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管理实用13篇

城市绿化管理
城市绿化管理篇1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置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资金。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绿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BR<p>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种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统筹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三条城市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阴滞尘、减少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河、湖岸边的绿化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生产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四)公园内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五)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不低于35%。

第十五条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年内进行绿化。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受让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建设的,应当限期由用地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并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单位附属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绿化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绿化项目及各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其比例应当占工程土建投资的1%-5%。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管理单位。

第三章权属、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内的树木,由居民共同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该小区内居民共有;由人民政府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人民政府所有;

(四)单位自管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批,并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一)砍伐或移植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树木,一处一次20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21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需砍伐或移植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以外树木,一处一次3株(含)以下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4株以上25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26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树木,一处一次5株(含)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6株以上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砍伐或移植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以外树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株补栽3株的规定,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3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委托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代为补栽,实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树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鉴定通知书要求及时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区公共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各县(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按期归还,恢复原貌。因故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不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公园、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和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二)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三)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

(四)擅自修剪树木;

(五)钉、刻、画、拴、攀折树木;

(六)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七)毁损园林绿化设施;

(八)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十)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十一)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树木的管理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的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修剪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管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剪,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因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在5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编号、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绿地由城市园林部门负责;

(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门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小区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负责;

(五)其他类型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连同城市绿化专项经费合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仍不绿化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实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缴绿地补偿费,并可处应缴补偿费3%-5%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施工费5%-10%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实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实需绿化费用2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3倍补种,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的2至5倍的罚款;

不按规定补种,或者补种达不到要求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时退还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貌,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并按所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日5元至1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迁出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补栽、补种,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因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树木、花草死亡,绿化设施损坏以及该修剪的树木不及时修剪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5日内不予批准、答复或者5日内不予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城市绿化管理篇2

Abstract:Based on the urban landscape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living environment of urb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factor in urban ecological balance

"Regulator". And also the residents' recreation, entertainment, sports activities, an important place is to improve people's quality of life assurance.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a's urban landscap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find further enhance China's urban landscape management level, effective way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urban resources.

Key words: urban gardens; green; problem; recommendations

中图分类号:TU98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前言

现目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有社会原因,如实际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体制原因,导致主管部门追求政绩和短期效益;决策者和专业人员知识和审美取向的局限性;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缺乏统筹考虑等,使得园林绿化发展速度虽快,但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不到位

1. 1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缺乏长远性与科学性

城市环境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园林绿化的质量,而园林绿化的质量又取决于城市园林绿化进行科学的布局即规划设计。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虽已编制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但由于缺乏长远和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进程不协调,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和居民对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和游憩休闲等方面的要求。比如对城市绿化格局的规划,就需要按照城市景观生态规划的原则,对于城市的气候、水文、地质及绿地格局进行认真分析,依据景观生态格局分析的方法进行计算,同时结合整体用地性质确定。

1. 2 还有一些城市至今仍未形成完整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由于没有较为稳定、长久的规划系统来指导绿化规划,在进行城市园林管理时没有可靠依据,导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与规划实施的脱节。常常出现规划绿地经常受到一些单位和个人的侵占和吞噬,各类绿地数量严重不足,大大滞后于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要求及市民游憩出行和生态环境防护的要求。

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

2. 1 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

目前,许多地方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各自为政,如:各开发区、各开发商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园林绿化管理,自成体系,缺乏全局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事件时有发生,随意伐木毁绿事件更是屡屡发生。有些城市由于管理力度不强城市整体绿化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

2. 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

尽管已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但监督制度本身具有缺陷和信息不完全透明是客观事实。在我国,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一些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在政府工作议程上排不上号,造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后劲不足。

3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制不完备

有法不依,管理者法制观念不强,在执法上存在着执法不严或某种程度的谋私问题;在管理方式上存在着以罚代管和以罚代法的倾向。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认识不够,管理不力。因此,必须提高各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领导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认识。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许多地方性的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程亟待健全。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精神、1992 年6 月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等,但许多城市未能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相应制定一些地方性配套的绿化

法规,因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显得力不从心,根本无法进行依法行政管理。甚至一些城市的绿化工作出现玄虚现象,造成城市的绿化目标不明确,扩绿无计划,绿地不落实。尤其是城市绿化设计、施工混乱,无证照设计、施工十分普遍,《园林绿化技术规程》根本无法实施,造成不正当竞争,质量低下,形成恶性循环。由于城市园林绿化执法不严,社会绿化问题较多,单位附属绿地、小区绿地,都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城市绿化制度不健全,法规不配套,政策不落实,未走上依法治绿的良性轨道。因此,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才能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4 城市园林绿化意识普遍不高

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起步较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迟缓的严峻局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许多城市政府对园林绿化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战略地位与功能认识不足。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城市总体建设不协调。城市

在规划建设中,绿地预留面积比例不足,大面积、大手笔、高质量、高标准的绿化景观很少;城市园林绿化过分强调草坪,缺乏高大乔木。应提倡建造乔、灌相结合的复层群落。树种选择偏重花色树形,忽视其他抗空气污染的树种。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口头上讲生态环境是“生存之本,重中之重”,可在实施中,却片面追求眼前利益、暂时利益。由于城市园林绿化不能像其他产品一样短期内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它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也很少有人真正关心、认识。城市绿化在人们心目中,几乎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只有当洪灾、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真正造成危害的时候,人们才可能想到绿化的重要性。

5 鉴于以上在我国城市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5. 1 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一般程序

5. 1. 1 初步设计出城市园林绿化系统

在调查与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园林绿化指标,初步设计、形成本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包括:人均公共绿地、绿化覆盖率、绿地的结构组成、相应的防护林带、生产绿地及专用绿地。

