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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论文实用13篇

时事论文
时事论文篇1

2.时事政治材料处理不当

时事政治,必然注重“时事”二字,因此时事政治教育存在时效性,时事政治材料的处理相当重要。在现今的时事政治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教师由于对教材或时事政治把握不够全面和深刻,选择的时事政治材料可能与所讲知识点无关,即便讲得再精彩也无济于事。其次,虽然引用的时事政治材料很多,但与考试重点、难点无关,只注重外在形式,象征性地引用时事政治,却不注重内在内容。最后,讲述的时事政治材料过于枯燥乏味,无法引起学生的兴趣,无法调动学生的探索欲。

3.对待时事政治的观念错误

由于高中学生面临高考压力,教师的理念就是考高分为首任,因此平时对时事政治几乎不闻不问,打算在高考前猛攻。通过历年高考时事政治考题来讲述哪些是重点难点,学生只是临时死记硬背,但并没有完全理解,认识上还存在诸多偏差,没有在实质上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如何推进时事政治与政治教育相融合

1.教师要与时俱进,时刻关注时事政治

一名合格的政治教师,不仅仅是能够完美地理解与传授书本上的知识,在此基础上还要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与教材教授内容相关的其他知识,用以构建自己的专业知识体系。因此,教师在平时应坚持通过互联网、电视新闻、报纸杂志等媒介搜集时事政治材料,并及时更新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理论与实际的融会贯通首先需要深厚的知识体系做基础,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在教学中运用自如。

2.学生要养成课前读新闻的习惯

教师可安排学生在课前几分钟轮流读报纸,并在朗读结束后一一点评,学生读完并点评完后,教师做总结。如此一来,学生的积极性提高了,时事政治的学习与记忆也不再是枯燥的事,反而变得非常有意义,更能激发学生的思维意思与语言表达能力,也从能从根本上起到培养学生思想政治意识的作用。

3.开展时事政治案例讨论会

在一个课时讲授完毕后,教师可选择一个比较接近所讲知识点的时事政治材料,让学生围绕这个案例用所学知识来讨论。一个案例中一般包含了很多政治学知识,需要学生发散思维去思考这些东西,大家各抒己见,而后互相交流,更快地提高自己,这种学习形式也更便于记忆。从案例讨论中学生学到的不仅仅是知识点,更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变被动为主动,课堂气氛从沉闷到活跃,有效性必然更高。

三、政治教学与时事政治融合的意义

1.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一门课程的学习上,激发起学生的兴趣就等于成功了一半。而思想政治教学因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限制,一直比较枯燥乏味,找准学生的兴趣点,就更加重要。现在的学生接受能力强,渴望探索新事物的求知欲也强。因此,在政治教学中引入时事政治,是激起学生兴趣的一种有效方法,一是时事政治本身的趣味性所决定的,二是时事政治与政治理论相结合时碰撞出的火花能很好地引发学生的求知欲及渴望解决问题的好奇心。

2.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课程的理解

时事政治反映了当今国内外发生的大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与实质意义。思想政治课是长期以来总结的正确的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的理论,虽具有权威性,但毕竟社会不断在发展,书本上的理论必然存在滞后性的缺陷。只有把时事政治与书本教学相融合,才能更好地诠释思想政治教育。对政治的学习归根结底是让学生今后为社会更好地发展做贡献,而发展离不开实践,只有与实践相结合的理论才是活的理论,只有融入实践中去,才能深刻理解理论的内涵,才能更好地用理论来分析实践。另外,时事政治的具体化、灵活性也使学生学起来更简单。

3.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时事政治包含了国内外政治、文化、经济各方面,学好了时事政治也就是了解了国内外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主要发展方向。更重要的是,时事政治主要以人物或事件的形式出现,具有一定的生动性,而学生由这一事件引发诸多思考。在了解各个时事政治案例的时候,学生就已经开始掌握很多知识,在分析完案例以后,不仅获得了知识,更学会了方法,这将有利于以后处理类似的事情,大大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文化底蕴。

4.改变传统教育理念、与时俱进

一直以来,传统的政治教学都是“填鸭式”教学,即老师只管讲,无论学生是否有兴趣,是否能一次性接受。政治课堂相较于其他课堂而言,本身就比较枯燥,再加上这种教学方法,学生就会更反感。而时事政治的引入,将会有效改变这一现状,“事件”能很快地把学生带入教学情境中去,引导他们思考、解答,从而使政治课堂教学充满活力,学生的积极性被激发出来,各方面能力得以提升,由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势必会提高课堂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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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的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学生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能够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时事政治信息,但大多数都只是停留在了解的层面,并不能够真正理解其中的内涵,作为一名新课改环境下的政治教师,应该充分抓住学生的探索需求和求知欲望,将近期发生的社会政治热点问题引入政治课堂中,对大家普遍关注的时事政治进行讲解和分析,为学生答疑解惑,使学生在解决问题和深刻理解内涵的基础上激发继续探索学习的兴趣。比如北京APEC会议召开期间,很多学生都会关注大国领导人之间的会晤,而很少有人会深入了解各国的外交政策,教师就可以在政治课堂上引入这一话题,激发学生兴趣,让学生畅所欲言描述国家主席同志和不同国家领导人会晤时的情景,进而通过引导和分析让学生自己总结出我国和其他世界主要国家的外交政策。再比如讲解“对外贸易”一课时,由于话题比较宽泛和不贴近生活,生硬的讲解往往无法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可以在课堂上用图片、视频等教学方式介绍在中国举办的南亚博览会、深交会等贸易活动,集中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对贸易活动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再层层递进地引入学习内容,这样学生接受起来比较容易,学习的过程也会充满乐趣。

