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存在的问题实用13篇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1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emissions reduction;emissions rights

中图分类号:F205 X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3-0233-03

0 引言

早在1898年瑞典科学家Ahrrenius就说二氧化碳排放会导致全球气温变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大气系统的认识逐渐深入,人们越来越关注气候变暖问题。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世界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参与国签署世界上第一个应对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为未来数十年设定了减排进程,并基于公平原则,规定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应共同承担但有区别的减排责任。1997年,公约缔约方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为了发挥市场机制对二氧化碳减排的促进作用,在《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成为一种有效地促进碳减排的市场手段。碳排放交易能够激励技术水平高减排成本低的企业积极投资减排技术获得减排收入,而对于技术水平低减排成本高的企业,也可以从碳排放市场购买碳排放权,以避免较高的减排成本支出。目前,世界上已建立20多个碳排放交易平台,如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和地区均已建立碳排放交易平台。2013年,全球碳交易总量已达120亿吨,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20年世界碳排放交易总额有望达到3.5万亿美元,将超过石油交易而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

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碳排放量最高的国家,2009年,我国政府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明确宣布2020年我国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因此,我国碳排放减排任务非常艰巨,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意义非常重要。目前虽然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湖北等七省市进行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但是总体情况不如人意,存在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地方政府也不重视碳减排,碳排放交易平台建设缓慢等问题,故而我国要积极培育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快碳排放交易基础建设。

1 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及其减排机制

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造成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在环境污染问题上束手无策,而寻租又使得单纯行政手段也不能有效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将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有效结合起来,共同对付污染排放问题。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Daves首次提出“排放权”概念,Daves基于科斯的产权理论,认为污染排放是环境资源,环境资源可以象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转让,排放权概念随之出现,排放权交易市场也逐渐出现。排放权交易首先在水污染控制中得到应用,之后,逐渐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权交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目前,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成为最大的排放权交易市场。

污染排放权原则上属于全社会所有,但是考虑到排放权的分配问题,实际上排放权是由政府所有,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环境保护的需要,预先设定排放权的数量,并基于一定的原则分配给企业,企业污染排放数量如果低于其所获得的排放权数量,没有用完的部分可以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出售获得减排收入,反之,企业排放数量超过企业所获得的排放权数量,则必须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超出的部分,否则将面临严重处罚。这样,政府部门就可以根据环境承受能力和减排能力确定排放权数量,以实现减排目标和达到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排放权交易形式一般有总量控制、基线信用额度、抵消型三种,总量控制型排放权交易首先是设定排放总量,在排放总量范围内,根据一定规则确定各成员的排放配额,成员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允许的排放量,则需要从没有用完配额的成员那里购买配额;基线和信用额度型排放权交易是先给成员设定一个排放基准,如果成员实际排放量超过基准排放量,则需要购买超过的信用,反之,没有超过的成员就可以获得节约下来的信用;抵消型排放权交易一般是针对新增加的排放源,具有新增排放源的成员需要根据原有排放源所获得的排放量购买相应的排放量。三种交易方法中,总量控制型实际是想从总量上绝对控制排放规模,基线信用型中的基线数量相当于总量控制型中设定的排放总量,而抵消型则是为了控制新增的排放数量。

因此,为有效促进减排,参与排放权交易的各方需要共同达成一致且有法律效应的供识,主动参与减排,根据历史和现实情况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减排义务。

2 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现状及其国际比较

我国目前已是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国际竞争的需要,建立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已经刻不容缓。2008年我国北京、上海、天津相继成立环境资源交易所,2011年我国批准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广东、深圳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2013年这七个省市相继进行碳排放交易,2014年我国进一步推广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并计划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易市场。

从目前试点工作看,我国碳排放交易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碳排放交易量偏低,碳价波动较大,还存在其它许多问题,主要包括:

2.1 碳排放交易基础建设薄弱

我国碳排放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碳排放交易方式、监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碳排放权计量、交易参与方的权利及义务、排放配额的分配等方面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健全的法律是保障碳排放交易健康运行的基础,碳排放交易中发生的问题在法律基础上才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像欧盟等国外发展较早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均是建立在严格规范的法律基础上,如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和《限量与贸易体系》,北美地区的《西部气候倡议》和《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虽然我国试点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则规范碳排放交易,但都是基于本地区,难以推广,不能满足我国今后碳排放市场的发展。

2.2 碳排放交易覆盖范围狭窄,不利于资源的流动

试点的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局限于试点地区,互不联结,彼此独立。由于试点地区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等均有差异,这就使得当地碳排放市场所覆盖的产业类别和企业数量有限,使得碳排放市场范围较为狭窄,碳排放权不能充分流动,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难以实现碳减排成本的最小化。而且,各地碳排放交易市场由于相互独立,使得国家对碳排放市场的管理较为困难,重复配置的监管机构、交易设施等进一步增加了碳排放市场的运行和交易成本。

与我国现有市场分割情况不同,欧盟碳排放市场覆盖欧盟27个成员国及冰岛、列支教士登和挪威3个国家,其产业覆盖逐年增加,美国和加拿大虽然也是基于州或省进行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独立运行,但这些市场之间具有联动机制,可实现高效的资源配置。

2.3 碳排放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

我国试点地区碳排放交易市场基本是一级市场,而一级市场具有很强的行政特点,初始排放权的分配完全由政府部门决定,由于政府失灵和寻租的存在,使得排放权的分配具有较大的不公平性。同时,碳排放量的监测和审核均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导致排放配额的交易过程带有很强的行政特征,甚至交易价格都受到政府的影响,市场机制没有有效地建立,企业缺乏参与交易的积极性。

我国是2013年开始进行碳市场试点工作,截止到2015年7月27日,我国7个试点地区碳市场累计成交量约为6000万吨,而欧盟在碳市场运行2年后的2007年成交量就达到20亿吨,碳市场运行时间不长的澳洲新威尔士地区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同年的成交量也分别达到2500万吨和2300万吨,以我国7个试点地区的碳排放资源数量和这些地区相比来说,其交易量相当低。

2.4 碳金融发展缓慢

碳金融是指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金融制度的总称。碳金融来源于环境金融,是低碳经济发展中环境金融的最新发展形式。随着碳市场的运行而逐渐出现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等纷纷参与其中,碳金融市场逐渐形成。碳金融可以说是基于《京都议定书》而生,在碳交易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碳金融得到迅猛的发展,纷纷推出碳金融产品如碳基金、碳排放期权期货等金融产品。国外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金融市场对碳市场的促进作用,欧盟在碳市场运行初期,碳价格波动剧烈,其原因就是因为没有配套的金融避险措施和风险防范机制,于是欧盟推出了碳期货产品,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稳定了碳价格。

与此相比,我国碳金融发展缓慢,虽然也推出中国绿色碳基金等产品,但碳金融产品这类稀少,规模不大,融资渠道狭窄,参与碳金融的金融机构较少,参与积极性不高。正是由于我国碳金融不发达的情况下,作为世界CDM项目的最大供应方在世界CDM市场上却没有话语权。因此,随着我国碳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大力发展碳金融。

欧盟在进行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时,最初是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但同时也存在少量竞价拍卖,之后逐渐增加竞价拍卖的比例,使得配额分配趋于公平和高效。我国配额分配主要以免费为主,这就导致寻租和不公平现象的存在。

3 促进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建议

3.1 制定《碳排放交易法》及配套法规,规范碳排放市场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层面上关于碳排放交易的法律,试点地区虽然出台有关的交易规则,但规范不尽相同,难以在全国推广。因此,为促进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碳排放交易法》,对碳排放的目标设定、配额分配、核查报告、交易模式、违约问题、组织结构及其职能、参与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等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以保证碳排放交易的合法性。同时,制定具体的市场运行细则,规范市场的交易行为,确保碳排放交易市场高效、有序、平稳地运行。

3.2 加强碳排放的量化核证报告体系的建设

碳排放的量化核证和报告体系是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基础,只有经过核证确认的减排量才可以取得交易双方的信任,才能参加后续的配额分配和交易。因此,量化核证是碳排放市场运行的一个必须过程,且需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以保证核证的公平和准确。

核证工作需要建立在碳盘查标准的基础上,我国应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盘查标准,规范核证方法和核证边界,标准应能对促进我国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提高减排能力发挥作用。

3.3 转换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我国碳排放交易过程中,政府干预的现象较为严重,有些交易是基于政府的撮合而完成的,有的甚至是直接行政干预的结果。在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初期,市场参与者的热情不高,政府的穿针引线在某种程度上对市场的发展有一定的作用,但政府过多的干预,甚至直接参与交易过程,将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发挥。因此,政府部门不应行政干预市场的具体交易行为,而应转换角色,充当市场的监管者,加强对碳市场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管,保证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和市场机制的发挥。

3.4 积极发展碳金融产品,促进碳排放市场发展

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情况表明,碳市场交易不活跃,交易量较低,有些地方出现交易真空。造成碳市场不活跃的原因有多种,缺乏资金支持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减排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许多中小企业资金并不充裕,一方面需要发展,另一方面又面临节能减排的压力,资金缺口较大。据估计我国未来碳金融市场交易量将达到30亿-40亿吨每年,交易金额现货市场约为80亿元每年,如果进一步发展期货市场,则交易额有望达到4000亿每年。如此巨大的资金,迫切需要资本市场的介人。我国应积极促进资本市场对碳市场的支持,努力开发碳金融产品,根据不同交易行为和不同企业的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碳金融产品。资本的力量是巨大的,资本逐利的特性将会推动碳资源的有效流动,实现资源高效配置,加快碳市场的发展。

3.5 完善碳排放权分配制度

碳排放权分配制度是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配额分配涉及企业切身利益,制度是否公平合理对企业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国地域分布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减排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即使同一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企业的技术能力也相差甚大。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应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减排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实现公平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减排和参与碳排放市场的积极性。

3.6 加快一体化碳排放市场建设

尽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扩大市场覆盖范围,增加市场交易体量,促进碳排放权的流动,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作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我国减排压力非常大,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将会促进我国的碳减排,对于我国2030年实现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阶段,经济发展减速,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对许多企业和产业来说,将会带来更大的压力,但是有压力也有动力,通过倒逼机制,能够促进企业重视减排,加大减排力度,进而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为我国实行低碳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作用。

4 结论

到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将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使得我国的减排任务严峻而迫切。为充分发挥具有较强减排实力企业的技术优势,实现高效减排,我国应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特别是加强碳排放交易法规建设,逐步完善和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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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2

一、碳排放权的产生、资产属性及其在CDM项目中的交易

碳排放权的概念来源于排污权。所谓排污权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能够满足环境容量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而碳排放权则是测定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具体的定义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作为国际社会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限额的硬性规定,给企业无形之中带来了控制成本。面对碳排放的减排义务和超标之后的经济负担,各个企业灵活运用自己超出和剩余的碳排放权,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这样一来,原来无形的碳排放权就变成了可以确认和计量的商品,具有资产属性。

而联合国进一步制定了CDM灵活机制,巧妙地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问题联系到了一起。通过参与CDM项目,发达国家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CDM项目可以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经济成本。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基金或政府纷纷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寻求与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合作,目的在于顺利实现《京都议定书》中量化的减排目标。这也得到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响应,他们希望通过CDM项目合作,能够吸引新的外国投资,促进技术转移,同时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为各部门制定未来的减排策略提供信息支持。

这样一来,碳排放权俨然已经成为低碳经济时代催生出来的全球最成功商品。

二、碳排放权资产确认和计量的不同认识和观点

笔者通过阅读大量文献发现,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认识,其中最大的分歧在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何种资产上。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和确认为存货两种。

下面分别介绍碳排放权的两种确认和计量方法。

(一)确认为金融资产

这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根据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的定义,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并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且该金融资产应属于衍生工具。而碳排放权具有上述特征,所以应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做法是,在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加一项“排放权”明细项目,以反映企业取得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值。由于获批参与CDM的大部分是本身就开展节能项目的企业,所以企业在获得排放权的同时往往不需付出代价或只需付出较小代价,也就是说,碳排放权不需要初始净投资,对其进行初次确认时不应确认为损益,可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报告期末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再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价值同样确认为权益,计入资本公积。待到出售时,流动性风险释放以后,才将其纳入损益核算。

