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鉴定意见实用13篇

工作鉴定意见
工作鉴定意见篇1

实习鉴定三、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

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实习鉴定四、该生在实习期间勤奋认真,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利用所学的知识迅速投入到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编写当中,并能够结合自己的特点发挥优势弥补不足,在实习过程当中迅速的成长起来,不仅历练了自身,也为我单位带来了一股新风,受到合作伙伴的一致好评!

实习鉴定五、该生在实习期间热情、主动、积极。对事物保持高度的好奇与兴趣,虚心求教并勇於建言。随时调整自己,力求成长、尽善。积极争取

六、已完成实习规定的任务,实习报告符合标准,达到实习目的。勤奋好学,遵守厂规厂纪,带来先进管理理念.工作能力及专长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自己以认真敬业,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得到了各实习单位的认可。

鉴定评语(主要包括实习态度、遵守劳动纪律、业务能力强等方面情况)

在短短的实习期内,用他们的实际行动,给山庄全体工作人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七、同学在我部实习期间,态度端正,学习踏实,工作认真,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大学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在我部“重庆热线”实习时能创造性、建设性地并能独立开展工作;能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注重团队合作,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计算机通讯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

在实习期间,符合大学生实习的要

八、工作主动,踏实,肯干,和老师同事关系处理的很好,耐心学习不断的努力工作,以提高技术的自身,受到大家好评,望今后发扬成绩。

实习鉴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九、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协作与组织管理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党员转正鉴定指导意见)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人,年月日入党,年月日参加工作。

同志于年月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近一年来,该同志在组织的帮助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充实和提高思想素质和工作业务水平,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

思想上,该同志能以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理论武装头脑来指导实践,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与理论水平,不断地探索与追求。

日常工作和学习上,该同志能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注意加强个人素质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扬爱岗敬业精神,不怕苦,不怕累,勤于工作,勇于奉献;在工作中能虚心好学,踏实肯干,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在工作之余不放松对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充实完善自己。

生活上,该同志能严格遵守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各项要求,培养自身良好作风的养成习惯,正确对待个人名利和待遇,不骄不躁,同事之间关系融洽。

希望该同志以后继续深入地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在工作中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党支部

年月日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年党员工作鉴定意见)

同志于年月由大学管理系本科毕业,分配来院从事秘书工作。三年来,该同志能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政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与水平,不断地探索与追求。在年学院学生公寓辅导员紧缺时,主动请求担任公寓辅导员工作,体现了当代年青人的良好风尚。

自参加工作以来,充分利用自己所学知识,发挥其所长,踏实工作,不管是在学院搬迁过程中、学院教育教学合格评估,抗击“非典”等重要工作中,还是在日常的办公室管理工作,都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虚心请教,很快能独立承担学院秘书工作。同时,担任学院团委工作。

正是由于自己的努力工作,在年度受到学院的表彰,考核表扬;年度被省教育厅评为全省教育信息工作者,被省文化厅评为文化信息网优秀信息员三等奖;年度,被评为省级文化系统优秀团员。年月,被学院党委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这都是其个人努力的结果,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求实创新,不断磨炼自己,取得更大的成绩。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政府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政策有关精神,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托和发挥现有产权、技术产权和技术等要素市场的作用,发挥市场基础调节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综合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多元化,完善交易规则与制度,引导专业中介组织参与交易活动,促进知识产权公开公正有序交易,形成有效的保护和监管体系,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加强政府引导和协调,促进各类知识产权成果通过市场进行转化,落实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实施有利的金融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形成政府推动与市场化发展的互动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二是坚持重点布局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充分利用已形成的产权、技术产权、技术市场等要素市场,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条件,逐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准入制度,重点布局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避免重复建设。协调多级产权、技术市场、技术产权等市场发展,促进技术、资本等要素跨区域流动。

三是坚持规范发展与探索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行业组织和自律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围绕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核心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区域进行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实现交易品种的标准化。

四是坚持加快发展与合理监管相结合。抓住我国重大战略机遇期,加速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同时,加快建立有利于其发展的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规范交易主体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市场正常秩序,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机制和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逐步构建以重点区域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主导,各类分支交易市场为基础,专业知识产权市场为补充,各类专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与国际惯例接轨,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充满活力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二、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一)规范交易主体,提高交易质量。进场交易主体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评估、交易程序、运作方式、制度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水平,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较强。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交易主体信用制度,提高交易透明度与效率。

(二)丰富交易品种,创新交易方式。交易主要包含专利权、技术秘密、著作权及有关权、商标专用权、名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具备条件的市场可交易以知识产权为主要载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品种。交易可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合资入股等方式。中小企业股权交易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探索有利于企业股权流动、投资者便利进出的交易方式。

(三)建设交易市场,完备市场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准入制度。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应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认定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常设交易机构,可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其功能主要提供信息审核、信息、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结算交割等服务。

交易市场应具备必要的交易场所,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的交易系统及信息系统,较完善的交易制度、交易程序和规范的运作方式,按规定公开披露交易信息,并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拥有专业从业人员,满易活动需要。知识产权可在省(区、市)认定的产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

