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论文实用13篇

采购管理论文
采购管理论文篇1

(一)采购组织。学生们实习发现,XO公司在总经理之下直接设置了专门的采购部,采购部目前共有11名工作人员,他们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负责评价和选择公司的原料供应商,建立合格原料供应商档案,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察和审核,选择最合适的原料供应商;二是收集采购信息,及时收集采购原料的市场信息,为采购在价格上创造优势;三是制定内部采购流程和相关采购制度,使采购活动井然有序且能与其他部门同步协调。按照教材定义,采购组织是指为了完成企业的采购任务,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由采购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建的业务职能团队[4]。采购组织在公司组织架构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采购组织的好坏能够对采购管理的实施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很多学生发言中提到,XO公司采购组织的运行效率不高。目前,采购部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依旧只是完成供应的工作,很少与其他部门就工作进行沟通,因此工作上也缺乏协作。例如采购部与销售部,销售部不知道生产服装所用材料的采购价,采购部门也不知道公司服装的销售价格。很明显,这两个部门很少交流工作,控制成本这一工作也就无法做得更好。另外,部门中没有专门的跟单人员,催货人员、管理合同的工作人员等,如此每位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比较大,他们需要进行申请、找寻供应商、洽谈价格,下单、物料跟踪、对账、申请结款等多项工作,因此就没有太多时间去了解物料价格的走势。采购部的所有工作中与财务部、生产部相关,如申请付款、制定采购工作的规定、申请批复的程序等,这些工作只是为了对采购人员进行监管,没有达到在采购中节省成本、增中利润的目的。在采购的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都会降低工作的效率,尤其是不在公司管理范围的供应商,如果采购的时间加长,产品的生产就需要不间断地提供大量的原材料,这时公司就必须支出相应的资金,进一步增加了对采购进行管理的难度。于是,学生们通过前置课程的学习,基于供应链的思想,结合XO公司实际对其进行了优化设计,通过学生们的发言和总结,大家认为该设计是在原有的采购部的基础进行整合而成,但是具有职能更明确、流程更合理的特点。它将采购部细分为采购管理、采购计划和采购执行三个组成部分,采购管理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部门的工作准则和预期目标,对订购单进行签订与审核,改进和完善公司的采购体系、对产品的采购进度进行管理和跟踪、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对供应商进行选择并建立密切伙伴关系、处理退货问题等工作;采购计划的职能是撰写企业的采购计划、采购支出的预算以及设计采购的具体实施方案等;采购执行的主要职能是登记购货单、对合同进行初步的拟定、与供应商就价格、付款的方式、交货的日期、验收方式等进行谈判,登记交货记录、向公司申请采购支出、操作采购管理平台等。(二)采购流程。XO公司目前采购的内容主要有服装原料和服装生产设备两大方面。服装原料方面又分为服装面料的采购、辅料的采购和成衣的采购。服装生产设备方面主要包括设备和零部件的采购。案例教学中,侧重分析公司服装原料的采购流程。XO公司生产部根据生产任务制定生产计划,并结合库存情况计算成衣所缺的服装面料数递交给采购部,采购部根据具体需求,综合考虑现有的库存量,品种、数量等多方面的指标,然后向上级提出采购申请,最后由XO公司的总经理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可以继续接下来的采购步骤,否则则无法进入采购计划的制定环节。采购部根据公司生产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根据供应商的价格、质量、价格协议、优惠方案、供货方式、结算条件等方面来综合评估,选择最佳供应商作为合作伙伴,并由采购部与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后,采购部再根据采购合同条款要求供应商定期发货,收货后采购部组织业务部门进行验收。质检部门对所有的货物出具验收证书,不合格货物发回供应商,验收合格货物办理入库手续。采购部核验供应商的供货清单与货物种类是否相一致,在确认没有任何出入之后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实习中学生们发现,XO公司采购流程存在一定问题。采购工作的环节数量多,时间长,涉及部门与人员较多,因此工作中常会出现脱节、重复和停止等问题。由于采购人员工作内容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过程中,只重视原材料的价格,无暇关注供应商的实力,有没有更低价格的供应商,材料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等。通过讨论,大家认为应对XO公司采购流程进行优化,特别是要吸收协同作战互利共赢思想,变库存采购为销售订单采购,将采购质量控制由事后控制变为事前控制,在根源上保证采购服装原料的质量,注重与供应商的合作共赢。XO公司各个部门需要通力合作。首先,销售部门应将签订的服装订单及时交付生产部门,其次,生产部门依据接到的订单制定生产任务,接下来生产计划人员计算出任务的总工作量并录入生产系统中的产品数据管理得出所需多少服装面料,多少辅料,接着查看仓库管理系统的信息,最后决定所需要采购的数据。同时质检部和设计部从产品数据管理中查看信息给出所需原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最终采购部门结合各部门的要求充分考虑服装原料需求量、原料质量要求、技术指标和库存信息拟定采购计划,制作出采购清单。销售订单采购是基于订单驱动的,和库存采购基于生产需求驱动而采取分散采购不同,它最大的特点是集中采购,从而使得采购人员的效率得到提高。(三)供应商评价管理。目前,XO公司在国内的供应商数量接近150家,所在省份涉及12个,公司在订购服装生产原材料时,为了从市场上众多供应商中挑选出一批高质量的合作者,公司建立了一套供应商资质考核体系,从价格、交货期限、服务水平、货物质量和合作态度五个方面来综合评估。具体操作方法是,对每个指标设置五个打分标准,即优秀(90)、良好(80)、中等(70)、较差(50)、很差(30),将每个供应商的考察结果绘制在表格上,然后将所有供应商的打分表格绘制在一起进行比较,选出综合得分比较靠前的供应商。结合教材中的理论,学生们提出XO公司评价供应商的标准不科学,没有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XO公司在选择与评价供应商的工作中,是针对材料价格、材料质量、交货时间、供应商实力以及合作的诚意等问题开展工作。这些条件项较多,但没有将其量化,也没有指出各项条件的重要程度来完善选择供应商的细节工作。这一问题使评价供应商的工作主观因素较强,评估工作过于随意,评估的结果无法全面、科学、真实地反应每一位供应商的实力。因此,在采购过程中,仍然是更注重采购材料的价格。公司在供应商处采购材料时,选择价格更低的供应商,选择之后再利用其他办法对材料进行监控与管理,通常会以采购材料的数量进行监控与管理。在合作周期上一般是短期的合作,虽然获得了比较合理的价格,但因为与多家供应商合作,只一味考虑价格,无法与供应商形成长期的、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材料质量、收到货物的数量与时间都出现不少问题,也影响了公司生产部的工作。学生们讨论认为,XO公司评价权重的确定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这样就不能对供应商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如果仅仅以价格、质量、交货速度等单性能指标为评价标准是不完善的,应将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产品竞争力、服务合作性、财务和人力资源指标等也纳入评价体系。技术能力不仅能够影响供应商的产品竞争力的高低,而且对XO公司产品的质量造成影响。供应商的产品竞争力主要由产品合格率、准时交货率、价格高低等指标决定。供应商的合作不仅表现在产品交易的过程中,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够沟通和协调是更重要的指标,应将服务合作性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供应商的评价体系。财务指标在评价供应商的财务风险、运作能力方面也是十分重要的指标。另外,人力资源环境评价应主要从组织结构合理性、员工技术水平、考核方法以及企业培训质量等方面来开展。

三、案例教学在应用型高校《采购管理》课程中的思考及建议

通过校外实习实训,回到课堂结合实习企业案例进行研讨交流,学生们能够真切感受到采购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并能结合所学理论提出一些对策建议,特别是多数学生踊跃发言积极讨论,让我印象深刻同时也很受鼓舞。(一)精选案例,发挥教师的教学主导作用应用型高校任课教师仅有理论素养已经不能满足实践要求,还应有企业的实践锻炼经历,在实践中积累采购案例素材,从而在课堂教学中案例运用游刃有余。应用型高校应鼓励教师深入企业开展考察和咨询活动,选派教师脱产去企业挂职锻炼,如笔者所在的经管学院就先后选派老师参加“百名人才进百企”、“科技人才进企业”、“博士服务团”等企业挂职锻炼活动,既为地方做好社会服务,又能深入企业锻炼提升实践能力。《采购管理》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关键是于教师对教学过程的主导作用。任课教师应在案例讨论中引导讨论方向,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的见解。在与学生交流讨论时因势利导,启发学生结合身边实例分享感悟,挖掘案例背后蕴藏的采购理论知识,激发学生运用采购管理理论分析生活实践的兴趣和热情。(二)积极参与,发挥学生的教学主体作用应用型高校《采购管理》课程案例教学,目的是让学生掌握采购管理理论方法,以便在实践中能够灵活运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任课教师在案例的选取及讨论总结等环节都应让学生积极参与进来。特别是对于实习实训环节,提前布置相应的观察点,让学生在实习环节就能带着问题去观察思考,并能从不同课程的角度多侧面审视,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也可以结合具体章节的知识点,课下随机调研几位学生,就他们感兴趣的案例素材进行摸底调研,深入了解学生当前的关注点和话题点,有针对性地从采购案例素材库中选择当前最合适的案例。并根据当前的学生实际,多角度设置相应的问题,组织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讨论,尽可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参与合作意识,引导学生主体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参考文献:

[1]赵敏.游戏启发式教学在《采购管理》课程中的应用[J].物流技术,2017,36(2):189-192.

[2]马涛.高校基础课教学管理的思考[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2,20(2):68-73.

采购管理论文篇2

2.受过良好的教育或培训,具有相关职业高中以上的学历。

3.有较好的英语水平,听说读写熟练,英语口语标准者优先。

4.具有良好的电脑使用能力,熟练掌握各类办公软件的应用技能。

5.具有一定的商业理论知识,熟悉当地商业法律、习俗等知识。

6.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对电建材料、设备有一定的熟知度。

7.性格外向,诚实守信,无任何犯罪记录及不良嗜好。

8.形象良好,对外能够代表公司的形象。

9.有相关资格证书者优先(如相当于招标师、经济师之类的证书)。

(二)属地化采购管理软件的选用与培训

在项目筹备期,应根据当地的互联网条件,选定一套软件以满足属地化采购管理的需要,软件的工作界面尽量采用中英文双语,或至少为英文界面;当地互联网条件十分有限时,该软件应能实现局域网办公的功能。若业主另有要求,应积极与业主协商。管理软件选定后,要根据员工配备情况适时组织软件的应用和维护培训,为将来的属地物资管理做好准备。

(三)各类管理单据的设计与印制

单据主要包括:产品受货登记薄、收货单、过磅单、验收单、收料单、领料单、调拨单、退库单及库位卡等等。格式应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分包商等多方面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单据的管理功能能够在项目物资管理软件中实现的尽量不再印制纸质单据,以节约管理成本。

(四)机具的准备

属地化采购管理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机具主要包括:地磅(用于钢材等物资的数量验收)、皮卡(用于五金、急需物资的市场采购)。其他如库房、机具、小型工器具等通用设施可根据设备管理所需统筹考虑、安排。机具的准备方案应首选调拨。不能调拨的,在考虑项目工期、资金状况等的基础上,对租赁费用和采购费用进行对比,选择成本较低的方案。

(五)属地化采购合同、采购单、保函通用条款的设定

属地化采购主管根据以往工作经验选择一套适用于不同物资类别的采购合同样本,组织合同部、财务部、法律咨询人员(若有)、税务咨询人员(若有)等相关部门、人员根据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对物资采购合同样本进行风险识别和讨论后,设定采购合同的通用条款。在对合同条款的讨论与设定过程中,应同时对采购所需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保保函等基本格式和条款进行讨论和设定。

(六)市场考察

与国内项目有所不同,属地化采购市场考察的内容还应包括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商业惯例、风俗、禁忌以及与采购相关的基本税务知识的调研和整理。考察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业主、分包商、监理、行业协会、互联网以及公司以往项目等资源发掘潜在供货商。市场考察的同时,需通过业主、分包商、供货商等收集各类物资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便同国内标准对照转换。项目部可根据需要,招聘熟悉当地市场的外籍采购助理,在外籍员工的协助下,更有利于发掘优秀供应商资源。

(七)采购范围的划分

对比属地化采购与异国采购在质量、综合成本、交货期等方面的优缺点,并综合考虑异国采购物资进入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政策等限制条件(比如试验与认证、清关规定等因素),确定实行属地化采购的物资范围。一般来讲,各类地材、低端钢材、油漆、油料、试验药品、加工件、各类普通五金、工器具以及需要当地认证的计量设备等需当地采购。