三、创造政治情境,鼓励学生发散思维

高中政治课本理论较多,内容相对滞后,传统的教学又仅仅停留在应付考试的层面,不利于学生发散思维的形成和政治素养的培养,与当今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严重不符。将时事政治引入政治课堂中,教师可以通过创造不同的政治情景和设置相关的政治问题,将学生分成各个讨论小组,鼓励学生深入思考,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而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新课改后的课堂教学不能拘泥于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听的传统形式,尤其政治课堂更要打破沉闷的课堂氛围和老旧的教学模式,教师可以通过创设不同的政治情景,让学生参与其中,提高主动思维的能力。比如讲解“中国领土”一课时,教师可以将“事件”引入其中,让学生提前上网搜集有关事件的素材和评论文章,形成自己的初步观点,课堂上分成若干个讨论小组,讨论面对日本将国有化的问题上中国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最后可以每组派一名代表进行演讲,这样的方式既可以发散学生的思维、提高语言表达能力,而且能够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政治观点,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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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教师收集时政材料毕竟是片面的、不完整的,所以我们要鼓励学生自主收集、整理时政材料,将学生的目光从狭窄的学校和家庭转向社会,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来收集材料,关心国内外大事,关注社会发展,培养他们与社会接轨的能力。在学生收集完材料后,我们可以举办一些小小的“新闻会”,每节课开始前,让两三名学生进行新闻,要求他们表述清晰简明,突出热点、焦点,避免内容重复。在学生要闻后,教师应适时地进行点评,并引导学生谈感受、提问题,教师带着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进入正式课堂的学习。通过开展新闻会的形式,调动了学生自主参与的积极性,也使学生动手(搜集、整理材料)、动口(口头表达)、动脑(观察问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

(三)结合新的时政资料,进行理论教育

以前,有许多学生只注重主料,只攻数理化,忽视了政治理论的学习,近年来,随着教学条件的改善,学校开始安排学生收看新闻,我们便决定利用这一手段,从学习邓小平理论入手,加强德育的渗透工作。我们抓住了一些学生能感受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组织学生结合时政内容进行探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初三学生政治理论的学习态度明显有了改观,一位学生说:“以前学政治理论虽然知道它是正确的,但感觉离我们太远了,没积极性,而今学习邓小平理论则有现实的、直观的材料让我们感受,使我们认识到了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性。”这种认识必然会化为动力,促使学生去学习邓小平理论,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

(四)丰富多彩的课外时事教育

1.举行时事知识大赛。一些学校会举办校中学生时政大赛。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先在班级内进行预赛,之后参加年级复赛,最后确定学生参加学校的决赛。通过广泛宣传,层层选拔,激发了学生的兴趣,也大大增强了他们的集体主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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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事热点与理论知识相结合。

在高中政治课堂教学中,授课教师可以根据本学期的教学目标,从当前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实际理解能力出发,选用一些学生感兴趣的新闻素材辅助课本理论知识的讲解,使学生对每一堂政治课都有新的发现、新的见解,从而让学生感觉自己在政治课堂上真正学到了知识,开阔了视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例如,教师在讲授商品的价格时,可以利用民间炒作农作物,导致农作物价格上涨的现象作为教学资料,要求学生利用相关理论知识分析价格上涨的原因是什么,并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后教师对学生的观点进行评析,这样可以使学生对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商品价格的知识内容掌握得更加透彻,并通过延伸掌握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通过时事热点与理论知识的结合,充分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讲到中华文化和民族精神的时候,授课教师应该特别注意避免学生受到负面观点的影响,导致学生对中华文化和民族精神产生误解。因此,教师应该正确利用与爱国主义有关的时事新闻和课本中爱国理论知识两个方面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而有的教师一提到爱国,就只会想到岳飞、林则徐等与现实相距甚远的古代爱国英雄,殊不知,这些远离当今社会的话题已经很难让当代的高中学生产生共鸣。教师应该选择归属问题、新疆事件等全国人民关注的话题作为素材,让学生积极参加到话题讨论中,这样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掌握中华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重大意义,还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效率。

3.把握时事政治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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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总理在回答《时代周刊》记者时说:我不认为我访问美国将要进入地雷阵,但是确实要遇到很多敌意,或者是不友好的气氛。Idon’tthinkmyvisittotheUnitedStateswillbringmeintoaminefield,butIdoexpecttoencountersomehostileorsomeunfriendlyatmospherethere.译文用了bringinto和Idoexpecttoencounter似乎访问美国就是进入地雷阵并确实期待敌意。若改为involveentering和mayreallymeetwith则更贴切。改译:Idon’tthinkmytriptotheUnitedStatesinvolvesenteringaminefield,butImayreallymeetwithmuchhostilityorunfriendlinessthere.

