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的方法实用13篇

碳排放的方法
碳排放的方法篇1

二、合理制定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法律

碳排放市场建立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明确设置国家的碳排放总量,然后对减排地区及减排行业的排放额进行合理分配,从而赋予碳排放量的稀缺性和碳排放交易的合法性。从国际经验来看,任何国家和地区在准备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之前,都对现状进行了仔细的调查和研究。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一方面要考虑企业有没有进行节能减排的项目,如果有已经进行的减排项目,则应制定一个合理的配额。而对那些没有采取任何节能减排措施的企业,如果给它很高的配额显然是起不到约束作用的。相反,对于那些已经做了很多努力、实现了节能减排的企业,如果对它实行很严格的配额,就等于没有肯定它之前的努力,打击了它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从欧盟的经验来看,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配额分配方式有所不同。第一个阶段,欧盟让各个成员国制定自己的排放总量并进行配额分配,在这个阶段排放配额的分配是免费给各个企业的。第二个阶段是“对标”,也就是按照企业和行业的生产排放情况来制定基准的标杆,以此来衡量企业是否达标。第三个阶段是对配额进行拍卖,如果企业需要更多的配额就要到市场上去竞拍。当然,欧盟的经验也不是都适合我国试点低碳省市的实际情况的,怎样做才能适合本地区的需求,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调整。而且,欧盟自己也不是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起来后就一成不变了,而是每一个阶段都会随现实进行不断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国试点低碳省市在地方性立法过程中既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又要对本地区碳排放配额分配进行全面考虑。其中有四个要素很重要:首先要考虑当前企业达到的排放水平;其次要做一个未来几年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预测,预计企业的排放会有什么变化;再次要估计未来几年国家或地区会新上哪些设施和项目,企业会增加多少排放;最后要考虑国家想减少多少排放,把增长的碳排放减去想减少的部分就是这一地区比较合理的排放需求。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国内政策与履约处副处长王庶表示,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已经将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到各个地区,“十三五”期间还会将这个目标进一步强化,甚至会分解到各个企业。并且将建立电力、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化工、有色金属、航空等六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下一步,在资金比较到位的时候,还会将陶瓷等更多行业纳入进来。鉴于国家在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问题上的进一步强化,以及国家鼓励试点低碳省市在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方面做出的大胆尝试,试点低碳省市的地方人大应尽快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合理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法律制度,并在分配指标时进一步建立直接对应的法律责任和措施,使碳排放权配额在行业和企业之间的分配有法可依。

碳排放的方法篇2

4、食,购买本地、季节性食品,减少食物加工过程,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使用少油少盐少加工的烹饪方法,健康的不仅是自己,还有地球。

5、住,居住面积不必求大,理智选择适合户型。因为住房面积减少可以降低水电的用量,这在无形之中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6、行,选择合适的汽车车型,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汽车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大户,应尽量选择低油耗、更环保的汽车。

7、用,洗菜水洗澡水循环利用、每间房只装节能灯、不吃口香糖、使用时尚的环保袋、双面打印、不使用一次性餐具,尽量购买包装简单的产品,既减少生产中消耗的能量,也减少了垃圾。

8、使用洗衣机时,同样长的洗涤周期,“柔化”模式比“标准”模式叶轮换向次数多,电机启动电流是额定电流的5至7倍,“标准洗”更省电;

9、如果每个汽车司机都注意给轮胎及时适当充气,车辆能效就能提高6%,每辆车每年就可以减少90千克二氧化碳排放量;

碳排放的方法篇3

he advantage of Low carbon cities,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urbanis toreduce carbon emissions.So the evaluation standard of carbon emissions shoud be part of thecity planning.This articleis from the necessity of carbon emissions assessment to calculate the city carbon emissions and discusses the targets land use patternto the city's lower carbon emissionsbased on calcula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at the beginning of theurban planning accurately.

Key words:low carbon;Land Use;City planning;Low Carbon City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排放量评估应是城市规划的基础

低碳城市的终极目标就是减少碳排放。评估城市土地利用模式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影响,对城市的碳排放量进行有效合理的计算,研究城市在产业、建筑、交通、土地利用、等方面的碳排放水平,制定相应的减排策略,是发展低碳经济、是制定低碳城市发展目标的基础。

1.1 碳排放量评估应作为低碳城市规划设计的第一步

精确计算城市碳排放的水平应作为城市规划的起点加入到城市规划设计过程当中。只有正确的把握城市碳排放的情况,才能明确城市的低碳化发展方向,才能制定相应有效的减排措施。这种碳排放量的评估实质上是对城市规划方案的碳排放情境的预测分析。正式这种预测分析的提前完成是今后制定一系列减排政策的依据。

1.2 碳排放量评估有利于城市低碳减排目标的制定

近年来随着低碳城市理论的发展,碳排放量情境评估分析已经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和应用。IEA的《全球能源展望》、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的《中国能源报告(2008):碳排放研究》、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中国2050年低碳发展情境研究》,分别基于投入产出、IPAC模型等方法,对我国中长期的碳排放水平进行情境分析。《全球能源展望》基准情境下二氧化碳排放量从2005年的50亿吨增

长到2030年的110亿吨;《中国能源报告》的结论则认为2005年和2030年的碳排放量为25.19亿吨和31.47亿吨(折算成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为92亿吨和115亿吨),与IEA参考情境下的碳排放量相近;《中国2050年低碳发展情境研究》得出中国碳排放总量于2040年达到最高值。

2 土地利用的碳排放量计算及相互关系

2.1 城市土地利用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

在建设低碳化城市的过程中最基本的碳排放量指的是在城市和生产消费过程中向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碳的量,该量的基本公式为:

城市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二氧化碳吸收总量

其中,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能源消费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工业产品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垃圾排放二氧化碳总量+农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其他。

二氧化碳吸收总量主要是指“林地吸收二氧化碳总量”

2.2 城市土地利用与碳排放量的相互关系

土地利用是指农田、森林、草地、湿地、建设用地之间的相互变化。通常来说,城市土地利用的碳排放量,一般计算林地、草地的碳吸收量及农业的碳排放量与碳吸收量,其他如建设用地的碳排放量在能源排放总计算。对于城市来说农业用地有限,因此不是计算的重点。

森林每生长一立方米木材大约可以吸收1.83吨二氧化碳、释放1.62吨氧气,而破坏和认为减少森林面积就会大大降低森林碳汇功能,从而导致碳排放量的增加,而森林被转变为农业用地后的十年,土壤的有机碳平均下降30.3%。

3 减少碳排放的土地利用规划策略

3.1 土地混合利用

土地混合利用实质上是指该地块在功能上的多样化布局和使用,不同功能的混合可以有效是缩短交通距离,降低城市的运行压力。土地混合使用应在控规编制阶段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具有控规的法定效力。作为规划结果的土地混合使用,应在同一个地块有超过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因此在引导混合用地配置上提出一下几点。

3.2 通过土地利用变化直接减少碳排放

可通过一下几种土地的直接利用来降低碳排放

(1)减少地面硬质铺地。地面土壤中的生态系统和通气透水可有效的吸收城市中的二氧化碳。大面积的硬质铺地隔绝了土壤与空气的接触从而降低了这种土壤的自然功能。

(2)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可在使用周期内最大程度上节约能源的消耗是未来建筑的发展趋势。

(3)基础建设低碳化。城乡基础建设过程中,应改变小汽车为主导的交通模式,以运输量大,能源消耗低,方便快捷的交通系统为主导,如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以非机动车为辅助的交通模式来有效的降低碳排放。

3.3 增加碳汇直接减少碳排放

国内外研究早已证实成长中的树能从大气中吸收并固定二氧化碳,而砍伐树木后退化的土壤会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利用不同数据、卫星遥感数据、观测资料对1981-2000年间中国大陆植被分析结论包括:在此期间中国年均砍伐树木的总碳汇为0.096~0.106PgC/a(1P=10 15 ),其中森林年均碳汇最高为(0.075 PgC/a),其次为灌木丛(0.014~0.024 PgC/a),最低为草地(0.007 PgC/a)。而全球森林植被的碳储存量为每公顷71.5吨;因此增加森林面积,增加碳汇是最直接有效的减少碳排放的策略。

4 结语

低碳城市是未来城市的发展趋势而碳排放评估对城市的发展将起到长期结构性作用,我国正处于大规模城市建设和新一轮的空间结构调整期,应尽快确立碳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估系统,并由此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坤明, 等. 低碳经济论[M].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8: 27.

[2]丁宇. 西方现代城市规划中理性规划的发展脉络[J]. 规划师, 2005, 21( 1) : 104- 107.

[3]曹康, 王晖. 从工具理性到交往理性 现代城市规划思想内核与理论的变迁[J]. 城市规划, 2009, 33( 9) : 44 - 51.

碳排放的方法篇4

1 二氧化碳排放清单

 

1.1 清单对象的确定

 

二氧化碳排放清单是包括所有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的能源消耗行为[3,4],在编制高校碳排放清单时,突出影响碳排放量的主要因素,忽略次要因素。不同于其他能耗企业,高校能源种类、消耗方式较为集中,所以在编制二氧化碳排放清单时主要考虑水、电、化石能源、食物四个方面的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在高校中,化石能源的消耗主要用于燃烧、实验需要及设备驱动,所以只考虑天然气、燃煤、汽油、柴油。食物方面分为主食、肉类、果蔬类。具体计算碳排放量时,利用公式:二氧化碳排放量=消耗量×对应的碳排放因子。

 

1.2 二氧化碳排放清单编制方法的选择

 

根据IPCC清单指南和《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本研究编制的原则相同,只是在编制方法、技术路线上更多地体现出高校的特色,使清单更能反映出其实际情况。二氧化碳清单编制方法基于物料平衡原理,计算出各类能源消耗量与相关排放因子乘积之和。其中化石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燃料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CO2与碳原子量比。

 

2 二氧化碳排放量测算方法

 

基于《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中的相关碳排放因子[5]的计算公式,由水、电、食物及能源的用量数据,采取物料平衡法,可以计算出相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中高校总碳排放量=用水隐含碳排放量+用电隐含碳排放量+食物消耗碳排放量+其它能源直接碳排放量。

 

(1)用水隐含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式:

 

Ed1=D×fg1 (TY-1)

 

式中,Ed1是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tCO2;D是校园用水消耗量,单位为MWh;fg1是水的间接排放系数,采用的最近年份排放系数0.19t/kg。

 

(2)用电隐含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式:

 

Ed2=D×fg2 (TY-2)

 

式中,Ed2是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tCO2;D是校园电力消耗量,单位为MWh;fg2是电的间接排放系数,采用的最近年份排放系数。

 

(3)食物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计算式:

 

式中,Ai是食物的类别的重量,单位为t;Fi是对应食物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单位是tCO2/t。

 

(4)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式:

 

式中,E是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tCO2;Ai是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水平数据,单位为tJ;Fi是第i种燃料的排放因子,单位为tCO2/tJ;

 

故企业第i种化石燃料消费量的热量按公式(TY-5)计算。其中排放因子的确定:第i种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的排放因子按公式(TY-5)计算得到。

 

Fi=Ciρ (TY-5)

 

式中,Fi是燃料i的排放因子,单位为 tCO2/tJ;Ci是燃料i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tC/tJ;αi是燃料i的碳氧化率;ρ是二氧化碳与碳的分子量之比,为一常数3.667。

 

3 软件可视化输出

 

高校碳排放测算软件[6]是基于“C#”与“Access”开发的、具有数据计算功能的软件,它能够根据各类能源消耗量计算出高校碳排放总量和各个建筑功能区的碳排放量,从而实现在时间、空间上对高校碳排放量的全局掌控。

 