(八)熟悉当地的交易规则

熟悉当地的交易规则有利于做好属地化采购。在巴西,物资采购必须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进行付款,发票上的付款日期到期而未付,往往会导致买方银行账户出现黑名单记录,一旦出现黑名单记录,对买方后续物资采购、资信审核等都将造成不利影响,而要消除黑名单记录手续复杂且不容易。在巴西的零星物资采购中,如果采取现金付款,供应商一般会有或多或少的折扣。

(九)属地化采购管理培训

属地化采购主管根据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结合主合同、分包合同以及当地法规对物资采购方面的规定组织编译项目属地物资采购管理程序及相应的培训课件,根据采购人员及各专业材料员到位情况适时组织培训。培训过程应特别注重对当地员工的培训,可先单独培训好一到两名条件较好的当地员工,再由该员工向其他当地员工进行培训。在做好技能培训规划的同时,更要制定好英语学习的长期计划,提高中方员工的外语沟通能力。

二、属地自行采购基本流程

属地化采购基本程序为: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选择合格供应商;询价及编制询价报告单;签订物资采购单或采购合同;检验、运输及货物接收;合同终结。

(一)物资需用计划的提报与审批

物资需用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准应根据项目物资计划管理程序的规定组织实施。若项目已采用了属地物资采购管理软件,则应统一通过软件实施。

(二)平衡利库

物资管理部门收到物资需用计划时,首先进行平衡利库,充分利用物资剩余后,再对剩余需用计划量安排采购。物资剩余指的是因设计变更、其他计划产生材料余量等剩余物资,有别于库存物资。根据项目属地物资采购程序的要求,平衡利库后需编制采购计划的应按规定编制物资采购计划。

(三)询比价与价格谈判

对物资需用计划进行平衡利库以确定实际需要采购的数量后,便可联系供货单位进行询价、比价、谈价,最终落实供货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供货单位的过程中,应在质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选择价格最低的供货商,非合格供货商参与报价时,更应首先考察好产品质量。供货商预选完成后,应编制物资采购审批表,由相关人员进行评审、批准。按有关规定,需业主或监理参与供货评审的,应及时联系业主人员参与评审。

(四)采购资金的落实

对资金需求较大的批量采购,确定供货单位后,应在统筹考虑材料确切需用时间和项目当前资金状态的前提下,落实合同签订时间以及供货时间(可适当安排分批供货),以免发生供货后不能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损害公司信用,对今后的采购工作造成困难。

(五)采购合同、采购单的签订与管理

采购人员可根据已定好的合同样本起草本次采购的合同或采购单,并按要求经物资部、合同部、财务部等部门主任审核后,提交项目经理或分管项目经理批准和签订。对部分数量少、价值低且急需的物资,可根据项目属地物资采购管理程序的规定实施现金采购,不再签订采购合同或采购单。现金采购过程中也应坚持货比三家的基本原则,并至少由两人同时参与。

三、属地化采购与业主的结算方式

属地化采购的物资一般有三种向业主结算的方式:一种是以供货形式结算,即:向业主提交供货发票,业主以货款方式按主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此种方式下,我方类似于供货商。二是分包款形式结算,即:所供货物以材料成本的形式涵盖在工程款中一并结算。此种方式无需向业主提交供货发票。三是我方采购,但由供货商向业主开具发票,签订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业主向供货商支付货款。业主采取从工程合同款中抵扣其付款的物资采购款。此种方式一般为利用业主享受当地政府税额优惠以降低采购成本。

四、分包商采购的管理与控制

对分包商采购物资的管理重点主要为安全和质量控制。对分包商采购的管理和控制方式需注意以下要点:

1.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商采购范围,规定重要物资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2.指定重要物资的合格供货商范围。

3.参与分包商采购的评审过程。

4.参与分包商采购物资的验收。

5.审查分包商的仓库设施、安全设施。

6.定期组织检查分包商库存物资的质量状态和有效期限。

7.定期组织检查分包商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的质量状态。以上几种管理和控制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并在分包合同中加以明确。

采购管理论文篇3

(3)采购人员多为兼职,缺少专业水平。因为校方实验器材的管理工作一向是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后勤保障处负责,在需要进行设备采购时才会临时组建采购小组负责统一的设备采购。临时采购小组的成员多为学校后勤部工作人员,也或有实验室管理人员,他们在招标程序、设备用途、市场分析、谈判技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往往会出现买方权益得不到保障、所购设备与采购需求不符、设备质量与售后服务欠缺以及花费过高等多种问题。

(4)采购人员职业操守欠缺,采购款项流失。采购人员的个人操守是采购环节中一个需要重要考虑的问题,少数素质欠缺的采购人员会与设备供货商暗中合作,通过收取贿赂暗中串标,或是通过私自提高供货价格、以次充好等手段,从学校的采购资金中谋取个人利益,违反公平采购秩序,甚至是出现犯罪行为。在采购活动中,学校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来束缚采购人员的工作行为,也常常会导致采购人员钻空子,中饱私囊现象的发生。

2.如何提高采购管理工作的对策

针对上述采购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现给出以下应对策略:

(1)采购前做好充分的统计工作,确定所需设备具体数目。首先需要通过采购申请人组建评价团对现有设备作出可用性能评价,确定所需购置设备数目,避免购置过多造成财物浪费;其次通过对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分析,确定必须设备,排除不必要设备的采购计划;再次可以定期组建专家团到其他同类同水平高校中参观学习,总结他人采购成效,结合自身需求制定最佳采购计划;最后,对于购置设备量过多导致学校缺少库房存放问题,应该在解决存放场所问题之后再进行设备的论证与采购工作,以免设备闲置。

(2)加大招标宣传力度,搜集掌握供应商信息。广告宣传是吸引更多供应商前来投标的重要途径,学校不仅要沿用以往传统的网站、报纸招标等方式来向广大供应商发出招标需求,还可以向以往有合作基础的供应商主动发出邀请,前来竞标。学校可以建立自己的供应商信息库,也可以与其他高校合作,将各高校搜集到的以及有过合作往来的供应商信息进行整理,对其物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商家信誉等信息进行综合的评价与排名,方便各高校采购工作的进行。

(3)对采购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虽然采购小组多为临时组建,然而在工作中,采购小组成员也大多是来自实验室管理部分以及后勤保障部门。平时不会进行人员的重新调整,因此可认为采购人员身份为固定的,采购工作为固定指派工作。那么对采购小组人员进行采购专业技能培训,将能够为高校节省出不必要的资金花费,也能够为学校购置到质量高、服务好、实用性强的教学设备。培训可以采取授课与市场观摩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对采购人员关于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教习,让其能够在以后的采购工作中按政策办事,不违法,还能够利用政策保护己方权益。其次是邀请专业课程的教师对其进行课程目标进行教习,让其明确该专业课程教学目标,以便明确所购置的设备需要具备何种功能,完成教师教学任务。再其次是对于采购人员进行信息获取能力培训,主要是对于学校建立的供应商信息进行整理与搜集,挑选出最佳合作对象。最后要对采购人员的谈判技巧进行培训,谈判能力强的采购人员能够在价格上寻找漏洞,为学校直接节省下大量的花销。

(4)树立法律意识,严肃监督体系。首先是要对采购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进行加强,让其了解到违反规定操作的严重后果,做到防微杜渐。学校要建立自己的监督管理体系,将采购工作制度化,奖惩分明,规范采购人员行为。一经发现有人违规操作,违反法律,轻者进行教育并限制其职称评定与岗位提升权利,重者直接解雇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学校在组建采购小组之外还要组建监督小组,考虑到人力资源问题,可由后勤部门、财务处以及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进行联合监督。并且还可以将监督工作交由社会大众,采取采购透明化方式,信息公开,避免暗箱操作的发生。

采购管理论文篇4

1.2物资招标采购可避免采购腐败

招标采购在提高采购物资质量的基础上,通过网上竞买操作,可使供应商公平竞争,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采购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效果。还可以加大采购管理过程的监督力度,杜绝影响采购质量的外界因素,很好地保护物资计划采购人员。招标采购使物资采购的各个程序都走向公开,监督、管理有的放矢,而且更重要的是将以往的事后审计检查变为事前的预防,从被动管理变为主动参与。

1.3物资招标采购可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近年来,物资招标采购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招标采购是目前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办法之一,可不断提升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1.4物资采购招标可大幅度降低供应成本

通过网上竞价招标,使原材料成本向其真实价格靠拢。同时,剔除了人为定价的因素,靠价值杠杆发挥降低供应成本的作用。

2完善和改进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

2.1建立健全相应的招标采购制度

在实行招标采购以前,大多数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一般都是通过职能部门以合同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物资采购部门凭借自己所掌握的市场行情,在“货比三家,择优采购”的原则下,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确定物资采购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并力求质量最好、价格最低。这种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一是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成效大小、购进物资的质量价格高低,均受采购人员业务水平、思想素质高低和信息灵通程度的影响;二是容易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个别人员可能会钻管理上的空子,搞人情采购、关系采购等;三是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形成采购漏洞,造成资产流失。因此,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实行物资招标,并且严格监督。再就是将需要采购的物资集中起来,化零为整,形成规模效应。

2.2建立采购质量责任保证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物资招标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集中招标采购,积极探索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制度,坚持集中把关、集体审核、逐级审批、加强监审。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加强采购队伍建设,使从事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做到思想品德高、业务技术过硬、遵章守纪、严于律己。对素质相对较差、不适应在其岗位工作的人员坚决进行调整;二是要不断提高招标采购人员业务技能和采购工作的基础水平,正确理解和运用操作要领。可对参加招标采购的有关人员采用灵活措施进行有组织的培训,使其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地掌握招标采购工作要点和方法,熟练操作物资采购商务平台进行物资网上公告竞标采购;三是参与物资招标采购的人员要发扬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把大事做好、小事做细、细节做精。自觉加强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履行好工作职责。

2.3抓住物资招标采购的质量和价格重点

采购质量和价格是物资招标采购的重中之重。一般来说,招标采购工作是质量在前、价格居中。作为招标方要正确处理质量与价格的关系,按照“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物资公开招标采购一般是在公共媒体上招标公告,将物资需求信息公开化,扩大对供应商选择的范围。通过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把不具有规定资质或质量保证能力差的供应商淘汰出局。需要在招标文件上明确承诺,不以最低价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因为价格太低不一定能保证产品质量,有可能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留下产品质量的隐患。

2.4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作,要想招标采购更加有效、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辅之以其他管理手段。一是必须加强物资计量、质量检验、验收入库等原始记录的基础工作,以确认中标物资购进是否真正与标书规定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相一致。防止内外串通、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二是强化招标工作的内部考核制度,指定监督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及由于购买方原因造成购进原材料数量、质量等指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在物资管理中推行物资采购商务平台招标采购制度,就是将竞争机制引入物资采购的过程,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拓宽采购渠道、优化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降低采购成本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规范采购行为、强化采购监督、抑制浪费现象和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

3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3.1招标采购程序较多效率较低

现行的物资采购程序是由使用部门上报物资采购计划申请,经领导层层审批后交采购部门在物资采购商务平台挂网公告招标竞价采购。此程序较多效率较低,导致应急物资采购不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生产。

采购管理论文篇5

电子文献资源在图书馆的生命周期包括选择评估、提供试用、试用情况评估、沟通谈判、组织购买、使用评估几个阶段。其中,对于参加DRAA联盟组团的外文电子文献资源的采购可以省去沟通谈判环节。在电子文献资源的采购工作中,资源评估是前提工作,谈判购买是核心工作。高校图书馆要对每一个新增电子文献资源进行试用前评估,分析新增资源是否与已有资源重复、是否能对教学科研起到辅助作用以决定是否提供试用;要对每一个试用电子文献资源在试用期内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组织购买;要对每一个购买数据库在合同期内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续订。对通过评估的电子文献资源,图书馆可以通过参加DRAA联盟组团和自行谈判两种方式开展采购工作。

3系统功能实现

图书馆电子文献资源采购管理系统读入图书馆采购电子文献资源的基本信息、年度采购信息、联系人信息以及集团采购方案信息,可按照年度查询本年度电子文献资源采购完成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任务,可按照指定数据库查询该数据库历年采购情况,以明确数据库价格涨幅情况,并对数据库的采购价格进行预测。该系统还具有电子文献资源合同信息扫描件上传的功能,实现电子文献资源采购信息的数据化。另外,系统后台数据储存时指定文件上传的物理路径并对上传电子文献资源信息的命名格式化。该系统操作简便、实用性强、功能齐全,实现电子文献资源购买和相关服务的流程化、规范化、平台化管理,提高电子文献资源采购、信息维护、服务、保存等业务和管理工作的效率。

