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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实用13篇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1

 

围绕目标,我们要:

 

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彻底整治区域性、结构性和历史性遗留环境问题。

 

坚决打好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战。严格实施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交办问题整改销号管理,对已销号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督察问题真整改、见实效。

 

建立完善共保联治机制。通过环境风险预警、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改、服务企业共商、司法与执法联动、“河长制”“林长制”等机制的健全和落实,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大环保”工作格局。

 

要严格监管执法。开展建材、煤炭、清废、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八个专项行动,落实“一行动一方案”,在监管高水平、服务高质量、治理高标准上发力。

 

要坚持绿色发展。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加强空间、总量和环境准入管理,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进行调控,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走好绿色发展道路。

 

通过努力,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生产生活方式持续绿色转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长江上游和珠江源头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建设好“美丽某某”,守护好“大珠江源”绿色品牌,让蓝天碧水净土常留身边。

 

二、2021年重点工作计划

 

重点围绕“1358”行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高质量、高水平、高标准迈进。

 

(一)抓实“1个总目标”。2021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紧紧围绕“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总目标,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以保障环境安全为立足点,以节能减排、环境污染全防全控为硬抓手,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上水平,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打好“3大保卫战”。从“坚决打好”向“深入打好”转变,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思路,推动在关键领域、关键指标上实现新的突破。

 

(三)建立“5个机制”。建立“环境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守牢环境安全底线,切实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各类突发事件,完善生态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体系,防范化解涉环保项目社会风险。建立“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改机制”,着力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自查自报、相关责任主体自改为核心,专家指导会诊、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相结合的问题排查体系,做到不留死角,在问题整改上,要坚持边查边改、即知即改。与工商联建立“服务企业共商机制”,与法院、检察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与执法联动机制”,与水务部门、住建部门持续开展“轮流巡河机制”,通过部门联动,推动构建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大环保”工作格局,形成全领域、全行业、跨部门、多层级的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2

我国五年规划的历史,几乎就是新中国成长和发展的“史记”,1951年2月,由周恩来、陈云、薄一波、李富春、聂荣臻等中央领导组成的“一五”计划编制领导小组,在我国上下方方面面薄弱的基础上,又伴随着朝鲜战争,编制领导小组大胆地将“重工业发展”规划为“一五计划”的重心,重中之重。最终,在苏联工业化道路成功的示范效应影响下,优先重工业发展既保障了我国国家政治独立和国防安全,又快速地改变了我国工业十分落后的面貌。事实表明,"一五"计划时期优先发展工业战略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3

key words: policy; national policy; basic national policy

基本国策即国家的基本政策,是党和国家对关系全局利益的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工作所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WWW.133229.coM它通常是国家管理各条战线、各个部门的政策,是国家规范全国范围内较长时期行为的总政策和在某一基本领域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

但对于这样重要的问题,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基本国策的内容和渊源问题。我们从公开的资料上,好像找不到这个问题的完整和权威答案,对于我国目前到底有多少基本国策,这些基本国策是哪些部门制定的或是以什么形式体现的,众说纷纭。理论界对我国基本国策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很不够。笔者拟就我国基本国策的内容及渊源作一探析。

一、我国基本国策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在很多方面使用了“基本国策”这一概念,但对于我国目前究竟有多少项基本国策,在认定和认识上并不统一,有关部门也未就其内容及内涵进行统一的、权威的规定、表述和诠释,使用范围也很随便,因而众说纷纭。

人民日报社评论部副主任、高级编辑林治波认为:“说法五花八门,具有共识的只有计划生育一项。涉及的其他说法,还有保护耕地、保护环境、对外开放、男女平等、科教兴国、节约资源、水土保持、依法治国、推广普通话、保护知识产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民族团结、多党合作、一国两制、共同富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国防现代化、禁毒等等,但其中哪些属于基本国策,至今没有完整准确的说法。”[1]

中共中央党校刘应杰在其《中国的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读本》一书中,将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四大发展战略,将计划生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外开放、男女平等作为五项基本国策,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2]。该校苏杨等人则认为有“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对外开放、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资源”七大基本国策,科教兴国、一国两制、保护知识产权等不是基本国策[3]。

宁夏大学李斌在其自编教材《当代中国国策综述》一书中,认为:“当代中国的基本国策有很多,譬如:一国两制,对外开放,民族区域自治,科教兴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法治国,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实行男女平等,信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4]

国家义务教育九年级《政治》课本第四课《了解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中,所列基本国策是对外开放、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三个,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战略提出,未列入基本国策[5]。

除此之外,还有“计划生育、合理用地和环境保护”三大基本国策说[6];“人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对外开放、男女平等”五大基本国策说[7]等等。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也是基本国策[8];也有一些将某些问题作为基本国策的建议或提议,如2005年3月9日,中共云南省委等四大家联名向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国民营养工作列为基本国策的议案》的建议[9],还有的建议将低房价作为基本国策[10]等等。

从网上搜索“我国的基本国策有哪些”这一问题,得到的答案也五花八门。某网站给出的最优答案是“改革开放和科教兴国、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一国两制等”,给出的其他意思相近的有对外开放、计划生育、保护环境。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法治国、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实行男女平等,其他的答案还有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认真执行控制人口增长和加强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等等[11]。

从上述对基本国策内容的表述上,可以看出,人们对基本国策的认识非常不一致,不仅在内容上差异较大,即使是同一问题,在表述上也不尽相同,如人口、计划生育、人口增长、控制人口增长、人口素质问题;国土资源、耕地保护、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问题等等。

1998年,山东省东阿县环境保护局曾致函中央有关部门,询问我国基本国策的明确表述。该部门答复说:关于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在中央文件及中央领导同志讲话中已作出明确表述的有:(1)计划生育。十五大报告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2)保护环境。十五大报告在讲到这一基本国策时指出,要“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土地管理属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一项内容;(3)对外开放。十五大报告指出:“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4)男女平等。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江泽民主席在致词中提出:“我们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1]。 这一答复对四项基本国策作了扼要说明,有助于人们解疑释惑。但据笔者查证,这一答复很不准确,也很不全面。

二、我国目前基本国策的内容及渊源

笔者通过对目前称之为“基本国策”的各项内容进行查证和研究,发现虽同属“基本国策”,但其制定(或界定、认定)部门、渊源或体现形式却有着很大的不同。经笔者查证,我国基本国策的渊源主要有以法律形式确定、以党代会报告或文件的形式确定、以政府工作报告形式确定、以国家计划纲要形式确定、以政府白皮书的形式确定、以政府规章形式确定和以领导人讲话形式确定等多种形式。

(一)以法律形式确定的

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目前主要有耕地保护(1998年)、计划生育(2001年)、男女平等(2005年)和节约资源(2007年)四项。

关于耕地保护问题。在199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确定“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前,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逐步发展完善的。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条规定:“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12],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这不仅表明土地管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表明作为基本国策的土地管理方针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关于计划生育问题。1978年3月,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还没有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表述。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3]。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虽然1978年《宪法》确定了推行计划生育的政策,但却没有明确将其界定为“基本国策”。因此,法律规定其为“基本国策”的时间应该为2001年。

关于男女平等问题。建国后国家颁布的宪法就体现了这一立宪原则。1949年9月颁布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家庭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颁布的《宪法》也有类似的表述。1982年颁布的《宪法》除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外,同时还对妇女的特殊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4]

关于节约资源问题。我国一直非常重视资源的利用与节约问题,经过长时期的努力,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其中第四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15]。

(二)以党代会报告或文件的形式确定

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计划生育(十二大、十四大至十七大)、对外开放(十二届三中全会、十三大、十五大、十七大)、环境保护(十四大至十七大)和保护资源(十六大、十七大)等四项。

党的“十一大”以前,党的工作报告还没有提及基本国策问题,党的相关理论也还没有关于“基本国策”的论述。提出基本国策并具体指出其内容,是在党的“十二大”以后才开始的。现将历次党代会报告中提出的“基本国策”列示如下:

1982年9月1日,胡耀邦在“十二大”报告中首次以党的报告的形式提出了基本国策问题。他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6]

