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管理建议实用13篇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1

一、燃气工程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在城镇燃气施工现场,对各方面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不断成熟,对燃气工程的投入不断增加,为了实现工程的进度,燃气工程的总体质量,对施工总成本的最优化,而忽视了对工程安全的关注度,这就导致了施工总是受安全事故的影响,让施工不能顺利进行。(2)燃气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很好地贯彻燃气施工早就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在施工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执行,让安全制度如同虚设,起不到保护工人的目的。问责制也没有在施工过程中很好的体现,从燃气企业到项目部,到每一个班组,再具体到每一个工人都没能认真踏实地落实。

二、城镇燃气施工安全管理建议

(1)如果想把安全管理做好,我们首先就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为安全施工来保驾护航。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是进行安全施工的先决条件,是燃气施工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施工项目部必须首先考虑和健全的重要任务,是取得燃气施工相关方对施工现场能够正常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是燃气施工工人对管理层进行日常管理与指导的基本尊重度和信任点。(2)要有具体的符合燃气施工的安全管理技术制度和措施。城镇燃气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城镇燃气施工单位用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工人大部分来自于农村,自身受教育程度的差异,流动性比较大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城镇燃气施工有其独有的特点,所以必须考虑施工地点的环境以及燃气施工时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在燃气施工是所采用的技术方法,相应的来不断改进燃气施工安全制定和措施。当施工的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燃气施工的技术产生改进时,必须报上一级管理层知道,重新申报安全管理技术制度,只有被上一级管理层认可,才可以让工人正常施工。各层管理安全员一定要明白自己的管理职责,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熟悉于心,要掌握有关的管理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3)要对燃气施工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施工安全认识。培训人员不仅包括施工工人,还要包括每层管理人员,使培训贯彻到每一个人,让安全培训不留死角。关于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对工人详细介绍每一个工种如何进行规范安全地操作,对管理人员讲解燃气施工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安全管理,并且要熟知《安全生产法》,让大家知法而不犯法。另一方面,在培训时可以讲述一些城镇燃气施工典型事故,不仅能吸引员工的注意力,更能以这种血淋淋的事故来警醒人民,深刻反思自己在燃气施工过程中有哪些过失,警示员工热爱自己,安全施工。(4)制定统一的安全规范,进行规范化安全燃气施工,对那些专业性非常强的,比较容易出安全事故的项目,比如说物料提升机,脚手架和高空塔吊等,我们必须独立,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且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工地好多都是临时用电,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非常高,必须进行统一安全管理,临时用电有许多它克服不了的缺陷,比如用电暂时性,场地不固定性,电具开发性,运行条件不佳,潮湿阴雨天气容易跑电,这很容易导致施工人员人身生命遭受损失。因此我们为了避免燃气施工现场出现用电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用电措施,并根据燃气施工现场的变化,环境的不同,灵活安排用电,并且必须接零、接地来进行保护。对电工要不断培训,加强电工的专业水平,让日常照明和燃气施工用电规范化。(5)各层管理人员要多到燃气施工现场,督改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清楚明白每一个施工过程,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对燃气施工关键工序,比如沟槽开挖、管道焊接、外部防腐、压力测试等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条例,防止任何事故的发生。管理人员要根据不同的施工环境来研制最适合的施工方案,对燃气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或者是管理薄弱环节,要及时改正。城镇燃气施工安全管理,因其特殊性,我们必须牢抓不放,保证每一个施工人员健康安全的工作。

作者:王晓霞 单位:邢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2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动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 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 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10.1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 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 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 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 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六 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七 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八 保险(注: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附件九 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十 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十一 安全管理标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3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餐饮业加盟合同书 ·连锁店加盟合同 ·瑜伽加盟合同 ·家具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 ·商场超市加盟合同 ·加油站加盟合同书 ·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南至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 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 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10.1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 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_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_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 仲裁或者提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六、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4