计算软件包括4个模块:全校CO2总量计算、各建筑功能区CO2计算、统计分析以及个人应用。相应地CO2计算公式通过源程序编译给出,只需在对应的CO2清单中输入使用量参数,软件会自动计算出该时间段学校所产生的CO2量。同时,我们把学校分成了8个建筑功能区,各个建筑功能区的CO2清单不尽相同,输入对应的能源参数后,软件可以计算出该区域的CO2排放情况。

 

4 结果分析

 

利用上述CO2测算方法,可以得出水、电以及各类能源的测算结果。本次研究选取2010年用电、用水、能源(能源选取煤为代表)来分析结果。

 

由表1清单结果可以看出,2010年碳排放量中以用电消耗最大,其次是用水,煤的碳排放量最少,且碳排放总量数值巨大,存在很大的节能减排潜力。由2010年各区用电量比例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并得出各建筑功能区用电碳排放占比如图1。

 

由各区总量比例可以看出,宿舍用电碳排放量最大,其次是教学楼和食堂。而原因在于学生是学校用电的主体,学生活动的最主要场所为宿舍,对用电的需求最大;教学办公区是学校的重要功能区,是学生学习和教职工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故其用电量在学校总体用电量中也占有一定比例。无论是宿舍还是教学办公区中电力消耗主要来源于照明,但是学生节约用电的意识不高,用电浪费情况比较严重,同时教学区自习室用电也缺乏规范管理,这些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学校用电碳排放量增加。

 

5 结论与讨论

 

碳排放的方法篇5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应然关系

从1990年芬兰引入碳税至今已20余年,从2005年欧盟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至今也已9年。结合理论与实践,在经济激励型制度内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不是相互替代关系,二者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但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二者不宜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原因在于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优劣,优势互补,可最大程度地发挥减排的激励效果。

1.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采用碳排放权制度

第一,碳排放权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作用原理相异,前者是通过总量控制确保减排目标实现,再由市场决定碳排放的价格,后者则是通过碳税税率确定碳排放的价格,再由市场决定减排效果如何。碳税如欲产生理想的环境效果,其税率之高必须足以使企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同时又不致过分影响经济发展。在实践中,由于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政府事先很难恰当地确定碳税税率,碳税的减排成效具有不确定性。征收碳税虽然可以取得减排效果,但减排成效不能充分实现。如丹麦原本计划通过征收碳税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的基准上减排21%,实际却增长6.3%[8];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并将之作为减排的主要手段,但1990年至1999年碳排放量不降反增19%[14]。碳排放权制度因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减排效果事先确定。如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欧盟2009年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实现减排17.4%,在2008年的排放水平上减排7.1%[1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强调要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的水平,这一目标意味着到2050年世界碳排放量须比目前降低至少50%[16]。显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更有助于目标的实现。

第二,碳排放权制度有助于降低减排的社会总成本。企业之间的减排成本具有差异性,如生产技术集约的企业通过技术改良进行减排的空间较小,相对生产技术粗放的企业其减排成本较高。在碳排放权制度下,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通过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实现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替代其进行减排,从而使减排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美国曾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推行二氧化硫减排,结果不仅超额完成减排目标,而且相对命令控制型手段,每年节省成本至少10亿美元[17]。碳税因为无法交易,不具有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作用。

第三,碳排放权制度更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立为共同责任。碳排放权制度可为各国协作实施减排提供可靠的制度平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为区域内各国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范例。征收碳税涉及各国国家,难以进行合作。

第四,碳排放权制度能够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碳税制度建立在企业承受不利益之上,企业被动缴纳碳税而不能直接从中受益,对征收碳税难免有所抵触。在碳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如能超额减排,多余的配额可以出售谋利。在碳排放权制度实施之初,往往实行权利免费取得,企业减排成本较低。相较于碳税,企业更青睐碳排放权制度。从民众角度而言,增加新的税种普遍受到抵制,征收碳税亦不例外。碳税的征收将增加能源生产成本,能源生产商通过涨价方式将新增成本转嫁至消费者,最终由民众为征收碳税“埋单”。实行碳排放权制度所导致的生产成本增加最终也由民众负担,但没有税收之名,来自民众反对声小,政治阻力相应也较小。越来越多的国家计划或已经引入碳排放权制度,实施碳税制度的国家也积极向碳排放权制度靠拢。韩国计划2015年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18],挪威在2008年时将未受碳税规制的行业纳入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7],澳大利亚计划在2015年将碳税制度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19]。既然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适用于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减排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能否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重叠适用此两种制度?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有碳排放权制度,要求企事业单位获取碳排放配额,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配额数量,节余的配额可以上市交易;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征收碳税制度。起草者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体现在第13条第3款:“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排放且不能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排放配额的企事业单位,除了依法缴纳碳税外,还应当就不足的排放配额向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根据该款规定,同一企业若超额排放,不仅要缴纳碳税,还要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换言之,同一企业不仅受到碳税制度的规制,还受到碳排放权制度的规制,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此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首先,从实践情况看,对某一碳排放企业单独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只要制度本身设计合理,就足以产生良好的减排效果,无须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双管齐下,重叠适用的必要性不足,可谓“无益”。其次,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若选择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还须另行承担缴纳碳税的成本;若选择通过改进生产技术减排,则不仅不需要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还可以减少缴纳碳税的数额。如此一来,企业宁愿花费更多的成本改进生产技术减排,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造成碳排放权需求的萎缩。缺乏需求,活跃的碳排放权市场不可能建立,碳排放权制度减少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也无从谈起。从历史实践看,为解决因二氧化硫排放导致的酸雨问题,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曾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在电力行业试行排放权制度,试图通过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实现减排。试点未取得预期效果,原因之一是电力企业购买排放权后仍不能豁免缴纳排污费(类似于碳税),企业宁愿治理污染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排放权,实际上形成了排放权“零需求”局面。电力企业普遍惜售排放权,又几乎形成了排放权“零供给”局面[13]。

此外,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既要为碳税付费,又要为碳排放配额付费,增加了经济成本,对经济发展冲击未免过大。综观各国立法例,没有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先例。采用碳排放权制度的欧盟虽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碳税措施,但明确规定碳税只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未能覆盖的设施①;征收碳税的挪威加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参与交易的只是碳税所没有覆盖的行业。中国企业承担碳税与碳排放权双重成本,减损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价格优势,可谓“有害”。总之,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应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且不宜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重叠适用。即使从便于操作等角度考虑对大型排放源暂时采用碳税制度减排,也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并且在转换完成后不再继续对大型排放源征收碳税。

2.对中小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适用碳税制度

相对于碳税制度,碳排放权制度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局限,主要是机制设计复杂,运作成本较高碳排放权制度的运行过程可分为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初始分配和转让交易3个环节,每一环节的成本均不低廉。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成功实现二氧化硫减排,其经验之一就在于要求所有受管制实体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确保能够真实记录企业的排放数据[20]。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证,须耗费人力、财力和物力。因为碳排放权交易运作成本高昂,为确保制度效率,在确定碳排放权制度的覆盖范围时只能“抓大放小”,即只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大型企业纳入管制范围。如欧盟第2003/87/EC号指令设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门槛条件,要求纳入交易范围的燃烧装置功率在20MW以上,造纸工厂的日产能超过20吨②,等等。对于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覆盖的中小型排放源,若不对其碳排放加以任何管制,一方面可能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违背平等原则;另一方面众多中小型排放源碳排放积少成多,不能确保取得减排①§25740ofCaliforniaPublicResourcesCode(2011)。效果。碳税根据排放源的化石能源消耗量或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并借助既有税收征管体系施行,机制运作简单、成本相对低廉。因此,对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中小型排放源,可通过征收碳税使之承担碳排放成本。例如,为数众多的机动车是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来源,但因其性质所限难以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欧盟成员国西班牙和卢森堡于2009年开始征收机动车碳税[21]。

二、碳排放权制度、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之关系

(一)低碳标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低碳标准是在综合考虑科学、经济、技术、社会、生态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由法定程序确定并以技术要求与量值规定为主要内容,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目的的环境标准,是技术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国家通过制定与实施低碳标准,对管制对象在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提出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并以法律责任保障这些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得到遵守,从而产生碳减排效果。这一过程的实质,是科予管制对象减排的法律义务,以义务主体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达到法律调整目标。低碳标准如欲取得实效,法律责任的合理设置不可或缺。在传统环境治理中,环境标准所属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曾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即使在碳排放权与碳税等经济激励型制度兴起之后,低碳标准仍不丧失其意义,因为相对于碳税制度中存在合理确定税率、碳排放权制度中存在合理进行总量控制等复杂疑难问题,低碳标准有更多简便易行之处。实践中,欧盟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都采用有低碳标准,如欧盟要求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出产的小客车在2015年前达到行驶每千米排放不超过135gCO2的标准(135gCO2/km),到2020年进一步降低至行驶每千米不超过95g(95gCO2/km)[2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实现2050年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上减排80%的目标,设定了可再生能源比例标准(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要求到2020年受管制设施利用替代能源量占其能源总量的33%①。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对于同一排放源,不能同时适用。

1.在无法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可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温室气体减排可从多个领域着手,而碳排放权制度因机制设计复杂,适用范围有限。碳排放权制度要求精确统计排放源的碳排放量,在某些领域这一要求的实现或者不可能或者不经济。例如,数量庞大的居民建筑消耗能源是大量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来源,若对建筑朝向、太阳辐射、建筑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设计出低能耗建筑,无疑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目标,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显然难以实现,通过要求居民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方式则易于达到。低碳标准的适用领域广泛,对碳排放权制度无法覆盖的领域,可通过低碳标准制度减排。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42条规定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温度控制标准、节能标准、燃油标准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第43条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新建建筑节能标准。

2.在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不应再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减排的作用原理,在实施碳排放权制度时,企业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自主决定是通过自行减排的方式还是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达到排放要求,自主决定是采取此种措施减排还是彼种措施减排。易言之,碳排放权制度不要求所有企业一律减排,企业具有自主选择的灵活性,可以采用此种方式减排也可采用彼种方式减排,只要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不超出其配额拥有量即可。碳排放权制度所具有的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正是建立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低成本的措施达到碳排放要求的基础之上。在低碳标准制度下,所有企业不论减排成本高低,一律被强制要求达到某种碳排放标准,或者符合某种技术要求,企业没有自主选择决定的空间。对某企业适用低碳标准制度,该企业就不能自由选择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从而有碍碳排放权制度发挥作用。由此可见,碳排放权制度的柔性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刚性具有内在的冲突,对同一排放源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否则低碳标准制度将会给碳排放权制度的实施造成羁绊。这一点已经为中国与美国曾经开展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实践所证明。中国《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设施“十五”计划》要求137个老火电厂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建设[13]。强制要求电力企业安装脱硫设施减排,与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可自行决定不减排而从市场购买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以及可自主选择减排方式的机理明显相悖。在制度设计上未尊重排放权制度,又怎能期待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取得二氧化硫减排成功,就在于尊重了电力企业对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的选择权,没有以命令控制型措施干扰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灵活性和成本效率性[23]。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关系的处理,集中体现在总则部分第13条第1款:“国家对能源开采和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企事业单位利用能源不得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低碳标准,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规定的配额。”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同时适用低碳标准与碳排放权制度。如此规定之下,碳排放权交易难以顺畅运行,其实施效果亦难保障。《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合理界定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自的作用范围。一旦决定对某一行业采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就应当尊重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让低碳标准制度退出该领域。

(三)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不能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不影响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重叠适用。碳税制度的作用机理与碳排放权制度相异,其实施不要求赋予企业选择权,因此与低碳标准制度不相冲突。如果确有必要,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如对机动车按照单位里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并不妨碍对该机动车适用碳排放标准。碳税通过经济诱导的方式促使公众减少对机动车的使用,有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碳排放标准对机动车的温室气体排放效率进行最低程度地控制,亦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二者并行不悖。实践中,欧盟对轻型机动车制定碳排放标准,部分成员国如西班牙、卢森堡、葡萄牙等同时又对机动车征收碳税。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规定“凡是购买或者消费煤炭、石油、天然气、酒精等燃料或者电力的,都应当缴纳碳税”,结合第42条对交通工具适用低碳标准等其他规定可推知,起草者认同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税与低碳标准可重叠适用,不意味着应当重叠适用。对某一排放源是否二者重叠适用,需视具体情况斟酌。

