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实用13篇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1

法与政治、政策

民主与法制

法的制定:法律的立、改、废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立法程序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律体系

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执行与适用

法律效力

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与制裁

法律监督

宪法: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

宪法监督

新中国宪法的沿革

国家性质:国体

人民民主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经济制度:所有制

分配制度

经济体制

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国家结构形式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

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机关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法律》知识体系(二)

行政法: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概念、渊源及特点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方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抽象行政行为: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监督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行政指导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违法

行政责任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述及其特征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刑法: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犯罪的本质和概念:犯罪的本质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的种类:主刑

附加刑

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

累犯

自首和立功

叛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时效

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犯罪的种类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民法: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分类

物权与所有权:物权

财产所有权

债权: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的产生的根据

债的分类

合同

债的履行

债的终止

知识产权:什么是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人身权的保护方法

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定继承

遗产的分配原则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方式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2

关 键 词:行政争议调解;概念辨析;制度架构

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6-0078-06

收稿日期:2015-01-09

作者简介:廖原(1973—),男,壮族,广西南宁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第51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实现机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M511312;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程资助成果。

现代社会中政府的社会管理任务日益繁重,而且因行政活动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在这两大制度之中,行政争议调解制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已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有大量的案件是通过争议双方达成合意后结案而不是通过审理作出决定或判决的,可见争议双方对于行政争议的调解实际上有着较大的可接受度。因社会转型期,法制建设尚需完善,在没有正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更多的行政争议仍需要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因而建构起正式的行政争议调解制度是行政法治实践的客观需求。

一、行政调解概念之辨

(一)对于行政调解的两种理解

目前,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于行政调解概念的认识并不统一,客观而言,行政调解概念与本题的行政争议调解并不是同一的。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认识范畴。其一,是比较主流的观点,“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主体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1]其二,是将调解的内容定位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其双方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与其说这是一种观点倒不如说这是一种制度上的需求,并且随着实践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和解案件的增多,让此种观点在理论上逐渐成熟。

(二)行政权力不可处分性的辨析

目前,第一种观点中使用的行政调解概念较为主流,并且有学者将行政调解定位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确立此种概念的思路是以谁是主体来确定的,因为主持调解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因而将其定位为行政调解。第二种观点则将概念定位在调解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上,以行政争议作为调解的内容,然而此种制度类型在现实中则较少触及。有不少学者认为行政争议调解较为隐晦,在实践中并未能明确的定位为行政调解,其原因在于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一般而言,制度化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来进行的。

那么在复议与诉讼中能否对于行政争议本身进行调解,在行政法的传统理论中,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的理论定性使得对于主要基于行政权力行使而产生的行政争议难以在制度设置中得到成文法规范的确认,但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在制度上无法成立的行政调解却在实际上发挥着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第二种观点在理论及实践中愈来愈迫切的需要进行理论的重解和实践的重构,而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理论上的更新及制度上的推进。

国家权力的不可随意处分在当代行政法的观念推进下,形成了一种以合作、协商为价值基准的公权力规制路径,当然合作与协商也并非完全打破公权力的随意处分,只是将公权力的处分进行了标准的设计。其标准在于既要保证公权力的合法性,也要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基于此种理念,行政复议制度中确定了调解的制度,而所谓的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启动后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所涉及的行政争议进行的调解。此项制度是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第50条所确定的,其主要涉及两类行政争议:一类是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依据行政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争议的案件;另一类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基于行政赔偿或补偿的纠纷。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基础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空间,从某种程度来看,其仍然是遵循了所谓的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处分空间的行政权力,如果是属于羁束性的行政权力行为,则难以得到行政复议调解的处置。虽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在行政行为的运行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但行政羁束性行为在实践运作中也有相当数量。此时,行政法理念中的合法性则由法律性向可接受性推进。“例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明确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作出。但是,实践中已有不少案例表明法院对某些行政裁决也会适用此类判决形式。”[2]这些都说明严格依法律条文的作法在实践中已有较大突破,而此种突破实际上能达到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及法院判决的效果,其原因在于,作为非行政处罚类的其他行政处分行为,如若显失公正,法院按照既定法律的规定只能驳回起诉或撤销判决,可能导致的是行政相对人仍旧不服,而通过信访或申诉等渠道继续寻求救济,而行政主体若因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则又需要重新作出决定,决定同样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不服,如此循环往复费时耗力而纠纷并未得到真正解决。这说明严格法条主义并不都能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当事人的可接受度,才是纠纷解决的核心问题。我国宪法在2004年的修正案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该条款为行政法治中的行政权力规制提供了方向,权力只有有利于国民权利之保护才是真正的具有合法性,这也为行政争议的调解提供了制度与理论上的重要支撑。因此,即便法院进行行政诉讼时并未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理,也不能得出法院不依法审理的决断。实践中,完全机械式的法治不但难以操作,而且也会在较大程度上背离其保障和落实人民权利的真正目的和终极目标。笔者认为,如何运行权力应是法治解决的问题。只要国家权力的运行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其权力就不存在随意处分的情形;如果权力的运行是为了权力行使者自身或为了其他不当利益的获取,就是随意处分了国家权力。可见,对于行政争议的调解,不仅与行政法治理念不相违背,而且有利于国家权力的运行并能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和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行政调解到行政争议调解

从概念清理的视角来分析,行政调解可以通过包涵的方式将行政争议囊入其中,成为行政调解中的一种类型,如学者史卫民即将行政争议的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适用范围中的一种主要形式。[3]但是此种理论使得行政调解的概念过于庞杂,在使用时指代不清,导致学者之间对话及法规范语言的含糊,不利于其制度的建构和学术上的交流。因此,笔者认为并无必要对行政调解本身的概念作出颠覆现有主流的观点而进行重构,也不赞成以扩大含义的途径,将行政争议调解纳入行政调解之中,而是主张立足于矛盾本身,将行政争议的调解定位为行政争议调解,单独设立。这样既遵从了目前众多法律规范中对于行政调解的规定,亦可有针对性地把握概念本身。实际上,随着2007年11月全国首家行政争议调处机构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挂牌成立,就标志着专门类型的行政争议调解制度已正式开始运行。

二、行政争议调解的制度架构

(一)目前行政争议和解及调解的制度实践情形

在目前的法治实践中,正式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行政复议的调解与和解等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的。“从2003年至2007年,全国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34.08万件,申请人撤回申请66939件,占审结数的19.6%。2003年至2007年,上海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运用调解机制处理的案件数量为1700件,占结案数的19.2%,200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96178件,撤诉28539件;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95617件,撤诉31801件;200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01510件,撤诉37210件;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08398件,撤诉39169件;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20312件,撤诉46327件。”从2005年到2009年,全国院一审行政案件的撤诉结案率分别为:29.7%、33.3%、36.7%、33.4%、38.4%,经调查,撤诉率如此之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案外和解。”[4]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尽管有着部分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限制,但是并没有阻碍类似于调解制度在本已制度化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存在。因为行政争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争议双方中,行政主体一方与行政相对人在实际社会管理中地位不平等,在和解中基本是行政主体主动与相对人和解。这种非制度化的状态能够得以存在并不断攀升,是因为此种形式基本上可以达至“三赢”。因为多数地方政府对此都设有一定的指标,如果一个行政部门多次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有的甚至是败诉者,这将会对该部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被行政相对人告到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之后,行政主体一般都会主动与相对人进行协商和解,避免以上不利后果的产生。而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打官司或进行行政复议基本是无奈之举,如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其权益能得到救济,当然是求之不得的好事。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由申请人撤回申请或申请撤诉,即满足了受案率,又解决了结案率的问题。基于以上原因,即便是在没有正式的制度支撑的情况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率呈上升趋势就不难理解了。当然从行政复议的调解与和解、行政诉讼和解等情况来看,行政复议调解有了一定的法律规范支撑,而行政诉讼的调解则欠缺法律规范,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在其第50条中已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讼案件时,不得不以暗示或者非正常程序,私下通过审理法官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来实现和解。

现实的需求是制度构建的持续动力。目前一些命名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机构已悄然出现,“据报载,2007年11月,全国首家行政争议调处机构在北京市海淀区挂牌。……短短6个月,调处中心已经受理47个行政争议案件,成功化解23件。47件不低于北京多数区县一年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5]在北京市海淀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成立之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一批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有一些是以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基础设立的,其目的在于挖掘行政体系内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资源,以期发挥行政救济途径的专业及技术优势,以“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为标尺。还有一些行政争议调解机构是由政府专业行政部门设立的,据相关网站报道,四川自贡市地税局于2010年4月7日挂牌成立了税务行政争议调解服务中心,其主要任务为受理和转达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争议、承担由上级部门交办的税务行政争议、负责拟定撤销不当或违法税收执法行为意见书等事务,其设立的宗旨为纳税人提供调解服务,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这是一种新型的在行政机关体系中建立专门、专业的行政争议调处机构,以自愿、协商的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化解基于行政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矛盾的好制度。专门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可以处理大量的行政争议,并且由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有法定的受案管辖的约束,难以对所有的行政行为纷争进行处理,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则可突破现有的制度瓶颈,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目前的行政争议调解存在较多困难,如行政争议在调解中心调解,如无法达成协议,相当一部分还可以再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途径继续进行,但已达成协议形成调解书,而双方或一方反悔应如何处理,则是目前的制度背景下难以预期的,调解协议过于柔性化会破坏调解的功效,从节约制度资源反成为耗费制度资源,因此,十分有必要对此进行国家层面的有效立法来回应这一现实的疑问。另外,目前所成立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层级过低,尽管行政争议在基层大量的存在,但是并不意味着县域之上不需要行政争议调解的存在,只是因为目前在没有统一制度规范的前提之下,“摸着石头过河”,只能从基层做起,但从理论与实践的情况来看,建立行政争议调解的制度已然成熟,并且实际上只有在制度上完整的建构,才能真正让行政争议调解成为我国行政法治的重要制度构成,以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建构,贯彻好宪法保障和尊重人权的精神。

