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法律意识实用13篇

缺少法律意识
缺少法律意识篇1

(西昌学院,四川 西昌 615000)

【摘要】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有56个民族,其中最多人数的为汉族,其余人数较少的就称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的分布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西南地区针对中原地区相对来说比较落后,从政治上来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决定文化背景,也正如此落后的西南地区人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作为少数民族大学生来说也是样的道理,少数民族大学生生长的环境决定了他们的思想意识,因为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导致民族大学生所在地文化水平偏低,各方面的意识不够,在就业上没有竞争力,对待法律意识缺失,针对民族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该如何提高他们对就业法律意识才是最为关键的[1]。

关键词 法律意识;民族;大学生就业

0前言

在临近就业季时,各种类型电视媒体均报道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新闻就业难成了冠冕于大学生的头衔,因此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就业情况更为明显,在当下市场经济调节下,国家主要实行宏观调控,对特殊群特给予一定的优待,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当下产业中发展国家的国情下来说属于特殊群体,但是针对这一群体的教育中,高校并没有针对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进行专业性的指导,导致民族大学生群体在得到优待的同时,也可能随时陷入困境。学校要在传输知识的同时也要授予面对社会的技能,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指导与培养。

1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缺失原因

下面我们围绕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几大特征来分析,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相关因素。

1.1学生自身因素

语言不通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不同都会使个人对待看法以及相处方面有所区别,这些障碍就如代沟一样难以逾越。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来说,这些在障碍就学生本身。因为这些障碍导致了学生忽略了法律。对少数民族学生来他们大部分是以聚居的方式一起生活,在单独的情况下人的防备能力也会减弱。大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即使接受了高等教育,但由于其交谈时会有方言口音,因此在语言沟通上有一定难度,导致在外与人沟通上缺少自信,在遇到自己不愿意不平等的情况下也只能往下咽。少数民族的生活环境基本上都是在较为偏远,没有城市乡镇上的纷扰,这也让这种环境下的人缺少竞争意识,通过上诉分析得知,民族大学生特殊群体在就业上缺少对工作力以及选择的竞争,总是以任劳任怨的形象存在,也因此才让部分用人单位对他们的“缺陷”进行压榨[2]。

1.2高校施教因素

从目前的各民族高校来看,大学里以法律课程为基础的课程基本上比较少,这样一来学生真正接受到的法律教育就更少了,对劳动合同签订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没有相关的了解,导致在就业上法律意识薄弱,甚至不知道法律,通常在进入到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不理解合同中哪些内容对自己有益或有害,对企业的协定里一些是否合法的内容无法进行判断,导致在签订之后自己的权益受损。更为严重的是进入传销组织最后害已害人,因迫切的需要得到工作,一般在工作HR的诱导中,学生在签订合同时不一般不会多想,待到被骗的时候为时已晚。所以高校要担当起“拯救”起学生的责任,重视就业法律的教育,开设就业法律有关课程,把就业法律课程作为必修课程,与此同时还要多结合实践进行教育,多进行就业实训的实践,这样才能学以致用。本文分析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与普通大学生部分情况相似,还要根据其民族特征进行分析,民族大学生与普通大学生最大的区别就是生活环境背景不同,在普通地区像民事家庭纠纷等较多,家长们偶尔也有些人会采取法律的手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学生都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会报警处理,但民族大学生在环境背景下几乎没有法律字眼出现,遇事总是先自行判决。这就导致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如果学校再不重视就业法律意识的教育,学生在就业的道路上就会失去法律主导权。

2拯救缺失就业法律意识的民族大学生

拯救缺失就业法律意识的大学生已经成了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给予一定的帮助,学生本身加强认识和学习,依靠着三方面来达到拯救的效果。

2.1高校的准备工作

从上论述民族大学生针对就业法律意识缺失的观点需要高校在这些方面更加用心,学校应进行换位思考制定合理的教学方案和相应的规划,例如,把目前有关法律的选修课程,统一制定为必修课程,以此达到传授的目的。根据目前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环节进行培养,借助有效的教学资源,组建专业的大学教育团队,投入更多的教育经费建立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教育机构,以此来加重对学生的培养。同时因为对象是少数民族大学生高校应重视民族地区文化教育背景落后的现实特征与少数民族学生个体差异性与特殊性做到因材施教。

2.2对学生自身建议

作为学习的主体,在学习课本知识之余,还需练就一身技能才能在社会上保护好自己,目前许多学生初步出到社会思想尤为幼稚还不够成熟,对事态方面没有一定的了解,做事情也比较冒失,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会认为法律对他们来说没有太多的帮助,因此在学习法律上缺少主动性。从学生自身角度出发,需要学生提高对法律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从各方面合理的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这样在未来社会上才能找到防身之技。本文研讨的民族大学生原本就是法律意识的薄弱群体,在这前提之上更加需要从自身出发才能获得永久性的帮助[3]。

3结束语

目前解决民族大学生对就业法律认识的问题任重而道远,不仅是教育者当务之急要解决的,同时也是社会国家必须思考的问题。就业法律意识是学生顺利走向职场的重要保障,高校要保障好学生对待就业法律意识的认知之外,还要重点了解缺失具体原因,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后才能有针对性的培养。除此之外国家制定有效的政策对也很重要,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未来关乎着千千万万的民族家庭以及未来社会发展,因此,国家要把关好每一步,让学生们更好的向社会。

参考文献

[1]阿不力克木·艾则孜,谭刚,麦买提·乌斯曼,阿力甫·那思尔.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的现状及对策优先出版[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107.

缺少法律意识篇2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表现及影响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导致大学生自身权利受损。比如第一,性别歧视,尤其是女大学生在这方面最为明显;第二,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或者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第三,试用期的滥用;第四、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霸王条款”。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权,而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权力,所以面对用人单位的一些“霸王条款”,其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第五、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而造成的其他一些问题如:中介陷阱,传销陷阱、虚假招聘等等。以上这些问题的出现无一不是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欠缺造成的,面对这些问题,很多大学生不知道如何正当地保护自己的权利,甚至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害无动于衷,而有些学生虽然意识到了权利被侵害,但是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很多人选择了忍气吞声,不敢与用人单位相抗衡。虽然生活中也有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但是这种案例却少之又少。所以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欠缺很容易给自己的就业权利带来损害。

    大学生就业中法律意识欠缺的另一个表现则是其自身的有些行为会损害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比如,有些大学生为了获得用人单位的关注,在求职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各种材料,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和好感;其次是有些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骑着马找马”,会和很多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意图从中选择自己最为理想的一个。以上这些行为在很多大学生的意识里面并非违法,最多只算是不道德而已,但是这些行为已给用人单位的利益带来了损害,并且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最终也会再回到大学生群体中。因为用人单位在有了前车之鉴后,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所以必然也会给大学生的就业增加一些新的限制性条件,这样的结果只会再次加重大学生就业的难度。

    所以,大学生就业中法律意识的欠缺,不仅使其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会损害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这种损害最终又会导致大学生就业难度的进一步增加。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就业中法律意识的欠缺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总体来讲,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主观原因——大学生自身认识的偏差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主观原因在于大学生自身对于就业缺乏全面的认识,对于学法和求职的关系也缺乏正确的看待。

    就业不仅仅是一个结果,即找到一个适合于自己的工作,还在于如何找到一份工作。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引导下,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了很大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近年来随着大学毕业生人数激增以及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出现结构性错位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下,就业难以实现供需平衡,因此“就来难”就不可避免。而大学生在就业中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就业法律意识普遍欠缺,所以在就业中不仅要接受“难”的挑战,还要面临“险”的威胁。之所以“险”,就在于就业过程中大学生权利屡遭侵犯。同时大学生自身在求职过程中也会出现违法现象。所以如果大学生对于就业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不了解学法对于求职的意义,就不可能主动加强自身的就业法律素养。

    (二)客观原因——学校、家庭教育的缺失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客观原因主要在于教育,其中一方面是学校教育;另一方面是家庭教育。

    1.学校教育方面:

    第一,高校普法教育中职业法教育的缺失。我国目前有不少高校设有法学院,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部分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学生在全国大学生中所占比例毕竟是少数。虽然高校课程设置中会针对不同的专业开设一些专业法课程,如针对保险专业的《保险法》等等,但这些内容对职业生活来讲并不具备系统性,而且并非所有的专业都开设了专业法。所以学生对于系统的职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另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也难以独担重任。虽然基础课作为一门高校必修课,担当着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任,而且职业生活中的法律也是基础课中的内容之一,然而基础课存在着内容多课时少的缺陷。另外教材内容的设定是以普法为目的,因而涵盖面虽然很广,但是具体到每一部分,信息量却极为欠缺,而针对职业生活中法律的介绍只是整个教材法律内容的一小部分,其信息量更是可想而知,所以囿于各方面的限制,仅依靠基础课来开展大学生的职业法教育也存在很大的困难。

    第二,就业指导工作的局限性。近年来各高校都设置了就业指导中心,并开设了就业指导的课程,帮助大学生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职业需要,选择并确定有利于发挥个人才能和实现个人理想的职业。然而在实际教学和工作过程中都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从就业指导队伍建设上看,目前在各个高校中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人员较为庞杂,素质也参差不齐,并且绝大多数缺少法律专业背景,对于大学生就业中极为重要的一些法律法规缺乏全面正确的解读,更不可能对学生做出较为专业的指导。从就业指导工作内容上看,指导工作侧重于政策的解读与落实,现时代求职、择业观念的树立,求职技巧的培训等,这些内容对大学生就业无疑也是很重要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大学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屡屡出现的侵权与违约事件,这些内容的培训显然无法应对以上问题,所以在当前和今后的就业指导工作中必须帮助大学生树立依法就业的理念,提升其就业法律意识,保障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各项合法权益,并推动其在求职中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家庭教育方面大学生求职不仅对其个人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家庭也同样如此,因此在大学生求职的过程中,不乏有家庭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然而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每个家庭所能关注的程度与范围也不同。相对于“富二代”来讲,“出身贫寒、社会关系缺乏,求职过程中全靠个人奋斗”则是“贫二代”的简单特征。对于“贫二代”来讲,求职完全是一个人在奋斗,父母缺乏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相关的法律常识,因而对子女的就业所起到的指导和教育作用也是有限的。所以此时大学生本身所具备的就业法律意识对其求职的意义是极为重要的。