5. 1. 2 计算各类绿地的新增面积各项绿地指标是依据城市环境目标确定的,按照指标要求逐项计算新增绿地面积。

5. 1. 3 编制绿化规划根据前面计算的新增绿地面积和新增公共绿地面积,汇同园林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目标实施措施即绿化规划对策。

5. 1. 4 绘制绿化规划图和绿化设想图根据绿化现状和绿化对策,分别绘制城市园林绿化

现状图,近期园林绿化规划图和远期园林绿化设想图。上面所述四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一般程序,但

实际操作中,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程序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必须灵活把握。只有充分理解和把握园林绿化管理的原则与程序,才能有效地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水平。

5. 2 要遵循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城市不同的特点,制定城市各类绿地的用地指标,并选定各项主要绿化的用地范围,合理安排整个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作为指导城市的各项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应考虑以下因素:

5. 2. 1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不同的城市对园林绿化系统的规划要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园林绿化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水文、地形等方面的自然生态条件和城市性质、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如:北方城市应多考虑防风带的建设,南方的城市要以遮阳降温为主等。

5. 2. 2 综合考虑,全面安排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绿地的基础上搞好城市的普遍绿化,要与工业布局、居住区详细规划、公共建筑分布、道路系统规划密切结合。

5. 2. 3 均衡分布,形成完整的园林绿地系统

不同的绿化具有不同的功能,在进行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布置时,应注意将公共绿地均匀分布,做到点、面相结合,以面为主,点线穿插,以小为主,中小结合,使各类绿地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以充分发挥园林绿地的最大功效。

5. 2. 4 远景目标与近期安排相结合

近年来,国外一些大城市在园林绿化规划布局方面都很强调形成理想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并且有的城市建立了三级绿化系统,即市内小型绿化系统、市内环绿化网、市外环绿化网。将城市三级绿化系统与城市规划的远景目标相结合,城市规划应给城市园林绿化留下充足的空间和发展余地,从而减少城市

城市绿化管理篇3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广场绿地及道路、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

(二)居民区和机关、团体、厂矿、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

(三)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

(四)为城市绿化培育各种苗木、花草及其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绿地。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的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与行政处罚相分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六条城市内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或者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鼓励和提倡社会捐助、绿地认养、街路和游园题名等多元化绿化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化系统专业规划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根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有计划地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或占用规划确定的绿地,因调整城市规划确需变动时,须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市改造区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绿地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绿化。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的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

第九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加盖“城市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未办理建设工程绿化规划手续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和逾期未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开发建设中,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标准预留绿地,少留或不留的,低于标准部分应按当地绿地建设平均费用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纳绿化建设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测算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年度内分配给各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均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完成,确保成活率。对未完成植树任务或未经批准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按《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以资代劳费,用于城区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须将绿化工程列入基建规划,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投资,投资比例为土建工程总造价的4%—6%,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次性将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银行专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公园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进行。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其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其设计方案应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造景为辅,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公共绿地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

第十五条城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企业和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其自行负责,但应符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应培育适于当地生长的优良植物品种,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圃地面积应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属于全民所有;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区专用绿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健全日常管护、防火等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绿化植物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按下列分工实施保护和管理。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广场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花坛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

(二)住宅小区绿地由房产物业机构负责管理;

(三)机关、团体、驻军、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含自管职工宿舍区)区域内的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地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内一切树木(不论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移植。确因建筑施工、枯死危险、换代更新等需要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制镇一次性砍伐、移植30株以上的,报所在县(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市区、县级市、所在地的镇一次性砍伐、移植50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一次性砍伐、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凡因建设工程、管线工程和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等原因,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规划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绿地,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调整城市规划、改变绿地用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园林绿地内损毁树木、花草、绿化设施,严禁挖砂、采石、取土、毁林、捕杀动物、堆积物质、排放污物等。

第二十六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安全时,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园林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预防、预报和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九条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园林绿化建设的义务和保护园林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与沿街路和沿绿化带的单位、商业门点业主建立园林绿化保护责任制。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砍伐或损坏树木花草价值的20%—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三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公民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城市绿化管理篇4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辅导,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培育选用优良乡土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并推广应用。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老城区改造区块绿地率不低于25%;

(二)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其他各类绿地单项指标按照本市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确需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受条件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总面积为准;

(二)建筑物架空层下的绿地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架空层下的绿地面积按20%折算;

(三)绿地范围内实施的园林小品,如绿地中的木地板铺装、亭、廊以及1.2米以下的游路建设所占的用地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

(四)城市规划控制并经整治的自然溪河、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建设用地范围内功能明确为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得计入绿地面积;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或零星乔木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六)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的,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不得低于0.4米),灌木及地被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屋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0.3米,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新建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5%;

(七)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林荫停车场内独立树穴的乔木按3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面积按停车场面积的10%折算。

第十条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为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发展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化面积的70%。

第十二条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必须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分期实施建设项目,与同期对应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也必须在其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附属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社区组织管理;居民在私人宅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负责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绿地的,须经市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城市绿地的认养活动。

有认养城市绿地愿望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的认养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逐步推行市场化养护,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绿化企业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单位进行修剪。修剪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迁移者应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绿化补偿费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缴标准收取。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化工程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根据《*省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或绿化设施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城市绿化管理篇5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区绿化工作。在城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区园林绿化规划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

第六条城区绿化的用地面积,应占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一定比率:

(一)城区新建居住区绿化用地,应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老城区改建单位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

(二)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城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

(四)城区生产绿地面积占建成区用地总面积不低于2%;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的绿化投资交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安排绿化施工,并按绿地面积一次性向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的公共绿化,其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区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在审核用地面积时,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绿化面积标准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所缺面积绿化的造价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老城区的单项建设项目,无法安排绿化用地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前款规定减半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按省物价、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城区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区的公共绿化、防护林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相关社区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区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区绿地。城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公园、游园、行道树及干道树绿化带应当严格保护和管理。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区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

