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金融风险与监管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金融风险与监管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金融风险与监管

篇1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金融机构财务账目的审计、对金融机构日常所发生的事物进行监管、对现有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及对整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次,对该企业所的外汇外债进行严格的监管;对我国黄金生产、加工以及对外出口贸易等一系列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我国证券市场业的监管;对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对信托组织业的监管;对广大投资黄金、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1.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

1.1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法展,对外贸易也数量及数额也不短的增长。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使得我国与世界一体化进程日益增快。因此,高速发展的对外贸易,使得国际合作的事情越来越多,兼并、合并的事情更是层出不穷。因此这就给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及新要求。比如,银行业之间的兼并,虽然坚强了银行业的管理随着这一趋势的到来,金融业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也面临着巨大挑战。首先,银行业的相互之间兼并加强了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集中管理,提高了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也给管理不当所带来更大的危害埋下了种子。

1.2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在看来,对于金融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处在初级阶段,要想真正的稳定好金融市场的监管,仍然需要有很多的路要走,其主要表现在不能够有效的进行合理规范的监管。第一,相关的配套法律太少,虽然我国金融方面大发很多,但是配套的相关法律就很少了,因此这就给金融监管机构真正的去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第二,我国的很多金融监管法律都缺乏有效性,对一些案例不能够做出统一的标准,因此这就给金融监管部门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把握不准尺度,以及操作的方法不对,对金融机构的作用甚微。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理论丰富,实践性不强。第三,对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者筛选机制落后,这就导致监管者本身的能力不高,缺乏对自身以及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能力。最后就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使得监管的效果不如人意,有的更是起不到监管的效果。

1.3我国金融监管透明度低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根据透明度的原则向民众定期的公布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政策的办法情况,以及一些重要的相关措施,实行力度,并且要经常办法一些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透明度这一原则,做的很不到位,这就导致了金融机构的混乱,不能够在一个公平良性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发展。

2.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

2.1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

监管应适应我国现阶段国情,循序渐进发展。很多现实存在问题随之而来,但又无力解决,非常着急,我国在金融监管发展中不因该盲目的照搬照抄西方的监管做法,而应结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要全面考虑国家对金融行业的控制、金融机构的扩张冲动等因素。

2.2加强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由于现在国际化形式的复杂,导致金融体系也很混乱,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系统性的风险。因此很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方案都会将系统安全放在首要的地位。并大力在金融机构中实施。一是加强宏观监管能力的调配,集中流动性监管权限,统一监管系统性风险,并扩大流动性监管范围;二是加强监管沟通,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方面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协调制度,但是还仅仅只处于原则性框架层面,没有建立真正的监管协调机制;三是加强与国际间的监管机构合作力度,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机制和方法,堵住我国存在的监管漏洞,降低系统性风险性的危害系数。

2.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对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而且日益强烈,建立定期有效的磋商和交流合作制度,相互学习好的监管方法,互相补足对方的不足,使本国的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督管理。(作者单位: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明康.从美国次级房贷的教训看我国金融创新和开放.国际金融,2008(l).

[2]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9).

[3] 陈文君.通往金融稳定的监管新模式.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9).

篇2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4-0082-05

一、金融创新的主要影响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本文以IS-LM模型来分析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图1所示。金融创新的发展改变了投资者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式。比如,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利率上升会导致实际投资下降这个大方向不会变。但是有没有金融创新,结果是有差别的[1]。金融创新使投资者获得资金的渠道增加了(可以运用衍生工具筹集资金),为投资者增加了资金的可获得性。从而,同样在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因为金融创新的影响,实际投资的下降可能就没有那么多。可以认为实际投资对利率的敏感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减弱。例如,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建立,有助于价格波动的减缓和风险的降低,这会促进企业的投资[2]。企业投资的增加会使IS曲线向右移动,由IS移至IS',这将导致均衡利率的上升和均衡产出的增加,利率由i0增加到i',产出由Y0增加到Y';同时,各种金融资产的替代性会增加,这将导致货币需求对债券收益率的变动更加敏感,LM曲线趋于平缓,呈LM'状。显然,这将导致产出的增加和利率的降低。如图1,在新的均衡点E"处,产出为Y",利率为i",虽然由于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的增大,货币政策的效应减弱,但是财政政策的效应会有所增强(见图1)。

(二)对金融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

一般来说,创新手段的丰富应该使金融市场运行更加有效。市场参与者可以从多样化的创新手段中筛选出适合自己的工具,从而降低业务成本并加强营运的安全性。同时,由于金融中介手段的比重降低和金融机构间竞争的加剧,借款人的资金成本降低了,收益提高了。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提供者也得到了相对过去较高的资本收益。这种趋势从理论上讲应该能使现有的资金配置更加有效,并促进储蓄额和投资额的增长[3]。此外,市场自由化可以降低一部分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初级借款人、中小企业、新企业、政府甚至消费者都能从市场上得到满意的资金来源。这样的市场也能有效的向资产持有人提供更好的流动性。流动性和资产多样性使金融机构调整资产状况和进行负债管理更加方便有效。新的金融手段也能够将各种风险进行分离、平衡和分散,使风险转移到最有承受力的一方。

由于市场内在的不完善性以及不合理管制的存在,金融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金融管制都应该取消,重新回到像美国早期的“野猫银行时期 ①”。有些制度对货币政策、投资和促进金融系统稳定是必需的。监管当局在效率和稳健之间取舍并力求平衡前进。

由于发展阶段和政策取向不同,各国金融创新速度和金融监管措施也不尽相同,由此所导致的金融市场的效率也不相同[4]。一些国家在发展的早期实行人为压低企业借款成本的政策,以发育企业制度。但随着经济的深化和成熟,市场配置资金必然会成为首选手段,政策调整也势在必行。金融自由化和各国国内市场的开放为资金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但有些国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如管制、高额的资本市场融资成本、企业债务比例过高等等;证券化趋势会助长企业杠杆收购(有些是恶性事件),对生产性投资造成冲击。尽管企业合并有助于资源优化配置,但经验表明,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此外,面对不确定的金融市场,借助于信息技术,市场参与者会对市场上的新情况迅速做出反应,在一定的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分配效率会提高,这一点已得到公认。但参与者的行为总是与市场所要求的资金流动方向相一致吗?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有时会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目前,研究者的看法不一。一些新式的金融手段,如计划交易和套头技术,是否会长期影响价格,尚无定论。

(三)对商业银行透明度的影响

金融创新所导致的新的金融手段的多样化和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重要性的上升,向监管者提出了透明度问题。传统的银行监管侧重银行贷款质量,在排除了宏观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动后,银行资产质量一般是比较平稳的。新的金融手段的采用和银行在证券市场上作用的增加,向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证券交易中,重大损失可能在瞬间发生。目前,尚无足够严密的监管网络,可以及时监测银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这需要银行增加其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巴塞尔监督委员会在促进银行资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的标准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其推动下,各国纷纷推行最低资本金要求,确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中各种不同风险的相应比重要求,规定认购票据发行交易的具体比重等。但由于各国会计原则和税收政策不相一致,反映银行透明度的财务报表标准不统一,这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挑战[5]。尽管会计组织的标准化面临许多困难,但各国在促进银行财务报表尽可能全面地、有实际意义的、比较连贯的披露其资产状况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可做。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联系

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毕竟是一种工具,它可以用于好的方面兴利除弊;也可以用于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纵,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换为另一种金融风险[6]。另外,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的内在关系如下:

(一)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管理,有些金融风险则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来规避。

(二)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有不同的动因,有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为了规避管制,也有的规避了金融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的金融创新的确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见图2)。

(三)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各种能力。在规避直接金融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体可以适当的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金融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

(四)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7]。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五)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加剧一直是国际金融市场最为鲜明的发展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风暴都与金融创新有关。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推波助澜的作用令人谈虎色变。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总之,现代虚拟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倒金字塔结构是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内在根源。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运作体制的不断创新、不断演化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构建了这个巨大的倒金字塔。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创新越发展,这个倒金字塔也就越庞大,金融体系也就越不稳定。在庞大的衍生市场面前,金融机构的脆弱性表露无疑,一旦某一部分出现问题,整个倒金字塔就会轰然倒塌。不可否认,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经济发展起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给金融体系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然而,金融创新也是“双刃剑”,如果使用监管不当,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撼动一国或地区金融市场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旋律时,以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在如雨后春笋般的金融创新面前,显得十分无力。这些都成为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造成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但是,尽管如此,金融创新必须进行,否则会阻碍金融发展。我们在金融创新中规避金融风险,发展金融;在监管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中推动金融创新,形成良性循环。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以及金融监管三者的关系由图3表示。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探索