    三、提升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探索

    如前文所述,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大学生的就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大学生求职来讲,可以克服其心理弱势,防范于未然,在出现问题时也能帮其走出盲区,从而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权利;而对于自主创业的同学来讲则能增强其创业的信心,加大创业保障。因此笔者针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增强课程设置的针对性笔者建议各高校本着以学生为本,为学生负责的思想,设置一门针对性较强的课程,由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且经验丰富的老师主讲,内容以职业生活中的法律为中心,自成体系。这样一来,培养目标非常明确,这样一门课程能帮助学生对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并结合大学生打工、就业和职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案例,重点讲解一些常用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解决他们学什么、怎样学的困惑。

    (二)加强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针对目前学生就业中涉法问题的不断出现,为了真正实现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服务,就必须从各个方面提升队伍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只有先把整个就业指导队伍的法律素质提升起来,才有可能对学生就业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真正起到帮助。所以,必须通过培训、进修、以及及时补充具有专业法律知识背景的工作人员等方法来提升整个队伍的法律素质和知识结构。

缺少法律意识篇3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地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逐渐复杂,农村法制建设也因形势需要而不断加快。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法制建设。从1986年开始实施五年普法,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权益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这些都为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传统法律文化深厚影响,广大农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在农村法律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影响,加上建国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权力几乎主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与强大的行政权力相比,法律只是处于无足轻重的位置。农村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党的政策、号召、行政命令等,工作方式也多是命令型的布置任务。在这种体制下,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在农村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直到今天,这些传统的观念还在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广大农民。

2、缺少权利意识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符合现代法治的因素较少,缺乏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以礼教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不重权利、重义务、追求绝对和谐,导致了传统法律文化重礼轻法的价值取向,并深深地渗透于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使之普遍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在农村许多地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没有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起来,在某些方面,还依靠政策、道德风俗或习惯等来调整。许多方针、政策的推行,人们都是寄希望于上级的指示和被动地接受,没有过多地去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他们自身的需求。

3、农民参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于几千年小农意识的影响,有的农村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加上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中饱私囊,侵害集体利益,从而导致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在村务管理方面,农民缺少集体感、公益意识和参与意识。以上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参政的积极性,导致其不能充分认识到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参政议政的神圣权利和职责。

二、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的原因

1、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是造成农民法律意识滞后的重要原因

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长期以来,城乡管理体制导致二元经济结构剪刀差的存在,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由于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导致农村地区不少地方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大大落后于城市,缺少社会保障。而农村教育、卫生事业落后也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意识是属于社会心理层次,是受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地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影响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从而影响到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2、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农民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农民的心理构成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普遍地影响和制约着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惩罚工具,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所有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农村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3、不良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与整个社会文化形态息息相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了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有的地方文化环境较差,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录像泛滥,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黑恶势力横行的治安状况,使农民缺少安全感。在这些不良环境下,农民难以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意识。

4、少数地方的司法、执法腐败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还有极少数基层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以权压法,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既使得许多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认为学法无用,还使得有些农民不相信政府和法律,从而导致农民对法律信仰难以养成。

5、国家的立法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国调整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很多农村农业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仍要运用乡土伦理规范来调整,随意性很强。而事件的处理方式与农村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处理结果有时缺乏法律依据,往往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从而失去对法治的信仰。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为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提供经济基础

首先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上去了,各项文化和教育设施、条件也将随之提高,这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民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在农村社会中深化而不断提高。在市场中切身感受到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农民就会增强对法律的需求,并提高法律意识。

2、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首先,在普法内容上,要尽量贴近农民的实际生活,具体针对农民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需求。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等内容,同时要改变普法中偏重刑法的现象,既要使农民懂得自己的义务,又让农民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和保护。其次,在普法形式上,要避免说教方式,而应形式多样。如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体的文化普法教育作用,同时采用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挥司法部门的法制教育功能,向广大农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3、全面提升农民素质,塑造新型农民

首先,积极培养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平等意识、法治观念,从而动员和组织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其次,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培养农民的现代化综合素质。通过加快农村文化馆、图书馆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步伐,努力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从而培育和提高农民民主素质和能力,使农民由传统型农民转变为现代型农民。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要用先进文化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加强对农民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思想阵地,努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4、提高农村执法和司法水平,增强农民对法治的信心

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状况法律在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农民对法律的感知、观念、意识中,有部分来自于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和司法行为。只有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才能有效地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首先,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以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行为极大地危害着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现象。其次,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要注意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来引导农民树立现代法律意识;要发挥农村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示范教育作用。如学习农业科学技术,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讲究看得见、摸得着,而司法执法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示范”,既使农民了解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也懂得了有关的程序规范,从而有效地培育了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最后,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和指导,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依法办事,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增强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

5、完善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农村的法制建设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重视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要以农业法为中心,构建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其次,在立法中要坚持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生产力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的范围、重点和行为准则的尺度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在立法上应吸纳有益的乡土规则,在制定法的实施中,应弘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德教、调解及和谐等有价值的因素,使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对农民具有亲和力,让农民真正体会到法律是为他们服务的,从而提高广大农民守法的自觉性。

缺少法律意识篇4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地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逐渐复杂,农村法制建设也因形势需要而不断加快。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法制建设。从1986年开始实施五年普法,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权益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这些都为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传统法律文化深厚影响,广大农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在农村法律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影响,加上建国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权力几乎主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与强大的行政权力相比,法律只是处于无足轻重的位置。农村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党的政策、号召、行政命令等,工作方式也多是命令型的布置任务。在这种体制下,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在农村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直到今天,这些传统的观念还在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广大农民。

2、缺少权利意识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符合现代法治的因素较少,缺乏人权、在民的思想,以礼教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不重权利、重义务、追求绝对和谐,导致了传统法律文化重礼轻法的价值取向,并深深地渗透于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使之普遍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在农村许多地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没有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起来,在某些方面,还依靠政策、道德风俗或习惯等来调整。许多方针、政策的推行,人们都是寄希望于上级的指示和被动地接受,没有过多地去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他们自身的需求。

3、农民参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于几千年小农意识的影响,有的农村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加上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中饱私囊,侵害集体利益,从而导致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在村务管理方面,农民缺少集体感、公益意识和参与意识。以上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参政的积极性,导致其不能充分认识到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参政议政的神圣权利和职责。

二、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的原因

1、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是造成农民法律意识滞后的重要原因

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长期以来,城乡管理体制导致二元经济结构剪刀差的存在,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由于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导致农村地区不少地方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大大落后于城市,缺少社会保障。而农村教育、卫生事业落后也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意识是属于社会心理层次,是受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地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影响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从而影响到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2、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农民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农民的心理构成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普遍地影响和制约着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惩罚工具,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所有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农村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3、不良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与整个社会文化形态息息相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了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有的地方文化环境较差,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录像泛滥,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黑恶势力横行的治安状况,使农民缺少安全感。在这些不良环境下,农民难以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意识。

4、少数地方的司法、执法腐败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还有极少数基层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以权压法,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既使得许多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认为学法无用,还使得有些农民不相信政府和法律,从而导致农民对法律信仰难以养成。

5、国家的立法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国调整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很多农村农业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仍要运用乡土伦理规范来调整,随意性很强。而事件的处理方式与农村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处理结果有时缺乏法律依据,往往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从而失去对法治的信仰。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为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提供经济基础

首先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上去了,各项文化和教育设施、条件也将随之提高,这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民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在农村社会中深化而不断提高。在市场中切身感受到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农民就会增强对法律的需求,并提高法律意识。

2、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首先,在普法内容上,要尽量贴近农民的实际生活,具体针对农民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需求。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等内容,同时要改变普法中偏重刑法的现象,既要使农民懂得自己的义务,又让农民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和保护。其次,在普法形式上,要避免说教方式,而应形式多样。如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体的文化普法教育作用,同时采用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挥司法部门的法制教育功能,向广大农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3、全面提升农民素质,塑造新型农民

首先,积极培养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平等意识、法治观念,从而动员和组织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其次,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培养农民的现代化综合素质。通过加快农村文化馆、图书馆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步伐,努力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从而培育和提高农民民主素质和能力,使农民由传统型农民转变为现代型农民。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要用先进文化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加强对农民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思想阵地,努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4、提高农村执法和司法水平,增强农民对法治的信心

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状况法律在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农民对法律的感知、观念、意识中,有部分来自于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和司法行为。只有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才能有效地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首先,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以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行为极大地危害着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现象。其次,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要注意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来引导农民树立现代法律意识;要发挥农村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示范教育作用。如学习农业科学技术,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讲究看得见、摸得着,而司法执法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示范”,既使农民了解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也懂得了有关的程序规范,从而有效地培育了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最后,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和指导,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依法办事,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增强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

5、完善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农村的法制建设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重视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要以农业法为中心,构建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其次,在立法中要坚持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生产力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的范围、重点和行为准则的尺度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在立法上应吸纳有益的乡土规则,在制定法的实施中,应弘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德教、调解及和谐等有价值的因素,使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对农民具有亲和力,让农民真正体会到法律是为他们服务的,从而提高广大农民守法的自觉性。

缺少法律意识篇5

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29.016

对于许多普通民众来说,法律似乎离自己很远。日常生活中,很少有人提及按照法律程序应当如何,也常常在许多小事情上违法。国外有人做过调查,超过92%的人都曾违法。这个比例似乎很吓人,但想一想,人身攻击、言语攻击都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内的话,我们对法律似乎一点也不了解,也缺少了应当有的敬畏之心。不仅如此,现代中国的公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尤其是高中生群体问题。本文围绕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展开讨论,以期引起更多教育者的注意。