碳排放的方法篇6

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关于资产的定义,即碳排放权可以通过免费分配、拍卖、购买获得,成本可以合理取得;持有的碳排放权可以使企业免受超量排放带来的罚款,出售碳排放权可以在当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使用碳排放权。因此,碳排放权可会计确认为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存货和负债等形式资产。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

将碳排放配额会计确认为无形资产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均将碳排放配额作为无形资产。另外,IFRIC3中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38)进行计量。就欧盟碳市场而言,超过60%的欧盟碳市场纳入企业选择将碳排放权以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计量。但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不利于准确计量用作交易或投资的碳排放权。

(二)确认为金融资产

英国2002年了《英国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如果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可以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进行计量。然而,IASB解释委员会曾明确指出,碳排放权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主要是碳排放权本身并不代表具有现金收益或者可以获得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益,不是金融衍生品,既不要求初始投资,也不要求在未来的某个约定时点交割。

(三)确认为存货

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认为碳排放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因为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产生排放行为进而需要相应的碳排放权。此外,碳排放权是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随着排放行为而逐步抵消的,其价值逐渐转移到了产品中。奥地利等国也曾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存货。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定义,碳排放权的本质属性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因为碳排放权的信用本质与存货的有形资产要求不符;二是是多数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主要目的是实施碳排放权履约,而不是出售获利。

(四)确认为负债

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总量控制―交易”的市场机制。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获得碳排放权以及通过交易碳排放权获得相应收益都必须以在一定的履约期内履行碳减排义务为前提,因此,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持有和交易碳排放权具有现时义务;并且为了完成履约,可能会造成资金流出。由此可见,碳排放权符合会计确认为负债的条件。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负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获得碳排放权时即会计确认为负债,也就是说,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在获得相应碳排放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按照该项权利履行控制排放的义务;会计期内碳排放权资产的账面金额与碳排放权负债的金额相等;二是碳交易体系纳入企业即便在期初获得了碳排放权,但只有在实际碳排放行为发生时才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负债,没有实际的碳排放行为发生就没有进行碳排放权履约的义务。在会计期内,碳排放权资产的账面金额大于碳排放权负债的账面金额。IASB和FASB曾采用第二种方式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负债。

三、碳会计计量

国际上主要采用两种方式计量碳排放权,即基于历史成本的净额法和基于市场公允价值的总额法。下面将分别阐述与讨论两种会计计量方法的特点和差异。

(一)基于历史成本的净额法

采用净额法计量碳排放权时,购买的碳排放权即被确认为存?,以历史成本入账。历史成本即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其在碳排放权领域主要是用于企业购置或形成碳排放权时的初始计量。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因没有取得成本,无需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对于到期能够满足碳排放量的碳排放权,不用记账;若获得的碳排放权超过实际碳排放量,富余的碳排放权可用于出售,增加企业收益;若获得的碳排放权少于实际碳排放量则需购买差额,增加企业支出。由此可见,以历史成本作为企业购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权的成本入账是合理可靠的。

但采用净额法进行碳跨级计量存在一定缺陷。一是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不在财务报表上列报或剂量为零,有偿获得的碳排放权将在财务报表上列报并按历史成本计量,这一行为违背了会计信息一致性原则。另外,免费获得的碳排放权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具有市场价值,将其会计计量为“零值”会错误计量企业的资产总额,使碳资产负债表产生扭曲。二是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已按照购买时价格确认为成本,无偿取获得的碳排放权成本为零,但是出售的碳排放权(包括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均按照出售价格确认为收入,如此会计计量违背了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同时为企业通过出售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制造”利润提供了较大空间。三是在碳市场价格频繁波动的情况下,相同的碳排放权在不同的时间点获得的成本会有较大差异,若仍用历史成本记录,那么资产负债表上的汇总加计将失去可比的基础,难以反映减排量的真实价值,即违反了可比性原则。

(二)基于市场公允价值的总额法

IASB下属的IFRIC在欧盟碳市场启动前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 3),公布了基于市场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权的总额法采用总额法计量碳排放权时,在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阶段,碳排放权确认并记入无形资产,有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按实际购买成本入账,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按取得成本(即为零)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差额入账,确认并记入政府补助;后续会计处理时需考虑测试减值,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调整碳排放权价值,同时在碳排放权的使用期限内对政府补助递延摊销。在负债的初始确认阶段,企业产生碳排放时即确认形成负债,并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后会计续处理时,在每个报告期末需按与实际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权的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同时按照市价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公允价值属性下,碳排放权资产和排放负债随公允价值变化而波动。

四、碳会计信息披露

碳会计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满足各方对企业碳会计信息的需求,而且可以直观地反映企业碳排放情况和控排成效,有助于提升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以及改善企业形象。由于碳排放权不仅影响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还涉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因此应采用财务报表表内和表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关于会计确认、计量、处置的结果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于无法计量的相关碳排放信息应在表外进行解释说明,例如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方式、时间、数量、持有目的以及企业的减排策略等。从上世纪末开始,多国陆续出台了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

美国是最早披露包括碳会计信息在内的企业环境信息的国家之一。199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了《关于环境负债补偿责任状况报告》,提出了企业在报告环境补偿责任和确认补偿费用时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披露信息的质量。201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颁布《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披露委员会指南》,要求上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定量地披露气候风险成本和负债,使企业管理者更合理地制定决策,同时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针对环境会计与报告的问题了第5号准则公告《或有负债会计》、第14号解释公告《损失的合理估计》。由于碳排放属于环境问题的范畴,因此在碳排放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可以参考上述准则进行披露。另外,美国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年度财务报告、新闻媒体、会等披露有关碳排放的信息。SEC和美国环境管理署(EPA)负责美国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督,其中SEC负责监督和处罚, EPA负责向SEC提供相关公司的信息。美国环保局 EPA于2009年了《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要求排放量超过25000吨的公司或设备向EPA提交其碳排放数据。美国保险委员会国际联合会(NAIC)于2009年规定,强制要求公司披露气候风险信息。

英国政府1997年颁布了《环境报告与财务部门:走向良好实务》,鼓励英国350家大型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英国议会于2005年要求所有的英国上市公司提供《经营和财务评论》并规定企业在报告中使用关键绩效指标披露碳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日本政府于1998年了《关于地球温暖化的对策》,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控制方法。1999年以来,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等一系列与碳会计信息披露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提供指南。日本企业碳会计信息主要通过企业环境报告书披露,独立于企业财务报告,能较完整、直观的反应企业的环境信息。

法国政府2001年通过了《新经济法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将特定的社会和环境指标列入公司的年报内容,其中就包括碳排放、温室气体减排量等指标。德国环境部不断强调环境会计的重要性,要求上市企业披露包括碳会计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此外,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于2005年了《关于气候变化和其他环境问题影响的披露》的解释草案,要求企业在《管理者讨论与分析》(MD&A)中报告碳排放信息。

五、关于我国碳会计体系的建议

一是建立以持有目的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体系。就我国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碳排放配额和全国碳市场碳排放而言,它们均具有资产属性,可以会计确认为碳资产。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核心目标是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减排途径并完成碳排放总量控制,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开展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和确保纳入企业完成碳排放权履约任务。因此,可基于碳排放权的不同持有目的分别进行会计确认。对于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可以会计确认为金融资产,对于用于履约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可以会计确认为资产或存货。另外,随着我国碳市场逐渐成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参与其中,把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金融资产将有助于提升碳市场活跃度,撬动更多资金流向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因此,根据持有目的不同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不同类型的碳资产,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碳排放权管理的意识,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碳排放权管理的能力。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处理,曾在2004年了ASBJ15――《排放权交易会计指南》,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则视为金融商品。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企业在获得碳排放权之初无法立即决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加之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也会改变,碳排放权确认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上述碳排放权在不同科目间的转换与计量必须规范处理。

二是建立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结合的碳排放权会计计量体系。我国碳市场还处于建设初期,由于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来源不同、用途各异,采用同一?N计量模式将难以满足碳排放权的购买、持有、使用以及出售这一系列过程的会计处理,同时为会计核算和审计带来障碍,采用兼顾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对于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计量,这是因为成本可以及时确定,入账价值即购买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而且通常有合法的票据作为交易凭

证,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无偿分配所得的碳排放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入账价值即

碳排放的方法篇7

引言

2011年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陆续建立了碳交易平台,我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也逐渐形成。碳交易的主体是企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尚未形成同样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方法,因此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实际应用是我们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概述

1.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的概念

随着低碳经济的不断发展,低碳市场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在传统的排污权会计中逐渐分离出了与碳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并发展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会计分支即碳会计。碳排放权会计是以环境法律为指导,通过货币为主要计量方式,全面、系统、联系的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企业相关碳排放权的经济业务,以加强企业碳排放管理、节能减排的目的。

2.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的特点

传统会计是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发展的基础,因此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有着传统会计的共性,同时作为一种新兴的会计分支也具备其独特的个性:

(1)复杂性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与传统会计相比复杂程度较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首先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对会计人员的要求相对比较严格,既要求会计人员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还需要会计人员同时掌握环境学、生态学等方面的知识,能够正确的核算企业的碳排放量,整体的把握企业的内容碳排放和交易;其次在碳排放权会计下除了用货币进行计量外,还会用到以二氧化碳为单位进行计量的时候;再次企业碳排放权会计与其他经济业务的联系会更加的紧密,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需要会计人员了解企业的整体运作和碳资产的整个使用过程。

(2)较强的针对性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是专门针对碳排放交易过程中的处理的,可以更好的对相关碳排放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传统会计在处理碳排放权的经济事项的针对性较差,不能对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然而通过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就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总而言之,碳排放权会计是在环境保护与低碳经济下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会计的继承和发展。

3.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的理论基础

(1)产权经济理论

产权理论是碳排放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随着人类经济水平的提高,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和有毒气体也在不断的增加,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难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渐的建立起来,目的在于明确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有效的缓解大气污染的矛盾,因此可以看出企业碳排放权是产权经济理论的具体应用。

(2)可持续发展理论

我国是世界上较大发展国家之一,因此要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由原来的传统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变,逐步建立节约型社会。

(3)社会责任理论

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注重自身经济效益和利润增长的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社会绩效,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随着全球天气变暖,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是每个企业应该承担起的社会责任,企业要获得长远的发展须依赖于良好的外部环境,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的投资提供重要的保障。

二、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分析

1.我国交易试点省市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分析

我国为了更好地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在2011年11月份下发了《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天津、北京、深圳等几个城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下面我们就对我国其中一些交易试点省市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进行分析:

(1)试点城市上海

核算的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发生排放温室气体行为的组织,主要的核算对象是二氧化碳,主要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计算为基础的方法,采用的是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另一种是以测量为基础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要以计算的方法为基础对结果进行验证。

(2)试点城市天津

天津的核算主体是天津辖区内的钢铁、电力热力、石油、化工、油气开采等企业,核算的对象是二氧化碳,主要的核算方法根据所属行业的不同划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主要采用的是排放因子法。

(3)试点城市北京

主要的核算主体是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告单位,核算的对象是二氧化碳,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但是企业也可以采用实时监控的方法,但是其中计算的结果不能高于以上两种方法。

