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实用13篇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

篇1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使得扮演着商品交换功能的地摊经济应运而生。这种通过摆地摊来获取收益的经济模式,从远古时代的以物易物到新世纪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无论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贫穷落后国家都一直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并伴随着人类走过了数个社会形态。事实上由于地摊交易的合法性饱受争议,它一直被视作一种边缘化的经济。2020年两会期间,随着李克强总理对地摊经济的社会和经济价值的大力肯定,极具人间烟火气的地摊经济作为中国传统商业形态再次回归到国人视野中,成为后疫情时代中国经济社会热点话题。

二、中国地摊经济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地摊经济发端于地摊交易,回顾历史,在中国历朝历代的繁荣时期都不难发现地摊经济的身影。那些我们耳熟能详的成语,买椟还珠、削足适履等都与地摊经济息息相关。由于各个时期社会形态、管理条例、发展水平的不同,中国的地摊交易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一切弛放、自由通商的宋朝,地摊经济可谓空前繁荣。反观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城管部门力量的加强,地摊经济日渐萧条。这表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央对地摊经济的管制与当时的地摊经济的繁荣程度表现出明显的正相关趋势。总体来看,在漫长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地摊经济的管制呈现宽严交替的形势。出现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值得深究。事实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与当时的时代背景、生产力水平、科技发达程度等因素相关之外,还与其经济学内涵有直接关系。

三、地摊经济产生的经济学原因

时至今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使地摊经济销声匿迹。即使经历了统治者们的不断打压和清剿,地摊经济仍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结合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地摊经济能够不断重生存在现实的原因和基础。

(一)地摊市场的存在是产权界定不完全下商贩与政府间的博弈虽然以现代化为准则的城市规划禁止任何有悖于秩序的东西,但是地摊交易在低收入人群中仍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产权界定的不完全性,使得摊贩以道路等公共区域作为“寻租”的对象成为可能。按照法律规定来讲,街道、道路是公有的,即经济学意义中的公共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地摊市场的存在可以视为商贩与政府间博弈。由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只要不存在外部不经济,任何自愿的交易都会带来福利的改进。这表明地摊经济是摊贩和政府博弈后的一种纳什均衡,它的存在是有价值的,这符合帕累托改进的要求。这点赵英军教授在其研究中建立了相关模型并进行了证明[1]。

(二)政府高昂的打击成本是地摊经济存在的现实基础如果将政府看成一个理性人,掌握着公共物品的控制权,在政府和摊贩之间的博弈中,摊贩处于优势地位,它会很容易躲避政府的打击,而政府却很难遏制地摊交易,这会使得政府在对地摊交易持续进行打击的过程中产生额外的、高昂的取缔费用。而事实上地摊交易通过占用一部分公共领域的资源给社会带来的福利净增进要大于将其闲置不用。此外,摊贩在使自己获利同时,也为附近的居民提供的低价的商品和购物的便利。这都增加了整体的社会福利。虽然地摊交易也会带来一些诸如影响市容、阻碍交通这样的负外部性问题,但是如果其产生的外部性很小的话,如果政府持续打击地摊经济,将会产生高额的成本,大大减少社会的整体福利,因此政府只能默认地摊交易的产生,不再约束地摊交易才能达到纳什均衡,从而更快提高整体的社会福利,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地摊经的存在的合理性。

(三)扮演商品交换功能的地摊经济能够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地摊经济的商品交易文化发展了数千年,其强烈的区域色彩和民俗气息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极具人文风情和民俗特色的靓丽风景。如西双版纳的告庄在管制放开后一跃成为网红夜市,成功拉动了当地的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大型的购物中心、商场超市等纷纷在社区落户,但是其受众群体多为高收入的高层次消费者,忽略了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地摊商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减轻低收入者的消费压力和生活成本,使其能够以较低的付费获得较大的效用,对市场经济形成了有效的补充,是区域性零售业态不可或缺的经济形式[2]。

四、地摊经济的发展现状

随着城市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自2015年以来,中国政府对于地摊经济的发展都秉持着严监管、狠打击的态度。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破了这一局面。在全球经济大萧条的后疫情时代,随着中央对地摊经济的“松绑”,这种门槛低、风险小的创业方式为因疫情事业的人员、年迈的农户、就业困难的大学生等社会底层群体创造了维持生存的新出路。这种边缘经济形态在阻止中国经济下滑的同时,解决了5000多万人的就业与生存危机。据国家统计局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公告显示:从表2可以看出在突发的新冠疫情的冲击下,中国的经济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创,一二三产业的GDP增速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紧随其后的是几十万小微企业的破产倒闭以及众多中小企业的苦苦挣扎。数据显示仅在第一季度就有46万余家中小企业倒闭,这对中国经济地发展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在这样严峻的局势下,对地摊经济进行“松绑”,让众多的小微企业业主从事地摊交易,既能有效缓解大批量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又能及时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再次回暖。其中,以成都市为例,3月至5月,成都累计设置了3.6万个流动商贩的摊位,增加就业岗位超10万个,这表明地摊经济已经成为后疫情时代落实中央“六稳”“六保”政策的关键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3]。但地摊经济带来的负面问题依然存在,脏、乱、差的卫生状况、假冒伪劣商品横行、消费者维权难等诸多不规范的因素仍然饱受诟病。随着收款码、云摆摊APP等数字工具的普及,新地摊经济要实现合法和规范经营,撕掉劣质标签、突破发展瓶颈,数字化演进正当时。

五、地摊经济的数字化演进

地摊经济松绑后,摊主在摊位开展直播卖货的场景随处可见。这种在现场售卖的形式,在增强了消费者互动体验的同时,也为城市管理人员的监管提供了便利,真正用接地气的方式做到了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入数字化技术的地摊运营模式正孕育着一幅充满升级的商业蓝图[4]。

(一)电商巨头合力助推地摊经济复苏地摊经济的大火,让国内各大电商巨头看到了潜在的商机,地摊经济成为各大互联网巨头的新战场。作为零售数字化解决方案的策划者与供应商,如何抓住时代的闪光点,国内的电商巨头纷纷出手,发布扶持级计划支持地摊经济:从上表中,可以明显看出各大互联网巨头纷纷加码地摊经济,旨在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赋能新兴地摊运营,促进其数字化演进,助力地摊经济乘“云”而上。据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的调查研究显示,数字化技术对个体经营者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即数字信贷发展水平每增长1%,疫情对经营者的冲击就减少2.57%。支付宝的最新数据也显示,截止到5月底,全国已经有1200万小店和地摊的收入实现了同比增长,其中被数字化赋能的新地摊表现尤为突出。支持消费券核销的小店流水比发券前一周环比增长高达73.4%。此外,继重庆解放碑、西安大唐不夜城率先与鹰云智能及阿里云等大数据平台实现智慧商圈数字化技术的合作后,合肥淮河路步行街、番禺万博CBD等更多地摊经济也将加入数字化运营的行列[5]。在数字化的驱动下,新地摊经济将反哺品牌经济、数字经济、新制造等新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溯源系统+数字化运营打造智慧新地摊以往地摊经济作为城市中的一种边缘经济常常因为卫生状况堪忧、商品质检有问题、阻碍交通等负面效应而受到政府的严厉打击。数字经济时代如何确保地摊经济健康、卫生、有序地长远发展?“数字物业”、“数字城管”等新兴技术将为地摊经济注入新活力。此外为了解决地摊经济的货品质量安全问题,各大电商平台可以运用追溯系统,从产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全流程进行把控,为地摊商品打上一针强有力的定心剂。事实上,除了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地摊的管理更是一直困扰政府的难题。一直以来地摊经济都处于“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境地,在数字经济时代,管理人员需要调整思路,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地摊经济进行数字化的运营管理:首先,通过对城市公共数据进行检测,筛选出容易发生拥堵的路段与时段,通过对数据的进一步分析,设置合理的摊位位置,进而实现地摊经济的合理优化。其次,通过对地方服务机构进行数字化赋能,以精细、科学的服务引导大众合理的设置摊位,帮助地摊经济摆脱脏、乱、差的固有印象。最后,运用数字技术将摊主的信息、卫生资质、位置信息、产品信息等录入后台,形成实时的动态管理系统,同步追溯地摊的运营情况[6]。ArcGISOnline中国已经开设了“地摊经济”专题应用。用户在网页上可以实时地对全国各地允许摆摊的地点进行查阅。表4是北京市地摊位置信息的汇总:从表4中可以看出,用户通过登录ArcGISOnline,北京市允许摆地摊的位置一目了然,这种数字化赋能的手段成功实现了地摊经济的合理优化:降低摊贩的时间成本和试错成本的同时也为政府更科学的监管提供了便利。

篇2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9-0051-03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与此同时,地摊经济也是日益活跃在城市周边。地摊经济以其少有的低门槛、低成本吸引了大批低收入人群。地摊经济由来已久,只是城市政府没有给予正式的名分,是一种民间默许的经济补充形式。但是,它的存在与发展对于城市生活和城市形象的塑造产生很大影响。

一、地摊经济的概念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由于其非合法性存在而被视为城市里的边缘经济形式。地摊经济对某一地区或城市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当地居民的生活。地摊摆设的使用面积、布局和摆地摊的时间等都既要方便当地居民,又不能影响城市形象和道路交通,也要方便管理,同时要考虑地摊经营者的成本和税收的平衡,这些还与所在城市的地域、区位、文化习俗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实践证明,对于地摊经济,只有通过合法的手段,规范和引导其发展,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二、地摊经济的由来

著名的古罗马城中有一个大型的露天跳蚤市场,它是罗马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地方,成为游客来访的一道著名的风景线,露天跳蚤市场,也就是本文所讲的摆地摊,而这个跳蚤市场是规模更大,并有一定组织管理的小商品零售交易市场。

所谓城市,一是‘城’,二是‘市’,前者主要是居民集居的社会意义,而后者主要是一种经济的意义:在‘城市’里可以自由、方便、有效率地进行大量的交易活动。经济学上有个互惠性基本原理,如果不受外部的负面影响,一般的自由交易,都能增进交易双方的利益,同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所以我们要“大力推进城市化、发展和繁荣市场。由市场来主导城市经济。市场经济形式有正规和非正规之分,利用城市信息、交通、人多消费旺盛的优势,占据一定的城市空间进行加工小产品、给市民提供服务和小额商品交易,并且形成一种习惯的经济活动形式,这便是所谓的“地摊经济”。近年来大学扩招,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大学毕业生剧增,下岗职工连绵不断,就业需求增多,而市场能够提供的工作岗位较少,他们为了生存,在街道两边、在码头、在车站等地方摆摊设点,以挣点外快。使地摊经济注入了新鲜的力量和有了新的发展变化。