而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该观点认为,由于碳交易所排放权的价格指数受制于发达国家完成所承担减排义务的难易程度,完成减排义务越难则排放权价格会越高,而一旦发达国家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得以调整,减排义务不需要通过CDM来完成,则碳排放权的价格会降低,因此价格指数所反映出的市场价格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充分考虑了节能经济发展与未来减排空间的关系及不确定性风险之后所形成的共识,该市场价格即为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所以碳排放权应在获取时或报告期末按不同时点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应按照碳交易所的价格指数确定排放权的入账价值,并于报告期末按该价格指数的实时数据进行后续计量。

(二)确认为存货

这种观点认为,CDM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国家是该机制的主导者,每一个CDM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和联合国的双重审批,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碳减排量资产属国有资产,企业通过CDM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也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其终究是因指标的分配形成的可出售的存货。

根据《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对于一个CDM项目而言,碳减排量是其核心所在,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之中,并且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减排量是符合存货的定义的,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问题,本观点的看法是:在我国,虽然碳减排量交易活动在不断增加,但是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区域性的或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加之交易操作制度、交易价格机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与获得途径的缺乏,使得目前根本不可能形成一个方便买方和卖方寻求对方,了解价格,达到合理的交易费用和预计市场走向,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的大规模的交易市场。所以,鉴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碳减排量交易的初级阶段,对碳减排量的计量不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具体的碳排放权计量问题,应该参照存货的会计处理。

第二种观点驳斥了第一种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观念,这种观点认为金融资产首先在实质上是一种对金融工具的投资。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碳减排量完全不符合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

三、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两阶段性

由上文中列出的关于碳排放会计处理方法可知,不论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都有一定的道理。每种观点都作出了自己的分析,并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初始计量一一进行了剖析。但为何同一种经济业务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这也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对此笔者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认为,之所以在碳排放会计处理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是因为我国碳排放权存在着两阶段性,而上述两种观点没有对此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确认。

2005年2月16日签署的《京都议定书》,重在对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问题进行约束,后来因碳减排在发达国家存在技术瓶颈和逐渐增高的成本,灵活地发展了CDM机制。也正是因为CDM机制的颁布,才把发展中国家也纳入减排阵营,使得碳排放为我国带来了经济利益。

这样看来,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由于还没有实质性的国际条约来约束碳排放问题,所以中国的碳排放权问题都只是同CDM机制有关,即需要同发达国家签订协议合同,把经政府批准的碳排放权作为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的存货来确认。这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一阶段。

但是,伴随着中国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迟早会受到国际条约的约束,政府会把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硬性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这样一来,中国的碳排放权就会像发达国家一样,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个时候的碳排放权更适合作为金融资产确认。这将会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二阶段。

2012年即将到来,《京都议定书》的历史使命也很快会走到尽头,然而接下来又会有什么世界性的温室气体排放公约出台,公约中是否会有对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硬性指标规定,这些都会涉及各个国家之间复杂的经济和政治状况,是国家间利益权衡和博弈的结果,所以最终的公约出台是迫在眉睫却也步履艰难。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书的流产,就可以很深刻地说明这一问题。

十月初在天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四次谈判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谈到:“我们主张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全世界各国应该同舟共济,各尽所能,求同存异,共同努力,推动整个谈判进程,尽早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全球各个国家都在为世界的温室气体减排尽自己的一份力,而最终约束性公约的出台确实需要考虑到太多的方面。我们只有密切关注国际公约的动态,才能对我国的碳排放权做出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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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3

制造业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但制造业的发展带来了高能耗、高污染和高排放等一系列问题,给中国的减排带来了很大压力。与此同时,通过国际贸易,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将污染密集型的产业转移到了中国,使得CO2排放问题更加严峻。因此,对制造业碳排放的驱动因素进行深入研究,验证贸易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对于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1文献综述

关于贸易开放对环境-增长关系的直接影响,国外文献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竞次(Race to the Bottom)假说[1]。根据这一假说,开放的贸易会对一国的环境标准产生向下的压力。另一类重要文献是碳泄漏(Carbon Leakage)问题[2]。而贸易对CO2排放的间接影响渠道是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即著名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关于贸易对CO2排放的直接影响。主要倾向于研究贸易隐含碳问题,而且所得结论基本一致,即国际贸易中隐含的CO2量显著增加,且近年来出口商品中隐含的CO2量要大于进口商品中隐含的CO2量[2]。第二,验证EKC的存在性。有学者支持倒U型的结果[3],有学者则得出其他结论[4]。

在研究国际贸易的直接影响――碳泄漏问题时,国内外文献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静态的利用投入产出等方法直接测算进出口商品隐含的CO2量;另外则是从动态的角度判断是否出现了“污染产业转移”现象,很少有文献利用回归方法分析碳泄漏问题。本文利用1996-2010年中国制造业分行业数据,根据碳排放强度将制造业分为高碳制造业和低碳制造业,并分析其碳排放趋势,利用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回归方法验证制造业碳排放是否存在EKC曲线;在回归方程中加入贸易值和工业增加值的交互项对碳泄漏问题进行验证。

2.2高碳制造业和低碳制造业的划分

根据27个制造业细分行业1996-2010 年的碳排放量,我们可以得出碳排放量和工业总产值的比值,即碳排放强度,并计算制造业整体1996-2010年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以其作为参考指标,把高于平均值的行业划分为高碳制造业,反之则为低碳制造业。依据这一划分标准,高碳制造业主要有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以及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其余的20个产业则为低碳制造业。

5个高碳制造业、5个低碳制造业以及制造业总的碳排放强度。将低碳制造业、高碳制造业与制造业平均碳排放强度进行对比,发现低碳制造业的碳排放强度远远低于这个值,高碳制造业的碳排放强度值则相反。可见,高碳制造业的存在拉高了整个制造业碳排放强度的平均水平。

傅京燕等:国际贸易、碳泄漏与制造业CO2排放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3期2.3制造业人均碳排放与贸易开放度的趋势

因为高碳制造业观测点比较少,奇异点会对图形产生很大影响,所以我们去除了高碳制造业样本中的一小部分数值过高或过低的行业。由图可见,低碳制造业的人均碳排放与贸易开放度之间存在负的线性关系,而高碳行业则存在着正的线性关系,虽然拟合度不高,但是大体趋势是上升的。

3回归方程的设定和数据处理

Richard等认为,碳泄漏问题可以通过在回归方程中加入贸易和可以代表发展水平变量(工业增加值)的交互项来进行验证,如果发达国家利用贸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了碳排放,则此交互项的系数为正,说明存在碳泄漏,若为负,则反之。本文在回归方程中加入此交互项,借此验证中国的碳泄漏问题,若系数为负,则说明我国没有接受发达国家的碳泄漏,反之则表明我国是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

3.2数据来源与说明

《中国统计年鉴》中对制造业各行业进行了分类,从2004年的统计年鉴开始包括30个细分行业,之前的部门分类中由于不包括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以及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两个产业,因此为保持统计口径的连续性,本文去掉这两个产业。另外,本文将农副食品加工业和食品制造业合并为食品加工制造业,因此最后是27个制造业细分行业。各行业年工业总产值和年工业增加值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分行业职工人数(万人)1996-2002年的统计范围为职工数,2003-2010则为各行业平均从业人员,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城市(镇)生活及价格年鉴》。制造业分行业的进出口贸易数据来自联合国 UNCOMTRADE 统计数据库。煤炭消费比重(用coal来表示)用制造业各个行业煤炭消费量占该行业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来衡量。本文各行业煤炭消费比重所需数据均来自历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研发强度(用 rd 表示)用制造业各行业的研发经费支出与 GDP 之比来衡量。研发经费支出数据来自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物质资本(用pci来表示)用非工资占增加值的比重来衡量。物质资本可以反映行业的要素禀赋情况,其中非工资份额等于各行业增加值减去各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

4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4.1计量方法

本文利用1996-2010年的数据,研究了国际贸易对27个制造业分行业的碳排放量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使用stata 12.0 软件来进行实证检验。首先用BreuschPagan 检验,得到的p值为0.00,小于0.05,所以支持随机效应模型。然后对异方差进行检验,得到的P值为 0,因此存在异方差。最后对随机效应(单尾和双尾) 、一阶序列相关以及两者的联合显著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存在随机效应和序列相关,因此我们使用FGLS回归方法对上述异方差和序列相关问题进行修正。

4.2制造业EKC的存在性以及贸易的间接影响

表2是制造业人均排放的FGLS回归结果。对于制造业整体而言,如模型1所示人均GDP(y)二次项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人均GDP和人均碳排放存在显著的倒 U 型关系,环境库茨涅茨曲线成立。贸易开放度(openness)和CO2排放量显著负相关,表明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正面的。为了检验模型1的稳健性,我们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煤炭消费比重、物质资本和研发强度三个变量得到了模型2,回归结果依然支持模型1的结论。煤炭消费比重(coal)系数为负,这与一般的观点相反。对此的解释是本文用的变量是用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来衡量的,虽然煤炭的总消费量逐年上升,但受制于经济增长和可替代能源的发展状况,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呈现下降态势,与CO2排放趋势呈反方向变动。

上述关于整个制造业的分析除了模型2中加入的控制变量(研发强度和物质资本)外,基本适用于低碳制造业。低碳制造业的人均碳排放存在着环境库茨涅茨曲线,国际贸易对碳排放也是有利的。但是研发强度和物质资本变量的符号却并不显著,因此研发强度和物质资本对于低碳制造业而言碳排放的影响不确定。

对于高碳制造业而言,虽然模型2中加入的控制变量的系数符号和显著性与整个制造业相同(可见高碳制造业对于制造业的影响之大),但关键变量的符号却存在很大分歧。首先,模型1和模型2中,人均GDP二次项的系数不显著,一次项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人均碳排放与人均GDP之间存在着正的线性关系。其次,贸易开放度的系数为正,但是不显著,说明贸易对人均碳排放的影响可能存在负影响。因此,国际贸易对我国高碳制造业的影响不能确定,高碳制造业可能存在着污染产业的转移。

4.3贸易的直接影响:碳泄漏

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由于受减排承诺的约束,可能会利用贸易专业化于清洁产品的生产,将高排放高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从而造成了碳泄漏。对于这一问题的检验,我们借鉴Richard等的方法,在回归方程中加入贸易和一个可以代表发展水平指标的变量(工业增加值)的交互项,来研究中国是否通过贸易接收了其他国家的碳泄漏。我们将回归方程的因变量换成碳排放总量,回归结果如表3。

如模型1和模型2所示,制造业和低碳制造业人均GDP(y)二次项的系数在统计上显著为负,说明碳排放存在着倒U型的EKC关系,而高碳制造业人均GDP二次项系数并不显著,只有一次项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存在着正的线性关系;贸易改善了整个制造业和低碳制造业的环境,而恶化了高碳制造业的环境。这与表2人均碳排放回归结果相似。工业增加值(VA)对于碳排放的影响均为正,即工业增加值增加了碳排放。贸易与工业增加值交互项的系数在对低碳制造业的回归结果中显著为负,说明贸易使得我国低碳制造业的排放减少;高碳制造业的系数为正,虽然不是很显著,但是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碳泄漏,存在着污染产业向我国的转移。但由于低碳制造业因为贸易所减少的碳排放远远大于高碳制造业因为贸易所增加的碳排放,所以整个制造业交互项的系数最终为正,表明我国没有接受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没有成为污染避难所。

4.4工具变量

5结论

本文通过对低碳制造业和高碳制造业碳排放趋势分行业的研究,以及对国际贸易直接和间接影响回归结果的分析,所得结论如下:①整个制造业和低碳制造业的人均碳排放和总的碳排放存在着EKC曲线,而高碳制造业却存在着线性关系;②整个制造业和低碳制造业的碳排放随着贸易开放度的增加而降低,即贸易有利于其环境的改善,但却使得高碳制造业的碳排放增加。制造业贸易量的