(4)试点城市深圳

核算的主体与ISO14064界定的组织相一致,核算的对象是二氧化碳、氢氟碳化物、氧化亚氮、甲烷等,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排放因子法、物料平衡法、设备特定、使用模型的关联。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在4个试点城市中核算主体是不同的,其中上海、深圳的碳排放量的核算主体比较广泛,天津、北京的核算主体范围相对于较窄,因此这些地区要适当的扩大碳排放权的核算主体范围,促进企业的节能减排。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试点中的城市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对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形成了较大的限制,不利于我国形成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更不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2.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流程

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流程主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要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对温室气体核算指南进行确定。不同行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能源是不同的,因此为了准确的核算出不同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要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对温室气体核算指南进行确定。

(2)科学的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公式。一般来说企业碳排放核算内容分为以下三种即: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其他间接排放,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权物理核算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核算范畴来合理的选择排放系数和计算公式。

(3)通过企业各个生产流程来收集排放数据和能源消耗数据。为了达到企业节能减排的针对性,企业要在具体的某个车间、某个生产流程上对排放数据和能源消耗数据进行收集,尽量细化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提高核算的针对性。

(4)利用收集的数据,计算并汇总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了提高节能减排的工作效率,企业要利用收集的数据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折算成碳排放量,方便企业对碳排放权的管理。

三、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实际应用分析

1.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假设

持续经营、会计主体、货币计量、会计分期是传统会计假设的主要内容,然而企业碳排放权会计自身有着较强的复杂性和针对性,因此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假设也与传统会计的假设有所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首先,持续经营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当中,持续经营的假设既代表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生存问题,还隐含了社会环境问题、自然环境问题、可持续问题,可以看出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丰富了传统可持续经营假设的范围,持续经营的假设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其次,冲击了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在传统的会计下主要是指可以独立核算,拥有和控制一定资源,可以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或者集团公司,然而在碳排放权会计下,会计主体可以具体到一个车间、一条流水线、一台机器设备等。同时不仅仅是企业要进行碳会计核算,一个行业、一个区域、一个国家都要进行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国家要从宏观的角度来对本国的减排和碳排放的情况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这样就可以及时地对本国的碳排放情况进行了解,为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政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再次,冲击了货币计量假设。在传统会计下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的,计算、记录和报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然而由于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有着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很多的经济情况是不能够通过货币来计量的,需要一些非货币性计量的形式来反映相关经济信息。

最后,丰富了会计分期的内涵。一般在传统会计分期的假设下一般会计年度通常是一年,然而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下,有着既定的企业碳排放额存储期间,这就划定了较大的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范围,在企业碳排放额存储期间内,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会计分期,打破会计分期为一年的局限。

虽然碳排放权对传统会计假设形成了较大的冲击,但是从反映信息的及时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本文认为碳排放权会计还是在传统会计核算的范围之内的。

2.企业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1)企业碳排放额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从政府手中获得碳排放额的方法从国际经验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免费无偿获得、拍卖的方式获得以及企业以固定的价格从政府的手中获得,从实际情况来看前两种方法发展的比较成熟,在实践中应用的比较广泛。其中当企业免费获得企业碳排放额时,可以进行如下会计分录处理:

借:碳排放配额

贷:递延收益

当企业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碳排放额时,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处理:

借:碳排放配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由于碳排放权是企业的一项非货币资产,同时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也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可以从企业单独的分离出来并进行出售和交易,满足政府的“可辨认”的条件,因此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可以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符合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按照取得的成本,企业确定自用型碳排放权后的分录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借:无形资产―自用型碳排放权

贷:碳排放配额

(3)企业交易型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销售是企业交易型碳排放权的主要目的,是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因此我们可以将企业交易型碳排放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初始的计量与确认的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型碳排放权

贷:碳排放配额

四、总结

综上所述,从国际和国内的形式来看,还未形成一套完善的关于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体系,本文对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得出了企业应该选择适当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要对企业碳排放权物理核算方法进行统一,这样才能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有利于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和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碳排放的方法篇8

一、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概述

1.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的概念

随着低碳经济的不断发展,低碳市场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在传统的排污权会计中逐渐分离出了与碳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并发展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会计分支即碳会计。碳排放权会计是以环境法律为指导,通过货币为主要计量方式,全面、系统、联系的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企业相关碳排放权的经济业务,以加强企业碳排放管理、节能减排的目的。

2.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的特点

传统会计是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发展的基础,因此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有着传统会计的共性,同时作为一种新兴的会计分支也具备其独特的个性:

(1)复杂性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与传统会计相比复杂程度较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首先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对会计人员的要求相对比较严格,既要求会计人员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还需要会计人员同时掌握环境学、生态学等方面的知识,能够正确的核算企业的碳排放量,整体的把握企业的内容碳排放和交易;其次在碳排放权会计下除了用货币进行计量外,还会用到以二氧化碳为单位进行计量的时候;再次企业碳排放权会计与其他经济业务的联系会更加的紧密,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需要会计人员了解企业的整体运作和碳资产的整个使用过程。

(2)较强的针对性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是专门针对碳排放交易过程中的处理的,可以更好的对相关碳排放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传统会计在处理碳排放权的经济事项的针对性较差,不能对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然而通过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就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总而言之,碳排放权会计是在环境保护与低碳经济下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会计的继承和发展。

3.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的理论基础

(1)产权经济理论

产权理论是碳排放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随着人类经济水平的提高,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和有毒气体也在不断的增加,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难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渐的建立起来,目的在于明确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有效的缓解大气污染的矛盾,因此可以看出企业碳排放权是产权经济理论的具体应用。

(2)可持续发展理论

我国是世界上较大发展国家之一,因此要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由原来的传统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变,逐步建立节约型社会。

(3)社会责任理论

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注重自身经济效益和利润增长的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社会绩效,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随着全球天气变暖,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是每个企业应该承担起的社会责任,企业要获得长远的发展须依赖于良好的外部环境,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的投资提供重要的保障。

二、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分析

1.我国交易试点省市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分析

我国为了更好地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在2011年11月份下发了《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天津、北京、深圳等几个城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下面我们就对我国其中一些交易试点省市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进行分析:

(1)试点城市上海

核算的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发生排放温室气体行为的组织,主要的核算对象是二氧化碳,主要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计算为基础的方法,采用的是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另一种是以测量为基础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要以计算的方法为基础对结果进行验证。

(2)试点城市天津

天津的核算主体是天津辖区内的钢铁、电力热力、石油、化工、油气开采等企业,核算的对象是二氧化碳,主要的核算方法根据所属行业的不同划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主要采用的是排放因子法。

(3)试点城市北京

主要的核算主体是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告单位,核算的对象是二氧化碳,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但是企业也可以采用实时监控的方法,但是其中计算的结果不能高于以上两种方法。

(4)试点城市深圳

核算的主体与ISO14064界定的组织相一致,核算的对象是二氧化碳、氢氟碳化物、氧化亚氮、甲烷等,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排放因子法、物料平衡法、设备特定、使用模型的关联。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在4个试点城市中核算主体是不同的,其中上海、深圳的碳排放量的核算主体比较广泛,天津、北京的核算主体范围相对于较窄,因此这些地区要适当的扩大碳排放权的核算主体范围,促进企业的节能减排。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试点中的城市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对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形成了较大的限制,不利于我国形成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更不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2.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流程

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流程主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要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对温室气体核算指南进行确定。不同行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能源是不同的,因此为了准确的核算出不同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要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对温室气体核算指南进行确定。

(2)科学的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公式。一般来说企业碳排放核算内容分为以下三种即: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其他间接排放,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权物理核算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核算范畴来合理的选择排放系数和计算公式。

(3)通过企业各个生产流程来收集排放数据和能源消耗数据。为了达到企业节能减排的针对性,企业要在具体的某个车间、某个生产流程上对排放数据和能源消耗数据进行收集,尽量细化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提高核算的针对性。

(4)利用收集的数据,计算并汇总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了提高节能减排的工作效率,企业要利用收集的数据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折算成碳排放量,方便企业对碳排放权的管理。

三、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实际应用分析

1.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假设

持续经营、会计主体、货币计量、会计分期是传统会计假设的主要内容,然而企业碳排放权会计自身有着较强的复杂性和针对性,因此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假设也与传统会计的假设有所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首先,持续经营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当中,持续经营的假设既代表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生存问题,还隐含了社会环境问题、自然环境问题、可持续问题,可以看出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丰富了传统可持续经营假设的范围,持续经营的假设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其次,冲击了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在传统的会计下主要是指可以独立核算,拥有和控制一定资源,可以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或者集团公司,然而在碳排放权会计下,会计主体可以具体到一个车间、一条流水线、一台机器设备等。同时不仅仅是企业要进行碳会计核算,一个行业、一个区域、一个国家都要进行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国家要从宏观的角度来对本国的减排和碳排放的情况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这样就可以及时地对本国的碳排放情况进行了解,为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政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再次,冲击了货币计量假设。在传统会计下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的,计算、记录和报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然而由于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有着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很多的经济情况是不能够通过货币来计量的,需要一些非货币性计量的形式来反映相关经济信息。

最后,丰富了会计分期的内涵。一般在传统会计分期的假设下一般会计年度通常是一年,然而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下,有着既定的企业碳排放额存储期间,这就划定了较大的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范围,在企业碳排放额存储期间内,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会计分期,打破会计分期为一年的局限。

虽然碳排放权对传统会计假设形成了较大的冲击,但是从反映信息的及时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本文认为碳排放权会计还是在传统会计核算的范围之内的。

2.企业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1)企业碳排放额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从政府手中获得碳排放额的方法从国际经验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免费无偿获得、拍卖的方式获得以及企业以固定的价格从政府的手中获得,从实际情况来看前两种方法发展的比较成熟,在实践中应用的比较广泛。其中当企业免费获得企业碳排放额时,可以进行如下会计分录处理:

借:碳排放配额

贷:递延收益

当企业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碳排放额时,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处理:

借:碳排放配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由于碳排放权是企业的一项非货币资产,同时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也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可以从企业单独的分离出来并进行出售和交易,满足政府的“可辨认”的条件,因此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可以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符合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按照取得的成本,企业确定自用型碳排放权后的分录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借:无形资产―自用型碳排放权

贷:碳排放配额

(3)企业交易型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销售是企业交易型碳排放权的主要目的,是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因此我们可以将企业交易型碳排放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初始的计量与确认的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型碳排放权

碳排放的方法篇9

【作者简介】王璞(1957-),吉林长春人,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碳排放交易是一项新生事物,即便在国外也尚未成熟。开展碳交易,建立碳交易市场首先需要有法律制度作为依据和支撑,只有建立起配套的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调整碳交易法律关系,规范制约碳交易市场行为,才能保障和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国内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欧美发达国家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市场交易规则。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起步较晚,近年来有关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已经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制度创新成果。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4部委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8月修订)。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又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国内已开展的一些自愿减排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地方政府近年来也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首次将碳排放权交易写入地方性法规。2012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碳排放管理的地方法规。《若干规定》提出,要建立碳排放管控制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抵消制度、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处罚机制六项基本制度。

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方面有了良好的开端,但无论是完备性还是成熟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一部涵盖碳排放配额制度、市场管理、交易规则和政府监管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运作规范的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机制暂时缺少法律制度的支撑。二是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缺陷。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只是规范CDM碳交易活动,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特殊性使得该办法并不能普遍适用于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又如《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没有明确温室气体之间的换算规则和计量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交易程序,缺乏对交易市场的监管规定等。这可能导致各交易主体参与碳排放交易之后在相关问题上无法可依,容易遭受不必要的利益损失,进而打击相关主体自愿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

二、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法律制度的关键

从发达国家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构建碳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