(五)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六)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备。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区树木的,应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城区古树名木,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处理;

(五)损坏城区绿化设施,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两倍的罚款;

(六)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责令建设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所欠绿地面积绿化费用两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城区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城市绿化管理篇6

第三条*市*区建设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绿化工作。区园林管理所具体负责全区的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房产、建工、市容、公安、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开发园区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同时应自觉履行保护绿化义务。

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区规划部门会同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和论证我区城市绿化规划,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和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改造区绿地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办法所指的绿地包括以下几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和道路广场、河滨等处的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居住小区、居民住宅区范围内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作用的林地;

(七)道路绿地:干道、街巷等行道树、分车带、隔离带绿化绿地。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35%;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5%;

(三)主干道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不得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东山老城区的不得低于30%,其它地区的不得低于35%。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根据本款各项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

第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必须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未按规定流程审核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不含街道的林场、苗圃、花圃、果园等)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建设,街道、开发园区范围内由街道、开发园区负责组织实施;东山老城区范围内由区园林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现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矿企业废弃的绿化,由原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各类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区园林管理所的监督和指导,并由区园林管理所负责达标验收。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各施工单位施工前需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及资质审查手续。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能按期交付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逾期不能交付验收或者验收仍不合格的,房管部门暂缓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并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五条为了逐步实现城市化要求,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围墙,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建成或改建成通透式围墙,有条件的,围墙内5米范围内用地应用于绿化。

第十六条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商定绿化和保护绿化的具体措施。在树木保护区域(距树冠外缘1至2米范围内)不准搭建房屋,各类地下管线的埋设要与树干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城市的供水规划和建设,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用水量。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东山老城区、街道、开发园区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道路绿地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分别由区园林管理所、街道、开发园区建设管理部门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和管界内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的绿化由经营单位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的养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专业队伍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国家;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依照《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确定;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供苗,由各单位栽植和管护的树木,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枝材果实归抚育者。居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规划部门审批前必须先征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补偿重新绿化的土地和费用。

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并报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风景名胜区、公园内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葬坟立碑、砍竹挖笋、砍伐树木;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

(三)在树木上刻画、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

(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七)未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八)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确需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的,必须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砍伐树木必须补植树木,伐一补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二条砍伐、移植、大修剪树木的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主干道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大修剪的,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干道行道树更新和大修剪,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制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共绿地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中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报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数量在一百株以上的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六)街道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大修剪的,由所在地办事处批准;砍伐、移植、大修剪主干道树木一百株以上的,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区园林管理所统一调查登记,设立保护标志,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园林所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管护所需经费,由区政府每年专款划拨,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移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危及管线、交通等安全时,有关单位在通知区园林管理所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的同时可先行剪修或者砍伐,并于事后三日内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补办有关手续,供电部门对其管线维护需对树木大修剪需经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20米范围内开设临时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所辖区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街道、开发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同意,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行政执法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即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设计、施工单位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五)建设单位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一至五倍的罚款;

(七)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外,可以并处损失费一至五倍的罚款。

城市绿化管理篇7

2、城市园林绿化应充分体现设计理念,尤其是贯彻生态的理念,注重城市园林养护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应充分体现设计不宜盲目模仿,照搬照抄,缺乏个性。每一件园林作品都要有其特有的风格及地方特色,要深刻体现该地区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内涵。我们的园林设计师对各种园林风格不但要求其形,还要求其神,要在中国园林风格的基础上,吸收欧美园林设计上的精华,并结合当地独有文化,开发出具有创造性的作品。(2)城市园林设计是创造园林景观艺术的基础,在养护管理中贯彻设计的理念可起到绵上添花,这也是提高城市园林养护水平,打造城市地方特色园林的必然要求,养护要全力促成园林设计理念的实现,同时,养护要从实现满足功能、符合人的行为习惯、创造优美视觉环境、创造合适尺度空间、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来对设计进行再提升,以弥补园林设计的不足。(3)绿化养护应适应市民的生活习惯,为市民生活休闲提供野适的环境,特别是对病虫害的防治、杂草的防治、树木的整形都应做到适时适度。

3、搞好城市园林绿地规划。(1)从生态园林城市出发,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塑造城市景观特色。分别创造以沿河为主的自然水体景观区及由环城林组成生态绿色景观区。形成以城区外部绿色林带景观为背景,水体景观为依托,以城区景观轴线为网络骨架,突出城区的重点地段景观风貌,以城区公共绿地系统和城市广场为中心的景观结构。(2)着眼于城区内外绿地景观的衔接和协调,重视对城区出入口、工业区及城区内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处的形象设计。(3)突出“系统”的观念,,强调绿地景观的整体性,突出城市整体环境观念,保护城区自然环境,以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的提高为目标指导绿地系统规划。(4)规划公共绿地活动功能应从人的需要出发,满足居民游憩休闲等多项活动需求着重建设沿河地带的绿地系统。(5)突出因地制宜、经济节约原则,以较小的投资获得较好的效益。

4、加快立法建设进程,完善园林绿化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理顺管理体制,依法强化行业管理。(1)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搞好(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起草、协调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抓紧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编制,促进行业法规体系完整配套。(2)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抓紧专业标准、规范的编制配套。(3)充实加强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配备专门的人员),依法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能。在管理体制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坚持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适当保留一定的人、财、物制约调控权;中、小城市以相对集中管理为主。(4)各级政府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编制园林绿化规划,行使行业审核、协调、服务、监督的行政职能,管理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维护。对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苗木花卉生产、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行业监督管理。(5)搞好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化种植不得随意砍伐和损毁,特别应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