(二)突破现有制度困境,建立多主体参与下的行政争议调解制度及机制

现实中,我国大陆的法治实践部门已或多或少地突破了制度框架的限制,在各自的领域默默地尝试着各种形式的行政争议协商解决途径。笔者认为,目前通过正式途径来对行政争议调解进行制度规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其制度框架应当充分吸取已经建立的非正常和正常的调解类型来进行设计。之前虽然我们分析了现存的行政争议调解类型存在之合理性,但是法治完善中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的构建。如何对行政争议调解类型化进行制度建构,首先应对目前所存在的行政争议调解类型进行梳理。

⒈行政争议调解主体的设计。从行政争议调解的制度需求而言,其应具有三个层次,其一是行政争议的机构调解。目前我国大多行政争议调解机构是由行政机关系统设置的,主要依托政府的法制部门工作,也有在政府的部门中引进所谓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如“税务行政争议调解服务中心”。其特点是在行政部门中设立调解中心进行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其二是在行政复议中设置行政争议调解的环节,但是目前的法定范围有局限性(前文已述)。其三是在行政诉讼中尽管《行政诉讼法》已于2014年进行了修改,但目前的制度仅允许法院作为主持方对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方式及数额进行调解,并无涉及行政争议的实体性问题,当然这只是法规范层面的,实际的情况是法院在“默默”地斡旋。

以上这三个层次实际上涉及到四种类型的主体——即政府法制部门、政府业务部门、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争议调解的职责划分问题。从已有的法规范来看,如果以统一立法的模式来订立一部《行政争议调解法》必然会与现存制度架构发生冲突,尽管实际上这种冲突是必然的,但是如果在统一的《行政争议调解法》中统一规范这四种行政争议调解主体则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产生一定的重复。目前,对于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均已启动了相关程序,而在改革中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引进是正在论证和探讨的问题。因此,较为合理的作法是在制定《行政争议调解法》时,主要规范的是处于行政系统内的两个主体——法制部门的调解、业务部门的调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调解的主体设立如同《信访条例》那样,将几近所有的政府机关及工作部门纳入到信访体制当中,其结果只会降低调解的实际效果,但如若将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专门成立调解中心来进行行政争议调解,是否能够胜任。从实践的情况而言,一些地方已将普通高校或行政学院的行政法律专业人员(行政法专业教师)依托于政府法制机构之中,帮助其进行行政争议调解的试点实验。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法治政府进程,在此背景下,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实际的工作量是很大的,如若再增加其进行行政争议调解的职能,显然会不堪重负。

因此,笔者提出三种设置方案:一是以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依托,建立政府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中心的调解人员以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二是在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中及市(地)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中成立专门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机构,人员由政府工作人员承担;三是将前两种主体混合构成,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设计,以便充分照顾和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无论哪种主体设置类型,核心问题都是便于调解。实现有效行政争议调解的保障来自于法律性与专业性,毕竟行政争议调解是一项考验解决行政纷争的技艺与技巧的法治行为。

至于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则应通过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来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调解职能。在行政调解法治大框架之下,充分利用制度架构来寻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点。在把握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点——保障合法正当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复议程序与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来化解行政矛盾,实现国家权力效益的最佳化。

⒉行政争议调解效力的设计。行政争议的调解是建立在争议双方自愿参与的基础上进行的,有一定的意思自治性,但如果调解协议在行政争议调解主体的主持下一旦达成,仍然保持着原先参与之前的意思自治,则会导致调解协议书在一念之间成为废纸,这显然不是行政争议调解所期望的。因此必须赋予行政调解协议一定的确定力和执行力。经过自愿协商,无论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主持下还是在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主持下,但凡形成了调解协议的,国家法律应当予以承认,这是《行政争议调解法》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在制定和修订时需要把握的。这里还需要设定一些例外条款,即如果调解是违背自愿、平等或公开原则,调解中行政调解机构或设计争议的行政主体一方通过行政权力来胁迫行政相对人达成协议,或者其中一方通过欺诈的手段达成调解协议的,均应当认定调解无效,一旦调解无效,则应进入到下一程序之中。即行政调解中心的调解协议如有一方提出异议,则应通过向上一级行政调解中心予以认定,对于认定不服的,可进入到行政复议程序或司法程序之中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裁断。而经过认定为无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基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身也设置了行政调解程序,如发生了前述的问题,则可引入检察监督程序。因为人民检察院是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如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解结案的行政争议,当事人确有证明调解违背真实意志的,可向检察机关申请以公诉或抗诉的形式进行干预。这些制度设计的意义在于实现行政争议调解的层次性、协调性以及各个机构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并且能在法治的框架下予以监督,真正形成与国家行政权力的有机配合。

参考文献

[1]湛中乐.行政调解、和解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35.

[2]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M].法律出版社,2010.16.

[3]史卫民.论我国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J].理论月刊,2012,(0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3

量化的自由

从哪里入手来理解严复以古文的方式对现代政治概念的描述呢?佐藤慎一认为,《政治讲义》最大的特色在于用彻底量化的态度来对待与自由这一问题,而这一特色也是理解严复的关键所在。

在20世纪初的中国,对与自由的问题虽然从各种各样的立场展开了不同的论述,但是除了严复之外,所有的论者都是将与自由作为质的问题来把握的。具有这种想法的思想家,在近代中国是极为稀有的。围绕着严复的思想特质,是应该将其视为保守的还是应该将其视为革新的,或者说是应该将其视为西方派还是应该将其视为国粹派,等等,虽然展开了一些没有什么结论的议论,我认为这里所说的执着于从量的方面来把握政治现象,正是处于其思想特质的核心位置。

自由的问题是《政治讲义》中最重要的主题之一,严复是把它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概念来分析的,通过对自由的解释,他得以表达自己的立宪观和对诸如、议院等概念的看法。在《政治讲义》中,严复界定自己要论述的自由为政界自由(国民的自由),而非伦学中的个人自由(个人的自由)。政界自由是与管束为反对的概念,而伦学中的个人自由指的是穆勒在《群己权界论》(《论自由》)中论述的个人对于社会之自由。也就是说,严复这种政治上的自由是有关人们在国家这一政治社会中的行为的界限,与个人的伦理上的自由是不同的。那么,这种政界自由的独特性何在呢?严复认为,自由者,不受管束之谓也;或受管束矣,而尚不至于烦苛之谓也。简而言之,政令简省为自由,民之自由与否,其于法令也,关乎其量,不关其品也。从自由与政府的关系来看,因为自由是与所谓管束相反对,而受管束者,受政府之管束,故自由与政府为反对,因此,自由达于极点,是无政府。反之,如果政府管束过多,自由也就被否定而无意义了。这两种极端的状态都是极少见甚至不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无论在什么国家,自由的有无常常都只不过是程度的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严复认为,民之自由与否,与政府之仁暴,乃绝然两事,留自由名词,为放任政体专称可耳。在某一国家,在何种程度上实现自由这一问题,不是由其政府的形态如何来决定的,而是与其国家所处的条件,如天时、地质、民质有着具体的关系。

(自由)自其本体,无所谓幸福,亦无所谓灾害,视用之者何如耳。使其用之过早,抑用之过当,其为灾害,殆可决也。独至当为灾害之时,喜自由之说者将曰:此非自由,乃放肆耳。虽然,自不佞言,真不识二者之深别也。嗟呼!惟欧民气质之异于吾亚,故当深受压力之际,辄复建自由之号,以收召群伦。夫既建之以为号矣,则不得不扬之于九天之上,一若其物为无可疵瑕也。而其民缘此而实受其福者,诚史不绝书。夫国民非自由之为难,为其程度,使可享自由之福之为难。吾未见程度既至,而不享其福者也。今夕所言,大抵不逾自由之义,非个人之自由,乃政界国民之自由。

宪法与议院

严复在《政治讲义》中把与立宪当作对立的一对概念来理解,他认为也是一个只能用程度来量化的词汇,因此,与立宪的差异在于改废政府的方式。在立宪体制下,改废政府的权力全赖于议院这一制度化的形式,它区别于以流血革命的方法来求取自由的与君上为争的古老传统。如果民意的向背没有宪法这样的法典为依据,其结果就是君民之争,所以,有无议院国会为建立破坏政府之机关,立宪二政府不同在此。立宪与的关键区别,是有没有议院作为观测民意的制度,立宪政体就是将革命制度化的政治体制,因为,革命而乱者,皆坐无以为宣达测验舆情之机关耳,皆坐无国会议院耳。对此,严复提出了与相对应的宪法概念,所谓宪法,乃是吾侪小人所一日可据以与君上为争之法典耳。

今假政府之于民也,惟所欲为,凡百姓之日时,百姓之筋力,乃至百姓之财产妻孥,皆惟上之所命。欲求免此,舍逆命造反而外,无可据之法典,以与之争。如是者,其政府谓之,其百姓谓之无自由,谓之奴隶。立宪者,立法也,非立所以治民之刑法也。何者?如是之法,即未立宪,固已有之。立宪者,即立此吾侪小人所一日可据以与君上为争之法典耳。其无此者,皆无所谓立宪,君上仁暴,非所关于毫末也 。