(一)设置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

构建总量控制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硬约束下,碳排放配额才会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交换价值,从而产生交易活动。碳排放总量控制有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种模式,绝对指标是设置一个区域碳排放的绝对数量,而相对指标则是设定一个碳排放基准,也称之为强度指标。我国的碳排放量控制目标属于相对指标,由于没有设置明确的绝对总量,尚难以形成以区域为单位的排放配额,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力。为了形成有效的碳交易市场需求,深圳市在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具体做法是根据深圳市在“十二五”期间碳排放的强度指标,测算各行业的控排指标,再结合行业内每个被核查对象的减排潜力与成本确定具体配额,最后汇总估算全市的碳排放控制总量,解决了相对指标难以测算减排总量的问题,为开展碳交易奠定了基础。

(二)设定碳排放主体的法定减排义务

如果企业不必强制减排,而只有自愿减排,那么碳排放权毫无价值可言。因此,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之后,只有通过配额落实到具体的碳排放主体,并且确保配额的法律约束力,碳交易市场才有可能形成。以深圳为例,市政府根据全市大中型企业在各行业的分布和能源消耗的占比情况,初步确定600多家企业纳入碳核查对象,并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历史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同时,为了确保分配额度的法律约束力,《若干规定》明确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碳排放管控单位超出额度进行碳排放的,相关部门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从而以特区法规的形式明确了配额的法律效力以及排放主体应承担的法定减排义务。

(三)赋予碳排放配额交易的合法性

在气候变化问题被诉诸国际法之前,大气环境容量并未被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来对待,温室气体的排放处于一种自然权利的状态,既没有任何限制,也谈不上作为法定权利进行规制和保护。国际法创设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后,碳排放主体取得碳排放配额实际上意味着取得了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而配额在市场中的可流转性说明碳排放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这种流转只有经过法律的确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有可能形成稳定的、有序的交易生态。再以深圳为例,《若干规定》明确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从而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为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配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设计交易的具体配套制度时,应该大胆借鉴吸收国外碳交易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经验,结合国情和本地区特点,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额度分配、碳排放量评价、市场中介和买卖等行为,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交易规则,加以规范和保障。

(一)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配额管理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核心之一。这是碳交易与大宗商品和金融产品交易系统的最大区别。与玉米、大豆等大宗商品相比,配额没有物理载体,只是一种虚拟的信息数据;与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相比,碳排放配额是由政府创设而产生,其财产性权利来源于行政许可。碳排放配额的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监管应当更加严格和规范。一方面,额度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必须明确分配的标准、方式与程序,初始分配的结果应当公开,征求碳排放管控单位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应当对配额实施全流程监管,配额的生成、分配、储备、登记、转移、履约提交和注销,都应该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防范制度漏洞,减少、杜绝额度分配过程中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

真实、准确、全面的碳排放数据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最重要的基础。对于一个交易无形产品的市场来说,市场参与者的信任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任何在碳排放数据上的弄虚作假,将打击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碳排放数据报告制度,确保报告流程的规范、报告数据的质量和数据核查的独立客观。首先,要加强对核查机构的管理,如建立核查机构评级制度、保密制度等;其次,要保证核查机构的独立性,防止碳排放管控单位和核查机构或核查人员产生利益关联、妨碍核查的独立性;再次,要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监管抽查机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进行随机抽查的权限,严厉查处“造假者”。

(三)碳排放权登记制度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系统,或者称之为碳排放配额账户管理系统,是碳交易体系的“心脏”,与股权簿记系统相似,主要是记载并确认碳排放配额持有人对配额的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凭证。合理设计登记管理制度是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掌握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的基本途径。应当区分碳排放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不同情形和程序,按照碳排放管控单位与普通投资者等不同市场主体分别进行登记管理,并严格限制注册登记簿系统的使用管理权限,确保配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该研究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使碳交易主管部门能够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冻结账户等措施,确保市场交易安全。

(四)碳排放交易制度

碳排放的方法篇10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019-04

近年来,随着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逐渐增加,全球变暖问题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人们逐渐意识到传统能源经济模式并不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经济模式,而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模式才是当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在倡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于受到环境承载力及国家减排任务的限制,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排污权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其具有的价值也得到了市场的承认。碳资产是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兴起而产生,碳资产的价值评估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碳资产评估研究现状

碳资产可以理解为由过去交易行为或项目产生的、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用于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或减排量额度,是碳交易市场的客体,比如碳排放权、相关衍生产品等。碳资产评估是根据碳资产的相关标准,通过一定的评估技术与方法,对包括碳排放权、碳金融衍生产品等碳资产进行的估值。

在我国,碳资产交易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关于碳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还不多见,缺乏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碳资产评估基本属于全新的领域。由于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市场并不活跃,所以有关碳资产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等问题的处理和运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碳排放权的定价问题上。碳排放权主要是通过政府无偿分配和碳交易取得,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1},一种是认为碳排放权是某类特定的资产,如郑玲、周志方(2010){2},邹武平(2010){3},朱玫琳、耿泽涵(2011){4}认为碳排放权基本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曾锴、王小波、陈程(2010){5}认为碳排放权是对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一个代称,核证减排量符合持有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这一基本特征,应当确认为存货;王艳、李亚培(2008){6}认为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应确认为金融资产。另一种观点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碳排放权分别确认为不同的资产,如王艳龙、孙启明(2010){7}根据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我国关于碳排放权定价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运用期权定价模型来进行,如张宗友(2007){8}构建了实物期权定价模型,并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陈晓红、王陟昀(2012)通过构建价格模型,研究欧洲排放交易体系中碳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并以此进行价格的估计{9},由于我国尚未全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缺少相关的交易信息及数据,所以我国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运用期权定价进行研究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论评估模型以及运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等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

将碳排放权与无形资产进行对比分析之后,碳排放权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是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其不具有实物形态。若企业取得碳排放权可以使其获得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需要,从而使企业获得相关的收益。如果企业拥有多余的碳排放权,还可以将此部分碳排放权进行转让,可以在碳交易市场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二是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首要目的是进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下,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并且在不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前提下,如果没有拥有足够的排放权,企业则不能够生产足够数量的产品或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影响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经营。三是碳排放权是一项非货币性的长期资产。限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提出碳排放权的目的是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使用,调整产业结构,逐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这个方面来说,如果人类的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转变,碳排放权存在的意义就会消失,但这一过程尚需较长的时间,故碳排放权还将长期存在,属于一项长期资产。四是碳排放权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碳排放权是获得排放相应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如果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及能源结构,碳排放权的需求量减少,则其对于企业的价值就会很大程度上下降,故碳排放权就不再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其次,碳排放权在碳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波动较大,进行碳交易所获得的收益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综上所述,可以借鉴及利用无形资产的计量及评估方法,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及评估问题进行探究分析。

二、碳资产评估的应用现状

(一)碳交易

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经过谈判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1997年,日本京都通过了该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为《京都议定书》,在该议定书中引入了市场机制,这为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指引了新的方向,把二氧化碳排放权视作一种稀缺的有价商品进行交易。碳交易是为了促进全球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所采取的一种市场手段,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约束之下,以市场交易为基础,是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理与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

碳交易的主要特点是对各个排放单位下发排放配额,各个排放单位要在约束的排放目标下进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若排放单位的排放量低于配额,排放单位则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将碳排放权有偿转让给排放量超过配额的排放主体。由于气候变暖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企业在碳排放量及减排成本等方面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所以应根据情况灵活设置碳交易机制。目前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分为两种类型{10},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是最主要的交易形式,是由发达国家的企业购买额外减排的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用购买的这部分减排量抵消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两者都是基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碳交易,碳排放配额由相关的政府部门下发,用来限定碳排放权持有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所允许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若在该时期内,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下发的配额数量,则剩余的碳排放权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出售,而那些实际碳排放数量高于下发的配额数量的企业则需要购买相应的碳排放权。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湖北及广东开展碳交易的试点,从目前各试点省市的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以政府主导的配额交易为主,企业间参与项目交易的程度较低,并且市场不够活跃,成交价格普遍偏低{11}。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交易发展较为迅速,但存在碳交易成交价格低于国际碳交易市场价格的情况。我国正在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项目,大力推进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并计划于2015年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

(二)碳会计

Stewart Jones教授最早在2008年就提出碳会计这一概念,将碳交易及鉴证等会计问题称为碳会计{12}。随着碳交易活动的不断发展,碳会计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根据现代会计的定义,并结合碳会计的特征,可以将碳会计定义为:以能源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货币、实物单位计量或用文字表达的形式对企业履行低碳责任,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考核企业自然资源利用率,披露企业自然资本效率和社会效益的一门新兴会计科学{13}。可以将评估的技术和手段引入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处理中,将资产评估的技术手段与方法引入碳资产的会计计量等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可以为碳资产的会计处理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提高碳资产的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碳会计的市场化。

因此,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结合另一种无形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通过对比分析两者具有同质性。第一,二者所有权的拥有者具有一致性。国有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样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容量资源也归国家所有。第二,二者的取得方式具有相似性。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行政划拨、出让等方式下发给土地使用者,而碳排放权也可以通过国家免费分配、出售等方式取得。第三,二者在享有的权利方面也具有相似性,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使用、处置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同样的碳排放权使用者也享有类似的权利,如可以将碳排放权出售从而获得收益。第四,二者都具有稀缺性,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国家限定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是有限的;另外二者都是有期限的及它们的价值实现方式也是相似。经过分析认为,可以借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处理方法来探究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来进行计量处理,公允价值就是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连接点,公允价值的取得需要借助评估的技术方法,这就需要引进评估的技术和手段。对于通过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参照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以评估后的碳排放权价值计量,以公允价值来确定其入账价值。利用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建立相应的评估模型来确定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对于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为保证碳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需要引入评估的技术手段,定期对碳排放权进行评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针对碳排放权这一种新型的无形资产,提出以公允价值原则为指导{14},引入评估的技术手段及方法,将资产评估服务于碳资产的会计处理,来探究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问题。

三、碳资产评估方法

(一)传统资产评估方法对碳资产评估的适用性分析

1.市场法。该方法是利用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应用该方法过程中的评估资料来源于市场,且评估结果也可以接受市场的检验,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容易被交易双方所接受。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直接、最简单和最有效的方法。

应用市场法要满足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需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参照物资产与被评估资产之间要具有可比性,且公开市场上要有足够多的可比资产及交易实例。故应用该方法的关键是找到可比的交易实例,但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并不活跃,成交价格普遍偏低,可选择的交易案例较少,且案例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缺乏可比性。比如,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碳资产交易价格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就会存在交易价格偏低的情况,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企业来说碳资产对企业价值贡献的程度较小,经济落后地区发展较晚,对环境尚未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温室气体环境容量资源较大{15},这些因素会使得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碳资产交易价格偏低。

在某些发达国家,市场法会在成熟的碳交易市场上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而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市场尚不活跃,碳资产的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偏低,缺少足够的可比交易实例,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市场法在实务操作中应用较少。

2.收益法。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以预期收益原则为基础,将被评估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以折现或资本化的方式来确定其价值。

运用该方法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能够预测并以货币形式进行量化;二是资产所有者为获取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测算,并能够以货币形态进行量化;三是被评估资产获取未来收益的时间能够预测。

采用收益法需要合理地预测碳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不仅包括碳资产进行交易所带来的收益,还应包括碳资产所产生的协同效应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科学合理地衡量碳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的价值贡献是一个关键问题,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碳资产对价值的贡献程度是不同的,确定其对价值的贡献程度较为困难。我国碳交易市场尚不活跃,市场交易体系不完善,碳资产交易风险较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都使得合理确定碳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及收益期限比较复杂。运用收益法对碳资产的价值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估较为复杂困难。

3.成本法。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根据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种损耗以确定其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成本法的运用需要满足三个基本前提:第一,该方法以持续使用假设为基本前提,要求被评估资产处在继续使用过程中或假定处于继续使用过程当中;第二,成本法要求必须具备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料;第三,应用成本法还要求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能够支持其重置及其投入价值。应用成本法的关键是合理确定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及各种损耗,若要应用成本法来评估碳资产的价值,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判断碳资产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投入,并且还要判断该投入能否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可靠的计量,以此来确定碳资产的重置成本,如果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应用成本法来确定碳资产的价值。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碳资产的自身特点以及其重置成本及各项损耗的确定过程较为复杂,风险较大,故应用也较为困难。