增加对于人均的碳排放量和总的碳排量的影响是有利的;③制造业和低碳制造业不存在碳泄漏的问题,而高碳制造业则相反,但整体上中国并没有成为污染避难所。

总的来说,对外贸易对中国制造业碳排放的直接和间接影响都是有利的,中国不需要因为要减少CO2的排放而去限制制造业的对外贸易。但是,制造业未来仍将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因此,我国应制定有效的低碳政策,引进先进技术,并加大对低碳技术的研发投入,对原有的旧设备进行升级和改造,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针对制造业中高碳制造业的高排放强度,我国应努力做大产业规模,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和研发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技术进步,达到减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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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4

一、引言低碳时代的到来,已经在改变企业的生存环境、竞争规则、成本构成、盈利模式和运营方式等。在低碳经济环境下,考虑节能减排因素的同时,优化企业运营决策,协调整个供应链系统已成为我国企业必须面对的重大战略选择问题,这一选择成功与否将会影响到企业的成功与发展。

二、供应链下的碳足迹研究Carbon trust(2006)指出任何产品的最终碳排放都是从原材料到产成品全过程的累积,应该从供应链的角度出发减少产品碳足迹。Sazvar(2014)也指出近年来消费者和法规都迫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将供应链的总成本与环境影响结合起来研究有关供应链方面的问题至关重要。使用供应链的思想管理产品碳足迹,发现供应链中产生碳排放的主要环节是如何有效控制碳排放,许多学者对供应链中碳排放的测量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Cholette和Venkat (2009)对葡萄酒供应链中运输和库存环节的碳排放进行测量和研究。Keskin和Plambeck (2011)研究了当生产过程中出现多个产品时,如何将过程的碳排放分配到各个产品上。Lee(2011)利用现代汽车公司的数据,研究了如何将碳足迹因素考虑到供应链管理中,并且在研究中指出:识别和测量出直接和间接碳足迹对降低供应链风险来说是最重要的,其次是设置测量的边界,对下游产品的使用和上游的投入进行碳足迹的管理可以有效减低减排带来的风险。Lee(2012)以汽车工业作为案例,研究了如何改善碳排放管理和发展清洁生产的问题,量化了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为供应链的低碳化提供帮助。

三、运输环节的碳排放研究许多学者对运输环节的碳排放进行研究,试图发现减少运输环节碳排放的有效方法。Wahab(2011)在一个两级供应链中,假设存在固定和变动碳排放成本,将环境影响考虑到最优生产和配送方案的制定中,以单位时刻的总期望成本最小为目标,得到了问题的最优解。Dekker(2012)系统总结了关于绿色物流运营管理的文献,包括运输方式的选择、设施的布局、闭环供应链等,从中发现可以将环境因素考虑到物流运营方式选择中的领域。Pan(2013)利用企业真实的运输数据,计算了他们公路和铁路运输两种模式下的碳排放,发现采取运输方式合并的混合运输方式能使碳排放降低25%。Hoen(2014)研究了碳排放规制(排放成本和排放限制)对企业运输方式选择的影响,从而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建议。这些文献都是在供应链网络结构不发生变化下进行的研究,实际上供应链空间结构的再设计也是减少运输排放的主要途径之一。在考虑碳排放因素的供应链结构优化问题方面。Cholette和Venkat(2009)对葡萄酒供应链中运输和库存环节的碳排放进行测量和研究的同时,发现供应链结构会显著影响产品的碳排放。Cachon(2009)在研究碳排放因素对供应链运营决策的影响时,还研究了考虑碳排放因素的供应链网络设计问题。Ramudhin(2010)考虑碳市场敏感性和利用绿色供应链设计思想,建立数学模型,研究了存在碳交易情景下的低碳化供应链网络设计问题。Elhedhli和Merrick(2012)研究了在绿色供应链设计中考虑减少碳排放的问题,并且分析了碳排放和车辆负载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考虑碳排放成本将改变原有的供应链最优架构,因此在供应链的最初设计阶段就应该加入这一因素。在供应链运营管理中考虑碳排放因素的影响已经引起了不少学者们的关注。Nagurney和Yu(2011)以时装供应链为例,建立了一个垄断竞争模型,假设每个时装企业都是在追求利润同时也最小化他们的碳排放,求解模型得到了问题的均衡解,并利用数值算例说明了如和在总成本和总排放函数中考虑竞争机制。Plambeck(2012)通过大企业的实例,介绍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好处及如何通过运营管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Bouchery(2012)将可持续因素加入到经典的EOQ模型中,建立了一个多目标的库存模型,研究结果有助于分析不同规制的碳排放情况,帮助决策者做出快速的选择。Du(2013)在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研究了由一个排放依赖型的制造商和一个排放权供应商组成的供应链系统中供应链成员的运营决策问题,并分析了排放权因素对供应链成员决策结果和绩效的影响。Chaabane(2012)在可持续供应链的基础上,介绍了一种混合整数线性规划模型,利用这种模型说明高效率的碳排放管理能够帮助管理者做出成本和效率兼顾的的决策,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Benjaafar(2013)用相对简单的模型,研究了如何将碳排放规制加入到企业的运营决策模型中,以便于企业可以兼顾成本和碳足迹两方面的影响。Ji(2014)基于三重底线原则,考虑减少排放和减少污染的双重规制,研究了如何在生产、配送和处理阶段减轻环境影响,从而构建一个可持续的供应链。还有许多学者研究了供应链低碳化中的供应商选择问题。Shaw(2012)指出供应链在环境持续方面的能力依赖于供应链成员的购买策略,但以往的研究多关注在成本、质量和提前期等方面,而没有给供应商的碳排放水平足够的关注,因此利用灰色AHP和灰色多目标线性规划方法,研究了供应商选择的问题,以使得供应链低碳化。Dou(2014)指出随着环境压力的逐渐增加,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已经认识到了通过绿色供应商参与绿色化整个供应链的重要性。Kuo(2014)同时研究了考虑碳足迹的库存、车辆路径和供应商选择问题。

四、供应链协调研究

一般情况下,供应链各参与方都是相互独立的经济主体,各自的目标都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但各自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往往使其选择的策略与供应链总体利润最大化时的策略不一致,甚至相悖,从而产生双重边际化效应。而通过激励或约束机制的设计可以使各参与方的个体理与集体理趋于一致。因此,供应链协调在供应链管理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供应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分担供应链成员的研发成本、努力成本等可以减轻投资方的资金压力,同时还可以解决供应链中常出现的搭便车效应,从而达到激励供应链成员的效果。在利用成本分担契约分担缺货成本已达到供应链协调方面,Leng和Parlar(2010)在多供应商和单制造商的供应链架构下,设计了回购和缺货成本供应链契约,研究了短生命周期产品供应链的协调问题。成本分担契约在激励供应链成员提高创新水平方面,薛君等(2010)建立了知识创新成本模型,分析发现成本分担契约有助于提升系统的集成质量。Kaya(2011)在一个努力水平影响需求的供应链中,研究了成本分担契约协调供应链的效果,并与其他契约进行了对比。此外,通过期权的购买也可以起到减轻投资方成本负担和减少供应链风险的作用。Zhao(2010)指出由于需求不确定性的存在,一方面零售商期望从制造商处订购产品时更具有柔性,另一方面,制造商又希望零售商能订购一个固定的量以便于安排生产,这样就产生了双重边际化效应,而通过期权的买卖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研究了期权契约协调供应链的情况,研究发现,相比批发价格契约,期权契约总是能使供应链达到协调。Liu(2014)进一步研究了当制造商和零售商存在风险偏好时,期权契约协调供应链的情况。合理的利润分配必然是供应链协调的必要条件。Shapley值解是一种基于期望边际收入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法,自1853年由Shapley提出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Zheng(2011)在一个第三方参与回收的闭环供应链中应用Shapley值法研究了供应链成员间的利润分配问题。Ghadimi(2013)在由一个制造商和两个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值中,利用Shapley法研究了三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以达到供应链的协调。关于低碳因素相关的供应链协调方面,Yang和Zhang(2011)指出低碳经济的到来带来了低碳供应链的概念,为了顺应国际和国内形势的改变,企业需要采取低碳供应链管理的战略以提高自身竞争力,低碳供应链中成员之间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研究了低碳供应链管理中提高合作绩效的问题。Caro(2011)建立了一个解决该问题的模型,并研究集中决策和分散决策时的供应链联合减排问题。Du(2013)在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研究了由一个排放依赖型的制造商和一个排放权供应商组成的供应链系统中供应链成员的运营决策问题,并分析了排放权因素对供应链成员决策结果和绩效的影响。

五、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对低碳经济下供应链运营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发现,已有的研究主要涉及到了利用供应链的思想来管理碳足迹、探讨了运输环节的碳排放问题、考虑碳排放因素下的供应链结构优化、供应链低碳化的供应链选择以及供应链协调等诸多方面。虽然也有文献考虑到将碳排放因素引入到供应链的运营管理中,但是还没有关注到当供应链中存在低碳和普通两种产品时的差别化定价问题、也没有关注到围绕供应链低碳化的减排和低碳宣传等问题、更没有通过供应链的协调机制设计研究如何提高产品减排率的问题。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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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庄贵阳,潘家华,朱守先.低碳经济的内涵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经济学动态 2011(1):132-136.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5

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前召开的以“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控制技术及关键问题”为主题的第279次香山科学会议上,来自能源、化工、环境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就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技术路线与战略进行了研讨。 n 二氧化碳减排难点 研究表明,二氧化碳来源于人类对煤、天然气和石油等化石能源的过渡开发与利用,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人类越来越依赖于化石能源。人类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有: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和其他气体,其中大约60%的温室效应是由二氧化碳产生的。 会议执行主席、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徐建中院士在题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若干科学问题》的报告中说,随着人类对化石能源的依赖越来越大,二氧化碳减排成为人类必须解决的、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二氧化碳排放源分布广泛,涉及到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和管理等各个领域,由于各二氧化碳排放源不同,很难用单一的方法分离回收。传统分离和回收二氧化碳的技术主要有吸收法、吸附法、膜分离法和深冷法等。但不论采用哪种二氧化碳分离方法,分离过程的能耗都很高,这不仅意味着额外增加了单位发电量或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而且大幅降低了能源系统效率。如吸附法中包含了一个解吸过程,需要依靠压力或温度的改变将二氧化碳与吸附剂分离,压力变化或温度变化不可避免地带来大量的能量损失。而膜分离技术的难点在于受到膜材料的限制,导致膜成本较高,致使该方法目前不能大规模推广使用。 二氧化碳被分离后,需要存储起来,才能达到与大气隔离的目的。由于二氧化碳量巨大,每年达百亿吨,如此大量的二氧化碳安全存储,也是二氧化碳减排的难点之一。2003年,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约为237亿吨,对如此大量的二氧化碳进行捕获和封存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会议执行主席、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费维杨院士说,二氧化碳的储存技术主要有深海储存等多种形式,但目前许多研究工作才刚刚开始,二氧化碳的储存技术有可能产生的一些新问题尚有待深入研究。 n 减排中的关键科学问题 徐建中说,由于二氧化碳排放的范围广、涉及的领域多,问题复杂,并不是靠一两个方法就可以得到解决,在对二氧化碳减排途径进行研究时需要关注的几个关键科学问题有:一是化石能源高效利用新方法和新机理研究,要打破传统化石能源利用模式,开拓化石能源利用的新方法和新机理,以进一步提高能源转化与利用效率、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二是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互补利用的方法和机理研究,将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利用结合起来,通过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互补,不但可以克服可再生能源不连续的缺点,还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三是生物固碳方面的研究,我国林地覆盖面积和生物量相对较低,研究造林、林地恢复、丰产林管理、采伐管理、森林防火和病虫害控制等方面的科学问题,将有助于森林固碳量,减少碳排放。 将二氧化碳从固定排放源排放的尾气或其他气体中分离并存储,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方法。 但现有的二氧化碳分离技术在把二氧化碳分离出来后将消耗大量的能量,研究新型二氧化碳分离方法,降低二氧化碳分离能耗是减少固定排放源二氧化碳排放量所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方法创新、系统整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方法及机理等都有待进行深入的研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徐华清介绍说,到202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设想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显著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气候变化相关的科技与研究水平取得新的进展,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明显提高,气候变化领域的机构和体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国家将大力推进技术开发和推广利用力度,加强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和利用的技术研究,加强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能源工业可持续发展,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中国二氧化碳减排之路 徐建中认为,针对我国能源利用现状,目前我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可以有多种途径,如提高能源转化与利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6