一、高中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首先,高中生虽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却不知如何做,不懂得维护法律的庄严与神圣。随着我国法律建设不断取得进步,法律意识和观念也日益深入民心。尤其是伴随着广播媒体逐渐扩散普及,许多普通百姓开阔了视野,在法制栏目不遗余力的宣传中获得了法律意识,增强了维权意识。与此同时,从小接触媒体拥有更加开阔视野的年青一代在新形势的教育中也不断接触法律,学习法律,从这一点看,高中生拥有比普通民众更深刻的法律意识。高中生是祖国未来的一代,担当着建设国家、复兴中华梦的重担,其对法律不应该止步于有了法律意识。但高中生对法律的了解更多的还停留在对于法律名词的了解和认识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是一知半解。更关键的问题是高中生拥有的法律意识多倾向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自己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该如何去做,却很少有人考虑到,至于维护法律的庄严和神圣,维护律法的公平正义性,就更很少有高中生注意。

其次,仍然有相当一部分高中生法律观念淡薄,遇事冲动凭主观行事。高中生自身不但在法律知识储备方面存在一系列的不足,而且在遇到一系列突发事件时缺乏灵活机动的意识,往往头脑一冲动就做出了过激行为,基本想不到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社会上存在的诸如“权大于法”等一系列有悖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歪理邪说影响到了高中生,冲淡了他们脑海中的法制观念,再加之他们本身法律知识储备就相对不足,综合上述的种种原因,导致高中生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时不会也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再次,高中生违法犯罪现象普遍存在。社会不断进步,物质文明越来越发达,高中生如今的见识和享受的物质文明远非上个世纪的人可以想象的。但高中生却更加以自我为中心,更加蔑视权威,出现了以下行为:一是无视学校规章制度;二是打架斗殴、偷窃、抢劫等直接触犯法律的行径。尽管制度还够不到法的严苛,但是制度也同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是法律的雏形,如果学生不能尊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话,那么法律也同样得不到他的敬畏。所谓的法律意识往往就体现在这些最简单、最原始、最基础的约束力上。法律的特性就是约束,而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就是尊重约束,体现公平。

二、高中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高中生的心理年龄远远滞后于身体的成长,他们的社会经验少,也不具备足够的人生阅历,几乎很少遇到挫折,在短暂的人生经历中不能够形成坚定稳定的价值取向,往往对是非缺少自己独立的判断,很容易受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令人担忧的是,许多学生也受到家庭教育的负面影响,追求物质享受,相互攀比,奢靡成风,这些行为无形中影响着学生价值取向的形成,间接影响了他们对善恶是非的判断。

从学校教育的角度来看,尽管近些年法制教育走进了学校,学校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没有专业的法律教师,仅凭公安部门偶尔的法制宣传,往往是水过地皮湿,难以入脑入心;二是课程设置上,法律部分往往和政治混溶在一起,不能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三是许多教师对法律的敬畏心不够,很难在教学中有力地突出法律的神圣。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社会环境中一些不良思想和不良风气对高中生存在很大的干扰。当前的市场经济大大强化了学生的经济意识和经济头脑,有一部分学生因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对金钱的渴求程度较为旺盛,再加上受到了一些拜金主义和金钱至上观念的侵袭,就很难守住自己的法律底线,以至于误入歧途。这凸显了高中生法制意识不强的现实。

三、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首先,加强法律教育。法律教育虽然包含在学校教育中,但没有引起学校足够的重视,教材设置和课程安排上往往更注重道德教育和爱国教育,对于法律常识、基本条文和历史都缺乏必要的交代。要想培养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学校就要重视法律教育,把法律课从德育课中独立出来。虽然道德和法律有一脉相通的地方,但二者又截然不同,不可相互替代。加强法律教育就是要突出法律课的地位,明确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让学生对法律产生敬畏。

其次,增加新鲜材料。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律教育的材料必须是生动和新鲜的。如今的法律教学中一直存在重现行法律法规而轻法理学、重刑法轻民法、重公法轻私法等不恰当的现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样的教学内容似乎有着“目光短浅”之嫌,其很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学生对当前市面上通用的法律条文和知识有着较为熟悉的了解和掌握,但由于其对该项法律的理论基础等一些相对较为深入的层面缺乏了解,当这些法律进行修订或是有其他的法律条文替代之后,他们对这些新的法律就会产生陌生感,更有甚者还容易使学生对该项法律的如何施用缺乏一定的了解,也就谈不上在具体实践中进行运用和实际操作了。

再次,创新法律学习手段。一是在法律学习中多增加一些真实的案列,让学生在生动的案例中体会到法律的作用,在案例的解决中熟悉各种法律条文,避免法律学习的枯燥和乏味;二是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不断培养遵守条文法规的习惯,只有对规定性的东西有尊重的习惯,懂得其对于公平正义的约束力,才能从习惯到内心形成对法律的重视;三是组建法律宣传小组,把学习者变成宣传者和传授者,角色的转换能够帮助高中生体验到法律宣传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从学到教,再从教到学,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领悟和体会。

缺少法律意识篇6

ZHANG Lichi

Haozhou Normal Higher Institution, Anhui 236800, China

【Abstract】Erotic photo scandal can be very harmful for the society and adolescents’ growth. However, from the dialectic and rational point of view, the scandal, as a social existence, can also produce positive effect for the society and adolescents who, through their self-reflection and proper social guidance, can effectively recall their self-awareness and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can reinforce their law conception and healthy sex education.

【Key words】 erotic photo scandal; adolescents; growth; positive effects

“艳照门”事件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病态现象,给社会和广大青少年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和危害,然而,只要我们具备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性的认识方法,善于从多维度去分析和看待问题,就能从此次事件中发现和找出积极的社会意义,正如马克思论述犯罪的积极功能和恩格斯论述恶对社会的促进作用一样,艳照门事件对社会的发展存在可能的积极作用,对青少年的成长同样具有一些正效应。

马克思说:“罪犯生产罪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指犯罪)同整个社会的关系,那就可以摆脱许多偏见。……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这就象罢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1]恩格斯曾经指出:“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但是,费尔巴哈就没有想到要研究道德上的恶所起的历史作用。”[2]

从上述逻辑起点出发,艳照门事件对青少年的成长具有危害性,这是其基本的社会属性,然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有其存在的现实依据和土壤,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必然具备多面性,其在危害青少年的同时,也可能具有我们不愿承认、但不得不承认的有限的积极作用。面对艳照门事件,我们更需要转换思路、辩证思考、理性分析、合理把握,从而“变坏为益”,从艳照门事件的被动影响中获得对青少年进行正面教育和引导的主动权和良好契机。具体论述如下。

1 消解对明星的盲目崇拜促使青少年的自我回归

当前,崇拜明星是广大青少年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对明星适度的追崇和学习有利于青少年在榜样力量的带动下成长,然而对明星过度的崇拜则容易使青少年脱离现实生活,活在虚假的偶像幻觉中,成为所崇拜明星的精神附庸,丧失自身独立的人格和价值。刘德华的超级崇拜者28岁的兰州女子杨丽娟苦追偶像刘德华12年,家破人亡仍然追星的事实,就是最好的写照。

分析一下青少年崇拜明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明星基本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质:一是这些明星外表健康、明亮,很潇洒或很漂亮(自我形象好);二是这些明星大多事业上很成功,而且似乎成功很容易(个人价值实现);三是这些明星为社会广泛接受、认可、欢迎(社会价值实现)。一句话概括就是一批年轻的潇洒(漂亮)的很容易获得社会认可的成功人士。正是因为明星大多具备了“形象好、易成功、社会接受度高”三个特质,对于特别渴望自己潇洒或漂亮,渴望快速成功,渴望很快获得社会认同的青少年来说,更是难以拒绝的诱惑。艳照门事件的发生,给广大青少年一个很大的危害就是在崇拜明星的心理推动下,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模仿,造成青少年道德危机,引发社会危机。实际上在香港和广东等地已经发生了这样的现象,家庭、学校和相关组织应积极做好青少年模仿心理的预防和疏导工作。

然而,艳照门事件的发生,从另一方面也给了广大青少年一个难得的机会来理性、全面地认识明星并对自身的价值重新定位。艳照门事件的发生首先对明星的形象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和降低(自我形象受损),由于明星们挑战和违背了人们的社会道德底线,遭到了社会的普遍反对甚至部分人的唾弃(社会接受度降低),因而必然导致明星们事业的挫折、困难以及家庭等一系列危机(个人价值的实现遇到困难),陈冠希的现实处境已经作了很好的说明。一言以蔽之,艳照门事件的发生已经使明星们的自我形象、自我价值、社会价值遭到了严重挫折和降低,而这一结果势必动摇了广大青少年追星的根源和本质,无形中促使他们反思。反思的结果必然是重新对明星进行理性、全面的认识,对明星理性认识的开始必然伴随青少年自我意识和自我价值的回归、定位。

这种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自我价值的回归是对青少年意识和价值适度而有益的纠正,不是对青少年过去自我意识和自我价值观念的全盘否定,要谨防青少年在对明星偶像巨大失望的心理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形成完全的自我中心主义或虚无主义。因此在广大青少年群体集体反思的同时,社会特别是家庭、学校和相关青年工作组织要积极介入进来,对青少年进行合理的疏通和引导,既要防止盲目模仿又要防止矫枉过正。实际操作中,在引导青少年自我意识、价值回归的同时,可以积极树立让广大青少年真正感到可亲、可信、可学的多领域先进人物,如在物质贫困下勤奋学习的苏明娟们,在平凡工作岗位上艰苦奉献的李素丽们,在治学道路上严谨求实的方永刚们,在科技道路上永不止步的袁隆平们等等,引导青少年顺利完成对演艺明星盲目崇拜的理性转变,促进青少年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偶像的理性化、多元化。