(一)“十一五”期间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构想

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第三十三章第四节:“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的指导思想,同时从我国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中国金融业迟早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道路。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金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8]。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品复杂、金融风险多样,因此,理想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在功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联系到中国实际,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可以采用在统一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可由人民银行来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及中编办等部门共同参与设立。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局)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部构建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局)金融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部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9]。

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是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资源进行整合,目的是要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通过优化监管组织结构,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实行金融监管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可以防止出现决策与执行“两张皮”或分业监管模式下“各自为政”的弊端,又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所产生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将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努力缩短组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时间。由于金融监管体模式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如果改革时间拖得过长,部分工作人员会因工作和职责调整的不确定性而出现等待心理和短期行为,容易导致一定时期内的金融监管缺位。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经验表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在一年内完成组建有关监管机构比较可行[10]。与此同时,要尽可能克服不同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文化差异,并在法律上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

1.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真空、重复现象仍然存在,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其交叉性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但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点[11]。

2.当央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货币政策取向、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或争执不下时,由于没有一个权威决策部门,最终只能将问题提交到国务院解决,决策的低效率在所难免。

3.特别是在基层,当涉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问题时,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不明确,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机。

因此,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势在必行。建议国务院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目标、基本原则、协调组织机构、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在协调机制中权利和义务等。《金融监管协调条例》应明确央行在协调机制中的具体牵头组织职能,将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上的分歧、冲突和盲点作为协调重点。

鉴于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之后,为了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需要处理好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防范风险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门的金融稳定机构,专门负责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可以设立货币安全与稳定局(见图4),因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二者虽有显著差别,但在政策操作中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适当的金融监管不仅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货币政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健康、有活力的金融体系,增强对货币政策变化反应的灵敏性,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正确的货币政策则可以有效的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而这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根本保证,人民银行在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果就会产生倍数效应。但是如不能保持协调一致,则都会给对方造成不利的影响。实践证明,不当的货币政策会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过于严厉或宽松的金融监管则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将金融安全与稳定局作为一个常设的协调机构,既可以在该机构的协调下营造稳定的金融体系,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的双重功效。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向我国蔓延。

在金融监管协调具体工作制度层面,央行应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协调机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信息采集具体分工、交换方式、保密规定等内容。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一些关联业务和交叉业务尽量采取联合行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分别针对日常状态、紧急状态和危机状态的不同情况,尤其是金融风险突发事件,规定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启动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处置手段、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见图4)。

为了发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下设立金融监管咨询专家小组,充分利用学术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资源,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方面的意见,为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法律环境上看,为了紧跟金融改革与开放步伐,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需要,应对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清理,要对不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款予以废除或修订,尽快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与监管协调条例》等法规,增强金融法规的适应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执法的专业化和效率,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化发展和有效金融监管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12]。

总之,要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制定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具体方案,实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门利益、机构膨胀驱动,实行机构精简,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和配置,充分发挥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带来的好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持金融业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二)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

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因此,我们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着眼未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鉴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形式,金融监管模式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金融自律性组织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筑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及其职能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即将成立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和信托监管局。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将现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银行业和信托的监管职能移交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继续执行现对证券业和保险的监管职能。

2.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图(见图5)

注:带*为未来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

3.监管机构间的协调

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监管局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监管机构要向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共享。

4.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间的协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国的这类组织很不健全,就是已经建立的,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今后,应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牵头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组织,采取会员制管理方式,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入会,入会者要交纳会费,遵守该组织章程。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5.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愈来愈明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由于其业务广泛,经营范围会跨地区、跨国界,而各国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因此,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与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注 释]

①“野猫银行时期”是指1836年美国第二银行关闭之后,直到1863年美国《国民通货法》(一年后进行了修改,称为《国民银行法》)的颁布,在这27年里,美国进入了自由银行时期,银行体系完全由私人(非公司)和根据各州发给的公司执照来经营的银行组成,开办银行成了一种赚钱的方法,因而那时又称为“野猫银行时期”。

[参考文献]

[1]Cordell, Lawrence R.&Kathleen Kuester King. A marketevaluation of the Risk-based capital standards for the U.S. financialsystem[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95:531-562.

[2]Hovakimian, A., and Kane E. J.. Effectiveness of CapitalRegulation at U.S. Commercial Banks, 1985 to 1994[J]. Journalof Finance, February, 2000:451-46.

[3]Demsetz, R. S. etc.. Banks with Something to Lose: TheDisciplinary Role of Franchise Value[J]. Economic Policy Review(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October, 1996:1-14.

[4]Duan, Jin-Chuan, Moreau, A., Sealey, C.. Fixed-rate DepositInsurance and Risk-shifting Behavior at Commercial Banks[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92, Vo1.16: 715-742.

[5]周建中,钱颖.质疑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的有效性[J].武汉金融,2003,(9):12-15

[6]Keeley, M.C.. Deposit Insurance, Risk, and Market Power inBanking[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1.80, 1990:1182-1200.

[7]范恒森.金融制度学探索[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55-66.

[8]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50-60.

[9]陈学彬,邹平座.金融监管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0-48.

[10]周泉恭,王志军.欧盟国家金融监管结构发展分析[J].当代财经,2006,(4):14-18

[11]曹 慧.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7,(5):10-14.

[12]卢 伟.试论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立法现状及完善[J].改革与战略,2007,(10):25-28.

Research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Risk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Gao Shan

篇3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and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and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and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8).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3]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

[4]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5]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

[6]张启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青年科学,2014(5).

篇4

一、金融风险的类型划分

在所有的金融风险分类中,信用风险是金融风险中最重要的一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立与发展更为不易,其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也是信用风险。从系统方面划分,金融风险可分为系统金融风险与非系统金融风险,系统金融风险主要是指不同的政治或是经济因素带来的整个金融体系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非系统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因为客户自身毁约或是经营管理不善带来的资金风险。如果是从另一方面的划分来说,金融风险又可划分为微观层面的风险以及宏观层面的风险,微观层面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机构管理经营不善、决策失误或是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所带来的金融风险,而宏观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机构自身管理制度的缺乏以及宏观调控的失误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风险问题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置与市场需求不相符

一般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在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基础之上的,但在实际的机构设置上,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的市场需求,在设置非银行金融机构时往往容易陷入“逆向思维”的误区,尤其是在证或是信托机构设置时,会出现严重的机构设置与实际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状况。一旦设置的机构与市场经济不相符,那么就很容易造成机构的盲目性,比如以信托机构的设置为例,信托机构在我国现有的银行或是财政部门都有设置,但是普遍存在现象就是信托机构的设置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多,这种不考虑实际市场需求,盲目增设信托机构的做法使得有限的业务量在短期内成为争抢对象,而且还会造成各家机构为了生存与发展,出现机构之间相互盲目竞争的现象,这种现象只会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混乱现象。

(二)业务监管与人员监督之间的相互分离带来的金融风险

要想更好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进行监管,最离不开的就是业务监督人员,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所以它较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制度,所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监管与业务监督人员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而在实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中,业务监管与人员之间却是相互分离的,比如说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来说,他们有的是受当地政府直接管辖的,而有的却是直接受命于地方政党的管辖,再或者是直接受命于地方的指派,对于人民银行以及分支行来说,想要进行直接干预也很无从下手,再者来说,我国现有的人民银行以及分支行的组织体系很难摆脱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尤其是非金融机构的经营负责人以及其相应的行政责任,这种业务监管与监督人员之间相互分离的状况,也是造成人民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直接负责人或是法定代表人难以直接监管的主要原因,在这种状况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就更具有自由性,同时也是造成非银行金融风险发生可能性更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原因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带来的金融风险

面对市场经济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现有的规定业务与资金来源范围已不能够满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需求,所以,有一部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开始进行违规经营。之所以会产生违规经营这一现象,主要还是因为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日常资金的周转遇到困难,虽然国家对非规范资金的采取方式已经进行了整顿,但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获得足够的可用资金,还是会利用各种方式方法从银行获取拆入资金,比如说在1995年时,累计卖出的回购证券有3000多亿元,剩余金额大概有700亿元,同比利率要比国家规定的利率高出50%--100%,而在非银行金融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使回购业务发生了质的变化,导致了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金融信用风险,最后累计拖欠100亿元以上,而能够到期准时交易的只有60多亿元,一旦这些资金被投入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使用中,在短时间内是很难能够收回的,甚至还会造成有一部分资金无法收回的现象,由此靠这些资金进行违规经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往往更容易产生金融风险,而且还会出现越来越难控制的局面。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是产生金融风险的根源

