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论文实用13篇

金融衍生品论文
金融衍生品论文篇1

金融衍生工具的迅速发展,为金融风险的规避提供了多种灵活的途径,于此同时,成本也在逐步降低。但是,金融衍生工具的迅速发展却有另一方面的原因。金融衍生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这个特点使得金融衍生产品成为国际投机资金的目标。它使得投机资本可以以“高杠杆化”的过程来实现巨额的收益。

然而,与高收益相伴随的高风险性,这使得金融衍生工具如同一颗随时会引爆的炸弹——一旦投机活动失败,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94年美国加州奥兰治县的破产,以及今天美国的华尔街危机,中国的中航油事件,均是金融衍生产品操作失败的恶果。

二、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发展现状

10月22日,美国联储局前主席格林斯潘说,美国信贷市场的崩溃使他“惊讶”。他也承认,他拒绝管制某些证券,确实“有点”失误。格老从神坛的走下,使得世界的目光再次聚焦于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作为世界最为发达的资本市场的美国,也是全球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主要市场。然而,在金融衍生品繁荣发展的同时,美国监管部门却没有同时加大对于这个市场的监管,甚至做出了相反的举动。他们过于相信市场的力量。一方面是金融业贪婪与胆量的齐头并进,另一方面是监管部门的监管松懈,两相结合,为之后的金融危机买下了伏笔。

三、金融衍生品与金融危机

公平的说,将金融危机的责任完全归罪于金融衍生品是不公平的。金融衍生品与金融危机的关系,可以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在危机的酝酿阶段,衍生品为华尔街的不顾风险的恣意妄为提供了依托,它的发展,或者说过度发展是华尔街赌徒心态的直接体现;而在危机的爆发阶段,金融衍生品充其量只是充当了金融危机的传导体系——衍生品卖到哪里,哪里就难逃金融危机的梦魇。

在这场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中,被广泛提及的是“次贷价值链”SB-MBS-CDO-CDS-合成CDO。整个环节中,金融衍生品成为主角。这里,我并们不需要弄懂每一个环节复杂的金融学理论原理,需要弄清的仅仅是每一个环节与金融衍生品的关系:一个原本合理的工具,在怎样的人为扭曲后,扮演了整场危机的重头戏?

经过简单的总结,我认为整个过程中有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提息。作为一国主导的财政政策,美联储04年的提息,特别是之前一直实行多年的低利率政策,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存在很大争议。表面上看,一切都是由提息开始的,但是,提息之所以能够成为多米诺骨牌的原始推动力,并不是由于提息本身,而是华尔街在此之前,早已经形成了一条危险的“金融多米诺链条”。

2.次贷。很多人将次级贷款归咎于此次金融危机主要原因之一。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根据贷款人的过往信用和收入证明,对贷款人提供不同风险程度和利率水平的住宅抵押贷款——优级贷款和次级贷款。这是美国政府试图以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的举措之一,次级抵押贷款产品形式本身是好的。但资金的充裕和金融创新产品的运用降低了次级贷款业务的门槛,并使得放贷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采取了许多违规行为。这些才是危机的源头。

3.金融衍生品。以次贷价值链中的CDS为例,CDS是在1990年代中期由摩根大通首创的,相当于一种金融资产的违约保险合约。债权人通过该合约将债务风险出售,合约价格可以视作保费。双方约定如果标的金融资产没有出现违约情况,则买家向卖家定期支付“保险费”,而一旦发生违约,则卖方承担买方的资产损失。在经济良好时,CDS的风险很低,能够为贷款和债券避险,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手段。但在危机发生后,它却因保证金杠杆交易放大了CDS的风险,造成严重后果。

4.监管部门。在正常危急中应该负首要责任。正是他们的对于市场的过度依赖,纵容了金融部门的创新过度,大胆操作。除此以外,信用评级部门对于有毒证券不负责任的高评价,也对于有害证券的扩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由此,我们得到了结论:金融衍生品不是金融危机的替罪羊,公司制度的缺失、华尔街的无限贪婪以及监管不到位才是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

四、中国的金融衍生品现状及未来

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产品过于单一,亟需丰富投资模式、资金来源和利用市场的方式。因此当前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不是要不要发展,而是必须发展和如何发展的问题。

金融安全是需要以监管为前提的。特别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非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从市场建立之初,其发展就处处少不了政府的影子。这是中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之处,但从另外的角度来说,却也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这里我引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一个人,独身娶妻或是丧妻再娶都容易,但要休妻另取却是不易之事。中国想要完全脱胎于计划经济而转向市场经济,好比休妻另娶,实为不易。想要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而不借助于外力,是很容易走偏或是走不下去的。因此,在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问题上,我们也应该秉持一贯的稳重作风,加强监管,使我国的金融衍生品有步骤的走下去。

金融衍生品论文篇2

这两者其实是从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角度来阐述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来源。

1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形成的内在根源

1.1金融衍生产品运行机制分析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认为虚拟资本(fictitiouscapital)是信用制度和货币资本化的产物。虚拟资本与信用(基本形式包括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制度密切联系。“商品不是为取得货币而卖,而是为取得定期支付的凭据而卖”,而这种支付凭据作为商业信用的工具即商业货币进入流通,它已包含虚拟资本的成分。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出现了银行信用和银行券。在无黄金保证作为准备金时发行的银行券所追加资本,具有虚拟经济资本形式。“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不管是金属货币还是国家纸币)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虚拟资本是商业和银行信用过度膨胀,伴随货币资本化的过程而出现的,虚拟资本是“生息的证券”,是生息资本的派生形式。这样,“人们把虚拟资本的形成叫做资本化,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做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资本会提供的收入,这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

显然,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没有实体资本或实体经济,就没有虚拟资本,实体资本是虚拟资本的利润源泉。作为虚拟资本载体的有价证券成为商品能够流通,不是因为它们作为商品创造出来的,而是因为流通使它们成为商品。虚拟资本市场价值由证券的定期收益(成正比)和利率(成反比)决定的,不随职能资本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其价格波动决定于有价证券和货币的供求。所以,不是虚拟资本在先——虚拟资本产生货币收入,而是货币收入在先,虚拟资本在后——先有了一定的货币收入以后,人们才把这个定期获得的货币收入资本化为虚拟资本。

虚拟资本有着自己的运行规律。虚拟资本虽产生于并必须借助于实体资本,但又是从实体资本独立出来的另一套资本。如果考虑到在有价证券基础上产生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则同实体资本相对立的就可能是几套资本,因为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是虚拟资本的虚拟化,具有虚拟资本的双重性。因此,一旦金融衍生产品的膨胀脱离其物质保证,就会造成资本畸形繁荣,形成泡沫经济,误导资源配置,增加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进而使得信用风险孕育其间。

1.2金融衍生产品的运行机制——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内在根源

虚拟经济是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并同金融衍生产品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虚拟经济的产品是各种金融工具,虚拟经济的工厂是各种金融机构,虚拟经济的交换场所是各种金融市场,虚拟经济的主要载体——金融衍生产品,在90年代步入高速发展阶段进一步推动了虚拟经济的发展(成思危,2000)。据统计分析,世界上每天流动的资金中只有2%真正用在国际贸易上,其他的都是在进行以钱生钱的活动。显然,作为虚拟资本的金融衍生产品对经济具有放大作用。

从马克思对虚拟资本内涵的论述中不难发现,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有价证券,是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签定的一种契约,它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只是某些有价值的商品或证券的所有权凭证。金融衍生产品的运行机制是以较少的保证金垫付就能进行巨额交易,同时还存在着买空、卖空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但是,作为虚拟资本,金融衍生产品依然保持着“价值增殖的外衣”。金融衍生产品的持有者凭借手中的所有权凭证获取收入,因而,金融衍生产品就被资本化了,成为虚拟资本的表现形态。投资者从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上获取的收入,不论它是不是资本的产物,也都表现为原始投入的利息。作为有价证券的金融衍生产品又与商品实体相分离,是实体资本的代表和纸制复本,但金融衍生产品作为虚拟资本的本质未变。构成金融衍生产品的有价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其价格不是自身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有价证券的预期收入的资本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虚拟资本的内在特征与运动规律决定了经济高涨期的虚假繁荣和经济衰退期的危机爆发,使得经济泡沫的形成和发展,增加了金融与经济的不稳定性。