(二)碳排放权的实物期权定价方法

实物期权的概念最初是由Stewart Myers(1977)在MIT时所提出的,实物期权是关于价值评估和战略决策的重要思想方法。碳排放权给企业带来了一个实物期权,因为它给企业带来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选择某项具有潜在收益活动的权利。

1.B―S期权定价模型。该模型是由布莱克与斯克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碳排放权可以看作是无红利支付的实物期权,影响其价值的因素有标的资产价格、期权的执行价格、资产收益波动率,到期期限和无风险利率{16}。

在上述假设下,设x为标的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k为期权的执行价格,T为期权的到期日,t为当前定价日,r为按连续复利计算的无风险利率,σ为标的资产收益波动率,定价模型如下:

C=xN(d1)-ke[-r(T-t)]N(d2)

其中N(d)是标准累积正态分布函数,对于给定变量d,服从平均值为0,标准差为1的标准正态分布N(0,1)的概率。

d1=■

d2=d1-σ■

碳排放权的标的资产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可以用处理单位碳排放量的平均成本来衡量;在理论上,碳排放权的执行价格应为单位碳排放的成本,由于碳排放权是以权利形式给企业的排污补偿,实际上,执行价格为零;碳排放权的到期期限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来确定的;无风险利率一般则为相应期限的国债利率。

2.二叉树定价模型。用二叉树定价模型可以计算碳排放权的价值,具体方法是利用无套利的思想,从第n期节点处的期权价值计算出倒数第二列节点的期权价值,依次类推直到计算出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价值{17}。假定,对企业来说每份碳排放权配额都是无差异的,并且碳排放权作为期权来说,其执行价格为零。假定每一节点的上升概率为q,下降概率为1-q,无风险利率为r,则二项式单期期权定价公式如下:

Cu(n-1)=■+■

其中:C0――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价格;Cu――上行时期权的到期日价值;

Cd――下行时期权的到期日价值;U――标的资产的上行乘数;

d――标的资产的下行乘数;s0――初始单位碳排放收益。

根据无套利的思想,可计算出每一节点的上升概率q=■,因为执行价格x为零,Cu(n)=UnS,Cu(n-1)d=Un-1dS,可得出Cu(n-1)=Un-1S,依照此方法推算到初始时期,即可得到C0=S0,在执行价格为零时,碳排放权配额的价值应为企业平均单位碳排放收益。

(三)碳排放权定价的影子价格模型

影子价格理论来源于线性规划问题的研究,是荷兰经济学家詹恩・丁伯根在20世纪30年代末首次提出来的。在当前倡导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形势下,碳排放权是一种稀缺资源,可以将碳排放权的影子价格定义为:某一国家或地区或企业在碳排放交易中对其最优利用前提下的价格估计{18}。可以利用影子价格理论建立估价模型来确定碳排放权的价值。

为了构建碳排放权的影子价格模型首先明确两条假设条件,即假设条件一:由于减排目标等因素的约束,确定当年地区碳排放总量为X,地区内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企业一共有N家,各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初始配额为Xi(i=1,2,3…N);假设条件二:这N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单位生产规模的平均利润为,每年产值分别为Yi(i=1,2,3…N)。一般来说,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单位生产规模与化石燃料使用数量成正比,故可以假设其生产规模与二氧化碳排放量也成正比,设平均比例系数为r,排放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Qi=Yi×r。

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了通过增加碳排放成本提高减排意识,减少碳排放。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碳交易的初始配置中,政府与企业的立场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政府是希望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注意减少碳排放。因此在构建模型时可以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和有偿配置下的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函数,将碳排放权视为一种生产资料,将碳排放量作为约束条件来构建模型。如下:

maxW=■(■×Yi)=■(■×■)

■Qi≤X

运用拉格朗日乘数法进行求解,可得以下方程:

L=■(■×■)+λ(X-■Qi)

经计算,可得拉格朗日乘数λ=■

该乘数即为单位碳排放权的影子价格,表示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实现其最优利用的单位碳排放权估价。从上述模型中可以看出,碳排放权的初始价值与企业单位生产规模的平均利润(■)成正比,与企业单位产值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比例系数(r)成反比。运用影子价格模型确定碳排放权的价值时,由于各个地区的统计指标数据会有不同,故在实务操作中可以用相近指标数据进行替代。上述定价模型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适用于我国目前企业整体生产水平不高且碳排放量较大的现状。

四、碳资产评估发展建议

随着我国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以及碳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对碳资产评估业务的需求程度日益增加,在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形势下,碳资产将成为企业非常重视的一种新型资产,碳资产评估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碳资产评估既有一般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及企业价值评估的某些共性,但在评估对象范围的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参数的确定等方面具有特殊性{19}。目前我国处于碳市场及碳资产评估发展的初期,还缺乏比较成熟的理论与实践,碳资产评估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碳资产评估面临的挑战

1.碳资产评估工作基础薄弱,缺乏专业人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较晚,是随着经济体制深入改革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而发展起来的。资产评估体系建设时间不长,碳资产评估才刚起步发展,在理论与实践研究上都还不成熟,基础薄弱,缺乏经验,2013年正式的《碳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初探》是国内关于碳资产评估的第一部著作。并且国内碳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较为匮乏,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行业专家较少,高质量的专业人才也难以适应中国碳市场快速发展的诸多新要求,缺乏系统的人才教育培训,人才建设的滞后性使中国碳资产评估等工作产生阻碍。

2.我国缺乏成熟活跃的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制度有待完善。虽然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先后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多数集中于CDM项目,对于其他类型碳资产的交易涉及较少。对交易试点地区的碳资产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所进行的交易规模较小,交易数量不大,交易范围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交易价格波动较大。而且相较于欧盟等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交易制度还不完善,交易细则缺乏较为明确的规定,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意识不强,参与度低,市场不活跃,这会影响市场信息数据的选取、风险的判断等工作的进行,制约了碳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

3.有关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我国在2002年批准《京都议定书》后便开始积极着手进行议定书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与完善。2004年,我国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在2005年通过该办法对CDM项目加以规制。但大都是关于CDM项目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范围较为狭窄,且都属于规章层面。碳资产交易活动越来越广泛,碳交易市场也在不断发展,而我国对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交易准则等问题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缺乏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的引领,这势必会影响碳资产评估的正常发展。

4.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欠缺。目前我国对碳资产会计信息的披露倾向于在三大财务报表中列示,即表内披露,然而碳资产自身具有的风险、不确定性及复杂性使得仅在表内披露是不充分的,不能将碳资产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及计量属性等大量信息充分反映出来,这会使得在搜集碳资产评估工作所需要的相关信息难度较大,影响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就保证碳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角度来说,碳会计信息披露需要建立多维度、多层次的表外披露制度,是对碳资产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不仅要包括传统会计报表所要求披露的碳资产的相关信息,还应该要包括其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等方面的信息,这样可以使得评估人员得到较为充分的信息,保证碳资产评估工作的进行。此外,应该充分发挥碳审计的监督作用,以保证碳资产会计信息的质量。

另外,中国建立完善的碳资产评估体系还要面临经济发展现状、产业结构、生产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等问题的限制。要建立起较为有效的碳资产评估体系将是一个不断探索前进的漫长过程,既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特点总结发展,还要善于学习吸收国外经验。

(二)相关建议

1.加快建立和完善碳交易市场及交易制度。为促进我国碳交易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国内构建全国性以及地区性的碳交易市场非常必要,积极发展我国的碳资产交易。可以学习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等国外较为先进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碳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碳资产交易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要不断建立发展我国自主的交易平台,形成全国统一交易市场,逐步与国际碳资产交易市场接轨。

2.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碳资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碳资产的评估需要与被评估资产相关的信息数据,因此碳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对碳资产的评估有着重要影响,而且将碳资产评估服务于碳会计需要会计准则的规范与完善,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碳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保证碳信息的基本质量,从而保证碳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制定相关会计准则时,应该考虑将环境问题纳入准则的制定之中,并且相关的碳排放企业以及外部的碳交易市场都应建立系统完善的碳资产信息披露制度。

3.不断加强对碳资产评估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随着碳交易品种类型的不断增加,对碳期货等相关衍生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碳资产评估市场日益活跃,对评估人员的专业要求也不断提高,我国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注重将相关知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化,建立人才认证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后续培养,以适应碳资产评估工作的新要求。

为了适应低碳可持续的发展要求,我国也在积极推进碳资产评估体系的建立,政府的推动、行业协会的协助等都为碳资产评估的顺利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也在不断制定完善碳资产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碳交易市场及交易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为碳资产评估工作提供支持。虽然碳资产评估工作目前还面临许多挑战,存在一些问题,但在全球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加快推进碳资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碳资产评估行业实现快速发展是必然趋势。

注释:

{1}张薇,伍中信,王密,伍会之.产权保护导向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J].会计研究,2014(3):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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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关丽娟,乔晗,赵鸣,龙琼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定价研究――基于影子价格模型的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2(4):83-84.

碳排放的方法篇11

一、碳交易给中国带来的挑战。

(一)国内层面的挑战。

1.市场人为分割,交易规则不统一。

国家发改委于 2012 年 2 月正式批准广东、湖北、北京、天津等 7 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工作。试点工作分地区开展为我国目前的碳交易摸索阶段提供了经验,也是我国政府面对“碳排放权交易”这一新事物谨慎、保守的态度,本无可厚非。但各试点“各自为政”,各级市场交易规则不兼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首先,难以形成统一的价格。各交易所在开展碳交易时,容易会受到自家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及计量方法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碳交易市场的大额交易量难以形成,无法形成统一的市场价格,造成效率的损失。

其次,难以进行统一管理。只有在统一的市场中,碳交易机制才能不断完善和实现创新,才能通过整合资源,发挥市场交易机制最大的作用。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统一,一方面难以保证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监管机构对交易所进行监督管理。

最后,难以形成国际性碳排放权交易大平台。减少碳排放量,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任务而是全球的目标,中国碳市场的逐步国际化是必经的过程。因此,现在构建碳交易市场所用的规则,就将是未来基于国内的国际市场规则的雏形。目前中国市场碳交易规则不兼容,跨省或地区交易缺乏可操作性,未来通过联合不同市场构建一个国际性的大平台的趋势被遏制。

2.碳排放总量不确定,导致碳交易基础不夯实。

碳排放权之所以能够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在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UNFCCC)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赋予了它稀缺性和可交易性。

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在排放总量限制的反映是形成碳交易市场的基础。正视历史和现实,发达国家碳排放主要是生产型和娱乐享受型排放,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主要是生存型排放和发达国家的生产转移型排放,所以《京都议定书》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按既定目标施行具体的量化减排,发展中国家没有限制减排总量。但是,如果发展中国家本身也不确定减排总量,会产生以下不利的影响。

首先,碳交易机制的价值得不到饱和。碳交易本应该是一个全球化的交易体系,若一些发达国家实行了碳排放总量控制而另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碳排放的总量并没有强制性限制,那么碳交易市场作为新事物其能否控制总量限额,是否能够实现清洁发展值得质疑。

其次,发展中国家要为此承担一定的风险。

大部分从碳排放交易市场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获益的公司似乎都是污染环境的公司,发展中国家有可能承担两种风险:其一,这些公司因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获得了在该国合法生产的机会,这同时也意味着获得了在该国合法排放的权利,那么发展中国家要承担因扮演“排污帮凶”角色而备受指责的风险;其二,这些公司为获得巨大的盈利机会有可能将高污染排放企业转移至没有排放限额的发展中国家,那么发展中国家就要承担成为发达国家的“排污基地”

