公立学校事实上是特定行政区域内生产公共教育服务的垄断者。虽然学生及家长可以选择到民办学校或区域外的公立学校就学,但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在公立学校的治理结构中,学生及家长对校长的任免、教职工的聘用和薪酬没有影响,在学校的决策中没有发言权。面对居于垄断地位且无法对其施加影响的学校,学生及家长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具体到学校收乱费久禁不止,最重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举办学校的政府实际不想禁止,二是决定学校收费的治理结构不当。教育法规定,学校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学校乱收费,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学校收取了国家(政府)没有规定且学生及家长不愿意交纳的费用,二是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其中第一方面的问题更为普遍和严重。

举办学校的政府实际上不想禁止乱收费,是因为该级政府没有为学校提供必要的资金,如果真要禁止乱收费,一些学校就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转,这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学校乱收费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默认的。西安学院向2004年录取的每一新生收取3万元的“捐款”,就是典型事例。西安音乐学院院长为收费辩解道:“现在一直要求学校扩招,但经费一点也不增加,你说这个学校应该怎么办?”,“除了教职员工的工资外,每年陕西省给西安音乐学院的经费是300万元。”该院的一位副院长指出,政府300万元的拨款只够半年的水电费。不算基建投入,学院每年最少需要8000万元才能过日子[5]。中小学这种情况更为普遍。虽然中央政府年年发出制止学校乱收费的文件,地方政府也以发文件的形式执行中央政府的文件,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应付舆论和公众的一种姿态,属于格斯顿所的“象征性公共政策”[6]。即使上级政府采取行动查处学校乱收费,也往往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而教育部门对学校乱收费承担领导责任,查学校乱收费相当于查自己,当然不愿意查,也不会有很大效果。

决定学校收费的治理结构不当,是指长期以来学校做出除国家规定以外的收费决策,或者提高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时,学生及家长没有知情权和决策权。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对学校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如何决策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中普遍由校长决策。在学生及家长对其没有制约能力的情况下,校长为了学校运转和教职工及个人的利益,自然倾向多收费。如果在学校的治理结构中安排学生及家长的权利保障机制,比如在学校(不是政府)做出涉及包括向学生收费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事项的决策时,必须征得学生或家长的同意,结果将会大大不同。学生及家长评估收费决策时,会比较收费的成本和利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如果学生及家长觉得某些项目值得交费,将会同意学校收费。由学生及家长同意的收费,就不能看成是乱收费。这样,学校收费只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收费,一类是学生及家长同意的收费,乱收费就在源头上得到了制止。因此,治理学校乱收费的治本之策是学校治理结构的改革。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公立学校改革中,通过学校治理结构的调整,建立家长有很大决策权的学校管理委员会(SchoolCouncil)作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据此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利益,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7]。

总之,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些教育财政问题不能仅仅从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去解释,用公共选择、政府和学校治理的政治经济学去分析可能会得到更好的理解和解释。

注释

[1]高杉.财政报告不列细目不利于监督.北京青年报,2004.2.19(4).

[2]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学: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载R.科斯等主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96-397).

[3]WorldBank.WorldDevelopmentReport2004:MakingServiceforPoorPeople.Oxford:ACopublicationoftheWorldBankan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3.(114-115).

[4]袁连生等.义务贫困儿童资助制度,载茅于轼主编.公正透明—中国政府体制改革之路.出版社,2004.(52-55)

财经论文篇8

身份作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彼此辨别的最初也是最有力的符号诠释,在任何人的社会都必不可少。在中国,身份长期以来始终是和政治好恶联系在一起:工人是领导阶级,一时,工作服成为人们身份的象征;农民具有深厚朴素的感情,对襟褂子也曾上过台面;当过“全国人民的榜样”,当时,有多少人为了一身“四个兜儿”的军装四处奔波呢?在经济改革成为一切事情向所谓“好”的方向“转变”的象征的今天,一切身份自然也就和经济、财富、代表财富的金钱及其一切衍生产品发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

这其中,财富符号就显得尤为重要。买什么东西,利用它的什么特性,在追求财富乃至追求财富符号的过程中,退居其次。买香烟,吸香烟,谁都知道其中的弊大于利,甚至很多人也知道在健康层面上,这样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但吸烟,特别是吸某种牌子的香烟,代表了和“财富”有关的价值,所以有某种时刻要贿赂某人,必须起码附带赠送相应品牌的香烟的社会现象存在;明明城市当中的街道已经无法容纳更多的轿车,开轿车不但费时,而且费钱,并且还要担心被偷被破坏,但“财富”的符号不但包涵而且主要通过是否拥有轿车乃至是否拥有什么品牌的轿车来表现,所以,整个汽车行业,希望通过汽车行业来带动经济增长的国家政府加上渴求“财富”符号的“身份消费者”的集团,就要不断制造和更新这样的符号,使其成为整个社会认可的“身份”;现在的“房地产热”中,有多少人是因为自己果真需要利用200平米居住空间给他提供的物理生物心理上的好处,对其价格令人越来越瞠目的“豪宅”趋之若鹜呢?

推而广之,在自有传统基础上,在政治经济精英的努力号召之下,现代中国社会中,几乎人类的所有活动都在不断地努力使自己成为“财富符号”,印证由此被人所推崇的身份:大吃大喝是“富有”的象征自不待言;一时间,上海知识分子创造出来“知本家”的说法,又何尝不是在把知识通过诠释变成“资本”,变成可以制造财富,因此可以制造令人们尊重的“身份”呢?富有的贪官们未尝不考虑自己的政治生命,未尝不考虑老大一把子年纪,能否禁得起夜夜狂欢的负担,但一旦拥有年轻漂亮的女性,哪怕仅只是形式上的拥有成为和“财富”,“财富符号”和它们构成的“身份”标志的时侯,有那个贪官肯善罢甘休呢?文化教育自然也未能幸免。一纸文凭何以有如此巨大的吸引力,令人不惧法律的惩罚,不断造假,不惜重金贿赂,难道不是因为人们对文凭与财富乃至财富的符号的期待使然吗?