(2)美国总统布什在2003年3月20日的伊拉克战争檄文中说:Ournationentersthisconflictreluctantly,yetourpurposeissure.ThepeopleoftheUnitedStatesandourfriendsandallieswillnotliveatthemercyofanoutlawregimethatthreatensthepeacewithweaponsofmassmurder.

出于政治目的,布什使用了entersthisconflictreluctantly;anoutlawregime;和threatensthepeacewithweaponsofmassmurder这些短语,因此以下翻译则更符合布什本意且能引起受众的同情和支持:美国并不愿意这场冲突发生,然而我们的目标是明确的,美国人民、我们的盟友不会对一个非法的政权心慈手软,这个政权正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威胁世界和平。

二、外事翻译的政治性

外事翻译是政治性翻译,译文除了要严格忠实于原文以外,在选择词语和句式时,还要仔细推敲,要准确表达原文的立场和态度。也就是说,政治翻译要做到文字和思想的统一。要做到这点,外事翻译工作者必须结合业务熟悉政策,对于重要的词,特别是涉及到领土、重大国家利益的词句,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掌握好分寸。不仅要译出词的字面意思,而且要表达出原文词意的深刻内涵。为说明问题,现举数例如下。

(1)中央政府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TheCentralGovernmenthasrefrainedfrominterveningintheaffairsoftheHKSAR.“refrainedfromintervening”意思是克制自己不去干预。而事实是中央政府从不干预也不想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所以改译如下:TheCentralGovernmenthasneverintervenedintheaffairsoftheHKSAR.

(2)经验证明,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OurexperienceshowsthatChinacannotrebuilditselfwiththedoorclosedtotheoutsideworldandthatitcannotdevelopwithoutthehelpofothernations.

译文用了help一词,语气有些重了,不符合原文口气,这与我们强调的“自力更生”原则相矛盾,改译为:OurexperienceshowsthatChinacannotrebuilditselfwiththedoorclosedtotheoutsideworldandthatitcannotdevelopinisolationfromtherestoftheworld.

(3)Realitydidn’tcatchupwithU.S.policyuntil1972,whenNixonwenttoChinatomakepeacewithChairmanMao.美国的对华政策直到1972年才回到现实的轨道上来。这一年尼克松去中国与讲和。“tomakepeaceof”译为“讲和”带有对以前所做的事情的某种歉意。当年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尼克松的北京之行完全出自美国自身的全球战略利益考虑,会见尼克松也是基于中国利益的考虑。初译会给人一种尼克松是来中国登门道歉的意思,因此改译为:美国的对华政策直到1972年才回到现实的轨道上来。这一年尼克松去中国与共修两国之好。

(4)Thegovernmentiswagingacampaignagainstwasteandextravagance,withthebanquet,amainstayofallpublicfunctioninChina,aprimetarget.政府正在开展一场反铺张浪费的运动,目标首先对准中国所有的团体活动主项:宴会。

在这个句子中,banquet仅仅译成“宴会”二字似嫌不充分,没有把这个词在这个句子中应有的内涵完全表述出来。译者必须根据上下文给这个词作适当的放大处理。改译为:政府正在开展一场反铺张浪费的运动,目标首先对准中国所有的团体活动主项:摆宴席、搞宴请。

三、外事翻译的时代性

从事外事翻译,往往会涉及到一些国家的历史和旧事。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词语的意思已经发生了变化。所以在翻译有关历史事件或时过境迁的事情时,译者对于一些不合时宜的词要及时纠正。与此同时,中国正在发生世界瞩目的变化,因此带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不断出现,在英文里找不到相应的词和词组。机构和部门名称、文章或演讲中的古文、诗词和对联,常常要求在有限的时间内译出。

1、旧词新用法

(1)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WeneedtomakefurthereffortstoimplementtheParty’spolicyonethnicaffairs,adheretoandbuildonthesystemofregionalautonomyofethnicminoritiesanddevelopsocialistethnicrelationshipcharacterizedbyequality,unityandmutualassistance.“民族”一词,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期一直沿用前苏联的用法,把“民族”译成“nationality”。因此就有了“中国各族人民/theChinesepeopleofallnationalities”,“各少数民族/theminoritynationalities”,“党的民族政策/theParty’snationalitiespolicy”,“多民族的国家/themulti-nationalstate”的译法。而实际上,nationality的含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有了变化,该词不再指少数民族的“民族”,而更多的是指“国籍”。在国外人类学的文献中“民族”一词的表述是“ethnicgrouporcommunity”。Nationality除了指“国籍”和“民族”外,还有“国民”和“国家”的意思,有时可与nation通用。如果将“民族”译为nationality,很容易引起误解。上句则是根据这个考虑,将“民族”的翻译做了相应改动。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民族”都译为ethnicgroup,而要根据具体的上下文进行判断。如果指的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就应译为nationalunityorunityoftheChinesenation;如果指的是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则应译为unityamongethnicgroups。

2、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

(2)我们应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Weneedtogovernthecountrybycombiningtheruleoflawandtheruleofvirtue.“以德治国”是新的提法,英译文应与中文一样的言简意赅,形式上也应与“依法治国”对称,因此在翻译中采用theruleofvirtue。