5、加大城市园林管理方面人才培养。园林城市的成败得失,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人才的有无和多少,因此要把人才培养工作当作一项根本大事来抓,根据全社会的需要,采取多渠道多方设法加大培养力度。园林绿化事业所需人才是多类型、多档次的,要按所需类型、档次分别加以培养。既要注重通过学校的培养,也要注重通过实践自学培养和继续教育的培养。在培养过程中,除了进行知识性、业务性教育外,更要重视品德教育,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强烈的事业心,纵有知识懂业务,也成不了对人民有用的优秀人才。

6、切实提高园林绿化的施工和养护水平。俗话说“三分种,七分养”,只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养护管理,园林景规才能逐渐达到完美的景观效果。要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是实现园林价值向使用价值的转换,是提高园林绿化景观效果必不可少的持续性、长效性工作。做到“管建并重”,施工时必须对绿地的土壤进行改良、粗平整、细平整、选苗、起苗、包装、运输,以及放线定位、打坑、栽植、填土、浇水、打桩等一系列施工步骤都要精心组织实施,对盐碱地做到合理改良土壤,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水泥、沥青和其它铺装地表,都可能对树木产生与埋土过深相同的影响。处理办法是取走不透气层,并在树冠范围内铺设厚层沙子,在街道和广场,采取的办法是用铺石或缝隙的石料铺装地面,下面垫一层沙子,使土壤保持通气、透水。

由于近年来国家大力建设园林化城市的带动,城市园林绿化已经成为一门新兴的环境产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控下,城市园林绿化与经济发展形成了相互促进、互为基础的态势,也从中显示着古老园林的崭新魅力。在绿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城市绿地系统的结构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今后,应注意加强维护城市绿地的可持续发展,调整现代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城市园林建设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关系,使绿化建设、养护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依靠园林绿化产生效益必须有专业技术作为保障,政府应该运用相应的产业政策,制定可行的发展规划,引导市场的规范运行,把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营管理活动纳入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轨道之中。从专业的角度,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经济管理有机结合,走出一条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发展之路。

城市绿化管理篇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街头游园以及单位附属游园、花园和庭园。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做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七条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第八条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和室内的绿化美化活动。第九条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爱护花草树木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爱护绿化环境的良好习惯。第十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一)区级以上医院和休、疗养院不低于45%;(二)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三)机关、中小学校、公共文化设施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四)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五)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20%;(六)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25%,主干道绿地不低于2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15%。同在一个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其绿地可综合平衡或统一建设。第十三条"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应严格按其总体规划的园林绿化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50%。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地率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绿化建设。绿地建设补偿费专用于易地统一绿化建设,其收费标准和收缴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现有绿地率低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作为他用。第十六条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85%。第十八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当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会审。第十九条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资质审查,并发给资质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资质审查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公共建筑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下列指标将配套绿化建设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一)超过18层的高层建筑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1%;(二)18层以下的建筑及道路建设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3%。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同时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交厦门市城建档案部门存档备案。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免收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及其相应费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改变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按规定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交纳恢复城市园林绿地保证金和临时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园林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各类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城市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二)经市总体规划确认的风景林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三)单位附属园林绿地和单位门前的树木花草,由单位自行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五)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第二十八条各园林绿化管理责任人应注重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提高园林绿化的园艺水平,搞好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持良好的生态和景观。第二十九条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因建设施工或有倾倒危险的,本岛5株以下(含5株)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树木报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批,6株以上的和本岛国有树木及鼓浪屿区树木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完整批文或其他有关文件。经审批同意的,须按规定缴交绿化补偿费。(二)因树木或城市园林绿地与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发生予盾的,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缴纳施工费用,配合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工程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园林绿化部门备案。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应在收齐所需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条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的树木;(二)沿海防护绿地的树木;(三)城市干道行道树;(四)具有景观价值的树木;(五)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树木。第三十一条城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确定养护技术要求,分级实放特殊保护,严禁砍伐、移植。名区园林绿化部门应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散生于单位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负责该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第三十二条严禁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必须修剪的,应报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4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构筑物、建筑物或铺设各种管线,禁止打桩、挖坑、取土或倾倒污水污物等一切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地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纪念景物应组织鉴定,并建立档案和标志,妥善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擅自牵绳挂物等;(三)在树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四)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五)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乱摆摊点,随意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六)损毁园林建筑和设施;(七)其它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第三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不得滥设服务摊点和广告,在符合该公共绿地整体功能的前提下设立服务摊点和广告,必须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责令停工和限期补交绿地建设补偿费,并按应缴纳的绿地建设补偿费5%至10%的比例处以罚款。(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的比例处以罚款;(三)将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化工程或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比例处以罚款;(四)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地逾期不退出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可按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处以罚款;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五)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六)擅自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械,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七)未经批准砍伐树木或因擅自移植、非正常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可按该评估价的1倍至5倍处以罚款;(八)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或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按该评估价1倍至5倍处以罚款;(九)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至5倍处以罚款;(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5倍至10倍处以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由园林绿化部门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管理篇9

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的风景线,它体现了一个城市的绿化风貌和景观特点。同时道路绿化作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古今中外道路绿化都倍受重视。我国早在《汉书》中就有记载:“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锥,树以青松“ 说明两干多年前我国就已经用松树作行道树了。绿化不仅有益于人民的身体健康,可以制造清新的自然环境,还能够阻止一些大面积的沙尘、污染、辐射等,是建设城市健康生活模式的新思维趋势。

一、道路绿化分类

道路绿化一般分为三类:

1.1分车绿带。分车绿带指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绿带的宽度由道路的不同而各异。窄者仅Im,宽可lOm,在分隔绿带上的植物,首先要满通安全的要求,不能妨碍司机和行人的视线。在道路尽头或人行横道、车辆的拐弯处不宜配植妨碍视线的乔灌木,只能够种植草坪、花卉和一些低矮灌木。

