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实用13篇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1

一、前言

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从海洋环境中探索海洋资源成为替代陆地资源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海洋环境也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污染问题,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

海洋环境污染通常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环境而造成的污染,会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和人类在海上的其他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环境质量等。海洋环境污染现阶段明显表现为石油污染、赤潮、有毒物质累积、塑料污染和核污染等。

人类的海洋活动、日益增多的海上船舶、油轮事故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人类的海洋活动主要是航海、捕鱼和海底石油开发,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各国有近8万艘远洋商船穿梭于全球各港口,总吨位达5亿吨,它们在航行期间都要向海洋排出含有油性的机舱污水,仅这项估计向海洋排放的油污染每年可达百万吨以上。而一次的油轮突发事故会使海水大面积被油所覆盖,不但范围广而且危害时间很长,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目前海洋环境污染以陆源污染物为主的来源则包括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大型化工厂、造纸厂的增多直接导致大量的废水和废物排入河道,最终通过河水归入海洋,而工业废水其中则包括工业冷却水在流入海洋后会提高海洋的局部水温,使含氧量降低,影响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而工业固体废物严重的则会影响海洋生物的居住环境,直接导致生物灭绝。人口居住的密集致使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排放的难度加大,尤其是滨海城市,于是海洋便成了他们倾倒生活垃圾及污水的最好去处。在全球 评 价 结 果 中,中 国 海 域 得 分 为53分,低于全球平均水平,表明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整体较差。就其不同方面的得分而言,各方面差异很大,得分最高的为 “非商业捕捞”获得了89分,最低的 “旅游与度假”为0分,虽然其计算的方法和数据获取途径可能仍存在争议,但通过不同评估目标的比较,能够反映出目前我国海洋健康的一些不足之处。通过不同评估目标的得分比较,可以看到我国在“碳汇”、 “海岸带保护”、 “旅游与度假”、 “生计”、 “地区归属感”和 “清洁的水”等评估目标尚存很大的改善空间 (如1)。

图1:中国海洋健康指数的10个评估目标得分及成因

三、海洋环境污染的元凶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陆地污染源流入海中、石油污染、人类无节制的捕捞活动等。

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见图2)。

图2:2008年至2011年我国全海域污染情况对照

1、陆源污染

陆源污染是指陆地上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及其他危害。人类长期以来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与生活方式使海洋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其中,陆源污染成为全球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罪魁祸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为蒙特利尔环境部长会议预备的一份报告中指出,80%的海洋污染源于陆源污染。

《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中对陆源污染的界定:陆源污染是:1)通过水道;2)源于海岸,包括通过地下水或其他管道的引入;3)源于公约所适用区域内一缔约方管辖内所铺设的人造设施对海洋区域所造成的污染。

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工业污水大量排入近海水域,成为陆源污染的主因;而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将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通过地表径流或者河流流入沿海水域;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成为主要的污染物。随着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致使海水中重金属含量升高,直接导致海产品重金属超标。

2、石油污染

随着我国石油进口量和海上运输量的逐年增长,我国近海石油污染日益严重,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据统计,全球每年生产的32×108t石油中,约有320×104t进入海洋环境。

石油流入海洋的途径包括:

(1)海底油井开采开采过程中溢漏和井喷;

(2)油船运输中泄漏或发生事故;

(3)炼油厂含油的废水直接流入海洋。

石油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资源,破坏生态平衡。通常1t石油可在海上形成覆盖12km2范围的油膜,油膜会使透入海水的太阳辐射减弱,从而影响光合作用;油膜影响海水复氧,石油的分解,会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使海水缺氧,据研究,1kg石油形成的浮在水面的油膜完全氧化需要消耗40×104L海水中的溶解氧,造成海洋中藻类和微生物死亡,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导致海洋生态系统失衡;石油流入海洋后,会产生光化学反应,生产綑、酮、酚、酸、硫的氧化物等,危害海洋生物。

3、过度捕捞

过度捕捞是指捕捞超过系统能够承担的数量的鱼,使整个系统退化。捕捞了太多的某种鱼类,让它们的数量不足以繁殖和补充种群数量。

据《中国区域海洋学——海洋环境生态学》书中指出:近海的过度捕捞正造成一个恶性循环:生态系统中价值高、个体大的种类被过度捕捞后,人们的捕捞目标必然转向其他一些价值较低的物种,而当这些价值较低的物种生物量枯竭后,捕捞目标随之又转向价值更低的种类,这样依次将使生态系统的所有物种都被过度利用,造成渔业资源的系列性枯竭和物种品种的退化。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海鲜成为了我国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美味,为了满足人们餐桌上的需求,人类大肆从海洋中捕获渔业资源,现代渔业捕获的海洋生物已经超过生态系统能够平衡弥补的数量,导致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四、海洋环境污染的管理措施

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引起了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的极大关注,保护海洋环境已经刻不容缓,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污染制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沿海各国政府也针对本国国情出台了相应的措施来有效制止海洋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1、对海上作业船舶进行有效管理,我国于2011年1月28日最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作业船舶明确规定作业船舶的污染物必须有相应的接收单位,做到集中回收船舶污染物,上岸处理净化达标后再排放。对海洋石油开采在开发过程中要禁止溢油事件发生并制定相应的溢油应急方案,在作业过程中还要配备如排油监控装置、油水分离设备、含油污水等处理设施,才能更好处理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并做到达标排放。

2、要加强沿海工业企业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严厉控制企业的排污指标,有效整治或如有必要则关闭污染严重的排污出口,对于固体废物的倾倒则要有具体的限定和管制区域。而企业自身通过提高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对于生产工艺和流程进行改良做到有效减少和控制废物的产生,尽可能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净化再利用。对于沿海城市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恶化,现在很多城市已经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对分类的垃圾进行填埋或者焚化,将污染减少到最低。从多角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倡导循环使用比如对包装物、塑料、家用电器能够回收再利用,最低限度地减少废物的排放,而生活污水的处理净化设备也在不断提高。

3、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对核的要求不断增多而造成核辐射致使海洋环境达到一定浓度,造成污染已经不容忽视。之前日本的核电站泄漏导致放射性物质大量排入海洋从而使海洋环境严重污染就是给各国在对核的问题上敲响警。

五、结语

综上所述,海洋经济的发展所体现出来的优势使得我国不得不将目光投向庞大的海洋区域。面临海洋污染问题是首先必须得到解决的问题。因此,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应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对海洋环境制定统一、规范的监测标准,有效、积极地掌握海洋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做出预防措施,从而实现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2

1 大连市海洋环境现状综述

1.1 地理位置概况

大连位于中国辽东半岛最南端,主要有黄海流域和渤海流域两大水系。淡水资源总量为每年37.86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为34.2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为8.84亿立方米,两者重复水资源量5.8亿立方米。自2014年起,其海事局管辖海域新增4600多平方公里。成为东北、华北、华东以及世界各地的海上门户。同时大连是重要的港口、贸易、工业、旅游城市;也是中国东北主要的ν饷呕А⒍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

1.2 海洋环境现状

由于大连市的海洋环境资料有限,而其与黄海、渤海相接,故着重以大连市环渤海黄海地区为主要研究对象。

随着城市工业化程度的加强,路源污染物的排放越来越多,造成海域污染日趋严重,海洋环境日益恶化。中国沿海各种类型的主要污染源有200多处,就渤、黄海沿岸有100多处。由于大连市与渤海和黄海相接,可见其海洋环境污染情况十分严重。数据显示,近几年大连市近岸海域污染形势相当严峻。全市约50%实施监测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

2012年大连市近岸海域海水质量一般。按照监测站位计算数据(如图1、图2所示),符合二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39.7%,较2011年上升18.3%;符合三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26.3%,较2011年下降6.2%;符合四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5.8%,较2011年下降18.2%;劣于四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28.2%,较2011年上升6.1%。受强降水影响,劣于四类水质站位增多。劣于四类水质海域主要分布在大连湾、青堆子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分析图1和图2可知,虽然大连市符合二类水质的站位比例相对较高,但劣于四类水质和三类水质的站位仍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和2011年相比,2012年虽然二类水质有明显良好的上升趋势,但劣于四类水质的比例也在不断地攀升,三类水质和四类水质的站位也在呈现下降的状态。由此可见,大连市的海洋水质还是有很大的问题。因此,大连市的海洋环境污染相对复杂。

同时,调查显示市30个入海排污口的排污状况及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的监测与评价结果表明:有15个排污口向所在海域超标排放污水,占监测排污口总数的50%。在所监测排污口中,凌水河重点排污口的入海污水对海域环境造成的危害或潜在危害最大,一般排污口中营城子工业园区排污口的入海污水对海域环境造成的危害或潜在危害最大。监测结果表明,凌水河入海口邻近海域已受到严重污染[1]。

1.3 环境问题综述

综合上述,无论是从海水质量还是海水中的排放物来看,大连市的海洋环境现状并不乐观。分析可知,当前大连的海洋水质较差,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多,并且存在一些潜在的海洋环境问题。但就目前来看,海洋环境问题主要存在于海洋环境的水质污染等方面。因此采取适当的海洋环境保护是必要的,而且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

总地来看,目前大连的海洋环境基本上还是处于良好状态。但在某些沿岸的海湾、河口及局部海域,如大连湾、渤海湾等环境污染比较严重;某些海洋水产资源衰落,渔获量减少,少数珍贵海产品受损,一些海洋水产资源质量受到影响;部分滩涂荒废,滨海环境遭到损害。就大连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黄海次之。污染和损害大连市海洋环境的因素主要有:陆源污染物、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海洋石油污染、人工倾倒废物污染、不合理的海洋工程和海洋开发和重金属污染等[2]。

3 环境治理与过程中金融支持之间的问题综述

为治理海洋环境问题,我们需要有一定的金融支持。但是现阶段我国对海洋环境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还是相当地薄弱。综合黄海渤海地区和大连实地金融投资与海洋环保指标的定量评价结果,表现出以下问题。

(1)资金虽然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保障,但是现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中,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与海洋环境情况并未表现出较强的纽带关系,金融支持在直接增强海洋环境承载力的功能上存在一定限度的路径阻碍,海洋环保中金融支持的效果有待改善。

(2)无论政府投资型还是企业投资型金融模式,资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环境系统均体现为一个缓慢的过程,当年的海洋环保资金投入并不能对海洋环境产生直接迅速的影响。政府或者企业的海洋环保投资存在时滞性。但不同类型的资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环保时滞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相对于海洋环境检测等固定资产占比例较高,技术,人力资本密集型的项目投资,海洋污染治理投资对海洋环境影响的时滞期较短。

(3)无论政府支持型还是企业支持型海洋环保投融资模式,滞后期的海洋环境指标对当期资金投入量的预测能力较弱,过去年份的海洋环境综合评价状况对其决策参考价值很小。从另外角度来说,投资主体在考虑海洋环保经费投入量时,决策者的资金投放计划和投资额度尚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一个明确的投放标准和规律性的资金筹资规划。

(4)与政府投资对海洋环境的微弱影响相比,企业投资因其资金投放领域的狭窄性,以及缺乏海洋环保系统不同项目间的整体协调性等,其作用效果更加不理想[3]。

4 金融支持对策与治理效果展望

海洋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在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在增加人们对其规律的认知难度的同时,也直接决定了海洋环境的治理和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之中,海洋环境的富足和海洋环保产业的资金瓶颈并存,资本如何形成已经成为海洋环保产业发展的主要约束力量。

那么,如何将海洋环境资源潜在的优势转化为海洋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动力,并加快形成良性的资本和资本利用循环机制成了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但是,海洋环境问题毕竟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体系。特别是在大连市,其政府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金融投资中凸显的资金利用明显不畅通,具有明显的时滞性以及资金筹划与协调问题,并非单纯地依靠资金注入就能一蹴而就,这些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源于社会各界以及政府对该方面的资金供给的缺失,资金循环的周期过长以及没有形成一套的金融支持体系。因此,造成该产业的金融支持问题存在明显的缺陷。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4.1 建立蓝色信贷体系