的风险。

最后,根据“平等但有区分”的原则,《京都议定书》未给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任务,我国对排放权的总量不加以限制与建立市场化减排机制所必需的稀缺性存在矛盾。这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采用政府主导的“祖父式”无偿分配的直接原因,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缺乏市场活力、发展疲沓的症结所在。

3.市场主体参与度低,金融机构持观望态度。

碳交易设计的初衷在于企业通过实施核心能源技术、减排技术的创新,管理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获得富裕的排放权,在市场上交易获利,以经济刺激的手段,达到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的目的,从而达到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局面。

国际碳交易有强制减排和自愿减排两种交易市场模式。我国目前仅凭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觉悟实行自愿减排市场模式,没有强制性。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碳交易市场中,主体资格、定价机制、初始分配机制、交易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仍不明晰,参与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还不统一,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超额排放的法律责任追究尚未落实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往往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社会责任难以强求,致使企业碳交易动力不足,即使有剩余的碳排放权也储存起来跨期消费,以备自己企业的后期扩大使用而不愿卷入碳交易市场中,即使有企业实行碳交易,大部分也是靠政府的行政撮合而非市场机制调控自发的交易。

(二)国际层面的挑战。

1.法律不健全,我国碳交易进入国际市场道路曲折。

我国对碳交易市场的规制以政策为主,法律规制目前仅有为数不多的几个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这种体系会给我国碳交易市场带来以下两个弊端:其一,因CDM项目国外审批机构对我国相关政策的不了解或误解导致我国部分碳交易项目注册失败,进而丧失进入碳交易市场的机会的情况也有发生。例如,包括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二期项目在内的我国 10 个风电 CDM 项目被拒事件,EB 给出的拒绝理由居然是“中国调低风电上网电价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投资动机改变”这样莫须有的责难。其二,由于政策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具有不稳定性,其他国家往往因担心我国政策有变,而使之遭受不能预期的损失,而不愿和中国合作。

2.国际市场无定价权,可能遭到发达国家利用。

截止 2012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共有 1879 个CDM 项目成功注册,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 369,521,030 吨,中国已然成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一级市场的供应大国。中国作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一级市场的最大供应国,但因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配套的法律体系为其保驾护航,致使我国在国际交易市场中没有定价权和话语权,只能向发达国家提供廉价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份额,甚至可能成为发达国家为减少碳排放权购买成本,以获得更大利益的碳排放基地。总之,我国国内企业处于国际碳市场价值链的低端位置,国内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我国的碳排放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威胁。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是碳交易市场面临挑战的根本原因。

法律决定着碳排放权的可交易程度和交易规则,对其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为发展碳交易市场、实现减排目标,国际层面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法律为基础,世界主要国家也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激励机制。

(一)国际层面的法律基础。

在国际层面上,影响各国气候变化立法的主要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UNFCCC)、《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及“马拉喀什文件”。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设定为目标,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规定了发达国家缔约方不同的碳减排义务。同时,UUNFCCC 指出了基于国际合作达到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指标概念(“共同执行”的条款),为之后《京都议定书》中“三大交易机制”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2《。京都议定书》的通过对碳交易市场的贡献主要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明确了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全球高效减排中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刺激各国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减少碳排放的模式。其二,三种市场机制最终被确立: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 (IET)。其三,为发达国家确立了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碳减排量目标。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迫使签约国家将这份国际协定中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定的义务,促进了国内碳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3“。马拉喀什文件”由 2001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是为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文件。

(二)欧盟碳交易的立法实践。

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之所以最成功离不开欧盟健全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支撑。

欧盟规范碳交易直接依据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欧盟范围内设计了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则和制度。2003 年 10 月,欧盟出台的《在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下文简称“指令”)成为欧盟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指令”规定了碳排放交易的适用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条件和内容,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相关程序(主要包括碳交易的审批、初始分配、转让、放弃和注销等),为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第二阶段,搭建了欧盟与其他国家碳交易市场合作的平台。欧盟 2004 年对“指令”进行了修改,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大机制“有机衔接”,规定《京都议定书》项目机制的信用额与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放配额可以同等转换,并且允许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内的企业使用《京都议定书》项目机制的信用额完成其减排义务,进而搭建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机制”以及其他国家碳排放交易的桥梁,促使与国外碳交易的合作进行。第三阶段,统一碳排放总量。欧洲委员会于 2009 年对“指令”进行了再次修改,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的扩大和改善,并规定由欧盟委员会统一设定欧盟整体排放总量,同时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也由无偿分配逐步转向拍卖形式。

不仅是《指令》,欧盟 1998 的《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的欧盟战略》、2000 年的《欧盟气候变化计划》、《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2008年的《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等一系列的法律政策使欧盟站在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最高点,同时也促进了成员国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强制性减排交易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榜样。

(三)中国碳交易的立法现状。

我国与碳交易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我国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

在我国碳交易市场中政府指导处于主要地位,所以我国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宏观法律政策已基本具备。我国第一部、也是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的政策性文件和国家方案是国务院于 2007 年 6 月 4 日批准实施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下文简称《方案》),该《方案》被称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宪法性”文件,全面地安排和部署了我国应对碳交易市场机制运行的措施和减排目标。继该《方案》之后,一系列关于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的政策陆续出台,以支持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如《“十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

以上可以看出,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政府极大地提高了对碳交易、碳市场的理念和机制的认可度并不断增强重视度。但是丰富的宏观法律政策也从侧面反映出,在我国目前碳交易市场中,政府调控处于主导地位的现状。然而以政策为主导的规范体系缺乏确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碳交易市场主要依托于政府及其政策等单一的行政手段推进,势必会失去市场活力,以法律的手段规范碳交易市场从而取代政府宏观政策的调控势在必行。

2.规范 CMD 的法律。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是我国参与到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唯一途径。依据法律渊源的层次结构,我国目前尚无真正意义上规范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有关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只有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交部和科技部联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是我国目前唯一规制 CMD 的法律规范。但该《办法》只针对CMD,其适用范围有限,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较低部门规章,而且该《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CMD 实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技术转让、防止恶意竞价方法等内容,依靠其规范我国整个碳交易市场明显先天性不足。

3.地方立法或者规章。

随着近年来碳交易试点的尝试,目前我国地方的立法或规章基本上是来源于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的成功经验。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有江苏省(2002 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2007 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湖北省(2008 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草案)》)、浙江省(2010《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湖南省(2010 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地已经以地方立法或者规章的形式对排污交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由于只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只能适用于地方,碳交易作为一个全国乃至全球的交易体系,一旦发生跨地区交易,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便无能为力,以更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跨省市碳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可或缺。

三、完善法律体系是中国碳交易由挑战转向机遇的关键。

(一)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

从欧盟成功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碳排放市场和立法现状得出,完备的碳交易法律体系能够有效抑制市场失灵和负外部性,防止潜在市场主体因无法看到碳减排的政策走向及市场的长远前景而影响他们加入市场的意愿和决心,为中国顺利“进入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做出充分准备,是中国碳交易市场由面临挑战转向迎接机遇的关键。因此,对中国来说,应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这需要做到:第一,要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碳排放交易的基本原则及碳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碳排放权的本质是一种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容量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碳排放权实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将碳排放权定义为用益物权,为碳排放权的可交易性等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碳交易涉及了包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法律关系,明确这些法律关系将有助于相关法律的配套调整;第二,应做到明确规定碳交易的具体运行机制,包括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初始分配规则、交易主体、市场准入规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中介咨询及核证机构的职责以及碳交易合同订立和交易程序等;第三,应明晰碳交易主体的法律激励,奖惩结合,注重利益诱导,加强经济手段的运用。市场主体参与度低,是影响我国碳交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市场主体参与度低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法律对碳交易主体(包括潜在的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晰。所以要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中明晰碳交易主体的法律激励。一方面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或影响碳交易市场运行的碳交易主体(包括企业和政府)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任种类、责任方式、责任条件和处罚程序等,实现“负激励”;另一方面对完成碳排放控制任务及环境成效突出的碳交易主体予以表彰,并给予地方政府支持、税收减免、项目申报优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优惠与支持,实现“正激励”。

(二)出台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

逐步摆脱碳交易政府主导的现状,让“看不见的手”发挥主要地位,并不是完全否定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我国目前处于碳交易市场的探索期,仍需要相关的政策法规,发挥政府碳交易市场的监管作用。此类政策法规主要是从行政法规层面对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开展进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碳交易试点的区域范围划定、管理机构的运行规则、行业部门的权限、运营机构与监督机关的设置、市场失灵时的碳排放总量调控和初始分配方案、管理规则与排污监测等。

(三)配备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为碳交易机制的运行指引道路、保驾护航;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督碳交易机制良性、健康发展,这两方面的规定不可缺少。但需要注意的是,碳交易机制并不是一项原则性、抽象性的事务而是切实运转于市场的机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为了我国保证碳交易市场高效、有序地运行还需要配备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碳排放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则进行规定,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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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方法篇12

2我国出口贸易形势及其国际比较

中国作为世界出口贸易大国,许多发达国家的夕阳产业和低端制造业都逐步转移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使中国成为名符其实的“世界工厂”,因此考察中国的碳排放必须充分考虑出口贸易的影响。尽管中国在出口的同时也有进口,但总体上讲中国是贸易顺差国,而且从对碳排放的影响来看,中国的出口贸易结构存在先天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处于明显劣势。

2.1我国出口贸易现状

我国的出口贸易总额巨大,而且商品出口贸易占GDP的比重较高,并呈现出逐渐攀升的趋势。自1995年以来,我国商品出口额占GDP的比重都维持在17%以上;除1996-1999年之外,其他年份均维持在20%以上;2004-2008年高达30%以上;2006年和2007年达到顶峰,超过36%;2009年随着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调整,商品出口占GDP的比例有所回落,但仍然高达25%以上。我国每年GDP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份额是为他国进行生产和服务的,也就是说我国碳排放总量中有较大的比例是因为为他国生产和服务而产生的。

2.2我国出口贸易的国际比较

1995-2000年,我国的商品出口基本维持在2000亿美元上下的水平,2001年以来快速上升到接近8000亿美元/年的水平。尤其是到2005年,我国的商品出口贸易额已经名列世界第三,仅略微低于美国和德国,远远超过世界其他主要国家。而众所周知,从碳排放水平来看,美国和德国的商品出口结构远远优于中国的商品出口结构。因此说,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商品贸易出口致使中国在碳排放方面处于劣势地位。一方面中国的商品出口贸易总额巨大,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而另一方面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却较低,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处于靠后的位置,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通过对比1995-2005年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的服务贸易出口情况,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出口额长期以来远远高于中国的水平。美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从1995年的约2000亿美元快速上升到2005年的超过3500亿美元,而中国长期维持在200-500亿美元的水平,2003年以后才逐步上升到500亿美元以上,2005年达到739亿美元,仍低于西方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的水平。我们知道,服务贸易出口产生的碳排放大大低于商品贸易出口产生的碳排放,甚至不产生碳排放。因此,从服务贸易出口的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的在碳排放方面也处于劣势地位。另外,中国与美国相比,美国是大量进口他国的货物和服务,从而造福本国人民、服务于本国发展需要,而中国则是大量出口货物和服务到其他国家。在这种贸易形势下,从碳排放来看,美国由于满足本国发展需要的大量生产在他国进行,因而碳排放较多份额已经转嫁到其他国家;而中国作为贸易顺差国,则承担了较大份额的满足他国需要而产生的碳排放。通过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形势及其国际比较的研究,我们认为一方面我国的出口比例较高,另一方面我国的出口贸易结构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相比处于劣势。在目前的碳排放测算模式下,我国的碳排放水平显然被高估,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水平则被低估了。因此,我们认为一方面我国近年来的碳排放水平总体较高,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碳排放中有相当大的份额是为造福他国人民而产生的,并不能全部作为“中国责任”。