2008年3月5日,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17],我们平时也常常说“改革开放30年”,但这并不意味着将“改革开放”作为基本国策有30年的时间。1984年4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把对外开放作为长期的基本国策,作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在实践中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今后必须继续放宽政策,按照既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改革外贸体制,积极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规模,努力办好经济特区,进一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18]。这是首次在党的文件中将“对外开放”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1978年12月18日到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强调:“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一招”[19]。因此,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虽然提出了改革开放,但并未将其作为基本国策。1987年10月25日,赵紫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报告的第三部分“关于经济发展战略”中指出:“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我们已经在实行对外开放这个基本国策中取得了重大成就”[20],这句话应该是针对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而言的。

1991年11月29日,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其第一部分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农村,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严格控制非农占地,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切不可脱离国情,违反基本国策”[21]。这一段话虽然提到基本国策,但并未从正面直接将“计划生育、保护耕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定为基本国情,尽管有这一层意思,但因不是明确表述的,因而不能作为确定时间。

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 认真执行控制人口增长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22]

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23]

2001年3月12日,江泽民在中央人口、资源和环境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24]。2002年11月14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25],首次提出将“保护资源”作为基本国策。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的三个基本国策是:“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26],全面概括了过去历次党的大会中所提出的四项基本国策。

从上述可以看出,党的报告中提出的“基本国策”在内容是逐步增加的,“十二大”开始提出“计划生育”(除十三大未提外,其后历次均有),“十二届三中全会”开始提出“对外开放”(但是间断的,十四、十六大未提及),“十四大”开始提出“环境保护”(以后历次均有),“十六大”开始提出“保护资源”(此后历次均有)。因此,截至目前,以党的报告的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有“计划生育”、“对外开放”、“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等四项。

(三)以政府工作报告形式确定

从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简称“一届一次”,以下表述方式相同)到2008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共召开了42次全国代表大会。其中,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前和2004年十届二次会议以后的历次政府工作报告均没有提及基本国策问题,1987年到2003年之间,七届三次(1990年)、八届一次(1993年)和九届三次(2000年)三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没有提及基本国策问题,其余11次“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到基本国策问题。所提基本国策分别为:“长治久安”1次(1987年)、“计划生育”10次(1988年、1989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2001年、2002年、2003年)、“环境保护”8次(1988年、1989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2003年)、“对外开放”3次(1987年、1998年、1999年)、“保护资源”1次(2003年)。

其中,首次提及基本国策的政府工作报告分别为:

1987年3月25日,赵紫阳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经过继续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经过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及对各种不正之风的认真纠正,我国社会秩序安定,社会风气正在好转。实现长治久安是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国家的基本国策,我们坚信这个目的必定能够达到”,“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27]

1988年3月25日,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既立足现实又面向未来,认真贯彻实行计划生育和加强环境保护这两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8]

2003年3月5日,朱镕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实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29]

(四)以国家计划纲要形式确定

将“基本国策”列入国家计划发展纲要是从1991年的第八个“五年计划”(简称“八五计划”或“八五”,其他表述方式相同)开始的,也就是说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才开始提出的。此前多用方针或基本方针,“七五计划”中,有16处提到“方针”,一处提到“基本方针”,但还没有提及“基本国策”问题。

历次国家发展计划中提出的“基本国策”分别为: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30]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三部分“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中提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和认真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31]

2001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保持低生育水平。坚持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2]

2006年3月1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章中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更好地促进国内发展与改革,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33]

因此,截至目前,以国家计划纲要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计划生育(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对外开放(八五、十一五)、保护耕地(十五、十一五)、节约资源(十一五)、保护环境(十一五)、男女平等(十一五)。与同时期以党的报告的形式提到基本国策内容相比,多了“保护耕地”和“男女平等”两项。

(五)以政府白皮书的形式确定

自1991年我国第一部白皮书开始,截至2008年2月,中国已发表了56部白皮书,涉及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政党制度、人权状况、军控、国防、防扩散、宗教问题、人口问题、能源、环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食品安全以及西藏等广泛问题,其中只有9部白皮书提及基本国策问题。它们分别是:

1993年8月31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了《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在第三部分“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中,认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包括一个中国、两制并存、高度自治、和平谈判四个方面的内容[34]。

1995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计划生育》白皮书,其中三次提到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问题[35]。2000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21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其中两次提到基本国策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确立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人口与发展法律法规。将人口问题作为制定经济和社会法律法规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为贯彻实施基本国策提供法律保障。”[36]

1996年6月5日,中国政府批准了《中国的环境保护》白皮书。其中前言中的第一句话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从国情出发,中国在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中国在80年代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措施。 确立环境保护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37]

1996年10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粮食问题》白皮书。其中说到:“总之,中国政府将正视困难,在经济布局和工作指导上,继续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实施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推动农业经济体制和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稳步提高。”[38]

2005年8月24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书中四次提到基本国策问题:“促进男女平等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政府将从国情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权益,落实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要求,努力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39]这比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确定的“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还要早几天。

2005年12月22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其中提到:“中国把节约能源资源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中国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不断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力度,逐步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中国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40]

2006年6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其中提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环境,认为保护环境关系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多年来,中国政府将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中国政府把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41]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其中六处提到基本国策问题:“中国政府正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发展现代能源产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努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环境保护取得进展。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基本国策,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中国能源发展坚持立足国内的基本方针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以国内能源的稳定增长,保证能源的稳定供应,促进世界能源的共同发展”,“中国把资源节约作为基本国策,坚持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继续深入推进能源节约,中国政府进一步提出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政府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提交了《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制订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采取了一系列与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42]。

综上所述,以政府白皮书形式确定或提及的基本国策目前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1993年)、计划生育(1995年)、环境保护(1996年)、保护耕地(1996年)、男女平等(2005年)节约能源(2005年)和对外开放(2005年)共七项。

(六)以政府规章形式体现

以政府规章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保护耕地(1986年)和水土保持(1993年)两项。

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正式确定将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前,很长一段时间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的。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

[43]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公布后,该条例废止)。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44]

1993年1月19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其第一条即明确指出:“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45]这是唯一一次将水土保持作为基本国策的表述。

(七)以领导人讲话形式体现

以政府专题会议或领导人讲话形式确定或体现的基本国策因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查证难度较大。但从笔者查证情况来看,最早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形式体现的基本国策主要有环境保护(1983年),男女平等(1995年)、保护资源(或节约资源,1999年),虽然它们最终都以其他形式确定为基本国策,但最早却是以讲话的形式提出的。

关于环境保护问题。从1973年8月到2006年 4月,国务院召开了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转折点,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当时担任副总理的李鹏代表国务院宣布:环境保护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一项基本国策[46],从而确定了环境保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这也是最早关于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的表述。

关于男女平等问题。1995年以前,尽管各相关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有许多专门规定,但并未将其列入基本国策。1995年9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时任中国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向全世界宣告:“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47]这在世界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联合国及国际社会的支持,被誉为推进妇女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2003年8月27日,胡锦涛在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妇女九大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妇女的重要作用和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48]这比2005年8月28日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要早近10年。因此,“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最早是以领导人讲话的形式确定的。

关于保护或节约资源问题。1999年3月14日,江泽民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指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是根据我国国情和长远的战略目标而确定的基本国策。”[49]这一讲话,可将其理解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有计划生育(人口问题)、保护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其中,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在此前已以不同形式确定为基本国策,但将“保护或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是第一次以领导人讲话的形式体现,可算是最早的表述。3年后,2002年11月14日,十六大才提出:“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

(八)以其他形式出现

还有些以其他各种形式出现的基本国策,如有关学者在专著和论文中表述的个人观点,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建议,各种宣传材料的不恰当引用等等。不过以这些形式出现的基本国策,人们的认同度虽一般较低,但却能造成认识上和使用上的较大混乱。

除上述各种基本国策的渊源之外,使用者的主观臆断或将发展战略、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理解为基本国策,也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三、结论