蓝色信贷就是要围绕着蓝色经济开展信贷服务业务,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其重点就在于严格控制那些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企业的贷款。积极地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例如:海洋环保、海洋生物、海洋技术等新兴的海洋环保企业。增加海洋环保产业的信贷投入比例,提高海洋环保开发的中长期贷款额度,形成良好的信贷机制。特别要增加对海洋环保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以此来缓解高新技术创新创业和研发的资金不足的压力。

4.2 探索海洋环保金融相关的金融衍生品

在地区经济活跃、资金充裕、区域内业务创新和跨区业务发展动力都较强的城市和地区,可以在海洋金融创新方面进行探索,紧紧抓住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优势、特征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发和创新产品与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风险的有效管理。例如:金融期权。海洋环保企业公开发行金融期权,期权标的3年以下最为合适。近海海洋环保指标在规定数值以下,公司可以承诺以实现流通的票面价格到期回收该期权。当然,期权的相关数值的设定需要经过仔细的核算,确定该环保指标与企业经济效益有必然的联系。此外,公司因此可以发行针对某项经济技术研发相关的风险债券。

为了改善海洋环境,技术研发和技术装备是必不可少的。二级技术的研发和技术装备的成果需要应用于相关企业而产生收益,以此为基础,对风险投资人发行风险债券,在一定的时期内一项技术成果能成功,则由此产生的收益中的较高比例用于补偿投资者。而一旦技术研发和技术装备不成功,则风险投资的成本将血本无归。依托企业这样的一个运作载体实现融资的目的。这将更加有利于激发具有经济头脑的人研制出来更多更实用的与海洋环保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4.3 以政策为导向,建立环保产业相关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促进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应当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运作为导向、以金融支持和风险控制为目的的海洋环保金融机构。现阶段应尽快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政策性环保银行。

(1)建立信用担保机构

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环保产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基本内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调动商业性金融对环保产业信贷融资的积极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件可以采取两种模式:

一是以政府为主要的牵头人,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主要是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筹资为辅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突出环保产业导向,按照市场的具体规律运作,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秉承着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

二是混合组建,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主要是以政府和其他专业性商业担保公司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还吸收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商业担保和信用担保的双重特征,实行合作经营。先有政府根据政策标准和市场原则保荐担保对象,然后由商业担保公司按市场化要求进行担保。这种模式的担保机构在讲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把追求自身的效益放在首位。

这两种模式下,都可以很好地体现出政府财力的支撑作用和其组织协调作用,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时,担保机构权、责、利的有效统一也可以较好地解决出资人和人的问题,使更多的环保企业从中受益。

(2)建立环保银行

借鉴发达国家环保银行的经验,建立政策性环保银行。政策性环保银行主要是配合政府的环保产业政策,为专门的国家环保产业提供资金上的资助,保障国家环境政策的执行和环保项目的实施。

其主要以政府注Y和政府资本为主,可以允许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注资,也可以考虑国家环保基金会控股,各省环保基金会、环保基金公司、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参股。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除了政府财政资金外,还要注意提高其融资能力,扩大融资渠道,发行债券(国家债券、海洋环境债券)、借款(国外政府以及其他机构的优惠信贷等)等。政策性环保银行应当根据其特定的业务章程,具有一定的市场理性,谨慎地选择支持对象,甄别贷款项目,更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性资金的边际效率和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3

2001年,面对海洋环境专家“渤海可能变成‘死海’”的警告,为了拯救渤海,国家四部局联合海军、环渤海四省市(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政府开出了斥资555多亿元、15年三个疗程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药方。计划在2005年“碧海计划”第一个“疗程”的结束之年,使渤海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让人们大失所望的是,根据《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与2003年相比,渤海海域严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海域面积分别增加280平方公里、2 060平方公里、2 470平方公里。2006年上半年,渤海污染状况依然没有好转而且呈现整体恶化趋势。显然,“碧海”药方疗效甚微,渤海依然笼罩“死亡阴影”。那么,什么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计划实施后,为何污染反而加剧?渤海的污染治理如何能更见起色呢?

事实上,环渤海地区环境治理问题一直深受重视。1986年,环渤海地区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2001年,国务院又批准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被列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工作,成为“33211”工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旨在促进渤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要分阶段推进,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日程表为2001―2005年,使海域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2006―2010年,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2011―2015年,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初步改善。

随着备受重视、设计完善、部署科学、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本应能还渤海波清浪白、鸟飞鱼跃、一片碧海的“鱼仓”和“海洋公园”的美誉。然而,三年多的实践告诉我们,渤海的污染反而加剧了。那么,原因何在呢?

第一,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自身水动力条件较差决定了它自净能力有限。渤海是全球11个典型的封闭海之一,水交换能力差,海水的自净能力有限,更新周期长达15年,几十年的污染积累很难在几年内消除。渤海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陆源污染,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和农药及化肥污染是三大陆源污染源。此外,船舶石油产品跑冒滴漏、船舶生活污水、海上石油开采和海水养殖中的添加剂也会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外,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也使得海水的温度、PH值、含盐量、透明度、生物种类和数量等性状发生改变,对海洋的生态平衡构成危害。从2005―2006年中,天津市海洋局对15个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监测数据表明,天津市入海排污口总体环境质量状况污染严重,93:3%的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超标入海排放现象不仅发生在天津。《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辽宁、河北、山东超标的排污口数量分别为54个、31个和75个,分别占所监测排污口数量的65:1%、96:9%和96:2%。

第二,多头管理造成“群龙闹海”、“治而反污”的现状。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而在渤海污染治理上,惊动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多部门,形成山东、天津、河北、辽宁多省、市齐抓共管的局面。然而,奇怪的是这么多部门齐抓共管,不但没有治好,反倒越治越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条:一是“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部门割据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二是渤海致污源涉及多个省份,污染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容易相互推诿。各个省市往往各自为战、治理步调不一致也是造成渤海污染治理不见效的重要原因。

第三,“环渤海经济圈”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本已脆弱的海洋环境不堪重负。环渤海经济圈,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环渤海地区是全国重要工业基地,由于环渤海地区充分发挥了在政治、经济、科技、人才、流通的突出优势,并且抓住了东北振兴、西部开发、北京奥运的历史机遇,近年来经济迅速腾飞。然而,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导致排污总量有所增加,环境更加脆弱。比如,环渤海地区多为传统资源依托型工业,如原盐、原油、“两碱”(纯碱和烧碱)、钢铁、玻璃等,它们的发展一方面受资源约束强,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生产工艺落后,渤海遭到空前的污染,变成了“纳污池”和“垃圾场”。

第四,狂捕滥捞也是祸端。不可否认,狂捕滥捞也给渤海的水产资源以致命打击。由于捕捞强度的不断增大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渤海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物群落生产力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山东省15万平方公里近海渔场除部分中上层鱼类外,大宗品种洄游鱼类基本形不成渔汛,局部海域呈“荒漠化”。曾经盛极一时的渤海中国对虾和小黄鱼产量分别由历史最高年份的4万吨和1:9万吨下降到目前的1 000吨和几十吨。当务之急是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减少捕鱼船,帮助渔民转产,防止捕捞过度。同时,要坚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上马。

第五,治污资金短缺是羁绊。据了解,由于资金匮乏、市场化运作机制未建立起来等原因,碧海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进展还不理想。有关资料显示,自2001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治理设施建设的进展和运行情况不容乐观。辽宁省政府最新的一份资料显示:“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尚有三分之一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资金投入未得到相应的保障,中央没有补助,地方特别是县区经济困难,建设资金难以到位……”类似的观点,在环渤海区域的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六,法律体系存在缺憾。《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是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我国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相关的配套法规并没有随之修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可以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执行,目前还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沿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海岸带环境管理等还存在着立法空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遏制海洋环境污染关键靠法制,只有把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海洋污染不再继续。

目前,环渤海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增长极,应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并重。要做好环渤海地区污染治理则是当务之急。究竟该如何突围污染、“拯救渤海”呢?

第一,坚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河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环渤海四省市对保护海洋环境具有共同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性污染统筹防治机制。通过把渤海综合治理的权利和责任交给环渤海的地方省市政府,从而为渤海环境执法扫除“障碍”。首先,解决越治越污问题,关键要强化各省、市大区域的环保战略意识,要建立区域协调机制。相关省市应该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的环境当成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有你我之分,各自为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时,就曾指出:“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要消除“布局性的环境隐患”,要对抗“结构性的环境风险”,要在区域内进行环境、资源的整合,建议建设跨省市的联合污水处理厂,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湿地生态工程建设,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其次,应该弱化部门利益、强化部门责任问题。绝不能因为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越治越污,就放松了对部门的责任约束。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工作,尤其要认真解决“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问题,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面要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严惩。

第二,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动环渤海地区的产业整合,在加大对环渤海地区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调整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针对环境污染重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力度。比如,为了彻底治理污染企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天津市出台了十条严治污染企业的措施。这十条措施是:(1)对清理出的死灰复燃的小冶炼、小炼油等企业,一律取缔,采取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的强制措施,对有工商执照的,要吊销执照,防止死灰复燃;(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企业一律关门,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3)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立即停产,拆除生产设备,一律不得恢复生产;(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5)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6)目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开工生产;(7)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一律由区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强制执行;(8)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9)企业建设过程中需同时修建和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污水排放出路问题;(10)对环保审批、验收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健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采取严格的日常监管措施,确定稳定达标。环渤海经济圈不可缺少环保这个关键的内容,环渤海经济圈首先应该是环渤海环保经济圈。

第三,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使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环渤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四,预防海洋污染关键要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利用生物技术改进海洋生态环境。渤海治污的主要阻力源于向渤海排污的受污染流域污染源的种类多并过于复杂。治理渤海环境污染的重点是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海洋部门要根据渤海的海流、被污染情况及海域沿岸的工农业发展状况来确定渤海能够接纳的污染物限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根据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纳量来分配各个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尤其是沿海省市流域应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海事、渔政、交通和海军要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及港口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联合下发通知并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可借鉴美国的生物技术进行污水处理,他们通过酶打开污染物质中更复杂的化学链,将其从高分子有机物降解为低分子有机物或二氧化碳、水等无机物。这种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工业废水、湖泊、河流、景观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中;也可利用不同生物的吸收、摄食、固定、分解等功能来达到生物净化的目的。借鉴此项技术,我国在渤海有机物聚集较多的内湾或浅海,有选择地养殖海带、裙带菜、羊栖菜、紫菜、江蓠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五,树立科学发展观,排除渤海治污的内在阻力,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和高效使用。要搞好渤海环境污染的治理,首先应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明知会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仍持续向渤海排污,除了法制观念淡薄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因为企业治污积极性不足。事实上,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陈旧落后,无力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矛盾。以辽宁省葫芦岛锌厂为例,随着国家调整对大型国有企业发展的支持战略,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企业的经营负担加重。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中尽量挤出资金,用于帮助企业提升环保能力,国家环保总局也几次特许其延期达标。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厂方都尽可能“省”几道工序,少投几种药剂。显然,在生存和健康面前,工人们选择的是生存;在稳定和环保面前,政府选择了稳定。另外,《中国经济周刊》调查还发现,严重污染的背后是“法不责众”的企业心态。显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观,是“污染容易治理难”的环保困境。为调动治污积极性,填补治污资金不足,可以考虑治污项目市场化的改革。环渤海省市就此做了有益的市场化尝试,如辽宁省近年来在筹措环保项目资金方面,采取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拓宽外资渠道、积极推进治污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及运行管理市场化改革和按市场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等一系列措施。专家认为,治污项目如能赢利,将为其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同时可有效缓解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情况,实现环保与资源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市场化和政府公共经济行为的合力,希望往日碧波浩渺的渤海早日摆脱“海洋环境污染”这一多由人类自身行为制造的自然灾害,达到“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的人水相谐的感人境界。

参考资料:

[1] 渤海治污“越治越污”没治了吗?http://www:people:com:cn/

[2] 肖笃宁:地球科学系列――环渤海三角洲湿地的景观生态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

[3] 专家警告渤海污染继续恶化可能变成死海[N]:经济参考报,2006-06-29:

[4] 刘元旭,罗博:渤海治污缘何难见成效[N]:中国海洋报,2006-07-12:

The Reason and Counterplan of the Pollution around Bohai

LI Shu-wen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4

Keywords:pollutionaroundBohai;theblueseaactivityplanofBohai;pollution

2001年,面对海洋环境专家“渤海可能变成‘死海’”的警告,为了拯救渤海,国家四部局联合海军?环渤海四省市(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政府开出了斥资555多亿元?15年三个疗程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药方。计划在2005年“碧海计划”第一个“疗程”的结束之年,使渤海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让人们大失所望的是,根据《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与2003年相比,渤海海域严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海域面积分别增加280平方公里?2060平方公里?2470平方公里。2006年上半年,渤海污染状况依然没有好转而且呈现整体恶化趋势。显然,“碧海”药方疗效甚微,渤海依然笼罩“死亡阴影”。那么,什么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计划实施后,为何污染反而加剧?渤海的污染治理如何能更见起色呢?