因为制造、改变、更新财富符号以适应新的社会认可的需求成为如此广泛的社会运动,所以,这样的活动形成了社会经济本身,也为这个社会制造了许多额外的“成本”。说求“财富”符号成为经济活动,这不难理解。看看“房市”、“车潮”、“金银首饰热”,就可以明了其中的“不可抗力”了。但这样的经济活动会制造社会成本,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这样的社会成本会成为社会不堪承受的,这一点国人却并不体会,也不愿体会。

财经论文篇9

论文论文摘要:本文在介绍财产权分割的相关理论之后主张,广义上被归类为财产权的诸多权利形态——所谓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都可以被看作是对标准的财产权——所有权的偏离和分割,被看作是为了取得和扩大财产权而采取的不同的法律结构。财产权的不同形态是对权利主体人数、客体形态和时间等因素不同安排的结果。 论文关键词:财产权 财产权分割 财产权范型 一、公地的悲剧和财产权分割理论 欧洲和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大多是通过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G·哈丁教授那篇著名的文章——《公地的悲剧》(P.1243-1248),开始接触财产法的。 所谓公地的悲剧,指的是这样的情形:在一个村庄,有一个公共牧场,村里的任何成员都可以自由放牧,免费使用,由于土地的数量以及牧草生长的速度存在限制,每个牧场每年有个最合适的放牧数量。当超过这个数量的牛羊进入牧场,牧草就会边的稀疏,草场受到破坏,如果这个牧场属于某一个牧民拥有,多放牧得不偿失,他不会做这样的蠢事。可是,当这个牧场属于所有的村民所有,从每个牧民的角度来看,多放牧牛羊的好处属于他自己,而草场因稀疏而带来的坏处是由每一个村民平均分摊的,个人得益大于个人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因此,每个牧民可能都会多放牧牛羊,最后,过度放牧就把这个公共牧场毁掉了。哈丁教授的这篇文章阐明,在公有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所有人争先恐后追求的结果最终是整体的崩溃。公地的自由使用权给所有人带来的只有毁灭。 很早以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参与分享人员最多的公共物品,获得的关心最少”。资源被过度开采和利用的首要原因在于大家对资源都有使用权,而个人对资源的损耗枯竭不必承担成本。“公地的悲剧”,说明的就是这个道理。 在西方,很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引用那篇文章的意图,是论证和展示私人财产权的必要性(P.252-258)。他们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当(公有)共有财产制度在经济上不再是有效率的时候,私有财产制度就会自发地发展起来。 但是,以此来论证私人财产权的优越性是不充分的。财产的私人所有和财产的共(公)有实际都是财产权的组织模式,在现实中有不同的适用性,很难说一个必然会比另一个优越。同样以上面的情形为例。该牧场是怎样归属于一个人所有的呢?这涉及对财产权最初的分配的问题。当然,我们可以抛开分配正义的问题,假定私人拥有牧场财产权的合理性,也不见得在牧场的私人老板的管理下会更有效益。私人财产权是用来处理财产的所有人和可能与该财产发生联系的其他人的关系的,这样,牧场的私人老板仍然需要把其财产权进行分割,由别人来使用,虽然他有最终的决定权,但是,并不能证明在这种模式下牧场会有最大的产出。这可以和投资者选择投资模式进行类比:投资者采用合伙的组织还是公司的组织模式取决于该组织的设立和管理成本与该组织的产出的对比。 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作为一般的情形,财产权全部由个人拥有并使用是不现实的。财产权肯定要进行某种形式的分割。总体上来看,财产法的大多数的制度都是向当事人提供分割财产权或者重新组合财产权的机制的。 二、防止过分分割的机制——英美国家的例子 法律的门外汉一想到私有财产,就想到能够在实体上被分割的物。在这种观点看来,不动产就是私有财产权的核心。不动产进行分割,仍然是私有财产,再进行分割,每一部分还是私有财产。但是,若分割到一定的地步,每一部分即使被贴上私有财产的标签,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生产。由于太多的人都享有排他权和使用权,每个私有者都无法单独承受把土地进行可以有效率地使用的合并的成本。这样,资源会被浪费掉。 (一)早期防止财产过分分割的机制 历史上,有许多防止财产分割的理由。在人们发展出税收机制之前,保持土地的完整为公共产品(比如国防)的生产提供了基础。诺曼征服后不久,骑士服役制度要求有足够大的土地以供养足够多的武装骑兵。但是,佃户有足够的社会和经济动因去以再封建的方式分割土地,特别是为了避免缴纳封建incidents.为了应对佃户的不断增长的分割行为,禁止分封法(the Statute Quia Emptores)防止通过再封建的方式分割,作为一种交换,授予佃户把未被分割的份额在市场上转让的权利。[①] 还有长子继承权制度,它只允许把不动产的继承权授予长子,也是在英格兰贵族家族内部防止对土 地进行物理分割的一种机制。这一制度没有传播到美国,那时美国的土地丰富,普通法发展出其他的机制去避免对土地的过分分割。虽说长子继承权在美国消灭了,但是,现代美国的特留份法(elective share statutes)和其他的继承法规则限制财产在继承人之间分割,把没有继承人的未分割土地收归国有。这些规则也起到了维护财产的物理边界的功能。现代财产法的显著之处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允许分割,而不是多大程度上限制分割。 当社会缺乏有效的规则去阻止财产权空间上的分割的时候,对土地的持有的权利将随着继承而逐渐分裂,这会刺激社会采取激进的措施去集中土地权利,以便使土地可以进行有效生产。在布莱克斯通时代,主要的土地集中过程是通过“圈地运动”这样的机制完成的。虽然圈地运动的历史非常复杂,经常遭到人们的诟病,但是不可否认,圈地运动虽留下了沉重的历史成本,但在客观上,圈地运动通过废除在小块土地上的利益,把土地保留在一个更经济的规模之上,达到了阻止土地分割的效果。 (二)现代的土地使用控制 现代的美国法采取一系列的直接和间接的策略去控制实产的过分分割。比如,城市规划规则(zoning),以及规定分割土地的最小面积标准。若没有相关的规制,所有人可能会对土地进行过分的分割,而不顾及对邻居的影响或负的外部性。个人一般考虑不到把财产重新联合起来所要花费的代际成本(generation costs)。另外,财产税和登记费也是有效的、间接地防止土地过分分割的策略,虽然说把土地捆绑在一起并不是这些制度的直接目的。 (三)防止法律上过分的分割 不少分割问题出现在所谓的法律上的物,或者说是抽象的财产上面。对法律上的物而言,是黑土地上的所有权(fee simple)、而不是黑土地本身成为私人财产权的核心。被分割,该法律上的物可能会产生现时的利益和将来的利益,或者分割为自由保有地产(freehold estate )和非自由保有地产(non freehold estate)。再进一步分割,法律上的物可以被分成限定继承地产(fee tails)和地役权(easement), 以及其他的被物权法定原则允许的形式。和对物理上的物的分割相类似,对法律上的物的分割虽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经济价值,但是会降低资源的生产力。 信守“物权法定原则”是防止财产在法律上进行分割的主要方法。 在理论上,物权法定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上的原则。但是,如果从功能上看,英美法上不少限制财产权过分分割的制度都在事实上起到了物权法定原则所起的作用。英美法上有众多的原则都限制在财产上设定具有不确定性的、对第三人产生外部性的未来利益。一般而言,附有条件的未来利益限制了财产的转让。 1.限制财产权过分分割的第一个规则是“雪莱案规则”(Rules in Shelly‘ Case)P80-82.它是一种合并规则,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将条件继受权与终身土地利益合并为完全所有权的转让。如转让条款中给甲终身所有权,若继受权属于甲的后裔,或甲享有的是限制性继承所有,则甲本人变成继受权的所有人。由于甲既拥有该地的终身所有权又拥有其继受权,因此,甲便拥有该地的完全所有权。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如甲拥有终身所有权,同时也拥有继受权,则二者便合而为一,甲拥有完全所有权。除非甲的终身所有权和继受权之间,还有一个继受权。这种情况下,甲的两种所有权便不能合并成完全所有权。另外一种不能合并的情况是甲的两种所有权之一或两者都附有前提条件。如果甲的两种所有权之间的所有权只是一个有条件的继受权而非既定的继受权,则该有条件的继受权便被废除而失效。 2.第二个规则是“21年规则”(the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这是一个反对永久性占有的规则。土地的所有者试图将地产无休止的保存在自己家族中,而这将妨碍财产的可转让性,因此,法院创造出“21年规则”,用来限制土地所有者创设的未来利益。但是,这一规则只限制受让人的未来利益,有条件的继受权和两种取代权。它不限制既定的继受权,也不限制赠送人的未来利益。 该原则可以归纳为“在土地转让产生时,任一权益相关的人(如终身土地权益人)死后21年之内,原转让书所设定的未来利益仍未变成占有权或既定的继受权,则该未来利益便无效。”该原则的目的是防止有条件的未来利益无休止地对现有利益构成威胁,影响其可转让性。如,“原所有人将 黑土地转让给甲供其终身享有,甲死后他的第一个活到21岁的子女继受。”这一条款不违背“21年规则”。甲死后21年之内,继受权要么归他的第一个活到21岁的子女,要么回归到原所有人的名下,不至于会一直无休止地不能确定。(P.80-82) 在对财产权分割的问题上,法律控制的目的是保持一定的平衡,而非一律地允许分割或不允许分割:过分的分割使得在财产上拥有决策权的人太多,不利于财产的管理,不利于财产形成有效的生产能力,也不利于财产的转让;而一律不允许财产的分割,同样会违背财产权的可转让性的特征,不利于财产资源向更有利于资源使用的人手中移动。实际上,法律所限制的只是那些过分的分割和转让。 三、财产权分割理论的发展和简要展开 (一)主体对客体关系的模式 主体对客体关系的模式可以按图表-3所显示: (图表-1) 主体 客体 单个人 有体物:可做物理上的分割 和抽象的分割 多个人 无体物:仅可以做抽象的分割 组织 财产权分割反映的是人和物(社会稀缺资源)之间的不同形态的控制关系。财产权的分割和以下要素相关:主体人数,客体形态以及时间维度。通俗地讲,所谓对财产的分割就是多个主体对同一份财产分享权利,首先当然与主体人数有关;客体的形态也直接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形式和效果;而对于财产权利的分享要么是多个人同时分享,要么是先后分享,要么是混合状态的分享模式。下面我们主要从不同数量的主体对于不同形态的财产的控制形态来分析,时间的要素隐藏在分析的过程之中。 1.单个的人,对单个的、物理范围确定的、有体物的关系。此时。权利(利益)范围的确定(我们把这个过程叫做“定价”)是最容易的。对财产的管理权和决策权只归一人,而财产权的观念首先要强调对权利人主观价值的尊重和保护。 (1)单个的人对有体动产所形成的关系 对不可替代的动产。举个例子来说,我对我的一本英文原版的法学论著拥有所有权,我的权利应当被别人尊重,乙不能因为他会更认真地读这本书,而我仅仅把这本书摆在书架上做装饰品就可以把书拿去。法律对我的所有权进行保护的方法是保护我对物的事实上占有的维持。