(四)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现有的技术交易市场、产权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市场等基础上优化整合而成。积极推进专业化交易机构发展,逐步建立国家交易市场、区域性市场和专业化交易市场组成的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

(五)整合资源,配套服务。根据知识产权交易需要和业务特点,交易机构可实行会员制,选择服务好、信誉高、能力强的交易中介为指定服务机构,进场从事交易服务。

三、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

(一)严格交易程序,履行必要手续。程序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审查、价值评估、信息披露、竞价和撮合交易、合同鉴证与结算交割等。项目挂牌成交后,由转让双方签订合同并履行鉴证等相关手续。

(二)健全内部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须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及登记托管、结算交割、交易监督等规章制度,并报地方监管部门备案,接受管理和监督。项目披露应包括项目财务、经营管理、研发、人才储备、资金使用、价格评估、盈利分析及限制性条件等信息,由项目所有人选择评估、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经纪会员委托。交易机构履行挂牌审核、信息内容认定和披露、交易方案确定和实施、交易主体和结算资金监管等职责,确保市场安全有序运行,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与运营网络。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参与知识产权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交易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信息互联互通。

四、改进知识产权交易配套服务

(一)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推进政策法规、信用服务、融资担保、资格认证及相关中介服务的配套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整合各类中介服务资源,积极发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和技术评估、风险(创业)投资、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顺畅交易提供支撑。逐步形成以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为主,产权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创业)投资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相配套的服务体系和协调机制。

(三)加强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政策法规、执业能力培训及多种形式业务交流,提高市场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能力。培养一支多专业、懂法律、善经营的知识产权经纪人队伍,建立相应的考评制度。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政府采取多种形式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等市场发展,通过财税政策引导和鼓励交易市场或机构的信息平台与能力建设。

(二)建立适应知识产权交易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政策性银行按稳妥审慎原则,经批准应开展知识产权等的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贷业务。支持和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建立社会化知识产权权益担保机制。研究开展知识产权权益托管服务。

(三)加大创业投资对知识产权交易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发挥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投融资新模式。拓宽风险(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经批准在发展较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

(五)国家鼓励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进场交易。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和支持的项目所形成的非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国家机密的知识产权应进场交易,促进民间资本投入所形成的和自然人所持有的知识产权进场交易。

六、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大指导与协调力度,及时交易信息,促进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地方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配套政策,促进交易市场的制度化法制化。

(二)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及部分省(区、市)级知识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参加的指导委员会,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的指导和协调。依法建立和完善重大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的审查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对知识产权等重大交易活动的特别审查机制,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三)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双方若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必要时依法采取纠纷调解、交易中止、撤销交易凭证、交易终止等措施解决,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对非法侵害知识产权、制销假冒产品和技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应依法实施管理,加强动态监管。通过年检方式,对交易不规范的机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的机构依法予以中止、终止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积极推进国家和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行业自律。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自律维权、业务交流与合作、技术规范制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交易市场的整体效能与水平。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意见汇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农村公路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二)区、县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协调、指导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稳定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筹集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提高财政保障水平。

村道日常养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和订立村规民约的办法多渠道妥善解决。各级财政根据村民筹资筹劳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补助。村民委员会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区、县财政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定期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四、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稳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合理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对路面等级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农村公路养护,可通过竞标等方式,选择有一定资质的单位养护。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养护运作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

(七)农村公路养护应按照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道路及设施完好,行车通畅。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规范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八)养护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工伤保险。

(九)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十)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标准统一、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地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五、加强路政和应急管理,确保公路畅通安全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指导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可委托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

(十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设施。

区、县交通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监控预警,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组织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十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考核机制,加强对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督办检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评定,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在公司实践的工作鉴定意见通用版)

同志自去年毕业开始在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实践。在我单位见习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其他相邻工作同仁协调完成各种工作任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掌握了工作的要点和技巧,并将其合理的运用到工作中去。能够积极主动的向老员工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尊敬他人,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并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一年来理论水平及操作技能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在见习期间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实践工作期间,是个出色的教学能手,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的出色的成绩。

同志工作积极主动、高效,学习认真,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不怕苦、不怕累,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实践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践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实践期间勤奋认真,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利用所学的知识迅速投入到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编写当中,并能够结合自己的特点发挥优势弥补不足,在实践过程当中迅速的成长起来,不仅历练了自身,也为我单位带来了一股新风,受到合作伙伴的一致好评!

