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法制安全教育实用13篇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1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报告显示:全国留守儿童的人数约为5800万,80%以上的留守儿童未满14岁,留守儿童占全部农村儿童总数的28.29%。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当前留守儿童的安全状态令人堪忧。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留守儿童的人身侵害,如:殴打、勒索、欺诈等;二是,意外事故伤害,如:溺水、触电、车祸、食物中毒等;三是行为失控导致的安全事故。

二、农村留守儿童安全教育问题的原因剖析

1.政府层面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缺位。目前,我国已出台的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中,缺乏维护留守儿童这特殊群体的权益的专项法律、制度,立法不够细致,缺乏针对性、时效性与可操作性。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没有真正地从法律层面得到明确的表达与维护。此外,地方各教育行政部门缺乏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安全、教育等现状的开展实时调查、监管和保护工作。2.学校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和法制教育。首先,许多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教育条件比较简陋,对于学生的教育管理方式简单化。留守儿童在校期间的状态和行为表现得不到重视和有效管理。其次,农村师资有限,很多学校重视儿童的学习成绩,缺乏对他们的关爱和心理教育。再次,学校缺乏系统安全教育管理机制,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培养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训练;此外,学校缺乏与留守儿童的家长、监护人的沟通,使得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方面出现了家、校脱节的问题。3.家庭教育功能与监护功能严重缺失。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与监护严重缺乏的表现主要包括:一是,父母与留守儿童长期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无法履行对子女的教育和监护职责。二是,监护人不能有效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4.社会监管的缺失和不良因素的干扰。首先,社会对于儿童成长发展具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影响。譬如:“金钱万能观”、“读书无用论”等不良的社会思想,严重误导留守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其次,社会监管力度不足。一些娱乐场所仍然违法向对未成年开放,致使过早流入社会而又缺乏自制能力的留守儿童沉溺于色情、暴力等网络世界中,导致其违法犯罪。此外,一些社会成员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所表现出的冷漠、无视、甚至轻蔑的态度,严重损害着孩子的自尊心、自信心,使他们的心态逐渐失衡,产生厌世情绪和异常行为表现。

三、农村留守儿童安全教育问题的改进对策

1.政府应加快推进专项立法,完善相关教育体制。首先,国家应积极推进立法进程,构建维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武器加大对侵害留守儿童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其次,加快推进户籍改革和教育改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等配套体质建设,为留守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第三,逐步构建和完善监护人管理制度,明确监护人与留守儿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约束和监管监护人履行其职责。此外,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不断投入,优化农村学校(尤其是寄宿学校)的师资队伍、教育环境、办学条件等,为留守儿童打造一个安心、安全、安乐的家园。2.学校应改革教育管理机制,加强安全教育演练。首先,学校应改革教育管理体制,一方面,着力完善师资质量,实现“责任到师”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另一方面,建立学校与监护人沟通机制,及时反馈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状态,督促和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其次,学校应加强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演练,利用各种媒介手段3.家庭亲子关系的改进,监护人切实履行职责。亲子教育对儿童成长发展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农村父母必须明确自身对儿童的抚养和教育职责意识。其次,充分利用各种沟通手段,如短信、电话、视频等形式与子女及其监护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儿童成长动态并实施有效的亲子教育,随时了解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情况,配合其实现保护教育的职能。最后,监护人应关注留守儿童的成长状态和心理动向,努力为留守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关爱、和谐的成长环境。4.社会各界发挥资源优势,形成多元保障体系。社会各界应积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预防留守儿童的安全风险,提升他们的教育质量和安全管理。首先,社会各团体、组织要牵头共建农村儿童教育监护体系,如:建立农村儿童维权中心;建立图书馆、心理辅导室等;定期招募社会志愿为农村的教师、监护人以及留守儿童普及安全教育理念与技能。其次,各大通讯企业可以为留守儿童和父母、教师以及其他监护人打造一个“互联网家”的沟通平台;再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投资设计“学生电子跟踪卡”等实时监控手段,并免费提供给有需要的留守儿童,随时跟踪了解孩子的安全动向,预警各种潜在危险的发生。

作者:陈雪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2

【正 文】

1991年12月29日,我国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公约国成员,按联合国有关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应列入儿童范围。换言之,每一个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应享受家庭、社会对他们的特殊关爱。这种对儿童扩大化的保护范围的确立,不仅符合国际社会对儿童问题认识基本统一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重视儿童权利事业发展和我们应尽的国际义务。

一、关于儿童安全的界定

在我国,对儿童安全认识是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传统意义上,我们对儿童安全的理解都是从它的反方面来理解,即从对儿童伤害的角度来理解儿童安全问题。例如,我国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和儿童安全问题最为紧密相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同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也都采取了“人身伤害”的定义。这种对于儿童安全问题的理解固然考虑到了中小学生作为发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群体,但明显具有狭隘化之缺陷。

在当今开放、信息化社会中,一个健康的儿童不仅仅是要求人身的完整,更要求具备精神的健康。同理,对儿童的伤害不仅有大量有形的即显性人身伤害,也逐渐出现了很多无形即隐性“精神伤害”,还有,随着网络普及程度的提高,网络对于儿童的多重伤害也正日益增加。因而,我们认为对于儿童安全的界定应该是:使儿童在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免受人身和精神上的侵害,并得到特殊保护。这样理解既能体现儿童安全的完整性和时代性,也具有了内在的逻辑合理性。

由于对儿童安全问题的视角不同,我们还可将儿童安全范围做一个界定。从空间范围看,儿童安全主要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等三个主要领域;从时间范围看,儿童安全主要包括学校教育期间、家庭生活期间和社会生活期间;从对儿童安全影响因素来源看,主要涉及网络影响和现实影响等。当然,所有这些儿童安全范围的划分只是为了研究这一问题之便利,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大多是以上多种领域影响的综合结果。

二、当前我国儿童安全的现状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儿童安全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儿童事业有了长足进步和发展,这同我国党和政府大力推进儿童工作是分不开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由于传统影响,我们的儿童安全状况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根据对有关调查数据(注:劳凯声、孙云晓主编:《新焦点: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的梳理,我国儿童安全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因意外伤害造成儿童死亡占我国儿童死亡总量约1/4 统计表明,我国儿童伤害最大因素依次是:交通事故、中毒、跌伤、烧伤、溺水、动物咬伤和其他意外损伤。我国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儿童死亡,占儿童死亡总量的26.1%,即每100名死亡儿童中就有26人死于意外伤害。目前每年约有16万0至14岁儿童死于意外伤害,约有64万儿童因伤致残。儿童意外伤害已经超过4种常见儿童疾病(肺炎、恶性肿瘤、先天畸形和心脏病)死亡的总和,不仅导致儿童伤亡、残疾,而且严重影响到了儿童身心健康、正常发育和学习。

(二)游戏和运动中受伤居校园伤害之首 2002年一项全国10个城市12岁至15岁(s=5846)学生调查显示,在游戏和运动时受伤的比例最高,“经常”和“偶尔”的选择率为53.6%;其次是“由于学校楼梯或其他通道拥挤所导致的事故”,“经常”和“偶尔”的选择率为13.1%;“上实验课时受伤”的人数比例是6.0%,其中“因受伤而住过医院”的人数比例为5.5%。调查还发现,有41.3%的人选择“上学、放学的时候,学校门口从来没有专门维持交通秩序的人员”。这说明一些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存在严重漏洞,这无疑增加了儿童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目前,在我国存在安全事故及其隐患的学校比率较高,而且,游戏和运动中的儿童最容易受到伤害,这个时间段特别需要父母和教育工作者的关注。

(三)放学之后、自由活动是儿童最易发生伤害事件的时间 在对教师、父母调查儿童“在学校中最容易发生伤害的环节”时,教师认为最容易发生伤害的环节依次是:学生自由活动时间、放学以后、体育课上,选择率分别为:47.0%、38.9%、8.8%;父母认为最容易发生伤害的环节依次是:放学以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体育课和实验课,选择率分别为:41.3%、40.3%、12.9%、1.5%。统计发现,容易发生伤害事件的时间均是儿童活动较多的时间段,而恰恰在这一时间段,基本没有成人在场。

门卫制度方面的漏洞已经成为公认的校园安全隐患,应引起学校管理者注意。同时,儿童校园伤害问题已经成为教师和父母“最不能放心”的事情。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是无成人在场时,儿童活动较多的场合,因此急需对儿童加强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

(四)家庭暴力是儿童遇到最多的暴力伤害 暴力伤害通常对儿童身体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是严重的。重者可造成残疾或死亡,轻者造成身体损害。近年来,儿童所受到的暴力伤害有增加趋势,成为儿童生活中的重大伤害源。调查发现,家庭暴力是儿童遇到最多的暴力伤害,父母在管教孩子时,经常采取打或骂方式。调查显示,60.9%的孩子在家中挨过打,84%的孩子在家里挨过骂。同时,儿童在遭遇家庭暴力的时候,具有强烈反抗愿望,甚至想采取极端的自毁手段来报复施暴者。

儿童对暴力伤害的恐惧比其他伤害要严重。例如他们对“害怕受到别人威胁、打骂”的选择比例高达41.2%。调查显示,西部城市和中小城市中,对“害怕受到别人威胁、打骂”选择比例要高出大城市约15%。值得注意的是,教师打学生现象仍有存在,有15.4%被访学生报告曾被教师打过。此外,高年级同学的暴力也是儿童遇到较多的一种暴力伤害,有38.6%的学生有过被高年级同学欺负的经历。我国儿童无论在家庭教育还是在学校教育中,普遍地存在着被打的现象,父母打孩子的现象更为严重。虽然打孩子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的行为,而体罚学生也是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所明确禁止的行为,但在现实中,这一现象却较普遍地存在。这一事实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有关儿童权利、成长等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五)我国儿童的隐性伤害多发生于家庭 儿童对在上学期间睡眠状况进行自我报告的结果显示,在全国10个城市抽取的5846位学生中,10.4%儿童在12岁以下每天睡眠不足8小时;13岁、14岁、15岁儿童中,分别有22.1%、33.1%、44.6%的学生每天睡眠不足8个小时,这些年龄段的儿童绝大多数为初中学生。数据表明,儿童睡眠状况虽然有了明显改善,但仍有相当部分孩子睡眠不足,值得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父母关注。