3.1系统安全登录

系统严格审核执行电子文献资源采购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角色和权限,根据工作人员角色、权限的可定制功能实现用户分级管理,超级管理员可实现对整个系统的读写操作,一般采购人员只可实现读操作,不可进行写操作。由于图书馆电子文献资源采购管理系统中涉及电子文献资源合同期限以及价格等敏感信息,为了保证系统内容的隐私性,系统对管理员的活跃时间进行限制。如果管理员超过15min未对系统进行任何操作,系统默认管理员已经离开,再次操作时会出现超时提示。

3.2按年度查询采购情况

系统可提供指定年度电子文献资源采购统计信息,包括采购电子文献资源总数、续订电子文献资源总数和新增电子文献资源总数,方便管理人员明确采购的方向。同时在电子文献资源列表中将电子文献资源采购重点信息展示,方便资源查看和对比。系统采用JS控制实现将新增电子文献资源高亮显示,方便管理员查看。

3.3按资源查询采购情况

系统可以实现按照电子文献资源名称查询特定电子文献资源的历年采购情况。在电子文献资源详情页面可显示电子文献资源采购的年度信息、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并提供电子文献资源的扫描文献下载专区和集团采购方案下载专区。其中,年度信息提供电子文献资源历年合同起止时间、合同价格信息、数据库商以及付款商合同签署时间、发票时间以及冲账时间;基本信息提供电子文献资源的内容、类型、回溯年限、涉及科目、网址等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提供电子文献资源采购联系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联系方式;扫描文件下载专区提供历年采购合同、回执、发票等纸质文件扫描版下载;集团采购方案下载专区提供历年采购方案扫描版的下载。

超级管理员登录系统后可实现对电子文献资源采购信息的上传提交,分为基本信息提交、年度信息提交、联系方式提交、扫描文件上传、采购方案上传5个子模块。其中,基本信息提交、年度信息提交、联系方式提交是电子文献资源基本信息,对年度采购信息以及联系人信息进行人工录入系统。扫描文件上传、采购方案上传是将电子文献资源的采购纸质文件以及采购方案电子化并上传到指定的物理路径。

3.5后台数据存储

系统通过扫描文件上传页面以及采购方案上传页面上传的电子化文件,按照程序指定的物理路径进行存储。同时,系统的一大特色是对上传电子文献资源信息的格式化命名功能,上传的电子文件在上传至指定文件夹的同时,会自动将文件命名格式化。例如,电子文献资源的采购信息在上传后,文件名称自动格式化命名为“年份【数据库名称】(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文件类别”。通过指定文件上传的物理路径以及对上传电子文献资源信息的格式化命名,后台数据存储更加规范化,电子文献资源采购人员可以清晰地根据文件夹名称以及文件名称快速找到所需要的信息。

采购管理论文篇6

1.理论指导相对缺乏相对于工程建设质量方面有质量管理体系、进度方面有传统进度计划、费用方面有全面的概算预算管理,海洋石油工程的服务采购管理缺乏比较完善的体系和理论支持。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服务采购管理还处于萌芽阶段,仅仅是意识到服务采购管理的必要性和优点,而服务采购管理的有关理论却相对较少,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的理论指导大大落后于行业发展速度。

2.管理方法陈旧落后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现阶段的主要方法有:

(1)项目服务采购计划控制方法

此方法基本沿用企业服务采购运作方法,根据项目的进展和需求,制定服务采购计划。根据项目各种因素的变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调整计划内容采用此种方法进行服务采购,未考虑项目的生命周期和具体需求,精度低、预见性差,对关键设备和物资的采购无保障措施。

(2)项目服务采购质量控制方法

对于项目服务质量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企业采购背景的前提下,项目服务采购的质量控制也仅仅限于项目交收后的检验。项目服务采购的人员仍保持着企业采购的需求方心态和作风。在质量控制方面,基本属于事后控制。未考虑项目服务采购需求受到项目生命周期的限制。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管理方法和控制手段较为落后。对项目服务采购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管理仍沿用企业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传统管理模式,项目服务采购计划还仅仅是简单的费用及工期安排,对服务采购合同的管理基本停留在文档管理的初级阶段。在项目服务采购的过程中,并没有运用和实施战略分析、动态跟踪、过程控制、系统管理等方面的工具和方法。

采购管理论文篇7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诸多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比如采购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有所降低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采购制度不健全而使得某些人钻了空子;规模过大造成规模效益递减;由于对采购的监督不到位使得采购人员发生寻租行为;还有,由于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高导致采购效率和效益偏低等。随着我国加入WTO,即将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不高成了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就针对在新形式下如何提高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的政府采购平稳地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一、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现状

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意义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支精通采购技术、熟悉商品性能、道德水平高、责任感强的高素质队伍。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与政府采购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大部分政府采购人员不够专业,主要来自财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他们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在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法律、工程、机电设备等方面了解不多,将采购活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时增加了采购成本。对政府采购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对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及程序知之甚少,很多采购人员对现代政府采购业务和技巧不够熟悉,对厂商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搜集、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不够强。把政府采购简单等同于市场招标,对政府的采购政策不够敏感,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形成一支业务过硬、素质精良、执业规范的政府采购队伍显得尤为迫切。

二、政府采购对采购人员的素质要求

作为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人员,与非政府部门的采购有着明显的不同。非政府部门或者说私营企业在采购时使用的是自有资金,采购的产品都是直接为自己服务,能否节约资金直接关系到本企业的发展,所以在使用时一般都会精打细算。而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采购部门,采购时使用的是公共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纳税人,采购的产品大多是公共产品,能否节省资金与他们本身的收入没有直接的联系,甚至采购成本高时自己反而能得到好处。所以政府部门采购人员与非政府部门的采购人员面临的环境不同,那么对他们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除了技术性的要求外,对采购人员的思想、品行也有很高的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③]:

1.政治思想素质

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政府拿公共资金(即纳税人的钱)为公众办事,代替公众购买公共产品,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也是一种公共服务。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素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忠实的贯彻党和政府方针、路线,深刻领会政府采购政策,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政府采购主体服务的思想;其次,树立法制观念,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行业工作规范,在工作中做到以身作则。再次,树立服务精神,热爱政府采购工作。

2.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理论是政策的先导,政策是理论实现的具体化。作为政府采购工作者,较好的理论修养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前提。政府采购人员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主要表现在能够把握并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精通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原理和知识,熟悉经济、法律和法规,有较强的改革开拓精神,并能熟练运用他们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政策水平主要表现在能深刻理解并掌握现行的财政政策、经济政策、政府采购政策,做到触类旁通。

3.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对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政府采购涉及到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许多环节,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特性有深入、细致的了解,这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事务,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有很高要求。

作为专业化的政府采购,国外发展的比我国要早,在采购人员的选拔上也较早的形成了相应的标准。[④]

国外政府在选拔采购官员或雇员时,一般从大企业选拔。年龄一般在30岁-35岁之间,具体条件为:毕业于高等院校的商学院或管理学院,修完商业课程,取得同等学历资格者优先,有成功和负责的采购工作和管理经验;有关于市场条件分析、调研、现行价格、关税程序、仓储和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完全熟悉获得竞争性而又最少标价的手段;了解合同法和合同程序;足智多谋,诚实冷静,有管理能力和管理策略。

根据近些年的具体实践,我国政府采购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熟悉政府采购规则、制度、国际惯例,掌握采购技能、商品及其检验、储运、保险、通关知识,掌握财政、税务、财会知识;熟悉国内外经济法知识;全面了解信息系统应用知识。在能力方面,要求具备成本意识与价值分析、逻辑思维、决策、预测知识,灵活性与敏捷性及谈判技巧,在合作意识和行为上要注重团队精神,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三、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政府采购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包括思想、理论、业务三个方面,那么改进措施也应该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下面就如何改进和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提几条建议:

1.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基础教育

第一,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

具体做法为:可在政府采购机关大力发展党员,争取人人入党,通过党支部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树立真正的“公仆”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让他们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政府采购”,还是一项重大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政策,培养兴趣,积极完成任务。

湖南省汝城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加强政治学习,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做到在不义之财面前不动心,在亲情面前不动摇,在政策面前不变通,并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该县财政局还积极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印发了各类政府采购资料,举办了政府采购联络员培训,开展了知识竞赛等,使政府采购政策深入人心。[⑤]

第二,通过学校加强理论教育。

学校是学习的天然场所,是开展理论教育最好的地方。除了开展对现政府采购人员的教育外,还应为将来进入政府采购单位的人员做准备。那就是培养政府采购人才。现在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及课程的大中专院校还比较少,今后要大力发展。在经贸类、管理类专业要开始政府采购课程,还有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尤其是加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开展政府采购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以加强对政府采购各方面研究。

2.开展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及理论教育是政府采购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那么在专业方面需要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培训是政府采购人员迅速提升专业采购技巧的捷径。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有关政府采购的新事物层出不穷,可以说,培训要贯彻政府采购的始终。培训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正式培训与非正式培训相结合。

正式培训场所可设在当地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的部门或高等院校。尤其是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由学校的政府采购理论家和经验丰富的资深政府采购员讲授。尤其要加强案例的教学分析,培养政府采购员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非正式培训是正式培训的有效补充。非正式培训主要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进行,为了不影响采购效率,由接受培训的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采购员同时进行采购决策及与采购相关的其它事宜的处理,先按照有经验的采购员的决策行事,等采购结束,接受培训的人员再对比二者的差别,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非正式培训可采取类似于导师带研究生的方式,一个资深采购员带三或五个学员。

第二,岗前培训和岗后培训相结合。

由于学校教育的局限性,一般来说,上岗前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主要是解决理论教育与实践相脱节或滞后的问题,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培训。培训时可以结合本采购单位历年来的采购实例及将来的采购计划。

上岗后也要培训,主要解决现有知识不能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新事物的问题。我们现在是个终身教育的时代,采购部门也要开展只要在岗就要不断接受培训的活动。

第三,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

国内培训是指在国内接受培训。我国国内有着巨大的采购市场,我国现在也有了有法可依的《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又有着特殊的国情,开展业务教育不能撇开政治思想教育,所以,在国内是开展培训的主要场所。

国外培训是指在政府采购队伍中选派部分有潜力的采购员到国外接受培训。此计划可针对各个阶层中优秀有潜力的采购人才,给予赴国外训练的机会,以培养其国际观及语言能力,建立涉外能力,使其成为优秀的对外采购人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行和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市场也变得越来越国际化。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迟早的事,所以,抓紧时间学习国外先进的采购经验,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效益,保护民族产业,就显得非常必要。

第四,专业培训与交叉培训相结合。

专业培训是指,不管何种形式的培训,培训内容都是与政府采购直接相关。这是培训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大多属于专业培训。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及相关性极强的工作,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需要采购人员具备较综合的知识结构,所以,专业培训不能满足采购的要求,需要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交叉培训。

这里,我把政府采购人员到外界各种研究机构、协会、团体等进行研习和到与采购相关的部门挂职培训称为交叉培训。这样做使采购人员彼此间能交换心得,扩大视野,并通过专题交流,交换意见,解决疑点,以补充能力不足的缺陷。这应该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培训方式。

[参考文献]

【1】倪东生:《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年。

采购管理论文篇8

论文摘要: 项目管理是当今一个倍受关注的领域,项目采购管理又是其中一个重要的 内容 方向,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从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角度出发,降低采购成本、减少现金流出、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的几条管理措施。 论文关键词: 项目管理 成本控制 项目管理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为实现项目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1 现代 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被划分为9个知识领域,包括:项目综合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以及项目采购管理。本文所关注的是其中的项目采购管理领域,并从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角度出发,探讨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应该如何降低成本、减少现金流出,并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项目的执行除了需要必备的人力资源之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原材料、零件、服务和其它物质资源,离开了这些物质资源,再高明的项目经理也不可能按要求完成项目的任务,在市场 经济 条件下,这些产品和服务是通过采购活动来实现的。从执行组织以外通过采购取得项目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就是所谓的项目的采购管理。而这些资源的获取又是需要花费一定的项目资金的,如何合理而有效的使用这些项目资金?如何使一笔有限的资金发挥其最大的效用?是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所应该关注的 问题 之一。 梅瑞狄斯在《项目管理——管理新视角》中提到:“在采购设备、原材料和分包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清楚的界定出特定的需要,并且还要找到最低的价格和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在现实的项目采购操作中,要实现这两个“最”字的目标是十分不容易的。但是,我们却能够通过对项目采购管理中部分环节的控制,来有效的降低采购成本,从而使项目资金达到最优的配置,用有限的资金获取尽可能多的资源,这是我们在项目采购管理中所能够实现的成本目标。以下,就将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逐一论述在项目采购管理中降低采购成本的一些措施。 1、制定采购预算与估计成本 制定预算的行为就是对组织内部各种工作进行稀缺资源的配置。预算不仅仅是计划活动的一个方面,同时也不仅仅是组织政策的一种延伸,它还是一种控制机制,起着一种比较标准的作用。 制定采购预算是在具体实施项目采购行为之前对项目采购成本的一种估计和预测,是对整个项目资金的一种理性的规划。它不单对项目采购资金进行了合理的配置和分发,还同时建立了一个资金的使用标准,以便对采购实施行为中的资金使用进行随时的检测与控制,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浮动。有了采购预算的约束,能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项目采购管理中资源的调配,查找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例外情况,有效的控制项目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采购成本的目的。 论文摘要: 项目管理是当今一个倍受关注的领域,项目采购管理又是其中一个重要的 内容 方向,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从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角度出发,降低采购成本、减少现金流出、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的几条管理措施。 论文关键词: 项目管理 成本控制 项目管理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为实现项目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1 现代 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被划分为9个知识领域,包括:项目综合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以及项目采购管理。本文所关注的是其中的项目采购管理领域,并从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角度出发,探讨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应该如何降低成本、减少现金流出,并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项目的执行除了需要必备的人力资源之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原材料、零件、服务和其它物质资源,离开了这些物质资源,再高明的项目经理也不可能按要求完成项目的任务,在市场 经济 条件下,这些产品和服务是通过采购活动来实现的。从执行组织以外通过采购取得项目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就是所谓的项目的采购管理。而这些资源的获取又是需要花费一定的项目资金的,如何合理而有效的使用这些项目资金?如何使一笔有限的资金发挥其最大的效用?是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所应该关注的 问题 之一。 梅