不管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是保证机构正常运转的关键,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转主要是受到利益的动机驱使,把过多的资金流入到了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以及股票市场等等一些高风险的基础产业领域,只把一小部分的资金投入到了基础产业以及生产领域方面,资金在流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流动周转出现困难的情况,这就使得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钻法律政策的空子,以此来从非正规渠道获取资金,比如说,以信托贷款的名义从事一般的贷款业务,然后在短期的贷款业务时间内变相的提高资金利率,对客户资金进行非正规的透支或是挪用,然后向股份制企业贷款,争取贷款企业的股票承销业务,以此来达到操纵市场,制造一些虚假价格的信息的目的。这种非正规获取流动资金的状况一般更多地会发生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中,这也正是造成金融风险的一大根源。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大实行分业经营与管理力度

要想对非银行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措施,首先就要加大对实行分业金鹰与管理力度,尤其是在实行证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业务分业经营与管理方面,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一旦商业银行参与到证业务中去,客户作为短期储蓄的资金很容易就会被当做长期证使用,当这些证投资成功之后会获得较大的利润回报,而商业银行支付给客户的还只是有限的存款利息,其他的收益则被商业银行的股东占位所有;另一方面来说,一旦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证投资失败,则损失的绝大部分则会由储存客户或是保险公司担当责任,商业银行自身只会承担少许责任。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对于证投资的预期效果都会比较理想,所以就会动用大量的资金作为高风险高收益的证投资,然而,在实际的证投资中却是和预期的恰恰相反,会由于人为或是股票暴涨暴跌中出现银行金融危机,所以说,为了减少甚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减少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大对证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业务分业经营与管理的力度,减少商业银行由于投资证带来的银行金融风险。

(二)对经营效益不好或是存在巨额亏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兼并或是破产计划

不管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运作的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或是兼并都是很正常的一种现象,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的发展趋势,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银行才能够更好的发展经营下去,不然只有破产倒闭或是兼并。现如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越来越多经营越来越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也有一些即将破产倒闭的非银行金融企业,要想改变这种金融危机现象,切实有效的化解这些金融风险,首先就要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整顿,对于资产没有抵债以及尚可挽救的金融机构要重新注入资金,或是进行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兼并,以及冲销一部分的债务让这些金融企业起死回生,再者就是对于存在巨额亏损已经无法经营下去的金融机构,要对其进行撤销或是关闭或是破产宣告。

五、结束语

现如今,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还存在一些金融方面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要在根本上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在这些风险未发生之前就要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力度,对经济效益不好或是存在巨额亏损的非银行金融企业进行兼并或是破产计划的打算,做好金融风险防范的准备工作。

篇5

机构同样承担着类似银行的业务,也正因为如此其被称作影子银行(shadow bank)。而这些主体没有受到太多规则约束,也无需向公众披露过多信息。但其实际上负担着银行转移过来的风险,并正在为市场提供着大量信用,而其自身的资金储备又是不充足的;当出现了投资者信心不足的情况时,会出现与银行储户挤兑的类似情况而在市场上产生连锁反应。

综上,由于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创造资产流动性、转移银行债务风险的操作模式没有充分的认识,房地产市场上原本不流动的风险在相关的金融市场上传递开去,而相应实体经济中的变化也在虚拟经济中被放大了。

(二)对资产池构造方式创新的过度放任

市场风险(market risk)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为常见的表现同样与资产证券化某些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着密切关系。

众所周知,被用作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被从发起人的其他财产中分离(segregation)出来,从而避免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在发起人或其附属机构破产时被一起纳入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发起人的债务。分离需要通过法律上的人为安排来实现,即通过构筑真实销售,将相应债权卖给spv。在证券化几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其基本的模式并没有改变。发展中最突出的变化集中在分离出的债权所组成的资产池方面,也就是说,资产中资产的组合和交易方式经历了不断革新。

资产证券化将不同来源的相关资产组合成资产池(portfolio)后分层(tranche)并以对应层次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股票给投资者。这种组合一开始是将具有相同合同条款、性质类似的债务打包并进行分层。分层的目的是用多样化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创设出不同信用等级(aaa,bbb等)的贷款,同时又能够满足证券投资人对于风险和收益不同的投资需要。分层的方式有很多种,较为简单的如转手证券(pass-through note),是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分成优先级(senior class)、中间级(subordinated or junior)和股权级(equity class),应收账款的分配在量上会首先保障优先级证券持有人受偿,这样最后股权级甚至中间级资产对应的证券会有无法完全收回投资的危险,而优先级证券得到了较低层应收账款的保证显得更加安全;当然也因为其风险较低,对应的收益率也会较低。较为复杂的如转付证券(pay-through note),以最近流行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cash 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为代表,其分层重要的创新在于将更多不同性质的资产组合到一个资产池中,形成了有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这样的产物,通过投资的多样化(diversification)来冲抵防范基础资产的潜在风险。其进一步通过投资者获得支付时间上的先后创设出不同级别的证券。不同证券持有人在本金甚至利息方面获得的支付时间不同,这不但从效果上保证了较高级别一层的基础资产所对应证券的持有人能够完全收回投资,同时不同到期日的证券又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在投资时对资金周转速度的不同要求。

随后产生的是更为复杂的合成担保债务凭证(synthetic cdo),金融创新于此被发挥到极致,突出特点是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结合起来,比较常用的衍生品有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该金融衍生品是指,合约由两个法人交易,一个称为买方(信贷违约时受保护的一方),另一个称为卖方(保障买方于信贷违约时损失)。当买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债人),而又担心欠债人违约不还款,就可以向信贷违约掉期合约提供者买一份有关该欠债人的合约/保险。通常这份合约需定时供款,直至欠债人还款完成为止,否则合约失效。倘若欠债人违约不还款(或其他合约指定情况,令人相信欠债人无力或无打算依时还款),买方可以拿抵押物向卖方索偿,换取应得欠款。卖方所赚取的是倘若欠债人依约还款时的合约金/保险费。即受保护买方(protection buyer)定期向(为买方)提供保障的卖方(此处即spv)支付费用以换取对与某个实体或某项债权有关(referenced entity or referenced re-sponsibility)的“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的保护。合成担保债务凭证拥有与现金担保债务凭证资产池相同的风险组合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合成担保债务凭证的基础资产是信用掉期合约的集合。这种形式的证券化实际上是因为现金担保债务凭证逐渐流行而市场上又缺乏足够的担保来形成更大规模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所产生的信用交易方式。最终,为了进一步充分利用市场上的担保债权,担保债务凭证的股权级会被拿出来再进一步进行分层和合成,就会形成cdo的平方、立方甚至n次方。

上述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逐渐走向复杂的过程,尤其是与衍生品结合这一重大变化,充分显示了市场主体投机和有效化解风险这两种相伴的需求。这同时也是前述影子银行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正在代替银行进行融通资金活动的有力体现,也就是说货币市场在银行系统外成为又一个联系不同主体进而事关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与货币市场有关的市场风险的影响力应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来对待。现代金融产品如衍生品其基本的出发点无外乎都是让投资多样化(diversifying),对和市场风险存在消极(nega-tive)关联或不相互关联的风险进行组合并最终平抑风险。但是当这些风险和市场成积极(positive)关联时则不能被有效化解。鉴于包括合成衍生品在内的证券化相关操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结算,监管者和市场主体无法对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情况作出充分、及时的把握,而越发复杂的产品结构在进行过度信用创造的同时更催生了大量信用泡沫,相关监管机构持着如此操作可以分散甚至化解风险的观念也任由这样的创新无序地发展下去。当投资者信心不足时,货币市场的泡沫就相继破裂了。

三、对资产证券化调整及程度的拷问

只有正确理解前述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暴露的问题才能有利于监管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金融海啸发生近两年的时间里,各国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已经积极地着手对相关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而事实上,这些以资产证券化及其他紧密联系的相关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措施恰恰反映了金融风险产生和传播方式已经受到了一些国家的重视,并对其监管理念开始产生影响。

围绕着资产证券化,可以看到在源发地的美国,奥巴马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颁布了加强对金融监管的规定。这份白皮书明确提出了一个原则,那就是要改革金融监管和调控中存在的漏洞和缺点,从而将美国经济

拉回持续复苏的状态。在“建立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这个标题下,白皮书明确地提出了提高证券化市场监管的一些总体性建议,包括出台新的有关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管理,以及要求发行商和发起人对证券化的贷款保留金融利益。