金融衍生市场上主要包括套期保值、投机与套利等三类参与者。套期保值者参与交易的目的是通过对冲交易降低由于商品价格波动而引致的风险;投机者交易的目的是通过买卖空交易,建立风险头寸,主动承担风险并以此获利;套利者的目的是利用金融衍生产品与其他相应的基础工具之间,或者衍生产品与其他衍生产品之间的不正常价格偏差,同时进行两笔或多笔交易而赚取无风险利润。这样,作为虚拟资本的存在形式,金融衍生产品的运动越来越远离具体的、单个的资本运动,与整体经济活动有关,但由于其投机性,又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受更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和拥有高回报率,以金融衍生产品形态出现的虚拟资本往往就成为人们炒作和投机的对象。基于网络基础上的无纸化虚拟资本,表现了高度的流动性,这就给企业与个人的资本运作带来极大的流动性便利。事实上,金融衍生产品的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退出机制。当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判断通过退出机制变现其持有的衍生证券,实现投资组合的调整,进而在确保投资主体利益最大化前提下,实现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但金融衍生产品中的保证金制度及其由此产生的杠杆效应,强化了市场参与者的投机动机与行为,从而使得虚拟资本的规模远远大于实体资本,经济泡沫大量出现,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当然,“我们用自己的钱买股票,付5%的现金,另外95%的资金用借款;如果用债券做抵押,可以借更多钱,我们用1000美元至少可以买进50000美元的长期债券……”(索罗斯等,1997)。因此,作为虚拟资本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运动,其杠杆作用和卖空机制也有效地放大了整个经济体系的购买力。但金融衍生产品在当代经济中的快速发展是以信用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基本前提,然而金融衍生产品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信用制度往往又是脆弱的。因为在金融衍生产品发达的经济中,内外部的冲击引起信用收缩,在衍生产品高杠杆比率作用下,又进一步加剧了信用收缩过程,金融体系的不确定性加大。这就使衍生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变得严重,过高的信用风险使交易者减少交易数量和频率,从而削弱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又使机构交易者利用自身的信息垄断地位,隐藏自身拥有的真实信息,散布虚假信息,引诱散户投资者上当受骗;还使衍生交易监管难度加大,使监管变得更加复杂和不易。

所以,金融衍生产品的运行机制比起一般的金融工具要复杂的多,其虚拟资本的虚拟化这一技术特征决定了金融衍生产品脱离实体经济的程度越大,运动过程的独立性越强,虚拟程度越高,交易泡沫也越易形成,不确定性增加。这实际上就是金融衍生产品各种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得以形成的内在根源。

2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形成的外部成因

金融衍生产品的本质是一种尚未履行的交易契约,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这就决定了金融衍生交易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是不确定的。进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主体既有金融机构,又有非金融机构,其多样化和复杂性导致了各交易者所处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信息的不透明和不对称又使得交易双方很容易面临信用不对称;同时,交易主体目的性的不同,也导致了各自预备承担风险的程度甚至承担风险的意愿都存在很大的不对称;另外,因其他风险而导致的信用风险连锁反应也有可能累及其他的交易对手甚至整个金融市场。所以,契约性决定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参与者不可能拥有完全相同的信息,必然增大市场中的不确定性,种种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得诱发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外部成因可能随时出现。

2.1交易者的交易目的

一般而言,套利投机的程度越大,信用风险暴露越大。所以,当交易的目的从套期保值变为投机时:一方面,随机波动的价格使赚与赔的概率同时存在,签约双方主观预测能否实现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未来价值波动的随机性。这时如果仅仅凭借个人的主观判断铤而走险的话,就可能导致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出现盈利下降或亏损,甚至是破产或其他严重的财务问题,以至履约能力下降或丧失。这样,交易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违约,信用风险随之产生。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性使交易者双方很难如愿以偿。因为金融衍生产品使用者双方披露的信息量越多、透明度越高越好,但由于双方各自追逐的风险利润和切身利益决定了一些重要信息很难得到或获得这些信息的成本太高,这势必影响双方掌握真实的、全面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将增加由双方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性所带来的资金损失。即使双方在签约时拥有的信息基本对称,也会产生有关行动即合约执行的不对称信息。因此,不对称性信息的存在加大了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2交易者的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

2.2.1信用风险的扩大效应导致交易者发生违约

信用风险具有滚雪球式的扩大效应,并能产生骨牌效应。一个因多种原因违约的交易者往往会使其交易对手也发生违约,进而违约风险会象瘟疫样在整个金融市场传播。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越集中,主要交易商之间的信用风险暴露也就越集中,一旦一家金融机构突然倒闭或无法履约,则整个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就会引起一连串违约事件而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2.2.2基于交易者品格的履约意愿出现了问题。交易者品格包括其履行合约承诺的意愿及在契约期间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责任感。这就要求交易者必须诚实可信,努力经营。交易者的品格难以用科学方法进行计量,一般只能根据过去的记录和经验对其进行评价。在信用评级制度下,信用评级等级的改变导致债权资产价格变化,从而产生代表公司偿债能力的信用风险。

2.3交易场所和交易机构

正如巴菲特所言,“衍生品是大规模毁灭性的金融武器,其所具有的危害性,虽然现在隐而不露,然而终将致命。”(对于巴菲特的这种说法,虽然很多金融界著名人士如格林斯潘、梅拉梅德等持有异议,但它至少说明衍生产品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尤其是信用风险。)其理由就是金融衍生产品有巨大的信用风险,而且已经集中在少数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商手中。一般说来,在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期货、期权)是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进行交易的,且有一套特定的降低信用风险的制度安排,因而其信用风险小。在场外交易(OTC),没有保证金和集中结算要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履行只取决于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和动机。这样,具有明显递减效应和扩散效应的交易双方必然面临信用风险,由此决定了对场外衍生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用等级要求都非常高。金融远期、金融互换及复合衍生产品等的场外交易,只要一方违约,契约便无法进行,从而给对方带来损失。在契约期限内具有变动、不确定性的特征,使得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取决于交易对手的违约概率和信用风险暴露的变动。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主要源自OTC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华.《金融衍生工具及其风险管理》.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2]熊玉莲.论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一般性及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和控制.金融与保险.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5(9).

金融衍生品论文篇3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它的价值是从其他的基础证券和基础变量的价值衍生而来的,因此成为衍生产品。国际上通常将金融衍生产品归为一种金融合约或金融产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金融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也叫衍生工具或衍生证券。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1994年对金融衍生产品作了具体的定义:衍生产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实体经济出现货币资产过剩,将直接推动虚拟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是具有核心内容的。金融衍生产品使得经济主体可以用较低的交易成本对各类资产风险进行独立管理并将风险进行分割和转移,增强了金融体系的弹性与抗风险能力,有助于虚拟经济保持平稳运行,吸纳实体经济过剩资源,也可以增加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二、金融衍生产品迅速发展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在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创新浪潮的冲击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迅速发展。197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国际货币市场率先推出了英镑等六种外汇期货合约,开创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先河。此后金融期货、期权、互换、衍生证券等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兴起,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具有管理风险、杠杆效应等功能,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市场上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进入21世纪,我国金融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国家对金融市场的重视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1.从我国企业内部因素看。(1)流动的需要。在经济形势变化加剧的时代,公司和个人更加关心资产的流动性,很多金融衍生产品就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设计的,其中,有的创新是为了容易获得现金,有的则是为了把暂时不需要的先行使用出去。(2)降低成本的需要。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为了降低公司的成本,金融市场创造出了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3)防范风险的需要。金融创新的核心在于引入非常有效的纷繁管理工具和设计出非常精致的风险管理策略。

2.从外部环境看。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的创新步伐远远快于金融市场的发育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日益复杂,各类金融工具类别的区分越来越困难。目前的金融会计制度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大多列入银行表外业务,难以准确计量交易合同的当前价值和奉献头寸。当衍生产品在市场中的风险逐渐积累,投机因素无法得到充分消化,衍生产品价格就会在投机力量的带动下背离基础资产价格,在经济出现过热时加速泡沫的形成和资产价格上涨,在政府调控时有加速泡沫的破裂和资产价格的回落。

3.从环境因素看。(1)价格波动性增强。金融商品的价格(利率、汇率)波动频繁,价格变动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例如,通货膨胀,传统金融结构的衰落与国际协议的破裂,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工业化等。(2)金融理论的推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FischerBlack和MyronScholes创立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式(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为各种新型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定价奠定了基础。(3)法规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巴塞尔协议在银行资本充足性方面达成了共识,而且逐渐演变成各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标准,各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规避资本充足性的约束,业务发展存在表内业务表外化的趋势。(4)信息和交易成本降低。科技的进步不仅加快了全球经济的市场的交易速度,而且交易的成本也降低了。

三、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现状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要是为了对公、对私提供以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为主,尚没有提供人民币衍生交易。也就是说对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而言,商业银行提供的对公外汇衍生产品与对私衍生产品没有本质区别,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由于对公客户的个体交易金额较大,因而可以为对公客户提供更具有个性化需求的产品;而对私客户的资金量相对较小,往往需要通过聚合才能达到一定的规模。因而为对私客户提供的衍生产品往往更加标准化,期限通常也比对公客户的交易期限短。1.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2004年,国内对几家商业银行取得银监会批准经营金融衍生产品的资格,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推广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力度,推出了多种外汇理财产品,并逐步形成了各家行的外汇理财品牌。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对私人客户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和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基金基本上不会发生损失,收益相对稳定,适合普通的外汇持有者。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最大的特点是高收益、高风险,银行不会给客户保本金的承诺,客户可能在短期内获得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本金亏本。这类产品门槛相对较高,主要适合那些对外汇市场有很好判断、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客户,适合较为职业的投资者。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有以下类型:(1)利率递增可提前终止型;(2)目标收益固定、达标即止型;(3)固定利率可提前终止型;(4)“上浮封顶”型;(5)“滚雪球”型;(6)区间挂钩逐日累积计息型;(7)客户可提前终止型。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类型有:(1)“期权宝”产品;(2)“智汇宝”产品。