(一)我国基本国策的内容

综上所述,截至目前,除去表述相同的内容,我国以各种形式提出的基本国策主要有耕地保护、计划生育、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男女平等、环境保护、对外开放、保护资源(或节约资源)、长治久安和水土保持等九项内容,它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文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体现出来。相对说来,国家发展和计划纲要对基本国策的表述相对完整些。其中:

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目前主要有耕地保护(1998年)、计划生育(2001年)、男女平等(2005年)和节约资源(2007年)(括号中的时间为最早提出时间,下同)等四项。

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计划生育(1982年,“十二大”)、对外开放(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环境保护(1992年,“十四大”)和保护资源(2002年,“十六大”)等四项。

以政府工作报告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长治久安”(1987年)、“计划生育”(1988年)、“环境保护”(1988年)、“对外开放”(1987年)和“保护资源”(2003年)等五项。

以国家计划纲要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计划生育(1991年“八五计划”)、对外开放(1991年“八五计划”)、保护耕地(2001年,“十五计划”)、节约资源(2006年,“十一五计划”)、保护环境(2006年,“十一五计划”)、男女平等(2006年,“十一五计划”)等六项。

以政府白皮书形式确定或提及的基本国策目前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1993年)、计划生育(1995年)、环境保护(1996年)、保护耕地(1996年)、男女平等(2005年)节约能源(2005年)和对外开放(2005年)等七项内容。

以政府规章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有保护耕地(1986年)和水土保持(1993年)等两项。

最早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形式体现的基本国策主要有环境保护(1983年),男女平等(1995年)和保护资源(或节约资源,1999年)等三项。

(二)以各种形式最早提出的基本国策

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以各种形式最早提出的基本国策分别是:

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是耕地保护(1998年)。

最早以党的报告或文件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是计划生育(1982年)。

最早以政府工作报告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是长治久安(1987年)。

最早以计划纲要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是计划生育和对外开放(1991年)。

最早以政府白皮书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1993年)。

最早以政府规章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是保护耕地(1986年)。

最早以领导人讲话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主要是环境保护(1983年)。

因此,我国最早提出的基本国策,是1982年9月1日胡耀邦在十二大报告中以党的报告的形式提出的“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若按时间顺序,我国确立基本国策的内容及时间依次为:计划生育(1982年)、对外开放(1984年)、保护耕地(1986年)、长治久安(1987年)、环境保护(1988年)、一国两制(和平统一)(1993年)、水土保持(1993年)、男女平等(1995年)和保护资源(1999年)。

(三)应该确定为基本国策的内容

在上述基本国策的各种渊源及表现形式中,笔者认为只有以法律形式、以党的报告或文件形式、以政府工作报告形式和以计划纲要等四种形式确定的基本国策才能作为真正的基本国策。对这四种形式中的基本国策进行归并后,主要有耕地保护、计划生育、男女平等、节约资源、对外开放、环境保护、长治久安等七项基本国策。考虑到现在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我国已经融入了世界,“对外开放”只是当时特殊时代提出的一种转型性政策,现在已失去了意义,因此它不能再作为基本国策。“长治久安”是任何社会和时代都具有的共性和追求,将其作为基本国策也只在很早以前提出过一次,缺乏认同性,因此它也不应作为基本国策。所以,笔者认为,真正能作为基本国策的只有耕地保护、计划生育、男女平等、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五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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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刘 毅 ,孙秀艳. 周生贤:我国环境与发展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n].人民日报,2006-04-20(8).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4

(二)抓好项目建设,抓紧发电厂三期和华润电厂等重大项目的立项报批。(市发改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电分公司、发电厂配合)

(三)抓好工业园区建设,帮助各县建立一批特色产业园区。(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局配合)

(四)抓好市高新科技园区建设。(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局配合)

(五)大力发展镇域工业。(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科技局、质监局、环保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六)扶持温氏生物制药、雅达电子、郁南天宝生物制药等技术型、非资源型工业发展。(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新发展

(七)确保粮食安全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总产任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市农业局负责,市粮食局、财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八)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在全市8个石灰岩苦旱镇分别引进一个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配合)

(九)发展优势农林产业和畜牧水产业。(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畜牧水产发展中心、质监局、工商局、科技局配合)

(十)启动民资,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农林产品批发市场。(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销联社配合)

(十一)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市工商局、质监局、供销联社配合)

(十二)切实加强动植物防疫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市畜牧水产发展中心、林业局、工商局、交通局、卫生局、海关和检验检疫办事处配合)

(十三)推进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确保城市防洪工程提前一年完成;继续抓好市区南山河等10宗城乡水利防灾工程和61宗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达标。(市水务局负责,市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十四)搞好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市交通局负责,市公路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十五)推进林业生态县建设。(市林业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公用事业局配合)

三、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壮大全市经济总量

(十六)大力发展县域特色工业。(市经贸局负责,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质监局配合)

(十七)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工商联、供电分公司、自来水公司配合)

(十八)帮助各县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市经贸局负责,市供销联社、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配合)

(十九)帮助各县发展房地产业,继续推进小区开发。(市建设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二十)帮助各县发展旅游业。(市旅游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组织外经贸工作新突破,做大外源型经济

(二十一)努力增加外贸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拓宽对外贸易的渠道和市场,搞好涉外服务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海关、外事侨务局、检验检疫办事处、贸促会配合)

(二十二)全方位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大力整体推介,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加强外商投资成本的调研,进一步发挥好我市驻珠三角招商引资联络机构的作用。(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外事侨务局、贸促会、工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广播电视局配合)

五、加强财税工作,增强全市财力

(二十三)强化税收征管。(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市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工商局、海关配合)

(二十四)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对市直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建设局配合)

(二十五)盘活国有资产和加快政府资源的开发经营。(市国资委负责,市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振云公司配合)

(二十六)盘活市食品集团在市区的连片土地,开发建设大型购物商场。(市经贸局、国资委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食品企业集团公司配合)

(二十七)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建设局配合)

(二十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资本市场。(市金管办负责,市经贸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商局配合)

六、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二十九)尽快动工河口至郁南平台和罗定支线高速公路;启动罗定至岑溪、云城(思劳)至新兴、(郁南东坝)至阳江港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局、公路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抓好324线河口至城区段改造工程;抓好省道352、369、280、276线改造建设。(市公路局负责,市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一)加快港的报批立项和建设步伐。(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局、港务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二)加强中心城区管理。(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公安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卫生局配合)

(三十三)加快市委党校、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金山大道工程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市委党校、档案局、文化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配合)

(三十四)加快县城和中心镇建设,加快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七、统筹推进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十五)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整顿、规范和发展文化市场,深入挖掘我市历史和人文资源,打造我市民间艺术品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市文化局负责,市广播电视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三十六)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都要有新进步;确保中学高中校区和各县(市)高中学校新建扩建工程按期投入使用和51所老区学校建设通过省的验收;按省的任务要求抓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进一步推进“一机两语”教育;做好创建教育强镇的基础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七)加快市技工学校建设。(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八)鼓励和扶持骨干企业组建科研中心;推动高校科研成果与我市企业生产合作;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质监局配合)

(三十九)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市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配合)

(四十)继续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和医疗救治三大体系建设,确保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造建设项目在今年10月全面完成;加快创建省农村中医先进市工作步伐,力争年底前通过省的验收。(市卫生局负责,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工商局、公用事业局配合)

(四十一)全面启动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市卫生局负责,市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广播电视局、公路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爱卫办配合)

(四十二)加快全民健身广场建设,组织好省运会的备战、参战。(市体育局负责,市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局、环保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四十三)抓好农村合作医疗扩面和服务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配合)

(四十四)抓好全市药品招投标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十五)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四十六)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四十七)继续规划和抓好第二批生态示范村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十八)抓好环境保护,重点抓好城区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西江、新兴江、南山河、南江河的综合整治及重点监控企业的环保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十九)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加强项目建设征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配合)

(五十)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控制人口出生率。(市人口和计生局负责,市农业局、经贸局、监察局配合)

(五十一)落实优抚政策,兑现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五十二)创建双拥模范城市。(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公用事业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教育局、公安局配合)