中图分类号:F407.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郑州民用燃气越来越普遍的应用,尤其是在高层住宅建筑中普遍应用了民用燃气(据统计,我市燃气使用率在全国居领先水平)。但由于各类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参差不齐,不安全使用燃气的行为是大量存在的,尤其严重的是,面对这些情况,各级管理部门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还没有真正到位。一家一户燃气爆炸不仅只是殃及其自身、而且必将连带到周边邻舍甚至整栋楼、整个小区的千家万户,严重的会造成整个楼的报废,也必将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给社会稳定和城市管理带来重大问题和严重影响,将会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也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2.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完善管理体制,依法依规强化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

我市燃气事业发展迅速,燃气应用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产生了日益巨大的影响。但面对新形势的要求,我市2004年的《郑州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过时,目前我市缺乏一部关于民用燃气安全生产、使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相关法规的制定将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的燃气管理工作,提高燃气安全监管水平,科学合理地调整燃气市场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保障我市燃气事业的全面协调、安全有序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国务院第583号令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市应组织制定“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燃气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同时,要建立起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把严防燃气爆炸事故作为责任部门的重要考核项目。安监、质监、公安消防、街道社区等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

针对当前存在的普遍问题,亟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燃气使用强有力的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应齐抓共管,既要有必要的宣传教育,更要有依法监管的铁腕安全管理手段,不能仅仅满足于宣传教育和形式化的检查,应当进行依法严管,要以有效严防燃气泄漏及爆炸事故为重点,建立起能够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和法制环境,真正能够有效地、及时的发现和消除安全管理漏洞。

首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深入调研,走出去学习考察,认真学习国内有关城市对燃气安全的管理经验和做法,汲取事故教训,结合我市实际,对燃气公司怎样承担起民用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职责?安监部门有没有对燃气安全进行强化监管的必要?建立怎样的体制机制才能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这些都应当很好的研究。对于目前燃气公司所谓的收费员“一员变三员”的措施(即在当好收费员的同时,还要当好“燃气常识宣传员”和“安全检查员”),是否真能够做到三员的职责?据调研情况,实际操作流于形式,表现在覆盖面不够、人员素质低、检查质量差、实际效果不佳。尤其是收费员兼“安全检查员”,是否受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了相应的监管资格?是否具有规定的安全员资质?怎样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有效地防止发生民用燃气爆炸事故?可以带着问题去学习考察,主管部门在调研基础上,拿出可操作性强的方案,完善和优化我市现有管理体制和机制。

对于这样一个事关民生、事关群众人身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政府各相关部门参与,要通过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联动(包括安监、住建、民政、社区、街道办事处以至居委会等),形成一整套有效的联动管理监控机制。对社区、街道、物业管理单位也应当赋以燃气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责任,由这些单位设立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的安全监察员,与燃气公司齐抓共管、拾遗补漏。如小区物业就应当建立对居民天然气使用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只有各方齐抓共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综合治理,才能确保我市民用燃气的安全使用。同时,市政府和住建局对主管单位应设立更为严厉的考核机制,要以是否发生重大燃气事故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和业绩标准,促使这些部门和单位自觉地想办法、出真着、杜绝形式化,把工作做扎实。

政府和主管部门亟应尽快的建立起真正能管住民用燃气泄漏及爆炸的体制机制,这是郑州加强城市社会管理水平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解决这个难题,形成一个成功的经验,对全省、对全国都是一个贡献。

4.遵循燃气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用科学的手段防范我市民用燃气泄漏及爆炸

我市应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国内有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据了解,国内已有很多城市都采取了强制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措施,如大连规定强制所有用户必须安装、沈阳市规定22层以上新建高楼必须安装、北京市正在加紧制定强制安装的政策规定等。从2011年10月份开始,吉林市下发文件全面强制推广使用燃气浓度报警装置。同时吉林市政府要求具备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都应配套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吉林市政府要求工商业用户特别是重要人员密集场所用户,必须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切断装置。据了解,吉林市近年来发生了数十起民用天然气爆炸事故,有时竟然4天内连续发生过两起天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对事故后果感触比较深刻。郑州在这方面也应当有所警醒,更应当有所作为。