事实上,环渤海地区环境治理问题一直深受重视。1986年,环渤海地区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2001年,国务院又批准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被列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工作,成为“33211”工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旨在促进渤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要分阶段推进,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日程表为2001—2005年,使海域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2006—2010年,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2011—2015年,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初步改善。

随着备受重视?设计完善?部署科学?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本应能还渤海波清浪白?鸟飞鱼跃?一片碧海的“鱼仓”和“海洋公园”的美誉。然而,三年多的实践告诉我们,渤海的污染反而加剧了。那么,原因何在呢?

第一,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自身水动力条件较差决定了它自净能力有限。渤海是全球11个典型的封闭海之一,水交换能力差,海水的自净能力有限,更新周期长达15年,几十年的污染积累很难在几年内消除。渤海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陆源污染,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和农药及化肥污染是三大陆源污染源。此外,船舶石油产品跑冒滴漏?船舶生活污水?海上石油开采和海水养殖中的添加剂也会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外,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也使得海水的温度?PH值?含盐量?透明度?生物种类和数量等性状发生改变,对海洋的生态平衡构成危害。从2005—2006年中,天津市海洋局对15个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监测数据表明,天津市入海排污口总体环境质量状况污染严重,93:3%的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超标入海排放现象不仅发生在天津。《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辽宁?河北?山东超标的排污口数量分别为54个?31个和75个,分别占所监测排污口数量的65:1%?96:9%和96:2%。

第二,多头管理造成“群龙闹海”?“治而反污”的现状。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而在渤海污染治理上,惊动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多部门,形成山东?天津?河北?辽宁多省?市齐抓共管的局面。然而,奇怪的是这么多部门齐抓共管,不但没有治好,反倒越治越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条:一是“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部门割据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二是渤海致污源涉及多个省份,污染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容易相互推诿。各个省市往往各自为战?治理步调不一致也是造成渤海污染治理不见效的重要原因。

第三,“环渤海经济圈”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本已脆弱的海洋环境不堪重负。环渤海经济圈,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环渤海地区是全国重要工业基地,由于环渤海地区充分发挥了在政治?经济?科技?人才?流通的突出优势,并且抓住了东北振兴?西部开发?北京奥运的历史机遇,近年来经济迅速腾飞。然而,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导致排污总量有所增加,环境更加脆弱。比如,环渤海地区多为传统资源依托型工业,如原盐?原油?“两碱”(纯碱和烧碱)?钢铁?玻璃等,它们的发展一方面受资源约束强,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生产工艺落后,渤海遭到空前的污染,变成了“纳污池”和“垃圾场”。

第四,狂捕滥捞也是祸端。不可否认,狂捕滥捞也给渤海的水产资源以致命打击。由于捕捞强度的不断增大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渤海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物群落生产力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山东省15万平方公里近海渔场除部分中上层鱼类外,大宗品种洄游鱼类基本形不成渔汛,局部海域呈“荒漠化”。曾经盛极一时的渤海中国对虾和小黄鱼产量分别由历史最高年份的4万吨和1:9万吨下降到目前的1000吨和几十吨。当务之急是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减少捕鱼船,帮助渔民转产,防止捕捞过度。同时,要坚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上马。

第五,治污资金短缺是羁绊。据了解,由于资金匮乏?市场化运作机制未建立起来等原因,碧海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进展还不理想。有关资料显示,自2001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治理设施建设的进展和运行情况不容乐观。辽宁省政府最新的一份资料显示:“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尚有三分之一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资金投入未得到相应的保障,中央没有补助,地方特别是县区经济困难,建设资金难以到位……”类似的观点,在环渤海区域的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六,法律体系存在缺憾。《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是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我国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相关的配套法规并没有随之修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可以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执行,目前还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沿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海岸带环境管理等还存在着立法空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遏制海洋环境污染关键靠法制,只有把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海洋污染不再继续。

目前,环渤海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增长极,应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并重。要做好环渤海地区污染治理则是当务之急。究竟该如何突围污染?“拯救渤海”呢?

第一,坚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河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环渤海四省市对保护海洋环境具有共同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性污染统筹防治机制。通过把渤海综合治理的权利和责任交给环渤海的地方省市政府,从而为渤海环境执法扫除“障碍”。首先,解决越治越污问题,关键要强化各省?市大区域的环保战略意识,要建立区域协调机制。相关省市应该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的环境当成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有你我之分,各自为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时,就曾指出:“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要消除“布局性的环境隐患”,要对抗“结构性的环境风险”,要在区域内进行环境?资源的整合,建议建设跨省市的联合污水处理厂,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湿地生态工程建设,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其次,应该弱化部门利益?强化部门责任问题。绝不能因为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越治越污,就放松了对部门的责任约束。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工作,尤其要认真解决“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问题,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面要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严惩。

第二,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动环渤海地区的产业整合,在加大对环渤海地区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调整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针对环境污染重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力度。比如,为了彻底治理污染企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天津市出台了十条严治污染企业的措施。这十条措施是:(1)对清理出的死灰复燃的小冶炼?小炼油等企业,一律取缔,采取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的强制措施,对有工商执照的,要吊销执照,防止死灰复燃;(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企业一律关门,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3)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立即停产,拆除生产设备,一律不得恢复生产;(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5)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6)目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开工生产;(7)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一律由区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强制执行;(8)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9)企业建设过程中需同时修建和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污水排放出路问题;(10)对环保审批?验收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健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采取严格的日常监管措施,确定稳定达标。环渤海经济圈不可缺少环保这个关键的内容,环渤海经济圈首先应该是环渤海环保经济圈。

第三,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使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环渤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四,预防海洋污染关键要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利用生物技术改进海洋生态环境。渤海治污的主要阻力源于向渤海排污的受污染流域污染源的种类多并过于复杂。治理渤海环境污染的重点是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海洋部门要根据渤海的海流?被污染情况及海域沿岸的工农业发展状况来确定渤海能够接纳的污染物限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根据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纳量来分配各个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尤其是沿海省市流域应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海事?渔政?交通和海军要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及港口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联合下发通知并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可借鉴美国的生物技术进行污水处理,他们通过酶打开污染物质中更复杂的化学链,将其从高分子有机物降解为低分子有机物或二氧化碳?水等无机物。这种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工业废水?湖泊?河流?景观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中;也可利用不同生物的吸收?摄食?固定?分解等功能来达到生物净化的目的。借鉴此项技术,我国在渤海有机物聚集较多的内湾或浅海,有选择地养殖海带?裙带菜?羊栖菜?紫菜?江蓠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五,树立科学发展观,排除渤海治污的内在阻力,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和高效使用。要搞好渤海环境污染的治理,首先应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明知会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仍持续向渤海排污,除了法制观念淡薄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因为企业治污积极性不足。事实上,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陈旧落后,无力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矛盾。以辽宁省葫芦岛锌厂为例,随着国家调整对大型国有企业发展的支持战略,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企业的经营负担加重。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中尽量挤出资金,用于帮助企业提升环保能力,国家环保总局也几次特许其延期达标。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厂方都尽可能“省”几道工序,少投几种药剂。显然,在生存和健康面前,工人们选择的是生存;在稳定和环保面前,政府选择了稳定。另外,《中国经济周刊》调查还发现,严重污染的背后是“法不责众”的企业心态。显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观,是“污染容易治理难”的环保困境。为调动治污积极性,填补治污资金不足,可以考虑治污项目市场化的改革。环渤海省市就此做了有益的市场化尝试,如辽宁省近年来在筹措环保项目资金方面,采取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拓宽外资渠道?积极推进治污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及运行管理市场化改革和按市场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等一系列措施。专家认为,治污项目如能赢利,将为其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同时可有效缓解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情况,实现环保与资源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市场化和政府公共经济行为的合力,希望往日碧波浩渺的渤海早日摆脱“海洋环境污染”这一多由人类自身行为制造的自然灾害,达到“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的人水相谐的感人境界。

参考资料:

[1]渤海治污“越治越污”没治了吗?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5

Keywords:pollutionaroundBohai;theblueseaactivityplanofBohai;pollution

2001年,面对海洋环境专家“渤海可能变成‘死海’”的警告,为了拯救渤海,国家四部局联合海军环渤海四省市(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政府开出了斥资555多亿元15年三个疗程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药方。计划在2005年“碧海计划”第一个“疗程”的结束之年,使渤海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让人们大失所望的是,根据《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与2003年相比,渤海海域严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海域面积分别增加280平方公里2060平方公里2470平方公里。2006年上半年,渤海污染状况依然没有好转而且呈现整体恶化趋势。显然,“碧海”药方疗效甚微,渤海依然笼罩“死亡阴影”。那么,什么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计划实施后,为何污染反而加剧?渤海的污染治理如何能更见起色呢?

事实上,环渤海地区环境治理问题一直深受重视。1986年,环渤海地区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2001年,国务院又批准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被列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工作,成为“33211”工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旨在促进渤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要分阶段推进,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日程表为2001—2005年,使海域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2006—2010年,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2011—2015年,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初步改善。

随着备受重视设计完善部署科学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本应能还渤海波清浪白鸟飞鱼跃一片碧海的“鱼仓”和“海洋公园”的美誉。然而,三年多的实践告诉我们,渤海的污染反而加剧了。那么,原因何在呢?

第一,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自身水动力条件较差决定了它自净能力有限。渤海是全球11个典型的封闭海之一,水交换能力差,海水的自净能力有限,更新周期长达15年,几十年的污染积累很难在几年内消除。渤海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陆源污染,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和农药及化肥污染是三大陆源污染源。此外,船舶石油产品跑冒滴漏船舶生活污水海上石油开采和海水养殖中的添加剂也会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外,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也使得海水的温度PH值含盐量透明度生物种类和数量等性状发生改变,对海洋的生态平衡构成危害。从2005—2006年中,天津市海洋局对15个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监测数据表明,天津市入海排污口总体环境质量状况污染严重,93:3%的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超标入海排放现象不仅发生在天津。《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辽宁河北山东超标的排污口数量分别为54个31个和75个,分别占所监测排污口数量的65:1%96:9%和96:2%。

第二,多头管理造成“群龙闹海”“治而反污”的现状。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而在渤海污染治理上,惊动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多部门,形成山东天津河北辽宁多省市齐抓共管的局面。然而,奇怪的是这么多部门齐抓共管,不但没有治好,反倒越治越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条:一是“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部门割据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二是渤海致污源涉及多个省份,污染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容易相互推诿。各个省市往往各自为战治理步调不一致也是造成渤海污染治理不见效的重要原因。

第三,“环渤海经济圈”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本已脆弱的海洋环境不堪重负。环渤海经济圈,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环渤海地区是全国重要工业基地,由于环渤海地区充分发挥了在政治经济科技人才流通的突出优势,并且抓住了东北振兴西部开发北京奥运的历史机遇,近年来经济迅速腾飞。然而,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导致排污总量有所增加,环境更加脆弱。比如,环渤海地区多为传统资源依托型工业,如原盐原油“两碱”(纯碱和烧碱)钢铁玻璃等,它们的发展一方面受资源约束强,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生产工艺落后,渤海遭到空前的污染,变成了“纳污池”和“垃圾场”。

第四,狂捕滥捞也是祸端。不可否认,狂捕滥捞也给渤海的水产资源以致命打击。由于捕捞强度的不断增大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渤海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物群落生产力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山东省15万平方公里近海渔场除部分中上层鱼类外,大宗品种洄游鱼类基本形不成渔汛,局部海域呈“荒漠化”。曾经盛极一时的渤海中国对虾和小黄鱼产量分别由历史最高年份的4万吨和1:9万吨下降到目前的1000吨和几十吨。当务之急是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减少捕鱼船,帮助渔民转产,防止捕捞过度。同时,要坚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上马。

第五,治污资金短缺是羁绊。据了解,由于资金匮乏市场化运作机制未建立起来等原因,碧海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进展还不理想。有关资料显示,自2001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治理设施建设的进展和运行情况不容乐观。辽宁省政府最新的一份资料显示:“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尚有三分之一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资金投入未得到相应的保障,中央没有补助,地方特别是县区经济困难,建设资金难以到位……”类似的观点,在环渤海区域的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六,法律体系存在缺憾。《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是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我国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相关的配套法规并没有随之修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可以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执行,目前还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沿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海岸带环境管理等还存在着立法空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遏制海洋环境污染关键靠法制,只有把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海洋污染不再继续。

目前,环渤海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增长极,应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并重。要做好环渤海地区污染治理则是当务之急。究竟该如何突围污染“拯救渤海”呢?