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令乙原物返还;若乙提出用一定的价格补偿来代替原物的返还,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除非原物的返还已经不可能——物已经被毁损或者出卖给善意第三人。即使是原物返还已经不再可能,法院虽然只能判令损害赔偿,但是,这个损害赔偿必须考虑我的主观价值,其具体体现是要避免乙通过该“强制买卖”取得利益,也可以对乙进行适当的惩戒性的损害赔偿。该救济虽然会因为乙拿走该书的方式的不同(趁我不注意拿走——侵权,或者借走不还——违约,或者说根本就是一个违约和侵权的竞合)而有少许不同,但是,法院在估价的时候一定要把当事人的主观估价当作一个重要的因素来考虑。 对可替代的动产。可替代的动产的价值容易确定,有一个完善的市场可以轻易找到该物品。这样的话,我的权利就不具有特殊保护的充分理由,乙把该物拿走,只要不构成盗窃、抢劫等具有行政和刑事违法的行为,若乙答应对我进行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没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货币,货币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以国家为最终承兑人的一种债权,由于国家的信用是强大的,因此,承兑人违约是极其罕见的事情。体现在货币上的债权是具有确定性的,这样,货币取得了动产的地位,只不过它是具有完全替代性的动产。由于货币本身的特点,把货币所有者的权利当作物权来保护和当作债权来保护并不会产生实质的区别。 但是, 在不少的情形,动产只是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只能在完全具有可替代性的物与完全没有可替代性的物之间摇摆。在该动产上设定的财产权的性质就难以确定。 可以看出,财产的性质对财产权的性质和法律结构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2)单个的人对不动产所形成的关系 对不动产进行物理上的、直观的支配是比较困难的。对不动产的支配只能是法律上的支配。 在普通法的历史上,土地对于维护封 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等级划分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想象这样的情况:甲将一片土地让与乙。如果完全遵守资产阶级制度的所有权规范,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了:乙取得了那一片土地的所有权,唯一的法律关系就将是乙这个人(persona)和自由保有地这个物(res)之间的法律关系。可是在公元1500年以前,事情却并不那么简单:甲可以将土地转让于乙,但这样做只不过是让乙来做他在封建等级关系中的替身,要求乙向某领主履行各种封建义务。在封建领主的权益里面,对那些日感窘迫的领主说来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若乙亡故,由其嗣子(在英国通常是长子)继承乙的利益时,须向领主缴纳一笔费用。 在现代社会,人们与土地的关系已经基本上摆脱了人身的依附性。但是,人与土地的关系依然具有特殊性。 人和特定的、不容易被价值化的物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颇为值得玩味的问题。西美尔指出,“…没有转化成金钱之前,固定的实物迫使我们依靠(在)保存它和实现它的诸种条件上。……物体对我们行为的限定与某个人施加的限制同样严格。”(P.317)人与特定物之间的关系有一种“类人身”的性质,这当然不是指那种人与土地之间的“大地母亲和儿女”的感性的情感关系,而是指土地对于农民身份的限定。早在一个世纪前,西美尔就论述了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 “对农民来说土地的意义完全不能等同于纯粹的财产价值,土地对他意味着从事有价值活动的可能性,土地是农民兴趣的一个中心点,土地是决定农民生命的一种价值,一旦农民拥有的仅仅是土地的金钱价值而不是土地本身,他就失去了生命所依。”[②] 由于不动产在其特征上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财产权的所有人对不动产价值的主观估价更应该受到保护。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具体到我国农村农地的使用权问题。若把该使用权当作农民的财产权来尊重的话,你就不能仅仅以自己可以比农民更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用为由,就强行剥夺或者低价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 土地流转是给土地强行定价,被动的价值化有利有弊。我们会另文讨论价值化的优点和缺点。 2.单个的人对无体物的关系。 无体物主要是以知识产品为例。 由于知识产品没有外在的形体来形成权利的客观边界,权利人对其进行物理的和实际的支配是不可能的。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是由相关的权利书用法律的语言描述出来的。无体物上面的权利的边界更需要法律去界定。 知识产品是不可替代的,应当保护权利人主观的估价。但是,权利人权利的绝对性是受限制的。法律上一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进行了规定,而且还有“强制许可” 制度(类似英美法上的taking制度,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以平衡权利人的垄断(hold out,有台湾学者把它翻译为“钳制”)地位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减损。 而且,在理论上,也有学者指出,即使是私主体侵犯了知识产权,法律提供的救济也应当采取灵活的策略,以避免过分保护财产权的绝对性。以著作(版)权和商标权为例。甲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乙)的作品当作商标,由此产生纠纷。处理的方法有两个:(1)是禁止商标使用人继续使用该商标;(2)是责令商标使用人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使他获得正当的权源。(P.172)这两种可以说都是“合法”的救济方法,但并不都是“合理”的救济方法。特别是在甲已经在使用该商标的过程中确立了良好的商誉的时候,禁止商标权人继续使用该商标,将会减少社会的共同的福利。更重要的,这种救济方法对权利人也并不一定是合算的。 总之,在独特的有体物上设定的单数的主体的财产权是财产权的范型;以非特定物设定的对物性质的权利,以及在无体物上设定的财产权在某种情况下偏离了(自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 3.复数的人与物的关系 若主体多元化,支配的后果就产生利益多元化(对财产权的过分分割所揭示的问题),对增添价值的分享和对内耗掉价值的负担问题就应运而生了。下一部分我们详细地考察这个问题。 (二)人与物的关系——财产权的范型与对财产权范型的偏离 1.单数和复数主体 “1+1什么时候大于2?什么时候小于2?”这一问题包含了一个分析结构:一个人拥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③],他什么时候选择与别人进行协作和交换呢?应该说是与别人协作或者交换的收益大于他个人对财产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时候,他会选择与别人合作,去分割自己的财产权。而与别人协作是有协作成本 的。比如,与别人进行交换,有缔结合同的缔约成本;与别人合伙,设立企业,有组织成本和监督成本,这样,只有在刨除这些成本之后,他的财产权的价值增加了,他才会选择与别人分享自己的所有权。因此,不能笼统地说财产权的分割好与不好。这需要财产的所有人依照不同的情形进行衡量。 所有权的观念中,一直被人忽视的是,所有者的财产同时也是责任财产,所有者拥有对某一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应当承担该财产上(管理和使用)所产生的责任。所有权的主体若是仅仅有一个人,当然权利的范围清晰,当事人的权利形式的边界确定,相应地,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也确定。受该所有权影响的人在与所有权人打交道的时候,对方当事人也容易选择。而且,所有权主体的单一意味着决策主体的单一,便于物的效用的发挥,这是其优点。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1)内在地看,若所有人一个人控制和支配所有权的所有本质,他反而无法实现其所有权的所有本质。所有权人就会丧失社会分工和协作所带来的经济效率的提高[④].(2)外在地看,所有人自己控制所有权的客体,或者说,所有权人一个人对所有权的一切方面具有决策权,所有人如果不放权,那么可能会形成垄断的效果,不利于形成财产的市场价格,更重要的是,限制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创造财产权的激励机制的产生。法律上有很多方法解决这些不愿意分割财产权所带来的钳制和垄断问题,最明显的是知识产权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还有征收制度、土地公有制度。(3)禁止所有权滥用的法律政策的目的也是如此。 我们首先承认财产法是调整人与人就资源的使用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财产权是这种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的实体化。但是,就财产权的具体的结构和调整模式,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人们都会有不同的观念。一种财产权的调整模式是依照绝对的个人的所有权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个人拥有对财产的绝对的支配权。国家授予财产的所有人以对财产的垄断的管理人的地位,个人意志的哲学观念和自然权利的法学理论更增加了这种权利观的神圣性和合法性。个人财产权是个人与趋向于自我膨胀的国家政治权利相对抗的强大武器。然后,人们发现,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仅仅由自己对财产进行支配是不行的,必须构建新的财产管理结构。契约是进行这些新的管理结构的一个最重要的工具。而且,契约本身也是一个个人管理自己财产的结构安排,同时,一些新的管理结构——公司、信托[⑤]等等就被创造出来了,这些新的管理结构虽然都是以契约为基础,但是,基本上都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人们为了方便,把财产的最初的所有人在新的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仍然称作“所有人”,但是,他们在事实上和个人所有权中所有人的地位已经有着本质的不同。 个人财产权所提供的财产权范型在不少的领域内仍有着广泛的适用性,但是,它不会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了。 新的财产权结构或类型的出现,大大地冲击了传统的财产权观念。个人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财产的所有人是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最权威的人,他对财产的管理具有垄断的权力,他对财产的主观的价值评价是不能被其他主体包括国家随意地取代的。