同志在实践期间、热情、主动、积极。对事物保持高度的好奇与兴趣,虚心求教并勇于建言。随时调整自己,力求成长、尽善。积极争取实践规定的任务,实践报告符合标准,达到实践目的。实践单位鉴定意见勤奋好学,遵守厂规厂纪,带来先进管理理念.工作能力及专长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自己以认真敬业,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得到了各实践单位的认可。

实践实践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虚心好学。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践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实践期间,态度端正,学习踏实,工作认真,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大学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在我部“重庆热线”实践时能创造性、建设性地并能独立开展工作.能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注重团队合作,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计算机通讯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第四阶段教育总结评议建章立制指导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

根据县委[发()4号]和县教育局[发()19号]《通知》要求,现将西乡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作风教育整顿第四阶段总结评议建章立制工作作出安排意见如下:

一、第四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四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评议、建章立制。具体完成三项工作任务:

(一)开展干部教师作风评议。在县上整顿活动结束前,对中小学、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教育局机关开展作风教育整顿情况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及学校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入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凡是测评结果排名靠后,属单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实施警示训诫谈话,属个人的给予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给予严肃查处。

教育局机关、学校、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写出本单位作风教育整顿工作总结,领导成员、干部教师写出个人作风整顿工作总结。

(二)明确岗位职责。教育系统各单位都要结合本职工作,按照本职职位、廉政高效、简便易行、利于考核相统一和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对本单位每个干部教师的岗位、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及程序进行梳理完善,规范工作流程;合理确定学校班子、党政工团队组织、领导成员、股(处)室(组)和各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行为规则、考核方式、奖惩措施,予以公示,作为群众监督和单位考核的依据。

(三)健全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教育局机关、学校、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要结合作风建设的需求,对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和梳理,做好陈旧制度废止和充实修订新建。要健全校务委员会民主集中、科学决策的集体会议决策制度;要健全学习、师德师风教育考核、考勤、教育目标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等常规性制度;要健全财务管理、校务公开、网络管理、疫病防控管理、安全稳定管理、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住宿生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健全接待、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效能建设制度;要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述廉述效、诫勉谈话、工作质询、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民主评议和教代会等监督制度;要健全干部考察、培养考核、选拔任用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等等。要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坚持解决问题与建章立制并举,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干部教师作风教育、监督、惩处等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把行之有效的措施转化为长期坚持的治本之策,促进干部教师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第四阶段的工作要求

(一)作风评议的操作要求。

⑴各单位要提前写出本单位作风教育整顿工作总结,印制好作风评议表,确定好会议时间,邀请乡镇(社区)领导代表、教育局包抓领导、督导小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党员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及其它代表。

⑵召开“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作风教育整顿总结评议大会”。议程为:学校领导班子汇报作风整顿工作,与会人发言评议,下发评议表,无记名填表,收表统计,宣布评议结果,宣读有关制度,会议总结表态。

⑶会议对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和干部教师的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作出评议,鉴定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并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公布。⑷填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作风教育整顿鉴定档案表。

(二)明确岗位职责的操作要求。

⑴组织清理、梳理原有的岗位职责,作出必要的充实修订或调整更新。

⑵针对规范办学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发放的实际,对单位领导班子、党政工团队组织、股(处)室(组)、领导成员(含九年制、中心校业务管理、职成教管理干部和会计)、干部教师,做好调研,集体研究,合理确定:内设机构设置、定人员、定职数、定岗位(管理、班主任、教学、辅助岗位)、定工作量(含动态工作量)、定工作内容、定岗位职责、定工作标准、定行为规则、定考核方式、定奖惩措施,定绩效奖励性工资分配发放办法,并予公示,编制出《学校内设机构及各类工作岗位职责管理考核实施意见汇编》。

(三)建章立制的操作要求。

⑴组织清理、梳理原有各类规章制度,作出必要的充实修订或调整新建,做到简便实用、约束力强、可操作、可考核。

⑵编制出《学校规章制度汇编》。新

(四)上报材料的要求。第四阶段需要上报:

⑴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作风评议统计汇总表1份。

⑵本单位作风教育整顿总结评议大会召开情况的报告1份,附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

⑶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作风教育整顿鉴定档案表各1份。

⑷第四阶段作风整顿工作小结1份。

⑸作风整顿“三种”统计表、办实事办好事典型事例。

⑹《学校内设机构及各类工作岗位职责管理考核实施意见汇编》1套。

⑺《学校规章制度汇编》1套。

⑻“学校干部教师作风教育整顿工作总结”1份。

以上8类材料报表,一律采用A4纸质、标题2号黑体、正文3号宋体或仿宋,于月日前上报教育系统整顿办。

(五)加强组织领导的工作要求。总结评议、建章立制,是第四阶段的最为重要的任务,而且面临备战中考高考和安全维稳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丝毫不可懈怠。教育系统的所有单位领导,要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扎实推进作风建设上台阶,圆满完成教育教学各项任务,用作风整顿的实效检验教育教学管理提高的成效,为县域教育率先突破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烟草行业技能鉴定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导向作用

要以网络、报纸、杂志等为媒介,努力做好政策宣传、动态介绍、信息交流等工作。加强鉴定信息员队伍建设,严格管理和考核。鉴定站定期通报报送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并作为鉴定站年检考核内容之一。要以宣传推广鉴定工作典型经验,表彰鉴定先进单位和个人为主要形式,在行业内形成尊重技能人才,重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氛围,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基础。