2 引起对社会责任的叩问促使青少年责任意识的回归

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由于受西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等复杂思潮的影响,在部分青少年人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而作为社会宠儿和青少年偶像的明星本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明星的表现却差强人意,明星吸毒、酗酒斗殴、为虚假广告摇旗呐喊、选秀曝丑闻,甚至做出有辱国格的事情时有发生,无不表现出一些明星们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责任从来都是与身份紧密相连,与权利相对应的,什么样的社会身份决定着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享有多少权利就意味着承担多少责任和义务。演艺明星们作为公民中的特殊人群,拥有普通公民和社会明星双重身份,享有着普通公民权和社会明星权双重权利,这其中就包含普通公民无法享有的政治权利(政协、人大中的明星代表)、经济权利(对社会资源的轻松占有)和社会影响力(引导舆论的能力)。所以,不管是从自身的身份,还是自身享有的政治、经济权利来看,明星们都比普通公民优势的多,从而决定了明星们要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不仅是从社会道德层面提出的要求,更主要是由明星们自身的特殊身份和享有的政治、经济权利决定的。

当今的影视明星,大多是商业快速包装的结果,明星身上的美好光环只是虚假的商业形象,并不是明星自身真正本质的体现。绝大多数明星,从默默无闻到万众瞩目往往只是一夜之间,并不是经过长期艰辛的奋斗和成长。如此快速的社会化过程,往往使明星自身也无所适从,无法在现实生活的真实世界里扮演与自己骤然变化而来的社会身份相同的角色,也很难承担起与自己身份相对应的社会责任,不仅承担的能力缺乏,承担的意识也不够。然而,长期以来社会对明星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一直保持惯有的宽容,这种宽容既与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社会大众对明星的喜爱有关,也是我们整个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表现。

艳照门事件是明星责任意识缺失长期潜伏的集中爆发,并经过网络的迅速传播,媒体的大肆渲染,网民的疯狂跟进演变为严重的社会事件,产生道德危机和社会责任危机。艳照门事件发生后,整个社会由一开始对明星私生活的窥伺逐渐转向对明星缺乏道德的糜烂私生活的反感和批判,随着艳照门事件负面影响的逐渐扩大特别对青少年成长危害性的逐渐体现,最终引发起对明星社会责任的叩问。以此为导火线,在整个社会引发起关于身份、权利和社会责任的讨论和反思。在整个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和相关司法部门的介入下,艳照门事件的主角们终于意识到了自身的身份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陈冠希的“对不起”无疑是明星们社会责任回归的一个标志性语言,同时也是广大青少年对自身身份和社会责任反思的开始。而同样在艳照门事件中表现出社会责任感缺失的某些文件上传者和媒体也开始责任回归。

艳照门事件后,“偶像”被社会批判,丢弃社会责任者必被社会丢弃的逻辑理念形成,在整个社会对明星社会责任感缺乏的谴责声中,在司法严肃介入的情景下,广大青少年开始了对自我身份和责任的理性反思,每个青少年可能都会思考一个问题,即:我是谁,我有我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我该怎样做才不被社会谴责。这种对自我责任的反思更能促进广大青少年社会责任意识的回归、觉醒和社会责任能力的培养、提高。

然而,社会责任感的具备仅靠单个责任主体自身的觉醒是远远不够的,责任主体自我社会责任意识的觉醒、整个社会责任感的具备、相关法律的完善,三者缺一不可。艳照门事件的发生,是明星们社会责任感严重缺乏的表现,是当代部分青少年社会责任感缺乏的集中写照,是整个社会责任感缺失的镜子,此次事件中反思的不仅是明星自身、青少年群体,还有整个社会。对社会责任的反思以当事明星为起点和源头,辐射到明星们的崇拜者――广大青少年,再扩散到整个社会系统。反过来,整个社会系统的集体反思的结果,也必将推动部分明星和青少年社会责任意识的回归,形成良性循环。这种良性循环形不成,相关法律不完善,整个社会的责任意识不具备,艳照门带给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回归也只能是昙花一现。

3 深化对法律的思考有益青少年法制观念的树立

在法律上,虽然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对等的一对概念,同时权利与责任又紧密相关。然而,在现实社会里,在部分青少年身上,往往存在对自身权利的最大化追求和高度捍卫与对自身义务的最小化承担和习惯性忘却的矛盾统一。不仅如此,在广大青少年的偶像―部分明星当中,重身份,轻责任,重权利、轻义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明星对名利追求的不择手段,对责任和义务的多方逃避,部分青少年所具有的极端自我意识和自私自利观念都是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拥有的体现。长期以往,如果每个社会主体都只注重权利的拥有,而放弃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那么一个人(群体)对自身权利的追求必然是另一个人(群体)灾难的开始,社会也就无法保持和谐、稳定和发展。

艳照门事件的内容虽为人所批判和不耻,但毕竟是明星们的个人私事,属于个人隐私,后来竟发展成为网络和现实生活中重大的社会公众事件,这已经涉及到众人和单位对这几位影视明星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这种侵犯的背后除了利益推动的可能,也恰恰反映了我们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淡薄,只不过这次侵害的对象是明星,伤害的对象是明星和明星的崇拜者广大青少年。

“私隐公开”是任何一个法制社会最基本的常识和准则,私人领域公开化或者公共领域私人化都是不道德的,都是一个社会法制意识淡薄的表现,法制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就是各个社会主体对自身及他者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认识不清。纵观艳照门事件发生的过程,涉及到多方主体对他者(几位艳照主角)隐私权的严重侵犯:第一侵犯主体就是少数陆陆续续直接上传明星艳照的人,没有他们的艳照上传,明星的隐私照和录像就不可能公开化,也就不会引发出后来如此严重的社会公众事件,他们是隐私权侵犯的源头。第二侵犯主体是众多媒体,他们对明星艳照和私生活的大肆宣传、报道,无疑是艳照门事件的号手和煽风点火者。第三侵犯主体就是疯狂跟进的大批网民,他们近似狂热的下载、观看、传播无疑是艳照门事件不断扩大,逐渐成为严重社会公众事件的直接推动者。无论这些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主体是在经济利益、报复心理、好奇心、窥私欲还是其他复杂原因的促使下实施了侵犯,都反映了一个共同问题,那就是对自身及他者的法律权利、义务、责任的认识不清,即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缺乏。

如果说以上众多侵犯明星隐私权的责任主体法律意识的缺乏令我们感到不安的话,那么在艳照门事件中所反映出的网络法规的不健全和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缺乏却更令我们忧虑和担心。在整个艳照门事件中,针对在网络上上传、浏览、复制等诸多行为在法律上到底如何准确界定,何谓触犯法律,何谓网民权利并没有一个科学的令人信服的权威答案,这也是造成这一事件迅猛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每个网民明确知道自己的哪项行为触犯法律的话,势必对自己的行为三思后行。另外,执法部门在介入艳照门事件中,有的竟然实行明确与上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精神相违背的规定,这无形当中降低了法律的严肃和权威。

无论是诸多侵犯主体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还是网络法规的不健全以及执法主体法律素养的缺乏,总之艳照门事件势必会在整个社会引发有关法律的大反思和大讨论,反思最深刻当属深受艳照门事件其害的当事明星,其次是明星们的崇拜者广大青少年,最后则是整个社会大众。

个体或群体反思的动力和原因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自我思索、自我内省的结果,一是在外界直接的强制性干预下被迫重新思考的结果。相比而言,后一种反思往往更迅速、更深刻。在艳照门事件中,一贯重权利,轻义务的明星们自身的的权利(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其成了该事件最大的受害者,这必然促使他们对权利的反思,权利不是仅仅用来享受,享有多少权利就意味着同时履行权利背后同等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艳照门事件中受影响最深的广大青少年自然会卷入到这一思考中,偶像的被伤害可能会引起他们的伤心和愤怒,然而主观的情感判断之后,必然是理性的反思。广大青少年将认识到,如果人人都只重视法律权利的享有,而不重视法律义务的履行,法律责任的承担,那么一个人(群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就可能造成另一个人(群体)的灾难。今天伤害的是自己的偶像――明星,明天可能就是自己,而相对明星而言,他们保护自己的能力更要弱小的多。那么,解决的途径只有整个社会都提高法律意识,每个人都自觉成为法律维护和遵守的主体,每个人既是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律义务的履行者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大家才能在一个真正安全的法治社会里生活。

这种源于对偶像隐私权被严重侵犯的反思,从而涉及到广大青少年对自身法律权利、义务、责任的系统思考,对广大青少年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特别对青少年自身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觉醒有更积极的意义。当然,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回归仅靠青少年群体本身是无法单独完成的,更需要整个社会的有效引导和配合。同时,在艳照门事件中诸多媒体和网民对明星们隐私权的侵犯,网络法规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养的缺乏等等都亟待在整个社会系统内进行反思和完善,只有整个社会的法制健全了,执法人员的素养和执法能力提高了,人们集体具备了法律意识,我们才能在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里生活,艳照门事件才可能避免再次发生,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观念的形成才有良好的现实环境。否则,仅靠青少年群体单独的反思,而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依然如故,在缺乏有效引导的情形下,青少年在被伤害心理的促使下,就有可能走向以伤害来回报伤害的恶性循环。

4 反思当前的性教育推动青少年性教育科学化

长期以来,我国对青少年的性教育一直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性教育观念落后。由于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人们对性的有关问题讳莫如深,谈论性科学知识即使不被认为低级下流的,也会被认为不健康的。甚至有人认为青少年不懂性知识是道德纯洁的表现,对青少年封闭性知识最保险,青少年性知识越多,越增加性罪错发生的危险。二是性教育内容陈旧。我国一些教育部门或施教者往往将性教育狭义地理解为性生理知识教育,而忽视了性心理、性伦理道德教育。除此以外,还存在性教育对象过窄、性教育方法简单、渠道不畅、教材缺乏、人员队伍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从而无法使性教育走上科学化、文明化。由此造成的一个严重的矛盾就是广大青少年对性知识日益增长的强烈需求与社会对此供给的不足,由这一矛盾导致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就是广大青少年在生理成熟和社会行为成熟之间的距离不断增大,心理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产生种种心理问题,最终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