“碳”是指应实施减排的温室气体统称,是指大气层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清洁发展机制(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在碳排放交易当中,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碳排放量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量以获得碳排放权。同样在一国内部,污染企业向节能企业购买温室气体排放资产用以履行减缓气候变化的义务,碳排放权较多的企业可以将多余的碳排放量出售给碳排放量不足的企业。

二、 碳排放权确认观点综述

在传统会计视角下进行碳会计研究,会更加侧重于探讨碳交易市场中的碳排放权相关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和会计披露等问题。对于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某项资产,国内外会计界并没有多少分歧。但是涉及到具体的资产确认问题、计量属性问题以及信息披露问题,国内外学者却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主要有三种观点,即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存货。

(一)确认为存货

1993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的规范酸雨计划排污许可证交易会计处理的《统一会计系统》(RM92-1-000)中规定:未履行排污责任产生的法定义务所持有的排污权应确认为存货; 2003 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在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进行讨论时认为:总量交易机制的参与者应将排污权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期初获得的初始分配的排污许可证应按取得的历史成本确认为“排污许可证存货”,免费取得时计价为零,不同年度的许可证应分别核算。Mort Dittenhofer在1995年提出排污权与存货的特点十分类似,符合会计研究公告(ARB)关于存货的描述,应确认为存货。此外,法国企业运动联盟(MEDEF)也认为排污权符合存货的定义,不能仅仅因为它不具实物形态就认定它为无形资产。

(二)确认为无形资产

这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的主要观点。针对欧盟通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EU-ETS)项目,2002 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Cap and Trading Schemes)下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2003年5月,了排放权项目讨论稿,最终于EU ETS实施的最后期限,即2004年12月公布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试图规范碳配额(Carbon Allowance)市场的排污权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IFRIC 3重点研究了三个问题,其中第一个结论指出,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是属于资产的无形资产类别,因为碳排放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此外,1992年Ewer等人也曾提出:排放权是过去由政府无偿分配或企业自行购买的,并且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符合资产定义,具有无形资产的某些特征,故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Wambasganss等人也认为授予的排放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确认为金融工具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8年的FRS 13中规定:碳交易合同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排放权是一种其价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而变动的特殊金融衍生品,及嵌入衍生工具。Adama(1992)与Walsh(1993)认为排放权可以被赋予衍生金融工具的地位,应以有价证券方式存储在银行,日后也可以划分为期权,有必要时也可当作期货处理。Fiona Gadd et al.等人于2002年指出,排放权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之处。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普华永道与法国企业家协会合作成立的EPE(2002)则直接了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期权。日本企业会计基准委员会于2004年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2006年修订)中规定:以交易为目的的排污权应确认为金融商品。Jurgen于2007年甚至提出可以将排放权直接视为一种可交易货币。

三、碳排放权确认问题之我见

(一)存货观不合适

若将排污权确认为存货会出现很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原因有如下几点:1.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传统观念,存货一般情况下应当具有实物形态,碳排放权并非如此,而与排污权类似,总量有限、自身无法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只能从市场上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放权,因此碳排放权不符合传统的存货的概念。2.碳排放权的使用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其授权期间内才有效,因此不应确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存货。3.碳排放权交易发生的次数不会很多,不应确认为企业的日常业务,也并不是各个企业都会产生,不具普遍性。4.碳排放权并不是企业日常生产活动的主要产品,它只是随着生产产品的过程中附带产生出来的。5.将碳排放权确认于存货的话就无法解决排放权免费分配情况下的计量问题,以及不同方式取得排污权的确认问题,这也是使得 EITF03-14草案最终未列入 FASB 议事日程的根本原因。

(二)金融工具观不合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可知,我国现阶段的碳排放权不符合金融工具的条件。就我国目前碳交易活动而言,《京都议定书》中没有规定我国在现阶段的减排责任,虽然我国碳减排量交易活动在不断增加,但在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区域性的或全国性的交易市场。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操作制度、交易价格机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与信息获得途径都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并没有向发达国家那样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因此根本不可能在近期就能形成一个类似于权益证券交易的大规模交易市场平台,来帮助买卖双方了解市场价格、合理的交易费用等信息,预计市场走向,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因此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来处理在我国目前碳减排量交易的初级阶段变得很不现实,它并不符合金融工具“使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资产,同时使另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任何合约”的定义。

(三)赞同无形资产观

一方面,站在理论角度上来说,无形财产是基于有形财产而又不同于有形财产的一种分类,体现的是某类财产所指向的客体性质的差异,但它们归根结底都是一种财产利益。基于此,碳排放权本质上并不是有实体性质物体,它是一种 “非物性”的财产,也就是 “无形”财产。转换为会计语言,这种精神的、非物性的碳排放权就应该属于“无形资产”。新的无形资产体系中非物性财产一般分为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类财产、商誉等资信类财产和特许经营权等特许类财产(吴汉东,2003),碳排放权这一无形资产,显然属于第三类,即由国家或社会组织所特别授予的资格、优惠、特权等法律利益所体现的财产权利,是经营领域中诸如商誉、信用、形象等财产化的商业人格利益。同物权一样,碳排放权也是一种私权,但它是有别于物的一种财产化的精神产品。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7

气候变化是当前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如何有效控制碳的排放一直是各国学者热衷于研究的一个领域,目前学术界的一个普遍观点是,通过运用产权界定的办法构建碳排放交易机制是解决碳排放过度所造成的气候变暖的重要途径,虽然在实践过程中该理论对碳排放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补充完善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缺陷,完成现有的通过产权交易途径解决碳排放问题策略的优化。

1 碳排放产权交易研究的现状

通过对碳排放产权交易问题研究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得出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三个维度:

(1)以产权理论发展基础为研究的维度:吴健、马中以科斯为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发展起点,从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和组织形式的关系、产权制度建立如何解决碳排放外部性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兼顾制度变化特点与制度运行成本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科斯定理对碳排放产权交易问题理论贡献。杨继通过对碳排放交易理论发展过程中有主要贡献的经济学家庇古、科斯和欧玲所提出理论的梳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碳排放交易的特点、动机和原则并对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2)以产权交易机制的构建为研究的维度:孙法柏、李晓芬通过对国外典型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研究提出了我国构建了减排的有效机制,及通过开设碳排放交易所、促进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建立节能配额制度和严惩排放超标企业等措施实现机制的构建目标。李凯杰、曲如晓通过对初始排放权分配机制的比较研究和初始排放权与碳排放交易市场运行效率之间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免费分配、拍卖分配的最优设计思路。赵雪、钟定胜等运用基尼系数方法对碳排放权进行分配,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一定成果。

(3)产权交易的法律研究维度:王志华从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现实障碍与法律困境角度入手,分析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法律对策问题。刘明明通过对碳排放产权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提出了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思路。李静云通过分析国际气候谈判中各主体间的关系及立场,探索建立气候保护的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模式。

2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在解决碳排放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2.1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基本思想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基本思想:首先,根据环境控制目标及环保要求确定环境的容量,并进一步确定碳排放总量;其次,要构建碳排放交易的产权机制,其中包括了产权初始分配机制、产权交易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完成碳排放市场的构建并实现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最后,通过碳排放市场所形成的价格体系实现引导排污者的排污决策的效果。

2.2 碳排放市场的构建与运行过程中的缺陷

(1)碳排放总量估算的困难与测量方法存在的误差。

目前学术界在根据环境控制目标及环保要求确定环境的容量时存在方法选择上的分歧,由于碳排放是一个多组别、多层次、动态变化的复杂大系统,而在这一大系统中又存在若干碳排放的子系统,所以确定碳排放的总量是极复杂和困难的工作。排放源总体分两大类:可明确测量的具有固定排放点的点源和无法精确测量的非点源,其中点源中又包含了若干子系统:燃料燃烧排放系统、工业生产排放系统、农业生产排放系统,交通运输排放系统等等。非点源则包含人类生活过程中随机出现的碳排放活动和自然界中的碳排放情况。碳排放总量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具有固定排放点点源的碳排放测量情况,而对点源碳排放的每一种测量方法都有其优势和劣势。调查法:虽然可以针对污染源作出详细、准确、广泛的调查与精确的估算,但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与材料成本,同时调查结果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实测法:是通过对采集排放气体的流速、流量、浓度等参数的测量计算气体排放总量的方法,这一方法使用专业的环境测量工具有较高的精确性,但是采样过程中需要筛选有代表性的样本,因为人力、物力的限制不可能实现对污染点的逐一采样,所以会出现成本与测量精确度的矛盾,一般情况下只对重点污染监控指标进行监控。申报法:根据各排污单位的排污量的申报计算出排污总量,一方面要求对各排污申报单位的排污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另一方面对没有进行排污申报的单位是无法将其排污量计算到总量中去的,所以这一方法估算的排污总量与实际排污量差距较大。

(2)市场交易机制构建中的问题。

①产权分配机制构建中的困难。明确产权是构建市场交易机制的根本前提,因为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才能让希望使用资源的人向资源的所有者支付货币,消除资源使用混乱的现象。但在产权界定实践过程中发现很难寻找到一个完美的分配方案。

基于历史排放状况的分配:指先由管理机构制定标准,然后依据标准将碳排放量免费分配给各个碳排放单位,该方法虽然能在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完成碳排放的产权界定,但该方法可能导致对企业的过度补偿问题出现,同时该方法对拟进入行业的潜在新企业存在制度的不公平,这些企业可能面临因为没有历史排放记录而不能获得排放许可或排放许可价格过高的问题。

基于最新数据的分配:指根据现有的最新数据(产量数据、排放量数据、投入量数据等)对基础许可排放进行定期更新,而不是仅仅限定一个固定排放基础。该方法虽然可以激励企业提高生产绩效和生产力,同时有效的减少了免费历史排放产生的碳泄露问题,但是这一方法形成政府的变相补贴,会出现错误的投资机制并引导资金流向高污染的行业和企业。

基于拍卖的分配:指碳排放权由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并采取拍卖的方式使各组织机构通过竞价获得碳排放权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采用该方式不仅可以获得碳排放权拍卖收益并用于减排工程投资、改善税制、降低管制成本等方面,还能保证各企业在拍卖机制下公平的获得排放权。但事实上,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基于拍卖的分配和基于历史排放状况的分配对收入的影响是没有差异的。

②碳排放市场的运作困难。市场运作的关键在于产权的界定和价格机制的形成,首先在碳排放的产权界定是困难的,作为具有负生产效果的权利(碳排放权利)也是生产要素的一种,由于碳排放的形态、数量、存在区域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所以要完全清晰的界定是很难做到的。其次虽然存在供求关系这一形成价格机制的基本关系,但供求矛盾的调合更加复杂,伴随着碳排放市场制度建立与维护费用、交易费用与协调成本的存在使得碳排放成交价格往往高于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价格水平。

2.3 监督与现行法律制度整合的困难

首先,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很难界定,碳排放权同时具备了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及缺乏客体的界定工具又存在主体动态性特点,截止2014年个别省份虽有针对碳排放权的行政法规的设立,但目前尚无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碳排放法律制度和规则,现有的相关法律也并未完全解决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的界定问题,这直接影响到监督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其次,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制约了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出于管理成本和管理效率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目前多数地方行政法规对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了门槛设置,以广东省为例,2014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这一规定使得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存在局限性,无法切实反应碳排放市场的供求关系。最后,监督手段的单一化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由于由于碳排放是一个多组别、多层次、动态变化的复杂大系统,所以要精准的监督碳排放量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各种监督手段与方法都存在缺陷,从而导致监督手段的法律化过程的困难。