三、地摊经济的现状

地摊经济由来已久,笔者常亲眼目睹小摊贩是在城管的严管之下“灵活应变”,将“敌进我退,敌退我进”的战略发挥得淋漓尽致。众所周知,城管之所以这么严打地摊,是因为其脏乱差的形象,影响市容,滋生小市民斤斤计较、唯利是图的劣根性。当然,这是某些管理者的意见,至于广大市民怎么看待地摊经济,必须通过调查来了解。近年来城管对小摊贩的管理力度减小了,而且小摊的形式也逐渐规范化。笔者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许多经济学家都大力支持地摊经济的发展,支持全面解禁对地摊经济的限制,这是反映民意的意见。2014年,笔者就娄底城区地摊情况作了关于娄底摊贩生存状况的调查,在娄星广场、石马公园、孙水公园、城区学校附近等地方,发放调查问卷开展抽样调查。共发问卷120份,走访摊贩160余人次,调查市民220人次。调查了摊贩家庭信息、经营方式、收入情况、居住情况、教育状况、人际关系、职业规划等,调查市民对摊贩的看法以及与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调查数据结果表明,娄底城区摊贩的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稳定、职业受社会的危险、生活水平一般,但他们对自己的职业满意度相对较高。市民对摊贩的容许度较高,与摊贩有经济联系的占调查人数的78%。娄底地摊经济状况可归纳为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便民、利民,最大程度地满足了购买需求。地摊商品包罗万象,价格低廉,其“短、平、快“的优势使交易更加活跃,并拥有一大批顾客群。由于其成本低,摊主无需高价出售商品就能获得利润,这也是地摊经济能够生存的重要原因。

二是提供了就业、创业机会,拉动了城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地摊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创业的机会,并为地摊集结地带来了人气、商气。与商场、店铺一起造就了城市的繁荣。

三是非合法性。尽管地摊经济存在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的物物交换,但其一直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并取得合法地位。

四是低成本性。摆地摊无需工商注册,无需交房租,无需支付雇佣工资,无需交税。摊主只需支付购买批发商品所需要的资金就能开张做生意。

五是规模小、非正式。地摊经济的规模一般比较小,一个地摊只有一到两个人经营,经营的商品种类少,数量也不多,没有正式的组织结构。

六是流动性。地摊经济的经营没有固定的地点,也没有固定的时间,其经营方式灵活,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全凭摊主自由决定。

四、地摊经济对城市经济的促进作用

地摊,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最底层的存在,对于市场的繁荣起的作用是不容否定的,对于城市经济确实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方便群众,活跃市场,有快捷的交易效率

绝大多数市民对摊贩的经营活动持肯定的态度。摊贩一般在远离大型超市或缺乏市场而又人口较多的地方出现,如,道口、工棚区等售卖日用品,这些都大大方便了消费者。消费者以低收入或无收入的人居多,打工者、学生等是他们的重要消费对象。地摊商品在消费者眼里是价廉物美,因为经营者几乎不需要多大投资,无需租门面店铺,流通环节少,经营灵活。同质商品售价较正规商场低,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费用获得较大的效用,节省双方的交易费用。

(二)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激烈的法治经济,在中国这个经济不发达,发展极其不平衡的国度里,要保障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有劳动岗位很难做到。只要城市化进程中劳动力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大,农村人口相继涌向城市,城市消化富余劳动力的承受能力受到严峻的考验。进城的人有的顺利找到工作,有的没法立足,不得已在城里摆摊张罗生意,再者,一些小商小产品的卖买确实宜于通过摆摊形式进行交易;这就决定了城市即使是现达城市地摊经济存在的必要。

(三)丰富城市生活

地摊经济从实物上看,好像是一种物质形态,其实还有的是以精神形态服务市民,能营造一种特殊的城市街头文化,丰富城市的精神生活,让外来的游客和本土市民体味着地方特色。北京的快板、长沙的街头象棋比赛、杭州的故事会等地兴起的“城市文化”,是现代艺术发展的重要地方之一,那里欢声笑语,一片祥和;那里人才辈出,是民间艺术家的自由天堂。他们利用城市地摊展示、出售自己的作品和创意,就是地摊文化的一种升华。柳永有词《望海潮》:“东南形胜,三吴都会,钱塘自古繁华。烟柳画桥,风帘翠幕,参差十万人家。”纵观世界各地,但凡有底蕴,有文化的城市,“地摊经济”都较为发达,它不仅仅是一个商业聚集,更是一道人文景观。正如北宋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里展示的那样,开放地摊经济也可以使城市更加繁荣。另外,地摊经济作为一种特殊的城市街头文化,可以让游客和市民感受地方的特殊风味。调查中人们也表示支持地摊上出现更多的商品,如小吃、衣服、日用品、手工艺品等,从而使得地摊经济更繁荣,使得城市文化更加自然地展现。

(四)带动城区经济发展的作用

据调查,凡是经济活跃的城市,地摊经济是重要的活跃因子之一,它的活跃,能加快小商品的流通速度,增加服务量,服务业的引入和发展,带动区域内相关小商品的生产。如近几年在新九龙、新体育馆、孙水公园等地组织的大型农博会、年货展销会等等,就属于正规化的地摊经济,大大促进了其周边商铺的繁荣。另外,地摊经济也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五)有利于启发创业,促进就业

摆地摊对于有创业头脑的人来说,不仅是争取小利润,更是个获取市场信息的直接渠道,为创业提供市场和个人决策参考。许多个体企业就是通过个体老板了解和积累原始资本建立起来的。而且摆地摊投入小,技术要求不高,风险小、灵活性大、利润可观,经营方式易于复制,门路广阔,进退方便,多层次容纳就业人员。

五、地摊经济挑战城市社会管理

地摊经济属于非组织经济形式,经营区域分散,没有行业约束标准,自由化程度极高,经营不规范,给城市管理和经济活动制造麻烦也不少,其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没有行业标准,常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因为摊贩的商品固然廉价,但是多数商品来源非正规厂商,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屡见不鲜。通过调查发现,被调查者中43%的人认为地摊上的商品质量一般,更有23%的人认为质量较差。事实上,地摊80%以上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参与市场竞争,会扰乱商品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

(二)地摊影响市容、市貌并妨碍公共秩序

在地摊往往集中于交通要道或人口密集区,如学校、商超门口,公共活动场所等地方,见缝插针,摊点乱摆乱放是摊贩们的习惯,影响市容市貌,造成交通拥堵;兜售商品刺耳的吆喝声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所有的不良现象,在某种程度上给外来人留下不好的印象,从而影响招商引资的质量。

(三)存在安全隐患

摆地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摊的主要商品通常是随用随食的生活食品或日常用品,他们的食品并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消毒处理加工,如凉粉、烧烤、煎饼之类,看起来比店铺中的同类食品便宜很多,消费者喜欢贪便宜忍住诱惑,盲目食用,身体健康因素受到潜在危害还不知;不仅如此,消费者在逛街时买的食品,吃完之后随手把食品包装丢在地上而造成环境污染。二是摊位不是固定的,谁占有谁取得。这样一些有利的地理位置就成了众多摊贩必争之地。摊贩法律意识淡薄,摊贩之间为了占据有利位置而大打出手,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危害社会治安。

(四)影响城市管理

以前曾有摊贩为了争地盘而大打出手,也有摊贩因为对城管的不满而拳脚相加,这些都增加了城市管理的难度。对地摊主来说,大多数认为城管管理严格甚至非常严格,而对城管来说,地摊经济的存在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难度。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管与地摊主之间的矛盾,随着矛盾的突出,执法简单和暴力对抗就成了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了。

(五)损害正规店铺的利益

消费者在买了廉价便捷的产品之后可能会打消了在正规店铺的消费念头,使得正规店铺的商家收益减少。虽然笔者未对正规店铺的商家设立问卷调查,但通过询问一些商家了解到,如果小摊上的商品跟自己店面出售的商品类差不多的话,小摊的存在的确会或多或少影响正规店铺的经营收入。

六、解决城市地摊经济问题的基本对策

(一)国外经验借鉴来的发展对策

地摊经济确实存在问题,但是不能因噎废食把它彻底取缔。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一些成功的做法。地摊经济形式很普遍,无论是纽约、伦敦,还是巴黎、罗马,都有小摊贩、集市、夜市、周末市场、跳蚤市场等各种不同的地摊个体经营形式。那么,他们是如何治理的?法国对“跳蚤市场”约法三章定时、定地,轮流开办,只许在交通不受阻止、环境污染少的地方摆摊设点,宜于开设夜市就划定夜市区域。韩国,把地摊打造为为“道路文化”,美化摊位,把五花八门的摊子统一装饰为“旅游马车”,使零散的摊位变成一道独特的文化风景线。在规范摊贩的行为上,采取行业协会式管理。所有摆摊设点者必须加入“小摊业主协会”,才可取的营业资格,同时必须服从行业管理。在我国香港地区,采取法制化手段管理小商小贩。

(二)政策法规对地摊经济的地位确立和支持

1.消除误会,不要认为地摊经济行为是城市发展的绊脚石,放开对地摊经济过多的束缚,不再“一律封杀马路摊点”和“有序开放马路摊点”。因为按照经济学原理,在不存在负外部性的情况下,只要是自由的交易,都能够促进双方的利益增进,这是种双赢的方案,而且地摊经济无须政府的投入,市场便能根据人们的需要自发形成,促进就业,增加小摊主的收入,而政府要做的只是少些限制。一份份路边摊解禁的地方性文件,则体现出了“权力的弹性”,彰显了民生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互让性。公权力的“弹性”理论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非不可调和。“合法的决定往往并不是唯一的。行政职权的个案使用离不开行政主体的掂量、比较、评估、权衡和决定。这本身就隐含着对公权力的处分。”而现在,这场牵涉到数百万城市边缘群体生计的变革,说明公共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合法的决定往往并不是唯一的”。政府适当把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矛盾这个度,在避免公共利益受损,哪怕对公共利益没有丝毫增加,只要对摊贩个体有益的前提下,政府不应干预和禁止摊贩的经营行为,反而要正确引导,营造环境,给城市的这些边缘化群体一个适合他们生存空间,因为他们生活稳定就是对公共利益的增加。

2.加快城市立法,给地摊经济一个合法的名分。在城市管理的实践中,地摊经济被视为违规经营的经济形式,而城市的社会生活中,它被许多市民所青睐。这种古已有之的经济形式为什么不被政府认可或许可经营呢?因为它没有取得正式营业执照,没交税,所以不受保护。但是它存在的合理性是明显的。从满足市民生活需要来说,应该允许它存在和发展,它也能创造社会效益。至于合不合法不是地摊经济自身就有的,可以放低入市门槛准予入市。有些城市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如,上海市2007年已出台了《城市设摊导则》,允许一部分小商小贩存在,并为他们颁发临时许可证。让地摊经济这个“私生子”变成地地道道合法“公民”。

3.加强对地摊经济的监管,提高地摊经济的品质。地摊经济是一种自由职业,无论经营场所还是经营项目都由摊贩自己决定,会引起经营场所的混乱,彼此抢夺有利的地理位置,在流通商品时,商人考虑的是如何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对商品的安全性、质量忽略不计。因此,政府既然让它合法化就必须加强监管和引导。指定经营地点和限制经营时间,规范商品入市手续,确保商品质量,避免地摊经营陷入混乱状态。

4.加强政府引导,促进经验交流。地方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咨询机构,对地摊市场进行一些专门调查研究,听取地摊主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摆摊设点进行必要的引导,使其不盲目发展,同时,鼓励地摊主成立自治机构,选举机构代表,定期进行经验交流,也可以在政府的组织下,划定区域,规定时间策划较为大型的地摊展会,如农博会、年货团购等,这些都将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地摊经济是当前城市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城市政府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受到了政府、学界的普遍关注。地摊经济的出现和良性发展不仅具有推进城市经济协调的功能,更具有促进城市民生工程和就业问题解决的社会功能,为社会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提供了生存空间和通过努力改变生存状态以及增加就业的机会。现代化城市对待地摊经济应持宽容之心,作为政府和职能部门则应更多地通过人性化科学管理,使地摊经济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抵消城市生活受影响的成本后尽量最大化,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多赢。地摊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必要的,它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又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地摊经济的双重作用,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切实加强管理和引导,营造出有利于地摊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使地摊经济走进新时代。让经济更加繁荣,让群众更加幸福,让城市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 韩民春.国外地摊经济的启示[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06-14(10).