儿童所受到的隐性伤害还包括饮食状况。调查发现,接近8%的儿童午餐没有规律,或用零食、方便面代替,或在快餐店或用盒饭解决。比较而言,小学生的午餐状况好于初中学生;初中阶段午餐无规律者的比例逐渐上升。也有相当数量的孩子对食品中的人工添加成分的有害性缺乏认识。这些都会给儿童带来隐性身体伤害。

隐性精神伤害则多发生在家庭中。8.6%的孩子说“父母经常把我一个人留在家中”;47.4%孩子说父母偶尔把自己一个人留在家中;11.7%的孩子曾经遇到过“父母只顾自己,不关心我”的情况。此外,还有9.1%的孩子把父母不关心自己列为最害怕的事件。近20%的儿童在遭遇伤害或受委屈时不告诉任何人或找不到人诉说。而把父母吵架、打架列为“自己最害怕的事件”孩子的比例高达35.7%;45%的孩子遇到过父母吵架或打架的情况。

(六)社会及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欠缺 与高发安全事故及其隐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儿童对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却很差,由于自身行为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发生比例很高。其中骑车带人、骑车逆行、在马路上玩耍、翻越隔离栏杆等行为的发生率分别为46.6%、24.6%、21.9%、19.8%。在遇到紧急事情时,儿童闯红灯过马路现象就会更加严重。

在儿童生活环境中,例如“公路正在修建,无安全提示”、“下水道窨井没有盖子或盖子没盖好”、“建筑施工现场无安全隔离设施”等安全隐患比例均较高。这表明社会诸多部门在保护儿童安全方面还没有树立应有的防范意识。儿童好动的天性与社会环境中充满安全事故隐患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也是教师和父母们担心儿童自由活动时间和放学之后活动时间受到伤害的重要原因。

(七)城市儿童安全事故发生率明显高于乡镇 城市儿童在生活环境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机会要明显高于县镇和乡村。分析城市儿童多发的安全事故类型可以发现,它们多与儿童的活动空间、家庭中的现代设施等因素有关。城市儿童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也明显高于乡镇儿童,城市儿童因受伤而住过院的人数比乡镇要高出两个百分点,并且差异达到显著性水平。当然,这种情况也与城市在医疗方面便利有关。同时,城市儿童活动空间相对乡镇儿童来说过于狭小,城市中有关儿童安全防范措施明显不足。

另外,现代城市生活出现了许多新的儿童安全事故隐患,增大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例如,各种新交通工具的使用、电器、煤气、游戏娱乐设施、城市建筑工地等都是儿童人身安全危险源。现代城市在建筑设计时,并没有对儿童的活动及其安全予以充分的注意,致使城市儿童的安全事故屡有发生。

(八)儿童食品安全监管亟待加强 食品安全尤其是儿童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一直受到社会所关注。最近,在我国发生的劣质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案、浙江省“雀巢”奶粉案、麦当劳的“苏丹红”一号案和郑州光明奶业案等都涉及儿童安全问题,并向我国儿童食品安全现状敲响了警钟。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现有儿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漏洞(注:徐澜波:“食品安全事件拷问食品安全法律机制”,《社会观察》2005年第8期。),如《食品安全法》内容不全面、儿童食品检查以时段性抽查为主、缺乏儿童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生产商缺乏食品安全意识。

(九)网络新媒体对儿童的心理伤害不容忽视 儿童在接触网络时,多数情况是进行交友、聊天和影视娱乐,有些人被算卦等带有迷信色彩的网站所吸引,还有少数人接触所谓“成人保健”方面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实际上对儿童来说是非常不合适的,因为它们远远超过了儿童理解水平。调查显示,有22.5%的儿童有经常联系的网友,有12.4%的儿童在网友提议见面时会去见面。儿童是否有经常联系的网友、是否选择与网友见面,与其学业成绩和其父母的学历有显著相关。学业成绩越低,父母学历越低的儿童,越愿意与网友保持经常联系,并且更愿意与网友见面。同时,年龄越大的儿童,越可能与网友见面,男生较女生更多地选择与网友见面,城市儿童较乡镇儿童更多选择与网友见面。调查显示,网上聊天中的不健康内容比例相当高。

考察父母对子女使用电脑时间的控制情况时,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父母意识到了长时间使用电脑可能会对孩子身体造成不良影响,不管孩子是否用电脑学习,他们都会嘱咐孩子注意休息,不要连续使用太长时间。另一方面,仍有47%的父母对孩子使用电脑不加限制,或在孩子用电脑学习时不加限制;11.6%的父母对孩子使用电脑根本“没有限制”;18.7%的父母认为只要孩子把电脑“用于学习则不加限制”;16.6%的父母只是限制孩子上网玩游戏。他们显然没有考虑到长时间使用电脑可能给儿童造成的身体伤害,如视力下降、肌肉劳损等。父母对子女身体健康状况缺乏关注,也是导致儿童身体伤害的一种潜在的危险因素。

三、我国儿童安全现状原因分析

(一)传统社会对“儿童安全”观理解不全面性的影响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儿童安全观念在中国社会具有一定片面性。这种片面性主要表现在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

从实践来看,整个社会对儿童安全持狭义和客体性的理解。所谓狭义是指认为儿童安全主要是人身即生理上的完整性,忽视了儿童精神即主要在心理方面的健康。在这种观念支持下,社会群体更多只关注儿童的存在,关注儿童最基本的需要,忽视了对儿童安全整体把握。所谓客体性的理解是指由于儿童在诸多方面和成人的差异,我们在理解儿童安全的时候,会不由自主地把他们视为成人行为和观念的受体。这种观念容易越俎代庖,导致从一个成年人角度出发去看待儿童安全需要,忽视他们本身也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和主体的最自然的需要。

从理论上看,儿童安全观念片面性体现在儿童安全有关的学科研究上。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的主要缺陷是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权利保护。这种以犯罪和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针对儿童的保护,在方向上显然是有误的。我们应该多考虑通过怎样的法律手段去保护他们的权利,如何为儿童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当下,很多人缺少法律观念和基本的法律知识,这种社会背景容易导致弱小的儿童特别是在校学生成为缺乏制约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二)独生子女教育的误区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独生子女大量涌现。虽然对于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群体之间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的认识上存在争议(注:蔡扬眉:“近五年我国‘独生子女’研究的现状与问题”,《中国青年研究》2002年第7期;),但不可否认独生子女这一群体容易出现问题。如独生子女的“三高”(过高保护、过高期待、过高溺爱)现象明显存在并易于导致他们产生不易接受挫折、孤独感强、缺乏独立性等心理特征,具体为:其一,他们的价值观、认知的统一性受到挑战,与长辈之间文化差异大,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生活,自我内心冲突,容易造成心理缺陷。其二,隔代抚养的利与弊。由祖辈照料的独生子女群体非常普遍,如何克服隔代抚养的不足也是确保儿童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三,“压力后置”的潜在忧虑。独生子女看上去“压力”小了,实质上是一种“压力后置”现象,压力事件被推迟到下一个家庭历程中以另一种形式出现。(注:陈建强、包蕾萍:“‘独生父母现象’及其对未来中国社会的影响”,《上海社会报告书(2004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

(三)对生命与权利教育的忽视(注:杨雄:“第五代人:自身特点与发展趋势”,《中国青年研究》2002年第3期;) 在当前学校中,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方针落实到操作层面上仍存在问题,对学生评价标准和价值导向仍以分数至上,甚至好分数可以掩盖学生其他问题。情感、审美、自理能力、社会合作等人文训练被忽视。文理科过早分流,造成了理工科教学缺乏人文精神关怀。现实社会中物质与精神的失衡,现实教育中知识本位、技术至上等外在于教育因素的介入,使教育演化为工具教育,教育过多谋求“何以为生”的本领,而放弃了“为何而生”的思考,忽略了情感培养,没有教育学生对生命尊重,没有引导学生对人生负责。过分强调智育、强调“快餐文化”教育方式,使学生成为考试机器,班级成为竞争的“战场”。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儿童,他们面对的是无情的竞争。快餐的教育方式又使他们缺少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欣赏。他们面对挫折和打击,缺少耐挫力和容忍度,轻则产生心理问题,或逃避,或消沉,重则走向自我毁灭,或报复他人,造成许许多多不应该发生的生命悲剧。

另外,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我们对儿童权利教育的普及工作仍显不足。首先,在现今学校教育中,我们过多关注集体主义、纪律教育和育模式,忽视个体作为生活主体而应享有的多种权利的教育;其次,在家庭教育中,我们更多关注教育的功利性,忽视对儿童进行爱的教育和美育等以儿童权利为基本内容的教育;第三,全社会没有确立一个完整的尊重儿童权利的教育氛围。儿童在学校或者家庭中接受到的权利观念和相关的权利意识容易与现实社会中他们接受到的观念相冲突,使他们无所适从。

(四)对网络及其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缺乏准备 高科技和新媒介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潜在的威胁,网络世界就是一个最明显例证,尤其反映在当代儿童安全问题上。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2004年我国已有网民9000多万,其中19.4%在网吧类经营性场所上网,初步估算,网吧接纳了1000多万网民。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37.3%;其次就是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占17.6%;最引人注目的是,在最近两年间,青少年网民的数量增加了15个百分点,而且预期可以上网的人当中青少年又占了17.5%,他们无疑是将来网民的主力军。曾光顾的占46%;76%的学生网民沉迷于聊天,近三成同学选择“搜索信息”、“下载软件”;另有35%的学生选择玩游戏。由于儿童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还不能对外界的信息进行正确的筛选,如果他们频繁接触网络,就可能对其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构成潜在威胁。儿童阶段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还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加以完全自我控制。如果儿童通过网络接触虚拟世界,上网成瘾,脱离现实,会对其日常学习、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使其荒废学业。当前的网络世界的内容可以说是良莠不齐,儿童通过网络可能会接触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甚至引发网络犯罪,对其身心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和威胁,问题严重性在于,我们成人对由此可能带来的儿童安全问题仍缺乏必要准备。