但是,其垄断地位的合理性在新的财产结构安排中受到了极大的削弱。而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的削弱,是以获取比较大的得益的可能性为平衡的。 2.财产权分割的类型 杨振山教授在研究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后,提出了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的理论。他认为,所有权是万权之源。民事主体在财产法领域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其他的具有经济属性的民事权利都是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序言一)(pp.84-88)。 在这里,我们把个人的所有权当作财产权的标准形态,而所有权的概念实际上是建立在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凡是财产权的主体的人数由单数变成了复数,就意味着该财产所有权已经偏离了纯粹的(标准的)所有权概念。 (1)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共有等实际上是对典型的个人所有权概念的异化。 有学者认为,所有的物权均意味着有一个明确的主体,离开主体纯粹抽象的权利规范没有任何意义。因此,物权法在调整传统公有制体制下形成的财产归属关系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大。这里他只是强调财产权主体的特定性。我们这里更强调财产权的标准形态应该具有单数的主体。 权利的主体一旦多元化,(共有,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则权利的结构发生变化,相应的,权利的内涵也发生变化。我们在初学民法的时候,被告知,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但这并不意味着某一个或某一 群体的人民对特定份额的国有财产拥有所有权。这和企业法人制度中的财产(资本)维持规则一样,是为了促进国家作为主体的人格之形成。所以,国家在其政治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和企业的功能具有可类比性。 如果承认“企业所有权是实现个人所有权的一种方式[⑥]”,我们进而就可以这样类推,即,集体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以及共有关系都是实现个人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是典型的私法的逻辑。我们在法学理论上强调共有并不是所有权的一种类型,[⑦]但是至少可以说,共有也是实现私的所有权的一种结构。 实际上,一旦财产权的主体变为复数,法律就不仅仅需要以强制性的规范规制各个主体之间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冲突的消极外部性的问题,而且还要为多个主体之间设定组织规范,这些规范也不是全能的,还要以授权性规范留有一定的空间,让这些主体去约定其行为模式。也就是说,一旦偏离单数主体的模式,财产权的最初的归属模式就要加入一定的组织的因素。 在不少的国家,财产权授予权利主体以处分其财产的绝对的权利。德国民法典(903条)、意大利民法典(1865条)和法国民法典(544条)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实际上都是以单数主体的财产权作为潜台词的。这些陈述在表面上没有争议,但是,一旦涉及到共有的问题,该原则就无法贯彻如一。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拥有对财产的决策权的时候,所谓绝对地行使财产权就成了空话。[12](P.609)在处理共有的问题上,传统上的处理方法有两个:(A)促使使用权的重新合并;(B)把排他权授予单个主体。普通法上体现共有的制度为joint tenancy,为了达到上面的两个目的,普通法增加当事人通过协议创设joint tenancy的难度,使得当事人比较容易地就可以从共有关系中摆脱出来。[⑧]有这样一句拉丁法谚:“(nemo invitus ad communionem compellitur.)任何人不得被迫与别人共有财产”。说的也是这样一个意思。 (2)合同债权、他物权、股权(自利权和他利权)、信托,继承权等等,都是为了实现所有权而进行的权利结构的安排。比如,学者们一般都特别强调股权和其他财产权的区别,认为股权是一种社员权[13],实际上,岂独股权如此?财产权从来都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化的权利。包括最纯粹的财产所有权和合同上的权利,一定的管理因素和组织因素都是不可或缺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比较单纯的管理结构,物对权利人的“类人身”限制是我们在前面论述过的。在合同权利方面,“关系契约”和“合同结构”的提法意味着合同里面不可避免地要存在管理权。 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把所有的财产权形态都统一起来了。可以这样认为,广义的财产权制度是为扩大所有权而提供的组织制度。在这些具体的制度中,每个人都必须与别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分享自己的所有权,进行价值交换,多个人参与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过程中来。就所有权人而言,构成了对其所有权的分割。财产权的典型是所有权,而所有权的典型是个人所有权。财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构成了对财产权的分割。而无论是对什么形态的财产的分割,都会产生对价值化的需求,这是一个需要另文探讨的问题。 Abstract: we firstly introduced the theory of fragmentation of property; then we claim, all the rights, which could be labeled as “property right”(as compared with personal rights) are different ways of fragmenting the model property right-ownership right. We use different structure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acquire and accumulate property. Key Words: property fragmentation of property typical property 本文是赵廉慧博士论文摘录,,知识产权出版社,20 09年9月。 注释: [①] 《禁止分封法》是英格兰古法,通过于1289年,“该法突破原来的限制,允许非直属封臣自由转让自己保有的土地,但同时限定,买受人或者受让人取得土地后不是向出让人效忠服役,而是向出让人的领主效忠,即受让人还是从出让人的领主处而非出让人本人那里保有地产。这在事实上取消了次级分封,从此再也不能创设新的封地,从而保证了领主对于封地的控制及其所享有的附属权益,巩固了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分封体系。”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135页。 [②][德]西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译,第318页,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原书出版于1900年。 [③] 从逻辑上,我们还可以这样说,如果不进行与别人的协作与交换,所有人根本不能发现自己的财产的价值。也就是说,一旦产生财产权的主体多元化,财产的所有人就必须对其财产权进行价值化。 [④] 在其著作中,巴泽尔分析了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那个例子可以说明这里的问题。另外,巴泽尔还对独占所有权的成本进行了总结。他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的成本产生的原因在于,“生产性的非人力资产的所有权形式不可能完全与产生最高产出的人力技能的所有权形式相匹配”,另一方面的成本产生于独占性所有权会产生专业化损失(loss in specialization),“尽管独占所有权的确消除了偷懒的激励,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也被抛弃了”。参见,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第52-53页。 [⑤] 我们逐渐熟悉的是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概念,其实,合同的治理结构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领域。 [⑥] 企业本身没有自己存在的目的,有的只是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单个的人的具体目的,企业的法人地位只不过是建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归属逻辑而已。所以民法理论上把有关企业(法人)的规范和的规范等都称为归属规范。 [⑦] 我认为,共有不被视为所有权的一种类型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商业的领域内,共有是一种契约安排,有着复杂多样的结构,无法把它纳入在财产权标准化的权利模式之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根本不象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安排一般而言不应该有对抗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⑧] 共有的四个条件:第一,所有权资格(title)一致,即,两个联合占有权的拥有者必须在同一次的转让中获得他们的所有权,或者他们通过实效占有一起获得他们的所有权。第二,时间一致,指所有的联合占有人必须同时获取其联合占有权或该联合占有权同时变成既定财产。第三,利益一致,指所有联合占有者必须拥有相等的权益,而且,所有权益的类型(持续时间)也必须相等。第四,所有联合占有者都必须占有财产的全部。参见,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第82-89页。另参见,上引Francesco Parisi, Entropy in Property, p609. 这些严格的条件都是在限制共有模式的存在。 论物权法的私法性》[A],《人大法律评论》[C]2001年卷第二辑· [12] Francesco Parisi, Entropy in Propert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50, 2002. [13] 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J],《法学研究》,第18卷第2期·