二、完善鉴定管理体系,提高鉴定质量控制水平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鉴定站内部基础管理是推动鉴定工作正常开展、保证鉴定质量的重要环节。鉴定站要注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完善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要坚持鉴定站年检和工作评估制度,做好年度年检工作,并高标准地提出年度鉴定站年检标准和工作要求。同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各工作环节的规范化运作,为全面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奠定基础。

强化质量控制,完善督导制度。省级局(公司)人劳部门及鉴定站,要坚持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加强鉴定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格工作程序。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两级督导制度,并落实到位。鉴定站要强化鉴定过程中自我监督检查和接受监督检查的职能,尤其在实施高级技能鉴定和统考职业的鉴定过程中,必须做到督导员现场督考。要进一步完善现场督考和质量抽查相结合的督导功能,鉴定站要深入企业进行现场督导,并加强对日常鉴定工作的指导和质量抽查。国家局鉴定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全行业的质量抽查工作。

不断开拓创新,规范鉴定行为。在职业技能鉴定实践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好培训、鉴定与生产经营的关系、鉴定投入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作为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鉴定工作,要切实改变落后的鉴定手段和因人因地降低鉴定标准的做法,统一鉴定工作标准。要在鉴定方式、鉴定手段和证书管理等方面,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使鉴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使鉴定行为更加客观公正。

三、拓展鉴定范围,突出重点职业,积极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与鉴定工作

要根据企业及职工需求,遵循质量和数量并重的原则,拓展鉴定工作领域,扩大鉴定范围,从整体上推进所属工、农、商企业的鉴定工作。工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力度;农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覆盖面,提高烟叶分级工高及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比重;商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以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为核心,按照统一标准、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规范鉴定报名、实施鉴定现场控制、答题卡管理以及鉴定数据分析等环节的管理程序,全面提升鉴定质量。

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推进全行业技师鉴定工作,是今年国家局(总公司)工作的重点之一。主要任务是:全面开展烟机设备修理技师的培训与鉴定,进行烟机设备高级修理技师鉴定试点工作;探索烟叶分级技师培训与鉴定模式,并进行试点;研究部署卷烟商品营销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如具备条件年底前开展一次试点工作。

国家局鉴定中心将根据行业经济发展和企业的需求,总结以往考核标准、模式、方法和范围等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技师鉴定的技能题库,提高技师技能鉴定的质量,充分发挥技师鉴定在整个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四、加快职业标准、鉴定指南、培训教材的开发,完善题库建设

国家局(总公司)负责组织全行业职业标准、鉴定指南和培训教材的开发,领导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组建专业专家队伍等项工作。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上述各项工作。

加快题库建设是国家局鉴定中心今年的重点工作。要依靠企业、教育培训部门的力量,充分利用烟草学校的各种资源,借鉴先进的开发技术,有计划、有组织、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题库建设,全面推进模块化鉴定方式,满足全面开展鉴定工作的需要。今年题库建设以烟叶分级工和烟叶调制工题库开发为中心,建立烟机设备高级修理技师鉴定理论题库,落实制丝修理技师、滤棒成型修理技师题库开发工作,扩充包装修理技师、卷接修理技师的题库数量,提高和完善卷烟商品营销员题库质量。按照劳动保障部对鉴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题库质量,逐步对现有各职业(工种)的题库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逐步建立起符合国家题库要求、具有烟草行业特色、以提高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模块集合为特征的知识和技能题库。

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络,加强鉴定信息的分析、汇总和整理工作

建立健全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速信息传递工作。进一步做好鉴定需求、鉴定实施、鉴定结果和鉴定质量控制等鉴定信息的分析、汇总和整理工作。总结鉴定工作的经验,探索鉴定管理、鉴定模式、考评技术等方面的新模式、新思路,在全行业进行推广。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信息员和专家四支队伍的建设,通过制度化培训,对四支队伍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升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四支队伍要全面实行聘用制,完善培训、使用、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制度,对优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淘汰。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考评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轮换制和派遣制。今年国家局鉴定中心将举办信息员、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培训班。

各省级局(公司)人劳部门及鉴定站,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确定今年的工作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地抓好各项鉴定工作的贯彻落实,开创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汉语拼音教学部分测评意见)

一、测评对象使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的一年级学生。

二、测评时间汉语拼音部分教学结束之后。

三、测评内容

(一)测评学生能否准确地拼读汉语拼音音节。

(二)测评学生能否准确地认读教材中汉语拼音部分要求认识的生字。

四、测评方法

(一)测试方法

1.拼读音节的测试方法。

(1)使用四年级以上各册语文教科书后的生字表,让学生认读生字上的音节。

(2)可以从生字表中的任何一行开始让学生认读。认读50个音节,统计认读的正确率。

(3)学生拼读时,教师不催促,不作提示,只对读错的音节做上记号。如果学生开始拼错,后又自行纠正,应视为正确。

(4)测试个别进行。可由教师进行测试,也可培训几个高年级学生帮助测试。

(5)测试开始时的指导语:“请你从这一行开始拼读生字上的拼音,要看清楚,读正确。”