第一,坚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河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环渤海四省市对保护海洋环境具有共同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性污染统筹防治机制。通过把渤海综合治理的权利和责任交给环渤海的地方省市政府,从而为渤海环境执法扫除“障碍”。首先,解决越治越污问题,关键要强化各省市大区域的环保战略意识,要建立区域协调机制。相关省市应该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的环境当成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有你我之分,各自为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时,就曾指出:“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要消除“布局性的环境隐患”,要对抗“结构性的环境风险”,要在区域内进行环境资源的整合,建议建设跨省市的联合污水处理厂,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湿地生态工程建设,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其次,应该弱化部门利益强化部门责任问题。绝不能因为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越治越污,就放松了对部门的责任约束。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工作,尤其要认真解决“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问题,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面要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严惩。

第二,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动环渤海地区的产业整合,在加大对环渤海地区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调整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针对环境污染重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力度。比如,为了彻底治理污染企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天津市出台了十条严治污染企业的措施。这十条措施是:(1)对清理出的死灰复燃的小冶炼小炼油等企业,一律取缔,采取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的强制措施,对有工商执照的,要吊销执照,防止死灰复燃;(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企业一律关门,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3)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立即停产,拆除生产设备,一律不得恢复生产;(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5)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6)目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开工生产;(7)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一律由区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强制执行;(8)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9)企业建设过程中需同时修建和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污水排放出路问题;(10)对环保审批验收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健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采取严格的日常监管措施,确定稳定达标。环渤海经济圈不可缺少环保这个关键的内容,环渤海经济圈首先应该是环渤海环保经济圈。

第三,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使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环渤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四,预防海洋污染关键要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利用生物技术改进海洋生态环境。渤海治污的主要阻力源于向渤海排污的受污染流域污染源的种类多并过于复杂。治理渤海环境污染的重点是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海洋部门要根据渤海的海流被污染情况及海域沿岸的工农业发展状况来确定渤海能够接纳的污染物限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根据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纳量来分配各个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尤其是沿海省市流域应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海事渔政交通和海军要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及港口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联合下发通知并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可借鉴美国的生物技术进行污水处理,他们通过酶打开污染物质中更复杂的化学链,将其从高分子有机物降解为低分子有机物或二氧化碳水等无机物。这种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工业废水湖泊河流景观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中;也可利用不同生物的吸收摄食固定分解等功能来达到生物净化的目的。借鉴此项技术,我国在渤海有机物聚集较多的内湾或浅海,有选择地养殖海带裙带菜羊栖菜紫菜江蓠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五,树立科学发展观,排除渤海治污的内在阻力,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和高效使用。要搞好渤海环境污染的治理,首先应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明知会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仍持续向渤海排污,除了法制观念淡薄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因为企业治污积极性不足。事实上,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陈旧落后,无力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矛盾。以辽宁省葫芦岛锌厂为例,随着国家调整对大型国有企业发展的支持战略,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企业的经营负担加重。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中尽量挤出资金,用于帮助企业提升环保能力,国家环保总局也几次特许其延期达标。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厂方都尽可能“省”几道工序,少投几种药剂。显然,在生存和健康面前,工人们选择的是生存;在稳定和环保面前,政府选择了稳定。另外,《中国经济周刊》调查还发现,严重污染的背后是“法不责众”的企业心态。显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观,是“污染容易治理难”的环保困境。为调动治污积极性,填补治污资金不足,可以考虑治污项目市场化的改革。环渤海省市就此做了有益的市场化尝试,如辽宁省近年来在筹措环保项目资金方面,采取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拓宽外资渠道积极推进治污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及运行管理市场化改革和按市场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等一系列措施。专家认为,治污项目如能赢利,将为其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同时可有效缓解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情况,实现环保与资源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市场化和政府公共经济行为的合力,希望往日碧波浩渺的渤海早日摆脱“海洋环境污染”这一多由人类自身行为制造的自然灾害,达到“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的人水相谐的感人境界。

参考资料:

[1]渤海治污“越治越污”没治了吗?http://www:people:com:cn/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6

在我国,虽然政府倡导环境保护已几十载,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仍日趋严重,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尖锐,其深层次原因之一在于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程度低[[[]黄猛.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D]. 重庆:重庆大学资源环境保护法学,2005. ]]。舟山是我国惟一以群岛组建的地级市,区域总面积2.22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域面积2.08万平方公里,陆域面积1440平方公里,共有大小岛屿1390个,被誉为“千岛之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被正式写入了全国十二五规划[[[]王中亮.作为中国首个群岛新区 舟山群岛新区昨天正式写入全国十二五规划[N].都市快

报,2011-7-26.]]。

近些年来,船舶修造业已成为舟山社会经济产业的重要支柱产业,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国家战略实施必将给舟山船舶修造业带来更好的发展机遇,给舟山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面临船舶业给环境保护造成新的更大的压力,这不但关系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而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前景。如何面对和解决环境保护和船舶产业经济发展的矛盾是舟山政府和人民不可回避的严峻问题,而首当其冲的是舟山市人民对船舶产业经济发展的支持和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及监督。经过有关资料检索,有过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及其报道,但针对舟山市人民有关船舶产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认识及监督的现状调查研究报道罕见。

本课题小组对舟山人关于修造船厂对环境影响的认识进行了问卷调查,得到了关于舟山人民对海洋环境状况和修造船厂污染环境的认识现状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所收集数据资料结合所检索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揭示舟山人民对船舶产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现状的认识,并从中发现存在的,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为舟山市政府有关船舶产业的健康可

持续发展战略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1 材料和方法

1.1材料:本次活动对舟山市定海和岱山两个地区的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涉及青少年、中年、老年等各个年龄层次,并得到了第一手资料。本次调查总共发放问卷200份,实际收回157份,其中定海共发放问卷140份,岱山共发放问卷60份,在回收的所有问卷中有效率为100%。本次调查还采用了大量的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力图提高调查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1.2方法:本次调查主要以问卷的形式收集数据,再对回收到的问卷进行数理统计,算出各个选项所占的比例。通过查找文献资料,对所得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得出舟山市民关于修造船业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认识现状,提出改善现状的建议。

2 结果和分析

2.1市民关于修造船厂对周边海域和内河的污染程度的认识

表 1污染程度认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由表中数据可以得出,99.5%的市民认为舟山附近的海域受到了船舶工业的影响,认为修造船厂会对他们生活环境周边的海域带来污染的比例很大。其中39.5%的市民认为修造船厂对周边海域的污染程度较大;60%的市民认为修造船厂对周边海域的污染程度一般,不需要引起特别关注,仅有0.5%的市民认为修造船厂不会对周边海域产生污染。2008年时,定海海域水质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均超四类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下同),50%海域铅含量略超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严重污染面积为793平方千米,占定海海域面积的91%,其余海域为中度污染[[[]2008年舟山市沿海省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Z].国家海洋局,2011-05-12.]]。这也佐证了舟山沿岸海域的水污染成度和水质恶化的现状。

2.2关于修造船厂对水产食品业、养殖业、捕捞业及其他行业影响的认识

表 2 修造船厂的间接影响

由表2可以看出,15.3%的市民认为海洋环境的污染会对食品行业带来影响,34%的市民认为海洋环境的污染对养殖行业的影响比较严重,而35.5%的市民认为海洋环境的污染对捕捞行业的影响比较严重,15.3%的市民则认为还会对其他行业带来影响。可见,较大比例的市民认为捕捞和养殖是受海洋环境污染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2008年5月16日,浙甬油7号船在舟山瓜连山海域触礁,造成部分燃油泄漏,邻近养殖场由于取用受油污染的海水导致82公顷日本对虾和贝类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2008年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Z].国家海洋局,2011-05-12.]]。可见海洋环境的污染确实会对水产食品业、养殖业、捕捞业及其它产业的生产发展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2.3市民关于修造船厂的污染形式的认识

由表3可得,28.6%的市民认为修造船厂主要污染形式是生活垃圾、废水污染,其次有24.1%的市民认为船舶运输品泄漏是污染的又一大形式。有23.8%和23.5%的舟山市民分别认为修造船厂的噪声污染和船体拆卸的污染是主要的污染形式。在修造船厂影响环境的工艺认识上,16.6%的舟山市民认为船体涂层会产生影响环境的污染物,14.4%的舟山市民认为船体除锈会对环境带来影响,9.9%的舟山市民认为电气焊和热处理会对环境带来影响,另外还有49.2%的舟山市民认为以上所有工艺均会对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可见在舟山市民眼中修造船厂的污染形式和工艺均是多样化的。

在船舶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的形式多种多样,22.5%的舟山市民认为船舶试航含油污水是一大污水排放来源,14.7%的舟山认为分段冷却水排水、气密试验用水排水是一大污水来源,均有12.4%的舟山市民认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和车间冲洗水是一大污水来源,另有38.1%的舟山市民认为以上形式污水均为修造船业排放的污水来源。由此可见,市民认为修造船业的污水来源是多方面的。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仍有很大比例的市民表示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清晰的概念。

表 3 市民关于修造船厂污染形式的认识

修造船厂在那些工艺上影响环境(多选) A电气焊 9.9%

船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多选) A生活污水 12.4%

2.4如何减少修造船厂污染的认识

表 4 市民对于修造船业的建议

由表4可知,有95.5%的市民觉得船舶企业中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现象,其中有53%的市民认为此现象很普遍。舟山市民认为修造船业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产生与企业环保理念的淡薄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关联,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注重生产的同时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却不够,在排放出各种形式的污染物后并没有对污染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处理,导致环境质量日渐下降。2008年10月下旬,三门浦镇永福塘60公顷滩涂受到附近造纸厂废水污染(COD严重超标),就造成海涂约800千克蛏苗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近78万元[4]。

对于修造船厂如何减少污染的认识上,30.4%的市民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法,26.9%的市民认为对已经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是减少污染的一大补救措施,22%的市民认为船舶科研机构与部门应该研发出更经济环保的工艺和技术,替代原来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降低污染物处理成本,20.7%的市民认为提高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进行科学生产的技能培训才是减少修造船企业污染的有效方法。在如何才能提高船企的环保意识的问题上,有34.6%的舟山市民认为需要政府相应的法规制约配合有关部门的大力严格的执法方能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29.9%的市民认为应该通过各种方法加强企业的环保理念,另有均近17%的市民认为专业知识讲座与广告形式的宣传是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的有效途径。