财经论文篇10

(二)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的创新性诉求

“创新实践是当代人的生存方式。当代的现实生活是由知识经济、全球化构成的,它们充满了创新实践的特点。”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市场经济的当下,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我国发展战略的核心。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因此,无论企业还是高校,都必须抓住培养创新人才这个核心,力求解答“钱学森之问”。换言之,以创新实践为特点的当下,创新无可非议的成为人才的内在属性,我国的任何一个领域,这里自然包括财经类企业与财经类院校,都必须把培养创新人才作为一种应然与实然的诉求,这是其一。其二,无论是从财经类院校的地位上,还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亦或是从知识经济的客观需要,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上来看,财经类院校必致力于与企业文化的对接与整合中谋求创新人才的成功培养。“从主观而言,创新人才就是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人格与创新能力的人,是以探究的态度不断地实现自我创新和超越的人;从客观而言,是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在某一领域、某一方面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的人。创新的普遍性与主导性使现代社会的一切人才都必须具有创新性,要求现代所有的教育都必须适应创新实践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变革。”这意味着,一方面,财经类院校仍然是知识创新的平台与载体,与此同时,又为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及其它各方面创新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财经类院校培养的创新人才,除了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素质以外,还应该具备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等创新素质,与此同时,创新人才还必须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作出积极贡献。换言之,财经类院校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上必须实现与企业培养创新人才模式的链接,实现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实践创新与文化创新的整合。既要注重培养创新人才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又要关照现代人才的内在属性———创新,以及创新人才的价值取向———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作出积极贡献。“……创新人才的培养不是心理实验室里创造性人才培养的实验,并不仅仅是对学生创造力的开发,更不能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去攻关,而要通过开放办学、参与创新实践等推进学校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二、缺位———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问题厘析