(五十三)编写好“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发改局负责,市府直属各单位配合)

八、千方百计增加群众收入,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五十四)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各类适用技能培训,组织好劳务输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农业局、扶贫办、质监局配合)

(五十五)进一步加强五保、低保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农业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局、卫生局、教育局、房管局、监察局配合)

(五十六)落实农业税全免政策,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市农业局负责,市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民政局、人口和计生局配合)

(五十七)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尤其是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的待遇。(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配合)

(五十八)实施社保全责征收。(市地税局负责,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局、财政局、工商局、经贸局、外经贸局配合)

(五十九)争取年内解决18万农民饮上干净水问题。(市水务局负责,市农业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六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查处拖欠企业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总工会、妇联、工商联配合)

(六十一)按要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劳动保障局配合)

(六十二)清欠农民征地拆迁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配合)

九、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

(六十三)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继续加大打击“双抢”、黑恶势力、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市司法局、法制局、综治办配合)

(六十四)加强政府工作,妥善处理,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市局负责,市法制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配合)

(六十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等事故多发行业的监督管理,遏制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市安监局负责,市经贸局、交通局、公路局、公安局、消防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海事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配合)

(六十六)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配合)

(六十七)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和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配合)

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政能力

(六十八)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市纠风办、审计局配合)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5

二是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坚持开门办规划,加强了重大问题的研究,面向省内外公开招标和委托研究33个重大课题。实施规划编制民主化、科学化决策机制,聘请32名专家组建了“十一五”规划咨询委员会。加强了规划培训和宣传。

三是开展宜宾市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结合”的规划体制,强化规划的空间约束力和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四是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研究。在完成四川省“十五”计划纲要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委托省政府科技顾问团、省经济发展研究院、省经济信息中心分别开展“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前期研究,形成了研究报告。目前,正在抓紧进行《四川省“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二、对四川省“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初步设想

(一)“十五”计划执行情况

“十五”计划实施3年多来,四川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了良好态势,西部大开发实现了良好开局,计划执行情况总体上良好。2001―2003年地区生产总值以年均10.5%的速度增长,比“十五”计划原定的8%高出2.5个百分点,达到5456.3亿元。2004年以来,四川省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调控,在调控中发展,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预计2004年增长率可达到12.5%,地区生产总值达到6500亿元左右,按2000年价格计算达到6090亿元,提前一年实现“十五”计划原定的5890亿元的总量目标。三次产业结构、城镇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吸引外资、社会事业、城乡居民收入等主要指标都将超额完成。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发展相对滞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十分繁重;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缓慢;经济增长尚未摆脱粗放型的方式;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突出,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等。这些因素,都需要我们在“十一五”规划中加以充分考虑。

(二)“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战略部署,21世纪头20年,是一个我们必须十分珍惜、又要紧紧抓住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按照四川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干好头五年、准备后五年、谋划再十年、提前翻两番”的要求,“十一五”处在四川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这一期间,既要确保2010年实现省委七届七次全会提出的跨越式发展总体目标,更要为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基础、增添后劲。因此,“十一五”规划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初步考虑,全省“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跨越式发展作为主题,把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整体素质作为主线,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全面做好西部开发“五篇文章”,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提高四川省经济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建成西部经济强省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实现新的跨越。

四川省地处我国西部,经济总量虽排在西部第一位,但人均水平仅处于西部中下游位置,与全国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比较,发展水平更低,发展更加滞后,是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征更加明显的内陆省份。从这一特殊省情出发,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全省应始终坚持跨越式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努力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做到既好又快地发展,切实解决低水平、不协调、不全面的问题,努力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争取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左右,到2010年迈上1万亿元大关,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500美元左右,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打好基础、增添后劲。

(三)“十一五”规划的主要任务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目标,“十一五”期间,需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坚持城乡统筹,力争解决“三农”问题取得突破。四川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众多,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突出抓好的重大问题。“十一五”计划期间,紧紧围绕农民增收这一中心,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农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在加强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的同时,集中力量抓好农村“六小工程”建设,改善农业、农村发展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全面实施“千万农民工培训计划”工程,加强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掌握专业技能的产业技工队伍,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是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争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有较大突破。“十一五”期间,要从全省产业结构不优、竞争力不强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资源特色和比较优势,培育壮大电子信息、水电、机械冶金、医药化工、饮料食品、旅游六大支柱产业。重点围绕成(成都)德(德阳)绵(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带和攀西、川南资源开发区,依托大中城市、优势基地、科技城和工业园区,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以提高交通设施网络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重点,适度超前建设基础设施。全面提高四川产业和产品的竞争力,以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质的飞跃。

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力争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取得突破。四川省自然资源丰富,多种矿产资源储量位居全国前例,但人均资源占有量并不高,必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十一五”期间,必须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突破口,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保护型的社会。全省将抓紧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启动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研究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再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继续巩固和加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早日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四是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力争在发展民营经济上取得较大突破。四川省加快发展的希望在民间,活力在民营。“十一五”期间,要针对四川省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现状,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抓住时机调整所有制结构。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战略举措来抓,积极完善扶持和鼓励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放手发展民营经济,提高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力争到2010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50%以上。

五是坚持以人为本,力争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上取得突破。“十一五”期间,要坚持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实施《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加快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继续大力发展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下转第58页)(上接第53页)育,鼓励发展民办教育,把农村教育作为发展重点,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政府”、“学习型社区”、“学习型企业”活动,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培养和提升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健全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和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丰富群众文体生活。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提高全省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体会和建议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6

第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必须遵守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节约,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保护

第五条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对社会公布。

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办理。

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及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八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堵截;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污,并启动应急预案解决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一条位于五桂山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库水源地保护措施按《*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节水促减污,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监管。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从江河、湖泊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我市行业用水定额依照《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执行。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逐步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取水户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依法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政策引导,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条各镇(区)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和种植结构,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对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拟定辖区内的水功能区划。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坚持适度超前、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力度整合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水质监测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或镇区政府限定的排污总量排污。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江河、湖库及河道管理范围直接排放、倾倒、堆放和填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三十条在河道沿岸的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三十二条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各镇(区)应按《*市污水工程建设规划(*-2020)》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三十三条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鼓励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处理工业废水,控制工业污染。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引导畜禽养殖企业走生态养殖道路。

第五章内河涌水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全市内河涌要按照能蓄、能引、能控制、能调度、能通航的目标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内河涌整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内河涌整治的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清疏内河涌,清理水上漂浮垃圾和水浮莲,加高培厚河堤,绿化河岸,促进内河水体循环,改善内河水环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内河涌上搭建厕所、牲畜饲养棚舍,围筑鱼塘。

第三十八条内河涌实施宽度控制目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内河涌,填堵或缩窄河道,以确保内河涌水流通畅,提高内河水体自净能力。

对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视其对内河涌的影响程度,结合内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迁移和改造。

未经批准擅自在内河涌兴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项目,一律作违章建设处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和乡村各项建设确需占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保障内河涌防洪排涝体系和改善水环境的要求。

第四十条船舶在内河涌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内河涌水质不符合功能区水质标准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核算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要求,并落实控制措施后,方可向内河涌水体排污。

第六章部门职责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水资源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水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督促落实各项水环境治理措施;组织考核各部门及各镇(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节水减污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布局规划。

第四十五条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合理布局规划建设项目,减少水环境污染;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市给水工程规划、排水规划及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等。

第四十六条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全市工业企业的排污监管;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我市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内河的水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镇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市级水资源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保障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水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奖罚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配置;负责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管;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会同物价局、建设局研究制定我市的水价改革方案;负责水功能区的水质、水量监测;负责统筹全市内河涌整治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大水环境容量;协同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会同市环保局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对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商市环保局提出治理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九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供水规划、组织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组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加快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内河涌水浮莲清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分析,协助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市经贸局负责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实施,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等。