2.国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不足。(1)金融衍生产品同质性高,为客户量身定做的产品有限。由于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经营股票和商品交易,且国内企业和个人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认识有限,因此,开展衍生产品交易的基础资产只能是利率和汇率,与国际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比较来看,国内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种类明显偏少,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具有高度的同质性。(2)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严重不足。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尚不具备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能力,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成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做市商,对于基本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都要完全同国际大银行进行对冲交易,主要以中间人的方式参与衍生产品交易,实际上是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将产品收益的绝大部分转让给国际大银行。(3)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间不长,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认识正逐步深化,管理手段也在逐步完善,但与国际大银行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未来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尽管近年来震动世界金融体系的危机和风波似乎都与金融衍生品有关,但金融衍生产品仍处于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之中。

1.衍生产品的创新定价和套期保值。比如,新兴的货币市场资金流动性差,市场也不稳定,如何开发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回避就是热点之一。开发以多种资产为标的的衍生产品也日益受到关注。

2.信用分析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开发。在衍生产品被广泛使用之前,信用分析大多是一个主观过程,或者只简单地进行财务指标分析及信用等级评定,但这些都不能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精确描述,同时,随着现代银行越来越多地涉及衍生产品交易,这些传统方法在很多领域都失效了。一个重大的创新就是信用衍生合约可以使用期权、远期和互换的形式,但其损益都依赖于一个信用事件,比如,宣布信用等级降级或破产发生。随着信用模型越来越复杂,一级企业对风险管理越来越集中,货款的定价及管理将会从衍生产品研究中获益匪浅。另外,经营风险管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比如,遭到系统崩溃、政策调整和技术失败时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具有挑战性,发生很少以至于很难通过历史数据构造概率分布,但当这些问题发生时,损失非常大,所以,研究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实践来对这些偶发事件的性质进行分析。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不可急躁冒进而应循序渐进,必须先经历以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为中心的国内经营阶段,在此阶段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培育交易主体,积累经验,然后才能逐步开放市场。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增多,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会更加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

[1]胡斌.人民币金融衍生产品与利率市场化[J].国际金融研究,2005,(5).

[2]黄小维.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金融产品创新[J].广州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3]胡剑平,肖闪.透析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业务[J].现代商业银行,2003,(12).

金融衍生品论文篇4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它的价值是从其他的基础证券和基础变量的价值衍生而来的,因此成为衍生产品。国际上通常将金融衍生产品归为一种金融合约或金融产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金融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也叫衍生工具或衍生证券。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1994年对金融衍生产品作了具体的定义:衍生产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实体经济出现货币资产过剩,将直接推动虚拟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是具有核心内容的。金融衍生产品使得经济主体可以用较低的交易成本对各类资产风险进行独立管理并将风险进行分割和转移,增强了金融体系的弹性与抗风险能力,有助于虚拟经济保持平稳运行,吸纳实体经济过剩资源,也可以增加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二、金融衍生产品迅速发展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在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创新浪潮的冲击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迅速发展。197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国际货币市场率先推出了英镑等六种外汇期货合约,开创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先河。此后金融期货、期权、互换、衍生证券等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兴起,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具有管理风险、杠杆效应等功能,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市场上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进入21世纪,我国金融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国家对金融市场的重视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1.从我国企业内部因素看。(1)流动的需要。在经济形势变化加剧的时代,公司和个人更加关心资产的流动性,很多金融衍生产品就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设计的,其中,有的创新是为了容易获得现金,有的则是为了把暂时不需要的先行使用出去。(2)降低成本的需要。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为了降低公司的成本,金融市场创造出了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3)防范风险的需要。金融创新的核心在于引入非常有效的纷繁管理工具和设计出非常精致的风险管理策略。

2.从外部环境看。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的创新步伐远远快于金融市场的发育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日益复杂,各类金融工具类别的区分越来越困难。目前的金融会计制度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大多列入银行表外业务,难以准确计量交易合同的当前价值和奉献头寸。当衍生产品在市场中的风险逐渐积累,投机因素无法得到充分消化,衍生产品价格就会在投机力量的带动下背离基础资产价格,在经济出现过热时加速泡沫的形成和资产价格上涨,在政府调控时有加速泡沫的破裂和资产价格的回落。

3.从环境因素看。(1)价格波动性增强。金融商品的价格(利率、汇率)波动频繁,价格变动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例如,通货膨胀,传统金融结构的衰落与国际协议的破裂,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工业化等。(2)金融理论的推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FischerBlack和MyronScholes创立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式(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为各种新型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定价奠定了基础。(3)法规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巴塞尔协议在银行资本充足性方面达成了共识,而且逐渐演变成各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标准,各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规避资本充足性的约束,业务发展存在表内业务表外化的趋势。(4)信息和交易成本降低。科技的进步不仅加快了全球经济的市场的交易速度,而且交易的成本也降低了。

三、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现状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要是为了对公、对私提供以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为主,尚没有提供人民币衍生交易。也就是说对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而言,商业银行提供的对公外汇衍生产品与对私衍生产品没有本质区别,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由于对公客户的个体交易金额较大,因而可以为对公客户提供更具有个性化需求的产品;而对私客户的资金量相对较小,往往需要通过聚合才能达到一定的规模。因而为对私客户提供的衍生产品往往更加标准化,期限通常也比对公客户的交易期限短。1.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2004年,国内对几家商业银行取得银监会批准经营金融衍生产品的资格,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推广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力度,推出了多种外汇理财产品,并逐步形成了各家行的外汇理财品牌。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对私人客户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和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基金基本上不会发生损失,收益相对稳定,适合普通的外汇持有者。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最大的特点是高收益、高风险,银行不会给客户保本金的承诺,客户可能在短期内获得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本金亏本。这类产品门槛相对较高,主要适合那些对外汇市场有很好判断、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客户,适合较为职业的投资者。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有以下类型:(1)利率递增可提前终止型;(2)目标收益固定、达标即止型;(3)固定利率可提前终止型;(4)“上浮封顶”型;(5)“滚雪球”型;(6)区间挂钩逐日累积计息型;(7)客户可提前终止型。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类型有:(1)“期权宝”产品;(2)“智汇宝”产品。

2.国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不足。(1)金融衍生产品同质性高,为客户量身定做的产品有限。由于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经营股票和商品交易,且国内企业和个人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认识有限,因此,开展衍生产品交易的基础资产只能是利率和汇率,与国际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比较来看,国内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种类明显偏少,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具有高度的同质性。(2)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严重不足。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尚不具备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能力,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成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做市商,对于基本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都要完全同国际大银行进行对冲交易,主要以中间人的方式参与衍生产品交易,实际上是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将产品收益的绝大部分转让给国际大银行。(3)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间不长,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认识正逐步深化,管理手段也在逐步完善,但与国际大银行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未来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尽管近年来震动世界金融体系的危机和风波似乎都与金融衍生品有关,但金融衍生产品仍处于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之中。

1.衍生产品的创新定价和套期保值。比如,新兴的货币市场资金流动性差,市场也不稳定,如何开发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回避就是热点之一。开发以多种资产为标的的衍生产品也日益受到关注。

2.信用分析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开发。在衍生产品被广泛使用之前,信用分析大多是一个主观过程,或者只简单地进行财务指标分析及信用等级评定,但这些都不能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精确描述,同时,随着现代银行越来越多地涉及衍生产品交易,这些传统方法在很多领域都失效了。一个重大的创新就是信用衍生合约可以使用期权、远期和互换的形式,但其损益都依赖于一个信用事件,比如,宣布信用等级降级或破产发生。随着信用模型越来越复杂,一级企业对风险管理越来越集中,货款的定价及管理将会从衍生产品研究中获益匪浅。另外,经营风险管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比如,遭到系统崩溃、政策调整和技术失败时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具有挑战性,发生很少以至于很难通过历史数据构造概率分布,但当这些问题发生时,损失非常大,所以,研究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实践来对这些偶发事件的性质进行分析。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不可急躁冒进而应循序渐进,必须先经历以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为中心的国内经营阶段,在此阶段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培育交易主体,积累经验,然后才能逐步开放市场。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增多,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会更加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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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论文篇5

金融衍生品的产生是源自于规避逐渐放大的金融风险,但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还有其他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价值发现: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价格变动,而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标的价格更加符合价值规律,有利于对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合理的调节。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是密切相关且一定程度上是正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供需状况往往可以帮助现货市场建立起均衡价格,形成能够反映真实供求关系和商品价值的合理价格体系。