2.生字的测试方法。

(1)用汉语拼音部分所学生字组成的句子让学生认读。提供两套测试卷供教师选用。

(2)每套测试卷含汉语拼音部分所学的50个生字,少数几个未学过的字加注了拼音。学生认读时教师不催促,不作提示,只对读错的字做上记号,学生开始读错,后又自行纠正,应视为正确。加注拼音的字学生如果读错不必作记号。

(3)测试个别进行。可由教师进行测试,也可培训几个高年级学生帮助测试。

(4)测试开始时的指导语:“请你准备一下,把这几个句子读一读,要看清楚,读正确。”

(二)评价方法

1.拼读音节方法和认读生字均为50个。对学生的测试成绩以给“星”的方法进行评价。

50个全部读对,给5颗星。

读错1-5个,给4颗星。

读错6-10个,给3颗星。

读错11-15个,给2颗星。

读错16-20个,给1颗星。

读错21个以上,暂不给星。

2.鼓励成绩不够理想的学生针对自己的薄弱环节进行复习。可根据他们自己选定的时间再作测试,有进步就给加“星”。

五、统计分析

测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验和改进学生的语文学习和教师的教学。测评后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一)对学生个人学习情况进行记载和分析,作为学生语文学习情况的档案资料。

(二)对全班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出成功之处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改进和完善以后的教学。

工作鉴定意见十则(矿度思想政治工作安排意见)

矿属各支部总支:

根据中煤政研会、省煤政研会年工作要点和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精神,结合我矿职工思想政治研究会的工作实际,及集团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公司全年奋斗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针对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研究会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去,努力开拓思路,提出新的举措,不断开创政研会工作的新局面。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将我矿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年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统揽政研工作全局

1、切实把学习贯彻届四中全会精神做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一主题,把握灵魂,领会实质,深刻认识新阶段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要用届四中全会精神统一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努力提高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深刻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和根本要求。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要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的“年百亿,跨越发展”的工作任务上来,不断增强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贯彻“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要抓住“第一要务”,牢牢铭记“两个务必”,深刻理解“三个代表”,不断总结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新经验,开拓新的领域。切实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收获转变为推动政研会工作的动力和良策,把学习到的知识和经验转化为做好政研会工作的智慧和力量。

二、选准课题,突击重点,搞好调查研究,为矿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参考。今年我矿政研会调查研究的重点课题是:

1如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2在实施“六大工程”活动中的具体体会和经验。

3在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如何调整建立,形成思想政治工作新体制和新机制。

4如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深入开展“两比三争”活动。

5了解矿区文化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及经验,探讨企业文化建设的新路子。

6下岗、困难职工等弱势群体现状调查。

7如何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方针。

8构建学习型组织全面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9在开展“春风进万家”活动中的具体体会和经验。

10如何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政研会自身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富于创新、勇于开拓、善打硬仗的政研干部队伍。

1、认真抓好政研会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全体政研干部要认真学习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工作鉴定意见篇2

积极进取、工作态度认真、塌实肯干、责任心强、并有很强的团队合作精神与合作能力、注重工作效率、个性独立、性格开朗、做事果断有主见、时间观念强。且具备优秀的表达能力,具有较好的学习能力和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富有开拓意识,注意细节,有很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二

在日常工作中,本人自觉端正工作作风,紧系联系群众,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质量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出现工程质量隐患及时和施工工人交流,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后,能够及时总结经验,避免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在工作中,做到勤查勤改,及时监督指导,分析质量动态,提供准确数据,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工程质量的各项原始记录,接受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对待工程质量问题做到不回避矛盾,不弄虚作假,不以职谋私,不降低标准。在工作中,既获得了各班组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又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做事有条理,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善于与人合作,有团队精神,能快速适应各种环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勤奋好学,能够认识自己的优缺点努力改正,不断完善自我 踏实认真的学习态度,积极主动的工作作风,热情大方的待人原则,艰苦朴素的生活习惯塑造了我独特的个性和人生追求,培养了我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我能乐观面对生活和工作并取得理想的成绩.

作为公司一位数控机床的操作工,对公司质量方针、环境方针、有以下认识:质量是企业的生命。首先,按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的操作设备;在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做到“三好、四会”;其次,通过学习,掌握乃至精通设备的加工范围、能力,发挥设备的各项性能,按照既定的加工工艺(编制合理的加工程序),满足零件的图纸质要求,并交验。量的考虑,主要在于工艺的合理、辅助工作时间,以及个人操作的熟悉程度和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如公司要求的定置管理就非常重要。总之,保质保量是公司质量方针得以实现的最

最基础的保证,而品质综合了质量相关的各个层面,是包含了企业或公司文化的质量,品质意味着精工。

具备较强的电子专业知识(对数字电路,模拟电路,c#,单片机,通信原理等较为熟悉); 对电子产品的制造工艺,元器件特性和不良品分析等较为熟悉; 具备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协调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三

个人工作态度自我评价

到单位工作已经有三个月了,在过去的工作三个月里,有成功,有失败,有欢乐,也有苦恼.在领导及关怀与指导下,在各位同事的鼎力支持帮助下,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将3个月来的工作做一个自我评定。

1,对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强深化理解,严格要求自己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己要。

2,积极主动不放过可以学习的任何机会,对自己当前的严格可以使在工作中安全生产为首要。

工作鉴定意见篇3

*实践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践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实践期间勤奋认真,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利用所学的知识迅速投入到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编写当中,并能够结合自己的特点发挥优势弥补不足,在实践过程当中迅速的成长起来,不仅历练了自身,也为我单位带来了一股新风,受到合作伙伴的一致好评!