“艳照门”事件中明星众多出格的无疑对广大青少年的性观念、性态度甚至造成一次巨大的冲击,由于广大青少年对明星的喜爱和崇拜所造成的可能性模仿行为对青少年无疑更是场灾难,并将引发诸多社会问题。香港、广东中小学生当中流行的“冠希香肠”等新的词语,深圳等地的青少年用手机拍摄自己和男女朋友的亲密照、半、并上传,香港警方拘捕的“翻版陈冠希”等等都已经明确显现了艳照门事件对青少年的影响和毒害,除了这些显性的,看得见的影响之外,更多的是对广大青少年看不见的深层次的隐形影响,这将更令人担忧。

艳照门事件对青少年性心理、的扭曲和伤害,再次将广大青少年性教育的缺乏暴露于社会,引发各方反思,特别是学校、家庭和相关青少年组织的担忧,这将切实有利于推动我国当前青少年性教育的发展,促使青少年性教育科学化、现代化、文明化。长期以来,正是我们整个社会对性缺乏科学的认识,广大青少年性教育的严重缺乏,“艳照门”事件才会对青少年产生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可以说,广大青少年对性知识、性道德、性伦理、性文明的严重缺乏,缺少最基本的辨别能力是造成艳照门事件对青少年严重伤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明星们违反性文明的诸多遭到了社会的普遍批判,必将促使明星们对自身、性道德的反思,这也有助于广大青少年树立和培养正确的性观念。当下,社会、家庭和教育部门如何联合起来,充分发挥青少年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寻找和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青少年性教育之路,使我国的性科学教育既适合我国性含蓄的特点,又能与世界接轨,切实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也是艳照门事件对我国青少年性教育事业的有益贡献。

参考文献

缺少法律意识篇7

1. 1 法律教育现状 随着人们对健康重视度的上升 , 医院护理管理工作量急剧增多 , 各种情况出现使其工作更显复杂。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医院之间的各种纠纷 , 引起纠纷的原因千差万别 , 其实都是各自的利益问题。护理管理人员的工作相当关键 , 甚至与患者的生命有着直接关系。护理工作中的文书处理并非只是简简单单的记录 , 它关系着患者的病情变化状况 , 从侧面能反映出护理人员的工作态度 , 同时也承担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 , 许多护理人员缺乏责任感 , 以致于临床中较为随意 , 对比较重要的事项没有做规范的文书处理。若遇上官司, 因为没有证据, 医院往往是百口莫辩。

此外 , 如今已进入法治社会 , 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强化 , 多数民众都学会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相比之下 , 医护人员的维权意识并不是很强 , 还需要很大的提升。护理管理工作 , 除了发扬救死扶伤的岗位精神 , 做好本职工作 , 承担所属的社会责任 , 还应维护好自己的各种合法权益。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 患者各不相同 , 一旦发生纠纷 , 护理人员应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 , 护理管理人员往往不知如何正确运用法律 , 以致于损失惨重。

1. 2 原因分析 护理管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涉及很多方面 , 首先是护理教育体系不够完善 , 在专业的护理教育中 , 往往更注重专业护理知识 , 而法学课程的开设极其有限。据有关资料显示 , 本科教育中 , 法学占了全部课程的 1%左右;大中专则占有约2%~3% ;除时间不够外, 法律课堂内容好也相当缺乏 , 大多只是一些基础的知识 , 而与护理专业有关系的内容则少之又少;以致于护理人员与法律接触少 , 学习途径也较为单一 , 多是通过电视、杂志等获得 , 由于没有系统学习 , 掌握的知识比较零碎 , 很不全面。再加上工作环境较为封闭 , 缺少相关培训 , 都最终导致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十分薄弱。

其次 , 护理管理人员自身对法律教育有所忽视。实际中的临床护理存在着很多问题 , 人力资源短缺就是其中一项。由于护理管理人员有限 , 护理人员工作量增多 , 责任和压力也不断扩大 , 为保证护理工作能够正常运行 , 多数护理人员都将精力放在了如何熟悉临床业务知识、如何提升临床操作水平和速度等方面 , 无暇顾及法律教育 , 对法律意识自然就有所忽视。

此外 , 还有一种情况 , 就是护理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 , 即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 , 认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 , 医务人员才是起主导作用的 , 才应该担负应有的法律责任 , 护理人员只是起辅助医生的作用 , 负责照顾患者 , 工作不出差错即可。即使有纠纷 , 也是医院进行调解 , 无需自己承担。这种错误观念使得护理管理人员对法律很淡漠, 除应付责任外, 也不利于自我保护。 2 如何做好护理管理人员的法律教育工作

2. 1 转变教学理念 一般而言 ,护理管理人员在正式上岗之前都有过专业的学习或培训 , 在这一阶段 , 就应该开始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于那些旧的教学观念应作一番改革 , 包括内容、方法等方面 , 将法律教育的地位提高。需根据医疗市场的变化 , 确定相应的教学内容 , 加大力度进行法制教育。法律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 , 应将重点放在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方面 , 如《医疗护理法》等 , 这样才能使其上岗之后有所保障。

2. 2 重视实际应用 在学习阶段 , 护理管理人员学的大都只是理论知识 , 到医疗机构上岗后还应继续学习 , 并和实际联系在一起。所以 , 继续教育除了护理学、行政管理 , 还应包括法律教育。日常工作中 , 既要进行专业护理培训 , 也应督促护理人员学法懂法, 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2. 3 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护理管理人员和患者接触时间较长 , 对其病情转变有着莫大关系 , 因此 , 必须严格按照护理规范行事 , 做好为患者服务的工作 , 尽量保证患者能够尽早康复。学习法律、了解法律 , 能够让护理管理人员更加深刻地明白自身所该承担的责任 , 从而强化法治观念 , 认真对待护理工作 , 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 依法从事护理服务。此外 , 在满足了患者需求的同时 , 护理管理人员还应加强维权意识 , 学会自我保护。除了医院的普法宣传和相关培训 , 护理人员也需在闲暇时间加强自主学习 , 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使双方利益同时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在法治社会 , 人人都应懂法讲法 , 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素质。护理管理人员是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 起的作用是无可代替的 , 但其法律意识普遍较弱 , 应得到加强。法律素质的提高 , 对其本职工作有着很大影响 , 能使护理人员对自身责任更加明确 , 以便做好日后的管理护理工作。同时 , 还有利于实现自我保护, 懂得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缺少法律意识篇8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根据各国宪法规定,公民都是享有该国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主体地位以及合理合法的民利。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主体意识,是以一定价值观为导向,对自身社会身份的认同,也是对社会、他人之间关系的认知和态度,主要是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自觉认识。培养学生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是培养学生的国家主人意识。权利意识以及责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因此,高职院校的公民意识教育应以权利和义务教育为核心教育内容,其中民主与法制内容是公民意识教育的基础内容。帮助高职学生树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理念,培养高职院校的学生良好的社会道德,形成文明习惯,从而推动社会文明发展。

公民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标准。高职学生作为大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坚力量,加强高职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是时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高职院校德育工作的迫切需要,公民意识教育应当与时俱进。由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合理引导所有公民,特别是高职院校的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良好的公民道德素养是目前高职教育的重要任务。应及时对公民意识的教育内容做出调整,对培养公民意识的活动合理增加。

二、高职院校学生公民意识的现状

从整体上看,高职院校的学生有爱国热情,对于民生问题、社会公平问题比较关心,关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自身有较强的民主意识,重视公民享有的权利,追求自由,对法律常识也有一定了解,但并不全面。而对于公民意识的概念并不清晰,公民意识普遍缺失,多数高职学生对公民意识的理解主要来源于书本,并没有真正理解并转化成个人的主观意识,没有在社会中适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明确公民的义务,缺乏社会公德,法律意识淡薄。

1.理论与实践脱节,缺乏适时运用的能力

高职院校的学生对于公民意识的认识主要来源于课堂教学,而公民意识教育是一项系统的教育工程,学生对于公民意识只停留在书本上的概念,并没有真正理解。无法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些书本上的概念适当的使用在日常生活中,缺乏相关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主体意识,缺乏合理合法的民主意识。学生对于国情有基本的了解,但缺乏自身对于民主法治观念的培养,导致公民意识的缺失,公民道德的下滑。许多学生没有真正意识到提高自身素质和培养社会公德心的重要性,只为了应付考试,而接受一系列的理论知识,造成了现在高职院校学生普遍只是理论水平很高,实际运用能力很差。无法运用所学知识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知与行不统一,无法形成公民意识的主观意识,甚至忽视和逃避应尽的义务。

2.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法律知识

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知识是形成法律意识的关键。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学生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比较单一,主要通过课堂教学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仍然较低。在课堂上获得的法律知识有限,更无法运用所学知识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也直接导致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法律知识有限,造成当代大学生对宪法、民法、教育法等赋予的基本权利掌握得很少,学生无法正确认识公民应有的权利。在不确定自身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对于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就无法切身体会其中,当代大学生更是对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有着逃避的心理,从根本上都是由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无法明确公民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引发社会公德缺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当代大学生在遇到社会不公平待遇问题时,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容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法制观念淡薄,也是目前大学生公民意识缺失的现状。