严复对西方的立宪政治制度十分了解,对于议会在立宪政体中的功能,严复也有精辟的界定,他认为:如今西人,问某国之民自由与否,其言外之意,乃问其国有同彼之上下议院否。考英国议院有权,亦不过我们国初之事。其时英民革命,曾杀一王,名察理第一者,其后君民难解,嗣君复辟,而议院之政权遂立。至于十八世纪,当吾国乾嘉间,大为欧洲所仿效。法民革命而后,大陆各国,大抵有议院矣。故西人所称之自由国,必其有议院以为立法成赋之机关。政府行事,必对于此而有责任,凡其所为,必受察于议院,设行事为民心所不附,议院有权以易置之。问题是,民众有了议会这样的制度,自由就必然增加吗?对此,严复以量化的自由概念提出了相反的理解,因为议院的存在、民权的增长并不是使政令宽简,而是使法制弥多,治民弥密。正如严复所说:自历史事实言,则国有议院,与法不烦苛,此二义往往风马牛不相及也。每有之朝,如前所言,其残民以逞,固也;而于民事,转无所干涉,听其自生自灭于两间;所责取者,赋税徭役而外,无所关也。而议院肇立,民权新用之秋,往往社会巨细,皆务为之法,以督治之,而烦苛转甚。所以,民众的自由自然是越来越少,也就是说,自由的多少与议院的有无正好成反比例,甚至二者只能存其一。

自由名词中所含二义:一为政令宽简,一为有代表议院。是二义者,不但不能相合,实且几于相灭。相合云者,如国有议院,其政令即当宽简,或由政令宽简,便可卜知其国之有议院也。乃今既证不然,则虽常俗言语,于二物同称自由,而吾党政治学中此种字义,必不能用,将于二义,必有一留一去。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4

申论

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专业知识》考试范围

一、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技术基础

第一章计算机基础知识

一、计算机的特点、分类及其应用

二、信息编码与数据表示;数制及其转换

三、计算机硬件系统的组成及其基本工作原理

四、计算机软件系统的组成,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基本概念、功能和分类

五、软件基础知识;程度设计语言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多媒体技术

一、多媒体的基本概念及关键技术

二、多媒体计算机及关键设备

三、多媒体技术及其应用

第三章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

一、信息安全的相关概念与技术

二、计算机病毒的定义、特性、结构及分类

三、计算机病毒的检测与防治

第四章Internet知识

一、计算机网络的功能、结构、分类和使用方式

二、Internet的基础知识、网址与域名系统、TCP/IP协议

三、Internet的连接与服务功能

四、WWW与浏览器的应用

五、Internet和Extranet

计算机软件及使用

第一章Windows2014/xp操作系统

一、Windows2014/xp的特点,Windows2014/xp的运行环境及安装方法

二、Windows2014/xp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

三、资源管理器的使用,文件和文件夹的概念与操作

四、控制面板的相关知识及使用方法

五、Windows2014/xp多媒体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章文字处理软件Word2014/xp

一、Word2014/xp的功能;Word2014/xp的启动方法和工作窗口

二、Word2014/xp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

三、文档排版的基本知识与操作;表格的基本操作;图形及图文混排的基本知识与操作

四、页面设置与文档打印

第三章电子表格软件Excel2014/xp

一、Excel2014/xp的基本功能;Excel2014/xp的启动方法和工作窗口

二、Excel2014/xp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

三、工作表、数据图表的建立、编辑、管理及格式化操作

四、单元格的计算以及公式和常用函数的使用

五、数据管理与分析的一般功能和使用方法

六、页面设置与报表打印

第四章C语言程序设计

一、程序设计与程序设计语言的基本概念

二、C语言的历史和特点,常见C语言程序开发环境的使用

三、C语言的基本语法与简单程序设计,包括基本数据类型、运算符与表达式;数据的输入与输出;基本程序流程控制语句;函数、编译预处理与存储属性

四、指针及其应用

五、高级数据结构及其应用,包括数组、字符串、结构、联合、位域、枚举和文件,位运算

计算机理论

第一章关系数据库理论

一、数据库、数据库技术、数据库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概念;数据库系统的体系结构

二、数据模型与数据视图

三、关系代数、关系演算及关系模型

四、结构化查询语言SQL

五、数据库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事务管理、并发控制、故障恢复,数据库的备份与恢复

六、数据库的设计,数据依赖的概念及关系模式的规范化理论

七、数据库应用开发工具,常见数据库系统产品的名称、特点,MicrosoftAccess数据库的使用

第二章网络技术基础

一、计算机网络的基本概念;计算机网络的功能、应用、拓扑结构及分类;网络的层次体系结构和网络协议;网络标准化

二、物理层,数据通信的理论基础,物理传输媒体、编码与传输技术及传输系统

三、数据链路层,差错检测与校正,数据链路层协议

四、局域网,多路访问协议及IEEE802局域网标准族

五、网络层,数据交换方式,路由选择与拥塞控制算法,常见高速网络技术,网络层协议

六、网络互联的概念,网桥、路由器与路由协议

七、传输层与应用层的功能、服务与协议

八、网络安全与网络管理,数据加密技术、认证技术、防火墙技术、常见网络管理协议

九、Internet原理与接入技术,TCP/IP协议族,DNS域名系统,WWW技术;电子商务的概念、体系结构与技术

第三章数据结构

一、数据结构及算法的基本概念与术语,算法的时间复杂度与空间复杂度

二、线性表及其存储结构和运算

三、串及其存储结构和运算,串的模式匹配

四、栈、队列及其存储结构,递归算法

五、数组及多维数组的定义、运算和存储结构,数组的压缩存储

六、二叉树的基本性质、存储结构、遍历算法和几种特殊类型的二叉树

七、树与森林的定义、性质,树与森林的存储结构与遍历算法

八、图的定义和术语,图的存储结构及相关算法

九、排序的基本概念,常见的排序算法

十、查找的基本概念,常见的查找算法,支持查找的几种特殊数据结构

第四章软件工程基础

一、软件工程的基本概念与常用术语;软件生命周期

二、软件需求分析

三、软件计划与软件设计

四、软件复用技术

五、软件编码与软件测试

六、软件维护

七、软件质量与软件工程管理

八、软件工具与软件开发环境

二、法律类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要素

一、法的定义、特征和本质

二、法律规则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

第二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一、法的渊源和分类

二、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

三、法律体系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三、人权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二、归责与免责

三、法律制裁

第五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第六章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

一、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七章法的运行

一、法的制定

二、法的实施

三、法律解释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本质和分类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三、宪法规范与宪法关系

四、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五、宪法与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

二、政权组织形式

三、国家结构形式

四、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五、选举制度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章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本质和类型

二、代议机关

三、国家元首

四、行政机关

五、司法机关

六、军事机关

第五章宪法的实施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基本方式和基本特点

二、宪法实施的原则和条件

三、宪法实施保障

四、宪法解释与修改

五、宪法实施评价与违宪审查

行政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主体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二、公务员与公务员法

三、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废止

五、几类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应急

第四章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种类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章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六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之异同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与赔偿范围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

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性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重要作用

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和意义

二、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及原告资格的确认

二、被告及被告资格的确认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

第六章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与受理

二、审理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

四、执行程序

第七章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行政诉讼的判决

二、行政诉讼的裁定

三、行政诉讼的决定

民法

第一章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主体

一、公民

二、法人

三、合伙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四、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章物权法

一、物权的一般原理

二、所有权

三、共有

四、用益物权

五、担保物权

六、占有

第五章债权

一、债的概述

二、债的履行

三、债的保全和担保

四、债的转移和消灭

第六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特征和分类

二、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几种主要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第七章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分类

二、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三、侵权的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诉和诉权

第二章民事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第三章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二、共同诉讼人

三、诉讼代表人

四、第三人

第四章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特征与分类

二、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四、审查核实证据与查责任

第五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六章诉讼程序

一、普遍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二审程序

四、监督和申请再审程序

五、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刑法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二、犯罪客体

三、犯罪客观方面

四、犯罪主体

五、犯罪主观方面

第三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四章犯罪停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

二、犯罪预备

三、犯罪未遂

四、犯罪中止

第五章共同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形式

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罪数形态

一、罪数判断标准

二、一罪的类型

三、数罪的类型

第七章刑罚

一、刑罚的目的和刑罚的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

三、刑罚裁量情节和刑罚裁量制度

四、刑罚执行

第八章重点掌握的罪名

分裂国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洗钱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妨害公务罪,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罪,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念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

二、刑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管辖

一、立案管辖

二、审判管辖

第三章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特征与种类

二、证明对象和要求

三、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第四章强制措施

一、拘传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三、拘留和逮捕

第五章刑事诉讼阶段

一、立案

二、侦查

三、

四、审判

五、执行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

二、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三、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一般原理

二、经济管理主体

三、企业

四、特殊企业形态

第三章市场规制法

一、竞争法律制度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三、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四、价格法律制度

五、劳动法律制度(新劳动合同法)

六、反垄断法律制度

七、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四章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

二、计划法律制度

三、产业法律制度

四、投资法律制度

五、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六、财政法律制度

七、税收法律制度

八、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法

第一章国际法概述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和个人

一、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二、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三、国籍与中国国籍

四、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五、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领土的概念、意义和领土的组成

二、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三、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四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使馆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领事馆及其职务、领馆特权与豁免

第五章国际条约

一、条约的概念和名称

二、条约的缔约程序

三、条约的效力和解释

第六章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概念和类型

二、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与职能

三、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二、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三、财会类