四、关于儿童安全若干政策思考

我们认为,儿童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多方面力量的参与,针对现阶段中国儿童安全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新的儿童安全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委员会曾提出未来教育的四大支柱,即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儿童应该成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人,一个“清晰而有效的沟通者,自我指导的终身学习者,创造性和实际的问题解决者,负责任的和参与的公民,合作的和优秀的工作者,整体的且富有信息的思考者。”要达到上述这个目标,当前我们必须树立全新的儿童安全观。不仅要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更要关注他们的精神世界,尤其是心理健康,并为他们创造一个“绿色”成长环境。同时,要从尊重人权角度出发,切实尊重儿童参与主体性,从他们自身需要出发,全面理解儿童安全需要,为儿童发展与保护儿童安全在观念上创设思想准备。

(二)进一步加强生命教育(注:杨雄:“生命教育与青少年发展”,《当代青年研究》2005年第1期;) 面对青少年自杀增多和逐渐低龄化趋势,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早就开始对中小学生进行“死亡教育”。台湾和香港地区也已经尝试开展“生死教育”计划。我国内地许多学者也提出应当在中小学开设“生命课程”。上海市教委在二期课程改革中也加强了就中小学生“生命教育”课程内容。生命教育对儿童安全重要性在于,通过系统教育,使青少年懂得珍爱生命,懂得生命的价值,战胜生活中的挫折,去创造有意义的生活。这是应对现代文明自身内在危机的一项明智举措,非常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生命教育是珍惜生命的教育,包括引导学生认识生命,使学生学会保护生命,尊重生命。珍惜生命首先表现为保护生命。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会面临各种成长的考验,有些甚至是灾难性的。尽管绝大多数不是直接来源于教师,但作为学生成长的守护者,教师既要关注学生自身精神发展的规律,又要教给学生各种生存的知识、方法和遇到各种生存危机的处理办法、逃生的本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任何可能性的伤害事件发生。

(三)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有效防范儿童伤害事故的根本要求。从目前来看,主要应做的是:(1)从立法角度完善现有的有关儿童安全法规。由于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的认识存在争议(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研中心《民法典》建议稿;),所以导致对教育部现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存在不同理解,这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对儿童伤害事故的保护力度。应尽快对相关法规加以完善和修改;(2)强化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安全的法律意识。儿童安全保护强力保障是法律,但这种保护同样有赖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家长、教师和儿童自身等多种主体的法律意识,才能够建立一个良好的儿童安全的法治环境。具体来说,我们应该通过在政法院校、师范院校开展教育法律教育,通过学校尤其是广大中小学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接受教育法律的继续教育等工作,提高他们的儿童安全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的司法公平,通过各种举措使我国的教育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的完善,为切实保护儿童安全确立一个良好的法治平台。

(四)强化学校管理制度建设 学校是儿童白天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学校管理不善或疏忽是导致儿童伤害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学校管理应充分考虑到儿童年龄、环境等因素差异,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形成符合实际、系统、严密和切实可行的校本管理制度。首先,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比如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按制度要求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建立严格的卫生制度,避免外来因素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体质特殊儿童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意外伤害;建立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修复或处理损坏器材,防止体育运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还应建立儿童活动前安全教育制度、安全防范值班制度、医疗卫生安全制度、后勤管理物业供应安全制度等,使事故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其次,学校应建立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的同时,应将儿童伤害事故防范工作责任到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起安全奖惩制度,以增强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使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避免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相互推诿扯皮,人为地造成和扩大伤害事故。

(五)确立新的家庭教育观念 保护儿童安全应强调儿童的参与能力的提高,必须鼓励孩子到群体中去。日本教育家山下俊朗强调要以“儿童教育儿童”,即互教。他认为这是对儿童进行教育的根本原则。儿童从模仿开始他的学习生活,而模仿最好的对象是儿童伙伴。尤其是从一些优秀儿童身上,可以学到很多东西。因为他们之间往往是无所不谈,一旦形成一个健康、活泼、向上的学习共同体,最容易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成长阶段良好的同伴关系,是他们一生的财富。家长要鼓励孩子出去找伙伴,并且尊重他们的活动圈子。同时,也要欢迎他的伙伴进家门,给他们固定的活动范围。

锻炼坚强意志,培养健全人格。广大父母在煞费苦心为孩子补充生理钙质的同时,容易忽略儿童成长所需的另一种更为重要的“钙质”,那就是精神上的钙质。这种钙质是儿童成长至关重要的元素。这就是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和自信,就是拥有坚强信念,坚韧不拔的毅力和耐心,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会勇于面对生活带来的压力,不会被困难所击倒。意志坚强、心理素质良好的儿童在遇到突发事件,涉及人身安全危机面前,会沉着冷静,想方设法保护自己,逃离危险,战胜困难。当代教育就是要培养人格健全、素质全面的新型儿童。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3

——增强新婚人员的自觉婚检意识,提高婚检率;

——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达100%,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8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60%以上;

——产前筛查覆盖率达80%以上。

2.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8/10万以下;

——孕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比“十五”时期有所下降;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4个月以下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发生率,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4.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

——以区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儿童五苗接种率达95%以上;

——注重青少年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不断提高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不断提高农村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水平,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幼儿园儿童龋齿发病率控制在30%以下;

——城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85%以上;

——降低儿童的近视及弱视发病率;

——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施行面达90%以上,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有效防控未成年人吸毒;

(二)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法保护儿童健康,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依法实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规范管理,为儿童健康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完善医疗保健制度,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和社区的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建设,逐年增加对基层及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改进儿童保健机构的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城乡儿童卫生保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3.开展婚前保健教育和宣传,引导公民自觉增强婚检意识,不断提高婚前检查率;建立和完善产前筛查诊断中心,开展产前筛查诊断工作,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加强对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管理,认真做好高危孕妇筛查和跟踪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剖宫产率。

5.继续推广计划免疫接种,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建设规范化接种站,实施安全接种。

6.建立以医疗保健机构、幼儿园、学校、社区为一体的健康教育体系,通过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家长学校及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孕妇健康教育和儿童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健康教育质量和指导水平。

7.建立、健全儿童卫生监测统计信息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巩固完善全区新生儿听力障碍早期筛查网络。

8.开展儿童疾病综合治理、行为干预等适宜技术。加强对儿童心理问题的研究,早期识别与干预儿童心理发育偏离和行为发育落后状态。对儿童和家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9.把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工作列入学校综合考评内容,加强督导,积极推行体育与健康个体标准评价,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

10.严格加强对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管理监督,不断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加强碘盐合格情况的监督监测工作。

11.大力拓展城乡社区妇幼卫生服务,把优生、优育的知识宣传和技术服务落实到社区,深入到家庭,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二、培养教育

(一)主要目标

1.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

——3-5周岁学龄前儿童入园率达到90%以上,学前一年入园率达98%以上;

——创省、市示范(等级)幼儿园总数要达到15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率达90%以上,其中上等级幼儿园达80%以上;

——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到99.9%以上,初中毕业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比例达到90%以上;

——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9.5%以上,在幼儿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受教育率与正常儿童基本保持一致。

2.提高教育质量和现代化水平。

——幼儿园、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7%、99.5%、99.5%以上;

——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分别达到45%和85%以上,初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

——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校校通”工程,使我区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位居全市前列。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

——乡镇以上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90%以上;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0-5周岁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

——区设立家庭教育专栏节目。

(二)策略措施

1.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区”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要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纳入战略发展重点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广泛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法律责任,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切实推进依法治教。

3.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通过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和设立专项资金等办法,加强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薄弱学校和特殊学校的扶持力度,保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儿童、孤残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名校长”工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的全面素质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快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大力扶持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

5.加强和改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道德实践活动,建立学校德育导师制,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6.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要通过创建文明学校、建设德育基地、德育队伍、开发地方德育课程、构建德育工作网络和建立德育督导评估机构等德育工作基础建设,增强德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全面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中小学现代远程信息技术教育,提高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水平。

7.重视弱势群体教育,努力推进教育公平。建立和完善教育结对扶助帮困体系,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教育的助学制度,通过“慈善捐款”、“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结对扶贫等活动,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力争使之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15年教育。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8.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和完善政府办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幼教办学体制。加大示范幼儿园的建设力度,创建一批省、市、区示范性幼儿园,不断扩大优质幼儿园教育资源。重点抓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并发挥其教学示范、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作用,逐步形成以中心幼儿园为龙头的幼教辅导网络。稳步开展0-3周岁早期教育工作,创办0-3周岁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基地,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园教育形式相结合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

9.重视和推进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互动式的教育体系。切实加强家长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家长学校、社区家长学校的建设。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切实发挥家庭教育学会的作用,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注重研究成果转化,积极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趋势、新规律。

三、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区有关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益。

2.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

——杜绝违法使用童工。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100%;

——加强中小学警校共建力度,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的覆盖率达95%以上;

——全区社区儿童维权机构覆盖率达80%以上,加大儿童违法犯罪预警站建设力度;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总犯罪人数的15%以下,失足青少年帮教好转率达80%以上。

4.加强儿童法律救助。

——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

——提高流浪儿童的接受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二)策略措施

1.加强“两法一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宣传、咨询,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意识。

2.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训和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在中小学设置法制教育课,扩大警校共建和法制副校长的覆盖面,充分发挥政法部门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3.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平安社区”、“平安学校”、“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把净化环境、保障儿童安全健康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学校周边交通、治安秩序的管理,加强对游戏机房、网吧、书摊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检查整治力度,严格查禁危害儿童的视听产品。以警务室为平台,在学校、社区建立儿童违法犯罪预警站,整体推进快速处置学校意外事件和社区家庭暴力案件的预警机制建设。