3.自我意识强烈,缺乏社会责任感

当代大学生是从小在家庭呵护下长大的一代人,家庭给予足够的自由成长的空间,大部分学生对家庭有着清晰明确的责任感,但步入到社会之后,自我意识感逐渐增强。由于长期家庭教育的影响和社会交往的局限性,进入大学后不能将责任意识的内涵、外延得到扩大和深化,不能把社会责任和个人责任统一起来。遇事“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 ,这种缺乏社会责任的责任意识,过分强调自我的人格缺陷普遍存在,导致青年学生责任意识的狭隘,无法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这种强烈的自我主义,也促使大学生更注重自己拥有的权利,而极少关注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要求过高,而对自身却降低要求。经常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团队协作的意识,注重个人发展,对团体和社会的缺乏服务及奉献精神。使大多数学生缺乏社会责任感,更多地关注个人的得失。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需要的是更多的不计较利益得失的青年,去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中,这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只有从自身提高对公民意识的认知,将个人价值融入到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去,最终个人价值才能得以体现。

三、造成大学生公民意识缺失主要原因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新近召开的党的十进一步明确关于公民意识教育的命题,这表明,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应当成为当代中国扩大人民民主、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高职院校承担着高职学生公民意识形成的关键影响因素之一。如今,造成高职学生公民意识的缺失有几方面的原因,既有来自社会历史的原因,也有学校教育和高职学生本身的原因。

1.中国传统观念与家庭教育的影响

由于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统治,使宗法等级观念和臣民意识等传统观念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历史背景使大学生缺少权益观念和主体意识。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后,民生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进一步凸显,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逐步增强。我国正在逐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科学发展提供有效的政治保障和强大的政治动力。与此同时公民意识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才逐步走向成熟,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效率意识、法治意识等公民意识亦随之不断得到强化。但是,中国传统中的等级心理的残余仍影响着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在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中,对于公民意识的思想比较匮乏,使当代高职学生缺乏学习的资源。

2.教育体系中公民意识教育的匮乏

我国在1985年中央颁布了《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通知》决定在初中开设公民课;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中学德育大纲》明确规定“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把全体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社会主义主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要求中等学校的德育工作重视公民教育,但目前的高职院校注重的是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强调学生技能、职业、专业的培养,使高职学生对于公民意识的教育是十分有限的。

目前,在全国高校中并没有开设“公民教育”的课程,导致大学生公民意识和现实行为脱节的现象,大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都只是为了应付考试。在高职院校的教育中,有关法律知识的相关课程课时比例相对较少,无法真正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体系中公民教育的匮乏也是导致当代高职学生公民意识缺失的原因之一。

3.高职学生缺乏对自身身份的认同

大学生一直是社会的精英群体,是社会主义建设力量的主要来源,拥有比其他群体更多的优越感和荣誉感,然而随着教育的普及化,大学生逐年增多,就业压力逐渐增大,使更多的大学生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对自身的价值产生了怀疑,高职院校的学生在压力中对自己产生了很大的不自信心理。优越感和荣誉感也随之减少,带来的是对自己身份的不认同和不自信。从最初的自觉地提高自己的公民素质,并有体现自己公民素质的愿望到对公民意识的逐步缺乏,许多学生缺乏对自己品德修养的塑造,也无法将自己优秀公民的意识唤醒,使得大部分高职学生一心为生存而求知,造成了当代高职院校学生公民意识的缺乏。

高职院校的公民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也应该作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教育应与 “两课”教学相结合。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系统的公民意识思想教育,突出公民教育的内容,注重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加强思想道德课和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比例,并不断丰富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相关实践活动。对于目前高职院校学生公民意识缺乏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不断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促进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加强公民教育,增强公民意识。公民意识还能够推动国家意识的不断深化,促进高职院校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的加深,不断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参考文献:

[1]莫敏秋.浅谈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及培养[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9,(2).

[2]袁祖社.“公共精神”:培育当代民族精神的核心理论维度[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1).

缺少法律意识篇9

(一)政治素养不过硬存在的问题:一是学习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尤其是对党的创新理论成果掌握的不深、不透,造成了理论指导工作有差距;二是理论学习不广泛,学习业务方面的多,政治方面的少;学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多,与本职业务无关的少,造成了知识面比较狭窄、单一;三是思想观念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节奏,对宗旨意识存在模糊认识,造成工作针对性不强,工作有事倍功半的现象。剖析原因:一是对学习政治理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学习观念不强,没有做到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存在追求学习制度和落实学习任务的局限性;二是学习浮于表面、不够深入,知识面不广,思路不够宽阔,有时处理问题和工作方法不灵活;三是没有牢固树立理论联系实践的思想,没有把有限的理论学习成果更好的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

(二)责任意识不过硬存在的问题:一是奉献意识不强。献身国防、扎根基层的思想不牢固;二是敬业精神不强。工作动力不足,有得过且过的思想,落实工作有时存在偏差;三是表率意识不强。安排工作时多,具体落实的少;指挥的多,身体力行的少;要求别人的多,要求自己的少;榜样作用发挥不明显;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服务意识不强。剖析原因:一是缺乏理想目标和工作热情,进取意识弱化;二是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身先士卒、模范带头意识弱化;三是工作中有差不多、过得去的思想,重经验,轻制度,缺乏苦干的思想准备,吃苦意识弱化。

(三)作风纪律不扎实存在的问题:一是工作中存在懒惰思想和畏难情绪;二是在管理中,还存在不按监管条例、规章制度办事,有时采取土政策、土办法的现象三是不能始终保持昂扬的工作状态,还存在看心情凭工作的现象。剖析原因:主要是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扎实工作作风,存在得过且过的心态,不求深不求精。二是对依法行政、从严执法认识还有偏差、落实不够彻底;三是缺乏锐意进取的精神,缺乏迎难而上、永争一流的决心和毅力,导致了部分工作的波动和停滞不前。

(四)较真碰硬力度不够存在的问题:一是抓工作作风养成不能事事、时时较真;二是坚持制度缺乏刚性。在处理一些违规违法问题时,有搞变通的现象;三是抓市场监管建设,不能持之以恒。对一些工作落实,定期检查的多,随机检查的少。剖析原因:一是对于不良风气给造成的一个单位建设的危害,认识深度不够,缺乏及时制止、及时解决的紧迫感;二是个别人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时,有时存在顾及面子、顾虑团结的现象,感情因素占了上风,没有一针见血去指出和解决问题。 (五)执行意识不过硬存在的问题:一是还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缺少必要的进取心;二是求真务实精神还不够。对上级的指示,有时只满足于通知检查,检查跟踪不到位;三是工作中缺乏创新。剖析原因:一是对执行力是提高市场监管的核心地位认识不够;二是缺乏强烈的责任心、事业感,对待工作还存在等待、观望的心理;三是缺乏全局观念,不能积极主动地贯彻上级的指示。

二、整改措施及下步打算

随着守纪律讲规矩教育活动不断深入,通过认真学习体会,不断提高认识,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理论学习要确实认清学习的重要性,加强学风建设,不断增强学习意识,提高政治、业务理论水平,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要始终保持勤奋好学的作风,做到学以致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提高实际工作的各种能力。

(二)改变工作作风要真抓实干,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要爱岗敬业,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要求真务实,增强紧迫感、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把转变工作作风做为强化责任心和提高工作标准的重要手段。

缺少法律意识篇10

2.土木专业毕业生调查反映的结果

为了分析土木工程类专业毕业生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后,需要哪些方面的管理知识,美国曾于1978年、1982年、1984年三次对400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当时建筑管理方向28门课程的重要性排序。数据显示建设项目相关法律一直被认为是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课程。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远比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艰巨,并不是设置一门课程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在课程体系中得到落实并长期贯彻。

二、工程合同管理课程必须强化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

缺少法律意识篇11

作者:黄少彬 张旭 牟艳华 单位: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中小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

从近些年来的企业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况来来看,绝大部分的法律风的发生都来自企业内部。因此认真分析这些风险的表现形式,归纳其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找出企业风险形成的真正原因,并且据此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于预防风险的形成乃至发生无疑具有积极意义。[3]1、普遍缺乏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1)管理人员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中小企业由于起点低,管理人的个人素质普遍不高。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行家族式管理,缺乏保证企业人员素质逐渐优化的机制。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管理人文化水偏较低,有的甚至连小学文化都没有。这样的基本状况必然导致企业的管理始终处在一个比较低级水平上,管理人员普遍缺乏法律风险意识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他们基本没有什么合同风险的概念,完全凭经验行事,不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及时发现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更谈不上采取防范措施了。(2)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由于企业普遍缺乏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导致大部分企业合同风险防范工作资金投入不足,甚至有各别的中小企业由于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在法律风防范上处于零投入的状态。法律风范防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必要的资金投入是不可缺少的。按我国与面临的法律风险分值相对应,应支出的法律风险费用平均应为企业总收入的0.4%,而我国目前实际只支出只有0.02%。世界财富百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投入是我国企业的20倍,美国企业的投入是我国的50倍。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经费支出的严重不足,是导致中企业法律风险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2、对合同风险控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1)对合同风险的发生怀有普遍的侥幸心理合同风险与其他法律风一样,具有或然性的特点,对一个企业来说这种风险即使存在也有发生的可能和不发生的可能。于是相当多的企业对合同风险防范工作就不那么重视。由于平时就对合同风险问题关心不够,缺少对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应有的重视,即使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也不能及时发现。不少中小企业即使意识到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企业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但与企业其他业务工作相比仍将其置于较低的地位,得不到足够的重视。(2)相关部门缺乏有效制度约束,不能及时识别和有效处置合同风险由于企业对合同风险防范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相关的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合同风险防范工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具体工作人员缺少对风范防范工作应有的责任感,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得过且过。本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极有可能形成将来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法律风险,但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发现,最终导致风险发生,而企业由于具体制度的不完善,又不能对问题发生负有具体责任人做出应有的处罚,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今后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因而类似问题以后还是照出不误,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3、缺少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办法(1)缺少专业的法律人才,没有应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预案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缺少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缺乏即懂企业经营管理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一般管理人员很难从预防合同风险的角度,对合同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即使事前能够有意识对合同条款等重要的基础工作进行审查,但受专业的限制,这样的审查工作一般不具有专业水准,很难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最终转化为合同风险和经营风险。一旦风险出现,由于没有恰当的应对预案,一般也较难控制这些风险的继续蔓延,最终导致成为现实的损失。(2)现有的应对风险措施单一,很多情况下于事无补中小企业缺少专业的法律人才,企业当前的状况也很难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加上企业为了控制成本,不少企业平时也不聘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一般的情况是只有当合同风险已成为现实时,如被,需要出庭应诉时,这时才想起聘请律师打官司。其实合同的风险的形成有个过程,有些风险实际在签合同前或签合同时就已形成,现在只不过暴露出来成为问题而已。律师虽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面对木已成舟的现实,律师在诉讼中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实际已经很有限,大部分情况下律师即使有十八班武艺,也很难扭转早已经形成的被动局面。4、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大量潜在合同风险(1)内部制度缺失,权责不明,责任不清我国的中小企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发展起来的,发展历史充其量不过30年多点,企业的内部相关制度建设需要一个较长的完善过程,这期间其制度上的缺失所带来的相关人员的权责不明、责任不清是无法回避的。而不成熟的管理制度所带来的一定是各自责任界限的模糊,导致其工作上互相推诿或者是越俎代庖。而这种状况的存在导致包括合同风险在内的各种法律风险必然应运而生,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埋下隐患。(2)内部监管力度弱,盲目行事,草率决策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初期,多数采用家族式的管理方式。诚然这种管理方式在企业的发展早期固然有其优势的一面,如企业可以利用家族的血缘关系巩固企业内部的团结,保持企业的稳健经营。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比所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其中决策机制缺乏民主、个人独断专行、盲目行事,企业重大决策缺少必要的制约机制的缺点逐渐暴露,而这种决策机制上的缺陷往往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的失误,其中也必然包括一些关乎企业今后发展的重要合同的签署,将构成企业重大的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甚至会毁掉整个企业。