3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的碳排放测算

采用GDP比例法和类推法来对我国的碳排放水平进行重新估算,在剔除出口贸易影响的情况下,分析研究中国的碳排放水平。

3.1GDP比例法估算我国商品出口隐含的碳排放

采用出口贸易额占GDP的比例进行简单测算,分析研究出口贸易带来的碳排放,以及我国剔除出口贸易影响后的碳排放。剔除商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后,1995-2002年我国的碳排放水平都维持在7亿多t,2003年以来有所增加,2005年才开始突破11亿t,2007年约为11.35亿t,见表1。结合作者此前的系列研究成果,中国剔除货物出口贸易后的碳排放水平远远低于美国,也低于世界很多主要碳排放国家。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消费世界其他国家的产品数量远高于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因此美国的碳排放水平应该考虑那些产生在其他生产国的碳排放,如加上这一部分碳排放,则美国的碳排放水平更是远远高于中国,而不是目前的测算模式下“碳排放略微高于中国”的结果。

3.2类推法估算我国商品出口隐含的碳排放

根据魏一鸣等的测算,我国2002年出口贸易隐含的碳排放总量为3.127亿t(含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当年我国的GDP总量约为2.7万亿元,每万元出口额隐含的碳排放约为1.16039[1]。根据这一测算结果,我们测算了我国1995-2007年的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情况,见表2。剔除商品出口的影响后,1995-2007年我国的碳排放水平在7-8亿t,远远低于当前IEA等相关机构公布的中国碳排放水平;2003-2007年,商品出口贸易对碳排放的影响程度不断加大,尤其是2006年和2007年,按照这种类推测算方法,商品出口隐含的碳排放已经超过我国碳排放总量的一半。如果剔除出口贸易的影响,那么中国的碳排放将远远低于美国的水平,也低于许多发达国家。3.32007年我国商品出口隐含的碳排放测算分别采用分类比例法和分类类推法对我国2007年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测算和分解。

3.3.1GDP比例法测算2007年分行业出口贸易隐含的碳排放

根据统计局数据将我国出口商品分为农业原材料、食品、燃料、矿物和金属、制成品五大类行业,分别分析了每类商品出口额占当年GDP的比例,继而分析测算了每类出口货物隐含的碳排放数量,见表3。2007年我国商品出口隐含的碳排放总量高达6.4亿t,占我国2007年碳排放总量的35.94%,如剔除商品出口的影响,我国2007年的碳排放仅为11.4亿t,远远低于美国的碳排放水平。

3.3.2类推法测算2007年分商品类别的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

根据统计局数据,将我国出口商品分为食品、饮料及烟类、非食用原料、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动植物油脂及蜡、化学品及有关产品、轻纺产品橡胶制品矿冶产品及其制品、机械及运输设备、杂项制品和未分类的其他商品十大类,采用魏一鸣等对每类产品出口隐含的单位碳排放量测算结果进行估算,得出每类出口商品隐含的碳排放数量,见表4。2007年我国商品出口隐含的碳排放总量高达8.97亿t,占我国2007年碳排放总量的50%以上,如剔除商品出口的影响,我国2007年的碳排放量仅为8.86亿t,远远低于美国的碳排放水平。

碳排放的方法篇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6000707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碳排放问题,尤其是区域碳排放问题,越来越受到学者关注。他们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区域碳排放问题进行研究,试图探寻出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现状的碳减排路径。考虑到我国省市地区较多,而且人均碳排放量在部分地区间存在“俱乐部收敛”[1](P31-42)[2](P35-46),即地区间碳排放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大部分学者在研究我国区域碳排放问题时,一般会在一定的标准下,对我国30个省市地区①进行分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我国区域碳排放问题的研究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从目前的碳排放区域划分方法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使用国家已有的区域划分结果,一类是基于某些与碳排放相关的指标进行区域划分。

我国已有的区域划分主要有三种,部分学者选择其中一种,对区域碳排放问题进行研究。(1)东中西区域划分②。使用该区域划分的学者较多,且研究视角丰富。其中,陈诗一等[3](P111-119)、雷厉等[4](P59-65)和仲云云等[5](P123-133)使用LMDI方法,研究了我国区域碳排放量及其因素效应的差异性问题;李国志等[6](P32-39)利用STIRPAT模型,研究了人口、经济和技术对各区域碳排放的影响;许广月等[7](P37-47)、张为付等[8](P14-23)研究了全国及各区域碳排放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存在性问题;许广月[1](P31-42)、林伯强等[2](P35-46)研究了我国区域碳排放的“俱乐部收敛”问题。(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地区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中所提出的经济区域划分③。使用该区域划分的学者较少,王文举等[9](P442-447)使用该区域划分结果,利用对应分析,对碳税政策效应的区域差异特征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3)《中国区域间投入产出表》中的经济区域划分④。使用该区域划分的,主要是因为要用到中国区域间投入产出表进行相关研究。其中,刘红光等[10](P129-135)建立我国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碳减排模型,对各区域各行业的减排效果进行了分析。姚亮等[11](P16-19)利用投入产出技术的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对我国区域间产品(服务)以及隐含的碳排放在区域之间流动和转移总量进行了相关核算与分析。以上这三种区域划分结果,均是基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地域分布特点,并未充分考虑到区域间的碳排放特征。使用这三种区域划分结果去研究区域碳排放问题,均缺少较强的针对性。因此,大部分学者在研究区域碳排放问题时,基于其研究视角,采用不同的分类指标和方法,进行碳排放区域划分。这里也可以分为三种分类方式:(1)单指标分类方式,由于这种方法较为简便,大部分学者选择了该方法。比如,李国志等[12](P22-27)、宋德勇等[13](P8-14)选择碳排放量年度均值指标,设置一定的大小区间,均将我国划分为高排放、中排放和低排放等三个地区,并在此基础上采用STIRPAT模型分析了全国及不同地区城镇化对碳排放的影响;张雷等[14](P211-217)根据2005年碳排放量的截面数据,将我国分成超重碳排放型、重碳排放型I、重碳排放型II、一般碳排放型I、一般碳排放型II和轻碳排放型等六个地区;肖黎姗等[15](P21-27)选择1990—2007年的碳排放强度(即单位GDP碳排放量)年度均值,将我国划分为三类地区;曲如晓等[16](P10-17)为验证中国省级收入排放的不一致性,选择1997—2010年的人均GDP年度均值,将我国划分为高收入、较高收入、低收入和最低收入等四个地区。(2)双指标分类方式,部分学者选择了该方法。比如,何建武等[17](P9-16)在研究统一碳税对各区域的经济影响时,选择2002年人均GDP和碳排放强度两个指标,将中国划分为三大地区,即第一类地区(人均GDP水平很高,碳排放强度较低)、第二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碳排放强度却很高)和第三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碳排放强度也较低)。许泱等[18](P1 304-1 309)根据2008年城镇化水平和1995—2008年的城镇化年均增长率,将我国划分为四个地区。(3)聚类分析分类方式。前面两种分类方式,均是采取数据间简单大小排序,此种分类方式则全然不同。张彬等[19](P53-56)通过Kaya恒等式得到人口、人均GDP和碳排放强度等三个碳排放区域划分的模糊聚类指标,然后基于截面数据,将我国按碳排放驱动因素分为四大地区,即北京、上海完全城镇化地区、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地区和天津。

综上,已有文献在碳排放区域划分方面各具特色,但仍存在尚可完善的地方:(1)由于影响区域碳排放的重要因素不止一两个,所以采用单指标和双指标的分类方式,指标选取过于单一,未能充分反映区域间的碳排放特征,且其选取也尚未统一;(2)张彬等[19](P53-56)采用模糊聚类分析,虽然较为全面地考虑到了区域间的碳排放特征,但是并未充分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阶段的碳排放特点,同时由于使用截面数据,仅考虑区域碳排放在截面上的特征,而忽略了其在时序变化上的特征。因此,是否存在一种有效的分类方式,对碳排放区域进行划分呢?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方法在进行分类时,不仅能充分考虑指标在时间和截面两个维度上的特征,而且能一次容纳多个指标。这恰恰为碳排放区域划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思路。聚类分析是多元统计分析中的重要方法,也是处理分类问题的主要方法。近年来,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成为了热点研究领域。Bonze和Hermosilla[20](P339-360)首次将聚类分析引入到面板数据中,运用概率连接函数和遗传算法改进聚类分析算法,从而提出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方法。Ren和Shi[21](P253-258)基于费舍尔次序集群理论,通过Frobenius准则重建Ward函数,提出了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较为复杂,且李因果等[22](P73-79)指出他们都没有详细考察面板数据的动态分类统计特征。朱建平等[23](P11-14)提出了单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方法,但是单指标所包含的信息量太少,且在现实应用中多为多指标问题,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能解决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问题。郑兵云[24](P265-270)对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做了一些基础性的研究,对时间进行了“降维”,即每个指标在时间维度上取均值,消去时间维度,退化为截面数据的聚类分析问题。但这种处理方法存在两个缺陷:一是信息损失问题,均值只能表现平均变动情况,不能反映其他分布特征,如离散程度等;二是存在一个隐形假设,即各样品的每一相同指标在时间维度上同方向变化,否则会得出不准确或错误的结论。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李因果等[22](P73-79)选取面板数据的绝对量、增长速度、变异系数三个统计指标,分别建立测度相似性的欧式距离函数,将其赋权构建综合距离函数,并重构Ward聚类算法,从而提出了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方法。虽然其研究综合考虑了面板数据的时序和截面特征,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其一,综合距离函数权重的选择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如果选取的权重不一样,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聚类结果;其二,增长速度和变异系数均可能远远小于绝对量,尤其是增长速度,这样如果综合到一起来构建Ward聚类算法,即便选取较大的权重,也很容易忽略增长速度和变异系数的影响。

鉴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种较为简单、可操作性强的方法,即综合各指标的年度均值和年均增长率的聚类结果,来解决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在这样的思路下,基于我国30个省市1995-2010年与碳排放直接相关的相对指标数据,对我国进行碳排放区域划分。相比已有文献,本研究有以下特色与拓展:(1)分类指标的选择。结合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的区域碳排放特点,基于涂正革等⑤⑥的LMDI“两层完全分解法”,提取影响区域碳排放的指标,在分类指标选择上不仅较为全面合理,而且首次区分了生产和生活两大部门的影响因素;(2)分类方法的选择。选取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进行区域分类,在分类时不仅考虑到区域碳排放的截面特征,而且也考虑到区域碳排放的时序变化特征。

二、理论方法框架

(一)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

由于对各指标进行时间“降维”再聚类分析,可以体现面板数据的截面特征;取各指标的年度平均增长率进行聚类分析,可以显示面板数据的时序特征。那么综合这两个指标,便能较全面地说明面板数据的时序和截面特征。于是,本文提出以下思路,进行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第一步,计算各指标的年度均值,在时间上对各指标“降维”,并对其进行聚类分析。第二步,计算各指标的年均增长率,并对其进行聚类分析。第三步,综合第一步和第二步的聚类结果,将其作为最终的聚类分析结果。如第一步的聚类结果将北京划为第一类,而第二步的聚类结果北京被划到了第二类,但其他省市均没变化,那么便可以将北京单独划为一类。

本文选用欧氏距离,选取系统聚类法中的离差平方和法(或称Ward法)进行聚类分析。相比已有的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该聚类思路操作较为简单,操作性强,较为全面地反映了面板数据的时序和截面特征。此外,在进行第二步,即对各指标的年均增长率进行聚类分析时,若相异性取到较小的值,仍未获得良好的分类结果,那么便说明各个体的每一相同指标在时间维度上同方向变化。此时,便可以不考虑面板数据的时序特征,即不进行第二步操作,此时本文的方法便退化为郑兵云[24](P265-270)所提出的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

(二)碳排放区域聚类的指标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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