1.2行道树绿带。行道树绿带是指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种植行道树的绿带。其主要功能是为行人遮荫,同时美化街景。行道树以冠大荫浓的乔木为主,要求树冠整齐,分枝点足够高,主枝伸张,叶片紧密,以常绿类为主。例如肥城龙山路建设局前路段,悬铃木树荫已经覆盖了整个路面。

1.3路侧绿带 。路侧绿带是指在道路的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是构成道路优美景观的可贵地段。

二、道路绿化的功能

2.1 环境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道路上汽车的尾气噪音及烟尘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绿色植物被称之为“生物过滤器”,道路绿化带内栽植的乔灌木、花卉、地被等,不仅能美化道路环境,给人以美的享受,而且能够吸滞交通扬尘、吸收汽车尾气、杀菌,从而净化空气、净化土壤、净化水体、降低噪音,还可改善城市小气候环境,缓解城市热岛效应。

2.2 交通功能。植物对人类有一定的心理功能,绿色使人感到舒适,能调节人的神经系统。利用道路绿化带,可以划分城市道路的主要组成部分,组织交通,引导车流。在急转弯、陡坡、狭窄的险要路段,绿化带起到护栏和引导视线的作用。尤其是在能见度较低的雾、雪、雨天里,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行道树具有遮阴降温作用,使路面温度降低,并使昼夜和季节间的温度变化减少,从而减少了沥青路面泛油现象,缩小了水泥路面的涨缩系数,延长了道路的使用寿命。

2.3 景观功能。道路是城市的骨架,穿梭于城市各区域,利用道路绿化植物分隔、围合空间的功能,使道路绿化发挥其对城市空间的连接、分隔、围合等作用。道路的景观是体现城市风貌最直接的一面。一条街道,如果没有绿色植物的装饰,无论其两侧的建筑多么新颖,也会觉得缺乏生气。美的道路除了建筑风格的一致和变化外,用绿色植物构成的连续构图和季相变化,才能产生美感。道路景观,其最终是以“一路一景,两侧绿廊,三季有花,四季见绿”来要求和确定的。

三、加强道路绿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3.1加强道路绿化管理 “三分种植,七分养护”是园林绿化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打破“重建设,轻管理”的管理理念。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把管护人的具体责任落实到片或地段上。根据不同区域植被的配置情况及生长状况制订出详细的管护方案,按照方案进行管护。对人为践踏、车辆辗压比较严重的地段,将种植的草坪改为灌木,从视觉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醒目的地方插上警示标牌,提醒人们保护绿色植物。对土壤板结地段进行中耕锄草,经常浇水施肥,做好雨季的排水工作,发现病虫害应及时防治。针对当前城市道路绿化种植密度普遍过大的情况,对同种植物之间,上木、下木之间由于密度过大引起的互相抑制、竞争,应及时移植、调整、重新配置。管养工作是一件十分重要的细致工作,一定要做好,才能保持道路绿地景观的长期优美状态。

3.2合理整形修剪 整形修剪关系到树木成型和美观问题,整形修剪后的树木对环境具有更为明显的装饰作用,它不仅可以提高行道树的成活率,促进其生长旺盛,也能提高其观赏价值,装点街景。按照“服从树木景观配置要求,遵循树木生长发育习性”的原则,乔木长大郁闭后,在秋季落叶后或春季萌芽前对其进行修剪抚育,以及根据植物的生长情况进行夏季修剪,根据灌木的生长情况常年进行修剪,从而达到植物造景的设计要求。夏季草坪根据要求10-15天修建一次,修剪后要及时喷药,或灌根25%的多菌灵可湿性粉剂,控制病害的发生。

3.3要适地适树地选择树种,合理引进外来品种。

树种的选择,“适地”与“适树”是长期并存,双赢双进的因果关系,充分体现生物伦理学和科学进化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律。要根据栽植地的气候,环境,土壤条件等,选择适宜生长的树种。肥城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适中,非常适宜悬铃木、国槐、栾树、银杏等阔叶树种的生长。为做到四季种树,就要有计划地开发新品种,培养多品种不同规格的苗木。对引进的新品种,要做好驯化工作,使新品种适宜城市道路绿化的新环境,做到品种多样化。

3.4 合理进行植物配置

城市道路的植物配置首先应考虑交通安全,有效地协助组织人流的集散,同时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现代化城市中除必备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立交桥、高速公路外,有时还有滨河路、滨海路、林荫道等。通过道路绿化,不仅美化环境,同时也避免了司机的驾车疲劳,提高安全。

分车绿带上的植物配植形式多样,可规则,也可自然。利用植物不同的姿态、线条、色彩,将常绿,落叶的乔、灌木,花卉及草坪地被配植成高低错落、层次参差的树丛、观花或观叶孤立树、花径、岩石小品等各种景观,以达到四季有景。北方宿根花卉丰富,如类、鸢尾类等;矮牵牛、孔雀草、波斯菊、一串红等可点缀草地。还有些秋色叶树种如紫叶李、银杏、红叶石楠、栾树、红枫等都可配植在分隔绿带上。这里需要提到得是我们无论以何种方式配置植物,都需处理好交通与植物景观的关系。

行道树的配植要注意乔灌草结合,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长相结合;乔灌木与地被、草皮相结合,适当点缀草花,构成多层次的复合结构,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植物群落景观,大大提高环境效益。

路侧绿带则可以攀援植物作为绿色屏障背景,前面配植花灌木、宿根花卉及草坪,但在外缘要用绿篱分隔,如红叶小檗、大叶黄杨、龙柏等,以防行人践踏破坏。绿带宽度超过10m者,也可用规则的林带式配植或培植成花园林荫道,道路两侧较宽的城市道路,植物配置均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方式,植物品种多样化,形成较好的植物群落。只有这样才能把路侧绿带和建筑物的基础绿带统一以来,才能形成和谐的道路两侧绿化景观。