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科学的防范燃气爆炸是一个发展方向。燃气报警装置和联网报警系统是非常重要的燃气安全设施,它是城市居民安全使用燃气的最后一道保护。比如我们在正常使用燃气时,两个火眼,一个意外灭掉,而人又不在时,很容易发生燃气大量泄漏而产生爆炸,如果有报警装置,就可以提醒人来防范和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应用了物联网技术,整个小区实现监控联网,物业或者控制中心就能够随时发现哪一家发生了燃气泄漏。建议主管部门要从主观上树立起积极推广和应用现代安全管理的科技成果的意识,牵头考察、选择、开发和审定燃气泄漏报警保护的正规可靠产品,强制或推荐各类用户使用,进而在全市实现小区燃气安全使用的联网监控。以高科技产品实现超前报警、联网报警、智能监控等技术来防止各种民用燃气泄漏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在费用上,建议必要时应当纳入郑州市城市管理的公共安全投入项目,由政府纳入年度预算,对用户予以一定的安全补贴或一次性免费安装,安装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这件事也有必要建议列入市政府为百姓办实事项目,这是真正的实事。

总之,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完善立法和健全体制机制,积极采用高科技手段有效的严防郑州发生民用燃气泄漏及爆炸事故,解除郑州百姓的后顾之忧,为郑州在各方面走在全省前面提供一个可靠的安全保障和稳定环境。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5

前言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燃气管道也在不断的增多,随着天然气在城市范围内应用的迅速增长,对城市内的燃气管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内除了原有管网需要改造之外,还将新建大量新的城市燃气管网。因而燃气管道的安全置换技术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必须确保燃气管道的环境安全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应禁止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0.7米以内和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0.7米~6.5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种植深根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及危险化学品,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6.5米以内种植深根植物,以及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6.5米以内和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6.5米~50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及危险化学品,修建养殖场、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50米以内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50米~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未按国家和本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管道设施两侧规定的距离内敷设其它管道设施;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涉及河道的管道设施实施安全保护,沿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管道设施,由管道设施权属企业与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涉及航道的,还需征求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在依照前款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特殊疏浚作业外,不得进行修建码头、抛锚、掏沙、挖泥或者其他水下、水上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安全保护范围外的作业要求,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进行爆破、打桩、修筑大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施工,可能损坏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应由建设单位与相关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对于所禁止的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作业,如确需进行作业,需经规划、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与相关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并对管道设施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对占压管道设施上的违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规划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建的管道设施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建设单位与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协商并订立协议,就管道设施的保护明确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确实需要管道设施改道的、搬迁或者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管道设施权属企业订立协议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将协议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发生管道设施事故时,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迅速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涉及道路交通的,需同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燃气设施维修、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维修、抢修、抢险救援工作。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6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业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单位为生产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省级天然气管网和直接由其供应的发电用、工业用天然气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价格、交通、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域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

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四)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颁发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及期限;

(二)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确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方法与原则;

(四)安全生产要求和保障措施;

(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六)设施维护、更新改造以及设施移交时的质量标准;

(七)特许经营权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八)履约担保;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管网建设计划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作出约定。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补偿其相应损失后按照本条例规定另行确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经营或者因违法经营行为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临时接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

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

准,由省燃气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增加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核准。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不得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不得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五)燃气充装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六)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七)气瓶充装后,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八)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事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瓶装燃气配送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国家对从事燃气行业特定岗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制定并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公布服务电话及事故抢修电话,并按照要求建立值班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进行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燃气热值、成份、压力、充装量、嗅味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之间对燃气供应有特别约定的,应当符合约定要求。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第二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范围,并按照规定或者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第三十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