3 网络治理对于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问题的启示

3.1 改变以政府组织为中心的单一治理主体

通过构建由政府组织起主导作用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碳排放治理主体,加强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公民个人更多等参与到碳排放治理问题的解决中来,通过各个治理主体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承担碳排放问题这一公共事务治理的责任,这样一来有利于政府组织协调各个社会力量运用群测群控的方法解决非点源碳排放测量面临的困难,使得碳排放总量的核算更加精确。

3.2 在网络治理框架下构建有效的治理工具及适用环境

改变运用政府权威发号施令、制定并实施政策这一传统单向的管理工具,通过构建合作与协商机制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普通公民纳入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中来,针对具体公共问题,通过对强制性、混合性、自愿性工具的综合使用以达到控制目标。由于网络治理更加依赖于工具的激励、沟通、契约等特性,因此政府在主导网络治理工具构建的同时还应注重网络治理机制的建立。

网络治理工具能有效运作的基础是相互依赖的主体间互动而形成的一套有效的治理机制,首先是信任机制的构建,这是网络治理工具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只有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信任才能有效减少分歧和障碍,约束各主体行为从而促成网络治理主体的有效合作。其次是构建有效的协商机制,由于网络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结构使得构建有效的协商机制以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这一机制是保障各主体实现良性互动解决公共问题的基础。最后要构建学习机制,促使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学习并形成统一的价值和知识体系,从而能正确的认识分歧并解决分歧,促进政策的有效执行。

3.3 完善多层级的网络治理结构

构建由国家、地方政府与社区治理三个层次的网络治理结构,每一治理层次都包括政府、私营企业、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多个治理主体的参与公共事务的处理,通过构建的一系列对话、协商、谈判、决策等集体选择机制弥补监督与现行法律融合的困难问题。

将碳排放治理对象私营企业纳入到治理主体中来,一方面,有利于其增强私营企业在碳排放问题上的社会责任与道德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在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时可以更详尽客观的了解治理方法的选择对治理实际效果的影响,从而能够做到及时优化方案改善治理效果。通过国家、地方政府与社区治理三个层次的网络治理结构的构建,能有效弥补行政监督手段单一的缺陷,构建网络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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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明明.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兼论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1).

[8]李静云.走向气候文明―后京都时代气候保护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构建[J].中国环境科学,2010,(11).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8

一、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研究

自碳排放会计成为环境会计的新分支后,国外学者开始研究其不确定性以及不确定性影响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问题,而我国学者对碳排放会计不确定性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周志方、肖序(2009)在阐述国际碳会计最新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碳排放会计有必要对其潜在风险或不确定性引致的收益和损失进行核算和报告。陈蕾嫣(2011)则分析了由碳排放本身引发的碳排放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并提出企业可以根据碳源进行碳排放核算。

总之,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特征是其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对财务会计研究中涉及的不确定性问题,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和内涵。首先,碳化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以及相关检测技术、标准的滞后使得企业难以测量其具体的排放数量,只能估算,而估算势必带来一些不确定性问题。其次,从企业管理角度看,企业购买碳排放权的意图在持有期间存在着不确定性。同时,对碳排放进行相关资产项目确认及后续计量时也会带来不确定性。最后,碳排放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其在报告方面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使碳排放问题成为了研究者深入探讨的热点。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笔者发现学者们对碳排放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观点。本文接下来将对该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进一步阐述和讨论,以期理顺脉络的同时做出些许贡献。

二、碳排放的会计处理研究

由于碳排放会计的研究对象碳排放量是碳排放权交易形成的基础,所以碳排放权会计隶属于碳排放会计,是涵盖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会计计量和核算的体系。通过文献阅读,笔者发现我国目前关于碳排放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从2008年涂毅、郝玲首次关注碳排放权会计以来,国内学者在近几年里阐述了对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不同看法。

(一)关于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研究

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但到底归属于哪类资产项目,却持有不同的看法。王艳、李亚培(2008)认为,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和具体产品定价机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应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鹏(2010)则认为对于目前我国CDM项目而言,碳减排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之中,并且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其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减排量符合存货的定义,应确认为存货。而彭敏(2010)、邹武平(2010)认为碳排放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也有学者认为碳交易市场的成熟度不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便不同;另外,碳排放权对于不同的交易主体具有不同的经济性质,所以不应用一种类别加以概括。其中,李晨晨(2010)认为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一个区域性或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所以基于CDM项目的碳减排量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待交易机制成熟后确认为金融资产。张姗(2011)则认为我国碳排放权存在两阶段性:第一阶段是把经政府批准的碳排放权作为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的存货来确认;第二阶段是政府把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硬性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后,我国的碳排放权便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并有自己的定价系统,这时可以确认为金融资产。

(二)关于碳排放权会计计量的研究

对于碳排放权会计的计量,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从资产归属类别看,王艳、李晨晨等认为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张鹏、张姗认为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应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熟低进行计量。何洪峰等认为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应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中则按照实际排放量对其进行摊销,摊销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彭敏、邹武平等认为作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可以采用多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计量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有偿购置的碳排放权,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为其后续计量问题提供参考。

纵观以上对碳排放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以往的研究都是从商品属性去认识和确认碳排放权的,而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身就是一个由多种制度因素构成的综合体系,从不同角度分析会形成不同的认识,从而将其确认为不同的资产类别。所以,可以试着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如货币属性)去认识碳排放权的本质,以便合理地进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就碳排放的会计计量而言,其不仅仅对货币化的碳排放权进行计量,还应包括碳排放量的测量。笔者认为,碳源和碳足迹是碳排放会计的起点,也是其执行的关键,而碳源的识别需要借助物质流方法,这就促使企业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考虑碳排放的量化问题,实现碳排放核算的价值流与物质流结合。另一方面,碳减排量的测量也要求我们更加关注碳排放的测量技术,努力推动其技术标准化发展,为碳排放提供更准确且具有可比性的数据,减少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

三、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研究

在碳信息披露方面,国外创建了碳信息披露项目,旨在促进机构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层就气候变化开展对话,并为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提供决策参考。国内有些学者在介绍和分析碳信息披露项目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张彩平,2010;谭德明等,2010)。有些学者则以《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国报告》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参与碳信息披露项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徐颖,2010)。

除对碳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研究外,近两年国内研究者还进行了实证研究。如张萍(2011)以全球500强企业为样本,参考碳信息披露项目研究了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企业规模、经济因素和监管体制是影响碳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碳交易、碳基金、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等碳金融活动的蓬勃发展,碳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必将成为碳会计的新的研究方向。

从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研究方面看,笔者认为,对企业而言,其反映自身碳排放信息时不仅要满足传统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还要反映碳排放会计本身特点所要求的相关性、完整性、准确性等信息质量标准,所以,企业在报告碳排放信息时,要根据具体需要科学地选择报告边界和营运边界。另一方面,目前关于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大多属于自愿披露,在披露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发展。所以,制定全世界适用的碳排放报告标准化指南,实现披露信息的可比、一致,是推动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基础。就披露内容而言,企业不仅要披露减排目标(强度目标或绝对目标)、减排措施(如投资节能项目或新能源项目、绿色办公等)、核算方法和具体的减排数据,还要披露气候变化政策、风险或机遇应对等战略计划,以及企业的治理措施等。就披露方式而言,可以选择设置独立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报告,也可以选择将碳减排信息反映在企业战略、财务资源等方面的分析中,后者将会实现碳排放报告与主流财务报告的有效融合。

参考文献

[1]郝玲,涂毅.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初解[J].新理财,2008,8.

[2]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财会研究,2010,1.

[3]彭敏.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研究,2010,8.

[4]李晨晨.不同市场成熟度下碳排放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月刊,2010,12.

[5]张姗.低碳经济时代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两阶段性[J].会计之友,2011,3.

[6]周志方,肖序.国际碳会计的最新发展及启示[J].经济与管理,2009,11.

[7]谭德明,邹树梁.碳信息披露国际发展现状及我国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J].统计与决策,2010,11.

[8]张彩平,肖序.国际碳信息披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财务与金融,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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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萍.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研究[J].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9

碳排放权概念由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概念而来,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每个参与的国家都限制一定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既每个国家都有一定的排放权。对于碳排放会计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定义,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Stewart Jones教授在2008年首次提出“碳会计”这一新概念,并且他将碳排放、交易和鉴证等业务统一称为“碳会计”。从此,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公众的面前,学者们也开始加入到“碳会计”研究的行列中。郑玲和周志方(2010)在研究大量文献基础上,认为碳排放主要是以二氧化碳为主要排放物,具有不确定性,它不同于以往的污染物排放,应该单独设立账户对其确认和计量。张巧良(2010)认为碳排放权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碳排放权的政治特性决定了会计准则制定必须更多地关注会计的目标。张鹏(2010)指出,碳排放权就是一种温室气体排放的权利。实质是“核证的减排量”。苑泽明(2013)分别从法学和经济学视角阐述了碳排放权的性质。吴德林等人(2013)认为想要研究碳排放会计,首先要明确其概念和本质,他认为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研究碳排放会计定义的过程中,由于目前对碳排放会计的定义还缺乏权威的界定,容易与碳会计混淆,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碳排放会计的侧重点在于由碳排放所引起的会计内容的变化。碳会计核算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碳会计核算,固碳会计和碳信用。

二、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碳排放权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资源,并具有稀缺性,就像其他会计要素一样,应该将其在会计系统中予以反映。但是究竟作为何种要素、如何反映,我国对此还没有统一的观点。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都相继出台过一些准则试图规范碳排放会计核算。2003年,IASB下辖的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了关于总量控制交易会计处理意见稿,确定将碳排放计入无形资产中,2004年,又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污权》,但是由于与IAS 38存在冲突,随后被撤销。

(一)碳排放权的资产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来看,碳排放权属于资产,这已经达成共识。主要的争议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采用那种计量方式。就目前来说,学者们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是确认为存货,二是确认为无形资产,三是确认为金融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第一种观点认为,就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CDM项目产生的,核心是减少碳排放量,它存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而且我国的CDM项目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而存货的一个主要的特征就是企业持有的最终目的就是出售,因此张鹏(2010)、吕矗2012)都认为我国的碳排放量完全符合存货的特征,应该将碳排放权计入存货。

第二种观点,目前在国外市场上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具有完善的定价机制,并且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另外,在国际市场上,已经有了相关期权期货的交易,碳排放权和其他普通金融产品一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朱敏(2010)、岳常玲和章新蓉(2011)认为,在清洁发展机制下,企业获得碳排放权并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将其出售给发达国家获得资金或者技术支持,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介于此,应该将其计入金融资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碳排放权的本质而言,在法学的视角下,碳排放权与排污权相类似,是政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特许企业享有一定的排放权利,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却不被许与这种排放权,表现为排放一定数量碳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在经济学的视角下,碳排放权虽然与自然资源不同,但被人为制定排放定上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使之具有价值。因此,碳排放权属于一种被人为制定稀缺性的排放量产权。(王爱国,2012;苑泽明和李元祯,2013)。碳排放权的某些特征和无形资产相类似,首先他不具备其他资产的实物形态,其次可以由企业出售或者转让,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邹武平(2010)认为碳排放权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肖序和郑玲(2011)认为碳排放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二)碳排放权的计量

我国碳排放该采用何种方式计量,首先要确认碳排放权应该计入何种资产。根据计入的资产科目不同,采用的计量方式不同。

对于碳排放权计量问题,目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个观点认为应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张鹏(2010)认为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对企业的意义不在于其历史成本上的增值,所以初始计量应该根据获得配额的成本计算,取得后,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后续计量。王爱国(2012)认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处于一个摸索时期,缺乏成熟完善的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获得,在操作方面存在技术和参照物的缺陷。同时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公允价值显现出一些缺陷和不足,在我国更加不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更应该采用成本计量。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朱敏(2010)认为碳排放权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碳排放时采用市场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中以实际价格进行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苑泽明和李元祯(2013)建议在计量方式上借鉴土地使用权的计量方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外购的排放权采用取得成本入账,免费获得的配额,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是此公允价值时经过评估后的价值,这类似于政府划分土地使用权的计量方式。并定期对排放权进行评估。