(3)“863”计划theMarch1986High-techProgram“863”计划是我国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如果翻译成为the”863”Program太简单,读者看不懂;但若翻译成为theMarch1986Programtostimulatethedevelopmentofhightechnologies则比较罗嗦。因此上文的翻译加字适当、简洁明了,说清了发展计划的内涵。

3、古语、诗词和对联文章或演讲中出现的古文、诗词和对联的翻译,首先要领会它的内涵,同时在表达时还要考虑语句的对称,甚至于是否押韵。

(4)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toformulateanethicalcodeinordertofosterrespectandtomakelawinordertoestablishauthority这里“立刑”的意思是立刑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因此译为tomakelaw不够准确。另外,“制礼”与“立刑”应当对称,因此改译为:tointroduceanethicalcodeinordertofostermutualrespectandtomakeapenalcodeinordertoreinforceauthority

(5)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慈颜常笑笑世上可笑之人。Alargeheartistolerant;ittolerateswhatusuallycannotbetolerated.Akindlyfacelightsupwithsmiles;itsmilesatthosewhoaresmiledat.有人后面用laughsatthosetobelaughedat或者laughsatthefunnypeople,这是由于理解的不同。何种译法更好,值得商榷。

参考文献:

[1]过家鼎.注意外交用词的政治含义[J].中国翻译,2002,(11).

[2]王霄凌.论外事翻译的特点[J].济南大学学报,2002,(5).

[3]方梦之,马秉义.汉译英实践与技巧[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6.

时事论文篇7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立法规定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通常包括主体条件、客体条件和时间条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后也就不能再提出了。

对此持肯定态度的声音认为,之所以规定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此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尚未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案件己经进入实体审理之后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就很有可能滥用这项诉讼权利,从而可能造成审理中的案件不适当地延迟、人力物力的浪费以及当事人诉讼投入的无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行使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就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将提出异议的时间一律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而不管主体是谁,也不管理由是什么,这势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试问:若当事人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未能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而由此失去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难道不违反诉讼法理么?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问题,例如:法院根据被告之一的住所地的联结点受理了案件,在被告答辩期过后,原告撤销了部分被告,致使被告住所地的联接点不存在了,这时其他被告是否有权再提出异议?同样,一些原告时主张较小的标的额,等到开庭时再要求增加诉讼请求,以此规避理论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此时被告的诉讼权利如何得到救济?

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这一规定加以完善。

二、国外立法对民事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

国外立法都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1.《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被告在第一审法院不提出违反管辖的抗辩而对本案进行辩论或者在辩论准备程序中不提出违反管辖而进行陈述时,该法院则拥有管辖权。”即要求被告在辩论准备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第一审法院里,被告不主张管辖错误而进行本案的言词辩论,也可发生管辖权。但未依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而告知时,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五百零四条即:“初级法院在事务管辖或土地管辖两方面都没有管辖权时,应在本案辩论前将此点向被告指出,并告知不责问而进行本案辩论的结果。”由此可见,德国法院要求被告在言词辩论前主张管辖权异议。

3.《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出:“程序上的抗辩应当在任何实体上的抗辩之前,或者在提出诉讼不得受理之前同时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4.《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被告希望向审理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主张法院不应行使管辖权的,可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以证据支持,要求其作出无管辖权之宣告或不应行使管辖权之命令。”

综上所诉,各国普遍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也恰好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出回避的时间段基本契合,值得借鉴。

三、关于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期限的立法建议

立足我国现状,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加以完善:

首先,一般情况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不答辩期满后才发生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事实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二,当事人逾期提出异议的,不能简单地不问理由而决定全部不予审议。如果当事人基于非主观原因且符合期间顺延的要求,则应当补足合理耽误的期间,只有在无顺延事由或顺延期已过的情况下才决定不予审议。至于对提出异议时间的确定,可以短于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以防止过分拖延诉讼进程。此外,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对管辖的变更或不变更提起异议。

第三,对于异议期后被追加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可作特别规定,即规定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通知后十日内提出。这与规定提起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的时间相一致。

最后,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视为承认受诉法院管辖。对于法院主管错误而提出异议的则可不受时间限制。

注释:

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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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材料的正确运用在政治教学中是一条有利于学生发展和教学目的达成的良好途径,但是如何才能正确运用,成了教学成功的关键。下面就来详细说明合理运用政治材料于政治教学中的具体措施。

1.教师充分发挥指导作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治教师在对思想政治课程教学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时,要从教材和学生接受能力两方面进行考虑,同时还应该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动者,自己则是课堂的引导者和辅助者,在一旁帮助学生更好更快地融入政治课程的学习中,而不是自己在讲台上侃侃而谈,忽略学生的心理感受,要把指导作用发挥到极致,从根本上保证学生对政治时事热点的热爱。

2.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个人能力的提升不能代表整个教学的成功,教师应提升自身素质,因为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学生的思维。对于政治学科来说,扎实的政治理论知识的掌握是老师讲好课程的基础,开朗乐观的心态、成熟稳重的思维方式是老师内在修养的体现,老师要紧跟时展的步伐,和学生共同进步、共同学习。

3.教学方法的改革。对于高中政治教学方法来说,其要紧跟时代潮流,因为现今教育是让学生全面发展,彻底激发综合能力的教育,这就要在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抛弃传统教学模式,改革就是让学生探究自主性质,关注身边的事情,不仅因为高考而学习,更是因为成才而学习。