中小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合同法律风险

作为中小企业经营中出险概率高、发生次数较多、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一种风险,应引起中小企业管理者们的足够重视。中小企业要认真研究合同风险发生的原因和风险形成的机理,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改善目前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被动局面,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在提高企业员工防范合同风险法律意识、优化完善企业合同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方面展开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现代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机制。[4]1、大力强化中小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意识(1)大力提升领导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目前中小企业合同风险工作之所以存在问题较多,合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是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而企业领导人的风险意识薄弱必然导致整个企业风险意识的弱化,因此提高企业决策者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是提高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水平的关键所在。法律是一种管理和经营资源,同时企业法治建设也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手段。企业决策者管理着企业,他们风险防范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合同风险防范工作的开展的好坏。企业决策者们可以通过参加相关的合同风险培训学习,掌握相关的合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自己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2)大力增加防范风险的投入中小企业应加大合同风险防范工作的投入,通过必要资金的投入和相关机构的设立,开展普通员工的各种培训活动,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实践证明只有通过普通员工积极扎实有效的工作,企业合同风险防范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加强普通员工的日常合同风险防范教育,注意对有关部门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大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通过培训,建设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的经营队伍,才能保障企业的经营安全,减少经营风险,避免企业风险的发生。2、全面优化合同管理业务流程(1)加强先合同行为的管理人们一般习惯关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风险问题,而比较少注意合同签订前的潜在风险,认为在合同签订前不存在合同风险问题。其实有相当一部份合同风险早在合同签订前就已存在,只是当时没有被发现而已。因此加强先合同行为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风险的有效措施,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在签合同前,一定要加强客户遴选、资信情况、委托授权等内容的审查,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不轻信、不盲从,全面真实了解客户情况,为最终合同的签署与否提供正确的参考意见。显然加强对先合同行为的管理是预防合同风险发生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而不谨慎的先合同行为往往会给企业埋下风险隐患。(2)完善合同订立后的履行管理合同签订后的相关管理工作也是防范合同风险不可缺少的,中小企业应逐步完善和推行合同签订后的管理工作,使合同的风险问题始终处在严密的监控中。一般来讲,合同签订后的管理主要是指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相关资料的归集,合同档案管理等。比如说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就是对合同履行的全程进行实时监管,其目的是保证合同能够按照事前的约定正常履行,再一点就是有问题时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保证合同履行。而合同资料的归集和档案管理主要是为可能出现的履行偏差和纠纷提供正确的标准和依据提供书面文字材料。3、完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1)明确常见合同风险种类,确定风险应对措施虽然合同风险的种类繁多,看似较难对其做出准确的归类,但根据近些年来合同风险发生的情况,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并非不可能,尤其对那些企业常见的合同风险加以明确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在此基础上,将那些企业容易发生的合同风险列入日常的监控范围,经常检查本企业可能发生该类风险的合同环节,并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对可能发生的合同风险制定系统的应对措施。由于合同风险具有或然性和可控性的特点,事先如果制定了预防和控制措施,合同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效果一般都比较明显。(2)明确合同审批程序,确定合同风险防范流程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标的大小和风险级别高低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会签程序。依据合同标的和风险大小确定会签人。在经企业法务人员审查后,可区分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签署三种情况。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管理流程,是企业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切不可走形式乃至偏废。其内容主要是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合同谈判、签署、履行、事后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这些都是极易发生合同风险的环节,制定行之有效的合同风险防范流程,就可以防止有问题的合同进入会签程序,并在风险发生时进行实际有效的控制。4、建立现代合同风险预警机制(1)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的合同风险检查工作中小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主要可以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三个阶段,但重在事前预防。首先,该项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企业最好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日常的工作机制。其次,制定合同风险防范的各项措施,通过各项有效措施的制定,最终形成一种机制。这些措施主要可以分为确定合同风险范围、收集合同风险信息、识别和评估合同风险种类和制定合同风险预警措施等。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合同风险预警机制,就可通过该机制及早发现风险,将风险的发生消弭在萌芽状态,实现合同风险的事前规避。[5](2)建立一套合同风险测评监控预警指标体系根据上述一般中小企业风险防范流程和项目运作程序,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一套企业合同风险预警测评指标体系。通过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对风险防范流程和项目运作程序中各项风险数值进行统计,将企业目前所处的风险系数通过一系列测评指标数据体现出来,并进行实际有效的分析,测评出该合同所处的风险程度,提出具体的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对合同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将预警措施分解、细化到部门,落实到人,做到分兵把守,各司其责,使企业合同风险的预警和防范更加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6]总之,目前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国家既定的经济方针,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合同风险则是保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稳健经营的重要举措。只有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化解合同法律风险,才能净化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经济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通过不断提高员工的合同风险意识,完善已有的合同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和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适合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机制,才能保护中小企业经济朝着良性健康方向发展。

缺少法律意识篇12

中小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

从近些年来的企业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况来来看,绝大部分的法律风的发生都来自企业内部。因此认真分析这些风险的表现形式,归纳其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找出企业风险形成的真正原因,并且据此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于预防风险的形成乃至发生无疑具有积极意义。[3]1、普遍缺乏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1)管理人员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中小企业由于起点低,管理人的个人素质普遍不高。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行家族式管理,缺乏保证企业人员素质逐渐优化的机制。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管理人文化水偏较低,有的甚至连小学文化都没有。这样的基本状况必然导致企业的管理始终处在一个比较低级水平上,管理人员普遍缺乏法律风险意识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他们基本没有什么合同风险的概念,完全凭经验行事,不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及时发现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更谈不上采取防范措施了。(2)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由于企业普遍缺乏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导致大部分企业合同风险防范工作资金投入不足,甚至有各别的中小企业由于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在法律风防范上处于零投入的状态。法律风范防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必要的资金投入是不可缺少的。按我国与面临的法律风险分值相对应,应支出的法律风险费用平均应为企业总收入的0.4%,而我国目前实际只支出只有0.02%。世界财富百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投入是我国企业的20倍,美国企业的投入是我国的50倍。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经费支出的严重不足,是导致中企业法律风险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2、对合同风险控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1)对合同风险的发生怀有普遍的侥幸心理合同风险与其他法律风一样,具有或然性的特点,对一个企业来说这种风险即使存在也有发生的可能和不发生的可能。于是相当多的企业对合同风险防范工作就不那么重视。由于平时就对合同风险问题关心不够,缺少对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应有的重视,即使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也不能及时发现。不少中小企业即使意识到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企业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但与企业其他业务工作相比仍将其置于较低的地位,得不到足够的重视。(2)相关部门缺乏有效制度约束,不能及时识别和有效处置合同风险由于企业对合同风险防范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相关的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合同风险防范工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具体工作人员缺少对风范防范工作应有的责任感,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得过且过。本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极有可能形成将来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法律风险,但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发现,最终导致风险发生,而企业由于具体制度的不完善,又不能对问题发生负有具体责任人做出应有的处罚,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今后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因而类似问题以后还是照出不误,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3、缺少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办法(1)缺少专业的法律人才,没有应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预案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缺少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缺乏即懂企业经营管理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一般管理人员很难从预防合同风险的角度,对合同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即使事前能够有意识对合同条款等重要的基础工作进行审查,但受专业的限制,这样的审查工作一般不具有专业水准,很难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最终转化为合同风险和经营风险。一旦风险出现,由于没有恰当的应对预案,一般也较难控制这些风险的继续蔓延,最终导致成为现实的损失。(2)现有的应对风险措施单一,很多情况下于事无补中小企业缺少专业的法律人才,企业当前的状况也很难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加上企业为了控制成本,不少企业平时也不聘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一般的情况是只有当合同风险已成为现实时,如被,需要出庭应诉时,这时才想起聘请律师打官司。其实合同的风险的形成有个过程,有些风险实际在签合同前或签合同时就已形成,现在只不过暴露出来成为问题而已。律师虽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面对木已成舟的现实,律师在诉讼中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实际已经很有限,大部分情况下律师即使有十八班武艺,也很难扭转早已经形成的被动局面。4、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大量潜在合同风险(1)内部制度缺失,权责不明,责任不清我国的中小企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发展起来的,发展历史充其量不过30年多点,企业的内部相关制度建设需要一个较长的完善过程,这期间其制度上的缺失所带来的相关人员的权责不明、责任不清是无法回避的。而不成熟的管理制度所带来的一定是各自责任界限的模糊,导致其工作上互相推诿或者是越俎代庖。而这种状况的存在导致包括合同风险在内的各种法律风险必然应运而生,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埋下隐患。(2)内部监管力度弱,盲目行事,草率决策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初期,多数采用家族式的管理方式。诚然这种管理方式在企业的发展早期固然有其优势的一面,如企业可以利用家族的血缘关系巩固企业内部的团结,保持企业的稳健经营。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比所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其中决策机制缺乏民主、个人独断专行、盲目行事,企业重大决策缺少必要的制约机制的缺点逐渐暴露,而这种决策机制上的缺陷往往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的失误,其中也必然包括一些关乎企业今后发展的重要合同的签署,将构成企业重大的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甚至会毁掉整个企业。