而对相似的调整对象。其他主要国家也同样表现出了紧张和极高的关切度,纷纷加大监管的力度。旨在加强国际金融构架、维护金融持续发展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就相关问题已经紧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其在2009年的《匹斯堡公报》(pittsburgh communiqué)中提出了与美国大致类似的总体目标,那就是对资产证券化、场外交易的衍生品、信用评级机构、对冲基金进行更为严格(tougher)的监管。

具体而言,各国在类似的总目标下正积极出台相关的细化方案。前面提及的资产证券化暴露出的两大方面的问题正好与系统风险内涵的两个方面(以银行为核心的机构风险和以货币市场为核心的市场风险)大致对应,而各国政府和组织对资产证券化的改革调整方案也同样能够反映出对上述两种风险的不同解决方法。下文笔者对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相关做法进行梳理和归纳。笔者主要从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两方面进行论述,而这两大调整对象恰恰反映了对传统机构风险的继续重视和对市场风险的重新认识。

在对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美国的证券和外汇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sec)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将会规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自己保留基础资产5%的信用风险,同时sec将会有更大的权力对资产证券化有关贷款层面的信息披露作标准化的规定。欧洲也出台了类似的5%的规定。而g20在《匹斯堡公告》中也提出对银行进行证券化操作要留有更多资金储备。国际上,《巴塞尔协议》终于在2009年7月通过了一系列完善巴塞尔框架协议的新的一揽子措施。这些措施总结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其中对有关资产证券化规定的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这一揽子措施中,《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对某些资产证券化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的约束,对再证券化产品引入更高的风险权重从而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相应增加资本储备,同时要求银行需要对外部评估的证券化风险暴露(exposure)进行更严格的信用审查。类似的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对传统银行在保证金融市场安全方面重要性的再次承认,以对银行相关操作的监管和控制作为金融危机后各国采取措施的核心部分反映出各国在控制和降低金融风险上对银行的继续重视。但更重要的是,各国监管机构通过资产证券注意到一定的金融操作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流动,也就是说金融风险的分散化不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完全化解,甚至反而由于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而带来整个市场的风险。鉴于此,既然完全保证银行脱离金融风险似不是一个完全合理的做法,那么就应当相应给予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个修正的定位。

在衍生品方面,g20提出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standardized otc derivative contract)需要在交易所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并集中进行清算。otc衍生品合同需要向交易备案机构报告。非集中清算的衍生品需要服从更高的资本要求。美国也类似地希望将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转入清算所进行清算,并在交易所进行受监管的交易;而满足特定需求的“客户化”(customized)的衍生品需要报告和备案。衍生品不是本文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但是其中相关规定必定将会同样适用被合成人资产证券化的衍生品的调整,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平稳运作提供保障。

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对风险认识的深化一言以蔽之是对传统上较为简单的机构风险调整的修正,所导致的更深远的影响是可能带来监管上的调整广度增加,以及对相应经济性的拷问,甚至是调整模式的转变。

第一,在众多的措施背后实际上一直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即金融监管到底应该对金融市场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首先会涉及有关经济节约的问题。也就是说,相关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原本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寻求成本更为低廉的资金来源,对资产证券化规定过多或过于烦琐的标准和规则会伤害到使用者的积极性。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最近的一份报告提出了对私人性质的资产证券化(private-label securitization)应当进行全面的改革,其对有关修正激励机制的不当以及合理注意义务缺失的主要建议进行了研究,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进行表外操作的主体要求严格的会计标准,提高自留额的要求,增加披露事项和透明度标准,证券化机构补偿应当与证券产品更加长期的表现挂钩,更加简单和标准化的证券化产品等等。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正如imf所表达的,监管的广度增加又会涉及到是否经济(cost-effec-tire)的问题。imf报告提出,虽然这些方法在总的方向上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全部采纳可能会过于昂贵;其中报告特别提及了美国和欧洲5%的规定。尽管g20的银行资金储备要求也引起争议,但是可能是因为传统上银行在系统安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有关措施得到了包括欧洲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european shadow financial regula-tory committee)在内的更多支持。如有评论指出,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留而在于留多少。同样有关经济性,与衍生品相关的问题作为现代市场系统风险管理的一个新的话题,显得更具争议性。例如早在金融危机发生前,美国sec就逐渐展开了对衍生品的调整,而这一调整恰恰是从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衍生交易开始的。衍生品市场其实一直都是一个自治的市场,通过行业组织国际互换和衍生品联盟(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fault asso-ciation,isda)自主谨慎的管理,被认为已经平稳运行了超过二十年。在这些年中,衍生品私下的、场外的交易享有美国证券法联邦和州两个层级的注册豁免。但从2006起,在向公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一问题上,规则ab(regulation ab)要求如果对冲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被估计为“比例重大”(significance percentage),即10%或更大比例时,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发行商需要对衍生交易相对方的金融信息(financial information)进行披露。如果cds的提供者或其附属机构同abs发行商有不止一单的对冲交易,那么这些交易必须被合并(aggregated)计算来确定上述“重大比例”。具体来说,如果比例大于等于10%但是小于20%,abs的发行商必须

向对冲的相对人(证券持有人)披露某些金融信息,包括对冲交易提供人最近五年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如果比例大于等于20%,那么abs的发行商必须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counting principles,gaap)和sec规定的要求来对经过审计的完整财务报告进行披露。该披露必须列于招股说明书中,同时需要根据修改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要求不断更新和持续公开相关信息。这样的规定遭到美国国内abs发行商的抵制,关键在于这些要求将会增加其成本、减少交易的机会。因为对于众多衍生品提供者来说,基于方便和节约成本的考虑,其本身并不会按照gaap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财务报告,所以能为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提供对冲交易的主体就有限了。总之,衍生品市场本来就是一个专业化主体参与的市场,依靠金融创新的力量带动信用创造。故对其进行监管时就显得相当复杂,这也可以从各国对衍生品的监管留了相对较长的改革过渡时间反映出来。如何做到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兼顾效益可能要有待于各国的进一步实践检验。

最后,结合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探讨证券化监管程度这一问题背后有着一个更为深远的方面,即可能会涉及到是否还应继续坚持原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模式的问题。以美国为例,证券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市场原则的方法(market-dis-cipline approach),这种方法即通过市场参与主体依各自动力驱使和理性判断形成相对有序的市场。在政府原则性的指引下,可以由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来进一步细化和指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市场主体接触到充分的市场信息。在一个高度透明的市场中,主要依靠市场的调控同时也被可以满足前述高效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市场原本就是一个自主运作的市场,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事实上的政策制定者为市场运作提供保障。但从来就不存在完全不需要政府监管市场,由于过分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最终因为信用评级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存在利益冲突引发不真实评级,并由此助长了信用泡沫的产生。现在各国都已经在着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改革,并努力改变完全依靠信用机构外部评级的局面,从而逐渐恢复市场的自主性。但如何做到将前述改革中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指引和市场自行运作协调起来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四、结语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谨慎地分析资产证券化能够充分暴露资产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的认识不足造成了金融机构置身于风险链条之外的错觉从而可能引发机构风险;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合过于复杂的信用工具对信息透明度造成了影响,以至于不但不能使风险多样化反而更容易造成资本市场的不稳定。这其中,机构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非绝对无关;事实上,资本市场的相关风险同样会通过影响市场中的机构来引发危机。

上述两方面从更深层上诠释了现代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含义,而据此各国所进行的监管改革从更深远的角度来看是对金融市场整体平稳运作的实践。故没有人能否认对于证券化的审视是对这次金融海啸进行反思的核心。

篇6

一、通过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维护金融结构的稳定和安全,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世界各国由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体现出的监管目标也是相异的。纵观世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的监管目标,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侧重点主要是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是我国实施金融监管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目标,但是这不能把其他金融监管目标都包含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保护存款者的切实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及金融业的公平竞争。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功能并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结构必须在法定的原则范围内实施金融监督。金融监管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法定原则:依法监督原则;适度监管原则;全方位和系统监督原则以及效率原则。金融监管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则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为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更有力的保障。

二、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头监管模式。虽然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相异,但是中央银行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始终是无法代替的。为了能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完善中央银行的监管之余,同时还要建立其他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央行监管。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法对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的系统的监管,行使监管权的时候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二是社会监管。中央银行认可的依法成立的审计事务所来审计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有效和公正,以便对金融结构风险程度作出准确的判断,监督其存在的问题。三是金融结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来控制经营风险,为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供保障,以便有效的预防金融风险。