第三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价格和服务的举报与投诉。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单位和有关职责、资金装备和人员的保障措施以及应急行动方案。

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燃气主管部门。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划定重要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统一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以外,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动用明火作业;

(五)从事爆破作业;

(六)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作业事项的,应当经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说明作业事项、无法避免安全保护范围的理由、施工范围及期限;

(二)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技术标准;

(三)施工或者作业方案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并有妥善的恢复措施;

(四)有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应急措施;

(五)事先已征求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用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间相互充装燃气。

第四十条 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应急措施,立即组织抢修。

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

第四十一条 燃气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四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三)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四)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五)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六)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七)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八)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及输气软管等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及时更新。

提倡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和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四十四条 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操作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第四十五条 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非居民燃气用户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由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第四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气合同的约定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燃气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经营的设施、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经营的设施、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气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燃气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吊销其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重大燃气事故报告后,未按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输配、贮存、销售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的总称,包括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7

1.1工程项目设计阶段

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环节是成控制的第一环节,也是实现成本源头控制的关键环节,因此该环节各燃气企业要充分重视,可以采用竞争机制进行择优选择设计方案,选择设计的最科学,用的设计周期最短,经济效益最高的设计方案,这样不仅约束了设计单位的设计规范性,也提高了设计单位的设计周期,是一件一举多得的事情。重点关注如下几点:①前期设计资料的收集要详实,特别是用气设备的参数、气源点距离用气点的位置、管道的长度以及当地或企业内部的燃气中长期规划;②流量计、阀门的选型在满足客户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做到能并则并;③模糊燃气配套工程与设备安装工程的项目界限,争取为用户配套设计配套燃气报警系统及燃气管线与燃烧设备的对接工程为配套项目增值。

1.2工程项目施工图纸会审环节

图纸会审环节是对设计环节的成本控制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由专家结合实际对设计院设计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核,在审核设计方案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设计方案与实际情况的匹配程度,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现场勘测结果,管道设计方案是否满足运行要求,对设计中的不足提出合理建议,使得管线走向设备分布更趋合理。该环节重点把控:管道的管径、路由、附属设施如阀门的最小距离、数量。

1.3工程项目材料采购环节

该环节比较简单,建议燃气企业进行集中采购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同时对采购员的采购行为也需进行有效的监督。

1.4工程项目现场交底及管道走向布置环节

工程项目现场技术交底是施工前的重要环节,他的主要工作是燃气公司现场代表带领,建设单位(房产公司或管道产权单位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到施工现场,对图纸上的管道走向、设备设施布置、埋地管沟开挖、架空管道架设标高进行现场确定,控制要点:①燃气公司代表要结合现场实际及以往经验,与建设单位确定合理的管道走向,特别是户内立管、架空管入户管(特别是底层第一户的进户管走向),埋地管线的进场时机(建议在雨污水完成后);②燃气立管现场确定方案时,特别是厨房在两隔壁的燃气管道能并的建议提升一个等级管径后合并,减少配件及附才的消耗;③对后期存在拆改风险的管道及设施布置要提前告知建设方,建议调整或修改设计方案;④现场技术交底完成后,组织方因立即要求相关参与交底单位代表,在技术交底文件上签字。

1.5工程项目施工环节

①首先加强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审核:燃气公司工程现场代表与监理要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艺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对方案进行优化,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损耗和施工机械台班,降低施工成本。②索赔管理:对因建设方原因造成的拆改移、停工、窝工燃气公司现场代表要及时与建设方沟通及时索赔。③施工环节燃气公司现场代表及监理要做好隐蔽工程、重要工序的监督检查,对未经监理或燃气公司现场代表现场鉴证的工程量不予确认。④加强工程现场代表的责任心教育及日志记录检查:要求燃气公司现场代表及监理,做好现场施工日志的记录,管沟深度、宽度土质情况必须记录详实,有条件的企业建议运用工程可视化系统,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记录不全的进行处罚。⑤对零散项目或赶工项目实行一口价包干,转嫁亏损风险。⑥工期的控制,燃气公司现场代表要时时掌握建设方的项目进度,对配套燃气管线的进场时间、甲方土建及生产设备的施工和安装计划要充分掌握,根据这些信息合理划分燃气配套工程的工序及工期,对因建设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燃气项目工期顺延并索赔。⑦做好完工项目的成品保护:对因第三方造成的管道及设施损坏及时向第三方索赔。