(一)二者在自身特质方面存在差异

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除了具有上述关联性之外,各自又具有自身的特质。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的特质主要有:包容性、超前性、主导性,在多元化中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财经企业文化的特质主要有:效益化、竞争化、现实性、在效率至上的文化导向基础上存在众多需要进一步引导与规范的因素。二者自身存在的上述特质使二者的对接存在某种疏离。

(二)文化对接自觉性不强

长期以来,我们对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的认知过于狭隘,以为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就是学工部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文化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财经类院校大多缺乏构建财经职业类型校园文化的自觉意识与行为,导致目前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建设缺乏财经特色。这样导致了如下的后果,一方面,有许多财经类院校毕业生根本无法适应企业的工作;另一方面,财经企业又无法找到自己所需的人才,进而影响到自身以至于国家经济的发展。“然而一些信息渠道显示,因为缺乏对职业文化、企业文化足够的理解和认同,不少刚走上工作岗位的财经专业毕业生的从业态度、专业意识和职业精神成为制约他们在行业、企业中生存、发展的瓶颈,相当一部分学生产生了对企业的不适应症,出现了心理差异、文化差异、习惯差异和经验不足等问题,这使得学生不能尽快融入企业并有效的开展工作,有的甚至不能达到企业的要求而最终无奈离开。”

(三)在实践对接中缺乏整合与创新

目前,财经类院校学生职业精神、职业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薄弱,究其原因,与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建设缺乏财经行业性、职业性、应用性的特点有直接的关系,也反映出我国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建设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的特点。“在财经教育与社会经济同步持续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分析原因,会发现目前财经类院校育人实践中专业知识教育重于职业素质教育,专业技能培养强于专业观念教育,注重能力的训练却忽视职业精神的塑造,校园文化建设注重高校校园文化的共性却忽视了财经人才培养职业化的特点这些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当前,整体上看,财经类院校还没有把职业化的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发展战略来考量,缺乏系统的校园文化建设规划,还未形成学生的职业素质。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与行为文化对接上,财经类院校与财经企业缺乏进一步的整合与创新,并没有形成“四位一体”的对接格局。在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办学模式上,财经类院校尚没有突破传统“象牙塔”式的教育,没有形成现代开放式办学格局。在软硬件设施共享、网络及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人才交流与合作方面、以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融合方面,财经类院校与财经企业之间还没有形成创新的文化对接体制与机制。

三、重构———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创新对接方式探寻

(一)理性的建构———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的自觉、自信与自强

1.顶层设计方面,财经类院校在办学定位与理念上,应具有与企业文化对接的自觉性。

在办学定位上,务求与财经行业零距离就业;在办学理念上,渗透重诚信、公平、效率与效益的企业文化精神。

2.文化对话方面,实现财经类院校与财经企业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与行为文化全方位的对接。

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在物质层面应体现财经行业特色,如在校园雕塑设计与使用上体现财经文化,在学校校园网、宣传栏、标语、指示牌设计上紧扣财经主题。在精神层面,应使大学精神与企业文化哲学相互渗透,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大学精神接地气,展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企业精神脱俗升华,展现企业精神的科学发展指向,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在制度与行为层面,以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为切入点,将财经企业严格的规范制度与体系、经营文化融入财经类院校制度与行为文化建设中,逐步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使其在校期间成为准职业财经人。

(二)实践的导向

如果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各自“喜欢幽静孤寂、闭关自守并醉心于淡漠的自我直观”,那么二者之间的疏离就成为难以化解之殇,再合理的文化建构只能是孤芳自赏,无法达到雅俗共赏。因此,二者在理论层面顶层设计上,需诉求文化对话、沟通、理解与回应外,在实践层面具体操作上,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则成为破解二者疏离之殇之匙。“创新能力必须经过实践才能转化为创新成果,必须坚持知行统一。特别是大多数普通高校培养的是应用型创新人才,只有通过产学研的方式才能锻炼与实现创新能力。”

1.搭建科研与实习平台,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

财经类院校和财经企业双方都应搭建合作与交流平台,共同磋商理论与实际问题,实现知识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体系、管理创新体系、科技中介服务创新体系良性互动与整合。一方面,对于财经类院校而言,要把财经企业文化融入到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当中,充分发挥校内实验室、实验基地的科研功能,通过举办各种竞赛、讲座、聘请财经行业专家做兼职导师的方式,使财经类院校校园文化与企业技术革新、经营哲学紧密联系起来,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财经企业实训基地的前沿作用,加强企业管理与学校管理的整合,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真正实现订单式培养。

财经论文篇11

目前,财经类院校一般都设有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电子商务等专业,该专业开设的实验课主要有:“ERP实验”、“会计电算化实验”、“国际贸易模拟实验”、“电子商务模拟实验”等,这些课程所用软件一般都是在计算机上借助网络来运行,即计算机网络与各专业模拟软件相结合。因此,可构建一个实验平台,将这些模拟软件完全整合在一起,以达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利用效率,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

二、实验教学课程功能分析

1.ERP实验课程

ERP实验是高校经济管理类学生在走出校门前,掌握现代管理思想和经营理念,获取现代管理技能和工作经验的最佳途径。目前,该专业设有《ERP生产运作管理系统》、《ERP供应链系统》等实验课程,这些实验课可在金碟ERP-K3系统、金算盘ERP等模拟操作系统上运行,服务器使用windows2000操作系统,工作站使用多重操作系统,包括Win2k、WinXP。

2.会计电算化实验

该实验开设初、中、高级电算化,都是在多媒体会计实验室操作平台下进行实验,主要完成账套的建立,总账系统的管理,利用工资管理系统完成企业的日常工资业务处理等操作。本软件也都以WINDOWS2000为基本操作平台。

3.证券、外汇交易实验

证券交易包括股票交易、外汇买卖、期货交易等。该实验是在世华模拟股票财税系统V2.0平台上进行业务处理,通过模拟实验,使学生掌握证券投资分析的基本理论,了解证券交易的主要流程,服务器使用Windows2003AdvancedServer;工作站(包括学生机和教师机)使用多重操作系统,包括Windows2000、windows98。

4.电子商务实验

该项实验开设有《电子商务概论》、《电子商务实用技术》等实验,通过电子商务教学模拟系统,来完成电子商务、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电子商务与网络营销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验教学课程,借助电子商务模拟软件和网上资源,掌握电子商务主要模式流程及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技能.本软件也是以Windows2000为基本操作平台。