采购管理论文篇9

政府采购因其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规模庞大,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向来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我们很有必要从公共部门战略管理的视角来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模式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探讨,将政府采购公共财政的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模式。

一、政府采购与战略管理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中叶,以美国1761年颁布的《联邦采购法》为标志,距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根据财政部的说法,“其制度建设和试点推进的工作,应该论文是从1995年上海市对财政专项安排的设备购置,采用政府采购员的办法时开始的。”[1]24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由于政府采购本身所具有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范围的广泛性,采购规模巨大,采购的政策性、非营利性和采购管理的公开性等特征,其操作效果如何,会对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加之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已向亚太经合组织承诺于2020年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作为一国在市场经济中最大买主的政府,其行为就不仅会对本国的经济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到一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走向。因此非常有必要从一个动态的、全局的、长远的、持续的角度来看待我国的政府采购,而战略管理恰恰符合了这样的要求。战略管理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私营企业部门,美国学者安索夫(AlfredChandler)1962年发表专著《战略与结构》,成为现代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研究起点[3]12。此后,许多学者积极参与战略理论的研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流派。国内著名学者周敬伟教授认为:“战略管理是组织确定其使命,根据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设定组织的战略目标,为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和实现进行谋划,并依靠组织内部能力将这种谋划和决策付诸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4]75公共部门的战略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允许对环境进行考察,以选择通过一定的付出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目标。波齐曼和斯特劳斯曼在《公共管理战略》一书中认为公共部门战略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关注长期;将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战略管·65·理和计划并不是自行贯彻的;采取一种外部观点,强调不是去适应环境,而是期待和塑造组织的变迁。公共部门由于环境因素、交易因素、组织内部运作方式的不同,战略管理的作用与私营部门相比,更具有长远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因此就更有必要分析和指导政府采购这种涉及范围广、牵扯利益多、持续时间长的政府行为。

二、战略管理下的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

(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模式政府采购的模式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形式,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项目确定。[2]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模式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两者相结合这三种。集中采购模式是指本级政府的采购均由一个专门从事采购的部门负责,不允许单位自行采购。其采购的过程为:使用单位向财政主管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待采购计划被批准后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安排采购,采购项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承包商支付[1]24。实行集中采购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减少采购的中间环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便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和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目前国际上采用集中采购的国家有美国、阿根廷等。分散采购模式是指各使用单位自行进行的政府采购的模式。其过程是由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预算计划,获得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原则自行采购。分散采购最大的优点是灵活,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采购的物品,尤其是适用于紧急状态下的政府采购,但是它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国际上只有英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这种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一部分采购由各个需求单位自行负责的采购模式。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在大的方向上具有集中的趋势,是以公共投资为主,便于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而一般的小规模政府消费品的采购则是以分散采购的方式,便于发挥其灵活性。这种模式不是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简单折衷,而是集它们的优势于一身,但其本质还是集中采购。

(二)战略管理思维下的政府采购模式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公共部门必须以战略眼光思考自己的职能、角色、地位、组织结构和与社会的关系,确定组织面临的环境和组织发展的长远目标,提高自身竞争力。而政府采购作为公共组织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交换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公共部门的整个运作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战略管理视角下的政府采购要求将政府采购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关于政府采购的战略计划不是自行贯彻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要有一种外部观点;对于政府采购不是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要积极地塑造组织的变迁,在变化的环境中拥有主动权,同时由于公共部门的特殊性,还要充分考虑到政治权威的影响。战略管理有一个基本性的要求即给组织正确的定位,以面对未来日益增长的不确定性。具体到政府采购上,既要给政府采购一个战略定位,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共财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又要增强公共组织抵御社会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因此必须用战略的思维来考察政府采购的内外部环境,用系统的方法审视环境变化与组织的长期情况。综上所述,分散采购模式达不到政府采购战略思维的要求,因其没有统一的规划,采购单位分散,不能从战略上进行统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购又不适合我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差异巨大的现实国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采购模式,既能够从战略管理思维下进行操作,又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这种模式,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所谓采购门槛,是指政府采购达到一定规模后,必须由政府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最低限额。在国际上,采用结合采购模式的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定采购门槛,门槛高的分散采购的成分多一些,门槛低的集中采购的成分多一些。由于我国各地之间的财政状况及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对采购门槛作统一的要求。但是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对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程度。采购门槛的恰当设定,能使得国家通过对政府采购·66·肖伟公共部门战略管理视角下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这一公共资金的支出,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且还能够从全局宏观的角度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调控,增强国家在经济领域抵御国内外不确定因素的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另外,也应该从各个行业长期的发展状况来对采购门槛进行划分,对于国民经济中新兴的、具有远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行业,在设置采购门槛时应该区别对待,有所偏差。同样地在采购过程中,高价值、高风险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专业化、技术精湛的采购人员进行操作会更加经济有效;低价值、低风险的常规采购,通常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操作,这样既保证了高价值、高风险商品的质量,又能够保证其他商品的采购速度和灵活性。其实,“采购门槛”的设定,在本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权力的划分。不同采购门槛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各级采购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绝对的集中采购和绝对的分散采购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恰当的采购门槛的设定,对于预防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实现各级采购部门权力的划分,从而调动各个采购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公共财政的最大效益都有积极意义。

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的优点

一般情况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通常可以获得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双重效益,集中采购有利于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采购政策,培养更多技能精湛、知识全面的采购人员;分散采购则灵活性更高,采购速度更快。以战略管理的思维分析这两种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其意义更为长远,具体表现如下:1.相结合采购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当前的财政政策,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中,对建设性支出和对资金消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规定,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采购门槛的科学设定,对财政中建设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能够在不同模式下进行操作,使之各自得益。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从资金的分配到消费,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保证质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建立恰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能够调节社会供求总量,实现社会总供给的平衡,并且能够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国家调控经济的政策工具,不仅作用于微观的经济领域,调节部分商品和劳务的供给和需求,而且作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进而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时,针对近年来许多单位部门分散采购时的短期行为造成我国许多商品盲目进口,从而对我国的民族工业造成很大冲击的现实问题,以集中为主的结合采购模式,能够有效地改变这一局面,促进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3.建立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有利于我国经济走向世界,进一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实现与国际接轨。我们和国际接轨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能够利用国际市场。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加快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贸易的迫切需要。政府在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下,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够协调统一,在以买方为主的对外经济中拥有较大的自,同时还能够激发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壮大,提高其竞争力,使之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

[参考文献]

[1]宗熠.政府采购概论[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N].人民日报,2002-07-10(11).

[3]周敬伟.战略管理学前沿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2):12-13.

采购管理论文篇10

2.供应商管理不规范

在目前的电力物资采购管理中缺乏对供应商的有效管理,很少有电力单位会对供应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也很少有固定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样造成的严重后果是电力物资采购时的价格难以得到优惠,所用物资的品牌五花八门,电力建设中用到的相关设备的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对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管理规范,不仅有利于保障所购物资的质量,还能降低相关设备的维护难度,有利于和供应商进行更深入的合作,以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3.采购竞争性谈判机制运作不完善

供应商的选择是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理论上说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是越多越好的,按照相关的规定,电力物资的采购竞标也是至少要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参与的。但是在实际竞标过程中,由于技术壁垒、地方保护等种种原因,不足三家供应商到场参与竞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时甚至还会出现围标、串标等事情。这些都是非常不利于电力物资采购管理的,现行的采购竞争性谈判机制是急需完善的。

4.物资采购管理机制不合理,缺乏有效的监督

当前很多电力企业的物资采购从询价到初步确定物资采购供应商和价格都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其缺乏足够的信息透明度,不利于社会舆论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进行物资采购时,一般均由电力企业自行选择向那些供应商询价,并自行组织人员对供应商进行评议,以确定供应商和价格,这也使得外部的监督很难参与到其中,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价格角度来说,目前的电力企业也没有建立一套适应市场价格变换的价格标准体系,而是主要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最终的定价,这对电力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二、电力物资采购中存在的风险

1.意外风险

意外风险指的是在物资的采购过程中,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灾难、设备故障、通讯故障、运输问题经济政策变化、价格波动等一些不可预测因素所导致的影响。

2.市场风险

市场的变化是充满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的,正是由于市场充满着各种未知因素和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很多在采购初期的设定的目标都难以实现,这就是所谓的市场风险。

3.供应商风险

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的环境是十分复杂的,就算是政府也只能采取宏观调控的措施,都其进行积极的引导,这也使得很多与物资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发挥作用,企业更是难以对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监督。供应商不规范的额行为给物资采购的质量、价格和合同欺诈等方面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

4.技术风险

当今社会技术的更新换代是非常快的,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进度,容易使企业在早期采购的产品未到其使用时就被市场淘汰,从而造成极大的浪费,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电力物资采购管理创新探析

1.实现规章制度的创新,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

目前的电力企业中管理松散、纪律不严、浪费严重的现象十分常见,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健全的物资管理机制。当出现问题时,很多责任都无法细分到个人,也就是没有人为这些问题担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和设备材料的招标方法是电力企业强化物资采购管理的基础。只有不断完善物资采购工作的工作标准,让员工的工作有据可依,才能使物资采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保障。只有建立完善了物资采购制度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才能提高物资的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物资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电力物资采购管理仅靠电力企业的内部监督是行不通的,在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当涉及到自身利益时,很难保证采购人员不会留有私心。只有将物资采购的信息及时准确的公开,让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加容易参与到监督的过程中来,才能让采购人员不敢为所欲为,才能让相关的标准更好的被执行。

(三)引入信息化技术,实现物资采购管理现代化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对自己的管理模式进行着信息化改造,电力企业也应该积极的响应这个时代的潮流。在电力物资的采购管理中,电力企业要主动引入各种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手段,要建立精干高效的物资管理机制,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涵盖物资采购管理各个环节的信息化物资采购管理系统。建立一个信息化的物资管理系统可以提高物资采购工作的效率,也有利于保障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优化物资采购工作的工作流程,降低物资采购的工作成本。

2.引入全新的物资采购模式

在以往的物资采购工作中,很多事情都是由采购人员自行决定的,买哪家的东西,最终价格的确定往往都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很多电力企业的招标也都是临时性招标,都是针对特定的大型项目临时组织招标。这些方式无法全过程竞价采购,没有价格原则,无法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引入全新的采购模式,将物资竞价和物资管理的工作进行分析,交由不同的部门管理,两个部门相互独立,等级平行,可以进行互相监督。

3.采用计算机网络竞价的采购方式

计算机网络竞价作为电力物资采购中的一种新兴的竞价方式,其不需要买卖双方进行见面,能最大程度的避免人为的随意性,实现竞价采购的常规化,降低竞价采购的成本。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还能有效网络监督的作用,以使产品质量得到更有效的保证。计算机网络竞价所具有的多种优势,使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采购管理论文篇11

二、加强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对策措施

在当前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医院要进一步从多个层面入手,来加强其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水平,笔者认为,医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提高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水平: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采购人员基本素质