[2] 朱铁臻.现代城市管理:21世纪管理学的重课题[J].城市管理,2003(1).

[3] 王 乔.城管员之死:警钟为谁而鸣?从崔英杰案看社会管理的模式[J].企业家天地,2007(1).

篇3

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但未对原制度规定的待摊、预提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作系统说明。对比新旧准则,会发现原在这两个科目核算的经济业务散见于其他账户核算。

一、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原因分析

(一)不符合资产/负债类要素的性质。按照新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特征是预期在未来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而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待摊费用在支付当时就表现为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使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减少,所以它本质上更加符合费用的特征,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将它归为资产,会虚增企业的资产总额,美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现,甚至影响企业财务指标的公允性,不利于投资者对企业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按照新准则关于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定义强调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而预提费用是企业预先计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计提期限不超过一年。有些预提费用项目是企业为了均衡其各期费用,对未来预计发生的事项,采用前期先入费用账,后期再支付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预提费用就不完全符合负债的特征,因为它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如果将它归于负债,会虚增企业的负债总额,减少费用,美化企业的经营成果,同样不利于投资者准确判断企业盈利能力。所以,由于“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新准则出台后它们不再是资产负债表报表项目。

(二)企业易于利用两费调节利润。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作为“蓄水池”,调节收入费用,按需要调整利润,这种行为已成为企业粉饰业绩、操纵利润的惯用手段。实际中的违规操作大致有以下情况:(1)随意改变“两费”的摊销、预提额度和期限;(2)“挂而不摊”,把费用留存在“待摊费用”账户,而不按期转入相应成本费用类账户,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企业当期费用降低,虚增利润,掩盖亏损,在财务报表中表现出“明盈实亏”的情况;(3)将不属于“两费”的内容列入“两费”,将发生当期就应计入损失的项目分散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摊销,一般是为了粉饰利润或美化资产负债表现;(4)将属于“两费”的内容未列入“两费”,调高当期成本、费用,调减当期税负。

原准则设置两费账户,为企业隐蔽地调节利润提供了很大的活动空间。鉴于此种情况,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些中介性科目,限制了企业调节各期利润的操纵空间,这样既简化了会计工作,又比较容易理解,也减轻了审计人员对该类业务审计的工作量。

(三)预提费用的存在使纳税调整不易操作。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先计入成本、费用,后支付。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企业在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需要把已计入成本费用的那部分预提费用调增回来。企业应按当期实际发生的收入抵减费用后的净利润缴税,而预提费用虽然本期尚未支付但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了本期损益,所以由预提费用引起的差异需做纳税调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预提费用都要被调回,有些预提的费用是真实发生的,只是企业尚未支付,如预提的银行借款利息等,依据纳税据实扣除的原则,这类预提的费用又是可以扣除的。所以,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区分到底哪些预提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哪些是不可以扣除的,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新准则下关于两费的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关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说明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介中规定:企业的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而采用分次摊销,则会使用到待摊费用科目。

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其中包括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项目。

3、《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除外。可见,新准则在中期财务报告列报规定中虽不支持企业使用待摊或预提方式去均匀费用,但会计年度末却默认企业有可能出现预提或待摊的方式。

(二)会计处理

1、待摊费用。在原准则中常见的待摊费用主要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等。这些经济业务由于性质不同,相应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在新准则下,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应通过 “周转材料”科目核算。新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周转材料”科目可按其种类,分别“在库”、 “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按具体用途的不同,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库)”科目;摊销时应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

(2)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费。对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租金和预付报刊费的处理,在新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在会计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认为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另一种看法是,认为应通过“预付账款”科目代替原“待摊费用”的地位作为过渡科目进行核算;第三种看法是,认为应按各种费用的实际用途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计入当期损益。比较这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容易被接受和操作。从合理性角度看,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租金和预付报刊费三类费用支出均是企业按相应合同预付给服务提供方的款项,与购买商品、采购材料时预付账款的性质相同,因此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比较合理。从操作性角度看,“预付账款”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性科目,与原“待摊费用”的计提、摊销有相似之处,便于会计人员掌握。为了与采购材料、购进商品所预付的款项区别开来,可以通过设置“财产保险费”、“租金”和“报刊费”等相应的明细账予以区分。企业应当在预付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对于预付款项逐月摊销。每月摊销时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直至摊销完毕。

(3)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如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对于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对于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的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于发生当时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科目。

2、预提费用。在原准则中常见的预提费用主要有:短期借款利息、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等。以下按经济性质不同分别来说明不同业务的会计处理。

(1)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应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一般于每季度末收取短期借款利息,为此企业应当在月末按照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根据已预提的利息,借记 “应付利息”科目,根据当月应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应付利息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根据对待摊费用部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分析可知,新准则及相关指南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来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提高产品质量),就称为资本化。可以资本化的修理费用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资本化的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3)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等对于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的处理,新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数额较小的租金、保险费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当在月末按照计算确定的应付租金或保险费,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交纳租金或保险费时,根据已预提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根据当月应付租金或保险费,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根据应付租金或保险费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作者单位:唐山广播电视台)

篇4

一、无形资产的含义

1、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给出了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2、与其他资产相比具有的特征

第一,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二,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第三,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第四,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中外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比较

1、我国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2、国外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于1998年12月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对相关的内容做出了规定。IASNO.38摊销部分指出“有一个允许的假定,即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20年”,“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一个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对摊销方法IASNO.38有如下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提取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对某项资产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

(2)美国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8月了《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无形资产(APBNO.17)》,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几项公告和解释,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APBNO.17认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均会逐渐丧失。因此,其价值应在估计的有效期内摊销,但不得超过40年。即有效期可以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其有效期内摊销;如果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即使无形资产的有效期超过40年,仍应按4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APBNO.17还同时建议,当所期望的有效年限发生变化时,尚未摊销的成本应在修正后的受益年限内予以分摊,但不得超过40年。美国APBNO.17规定假如企业能证明其他摊销法更为合适,可不用直线法。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看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九条给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结合我国在制度改革之前的做法和国际通行做法,本人认为,无论从企业经营风险、资本积累、国际间趋同、谨慎性原则来看,还是从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核心竞争力出发,都应做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该摊销的规定。另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对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从原有的20%提高到70%就是对企业最大限度的支持。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在不确定期限摊销上更进一步呢,而规定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见以下优缺点对分析。

四、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优点

1、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的价值贬值风险会日益增加。在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例加大使得企业承担的风险增大。如果采取摊销,企业可以较快地收回无形资产的价值,降低企业的无形资产贬值风险。摊销一方面使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分散了风险;另一方面又使费用尽快转化为资产,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因而促进了市场经济风险机制的形成。

2、有利于企业资本积累,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如果企业现在能够通过每期摊销抵税,减少现金流出,在企业需要流动资金投入或者有投资机会时,我们可以及时补充流动资金和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增加资本投入,使企业更快发展壮大。同时我们还可以减少筹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从而降低因借款而增加成本和带来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3、加强国际间同业竞争力,加快国际间趋同

无论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无形资产》(APBNO.17),还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都分别对无形资产摊销做了相应的规定,因无形资产的价值均会逐渐丧失,因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给出所有无形资产最长不超过40年的摊销期限,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给出最长不超过20年的摊销期限。与美国、国际会计准则所不同的是,我国在此采取了保守的做法,而此做法将直接对我国企业在资本投入、资本积累、经营风险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不利于我国企业规模化,在同业竞争和抗风险能力上显然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制度(政策)趋同的步伐,同国际接轨是必然的结果。而我们现在政策与多数国家规定显然背道而驰,这将大大增加与国际趋同的时间。

五、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缺点

1、降低企业对无形资产投入的热情

近年我国的出口额度虽有大幅度增加,但看其结构主要是来料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技术、品牌”型出口所占比重小。我们要改变这种产业结构,就需要国家政策的鼓励和企业的不断投入,企业只有在不断的发展和竞争中投入和提升品牌价值,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又不能及时抵税收回,事必会降低企业对研发投入的热情,而此投入要在可预见不能收回甚至是企业废业才能收回显然不能为企业所接受。

2、与谨慎性原则相悖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在当今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众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很多企业并不能预见将来如何发展。因此我们单凭会计期未对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来估计其可能的损失,从可操作性角度和时间价值以及稳健性角度考虑是远远不够的。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即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3、政策的倒退

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而此次《企业会计制度》改革把不确定期限无形资列为不予摊销之列,显而易见是政策的倒退。

六、财政、税务部门对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不利影响

由于准则规定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不摊销,而一旦我们对不确定期限的无形资进行摊销,事必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这就要求我国的财政、税务部门从支持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增强我国企业国际间竞争力的角度,通过制定相应积极的政策,支持企业的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甚至是加速摊销。也只有这样我国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取得先机,才能逐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七、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期限及账务处理建议

1、方法

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的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企业应当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摊销方法,使得摊销与预期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相一致,并且一致地运用到不同会计期间。

2、摊销期限

结合国外对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美国最长不超过40年;国际会计准责委员会规定一般不超过20年),我国应采用受益期限与法律规定较低者为准。合同有受益期限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期限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合同与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以及虽然合同与法律均规定受益期限的,也应以10-20年摊销为宜,其中20年为上限,具体企业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3、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摊销的账务处理很简单,根据受益及承担能力原则,按期进行摊销即可,即:

借:制造费用(用于产品生产的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不能指定受益产品时)

贷:累计摊销

八、结论

通过上面我们对中外在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做法上的对比分析,以及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摊销的优缺点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其摊销对一个企业的发展是多么的重要,甚至对一个行业乃至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也将是深远和广阔的。所以我们只有把不确定期限无形资产进行合理摊销,企业发展才有后劲和强大动力,才能越来越好。

篇5

2.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市容环境,导致交通安全风险。(1)流动摊贩大多不去政府部门办理相关证件,无须承担他们经营行为应缴纳的税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2)流动设摊人员普遍意识行为较弱,经常将自己经营的食品垃圾随地丢弃,原本干净的地面一片狼藉,造成市容环境被破坏。并且,流动摊贩经常将摊位放在人流集中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一些居民区附近,浓烈的油烟味及喧闹的声音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3)流动摊贩占道摆摊,侵占了公路铁路交通设施,尤其是在一些狭窄的道路占路经营,形成摊占人行道、人占车行道的恶性循环,造成人为的交通拥堵,使得原本交通就不通畅的道路压力倍增,影响交通安全。

二、流动摊贩的经济现代性博弈分析

流动食品摊贩占道设摊虽然带来很多弊端,但其存在与发展由政策制定、政策理解、政策执行以及现实的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同时各方参与人在自己利益方面也存在经济博弈。

1.流动摊贩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流动设摊属于低成本经营,经营人无须办理证照,无须租用场地,只需一辆三轮车或是几张桌子、几片塑料布,在人行道上一放,便形成了经营场所,其经营成本比在固定摊点经营者低,这些行为与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理论一致。

作为社会管理人的政府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授权,对摊贩进行处罚,这就决定了他们也是一个“经济人”,有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意愿,有时候会不计成本地开展各种执法手段。同时由于执法目标不一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所付出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由于两者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于是走进了一个政府前来执法时摊贩离开、政府管理人员离开摊贩又重新设摊的怪圈。政府不得不扩大执法人员的数量、加大执法力度,这无形中加大了公共财政的负担,从而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福利。