三、结论

笔者通过国内外关于碳排放会计核算的研究文献了解到关于碳排放权的核算现状。通过研究国内外学者对碳排放会计的定义,笔者认为,碳排放会计是以碳排放量进行确认、计量、报告,以传递企业碳排放和减排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资产已经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但是由于相关权威会计准则的缺位,导致碳排放会计信息缺乏一致性、可比性和决策相关性,究竟计入哪个资产科目,采用何种计量方式,目前国内外的处理方法不同。本文认为,目前国外碳交易市场已经达到成熟阶段,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获得,一些相关的碳资产金融衍生物已经出现。相较于国外,我国碳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不活跃交易市场下,碳排放已经成为企业的一个必要品,就像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一样。基于此,我国的碳排放权应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近年来,随着低碳经济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碳排放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但是,与其他的研究项目相比较,碳排放会计的研究还处于滞后的状态。本文梳理、总结了近几年我国碳排放会计研究文献发现,由于碳排放会计自身的不确定性,导致对碳排放会计的内涵、碳排放权的分配方式以及碳排放权的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等一些问题难以得到统一。虽然国外碳排放会计研究相比我国来说比较完善,碳交易市场比较完备,但是由于国际上对于碳排放会计的核算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会计准则来对其进行规范,对于碳排放权的确认计量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以我国国情为基础,了解企业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实际吸收国外的先进成果,学为己用。在未来研究中应该注重以下几方面:第一,加快实现我国碳会计核算体系的建设,借鉴FASB与IASB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适合我国的碳会计核算体系,使得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进行。第二,加快我国公允价值的规范研究,完善体系建设,使得其尽快在我国碳排放中得到试用。第三,尽快完善我国其他会计体系准则,提高碳排放相关会计与其他准则的协调性和系统性。

参考文献

[1]郑玲,周志方.全球气候变化下碳排放与交易的会计问题:最新发展与评述[J].财经科学,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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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会计研究,2010(1).

[4]苑泽明,李元祯.总量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研究[J].会计研究,2013(11).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10

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引起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欧美等发达国家在2009年提出碳关税概念,即对来自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我国作为出口大国,面临巨大的减排压力。

国外学者对于国际贸易和环境效应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Sanford J.Grossman & Krueger(1991),他们首次发现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存在,创立了贸易与环境的一般均衡模型,将对外贸易的环境效应分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三个部分;Weber(2008)结合中国的情况,研究发现碳泄漏和碳出口是导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大量增加的两大原因,“污染天堂假说”适用于中国。本文选取后京都时代以来中国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研究的代表性的文章进行文献综述,总结学者们对于中国经济增长、国际贸易和碳排放的研究进展,并提出其他可能的研究的方向,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展望。

二、中国国际贸易与碳排放的研究进展

(一)中国贸易与碳排放理论经验研究

从理论与经验研究来看,马艳和李真(2010)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角度出发,以不平等交换的视角来分析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贸易的“碳”不平等交换的问题。他们认为,国际贸易交换活动中,除了直接体现在商品价值方面的不平等交换之外,由于生产技术的差异和人为单方面制定的碳排放标准导致了“碳”的不平等交换,而不合理的国际分工和产业转移是不平等交换的重要原因。王文举和向其凤(2011)对世界主要碳排放大国2005年的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进出口差额进行了测算,提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汇率效应的碳排放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纯技术效应部分由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姜鸿、梅雪松和张艺影(2012)利用中国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测算了2006~2008年中国与美国货物贸易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碳排放权价格,评估中美贸易利益。结果表明,中国无偿为美国排放了二氧化碳,考虑到碳排放权价值之后,中方贸易利益减小,中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低价格出口模式不可持续,外贸政策有待调整。李丽(2014)从低碳经济对贸易规则的影响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产品清单的谈判,并关注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中低碳规则的发展趋势,积极参与低碳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更大程度上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中国国际贸易与碳排放的实证研究

从实证研究来看,李斌、彭星(2011)在规模、结构和技术效应三大效应的基础上引入全球价值链视角,运用GMM法对全球价值链视角下贸易影响中国碳排放的机理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对外贸易影响中国碳排放的三大主要因素是贸易规模的扩张、技术进步及融入全球价值链,全球价值链效应对碳排放的影响作用最大;碳排放效应分析中不存在环境库兹涅茨的曲线,中国碳排放不存在“污染避难所假说”。吴献金、邓杰(2011)从规模、结构和技术三个角度,对1995~2007年期间我国省际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我国存在碳排放量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代表结构效应的资本劳动比和碳排放量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贸易自由化的总效应会增加我国碳排放量,“污染避难所假说”在我国成立。王正明、温桂梅(2013)以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2003~2009年的数据为基础,基于SYS-GMM方法的面板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当期及滞后一期的出口加剧了国内碳排放,当期及滞后一期的进口对碳排放有积极效应;滞后二期的FDI起到优化碳环境的作用;OFDI也降低了国内的碳排放。我国应该实施绿色FDI引进战略和新型“走出去”战略,转变出口贸易结构。

(三)对外贸易中隐含碳的测算

一国在进行对外贸易时,进出口的不仅是商品本身,还包括其中隐含的碳排放。在全球都在关注和提倡“低碳”的大背景下,对外贸易隐含的碳排放是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分配减排任务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从以网文献来看,计算生产产品的碳排放量主要使用的是投入产出模型(Input-Output Model),其中单区域投入产出模型(SRIO)的使用最为广泛。其基本假定是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技术相同,在核算上表现为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具有相同的隐含碳排放系数,基于此计算的进口隐含碳排放有可能高估或者低估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具体到计算公式上,虽然学者们采用的字母符号有所差异,但是都是依据扩展的Kaya恒等式,利用对数均值迪氏分解法,推导出碳排放的计算公式:

其中,C是碳排放总量,E表示能源消费总量,Ei为i种能源的消费量,S表示i种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份额,表示各类能源的排放系数,即消费单位i种能源的碳排放量。如果进口产品的排放系数采用进口来源国的技术。则可以明显提高碳排放测算的准确度,这一处理方法是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MRIO)。多区域模型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对于数据要求较高,周新(2010)采用了多区域产出投入法,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十多个国家2000年的国际贸易隐含碳排放量进行了核算,结果表明,美国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量最大(464Mt),中国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顺差最大(452Mt)。

在二氧化碳来源的上,由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是中国广泛使用的一次能源,大多数学者使用这三种能源的消耗来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除此之外,学者杜立民(2010)①估算水泥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总二氧化碳排放量的10%左右。李子豪和代迪尔(2011)根据IPCC(2006)提供的煤炭、原油、天然气、燃料油、柴油、汽油和焦炭七种燃料的净发热值和排放系数,处理后得到各种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从而求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四)碳排放责任的认定

根据以往文献,在核算一个国家碳排放量上,目前存在三种标准:生产者负担原则、消费者负担核算原则和生产者消费者共同负担原则。生产者负担原则指一个国家全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消费者负担原则指根据最终消费使用的各种产品和服务进行二氧化碳核算,生产者消费者共同负担原则是以前两种原则为基础,将碳排放责任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分配。一直以来,国际社会以及OECD国家基本上都采用生产者负担原则作为环境政策制定的基本依据。按照生产者负担原则核算每个国家的碳排放量有利于净进口隐含碳的国家,不利于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不公平的核算方法很可能会对气候协议效力的执行产生消极影响。一些发达国家很可能因此大量从发展中国家进口高碳排放和高能耗产品,通过“碳泄漏”完成其减排任务,全球碳排放可能因此不减反增。

三、结论及研究展望

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会议上,气候科学家们表示要停止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并且在2015到2020之间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我国在面对全球碳减排的问题上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目前世界普遍使用的碳排放生产者负担原则高估了我国的碳排放水平,导致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向我国“碳泄漏”的发生。为了确保我国能在一个公平合理的框架下确定其碳排放额度和排放权,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我国应该坚持主张碳排放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的原则,保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利益,同时更加有效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真正碳减排。

关于我国国际贸易和碳排放问题的研究最近几年开始增多,但是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们的研究起步较晚,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改进的问题。首先,是关于前文有提及的加工贸易产品的碳排放问题。加工贸易在我国国际贸易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方式剔除进口中间产品对出口隐含碳排放的影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第二,我国学者对于中国对外贸易隐含碳排放进行核算时,大多是采用单区域投入产出模型,精准度更高的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使用较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碳排放测度。第三,关于世界性气候谈判、世界性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的谈判的动向对碳排放权和减排任务方面的影响上的研究不多,准确分析国际环境的变化对我国的影响,做好充足的调研和理论准备,会让我国在参与这些协议谈判时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第四,关于中国国际贸易和碳排放的研究主要是通过结构分析分解考察影响因素,通过建立计量经济模型进行定量考察各种类型的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未来可以在这方面深入分析研究,为国家进出口政策的调整提供参考。

注释

①杜立民.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研究[J].南方经济,2010(11):20-33。

参考文献

[1]李丽.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J].国际贸易研究,2014(11).

[2]王正明,温桂梅.国际贸易和投资因素的动态碳排放效应[J].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5).

[3]肖宏伟,易丹辉,周明勇.中国区域碳排放与经济增长脱钩关系研究[J].生态环境与保护,2013(3).

[4]袁鹏,程施,刘海洋.国际贸易对我国CO?排放增长的影响[J].国际贸易研究,2012(4).

[5]姜鸿,梅雪松,张艺影.基于碳排放权价值的中美贸易利益评估[J].财贸经济,2012(3).

[6]王文举,向其凤.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核算及责任分配[J].生态环境与保护,2012(2).

[7]李子豪,代迪尔.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二氧化碳排放[J].生态环境与保护,2011(12).

[8]杜运苏.我国对外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研究新进展[J].国际贸易研究,2011(12).

[9]李斌,赵新华.经济结构、技术进步、国际贸易与环境污染[J].国际贸易研究,2011(9).

[10]李斌,彭星.中国对外贸易影响环境的碳排放效应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7).

[11]高秋杰,田明华、吴红梅.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进展与评述[J].生态环境与保护,2011(5).