三、加强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面对国内外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机构要想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关键性的因素。首先,我国金融结构应借鉴国际现代金融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培养出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其他各方面都具有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从搞好自我监管入手;其次,大力建设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致力于探索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权责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引进优胜劣汰的竞岗机制。三是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相关机制。例如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创造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条件,对于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必要的后续培训,不断更新和吸收现代监管专业知识,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而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

四、健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把金融监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加大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特别是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又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力度。首先是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更新和补充新的金融监管条例。但是为了保证金融监管更加的全面,还必须制定一些专业性法律条例;其次,强化金融监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金融监督的执行力度,只有强而有力的金融监管,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为预防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预防金融风险是保证金融发展的前提,也是金融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我们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及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大力引进金融人才战略,为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金融企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又要做好预防的工作,通过金融监管来有效预防潜在的金融风险,努力做好金融工作,保证我国经济能稳步快速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永红: 发展风险监督方式 提高银行监管效率[J].南方金融;2004年01期

[2] 何德旭 毛文博: 金融并购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影响与趋势[J].当代经济科学;2003年02期

篇7

(二)金融创新风险

近年来,在金融创新环境影响下,各种金融产品随之涌现,金融风险也相伴而生,运营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相互影响,信用性会加大市场性风险,市场运营风险还会造成市场的不规则波动,造成交易者心理上的恐慌,阻碍经济社会的争?a发展。

二、金融机构监管下风险管理重要性

(一)防范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爆发对金融行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危及到国家和个人,其根本原因就是金融监管力度不足,相较于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说,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十分巨大的,它极大的影响了经济实物和金融行业的正常程序。只有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稳定发展,加强监管力度,才能够有效的避免金融危机,降低金融危机产生的损失。因此,我们应积极发挥金融监管的危机防范功能。

(二)市场失灵补救

由于金融市场中存在一定的内外部信息不对称因素,难以满足资源最优配置原则,金融市场监督十分重要,只有实现市场资源合理化配置才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正常稳步发展,但这一过程中产生着大量的金融风险,任何一部踏错都可能造成经济崩溃,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要发挥监管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实行金融市场的科学化治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金融监管制度下的风险管理

(一)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提升市场交易权威性,才能够满足金融产品需求,营造良好的金融产品发展形势。

(二)提升金融产品法律系统性

建立金融产品法律的系统性,完善相应道德法律法规,进行不同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好的满足市场仅以需求,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从实际出发,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模式

不同的金融产品交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采取差异化监管模式,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提升监管机构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金融产品在风险防范、交易规则和技术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根据其特征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才能够切实解决金融产品发展中的问题。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能够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建立全新的金融市场运行体系,完善金融监控体系。该模式要求实施严格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进行每笔交易的严格审查,结合国内外金融管理经验,落实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将外化监管转变为内在动力,构建和谐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健全风险预警和急救机构建设

篇8

虽然渗透率较低,但实现了超过360%的高速增长,平台数量也从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初,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为资金供求双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模式,引发了金融领域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的深度变革,开创了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格局。在这种趋势的冲击下,目前我国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创新为支撑的新兴互联网企业,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服务创新的传统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服务机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道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频频发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俨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爆发的重灾区。在“互联网+”概念被各方热捧,而监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况下,近两年来P2P平台问题集中爆发,跑路、无法兑付、破产的平台不计其数。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问题平台,其中309家P2P平台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积问题平台数量达到260家,未来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行业秩序已被严重扰乱(见图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与传统金融相比,仍是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运营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表明互联网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其面临的局部风险要远大于传统金融。

二、风险成因

1.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金融作为货币与资金的融通与交易活动,受宏观经济状况和利益相关者复杂财务关系的直接影响,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与传统银行业的金融服务功能本质上是相同的,其基础理论仍是金融功能理论,只是金融服务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也必然会体现在互联网环境之中。以传统金融业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跨期跨区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投资理财等经营货币资金和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依然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互联网特征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体系围绕金融业务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了移动互联网、桌面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各类智能终端技术,为客户提供了更加高效、灵活、便捷、全能化的金融服务,将金融功能更进一步融入到日常经济活动中。但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容易产生传递速度快、系统性强、难以控制的局面。在当前互联网征信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P2P及众筹融资模式对传统融资程序的压缩以及互联网较强的关联性和虚拟性急剧放大了信用风险。互联网的快捷性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及支付清算风险,部分创新金融产品(例如“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而其投资在资本市场的项目一般都是长期的,资产负债之间通常存在严重错配,加大了因交易环节中断而导致的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对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依赖性也使得信息安全成为了新的挑战,不当的操作程序与内部控制、非法入侵与信息泄露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2016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安全报告,336家被调查机构中有288家机构(86%)域名未做隐私保护,140家机构(42%)存在应用安全风险,134家机构(40%)被公开披露了安全漏洞,其业务风险分布情况见图2。

三、风险特性

1.风险类型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创新产品非常丰富。这些金融产品大多运用目前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运营理念,结构也较为复杂,一般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性和杠杆率,且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不准确,导致难以对其风险特性进行全面评估,也难以对其现金流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关性进行准确预测。2.风险传播速度加快。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了金融服务运营的效率,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在互联网环境下,快速远程功能及移动终端的使用使资金流动的速度大幅提升、范围迅速扩大,互联网金融使用的电子化货币和虚拟化账户等,也使得风险的预防和化解难度进一步提高。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将更快地传递到每个人,甚至引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局面。3.风险系统关联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担保企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多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渗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机构间的风险系统关联性日益增强。当发生资金问题时,必定会相互影响,进而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风险。互联网特性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通过分业经营、提高市场准入规则等隔离风险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风险监管能力。

四、风险监管的难点

1.金融创新与监管尺度。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追求金融市场的潜在利益而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变革,提供差异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活动。这一过程往往会推动金融市场资源实现更有效配置,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传统金融的低效和“长尾效应”客观上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了机遇。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创新技术在网络借贷、电子支付、数据金融、网络理财、网络保险等方面引发了新兴的金融热潮,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在金融领域引起的变革已成为我国当前产业变革的重要代表。与此同时,金融变革也意味着重大风险的产生,要求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降低金融创新给金融安全带来的威胁。本质上,金融创新与监管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总是冲破监管体制的束缚,同时又不断促进监管的变革,对监管体系提出新的挑战。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框架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定位、监管方向进行了规定,但法律监管边界仍较为模糊。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若监管过于严格,容易扼杀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良好的监管尺度需要兼顾“效率”与“安全”问题。金融创新根植于监管制度的灰色地带,如果对互联网金融放任发展,无疑会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如果一开始就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业务实施过于苛刻的监管,虽然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同时会抑制金融行业的活力和效率。如何在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中实现平衡,把握适度的监管尺度,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问题。2.新兴行业与监管体系。监管体系滞后是许多新兴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则更为突出。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于目前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容易出现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2016年4月,央行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性质,并着重从部门统筹的角度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治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此,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目前的监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仍按照传统金融业的分业归口监管。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形成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在地方政府层面,有相应级别的机构与之呼应。然而,传统的监管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兴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要。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类型和数量迅速增多,从而引发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成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3.风险控制与监管能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是风险控制,征信体系的健全则是风险管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完备的征信体系能够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类新型金融业务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也增加了操作和安全技术的复杂性。监管的中心任务,在于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够使得总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在新的风险模式下,监管能力的建设成为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由央行主导,即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为官方所掌控。而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短期内难以实现与政府主导的征信系统进行对接,主要是由于各金融机构技术实力参差不齐,难以达到央行征信标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标准业务模式尚未形成,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门从业机构的数据规范性、信息安全机制、客户隐私保护制度等很难达到基础征信要求,在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交互方面存在客观困难,央行难以全面把握行业的整体风险。同时,传统金融监管的技术手段也难以满足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监管要求。在信息渠道高度发达的环境下,金融信息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均空前提升,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得实时监管和实地监管更加困难,从而使得监管负担大大加重。监管机构较金融从业机构在技术实力上存在劣势,其监管能力的建设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管控的需求。

篇9

这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与扩展,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务。除了开户需到柜台办理外,其他相关业务基本都能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网上银行属于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代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开设了网上银行,不仅涵盖了相关传统业务,还开辟了很多新业务,如网上理财、第三方存管、股票、黄金、保险、银期证业务等。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当前,国内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电商贷款、众筹模式等。

1.P2P网贷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资金持有者通过这一信贷平台,将资金借贷给相应的贷款人。而该信贷平台的搭建人必须对借款者的信用情况、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考量,以确保借贷行为的安全性。同时,再从中收取部分中介服务费与账户管理费。目前,P2P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涉及到的金额一般在几千或几万,具有额度低、周期小、成本高、范围广等特点[1]。