在流动摊贩管理中,最典型的参与者就是政府部门和流动摊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他们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博弈,政府部门希望通过执法来管理流动摊贩的活动,流动摊贩面对执法人员虽心存恐惧,但为了生计只能硬着头皮与政府部门“躲猫猫”,其结果就是政府无法通过执法行动真正解决流动摊贩的问题。理论上可以通过简单的博弈模型得出同样的结论,具体见下表1。

假设表1中流动摊贩的固定收入为B1元,政府执法会给他带来A1元的损失,A1=F(x),x用来衡量政府执法政策的努力程度,其中0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如果存在一个x满足B1-A1>0,而且B2(x)-A2>A2(0),则均衡为执法与经营;如果x总能满足B1-A1>0,且B2(x)-A2

从某个角度去看,在流动摊贩与政府的博弈中,前者处于一种主动地位。最后的均衡状态是:摊贩仍然顽强地经营,而政府在实质上不再坚决执法。就如现实生活一样,执法人员出来执法,流动摊贩撤离;执法人员离开,流动摊贩回来继续经营。这实质上是一种不稳定的均衡状态,决定性因素是政府禁止设摊的决心与动力对流动摊贩和执法人员均没有稳定可预期的计划,这种所谓的平衡并不能长久。在这种条件下流动摊贩问题将无法真正得到解决。

2.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部分公众对政府取缔、劝导流动摊贩的工作不理解。现实中一些市民贪图自己购物的方便,认为在这些摊点上消费很便利,喜欢顺道购买,而且非常同情经营者,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小部分公众替占道经营的摊贩辩解,这在无形中也助长了非法占道经营的泛滥。在一些地方,公众对于流动摊位有需求,才导致在需求下的流动设摊供给。但是,由于流动摊贩的存在,部分固定摊点的商贩收益受到影响,有些人从固定摊贩转变成流动摊贩,这既增加了流动摊贩的管理难度,也减少了政府的税收,降低了财政收入。

3.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

由于近几年城市发展迅速,以前的一些市场布局主要分布在市中心的繁华地段,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扩大,一些原本的“下只角”的人口导入量急剧增加,导致市场布局与人口规模呈现不匹配的现象,于是给这部分居民的日常购物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他们不得不在流动摊贩那里购物。同时原本的经营模式也难以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据调研发现,所有的消费者都希望自己购买物品的时间越少越好,但是在商店购买物品需要排队,所花的时间较多,而在流动摊贩那里购物,几乎是立等即取,并且流动摊贩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完全开放的、自主的空间,这正是流动摊贩便捷性的体现。市场靠消费存在,非法占道经营由于有一定的消费群,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摊点群或规模不等的马路市场,从而使流动摊贩的经营有了利益保障。这使政府取缔、劝导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地区尤为严重。

4.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

承担对流动摊贩管理职责的主要有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所在街道镇。然而由于管理部门职责不同,存在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甚至导致有时候都不管理的尴尬局面。在食品安全方面,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其食品的安全,然而对于流动人员的健康证,摊贩往往是想办理但是不知道如何去办理,又或者是办理程序过于复杂。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其是否会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这是政府与摊贩冲突最激烈的一个环节。因此,合理有效的管理流动摊贩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但是一些部门却以自己部门利益为先,各扫门前雪,不想直接接受这个“烫手山芋”以免影响自己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造成一种互相推诿的局面。

5.流动摊贩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流动食品摊贩与周围居民之间既存在对立面又具有合作、需求关系。通过与流动摊贩的交流,他们普遍反应他们在此地已有一些年限,对周围的环境及居民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他们都乐意在此做生意。与此同时,在与居民的交谈中,居民也反应他们需要这些流动摊贩,不仅是价格比较便宜,同时购物也比较方便,尤其是一些经营早点的摊贩,居民的需求量很旺盛。《东方时空》的报道显示:有97%的人在路边摊买过东西,经常买的达到44%。由此可见,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居民对流动摊贩还是会存在依赖性。然而他们又对流动摊贩影响市容环境及他们的生活比较反感。每到“上海夏令热线”投诉时候,对于周围流动摊贩影响生活的投诉占全部投诉的50%以上,这表明居民对于他们是既爱又恨。

6.流动摊贩与固定摊点摊贩的博弈

笔者对固定摊点摊贩的调查表明,几乎所有拥有固定摊位的摊贩曾经都有过流动设摊的行为。在询问其为什么从流动设摊转变为固定设摊时,他们表示:政府对流动设摊管理严格,固定设摊比流动设摊经营环境更好。

然而他们也都反映从流动摊贩变为固定摊贩,在经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他们的收益要比以前降低20%,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固定摊位费比较昂贵。通过调研,长征地区一间不到30平米的房屋,租金都在2600元以上,如果摊贩不对其食品进行涨价的话,那么他们的利润要比流动摊贩低很多。

二是由于有摊位费的存在,部分摊贩对其食品进行涨价,一般提价20%,虽然单价上涨了,但是居民的消费数量降低,导致其利润还是比以前略有降低。

流动摊贩具有流动性的特点,有时候在固定摊位附近也会出现流动摊贩的身影,由于流动摊贩的成本低廉,他们所出售的产品价格也相应较低,因而增大了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减少了固定摊贩的销售数量,降低了固定摊贩的收益。最不利的结果是诱惑固定摊贩再次成为流动摊贩,导致国家财政税收降低,国家为了管理好流动摊贩增加政支出的恶性循环。

三、经济现代性基础上的有效对策

“市民要生存,城市要管理,经济要发展,社会要稳定”这是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共识。流动摊贩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之一,政府可以通过对其有效的管理,将其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摊贩经济”不仅可以成为城市新的就业增长点、缓解目前就业难的压力、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提升城市文化内涵,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日常需求,促进经济有序发展。

1.建立健全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制度,加强有序管理。

2.采取财政补贴政策,引导摊贩从“流动”转为“固定”。

3.疏堵结合,提高城市规划与管理水平。

4.积极动员第三方组织,加强社区自我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如果采取上述系列措施,政府各部门和流动摊贩之间可以达到“均衡”的合作关系。在效率曲线上,存在“帕雷托改进”的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完善,达到“道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管理效用的增加不会损害流动摊贩的利益,反而会增加相互之间的利益。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谢林指出,所谓的对立只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在效率曲线上必然存在一点,使得博弈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从城市管理过程中政府与流动摊贩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当政府放松管制(管理成本最小)、摊贩守法经营时,双方互动性的博弈实现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达到政府与流动摊贩的双赢局面,社会和谐繁荣。

参考文献:

[1]周国雄.博弈:公共政策执行力与利益主体[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金凌.上海流动摊贩管理现状与对策分析[D].复旦大学,2010.

[3]李嘉毅.上海流动摊贩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09.

篇6

2012年9月到12月期间,笔者对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数十条街道的流动摊贩进行了总共500份问卷调查,其中收回有效问卷492份。从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广西南宁市的流动摊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从表1中,受教育程度上,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基本上都接受过教育,但是相对集中在中等教育及以下阶段,占了总人数的79%。高等教育阶段人数所占比例较少,只有21%。由此可以看出,这个群体的总体受教育程度并不高。

从表2中,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的年龄分布情况来看,这个群体的年龄大多集中分布在20岁到39岁之间,以青壮年为主,占了总人数的58%。值得关注的是,其中50岁到59岁之间的人数也占有19%。

从表3中,经营类型来看,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的经营主要集中在饮食与服饰两大类。其中饮食类中又主要以烧烤、小吃、季节性水果为主。服饰类以季节性衣物、鞋帽、箱包为主。

从表4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中,绝大多数人是以经营流动性摊贩为主要职业。设摊的经营收入基本上就是其主要收入来源。

从表5中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的月收入相对集中在3000元以内的阶层,占了总数的79%。总体来说,这个群体的收入水平偏低。

一直以来,流动摊贩在城市化过程中总是扮演着一个尴尬的角色。他们这个群体和城市管理者们总是在进行一场没完没了的猫捉老鼠的游戏。近年来,我们屡屡在新闻报纸中看到城管打死人,城管被打死之类的沉重的消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对流动摊贩的控制手段主要是以硬控制为主,实现手段是通过城管强行执法,没收流动摊贩经营者的经营工具,经营收入,或者进行罚款等方式来达到禁止从事流动摊贩经营的目的,此种手段难以达到一个较好的效果。

一、流动摊贩治理难的原因

流动摊贩管理困难的原因并不是单一和偶然的,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从经济上看,流动摊贩由于经营成本低,管理费用低,很多情况下只需要一个人,一辆推车甚至一个袋子几张报纸便可进行摆摊设摊。相较于其他有固定经营场所,规范经营执照的工商户来说,流动摊贩具有不可比拟的成本优势,这也是为何很多人选择摆摊设摊的谋生方式。

其次,从历史上看,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自古以来都是老百姓的一种谋生手段。只是近代以来,由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流动摊贩群体的过分膨胀在城市化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而将其纳入到了治理的途径。纵观国际上城市管理的方法,对流动摊贩的态度,大多经历了从排斥、驱逐到认同、疏导的过程[1]。

再次,从法律上看。城管对流动摊贩的处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城管的执法依据主要是各种地方性法规。在笔者对南宁市进行实地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虽然没有一个流动摊贩是具有经营执照的,但是这种无照经营的方式与非法经营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南宁的大街小巷中的流动摊贩主们出售的货物大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而对他们进行没收、处罚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詹姆斯·斯科特的生存伦理理论中说道,人的生存底线不能被侵犯,否则弱者也会奋起反抗。从表4中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群体中,绝大部分人是以此为主要谋生方法,是一种生存型的手段,当城管没收他们的工作设施、进行罚款时,其实这是在剥夺这个群体大多数成员的生存权利,如此一来矛盾就很容易被激化。

根据表1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南宁市流动摊贩经营者的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从某种程度来说他们属于弱势群体。没有一技之长,只好选择这样的一种各方面要求较低的谋生手段来生存。假如他们不从事流动摊贩的工作,由于自身技能的限制,他们无法有效地寻找到另一条生存之道。如果以硬控制方法对其进行强行的治理,这便等于暂时剥夺了他们生存的权利。这也是与以人为本的观念相背。

二、南宁市流动摊贩的社会控制手段

近年来,我国的流动摊贩治理模式主要是政府管控型,而且是一种严格管控型的突击制。这样的一种硬控制手段虽然有一时的成效,但是目前的实践已经证明,这样的一种治理模式成本高、效率低、认可程度低,社会影响不好,是一种与当今时展潮流与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相悖的治理模式。在南宁市某些街道的流动摊贩数量庞大,他们的经营活动的确造成了交通堵塞、环境污染、扰乱市场、影响市容市貌等消极的影响。但是突击治理的硬控制手段多年以来并未到达治标治本的效果。

笔者认为应该变“突击围堵”为“日常疏导”,变“管治”为“服务”。在流动摊贩的治理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一个理念,那就是:这些流动摊贩的生存权应该是比市容市貌更重要,比市民出行走路的便利更重要。若直接以强硬的城管突击式检查方式禁止摆摊,这个群体中的很多人可能被逼近的走投无路,就会去偷去抢,这便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这样的一个社会后果所付出的代价远远要比允许摆摊设摊的代价大得多。