[12]吴献金,邓杰.贸易自由化、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1).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11

收录日期:2012年2月28日

一、碳排放权概述

1997年为应对温室气体对大气的危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了旨在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京都议定书》。协议的签订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因此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在贸易中。《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三种灵活机制从而使发达国家达到各自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没有减排的指标要求,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可以将碳减排量(CERs)“销售”给发达国家获得收入,同时又可以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

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碳配额出售,企业的碳信用要经碳基金等公司或机构的运作才能进入国际市场,作为中间商的交易平台就可以从碳减排权转让中获取利润。世界银行是目前的最大卖家。CDM机制项目下的碳排放权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因此,我国企业基本都是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的方式参与CDM项目。根据《京都议定书》,国际碳基金在实施CDM机制时,有义务为我国企业引入低碳新技术。目前碳基金的操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等,直接向我国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购买碳减排量;另一种是投资于高能效项目,在排放污染较严重企业建设减排项目,实现的碳减排量收益按合同规定比例作为投资收益。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进程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金额正在逐年剧增,目前交易额已超千亿美元,并规定交易的碳减排量必须是已通过第三方审计核证的减排量。同时,随着“全球绿色化”概念被官方强化并逐渐被公众接受,发达国家也通过立法程序,要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必须包含与环境相关的评价内容,如丹麦的《绿色账户法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第92号公告,均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相应的环境信息。与此同时,为碳市场服务的中介组织也日趋完善。特别是碳计量标准体系的建立,还为会计鉴证服务市场的成熟提供了规范的程序与要求。

随着相关制度的发展,使得企业CO2等的排放、交易及节能减排等特定环境问题的会计处理规范探讨也愈加热烈,日渐引起会计学界的关注和重视,如《欧洲会计评论》、《会计、组织与社会》、《会计、审计与职责杂志》等相关国际知名会计期刊推出或计划推出与排污权、碳会计及披露、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会计等专题,可以预见未来几年碳会计的相关规范或指南研究将达到一个高潮。

IASB和FASB均出台排污权交易会计的相关处理草案或准则,试图对包括CO2等排放气体的会计问题进行规范。如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于1993年在《统一会计系统》(USofA)中对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不过这个规范最初主要针对SO2,且不能对免费分配的排污权进行处理,存在许多先天缺陷。10年后,FASB希望通过EITF03-14来解决总量-交易机制下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针对欧盟25国排污权交易制度(EU-ETS)项目,IASB于2004年IFRIC3《排污权》。该指南将解释范围限定在为污染排放进行支付而持有的排污权会计处理上,但在计量上存在着复合计量模式和报告模式,后引起了极大不满和争议,IASB在1年后撤回了该解释公告。2007年12月,IASB再次启动排污权交易项目,在议程文件中提出了3种会计处理方法供企业参考,重新系统设计会计准则,旨在提出包括排放在内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模式。

由于碳排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除了一些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外,现有学术文献还极少提及碳交易或碳信用等碳财务报告和鉴证问题。2008年Stewart Jones教授等将与碳排放、交易及鉴证等的会计问题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即碳会计,并提出了构建碳会计规范的两种主要思路:一是在京都协定框架下,所有机构或组织对产生于碳汇的碳信用的会计规范与IPCC的原则相协调;二是在温室气体协定书内分别计量和报告CO2排放的相关会计问题。该协定书不但有其企业会计和报告基准,而且还有一套成熟的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估算的工具。

从国外文献的最新研究进程看,碳会计主要涉及:碳排放配额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碳排放的相风险核算与报告、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核与报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在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碳会计主要涉及的是碳汇的资产确认问题和碳源的负债确认问题,如碳信用或碳排放配额表内记录和披露问题。在此点上,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120、国际会计准则IASB IFRIC3、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B EITF03-14、FASB153等都有详细规范可供参考。此外,树木等因固碳职能被认为是碳会计中碳汇载体的重要形式之一,在碳会计系统中需单设账户予以反映。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生物资产,又与IAS41、AASB141等会计准则相挂钩。

我国还没有出台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准则,这就导致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三、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碳排放减量权证签发后,碳排放权的价值就被承认。而其被确认的复杂性和后续减排空间的有限性,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了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有了商品的属性。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应当作为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碳排放权是一项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把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此外,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碳排放权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下的定义和特征。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COM项目或其他事项中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通过企业当期或以后的营运过程中出售已认证的碳排放权,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通过投入CDM项目或直接购买拥有或控制碳排放权,该资源的投入成本是能够可靠计量的。

(二)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王艳、李亚培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二氧化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应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具体做法是,在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加一项 “排放权”明细项目,以反映企业取得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值。

碳排放权虽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一些特点,但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完善,碳交易操作制度、价格机制以及信息披露与获得等方面的缺乏,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会计法规的局限,在我国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碳交易市场。

(三)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张鹏认为,应当将碳排放权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对于一个CDM项目而言,碳减排量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并且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以出售为最终目的,所以应确认为存货。但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确认为存货也不太合理。

(四)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王学、胡等认为,碳排放权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从碳排放权的特征与无形资产的特征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碳排放权是经相关权威部门签发的排放减量权证,可以作为一国减除温室气体的资源,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由于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使得碳排放权在企业持有过程中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碳排放权基本属于我国无形资产的定义,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对于碳排放权的确认,应分阶段对待。第一阶段,在《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的指标,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我国可以将碳减排量CERs“销售”给发达国家。因此,在CDM下,我国碳减排量交易是通过国外企业提供资金或是先进技术与中国企业合作开发CDM项目,并签订协议,规定在项目注册成功后,每年按照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目每年所核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我国碳减排量是CDM项目所产生的,是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但它的最终目的是出售。虽然碳减排量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在第一阶段,将碳排放权最为存货进行确认比较合理。

随着进一步发展,若我国实际拥有碳排放权,将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更合理。其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碳排放权是企业所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四、关于碳排放权的计量

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主要体现在计量属性上。

(一)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历史成本又称为实际成本,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者其他等价物。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主要是用于购置或形成碳排放权时的初始计量。企业购置或形成碳排放权的过程,一般是基于交易双方同意,并具备一定的交易凭证,以该价格作为企业购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权的成本入账是合理可靠的。但是,历史成本作为碳排放权计价的属性也是存在缺陷的。在市场价格经常波动的情况下,相同的碳排放权在不同的时间点取得的成本会存在着很大差异,如果仍然用历史成本记录,那么资产负债表上的汇总将失去可比的基础。因此,碳排放权的计价仅仅采用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不够的。

(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公允价值计量下,在公平交易中的市场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与历史成本相比较,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时态性。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不一定是对立的,公允价值可以是历史成本,也可以是现时价值,即公允的现时市场交易价值。在原始交易日,交易成本总是按照现时的市价计量,在财务报告日,公允价值不再是原始交易时的历史成本,而是按照财务报告日的市价重新计量。在一定程度上,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更能反映可交易的碳排放权的经济实质。对我国企业来说,由于没有减排压力,当企业在出售碳排放权中可以获得比历史成本更多的价值时,企业当然会选择出售。对于企业管理决策而言,碳排放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正是企业考虑如何以及何时处理碳排放权的决策机会成本。

我国目前还处在碳减排量交易的初级阶段,还不可能形成一个大规模的交易市场,因此对碳减排量的计量不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第一阶段,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五、结论

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该资源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应当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给予确认。对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方法的研究为参与CDM项目企业的会计核算提供可以借鉴的思路,也为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拟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我国现状下适用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碳排放权会计核算方法还需会计界广大人士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管理观察,2008.

[2]王学,胡,姜洋.浅谈碳汇的确认、计量与定价[J].绿色财会.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12

一、国内外关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问题的文献综述

碳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肖序等,2011)。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碳排放权可确认为资产,因为企业的碳排放权是过去从政府、其他企业或机构所获得的,以后归企业所有并由其自由支配、拥有并控制,企业可能通过出售来获利,导致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与碳排权有关的成本或价值能可靠计量。但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未达成共识,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存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一)国外关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

Bebbington(2008)指出,将鉴证及碳固业务纳入会计中进行核算。基于碳排放或交易引起的会计事项不应仅局限在传统的排污权会计框架内,而应同时设置一个类似于社会会计的碳账户对其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处理。Ratnatunga等(2009)提供了若干种可进行碳成本核算的工具,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从环境成本会计角度提供一个合理的核算框架,即从原材料、人工、管理费、废弃物成本及循环利用成本中,对与二氧化碳排放交易相关的成本予以分离,然后再归类累计;二是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成本核算方法对其进行准确计量。总之,国外关于碳排放权的核算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一是设置碳会计账户对排污权会计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进行处理;二是分别从环境成本会计角度与生命周期角度对碳成本进行核算问题研究。

(二)国内关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

1.“无形资产”确认观。鉴于我国碳排放权处于推行阶段,缺乏市场交易机制,有学者主张碳排放权没有固定的物理形态,又类似于经营许可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认为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应将其列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在一级科目“无形资产”下设置二级科目“碳排放权”(彭敏,2010;冯娅,2011)。

2.“金融资产”确认观。在逐步完善后的国内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取得的该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岳常玲(2011)认为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设一项“碳排放权(成本)”明细项目,以反映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价值;增设一项“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相关科目。

3.多种资产确认观。出于我国当前的市场背景条件,学界不乏主张用全面的确认方式,即在不同情形下将碳排放权或者碳会计相关的项目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存货、金融资产。夏琴华等(2011)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主体目的的研究发现,碳排放权在一定情况下,即CDM 项目下可确认为无形资产;CDM 项目外的碳交易市场,有些企业为近期出售或回购碳排放权而进行碳交易,可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姗等(2011)认为中国的碳排放权有两个阶段,在没有实质性的国际条约来约束碳排放问题的第一阶段,将碳排放权作为“存货”来确认。当我国处于温室气体排放受到国际条约约束时的第二阶段,碳排放权可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其作为“金融资产”确认。

4.计量问题研究。在碳会计的计量上,根据不同的确认项目,其初始、后续、期末、出售等阶段应采取多元化的计量方式,主要是以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来计量。彭敏(2010)认为对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可采用多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计量能可靠地计量企业有偿购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权,而公允价值计量能为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问题提供参考。邹武平(2010)认为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应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进行计量,将来会有更多的碳排放交易所,可从碳交易所持续可靠地获取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总之,国外较少从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对碳会计进行研究,国内研究恰好弥补了这些不足。国内着重对碳会计的核心问题――会计确认与计量进行探讨,主要包括:一是碳会计的确计观,主要有“无形资产”确认观、“金融资产”确认观、多重资产确认观;二是根据不同的碳会计确认观,提出主要从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对碳会计资产进行计量,将两种计量模式结合使用;三是根据国内碳会计市场不同发展阶段进行不同的确认与计量。

结合会计核算理论,会计是依据其持有目的对资产要素进行分类与确认。因此,碳排放权应根据不同会计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进行区别与分析。总之,应根据不同情形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合理。

二、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

在我国不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对于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由于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又类似于经营许可权、土地使用权类的无形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设二级明细科目“碳排放权”。在逐步完善后的国内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取得的该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设二级明细科目“碳排放权(成本)”,以反映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价值;增设一项“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相关科目。

(一)作为“无形资产”的核算观

1.初始阶段。对于自主研发形成的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将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会计准则中的五个条件时,按照发生的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核算是: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外购的碳排放权,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具体核算是: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若企业所获得的碳排放权属于政府无偿授予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故应按公允价值记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并确认为“递延收益”;若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并记入“当期损益”科目。

2.后续阶段。在后续计量中,企业应按照每期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对确认无形资产的碳排放价值进行摊销,摊销金额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价值波动将不调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后续计量中的具体核算是:借记“××费用――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或者借记“累计摊销/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碳排放权利得”科目。

3.期末阶段。会计期末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期末发生减值时具体核算为:借记“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科目。

4.处置阶段。处置时,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碳排放权出售之后取得的收益应在我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之间分配,取得价款与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后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的具体核算是: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营业外收入――处置碳排放权利得”(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碳排放权损失”)等科目。

(二)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观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分配方式主要有无偿分配、公开拍卖和招标三种。鉴于我国碳交易市场正处于探索阶段,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尚未完善,碳排放权可采用混合方式进行初始分配,如采用拍卖或招标为主,惩罚性措施或鼓励性政策为辅的方式,应主要采用混合分配方式下的CDM项目产生的碳排放权会计来处理。

1.初始阶段。政府以混合分配方式将获得联合国专门机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碳排放减量权证(CERs)发放给企业。此时,企业应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按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科目;按照无偿取得部分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照有偿取得部分的价款和相关交易费用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期末阶段。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碳交易市场的当日价格指数或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格指数来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核算是:若当期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应按二者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当期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应按二者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3.处置阶段。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碳排放权出售之后取得的收益应在我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之间分配,将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按上述规定的比例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时的具体核算是:借记“银行存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等科目。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结论

当前国内外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因此,应基于我国目前碳会计市场的发展情况研究与探讨适合我国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同时,相关部门与主体只有不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出台碳会计准则、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的规范等,才易于核算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准确反映碳排放权给社会、企业所带来的真实价值与效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实现低碳经济的速度与保证低碳经济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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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存在的问题篇13

近年来全球经济快速发展,但环境却面临巨大挑战。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的问题,已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解决气候问题应发展低碳经济,碳交易市场也随之迅速扩张, 碳会计应运而生,碳排放权交易成为未来会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而碳排放权交易则被视为,当前发展低碳经济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但碳排放权会计研究,远落后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影响巨大,必须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进行研究。因此,探究适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体系,不仅能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理论指导,还能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为履行国际减排承诺和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我国积极开展多层次碳减排活动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在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并于2017年开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规范发展,财政部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本文对此进行解读。