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计算机与信息安全技术搭建成的客户和银行支付终端的电子支付中介,已成为当前互联网交易的主要渠道。支付宝、财付通均属于第三方支付。

3.电商贷款。该模式是将大数据云计算融入到电子商务与小额贷款中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这是基于大数据的一种的金融信贷模式,信贷方通过数据库了解借贷方的具体资信程度,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该信贷模式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提高了风险的可控性。比如,阿里集团先后在浙江与重庆组间了小额度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天猫与淘宝等电商,为他们提供小额信贷业务。

4.众筹模式。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的大众性与快速性等特征,发动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该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较窄,融资规模小,主要为文化艺术类产业提供融资渠道。淘梦网、追梦网、众筹网等网站是国内发展较为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但是该融资模式面临着很多法律障碍,容易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相混淆。

二、互联网金融具有的风险特征

互联网是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手段与方法,而金融才是其最关键的内涵。因此,和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仍面临着很多风险。其中,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均是常见的风险类型。此外,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又带有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的风险特征。

(一)金融风险扩散迅速

网络信息技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高效、快捷的重要保障,反之,金融风险也可通过这些高科技技术迅速扩散开来,从而增加应对难度与补救成本。

(二)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依靠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实现,随着交易活动的虚拟化,突破了时间与地理空间的限制,人们可随时随地进行交易。同时,这也让交易对象更加模糊,加上交易过程缺乏透明性,无形中增大了金融风险[2]。此外,监管对象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监管部门也很难掌握被监管者的资产负债信息,给监管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

(三)金融风险交叉感染日益增加

伴随着国内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其综合金融业务也得到不断的完善。金融机构间通过互联网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各类金融业务与客户间都互相渗透。因此,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极易导致交叉感染,增大风险扩散面。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首先,政府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义,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其中,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细则。重新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业务范围,并确定监管主体,完善相关监管分工与合作机制。同时,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将其和互联网金融相融合。其次,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金融法律主要有《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内容要加以完善,出台相关细则,以消除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真空地带。商业银行业要根据市场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机制,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实施做好制度保障。

(二)加大监管力度,层层管控

篇10

(三)众筹平台。众筹模式起源于美国,它是利用团购和预购两种方式,通过互联网向网友筹集投资资金。项目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筹资目标,若在规定的筹资时间内获得目标金额则筹资项目成功,否则将会将筹集到的资金退还给出资人。众筹并不是捐款,是需要给出资人一定回报的,而且众筹平台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四)大数据金融模式。大数据金融存在的基础是拥有海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分析,帮助互联网企业掌握用户的消费习惯进而预测用户未来的消费习惯。其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平台模式的主要代表是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它向小微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无担保、无抵押、纯信用的小额贷款。它与淘宝、天猫、支付宝等平台对接,通过对大量的交易数据分析和挖掘加上视频认证,来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客观得出客户的信用水平,从而提供金融服务。

二是供应链模式的主要代表是京东,这种模式的平台主要是以电商为核心。京东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和验证,进一步确认是否为其提供担保,若提供则将企业信息传递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为客户提供资金。

(五)商业银行电商平台。这种模式是商业银行正向互联网行业一步步渗透,商业银行在2010年推出“非常e购”成为我国第一家电商平台,紧随而来的是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电商平台主要有B2B、B2C和网上商城三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互联网金融它不像传统金融机构需要在全国设立营业网点和实体分支机构,而且得雇佣相当数量的员工,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手机等移动客户端成为无时无刻不存在的虚拟网点,你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易,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互联网金融每项业务都有其自身的标准,并且都通过客户在手机或者电脑上进行,降低了客户去营业厅排队等待的时间成本,而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效率更高,从而更有利于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二)互联网金融覆盖面广,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只要有网络覆盖的地方就可以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它打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使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服务成为现实,个人跨国业务也会成为可能。

(三)互联网金融具有发展速度快、及时性与便捷的优势。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和投资产品创新速度非常快,都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面向大众,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转账、支付、购买等业务,非常及时便捷。

(四)互联网金融管理能力弱,潜在风险大。互联网金融没有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对接,虽然其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客户信用调查,但并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其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加上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其本身潜在的风险很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法律政策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政策风险主要体现在网络金融立法的滞后性和模糊性带来的交易风险。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国内目前的金融立法主要是基于传统业务之上的,缺乏与互联网金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难以适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当中,使得交易的合法与违法难以明确界定而陷入本可以避免的纠纷之中。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涉及面的交叉性,更加大了立法过程的难度。

(二)业务管理风险。这类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槛不高,不少非传统金融行业对金融风险缺乏重视,对于业务流程的管理也不十分严格,它们进入到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使得业务风险加大。比如,网络贷款公司未按规定提取相适应的风险准备金,或者网络理财产品过分宣传高预期收益而忽略对风险的提示。

(三)网络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完善也来自软件程序的更新。加上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攻击,都可能会引起交易主体的利益损失或者信息泄露。网络技术如若不及时更新,也有可能会错失商业机会,造成危机。

(四)货币政策风险。类似Q币之类的电子货币,它所具备的高流动性和现金替代性,也影响着金融市场在传统模式上的运转。从长远看,互联网金融使得支付方式可能出现较大的变化,例如个人和企业都可以都在中央银行开设存款账户,这对货币的需求供给政策可能会造成不小的影响,促进货币政策理论的发展。

(五)洗钱犯罪风险。随着网络技术服务的不断更新,以往的洗钱方式与新技术相结合,并进一步进化。又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隐蔽的特点,使得对交易资料的获取,资金流向的监控,客户身份的核对等反洗钱工作无法有效执行,从而引发洗钱犯罪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体系,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大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督。应该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门槛,禁止制度不规范,内部控制不严格的企业进入市场。

篇11

一、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运行中存在的风险

(一)经营主体风险

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已经形成了线上线下的全覆盖形式,并且应用的场合也逐渐增多,丰富了支付工具。而第三方的支付业务总是试图确定自己在互联网中的代收的地位,中间获取相关的利润,但是,从实际的运用情况上来说,第三方结算平台服务实际上与银行的结算业务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把资金积累在自己的平台之上,这就是资金的储存功能,并且,还能用资金进行充值、交易等内容这一过程有点类似于进行存款的吸收。但是,在我国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银行才能进行存款的吸收、贷款发放以及现金结算等相关业务,其他平台并没有权利进行,这就表明,我国现行的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的支付平台已经从事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业务,法律没有办法对其进行保护,运行情况比较令人担忧。

(二)技术操作风险

互联网平台在人为的操作中难免会存在着一些风险情况,这类风险可能源于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来自于投资者的自身操作不当。例如,在2013年的8月份,光大证券就由于订单执行系统出现了问题,而程序员对高频的交易没有进行有效的控制,最终导致了巨量的预期外的订单,投资者的损失非常惨重。

不仅仅是人为的操作会引起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操作技术以及平台系统上还存在着漏洞,操作不当可能会导致交易的安全性问题。例如,信用卡交易是现在年轻人比较流行的交易方式,而信用卡在进行非面对面的交易过程中,需要第三方与发卡行进行端口的互接,这中间就出现了非常大的纰漏,例如,在航空售票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客户拨打信用卡的发卡行电话,同时报出信用卡的卡号、以及卡片上的相关信息内容,核对一致没有出入就可以进行短信的验证,而这一款项也会在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账户上进行显示,但是,这一操作的弊端就在于缺少相关的监督和规范,就没有办法保证其真实性与可靠性,在实际的业务发生中,很多人都不是持卡者本人,其中就会有给持卡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引发大量的投诉,解决这类事件也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而这一情况不仅仅发生在航空售票中,互联网的第三方平台被应用在一些虚拟的货币充值、其他网上交易方面,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金额也不断提高,这里面存在的风险也会随之不断扩大。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的实际运行也依赖于电子支付的平台,如果网络瘫痪或者是有病毒入侵的话,就会导致整个平台的瘫痪和交易异常情况,让客户的资料和资金受到威胁。

我国关于非金融机构在收到客户备付金的时候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指出,非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备付金的存款账户,这样,在收到客户的备付金的时候,可以保证备付金能够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得到合法化的转移和清算,这也是合法化的保证。另外,规定还指出了,在除商业银行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收到客户的备付金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全额缴存支付客户备付金到专用的存款账户上,这也算是对客户的资金账户有明确的去向。但是,在账户资金的管理和调配上,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是有着主要的支配权力,资金很有可能被挪用,并且我国现在还没有相关的储备金被挪用等方面的处罚的措施,如果出现问题也没有办法进行过多的处罚。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实行动态分类监管