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流动摊主们坦言,他们也不想影响交通、污染环境,只想养家糊口,方便他人。如果政府可以提供一个固定的场所,受访的摊主90%以上愿意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在固定的场所从事设摊活动。笔者认为,社会是个多元化的生存空间,兼容包并是最原本的含义,我们当从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思想出发,结合当前的制度环境、国民素质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流量摊贩的社会控制问题。美国城市社会学家帕克告诉我们,城市最根本的内涵是城市要符合人性化生存与发展,具有人文特色和人文精神。流动摊贩的存在涉及的不仅仅是出来摆摊的那一个人,在笔者调查的南宁市的流动摊贩中,一个街边的流动摊贩往往是一种生存权利的体现,是一个家庭生活来源的保障,他们的存在是有他们的道理的。

所以,笔者建议,在当前中国的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流动摊贩治理模式中,可以分区域对流动摊贩进行管辖。比如在主干道、交通枢纽、广场、等人口特别密集,容易造成交通混乱与不良影响的区域,为“绝对禁止区域”,此区域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可摆摊。第二类便是相对禁止区域,是参照“绝对禁止区域”而言,在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期,特殊时期(如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等),规定一定的时间段允许其设摊。当然,在此设摊的规模、经营范围都应该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的实行标准应视该地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第三类便是“友好设摊区”,此类区域可以在行人、车辆较少的道路两旁的宽松区域设摊,也可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地点,定点定时营业。

当然,这种政府主导的区域型治理模式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第一,因为城市的空间资源是有限的,城市规划的格局已经定型,重新专门给流动摊贩划定经营区域势必会影响到多方利益,这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工程。并且,如果流动摊贩的人数规模较大,数量有限的“友好区域”则根本不可能容纳众多流动摊贩的进驻,就更别说“相对禁止区”了。第二,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控制手段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支持,可是政府的财政有限,并不一定可以照顾得到流动摊贩群体,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政府很可能会消极对待或者将流动摊贩的经营区域规划在偏远清冷的地带[2],这样流动摊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下还需要推进流动摊贩的合法化进程。流动摊贩的合法化利国利民利城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所带来的就业压力,提高流动摊贩群体的生存质量,在法律作为后盾的支持下,一个好的摊档完全可以养活一家人,缓解社会矛盾,解决一大民生问题[3]。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2009年7月21日《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场关于流动摊贩合法化问题的热烈讨论。因为在此《征求意见稿》中,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所以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因此他们的经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是在2011年3月30日公布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第8条中已经明确表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至此,关于流动摊贩合法化的争论也就暂时告一段落。

虽然现在在法律上,流动摊贩并不能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寻求法律上的保护,但是他们这个群体的生存的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别是要提高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不少流动摊贩反映,城管执法粗暴,在调查中笔者的团队就亲眼目睹城管与摊贩主的拉扯暴力事件。并且还多次有流动摊主反映,城管雇用城市无业人员来提供线报或者管制他们,这对城市管理者的公信形象来说已经大打折扣,社会影响相当恶劣。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我国《立法法》的具体规定以及精神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执法法律,使城管部门的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流动摊贩可以采取思想教育、人性化管理和服务等[4],而非纯粹暴力的手段,使执法过程能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解决其合法性、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当然,在实施正式的控制手段和硬控制的同时,还可以结合非正式的控制手段与软控制手段。流动摊贩的经营者可以向政府的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经营内容,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等相关信息。城管部门做好相应的登记之后,给每位摊主发放经营许可,并定时检查。对不扰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摊贩可以在规定的区域、规定的时间规范设摊。对不遵纪守法,违反法律规定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摊贩,可以进行处罚性的负激励措施。在这样的一种竞争的环境下,摊贩的自主性则会被激发而提高,便可以减轻城市管理工作者的压力,从而进入到一个良性循环的阶段。

流动摊贩的治理并非一朝一夕的事,在国际上,也很少有国家像目前的中国一样对流动摊贩进行严格的管控[5]。在新加坡、韩国、日本、泰国、墨西哥、法国等国家,流动摊贩都可以和谐地生存下去。目前的中国出现的流动摊贩所造成的影响以及管治难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快速的经济发展与相对较慢的城市文明建设速度之间的矛盾。实践已经证明,当前的政府主导型的突击型硬控制治理模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流动摊贩问题,应当将多种控制手段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应用到控制过程中,方可有效地疏导城市流动摊贩带来的问题,让流动摊贩的生存与城市的发展可以和谐共存。

参考文献:

[1]张国平.城市流动摊贩管理难的成因与治理对策[J].商业经济,2008,(3).

[2]蒋云.流动摊贩管理的困境与对策[J].思想战线,2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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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2.摊销方法的比较。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是直线平均法,按照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期为合同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合同与法律无规定的不超过10年。它对所有的无形资产根据使用时间平均摊销,没有考虑不同无形资产的时间价值。

2006年新会计准则借鉴国外对摊销方法,对采用直线法摊销也没有实行“一刀切”,而是提出“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更具可行性。准则通过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划分,使摊销的对象更明确。新准则对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摊销法。

二、无形资产不同摊销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对不同资产选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对于商标权和商誉,这类资产具有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可能不会随其使用年限的延长而减少,而会与日俱增,其摊销应从价值变化的特点来具体分析。对于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这类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均比较高,但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其更新换代的速度也比较快,越是近期开发的,其作用越大,效益越明显;而越是临近后期的,其失效和被淘汰的危险也越大。因此,这类无形资产宜采用加速摊销法。

1.直线摊销法对企业的影响。无形资产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直线摊销方法的优点:便于理解和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每期都是均等的,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是相同的。这种摊销方法的缺点是:没有考虑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很多无形资产在刚出现时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是相对大的,随着专有性、独占性的削弱,它为企业带来的效益相对减少;技术的飞速发展、顾客消费的个性化和经济全球化使得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当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占较小比例(比如原公司法规定的20%),采用摊销方法的不同对企业的影响是有限的,但如今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可能占到较大比例,从价值角度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中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价值贬值风险会日益增大,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例越大企业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因此,对无形资产的平均摊销不利于企业全面揭示无形资产的信息和对无形资产决策、评估、分析和考核,它会加大资产的风险,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2.加速摊销法对企业的影响。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多、后期少,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多后少加速摊销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少,后期多,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少后多加速摊销法;如果不能确定或很难确定某项无形资产在不同会计期间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少,才采用平均年限摊销法。很显然,新准则把直线摊销法作为一种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而采取加速摊销法可以使企业较快地收回无形资产的价值,降低企业的无形资产贬值风险。加速摊销一方面使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又使费用尽快转化为资产,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因而促进了市场经济风险机制的形成。加速摊销可以尽快收回资金,使公司有充足的资金购置或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加快产品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发展的后劲,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资金的静态角度来看,采用加速摊销法在无形资产使用前几年分摊的摊销额较多,企业税金也会较少,加速摊销使企业推迟交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获得的一笔无息贷款,如果再把资金的时间价值算上,直线法其实是丧失了一笔变相的无息贷款。从会计原则的使用看,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在刚开始几年为企业创造的收入也高,负担较多的摊销也符合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尽快收回无形资产价值也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我国法律规定,有些知识产权(例如专利)的年费是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高的,目的就是通过使用成本的增加,促使知识产权拥有人放弃自己的专有、独占性,推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这也客观要求企业尽量在短时期内收回无形资产的成本。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式的选择与对策

无形资产摊销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而影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了保证能合理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式,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来考虑对策。

1.合理划分无形资产的类别。新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无形资产的内容可以根据价值变化程度分为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使用新型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权、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名称权、著作权、域名权、特许权、版权等;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对于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一定要根据实际特点采用加速摊销的方法,保证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对于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线摊销法,保证摊销的合理性;对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不宜采用摊销,只需定期评估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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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2.摊销方法的比较。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是直线平均法,按照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期为合同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合同与法律无规定的不超过10年。它对所有的无形资产根据使用时间平均摊销,没有考虑不同无形资产的时间价值。

2006年新会计准则借鉴国外对摊销方法,对采用直线法摊销也没有实行“一刀切”,而是提出“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更具可行性。准则通过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划分,使摊销的对象更明确。新准则对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摊销法。

二、无形资产不同摊销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对不同资产选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对于商标权和商誉,这类资产具有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可能不会随其使用年限的延长而减少,而会与日俱增,其摊销应从价值变化的特点来具体分析。对于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这类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均比较高,但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其更新换代的速度也比较快,越是近期开发的,其作用越大,效益越明显;而越是临近后期的,其失效和被淘汰的危险也越大。因此,这类无形资产宜采用加速摊销法。

1.直线摊销法对企业的影响。无形资产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直线摊销方法的优点:便于理解和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每期都是均等的,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是相同的。这种摊销方法的缺点是:没有考虑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很多无形资产在刚出现时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是相对大的,随着专有性、独占性的削弱,它为企业带来的效益相对减少;技术的飞速发展、顾客消费的个性化和经济全球化使得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当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占较小比例(比如原公司法规定的20%),采用摊销方法的不同对企业的影响是有限的,但如今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可能占到较大比例,从价值角度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中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价值贬值风险会日益增大,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例越大企业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因此,对无形资产的平均摊销不利于企业全面揭示无形资产的信息和对无形资产决策、评估、分析和考核,它会加大资产的风险,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2.加速摊销法对企业的影响。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多、后期少,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多后少加速摊销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少,后期多,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少后多加速摊销法;如果不能确定或很难确定某项无形资产在不同会计期间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少,才采用平均年限摊销法。很显然,新准则把直线摊销法作为一种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而采取加速摊销法可以使企业较快地收回无形资产的价值,降低企业的无形资产贬值风险。加速摊销一方面使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又使费用尽快转化为资产,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因而促进了市场经济风险机制的形成。加速摊销可以尽快收回资金,使公司有充足的资金购置或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加快产品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发展的后劲,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资金的静态角度来看,采用加速摊销法在无形资产使用前几年分摊的摊销额较多,企业税金也会较少,加速摊销使企业推迟交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获得的一笔无息贷款,如果再把资金的时间价值算上,直线法其实是丧失了一笔变相的无息贷款。从会计原则的使用看,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在刚开始几年为企业创造的收入也高,负担较多的摊销也符合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尽快收回无形资产价值也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我国法律规定,有些知识产权(例如专利)的年费是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高的,目的就是通过使用成本的增加,促使知识产权拥有人放弃自己的专有、独占性,推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这也客观要求企业尽量在短时期内收回无形资产的成本。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式的选择与对策

无形资产摊销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而影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了保证能合理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式,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来考虑对策。

1.合理划分无形资产的类别。新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无形资产的内容可以根据价值变化程度分为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使用新型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权、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名称权、著作权、域名权、特许权、版权等;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对于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一定要根据实际特点采用加速摊销的方法,保证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对于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线摊销法,保证摊销的合理性;对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不宜采用摊销,只需定期评估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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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球因新冠肺炎病毒(2019-nCoV)的影响,各国经济均受到严重冲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20年6月发布了世界经济展望报告,将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下调至负4.9%,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6.9%的数据①。国家为了顺应抗疫下的经济发展需要,在2020年5月27日,中國政府中央文明办决定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作为2020年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这个信息被公众和媒体解读为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随之全国各城市开始规范恢复和支持“地摊经济”。

然而,毋庸置疑地摊经济为百姓民众提供了一个几乎“0成本”的创业机会,平时只在商店售卖的商品也可出现在地摊,地摊商品种类多样,覆盖餐饮小吃、生活用品等行业。笔者经过实地走访观察发现,“牛排”作为承载西餐文化甚至在中世纪具有贵族内涵制作吃法讲究的食品,通过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如今也进入了地摊市场。笔者通过与商家进行深入探讨交流,发现了“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随后再通过“地摊牛排”的案例研究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