二、《征求意见稿》评析

2016年,财政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外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在当前初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条件下,对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首先,《征求意见稿》的规范要点明确,涵盖了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核算需求。围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费用相关的核算,规范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要点:

(1)针对碳排放权设置单独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以及单独的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对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核算。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反映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反映企业履约碳排放义务应付出的碳排放权价值。

(2)区分交易情境,具体规定了重点排放企业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规则。具体包括:当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时,不要求做会计处理;当企业的实际排放超出排放配额时,要求确认相关的“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以及相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当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时,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的“碳排放权”资产;当企业对节约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出售时,要求确认“投资收益”;当企业从市场上购买用于出售的碳排放配额时,要求在购买时确认“碳排放权”资产,而在出售时确认碳排放权相关的“投资收益”。

(3)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披露“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列报“碳排放权”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之间列报“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征求意见稿》以此确认了“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在信息披露中的结构,以及相应的流动性等级。

(4)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了规定。包括要求披露企业相关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内容。

其次,《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内容,虽然借鉴了碳会计的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又跳出原先一直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这一项资产应确认到“存货”“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的争论,创新性地提出了开设新的核算科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的思路。如针对我国现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从探索性和试验性的政策制定推行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内容仅针对7个试点省市适用。此外,还有采用表内、表外相结合的方法,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既丰富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多地规范那些由于市场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以及企业缺少实践而无法落地的内容。如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表外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以及碳减排变动情况等容易获得和方便披露的信息。而对于难以依托可靠方法计量的信息,如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以及企业的减排损益,则暂时未要求披露。通过大量的表外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推出的意义是: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完善的今天,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且能在过渡阶段,指导重点排放企业处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核算和披露的则,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作用包括:统一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防止因没有相关规定带来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以免由此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靠和严重的不可比;初步规范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的碳排放信息,使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更加透明化,便于市场投资者理解并评估低碳经济下企业的减排战略和减排行为,以作出更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征求意见稿》商榷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些核算项目和核算规则,笔者认为,有些有待商榷,集中在以下方面:

其一,《征求意见稿》中为碳排放权交易专门设置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和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还存在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应谨慎对待。

当前碳排放权的交易仍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完善的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7个试点省市在确定碳排放配额上存在差异。有些地方的配额全部无偿,而有的地方是无偿配额和有偿配额相结合。如《湖北省2015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等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对碳排放权配额的规定采取免费分配制度,企业可以在配额许可的范围内免费排放二氧化碳,企业实际排放需求超过免费配额的部分,则由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有偿购买;《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等地方性文件中,对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是,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各地区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具有明显差异。

基于这些差异化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若根据《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仅对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计入资产科目 “碳排放权”进行核算,会产生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问题,以及碳排放权在价格上和数量上的可比性问题。分别体现在:

(1)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两者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均是企业取得的能够实际进行碳排放的权利。若将有偿取得的部分确认为资产,而无偿取得的部分不确认为资产,这种做法不太恰当,理由也不够充分。因为只要存在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就能为碳排放权造就公允价值,不论其是无偿的碳排放权,还是有偿的碳排放权,均能够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资产确认。若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4年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讨论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对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这实际上就是考虑了两类碳排放权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不应差别化对待,否则就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完整。

(2)依据《征求意见稿》,需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但各试点省市根据差异化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如根据广州市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所平台的历史交易数据发现,深圳市的碳排放权配额的成交价格,近乎是广州市碳排放权配额成交价格的两倍,这会使得相同数量的碳排放权配额所确认的资产价值存在较大不同。基于这样的市场条件,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应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配额之外购买的碳排放权,也会因为公允价值的不同而产生资产价值的差异,同样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依据《征求意见稿》,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其所生成的关于碳排放权资产的会计信息,会存在信息含量上的差异。由于各地在认定无偿的碳排放权配额上的标准不同,无偿碳排放权配额与有偿碳排放权配额之间的比例差异较大。同样是纳入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其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的含义是不同的。对无偿分配碳排放权的试点省市,企业在初始配额分配环节不会形成碳排放权资产,而对有偿和无偿分配相结合的试点省市,企业则会因有偿和无偿的比例的不同,在碳排放权资产的价值确认上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会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含量差异,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重点排放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识别和理解其财务状况上,会形成一定的偏差。

由以上分析可知,《征求意见稿》在确认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等会计信息方面,存在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但这并不意味当前可以构建完整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仍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

(1)我国现在仍处于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级阶段,需要通过试点不断摸索和创新。既然是试点,必然存在因不同地区碳排放权供需的稀缺程度不同,产生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如果贸然将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均作为资产入账,同时确认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负债,会存在会计信息不可比的问题,也会导致在公允价格较高的试点省市中,企业所确认资产和负债会出现系统性地增加,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理解。

(2)各试点省市初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各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有很大的灵活性。尽管这样的分而治之会使各省市因地制宜,降低当地企业对新政策的排斥反应,但仍会产生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问题。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配额分配的免费比例不同、配额分配的方式不同、碳排放权交易的方法不同等,都会导致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我国碳会计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碳会计核算的整体构架,目前仅是提出零碎的应急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规则。然而碳会计不仅仅包含碳交易,还包括碳排放、碳减排等多方面。目前仅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定核算规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碳交易、碳排放与碳减排之间的仍诠亓性。这样制定出来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只能满足暂时性的核算要求。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使得碳排放权交易核算形成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解决。而按照当前《征求意见稿》的核算要点,又无法回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完整性问题。笔者认为,采用较为谨慎的策略对待“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 负债的确认,以缓解《征求意见稿》可能带来的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对碳排放权的核算宜采用“从简+表外”的过渡办法。基本思路是:暂时不单独核算“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对于企业无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并不记账(即采取“从简”原则),仅在报表附注专项说明其来源、数量以及依据(即采取“表外”原则)。具体而言:

(1)对于有偿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费用,在明细上体现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即也采用“从简”原则)。以“从简”原则确认碳排放配额,主要是基于各地方政府授予企业碳排放配额上的差异,以及企业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上的差异,并尽可能地不使会计信息偏离会计信息质量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要求。因此,笔者倾向于选择:仅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将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这种比较谨慎的确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征求意见稿》可能引发的会计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

(2)在表内“从简”的基础上,更多通过报表附注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表内“从简”是为了解决碳排放资产和负债会计信息不完整和不可比,而通过“表外”披露,则可以更加灵活多样地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附注披露企业初始获得碳排放权的形式、配额中有偿无偿的比例、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企业对碳排放的需求、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等。因此,鉴于表外披露的灵活性和丰富性,既可以选择文字描述的形式,也可以通过数字化的表格形式,突出表外信息披露的优势,向投资者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

其二,《征求意见稿》中节约配额形成的收入,以及超出配额产生的费用的确认,并没有形成合理配比,应立足于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性的信息,在碳排放损益的核算上坚持配比原则。从更广泛的减排行为看,若企业为节能减排进行资产投入、技术改进和能源替代等碳减排投入的行为,必然会产生当期碳减排费用性支出,以及需在以后各期摊销形成后续费用的碳减排资本性支出。而这一部分的相关费用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及,只是提出了企业将节约的配额进行出售产生的极为狭义的碳减排收入。这其实体现了当前的《征求意见稿》,还只是零碎的制度设计,缺乏完整的碳会计核算体系观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核算规则。

笔者认为,从碳会计核算体系观的整体角度出发,为了核算企业碳减排净损益,必须要基于配比原则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而笔者认可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是从广义的角度考虑。企业节能减排的收入包括:实施节能减排形成可出售碳排放权配额(节约额)的交易收入、政府节能减排相关的补贴收入以及固碳产品收入。而企业节能减排的费用应包括:(1)企业为节能减排所耗费的低碳能源比原高碳能源多付出的费用;(2)企业重置更为节能减排的设备相较于原设备,在减排受益期内多计提的折旧费用;(3)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外购的节能减排新技术的资本性支出,在减排受益期内的摊销费用;(4)碳排放权的直接交易费用等。以此为基础,可以较为完整地基于配比原则,核算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并得出碳减排净损益这一关键性会计信息。其有助于投资者研判企业在低碳环境下的减排是否高效、是否具有经济性,这也是与投资者决策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评估绿色低碳环境下企业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投资者需要相关会计信息,而提供这类会计信息确实需要遵循会计配比原则来核算与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但鉴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龅慕立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的会计核算还处于摸索中,不宜轻易对现有的财务报表作出重大的结构性和内容性的调整。因此,以上较为系统的遵循收入费用配比的核算机制,很难在现有财务报表模式下实现表内披露。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仍需要对相关的核算规则作进一步的探索。因此,笔者坚持前文所提出的“从简”原则,即在核算的过渡时期,只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成本或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其他信息则主要通过表外反映,以便及时、灵活地将信息披露给投资者。

其三,《征求意见稿》中提及需在表外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其要求披露的内容还不够完整和丰富,难以满足投资者对有用信息的需求。

具体表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方面,还只能简单地反映企业的减排规划和碳排放的实际情况,并不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企业为节能减排作出的努力程度,未涵盖企业的减排效果。正因为在当前条件下,难以实现完整地核算与表内披露碳排放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在表外的部分更多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碳排放相关的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企业遵循“表外”原则,除在附注中披露《征求意见稿》要求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外,还应该披露企业节能减排力度以及产生的效益,包括企业为落实减排政策,通过低碳材料和能源的替代、低碳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以及去高排放产能等方面的具体减排措施多付出的成本;企业的减排措施形成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企业当年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以前年度的对比情况;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的差异状况,是否有进一步减排的动机和压力等。

笔者预期,契合我国实施低碳绿色发展和落实《巴黎气候协定》的大局,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东风,要求相关企业披露这些碳排放和碳减排相关的信息,可以给企业以碳排放和碳减排的压力与动力,并可以为企业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信息,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较为充分地研判企业当年的碳排放情况,以及后续节能减排的潜力,以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四、《征求意见稿》规范展望

在某种意义上,《征求意见稿》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的规范,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和应急性。而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结合低碳化和绿色化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和趋势看,在推出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规范后,要如何正确开展后续工作。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暂行规定满足初步核算需求,在实践中发现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以及现有核算的局限性,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会计处理,暂时仍宜采用“从简”“表外”原则,尽量减少对现有财务报表结构及项目的影响。未来随着外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各地交易机制差异化的降低,如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各地的碳排放权配额制度统一化,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相关的资产、负债不再存在不可比问题的情况下,应改变当前的简易处理办法,建立更加系统化的会计核算体系。即包括以更加完整、更为可比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与披露,在保证配比原则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碳减排相关的收入、费用进行完整的核算和披露。

其二,加强理论研究,探索更为系统的碳会计准则,适时在更大范围内加以推广。目前关于碳会计的核算,还局限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内容,所采用的简化处理办法,也只是碳会计核算体系的一部分,这是在过渡阶段的应急方法,只能简单地披露企业的碳排放相关信息。未来应不断加强对碳会计体系的探讨,建立以碳排放、碳减排与碳交易为一体的碳会计框架。如随着企业的碳减排盈利模式不断完善,应摒弃目前采用的简易处理办法,采用更加合理的方法,披露企业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反映更为完整的企业碳减排盈利框架,以披露企业碳减排的真实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又如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较为复杂的碳排放权衍生投资产品将应运而生,对于这种既属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资产,又具备金融工具的特征的投资产品,该从什么角度、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合理确认和披露,还需要进一步探索。随着碳会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类似问题将随之产生,应不断加强对碳会计的理论研究,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试验和修正,最终形成系统的碳会计准则。

我国以《征求意见稿》为开端的碳会计核算和披露规则的建设,可以深化我国绿色化、低碳化发展的会计理论与制度建设,不仅对于规范我国碳排放和碳交易具有现实意义,对于其他国家制定相应的规范,也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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