(二)风险转移: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将现货市场上的交易风险进行打包创造出新的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最后将金融衍生品和风险重新分配转移到其他持有金融衍生品的经济体中。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只是减少了某部分经济行为的风险,而将风险以新的方式重新转移到其他经济部分去,经济体系的总风险并未因此而降低。

三、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因标的资产价格出现与预期逆向的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工具价格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在利率市场化,汇率完全放开的金融体制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价格波动幅度是比较大的。因为衍生品交易基本都是大宗交易,涉及的交易数额庞大,所以交易方一旦对市场的估计出现了偏差,现货市场价格出现了与预期反向的变动,给交易方带来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未履行合约承诺而产生的风险,它主要表现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这种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比较高,因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在保证金的基础上交易量被放大几十甚至上百倍,交易出现亏损时,亏损一方可能出现违约以逃避损失。但出现信用违约的交易方一般都会被永远取消交易资格。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取决于交易对方的资信度和投资工具价值的大小。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卖出金融衍生合约,不能对头寸进行对冲,只能等待执行最终交割的风险。这种风险导致的损失往往是被动的,金融衍生品作为创新的金融工具,其流动性风险是很大的。因为金融衍生品涉及大量资金的交易,因而拥有交易资金能力的交易主体有限,一旦市场发生大的波动,可能因为缺失交易对手而不能对衍生金融资产进行对冲。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由于金融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由于各个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而相应的法律规范建设却相对落后,使得法律风险经常存在在交易中。而且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是全球化的,很多国家都参与其中,出现交易纠纷时,不能找到具体适用国家的法律,出现法律上的管辖空白情况。

四、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防范

金融衍生工具的重要功能是为投资提供规避风险的手段,如果运用不当,却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尤其是当前的金融危机,更是给我们以警示,虚拟经济的发展,衍生金融品的创新一定不能脱离实体经济过远,投机性的行为一定要加以规范,否则,不但不能减少交易风险,反而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平稳和健康发展,甚至铸成危机。

(一)加强法制建设和金融监管,为金融衍生品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涉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法律法规,制定针对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管理的法律用来规范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为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使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规范合法,从而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同时,加强金融当局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对杠杆交易量过大,蕴涵大量风险的投机行为要加以严格的管制。只有这样,才能让衍生金融产品的发展和繁荣更好地为金融发展服务。

(二)强化交易方内部管理,完善自我风险控制措施

作为交易方,应该明确交易的目的一是降低风险;二是扩大非投机性盈利,但其核心依然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可能给自身带来的损失。因此进行交易时,交易方应该根据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和自身经营目标确定交易种类和交易量,慎重选择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同时,交易方应该加强内部风险控制,采取科学的计量模型对风险进行持续评估,并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价防范体系和权责分明的业务授权授信制度,防范在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防止投机行为,降低金融风险。

(三)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随时监评控制风险

风险是市场交易中的一种客观事物,不可能消失,风险都与收益成正比。交易方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规避风险,所以,交易方应及时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进行监评以反映风险的大小。交易方应该根据自身经营目的,风险抵御能力大小,来进行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同时建立起有效的关于自身资产负债的风险预警系统,重点关注衍生金融品的价值变化,根据其市场价值的变化决定加减仓,对于超过风险限额的品种应该立即平仓,以此优化资产组合结构进而分散交易风险。

(四)加强交易系统的管理,防范投机交易带来的风险

交易所作为衍生金融品交易的平台,应该加强完善交易制度,出现交易风险时,应及时要求交易方增加保证金比例,以防止信用风险的产生;同时应该建立严格的每日资金清算制度,当日交易当日轧差,借以加强对交易资金每日动向的监管,降低清算时的资产风险;交易所还应该注重对纯粹投机性资金的行为控制,衍生金融品市场是防范资产价值风险的有效工具,但过度的投机行为会导致风险的成倍放大,进而导致整个市场的不稳定,所以应该对纯粹的投机严格管制。

(五)加强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很快,金融发达国家创造的金融产品很多国家都会持有,衍生金融产品的价值风险不仅仅关系某个国家,而是关系到全球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安全。如今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和合作,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界的共识,各国急需联合起来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跨国监管,以防止风险因为衍生金融工具的流通而在国家间传递和扩大。

参考文献:

金融衍生品论文篇6

场外交易的主要法律特征探讨 1.双务特征 从法律性质上讲,金融衍生工具都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有单务和双务之分。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另一方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是双务合同的明显特征,场外交易显然符合。依据ISDA组织对于金融衍生工具所给出的定义——“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以转移风险为目的而互易现金流量的双务契约”,可见,该定义更泛指场内、场外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均具有双务契约特征。 2.协议性特征 这一特征是区分标准化合约与非标准化合约、区分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最显着的特征。场内交易的合约都是标准化的,无需经过谈判,唯一能够自由决定的就是成交价格。而场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谈判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各个要素,具有灵活宽松的特点,充分发挥了协议自主性特征。所以,协议性对于确立权利义务、条款设置、甚至交易目的,都留下了弹性空间。 3.交易主体适格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交易,均需要较高的金融专业能力和风险鉴别能力,所以,明确界定交易主体资格应在情理之中,进而让符合交易资格的双方进行相应的场外交易,避免因主体不适格或缺乏交易能力等而产生相应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者可以分为两类:交易商和最终用户。交易商通常都是大型金融机构,最终用户主要包括政府主体、机构投资者、公司、基金、金融机构和个人。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能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作为交易商。 另外,对于交易对手(即最终用户)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暂行办法》中也进行了规定,即由上述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的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中加以规定,充分赋予金融机构的自主权,此外还可自行制定评估交易对手的交易目的、信用风险等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可见,交易主体双方均应具备适格的条件,以确保具有缔约能力和履约能力。 4.交易对手的缔约权限特征 此特征在于,某些交易主体虽具有法律上的缔约能力,但因没有获得缔约权限,或缔约权限的审议、授权程序有瑕疵,使其缔结的契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从而发生交易合约无效或撤销的法律风险。也有文献将其称为“对手风险”。金融机构开展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既有对公客户,也有对私客户,两类交易对手之间主要在于机构和个人之别。尤其是从对公客户角度来看,超越缔约权限,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类是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比如,保险公司无权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另一类是超越内部审议的权限。比如,上市公司或国企等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话,一般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当然,表见是否足以防范此类风险也是值得探讨的,在此不作展开。 5.交易动机特征 对于理解交易动机,也要从交易主体的不同角度来看。一方面,作为交易对手的交易动机会因“避险性”和“投机性”而有所区别,给交易协议带来许多不确定、不稳定的风险因素,甚至会增大法律风险敞口程度。比如,国有企业不得从事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作为一种禁止性规定的话,显然这样的交易动机构成了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其特征分析起来则略显复杂。因为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商,一边为交易对手设计交易产品并达成交易,以符合其避险的需求;另一边又必须通过场内衍生产品或反向成交的方式对冲自己的风险。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包括两类,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界定:(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另外,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不仅可以用于资产管理,还可以作为一项新的增加盈利的业务。但是,这样的逐利动机,势必会在产品的设计、定价和合约的条款上,体现交易商的强势特征,反之则造成交易对手方的弱势法律地位,因而也隐含法律风险。 6.信息不对称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够公开、不够透明,因而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这也是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显着区别之一。一方面,对最终用户来说可能构成风险。由于这些产品是由金融机构等交易商开发和定价的,交易对手基本上无法掌握与金融机构相同的信息,最终用户必须自己评估产品价值,且在成交后仍需要不断进行动态管理与估值。最终用户不得不对交易商高度依赖,即便具备较高的金融实践能力,也可能因信息不全面、估值方法不同、产品过于复杂等原因导致估值结果差异很大。倘若信息滞后或有瑕疵,则风险更大。另一方面,对交易商来说也可能构成风险。交易商对于避免信息滞后或瑕疵,似乎可以掌握主动权,也可以主动履行风险告知、产品解析等义务,以规避因最终用户提出无效交易的风险。可是,对于最终用户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则不得不被动地承受风险。 7.标的双重虚拟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泛指一切以一般金融产品为基础并由此衍生出来的投资工具。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解读:“一般来说,衍生交易是一份双边合约或支付交换协议,它们的价值是从基本的资产或某种基础性的利率或指数上衍生出来的。”如果说指向一般商品的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只是交易对象的第一步虚拟化的话,那么,指向证券的金融衍生品,则是作为权益持有凭证的证券在信用制度下的再次虚拟化了。 场外交易的标的一般以远期、互换和场外期权为主,相比场内交易而言,这种双重虚拟特征就更明显。金融衍生产品合同交易已脱离现实资产运动,成为一种获得收入的权利符号,甚至从法理上说,都已无法完全界定其中的权利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了。所以,一方面,资产所具有的双重虚拟性特征无疑加大了金融风险,而另一方面,从法律上对于权益的保护,则更增加了难度和风险,不再像股票、债券等基础资产权益那么简单。 8.射幸特征 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射幸特征,保险合同中的这一特征最为明显,具有避险功能的衍生品交易合约也同样具有这一特征。因为该特征属于法律特征范畴,很多研究观点以此特征作为研究交易协议的合法性和解决争议的关键。 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决定金融衍生合约价值的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数据无法预知,其变化走势完全不受交易当事人的控制和影响,这使合同的法律后果或经济后果方面不可避免地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将此特征描述为射幸性。当然,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都有此特征,且风险因素几乎类同,而场外交易合约甚至可能是一系列射幸合同的组合。 9.流动性差特征 由于场外市场不存在集中交易,一对一的个性化交易合约注定流动性较差,这一特征也是场外交易的显着特征之一。如果一对一的交易对手在合约到期不能清算,那就意味着几乎没有流动性。任何一种金融产品如果遭遇流动性风险都会出现恐慌性的大幅贬值,场内衍生品如此,场外衍生品就更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国的国债不能流通,导致国债在地下黑市低于面值转让,就是由于流动性差而导致的。 当然,这一特征所伴随的风险,不是法律实务能够解决的。但是,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通常表现为单一合约主体间的履约风险,此种风险的控制与一般的契约风险控制措施无本质差异,主要依赖履约担保、违约责任追究等,这就离不开用法律实务的方法去解决事前设计和事后救济的环节,避免因不能结算而出现流动性风险。&n bsp; 10.净额结算特征 由于许多衍生品场外交易是按名义金额计算的,具有很强的杠杆交易特性,另外,由于在从事衍生品场外交易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重复交易和交易集中度高的情形,导致潜在风险也集中在这些金融机构身上。为了有效控制衍生交易风险,避免引发市场系统风险,国际市场实践中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合同安排——净额结算机制。 所谓净额,又称轧差,是现代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普遍应用的一种清算方式。所谓净额结算,是相对于全额结算而言的,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中,对交易一方而言,有的交易有盈利即正向价值,有的交易有亏损即负向价值,交易双方将全部交易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进行抵销,得出一个净额价值,以该净额价值作为双方之间需要支付的金额。 场外交易属于双边净额结算。研究这一特征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净额结算制度是降低交易双方信用风险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在那些没有净额结算法律规定的新兴市场国家。在场外交易协议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净额结算条款通常依据合同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研究它的法律特征和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2007年版的《NAFMII主协议》和《CFETS主协议》中已引入了终止净额结算相关条款,但相关概念不够明确,后来在2009年版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进一步清晰体现了净额结算制度并加以改进。这些法规虽然解决了法律上的有效性问题,但与《破产法》、《担保法》等存在冲突问题(如债权保护问题、债务抵消问题),目前这方面问题的法律处理依据仍处于缺失状态。 11.交叉违约特征 交叉违约是指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合同或类似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么此种违约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这一特征源于1992年的ISDA主协议第5条第a款第vi项的规定。从法律上说,交叉违约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在场外交易合约中的应用,一般情况下,交叉违约属于交易主协议项下的选择性条款,交易主体既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实践中往往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由于这一特征在场外交易合约中的违约条款和终止条款中非常有实践作用,应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应用此条款也伴随着非常大的风险,一方面,对于有关条款的明确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如起算金额、债务范围、违约信息获取的界定,尤其体现在作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对手的弱势一方;另一方面,是否选择适用该条款,更是首先要衡量的,因为它可能加速了债务到期、加大了违约惩罚,甚至加大了未结算之前的财务风险,且后期后果十分严重,所以也要考虑慎用问题。 结束语 从国际衍生品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发展场外交易是大势所趋。那么,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如何发展则是重要的实践问题。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场内交易市场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果,也展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实践证明,金融市场对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急剧增长,而场内衍生品市场却不能完全和及时地满足所有需求。场外交易相对于场内交易具有监管法律环境宽松、交易成本较低、个性化较强等特点,符合一些有特殊需求的交易主体。比如,便于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便于金融机构的大规模、大额度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便于因人而异的个性化衍生产品的设计。所以,场外交易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不能以偏概全、偏激待之,应遵循市场规律鼓励其尽快发展,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场外交易场内化、交易协议标准化、交易对手集中化等先进发展模式。 在场外交易各类风险中,笔者尤其关注法律风险。因为整个交易过程均以法律行为贯穿始终,且最终离不开交易完结的法律结果,因此,运用合约条款加以防范和杜绝法律风险就成为必然