1.6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环节

工程项目竣工后要做好如下工作:①现场管理员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及自己施工日志中记录的施工抽样数据,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材料清单进行审核,对偏差大的退回施工单位重新上报;②做好工程项目完工后的材料核对及退转料工作,做到材料不退清不结算;③由财务部门定时对工程量进行现场审核,对偏差大的给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公司现场代表相应处罚。

2城燃企业燃气管道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要素

燃气管道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要素有:人、机(设备)、料(新型材料)、法(工法)、环境安全。

2.1人是成本控制的第一要素

人包括燃气公司现场代表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及普工),人员配置以适用为原则,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要根据施工情况合理划分施工阶段,避免工作过于集中,保证工程按计划、有节奏的进行。在燃气管道工程中,人工费占到工程造价的15%左右,因此除了合理使用机械,还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工消耗。并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选择需设定最基本的标准:①燃气公司现场代表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具备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②关键岗位人员包括,管工、焊工(具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项目)、高空作业工、起重工、电工、资料员、安全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需取得法定机构颁发的上岗资格证或执业证书。③同时燃气企业工程管理部门也要关注施工单位对自有人员的考勤管理,严格管控一线施工人员的作息,确保作业人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因疲劳施工造成安全事故,产生间接损失,增加双方成本。

2.2施工机械的配置与使用

合理配置和使用机械,以及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是提升施工质量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因素,也是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

2.3“料”是指新型材料的使用和推广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燃气行业新型材料不断涌现,特别是部分新型材料能大幅压缩施工工序,缩短整体项目工期例如:薄壁不锈钢燃气管等的使用能大大降低安装运维成本,以国内7层楼房一个单元立管的施工及运维成本为例如表1。对于高层,经过测算采用薄壁不锈钢管后,材料成本上升了29.8%,工程成本上升了l8.6%,但总费用仅上涨了0.84%,年费用反而降低了69.7%;同样对于多层,采用薄壁不锈钢管后,材料成本上升了24.7%,工程成本上升了14.5%,总费降低了8%,年费用降低了72.4%。

2.4工法: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推行激励机制

建议工程管理人员薪资实行激励制度,薪资的高低与工程整体成本挂钩,单个项目也要制定成本控制线,对达标的项目管理人员给予节约成本10-20%的额度予以激励,同时对项目管理中积极做好第三方管损索赔、方案修改索赔等工作的给予索赔金额5%的奖励;对整体项目未达标,索赔不积极的项目管理人员给予损失额度5-10%的处罚。

2.5环境安全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8

1 防止煤气管道中毒的要求

为了防止燃气对人身的毒害,需加强通风,注意防止漏气,选用先进合理的燃烧装置。下面讲述一下防止燃气泄漏及其排除方法。

1.1 防止漏气

安全措施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防止漏气,引起中毒、爆炸及火灾的主要根源就是漏气,所以必须做到:

1.1.1 要求煤气阀门、管道及其连接件要严密和有一定的强度,严禁煤气泄漏,其措施如下:

(1)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严密性与强度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要采用高质量材料的管材与阀门,并进行技术检查。