从以上各专业实验课程的功能要求,以及对同类院校的考察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在财经类高等院校中实验室建设中大多以“计算机+应用软件”形式建设,主要是财经类院校的课程特性决定了其相应实验大多是采取软件模拟的实验方式,以验证性实验居多。因此,经济管理类专业主要实验教学资源以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为硬件平台,以各专业软件为载体,以科学组织的案例、数据和知识系统为实验材料,可以搭建一个完成特定实验项目的实验教学平台,以达到资源共享。

三、实验教学平台建立

1.硬件资源整合

(1)服务器配置与建设。服务器的作用主要用于网络版教学应用软件访问、数据存贮、数据交换等,由于实验教学数据的重要性,特别是金融专业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及其他等课程实时在线数据的完整性。因此,服务器管理不仅要在速度、软件调用等均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且也要考虑数据的安全性。学院网络中心服务器规划采用硬盘阵列形式,支持RAID的级别有:RAIDADG,RAID5,同时硬盘的阵列形式可以自由扩展、获取最佳兼容性,并对系统数据采取容错保护。由于金碟ERP-K3系统等软件运行的要求,要求服务器配置要高些,运行速度要快,存储容量要足够大。目前实验中心服务器配置:配置两个双核IntelXeon5110处理器,配置4GB(4x1GB)PC2-5300全缓冲DIMMs(DDR2-667)内存,64MB高速缓存,集成双NC373i多功能千兆网卡等。另外,选用性能较好的CISCO4006交换机为核心交换机接入和级联,用HP高性能服务器作为整个网络硬环境支撑的平台,在学院整体网络结构上,由多台三层交换机和二层交换机组成网络平台,校园网主干为1000M以太网,实验中心100M交换到桌面。采用这种模式,实验中心可为工商、电子商务等专业开设实验教学课程,并可为综合型、设计型实验课程提供实验场所等。

(2)服务器安全管理。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教学用服务器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学院每台服务器均设有实时网络防火墙和杀毒软件的管理,以防止本网及外网的非授权访问和病毒攻击造成服务器瘫痪等现象的发生。

(3)工作站配置与建设。工作站是学生进行实验教学操作的主要工具,在选型上要充分考虑工作站运行速度快慢、性能稳定等因素。因此,工作站除了安全管理外(网络防火墙和杀毒软件),还配有各专业应用软件供学生进行实验。目前ERP机房硬件环境。学生机基本配置:CPU:

INTEL赛扬处理器346/512MDDRII533内存/硬盘80G7200转SATA接口/主机:INTEL915GV芯片组等;安装Windows2000Professional、WindowsXPProfessional多重操作系统,

把基础软件和低版本的软件装入Windows2000,把专业软件分别装入WindowsXP上,为保证专业软件的正常使用,每台工作站上都安装硬盘还原卡,对计算机硬盘实施保护。

2.软件资源方面

有了硬件平台,要发挥实验室的功能,软件建设尤其重要。目前学院也非常重视软件建设,购买正版金碟ERPU8、纳税申报实验室、多媒体会计模拟实验室、世华模拟股票系统V2.0、现代商业银行业务模拟系统等正版软件。

四、实验教学平台建设模式分析

随着近几年国家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各高等院校纷纷加快建设的步伐,建设了大批实验室,提高了硬件配置。同时,财经类院校校园网络平台都日益成熟,合理利用学院的网络规模,根据实验课程的不同应用需求选择最有效的接入Internet的方法,进行IP地址的合理分配,是实验教学平台建设中应考虑的问题。采用用户使用最多的网络协议--TCP/IP,建立基于B/S的网络模式。同时实验平台上应给每位学生与教师、管理员设立唯一账户,给每位学生设计像资源管理器式的专业课程实验数据存放文件夹,建立学生、课程、班级与教师之间的关联,如需要某门课的实验数据,只需选上课教师所对应上课班级的学生的课程实验数据文件夹进行汇总,就可快速得到实验内容。同时还将实验的原始数据如统计数据、证券数据等不断的存储在数据中心,为今后的实验室评估及科研开展积累数据。

五、经济管理类专业实验教学的发展思路

学院实验网络的建设,我们在考虑硬件设备的同时,还要考虑各专业特性和特色。增加形式多样化的实验手段,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减少验证性实验,实施实验考核制度,在实验教学中加强学生实践技能的训练,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实验教学的发展。

目前我院建设的ERP实验中心、国际贸易实验室、会计模拟实验室、电子商务实验室等,在硬件配置上都已具有较高的水平,还要把新颖的实验项目与教学方案加以融合和渗透、采用优秀的专业应用软件和良好的管理理念方法,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平台才会显示出专业特色,才能造就出类拔萃的人才,才能培养一批富有创新精神和专业特色的人才,这就是整合实验资源,进行实验教学平台建设的最终目标。