基础会计学

第一章总论

一、会计定义

二、会计基本职能

三、会计核算方法

第二章复式记账法

一、账户

二、会计等式

三、借贷记账法

第三章账务处理程序

一、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

三、会计账务处理程序

企业会计学

第一章资产的核算

一、资产概述

二、货币资金的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核算

四、存货的核算

五、投资的核算

六、固定资产的核算

七、无形资产的核算

第二章负债的核算

一、负债概述

二、流动负债的核算

三、长期负债的核算

第三章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一、所有者权益概述

二、实收资本的核算

三、资本公积的核算

四、留存收益的核算

第四章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

一、收入和成本、费用概述

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

第五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

一、利润及利润分配概述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

预算会计学

第一章资产和负债

一、资产的特点及其核算

二、负债的特点及其核算

第二章净资产

一、各项基金的核算

二、结余及结余分配的核算

第三章收入与支出

一、收入的分类及其核算

二、支出的分类及其核算

财务管理

第一章财务管理总论

一、财务管理的内容

二、财务管理的环境

三、财务管理的目标

四、财务管理结构

第二章资金时间价值与投资风险价值

一、资金时间价值

二、投资风险价值

第三章企业融资及资金结构

一、企业融资概述

二、权益资金融资

三、负债资金融资

四、资金成本及杠杆原理

五、资金结构

第四章投资决策

一、投资概述

二、项目投资

三、证券投资

第五章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概述

二、股利政策

第六章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概述

二、财务分析的内容

三、财务指标分析

四、财务综合分析

会计法规

第一章会计法

一、会计管理体制

二、会计核算及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三、会计监督

四、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五、法律责任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四、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三、会计要素及其分类

财税基础知识

第一章财政概念和财政职能

一、财政概念

二、政府与市场

三、公共产品

四、财政职能

第二章财政支出

一、财政支出分类

二、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

三、购买性支出

四、转移性支出

第三章财政收入

一、财政收入的形式和分类

二、财政收入规模

三、财政收入结构

第四章税收原理

一、税收要素

二、税收分类

第五章税收制度

一、我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演变

二、商品课税的特征和功能

三、所得课税的特征和功能

第六章税收体系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营业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国债

一、国债的功能和作用

二、国债的发行、流通与偿还

三、国债的负担与限度

第八章财政政策

一、财政政策的目标、工具和类型

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

三、我国财政政策的运用

审计学

第一章总论

一、审计的概念

二、审计独立性

三、审计的目标与对象

四、审计的职能与作用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形式

一、政府审计机关

二、内部审计机构

三、民间审计组织

四、审计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

一、审计程序

二、审计方法

第四章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证据

二、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二、审计报告的种类

金融基础知识

第一章金融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

二、政策性银行

三、商业银行

四、保险公司

五、信托投资公司

六、证券机构

七、财务公司

第二章金融市场

一、同业拆借市场

二、国债市场

三、企业债券市场

四、股票市场

五、金融期货市场

第三章金融调控

一、货币政策

二、存款准备金

三、利率政策

四、公开市场业务

五、再贴现

六、基础货币与中央银行贷款

七、信贷计划和信贷政策

第四章国际金融与外汇管理

一、国际收支和外汇储备

二、汇率与外汇市场

四、药学类

(一)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容):

掌握立法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掌握药品、医疗器械等名词的含义。

掌握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及检验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掌握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开办、变更许可事项的法定程序、条件及要求。

掌握GMP、GSP、GLP、GCP、GAP等规定和要求。

掌握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条件和要求。

掌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销售、储存药品的规定。

掌握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制剂品种的要求和使用范围。

掌握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概念及管理规定。

掌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医疗器械分类的管理规定。

掌握假药、劣药界定范围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掌握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管理规定。

掌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有关规定。

掌握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重处罚的情形。

掌握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的程序、要求及产品应取得的资质及证明与有效期限。

掌握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掌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主要规定。

熟悉特殊药品的概念和管理要求。

熟悉委托生产药品的规定和要求。

熟悉调配处方的管理规定。

熟悉城乡集贸市场销售药品的有关规定。

熟悉医疗机构购进、保管药品的规定。

熟悉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和管理规定。

熟悉国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管理有关规定。

熟悉药品抽样、药品质量公告有关规定。

熟悉药品监督管理、药品检验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熟悉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规定。

熟悉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熟悉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了解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规定。

了解药品批准文号的概念。

了解新药的研制、申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

了解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

了解国家强制性检验药品的范围。

了解使用单位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了解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的规定。

了解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了解《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主要规定。

了解药品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的主要规定。

(二)药学专业基础知识:

掌握药理学、药动学和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重要名词术语。

掌握各类药物的分类、作用和品、的定义及主要类别。

掌握抗生素药物的分类、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作用机理及主要不良反应。

掌握主要分析方法的原理及其在药品检定中的应用。

掌握药剂学的各种基本概念、药物剂型概念、种类、特点、质量要求、制备工艺、制剂理论和质量控制。

熟悉常用药物的作用机理、临床应用和不良反应。

熟悉药品检验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药品分析的有关知识,标准品、对照品与试药的区别及其选用原则。

熟悉药物稳定性概念及其化学结构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熟悉制剂生产中常用设备的种类、性能、特点,中药炮制的目的、常用的炮制方法。

了解中国药典基本知识。

五、税收

第一章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基本概念

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

三、中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第二章税收负担

一、税收负担的一般问题

二、中国宏观税负水平

三、中国地区税收负担分析

四、中国行业与企业税收负担分析

第三章税收制度与税制结构

一、税收制度要素

二、税收的分类

三、税制结构

第四章税法

一、税法概述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三、税法体系

四、税法的适用与解释

五、税法的效力

第五章税权

一、税权概述

二、税收立法权

三、税收执法权

四、税收司法权

五、税法解释权

第六章营业税

一、营业税概述

二、营业税的适用范围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五、营业税的优惠

六、营业税的计算

七、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

八、营业税特殊业务处理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七、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八、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九、特别纳税调整

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十一、企业所得税特殊业务处理

第八章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二、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七、个人所得税特殊业务处理

第九章财产行为税制度

一、资源税

二、土地增值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

五、车船税

六、印花税

七、烟叶税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十章税收征管制度

一、税收征管制度概述

二、税务登记

三、帐簿、凭证管理

四、发票管理

五、纳税申报

六、税款征收

七、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

八、税收管理员制度

九、纳税评估

十、纳税服务

十一、税收征管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税收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许可

六、公安类

主要考察与公安业务相关的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基础知识;公安基本理论和公安民警所应当具备的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等公安业务基础知识。

七、外语类

1、认知5000-8000个以上外语单词,其中能较正确地灵活运用的常用词语为2500个左右;

2、具有较扎实的实用外语语法知识;

3、具有较强的外语阅读技能,能正确理解难度适中的书面材料,阅读速度每分钟100-160词;

4、具有较好的外语写作能力,能根据要求写出长120-150词的外语短文;

5、掌握常用翻译技巧,能进行外语和汉语互译,速度每小时1500-2500印刷符号,译文忠实通顺;

6、具有较强的口语和口译能力。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5

    2005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则采用了行政争议概念。行政争议与行政行为系从属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前者代替后者。从发达国家行政诉讼立法现状来看,呈现出以撤销诉讼为中心的行政诉讼类型化,行政处分(行政行为)是确定撤销诉讼对象的惟一概念。因此,无论从现实行政诉讼制度运作层面还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层面,都面临着如何统一行政行为概念的问题。不过,从目前行政法学界所提出的构建行政行为概念的设想来看,仅停留在通过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来寻找统一行政行为概念的可能性,同时各种学说又相互对立,对此概念的探讨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从立法技术层面考察国外立法经验,可以看出,立法技术在界定行政处分、确定撤销诉讼的对象、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乃至扩大行政诉讼范围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在我国,缺乏从立法技术角度去研究行政诉讼的实践,这影响了我们对行政行为细节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寻求行政行为技术理论的支持,成为在统一行政行为概念上亟待探索的新课题。本文将从比较研究的视角,通过对我国行政行为概念与国外行政处分概念的比较分析,运用立法技术原理分析行政行为概念的合理构造,尝试寻找统一行政诉讼对象概念的路径。

    一、行政行为概念之缺陷

    众所周知,行政行为概念最初起源于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以后的法国,意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事项的单方处理行为(Acte Administratif)。1826年,德国学者从法国引进这一概念后,几经改进和变迁,至1895年,奥特·迈耶(Otto Mayer)在其《德国行政法》一书中,将行政行为(Vewaltungsakt)界定为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主体的权力所作的具体的权威性意思表示。此后,行政行为在德国作为法律概念得到了广泛的使用。[1]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引入了德国的“Vewal-tungsakt”,将其译为“行政行为”。后来,“行政行为”一词经日本传入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及韩国。

    从行政法学发展的过程来看,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法的总论,沿用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概念,将应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把握在一个统一的行政行为概念之下,并对其展开了系统的研究。对行政行为概念曾存在最广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四种学说。日本通说和判例均采用了田中二郎博士界定并被称为最狭义说的行政行为概念,即“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厅依法行使公权力,就具体事实对人民实施法律规制的行为。”[2]韩国的行政行为概念也与日本完全相同,而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行为是行政处分的上位概念,广义说为通说。[3]尽管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定位上存在差异,但无论是采用最狭义说为通说的日本和韩国,还是以广义说为通说的我国台湾地区,都没有将行政行为作为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在法律上采用了行政处分概念。例如,日本于1962年制定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经2004年修订)第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撤销处分诉讼,是指请求撤销行政厅及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行为的诉讼。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作出与之大致相同的规定。