金融衍生品论文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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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论文篇8

(一)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70年代世界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促成了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的革新,其中金融创新是亮点,且不断产生突破。从金融衍生产品形成的脉络透析,其形成首先在于各国政府对市场利率的管制政策的放松,是利率市场化的产物。其次,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浮动汇率制成为市场主流,给国际间信贷和投资活动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价格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兴起成为金融风险的避风港。同时,金融竞争的加剧,银行业的积极推动,客观上“催生”了金融衍生产品。其中银行业的一个重要做法是将表内资产表外化,减少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将盈利点向表外方向转移。另外,金融理论的不断创新也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兴起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特别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1973年发表的《货币需要期货》一文为货币期货奠定了理论基础;布莱克和斯克尔斯同年发表的《关于股票欧式看涨期权定价》一文为期权定价提供了理论支持,其模型被后人不断发展并延伸,使得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断得以推广。

(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特点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杠杆效应,交易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国际金融界所发生的“巴林事件”是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然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只要操作得当、价格变化预测无误,便可以较少的保证金带来数以倍计的巨额收益;对于资本需求者而言,金融衍生产品的存在与创新为其提供了多种选择的机会,从而使金融衍生产品成为具有防范、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利器,倍受瞩目。

二、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对中国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冲击

金融衍生产品的飞速发展,提出了许多传统会计理论难以解决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理论对中国传统会计理论有着巨大的冲击,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一)会计要素定义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负债则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其立足点均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或预期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变化。IASC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中指出,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任何形成一个企业的(已确认或未确认的)金融产品并同时形成一个企业的(已确认或未确认的)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的契约,是以签约为标志,考虑了合同或权益性工具的契约”。它是以签约为标志,考虑了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这种合约尽管也被投资者所控制,但其立足点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履行情况,其内涵着重强调的是:未来期间契约的履行情况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二)会计要素满足条件及确认标准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要求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与该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企业;(2)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确认标准包括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以“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基础,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予承认。而IASC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确认,采取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两步确认法。初始确认条件包括:(1)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实质上转移到了本企业;(2)企业所获取金融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或所承担金融负债的金额必须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终止确认条件包括:(1)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其他企业,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可靠地计量;(2)合同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者期满无效。即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的标准是相互对应的,按相关性原则,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风险报酬的转移和可计量性。

(三)会计损益确认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遵循“实现”原则,即“过去发生”的交易、现“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及相关费用均在当期予以确认。IASC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则指出,金融衍生产品后续计量中因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并未“实现”,在损益确认时,突破“实现”原则,采用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反映浮动损益。

(四)会计要素确认时间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在确认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时,强调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并以交易发生的时间为确认标准,也即在交易发生时进行一次性确认。IASC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则不是以交易发生的时间为确认标准,而是以合约的履行时间为确认标准,除了合同缔结时需要确认以外,还将存在着所谓“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

(五)会计计量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的会计计量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之上的。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反映了资产或负债交易时的历史记录,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交易事项一律以历史成本为入账价值,强调并坚持单纯的历史成本原则。IASC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则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即在财务报表上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公允价值进行再确认和计量,并合理处理由此带来的未实现持有利得和损失。采用市场价格来追踪金融衍生产品的价值变动(盯市)即“公允价值”原则,更能体现出信息相关性的特征,反映它的风险及其对企业的可能影响程度。

(六)会计特征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所述的会计特征是:(1)以名义货币单位作为统一的会计计量单位;(2)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作为记录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的依据;(3)以交易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历史成本一旦形成就将维持其属性,直到相应的资产已耗用或销售,或负债已经清偿为止。从计量属性来看,历史成本原则强调并坚持单纯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IASC的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特征是:(1)其价值随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相对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要求较少的净投资;(3)在未来日期结算。金融衍生产品是以风险存在为前提,并为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现货交易,是以标准合约交易和保证金交易为基本特征的,其主要功能是保值或投机,其计量属性呈现多样化。

(七)会计报表与信息披露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中,金融衍生产品不被确认为传统的会计报表要素,只能作为表外事项在附注中说明。表外项目对企业外部关系人构成隐藏的潜在风险。IASC就金融工具的披露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既重视表内列报,又重视表外披露。由于IASC准则中解决了金融衍生产品的确认问题,其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都要在表内进行列报,表外披露包括定性化信息和定量化信息两个方面,并以定性化信息为主。相关项目由表外转至表内反映,使必要的公允价值、风险等信息得以披露。财务报告体系能够满足充分披露金融衍生产品信息的需要,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作出正确估计和判断。

三、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不仅与相关的国际会计惯例存在差距,而且也与现实所要求的水平相距甚远:

(一)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理论尚未建立

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企业业务创新的步伐逐步加快,其表外业务所占比例和风险日益加大,金融企业必将要求按照国际惯例来处理相关的金融业务,即包括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而我国目前对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研究大多只停留在介绍西方经营管理和研究成果的阶段,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理论尚未建立。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实务缺乏相应的规范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规范很少,内容也过于简略,而实务中各期货交易所和投资企业对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又各不相同。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相继开展了代客外汇买卖的业务,国内的大企业为规避外汇等方面的风险,也委托银行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一些衍生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大多数银行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量与表外披露相结合的方法,如对已实现部分在期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未实现部分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在表内确认。由于各金融机构自有一套会计科目和具体的核算办法,使会计处理不统一,报表的可比性差,且风险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三)金融衍生产品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督

金融衍生产品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金融工具,它的发展更需要会计工作的监督。而目前我国对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衍生交易实行非现场的事后监管,而且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是审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统计表,且审核的频率也较低,基本上只有月报、季报和年报等。

四、对策与建议

(一)会计确认标准的重新制定

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情况下,为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其所持有的金融工具将会带来多少收益或风险以及如何规避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应将合同订立、持有、履行的全过程全面反映出来。(1)应按相关性原则,以 “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会计确认的基础。在缔结合同、风险和报酬实质转移时,应当进行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次确认。(2)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在未来交易发生之前,尽管其风险、报酬既定,并且也无“实质性”变化,但仍应对其在持有过程中发生的价值变化,再进行后续确认。企业可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状况和其具体经营金融衍生产品的情况,结合重要性原则予以再确认,如对主要的金融衍生产品则在报表中单独列项反映,并根据其价值波动情况,按旬或在更短的时间内进行再确认。(3)应遵循谨慎原则,在损益尚未实现以前,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可比照对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设立“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准备”科目。当合同约定的未来交易发生时,即企业丧失相应的权利及义务,这时应当确认金融资产与负债,即所谓的终止确认,并将账面与实际金额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会计计量原则的相应变动

金融衍生产品的计量是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核心和难点。金融衍生产品是与金融市场紧密相连的,其价值也往往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美国FASB也认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是衍生工具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笔者认为,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市场为基础来确定我国的计量模式。实务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对于金融衍生产品所占比例较大或对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银行和其他机构可以采取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计量属性。(2)对于一般企业,其金融衍生产品主要采用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法,当相关市场进一步发展完善和可行的公允价值项目在报表中的比例增大到一定比例时,再全面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三)会计信息披露与财务报表的改革

一方面,必须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方式、内容和可比性,增加市场交易的透明度,接受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的监督,从而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必须加快现行财务报表的改革,在财务报表上披露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应当包括:(1)持有或发行金融衍生产品的目的、面值或合约内容;(2)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3)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政策和管理政策,以及如何确认和计量金融衍生产品及相关的损益等。表外披露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1)明细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的合同条款或条件。(2)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包括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停止确认的时间标准;作为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来源;确认和计量金融衍生产品所引起的盈利和亏损的基础和原因等。(3)与金融衍生产品活动的相关风险和风险管理的信息等内容。这样,既可达到充分披露信息的目的又不一定全部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风险、信用暴露风险、流动风险、未来现金流量风险等信息的需要。

总之,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一方面要大胆地吸收、借鉴国外成熟的认识和做法,尽快在国内建立相应的规范,构筑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加快研究并制定金融衍生会计准则,应进一步探讨国外准则制定的依据和条件,借鉴国际上相关准则和研究的经验,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并力求和国际惯例接轨,建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理论体系和实务规范。

金融衍生品论文篇9

(一)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70年代世界宏观因素的变化促成了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的革新,其中金融创新是亮点,且不断产生突破。从金融衍生产品形成的脉络透析,其形成首先在于各国政府对市场利率的管制政策的放松,是利率市场化的产物。其次,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浮动汇率制成为市场主流,给国际间信贷和投资活动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价格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兴起成为金融风险的避风港。同时,金融竞争的加剧,银行业的积极推动,客观上“催生”了金融衍生产品。其中银行业的一个重要做法是将表内资产表外化,减少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将盈利点向表外方向转移。另外,金融的不断创新也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兴起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特别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1973年发表的《货币需要期货》一文为货币期货奠定了理论基础;布莱克和斯克尔斯同年发表的《关于股票欧式看涨期权定价》一文为期权定价提供了理论支持,其模型被后人不断并延伸,使得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断得以推广。

(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特点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杠杆效应,交易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国际金融界所发生的“巴林事件”是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然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只要操作得当、价格变化预测无误,便可以较少的保证金带来数以倍计的巨额收益;对于资本需求者而言,金融衍生产品的存在与创新为其提供了多种选择的机会,从而使金融衍生产品成为具有防范、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利器,倍受瞩目。

二、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对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冲击

金融衍生产品的飞速发展,提出了许多传统会计理论难以解决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理论对中国传统会计理论有着巨大的冲击,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一)会计要素定义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负债则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其立足点均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或预期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变化。IASC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中指出,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任何形成一个企业的(已确认或未确认的)金融产品并同时形成一个企业的(已确认或未确认的)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的契约,是以签约为标志,考虑了合同或权益性工具的契约”。它是以签约为标志,考虑了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这种合约尽管也被投资者所控制,但其立足点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履行情况,其内涵着重强调的是:未来期间契约的履行情况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二)会计要素满足条件及确认标准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要求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与该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企业;(2)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确认标准包括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以“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基础,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予承认。而IASC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确认,采取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两步确认法。初始确认条件包括:(1)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实质上转移到了本企业;(2)企业所获取金融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或所承担金融负债的金额必须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终止确认条件包括:(1)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其他企业,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可靠地计量;(2)合同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者期满无效。即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的标准是相互对应的,按相关性原则,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风险报酬的转移和可计量性。

(三)会计损益确认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遵循“实现”原则,即“过去发生”的交易、现“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及相关费用均在当期予以确认。IASC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则指出,金融衍生产品后续计量中因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并未“实现”,在损益确认时,突破“实现”原则,采用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反映浮动损益。

(四)会计要素确认时间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在确认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时,强调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并以交易发生的时间为确认标准,也即在交易发生时进行一次性确认。IASC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则不是以交易发生的时间为确认标准,而是以合约的履行时间为确认标准,除了合同缔结时需要确认以外,还将存在着所谓“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

(五)会计计量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的会计计量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之上的。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反映了资产或负债交易时的历史记录,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交易事项一律以历史成本为入账价值,强调并坚持单纯的历史成本原则。IASC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理论则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即在财务报表上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公允价值进行再确认和计量,并合理处理由此带来的未实现持有利得和损失。采用市场价格来追踪金融衍生产品的价值变动(盯市)即“公允价值”原则,更能体现出信息相关性的特征,反映它的风险及其对企业的可能程度。

(六)会计特征

我国传统会计理论所述的会计特征是:(1)以名义货币单位作为统一的会计计量单位;(2)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作为记录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的依据;(3)以交易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历史成本一旦形成就将维持其属性,直到相应的资产已耗用或销售,或负债已经清偿为止。从计量属性来看,历史成本原则强调并坚持单纯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IASC的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特征是:(1)其价值随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相对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要求较少的净投资;(3)在未来日期结算。金融衍生产品是以风险存在为前提,并为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现货交易,是以标准合约交易和保证金交易为基本特征的,其主要功能是保值或投机,其计量属性呈现多样化。

(七)报表与信息披露

我国传统会计中,衍生产品不被确认为传统的会计报表要素,只能作为表外事项在附注中说明。表外项目对外部关系人构成隐藏的潜在风险。IASC就金融工具的披露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既重视表内列报,又重视表外披露。由于IASC准则中解决了金融衍生产品的确认,其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都要在表内进行列报,表外披露包括定性化信息和定量化信息两个方面,并以定性化信息为主。相关项目由表外转至表内反映,使必要的公允价值、风险等信息得以披露。财务报告体系能够满足充分披露金融衍生产品信息的需要,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作出正确估计和判断。

三、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不仅与相关的国际会计惯例存在差距,而且也与现实所要求的水平相距甚远:

(一)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理论尚未建立

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企业业务创新的步伐逐步加快,其表外业务所占比例和风险日益加大,金融企业必将要求按照国际惯例来处理相关的金融业务,即包括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而我国目前对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大多只停留在介绍西方经营管理和研究成果的阶段,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理论尚未建立。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实务缺乏相应的规范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规范很少,也过于简略,而实务中各期货交易所和投资企业对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又各不相同。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相继开展了代客外汇买卖的业务,国内的大企业为规避外汇等方面的风险,也委托银行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一些衍生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大多数银行采用的是成本计量与表外披露相结合的,如对已实现部分在期末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未实现部分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在表内确认。由于各金融机构自有一套会计科目和具体的核算办法,使会计处理不统一,报表的可比性差,且风险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三)金融衍生产品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督

金融衍生产品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金融工具,它的更需要会计工作的监督。而目前我国对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衍生交易实行非现场的事后监管,而且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是审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统计表,且审核的频率也较低,基本上只有月报、季报和年报等。