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人员直接从事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其责任感、职业道德、安全采购的意识高与否直接关系到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的质量高低。因此医院首先要提高医院物资科等专门从事医院药品物资采购的科室领导的观念,首先提高其领导安全采购的意识,然后再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采购的教育、宣传,组织他们学习有关医院安全采购的文件、规定等,不断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敬业精神。

(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体系建设

完备系统的采购规章制度是有效保证采购工作流程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医院有关部门应该真正完善当前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的规章制度,例如关于审批制度,要严格做到所有的药品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必须得到医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进行采购工作;关于药品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制度,为加强医院采购药品物资设备等的针对性,提高有关采购资金使用率,防止浪费的情况,应进一步严格药品物资设备等的采购计划制度,各个科室应该按月或者按季度及时向医院有关部门汇报有关物资或者设备、药品等的使用情况,以增强医院采购部门进行后续物资采购的针对性,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率;同时,设立专门的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专门机构,层层把关,实际工作中要将责任切实落实到每个科室每个人,做到各尽其职、人尽其用。同时要提高该部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该部门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三)完善药品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监管体系

完善的监督体系对于有效加强医院药品物资设备的采购质量来说不可或缺。医院应该成立由有关领导亲自牵头的采购监察小组,对任何一项采购工作要进行从计划制定、论证到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的监督,要严格把关采购药品入库时的质量,坚决杜绝将假冒伪劣产品入库,对入库的药品以及物资设备要严格记下有关信息,以方便事后核查;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采购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向医院有关部门进行汇报,自觉接受采购监察小组的监督,要严格保证每一项工作都能有据可查,实现财务管理的透明化、高效化。

(四)采用信息化技术来对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的过程进行信息化控制

众所周知,人为控制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入库很容易发生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良事件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医院药品物资设备等的入库,也就是说人为控制下很难彻底做到对采购回来的药品、物资等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等的快速发展,目前我们已经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来设计医院药品物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医院药品物资设备准入质量审核系统,建立医院内部药品物资设备管理数据库,对药品物资设备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利用这些信息化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医院有关物资采购管理的水平。

采购管理论文篇12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指应用最新的信息技术,通过基于互联网的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政府采购电子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运用了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打破传统采购方式的时间和空间障碍,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融合,也可以叫电子商务在电子政务领域里面的应用。这种采购方式不仅带来了技术上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传统采购业务的处理方式,增强了采购透明度,降低了采购成本,打破了地域限制,缩短了采购周期,提高了采购效率。

1.增强采购的透明度

“权力寻租”一般是指政府的各级官员或企业的高层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活动。而在传统政府采购行为中,这种“寻租”更容易发生。首先,所有的采购环节都在系统上进行并保存在系统之中,减少了人为操作,实现了整个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有效地防止了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有效地抑制一些腐败现象。其次,减少了纸质文件容易出现的模糊、延误以及其他可能的人为因素等问题,实现了现代技术和政府管理的结合,使采购活动更加安全。最后,社会公众更加容易地通过网络获取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起到监督的作用。审计部门可以跟踪监督,与传统采购方式相比,方便了调查取证。可见政府采购电子化所带来的廉洁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程度。

2.降低采购成本

电子采购,价格竞争更加透明,同时可以通过网络完成一系列采购程序,有时采购人员可以做到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采购工作,政府机构可以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供应商也减少了出差时间和费用等销售成本,从整体上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据有关机构统计,政府采用电子采购可以降低5%~10%的直接采购成本,节约1%~2%的人员和办公费用。

3.打破地域限制,缩短采购周期

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消除了地域限制,所有供应商都有平等机会参与全国甚至世界市场竞争,标准采购文件弥补了中小企业的专业缺陷。许多国家在政府采购电子系统中专门为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参加政府采购开发了支持系统。使用计算机网络,采取网上申报、审批、招标公告等方式,将以前一个月的工作量几天甚至几小时内完成,大大缩短政府采购的周期。

可见,政府采购电子化开始成为政府采购改革的必然方向,也是克服传统采购不足的迫切需求。

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站建设中的问题

1.政府采购网络建设标准不统一

由于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仍然处于进程之中,所以,我国各级政府、各地政府、各地政府的政府采购网站建设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各级政府之间各自为政,各级采购网站从规划、建设到运行良莠不齐,极为混乱。这种混乱带来的结果就是网站重复建设,财政资金浪费严重。

2.政府采购网站建设结构不合理

我国政府采购网站结构不合理集中表现为,网站内容冗杂,没有针对性,没有发挥电子采购的功能。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机构建立的政府采购网站总体来看只处于信息阶段,仅仅是各种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政策法规等,随意打开一个政府采购网,各种不相干的会议通知、转载的各类文件、针对某某领导发言的评论往往占据主要篇幅,要浏览采购的相关信息要费很大一番周折,而且查到的信息还不全面。真正实现政府采购过程电子化的数量极少,实现了电子采购的系统又存在分布零散、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的问题。电子商务采购网应该独立化,不应在承担电子商务采购功能的同时还掺杂着诸多的附加责任,可见,我国政府采购网站建设应该重视结构的合理性,使政府采购网站专门化、专业化。

3.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

由于我国电子政务是在各级政府不同部门中分别进行的,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没有统一的战略规划,各部门之间相互封闭,相当一部分已建成的电子政务系统模式不统一,各部门之间的各种系统难以兼容,信息资源难以共享,这些独立的、异构的、封闭的系统使得彼此之间难以实现互联互通,形成严重的“信息孤岛”局面,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时间,而且大量的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电子采购操作人员运用网络的能力要求比较高,原有的政府采购人才结构就很难适应发展政府电子采购的要求。对于采购人员来说,网上采购活动是一种全新的操作,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国内外通行的采购方式,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计算机网络专业水平及相关业务素质。如果缺乏采购管理的专业干部和业务人员,采购活动中难免出现采购程序不规范问题,缺乏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能力,电子采购活动就没有办法真正的进行。这些都成为阻碍电子采购实施的关键性因素。

1.采购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由于政府采购所涉及范围很广,既包括机关办公用品和设备,又包括建桥、筑路、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还包括技术、专利等无形商品和服务,所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繁杂;而采购中心的人员基本上是从事财政工作的,没有能力对这些非常专业的要求做出判断。如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无法正确理解采购人物品单中的含义,按照错误的理解发出购货信息,而供应商在无法和最终用户直接沟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采购中心的错误理解来发货,会导致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采购人工作任务的完成。严重的会导致物品的闲置,资金的浪费。

2.采购人员缺乏专业技能

有些专业采购人员不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与利用网络平台工作,这就影响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导致了政府临时抽调和招募了诸多的IT人士参与到政府采购之中。这种作法有它的有利之处,即便于专业人士参与到政府采购的电子商务化之中,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进程。但相较之下,其弊端也不言而喻。所谓“隔行如隔山”,在采购中会出现采购决策失误的情况,影响采购工作的完成。即便实行了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制度,也由于资金投入、沟通渠道和实际操作等方面的限制,政府采购中心(特别是基层采购中心)难以全面聘请所有专业的资深专家,而且聘请的专家也无法全程参与电子商务采购项目整个实施过程,对采购行为作出及时、具体的指导,从而导致了在某些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非专业人员盲目决策的现象。

(三)利用电子平台开展采购业务中的关口问题

所谓“关口”,即诚信关、支付关、物流关。我国的电子商务(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必须尽快跨越三个关口。过了这三个关口,可以说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就为自己赢得了快速发展的契机。

1.诚信关——诚信制度缺失

信用的缺失表现在很多方面:供应商价格违约、交货不及时、产品不合格、服务不到位或采购单位拒签合同、拖延验收等行为,这就需要一套覆盖全国的诚信体系约束各方的行为。但这种基于远程交易的诚信体系,显然远远超出参与企业的承受范围,而需借助于第三方和政府的力量。到目前,只有上海等少数城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方性诚信公司,对公用事业交费、银行贷款等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收集、处理。而在更多的城市,诚信制度还是一片空白,网上采购信誉度更是迟迟难以确立。

2.支付关——支付风险巨大

电子采购必须与电子化金融体系密切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因此,采购企业需要分析目前的金融服务是否能够实现跨区域、跨银行的电子支付;目前可利用的支付手段有哪些,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如何;是否存在跨国家的支付与结算系统等。近几年,虽然国内银行逐步建立起各自的支付网关,依托于中国银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纷纷搭建起来,但我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规模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而且多数银行职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始终存在,大量支付的关键信息被不法者获取的可能性也大。在线支付的安全性仍制约着在线交易在更大范围内普及,也制约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表。

3.物流关——物流阻碍重重

目前,国内的物流公司规模小,配送手段单一,配送受地域和时间限制比较明显。国内市场还存有明显的地方保护色彩。这使电子交易完成存在障碍。

(四)法律完善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电子采购是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模式,通过在数字化的虚拟市场中实现交易。尽管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较以前已有较大的进展,2002—2005年陆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我国的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健康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使得政府、企业、公众在网上的采购行为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应该认识到立法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目前我国还没有《网上招投标法》,网上的招投标还存在安全隐患。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数据电文的效力、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网上申诉机制等相关的法律。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的话,将会对在政府采购中推行电子采购构成制度。因此,建立健全与之有关的法律是发展电子化采购的首要任务。

三、推进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的措施

(一)在实践中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网络系统

1.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试点

我国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紧迫性强,任务艰巨,必须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先易后难?熏以点带面历来是我们成功改革的必经之路。我国政府应在各级、各地区政府之间根据地域、经济差异挑选出地区进行电子采购的试点。应该积极借鉴深圳、珠海、上海等城市的成功经验,寻找适合试点的地区、适宜试点的政府,在成功经验基础之上进一步做好试点实践,为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的最终成熟奠定扎实的基础。

2.统一政府采购网络建设标准

电子化政府采购,主要是在不同的组织(如政府、企业、个人等)组成的系统平台上完成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各个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个人之间所运用的系统平台应该是按统一的标准建立的。我国政府电子采购网站的目标很明了,那就是构建系统的政府电子化采购解决方案,实现政府采购各个业务环节的电子化,构建一个统一、共享的电子采购平台。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来执行。该系统如果建成,就可以在网上完成从申报到验收,从支付到物流全方位采购流程,同时,还可以在网上对协议采购履约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和立体监管。在这方面韩国政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韩国政府从建立政府采购系统之初,就致力于统一政府机构、采购厅、企业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所以,我国也应该在发展政府电子采购的起始阶段,就统一电子采购系统的标准。

3.优化政府采购网站建设结构

政府采购网站的设计遵循由易到难、由小到大的原则。首先,政府采购网站建设要体现服务性强。最常见的是政策法规查询,不但提供基本的招投标注意事项,还有有关法律咨询、供应商、转包商名单、标准化文件样本,等等。采购网站一般还会提供市场咨询和辅助决策功能,同时注重与客户的双向互动。其次应侧重在线采购功能,这部分应为政府采购网的主要功能。在线采购的流程大致分为四步。首次登录用户须在网站进行注册;买方询价信息;匹配与报价;提供交易保障。目前,我国大多数政府采购网站已经能够从政府采购信息这项服务开始着手,逐步落实其他各项功能。比如,信息网上公开,逐步实现招标文件上网和网上下载。开展供应商网上注册工作,个别地区网上实时采购也在试行中。

4.疏通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渠道

信息共享程度会影响采购公开性的程度,最终会影响到采购的公平性。“信息孤岛”的存在,已成为很多政府在信息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信息资源的整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本身受到各种因素和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在规划阶段就必须开始考虑各方面的整合问题。国内权威专家认为,在基础信息的数据采集和数据整合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政府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而不是到后期才开始调整,尽早进行科学的整合,其调整的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建立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畅通的统一信息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的建设,为政府决策者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快捷、最全面的各种信息;统一政令;召开网上会议;进行决策咨询,方案选优;突发事件处理;各项政策、法规执行落实情况反馈等。

(二)在工作中建设适应采购电子化的队伍

1.加强采购队伍专业化建设

随着政府采购业务的不断拓宽,市场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学习和更新政府采购知识,提高政府采购队伍专业水平势在必行。

第一,加强和扩大政府采购培训范围,实行分类培训。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实行电子政府采购还需要工作人员熟练运用信息技术。因此,要大力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既掌握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又熟悉信息技术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在加强政府采购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的同时,要加强对采购单位领导、财务人员、财政部门一些人员、机构、供应商、政府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基本知识的培训,从而确保政府采购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

第二,加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实行现场培训。要在方式上采取多样化,使受训者从理论到实际、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得到不同方面的收获。

第三,加强岗前培训和岗后的后续教育,实行重点培训。在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岗前政治思想素质教育的基础上,使他们熟悉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拓宽他们的知识结构,从而培养出全面的、新型的政府采购人才,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