*同志在实践期间、热情、主动、积极。对事物保持高度的好奇与兴趣,虚心求教并勇于建言。随时调整自己,力求成长、尽善。积极争取实践规定的任务,实践报告符合标准,达到实践目的。实践单位鉴定意见

工作鉴定意见篇4
工作鉴定意见篇5
工作鉴定意见篇6

2.党员鉴定的内容和方法

(1)党员自我鉴定的内容和方法

党员自我鉴定由做鉴定的党员自己写。其内容为自己在一定时期内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在做自我鉴定时,既要写成绩,又要写不足。要把自己在所鉴定的这段时间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情况写清楚,看看自己的思想认识、政策水平与前一段时间相比是否提高了,自己有哪些新认识或体会。要按照对党员的要求进行衡量和对照检查,看看自己在哪些方面达到了的要求,哪些方面做得还不够。要从自己的思想、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看自己是否认真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是否有改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如何。在做鉴定的过程中,要把那些能说明问题的事例写清楚。同时,要准确找出自己的缺点,尽量分析产生缺点的原因。要在自我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

党员进行自我鉴定需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要端正态度。党员自我鉴定是党员对自己的评价,在鉴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自己的情况,不应带有任何不正确的动机去做鉴定。

第二,要认真准备。首先,要做好思想准备。每到一定时期(半年或一年)或某项重大活动开始前,党员都要有做鉴定的思想准备。其次,要做好鉴定的总结归纳准备。党员在接到党组织要求做鉴定的通知后,要认真回顾总结需做鉴定的这段时间内自己的基本情况。再次,完成做鉴定前的所有准备工作。要根据自己总结回顾的材料,用概括性的语言从这些材料中提炼鉴定语言。

第三,撰写鉴定时要注意:一是对自己的评价要恰如其分;二是成绩要写够,存在的问题要写透;三是在写鉴定时最好征求一下周围同志的意见,让大家对自我鉴定中的评价提出一些参考意见,以使自我鉴定更准确、更符合实际;四是自我鉴定写完后,自己认为可以了,要署上自己的姓名,并按规定的时间上交党组织。

(2)组织鉴定的内容和方法

组织鉴定有两种:一种是因为党员调动工作,原单位党组织向新单位党组织介绍党员的情况而做的鉴定;另一种是结合党的中心任务而做的鉴定。

组织鉴定由党委(总支、支部)作出。党组织根据党员评议、自我鉴定、考核及平时掌握的情况,以组织的名义对被鉴定的党员做出评价。

党员组织鉴定的内容是: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党员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思想作风、学习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工作鉴定意见篇7

(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文检鉴定工作的真实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体现在在证据种类中,由“鉴定结论”向“鉴定意见”的转变,彰显了刑事诉讼的德性,旨在让文检鉴定成果经过反复论证、反复推敲,确保作为定做量刑的证据,能够经得住历史的检验。旧法采用“鉴定结论”的概念,作为文检鉴定工作载体的定义,就容易造成司法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偏信。不利于在博弈过程中发现真实,使得司法人员怠慢对于鉴定结论的重复评价,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意见”回归证据材料的本位,体现了对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一种尊重,更有利于发现真实。

二、主动审查文检鉴定工作,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

鉴于文检鉴定工作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有机统一,鉴定人的主观因素若是发挥得当的话,不仅可以正确识别送检材料做出正确鉴定意见,还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案件的侦查,提高诉讼效率。然而,主观因素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不当,就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甚至影响司法公正。主观性还体现在鉴定过程中蕴含的严密逻辑演绎与归纳,而不是简单地对送检材料进行白描。这个推理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要求,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主观性的运用不当。为避免在文检鉴定过程中出现主观性的偏差,就要采取主动审查的方式,来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一)法律层面的审查