    之所以在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采用行政处分概念而未采用行政行为概念,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不能将复杂多样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作为单一的行政行为概念来表述。”[4]另一方面,行政行为概念并不是“争讼性”概念,而是“作为实体性概念,起着发生、变更、消灭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上的作用”,[5]并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实践。因此,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为使行政行为概念适应于行政处分概念,主要作出了以下两方面的努力:一是构建争讼法上的行政行为概念;二是建立形式性行政行为概念。[6]但是,行政行为概念中所包含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使行政行为概念过分负荷,或者由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要件是逻辑性的静态概念,而行政处分是作为行政手段的动态概念,两者混在一起,无法统一。[7]也就是说,行政行为概念中,既包含作为实体法内容的命令、许可、认可,行政行为的付款、撤回等概念,又包含作为争讼法内容的公定力等概念,很难将两者分离并统一在行政行为的概念上。同时,许多学者基于扩大行政相对人受法律保护范围的目的,同样在行政处分理论体系中,提出形式性行政处分概念,其含义又与形式性行政行为几乎完全一致。[8]所以,形式性行政行为概念也就丧失了现实价值。正因为行政行为概念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近年来,日本主流观点主张在学术上放弃以公法和私法二元论为基础的行政行为概念,2004年出版的行政法必读书之一的《行政法的争点》一书,“以行政处分概念取代了行政行为概念”,[9]行政行为概念在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上几乎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确定行政处分概念之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10]从立法技术层面考察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可以看出,立法技术使行政处分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确立了以撤销诉讼为中心的行政诉讼类型体系,从而明确了行政处分概念的定位。例如,日本和韩国的行政诉讼法都将诉讼种类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我国台湾2001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分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纳人行政处分之中,扩展了行政处分概念其外延,从而扩大了对国民权益的救济范围。例如,除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之外,1993年制定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2项规定:“处分,是指行政厅的处分以及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1984年制定的韩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本法所称的处分等,是指行政厅对具体事实作出的作为法执行的公权力的行使或者其拒绝行使,以及其他相当于公权力的行政作用(以下称为“处分”)和行政裁判的裁决。”台湾1999年2月制定的《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项规定:“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作出的决定或者其他公权力的措施,并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单方行政行为。”从上述法律文本中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以行政处分的撤销诉讼为中心,明确了行政处分的定位,同时,行政处分概念包含狭义上的行政处分和“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在内的广义上的行政处分。按照日本学者芝池义一教授的定义,“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对外实施的具体的法行为。”[11]如果以“单方性”来表述其公权力的内容,这种定义与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处分概念几乎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之所以除行政处分之外,还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作为撤销诉讼的对象,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从根本上讲,因为行政处分概念无法包容公权力性事实行为,而权力性事实行为又必须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在“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中包含权力性事实行为。[12]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行政处分概念的缺陷源自前述的行政行为论所存在的超负荷性缺陷。第二,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一并视为行政处分或者以其概括行政诉讼对象,蕴含着立法者考虑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活动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把握行政处分概念,试图通过将不能以行政处分概念予以抽象的行为留给司法实践中进行探索的努力。事实上,判例已经将在概念上并不属于行政处分而以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指导等事实行为作为撤销诉讼的对象。[13]

    由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行政处分成为了一个“基础性”、“功能性”和“技术性”的概念。行政处分的“基础性”,是指行政处分作为行政法学中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行政法律行为概念,在传统行政法上具有核心地位,诸多行政法律关系均围绕行政处分而展开;行政处分的“功能性”,是指它并非是一个纯粹学理上的概念,而是一个为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而设置的功能创设性概念,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行政处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要件。基于行政法控制行政权,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学界和实务界长期致力于对行政处分概念作扩张性解释,以达到扩大公民的诉讼权利、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控制的目的;[14]行政处分的“技术性”,是指它既包括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的内涵又包括“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成为具有适用性与实践性的概念,从而扩大了撤销诉讼的对象范围,避免了传统行政处分概念过于狭窄的缺陷。

    三、我国行政行为概念之反思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6

一、2011年高考历史试题的特点(以浙江卷为例)

1.以知识为载体,以能力立意。单纯考查知识的题目越来越少。主观题除了14题是考查史学素养外,其余题目都反映了以知识为载体,以能力立意的鲜明特点。即使是最具知识要求的13题,在考查瓷窑分布的时候也独具匠心地增加了空间概念的能力考查。

2.特别注重对历史概念的考查。12题小国寡民;15题会馆;20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2题印象派。历史概念在全卷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如果没有很好地把握这些概念,就非常容易出现错误。

3.加强对历史阶段特征的考查。如16、18题考查的都是历史的阶段特征,21题也有所体现。

4.对理论观点和史学方法及文化素养的考查渗透其中,如14题。

5.关注中西文明的交流,关注人类文明演进,渗透史学发展的新观点、新方法,如16、17、20、21都有体现中西交流、文明演进的内容。

二、复习策略

针对高考的以上特点,在第一轮的高三历史复习中,我们一定要扎扎实实地打好基础,而基础知识、基本概念的落实就成为重中之重。怎样才能提高第一轮复习的效率呢?现在每一位高三老师的手上都有一大摞的讲义――《世纪金榜》、三年5年、步步高、《导与练》等,每套资料的编者都有一套自己的一轮复习方略,但不一定完全适合你,适合你的学生,而且这些资料良莠不齐。我建议老师们一定要自己编一份适合自己的复习资料。我把自己在高三一轮复习的大概思路跟老师们分享,一方面是对自己一年来认真教学的鼓励,另一方面是希望得到同行的指正。我以必修一专题五的复习为例,展示一轮复习的基本思路。

一、基本线索(让学生宏观把握本单元的基本内容,达到高屋建瓴的目的)

一条线索:独立自主和平外交。

三个阶段:50年代 奠基

70年代 突破

80年代 调整

二、基础知识、基本概念(牢固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概念)

本单元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列举:

1.新中国初期的外交方针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日内瓦会议 4.万隆会议

5.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 6.中美关系正常化

7.中日邦交正常化 8.外交政策的调整

9.多边外交的开展 10.推进新型区域合作

说明:基础知识、基本概念的讲述力求准确、完整。只有准确、完整地把握好基础知识、

基本概念才能学会灵活运用。

三、知识运用和能力提高

说明:这一部分的复习,主要是选取不同的角度,运用本单元的基础知识,达到两个目的:一是检查学生是否掌握本单元的基础知识;二是通过不同角度的解答问题,提高同学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角度一:外交方针、原则、政策。

问题1.列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实行的外交方针、政策、原则。

问题2.指出以上政策、原则中的变与不变,并分析为什么?

问题3.新中国制定外交政策、方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问题4.如何看待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的“一边倒”的外交政策?

问题5.如何看待不结盟的外交政策?

问题6.体会新中国外交的特点。

说明:以上问题的设置可谓层层递进。问题1、2主要考查对书本知识的再认、再现,以及学生简单的综合概括能力和分析能力。在此基础上,问题3引出一般的制定外交方针的依据,从特殊到一般,以史实为依据,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再从一般到特殊,引出问题4、5,实际上是对问题3的再运用。通过这样一些步骤,学生才会学会如何分析、如何运用。最后体会新中国外交的特点。这样的题目在历年高考试题中屡见不鲜。

角度二:国家关系。

问题1.中美关系发展的阶段、特征、表现、原因。

问题2.中苏关系发展的阶段、特征、表现、原因。

问题3.中美、中苏关系的发展对新中国外交战略和外交实践的影响。

问题4.中苏、中美关系发展对我们的启示。

说明:问题1、2可以书本中出现的史实为基础,主要展现的是不同时期大国关系的发展是不同的,而大国关系的变化影响了新中国的外交战略。50年代联苏抗美、60年代反苏反美、70年代联美抗苏、80年代不结盟,从中体会到新时期不结盟外交政策的提出是新中国长期外交实践的结晶。

角度三:伟人与外交(、邓小平的外交活动)。

问题1.列举、邓小平的主要外交活动。

问题2.体会外交官所必备的素质。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7

举报回复关系到被举报问题的解决及举报人权益维护,公民因举报而受侵害的事件频发,昭示着规范举报制度、完善举报人救济的重要性。实践中,举报处理机关不予受理、拒绝受理等回复屡见不鲜,除虚假举报外,上述回复势必会对维护举报人合法权利构成障碍。举报人如何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寻求救济,对举报回复性质的界定是关键。

一、举报、举报人、举报回复概念

“举报”是指公民或单位,为了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对其他公民或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1]。经国内外诸多案例证实,举报是调查处理公民、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也是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途径。

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对举报内容处理的法理依据不同,学界通常将举报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前者指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后者还包括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人,本文指广义举报人。

举报回复行为,又称举报答复,是指举报受理机关经核实、审查,采取电话、约谈、书面回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行为。一般举报受理机关会采取如下方式回复:一是调查核实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举报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二是经调查核实,认定被举报事件不存在或者被举报事实与真相不符,认定举报不成立;三是认定违法违纪事实非本机关管辖,决定不予受理、退回材料或者转交其他机关处理;四是认定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拒绝处理。通常受理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进行回复:如《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45条规定:“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二、举报回复行为性质界定涉及的相关概念辨析

有学者认为,举报回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赋予举报人寻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的权利;另有学者认为,举报回复并不一定切实影响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观念通知行为,不服回复不可以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明确概念内涵的基础上才能有理论依据进行分析,故笔者对举报回复行为定性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1.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行政法律行为,奥托・迈耶将其界定为:“是从属于行政的政府裁决,在具体情况中决定臣民的权利和义务”,随着行政法律行为的发展,概念界定出现以下几种主要观点:行政行为指“行政厅为调整具体事实,作为公权力的行使,对外部采取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2];室井立认为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对外部赋予具体规范的法律行为”[3];我国台湾《行政程序法》第92条规定“行政处分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项所谓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4]。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二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三是行为应为法律行为,直接或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即行为作出后,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行政事实行为,学界对其定义主要观点为:一是事实效果说: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政法法律行为相对的行为,其作用非为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之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系产生“事实效果”[5];二是法律后果说: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所为的不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6],或说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三是意思说:行政事实行为又称事实管理行为,指以产生某种客观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基于行使行政职权需要,做出的不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或不以追求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产生法律效果,也可能不会产生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果时,也并非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等主观因素,而是出于客观事实的变化,因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效果。它的特征为:一是主体是行政主体;二是它是一种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三是事实行为不以产生、消灭、变更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