第四,应尽快建立适合现在和以后的政府采购培训制度和办法,实行持证上岗,推行资格认定制度,将政府采购师资格认证体系尽快建立起来。

2.提供广泛深入的咨询专家支持

无论是原有的传统性政府采购中心人员,还是后期填充到其中的“半路出家”原从事IT工作的人员,他们对于专家、专业的指导都是急需的。结合使用电子政务系统的专家库,政府采购机关将能跨越地域、行业的障碍,获得各个领域大量专家实时的具体指导。利用便利的网络沟通渠道,这些专家可以跨越地域、时间的障碍,全程参与项目的前期准备、中期市场分析和审定与评标后项目实施监督等整个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对于部分特殊项目,还可以继续参与项目完成后的使用、维护的咨询工作。另外,由于专家库容量巨大,可以在每次咨询时都随机产生不同的咨询专家小组,从而彻底杜绝投标商与个别专家私下交易情况的发生。

(三)在发展中顺利通过三大关口

1.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给诚信一个硬性保障

制度既要约束商家、买家,也要约束电子交易平台;既要维护商家、买家的利益,也要维护电子交易平台的利益。制度的建立尤其是要针对商家,断绝商家将信用风险进行转嫁的后路。要做的就是对在平台进行交易的每一个商家、每一个买家在确认身份后对其交易情况作明确的记录,并以此来建立商家与买家的信用档案。相信这将是我国未来电子采购信用制度的坚实基础,为我国电子采购的发展做出一个良好的铺垫。

2.通过全数字概念给支付与物流一个未来发展

对“全数字”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明确的定义,但这个词语并不难懂,我们可理解为: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这三大要素的全数字化整合。目前,中国电子采购还处在初级阶段,其原因是电子采购发展始终停留在信息流数字化层面,即用户在网上获知商品信息,并进行商品信息交流,而之后的物流、资金都尚未数字化,是在线下通过物理方式完成,这种交易方式是不完全的电子商务。针对这个现状,可以将数字化商品利用互联网等手段进行配送,实现了24小时实时配送;采用网上支付的方式,将100%的交易支付由网络支付完成;商品信息、交易信息用户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实时的查询。总之,整个交易的流程都是全数字化交易,可以规避制约国内电子采购发展的瓶颈,实现了电子采购的飞速发展,也给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拓展了空间。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降低网络风险,让全数字化建设畅通无阻。

(四)在借鉴中构建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

促进我国电子化进程尤为重要的一步就是进一步完善、强化政府采购电子化相关立法。可以说,完善和加强法律保障是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硬件”。首先应该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可行的操作程序。这些制度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能够保护本国的利益;既要体现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又应该结合网络的特点;既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和特点,又要强化约束和运作。因此,应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近几年来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洞及电子采购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及时修改和调整《政府采购法》,加快配套法规建设,构建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吴志军.电子采购的研究与实现[J].电子商务,2005,(9):60-61.

[2]李芒庆.电子化采购:政府采购走向成熟的必然趋势[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6,(6):112-113.

采购管理论文篇13

Uptillnow,theregulationsystemofgovernmentprocurementhasjustgotitslife,sostudyingandlearningtheinternationalgovernmentprocurementlawseemssonecessarythatwemustdoitimmediately.Thisarticlefromtheviewoftheaim,thescopeandthemanneranditsusescopeof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ctcompareandanalyze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GPA)andtheModellawofprocurementongoodsprojectsandservicesissuedbytheUnitedNationsCommunityonTradeAct.Afterthejoiningof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itwillbethesubjectoftimeforchinatosigntheGPAandope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markettowardtheworld.Sosomethingmustbedoneinourlegislationtoprepareforit,theregulationinofbasicsystemanditsrunningruleshouldfitthecommonrequireofinternationalprocurementlaw.ButbeforewesigntheGPA,weshouldusethesystemofgovernmentprocurementasagoodtradevallationwhichcanprovidesomedevelopingorimportantindustrywithlegalprotectionfromtheforeigncompetition.Todecidethescopeinwhichtheprocurementlawshouldapplicable,weshouldstartourviewfromtheprocurementitems,andanalyzebythesestandards:whetherthefundfortheitemispublic;whethertheitemiscompetitive;whethertheitemisforcommonweal.Themannersof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ndtheiruseisthetopsubjectinthesystem.Tofitthegoalofourgovernmentprocurement,weshouldputtheemphasesonthemannerswhichisopencompetitiveandwellregulated.Othermannersshouldbelimitedtoensurethesystemandconceptformhealthily.Foreachmanner,itshouldbeclarifiedwhenandwherethemannercancomeintouse.Soeachmannercanbeuseexactly.Afterchinaopenitsprocurementmarket,moreattentionshouldbetakenonthoseuncompetitivemannersbecausetheyarelegaltradevallation.

序言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的组织为了公共利益或自身机构的运转或职能的需要而使用公共资金进行的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是公共消费领域的一种制度性的创新,堪称是一场革命。目前,该制度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主要是各国的中央及地方政府,所以采购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一般要占到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所以各国的政府采购占据了本国贸易的一大块市场。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完善。相应地,这些国家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已经慢慢演变成了国际贸易的一块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和统一政府采购市场,一些国际组织起草了一些国际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其中较为重要的要数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了。

应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认真研究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对我们的制度建设是很有帮助的。本文拟从对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与我们国内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文件的比较出发,分析当前形势下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面临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对策。由于政府采购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课题,若作全面的分析恐怕一本几百万字的洋洋洒洒之作也难以胜任。本文仅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适用范围和采购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得出一些建设性的结论。

第一章.国内外立法简介

第一节.WTO《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简称GPA)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1之一,它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2。

《政府采购协定》是在原《关贸总协定》第七回合谈判于1979年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的基础上经过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谈判而达成的。1994年4月15日,该协定在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协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表明了各缔约方缔结《政府采购协定》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目标;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和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政府采购协定》并未被纳入加入WTO必须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之内,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或《GATT》1947的缔约方自愿参加。该协定只适用于签字方,对世贸组织的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迄今为止,GPA共有27个成员方3和21个观察员方。目前,中国台北、冰岛等45个地区和国家正在申请加入这一协定。其缔约方约占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成员的五分之一,且绝大多数为发达国家。

GPA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GPA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

第二节.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在该委员会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5。贸易法委员会是联合国大会为促进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和统一、消除因贸易法的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设立的机构。其成员包括所有区域的国家和经济发展处于各种水平的国家。贸易法委员会决定拟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因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采购立法不够完善或已经过时,以至使国内的公共采购处于一种效率低下的局面。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采购机关还存在着腐败孳生、权力滥用的情况。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处于过渡阶段的国家,因为其缺乏可用于公共采购的资金,所以尽可能以最有利的方法进行采购是十分重要的。《示范法》就是要给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国内立法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蓝本,作为各国评价和更新其采购法规和惯例时参照的范本。另外,《示范法》还有助于减弱或消除因各国相关采购法规的差异和缺乏明确性而造成的对国际贸易的障碍。总之,《示范法》的目的就在于对正在改革其政府采购制度以增加经济的市场取向的国家或正在考虑制定采购立法或更新其现有采购立法以进一步消除对国际贸易的障碍的国家起到帮助作用。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序言部分列明了制定政府采购法规的目的。正文部分由57个条款组成,分为总则、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招标程序、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招标方法以外的采购程序、审查等六大部分,对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节.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中国的政府采购实践起步很晚。90年代中期,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我们从国外引进了这种用市场的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方法。从96年开始,深圳、上海等地相继开始了政府采购的试点实践。事实证明,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三十余个地方政府颁布了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开始了政府采购的实践。近几年,政府采购在国内的发展较快。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了一些全国性的政府采购规则,构成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目前在国内的法规中,最具影响力的要数财政部1999年4月17日根据《预算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操作规范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授权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同年6月份,财政部还了对该《办法》的配套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规则和对招标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方案。2000年9月份,财政部又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前者具体规定了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后者为采购过程中的标准化操作提供了标准。另外,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在2000年也了《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军用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用来调整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方式和过程。为了更好地执行《招标投标法》,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7月1日又了《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这些《办法》和《规定》对招投标过程做出了具体的和细化的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为了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规范体系,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划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属第一类立法项目,规划要求在九届人大任期内出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设立的政府采购法起草组于1999年4月9日成立,正式开始了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6。2000年10月该起草小组提出了政府采购法的初稿,并于12月召开了政府采购立法的国际研讨会。来自全国一些省级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官员和美国、德国、挪威、澳大利亚和丹麦的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对政府采购法的初稿进行了逐条地讨论,提出了中肯的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起草小组目前正在根据国际研讨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初稿进行研究。并将在充分吸收有关意见和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修订性的第二稿。根据立法计划,在2001年底前,该法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7。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是由《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做出的地方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搭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将由该法勾勒出我国的政府采购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为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相应的后勤保障。

第二章.比较分析

第一节.立法目标

如何确定一项法律的立法目标和价值选择,是一项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因为它关注的不仅仅是“为什么立法和怎样立法”的问题,还将面向未来,对国家的执法、司法活动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特别是它们在成文法的解释过程中的重要功能,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受到重视。所谓“目的决定方法”,不同的立法目的决定了法律具有不同内容。

一.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目标的比较

WTO《政府采购协定》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各国的采购制度及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等方面,其目的便是将政府采购市场纳入整个的世界贸易体制之中,降低和消除政府采购造成的贸易壁垒。也就是说,GPA所关注的重心不是政府采购制度,而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待遇。

GPA的上述特点在其序言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序言中将各成员方缔结GPA的目的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8:

1.通过建立多边的权利义务机制,实现世界贸易的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扩大化,改善世界贸易的运行框架;

2.消除成员方在其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对国外的供应商的歧视性待遇;

3.增加成员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管理规定、程序和做法的透明度;

4.通过建立有关通知、协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来保证公正、及时、有效地履行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定,并尽最大可能保持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5.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允许其得到一些特殊待遇。

相对而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则更多地关注政府采购本身的制度建设,它从扩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竞争性范围出发,强调政府采购市场面向国际市场的开放,强调将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引入到采购机制之中,从而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应该说,《示范法》是各国政府采购立法的理想境界,它的出发点是如何最大程度地促进采购过程中的竞争、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身的目标。《示范法》也提出了给予所有的供应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这样客观上就开放了政府采购的市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示范法》的这些特点在其序言当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示范法》在其序言中列出的该法的立法目包括以下内容:

1.尽量节省开销和提高效率;

2.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3.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

4.规定给予所有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

5.促使采购过程诚信、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6.使有关采购的程序具有透明度。

由于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是利用它节约财政资金,所以更多的关注政府采购对采购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对采购项目质量的保证以及对腐败的抑制。至于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问题,作为我国对外开放体系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还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建立的初期,目前的中心任务是如何保证其正常有效的运行。这些特点从下面的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而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草案规定得更为明确: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3.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质量;

4.促进公平竞争;

5.抑制腐败。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GPA对国内政府采购立法的要求主要是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一直没有承诺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将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列入议事日程。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所承担的双重任务

从对国内外的政府采购立法目的的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的核心任务有两个,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第一个任务是显而易见的,在此不作进一步的论述,对第二个任务,分析如下:

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变成了简单的时间问题。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进程接近尾声,国内的各项产业在相当的程度上即将被纳入统一的国际市场,参与无情的市场竞争。无疑,WTO的加入为我国的产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和更加巨大的空间,国际市场的风云洗礼也会造就一批批成功的企业。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对一些行业来说,将会遭遇到残酷的、严峻的竞争环境,这些行业主要包括:农业、电信、汽车、服务贸易领域的金融、保险、航运、旅游、中介机构,还有高科技产业、互联网、电影业等。我国农产品的关税将从现在的45%降到2004年的17%,重点农产品将降至14.5%,这就意味着国内的农产品价格会进一步地下跌,广大农民将遭受到很大的损失;届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业已是必然,虽然对老百姓而言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付出的代价很大,对国内电信业的冲击也不小;汽车关税每年降10%,到2006年将降到25%。如果我们取消了关税并取消进口配额,国外汽车在5年后进入我国市场将是看得见的事实;根据协议,我国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的全方位服务,并允许其开办人民币业务,这对于我国正处于改革之中的金融保险业来说,无疑是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到2005年我国将不再对半导体、电脑及电脑产品、电信设备等产品征收关税,实行国际通行的零关税。这将使国内市场成为真正的国际市场,国内企业面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届时,中国也将允许外资进入中国的互联网业,在中国建立IPC(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这也许是加入WTO之后所有行业中变化最快的,挑战性最大的一个行业。

应该说,中国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产生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国内的上述产业与国外的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一下子被推进国际竞争的惊涛骇浪之中,丧失了庇护性政策的保护,其命运是令人担忧的。