1.1研究方法

作者采用实地调查和深度专访的方式获取、整理并提炼信息;结合微观经济理论和案例分析剖析“地摊经济”的一般商品市场,案例分析“地摊牛排”在地摊市场的表现,最后对比和联合分析出“地摊牛排”带给地摊商家和管理者关于发展地摊经济的意见建议。

1.2研究对象

笔者选择自己的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作为研究地,研究地有“地摊经济区”可供笔者走访对比调查。本文研究以“牛排”为销售主体的实体门店和地摊店的两种模式下商品市场为案例分析对象,同时也假设出其他一般商品在两种经营模式下的市场做理论分析,并与前研究案例进行平行比对分析。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学界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必然能对国内就业和经济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地摊市场的出现也会对原先市场的门店商家带来挑战。

本研究报告旨在支持地摊经济的背景下,借助微观经济理论,通过模拟地摊和门店一般商品市场的供需变化,分析出其背后问题。再探索“地摊牛排”为案例的市场变化并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成果进行比照,力求起到窥一而全身、特殊到一般的效果,最后向地摊商家和管理者给予发展“地摊经济”对策建议。

2中国“地摊经济”历史演进和当今意义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的背景和历史根基可循,从它的历史演进出发,可更全面和理性的看待当前我国“地摊经济”的时代要求和使命。在当今中国,地摊经济虽以一种火热的势态进入大众眼帘,但追其根踪其实它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就有雏形并慢慢发展绵延至今。

文章主要梳理其重要脉络,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明显的出现商品剩余随之带来贸易的时间点就是商周时期,商时出现了专门交易的场所“肆”,普通平民在这里就是靠摆摊贩卖来偶尔卖些剩余商品;汉初时曾出现过活跃的地摊经济“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洪范》八政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②;隋唐时曾出现“司市”即“城管”,唐后期集市发展普遍,出现草市、野市。然而,宋朝在中国古代经济算是最发达的朝代,没有太多官府限制,出现了“夜市”,设置“街道司”对地摊进行管辖③,而繁荣的情景《清明上河图》就是最好的佐证;明清出现商业资本的萌芽,小说《红楼梦》里关于街边摊贩的描写场景就是很好的说明。到现代改革开放后,地摊经济一直处于被管制的情况,虽如此据黄耿志教授推算,依然有1.14亿人从事非正规经济行业。

从古至今的经济形式的发展演进那都是每个时代博弈的均衡,在既有的地摊经济的历史框架下,笔者认为当前“地摊经济”的恢复意义重大。已有学者研究表明非正规经济可提升城市化进程,提供就业机会,减少城镇失业率。④在我国当前经济承压和就业下滑的情况下,“地摊经济”作为此前的非正规经济的一种形式,作用不需赘述。

然而,当前中国已进入新时代,其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地摊经济”则不再是古代农民经济背景下填补百姓普通供需简单交易的载体,更不是如往日被“一禁了之”的“单调”管制;相反,它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基调上,有着供给侧改革“减税降费”“三保”等智策的背景里,现在“地摊经济”重回舞台,必然意义非凡。市场的竞争不会可怜弱者,商品的供需在市场无形的手下有序分配,“地摊经济”商品市场的研究尤为重要,因为它的低成本低门槛给很多失业者或各群体带来创收机会的同时,它也分割着市场既有的资源,其潜在的问题是值得研究探索的。

3当前中国“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在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地摊区域的实地游走和观察,发现了一个地摊市场的“新贵”——“牛排”,大众观念里它是西餐的代表,且从做到吃都很讲究,可如今以新的模式进入到“地摊市场”中,然而它在“夜市”里依然体现出它的竞争力,从实地观察的客流量统计它并不输其他“口碑”摊贩。经研究发现它的竞争力并不是直接和牛排实体餐馆一起竞争,企图共分市场,而是发挥一种“市场补充”与同行合作的效用,让消费者的多样消费需求更加得到满足,实现收益。“地摊牛排”在市场发挥其竞争力同时,同行实体店家的利益也未受侵占,这样的“地摊经济”是对市场的补充,想必是受市场欢迎和接纳的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消费需求。

然而,在和“地摊牛排”的经营者深入探讨中发现了其他的一般性问题。地摊因为不收税甚至不缴费,或者缴费费率低廉的特点,低门槛给予了很多人创业经营的机会,同时他们的商品大多价廉物美。然而在短期市场总需求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商家凭“低成本”的优势向市场输入商品则可能会与有铺面租金成本的同质商品实体门店产生直接的竞争,但如果向国家纳税的实体商家因为地摊经济的出现导致入不敷出甚至悄然退市,这局面也是管理者们不愿看到的,背后潜在的市场竞争的问题就是文章剖析的内容。

3.1研究假设与条件

从浅析的层面出发,不考虑实体店主税率和地摊商贩交通成本和设备成本等因素;同时为了使分析简洁且有代表性,本研究不对商家的产出和成本做细致深入的测算和研究;所研究的商品除了有特指外,研究对象均为一般商品(即商品价格和数量呈反比的商品);本研究也不考虑消费者收入的影响因素;本研究仅在市场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两因素之間展开分析。

①因地摊低成本,行业厂商进出无障碍,因此在同质商品市场里它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因此本文除了案例特点分析,其余的论述假设均基于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进行。

②同质商品商家产出,引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K代表资本(capital),L代表劳动力(Labour),A代表生产率或生产方式的影响因素。

③同质商品地摊商家的生产成本只包含可变成本Cs=VCs,门店商家的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其余可变成本Cp=FC+VCp。

3.2研究过程

先模拟从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存在的市场竞争和挤占问题探讨,再对比“牛排”行业的地摊商贩和实体店家的市场。

3.2.1假设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情况下,其一般供给需求均衡图如图1。

观察图1可知,如图所示,横轴为市场同质商品的数量,纵轴为同质的商品,供给曲线(S)需求曲线(D)当市场只有实体商家时,市场均衡点在(Q,P)。当市场加入了地摊商家后,市场短期总需求不变,但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右移,市场的均衡点移动到(Q′,P′),意味着商品价格将会下降。

对于地摊商家,其的生产成本在短期只有可变成本,最直观就是不需承担高额的铺面租金,成本低,无租金压力,因此即使商品出售价格相对低,一般情况下这不仅不会对地摊商家盈利造成太大影响,地摊商家甚至会凭借价格低的优势,转为其市场竞争力。

对于实体商家,地摊商家售卖其同质商品,将会对其交易价格和数量造成冲击,商家甚至会选择降价。可商家应当权衡自身成本,商家的成本除了可变成本以外,还包含着每个月需缴纳的租金作为固定成本,从完全市场的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思考(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一旦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商家将会视情况考虑停业。此外,实体门店商家作为政府税收收入来源的重要群体,收益下降将导致税收下降。

其实,刚才我们分析的一般同质商品在实际市场的观察中发现有很多这样商品,且它们的地摊和门店的经营时间均会有重叠,于是潜在着地摊商品冲击门店商品供给“抢蛋糕”问题。例如,生活用品行业的口罩,地摊商家可以出售1元一个,而实体药店或生活用品店考虑诸多因素后定价口罩2.5元一个,同质的商品悬殊的价格,势必会对高成本的门店商家造成影响;类似的有实体花店和地摊花店,以及其他存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实体和地摊营业的小吃,玩具等行业。3.2.1的研究分析虽是简单的经济理论推导分析,可是它却反映了在地摊经济的发展中,在商品市场需求既定的前提下,很多行业的地摊商品存在对同质商品实体门店造成供给冲击“抢蛋糕”的潜在普遍性问题。

3.2.2对比分析食品行业的“牛排”店,在实体店和地摊店两种情况下,经过实际统计调查,比照双方牛排的均价,将其实体门店牛排价假设是43元,地摊牛排价是25元。此外,进货渠道和材质一样,排除商品本身的成本差异因素。为了将市场的分析更简洁直观,研究假设当地市场只有1家实体牛排门店,且只有1家地摊牛排店,市场的商品供需变化分析如下:

①在只有1家“牛排”实体门店的情况下,商品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以及市场的需求如图2,它更趋向于垄断市场的图形,均衡量为Qp,均衡价格Pp为43。

②假设在只有1家“地摊牛排”的情况下,由于成本只有可变成本,且成本低,于是它的边际成本会相较平缓地向上延伸,随之市场均衡交易量会偏多,价格Ps=25偏低。

③综合图2与图3的对两个市场的单独分析,再结合门店和地摊“牛排”的实际观察和采访的经营状况,研究发现虽两者是同行业的两家店,但并未出现明显的量或价寡头博弈,反而两者因为各自的优势在满足着不同的消费群体和需求,并未出现3.2.1出现的因地摊市场而带来的与实体挤兑门店商店的挤兑的潜在问题。相反,他们更加偏向于更像是“牛排”市场的一次内部合作,因各自特长进行了一次价格歧视,最终服务了不同消费群体,支撑自身发展。

具体阐述,首先两者的主要营业时间并未出现叠加,门店的经营时间一般为下午4:30至7:30,而地摊店的经营时间为晚上8:00至次日凌晨1点,避开同时段抢客流的竞争局面;此外,两者的定价和服务方向不一样,丰富着市场供给满足着消费者不用的消费偏好,例如,出于各理由,偏向到门店消费舒适高雅的牛排用餐环境等门店提供的综合服务的会选择花高价钱到门店用餐。然而,部分消费者愿意让渡部分需求,偏向低价但也专注于消费牛排的“夜市”氛围的,他们会选择“地摊牛排”。

综上,无论是门店还是地摊牛排都满足着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我们又权且模拟把图2和图3叠加在一起,门店满足不了的消费需求由地摊来补充,最终社会总价值剩余提升,它接近垄断市场进行了简单的价格歧视,用两个价格水平满足着市场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回归研究主题,因地摊市场的加入将社会消费者和商家的价值剩余都提升,当前地摊经济有望为提振经济、拓宽就业带来积极效应。

3.3研究结论

根据我国当前的地摊市场的情况,大部分商品的地摊商家同质商品的门店商家,潜在着商品竞争的问题。当市场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市场加入会提升商品交易量,使均衡价格下降,分割门店既有利益,甚至存在挤兑的风险。

通过地摊与门店牛排的对比联合分析,得到当地摊商品和门店同质产品存有潜在的合作和补充关系时,市场需求多样性会进一步得到满足,供需双方的价值剩余会得到提升,门店和摊店商家均可获利。

此外,研究发现,可将商品行业的经营时间作为划分点,利用经营时间的不同和生产模式的创新性,可甄选出有“合补关系”的同质商品,通过地摊商家对它的销售,充分发挥“地摊经济”的优势,扩大赢面,提高社会价值总剩余,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为经济提效助力。

4意见与建议

篇10

一个9岁的孩子为什么会和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

“城管叔叔多支持,谢谢!”

伊伊的父亲田予冬曾在多家财经媒体任职,现任某书画杂志社的副社长,是个典型的媒体人。《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见到他时,他右肩背着单肩包,左肩挂着单反相机。

田予冬的手机屏保是女儿伊伊打乒乓球时的照片。“丫头很可爱。”田予冬对女儿的爱溢于言表。

作为“京漂”,田予冬知道自立的重要性,因此,他对女儿的教育也十分强调历练和成长。

暂住在什刹海附近的田予冬,傍晚在什刹海散步时,经常看到很多摊贩聚集,他便和女儿商量,让女儿通过摆摊进行暑期锻炼,提高女儿的交际能力。

在媒体浸淫多年,田予冬很早就考虑到了城管与摊贩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为此,他用A4纸为伊伊打印了一份说明:“我是小学生,社会实践,挑战自我,快乐假期,城管叔叔多支持,谢谢!”田予冬希望以此得到城管执法人员的谅解。

伊伊还用画笔在这张纸上,画下了猫、小女孩等卡通形象,并在旁边写下“世界第一!”