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为:前者发生法律效果是行政主体行为的目的,有追求性,可事先预见;后者有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或发生间接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对于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性,不具有追求性。对事实行为研究较多的台湾学者,均将是否以意思表示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视为区分行政处分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关键点,大陆学界主流观点也是如此。

2.具体行政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范或规则适用于特定对象而作出的特定处理,将直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具有只对已发生事件具有约束力、只对特定对象有效的特点。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均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界定可寻求救济的对象。《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行政复议法》规定:“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虽然实践中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可附带审查,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要对象还是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观念通知行为,多数学者认为它不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故不属于可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用于公布事件真相,行政机关并未做出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二是未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三是法律没有赋予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通知、回复的请求权;四是相对人不可以凭此要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法律并未赋予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为通知、答复的权利,行政机关就没有作出通知的必要性,不为通知行为就不会损害相对人权益。因此,观念通知行为不具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属于现行行政救济保护的范围。

三、举报回复行为的性质界定

“要清楚举报回复行为是否能被纳入现行的行政法救济体系,就需要研究举报回复在行政法上的性质和属性,”[7]笔者认为,举报回复不是观念通知行为;举报回复行为依其是否切实影响到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行政法律行为。切实关系举报人利益的应当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公民继续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反之,与举报人自身利益无关或者关系的是公共利益的时候,多界定为一般行政法律行为,举报人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中,一般均规定了举报权,这是举报人合法行使权力,向行政机关提出回复、答复要求的法律依据。除宪法第41条外,《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对本级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说明举报人有要求受理机关回复、答复的权利,受理机关有法定职责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查办结果告知举报人,有些甚至规定受理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回复。这与观念通知行为中的“通知”显然不同,它赋予举报人合法要求回复、答复的请求权,同时对受理的行政机关是一种职责和义务。若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拒绝答复、答复不予受理时,已经不是对事实真相的告知,而是作出了使举报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将关系到举报人法定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体现,故不同于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观念通知,它符合行政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是行政法律行为。

第二,当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违纪事件切实关系举报人权利义务时,应认定为可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学者认为,宪法规定的举报权是一种广义的公法权利,与行政法上的直接利益请求权不同,不应认定公民行使举报权的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笔者认为,正如耶利内克在《普通国家学》中所说:“立法越向前发展,就越会限制自由行政的范围”[8],公民在行政法上不仅仅是被管理的相对人,随着行政立法的完善与发展,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规范程度提高,公民还具有愈加广泛的监督权、参与权和请求权。

公民在行政法上的请求权也是一种受益权。它按照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程度分为直接利益请求权与间接利益请求权。结合举报回复,前者指举报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履行职责、调查核实,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回复,在回复不满意时,寻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后者指请求事项基于公共利益:一是公共利益中涉及举报人自身利益,这不是行政法上保护的利益,而是举报后根据行政机关的行为而获得一种反射利益或者间接利益,如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被侵害事件等原因引起的举报;二是举报事实与自身利益无关,出于社会公德对违法违纪进行举报,如近年来对打击分子起重要作用的举报。间接利益请求权,由于行为不会切实影响相对人权益,行政机关拒绝回复、答复不予受理等行为不会切实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此时回复不具有特定适用性和直接约束力,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有明显差异,不宜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行政法律行为,举报人不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请求权,可以通过等途径继续行使监督权、寻求救济。

参考文献:

[1]王伟.论我国举报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00.

[3]室井立.日本现代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81.

[4]章志远.行政行为概念之科学界定[J].浙江社会科学,2003,(1).

[5]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7:307.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8

解答单项选择题时,要重点把握一下三种思路:

1、答案唯一性。

按题干要求的规定性,排除其他错误的,所剩一项就为正确项,或直接将题干与选项挂钩找出符合题意的项即可。

2、答案最佳性。

即题中的四个选项有两个以上或全部都符合题意,但其中一个是最佳答案即符合题干规定性、指向性要求的,它或者是回答了试题所反映的客观现象中的最主要或最根本问题,或是回答了试题所反映的客观现象中的最直接或最本质的联系或问题。

3、多项组合性。

除了如前边所讲的在做题过程中进行答案分解、逐个排查外,还有一个最简捷的办法是排除错误项,然后再进行比较。

解答此类题要掌握一定技巧和正确思想。第一步是读懂题、审好题,准确把握题干的规定性,即题干所要求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在什么范围、方面、角度和条件下回答这一问题。第二步是鉴别和判断选择题肢项。题肢选项分两类,一类是不符合题意的应排计算机考研除掉。

这又分三种:

第一种是题肢选项本身观点错误和含有错误成份,试题要求又是正确的;

第二种是题肢选项本身观点虽然正确,但与题干要求无关的;

第三种题肢选项中概念和判断的外延大于或小于题干规定的外延要求。另一类是最符合题意的该选出的题肢选项。

在解题中可先用排除法,把所有与题干要求不符合的,不论是正向、逆向思维设问,还是题肢选项本身的错误,统统排除,然后再比较余下的题肢,用所学的概念、观点、原理判断其是否正确,并确定哪个选项最符合题意,即该选项能否按试题所反映的客观现象的方向、范围和意义进行解答。

二、多选题

一般而言,多项选择题是政治试卷中得分率最低的试题,解答时可遵循以下步骤:

1、审查题干,确定题干的规定性,明确题干对题肢的要求是什么。

例如题干的说法是全对的还是全错的,或者是正误混杂的;它对题肢选择的要求是相关的还是无关的。一定要注意理解题干的意思。

2、审查题肢,注意题肢的迷惑性,明确题肢本身是对的还是错的。

3、审查题肢与题干之间的关系,按题干的要求选出题肢。

如果题干本身表述正确,且在正向选择的前提下,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排谬法:排除本身表述错误的题肢;

第二,排异法:题肢尽管正确,但与题干毫无关联,须排除掉;

第三,排重法:题肢的观点不是回答题干的问题,而是对题干意思的变相重复,须排除掉;

第四,题肢中概念的外延大于或小于题干的规定性,须排除。

做多项选择题要求必须吃透原理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不必死记硬背。它重在理解、吃透,是体现能力的一种好题型。解题的方法也很多,但总的来讲是四个字:“正确、有关”。所谓“正确”即观点正确;所谓“有关”,就是题肢的论点与题干的要求有关联。题肢必须是正确而又有关联的,才是对的。同时还要注意,只有直接有关联的才能选,间接关联的则不选。

三、分析题

政治的考研试卷中大题的分值占百分之五十,而实际上大题也是技巧性最强的题型。下面向大家介绍大题答题四步曲:

第一步:仔细审题。找出本题目是关于哪个学科的哪个章节,在草稿纸上写下此章节内所有可能与本题有联系的基本概念及原理。大多数题目是跨章节,甚至跨学科的,要注意思维的发散性。

第二步:解释每一个概念并写出原理的基本内容。如果自己写出的相关概念太多,则视试卷留出的空白捡重要的写,解释概念和原理一般不要超过本题答题空间的二分之一。什么?太多了?不要怕,答多不扣分。但要注意答题时每个概念和原理要作为一段,字迹要工整清晰。好了,本题目分数的一半你已经拿到了,下面进行第三步。

第三步:联系实际。如果本题是论述题,则根据本题联系实际中的一些现象,给出评价;如果本题是材料题,则材料就是实际,指出材料中的一些问题,也就是将材料用你学过的关于政治的术语再复述一遍。这部分一定要有,而且要作为一个段落,如果字迹工整的话,即使这一段答得驴头不对马嘴,至少也有两分。

第四步:总结。这一部分是绝对送分的,但也要有技巧。要将其作为一个段落,如果此题是论述题,则将整个题目再复述一遍,不要忘了在前面加上一个所以;如果此题是材料题,则提倡材料中好的做法,批评材料中坏的做法。

考研政治冲刺复习四大高分建议狠抓基础,注重大纲

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无论综合性、灵活性还是现实性,都是以基础性为起点,都是建立在对基础知识的扎实记忆和深刻理解的基础上的。因此,考生应注重对有关哲学、历史、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将大纲规定的知识点吃深吃透。同时要注意区分各个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对那些新增知识点和命题频率高的知识点更要重点掌握。

综合理解考点关系

从命题特点可以看出,考研政治考点之间的内在联系主要包括五个层次:第一,概念与观点之间;第二,概念与概念之间;第三,观点与依据之间;第四,观点与意义之间;第五,观点与观点之间。在复习时要注意打破章节甚至学科的限制,深入理解和体会考点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以上五个层次的相互关系。

灵活运用所学原理分析材料

这一点可以说是最难的。既然试题注重考查考生运用相关学科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大家在复习过程中要注意多吸收书本以外的知识,如哲学史上的重要名言,经济学中的重要现象,毛概中的重要著作,党的历届重要会议及其主要内容、意义,党在现阶段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等。对这些内容,能记住的记住,不能记住的至少应该了解。同时要结合相关知识点对其进行分析,以提高自己的运用能力。

关注时事热点

关注热点是大家都要注意的。总体思想是大家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来复习考研政治。热点问题主要是一些时政方面的内容。提醒考生,这里要注意两个方面,国内方面主要是党和政府现阶段的重大方针政策,体现在党和国家的重大会议及每年一次中央作出的一年工作布置中;国际方面主要是与中国紧密相关的重大国际时事,体现在重要的国际性会议及国家重要领导人在会议上的讲话中。