三、采取合理的辅助手段,发挥现代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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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政治是思想政治课的一个亮点,具有鲜活的时代性。时政演讲通过了解关于跟我们息息相关的信息资源,充分展现了学生的时代感,是学生积累知识的主要方式,提高了思想政治素质。因此,在课前让学生演讲时事政治,能使学生养成了解时事信息的良好习惯及严谨的学习态度,教师还可以在课上增加法律快报这一环节,为学生的时政演讲增添信息来源。如教师在宣传法制专题教育“珍惜生命,遵纪守法”时,可以列举震惊中外的“10•5”湄公河惨案,其中4名罪犯于2013年3月1日在云南昆明被执行死刑。自公安部颁布“醉驾入刑”刑法规定至2013年5月1日,已经有两年时间,在这段期间酒后开车、醉酒驾驶或因其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相比往年下降很多,教师可以利用此事例向学生讲述酒后开车造成的伤害性。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国家为此成立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至2013年6月28日已经有20年的时间,我们作为中国公民应进行传承和发扬光大这种精神。同时,可以指定法制教育相关的时政要闻作为学生演讲的题目,通过学生口述这些事件,不仅让学生更深入了解时政事件中的法律知识,而且锻炼了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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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步开展主题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探索

学政治并不是闭门造车,也不是单纯学习理论知识,相对而言,政治应该是高于生活但同时与生活有极大的联系性的基础学科。在对政治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将具体的学习与生活巧妙地联系起来,不但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有利于将学生的思维从书本中脱离出来,逐渐将自身的视角从理论学习转移到社会生活中来。以近期比较火热的“青奥会”为例,“青奥会”本身与青少年的成长紧密相关,因此,与“青奥会”紧密相关的各类时事新闻均可以在课上以主题讨论会的形式来进行。但是在针对新闻话题展开分析之前,建议教师不要采用传统的教师挑选题,学生被动参与的方式,而应由学生根据时事的变化自行选择与课上内容讲解相关的话题作为材料。此种教学模式,将原本以如何应对答题的知识点固有化和模式化所带给学生的压力,从根本上进行了缓解,枯燥无味的教学开始因为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而变得更具有趣味性。

(二)巧妙设计课堂内容,融入时事新闻讨论

时事论文篇11

1档案管理数字化的可行性分析

1.1档案管理的现状分析

1.1.1管理制度的调查与分析

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需要建立数字化建设组织保证,建立数字化建设科学管理体系与规则制度,建立数字化建设规范,建立相关人员职责明细等,档案部门应该对这些情况进行明确与了解。

1.1.2硬件方而的调查与分析

档案管理数字化的实现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主要包括数字化工作硬件条件与硬件设施,例如计算机等附属设施配置、网络设施建设等。

1.1.3技术方而的调查与分析

档案管理数字化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技术保证,数字化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点,需要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多种高新科技的支持。档案部门应该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与了解,依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制定数字化实施方案。

1.1.4人才方而的调查与分析

档案管理数字化实际上是一项大文化工程,在对其进行建设的过程中一方而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另一方而需要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才、法律人才等。档案部门要对当前的档案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全而的了解自身的数字化建设能力。

1.2档案管理数字化的实施目标

通过对档案管理数字化可行性的分析,具备了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的档案部门应该成立数字化建设领导小组,对数字化的实施目标进行制定,提出建设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在实施目标制定的过程中,要将档案管理的现状与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为依据,既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又要高屋建瓴,与未来的发展趋势相协调。

1.3档案管理数字化的实施要素

在档案管理数字化的实施目标确定之后,要依据实施目标实现实时要素的确定。在整个的数字化实施方案中,实施要素属于主体部分,明确了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中的重点发展项目与领域,例如档案目标数字化建设项目、数字化档案信息局域网与广域网服务项目等。不同的实施要素在评估方法方而也存在差异,需要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例如指标体系方法、概述性描述方法等。

1.4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的保障系统

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的保障系统指的是数字化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体制、运行体制与投入保障体制三个方而。保障系统为档案管理数值化的实施提供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基础、技术支持等方而的保障。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保障系统的建立为数字化方案的实施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2传统人事档案管理的缺点讨论

2.1档案更改时出现的文件转移、收集等出现的问题

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存在的历史较为悠久,一份简单的人事档案转变能够涉及到许多的方面,要进行多个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更替。但是,现阶段的我国,由于长久以来的档案封闭管理方式,且众多的上级人员没有真正的意识到档案的特殊性,进而长期忽略对人事档案的管理,造成收集的人事档案存在较大的不完整性,进一步增大了我国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难度。另外,在工作人员出现人事转移命令时,由于不同企业单位或者工作部门之间的工作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两者的档案交接需要较长的时间和长期的传输过程,会有丢失、损坏、被盗等风险。

2.2对人事档案的内容进行更新、修改时出现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事业单位编制制度,使我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多是由具有较高学历的优秀人才组成。但我国现如今的人事档案管理却不能体现每个工作人员的科研情况。在每个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中,大多数的档案内容均为较为简单的学历、家庭信息,对参加工作已久的人员的工作情况却没有较大的体现。因此,现阶段的人事档案内容更新时,应当多增加关于工作人员参与工作时体现出来的,关于工作能力以及对待工作态度等情况的详细介绍,帮助后期参阅人员获得更好的关于工作人员的信息。另外,在现阶段的人事档案管理中,由于多是使用纸质文件进行管理。在进行文件转移的途中,容易被有心人士调换、修改人事档案内容来进行犯罪活动,给人事档案管理带来不便。