2.5市民关于修造船厂发展前景的认识

表 5 市民对修造船业前景的认识

由表5可知,有30%的市民认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完全可以兼顾,经济的发展可以不牺牲环境,65%的市民认为要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兼顾存在较大困难,不易实现,他们认为工业生产必然带来一定不可避免的环境污染,另有5%的市民认为两者兼顾在实际生产中不可能实现。可见很大比例的市民并没有因为船舶修造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而对环境和经济共同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失去信心。在对船舶修造业未来发展前景的认识上,79.5%的舟山市民认为修造船业是21世纪应该大力发展的产业。而有20.5%市民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21世纪不应该大力发展船舶修造业。由此可见,大多数市民依然大力支持船舶修造业的大力发展,但船舶修造业存在的问题却已经让部分市民失去了大力发展此产业的信心。

3 结论与建议

3.1 资料[3]显示,定海海域海水严重污染的面积已近达到总面积的91%,而仅有39.5%的市民了解海水污染的严重程度,表明市民对环境现状的了解不够。建议政府宣传部门加强环境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一个长期常态化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环境,让市民关心和参与监督。

3.269.5%的市民认为养殖和捕捞行业是受船舶修造业的污染物危害最严重的两大产业,2001年,舟山出口欧洲的冻虾被欧盟检验部门检测出氯霉素残留超标,而海水养殖引入的海水是养殖污染的重要来源[[[]原泉.生产加工环节中食品质量安全的产业组织研究[D].浙江:浙江大学管理学院,2003.]]。建议政府食品检测部门在加强检测的同时,政府环保部门大力严格执行企业排污监督才是真正标本兼治给养殖、捕捞产业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办法。

3.3 由表3可知,大多数市民对船舶修造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污染形式仅具有一个模糊而不深入的了解。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大型船舶企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企业生产常识、排污状况,以构架企业生产与群众认识的桥梁,从而接受群众监督。

3.4 市民普遍认为船舶企业的理念中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问题,建议政府明确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责任原则[[]耿进.环境意识深化与环境责任原则[N].环境导报, 1997(3).]以提高企业环境环保意识,实现常态化自觉自我检测和污染物处理达标排放。同时,30.4%市民认为政府部门监督力度不够是修造船企业排放污染物危害环境的主要原因,建议政府环保单位和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防治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徐丰收,彭宏恺,梁俊杰.修造船厂和拆解单位防污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C].中国航海

科技优秀论文集,内河海事,2010.205-210.]]等法规依据严格执行常态化执法监督管理,并务必到位。

3.5有65%的人民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虽可能兼顾却很难实现,说明市民对临港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同时,能否做好环保持悲观态度。建议政府大力支持船舶科研机构与部门研发改进可能待造成污染的工艺或技术,以及大力支持有关科研院所、海洋环保监测职能单位或部门研发改进修造船污染物处理技术,降低污染物处理成本。

3.6 舟山船舶修造业已经对周边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危害,并且目前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仍处于下降的趋势。如范振钢[[[]范振钢. 胶州湾潮间带污染生态学的研究[J].海洋科学, 1982, 6:39-41.]]研究发现岱山峰景湾因长期受船舶修造业等工业废水排放的影响,优势种的数量与个体数量都急剧下降。朱四喜、宋翔[[[]宋翔,朱四喜,杨红丽等. 浙江岱山岛潮间带大型底栖动物的群落结构[J].浙江海洋学院

学报,自然科学,2009,28(2):214-218.]]等对舟山市岱山岛潮间带大型底栖动物的群落结构研究得出:近年来的生物种类较上世纪已经明显减少;正值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如何在又好又快大力发展船舶工业的同时,做好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重陷先污染后治理的怪圈,是舟山市政府必须正视的严峻考验。面对当前这种不容乐观的现状,建议舟山市委市政府在规划和布局海洋船舶修造业、临港化工业、临港水产品精深加工业等临港工业时,重视海洋科研论证优先原则,应当基于海洋生态环境对临港工业产生的污染物环境容量与自净能力,进行科学论证,以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总之,科学论证、合理规划规划和布局修造船等临港工业,科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使船舶工业和生态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才是舟山船舶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黄猛.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D]. 重庆:重庆大学资源环境保护法学,2005.

[]王中亮.作为中国首个群岛新区 舟山群岛新区昨天正式写入全国十二五规划[N].都市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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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泉.生产加工环节中食品质量安全的产业组织研究[D].浙江:浙江大学管理学院,2003.

[]耿进.环境意识深化与环境责任原则[N].环境导报, 1997(3).

[]徐丰收,彭宏恺,梁俊杰.修造船厂和拆解单位防污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C].中国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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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振钢. 胶州湾潮间带污染生态学的研究[J].海洋科学, 1982, 6:39-41.

[]宋翔,朱四喜,杨红丽等. 浙江岱山岛潮间带大型底栖动物的群落结构[J].浙江海洋学院

学报,自然科学,2009,28(2):214-218.

资助项目:浙江海洋学院团委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项目(浙海院团〔2011〕14号)。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7

1 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 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2.1.3 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 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 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兴建部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

3.1.2 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

3.1.3 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3.1.4 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

3.1.5 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 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 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

3.2.2 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

3.2.3 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伊娜.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A].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 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8

 

中国海域位于亚洲大陆东侧的中绅度和低绅度带,其他各海与大洋之间均有大陆边缘的半岛或群岛断续间隔,基本属封闭性海区,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中国海域岸线漫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资源丰富,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过去70多年的调查研究已在我国管辖海域记录了20278种生物,其中包括许多特有属、种和珍稀物种。中国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滨海旅游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十分巨大。中国大陆岸线长达18000公里,海域分布有6500多个岛屿,沿海滩涂380万公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重点海域为依托的沿海经济地带。占国土总面积13%的沿海地区承载了全国40%的人口,沿海地区在全国GDP中的比重达到了60%,仅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占全国04%的国土面积上聚集了全国3°%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近9%的国内生产总值,在未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沿海地区还将继续做出重要贡献。

 

20世纪70年代以前,中国近岸环境总体未受污染。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随着沿海经济建设速度的逐步加快和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频繁,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渐凸显,至20世纪末,已有20万平方公里的近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其中约4万平方公里海域的水质污染较重,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赤潮频繁发生,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为此,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法规、政策和规划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宏观政策和规划。《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重新修订,专门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章节,并将海上污染防治工作扩展到海洋工程。在该法基础上,国务院还颁布实施了若干配套法规,具体规范海洋开发的环境保护问题。2002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依法建立了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使用论证审批制度。与此同时,《渔业法》等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也已修订实施,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对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依据功能区划调整不符合的用海项目,实现重点海域开发利用基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将有效控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的趋势。2003年5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对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06年初,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对海洋渔业资源和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值得指出的是,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较历次规划不同的是专门增加了“合理利用海洋和气候资源”独立一章,其中包括了“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环境,遏制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等近岸海域生态恶化趋势。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滨海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加强海岛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重要内容,这些都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宏观政策。

 

根据中国海洋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经验,以及当前海洋环境的实际状况,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涉及海洋、环保、渔业、海事等几个部门。法律和国务院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的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眺邻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3.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发展

 

国家海洋局作为中国海洋工作的主管部门,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对中国的海洋环境实施监测,特别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以后,国家海洋局开始组织对中国沿海的环境污染进行调查。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开始逐步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从国家、区域、沿海地方省市到基层单位的四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逐步建立,并广泛开展了中国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在逐步了解掌握中国海域环境状况的基础上,中国政府认识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防止因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船舶航行、废物倾倒、陆源污染物排入而损害海洋环境等作了法律规定。

 

近年来,国家海洋局大力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保证海洋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为准确掌握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主要威胁、现状与变化趋势,满足实施以生态为基础的海洋管理的需求,国家已经实行了“海洋环境质量趋势性监测计划'“近岸赤潮监控区监测计划”,并于2004年开展了“近岸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测”和“重点陆源排污口监测”等项目,对全海域主要陆源入海排污口、赤潮多发区、典型海洋生态区、海水浴场、海水増养殖区、海洋倾倒区、海上油气开发区以及突发海洋污染事故等实施了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等要素的常规及应急监测,监测站位8000余个。这些监测工作对保障公众健康,降低赤潮灾害损失,甄别近岸主要海洋生态问题及原因,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挥了巨大支持作用。

 

以环境监测数据为基础,国家和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等环境信息,确保广大公众的海洋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为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相继制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和审核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全面推进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目前,海洋石油开发、海水增养殖、围海造地、海底电缆管道、海砂开采、航道疏浚、码头、桥梁等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全面开展,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海洋局积极推进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工作。

 

在黄河口、长江口、珠江口、胶州湾、莱州湾、象山湾、罗源湾、泉州湾、大鹏湾等河口和海湾区域开展了总量控制试点,取得了显著进展。在生态保护领域,国家海洋局等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珍稀物种、典型生境/恢复海洋渔业资源。据统计,2002年我国已建立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76个,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已达21个,斑海豹、白海豚、海龟、文昌鱼、白蝶贝、中国鲎等一批海洋珍稀物种得到保护,珊瑚礁、红树林及海草床等重要生境得以保护。通过采取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压缩捕捞渔船、完善休渔制度、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实施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上执法监察是当前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进行了整编,充实了执法力量,加强了能力建设,指导地方成立了执法队伍。近年来,加大了海上执法力度,遏制和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活动。同时,积极促进与海事、渔政执法队伍的合作,努力实现海上联合执法,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动的监控和打击力度。

 

中国海洋环境面临的挑战及原因

 

1.中国海洋环境面临的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海域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陆源污染物排海严重,近岸海域部分贝类受到污染,大面积赤潮多发,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具体表现为:

 

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仍然严重2000—2004年,我国海域海水受污染面积在14.2万〜20.6万平方公里之间波动,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磷酸盐、部分重金属(铅、汞)和石油类,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近岸、河口、海湾和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的大中城市邻近海域以及排污口附近海域。近海大部分海域符合清洁海域水质标准;远海海域水质保持良好状态。海洋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较好,近岸部分海域沉积物受到DDT、多氯联苯、砷、镉和石油类等的污染。海洋生物质量状况基本良好,但近岸部分监测地点个别贝类体内残留的铅、镉、铜、砷等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粪大肠菌群含量超过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少数监测地点个别贝类体内仍然残留有六六六和DDT。

 

陆源排污严重污染近岸海域中国近岸和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来自陆源排污。每年上百亿吨的工业和生活污水将大量的氮、磷、石油类、重金属类(锌、镉、铅、汞、铜等)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携带排放入海,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恶化。2005年,全国陆源入海排污口监测结果表示,84°%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主要超标污染物为营养盐、粪大肠菌群和B0D5等。2005年,陆源排海污水总量(含部分入海排污河径流)约317亿吨,主要入海污染物约1463万吨,其中COD954万吨,占65°%,悬浮物427万吨,占29%,氨氮50万吨,磷酸盐3万吨,BOD58万吨,油类12万吨,重金属2万吨,氰化物800吨,硫化物和氯化物等其他污染物7万吨。入海污染物的排放严重影响了邻近增养殖区、保护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等海洋功能区的功能。由黄河、长江、珠江等河流携带入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一直居高不下,河口区环境严重污染的状况仍未改观。

 

海水增养殖区环境不容乐观对50个海水增养殖区实施监测的结果表明,56%的增养殖区水质状况良好,部分养殖区海水受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的影响,水体呈富营养化状态。48%的增养殖区沉积物质量状况良好,部分养殖区沉积物中粪大肠菌群、有机碳、砷的含量较高。养殖生物总体质量一般,部分养殖区养殖生物体内出现DDT、多氯联苯、粪大肠菌群、镉、砷和铅的超标现象。

 

海洋赤潮灾害频发由于含有高浓度营养物质的大量污水排放入海,致使我国近岸和近海海域赤潮频繁发生,给养殖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海洋生态造成巨大破坏,特别是有毒赤潮的发生,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和威胁。近年来,中国赤潮灾害具有以下特点:发生次数增多,持续时间延长,大面积赤潮增加、区域集中,有毒有害藻种类增加。上世纪70年代在中国仅发现9次赤潮,80年代75次,90年代猛增到262次,2001—2004年的四年中已发生赤潮371次,总面积超过6.6万平方公里,其中仅2003年一年就发生赤潮119次,2004年一年发生赤潮面积26630平方公里,有毒赤潮生物引发的赤潮20余次。