1.鉴定人员回避。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员的回避制度,并且整章规定均适用于鉴定人。为了确保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体现诉讼的公平价值,就应当让控辩双方对鉴定人的信息予以了解,可以有的放矢的申请回避。鉴定意见具有证据属性,关系案件定罪量刑,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应当居于中立,不夹杂任何主观情感,出具鉴定意见。如果鉴定人与案件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鉴定人应当回避,否则,其鉴定意见因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进而影响真实性,而不被采纳为证据使用。因此,鉴定人员应当主动回避,配套鉴定人员信息适当公开,让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申请回避。这样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方式对鉴定人员的回避予以审查,确保文检鉴定的客观性。2.鉴定程序合法。程序的价值在于制约,通过相互之间的制约来实现公平正义。有违程序,就会对程序的制约作用产生影响,就会进一步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这就要求排除任意性,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开展文件检验工作,委托鉴定、受理申请、鉴定过程都应当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受到正当程序的制约,以此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违反程序规定,就要依法承担程序违法性制裁。因此,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就应当主动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避免程序违法性制裁,而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3.鉴定人员资质。如前文所述,文检鉴定活动是主观性与客观性对立统一的证明活动,鉴定人员的主观因素直接制约着鉴定活动的效果。从事鉴定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资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技术人员鉴定权管理暂行规定》,并且应当建立健全定期考核,综合考评的长效机制,确保鉴定人员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鉴定能力。并将考核情况以及资质情况予以公示,以匹配回避制度,保障鉴定活动有序进行。

工作鉴定意见篇8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其主要工作有:接受法院委托、收集鉴定资料(包括争议双方法庭质证资料、庭审记录、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等)、现场勘验、整理变更签证、工程计量、工程计价、法院组织相关各方召开协调会形成纪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在目前司法鉴定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及人员对造价鉴定本质认识不到位,仅仅作为一项常规的结算审核工作来完成,法律认识不到位,混淆了工程造价审核与造价鉴定的概念;同时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专业技能不强、责任心不够、工作不认真,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质量、没有维护好争议双方利益,使争议双方矛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1.1鉴定资料依据不完整,手续不完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由于存在工程质量、工期、索赔价款等争议问题,往往项目实际已经投入使用,而竣工验收报告、变更签证、竣工图纸等都没有履行签字手续,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完善在进行司法鉴定项目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在鉴定资料不完备的情况下,无法开展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不能给出合理的鉴定意见。对策:①组织相关各方补充完善,作为司法鉴定依据。如在某法院委托的某道路司法鉴定的案例中涉及老旧路拆除工作量的签证中,只有申报人的签字而没有现场监理及甲方的签字,鉴定机构仅依据该份签证进行司法鉴定依据就不充分,这就要求甲乙双方就该份签证的完整性进行补充完善,才能作为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的依据,从而也使得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得到体现。②针对隐蔽工程,结合施工图纸组织现场勘验,规范勘验过程及手续。现场勘验是解决当事人意见不统一的较好途径,只要具备现场勘验条件而且有必要现场勘验的,建议征得法院同意,由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勘验记录要详细、准确、必要时应附影像资料,参与勘验方对勘验结果进行签字,作为鉴定依据。现场勘验是弥补资料不足,获取工程第一手资料的重要途径。参与现场勘验的人员根据法院要求确定,有时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现场勘验的方式方法要科学合理,有代表性,能反映真实性,不能以偏概全,有失偏颇。当然,有的工程现场条件不利于或者根本无法进行现场勘验,或者现场勘验亦不能完全反映施工的实际建设过程(如新建后又拆除重做,隐蔽工程等),这就要求鉴定人员依据现有资料向法院出具2个或以上鉴定意见,由法院最终确定。

1.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及水平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法律法规与专业技术的有机结合,目前承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均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鉴定人员为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专业知识具有局限性,大部分不具备法律、工程、会计、经济等其他方面知识,鉴定意见书所给出的意见、观点、数据等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法官可采信力差。对策:不断提高鉴定人员能力和水平。鉴定机构安排参与鉴定的人员要满足专业要求,而且要具备相关项目经验,在专业能力和法律法规等方面较为全面,有较强的协调组织及文字撰写能力,鉴定机构要有意识的培养能胜任司法鉴定的人员,提供能力提升的机会和平台,运用激励机制提升鉴定人员的能力,同时为了保证鉴定质量,鉴定机构要有完善的质量内控制度,在解决争议问题和技术难度问题时,可内部专题讨论,或请行业专家、市场调研、主管部门意见等多手段完成鉴定意见,总之要精益求精,慎之又慎。同时建议相关机构和造价协会可针对司法鉴定组织一些专题培训和案例分析,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考核,不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

1.3相关法律体系、管理制度不完善问题

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相关法律适用性存在缺陷,处置起来不能统一,虽然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但还存在理解的偏颇,导致最终的鉴定结果出现不公正现象,审判结论也会多样性。对策:①从源头规范管理,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在签订合同、拟定招投标文件等方面做合理约定和预见,采用合适的标准合同文本和招投标文件文本等。②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让大家有法可依、依法行事,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知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③司法鉴定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多接触一些司法鉴定案例,给司法鉴定提供借鉴,融会贯通,提高司法鉴定的水平。