2.3对认识档案进行归档收集时出现的问题

过去传统的人事档案在进行归档手机任务时,由于工作人员较少,人事部门的管理人员能够较好的根据档案管理的同一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收集,如使用统一大小、材料、厚度的纸张进行档案的书写等;但现如今,由于每年都有着大量的优秀人才需求,事业单位年年新增大量的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使人事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大大提高,最后没有多余的精力再进行同一标准的档案分类收集。这样看来,过去较为传统的通过纸质文件进行档案管理的方式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了,我们亟需改变这种方式,减少人事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

3人事档案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3.1对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我们已经知道,过去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应当对传统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一个全新的更新,推陈出新。例如:在收集人事档案的期间,档案收集人员应该对需要收集的数据内容有着明确的了解,清晰的确定档案数据来源的真伪及来源途径的可靠性。另外,在甄别档案的内容时,要确保取用的内容是有用的而舍弃掉没用的信息。其他部门调阅档案时,我们应当对调阅人的权力进行严谨的考核,避免档案内容的意外泄漏。

3.2尽快转变人事档案内容管理的方式

由于现阶段的人事档案管理方式,档案内容并不能进行联网更新,因此,许多人就利用这个漏洞进行不法的行为。这样使人事档案的管理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也不存在可靠性了。比如:某些人员为了获取更高的职位或者薪水,私自更改自己参与工作的时间,或者提高了自己的受教育程度,这些不法行为很难得到证实,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人员利用这种行为获取不法利益。所以,要想更好的管理好人事档案的内容,就要加强管理人员的甄别能力,定期对人事部门的档案进行多部门的取证,另外,一旦发现不合格的档案,立即对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并及时销毁。

4提高对人事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对于现代社会来说,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应用是现阶段人事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一个单位中就是该是科技人才荟萃,是专业技术人员是推动一个单位发展的重要表现。因此,对于人力资源管理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人事档案亟需通过改革创新来改造自己。对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为企业发展服务是十分现阶段的首要发展任务。(1)人事部门应该主动积极向企业中的各部门提供工作人员的信息数据。要更好的发展一个部门,离不开各个员工的积极努力,但是,如何获得每个员工的专业能力程度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现阶段的工作中,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主动的将每个工作人员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应的变更提供给其他部门,以便部门更好的安排每个员工的工作岗位,获得更近一步的发展。通过这样的努力,每个工作人员才能都参与到企业单位的发展中,为其做出更好的贡献。(2)人事档案部门应该改变自身意识,从管理部门向服务部门转变。对于传统的事业单位来说,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原先是作为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存在于其中,行使的是管理职责而非服务职责,但是这不利于事业单位idea发展。现阶段,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应当尽快转变自身的意识,认识到自己的服务职责,端正自己的态度,为其他部门提供更好的人事信息。(3)提高团结合作的意识,和其他部门共同发展事业单位。在现代社会中,知识的储量极大的影响经济的收入。事业单位是一个整体,由不同的部门来组成,每个部门之间都有着联系。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最为管理全部人事档案的部门,更需要加强自身与其他的联系,为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5结束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档案的需求、期望以及档案信息白身性质都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档案管理而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与挑战。面对这种新的情况,档案管理人员应该明确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通过档案管理数字化的实现来应对新形势的变化,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求。档案管理数字化是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实现的过程中必须对其可行性进行重点分析,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目标与实施方案,确保数字化的顺利实现。

作者:孙艳艳 单位: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参考文献:

时事论文篇12

一是要真情实感,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人事干部健康的情绪,不仅是一种本能的情绪反映,而且是一种合乎理智的情感。所以,它应是朴实的、真切的。人事干部应调节好自我情绪,决不能人为地掩饰真情而矫揉造作,令人感到不自然。当然,人事干部也是普通人,在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产生各种各样的情绪。但人事干部又是育人的,一切不恰当的喜怒哀乐是不适应教育过程的。人事干部应该做到,在职工面前,要忘掉自己的一切痛苦和不快,因为他整个人是属于职工的,是属于职工教育事业的。

二是要乐观自信,自己先入角色。人事干部应该明白:教育是一门艺术,不同的情绪状态,对职工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要想收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必须乐观自信,要能打动受教育者并先进入角色。职工都是有情感的,他们的认识活动常常靠情绪的体验。人事干部的教育要感染人、吸引人,应让职工从你的语言中感到:你是那么认真、恳切地跟他们交心。这样就能产生一种巨大的感染力,才能使人事干部与职工之间产生思想上的融洽,达成心有灵犀一点通的境界。

三是要设身处地,充分理解和疏导。人事干部在化解职工对立情绪的过程中,要注意把自己置于职工的心理位置上去认识、体验和思考问题,以选择适当的方法去处理问题,从而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设身处地”、“将心比心”。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的人事千部在公开场合对职工进行严厉的批评,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反而导致其对立情绪的加重。而运用“将心比心”以与职工交朋友的姿态出现,以闲谈的方式引入话题,并设身处地地联系自己的经历,从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尽可能地用心去理解和帮助,这样做极易引起职工与人事干韶情感上的共鸣,又容易得到职工的信任和理解,有利于化解对立情绪。