第五十二条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十三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海洋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以及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十四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向河流、河涌、湖泊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查处水源保护区和河道两岸建设用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五十五条各镇(区)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落实取水许可、节水减污、内河整治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措施;认真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任务,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位、责任到位、任务到位”;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建立市、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水资源保护工作实绩列入政府部门和镇(区)责任人的年度政绩和目标考核内容。政府部门工作绩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考核;镇(区)考核指标包括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取水计量安装率、内河整治进度、污水处理率、水功能区达标率等。

市、镇两级政府均应对在年度内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绩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7

编制我县“十一五”规划,应着重把握以下原则:

1、突出规划理念的科学性。编制“十一五”规划,要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2、突出规划思路的战略性。编制“十一五”规划要抓住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突出对战略方针、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战略措施的思考和研究,提升规划的层次和水平,凸显规划的指导性。

3、突出规划领域的集中性。“十一五”规划的编制,要改变以往五年计划规划内容过宽、无所不包的状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淡化一般产业和市场机制已经发挥资源配置导向作用领域的内容,强化总体规划的宏观性和政策性,重点提出指导方针、发展目标、战略任务、重大项目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

4、突出规划内容的操作性。要切实改变过去中长期规划操作性不强的弊端,力争更多的将中长期规划内容落实到年度计划、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具体工作。强化规划指标体系创新,在研究提出预期性、导向性指标的同时,增设一些具有约束力、可监控、可评估的指标;创新规划文本,增加图例、附表、名词解释等内容,把城镇布局、产业布局、生态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通过图例来描述。

5、突出规划期限的灵活性。规划期限以20*年至2010年五年为主,同时要与本届政府任期衔接,以2007年为一个时间节点,提出近期建设任务,兼顾近期建设与远景展望。科技、教育、能源、水资源、生态建设等专项规划,可以规划到2020年,到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时再滚动修订。一些技术进步、市场变化快的领域可以缩短或灵活确定规划期。

二、“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

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县“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是:

1、加强重大问题的研究。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着重要对一些关系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主要包括经济建设、城乡一体化、解决“三农”问题、打造“三大基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破解“六难”、打造“平安*”、生态环境建设、推进改革、构建和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研究。

2、强化总体规划的功能。要进一步强化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突出战略方针、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战略措施和重大政策安排。进一步充实公共服务、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优化发展环境等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内容。增加制度创新的内容,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3、把握专项规划的重点。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力求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措施可行,要提出该领域重大项目及其布局,实现从项目管理向规划管理转变。针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目标,重点抓好城乡建设、水利、电力、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土地、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科技、教育、人才、就业与社会保障、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事业,高新技术及信息化等战略性产业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已编制或正在编制的专项规划要符合“十一五”专项规划要求,不符合的必须进行修改。

三、“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分工

全县“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县政府成立由陈祥荣县长为组长的*县‘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办公室已专门下文明确),负责研究、协调“十一五”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计划局,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和纲要,牵头协调各部门的专项规划和协调处理规划编制工作中的具体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除县发展计划局要安排足够力量外,县统计、经贸、农业、旅游等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对稳定的工作班子,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邀请县专咨委及有关专家参与论证、把关,确保规划质量。

各镇乡(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尽快成立“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及时与“十一五”规划编制办公室保持联系。“十一五”规划具体还包括了22个专项规划,分别由县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卫生局、教育局、广电局、科技局、民政局、文体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建设局、供电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环保局、计生局、旅游局等部门承担(具体任务附后)。以上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加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四、“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度安排

“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开始到4月底,为思路研究阶段。这一阶段,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前期调查研究及基础性课题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理清思路,提出工作目标以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8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原则,重点对园区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园区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到2016年底,综合督查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整改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区环境保护工作

1.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主动作为意识。完成《区“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

2.利用环境政策倒逼经济转型发展。按照《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昌州党发〔2016〕4号),严格执行《自治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选址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核准或备案。

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

(二)进一步强化环保责任和考核问责

3.加大绩效考评中环保指标权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在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责任考核中增加环保指标分值。

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

4.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按照《自治州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37号),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做到监管区域全覆盖。明确各企业的网格化监管任务、责任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

(三)以“蓝天行动”计划为统领,落实国家环保计划(规划)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5.继续全力推进“蓝天行动计划”。按照《区落实州“蓝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明确责任,全面完成2016年“蓝天行动计划”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

6.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列入目标责任书中的园区“十二五”减排项目、2016年自治州下达的减排项目建设。对已建成的减排项目,强化运行管理要求,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指标任务。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

7.加大建筑工地和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管控力度。根据《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施工,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全部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环卫清扫车辆配备力度,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

责任单位:建设局、市政中心

8.严格控制道路运输车辆扬尘。依据管理规范,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实施密闭管理,防止尘土泄露、抛撒、飞扬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市政中心

9.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蓝天行动”计划中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环境保护局

(四)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环境问题整治

10.确保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根据《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开展园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中心、环境保护局

11.推进中水调蓄及输配工程PPP项目。将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及提升中水回用率等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积极争取和自筹资金,确保按计划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

(五)加强环保能力及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2.加强工业园区环保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区环保机构,明确其定岗、定编、定责方案,合理增加环保专业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财政局

13.严格项目准入,规范园区企业布局。逐步改善园区企业布局过于分散的现状,并按照园区总体规划严格项目准入,对于不符合园区规划的项目今后一律不在园区落户。

责任单位:规划局、产业发展科技局

14.强化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将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州“十三五”工业规划,多措并举,依照《污水厂环保竣工验收整改实施方案》,《污水厂环保竣工验收倒排工期表》推进污水厂通过环保验收,并确保完成2016年度列入“蓝天行动计划”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规划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

(六)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推进环境守法新常态

15.完善司法联动机制。按照《州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案卷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派出所

16.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督促问题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并组织开展环境大排查后督察。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

17.开展餐饮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严格源头监管,根据《州城区餐饮业油烟和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餐饮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

18.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州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执法程序,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

(七)强化督查

19.严格落实督查通报制度。对照本方案任务清单,适时开展督查,形成处理意见,并予以通报。

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园区成立区环境保护综合督查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安排骨干力量负责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9

二、规划目标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2010年目标:到2010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县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质量稳步改善,达到生态省建设推进阶段的目标要求。

2020年目标:到2020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得到全面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达到生态省建设目标,满足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基本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建设主要任务和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正确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经济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以环境保护保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环境、资源和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环境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发展循环经济。三是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在全面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增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同时,做好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生态功能区的主体功能和发展原则,优先保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等生态敏感区。四是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从区域协调发展的高度,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优先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重点工程建设。

四、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

开展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是做好“十一五”环保规划的保证,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抓住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研究我省环境保护领域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生态省建设及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和指标体系,研究建立能够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和制度。在“十五”规划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内一些总体规划的编制,开展我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重点包括以下7个专题的规划研究。

1.“十五”环境保护计划的评估总结。开展“十五”环境保护计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析“十五”环保计划实施后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十五”环保计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及教训,为编制“十一五”环保规划提供借鉴。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指标体系。研究预测未来五年的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全面小康社会以及我省提前实现现代化的环保需求,确定规划目标,建立环保指标体系。

3.环境污染防治规划。(1)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在现有的总量控制工作基础上,逐步由目标总量控制转为结合本地区环境实际的容量总量控制,制定总量控制目标、环境质量目标、总量控制项目实施计划等。(2)全省酸雨和流动源污染控制规划。在已完成的“浙江省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加大电厂脱硫、脱硝的力度。(3)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规划。在已有的“杭嘉湖地区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与完善。(4)钱塘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完善钱塘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5)碧海行动计划。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碧海行动计划编制指南》,结合浙江省沿海地区和近岸海域的实际情况,开展《浙江省碧海行动计划》的编制工作。(6)固体废弃物防治规划。结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我省固体废弃物防治规划。(7)辐射管理和应急规划。

4.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结合生态省建设,在已经完成《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提出相应的保护对策。

5.空间布局和区域规划。在全省三大区域(环杭州湾、温台沿海地区、金衢丽地区)规划的基础上,提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在不同区域的规划目标,编制三大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

6.能力建设规划。(1)环保法规建设;(2)环保科技、标准及环保产业发展;(3)信息化建设;(4)环境监测能力建设;(5)环境监察能力建设;(6)环保队伍建设和环保人才培养;(7)环保宣传教育培训。