要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而监管的层次也根据金融平台和金融产品的特点分为不同层次,可以由监管的松到严逐渐分为:由市场监管、加强注册方面的规范监管以及更加严格的监管。金融产品不同分成不同的监管方法,如果能够采用比较宽松的方式来进行控制的话,就可以选择影响程度比较低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形式,相反就要采用严格的监管方式。这里的监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金融业务的改变随时进行调整,针对不同的产品风险实施相对应的监控计划。

(二)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消费者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这也能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和管理。互联网金融的直接使用者就是消费者,如果出现问题,消费者就会成为直接的受害者,然后,很多消费者的信息理解范围比较有限,还么有意识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他们接触到的金融有什么样的区别,也就没有办法意识到潜在的风险点是什么。因此,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知识的宣传,让消费者可以更多、更加深入的了解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知识和特点,从而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的意识,理性的投入到互联网金融之中。除此之外,还要让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做到透明化、合法化,加强互联网消费者的知情权利,严惩第三方机构的金融欺诈行为。

(三)对互联网金融数据进行监控和全面分析

为了防止互联网存在的漏洞,一定要加强网络的监管作用,需要监管部门能够根据互联网金融反应出来的数据信息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整体评估,这样才能真正的掌握整个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情况以及发展情况,然后对平台上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进一步的调控,制定相关的监管的办法和标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全面的监控。互联网金融的入门门槛比较低,而风险多数都是集中在涉及人数比较多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上,所以,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这一情况,制定相应的经营性和风险性指标,并且对产生的数据进行实时的分析。监管部门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的之后,还应该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进行追踪,了解最新的市场行情,以获得最新出现的风险类型,及时的做出解决方案。

(四)提升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出现的金融和互联网是两个不同的产业形态,互联网金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现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不强,以及人力物力条件有所约束,实现全面的监管还是有一定的困难。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实现跨部门的合作以及资源的共享,在这样的基础上,会更加容易识别风险,联合打击出现的违法行为,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篇12

一、互联网金融的现有模式

现今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长足发展,在金融市场上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互联网金融分流了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的客户,加剧了上述行业的竞争。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到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对于资金的需求方来说,在可接受的成本范围内,资金供应方已经不是那么重要。现有互联网金融有六大模式: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各种支付服务。目前市场上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2.P2P网络贷款平台。即点对点信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供需方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意向群体来分散风险,同时还可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3.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来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该模式目前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4.众筹。是指用团购或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如一些微公益募资平台等。

5.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各种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等。

6.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此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如融360、91金融超市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也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目前缺少相应的法律与规则约束,从而出现很多潜在风险,如我国的部分P2P平台已经出现了系统性问题。笔者在下文对此进行剖析。

1.传统风险。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很多消费者无从知晓其最终投资的基础资产是什么,风险性与可持续性如何;流动性风险,很多互联网产品的投资期限较长,而负债却是期限很短的,一旦出现负债到期不能兑付,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而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无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缺乏最后贷款人保护,一旦出现产品违约,最终谁来买单?利益受损的还是消费者。

2.新型风险。法律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由于缺乏门槛与标准,导致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鱼龙混杂,应警惕形成互联网金融泡沫。信息不对称风险,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消费者并非透明。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体系易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很多消费者基于对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的担忧,拒绝参与互联网金融。对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持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这无疑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削弱其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成本优势。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

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需要政府、互联网金融行业和投资者三方共同努力。本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把握以下几个层次:

1.加强投资者教育

互联网金融业务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怀有不当目的,极有可能会伤害一般民众的利益。因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正视与解决的问题。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

2.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应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红线”,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严守“风险合规”底线,完善内控合规制度,强化法律约束。

3.加强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强化市场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通过协商方式制订明确的行业标准,从而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与创新,为我国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让互联网金融在自我纠错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篇13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传统银行,即从事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业务,同时作为经济中的支付系统。用专业术语来表达,银行业务称为期限、流动性和信用的转换,即银行将其吸纳的短期的、流动性快的、信用高的存款,转化为期限长的、流动性减慢的和信用较低的贷款;银行通过提供这种转换服务赚取息差来获得收益。

影子银行系统(Th e shadowBanking system)的概念,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System),最早在2007年8月由美国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Paul McCulIey提出。他定义影子银行为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从事与银行相类似的金融活动却不受监管或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使用未经保险的短期资金为它们的运作融资,这些短期资金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得到真实银行流动性支持。根据这一定义,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属于影子银行,这些机构通常是从事放款,接受抵押,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

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定义。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其期限或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狭义的影子银行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运行的,包括实体和业务活动在内的信用中介体系,是指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

一般来讲,银子银行体系可划分为三类实体,它们分离或者替代了商业银行的一个或者几个功能,与商业银行发挥着类似的作用:

第一类是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主的信托类机构,用区别于商业银行存款的方式吸收资金,为影子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

第二类是围绕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如投资银行、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 Entity,SPE)、金融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自身具有间接提供贷款的功能,同时也从拉动贷款销售的角度间接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能力。

第三类是分离了商业银行支付和结算功能的网络第三方支付体系等非金融机构,其支付结算功能高度依赖机构自身的信用。随着金融市场上其他私人主体信用的膨胀,支付结算已经被不受中央银行清算体系约束的私人第三方机构逐步代替。

(二)影子银行的特征

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信用中介与传统银行类似,其通过不同机构主体和业务活动部分或全部具有传统银行的基本功能。根据FSB的相关报告,可总结影子银行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1.与传统银行相互关联。影子银行包括一系列机构和市场,通常与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相联系,形成信用中介链。影子银行的经营往往依赖于传统银行的存在和参与。

2.高杠杆率。影子银行具有更高的杠杆水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研究表明,截至2007年底,世界上十大投资银行平均杠杆率约为30.6倍;而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报告,在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美国银行控股公司适用的杠杆率为10.1―20:1,而投资银行适用的杠杆率为30:1~40:1。

3.期限错配。由于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短期货币市场,一旦市场发生逆转,则会发生类似于商业银行的挤兑,如果不能将长期资产立即变现,就会出现流动性危机。当影子银行为系统重要性机构时,其自身的流动性危机则会通过去杠杆化的过程演变为系统性流动性危机。

4.对资产价格敏感。影子银行的大部分资产,均是建立在市场交易基础之上的。市场信息、市场情绪和短期流动性的变化均会导致资产价格的较大波动,从而使得影子银行的资产更多暴露在市场风险之下。

5.游离于监管之外。影子银行不受与传统银行相同的监管:(1)不受审慎监管标准的约束,没有资本、杠杆率、流动性、报告和信息披露等要求;(2)不受审慎监管过程的约束,监管部门不会定期获取影子银行的财务和审慎监管信息,进行日常的风险监测和评估;(3)在正常情况下无法直接获得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或政府担保,不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

6.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非银行信用中介从事银行的业务活动,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1)影子银行提供的短期“类存款”资金一旦形成较大规模,会造成挤兑效应,如短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短期回购协议、结构投资工具等“类存款”工具一旦被挤兑,对金融体系会产生较大影响;(2)影子银行累积的杠杆会放大“亲周期效应”(亲周期效应,是指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动态的正向反馈作用,这种互相依存的作用关系会扩大经济周期性的波动程度,并造成或加剧金融部门的不稳定性);(3)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高度关联,也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界定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欠发达,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必然有别于国外影子银行。目前,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中国影子银行的界定仍然存在争议。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是信贷体系之外的融资活动是否有明确的监管,认为只有在监管之外的活动,才能计入影子银行范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是非银行信贷渠道的资金或信用提供,都应计入影子银行范围,否则货币体系统计的整体信用供给会被严重低估。

当前较为流行的定义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的一份报告: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小额贷款公司、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等融资性机构。

从资金用途上来看,中国影子银行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央行信贷额度管制背景下,信贷/货币资源在不同经济主体的分配不均衡,国企投资有明显逆周期特点,在经济下滑时,政府倾向于增加信贷投放,刺激投资来拉动增长,挤占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资源,这迫使大量经济实体无法在正常银行体系下获得资金.同时,监管层对银行的贷款投向也有明确制约,比如控制房地产贷款等,许多企业只能通过银行以外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此类银行外融资渠道主要有信托、委托贷款、民间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同业代付、典当行、PE/VC,融资租赁等。同时,由于我国利率长期管制,金融体系里货币市场与存贷款市场是一个相互割裂的市场。在通胀压力下,存款长期负利率,储户存款纷纷流向其他替代产品,比如理财产品、信托、民间资金揽储、第三方财富管理平台等,其中,大量发行的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影子银行资金来源地。因此,在利率双轨制和信贷资源稀缺性背景下,中国的影子银行实质上承担了连接货币市场与存贷市场功能的中介运作体系,是对传统银行信用扩张渠道的变相替代或补充,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仍是一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相对原始的信用扩张机制,不同于欧美通过叠加型金融衍生产品无限放大杠杆的影子银行体系。