“提高自身素质”是人事干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条件

人事工作联系着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如调资、晋升、调动、福利等各项人事活动,没有一样不涉及每个职工的利益,但又受政策和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使每人满意,这就需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并要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感召力,这就有赖于广大人事干部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正确观念,改变工作作风,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尤其需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来武装自己,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正人’,把功夫下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上。惟其如此,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具有感召力、说服力、吸引力,人事干部的工作才能赢得人们的敬佩和信赖。

“关心职工”是人事干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

一是“关心职工”要注意方式与方法。现在,人们的思想在不断解放,民主意识越来越强,职工渴望干群之间有真诚平等的心态,希望和领导推心置腹,赤诚相见,而讨厌那种“我讲你听,不听就批”的训导式作风。领导要讲实话,对职工要投入自己的真诚去关心,不回避“疑点”、“热点”、“焦点”问题,要以理服人,不要以势压人,要摆事实,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变“说教”为有关政策的宣传,变“居高临下”为平等的“内心沟通”,从科学角度做人的工作。

二是“关心职工”要注意从感情上亲近和思想上沟通。人们常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由于职工受社会、家庭、环境、自身利益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心理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会有许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的“感情交流”显得尤为重要。

时事论文篇13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是目前民商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也是讨论的热点,着实让人头痛。比如四川省有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历经八年诉讼,抗诉申诉五次审理,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一是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三是工程款与追赃、损失赔偿如何处理。笔者仅就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谈谈自已的看法。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学者认为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和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围,判断和认定的标准也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案件应以民商法律判断和认定为准,否则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有的学者认为,对于表面上是一个正常商业往来的民事行为,但实质是犯罪嫌疑人的诈骗犯罪行为,是其犯罪构成中的一部分,故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再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刑事法律是最强烈性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必然同时损害国家利益,其合同在民事审理当然应认定无效。 笔者认为,该类合同效力不能简单地根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进行判断和认定,应分为两大类分别处理。 第一类是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例如,当事人仅仅是在签约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只要贿赂行为不足以构成恶意串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行为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或国家利益的合同,仍应认定为无效,委托人和第三人的的损失应按《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06条处理。例如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有或挪着他用,应由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类是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重合。行为人无权,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合同的内容并非委托人之意思。针对这种情况,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表见,善意第三人提起合同之诉,确认合同有效外,应一律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本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给予追认的,人民法院也必须依职权认定犯罪行为人同第三人所签合同无效,本人愿意替犯罪行为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允许。 一、关于表见与犯罪的问题 第一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没有争议。第二类合同可能会涉及到表见,表见与犯罪能否同时成立?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分歧很大。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这类合同作进一步分柝。 (1)、表见的构成要件。表见的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无权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二是无权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行为的表面特征,即行为人具有有权的客观表象;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相对人相信人所进行的行为属于权限内的行为。第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权。一般而言,之相对人应对人有无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人有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资格或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权,不能成立表见,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呢?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因素、行为人的职业特征、假象的掩蔽程度和普通人对假象的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予以分析认定。 举一实例,让我们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权的客观表象”“相对人善意无过错” 是如何判断认识的? 合利公司在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和抵押的过程中,出具了东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及全套贷款资料,在客观上形成了合利公司具有申请贷款和提供抵押的权表象。尽管东方公司在合利公司与庐州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之前,曾函告合利公司的丁华荣收回其授权委托,以及丁华荣回函称其所拿东方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之用,但上述函件往来行为并未对外公示,且东方公司在合利公司在以其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之前也未实际收回公章、贷款证等物品,故东方公司的撤销委托授权行为未能改变前述合利公司具有权的客观表象。 庐州信用社首次对东方公司发放大额贷款,未根据《贷款通则》关于对首次贷款的企业应当审查其上年度的财务报告的规定对东方公司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查,也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须经董事会通过之规定,要求合 利公司提供东方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贷款的批准文件。该事实表明,庐州信用社在审查东方公司贷款资格时存在疏忽或懈怠,同时抵押物存在是由于明显地权利瑕疵。此外,庐州信用社同意接受丁华荣以该3500万元借款中的500万元偿还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即华侨公司在其处的借款利息,这不仅违返了《贷款通则》第25条关于“不得发贷贷款用于收取利息”禁止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庐州信用社与丁华荣之间存在主观上恶意串通和客观上损害东方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在判断合利公司是否具有表见权问题上,相对人庐州信用社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乃至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恶意,并不符合表见制度关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要件。故合利公司的无权行为不能构成表见(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2)、非法占有之目的。表见中人与本人之间事实上并无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其本质上属无权,但人是为了被人的利益而积极的活动,并不为自已谋利,收到的款物都交于本人;而诈骗犯罪是假借为被人谋利实际上为已。二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欺诈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诈骗犯罪和民法上的欺诈行为都要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使相对人在认识上发生错误,但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是人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是区分民法上的欺诈和诈骗罪之根本。三是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不是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其法律效果亦不取决于行为人内心的效力意思,而是由公法(刑法)直接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表见与犯罪一般不可能同时成立。但具体个案中可能会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一方面构成表见,另一方面又构成犯罪,这样的判例也不鲜见。如何认识?司法实践中又如何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关于第二类情形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的问题 刑事审理对第一类民事合同并无影响,应当平行审理。