四、对策与建议

(一)会计确认标准的重新制定

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情况下,为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其所持有的金融工具将会带来多少收益或风险以及如何规避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应将合同订立、持有、履行的全过程全面反映出来。(1)应按相关性原则,以 “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会计确认的基础。在缔结合同、风险和报酬实质转移时,应当进行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次确认。(2)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在未来交易发生之前,尽管其风险、报酬既定,并且也无“实质性”变化,但仍应对其在持有过程中发生的价值变化,再进行后续确认。企业可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状况和其具体经营金融衍生产品的情况,结合重要性原则予以再确认,如对主要的金融衍生产品则在报表中单独列项反映,并根据其价值波动情况,按旬或在更短的时间内进行再确认。(3)应遵循谨慎原则,在损益尚未实现以前,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可比照对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设立“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准备”科目。当合同约定的未来交易发生时,即企业丧失相应的权利及义务,这时应当确认金融资产与负债,即所谓的终止确认,并将账面与实际金额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会计计量原则的相应变动

金融衍生产品的计量是金融衍生产品会计的核心和难点。金融衍生产品是与金融市场紧密相连的,其价值也往往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美国FASB也认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是衍生工具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笔者认为,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市场为基础来确定我国的计量模式。实务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对于金融衍生产品所占比例较大或对经营业绩较大的银行和其他机构可以采取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计量属性。(2)对于一般企业,其金融衍生产品主要采用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法,当相关市场进一步发展完善和可行的公允价值项目在报表中的比例增大到一定比例时,再全面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三)会计信息披露与财务报表的改革

一方面,必须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方式、内容和可比性,增加市场交易的透明度,接受相关利益者和的监督,从而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必须加快现行财务报表的改革,在财务报表上披露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应当包括:(1)持有或发行金融衍生产品的目的、面值或合约内容;(2)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3)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政策和管理政策,以及如何确认和计量金融衍生产品及相关的损益等。表外披露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1)明细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的合同条款或条件。(2)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包括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停止确认的时间标准;作为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来源;确认和计量金融衍生产品所引起的盈利和亏损的基础和原因等。(3)与金融衍生产品活动的相关风险和风险管理的信息等内容。这样,既可达到充分披露信息的目的又不一定全部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风险、信用暴露风险、流动风险、未来现金流量风险等信息的需要。

金融衍生品论文篇10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性行为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金融衍生品论文篇11

一、金融衍生品OTC市场的理论探析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衍生交易是一份双边合约或支付交换协议,它们的价值是从基本的资产或某种基础性的利率或指数上衍生出来的。衍生交易所依赖的基础包括利率、汇率、商品、股票及其他指数。”Claude Brown,How to Recognize a Derivative,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May 1995。转引自徐明棋《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近期的发展与监管趋势》,《世界经济政治》,1997年第1期,第51页。衍生金融工具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SDA)将金融衍生工具描述为:“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缺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金融衍生品市场既包括标准化的交易所交易,也包括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柜台交易),即OTC交易。金融衍生品OTC市场是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之一,是一种有效率、并且效率不断提高的制度。

(一)从国外金融衍生产品发展顺序看OTC衍生市场的形成

从发达国家的基础资产标的看,美国最先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是外汇类合约,随后是国债类、利率类、股票类、互换类,最后是信用衍生产品。而其他发达国家,除法国最先推出的是国债类衍生合约外,英国、加拿大、荷兰、澳大利亚等国首先推出的也是外汇类衍生产品合约。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前,国际外汇市场在固定汇率制度下累积了巨大的风险。国际固定汇率制度解体后,国际金融市场受到了剧烈的冲击。因此,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以及金融市场在新的体系中对外汇市场风险管理、有效控制手段的需求,外汇类衍生产品率先出现在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衍生产品紧随其后产生。

根据凯恩斯的利率平价理论及艾因齐格的利率、汇率“互动效应”,汇率的剧烈波动,在资本市场开放条件下,必然导致大量的投机性资金在不同货币间寻找套利机会,引起主要货币资金市场供求大幅变动,进而引发市场利率的剧烈波动,加大利率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利率衍生产品应运而生,同时,也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全球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国家和地区,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纷纷加入建立衍生产品市场的大潮中。与发达国家有明显区别的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纷纷以股指期货作为首选的衍生产品上市。这是由于外汇衍生市场、利率衍生市场等市场一体化程度非常高,新兴工业化国家再建立此类市场,是缺乏竞争力的。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价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有一定分离,其股价的运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新兴市场国家衍生产品的发展从股指类衍生合约开始。

(二)从制度角度分析OTC衍生市场的形成

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OTC)产生、发展的动因从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创新、变迁的理论与模型中可以得到科学的解释。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业纷纷放松管制,走向金融创新和自由化进程的时期。正如哈佛大学的罗伯特・默顿教授所言,以衍生工具为核心的金融创新正改变着未来的全球金融系统。

通常,金融创新分为市场创新和制度创新两大类。市场创新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组织创新、经营手段的创新。制度创新是金融制度的变革,既包括解除管制的措施,也包括加强管制的制度安排。制度学派认为金融市场的创新是与社会制度紧密相连的,是一种与经济制度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金融体系的任何制度变革引起的变动都可以视为金融创新。

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chans)1976年提出了金融创新的交易成本理论,它的基本命题是“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就会刺激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可以说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创新的过程就是不断降低交易成本的过程。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创新动力则主要基于降低交易费用和规避风险。

(三)从“金融深化”角度看OTC衍生市场的形成

“金融深化”是美国经济学家E・S・肖和麦金农提出的一种社会经济过程,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政府应放弃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过分干预,放开对利率和汇率的控制,使它们能充分反映外汇和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金融深化是金融创新最根本的原因,每一种创新都与市场规模、结构和机制的深化有密切关系。市场规模和范围的扩大产生了巨大的融资和金融服务需求,导致了原有金融手段和金融服务的相对落后,使得能够适应大规模融资需求的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问世;市场结构的延伸导致市场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发生变化,使得灵活多样的创新工具和新型市场出现;市场机制的深化要求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分散风险和管理风险手段多元化、现代化,使得各种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层出不穷。

因此,金融深化既产生了金融创新的需求,也使金融创新的供给能够实现。OTC金融衍生品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在国际金融深化的进程中必将产生强烈的需求,并使供给的条件日益完善。

(四)从融资手段多样化需要分析OTC衍生市场形成

戈德史密斯认为,金融理论的职责就在于找出决定一国金融结构、金融工具存量和金融交易流量的主要经济因素,并阐明这些因素怎样通过相互作用而促成金融发展雷蒙德・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第44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从存量方面观察,金融结构的主要统计特征之一便是金融资产(金融工具)总额在各个组成部分中的分布,尤其是在短期、长期债券和股票之间的分布。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国际贷款规模。这种变化是市场机制深化的结果。

市场机制有两大功能:资源配置和风险的分散与转移。市场经济中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经济的按比例发展都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创造出一种机制,使风险转嫁出去,让市场体系中最有能力、最愿意承担风险的实体来承担。这种机制主要是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的,因此,金融市场不但具有配置金融资源的功能,而且还承担着转移和分散市场经济体系中经济风险的功能。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深化,社会对金融市场分散和转移风险功能的要求就越高,融资方式多样化的本身就是这种需求的结果,并成为新的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市场机制产生的动力,即OTC市场形成、发展的动力。

二、OTC衍生产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金融市场在上个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中期,发生了一些最重要的金融创新(Allen和Gale,1994),其中大多数成功的金融创新是这一时期引入的各种各样的衍生证券,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期货期权以及场外交易工具如互换。在1972年国际货币市场(IMM)引入外汇期货和期权、1973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引入第一个标准化的期权、1976年IMM引入91天国库券(Treasure-Bill)以及1977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引入国债(Treasure Bond)合约并取得成功后,产生了金融期货的标准化市场。与此同时,场外衍生工具也大量增加,特别是互换。第一个货币互换是作为英国公司绕过外汇控制的一种手段,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它涉及一种货币的支付流和另一种货币的支付流之间的互换。这种技术也被运用到其他方面,最重要的是用固定利率贷款来互换浮动利率贷款。以场内交易为主、场外交易作为补充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形态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确立起来。

从上世纪90年代起,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发展开始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其中场外衍生市场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交易所,这反映在产品品种、未平仓合约量以及交易量等方面。特别是在1998年第三季度之后(当时,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流动性的恐慌,导致场内衍生市场达到创历史新高的交易量),交易所至今已经无力与场外衍生市场竞争。

尽管与交易所交易的标准衍生工具相比,场外衍生交易没有很高的流动性,但场外衍生交易产品所具有的高度灵活性使其更有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风险管理业务中,特殊定制的风险管理产品往往有更大的需求,因此两个市场之间分化的趋势日益加剧。此外,一些原生金融产品交易的变化也导致了一些衍生品交易从交易所转移到场外市场,比如一些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和英国)政府债券发行量的减少或者是其回购活动都将减少场内品种的交易量,然而这样的变化对场外交易的需求基本没有影响。