4.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防范工作网络,实施对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有效教育管理,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跟踪帮教、就业安置工作,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落实到社区、学校和家庭。

5.严厉打击引诱、教唆和强迫未成年人犯罪及各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积极探索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方式改革。

6.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使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权利得到保障。加强对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救助,做好流浪儿童的管理、收容、教育、遣返等工作。

7.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身心健康,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维护单亲家庭子女生存、保护、发展、参与的权利。

8.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定时开展“春苗行动”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杜绝使用童工现象。

四、成长环境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的生活环境。

——我区空气质量全年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大于330天/年;

——市区噪音达标区建成覆盖率达80%;市区环境噪音达到功能区要求;市区道路交通环境噪音达到功能区要求;

——市区生活污水处置率达60%以上;

——农村安全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改水受益率达到97%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75%以上。

2.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

——积极创造条件,创建儿童活动场所。区建1所综合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少儿活动室,提高对校外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的管理水平;

——加强德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和科技教育基地建设,全区要建立青少年科普示范基地20个;

——全区少先队员参加雏鹰奖章活动率城市达90%以上,农村达60%以上;

——改善孤儿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二)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

2.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对水、气、垃圾和噪音的治理力度,把农村改水改厕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争取乡镇水厂基本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扩大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粪便无公害处理水平。在儿童中广泛开展资源节约及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儿童的资源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儿童从小养成节约和环境保护习惯。

3.打击制止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加大对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4.加强儿童意外伤害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完善相关交通安全标志,重视家居、社区、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环境建设,强化儿童游乐设施安全检测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儿童意外伤害。

5.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的宣传优势,以竭诚服务孩子为主基调,明确宣传目标,制作、播放优秀的贴近儿童生活的少儿节目,有条件的中小学还可开办少儿电视台,成立小记者队伍等。

6.重视社区儿童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对儿童的服务、教育和管理。整合社会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普、娱乐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大规模、有影响的少儿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儿童精神生活,提高儿童艺术素质。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4

——儿童基础教育普及程度上新台阶。*年我区学龄前儿童入园率73.3%,小学一年级按时入学率99.98%,小学学生完成率100%,初中入学率100%。我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取得良好发展,全区0—14岁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7.5%。

——儿童生存环境不断优化。我区大力加强城市和农村各类卫生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乡人民饮用水卫生、厕所卫生和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水平。*年我区农村改水受益率及农村享有安全饮用水的人口覆盖率已达100%,农村享有卫生厕所的人口覆盖率达92%。

——特殊困境儿童受到保护。我区特殊教育学校已投入使用多年,三残儿童受教育率为92%。民政部门设立了1所儿童福利院,解决了弃婴弃儿的护理及生活照顾问题。全区开展的“扶孤助学”使600名儿童得到受益,得以重返校园。

我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在“*”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面对21世纪全面提高儿童的素质的重任,我们仍有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降低孕产妇死亡仍需付出较大的努力,*年我区孕产妇死亡率为56.56/10万(含流动人口),大大超过*市25/10万的终期目标,随着近年来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及管理不够规范,流动人口的孕产妇死亡率难以降低,成为实现《两纲》目标的难点和重点;婴儿、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呈反复交替升降状态;抓素质教育还需加大力度,重分数、轻能力,重营养、轻锻炼等现象仍需纠偏;儿童行为偏差、肥胖症、近视和龋齿较多;农村、城区幼儿入园率、教育水平差距较大;近年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儿童的视野,其精神生活的需求越来越高,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现有的儿童发展及其教育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儿童的校外活动场所不足,现有的社区活动场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面积较小、设施陈旧、功能单一,科技含量低,反映儿童发展的需求和社会服务不足的矛盾,这都影响了21世纪儿童的全面发展与素质提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为进一步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条件,全面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在基本实现《*区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年)》和广东省、*市《儿童发展规划(*—2010年)》的要求,结合我区儿童事业发展的实际,特制订《*区儿童发展规划(*-201O年)》(以下简称《规划》)。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4个领域,提出21世纪第一个十年我区儿童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推进我区儿童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继续巩固、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提高普及高中教育,大力发展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环境;使儿童充分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得到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生活娱乐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不断提高儿童的整体素质、发展水平、培育儿童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目标与指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年达93%,2010年年达93%以上。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年控制在100/万以下,2010年达90/万以下。

2、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和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年分别控制在25/10万和10‰,2010年在25/10万和10‰基础上分别下降1/5和1/6。

——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年达93%,2010达97%。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到2010年达97%以上,高危妊娠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在*年基本消灭。

——儿童保健管理率*年达93%以上,2010年达97%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水平。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常规免疫接种率,*年以镇(街)为单位达98%以上,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到2010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年为基数下降1/5。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年控制在4%,2010年控制在3%。

——婴儿母乳喂养率*年达90%。

——合格碘盐食用率*年达95%,2010年达95%以上。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年达90%以上。

——人均公共体育场所面积*年达0.3平方米,2010年达0.5平方米。

4、加强儿童健康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策略与措施

——深化妇幼卫生体制改革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年增加妇幼卫生、计划免疫经费的投入。落实和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妇幼保健经费。到2010年,妇幼卫生经费在卫生经费中所占比例达8%-10%。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批准市妇儿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两纲”,确保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工作职责问题的通知》(穗府[*]47号)。切实保障儿童享有卫生保健的权利。各镇政府要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儿童登记制度和落实出租屋主连带责任制,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指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提供卫生保健、计划免疫系列服务。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非法堕胎、弃婴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继续实行计划免疫保偿、妇幼保健保偿和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享受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多渠道筹集贫困家庭疾病援助资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援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

——健全妇幼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全行业管理,规范妇幼保健技术服务和母婴保健监督员行为,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检查督导,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类危害儿童健康的违法行为。

——加强全区卫生保健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妇幼卫生服务三级网络。加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特别是基层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障儿童在社区享受到连续、综合、及时和便捷的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儿童营养指导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儿童身体素质;以社区为基础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制定切实可行的婴幼儿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和眼保健计划,重视婴幼儿牙病、药物性耳聋和屈光不正的防治工作;加强儿童心理卫生工作,监测儿童心理行为,对异常行为或倾向的儿童及时进行干预。

——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进一步推动出生缺陷干预行动计划的实施,其中地中海贫血干预工程分别抓好婚前保健、产前诊断等环节,新生儿窒息干预工程分别抓好高危妊娠管理、农村住院分娩、产时服务模式的转变,普及新法复苏等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发生率,减少、消除因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良因素导致儿童智力损害。同时力争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及儿童精神神经康复等干预工程的启动。继续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

——全面提高妇女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加强和规范妇幼保健技术管理,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要继续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管理,强化孕产妇三级转诊管理规定和重症儿童转诊管理,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滞产、难产和出生窒息等产科并发症的发生。

——开展儿童保健的理论与适宜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科技水平。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婴幼儿家庭保健等适宜技术;研究和实施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常规免疫的及时接种率,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将乙肝、风疹、腮腺炎等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保证达到安全接种。

——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在城区托幼园所和学校分步推行学生饮用奶和学生营养餐计划,农村实行“大豆行动计划”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预防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运用宣传媒介加强妇幼卫生专题宣传。开展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基本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生殖健康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禁止学生吸烟、吸毒。

——重视儿童体育,各社区、各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学校推行儿童体育与健康个体标准评价,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加强残疾儿童保健事业,逐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残疾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和指导,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全面开展儿童心理保健工作。在幼儿园、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抓好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配备和培训,区力争逐步建立儿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儿童心理行为偏差进行疏导和诊疗,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儿童与教育

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目标与指标

1、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建立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与服务体系。到2010

年,全区社区办好0-3岁教养机构,各镇都办起0-3岁教养机构。

——学前三年入园(班)率*年达84%,2010年85%以上,全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取消学前班。

2、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到*年,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

——初中毛入学率*年达99.9%,2010年达100%;辍学率*年控制在2.5%以下,2010年控制在l.5%以下。

——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年达90%,2010年达95%以上,中学入学率达80%,2010年达80%以上。

——小学毕业率达99%,初中毕业率达98%。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全区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年达91%,2010年达91%以上;高中毛入学率*年达83%,2010年达90%。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行科学考试评价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家长学校达标率*年达85%,2010年达92%;不断提高儿童家长家教知识知晓率,*年达98%。2010年达98%以上。

策略与措施

——各级政府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与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切实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区政府年度财政一般预算

总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不低于20%。

——逐步建立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加强教育经费监管。

——加快教育立法,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优化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按期按质完成改造薄弱学校任务,重点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根据实际调整中、小学布局,合并撤消过于分散、规模较小的学校。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建设,推进学校现代化建设。

——切实把特殊教育纳入我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之中,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纳入中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总体规划之中。

——扶助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就学。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确保困难家庭的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建立流动儿童就学登记制度,把流动儿童就学问题作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中的重要

内容。确保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引导和监督,使在民办学校学习的儿童同样得到良好的发展。

——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

——把婴幼儿教育纳入大教育体系,把幼儿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的评估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儿童早期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完善0至3岁儿童早期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教育模式。广泛组织0至3岁儿童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开展亲子游戏,启迪和开发婴幼儿的智力,培养其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求知欲望,提高早期教育的效果。

——积极推进幼儿教育的发展。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继续办好一批骨干、示范作用的公办幼儿园及镇中心幼儿园,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贯彻实施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教育指南(试行)》、《*市幼儿发展课程指引》,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现代开放的教育理念,建立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质、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深化中小学教育内容、教学方式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营造生动、活泼、主动学习的氛围;加强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劳动教育。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区、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积极创建多功能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师德教育、重视幼儿园、中。小学校长(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幼儿园专业教师学历达标93%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教师占总数的23%以上,小学专业教师学历合格率99.5%且大专及以上学历达68%,初中教师学历达标达97%且大学本科达63%。幼儿园、托儿所保健人员配置率达100%,并符合保健人员资格要求。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率达100%。