1.4鉴定过程参与人员多带来的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项目涉及人员多,诸如法官、争议双方当事人、双方律师、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项目代表、造价咨询单位,甚至还涉及代建单位等,当事人双方往往所站立场和利益诉求不同,双方互相信任合作关系已经破裂,在举证过程中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自己不利的材料不提供,给司法鉴定过程增加难度,甚至在勘验现场、资料收集过程不予积极配合,另外,项目的监理、现场代表、当事人律师及造价咨询人员各方,所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立场,不同程度地介入和影响鉴定活动的顺利开展。对策:鉴定人员应积极主动,沟通协调。首先司法鉴定人员要与法官充分沟通,将自己理性客观的分析与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做有效沟通,力求达成妥协性意见,减少矛盾点,即使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鉴定人员也应提炼和完善鉴定方案,征求法官意见,做出有效的鉴定意见。其次,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发送各类函件,如要求当事人提交资料、现场踏勘、质证会谈等,都要做好详细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掌握工作的主动性。最后,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一定要独立的判断,注重公平、科学、合理,按照鉴定方案和鉴定规范要求进行鉴定,不受旁人左右,对争议问题与法官及时沟通,在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应认真对待,所持观点和意见要有说服力。

2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几点体会

工作鉴定意见篇9

二、组织鉴定的方法: 

组织鉴定是以组织的名义对被鉴定党员的表现作出书面评价。也可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先由党员作自我鉴定,再由其他党员对其进行评议,然后由支委会根据大家的评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作出书面评价。组织鉴定,一要客观、全面,对其成绩和优点要充分肯定,对其问题和缺点要恰如其分地指出,同时要提出希望和要求。二要防止感情用事。 

三、写党员鉴定的要求及注意的问题: 

工作鉴定意见篇10

二、组织鉴定的方法:

组织鉴定是以组织的名义对被鉴定党员的表现作出书面评价。也可以党或党支部为单位,先由党员作自我鉴定,再由其他党员对其进行评议,然后由支委会根据大家的评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作出书面评价。组织鉴定,一要客观、全面,对其成绩和优点要充分肯定,对其问题和缺点要恰如其分地指出,同时要提出希望和要求。二要防止感情用事。

三、写党员鉴定的要求及注意的问题:

工作鉴定意见篇11

1.对鉴定物或资料必须进行深入细致地勘查与审验。法院承办人应根据法定协作技术人员的工作需要,积极协调各当事人、社会上有关方面给予配合,以确保鉴定的事实基础扎实、全面。

2.法定技术人员的研究确认工作应不受外界干扰。财政、物价、建筑、土地和工业、农业等部门,各自有相近或特殊的规章规定与操作程序,具体鉴定应遵循专业机构的意见。

3.逐案通过三次集体研究以确保鉴定质量。A、勘验、调查及首次全面有效集体研究后,出具要求意见稿,征询疏漏或进行听证。B、采纳各方面合理合法意见,具有资格人员集体研究制定正式报告书。C、有关方面当事人对正式报告有异议并提出启动复鉴程序的,由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组织该鉴定领域公认的五至七名专家,重新勘验现场或实物,审查原鉴定证据资料和结论,集体研究并署名作出复鉴报告书。

4.法院承办人和协作机构技术人员,要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一旦发现有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问题,法院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规定,一般鉴定案件应在一个月时间内结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在两个月时间内结案。在确保鉴定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我们对各段工作时间的基本划分是:

确定立案后的当日或最迟次日开展有关调查工作。审查立案工作包括确定法院具体承办人;委托事宜是否属于鉴定范围;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商定参加鉴定的协作机构等。

五至七日撰写打印出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的产生,应在现场勘查、收集证据、科学测定和专业人员集体讨论研究之后制作。

三至五日征询意见或举行听证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留出必要的时间。各当事人可对鉴定的事实、法规政策依据、参照物、鉴定方法及结果等,广泛地提出质询或异议,有助于把鉴定工作更深层次地搞准。

三至五日制作出正式鉴定报告。专业机构及人员,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区分清楚是非曲直。正式报告须加盖该机构公章和参与人员私章,并由他们对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全面责任。

工作实践证明,上述的时间划分比较适用一般鉴定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某些阶段的占用时间要长一些。加之各个环节的衔接中确要占用一定时间;法定的星期六、日等不能给当事人计算时间等。所以,在办案中有关人员应切实树立“高效”思想和倒计时式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限确实不能完成鉴定工作的,应进行报延核批手续。

(三)

在财产鉴定中较大幅度地实行透明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的具体体现。其对公正、高效有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使得民经案件中胜诉方、败诉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等各种当事人,都能心平气和,较好地理解配合人民法院的财产鉴定工作。诸多好处这里不一一赘叙。我们的具体透明方面是:

鉴定工作程序透明。该程序参照兄弟法院多年经验及我们实践摸索,经法院技术处全体人员讨论制定,对自始至终的鉴定工作规定有六条。文内规定工作中,对各方人员均“公开出示”。实际工作中均给各当事人发一份。使各方都切实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等。

鉴定收费透明。要向交纳费用的当事人出具省物价局最新的有关文件规定,在正式报告内打印明确该案收费的具体金额,并填发相应的发票。鉴定卷中应存有在发票的复印件。

工作鉴定意见篇12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版权所有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工作鉴定意见篇13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版权所有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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