7月16日晚,田予冬带着伊伊开始摆摊,并将这张A4纸放在了摊前的醒目位置。他们卖的是一些简单的灯具。

从此,伊伊开始“练摊”,并接连几次出摊,一般从晚上8点左右开始,到10点左右结束。其间,没有任何管理人员过来检查和制止。

田予冬说,通过这几次摆摊,女儿通过和不同的人交流,性格变得更加开朗起来。

7月19日,田予冬离开北京,去新疆参加同学聚会。7月23日回到北京后,又在伊伊的要求下,于次日出摊,这是他们的第5次摆摊。

当晚9点半左右,城管执法车路过他们的摊前,停了一下,让田予冬收摊。随后,田予冬就带着伊伊收了摊,执法车在摊前停留了十几秒钟就走了。“本身卖的东西就非常少,所以收摊的速度也很快。”田予冬说。

7月25日,又到了平常的出摊时间点,伊伊问田予冬:“爸爸,今晚出摊吧?”田予冬看到女儿兴致正浓,想着即使来了城管,自己收摊便是,就答应了出摊。

但正是这次出摊出了事。

两个版本的冲突

7月25日晚上9时50分,什刹海前海东沿。此时,距离伊伊收摊不到10分钟。

据田予冬介绍,当时,他带着女儿准备收摊。这时在摊前的路上,来了三辆车,分别是中巴、皮卡、城管轿车,依次排开。

中巴上的人员对着田予冬喊话,让其赶紧收摊。但这个人员并未穿制服。

田予冬答道:“收、收,马上收。”

但未等田予冬收拾完,中巴上的司机和副驾驶上的人员就下车来到摊前。田予冬看其态度恶劣,而且未着制服,便说:“你没资格管我。”

“说完这句话,他们一个拳头就朝我脑袋打过来,从他们下车到我挨打,前后不到15秒。”田予冬向《中国经济周刊》回忆。

据田予冬介绍,随后,这群人员一拥而上,将其围在摊位后面的墙上进行殴打。在田予冬准备逃脱时,又被另一人员截住。

田予冬介绍,在被殴打的过程中,自己全身多处被摁住,动弹不得。其间,他欲拿起小板凳进行还击,也被众执法人员抢下。他承认自己在混乱中咬了其中一个人员的手臂。“但伤的应该不重,因为我就咬了一下就松了。”田予冬说。

当时,其中一个人员用手指指着全身被摁住的田予冬,说“你想死啊,你想死啊”。在,还有穿着城管制服的人员拿着DV进行录像。一气之下,田予冬咬了这个指着他的手指。

“如果不是女儿在场大声的尖叫,我那天晚上的结局真的难以想象,他们还嚷着把我带到办公室,如果真去了那儿,他们不是想怎么打就怎么打我嘛。”如今想来,田予冬依旧后怕。

事后,田予冬在医院检查,结果是多处软组织挫伤。“腰如果坐得久了还痛,脑袋还是疼的,腮帮子都是疼的,都是打的。”田予冬说。

8月1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来到什刹海风景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下称“什刹海综治办”)核实:当天参与执法的人员是西城区城管大队什刹海一分队和什刹海综治办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

什刹海综治办一位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涉事的三位综治办人员都已经停止工作,在家养伤。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什刹海综治办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了该事件的另一个版本。据他称,当日他不在现场,但据别人转述,冲突现场大致如此:

7月25日晚,联合执法队来到田予冬摊前,要求其收摊,但田予冬收摊缓慢,要求执法人员先离开,自己会收摊离开。但执法人员坚持要求监督田予冬收完之后再行离开。之后执法人员来到摊前,田予冬以为执法人员会对其女儿不利,便拿起身边的推车(购物手提式推车)撞向其中一名执法人员,造成这名人员骨折。另有两名人员在冲突中被咬伤。

但什刹海综治办未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当天的视频内容,也未允许记者采访“受伤的”三名人员。所以,记者未能对此说法和当事人的伤势与当事人进行核实。

不过,田予冬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当时他摆摊的位置位于一面墙前,两边是停放的两辆车,摊前是马路。被执法车堵住,自己活动的空间很小,长度不足两米,根本不具备拿起推车撞向执法人员的空间。

“如果视频对他们有利,他们为什么不公开?公开了视频真相不就一目了然了吗?”田予冬说。

而目前在网上流传的一位行人拍摄的视频,由于现场光线黑暗,且视频不停抖动,很难清晰地判断现场田予冬与执法人员的冲突情况。不过在视频中,能够较为明显地听到叫骂声、行人“不要打了”的劝阻声,和伊伊的哭喊尖叫声。

“我们现在都不敢管了”

7月25日晚上10时许,什刹海前海东沿的冲突散去,伊伊的摊前一片混乱,踩扁的矿泉水瓶被踢向了远处。

田予冬首先想到向同行求助。他首先拨打了《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两个同学的电话,但均未接通。之后他拨打了114,查询到了《新京报》的新闻热线。《新京报》记者林某前来采访。“我和林某之前不认识,他也不是网上传的是某报社的副总。”田予冬说。

7月27日,《新京报》刊发“北京什刹海练摊事件”的报道。“27日醒来,看到全国各大媒体网站都在转载报道这件事,我知道事情大了。”田予冬说。

随后,备受压力的西城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声:经我们初步了解,我区什刹海综合执法人员在清理整治无照商贩时与摆摊的9岁女孩父亲发生冲突,多名执法人员受伤。下午,我们将向社会事实经过。小编对发生这样的事深为遗憾。对用未成年的孩子制造社会事件,炒作所谓更认为应予以谴责。

“用未成年的孩子制造社会事件,炒作所谓”的说法让田予冬不能接受。在他看来,自己是那么的爱自己的女儿,也没有制造新闻事件的能力和动因去这么做。

对于之后网上出现的“新闻碰瓷”、“炒作”的说法,田予冬认为这是“网络水军”作祟。田予冬认为,“炒作”之说可能与7月25日晚的一段“插曲”有关。当晚,冲突散去之后,田予冬在摊前等待前来采访的记者时气愤地说:“明天我还来这儿摆摊,到时找一帮媒体朋友在这儿埋伏着。”

田予冬认为,这样的气话可能被执法人员的“线人”知道,并传递了信息出去,但最终传递出去的信息,却是这次的冲突是策划好的。

8月1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先后从什刹海街道办宣传部和西城区政府新闻办了解到,该事件已经成立了调查组,正在调查之中。但记者询问调查组组长是谁及希望采访时,未能得到明确回复。

上述什刹海综治办人员无奈地表示:“你看,一会儿天黑了之后,什刹海到处都是摆摊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我们现在都不敢管了。”

篇11

服务型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促进人民福祉最大化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切实有效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就当前看,要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运行机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根本转变。就长远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是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同时,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不断回应公民和社会的需求,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本文要谈的,正是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地摊合法化的形式。那么,我们先来看什么是地摊合法化。

1.占道经营的概念

占道经营是指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盈利性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其特征之一是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具有盈利性,二是经营者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过程,即买卖行为的发生,三是占用和利用城市公共道路资源,具有一定的利己性,它是城市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2.占道经营的现状

2.1国内现状

我国内地从事摊贩职业的人口总数,至今没有官方或学术数据。据台湾的调查,截至2003年8月底,台湾地区摊贩从业人口计443797人,占总就业人口的4.6%。参照这一比例粗略测算,内地摊贩就业人口约为2553万人。

就北京来说,《北京市2003年外来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公报》显示,2003年北京市409.5万流动人口中,摊点经营人员占6.78%。依此数字推算,当时北京有近30万名游商。

2008年3月南京“三项整治”的时候,统计出江南8区共有长期占道摊点5000多个,其中“街道认可的无证摊点”4000多个。

2.2西安的占道经营情况

西安市游商主要集中地区:骡马市(后改建)、小寨好又多天桥、小寨百盛至小寨十字过街天桥、小寨军区服务社、纬二街雁塔文化新天地、八里村村口、师大路等;各学校门口(食品)

3.占道经营为市场经济带来的正负外部性

在一条很多地摊的街上,有个小摊人气旺到看不到摊位了,而且一直持续到收摊为止,那就是一种文化推动,很快,类似的商品就会充斥这条街,甚至从地摊布满店铺,这种只有文化才具有的推动力,也可以靠地摊来实现,这就是地摊文化,因为她照顾到了需要她的客户群,并且创造了也培养了客户群。占道经营的好处是很显然易见的,民众购买商品选择性大,方便,实惠;为大学生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机会,解决就业压力;增加城市活力等。

但是就对整个城市环境及社会治安等也有一定的影响,如城市变得脏、乱、差;对城市的交通造成负担,影响人们出行;市场无序经营,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尤其城市容貌管理者、执法者与摊贩的矛盾日益激烈,已经对社会的安全构成了威胁,这些执法者在人民心中也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人们产生了对社会对国家的负面的情绪。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摊是游走于法律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势、经济体制,既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又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如何使这些是求生求存的人或者自主创业的人得到保护与指导,政府需担负起很大的责任。

4.地摊合法化——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张育彪在他的《城市有限放开流动摊贩经营的建议》中提出,中国可借鉴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实践经验。比如,让小摊贩合法化,划定区域和时段,让其有序经营。各城市可根据城市规划、市民需求,划出一定区域,限定时间、地点经营。“比如,对卖早餐的,可考虑在早上7时半前结束,不影响市民上下班,对交通不造堵;而一些卖小商品的,可允许在晚上7时半后经营,晚上12时前结束。”

对于解放摊贩后,城市的市容、交通、卫生等方面会带来的问题,张育彪认为,现在城管执法人员对摊贩实行强行驱赶或取缔,反而会遇到激烈的反抗。解禁摊贩是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保证城市管理效果的基础上的,国家应该变“堵”为“疏”。

目前已有少数几个地方进行了“摊贩合法化“的试点,效果都很好。比如,镇江市城管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启动“民主自治”试点。八位摊主一致同意无记名投票选出正副小组长,通过抽签进行摊位排序。商定自路口向北20米内摆放摊位,按序号定时轮流交换位置,正副组长监督协调。试点一个月,大家都规规矩矩,既用不着起大早抢位子,也不用跟城管队员吹胡子瞪眼。秩序规范了,市容整洁了,关系和谐了。城管的工作模式发生质的变化,从执法为主转变成协调为主。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0日通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这部条例明确提出摊点合法化,用“马路经济”缓解就业难题。

镇江:尝试马路摊贩自我管理。镇江市义士路的马路摊贩曾经因为抢占摊位三天两头吵架,时不时打得头破血流,义士路一度成为镇江市脏乱差的典型。2007年年初,镇江市城管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先后召开三次协调会,最后于2月6日正式启动“民主自治”试点。