——学校、幼儿园所的教职员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严禁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技术手段现代化。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逐步推进中小学网络教育。

——进一步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充实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类指导;扩大家庭教育宣传覆盖面,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掌握现代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办学效益,区建立5所示范性家长学校。各镇建立1--2所示范性家长学校。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的管理、指导和评估。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积极发挥有关部门的社会教育功能,进一步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形成条块结合的儿童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实现儿童教育科学化和社会化。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目标与指标

1、加强立法,建立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

2、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3、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中小学校普遍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年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100%。

5、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6、法律援助机构要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与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障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建立健全执法监测机制。

——加强有关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杀害、绑架、、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以及强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或进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严禁儿童服食,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犯。

——依法加强娱乐场所、文化市场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涉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场所;禁止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迷信、暴力、恐怖等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市场;制定落实儿童不宜观看的影视和广告的限制规定和措施;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管理。

——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的派出所民警定期到学校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室、网吧。

——公安、检查、司法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少年儿童权益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保护工作。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审判各诉讼阶段采取有别于成年人案犯的特殊方式,依法处理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检察院不、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或宣告无罪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执法和司法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儿童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儿童的权益,提高办案技能和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摧残;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保障儿童人格权、身份权。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

——在社区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预防和科学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机构,指导家长学习和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方法,使残疾儿童在社区和家庭普遍得到康复训练。

——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并帮助他们掌握适宜的教育方法。

四、儿童与环境,

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

目标与指标

1、优化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到2010年,农村享有饮用安全卫生水的人口达10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0%以上,农村自来水末稍水四项指标总合格率达72%。建立城区二次供水监督机制,确保城区二次供水的水优质和卫生安全。

——到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5%以上,其中卫生户厕普及率达80%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

——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到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到2010年,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8平方米。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公民意识,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及信息,净化、优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到*年,确保有一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每个社区因地制宜创设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加强救治重症儿童。

——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到2010年,区至少建立起一个综合利院儿童部(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策略与措施

——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

——制定落实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办法,把农村改水改厕落实在农村奔康工程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的主要工作中。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和绿地,积极防治“三废”对水质、大气等环境污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汽车尾气达标率,继续执行城市空气质量周报、日报制度。

——建立健全城区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建楼时规范建水池的措施;组织专业规范洗水池队伍;建立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管,保证城区二次供水的水优质和卫生安全。

——建立和健全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控机构,制定完善相应的生产、销售法规,监督实施。

——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和家长的安全意识,预防及避免儿童意外伤害。

——建立和发展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把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每个社区都应设置儿童少年活动场所,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管理,已建立起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园、博物馆和游乐场、运动场都应尽可能减、免费向少年儿童开放。镇、村办好少儿文化活动室,建设少儿文艺创作队伍,开展少儿文艺作品评奖、文艺创作研究活动,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坚持办好区少儿艺术花会和少儿艺术比赛等活动。

——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营造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鼓励儿童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中应有一定比例,突出保护妇女儿童,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内容。

——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建立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巩固和扩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工作队伍,为儿童提供参与科学实验的机会和场所。

——广泛开展儿童环保意识教育,引导儿童树立爱护环境的良好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充分发挥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社区内有关单位科技、文化、体育场所节假日免费向辖区内儿童开放。

——进一步强化流浪儿童收容机构的收容、教育、遣返工作,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努力减少流浪儿童的反复流浪。

——加强对孤残儿童的救治工作。在完善国家开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福利服务,在社区内建立残疾儿童寄托所、工疗站及康复培训设施,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鼓励公民依法收养,使更多孤儿、弃婴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努力提高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和新婚夫妇、孕妇学校和社区0-3岁儿童家长学校的水平,各镇要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的示范点,*年,全区各类家长学校示范点达5所以上。各镇要抓好社区0-3岁儿童家长学校示范点,大力推广普及亲子学园,扎实开展对0-3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的指导、培训和学习,使广大家长正确掌握科学育儿知识和教育方法。

四、组织与实施

*区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的实施,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要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并保证实施《规划》的必需经费。

区、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具有实效和创新的经验。

五、监测评估

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搜集、整理、反映《规划》执行情况的数据资料,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儿童发展趋势,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区、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分性别统计指标要纳入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实施完善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报送、评审制度,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区统计局报送监测评估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区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5年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终期监测评估。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5

在农村学校,随着留守儿童的增多,留守儿童的生活问题、教育问题、心理问题、道德行为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由于父母疏于照顾、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留守儿童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例如,2011年6月,阜阳颍上2岁男童被狗咬伤险遭截肢;2011年8月,安徽滁州留守儿童突遭车祸;2012年11月贵州毕节七星关区5名留守儿童在垃圾箱内意外中毒死亡。此外,留守儿童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如何对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避免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让留守儿童开心、快乐、健康地成长,这是摆在我们每一位农村教育工作者面前的课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谈谈农村学校留守儿童的安全管理问题。

一、将留守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德育工作和安全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健全组织机构,强化领导,这是确保留守儿童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保证。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和政教处主任为副组长,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思想品德科任教师为成员的“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把留守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德育和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此外,学校还要求教师签订留守儿童安全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制,将留守儿童安全工作纳入教师的绩效考核,并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在留守儿童安全工作中具有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管理不善、工作任务不落实、发生留守儿童安全责任事故的教师,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由于学校采取了有效的管理措施,留守儿童安全工作得到了保障。

二、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提高留守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

为了做好留守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增强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笔者所在的学校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第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比如,学校分别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集会、会操安全管理制度》《门卫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等40多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案,使学校安全工作有章可循。第二,充分利用每周的班会课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留守儿童的安全意识、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三,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手抄报、学习园地等,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第四,定期开展防火、防骗、防拐、防溺水、防震等安全演练,教给留守儿童应对突发事件的技巧,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大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住宿条件

为了保证留守儿童能够安心地在学校读书,笔者所在的学校兴建了学生宿舍,方便留守儿童在校住宿。留守儿童住进学校后,学校落实专人负责,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对留守儿童进行24小时监管,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为了解决留守儿童在校住宿遇到的生活困难,学校还开展了各种类型的“一对一、一对多”结对帮扶活动,解决住校留守儿童的吃、穿、住等问题。

四、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系,构建留守儿童安全教育新格局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6

(一)儿童活动对儿童发展的作用

儿童活动就是通过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促进儿童发展的过程。儿童活动首先是生动、形象、具体的文化活动,具有自然属性,没有社会目的性,充满童心、童趣的,由此可见,儿童活动就有游戏的性质,具有整体性。幼儿园一日活动是儿童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一日活动可以有不同的种类和内容,如手工制作、游泳训练等。在这些活动中幼师应该抓住一切教育契机多儿童进行教育,这种教育远比书本模式让儿童记忆深刻,既满足儿童的基本生理需求,也容易体会和理解,促进儿童各方面发展。儿童在每次的园一日活动中能够潜移默化地学到很多与人相处的经验、基本的生活经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因此,幼师幼师应该多规划园一日活动,增加在日常活动中教育儿童的机会,对活动存在的危险做出预计,做好防范措施,对儿童在园一日活动中的安全做好保障。

(二)儿童园一日活动存在的问题

儿童的园一日活动形式多种多样,各种活动之间都存在着联系,其中包含着共有的教育形态,园一日活动对幼儿的教育意义是显著的,幼师一定要关注到活动中的安全教育,各种对儿童的教育都应该吧儿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因此,在园一日活动中一定要做到有组织、有目的,幼师全程陪护。儿童的幼儿园生活要结合儿童的生活进行安全、保健教育,在园一日活动中可以更好地培养儿童的社会态度、情感、交流合作能力、独立生活能力等。由此可见,幼儿的园一日活动对其发展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作为一种活动教育,在很多教育者眼中并没有集体教学活动重要,常常作为儿童休闲放松的部分,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没有相关计划、组织模式,也没有明确的目标,生活活动没办法转变成教育活动,没有把儿童的普通活动变和集体教学活动有一样规模的教学活动,没有办法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其次,在儿童的活动中幼师追求学习结果,在环境氛围与规则制定等方面很少关注到儿童自身的需求,不能做出其实符合儿童发展现状的教学方法,没有意识到儿童的活动是一种游戏化的生活,只是要求儿童遵守幼儿园的规则、遵守成人制定的规则,没有根据儿童的特征抓住园一日的教育意义,挖掘幼儿的潜能,发现潜在的教育机会,遵照儿童原本的活动形态进行组织教育,寻找一切可以教导儿童的途径。最重要的是,园一日活动不同于普通室内的教育教学,属于活动教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儿童心智发展尚不成熟,儿童之间容易发生冲突,而且不会较好地处理问题,活动器材的安全性不够,儿童容易发生危险,儿童之间追逐打闹嬉戏也容易受伤,安全教育迫在眉睫。

三、在园一日活动中展开安全教育

(一)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的必要性

儿童时期的健康发展是今后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儿童心智发展不成熟,缺乏生活经验,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无法进行合理的自我保护,容易受到伤害,所以安全教育非常重要。安全教育的目的就是让儿童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因此幼儿园要改变教育理念,不要只是注重只是教学,也要为儿童的能力发展加以重视,其中着重培养的就是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多种类型的园一日活动,培养儿童主动保护自己的意识,把安全放在首位。根据儿童自身的特点,把园一日的安全教育和儿童的实际认知能力结合起来,让儿童获得保护自身安全的基本知识,让儿童在活动中自觉、积极地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培养儿童安全意识。

(二)转变教师观念,实施安全教育

幼师要意识到园一日活动对儿童的发展很重要,课程观念要转变,不是粗放地对待一日活动,而是做精密地划分,详细地规划,严密的组织,确保儿童在有事的保护下,安全的完成好一日活动,在活动中学到应有的知识。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7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原因及出现的问题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原因