第二类属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确立了“先刑后民” 的审判原则。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解决,是“先刑后民” 还是 “先民后刑”,学术界和实务界是各抒己见。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如果一味坚持“先刑后民”原则,作法是十分极端的,可能严重使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倘若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能被抓获,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岂不永远不能解决?在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有的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止民事诉讼审理,并将涉嫌犯罪的材料向侦查机关移送,有的侦查机关对被移送的案件不做答复、或者几年后告知法院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一味地强调中止民商事纠纷等待刑事案审判结果,实际上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限期地搁置。这使民事诉讼长期受制于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实际上并没有经济犯罪,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相,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从而逃避民事责任,原告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应当先对民事部分作出判决。 因此,笔者认为实行“先刑后民”有一个条件,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才先刑后民“。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平行审理。 三、犯罪行为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 第一类只涉及合同履行的问题,第三人也无损失可言,处理较为容易。犯罪行为人可能会对被人造成损失,如催收货款被挪用,只能由犯罪人对被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第三人与犯罪行为人串通损害被利益的,应由第三人与犯罪行为人对被负连带责任。 前面已谈到第二类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是一了百了,第三人损失原则上应当由犯罪行为人承担。“被人” 是否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要区别对待。 (1) 、首先审查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 表见制度设立的目的侧重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在个案中 ,如果犯罪行为人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己构成表见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如甲是乙公司的供应处长,五年来一直是甲持乙公司介绍信到丙公司采购钢材,货款按期付清。后甲辞职,盖有乙公司公章的多余空白介绍信并未交回乙公司,甲仍持该介绍信到丙公司采购价值30万元的钢材,逃之夭夭。甲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了保护善义第三人丙公司的利益,甲的行为构成表见,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2) 、如果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但“被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它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它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的,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亦认为采取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冒用的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视其有无过错而定。因此,只有当 “被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被人” 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法院不分清红皂白判决“本人”对犯罪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向善意相对人给付后,再按照侵权之债向无权人(犯罪行为人)追偿,这样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处理程序,首先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追赃,发还给受害人,经追赃后仍无法返还给被害人的部分,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证据采信的问题 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中,经常出现在刑事案件尚未最终审结、甚至还处于侦查阶段,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将嫌疑人有关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民事纠纷中的事实,由于嫌疑人有关的口供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剥夺或变相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获取的,如何看待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刑民证据能否相互采信? 从理论上讲,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与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一致。问题的根源在于刑事证据制度与民事证据制度差异,在刑民案件分别审理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二者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从而出现不一致的刑民判决。如:在证明对象上,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而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一方自认的事实,一般作为免证事实,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明显优势”。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刑事诉讼中被告的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除个别案件以外,完全由控诉方证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各自就一定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特殊侵权行为还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正是由于这些差异,决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能代替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对刑民案件应当各自适用相应的制度。 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向公安、检察机关作的口供,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有人认为:既然的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公安、检察机关就是超越职权范围非法插手民商事纠纷的,该证据取得程序违法,缺乏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该证据不应采信。 笔者认为:“公安、检察机关超越职权范围非法插手民商事纠纷” 这句话本身就是错误的。只有定性为经济纠纷,公安、检察机关再插手、干预才是违法的。尚未确定为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无疑可以侦查。侦查机关还没侦查又怎么知道是经济纠纷还是犯罪呢?公安机关 在最初开始侦查时,对案件最终是否能够作为刑事案件起诉并不能准确预见,正因为嫌疑人如实交代,侦查机关才得以查清事实,将其销案,无罪释放,才由刑事犯罪转化为民事纠纷。因此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不具有合法性,证据不予采信的提法明显不妥。 作者认为嫌疑人相关口供能否作为民事证据采信应当综合判断:(1)侦察机关取得的证据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2)供述的内容是否完整、符合逻辑,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3)以上的供述内容仅限于刑事侦查立案前已有的事实。凡是在刑事侦查程序中作出的新的承诺、陈述,一律不得采信。如嫌疑人羁押之后作出的还款承诺、达成新的协议,导致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等等,类似这样的口供,不应采信。(4)、已经为刑事诉讼所肯定的事实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法官应当直接认定有关事实,无需当事人另行举证;(5)、已经为刑事诉讼所否定的事实不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当事人不得直接援引刑事诉讼中的否定性结论,被刑事诉讼所否定的事实仍然应当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五、应当严格区分合同未生效和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使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合同未生效,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合同效力还没有发生。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在实践中,有的将合同未生效认定为合同无效,混淆了二者的区别。两者相同之处都是合同已经成立了。但不同之处为: 第一,合同无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被宣布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合同未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第二,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合同未生效的原因是尚没有具备或者欠缺生效的条件。第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自始就没有合同效力,而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可以补足生效条件让其生效。 最后,笔者想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对合同无效的认定应以职权主动作出,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合同被宣告无效后, 不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不能强制履行。如果合同是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按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处理,不能将财财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应当追缴收归国家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并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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