 

近岸海洋生态环境脆弱近年来,海洋污染加剧和围填海等人为破坏行为的存在,使我国近岸海域生境恶化,生态系统结构失衡,典型生态系统受损,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中国2004年在近岸海域部分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建立了15个生态监控区,包括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监测结果表明,只有广东、广西、海南3个生态监控区内的珊瑚礁、海草床及红树林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保持良好。主要海湾、河口及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其中锦州湾、莱州湾、黄河口、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生态系统均处于不健康状态,主要表现在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生物群落结构异常,河口产卵场严重退化、部分产卵场正在逐步消失,生境丧失或改变等。主要影响因素是陆源污染物排海、围填海侵占海洋生境、生物资源过度开发。总体而言,中国近岸海洋生态系统整体处于脆弱状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

 

海岸侵蚀灾害严重中国海岸侵蚀非常严重,目前,70%左右的沙岸和大部分开敞式淤泥岸遭受侵蚀,沙质海岸侵蚀岸线已逾2500公里。主要是受沿岸挖砂及采礁、水库拦砂、河流人工改道等人为活动的影响。其中,营口市盖州至鲅鱼圈岸段约20.9公里的砂质岸段受蚀后退,导致道路遭到破坏,农田和防护林受到严重威胁;龙口市至烟台市岸段从1996年到2003年,侵蚀长度为28.8公里,侵蚀面积为31万平方米,导致该岸段部分海滨浴场和渔港遭到严重破坏,沿岸农田和居民区受到威胁;江苏省滨海县岸段2003年侵蚀长度为29.1公里,造成6.4公里海堤被损坏,沿岸滩涂养殖受到威胁;海南省海口市新海乡新海村岸段1998年至2002年间,新海乡局部岸段侵蚀后退约80米,岸边的木麻黄树林被侵蚀后消失殆尽,新海村沿部分房子坍塌。

 

2.中国海洋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沿海地区经济高速发展产生巨大的环境压力当前,中国沿海地区人口增长迅速,经济发展十分迅猛,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到海洋,农业面源污染和径流也将各类污染物和营养盐输送到海洋。与此同时,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如围填海、海上油气开发、船舶运输等,都增加了海洋环境压力。而资源过度利用,特别是过度渔业捕捞,进一步加剧了海洋生态破坏。

 

海洋环境保护缺乏宏观规划和法规标准重点海域环境保护缺乏宏观指导、协调和规划,导致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和整治无法有效开展,许多海洋环境保护措施无法有效落实。同时,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及技术标准,在海洋环境保护上管理依据不足,监测和评估规范化不强,难以建立实施有效的海洋环境监管、监测和评价体系。

 

海洋环境保护资金技术短缺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资金投入尽管逐年增加,但是与海洋环境保护实际需求相比差距还很大,导致重点海域整治修复滞后,海洋环境监测管理体系能力薄弱,用于海洋生态建设的投资比例更少。同时,当前还缺乏许多先进适用的海洋环境保护、监测和评估的科学技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十分短缺。

 

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缺乏综合协调和联合执法的机制和手段,致使许多跨行政区域、跨行政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难以解决。在海洋环境管理中,区域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还无法有效协调,加剧了环境保护监管的难度。与此同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手段、经济手段、市场化手段的多种措施并举还不够,基层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今后一段时期海洋环境保护主要政策

 

海洋环境的恶化及其引发的生态灾害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全面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将遏止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势头当作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做出重要指示。2003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在提出海洋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同时,也明确提出了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目标:“到2010年,入海污染物排放量得到进一步控制,海洋生态建设取得新进展,沿海城市附近海域和重要海湾整治取得明显成效。”2004年国务院就加强海洋管理工作发出通知,提出海洋环境保护要由重视污染防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转变。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今后一段时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政策有以下一些方面。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宏观政策

 

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将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的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海洋环境宏观调控机制,实施海洋生态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各类典型珍稀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严格保护与生态涵养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脆弱敏感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已受损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实施生态建设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全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实行综合管理与协调开发相结合的环境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海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施协调管理。

 

陆源污染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仍然是造成中国近海污染的主要原因,特别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陆源污染还有加重的趋势,为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控制陆源污染。加强陆源污染物防治,尽快遏制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恶化势头,主要策略是继续抓紧沿海地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应有脱氮、脱磷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脱氮、脱磷效率,力争“十五”末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达到60%以上。严格审批沿岸入海排污口,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污染严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加快沿海陆域内污染企业的整顿步伐,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视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发展高效农业和先进的施肥方式,降低化肥、农药使用量。

 

2.制定实施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

 

经过多年调查监测,中国近海主要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集中在渤海、长江口、珠江口、胶州湾、大连湾、杭州湾等海域,这些海域周边都是中国经济最发达、人口最稠密、生态环境压力最大的区域。同时,这些重点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已经严重恶化,急需综合整治。为此,国家海洋局已经组织制定了《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一系列的区域海洋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具体包括“渤海综合整治能力建设项目”、“长江三角洲近海海洋生态建设行动计划”等。海洋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以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污染防治对策,实施以海洋保护区和生态建设为基础的综合海洋生态保护对策,实施以强化海洋监测和防灾减灾能力为基础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对策,实施以加强海洋工程、海洋倾废为基础的海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对策等等。

 

3.加强海洋生态监控区和赤潮监测工作

 

为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统筹考虑海洋开发活动的需要,中国自2004年起在近岸重点海域建立了第一批共15个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控区总面积5万平方公里,主要生态类型包括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在监测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评价生态监控区生态状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调控措施,加大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海洋生态功能的持续利用。赤潮频发给海洋渔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中国为此加大了赤潮监测监视和防灾减灾力度。2002年起,在沿海重要养殖区域建立了一批赤潮监控区,实施高密度、高频率的监测,定期养殖区环境质量通报,提高了对赤潮的发现率和监控能力,指导沿海养殖活动有效规避风险,减轻赤潮灾害。未来一段时期内,赤潮频发的趋势仍然存在,为此,各部门将继续协同做好赤潮的预防、控制和治理工作,扩大赤潮监控范围,加大监视监测力度,及时赤潮预警报信息,准确评价监控区环境状况。加强各级政府统一协调的跨部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证人民身体健康。

 

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能力建设

 

近年来,国家海洋局坚持海洋环境监测“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行政管理、国防安全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利用卫星、飞机、调查船、浮标、岸基站等多种监测手段,对我国管辖海域进行了全方位立体监测。在巩固常规污染监测的同时,特别加强了对重点排污口及临近海域、增养殖区、河口区、海洋娱乐区、赤潮监控区、生态监控区等的监测监视,与此同时,还加强了针对海平面变化、海岸侵蚀和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测,为各级政府开发海洋、保护环境、防灾减灾、发展经济提供了决策依据。海洋环境监测,是评价海洋环境状况的前提,是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基础,也是科学开发利用资源海洋的依据。中国将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制订海洋监测发展规划,优化完善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按照统一监测方案和技术标准,明确划分监测责任区,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提高海洋环境评价水平。针对当前海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滨海旅游度假区和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的监测力度。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9

 

一、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类似,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表现在四个方面,即(1)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随着无过错原则的运用与发展,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有学者提出了两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及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从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三要件”的观点较为妥当。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应由以下三要件构成: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是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切侵权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否则责任主体也无从谈起。

 

该行为既可以是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也可能是非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无过错责任原理,笔者认为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不必具有违法性。

 

(一)排除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对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反,如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对于“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理论界观点也并不完全不统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有行为违法性,即行为对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违反。

 

从环境污染与侵害的特点与事实状态看,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与标准固有的滞后性、特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及一定时期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标准的排污行为,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者在特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对于这种“合法排污”、“达标排污”行为,如果依据行为违法性原理,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者则可以环境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为理由,规避自己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而导致因海洋环境污染受损害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为的合法性不应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绝对理由。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规定没有规定关于违法性的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与此相对应,《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也明确表明,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限于对违法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事实,无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全社会治理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权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排除行为违法性将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排除违法性的特殊情况

 

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排除违法性”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突破和发展。但是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不区分情况,将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一概而论的被认定为侵权,让行为者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欠妥当的,会使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生活的行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违禁止事后法的原则。在承认“排除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考虑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合法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1.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行为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却造成了污染的后果,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对待,由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责任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应当由因合法行为造成海洋污染侵权损害者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或海洋环境保险给予受害人以救济。

 

三、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概述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损害事实的规定,但若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初衷出发,损害事实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暂时未发生,将来才显现出来的事实,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事实指的是因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他人人身、财产和合法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侵权责任发生的根据。即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责任”,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损害事实。

 

(二)损害事实范围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其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其污染表现为广阔的受害空间范围、不确定的受害对象、民事权益广泛受害和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等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财产、人身、生态和其他损害。

 

1.人身损害,即损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致伤残、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时包括对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碍所造成的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具有潜伏性,因为海洋环境污染对人身的损害大部分是通过食用海产品等间接造成的,不易及时被发现,而是逐渐显露。

 

2.财产损害,主要是财产本身的毁损,使其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渔业减产或绝产,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无法使用,创造新的价值,也属财产损害的范畴。

 

3.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是指因为环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引起的人们利用海洋和享有美丽、舒适海洋环境的利益遭到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突出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这体现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概论

 

在民法的侵权责任关系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二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但如前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所以将其表述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推定因果关系

 

现实情况中,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常常会出现“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现象,相关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

 

严格因果关系作为传统民法中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指的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联系。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环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偿人承担严格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可能陷入论证困难,无法保障诉讼的效率,更难以维护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无法及时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止。因此,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应当采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行为人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环境的物质,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围内,海洋环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的,即可推断该危害的发生是由行为人排污行为所致。

 

在英美法中称推定因果关系为“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即推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1)行为与损害均已发生;(2)损害在行为所影响范围之内;(3)行为在先而损害在后,无该行为时即无此损害。

 

相比于《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广泛承认和适用,而今后的立法中还应对推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结语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10

二、国外海洋污染刑法建设分析

设立污染海洋罪。作为海洋大国,俄罗斯向来注重海洋环境的保护,从前苏联时期就对海洋污染行为作出了较为有针对性的规定。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对海洋污染的相关立法愈加严厉,例如1974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了关于“以有害人们健康和有害于海洋动物资源的物质污染海水要加重责任的”的通令,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从重处罚。而后时代变迁,《俄罗斯民法典》第252条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方式、处罚方式都有详细的规定。同时设立污染海洋罪,刑罚种类多样且有针对性。设立专门资格刑。《俄罗斯民法典》中将污染海洋单独定罪,在多种多样的处罚方式中,包括剥夺行为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这在全世界刑法中是少有的,这一刑罚能更深一层的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起到了良好的二次预防作用,将刑法的特殊功能展现出来。英美法系以新加坡为例立法有针对性。之所以用新加坡作为案例,是因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特殊的地理位置迫使新加坡加重对海洋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其中,新加坡的《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特别详细地列举了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对不同的污染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不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对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在1971年《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等新加坡相关立法的具体法条来看,新加坡对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法律禁止行为,对海洋环境安全造成威胁即构成犯罪,且处罚力度连年加重,特别是排污方面的量刑。

三、从刑法视角看我国海洋污染法制体系完善

1.突破传统刑法立法观念反观从前,人们对犯罪的普遍观念是造成他人或社会的人身、财产损失,并且这些损失有明确性和即时性,大多数为已经发生的行为。而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环境的污染具有特殊性,单纯的污染行为可能对整个海洋生态环境系统的危害是巨大且有隐蔽性的,其危害在现阶段所适用处罚也仅仅限制在已造成的破坏。但是,污染行为对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后续造成的损害难以量化,因此,海洋污染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人们在处理海洋污染犯罪时,不能仅考虑明确即时的损害后果,应认识到对人类共同利益带来的后续损害,所以,应摆脱传统的刑法立法观念,对后续损害后果有一个科学的预测,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施行持续性的惩罚措施,直至灾害完全消除,从源头上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进行防范。