1.经济条件的影响。由于城乡经济收入存在很大的差距导致了大量农民工离开家乡来到大城市以提高收入,由于许多农民工本身文化水平普遍都不是太高,工资水平也不是很高,再加上城市消费水平高,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很多父母不能够把孩子带在身边照顾,而只能选择把孩子留在农村,让其他人看管。

2.户籍管理制度的影响。受到户籍管理制度的影响,农村儿童在城市就读受到极大的限制,许多农民工在城市务工,但是其户籍所在地仍然是在农村,而且其子女的户籍也是在农村,因此享有不到和城市孩子同等的受教育服务。

3.农村儿童在城市上学容易受到歧视。由于农村孩子衣着打扮不及城市孩子时尚,地方方言比较严重,父母身份是农民工,这些都会使他们成为城市孩子嘲笑的对象,时间一长就会使心理受到创伤,这也是许多农民工不愿把孩子留在城市的原因之一。

(二)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的问题

1.教育状况。在农村留守的儿童大多数是在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养育下长大的,由于存在年纪上的差距,他们一般都只是从经济生活方面来满足留守儿童的需求,在他们眼中,只需要满足衣食住行即可,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方面很少关心,甚至有的根本无暇顾及,长而久之就会造成孩子学业的荒废,产生厌学情绪。

2.心理问题。儿童时期孩子心灵比较脆弱,急需来自自己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农村的父母为了家庭生计而无奈的离开自己的孩子,这些会使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受到很大的伤害,一旦遇到打击和挫折,如果没有及时得到父母的指引,心灵就会受到极大的不良影响。时间一长心理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安全问题。保护留守儿童安全是整个社会成员的职责问题,近年来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十分堪忧,留守儿童遭遇、被拐等等,这些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事件的暴露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一旦留守儿童发生事故,带来的不仅是对留守儿童身体和内心的伤害更是对一个家庭,一个群体保护的伤害。造成留守儿童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父母监护不到位、监护人缺乏对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教育;二是留守儿童自身辨别是非能力薄弱;三是学校对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缺乏对孩子安全意识的教育。

三、我国立法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状况

(一)受教育权重视程度不足。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对受教育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村留守儿童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然而近几年,留守儿童受教育的问题却依然不能依靠法律的手段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留守儿童不能平等的接受教育的原因主要来自几个方面:家庭方面、户籍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方面,一般在农村学校教学质量比较差,而且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教师资源还存在严重匮乏的现象,这些都导致了留守儿童不能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权。[2]

(二)监护权的缺失。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的监护人做出了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都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中,大都是隔辈监护以及亲友监护。在隔辈监护的情形之下,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大都是年事已高,满足留守儿童生活已实属不易,再加上本身受教育程度都很低,无法辅导留守儿童的学习,这更不利于孩子们学习的提高。而对于亲友监护的情形,这些亲友的家庭中一般也有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有时候根本无暇顾及留守儿童。而由其同辈的兄、姐对其监护,这些同辈监护人自身都缺乏监管的能力,因此,这些监护都会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益不利。[3]

(三)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相关的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其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无法提供有利的保护,再加上留守儿童认知能力比较弱,又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其人身权利极易遭受侵害,并且有些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家庭贫困导致自杀的例子也不少。[4]

四、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监护制度。完善监护制度是为了最大利益的保护留守儿童,父母作为留守儿童第一监护人,他们在儿童的成长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父母的陪伴对于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在生活中可以给予孩子正确的指引,因此法律应该加大父母的监护职责。在父母无法对孩子履行监护职责时,也应该选择对孩子最有利的监护人,但同时还要及时的与孩子沟通交流,不能因为无法在身边陪伴就忽视了心灵上的沟通与交流。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留守儿童由于年龄小、辨别力差,法制意识单薄,再加上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责,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同时各乡镇政府要专门性的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各种法律教育活动,使他们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确保受教育权的实现。为了确保留守儿童平等的享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相应的调整政策,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要根据各个地方经济的差异来投入相应的教育资金,要做到城市和农村的平衡。在师资力量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制度,从相关经济政策上积极鼓励了城市教师去农村地区教学。[5]

作者:刘琼楠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贾婷婷: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现状、原因及问题.魅力中国[J],2011年3月上。

[2]金丽婷: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经济研究导论[J],2013年第29期。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8

三、规范入学管理,统筹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流动儿童少年中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到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统筹安排的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

(一)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

(二)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暂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本辖区内的流动儿童少年情况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的招生计划,确保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要按照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在充分挖掘现有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潜力的同时,针对流动儿童少年学生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

五、加强对以接收流动儿童少年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扶持和管理。各县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以接收流动儿童少年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进行清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批;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教学督导,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公安、卫生、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周边治安环境、食品卫生、交通及消防安全等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各有关部门还要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六、建立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按照当地生均经费和流动儿童少年学生人数给予拨款。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

七、切实减轻教育费用负担,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在校权益。流动儿童少年在当地教育部门确定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学校按《*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6号令)有关规定向其收取费用;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相关费用。以接收流动儿童少年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应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对流动儿童少年转学或返回原籍就学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流动儿童少年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各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9

除了指导性政策外,联邦政府还通过财政手段直接刺激和扶持各省学前教育的发展,具体执行的部门是联邦税务局(Canada Revenue Agency)。在孩子18岁之前,中低收入家庭可以按月领取福利金,俗称“牛奶金(Canada Child Tax Benefit)”。此外,还有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国家儿童福利补充计划(National Child Benefit Supplement)”作为有力的补充;联邦政府还与省政府合作,共同推行“早期儿童发展计划(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 Initiative)”,仅仅这两项计划联邦政府每年投入的经费就超过百亿加元。可以说,加拿大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儿童福利制度。

为缓解工薪阶层经济压力,联邦政府推行“统一儿童看护福利计划(Universal Child Care Benefit)”,规定凡育有小于6岁儿童的父母均可以申请每月100加元的“托儿津贴(child care allowance)”;并通过“儿童看护场所计划(Child Care Spaces Initiative)”,给予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鼓励其为员工或社区创办、提供更多的儿童早教场所。

当然,在加拿大的国家体制下,具体制定学前教育实际政策的主要是各省政府。各省负责学前教育的政府部门不尽相同,但对学前教育普遍较为重视。各省都有专门负责儿童发展的机构,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设有“儿童及家庭发展部(Ministry of Children& Family Development)”,新布伦瑞克省设有“教育及早期儿童发展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而在加拿大经济、教育、社会发展水平最高的安大略省(以下简称安省),学前教育主要是“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的职责,“儿童和青年事务部(Ministry of Children& Youth Services)”也参与推动学前教育发展。普遍认为,安省的教育,包括其学前教育,位于加拿大各省前列,值得我们将其作为调研的重点。

二、安省学前教育基本情况

1.学前教育的举办者。安省学前教育的基本体制是“政府主导、官民并举”,学前教育机构也形式多样,大致可分为公立、私立和教会三种类型。附设在公立小学里的幼儿园是官办机构,也是最主要的学前教育提供者,免费招收4岁和5岁的儿童,称为JK班(Junior Kindergarten)和SK班(Senior Kindergarten),相当于国内的幼儿园大班和学前班。私立学校的幼儿园收费普遍较高,学费从每月数百至数千加元不等。教会学校则主要针对教区信徒子弟提供学前教育,一般不收费。4岁之前的学前教育机构通常都是私立的,大致可分为“家庭托儿所(Family Daycare)”和“日托中心(Daycare Center)”,前者为经过政府许可的私人在家里举办,后者相当于持有营业执照的幼儿园。这两类学前教育的提供者都是收费的。此外,各个社区都有自己的“社区中心(Community Center),在暑期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开设以运动、娱乐为主题的活动班,很受儿童和家长欢迎,也可以视为学前教育的补充形式。

2.学前教育的行业准入。安省《教育法案》,是规范该省范围内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该法案第34条等条款对于教育局举办的公立幼儿园,包括管理机构、教学场所、师资配备、入学资格等都有相应的要求。对于公立学校的学前班,作为小学的一部分,其性质与小学其它班级无异,受地方教育局直接管理和监督。对于私人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安省《托儿所法案》(Day Nurseries Act)专门规范其办学行为。该法案对开办幼托机构的资质和条件进行了详细的限定,包括组织及管理、建筑及场所、设备及家具、游戏设施、卫生检查、保险、消防安全、营养标准、教学安排、师资配置、教师资格等等都有具体的要求。例如,该法案第39至43条对“膳食”提出明确标准,要求幼儿园提前30天公布每日食谱,并征求每一位家长的意见。此外,安省在2006年《幼教机构规划设计指南》(Planning and Design Guidelines for Child Care Centers),对托儿所、幼儿园等机构的规划、设施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3.学前教育的政府投入。如上所述,安省推行14年免费义务教育,其中包括2年的学前教育,即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由省政府提供经费投入。此外,在“国家儿童福利计划(National Child Benefit)”框架下,省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补贴。而且,前面提到的联邦政府统一推行的每月100加元的“统一托儿津贴”惠及每一个育儿家庭,加上低收入家庭(3口之家年收入在2万加元以下)自儿童出生之日起每月领取的约100加元的“安省儿童福利(Ontario Child Benefit)”,再加上前面提到的“牛奶金”,可以说,学前教育的经费基本上由政府负担。

4.学前教育的主要内容。早在1998年,安省就颁布了学前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即安省《幼儿园大纲》(The Kindergarten Program),2006年加以修订。此外,又于2010年出台《全日制学前教育:幼儿园大纲》(The Full-Day Early Learning―Kindergarten Program),从学习环境、教学方法、教学目标等方面对学前教育进行了科学、系统的指导。同时,安省教育部2011年公布《早期教育框架》(Early Learning Framework),为早教机构和早教从业人员提供教学指导和教育资源。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有不同的学习需求,安省的学前教育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分类实施,一般分为“婴儿(infant,18个月以下)”“学步儿童(toddler,18至36个月)”“学龄前儿童(preschooler)”。对于全日制学前班而言,教学方法强调“寓教于乐(play-based learning)”,教学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个人发展、语言、数学、科学、健康与体育、艺术等科目,同时注重“因材施教”,如有的幼儿园针对学有余力的儿童开设“蒙台梭利教学班”。总之,学前教育的教学目标,如安省前任教育部长唐布朗斯基(Dombrownsky)所言,是为孩子幼年时提供更多的机会,给予他们一个良好的学习开端,乃至一个灿烂的未来。