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核心目的便是降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从而开拓一个跨越国界的统一的国际市场,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促进各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为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往往会设置一些贸易壁垒,用来限制来自国外相关产业的冲击,待国内产业成长起来之后,再逐渐将其推向国际市场。否则,国内产业便有被国际市场冲垮的危险,从而造成本国经济过分依赖外资的局面,形成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相关贸易壁垒的设置。

贸易壁垒大至可以分成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关税壁垒是通过对外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方式来削弱国外产品在国内的竞争力,我国对进口汽车所征收的高额关税便是一例;非关税壁垒是指通过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或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实行进口配额制度等方法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数量。WTO对贸易壁垒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量将非关税壁垒变成关税壁垒,从而使相关国际贸易发展的可能性得到保障,并使贸易成本具有可预见性;二是尽可能降低关税壁垒,为国际贸易的进行降低和清除障碍。所以,我国加入WTO之后,便面临着这样的情况:一方面,绝大多数的非关税壁垒都已消失,国外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直接冲击到国内的市场;另一方面,关税已降的很低,对国内不甚发达的相关产业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对这些产业而言,这无疑是在其前进的道路上设置了一道万丈深渊,要么奋力一搏,跨过去,海阔天空;要么径直跳下去,摔个粉身碎骨。很明显的是,掉下去的可能性要比跳过去大得多。所以,这些产业的命运不能不让人担忧。

正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加入WTO之后,能够保护这些稚嫩产业的新的一村便是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4中的四个单项贸易协议之一。它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对象的范围之内,但对这些协议的接受是选择性的。并非WTO成员国必须接受的一揽子义务,也不是希望加入WTO的国家必须签署的文件。

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的职能广泛,公共支出和需求巨大,政府采购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起着巨大的调节作用。按照国际上的常规算法,各国每年的政府采购总额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政府采购不会低于这一比例,政府采购的总值可能相当于1万亿人民币左右。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意味着一块非常巨大的市场,相信世界上没有一个供应商会对这块蛋糕不感兴趣。

由于加入WTO并不一定接受《政府采购协定》(GPA),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要对外开放,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也没有承诺要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定》。所以,除了特殊情况外,中国的政府采购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购买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类似于因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而不能不向外国供应商公开招标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这些特殊情况,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中标人就应该是国内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这就为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了可能。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采购制度限制了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市场范围。这实质上是一种合法的非关税壁垒。

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两个核心任务,第一个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这一任务目前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是大多数人提到政府采购马上就能联想到的;第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对此,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就显得有些不足了。如何合理地构建这一壁垒对国内的相关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我们要处理好开放与保护的关系,决定两者的恰当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其次,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各种机制设计合理的壁垒,既要表明我们对外开放的决心和诚意,又要达到实质上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所以,这一问题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以便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我国对GPA应持的态度—形式上远离,实质上靠近,适当时加入

从前述的两点任务出发,我们就很容易得到对待国际法律文件的原则立场。对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因为我们现在并不加入,但从长远来考虑,迟早是要加入的,所以应该从包括采购方法、运行规则等在内的基本制度和体制上与其保持一致。

GPA的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建立了完全而又充分的竞争机制,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得到体现;二是强调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以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第二点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开放的规定上,第一点则贯穿于它所建立的整个体系之中。所以我们在客观的体系和制度上对其尽可能地接纳实际上是秉承了它的第一个特点,这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而对第二个特点,我们的一个原则性规定便将其回避掉了: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的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的50%的货物。这样的规定非常直接地将国外的供应商排除在了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虽然干净利落直截了当,但是与目前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贸易发展现状的要求不能很好地接洽。如果在法律中这样规定,是很难得到我们的贸易伙伴的赞同的。高明一些的做法是在法律上给国外的供应商进入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可能性,然后在程序上进行严格的限制,达到形式上允许而实质上禁止的效果。一旦我们加入了GPA之后,不用修改法律只要改变实际执行中的相关规则和条例就能够达到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从我们的《政府采购法》的草案来看,我们将政府采购市场对与我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的供应商开放,并对其给以国民待遇。这种规定对于我国逐步开放这一市场提供了解决方案。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由于我国政府将继续奉行对外开放的战略,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将我国的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市场之中,所以加入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全球性安排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发展目标,也是政府采购发展的一个必然归宿。中国政府已经承诺最迟于2020年开放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随着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这个日程很可能会提前9。

由于政府采购市场占着世界贸易的一大块比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问题上继续坚持封闭和保护的政策将受到来自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越来越大的客观压力,各国普遍奉行的歧视性购买政策也将受到更多的限制。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支出的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国际金融组织的资助,这种资助要求采购必须按照国际上的规范方式向各国的供应商进行平等的开放,允许他们进行公平竞争。这种资金的比重在高收入国家中只占6%,在中等收入国家占到16%,而在低收入国家会占到18%。也就是说,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采购的相当一部分将不得不对外开放,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无歧视的公平竞争的采购方式。

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加入GPA一直都持谨慎态度的原因主要是担心本国的国内产业尤其是一些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基础性产业还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环境,一旦开放了政府采购市场,本国得到的好处将十分有限,然而付出的代价却是巨大的:这些产业很有可能在国际竞争的大潮中被击垮。所以,GPA也被成为“富人的俱乐部”,其成员方往往是发达国家或高收入的国家或地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政府采购立法可以完全不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向纵深程度发展,一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只是个时间问题。同时,公正、透明、有效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最终也是离不开国际市场的。国际贸易一般都推行互惠原则,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开放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才能使我国真正有实力的产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这个无比广阔的市场。我国加入GPA,虽然会带来一些问题和困难,但是也存在有利和有益的一面,所以延迟的时间不宜太久。这表现在:

首先,GPA所构建的是一个开放透明、公平竞争和讲究纪律的采购制度体系。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使政府采购单位可以获得来源于世界各地的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也使得采购国可以获得更多的对外贸易的机会,同时,采购过程也处在了全世界的监督之下。这一方面有利于消除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节省大量公共资金,同时推进本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世界资源根据市场规律进行合理的配置。

其次,目前GPA的贸易自由化的要求还不是很高,各国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相关领域的开放程度,加入之后,将有利于一些优势产业发展的国际化。本国政府对GPA的义务的控制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只有本国政府列入附件1的政府采购实体进行的采购才承担相应的市场开放的义务;第二,对于次中央政府的采购,成员方可以严格按照互惠原则协商确定彼此开放的领域;第三,不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应的对外开放领域只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双边谈判,本国可以有选择地决定对相关国家开放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第四,GPA第23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来限制GPA适用,从而维护成员方的国家。然而,究竟什么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该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实际上为各成员方回避相关义务提供了一个口袋条款;第五,该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同时第5条规定了可以允许成员方相互协商来排除适用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了可以有条件地使用贸易补偿。所以,如果能够利用好GPA的这些限制性条款,选择适当的时机早日加入GPA,将对提高中国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和对市场的适应力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当然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运行也会有显而易见的帮助。

四.原产地规则——分隔国内外政府采购市场的千里之堤

前文已提及,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目前着重要解决好的有两个问题:一是要尽快建立起廉洁有效的政府采购机制,使整个的政府采购过程有法可依;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问题。政府采购市场是否对外开放的问题实际上是国内的政府采购是否接纳外国商品的问题。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目前暂时还没有考虑对外开放,也就是说来自国外的产品和服务是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过程的。由此,对外国产品的定义和范围的划分就显得异常重要了。按照我国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的规定,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的50%的货物。从本质上将,这一规定是一项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系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简言之,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在WTO协定的一些关键性条款中(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有关保障条款等)都涉及货物原产地这个因素。因此,许多国家都分别制订了繁琐、苛刻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判定标准往往带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海关的技术性(统计)问题,它已经发展成为西方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已演变成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之一。

对政府采购而言,原产地规则不仅涉及国外产品的认定问题,还牵扯到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问题,但这些问题最终都要落脚于判定某一商品的国籍。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对这一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强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所奉行的原产地规则应该与该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对相同成员方的相同产品或服务的进口或供应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的一致性。

显然,只有对那些用进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而成的商品才有辨别原产地的必要。对此,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即认为只有当原材料在加工国得到了实质性改变之后才能被认为是该国的产品。所以,原产地规则的关键就变成了决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这些标准很多,而且每种都有其优缺点。从世界范围来看,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类:增值标准、特定的加工工序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下面对三个标准的特点和优劣逐一进行分析:

(一)增值标准

增值标准主要用于考察进口成分或受惠国本国成分在受惠国出口制成品价格中的百分比,从而确定其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这个标准十分直观,但缺点也十分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原料、零部件的进口到制成品的加工制造完成往往要有一段时间,其中一些不可预知的、不稳定的因素会影响到原料、零部件或制成品的价格,从而使产品的增值幅度会随时间而变化。变化的因素主要为以下三方面:第一,货币汇率的波动。生产商可以用一种外国货币购买原材料,又可以用本国货币支付劳动和气它生产费用,然后用第三国货币销售出去。这些货币之间的汇率是经常波动的,其变化幅度有时会影响到最终原产地确定的结果。第二,主要原料价格的变化。众所周知,石油、石化产品以及皮革制品其原料的价格有时会发生急剧的变化,因而制成品的价值相对于原材料的价值增长幅度会很大,若以增值标准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在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的前后,结果就可能不一致。第三,销售价格的变化。同样的产品在不同的销售季节,销售价格就会不同;有时出口商、生产商的销售意图也会影响到产品的销售价格。很明显,制成品的销售价格的不同,也同样会导致不同的原产地结果。

2.进口国为了核实进口产品的原产地,海关当局要对生产商的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由于语言不通,会计方法差异,这种检查会耗时费力,又会增加生产商或出口商的负担。

(二)特定的加工工序标准

特定的加工工序标准是通过“加工工序清单”来体现的。加工工序清单是对产品生产过程的具体描述,它规定只要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有几个生产阶段或生产工序是在给惠国(或受惠国)内完成的,这种产品就被赋予相应的原产地地位。相对于增值标准,这个标准更透明、更清楚,但是存在如下问题:

1.对于产品的生产(加工)工序哪一道重要,哪一道不重要,显然只有生产厂家最有发言权,因此受惠国原产地规则行政管理当局所制定的加工工序清单,难免有不合理之处。

2.一般说来,产品的加工工序会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而随时进行改进或调整,因而一种加工工序很可能很快就被淘汰,但已经被法典化的原产地规则,对加工工序标准的修订总要滞后很多。

3.要对产品制造中的每一道加工工序加以描述,需要时间和资料,因而是不容易做到的。而且对于这种描述,没有现成的国际准则作依据,各国有各国的自主决定权,因而要通过多边谈判对各国的加工工序清单加以协调是很困难的。

(三)税目改变标准

这种标准是通过商品税目的改变来确定商品的原产地。再这一规则中,一国用进口的原材料制成某一商品,只有这一制造过程达到一定的程度,使之足以改变进口原材料的海关税号时,这一商品才被认为原产于制造国家。这种方法在原产地规则中起着很大的作用,目前国际协议也经常使用这种方法。它是美国起草关贸总协定原产地国际法规的基础,且被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采用,它也是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提议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制定法规的基础。这种方法把商品分为两位数字的章水平,四位数字的税目水平,六位数字的子目水平和八位数字的统计水平。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阐述清楚,没有模棱两可的情况,容易被贸易商所掌握。

但是税目改变的标准也并不完美,它作为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也存在着问题:

1.该方法不是为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所以单纯采用它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有时是不合理的。这表现为:首先税目变化并不意味着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如植物产品经过冷藏、制成水状或果酱装罐等储藏加工工序而变成产成品,并不能说明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但是这种加工却实实在在的导致了产品税目的变化。其次是进口原料同其制成品相比,已经明显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但是税目却没有变化。这一现象在化学品中表现的较为突出。

2.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有些国家把这些例外商品列入“例外清单”,但是这种做法又减弱了税目改变标准所具有的透明性及客观性。这种“例外清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进口成分在受惠国加工后改变了税目号却不能被认为是已经过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清单(否定清单);另一种是进口成分在受惠国加工后,税目没有改变却被认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清单(肯定清单)。但是这类清单如何列示完全是由各国当局自主决定的。

虽然税目改变标准作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尚有不足之处,但同其他两种标准相比,它最为客观公正,而且它是以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为依据,使得各国的原产地规则比较容易协调。但是要准确、合理地确定一种产品的原产地,还需用其他的标准加以补充。这正是各国制定原产地规则是应遵循的原则。我们可以从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定》第9章第2款看出这一点。改款规定税则分类变化是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同时“对特定产品或一个产品部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应以补充或例外方式考虑和详细阐述如何利用其他要求,包括从价百分比和(或)在为某些特定产品或一个产品部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的生产和加工的操作过程”。