7.重大环保工程规划。结合生态省建设重大项目内容,在调研的基础上,按照“以项目支撑规划,落实投资”的原则进行。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10

第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

各级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城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规划是建设城镇和管理城镇的依据,各城镇都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结合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编制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总体规划。

第五条  城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实施中涉及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众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第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原则上不再零星拨地,并逐步实行有偿划拨建设用地。在划拨建设用地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和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开发配套费。

第八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用地审批程序:

(一)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镇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必须附有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持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点,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涉及有关环保、环卫、交通、消防、绿化、市政、人防等问题时,同时须附有关单位的审核意见。

(三)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界定、划拨手续。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对竣工项目的实际用地进行审核,认可后有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证。

第九条  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条  征用土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有关规定作出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索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用地由建设单位直接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

第十二条  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用地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城镇规划的,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土地,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城镇规划另行安排:

(一)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二)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迁移的;

(三)未经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四)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公路、机场、矿场等用地经核准不用的;

(五)用地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不再使用或少用的;

(六)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建筑工程,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文,经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性建设工程,经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文件和设计图纸,方可动工:

(一)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期内基建计划文本(副本);

(二)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文;

(四)经批准持有设计执照的设计单位所作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的各层平面图,正、背、侧立面同等一式六份;

(五)个人建房要有批准的用地证明及建房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五条  邮亭、商亭、临时摊点农贸市场,必须在城镇建设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设置,不得违章占道。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总图坐标放线施工,如确需变更,应报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扩建,并要有计划地加以改造和拆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在城镇规划范围内采挖砂石及进行改变地形地貌等影响城镇规划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城镇建设管理部门有权派人进入工程现场,对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检查者必须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  旧城区改造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旧城区,是指城镇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

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有专门保护规划。城镇发展建设要注意保持传统风格。

第二十二条  旧城区改造,应从城镇的实际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二十三条  旧城区改造要因地制宜、分区分片、区别对待,重点是集中城片的危房、市政公用设施简陋、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旧城区改造要与城镇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相协调,注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市容景观。

第五章  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共有房地产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强占。房管部门经租的房屋,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搬迁、分并、拆除时,应无条件交房管部门处置。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居住房屋在房改和未统管前,各自管单位执行自治区和当地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房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的一切空地、房基等均属国家所有,不准买卖和私自占用。集体所有制单位和私人用地,必须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因使用不当而损坏应予以修复,确需拆除或改变时,由房管部门核准,其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因城镇规划和建设需要拆除房屋时,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给予补偿,并安排好拆迁户的住房。拆迁户应按期搬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迁、拖延或索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私有房屋,业主凭证到房管部门登记,确认产权,领取房产所有证。私房的转让、馈赠、交换、继承和买卖,应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网、堤坝、泵站河流、排洪沟渠、路灯、交通信号标志、汽车站牌、消防、人防、卫生、测量标志、电力、电讯等设施及地下水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毁坏和非法占用。

第三十一条  不准在城镇道路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和堆放物品需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镇道路两侧堆积石块、修建烧香炉。

第三十二条  城镇道路不得挖掘,因施工作业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挖掘道路时,要报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交纳费用。工程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七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城镇、保护园林设施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城镇行道树、苗圃、公园、公共绿地的树木和花草,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防护地带的林木要贯彻“谁种谁有”的政策,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移植更新和砍伐的,需经城镇园林部门批准。

第八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镇内不准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危害环境卫生的废水、废物。环卫构筑和设施要保持经常完好。不准在城镇各类建筑物和设施上随意张帖、涂写。

第三十六条  城镇公厕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专业清洁队和群众保洁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居民,应经常保持门前的清洁卫生,自觉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章使用城镇规划范围内土地,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或个人停止使用,并限期无条件退出。同时,对违章者自用地之日起至退地之日止,处以每天每平方米用地0.1——0.3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章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区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不影响城镇规划的,由违章单位作出书面检讨后,方可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二)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应通知银行停止拨款,限期全部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50——200元或工程总造价1——5%的罚款。

(三)因违章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违章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四)违章进行建设,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每立方米20——50元罚款,并责令违法采挖者无偿平整被采挖的土地。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城镇房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城镇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勒令拆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勒令修复,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城镇园林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城镇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级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使国家免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城镇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表彰。

第十章  附  则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11

第三条开发区是新兴技术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培训的综合性基地,其主要任务是:

(一)引进国外及国内新兴技术和资金,兴办新兴技术企业;

(二)将国内及国外新兴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产品并推广应用;

(三)促使新兴技术企业运用开发区的条件不断研究、开发、更新技术和产品,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扩大再生产;

(四)跟踪国际新兴技术发展进程;

(五)培训中、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微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纤与现代电子通讯技术及其产品;

(三)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六)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七)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八)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九)其他新兴技术及其产品。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企业是指开发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和进行相关的经营、服务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一)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发区内投资建立的独立核算的分厂或生产车间;

(二)企业的负责人是具有企业管理或者科技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与其从事的专业技术相称的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本着高效、负责的原则,在开发区内行使各自职权。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其职权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制定开发区新兴技术发展规划;

(二)组织确定并定期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目录;

(三)组织制订新兴技术企业具体认定办法和组织新兴技术业和新兴技术新产品的认定、考核工作;

(四)扶持区内新兴技术研究和新兴技术企业发展。

第九条*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计委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开发区新兴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新兴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调整开发区内现有工业企业产品结构和编制新兴技术产品发展计划;

(三)确定开发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审查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审核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批准后,按照规划安排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市科委的新兴技术企业和新兴技术产品批准书,核准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二)对区内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

(三)监督开发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市环境保护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审查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防治方案,监督检查治理设施;

(三)确定开发区及其环境保护带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开发区内设立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内的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绿化、商业网点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区政工作。

徐汇区人民政府应在开发区设置街道办事处,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有关机构的派出机构。

第三章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总公司)根据本条例和经批准的开发区发展规划,从事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和运用、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经营、举办企业、技术及产品贸易和综合服务等工作。

开发区总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开发区发展和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服务的企业,享受新兴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开发区总公司可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在开发区内建立有关专业公司。

第十七条开发区内可以举办从事新兴技术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应用、服务或与其配套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的研究、开发、制作、经营户。

第十八条鼓励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符合本条例以及列入本市新兴技术工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鼓励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旨在推广应用新兴技术及其产品项目的设计、开发、中试、制造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新兴技术创新发明中心,以及与发展新兴技术工业相关的加工装配出口、进口替代企业。

第十九条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开发区提供并不断完善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道路养护、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设施。

银行、保险、邮电等部门应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开发区内一切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开发区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控制污染,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及有毒物质。

开发区内的一切项目必须是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并且必须实行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开发区环境质量,设立开发区环境保护带。

环境保护带内各单位负有不影响开发区环境质量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区及其环境保护带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及科研、生产,应事先进行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

第五章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三条设立“*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基金)。开发基金的来源是:

(一)开发区的财政收入以1988年为基数(不包括超承包返回企业数、中央级财政收入及部分区县收入),1989年起五年内全部新增加部分;

(二)财政拨款和财政借款;

(三)其它资金。

第二十四条开发基金主要用于:

(一)建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改善投资环境。

(二)培训新兴技术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科技创业人才及聘请国内及国外专家。

(三)根据开发基金财力情况,适当支持以下项目:

1、新兴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2、应用新兴技术及其产品改造传统工业的项目;

3、兴办新兴技术创新发明中心;

4、扶持新兴技术科研项目;

5、其它对开发区发展的有益用途。

第二十五条开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开发区总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投资规模,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款。

开发基金在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和结报。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获得以下资金:

(一)本市安排的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本市发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专项资金。

(三)自筹的国内和国外资金。

第六章优惠和扶持

第二十七条凡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新兴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90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内列入本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项目计划表的单位和新产品,可享受《*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开发区内新兴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安排施工。