5.学前教育的师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其师资至少都必须是“持证上岗”。私立幼儿园的从业人员必须获安省职业技术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的文凭,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而对于公立幼儿园(学前班)的教师,执行资格和要求更为严格。公立幼儿园教师必须在大学毕业后参加1年的教师专业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然后经过教育部门和学校考核,方可被聘用,而且在成为正式教师前还需担任1~2年的代课教师。此外,幼儿园教师还必须热爱学前教育,富有爱心,能够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关注幼儿的发展。当然,作为正式教师,尽管不是公务员,却属于收入较高、受人尊重的群体,而且教师权益有较好的保障,在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业工会维权。

三、安省学前教育的发展趋势

1.增加政府经费投入。在联邦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安省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也不断增加。除了在财政方面积极配合联邦政府推出的“儿童福利计划”和“早期儿童发展计划”外,安省还制定了本省的福利计划。例如,向学前教育和幼托机构提供补贴(Subsidized Child Care Programs),向育儿家庭发放“育儿津贴(Parental Benefits)”,支持设立“安省早教中心(Ontario Early Years centers)”,等等。2013年9月,安省自由党政府宣布将为全面实现全日制幼儿园而投入15亿加元,而且,面对投入与产出的质疑,该政府的态度是坚决的。安省教育部长桑德斯(Sandals)在2013年和2014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召开新闻会并接受媒体采访,为此项巨额投入的正确性辩解。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10

我国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历来都十分重视,制定了很多法律和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25号,1996.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等,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除了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建设部等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也相继出台,比如:深圳、上海、四川等出台了更为具体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广大投身于幼儿教育一线的教师也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幼儿安全教育的方法。教师们在娱乐中穿插了安全知识的教育,也根据幼儿智力发展水平的不同,根据自身情况分阶段制定了教育提纲和具体实施方法。如在托班侧重教育幼儿遇到危险和紧急情况会呼喊求助,不要离开集体或成人而单独活动,不要接受陌生人的礼物、不跟他们走,不能将小纽扣。小螺丝、硬币放入耳、鼻、口内等,小班教师可以通过演绎示范,使幼儿认识报警电话“110”,熟记父母姓名、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跟家长外出时拉好大人的手、不乱跑,幼儿逐步在活动中培养安全意识,并巩固下来等。

虽然现阶段幼儿安全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能不说,我国的幼儿安全教育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尽管地方性法律法规在不断健全中,然而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幼儿园发生伤害事件的法律。幼儿伤害事故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界定与处理。但各界对《办法》的认同程度不高,事故责任难以认定,赔偿经费难以落实,引入保险机制转移赔偿风险也困难重重,因此,幼儿园出现事故后,园方、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保护。由于没有合理的法律保护,给幼儿园教师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影响了师资队伍的稳定和幼儿园日常工作质量的提高。

与此同时,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我国对幼儿生命的保护尚处于消极状态,即偏重于幼儿认识能力的发展,缺乏对幼儿生命状态的积极关注和对幼儿生命价值的深刻认识,教育成人化的倾向严重,往往忽略幼儿生命个体对安全知识的需求。而且,近年来,由于种种因素造成幼儿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教师提心吊胆,消极防范,限制孩子的某些活动。有些幼儿园害怕出现安全事故,把幼儿的“安全带”系得太紧,安全教育步入了误区,步入误区的原因是消极的安全观。表现在取消活动保安全、降低标准求安全、限制范围为安全。

除此之外,最近一项研究表明,儿童户外意外伤害发生的影响因素中,环境因素占44%,其中,校前空间的不合理布局、儿童游戏器械缺乏系统的安全设计标准和地面铺装设计对儿童群体安全需求的忽视是导致伤害发生的主要环境原因。

相比于国内幼儿安全教育的弊端,借鉴国外的做法则会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日本、美国等相关部门对事故高发事场地及设施等所采取的对策,是尽量保证有足够的场地与设施供孩子们户外活动使用,也尽量维持设施能提供给孩子以运动经验获得的功能,创设充满“危险”的环境,让孩子亲身体验这些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活动场地、游戏设施的危险性,或在恰当的时候给孩子以适当的安全提醒。美国在《美国幼儿园环境安全评估标准》中,对幼儿园的各项安全工作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作为安全检查的参照幼儿园的户外活动操场多是采用橡胶木之类质地的材料,但同时也有适合幼儿开展不同活动的不同地面,如草地、水泥地、沙地等。他们非常重视安全检查工作, 拿大政府规定每位教师都必须懂得足够的安全知识,以便能更好地向幼儿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由这些我们不难看出,幼儿安全教育任重道远。因而我们还需要在各个方面上加强创新,争取更大的进步。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各级立法机关应该加大法律条款的细化力度。对各种可能情况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充分达到法律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学校是获取知识的主要阵地,有着得天独厚的教育条件,可以进行正规化、系统化、经常化的安全教育教育部门也要着重对师范人才的教育,使走上一线的教师都有以树立幼儿安全意识为目标的教育意识。另一方面,家长们要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家长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对儿童的行为方式有重要影响,家长的言传身教,使其安全意识得到强化。另外还要依靠全社会,举办丰富多彩的各类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参加活动和观看影视等是儿童增长知识和才干的重要环节,寓教于乐,使孩子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得到增长。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11

首先,强化法制安全意识,做到养中有素、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有些事故是由于老师的责任心不强或是老师事先没有考虑周全造成的,但更多的是防不胜防的意外事故。目前虽然很多学校对事故发生后要求学校承担不尽合理的法律责任感到困惑、不公,但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则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不仅不利于双方法律责任的划分,而且往往损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意识,更不会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有关纠纷。作为学校,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熟悉必要的法律知识,譬如《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管理条例》、《学校工作规程》、《民法通则》等,建立安全领导组织,制定合理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教师安全职责、监护措施、户外活动组织安全制度,以及平时教师、家长和学生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扼住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学校家长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安全方面的知识学习,为儿童创设安全、良好的生活环境。社会大环境文明程度的高低,社会道德规范、法纪意识的强弱,也是孩子安全自护意识形成的因素。这就要求学校要经常与家长联系,引导家长或监护人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形成良好的生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社会道德法规,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

第三,把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结合儿童的学习生活进行安全教育,把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当做建设校园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耳濡目染提高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

1.开展特定情景摸拟活动。如组织观看电视录像“阳台上的故事”、“冬天的故事 ”、“陌生人的故事”、“超市里走失了”等等,让孩子们去体验、了解初步的安全知识,懂得求救方法;进行防震救灾逃生救助演练,观摩“消防中队”活动,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防、救火灾的安全知识,将消防知识从娃娃抓起落到实处。 2.让儿童自己参与安全管理,使他们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中受益非浅,既维护了秩序、保证了安全,又锻炼了能力、培养了品质。在可班级建立安全宣传监督小组,为他们提供交流、交往的机会和环境,满足他们的成就感,充分体验生命的意义;可制定班级安全规则和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在实践中感知、操作、领悟、建构生存安全能力。比如师生共建安全规则:“教室的安全规则”、“课外活动安全规则”均可以是学生自己制定并配有他们设计的标识。这样,学生在享有充分尊重与自由时也面临困难与挑战,他们坚强、勇敢、不怕困难同时注意安全的意志品质也因此而逐渐形成。

第四,外出活动必须有安全预案,各负责人一定要尽自己的义务。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儿童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民法原理而言,这也是由于当事人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要事先有计划、有预案,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了解儿童健康状况,调查儿童的身体状况,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和儿童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去年和前年我县各发生两起儿童课堂猝死事件,就是因为平时教师没有对学生的健康状况详细了解,学生发病时手足无措。同时,教师要根据儿童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儿童的体能训练,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家庭应给儿童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合理地组织有一定强度和密度的体育活动。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12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辅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保育教育

第十条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学龄前儿童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出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

幼儿园组织活动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不得组织有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科学制定学龄前儿童一日作息制度,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营养的相关规定,保障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必要的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增强学龄前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学龄前残疾儿童,配备适合学龄前残疾儿童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学龄前残疾儿童的保育教育和康复提供帮助。

鼓励社会各类康复机构、福利机构为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教育。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

鼓励家长采用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并通过家长委员会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并与幼儿园相互配合,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幼儿园使用的教师指导用书应当经过审定;未经审定合格的,不得选用。具体审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幼儿园应当按照保育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配备玩教具、图书等。保育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幼儿园开发适合儿童成长需要以及促进儿童智力开发的特色玩教具等保育教育设备。

第三章 教育机构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具体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学前教育设施的布局,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每一万至一万五千常住人口至少设置一所幼儿园;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增设幼儿园。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房屋、场地等设施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依法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应当用于幼儿园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先建后征;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或者根据设施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撤销原幼儿园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及其他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由审批机关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并将卫生保健等有关情况纳入审验内容。年检不得收费,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实行法人登记制度。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十五条举办幼儿园应当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满足家长和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适度举办分支机构或者合作举办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班,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生源状况适当降低规模。

幼儿园班级人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及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和保育、保健、保安等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当维护保育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保育教育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幼儿教师、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

保育员、保健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专业培训,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育教育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规范保育教育人员岗位管理。幼儿园平均每班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幼儿教师、一名以上保育员。

对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岗位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依法自主聘用并配齐配足保育教育人员。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行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职务(职称)制度,建立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