3.5建立城市道路绿化档案及信息系统

加强对园林绿化构成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监督单位等方面的资料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测,为宏观决策、科学经营提供服务。对城市绿化建设中使用的外来树木、花卉等苗木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或复检,严禁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输入。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强化市民对城市绿化的认识,让广大市民自觉地保护城市绿地和树木。

【结束语】

道路绿化是城市绿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充分体现一个城市的绿化风貌与景观特色。做为城市绿化系统的骨架与核心,其与城市绿地以“点”“线”“面”的形式联结起来,形成绿色网络,构成优美街景,成为城市的重要标志。科学美观的道路绿化建设有助于建立系统的绿地道路网络,有助于交通中的人、车分流,同时也对防治污染,美化环境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园林绿化工作者,我们将会以先进的设计理念,给人们创造新时代最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

城市绿化管理篇10

1.1 城市园林绿化意识淡薄

受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的制约和影响,我国城市建设绿化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着绿化意识淡薄的问题,没有认识到绿化管理对于一个城市发展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生态价值。

1.2 城市园林规划的体制不健全不完善

很多城市的园林规划建设仍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弊端,没有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转变政府在园林规划中的身份和地位,导致政府在城市园林规划管理中的负担过重,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在城市绿化管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城市园林规划的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园林规划部门、园林建设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工作的严重脱节,很难实现统一,限制了园林建设的质量。

1.3 园林管理的观念落后

在园林管理过程中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原则,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相关部门切实引起思想上的重视,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运用到实践绿化工作中,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某县城的一处开发区为例,按照国家规定,商住小区绿化面积不能低于30%,但是,该居民区的绿化面积仅为6%左右。还有很多小区为减少投入,将本应该作为绿化规划的地区改编成人造景观设计,大大降低了绿化植被的覆盖率。

1.4 园林绿化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

长期以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受人们重视,导致园林管理部门的人才缺乏。在园林绿化管理中缺乏专业的人才操作相关机械设备,对园林景观的养护和修剪不当,造成园林景观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降低了园林景观的使用价值。

2 提高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方法

2.1 园林建设要人性化管理

在园林建设的管理中要严格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给居民留有充分的空间接触自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居民身心的健康。例如,在宽广的草坪中间设置踏青的羊肠小道,在小道的两旁设计供人休息的长椅和秋千;还可以创新草坪中小径的设计方法,比如草坪在铺设的期间先不要预留出小道,让路的设计留给游客的双足,踩多了,路自然就出来了,还显得别有趣味;铺设专门的鹅卵石小道,居民利用闲暇时间在上面走走,不仅具有健身的功效,还能够辅助治疗失眠、心脑血管等疾病。这种精心的设计就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实践应用。

2.2 遵循园林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城市的园林规划和管理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园林规划设计中一切以当地的气候、土壤、水文、地形等条件为依据。第二,认真规划,全面考虑。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与城市工业部门、交通部门以及各建筑群布局之间的关系。第三,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体系。科学完善的园林绿化体系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依据,绿化布局不同,绿化功能方面也可能会存在天壤之别。城市绿化管理布局要坚持点、线、面向结合的原则,并且点线面之间要相互穿插,将园林的绿化效果发挥到极致。

2.3 建设生态城市的具体措施

第一,以自然为主题,坚持生物多样性原则。园林在规划建设中要以当地的本土植物为主,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再适当的引入适合本地自然环境的灌木等。注重乔木、灌木的搭配,绿色植物和花卉的搭配等。第二,坚持创新。城市的绿化管理建设不光要具有美化城市、娱乐身心的功能,最主要的是园林生态建设要体现城市的特色。不管是植物的选择,草坪的铺设,假山、水体的引入,都要在综合考虑城市整体环境和布局的基础上进行,不仅要注意平面绿化,也要加强立体的绿化,比如阳台绿化和屋顶绿化,不仅要考虑新时期的绿化职能,还要考虑传统的绿化风格;不仅要从美学的观点分析,还要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等角度探讨。

3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园林的绿化管理在建设现代生态城市中起着重要作用,针对当前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断总结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使用新方法、新工艺,不断创新绿化管理方法,为居民提供舒适、健康、优美的活动空间,从而为创造美好城市、建设花园式家园贡献力量。

城市绿化管理篇11

一、城市园林中有害生物的现状

号称松树“癌症”的松材线虫在广东、江苏、浙江、安徽、山东等地每天都有新的疫点发生,其蔓延之势已覆盖了我国5亿多亩森林。危害100多种植物的美国白蛾在辽宁、山东、河北、天津等地并未“扑灭”,而且新疫点频频出现,现对北京已成包围之势,正在敲响北京的大门。国槐的蛀干害虫锈色粒肩天牛,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一直以河南、山东南部为根据地,局部为害国槐、栾树,九十年代中期向东、西、北三个方向出击,成为蛀干害虫的优势种,如今已成为北京市树“国槐”新的重要蛀虫。从未过长江的北方蛀虫臭椿沟眶象,在本世纪初,跟随寄主千头椿大举入侵上海市,形成严重危害。日本松干蚧是一种毁灭性害虫,遍及华东各省,如今又向东北扩散,吉林省1994年首次发现受其侵害,至2002年发生面积已达27万亩,成灾面积13.5万亩,4万亩松林在虫口下濒死或枯死。杉树、柏树的重要蛀干害虫双条杉天牛向北已蔓延到沈阳,大有向东北扩散之势。光肩星天牛的危害面积已达50万公顷。青杨虎天牛在黑龙江哈尔滨周边地区再度暴发成灾。蔗扁蛾是我国新发现的一种鳞翅目钻蛀性害虫,危害香蕉、甘蔗等经济作物,防治难度较大,如今已遍及华东、华中、华北、西南、东北等各地城市园林,危害植物达22科之多,除巴西木、发财树、绿萝、一品红、棕竹、鹅掌柴外,全国各地尤其是城市园林许多木本、草本花卉被其侵害。杨树烂皮病1999年春在东北全部及华北、内蒙古部分地区流行,被害致死柳、杨等绿化树木近15万株。松枯梢病在山西、陕西、辽宁大发生,大连沿海地区的大片黑松患病死亡。银杏大蚕蛾仅在陕西就发生2万公顷,东亚飞蝗在西北、华北再度暴发成灾。2003年春,长春市因冻害死亡杨、柳树2万余株,由冻害引发病害,严重染病的树木3万多株。原产南美的水葫芦,学名凤眼莲,作为畜禽饲料、观赏和净化水质的植物被引入并推广种植,后逸为野生,以极快的无性繁殖,形成单一的优势群落。在云南已成“喧客夺主”的心腹之患,占据了滇池10平方公里的水域,破坏当地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堵塞交通,给渔业和旅游业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地破坏了生物间生态平衡。