第三十条开发区内新兴技术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批件或进出口许可证。

(二)经海关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或增值税);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三)新兴技术企业进口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新兴技术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十一条新兴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地方外汇分成部分留给开发区,由开发区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所有减免的税款和分成外汇,由企业专项用于新兴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银行对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优先予以贷款支持。对外向型的新兴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新兴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

开发区内可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支持新兴技术创新发明项目的投入生产。

第三十四条开发区内企业根据国内及国外人士提供新兴技术后的创利状况,可按照批准的合同规定让其分享利润。

第七章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事业单位在人事、劳动工资、收益分配、人才培训等方面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有自。

第三十六条允许新兴技术企业按规定招聘技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开发区内企业可按规定聘用在原单位辞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就聘后的工龄与原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十七条经市人事等部门批准,外地优秀科技人员可以到开发区工作,并报进本市户口;经市人口控制部门批准,可以减免缴纳城市建设费。

第三十八条开发区内建立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培训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所需要的中、高级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和管理人才以及技术工人。

第三十九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能力,择优选择干部,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有选择地聘用离、退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八章附则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12

刚才,市发展改革委通报了目前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情况,XX市、XX县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分别作了发言。可以看出,年初市委、市政府召开规划编制座谈会后,各级各部门按照部署要求,作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工作卓有成效,体现了责任担当。当前,规划编制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时候,大家要紧张起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把握好各个时间节点,以负责任的态度确保高质量完成规划编制。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全力冲刺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民生福祉、资源环境X个方面X项主要指标,根据终期评估初步分析,X项指标中有X项指标已经提前完成目标,有X项指标预计能顺利完成,但有X项指标完成有较大困难,分别是:

一是城镇化率。这项指标中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指标预计可以完成,但户籍城镇化率指标预计到2020年底只能达到X%,与预期目标相差近X个百分点。

二是互联网普及率。这项指标中的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指标预计可以完成,但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指标预计到2020年底只能达到X%,与预期目标相差X个百分点。

三是居民收入。今年受疫情影响,预计到年底,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达到X元,与预期目标相差X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达到X元,与预期目标相差X元。四是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预计到2020年底可达到X%,比2015年底提高X个百分点,但与预期目标相差X个百分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X个指标,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拿出具体措施,努力推进目标进度。对其余指标要保持密切监测,算细算准支撑指标,确保各项指标高质量圆满完成。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总结“十三五”期间各项规划指标推进执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办法,同时汲取教训,深刻剖析指标在规划编制、实施机制等深层次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准症结所在、创新办法举措,避免在“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中出现同样的问题,确保“十四五”规划纲要设置的指标更加符合实际,做到内涵清晰、导向明确、易于评估、操作性强,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二、准确把握形势任务,高质量编制“十四五”规划

“十四五”时期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后,国内外环境都发生了巨大且深刻的变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有大局意识和全局思维,在深刻把握市情的基础上,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自觉把XX的发展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中去思考,放到我国发展重要机遇期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时代特征中去谋划,积极顺应科技革命、产业革命,找准发展的历史方位和战略定位,按照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高质量编制“十四五”规划,引领好XX未来五年的发展。

第一,要准确判断国际国内形势。从国际上来看,国际地缘政治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外部环境的恶化正由过去以贸易壁垒、关税提升、投资受阻为特点的逆全球化浪潮,不断扩散至外交、科技、教育、文化、产业链、供应链、旅行、媒体舆论、民众心理等更广的范围和领域,国际交往将比过去更加困难。

特别是疫情之后,全球经济出现衰退,各国将谋求更多的“经济主权”,把生产部门掌握在自己手里,过去复杂的全球供应链将会变得简化、短链化。从国内来看,中国经济受到疫情影响,叠加国内经济放缓趋势,未来几年经济发展有很多不确定性,经济目标将会进一步弱化,民生与社会目标将不断强化,保民生、保就业、保基层运行、保脱贫成果等工作的重要性将愈加凸显。

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和贡献将会加强,发展服务业、加强公共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将变得更加重要,“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任务更加繁重。特别是受逆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一个以国内循环为主、国际国内互促的双循环发展的新格局正在形成,这给我们推动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

第二,要牢牢把握XX的发展定位。两次考察XX重要讲话精神,既深刻阐明了事关全省发展的方向性、根本性、原则性问题,又进一步为新时代XX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发展目标、赋予了重大使命。XX市贯彻落实的重要讲话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就是要围绕把XX打造成为“全省发展新增长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石漠化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示范区、XX连接粤港澳大湾区重要枢纽”四个定位并全力推进落实。

实践证明,这一目标契合对XX提出的“三大定位”要求,符合XX在全国全省发展大局中的定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树牢“一盘棋”思想,进一步深化市情认识,准确把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摸清全市区位、资源、自然条件等情况,对各方面工作进行再审视、再谋划、再部署,深入研究国家、省的重大政策和战略举措,结合各县(市)各部门的工作实际,聚焦如何推动XX发展定位落实落细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拓展发展空间,找准工作着力点,编制好“十四五”规划。

第三,要着力构建完善的发展体系。疫情发生以来,多次提到,要善于化危为机,要善于从眼前的危机、眼前的困难中捕捉和创造机遇,加快发展。疫情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对我们编制“十四五”规划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将这些短板在“十四五”期间逐步补齐补强,着力构建完善的发展支撑体系。

一要着力构建完善的经济体系。这次疫情充分暴露出经济体系不完善的一面,比如整个XX省只有一家生产口罩的企业,全省的医用品都要从省外采购。这提醒我们要更加重视经济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更加重视合作和保护产业链的完整稳定,切实增强经济内循环和体循环的能力。要在突出抓好四大重点产业发展的同时,推进一、二、三产业全面发展,统筹轻工业与重工业的协调发展,处理好新产业新业态与传统产业的关系,构建产业多元、门类齐全、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尤其要注重产业链安全、保持供应链弹性,确保产业不因“黑天鹅”式风险而陷入供应链断裂,或导致自身产业链外移。同时要研究建立产业间的高效协同机制,以备特别时期的物资供给,有效应对外部冲击。

二要着力构建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突出薄弱环节和滞后领域,围绕补短板、促升级、增后劲、惠民生,做好打基础、管长远的重大规划,研究推出一批重大工程和项目,着力补齐全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保护、教育卫生等突出短板,特别要建立安全、可靠的应急基础设施体系,将各类灾害防治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空间总体规划体系,制定交通物流、市政能源、通讯保障等生命线工程的应急方案和可替代预案,确保满足交通、能源、通讯、垃圾处理等应急需求。

三要着力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要更加重视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中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要突出基本生活物资、教育、医疗、就业、能源等满足生存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做好基础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建设,特别是要加大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力度,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此外,要建立遭遇冲击后能够快速响应的灵活、完善的救助机制,支持民生和就业,提供强有力的劳动力政策支持和基本社会保障。

四要着力构建完善的生态体系。要认真学习领会生态文明思想,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要突出推进自然生态系统建设、发展绿色产业、加大污染防治等重点,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城市空间及基础设施规划中应留有余地,确保灾害来临后能够自我承受、消化、适应,实现再造和复苏,提升城市自然资产及生态环境应对外部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要着力构建完善的应急体系。要按照党的四中全会关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要求,围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点,加强基础设施、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等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大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行政决策的信息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要健全基层治理体系,鼓励公众和民间团体有序治理社会,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治理水平。

六要着力构建完善的数字XX建设体系。积极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和数据价值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和社会治理集成融合,加快信息技术、大数据、智慧治理向工业、服务、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渗透,破解信息流动障碍,加速资源要素跨产业、跨区域合理有效流动,为产业转型、经济转型、社会治理提供支持。要以“新基建”布局为抓手,推动云计算、5G、物联网等技术应用,夯实数字XX发展基础,助推数字经济、智慧社会、数字XX进程。