2007年4月12日上海市新闻发言人焦扬宣布《上海城市设摊导则》将于5月1日前公布试行,申城将率先对城市摊点不再一律封杀。据粗略估计,申城无证摊贩不低于5万,禁了数十年。试点开始后,上海已组织了25个街道(镇)开展设摊管理疏导试点,全市中心城区共设置室内疏导点35处,室内集中疏导点28处,约安置了5100个摊位。而且,通过疏堵结合的管理模式,城市乱设摊蔓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上海在尝试给马路设摊“解禁”,引起全国强烈关注。然而,马路设摊“解禁”一年间,改革措施却推进缓慢,原定2007年5月公布的《上海城市设摊导则》至今尚未面世。

2007年4月份,南昌市湾里区在全市率先试点解禁马路摊贩。所有摊贩可在部分人行道上摆摊,规定经营的时间为每天18时至23时。

通过这些试点城市我们可以看到对摊贩的合理整治在城市建设和城市全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有重要影响,问题是我们的政府是什么样的政府,我们的政府怎么做。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转型时期,我们的政府对地摊的问题如何解决体现了政府的服务品质。西安的政府如何去治理西安的占道经营,摊贩,也是体现了西安市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如果我们能顺利解决这些问题,真正使城市管理变“堵”为“疏”,即能大力推进我们西安市政府作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向宏,服务型政府与政府网站建设[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孙选中,服务型政府及其服务行政机制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杜振华,公共经济学[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篇12

3.“待摊费用”的归类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待摊费用”从法律形式看是本企业拥有的一项资产,而从实质上看是本期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及以后各期分摊的费用,它是一项明确的费用。

4.“待摊费用”的披露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摊费用”作为“流动资产”项目列示,“长期待摊费用”则作为“其他资产”项目列示,因此,企业“待摊费用”(广义的)的发生只是资产内部项目有增有减,并不影响“资产=权益”等式之间的数量关系。而事实上,只要“待摊费用”发生,就表明资产已经流出企业或已实质性减少,只是会计核算人为地不把它全部列入当期损益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把“待摊费用”作为资产进行披露,虚增了资产和权益,必将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1.把“待摊费用”确认为所有者权益。首先,“待摊费用”反映的是一项未来费用,是以后会计期间“本年利润”的减项。其次,“待摊费用”表现为企业经济利益流出,最终反映企业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净资产所有权的减少。

篇13

一、我国流动摊贩的特点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流动摊贩概念及其特点

流动摊贩是指是相对于大中型商业经营者和有经营执照、有经营房屋、有固定经营时间的个体商户而言,专指那些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经营执照、无固定经营时间、也没有交纳相关税、被纳入城管取缔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首先流动摊贩是以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从事营业并以此为业的商事主体。流动摊贩一般规模较小,所以也称小摊贩。“小”是指它们投入本钱小、经营商品少,也因此反映出经营者所处的社会地位低下,属于贫困群体(急需政府和社会救助);“贩”是指经营者把商品从甲地甲方,运到乙地乙方,赚取差价。就这个意义上说,小摊贩也可以称为小商贩;“摊”说明了它们毕竟需要一个经营空间,否则无法经营。其次流动摊贩未经商事登记,不属于法定的商事主体。法律上没有承认其主体资格,即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经营在法律上不存在其地位合法与否,属于一种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又没有明确规定取消。

(二)流动摊贩的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摊贩经济收入是流动摊贩为了解决其最低生存的物质保障。纵观流动摊贩,大多来自下岗工人或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没有能力租店面及办理工商证照注册成个体户,摆小摊为得是“有口饭吃”,解决其生存问题。其次流动摊贩有利于缓解弱势群体的就业压力,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的稳定程度。由于我国就业岗位供小于求,很大一部分人处于失业与半失业状态。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严峻,有部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也加入了流动摊贩队伍当中。流动摊贩促使一部分无业或待业的人有事情可做,有些待业毕业生从流动摊贩中积累经验后从而正式走上就业途径。最后流动摊贩的存在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及实惠,丰富了城市街道文化。摊贩经济一般在小区或是商业区,街道等地方,流动摊贩的经营产品多半是些小东西,比如水,地瓜,一些水果,手机盒、工艺性小饰品等。这些小商品为我们的城市增添了色彩,从某种意上来说,流动摊贩的存在为枯燥的城市生活增加了一抹亮色,丰富了城市人的生活。因此,流动摊贩存在是合符情理的。

(三)“流动摊贩”在法律权利视野下存在的合宪性

流动摊贩从事小规模的商业经营活动谋生及其基本的生存权体现,这一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对此项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几乎类同于对自然人生命权的剥夺。流动摊贩作为我国公民,无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按现在一些人的划分,他们都是非法的无照经营者。摊贩经济是部分劳动人民最低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方式。禁止摆摊,打造所谓“无摊城市”,是一种典型的为了自身管理方便不惜剥夺公民经济自由权的“懒政”思维。和谐社会的创建不应抹掉这些“摊贩经济”,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国外部分城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经验

(一)美国流动摊贩的管理模式

在美国纽约,小商贩向政府申请到“许可证”后就可以摆摊经营。通常的做法是,“专职”小商贩或在职雇员、农民周末要上曼哈顿的街头集市摆摊,先向街头集市组织公司出示身份证与报税卡填表申请,价格因摊位大小、位置、季节而各异,大约十天左右申请人会收到该公司的批准信与摊位编号等,持批准信到纽约消费品局领取摆摊许可证。流动摊贩的车子和摊位一般都有秩序地排在人行道边上或广场四周,色彩亮丽、外形整洁。一旦有了垃圾,经营者会及时处理,所以纽约街头小贩虽多,却并无杂乱的感觉,不会对交通和市容有太大的影响。美国的小商贩每年前四个月要主动向政府报所得税,税务部门根据摆摊的次数与经销的货品,大概估算应交税额。在公司、企业、商店上班的员工,也有人在周末上街摆摊,把正规工作的收入与业余摆摊所挣的收入加起来一起报税。美国的流动摊贩管理者中警察是唯一的执法人员,美国的执法者发现了无照经营的小贩,主要就是开份罚单,将无照流动摊贩的名字记录下来,并不没收他的物品,大多数时候只是将人赶离售货地点完事。

(二)新加坡的流动摊贩管理经验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新加坡,其作为一国家城市,整座城市也是小商小贩充斥街头。随后新加城政府采取整改措施,“政府投资建立小贩中心,对小贩进行迁移,将流动摊贩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之中。”新加坡政府每年对所有摊贩的清洁管理、食物卫生、个人卫生等按等级优、良、中、差四级进行评估,对获“优”者,颁发“清洁与食物卫生优越表现”奖状。对“中”、“差”的业主,则成为下一年度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记分、暂时吊证、永久吊证等处罚。目前,新加坡的小贩有三万余户,汇聚了各色美食,已成为外国游客津津乐道的新加坡特色。新加坡采取允许流动摊贩存在,服务于摊贩政策,将摊贩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中,通过其强大的行政能力实现了所有摊贩都获得许可并均到政府兴建的场所中经营,既为市民提供便利,又保障食品安全与城市环境。

(三)韩国流动摊贩的管理方法

在韩国,流动摊贩一般没有什么税收,只要你申请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你就可以“出摊”。韩国政府对路边小摊的管理总体上采用区域管理的办法: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主要包括主干道、火车站、汽车站、广场的辅助干线等区域;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第三类是“诱导区域”,包括城市中心的空地、河溪两侧道路、传统市场内的道路。韩国政府将小摊主作为弱势群体加以保护,韩国的大众对小摊并不反感,反而认为其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甚至美化了市容。

(四)其他国家对流动摊贩的一些管理方式

在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基于实用的基础之上考虑,有些国家已经把各种摊贩融入了城镇商业的一部分,有些城市还把有明显地区文化特点的摊贩,作为景点长期保护。法国巴黎“早市”文化由来已久且经久不衰,法国在管理流动摊贩的同时,注重为其提供公共服务。每个早市上的摊位和每周营业的时间都是固定的,拥有专门营业执照的流动摊贩要在早市上拥有固定摊位,须向早市所在政府提交申请并得批复。巴黎市有关市政、市场的法律条款有很多,关于小商经营证照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手续公开透明,并且直接可以在网上办理。在执法管理问题上,法国在针对无证摆摊的流动摊贩,在不影响交通的,一般由警察采取教育的方法,不没收货物。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的流动摊贩的管理由州和地方政府管辖,在中央政府没有关于商贩的法律,也不对其进行商事登记。商贩一般只是向市场主办部门交纳摊位费,进行税务登记后即可营业,国家对商贩的管理就是征税。

三、我国流动摊贩合法化路径建议

根据我流动摊贩存在的合理性原因,其合法化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在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基础上,在流动摊贩管理问题上,平衡多种价值,不是把秩序作为法律所追求的唯一价值。我国应当将立法的目的调整为“在追求城市管理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和公共卫生的同时,保障摊贩的生存权,便利居民消费以及追求城市的多元化”。

(一)建立流动摊贩登记制度

建立完整的流动摊贩登记制度作为流动摊贩改革的方向之一,其核心是在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基础上,赋予流动摊贩利用街道摆摊的权利并通过摊贩登记进行管理,也就是赋予流动摊贩的从业资格。登记制度可以让流动摊贩在经营时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政府也便于对流动摊贩采取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比如对流动摊贩实行登记制后不一定非得交纳各种办证税费,但又实现摊贩经济的规范化管理。摊贩管理规范化,参照上述国家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模式,流动摊贩登记制度的框架大体如下:(1)根据各路段的重要程度及拥挤程度等因素,对城市路段划出三类“绝对禁止经营区域”、“相对禁止经营区域”及“完全开放区域”,流动摊贩可以在“相对禁止经营区域”和“完全开放的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2)摊贩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进行摆摊,对摆位大小,具体面积做出限制;(3)政府投资建立小贩中心,对小贩进行迁移,将流动摊贩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之中;(4)对流动摊贩的经营时间、摆摊经营设施进行相应的规定。

(二)许可制与登记制相结合

根据流动摊贩所售的商品进行分类,大体把它分为需凭许可证才能经营的摊贩经营,只需登记就可进行经营的摊贩经营。结合目前的流动摊贩大多经营食品、水果、衣物及小工艺品,即可分为食品摊贩(如水、炸豆腐、烤肉之类),一般摊贩(如橘子、苹果等水果或者手机链、包这类工艺品)。考虑到食品的安全,对于食品摊贩可采取许可制,必要的情况下,对食品摊贩进行必要的卫生培训,对其加工制作进行检查,达到标准后方可发许可制。对于一般摊贩只采取登记。许可制要严于登记制度,由于行业特殊对许可的数量采取相应的限制,登记制对数量及税收管理均可以放宽。

(三)采取摊贩业自治组织备案制

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将流动摊贩这类经营主体纳入法律框架下进行管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流动摊贩在一个指定的区域内经营,实际上会形成经营的规模效应,这对于提高该地区流动摊贩的整体的交易量,增加其经济收入是有利的。鼓励组织摊贩自治组织,如摊贩业协会,由这类自治组织向政府申请相关的登记,完税事项。流动摊贩只要在摊贩业协会进行备案后即可经营,比如一些菜市场、高校校园内,划出一片摆摊点,摊位固定不变,摊贩经营者可以是临时性的摆一天,摆两天。只要摊贩想摆摊时,在他所在的地方又有摊位,即可向该自治组织备案后方可摆摊。自治组织的可以采取按临时性摆摊收费、长期性摆摊收费,也可按天、按月收费或按营业所得收取一定的费用,自治组织代收取的费用用于代流动摊贩交纳税收及摊位场所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徐栩.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喜与忧.山西法制报[J].200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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