二、当前城市绿化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绿化格局的调整改变了原有有害生物的结构

园林植物是城市建筑物、道路之间互相联系并使之成为一体的纽带。国外园林风格不断传入我国,植物配置和种植方式更加多变,如疏林草地、规则绿化等,打破了我国传统园林格局。园林植物种类、数量以及绿化面积大幅度增加,改变了城市中原有有害生物的种类、结构和危害。如今,蛀干害虫、“五小害虫”(蚜、螨、蚧、粉虱、蓟马)和生态性植干病害成为城市园林植物的主要病虫害。

2.2绿化植物的不合理配置为病虫害的发生提供了先决条件

害虫与寄主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了协同进化关系,可以说植物一栽下去就决定了病虫害的发生程度,不合理的种植结构是病虫害严重发生的源头。

2.3园林植物检疫环节薄弱,外来病虫猖獗

随着国际间植物交流的频繁,侵入型害虫不断传入我国,而我们当地天敌尚不能马上跟踪适应,这些自然控制因素的丧失使侵入型害虫比我国本地害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严重危害100余种花卉植物的毁灭性食叶害虫美洲斑潜蝇和前面提到的蔗扁蛾就是近年从国外传入的,并在短短两年时间就遍及我国22个省区。

2.4城市生态恶化为病虫害的发生开启了方便之门

城市环境是由人工建造起来的特殊生态系统,地上部分往往是空气污染严重、光照条件不佳、人为破坏频发;地下部分往往是土壤坚实、透气性差、土质低劣、缺肥少水、生长空间狭窄,这些直接导致了有害生物的大发生。当某种生态因子达到灾变程度,养护管理又长期相当不力时,生态平衡将被打破,园林植物病虫害就暴发成灾,发展成为自然生物灾害。

2.5气候异常促使城市园林病虫害大发生

在城市恶劣的生态环境下,园林植物生长势极弱,这时气候方面的因素则变成决定性影响因子。1999年柳树烂皮病大发生,国家林业局专家组确定为灾变性气候引起。2003年春长春大量树木死亡也是由灾变性气候引起。

三、防治的对策:

3.1加强抗性植物品种的选育及应用

植物材料的选择应以植物区系分布规律为理论基础,以乡土树种为重点,以适应城市生态环境,如抗干旱,耗水少,耐瘠薄和土实,抗污染,抗冻害,抗病虫,耐粗放管理等7个方面为树种选择的首要标准。

3.2加强养护管理,减少有害生物的发生

加强养护管理就是人为地调整适合目的植物生长,而不适合有害生物生长的环境条件,使目的植物能健康、茁壮地生长,有害生物很难侵入,也不能大量繁殖,对目的植物构成威胁。从根本上解决植物衰退病这一难题。

3.3从规划设计着手,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从尊重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出发进行园林规划设计,遵循生物共生、循环、竞争的原则,以乔木为主,实行乔、灌、藤、花、草多种植物合理混配的林荫型绿化,造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园林植物群落,形成一个多品种、多层次、互促共存、遮阴效果好的复层种植结构。北方冬季景观随季节的更替而发生变化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大可不必一味追求完美的绿色,去与自然规律进行无谓的抗争。

城市绿化管理篇12

园林绿化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载体,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1],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新时期,具有多样化功能的城市园林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城市园林绿化要想实现生态效益和审美特色双重保障,其管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2]。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全面提高城市公共绿地养护水平,推进城区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化、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进程,实行城市绿化养护市场化运作,将绿化养护推向市场也已是大势所趋[3]。

1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现状

在大手笔的加强生态建设,全面提高园林绿化水平,坚持增加总绿量和提升品味的同时,在园林绿地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解决。

1.1绿化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对设计施工已实行招投标制,但园林资质管理不严,相互借用扰乱市场;监理不严,工程粗制滥造;对养护管理工作尚未全面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管理体系不明确、人为因素干扰大,真正落实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落到实处,管理模式较为单一,且缺乏成熟、科学的养护定额和质量标准,养护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任何优秀的园林设计蓝图,只有通过严谨科学、规范有序的建设和施工,才能创造性地在大地上呈现出来。然而,目前在绿化建设工程仍存在不少问题,进入施工区施工队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建筑业管理不严格,工程招标管理不规范,出现暗箱操作、施工单位内精通相关专业施工技术人员缺乏,甚至一些施工单位片面追求高额利润,片面的压缩成本支出,甚至采取偷工减料等行为,而不是根据设计要求计划建设。这些情况直接导致出现植物成活率不能达标,景观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质量不高的园林绿化作品,极大地损害了园林绿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3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问题