根据BIS的统计数据,以银行为主的交易商和其他金融机构是OTC衍生工具的主要使用者,两者共占据所有名义交易额的85%,而非金融交易者只有15%。这些说明金融中介主要从事OTC衍生工具的交易,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正在日益专注于风险转移和管理的业务,利用OTC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已经成为金融部门主要或是最重要的业务。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在清朝中后期就出现了市场的萌芽及其初级形态,民国时期还出现过由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如:1919年6月北洋政府农商部批准设立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不过那时的衍生品市场仅仅是一种市场的萌芽。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大体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理论研究阶段(1987―1990年)、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阶段(1990―1993年)、清理整顿、制度调整阶段(1994―1999年)、恢复性发展阶段(2000―至今),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制度建设。经过这几年的恢复性发展,期货市场制度不断完善,交易量不断增加,已经逐渐走上了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三、总结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是一种为市场经济高效运转提供的制度安排,它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利用金融工程的各类原生金融产品、衍生产品等,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风险管理方面的需要。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是金融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必然,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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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论文篇12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有色金属产品需求旺盛、价格不断攀升、勘查投资连创新高。中国有色金属行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04年的3.74%上升到2007年的7.23%①。但有色金属企业资源依赖性以及受经济周期影响大的特点导致企业本身存在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给有色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中国有色金属行业的净利润为-121.6亿元②。如何规避风险是摆在有色金属企业的一个重大课题。

随着股指期货的上市,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更加完善。衍生工具在现代企业风险控制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2010年我国期货市场全年成交31.33亿手,成交金额309万亿元,分别是2005年的8.7倍和22倍③。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会对企业业绩产生多大的影响?企业应该如何使用衍生金融工具?这些都是发人深省的问题!

二、文献回顾

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价值和业绩影响的实证研究,以往文献关注的重点在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方法和对企业价值、业绩如何产生影响以及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动机是什么。Söhnke M. Bartram,Gregory W. Brown和 Frank R. Fehle(2009)考察全球50个国家7319家非金融公司(约占全球非金融公司总市值的80%)的情况,分析表明衍生工具的使用与杠杆、债务期限、股利政策、对冲操作等财务特征显著相关。Jin,Jorion(2006)和Clark(2007)得出的结论认为套期保值不是公司价值的重要决定因素。Hagelin et al.(2007)的调查认为公司价值受到特定因素的影响,即经理股票期权计划,该计划鼓励套期保值。

国内近几年的文献中,贾炜莹、陈宝峰(2009)以我国2007年非金融行业的1151家(剔除了ST公司)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公司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对公司价值和业绩的效应。结果表明,衍生金融工具运用于公司价值及业绩影响性质小。刘宇,叶德磊(2007)以美国保险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衍生品运用对于保险公司业绩存在明显的正面效应。沈群(2007)同时,采用随机效应的面板数据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使用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不能提升公司短期业绩,甚至对ROE有负面的影响,但是使用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确实提高了以托宾Q衡量的公司价值。刘淑莲(2009)以完全避险观、基差逐利观和投资组合观为基础,分析了衍生产品使用的三种目的:结合套期保值的实践证据,探讨了衍生产品使用中套期保值和投机的关系;提出了衍生产品使用的目的不仅是进行风险对冲,而且是通过风险承担获得收益。

本文以中国有色金属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企业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业绩是否产生影响,以及企业决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依据是什么。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价值管理理论认为企业应该紧紧围绕价值最大化目标,以增加社会和民众对企业的收益和增长的预期,最终为投资者创造更多财富。就衍生产品使用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来说,股东显然能够从公司价值最大化中获得利益。

公司风险管理的战略假说认为行业平均套期保值水平越高,未套期保值的公司外汇风险越高,并目如果公司不像同行业大多数公司一样进行套期保值的话,其公司价值将存在折价。

套期保值的原理在于: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因此,本文提出第一个待检验假设:

假设一:企业预期销售状况不佳就会采用衍生金融工具。

结合利润表的结构,我们设想如果企业因为有色金属市场上产品价格下降导致销售收入下降,那么销售毛利率下降。企业为了保证净资产收益率不受到影响,就需要通过提高投资收益来保证收益水平。因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待检验假设:

假设二:企业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能够保证或改变企业的盈利状况。

四、样本与变量界定

(一)样本的选取

本文按以下条件选择研究样本:(1)行业:中国上市公司当中,使用衍生产品最多的是有色金属加工或生产企业。该行业具有资源依赖性和受经济周期影响大的特点,因此为了达到预期利润,需要控制价格波动的不确定因素,采取衍生金融工具来规避风险。因此,本文选取深沪两市有色金属加工或生产行业的所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截止2009年底,该行业共有48家企业,剔除3家样本不全公司的5个样本,其余45家公司135个样本全部纳人样本,其中共有19家使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2)利用汇率和利率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的上市公司很少,不具代表性,因此本文主要将研究集中于金融衍生产品中的商品期货;(3)相关财务数据齐全。

我们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掌握样本行业中上市公司衍生产品使用的信息:巨潮咨询网上市公司2007―2009年年报和CSMAR数据库。

(二)公司业绩的检验模型

本文采用如下模型来检验生产品是否能够提升公司业绩:

其中, 代表公司业绩的指标; 为是否使用衍生产品哑变量; 为影响公司业绩的一组控制变量。

我们使用是 否显著来研究使用衍生产品是否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根据相关理论分析,如果我国上市公司使用衍生产品可以提升公司业绩,那么 >0。因此,通过检验系数的显著性就可以验证使用衍生产品是否能提升公司业绩。

1.被解释变量的界定

本文选择度量公司业绩的指标为ROE,ROE的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净资产。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设置了另一个业绩指标rrp与ROE作对比,rrp的计算公式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

2.解释变量的界定

解释变量为是否使用期货的虚拟变量。如果年报披露利用衍生金融工具是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公布了当期曾经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并披露具体的公允价值或者名义价值,则无论期末持仓盈利或者亏损,也无论使用规模大小,使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虚拟变量(Di)取值皆为1,反之则为0。

3.控制变量的界定

参考国内外相关实证研究,我们在模型中加人了若干影响公司价值和业绩的因素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具体有:

(1)规模因素的度量

国内许多实证研究也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绩效与公司规模呈正相关(孔翔、陈炜,2005)。本文使用了公司销售收入的自然对数作为度量公司规模的变量。

(2)财务杠杆的度量

Daqing Qi等(2000)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负债比率与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负相关,许小年和王燕 (1999)也发现了类似关系。因此,本文也将公司的负债比例视为控制变量。

(3)成长性与投资机会的衡量

当公司成长机会越多时,为降低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而须向外融资的风险,会使用较多的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以解决投资不足的问题。本文选用主营业务收人增长率指标衡量企业的成长性。

(4)控股股东控制程度的度量

国内许多研究都发现股权结构影响公司绩效,例如孔翔、陈炜(2005)证实了中国上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绩效呈正向关系。因此本文采用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控股股东控制程度的度量。

表3反映了以是否使用期货为基础对有色金属上市公司进行分组检验的结果。其中用1表示使用期货的样本,0表示不使用期货的样本,分别检验了这两组中的ROE和rrp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方法采用t检验。

表3表明,对ROE而言,使用期货的样本的均值大于不使用期货样本的均值,但t检验结果不显著;而对rrp而言,使用期货样本的均值小于不使用期货样本的均值,并且t检验结果显著。

从表4可见,rrp的系数为负,说明销售毛利率对企业是否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有反面的影响,销售毛利率越小,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可能性越大。

由此引出另外一个问题:有色金属企业是否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影响企业的ROE?为此,本文进行了相应的回归分析。

表5反映了以ROE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的结果。从表5可以发现模型中,是否使用衍生产品哑变量估计系数为正,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在1%的水平上,财务杠杆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说明企业的财务杠杆对企业的业绩有负面影响。在10%的水平上,主营收入增长率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企业的主营收入增长对企业的业绩有正面影响。但销售收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净产收益率没有显著影响。

本文模型的结果表明,目前阶段中国上市公司使用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对净资产收益率有明显影响。进一步分析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动机,从表3可以看出,使用期货的公司与不使用期货的公司毛利率有显著差别,但净资产收益率没有显著差别。

六、结语

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两点:有色金属企业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能够显著提高其净资产收益率,改善企业业绩;有色金属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原因在于企业预期到有色金属价格波动,销售毛利率下降,于是通过期货投资来增加投资收益,从而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使净资产收益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最终起到为企业规避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的目的。

对于有色金属企业来说,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套期保值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能为企业规避风险。但是规避风险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合适的投资时机,只有操作时机判断准确才能获取投资收益来保证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业务人员应谨慎操作,特别重视对产品市场走势的研究与分析,熟悉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以及盈利结构,减少因判断失误造成的套保业务亏损,实现公司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

注释:

①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②资料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③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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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论文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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