财经论文篇12

「内容摘要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该罪学界与实务界多有责难。该罪对于打击腐败分子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由于其存在立法上的不足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的滞后,影响了其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从犯罪主体、法定刑偏低等方面分析了该罪在立法上需进一步完善,在配套制度上需加快建设步伐。只有从立法与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真正发挥该罪惩治贪污腐败的作用,从而为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法完善 制度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此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是吸收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而规定的。该罪的设立为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为惩治那些以权谋私、贪污腐朽、大肆侵吞国家和他人财产而“暴发”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因该罪在立法上的缺陷及在实践中因制度不完备所造成的不易操作性,对该罪的刑罚制裁未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目的。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 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①其犯罪构成特征表现为: 犯罪客体:一般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社会危害性在于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有的公仆形象,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国家对公务员制度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从而损害了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没有证据证实差额部分属于合法收入,其中包括拒不说明财产的来源。②当前,理论界对该罪的客观特征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是持有说,认为该罪的实施行为是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另一种是不作为说,认为该罪的实施行为是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本罪的规定来看,该罪对主体的确定是不完全的。该罪的主体应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据我国的现实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在国家经济体制中仍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员其数量之多更是不允许人们忽视这一群体的存在,也不允许法律忽视对他们的规范和调整。在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厂长、经理等掌握大量的人、财、物,许多人在任职期间,利用手中职权大肆侵吞集体财产,囤积私人财富,使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而职工失去工作下岗,生活无着落。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那些已经卸任、退休的原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却也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部分人不应成为法律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调整空白。 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即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财产或支出与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又故意不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中该条款的设立是国家立法机构针对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少数政府官员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实际情况难以查明其真实来源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它的制定有力于打击贪污腐败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因此,有些学者赞誉其为“惩治腐败的利锐武器”③,但是,综观这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这把“利锐武器”似乎并不锐利,甚至它成为一些贪官们的“保护伞”,成为贪污、受贿罪的附带罪名,更有甚者成为个别地方贪污腐败势力自保的“最后一张王牌”。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似乎就成了贪污贿赂分子的一项附带罪名,从来没有哪一个腐败分子单纯因为被查出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而被依此罪定刑。实际上,一些腐败分子正在享受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轻缓刑罚的好处。因此,对于该罪无论在立法完善上还是在司法制度中都存在着众多的问题。从立法的完善上看主要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从该条款的犯罪主体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从而限制了它的法律威力的实施。因此,我们应当对该罪的主体加以重新界定。除了上述所说的应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之外,还应包括已经卸任、退休的原国家工作人中。在此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地区《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拥有无法解释之财产罪”规定:(1)任何人士,如属政府雇员或曾为政府雇员,而…(a)所维持之生活标准,高于与其现在或过去薪俸相称之标准者;(b)所支配之财富或财产,与其现在或过去之薪俸不相称者除非能向法庭作出圆满之解释,说明其如何维持该生活标准,或如何能支配该等财富或财产,否则即属违法④。它明确的规定了无论是现任的还是卸任的政府雇员,只要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刑法第395条如照此规定进一步完善,才能真正有利于反腐败工作长期、有效、切实地开展下去,才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有利于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与国际的司法规范接轨。 其次,从该条款的法定刑看,量刑结构不合理,法定刑偏低,带来了许多负面问题,该罪量刑标准偏低,使之可能成为司法腐败的源泉和集体腐败势力的“保护伞”,它不利于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符合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极易使行为人规避法律,还会出现重罪轻判、甚至放纵犯罪的问题。同时,也不利于贯彻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法政策实施。并且,本罪缺乏附加刑,仅仅追缴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而不附加罚金,易放纵犯罪分子,不利于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功能。⑤笔者建议,对于本罪的法定刑可以根据当地的年人均收入和犯罪人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差额部分的比例来确定法定刑。 通过以上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上的分析,对刑法第395条第一款可作以下表述:任何公民,如属国家工作人员或曾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应当责令说明来源。本人拒不说明来源或作虚假、无据说明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差额部分是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的五倍以上不满十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金;十倍以上不满二十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二十倍以上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制度完善 针对当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的诸多不足和在司法实践上的尴尬处境,我们除了应当从法治上加以完善以外,更应当从制度上加大建设的步伐,使之从多方面对贪污腐败现象加以遏止,从而更好的为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地法律保障。从制度上主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 首先,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4.3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3.24)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4.30.),建立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和离任审查制度,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国家的有效监管之下,防止出现巨额财产时才发现其来源难以查明的失控状态。同时,与这一制度相配套的是需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监督机构。这个机构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系统化、透明化的管理,防止监督机构“护短行为”和集体腐败现象的产生。 其次,建立金融监管机制。我国从2000年4月起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它是整个金融实名制的一部分,它的设立有利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给予及时、全面的监控,有利于抑制腐败,使得“灰色收入”无处藏身,更有利于国家财政、税收的征管。但是,由于我国各大银行间的互联互通工作做的还不健全、不完善,同一姓名可以在不同的银行开立多个户头,使得腐败分子还有可乘之机。同时,增加对不动产的实名制管理,使腐 败分子妄想利用购置不动产转移赃款、毁灭证据逃避法律的制裁的幻想彻底破灭。⑥ 再次,坚持党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策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党、国家和群众三个方面加以监控,广开举报渠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纪委的内部监督作用,从多层次对腐败势力加以打击。 综上所述,由于新刑法第395条存在着在犯罪主体和法定刑上的立法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需要对它的前置制度加以建设,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所有这些都必须坚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建立健全各种配套制度,并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来予以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建设,才能更有力地打击腐败分子,才能更快、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

财经论文篇13

(一)切合财经学校深层次发展的需要

一所学校的地域可能很偏僻,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学校不可能为学生提供其生存所必需的所有知识与技能。因此,学校的深层次发展的关键是学校能否以其独特的校园文化给每位学子醍醐灌顶,能否给每位学子留下一块文化的印记,利用校园文化的独特功能开启学生的“心灯”—对知识的无限渴求,从而促进每位学子的可持续发展,切合财经学校深层次发展的需要。

(二)学校具有传承民族文化的义务与职责

一个强大的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国家,必然要拥有与之相匹配的伟大的民族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需要每一位炎黄子孙认真传承。学校的自身建设以及学生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作为财经类院校,其培养目标不仅仅只是培养学生具备生存的基本技能,学校也具有以优秀的传统文化向学生贡献智慧的义务与职责。

(三)制度的“刚性”与文化的“柔性”相得益彰

科学的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各项工作之根本,而合理有效的校园文化的构建则是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灵魂”。同时,制度的“刚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带有一些强制的因素,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文化的“柔性”,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影响的学生的意识,是从思想上的深层次作用,其对学生的影响也更深远,当然,作用也更大。

三、以国学为纲构建财校校园文化的方法

国学博大精深,校园文化的构建活动也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为此,本文探讨“三维一体“的系统方法,构建以国学为纲的财校校园文化。“三维一体“校园文化构建的核心在于将构建活动分为三个维度:知识、时间和逻辑。知识维度的确立,主要是确定学生在校期间应该理解学习的传统文化知识的量的反映;时间维度的确定是依据学生的认知水平选择每个阶段的学习任务的时间安排;逻辑维度主要整合不同阶段校园文化所带来的杠杆效应。具体思路如下:

(一)知识维度的确立

国学所涵盖的内容比较丰富,我们主要是在传承传统文化的同时,以“吸取精华,去其糟粕“为原则,依据现代社会意识形态所倡导的主流文化,综合了解学生不同层次需求的基础上,编写适合不同年级的学生喜爱、有思想深度和现实意义国学校本教材,校本教材的初步设想是:以行为规范的养成为主导思想,基本的国学常识可以以《三字经》、《弟子规》等主要思想作为切入点,编写相关校本读本,通过诵读、讲解、记忆等方式,从源头上引导学生。“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要想不断提升校园文化的效用,国学基本知识作为校园文化的“源头活水“应该是不可缺少的。尔后逐渐深入到思想层面,如:《论语》孔子所阐述的“生无所息”的积极的人生态度;《孙子兵法》中所阐述的成就一件事情,一定要满足“天时、地利、人和”三要素;《曹刿论战》所展示的做事的坚守:“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等思想都将从学生的内心深处唤醒学生对美好人生的追求。我们提倡以国学为纲创建财校校园文化,也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校园文化的杠杆效应,以挖掘学生内心深处的内在需要为着力点,进而引导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所以,国学知识学习就是发挥其最大效应的支点。(二)时间维度的确立学生的智力水平以及认知能力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会呈现不同的特点,同时,作为职业院校,不仅要为社会培养适合市场需求的合格人才,而且也要利用校园文化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最大限度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为此,依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结合知识维度的内容,以时间维度确立每个年级、每个学期,甚至到每个月我们应该综合实施的校园文化活动,将校园文化活动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合理有序地实施,以最大限度发挥校园文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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