与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的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事业性质幼儿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保育教育力量,在岗位设置、培养培训、骨干保育教育人员配备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给予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负责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幼儿园负责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到民办幼儿园支教。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保育教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三十六条保育教育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尊重学龄前儿童人格,关注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学龄前儿童。

保育教育人员不得歧视学龄前儿童,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害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实施评价与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在学前教育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分担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加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学龄前儿童人均学前教育经费、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等方式,对各地发展学前教育给予支持,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倾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幼儿园人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第四十条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实行免费,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保障。

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人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的人均经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入园给予资助。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多种形式资助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入园。

第四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申办审批、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遣公办幼儿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保育教育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重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补充保教玩具、房屋维修改造等。

第四十三条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的原则核定,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制定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办法,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民办幼儿园根据学龄前儿童人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幼儿园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缴纳水、电、气、煤等公用事业费用,按照中小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幼儿园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幼儿园制定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幼儿园周边治安巡防,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幼儿园周边秩序,依法保障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参与公办幼儿园设置规划的制定工作,依照权限和程序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幼儿园办理审批手续,合理确定人员的编制。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编制,不得安排保育教育人员从事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卫生保健工作评价和公示制度,做好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学龄前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加强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监管。

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对学龄前儿童家庭教育、学龄前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指导和宣传,对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保育教育职责不当身心受到伤害的学龄前儿童,应当给予援助。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对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新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四)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

(五)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

(六)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

(七)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

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取费用、谋取利益,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等费用的,由教育、价格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或者其保育教育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的;

(二)配备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玩教具、图书等保育教育设备的;

(三)不履行保育教育岗位职责,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学前教育保障监督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幼儿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篇13

二、工作对象

父母双方(一方)长期或连续3个月或全年累计外出6个月以上的全县中小学在校儿童。

三、中小学留守儿童工作规范要求

(一)组织管理

1.县教育局德育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各中小学留守儿童工作。

2.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要有人员具体负责留守儿童工作。各学校由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建立由教务处、政教处(德育处)、团委(少队部)等部门人员参加的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政教处(德育处)负责本校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关爱帮扶、管理“留守儿童之家”等工作,留守儿童工作要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3.建立完善留守儿童教育的各类制度。如留守儿童教育帮扶管理制度、“留守儿童”学习制度、生活制度、留守儿童管理教师考评制度及“留守儿童之家”日常管理制度等。

(二)队伍建设

1.从在职教师中抽调一批师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骨干教师担负校内留守儿童的管理、教育和关爱工作,确保“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成长。抽调教师的工作量记入教师个人工作总量,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

2.各学校要争取留守儿童家庭所在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群众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及其家庭的困难提供具体帮助,形成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网络。要动员和组织老干部、老教师、乡(镇) 、村党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与“留守儿童”牵手结对,保持近距离接触,成为孩子们的“编外家长”,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和亲情关爱。

(三)实施过程要求

1.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各校要对在校的“留守儿童”进行认真的调查和登记,建立“留守儿童”专门档案和联系卡。其基本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家长姓名、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家长务工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职业、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各校政教处(德育处)专门负责建档及管理工作,并根据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补充或变更联系卡的有关内容。各校每年春季(3月1日前)、秋季(9月1日前)要组织开展本校留守儿童的普查统计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将统计数据报县教育局。

2.建立并不断完善留守儿童教育的“优先”制度。一要对留守儿童在学习上优先帮助和辅导。各学校要从学习方面对留守儿童逐一进行分类、分组,落实到每一位科任教师。科任教师要具体分析学生的学业情况,订立学习帮助计划,明确帮助的时间、内容和方案。要积极动员班内的同学进行结对帮扶,促进学业进步。二要对留守儿童在生活上优先关心和照顾。各寄宿制学校要优先解决有寄宿要求的“留守儿童”寄宿和吃饭问题。各学校要积极动员各种力量共同关心留守儿童的衣食住行,全方位的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三要对留守儿童在活动上优先参与和指导。各地各学校要针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需要,依据留守儿童的个性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校园活动,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让他们感受活动的愉悦,培养他们的自理能力,开拓他们的视野。

3. 建立并完善教职员工与留守儿童"一对一"帮扶机制,建立优秀学生与留守儿童结伴成长制度,动员社会热心人士与留守儿童家庭结对帮扶。建立互助互爱的同学关系。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组织活动以及同学间“一帮一”、“手拉手”等互助交流活动,增进留守儿童与其他同学之间的理解和友谊,形成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对家庭十分贫困的留守儿童,学校应纳入“两免一补”范畴,并开展爱心捐赠活动,给他们以经济资助,切实解决他们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同时可邀请热心公益的人士担任校外义务辅导员,了解学生校外表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走读的学生,要组织教师定期家访,及时反馈在校期间的情况,会同学生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使“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得到关怀和帮助。

4.建立并完善与留守儿童父母、第二监护人和本人的沟通机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每周与帮扶的留守少年儿童谈一次心,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每月指导其给父母写一封爱心书信或通一次亲情电话,增强他们与父母的情感交流;每学期向其父母通报一次学习表现和行为习惯,形成家教合力;每年陪同其过一次有意义的节日,让他们感受浓浓的温情与关爱。学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学校作用,定期组织面向留守儿童家长、第二监护人的家教讲座,提高教育子女的方法与技巧。

5.建立完善班主任和"代管家长"协同管理的"双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代管家长制度,组织教职员工担负起校内监管与教育职责。要加强代管家长的管理与指导,提高其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水平,要每月进行一次温馨家访,加强代管家长与家长、第二监护人的密切联系,提升代管家长的管理水平。要加强学校管理职能,班主任要切实掌握学生家庭背景,掌握思想表现,掌握学业成绩,掌握日常行为,要与代管家长密切协同,管好思想,管好学习,管好生活,管好身体。

6.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安全保障和应急机制。各校要切实抓好“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经常组织“留守儿童”学习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范常识,及时检查“留守儿童”上学和放学路上交通安全、食宿安全、防火、防水、防毒、防盗、防骗等危及人身安全问题。要经常过问关注“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状况,平时要加强防范,及时发现苗头,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认真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建立处理“留守儿童”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留守儿童”在校期间如遇突发事件,要依法迅速采取适当的救助措施,要30分钟内告知委托监护人,1小时内告知在外务工家长,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任何情况下,以保证留守孩子的安全为第一要求,不得拖延推诿。要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7. 建立 “留守儿童之家”,广泛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各乡镇中心小学及以上学校均应建立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立“留守儿童之家”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可下设活动小组,如学科辅导组、心理咨询组、健康卫生组、后勤保障组、文娱体育组等。各校要充分利用“留守儿童之家”在节假日、学生生日等一些特别的日子,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让留守儿童在“亲人失缺、家庭失爱”的情况下能真正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

(1)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应达到以下标准:

②设施配备。必须做到 “五个一”,即:一台电脑(接通互联网)、一部亲情电话、一台电视机(有闭路或卫星电视接收机)、一台影碟机(DVD)、一套适宜儿童活动光碟(内容分别包括为少儿喜闻乐见的乐曲、舞曲、动画片、电视剧等)。

③配套设施。图书500册,并配置桌椅书架、文体活动器材(如篮球、象棋、跳棋、跳绳等),要能够满足留守儿童的文化娱乐需求。

(2)“留守儿童之家”活动要求:

①日常管理原则。责任明确、安全第一、严格有序、关爱到位,加强力量配备,明确专管人员。

②开放时间。周末、节假日开放,有条件的学校也可课余开放。

③工作运行。要通过家校联系、心理抚慰、生活关心、学习辅导、结对帮助、亲情电话等方式给予留守儿童关爱。积极争取农村基层组织、群众团体参与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动员组织志愿者队伍与留守儿童之家实行定点、定向、定期挂钩,协助教育管理,尽力提供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开展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丰富活动内容,扩展活动空间,使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更好的关爱。

④活动开展。要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作用,针对留守儿童的身心特点,根据实际需要,帮助留守儿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积极探索和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提高留守儿童的综合素质,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道德品格培育。注意研究和把握留守儿童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和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德育资源,通过开展各种主题德育活动,培育留守儿童的感恩之心、进取之心、文明之心。

二是抓好健康文化熏陶。注重适应和满足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快乐活泼、娱情益智的文化活动,通过收看电视、播放少儿影像、读书竞赛、排演节目、书法绘画、兴趣小组、网上学习等活动,对留守儿童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使留守儿童在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中情感得到熏陶、精神得到充实、境界得到升华。

三是开展体质体能锻炼。注重关心和增强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开设防病健身卫生常识讲座,组织各类体育运动小组,开展有益身心的兴趣体育,使留守儿童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

四是组织社会活动。注重引导和拓展留守儿童与社会接触,开阔眼界、开阔视野、开阔心胸,增长见识、增长知识、增长才干。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夏令营、冬令营、调查走访、劳动体验、关爱老人、保护环境、公益活动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使留守儿童广泛吸取社会生活的丰富营养,茁壮成长。

五是培养独立合作能力。注重培养和增强留守儿童自尊、自信、自立、自律的意识,提升他们善于沟通、和睦相处、团结协作的本领。通过开展“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困难面前我能行”等活动,培养孩子动手操作能力、独立自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团结合作能力。

六是进行心理健康疏导。注重了解留守儿童产生的心理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人文关怀,与留守儿童面对面、心贴心地开展工作,促进心理健康。

8.工作计划与总结。工作计划主要包括“留守儿童”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历、品德教育计划、体育锻炼计划;要有活动记录、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等,年末要有专题总结。

9.档案建设。主要包括:“留守儿童”花名册;“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活动成果;“留守儿童”兴趣爱好作品展示;“留守儿童”开展活动记录及相关材料;“留守儿童”成长进步记录;“留守儿童”与家长联系手册;留守儿童工作其他档案资料。

10.留守儿童工作研究。要研究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积极探索留守儿童工作的新规律,不断创新留守儿童工作机制,提高留守儿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并积极申报留守儿童工作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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