管理缺乏专业性。由于绿化养护的利润相比绿化工程建设要小的多,所以资质较好的园林公司往往不愿承担养护工作,而常年从事绿化养护的绿化队伍,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束缚,经营方式不灵活,经济负担过重,造成人才流失,养护工作缺乏专业性,养护管理水平下降,从而影响绿化养护质量。

因此,为推进市场化管理的进程,在实际工作中要逐步打破将园林绿化养护按绿地性质和区域评价的传统,用园林绿地的构成元素来评价养护质量,并对园林绿地养护的生长势、卫生状况、养护质量和技术水准等全方位进行技术性监督;做到基本适应不同类型的绿地“差别化养护管理”的需求,促进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使园林绿化管理和监督水平更上一层楼。

2城市绿地管理模式分析

目前,我国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模式有3种:(1)全供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即由政府部门下属的绿化部门全面管理,采取政府大包大揽的“以费养人”的全供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机制的优点是管理好人员,养护好设备,安排好日常工作就可以全面、统一的管好城市绿地;应付突发事件迅速、高效;设备齐全先进便于统一作业。缺点是费用比较高,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2)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即面向市场,实行招投标、社会企业承包。采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社会企业行使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的承包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有许多优点,比如社会化参与城市绿地管理具有公平性和竞争性,节约管理费用,减少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等。缺点是因为管理单位的资质和管理水平差异造成绿地养护现状参差不齐,监督管理容易出现不公平现象。(3)双轨制管理模式:在某些城市,由于体制和经费问题,作为改革的过渡阶段,市场化运作管理、事业单位管理2种模式同时并存。

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好城市绿化,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完善绿化管理体系,监督管理好园林绿化养护单位,以及对其养护工作的方法、措施、效果给出合理的评价,形成城市绿化工程养护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机制,以达到养护效率、养护质量和绿化整体水平的提高,保证园林绿化建设全面、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3 城市绿化市场化养护管理的实施

3.1强化组织管理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养护企业都必须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双方在在签订绿化管养合同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内部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制定计划,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并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考核以及管养经费的核定与拨付等事宜,以确保市场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3.2 加强监督指导

绿化管养承包单位要加强绿地林木的养护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保水、施肥、除草、修剪、抗旱、排涝,确保苗木的正常生长。同时,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严格督察和考核奖惩制度,不断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大力推进园林绿化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不断提升园林绿化质量,切实提高管养质量。

3.3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依法制绿,制定园林绿化管养的制度,是一切措施得以执行的保障 。严格执行考核制度,落实奖惩机制,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考核,制定园林绿化市场化养护管理办法及市场化养护质量考核评分细则,按照不同类型绿地的养护管理标准,对中标管养单位的管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当年考评合格的管养单位,续签次年管养合同(最多三年);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管养单位不予续签。

4 绿化养护市场化的效果

4.1节约经费

目前,我国深圳、东莞、上海等较发达的城市基本已实现绿化养护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后,各养护工程按照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标方式来选择养护企业。各养护企业通过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引进先进设备等方式,不仅节约成本,而且提高了景观效果。

4.2 园林单位人员机构精简

将公共绿地承包给绿化企业进行养护,政府园林绿化机构只需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精简了养护人员的编制,使政府所投入的经费最大限度地用于绿化养护上,提高了政府经费的使用效果。

4.3 景观养护效果提升

由于引入了竞争机制,各企业之间形成了竞争,而好的养护景观效果是企业有效的竞争力,各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必将努力提升自己的养护水平。做到基本适应不同类型的绿地“差别化养护管理”的需求,促进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使园林绿化管理和监督水平更上一层楼。

小结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现代城市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城市绿化工程的养护管理是园林绿化事业的核心工作,只有借鉴和改进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理念和实施细节,逐步建立起一个高效灵活的养护市场化机制,才能更好的体现城市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全面、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云峰. 加强通州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打造魅力新城 [J].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 2013, 27(3) : 70-76.

[2] 林紫荣, 张小雷, 朱自安, 王慧琴. 干旱区绿洲生态环境与新疆城市化研究 [J].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07, 20(12): 6-14.

城市绿化管理篇13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

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

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

级负责。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城市绿化档案。

第八条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连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控制线(绿线)严格管理,绿线内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高等院校、疗养院区不低于45%;工业、商业、城市道路及其他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比例执行。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组织绿化建设,所需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条城市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范围内有树木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未实施临时绿化的,由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土地使用人承担。

第十一条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改造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市及区(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区内的园林绿化,除应当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外,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中列支;

(三)厂区、院区内的园林绿化,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投资。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内种植花草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群众在国家公有园林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个人种植的花草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三章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

地等,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无房屋管理单位的,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各单位厂区、院区内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军事禁区、管理区内的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部队协商确定养护管理责任。

(五)城镇居民自有庭院内的花草树木,由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负责养护管理。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养护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的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及各种设施;不准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建坟;不准向绿地倾倒垃圾,不准在绿地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钓鱼捕猎、开荒垦植以及进行有碍植被生长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有管护人员依法实施管理工作,及时预防和制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所在地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及其周围地带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损坏其地形、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本条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绿地因故不能按期退还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电力、邮电、公用、建筑、市政、路灯管理部门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截干、伐除树木时,各管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双方依据有关法规协调进行。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凡移植或者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l00株以下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l0株以下的,应当报所在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1至100株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应当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损坏和砍伐城区内的古树名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应当经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照砍伐树木的株数补植1至3倍的树木。无力补植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补植或者移植的树木应当保活3年。因交通、生产等事故造成绿地、树木损毁的,损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地、树木所有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地形、地貌,不可恢复原貌的,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损害城市绿地活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风景林及周围地带用火损坏树木花草的,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损毁或者移植树木的,责令按照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株数的3倍补植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补偿费的2至5倍处以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损毁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砍伐珍贵树种补偿费的2至5倍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者严重妨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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