中小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合同法律风险

作为中小企业经营中出险概率高、发生次数较多、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一种风险,应引起中小企业管理者们的足够重视。中小企业要认真研究合同风险发生的原因和风险形成的机理,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改善目前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被动局面,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在提高企业员工防范合同风险法律意识、优化完善企业合同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方面展开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现代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机制。[4]1、大力强化中小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意识(1)大力提升领导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目前中小企业合同风险工作之所以存在问题较多,合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是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而企业领导人的风险意识薄弱必然导致整个企业风险意识的弱化,因此提高企业决策者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是提高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水平的关键所在。法律是一种管理和经营资源,同时企业法治建设也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手段。企业决策者管理着企业,他们风险防范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合同风险防范工作的开展的好坏。企业决策者们可以通过参加相关的合同风险培训学习,掌握相关的合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自己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2)大力增加防范风险的投入中小企业应加大合同风险防范工作的投入,通过必要资金的投入和相关机构的设立,开展普通员工的各种培训活动,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实践证明只有通过普通员工积极扎实有效的工作,企业合同风险防范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加强普通员工的日常合同风险防范 教育,注意对有关部门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大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通过培训,建设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的经营队伍,才能保障企业的经营安全,减少经营风险,避免企业风险的发生。2、全面优化合同管理业务流程(1)加强先合同行为的管理人们一般习惯关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风险问题,而比较少注意合同签订前的潜在风险,认为在合同签订前不存在合同风险问题。其实有相当一部份合同风险早在合同签订前就已存在,只是当时没有被发现而已。因此加强先合同行为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风险的有效措施,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在签合同前,一定要加强客户遴选、资信情况、委托授权等内容的审查,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不轻信、不盲从,全面真实了解客户情况,为最终合同的签署与否提供正确的参考意见。显然加强对先合同行为的管理是预防合同风险发生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而不谨慎的先合同行为往往会给企业埋下风险隐患。(2)完善合同订立后的履行管理合同签订后的相关管理工作也是防范合同风险不可缺少的,中小企业应逐步完善和推行合同签订后的管理工作,使合同的风险问题始终处在严密的监控中。一般来讲,合同签订后的管理主要是指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相关资料的归集,合同档案管理等。比如说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就是对合同履行的全程进行实时监管,其目的是保证合同能够按照事前的约定正常履行,再一点就是有问题时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保证合同履行。而合同资料的归集和档案管理主要是为可能出现的履行偏差和纠纷提供正确的标准和依据提供书面文字材料。3、完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1)明确常见合同风险种类,确定风险应对措施虽然合同风险的种类繁多,看似较难对其做出准确的归类,但根据近些年来合同风险发生的情况,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并非不可能,尤其对那些企业常见的合同风险加以明确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在此基础上,将那些企业容易发生的合同风险列入日常的监控范围,经常检查本企业可能发生该类风险的合同环节,并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对可能发生的合同风险制定系统的应对措施。由于合同风险具有或然性和可控性的特点,事先如果制定了预防和控制措施,合同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效果一般都比较明显。(2)明确合同审批程序,确定合同风险防范流程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标的大小和风险级别高低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会签程序。依据合同标的和风险大小确定会签人。在经企业法务人员审查后,可区分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签署三种情况。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管理流程,是企业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切不可走形式乃至偏废。其内容主要是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合同谈判、签署、履行、事后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这些都是极易发生合同风险的环节,制定行之有效的合同风险防范流程,就可以防止有问题的合同进入会签程序,并在风险发生时进行实际有效的控制。4、建立现代合同风险预警机制(1)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的合同风险检查工作中小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主要可以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三个阶段,但重在事前预防。首先,该项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企业最好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日常的工作机制。其次,制定合同风险防范的各项措施,通过各项有效措施的制定,最终形成一种机制。这些措施主要可以分为确定合同风险范围、收集合同风险信息、识别和评估合同风险种类和制定合同风险预警措施等。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合同风险预警机制,就可通过该机制及早发现风险,将风险的发生消弭在萌芽状态,实现合同风险的事前规避。[5](2)建立一套合同风险测评监控预警指标体系根据上述一般中小企业风险防范流程和项目运作程序,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一套企业合同风险预警测评指标体系。通过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对风险防范流程和项目运作程序中各项风险数值进行统计,将企业目前所处的风险系数通过一系列测评指标数据体现出来,并进行实际有效的分析,测评出该合同所处的风险程度,提出具体的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对合同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将预警措施分解、细化到部门,落实到人,做到分兵把守,各司其责,使企业合同风险的预警和防范更加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6]总之,目前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国家既定的经济方针,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合同风险则是保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稳健经营的重要举措。只有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化解合同法律风险,才能净化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经济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通过不断提高员工的合同风险意识,完善已有的合同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和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适合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机制,才能保护中小企业经济朝着良性健康方向发展。

缺少法律意识篇13

(一)农民工转移前后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对立,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环境中。他们沿袭传统社会靠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对风俗、道德、习惯、礼制、规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认可,靠宗法、血缘、情感、心理认同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控社会关系,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这导致农民对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轻法、畏法、无诉意识还在很大的范围内盛行。而城市发展长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倾斜,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过程,市民主动地学习法律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城乡分割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后面临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对法律“补课”,以适应转移后的环境,迅速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

(二)农民工转移前后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

主动接触、自觉学习是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而主动接触的前提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求。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关系简单,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来调节、保障其利益,农民就没有主动学习法律的动力。转移后,农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场经济的洪流,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和调节。经济环境的变化,凸显出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外在的市场压力和农民工迫切转移的内在动力相结合提升了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

(三)农民工转移时面临的工作环境

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常在城市和农村中徘徊流动。即使转移顺利,也可能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之间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们数量庞大,年龄差异大,文化素质偏低,分布行业广、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这种特点使劳动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时很难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为流动性太强难以保证参与率。这种两难境地,常使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农民工普法的盲点和真空地带。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一)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

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时,还是首先依赖于亲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信任,农民在求职时对介绍人、职业中介和招聘单位减少了警惕,放弃了招聘资格、招聘手续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审查。结果不断有农民遭遇虚假招工、非法招工,轻者以报名费、工作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被骗财骗物,严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伤害。这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产生巨大的疑虑,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二)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文书,可有可无,找到工作意味着有活干,就可以赚到钱,而不问及由什么来界定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谁来保障他们的工资和劳动的基本权益。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规定农民工各种权益的行使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件,结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三)影响转移后的生活状况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农民工的报酬还经常被克扣、拖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调查显示,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被拖欠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数的两成。农民工不清楚相关法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常被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为讨薪采取极端方式也屡屡发生。打工难,讨薪更难,成为农民工的心声,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顺利、持续转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减少了农民工进修培训的时间,使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长期停留在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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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安全无保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是,常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违反这些法规,而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帮助企业欺瞒有关机关的检查。由于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终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缺乏保障。农民对各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基本都不了解,认为只有工资才是自己劳动所得,缴付保险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开支,很少把国家法律规定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作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权益。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农民在遭受损失和困难时只能自己默默承担,因此而致贫、返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影响到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卫的武器。而农民工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低下,使其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后,还是求助于自己最为便利的乡土资源,导致权益难以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占16.92%,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找亲友帮忙的还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而且,依赖法律维权的时间、资金成本又太高,农民承担不了。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选择退出打工潮。

(五)引发转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些文化技术水平低的农民长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无法拿到报酬,或为了维权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头,成为无业游民或贫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而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经济上的贫困往往使其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等各种“自救式”犯罪活动也因此而生。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工伤等权益赔偿等引发各种突发事件,致使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对策

(一)夯实农村基础教育并强化法律知识教育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保证课程的安排落实,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使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环节能得以落实。其次,农村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际、生活实际紧密结合,帮助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来正确认识和理解生活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使学生能学有所思、学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触,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再次,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基本法律观念的培养上,通过对《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契约观念、诉讼意识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识来源。

(二)举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业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要健全针对劳动力转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劳动力输入和输出政府都要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按职能分工,实行齐抓共管,协同行动。最后,建立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学习课程对接和交流转移制度,使农民工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的记录而转移,从而全面监控、保障学习过程,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得以切实提高。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我国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认可职业技术化教育,在其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资源,向协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术、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增加法律课程的内容和课时量,将技术课程和法律课程的内容衔接起来,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使农民工既体会到技术对找工作的意义,也懂得相关技术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使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

(四)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以此为契机,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动律师深入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在一年之内建立起覆盖21个省的工作站。这些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项目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多层次、全方位地展开。其次,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由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国际资金的援助。第三,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统,集中参与援助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典型案例、受援农民的相关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参与者有一个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真正帮农民工解决法律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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