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986年12月6日,我国海关总署实行了《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原产地领域制定规则,它参照了197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的《京都公约》。《规定》第一条标表明了制定该规则的意图:“为了贯彻实施《关税条例》中有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根据规定,海关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时有以下两种标准:一是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生产或制造国即为原产国;二是对于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或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判定“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则为:《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发生改变;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以上。该规则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何种标准来判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加工没有明确规定。

1992年5月外经贸部开始施行了我国第一个《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规则参照了《京都条约》和当时的乌拉圭回合《原产地协议》(草案)的规定。一般出口产品要取得中国产地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全部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制造;二是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产品必须在我国经过实质性改变。判定实质性改变标准如下:①在我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该标准适用于附在《规则》之后的“加工工序清单”中的绝大部分产品,按四位数归类共252个税目。②经过了规定的制造加工工序,并辅以当地增值百分比(不低于25%),按四位数归类,共166个税目。③税号发生改变,即海关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有了改变。

当然,从政府采购的角度出发,我们关心的更多的应该是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应该只是一种参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还是《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从进口规则来看,判定标准极不具体,标准过于简单,十分缺乏可操作性。依据该规则进行的海关统计对双边贸易统计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以此来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手段是十分乏力的。从出口规则来看,对如何利用原产地促进产业进步同样缺乏足够的重视,加工工序清单所列产品太少,有的则要作相应的调整。我国原产地规则有进口、出口原产地规则,相互自成一体,分别由不同部门制定和管理,尚未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工具而加以充分利用。

如前所述,原产地规则关系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就目前而言,它决定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对那些商品开放;从长远来讲,待我国加入GPA之后,还涉及到最惠国待遇和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原产地规则还不能胜任这些工作,制定明确具体的原产地规则已经迫在眉睫了。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决定了其据以发挥作用的基础。客观地讲,国内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决定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小,而国际条约如GPA的适用范围则决定了成员方对外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小。

一.国内外立法的比较分析

GPA在第一条中对其适用范围作了规定,该范围的划定是从三个角度进行的:一是各成员方的采购实体上的限制,规定凡是在该协定附录1中所列的实体所从事的采购都应遵守该协定;二是对采购的形式进行了界定,规定成员方政府的任何以契约的形式进行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以及产品与服务的联合采购都要遵守该协定。三是从采购标的的价值上所作的界定:凡是符合以上两个标准的标的额高于政府在附录1中所承诺的最低限额的采购项目都要遵守该协定。从GPA的立法目的上讲应该将尽可能大的政府采购范围纳入其适用范围,以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考虑到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需要,不可能将各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毫无保留地对外开放。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应该说,为了争取有更多的成员方加入,GPA对各国的自主决定权还是给予了一定的尊重的。因为各成员方可以在附录中自主承诺适用该协定的采购实体10,但实际上,由当事方自由裁量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在国与国之间的双边谈判中,各国往往都非常重视其它的成员方的已有承诺范围的示范作用。所以总的来说,各国的承诺范围的差别并不是很明显。合同标的额的门槛价格是划定政府采购范围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GPA对合同的估价方法作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估价应该考虑所有形式的报酬;不得规避本协定的适用而分割合同;必须分解的采购项目的估价要参照近期的类似合同的实际价值进行;租赁合同的估价应为合同的总价值11和或月摊付额的48倍12;对于包含选择性条款的合同,估价基础应为允许进行的最大限度的采购的总价值。

《示范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其第1条中规定了该法适用于采购实体进行的所有采购。要想实现《示范法》的目标,就需要使其得到最广泛的应用,因此,虽然《示范法》有条款规定把涉及的国防和安全的采购排除在外,颁布国在其采购法或实施条例中也可指明另外的不适用部分,但颁布国不宜在其立法中对《示范法》的适用范围作更多的限制。为使《示范法》得到最广泛的应用,第一条第3款规定,即使是排除在外的采购类型,也可以由采购实体斟酌决定适用《示范法》。纵观《示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该法实际上是将适用范围的相当程度上的规定权交给了各国政府。这有利于各国针对本国的不同情况做出适合本国国情和利益最大化要求的规定。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该法。也就是说,任何性质的组织,不管其是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私人组织,只要其进行的是投标活动,就要遵守该法的规定。第三条从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来源的角度划定了该法的强制性适用范围,根据该范围,强制招标的主体可能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甚至包括私营企业13。

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将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纳入了其调整范围。这里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并将采购定义为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另外,该办法把下列五项内容排除在外: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急需采购的;

4.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5.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认定的其他情形。

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草案与该办法相比,对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首先,在采购的定义中增加了“建设”这一方式;其次,明确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划定了较为清晰的范围;另外,在采购的资金来源上,明确财政性资金占采购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的项目,应该执行该法。

二.划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标准

从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规定上来看,政府采购的主体只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和国家军事机关进行的采购不包括在这一范围之内。对于军事机关的采购,因其涉及国防安全和军事秘密,不纳入调整范围很好理解。但是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也在调整之外,恐怕是出于担心政府采购制度会干涉企业的经营自的考虑。相反的观点认为,政府采购的实质内容便是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过程,它带给这些企业的只是节约资金和提高效率,所以前面的担心大可不必。另外,在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采购资金在财政资金支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比例。丢掉这块巨大的蛋糕,无疑会使政府采购的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

目前对国有企业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调整机制的争论所涉及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个问题: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到底应该依何标准进行划定?无论是一个主体还是一项具体的采购,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总是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尽管这种标准有时候是非常不明确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它是客观存在的。

从对GPA的分析来看,这一标准应该是:成员国从自己对成本——效益(Cost-benefit)的分析出发来决定其提交的协议附件中的名单的自主选择权。各国在进行这种分析的过程中,应该适当考虑开放采购市场所获得的额外采购的机会14。但是,这一标准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平衡各缔约国利益的一个标准,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划定其适用范围的标准。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采用了选择方案的形式。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第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应该将某一实体的采购纳入适用范围时,应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政府是否向该实体提供了大量的公共资金,是否为了确保与采购合同有关的实体履行付款义务而提供担保或其他的保证,或以其他的方式确保采购实体履行合同义务;

2.该实体是否由政府管理或控制,或政府是否参加对该实体的管理或控制;

3.政府是否对该实体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给予独家经销特许,垄断权或准垄断权;

4.该实体是否负责向政府或财政部门报告盈利情况;

5.是否有国际协议或国家的其它国际义务适用于该实体从事的采购;

6.该实体是否由特别法设立,以便开展活动,实现法定的公共目的;

7.通常适用于政府合同的公法是否适用于该实体签订的采购合同。

可以肯定的是,《示范法》的这一规定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应该考虑的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分为资金来源、管理特点、项目性质、采购的竞争性和采购实体的法律形式几个方面。但这些规定似乎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决定将某一类政府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的问题实际上是要确定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划定一国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范围的标准有三个。首要的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个扩张性的标准,可能不适当地扩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其次便是竞争性的标准,它可以在一些采购主体的不断变化的采购时间中,动态地确定哪些项目应该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第三便是公益性,这一标准涉及到现代公共管理变革的主导思想,相对对于传统的采购理念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15。三个标准中,第一个是基本性的,第二个是排除性的,第三个是补充性的,只有将三个标准综合在一起考虑,才能科学地划定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确立这一标准的出发点应该是政府采购的立法目标。从基础上讲,一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目的便是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节省公共资金。所以说,政府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无疑将成为确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首要标准。从前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一标准目前已经被我国的国内立法所确认,并在正在制订中的《政府采购法》的草案中有了反映。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各国对相关经济政策的调整,一些利用公共资金的实体逐步参与了商业性或竞争性的活动,因此,对这些实体的公共管理的必要性就需要重新考虑。因为这些主体从事的活动具有竞争性,其业绩就可以通过市场得到检验,如果政府对其补贴或管制,就很容易造成市场竞争的扭曲,相应的,这些竞争性的采购活动就不宜被纳入到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体系之中。也就是说,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或者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所从事的竞争性的采购活动都不应该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所以,竞争性也就应该成为划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的标准之一。

在现代的政府采购的发展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而且该趋势有愈演愈烈的倾向。那就是利用私有资金进行公益采购,BOT融资便是其适用的典型代表。这类采购的特点是用私人的资金建设公共工程,再用该公共工程收回的资金清偿私人的债务。由于这种采购往往与特许经营权相挂钩,且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所以各国往往都将其纳入到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之内。这类采购的本质特点便是采购项目的公益性,所以,我们又得出了规范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第三个标准:项目本身的公益性。

值得强调的是,以上三个标准的载体或是对象应该是个体的或是某一类的采购项目,而不应该是某种采购主体或是采购对象。这样,就可以较为精确地划定出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既不会造成对经济主体正常经营的不适当的干预,又不会留下管理上的漏洞,造成对财政资金的浪费。所以,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也应该从采购项目的角度出发来规定其适用范围。但是从前文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是从下面三个角度进行的:一是其适用的主体,二是采购的资金来源,三是政策性的限制。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刀切和抽象性的特点,不利于很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因为实践中我们所遇到的是一个个的采购项目,我们要决定该项目是否应该遵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是否要按照特定的程序运行。规定得过于原则,且不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会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第三章.结论

我国目前正在制定政府采购法,该法将成为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的结构性法案。相对而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的比较晚的,所以在很多地方要学习和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立法经验,并对之加以分析和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取舍。从立法目的上来讲,我们主要是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和促进采购效率的提高的角度出发的。尽快建立起来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都有法可依,这已经成了业内人士的共识。另一方面,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不断扩大化和一体化的今天,政府采购市场与国际贸易市场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正确处理好这一关系对于我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所以,我们应该在对国际政府采购立法进行充分而又细致的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对于GPA我们目前没有承诺加入,也没有必要和实力加入,但是这并不说明我们永远都不会加入这一协定,选择有利的时机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是有益处的。在加入之前,我们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的合法的非贸易壁垒的作用,在不断开放的贸易格局中充当国内的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保护伞,使这些产业安全度过幼儿期,待羽翼丰满之后,在投入到国际竞争的洪流中去。在决定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国商品的态度问题时,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确立我国的合理、适当而又明确的原产地规则。因为这一规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哪些商品可以进入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来我们加入GPA之后,它又与最惠国待遇问题、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问题等息息相关。

在确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的时候,我们应该从采购项目的角度出发,设定明确的标准来衡量相应的采购项目是否应该纳入到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这一标准中首要的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其次是竞争性,第三便是公益性。三个标准中,第一个是基本性的,第二个是排除性的,第三个是补充性的,只有将三个标准综合在一起考虑,才能科学地划定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两个基本问题,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这两个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采购法的目标决定了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能否恰当地划定反过来又影响着采购法的目标能否得到很好地实现。

从对国内外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出发,我们得出了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立法所要解决的两个中心任务: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这两各中心任务决定了我们对WTO政府采购协定所应该采取的态度:形式上远离、实质上靠近、适当时加入。要完成上述的两个中心任务,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就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从对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的比较出发,我们得出了划定该范围的标准。标准的明确有利于范围的正确划定,当然也就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于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2.于安,《中国的政府采购及其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二辑;

3.于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法律结构》,《中国财经报》2001年4月17日第三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WTO《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

7.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及《立法指南》;

8.曹富国,《政府采购之现代意义及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与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9.刘慧,《政府采购与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10.郑云瑞,《政府采购制度若干问题的立法研究》,《中外法学》1999.5;

11.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法学研究》,2000.1

12.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13.曹富国,《政府采购方法的选择、适用与程序设计》,《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14.曹富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法学》2000年第七期。

15.郑瑞志,《中国政府采购法研究综述》,《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16.AnnetBlankandGabrielleMarceau:HistoryofGovernmentProcurementsNegotiationsSince1945,PublicProcurementlawReview1997No.2

1这四个附件分别是《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后两个协定已经失效。

2参见于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1,第二期。

3这些成员方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中国香港、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士、瑞典、美国、英国、荷属阿鲁巴和欧洲联盟。

4还有库尔克斯、拉脱维亚和巴拿马。

5但是,《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并无意取代《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包含了关于服务采购的条款。

6参见《法制日报》1999年4月10日。

7参见于安,《中国的政府采购及其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二辑,第14页。

8参见《WTO政府采购协定》序言。

9中国财经报,2001年2月5日第一版。

10对于每一个成员方,附录1包括5个附件:附件1包含中央政府实体;附件2包含地方政府实体;附件3包含依照本协定进行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附件4列明本协定涵盖的服务;附件5列明所涵盖的建筑服务。

11定期合同。

12不定期合同或有疑问的定期合同。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