中国影子银行系统也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第二类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但具有信用创造能力的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第三类是民间广泛的金融借贷系统。

二、影子银行的风险

影子银行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来增加流动性、规避风险和创造信用,其高杠杆操作、虚拟资本和极强的变异衍生性质使之绕过监管,因此相对于受审慎监管的传统银行体系具有更高的风险和无法剥离的金融脆弱性。FSB认为,与传统银行机构相比,影子银行经营无需考虑风险成本的内部化问题,具备融资方面的比较优势,但高杠杆率的特征增加了风险积累,再加上影子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部门紧密联系,风险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由影子银行传人银行部门,使得影子银行导致形态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从风险的整体特征判断,我国影子银行所面临的信用、市场和流动性等风险整体可控,但在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创造的过程中,融资行为由于监管的缺失,在部分领域仍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由于经济增长需求与制度约束的原因,银行表内融资渠道限制越来越明显,再加上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下的金融业务创新出现井喷,导致银行表外以及直接融资渠道出现快速扩张,我国影子银行规模迅速膨胀起来。根据方正证券的估算,截止2012年12月,我国影子银行总规模约达到28.6万亿元,占GDP总量55%左右。虽然美国、欧元区目前的影子银行总量占据GDP的两三倍左右,但我国影子银行蕴含的风险不可小觑。下文选取了几个最具代表性的影子银行类型详细分析其蕴藏的风险。

(一)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业务普遍被认为具备了国外影子银行体系诸多典型特征,实现了“脱媒”、证券化和私募基金的设立等影子银行体系的运作实质。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规模为7.1万亿元(中信证券研究报告数据,2013年2月),同比增长56%,较2007年的5000多亿元规模增长超过13倍,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增长。在理财产品投向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约有9%的理财资金直接投向贷款环节,有27%的理财资金投向资金信托,有34%的产品投向非股票类证券,另有20%投向除信托外的其他股权。

目前,市场上银行理财产品种类繁多,银行一般根据理财资金运用的预期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如手续费、销售费用等),并结合利润要求,确定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理财资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票据、信托等产品,其收益一般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动而变动。与其他投资一样,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要承担一定投资风险的,而且不同理财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有的产品是保本型理财,属银行自营业务,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属于表内理财产品。有的产品是非保本型理财,属银行代客经营的中间业务,银行收取手续费,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属于表外理财产品。按照产品设计方式,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结构性产品分为两种,一种是将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相结合以实现在控制总体风险的前提下增强产品收益。另一种是将产品收益与指数、股票、外汇等资产的走势挂钩,实现对某一市场走势的产品化。非结构性产品按基础资产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信贷资产类、票据类、同业存款类、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应收账款类、委托债权类投资以及综合类。银监会目前对理财资金可投资产的规定包括:除了私人银行产品外,银行理财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和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的相关规定;银行理财不得投资于为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银行理财不得投资于投资级以下评级的信用债。

银监会认为,现有银行理财业务面临四类风险:

一是销售合规风险。

二是监管套利风险。银行在信贷资产出表动机下,规避资本、存贷比等指标限制,借道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同业机构,通过理财资金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特别是对接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行业)等限制性领域进行融资。

三是风险向表内转移。由于银行理财业务的资产配置日趋激进,如低评级的企业债项目,虽然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70%以上是非保本类,但出于维持市场份额或银行声誉的需要,银行很可能承担保兑义务,理财产品对应的资产风险仍滞留在银行体系表内。

四是资金池业务的流动性风险。资金池模式的特点是“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单个产品无法进行独立的成本核算,如果新的理财产品难以发行,则会造成流动性问题。

笔者认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银信合作类资金池理财产品。例如商业银行和信托合作,收取10%利率,用于风险较高类的项目融资的长期放贷,再以4%收益率向零售客户发行短期三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而银行和信托可以从中获取6%的利差,其中向信托支付千分之五渠道费后,银行得到大部分收益。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它们承受巨大的风险,往往只能靠规模优势来获得超额利润。从理财产品资金池与资产池的匹配来看,若不规范操作确实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多个理财产品的资金形成一个大的资金池,然后对接到由债券、票据、信托计划等共同组成的资产池,将导致单一的短期理财产品难以明确对应到相应的长期投资标的,无法明确核算盈亏。实际上“是变相的借新还旧,用新售入账的资金偿还赎回的资金”,若投资标的较大的向下风险,在品牌声誉等压力下,可能上演“庞氏骗局”。

(二)以网络信贷为代表的民间融资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因由融资性质、社会需求所决定,法律和政策没有很多很严的规定予以制约,因而民间借贷活动相对比较自由,只要双方自愿且借贷不用于违法活动,政府不予干涉,法院亦认定合法,且民间借贷的期限自由,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都没有限制民间借贷期限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期限长短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相对自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受法律保护;在这4倍以下,双方当事人不论约定多少利率,均为合法有效。然而,在实际民间借贷的利率易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形成高利贷,或者构成“非法集资”。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偿还风险都很大,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影响社会稳定。

民间融资具有影子银行特征且风险较大的以P2P信贷为代表。P2P信贷,即个人对个人的借款。P2P公司作为网络中介,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交易平台,将需要资金的借款人和有意愿的出资人联系起来。中国式P2P业务于2007年7月在上海试运营,目前逐渐从线上延伸至线下,成为借款人和出资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网络借贷平台交易量已从2011年的60亿元增长到2012年以来的200-300亿元,2012年末的借贷余额规模保守估计在100亿元以上。

就风险来源看,P2P的风险主要来自交易平台自身和参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平台自身风险包括P2P公司信用风险、激烈竞争下的经营风险及高担保杠杆导致的市场风险(P2P公司常常突破10倍杠杆经营)。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处于不受任何监管的状态,业务上与非法集资、洗钱、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边界模糊,融资主体融资行为的透明度很低,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均无法约束。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快速扩张的问题从2011年引起国家重视以来,2012年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总量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因而转向影子银行体系融资,呈现出明显的信托化和债券化的特征。银监会认为,在地方新增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能会把筹资压力传导到银行,原有地方债务的偿还意愿可能减弱。财政部、发改委、央行与银监会四部委于2012年12月底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IMF对中国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表达担忧。由于财政收入与支出需求不匹配,融资渠道有限,地方政府不得不转向“预算外活动”,包括土地出售,来为社会与基础建设支出融资。尤其是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工具”的借贷自2009年以来大幅上升。据有关统计,2012年前三季度,基础产业信托增加3763亿元,政信合作余额3904亿元,基建投资实际同比增速与社会融资总额同比的相关性显著增强,流动性环境成为影响基建投资增速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快速扩张,包括中央政府地方债券和城投债券在内,2012年末,地方政府债券余额超过2.4万亿元,实际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可能在12万亿元左右。

根据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工具和预算外资金的广义政府债务数据,IMF预计2012年中国的“增扩”政府负债占GDP比例高达45%,而“增扩”财政赤字率为10%。财政赤字是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而形成的差额。赤字率是指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是衡量财政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国际警戒线是,政府债务占GDP比例不应超过60%,而财政赤字率则不超过3%。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不能因为欧美曾发生次贷危机而对影子银行进行全盘否定,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银行融资渠道的一种补充,提高了社会整体资金使用效率。中国影子银行产生的大背景很大程度上与金融体系的发育滞后以及规避监管联系。与美国影子银行不同,中国的影子银行虽然有部分原因可以归因为规避监管,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最重要的目的背景还是在于中国金融体系未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以及投资者的需求。

中国金融体系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改革滞后。对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该进行适度监管,既需要避免金融风险,又不要伤及创新的动力。对于目前的类银行,对于市场化的合理部分,应该通过金融改革来满足。对于非市场化、仅为不受监管的部分,可以适当加强监管。

影子银行发展拓宽了企业、地方政府等经济主体信贷外的融资渠道,对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形成挑战。一方面,各监管主体需要应对新的金融环境变化。如银监会需关注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中不透明的资产池构成、表外风险资产膨胀带引发的经营风险提高,并权衡和控制金融创新节奏;央行则需要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增加政策工具使用的针对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