2.调整刑罚结构从刑罚结构这一角度来看,西方国家刑罚结构的变迁生动地体现了海洋刑法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对我国有很高的借鉴价值。从以前的只有自由刑,到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再到以财产刑为中心,资格刑等多种其他刑罚措施相互配合。立足现实,很好地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仍然以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并没有得到重视,资格刑等其他刑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海洋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样落后的法制建设使我国海洋发展处于极为不利的状态。因此,调整我国海洋环境的刑罚结构,是完善我国海洋立法的重要一步。首先,以自由刑为主,虽然海洋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较大,但笔者认为仍不适用死刑,因为死刑会使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风险成倍扩大,不利于海洋经济的发展。其次,将财产刑大规模引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刑罚中,提高惩罚力度,扩大财产刑的使用范围,特别是对主观过失的量刑。最后,建立多种刑罚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学习西方国家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情况,辨证的将资格刑等刑罚引入我国海洋环境刑罚体系。

3.对海洋污染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虽然说严格责任原则是一项规则原则,只存在于大陆法系中的民法与行政法领域,刑法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原则的存在,而英美法系的刑法中严格责任原则的存在却有现实意义。严格责任原则概念。《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为:“因违反维护某种案例的绝对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以伤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条件,通常应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产品责任的案件中,又可以称为绝对责任(ab-soluteliability)或无过错责任(liabilitywithouttfault)”;《牛津法律指南》解释为:“实际上是一种高于通常的合理注意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外,不论当事人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只要发生损害就承担责任,但它不是由某些制定法设定标准的绝对责任,即使承担严格责任,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某些有限的责任抗辩,不过己经尽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

4.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背景。在危害海洋环境的犯罪行为中,大多数所造成的后果对公众有很大影响。但是如果要证明责任人是否处于故意是很困难的,因此,如果以犯罪意图做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不能使责任人受到应得的法律惩罚,许多虚假的辩护也会因此成立。目前,我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以及刑事立法中并没有对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在实践中,要证明责任人对行为后果有过失的确有很大困难,我国追究刑事责任有适用的过错原则,法律实际产生效果达不到立法期待效果,导致很多污染行为逃脱法律制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理由。我国法学界对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争议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侧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另一种则是侧重行为后果。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因为无论行为人主观心理是否处于故意,其后果已经造成,刑法侧重的是结果的危害性,所以,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过失还是故意,都不影响海洋已遭受污染事实的形成。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考虑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出于目的论,符合刑法目的,可以对海洋环境安全起到保护和预防作用。二是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说难以确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就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就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使公众利益难以保障。三是有助于司法机关解决实际问题,严格责任原则的引用,使处理污染犯罪行为人难以确定的因素方面有了处理依据。四是有利于提高涉海企业或个人的责任心,使其从保护自身、避免刑罚出发减少海洋污染行为的实施。

四、增设海洋污染罪

1.增设海洋污染罪的意义。首先,法律存在空白性,特别是我国海洋立法在各个环节都有待完善,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填补此方面的空白,为后续法律的完善提供前提条件。其次,国际上对于海洋的权利与义务已有相关规定,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保障我国的合法的海洋权益。最后,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海洋环境,合理的利用海洋资源,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实行准确的刑法惩罚。海洋污染罪主体。我国对于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造成的后果与承担的责任严重不符,因此污染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我国很多学者对于海洋污染罪的定义特别是污染主体的限定极为狭隘,该罪犯罪主体只限于涉海企业或团体,而并没有具体到个人。换句话说,如果法律只针对团体或涉海企业,那么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污染后果则会逃脱法律处罚,这种大网捉小鱼的形式对保护海洋环境极为不利。因此,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定义海洋污染罪的犯罪主体应突破局限性,将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活动直接或间接的危害海洋环境,可能或已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应承担与其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法律后果,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

2.污染海洋罪的刑罚。目前我国学者对海洋污染罪的处罚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该罪应该根据海洋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责任人的主观心态分别量刑,还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根据环境污染事故来量刑。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法定刑与实际造成的危害不符,虽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法院会根据综合情况实施处罚,但是处罚结果也仅限于法律框架之内,因为对于该罪的法定刑罚较低,即使法院认定是重罪,那么在此框架中,也很难作出与之行为后果相适应的处罚。按照刑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在处理该问题时设立必要且科学的刑罚幅度,同时加重罚金,对海洋污染罪的刑罚力度应大幅度提高:对违反《海洋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直接或间接的引起海洋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污染后积极采取行动挽回损失的,并且处理结果经有关部门认定,未造成后续污染的,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设置资格刑资格刑就是对犯罪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进行剥夺,也就是从未来的角度对其进行约束,对未来的犯罪行为有很好的防范和杜绝作用,笔者认为对于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资格刑也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将资格刑引入刑法,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自然人适用的资格刑,另一种是对企业、单位适用的资格刑。前者主要是剥夺其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个专业领域的活动的资格,同时应包括负有监察责任的公务人员等担任该职务的资格。后者主要是针对企业和单位,首先对其污染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不同,酌情适用,可分为一段时间内剥夺该项经营活动的权利和永久性剥夺该项经营活动的权利。设立资格刑,一方面可以强化刑法功能,弥补现行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还可以从现实角度对海洋环境进行持续的保护,达到最佳的预防、保护作用。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11

但是,“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的一个时期内,福建省仍然处于工业化时期,特别是处在轻型产业结构优化和向重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过程中。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沿海地区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在不断扩大,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入海,近岸海域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海水水质不断恶化,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总体上看,出现了过度利用海洋资源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地方“重开发,轻管理”,“无序、无度、无偿”用海现象较为严重,使得沿海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渔业和其它生物资源受到影响。这些现象制约了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的顺利实施。本文从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管理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

1 近岸海域环境管理现状

1.1 机构和法制建设工作现状

“十一五”期间,福建省先后颁布实施了《福建省“十一五”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规划》、《福建省“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九龙江流域水环境和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闽江流域水环境和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等。这些规划对我省海洋环境保护及陆域水体重点区域的水环境目标、主要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0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海洋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福建省海洋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海洋生态保护规划》。后来又通过了一系列《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方案》、《福建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报告》等整治方案。

在全省近岸海域已开展赤潮监视监测,建立了三都湾、闽江口和厦门近岸海域赤潮监控区,面积2270 km2,进行高频率、高密度的定时定点监测,及时发现,有效防灾。

宁德市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于2002年5月成立,重点保护典型港湾生态、海岛生态、红树林、中华白海豚、厚壳贻贝、龟足、尖刀蛏等,这是我国由地方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个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厦门部级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平潭中国鲎保护区和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分别开展了建区和升级调查工作。长乐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颁布了《长乐市漳港海蚌资源保护实施办法》。

1.2 集水区段及海域执法工作现状

为了适应我省海洋开发需要,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沿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实施的海洋环境观测和监测基础上,2003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把海洋环境预报通报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发改委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方案》,重点迁建、扩建和改造我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站)。

国家863计划“台湾海峡及毗邻海域海洋动力环境实时立体监测系统”福建示范区项目2003年已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写,争取到500万美元的世界银行贷款。成立了福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示范区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和重大专项技术成果与福建示范区对接工作协调会议,开展项目选址、规划、征地等工作。先后出台《福建省环评分级管理规定》,大幅提高环境准入条件。对资源类及化工、造纸、制革等重污染项目的审批权上收到省级,有效减少了新污染源的产生;通过总量控制,统筹好行业发展与污染减排的关系;坚持清洁生产要求,将清洁生产作为环评及其专家评审、技术评估、行政审批的重要原则;并通过严格验收监管,确保达到环保标准和要求。

2009年,福建省已成立海监机构29个,其中省总队1个,市级支队6个,县级大队22个,在全省海域布点设置了2000多个监测站位,福建海监首次在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机构的框架下开展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1.3 主要生态保护成就

2009年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对遏制生态恶化趋势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采取了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封岛保护管理等措施,我省局部生态环境和部分物种得到保护和初步恢复。

一是海洋环保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了福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颁布了《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厦门市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等管理规定30多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逐步形成了海洋环境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基本建成海洋保护区体系。福建省建立了15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建立了20个海岛特别保护区,逐步建立了海洋保护区体系。

三是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环保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福建省政府批准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综合整治"五江两溪"重点流域水环境。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出台一系列政策,推进了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明显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四是加强海洋环境调查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高。到2007年,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及沿海6个设区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已经全部成立,并在全省海域布点设置了2000多个监测站位,全面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加强海洋环境的基础调查和研究工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 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海洋生态环境的总体压力加大,环境保护面临形势严峻

福建沿海域接纳的污染物来自陆源、海上交通、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其中80%以上来自陆域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面源排放),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无机磷、油类和耗氧有机物。局部海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密度过大、品种单一,养殖自身污染,加重了港湾的污染趋势,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海域环境承受能力,且污染物排放量增长速度快于治理设施的增长速度。造成污染源防治水平低,排污量大。

工业废水是福建省水体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而产业结构与布局影响着工业废水的排放情况及对水体污染程度。全省工业废水排放量占较大份额的行业分别为:化学工业,黑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等。这些行业是典型的高耗水、高排水的工业结构。而这些行业又以沿海6省所占比例较大,工业用水效率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工业节水和污水资源化潜力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我省海西建设的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石油化工等行业将成为新兴的重点产业,这可能对近海域水质构成了新的安全威胁。

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没有脱磷脱氮工艺,部分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失调,赤潮发生频率呈逐渐上升趋势,范围也不断扩大,给海水养殖业、捕捞业和滨海旅游业等造成危害。因此,对陆源污染物排海进行总量控制是保证近岸海域水质达标和控制海域水体富营养化的根本手段。

2.2 海洋面源污染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

由于海洋资源开发不当、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等原因,我省海洋珍稀物种的种群数量继续减少,面临着消失和灭绝的危险。中国鲎等原来分布较广且数量较多的物种也日趋减少,大黄鱼等已经不成渔汛,刘五店文昌鱼渔场已经消失,中华白海豚的数量不足百头。

2.3 沿海岸养殖业迅速发展,造成近岸海域水体富营养化

近些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加快,农作物产量的提高带来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在雨水冲刷和渗透作用下,大量含有氮、磷营养物质直接排向附近的河流及近海,加重了营养物质的负荷量。同时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带来了牲畜粪便的逐年增加,极大减少了水体由贫营养向富营养过渡所需要的时间。导致近年来海洋赤潮频繁发生,已严重威胁我省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已危及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2.4 重点区域、高污染产业集中的沿海海湾区域将是污染治理的重点

2008年福建省工业废水达标率达到了98.5%。但由于沿海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和处理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设施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由于多数乡镇民营企业规模偏小,生产设施简陋,环保治理设施不健全,再加上一些企业的环境法制观念不强,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或存在偷排漏排行为,造成大量污染物直排入海,导致局部区域近海污染严重。其次,陆域耕地施用大量化肥和农药,除部分被植物吸收外其余大部分随排沥雨水进入河渠,最后入海,造成局部重要河口区氮、磷污染严重,近海有机污染较大。

2.5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海上船舶和采油平台排污环境问题更加凸显

油类污染远海高于近海,且超标严重,主要来自海上船舶和采油平台排污。特别是海上事故性溢油,更是造成油污染的重要因素,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尚未形成。应加强采油平台和船舶排污监督管理,尽快组建海上油污染应急防治组织。

2.6 涉海环境科学研究投入不足,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

对于海洋环境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综合性预测性研究,投入不足,明显滞后于海洋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一批涉及全局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尚未开展深入、全面的研究。如氮污染来源的研究比较复杂,氮、磷基础调研差、数据少。

3 对策研究

3.1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3.1.1 制定《福建沿海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推动和保障福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征的基本法律规范。

3.1.2 进一步完善涉海的有关环境标准体系。

3.1.3 尽快制定“福建省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海水池塘养殖排水标准”、 “福建省沿海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沿海重点企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定办法”等部门规章。

3.1.4 沿海地区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保证福建碧海行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 制定政策措施,强化环境管理

3.2.1 各地在制订海洋产业发展规划或计划时,应当适度发展第一产业、重点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3.2.2 福建沿海地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于2015年底前达标排放。