考研政治冲刺阶段正确复习方法一、马原部分

大家知道马原部分分为三个部分:马哲、政经和科社。这几个部分的复习方法也不一样。

马原这部分复习方法:

对于马哲部分的复习,大家要掌握马哲部分的逻辑结构,掌握马哲四个部分的逻辑结构,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之所以让大家掌握逻辑结构,是因为马哲部分会有一道材料分析题的命制,因此在判断分析题考查的原理时考生需要知道每个部分包含有哪些原理。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大家要清楚每个部分包含的重要分析题的原理。下面刁老师帮大家梳理下马哲各部分重要分析题的原理。

1、唯物论

(1)意识能动性;(2)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辩证法

(1)联系的普遍性原理;(2)同一性与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3)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4)度的原理;(5)质变与量变辩证关系原理;(6)矛盾分析法。

3、认识论

(1)实践与认识辩证关系原理;(2)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辩证关系原理;(3)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辩证关系原理;(4)真理和谬误辩证关系原理;(5)真理绝对性与相对性辩证关系原理。

4、唯物史观

(1)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原理;(2)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关系原理;(3)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原理。

以上就是马哲部分在2018年考试中比较重要的分析题考点,大家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能够达到大纲的要求即能够进行原理再现及对理论的灵活运用。

对于政经和科社两个部分,大家不需要掌握逻辑结构,因为这两个部分不出分析题,只考选择题,因此大家将这两个部分的真题做透就可以了。

二、毛中特部分

毛中特部分属于知识点比较琐碎的部分,在这个阶段大家复习毛中特部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执行。

1、在掌握细节知识点基础之上能够掌握章与章、节与节、知识点与知识点的关系,能够从整体上来理解毛中特所研究的问题。

2、毛中特考试的特点就是时政性特别强,大多数考题都会与时政热点相结合,那么对于毛中特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了,所以今年比较重要的讲话有:5.14讲话、建军90周年讲话、7.26讲话、纪念香港回归20周年讲话、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考试点,但是在复习过程中由于我们对理论不太熟悉,所以无法确定这些热点的考试角度,因此大家最好是听听辅导老师对这些热点的解读。

能够更好的掌握出题的角度。

三、中国近代史纲要

自从201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开始,史纲加入了考研政治的范围。虽然大纲中只有14分的分数,但实际考查过程中会有6分的分数是与毛中特部分结合的,所以大家要注意,复习过程中要注意史纲部分与毛中特部分可以重合的部分。复习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掌握中国近现代的时间线索,虽然大多数的时间都是不需要背诵的,但是整个的时间线索需要知道,因为史纲的分析题大多数都是和历史的逻辑线索有关的。

2、复习近现代史时要注意周年性纪念的历史事件,大多数情况下史纲的考题要么是时政热点要么就是周年性纪念的历史事件。

今年比较重要周年性纪念的考点有:十月革命100周年、中国建军90周年、全面抗日战争爆发80周年等。

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思修法基复习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复习时要注意思修法基常考比较细节的知识点,所以大家在复习时不能忽视这部分,简单的东西只要功夫下到了,都能作对,关键是大家平常都会觉得这部分比较简单,因此就不太重视。

2、思修部分与其它部分不太一样的地方就是思修部分几乎每章都可能出分析题,不像其它的部分只有几章有分析题的考点。

所以在复习思修过程中要注意每章能出分析题的知识点。

绪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一章,社会理想与个人理想的关系。

第二章,爱国主义与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第三章,人生价值,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关系。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9

金天鸿:文科生尽管有高中的基础,但是高中所学和考研还是有很大不同了,需要转换思路,所以如果有时间尽量早点开始准备。而对于理科生来说,问题可能出现在语言表达上,在经过系统复习后可能你的知识结构没问题,但是在做论述题时语言表达会遇到障碍,答题时有时候需要把同一个概念用不同的语言表达出来,有时候需要在不同的概念之间转换,这需要考生提前做语言方面的练习,注意论述题的语言表达方式,避免最后因为语言表达失分。

《求学·考研》:政治的基础知识大概经过几轮复习比较合适?

金天鸿:一般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熟悉大纲目录结构及常考知识点。第二轮精读,对出论述题的知识点重点记忆,并分析选择题的出题套路,对一些易混易错知识点进行整理、辨析,比如毛的一些知识点。第三轮进入做题阶段,结合真题和配套的试题查漏补缺。

《求学·考研》:目前市场上各类政治复习参考书让人眼花缭乱,请您为考生推荐一些参考书。

金天鸿:考研辅导书大同小异,都是以大纲为中心,建议考生可以看任汝芬的,因为任汝芬的辅导教材对大纲内容只加不减,力求对大纲的解析更全面,更清楚。当然也比较厚,复习起来可能也会比较累。

试题的话建议用肖秀荣和张剑锋出的试题,肖秀荣的比较基础、比较简单,张剑锋的会比较难。对于对政治要求不是特别高,只要考到50~60分的学生来说,建议使用肖秀荣的书,而像新东方全程班的学生,我一般推荐的是张剑锋的书。

《求学·考研》:考生什么时候开始做题比较合适?

金天鸿:在系统复纲解析之后开始比较合适,因为已经对整个科目有了系统的了解。一般暑假可以开始做题,9月、10月进行一些系统的练习,11月、12月则要关注时政热点,有针对性地练习,查漏补缺。

《求学·考研》:有不少考生看到试题就买,各种各样的模拟题堆积案头,题海战术会对考生有切实的帮助吗?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10

1、系统论的方法。系统论的方法要求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学习,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住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社会的联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有助于从静态和动态的结合上认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法规与其所调整的实际社会关系相结合的方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与多变性,往往导致行政法立法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与不稳定性,所以那种只片面研究法律法规,不注重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学习方法是不可取的。应当在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活动与行政诉讼的特点,学以致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案例分析的方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学习,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好途径,它能使学员对行政法的抽象原理、原则有具体的、形象的认识,对行政法立法的根据有更深刻的理解。案例分析对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方法。只有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调整和规范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学会如何在实际社会关系中运用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才能真正从动态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内容及重点难点问题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结构及主要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共十八章,分为两大部分。

1、行政法。分为四部分:

(1)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包括第一、四章,涉及内容为行政、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基本原则及行政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对行政的监督。

(2)行政主体法。包括第二、三章。涉及内容为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行政主体的类型及国家公务员。

(3)行政行为法。包括第五章至第九章,内容涉及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法。包括第十、十一章,内容包括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的基本理论。

2、行政诉讼法,分为两部分:

(1)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包括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涉及行政诉讼的特征、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证据。

(2)行政诉讼程序。包括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涉外诉讼,行政赔偿与赔偿诉讼。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重点内容及难点

1、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该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违法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难点问题为: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灵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民主与效率相协调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重点掌握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了解信赖保护原则。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行政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其要件为: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主观方面为主体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行政主体必须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而且该行政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客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2、行政主体法。本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的类型,国家公务员的特征及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标准。难点问题为: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之区别。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它包括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即组织和自然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的一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标准。公务员因担任公职而具有公务员身份,但并不丧失其普通公民身份。划分其双重身份的标准是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于行政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是个人行为。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属行政机关行为,如果超出职权范围要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才能决定。#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行政命令或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论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均属行政机关行为。

3、行政行为法。这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种类;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类型,特别是行政许可;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类型,特别是行政处罚;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种类,特别是行政合同。难点问题为: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合法的主体要件,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行为权限和内容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政事务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三是行政程序和形式合法。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而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如果是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的行为则为抽象行政行为,是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的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抽象行政行为要按照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则按执法程序进行。

(3)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该法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和省级政府。其中省级政府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时,才可制定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主体。行政处罚的种类为: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能力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扣留或吊销许可证;人身罚,包括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限期出境。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除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所有的行政处罚,但不得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行政规章只能规定一定数额范围内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具体限额要由制定行政规章的政府的同级人大批准。

4、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法。重点内容为行政复议概念、特征、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许可的程序。难点问题为: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法》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权;行政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处罚的程序。一是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的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处罚。二是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决定、制作决定书、行政处罚的送达。三是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须公开举行听证会。

5、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重点要求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证据。难点为:

(1)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个人或者组织。具有当事人地位。享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履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义务,行政诉讼程序只能由原告启动。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11

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概念、适用规则以及适用价值分析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概念界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沿用已久,其最早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含义为:当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对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存在异议时,可以提出上诉,而司法机关在受理上诉之后,最终的判决不能因为上诉人上诉这一原因而对上诉人存有偏见,并做出更为不利的判决。亦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进行申辩或者提请救济时,行政主体不能因为这一原因而拟定出或者既定出更为不利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中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中“不利变更”解析。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前提就是要对该原则中的“不利变更”具体含义进行理解。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立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不能对原告的处罚有所加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指出:不能够对申请人进行更为严重的行政复议决定。这些解释中,尽管都提到了“不利变更”,但是,并没有就其具体的概念界定进行解释。而由于缺乏对“不利变更”概念界定的重视,理论界就对此说法不一。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公民的既得利益有所降低。二是公民的既得利益未减少,但是行政机关给出的判决性质出现了本质变化,导致产生不利的影响。这两种情况,均应纳入禁止范围。