第四,要全力做好项目谋划工作。要坚持“进入国家和省规划才是硬道理”的理念,围绕“两重一新”重大项目,科学谋划一批大项目、好项目,抓紧做好前期工作,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和省的规划。要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研究国家和省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紧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围绕政策导向、需求潜力、资源禀赋、区域优势等方面,精准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在“十四五”期间形成“谋划储备一批、审核批准一批、开工实施一批、投产见效一批”的项目梯次推进格局,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要重点围绕综合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物流等基础设施谋划项目,特别要围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建设数据中心,增加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等方面来谋划项目;要按照布局大产业的要求,聚焦四大重点产业,统筹其他产业发展来谋划项目;要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目标来谋划项目;要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完善城市功能和增强承载能力来谋划项目。

目前,全市已经初步谋划了近十万亿的储备项目。下一步,要将这些项目与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储备项目结合起来,进行动态滚动管理,选择部分重点项目纳入省、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推进计划,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形成一批“对上能争资、对外能招商、对内能推动”的“十四五”发展项目储备,争取谋划的项目都能落地实施。

第五,要科学设定目标任务。“十四五”时期作为重要的时间点,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积极应对国内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和国际经济政治格局深刻变化的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发展的重要历史性窗口期。要对标党的明确的“分两步走”的阶段任务,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考察XX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纲”和“魂”,坚持用创新发展解决动力问题、用协调发展解决不平衡问题、用绿色发展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用开放发展解决内联外动问题、用共享发展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深入分析我们的基础、条件和优势,充分考虑现实与可能的关系,科学设置目标任务,通过《规划》实施推动XX高质量发展。

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十四五”规划编制的质量事关全市长远发展,科学编制规划对做好今后各项工作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关键性的作用。规划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取决于对形势和政策的理解把握,取决于对工作研究的深入程度。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扛起规划编制的政治责任,科学编制引领XX高质量发展、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高水平五年规划。

一要落实责任,真抓实干。“十四五”规划编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工作要求高,每项重点任务都是环环相扣、紧密联系的,必须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市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组织研究,统筹抓好分管领域规划编制各项工作。各县(市)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建工作专班负责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安排,明确各自职责,把握时间节点,加强重大问题研究,落实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市规划办要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和矛盾,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导,确保整个规划编制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编制好“十四五”规划的重大意义,把“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作为今年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主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一把手带头认真研究部署,严格督促检查,确保按时限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明确路子、定好调子、绘好蓝图。

二要集思广益,开门规划。规划的过程,既是一个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的过程,又是一个民主参与、集聚民智的过程。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提高社会各界的参与程度,汇集各方智慧,搞开放式规划,提高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要重视发挥专家、科研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广开言路,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规划编制真正成为汇聚民智、协调利益、形成共识的过程。

市规划办组织的培训班要尽快开展起来,要让参与编制规划的人员准确掌握国家和省市的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走向,学习了解“十四五”时期工作的新动向、新特点和新要求,以及规划咨询编制的主要方法和内容,增强结合全市实际主动谋划的能力,为高质量做好规划编制提供保障。

三要强化协调,无缝对接。纵向上,市规划办和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向上汇报对接,在与国家、省同步编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同时,主动争取上级对口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使我市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改革开放举措、重大政策意见建议、重大工程尽可能纳入国家和省的“十四五”发展思路中。

要将上级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以及相关的政策、发展重点、最新最好的成果信息,及时地融入到规划当中。省发展改革委就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战略任务已经征求了两轮意见,市规划办要及时跟进,其他部门也要就本领域的重要事项做到常汇报常请示,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保持信息畅通。

环保十四五工作计划篇13

第一,编制实施《规划》,是落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确立了顶层设计、战略方向。编制实施《规划》,就是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结合工作实际落实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施工图。我们要坚持把握大局、审时度势、科学谋划,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书写好加快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环保答卷。

第二,编制实施《规划》,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对环境保护领域具有方向性、决定性的重大影响,是“十三五”环保工作顶层设计的理论指导和基本原则。编制实施《规划》,要求我们把五大发展理念真正地落实到环保工作中去,以创新突破瓶颈,以协调促进平衡,以绿色补缺生态,以开放加强融合,以共享激发动力,补齐社会发展中的短板,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全面小康社会普惠的公共产品和民生福祉。

第三,制实施《规划》,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第一个百年目标的迫切要求。当前,公众对良好的生态环境消费需求显著提升,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离不开政府、企业和社会共治,良好生态环境是检验我们工作的试金石和标尺,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编制实施《规划》,把这些短板问题纳入规划、纳入当前各项工作,就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行动,通过加大环保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一抓到底,久久为功,让人民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享有更多的“获得感”。

第四,编制实施《规划》,是落实环境保护“一个核心、一个制度、三大战役、实现管理五化”的有效途径。《规划》构建了环境保护的全新总体战略布局,明确了目标任务,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编制实施《规划》,将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更能促进生态文明领域改革取得更大的新的进展。

问:《规划》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充分体现和具体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部署与要求。突出落实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强化生态空间管控;突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去除落后和过剩产能,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突出绿色科技创新引领,推进绿色化与创新驱动深度融合;突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强化京津冀地区环境协同保护,细化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化建设。

二是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部署“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工作。《规划》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与总量减排、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的系统联动,将提高环境质量作为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核心评价标准,将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区域、流域、城市和控制单元,实施环境质量改善的清单式管理,深入推进各项工作。

三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围绕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治理体系,从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提升能力、完善机制入手,以环保督察巡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落实地方环境保护责任;以环境司法、排污许可、损害赔偿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税收政策引导、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绿色金融等强化市场激励机制与市场主体培育;以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治理体系。

四是坚持“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较以往的五年环境保护规划,增加了生态保护修复内容,明确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修复协同联动,专章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出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要求以“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指导,系统推进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扩大生态产品供给,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五是强化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工业达标排放、治污减排和风险防范。《规划》强调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综合治理、协同推进。以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为抓手大幅度削减污染物存量;以推进骨干性工程为抓手实施污染减排,以排污许可落实治污减排责任;以重金属、危险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等重点行业为抓手,提升风险防控基础能力,系统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

问:《规划》中提到要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请问有什么具体改革举措?

答: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十三五”将重点推进建立完善规范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完善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保护督察巡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目前,已印发实施《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对9个省份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在7个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编制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办法》,研究上报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其中《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已于2016年11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他改革举措正在有序推进。

问:重大工程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请问《规划》在重点工程投资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为保障《规划》任务的落实,带动全社会环保投入,《规划》提出了“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和“山水林田湖生态工程”两大类25项重点工程。工程投资方面,鼓励建立多元化投资格局,多渠道筹措资金,主要以企业和地方为主,中央财政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给予适当支持。

要积极优化创新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整合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资金。不断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支持经营类环境保护项目。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

:《规划》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依法推动各级政府有效履行环保责任?

答:在推动落实各级政府环保责任方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扎实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综合督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出的重要制度安排。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从2016年开始,每两年左右对全国省(区、市)督察一遍。二是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并根据综合督查结果进行约谈。三是强化约谈、限批等措施,促进地方政府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四是加强对地方考核和通报。2014年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后,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地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将结果向国务院报告,考核结果不仅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抓紧组织制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

问:“十三五”期间如何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答:当前公众的环保期盼与日俱增,参与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深,环保工作方式正经历由自上而下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转变。“十三五”期间,为进一步推动形成环境保护全民行动的良好局面,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深化公众参与工作。

一是围绕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宣传《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保工作最新进展和成效,营造“同呼吸 共奋斗”舆论氛围,动员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全面指导和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环境保护部将制定和实施重大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计划,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有序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定期到各地就这些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总结经验,建立公众参与示范试点,带动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开展。

三是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提升环境信息和数据通俗性和便民度,帮助公众及时获取政府的环境质量状况、重要政策措施、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企业环境风险及相关应急预案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等。今年10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平台在全国范围内上线使用。目前,环境保护部已开通环保部官方微信微博,借助多种渠道,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推进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报告,把政府和企业同时放在阳光下,加强社会监督,健全反馈机制。

四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环保组织积极作用,印发《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为环保社会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政策保障。进一步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培训力度,通过完善增加项目资助、购买服务、支持公益诉讼等方式,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带动广大环保志愿者有序参与环保。广泛凝聚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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