3.2.3 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采用具有较高脱氮、脱磷能力的工艺;现有的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效率。

3.2.4 福建沿海6地市应根据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在海岸带因地制宜地划定海洋生态隔离带或生态保护区,在隔离带或保护区内禁止采沙、养殖、破坏植被等活动;不得建设新的建设项目和旅游设施。

3.2.5 根据国家制定的“生态旅游管理办法”,组织生态旅游示范,推动福建沿海地区生态旅游健康发展;加强旅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区污水、垃圾处理率,争取旅游事业发展,旅游人员增加,旅游污染不增加。旅游收入的一部分要用于生态恢复、生态建设及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上。

3.2.6 严格控制在福建沿海设立新的海洋倾废区。对已有的海洋倾废区要进行清理、评估。对海洋生态系统有明显影响的,在2015年前要全部停用、关闭。必须设立的新倾废区,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管理。

3.3 大力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3.3.1 福建沿海污染物来自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农业非点源、禽畜养殖、水产养殖、交通航运等多方面,只有实施综合治理进行总量控制,才能实现保护南海的目的。因此,省环保厅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确定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采取严格的监测、监视、检查措施,确保主要排污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从点源入手,逐步扩展到非点源;除控制COD外,还应扩展到氮、磷。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12

Keywords: Marine environment; monitoring

中图分类号:[P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当前各国的海洋技术空前发展,围绕海洋进行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据海洋专家预测,21世纪海洋将成为各国争夺的核心资源,它能帮助各国提高自身的经济、政治及军事地位,因为海洋的总体面积占据了地球表面积的71%,众多矿物能源、海水能源以及生物能源蕴含其中,这些实际上能直接或者间接创造经济效益,而且,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帮助减轻陆地资源的重要途径,对人均资源占有量达不到世界人均资源占有量的中国,更要注重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海洋环境不被污染,为海洋生物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提高其繁殖的质量和数量,而且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的优化;另一方面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可以为海洋能源开发提供监测数据等,同时因为我国的海洋灾害高发的地区,因此加强海洋预报预警监测,尽量趋利避害,维护海洋环境,保持生态平衡。

2.海洋环境的监测技术

2.1实时监测岸基海洋环境装置

实时监测岸基海洋环境装置是一种实时采集地区海洋环境预报数据的系统,它的主要作用是:对岸基海洋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有利于人们及时了解岸基海洋的环境状况。应用实例有:1991年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在佛罗里达州坦帕湾安装了物理海洋学实时系统,能够实时获得该海湾的水深、风向、潮汐、潮流以及海面油膜移动等数据和状态,这些监测得来的数据对海上船只航行、海面油污移动或者海难搜救起到重要作用。平均每年给坦帕湾创造了超过200万的经济效益。

2.2海洋污染检测技术

目前,许多先进的海洋国家都是通过海洋调查进行水质、污染物、沉积物以及生物等项目的监测。实施海洋污染监测主要依靠高灵敏度的分析仪器,检测出的污染物能够精确到微克量或微微克量。海洋生物污染监测包含生态系统梯度分析法、指示生物法以及群落结构法等。现阶段,利用这些海洋污染检测法,探清了河口和海洋生物体内所含毒性物质的结构、痕量元素、蛋白质的解毒功能等;另外探测贝类、鱼类缺氧相关的碳循环和营养盐循环等,并根据监测结果建立了以某些贝类生物作为水质达标的标准。

由于近年来,海洋污染越来越严重,所以海洋污染检测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对沉积物的监测技术,倍受重视。因为沉积物通常是处于海底,其稳定性较好,污染物的含量及成分可以准确地反映出海洋被污染的程度。检测出的数据还可以供海洋质量评价作为参考材料。实际的应用案例有: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研制出深海着陆器采用程控装置,它可自动沉降海底,定期采集水界面的样本与该范围内的沉积物,供实验室进行海底沉积的化学营养物质分析。

2.3卫星遥感技术

随着计算机卫星技术的发展,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并取得良好成效。应用的技术配置具体包含有多光谱扫描仪、海洋水色成像仪、沿岸带水色扫描仪和合成孔径雷达等。一般陆地卫星的多光谱扫描仪是用于沿海悬浮泥沙含量和其扩散状态的监测;用于工业排污与生活污水的监侧。应用实例有:在1972~1977年间出现了3次大范围海上溢油问题,采用海洋水色成像仪与沿岸带水色扫描仪用于悬浮物浓度或者海域叶绿素的分析,实现全天24h的海洋油污实时监测,具体监测溢油的分布范围、油膜厚度、移动扩散状况和溢油量等。而合成孔径雷达可以自动生成油污染图像,能对热污染与城市污水排放成图,还能帮助追查突发溢油事件的污染源。

3.4航空油污监测技术

近十年来来,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海上石油运输行业也形成一定规模,由此也引发了石油、原油泄漏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航空油污监测技术的应用逐渐成熟起来。这项技术具有反应快速等优点,在海洋环境监察及执法取证等方面成效显著。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英、法、美、日、丹麦等国家在固定海域联合投放了大概25~30台型号、功能不一的航空污染监测系统,而且这些国家的海域管理部门都配置了油污监测的实时预报系统,对本国的监测点实施24h不间断的实时监侧,不仅起到有效测量油溢海区的面积、油膜的厚度以及油溢量等,还能精确鉴别污染物种和污染来源,帮助对非法排污者进行有效取证。

4.结语

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在全球海洋观测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以上各项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的普及应用,其功能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有效地保护了海洋环境。

【参考文献】

[1]辽宁省海洋环境监测总站[J].水产科学. 2011(12)

[2]郝菁.海洋要素垂直剖面测量系统控制电路研究[D].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海洋研究所)2007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篇13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它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学科,对于航运技术领域也是如此,它的生态自然观是我们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的重要性,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以使得航运业乃至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的科学技术以及方法论为航运技术的发展起到重大的指导作用。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分别介绍。

1航运对海洋环境的破坏与对策

地球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全球性的生态危机,表现出了人类所遇到的危机的共同性、安全的共同性和未来的共同性,这就要求不同国家超越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差异来采取联合的共同行动,制止和打击那些给自然界带来严重污染的国家、企业和个人。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航运业。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其由于船舶的各种货物(化学危险品、油类等)、机器处所产生的含油垃圾和污水、废气(SOX、NOX等),以及船舶生产所产生的塑料等垃圾,给海洋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因此,这就要求世界各国对船舶的防污染状况进行监督和控制,下面就对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和船舶为防止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及国际上所采取的相关对策。

“海洋存亡,匹夫有责”。据统计:全球3/4的大城市和40%的人口集中在离海岸60公里以内的地区,因此海洋的兴衰关乎到人类的存亡。但是海洋的污染不仅来源于陆地上人类的各种活动;近年来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来自于船舶的污染也呈现出扩大的趋势,特别是由船舶造成的操作性、事故性甚至是人为的故意行为(随意排放污油、洗舱水、压载水、乱丢各种垃圾等)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也日益增多,严重地破坏了海洋的生态环境。

船舶作为一个流动的工厂,为船舶提供动力的柴油机消耗燃料的同时,也产生大量的油渣和污水,同样,为船舶服务的其它机械也同样会产生一定量的污油和污水,特别是一些大型的油轮和化学危险品船,它们的压舱及洗舱水也含有大量的有害成分,如果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入海,就会对海洋生物环境造成极大的伤害。由于货运的需要及船舶生产、船员生活而造成的大量的垫舱物料,像木头和其它一些金属物品,塑料垃圾、它们又是一些不可分解的物质,显然,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没有意识到对海洋的伤害,于是大量的污油、污水及所有的垃圾直接倾倒入海,把海洋当作无限的垃圾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就是到了今天,由于直接处于航运第一线的各国船员素质参差不齐,也同样忽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置相关的国际法则于不顾,仍将上述各种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近些年船舶防污染技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目前,按照造船规范,基本上所有的船舶都装有防污染设备,污水舱、污水预处理舱柜、油水分离器等设备,通过对排出的污油进行分离,使合乎要求的污水排出舷外(当然国际防污规则对排放区域、排放种类还有严格的规定),而含油率高的放回到污水舱,所分离出来的油则通过焚烧炉烧掉。杜绝含油污水排放出海。另外,由燃油分油机所分离出来的各种油渣也是通过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为了消除船员生活垃圾对海洋的产生的危害,大型的船舶都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能过厌氧型和需氧型细茵的培养,对船员及旅客所产生的粪便等进行分解。再按相关的要求排放,为了方便船舶,世界上许多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专门的回收组织,如中国的上海和德国的汉堡。而这种服务都是免费的。另外,为了消除船舶对大气的污染,<<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对船舶排放的废气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为此,大型船舶柴油机排气系统都装有废气滤清系统,同时,对船用燃油的质量也提出了要求。如含硫量不超过3%等。当然和陆地上一样,氟利昂在船上也开始禁止使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球性的航运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营运航行的船舶数量与日俱增,使今天的海洋承受着来自船舶污染的巨大压力,而人们对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也越来越清醒,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越来越感到对海洋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已迫在眉捷。为了有效地控制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以保证海洋具有较强的自身净化能力,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防污公约及附则,为世界各国对船舶的检查控制提供了国际准则。此外,在世界上还有一些区域性的组织和国家,制定出非常严历的法律对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者和船公司给予重罚,如<<巴黎备忘录>>国家、<<东京备忘录>>国家、美国、澳大利亚等等。在防污染与治理方面,欧洲及美国等西方国家己走在了世界的前面,在这一点上,由于工作的便利。我感触颇深,几次到美国和欧洲等国家的经历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他们的PSC检查官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查,船员技能的检查都非常严格,而且密西西比河和基尔运河优美的环境也不能不让人叹服。但是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尽管人们也承认对环境的破坏给人类所带来的灾难,但是实际上却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总觉得离自己还很远,我曾经去过的埃及的苏伊土运河口和印度的加尔各答港等地区,当船在河道里航行时,看到海面上那一层层、一片片的污油,心情非常沉重,在我国也同样存在着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我国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科学技术与航运业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前进的革命力量。从蒸汽机到内燃机应用到船舶上,使世界航运业得到空前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航海技术得到日新月异的发展,目前船舶正向大型化、专业化、高速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世界航运巨头如中远、中海、马士基等航运公司,纷纷建造一些大型超大型的船舶,如50万吨级的超大型油轮(中远大连有36万吨级的)、36万吨级的散装矿石船、10000标箱集装箱船(中海己在韩国订造了两艘)、14万吨级的豪华游轮以及作为居住和休闲为一体的“海上移动城市型”船舶的面世和开发;同时船舶的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明显:如液化气船、滚装船、客滚船、集装箱船、冷藏船等的相继面世和使用。随着商品的技术含量的不断提高,对运输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技术含量高的运输方式和专业化船舶将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传统的杂货船舶将越来越少。另外,随着海洋的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各种工程船、新能源运输船(如液化气、液态氢等高热量环保型的运输船)、水上水下的观光游览船也不断出现;随着人们对船舶的高速化追求和向往,气垫船、水翼船和喷气船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大排水量的船舶正面临高速化的迫切需要。为了提高较大型船舶的快速性,人们将另外开发体积小而输出功率大的船舶推进新技术。目前我国已开发出超导磁流体的船舶推进系统,也许在不久将来能取代传统的螺旋桨推进系统,成为各种船舶的动力来源;船舶自动化:船舶自动化己从20世纪60年代前半期的最初设置机舱控制室的初期自动化时代,到20世纪70年代无人机舱的实现,目前又发展到船舶智能化和综合化时代。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电子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劳动力成本的进一步提高,人们提出了驾通合一、机电合一、驾机合一的许多设想,并被国际海事组织所采纳,有的已经实现,有的将要实现。目前人们正着力研制开发“高信赖度智能化船舶”。其构成系统有:综合航行管理系统(海上自动航行系统与港内自动航行系统)、最佳航线计划系统、自动靠离泊系统、气象海况状态监视系统、装卸系统及船体状态监视/姿势控制系统等。上述许多系统正在模拟实验或实船实验之中,不久的将来也许会在实船开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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