国内“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适用规则以及例外规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适用规则。第一,在行政复议程序以及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过程中,都应该受到“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限制,无论是对申请人,还是原告都不能做出相对原裁决更为不利的决定。该原则有效地维护了申请人或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行政复议或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原告为多人,但仅有部分人提请上诉或者复议时,“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样适用于全体原告或者申请人。这一解释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申辩权,并使其更加地完善。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并不适用。具体情况如下:当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法律原告人同上诉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时,该原则并不适用。因为当两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上诉或者复议,其也是在行使自身的申辩权。其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而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所以,其希望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更为不利的判决。因为这一原因,便不能够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实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价值分析。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现在的行政法规同早期的法律存在的一个明显差异就是其是以人为核心的。这一价值选择的变更,意味着行政法的现代走向。行政法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则是将这一价值转向充分地体现出来了。其基本的价值属性是“以人为本”,完全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主流思想。同时,“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还体现出了一种程序价值,其是在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将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观充分地体现出来。在程序的设定上,该原则帮助公民享有了遵循程序申辩的权利。出于对公民的权利保护,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规定了公权力不能在公民行使申辩权时,进行故意刁难,这种对正当程序的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变相救济。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价值选择上存在的争议。在该原则的平等价值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当公民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器时,在公民程序上赋予其一定的保障,能够确保公民行使申辩权的同时,享有同行政机构公平对抗的权利。进而使得国家行政机关同公民达到形式上的抗辩平衡效果,从而有效确保公民平等的法律对抗地位;在正当程序价值方面,部分学者认为,立法过程中,应该尽量保证行政法的设定程序表现出正当化、具体化以及公开化等特征,进而确保国家行政机构在做出决定时,每一个程序都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执行的,避免决定更改的随意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适用中同“依法行政原则”以及“效率原则”存在的冲突和解决

行政法的自身特征决定其并不能像民法那样具有统一的行政法典,难免与其他的一些原则存在冲突与矛盾,笔者将就“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依法行政原则”和“效率原则”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依法行政原则之间的冲突和解决措施。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在行政法中起到了统领全局的功效,其本身具有的价值理念是无法替代的。例如,某一商品房被当地政府认定是不合法出售,其认为该商品房属于临时建筑。由此可知,该商品房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然而,行政相对人则认为当地政府的处理决定并不合理,其向复议机构提出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认定该商品房应视作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在处理这一案件时,面临着一个矛盾问题。如果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该商品房属于违章建筑,则行政相对人连基本的补偿款都得不到,这严重地违背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反之,如果遵循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便与事实相违背,进而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而复议决定的结果很可能是责令原行政机关进行重新判断,而行政机关不可能不考虑该商品房为违章建筑的事实,所以,其最终结果必定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行政复议机构这一决定,并不能从根本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只能延长一定的认定时间。

为了有效地解决以上两个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应该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对依法行政原则的作用进行合理定位。从形式上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有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实质上,则是要在执行的过程中,以确保人民的权利为核心。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既要考虑形式,也要考虑实质。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进行二者关系的处理,是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正确适用的重要前提。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效率原则之间的冲突与解决措施。效率原则亦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既包括了行政主体的运行效率,还包括了行政相对人的执行效率。为了有效避免“迟来的正义”,追求效率是对行政机构的基本要求。当行政相对人对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请复议或者上诉时,并不存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与效率原则冲突问题。而当行政相对人对本已经明显较轻判决的行政行为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复议时,两个原则之间的矛盾便会产生。在二次调查的过程中,复议机关或法院很容易发现判定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妥的地方,理应进行撤销或变更。从效率原则上讲,最能体现效率原则的是,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直接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变更。但是,变更后的行政行为往往相对原行政行为处罚较重,这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相矛盾。所以在很多时候,二次调整都是撤销原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重新裁决。如此,亦是违背了效率原则。

一部法律如果没有效率的支撑,会导致行政管理的缓慢,对问题解决的滞后,但是,效率并不是行政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和基本价值。行政法的最基本价值理念在于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和尊重人权。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属于行政法基本原则衍生出来的原则,属于对基本原则内涵的进一步贯彻。并不意味着效率原则没有控权和人权这两种价值的内涵,只是效率原则在价值选择上,更偏重于及时和低成本。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中有“及时处理行政案件”的规定,在立法目的中反映了效率原则。而后来的《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中,着重突出对人权的保障,这体现了我国在立法上的价值选择方向,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尽管规定的范围各有不同,前者规定的是司法领域的行政法的程序和裁决,后者是行政复议领域处理问题的规定,但是,这两部法律都是对行政法的一系列的条文规定,在理论上应当遵从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通过理论和立法两方面的分析,保护人权是行政法的最基本价值理念,而效率并不是行政法领域所强调的重点。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衍生原则,无论是从其在实践中设计的制度上来看,还是从其功能上来分析,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都是对正当程序原则进一步的体现,并包含了行政法所侧重的对人权的保障。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12

二、问题的根源——理论与制度上的双重缺陷

(一)理论上的缺陷——尚未确立善意行政主体的概念

善意,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法律活动的当事人对有关情况不知道和不应当知道的主观心理状况。这里,“不知道”是指事实上不知道,“不应当知道”是指客观上不具有应当知道的条件和明显可能。它很早以前就为民法所采用,建立了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等非常重要的概念和制度由于“善意”体现了各部门法共同的,同时也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公正,因为它在行政法中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基础,其相应的表现形式则为善意行政主体。所谓善意行政主体,是指对有关情况不知道和不应当知道的行政机关。然而,迄今为止,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还没有确立这一概念立法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关于因公民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现行行政法律中仅有的一条体现善意概念和思想的规定)。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出现不能给行政机关特别是善意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应有的维护,就不足为奇了。

(二)制度上的缺陷——没有体现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点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行为。它是行政法理论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类型,与依职权行政行为相对称。所谓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的申请即可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征税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显然,是否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基础和前提,就成了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显著区别。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基础和前提即为依申请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这一特点在现实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正因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基础和前提,相对人申请中的违法与不当就常常成为依申请行政行为违法与不当的内在原因。

(2)正因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基础和前提,如果相对人的申请侵犯了第三人的权益,行政行为有时就难免侵犯第三人的权益,相应地,对依申请行政行为不服的人有时并不是申请人,而是有关的第三人。

以上是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在设计行政行为救济制度时理应予以充分考虑。然而,在现行行政救济法律中却很难找到体现该特征和要求的规定。有关法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可见,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点并没有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得到应有的体现。相应地,在依申请行政行为的诉讼实践中,出现不追究和不完全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的情况,就不足为怪了。

三、问题的解决——主要思路与具体建议

找到了问题的根源,也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思路。简而言之,即是:首先,必须在行政法理论上确立善意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因为,理论是实践的指导,只有在理论上确立了这一概念,才能在实践中建立和贯彻相应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理论上确立了善意行政主体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还必须秉承善意主体的权益应受保护,不应对他人恶意行为负责的法律思想,并根据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点,对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和司法实践作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以下是具体建议: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篇13

对于上述概念的选择,都是地方社会保险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基于对本地区实际工作情况的考虑而做出的。第一种概念固然有全局观,但与2006年年底刚刚颁布的国家档案局第八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种概念专业档案特点突出,但管理难度较大。虽然基金会计材料在社会保险部门产生的专业性文件材料中所占比例极大,理应进行重点管理。但这部分材料明显属于会计档案范畴,其管理方式和归属流向理应由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规范要求。仅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规范要求就不甚合适。因此笔者认为,从国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应当选择第三种概念为社会保险档案概念。这样,既能够突出专业档案管理特色,也能掌握社会保险机构发挥职能产生的特色档案。

二、归档范围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是覆盖面最大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部分地区亦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亦应将上述险种业务经办过程形成的专业性文件材料容纳其中。由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设置不同,既有“五险分设”的,也有“多险合一”的和“五险合一”的,这就造成各地社会保险机构的归档范围也各不相同。从国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工作实际来看,各个保险险种经办程序虽然各不相同,但也有共同的管理环节。例如:五大险种均要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对参保单位的相关情况材料进行留存;而且,五大险种都要进行针对性稽核,对骗取保险金案件按既定程序进行查处。但是,养老、医疗和工伤等险种还要进行个人账户管理,医疗和工伤保险还要进行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的管理。所以说,经办过程形成的专业文件材料既有不同,也有共性。因此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既要按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详列形式一致的文件材料,也要指出不同保险险种的特殊内容文件材料。

三、分类整理

从上述归档范围来看,笔者认为应将社会保险分为单位管理类、个人账户类、定点监管类和社保稽核类。不同类别的专业性文件材料不宜混合在一起整理。由于各地参保单位和参保者数量各不相同,产生的专业性文件材料数量差别较大,国家劳动保险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宜对单位管理类和个人账户类文件材料提出统一的整理要求,而应当让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整理方式规定。相对而言,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定点医师的数量不多,社会稽核案件数量亦不是很大,这两类文件材料倒是可以采取规定划一的整理方法。

四、保管期限

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定应根据维权需要、保护隐私、便于操作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参保者个人而言,社会保险待遇事关个人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险部门也提出了对参保者跟踪一生、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理念。因此,社会保险档案个人账户类就必须以账户注销作为计算保管期限的起始点。账户注销既有可能是参保人死亡,也有可能是参保人停保。同理,参保单位类也必须从其账户注销后开始计算保管期限。依照这个模式,定点监管类从定点资格撤销起开始计算,社保稽核类从案件结案时开始计算。这样,可以使档案人员很方便地掌握鉴定时机。

至于社会保险档案的保管期限,笔者认为应当使用标识制,而且不必设多个档次。笔者建议,社会保险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三年”两种。单位管理类中,在本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的账户为“永久”,其余单位账户为“三年”。个人账户类中,对本地经济文化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参保者账户为“永久”,其余个人账户为“三年”。定点监管类中,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重大意外事故、恶意骗保案件的机构或人为“永久”,其余机构或人为“三年”。社保稽核类中,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为“永久”,其余案件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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