(3)对施工质量(如焊接、铺设及防腐绝缘等)严格检查。

1.1.2 漏气地点要及时发现,并迅速消除修理

(1)对地下室内的管道经常检查,特别是阀门和管道连接处等地方。

(2)应用测漏仪器或钻孔,对地下阀门、集气管有无漏气现象经常检查。

2 管道、设备合理布置及加强维护

2.1 地下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不要放在一起,离结构物要有一定距离,特别是与下水道和热力管沟保持距离,不要靠近。由于热力管沟和下水道很不严密,漏出的燃气易扩散进去。

2.2 在工业企业对地上铺设优先采用,这样对漏气容易检查与发现,比地下敷设安全。

2.3 带气操作时,对遵守操作规程要严格遵守。

2.4 进行专门技术培训提高运行管理人员技能。

2.5 燃气设备设计与安装时,要遵守安全技术规程。

2.6 要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燃气事故的专门急救培训。

3 煤气管道环境安全技术

3.1 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3.1.1 在中心线两侧各6.5-50m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没有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时以及在超高压、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边各6.5m以内种植深根植物,新建或改(扩)建桥梁、铁路、河渠、公路、架空电力线路,修建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或者码头、取土、修渠和排放腐蚀性物质、修建养殖场、埋设地下电(光)缆、堆放危险化学品和大宗物资、打桩或者顶进作业,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3.1.2 在中心线两边各6.5~0.7m没有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在次高压、中压、低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边各0.7m以内,进行危险化学品和大宗物资堆放、修渠、取土及种植深根植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3.1.3 在管道设施两侧规定的距离内没有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燃气工程设计规范要求,敷设其它管道设施

3.1.4 在中心线两边各50~500m范围内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在超高压、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边各50m以内进行爆破作业。

在管道设施两侧规定的距离内没有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燃气工程设计规范要求,敷设其它管道设施。

3.2 安全保护范围外的作业要求

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进行构筑物施工或者打桩、爆破、修筑大型建筑物,对管道设施安全可能损坏或危害,应由相关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和建设单位双方协商一致,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进。

3.3 拆除违法占压物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占压管道设施的违法构筑物或者建筑物进行拆除,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所需费用。

3.4 解除禁止

对于作业需在所禁止的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必须经过消防、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相关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和建设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才可以进行。

3.5 施工避让

己建的管道设施和扩建、改建、新建的建设工程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和建设单位协商并订立协议,护明确双方在管道设施保的职责及经济责任。

确实需要管道设施搬迁、改造或者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扩建、新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由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订立协议,并将协议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4 煤气爆炸的条件及防止

4.1 燃烧爆炸的条件与机理

如果一定量的空气与煤气混合,充满在封闭容器中(例如燃烧室、房间或管道中),其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内,爆炸的条件这就形成了。这时如果遇到火种,便可产生爆炸。所以,燃气爆炸要防止发生,首先对爆炸性混合物的形成应加以防止,执行以防为主的原则。

4.1.1 气体爆炸空气或氧气混合的可燃混气与可燃性气体一旦着火,就以燃烧波的形式迅速传播,在极短的时间内混合气燃尽。如果在有限的空间内或密闭的容器内,混合气燃烧反应产生的热量加热燃烧气体使之迅速膨胀,形成气体爆炸,可达到0.686~0.748MPa压力。在燃气工业炉等皆为此类气体爆炸事故的燃气应用设备的烟道、燃烧室、风箱等的爆炸。

4.1.2 爆震在管内的可燃混气,由一点着火后,当传到一定距离时的燃烧波,可达1000-3500m/s,其传播速度突然激增,此现象称之为爆震。爆震形成了冲击波,其破坏力非常巨大。尤其是氧气与燃气混合时,其混合气的爆震速度更高。

4.1.3 回火爆炸从管口喷出混合气燃烧时,火焰传播速度和其喷出速度相匹配,可以得到正常燃烧(也称稳定燃烧)。如果太大喷出速度时,会有脱火现象而熄灭。反之,喷出速度比燃烧速度小于时,火焰就缩入管内燃烧,回火现象就会产生。很多燃气工业炉就是由此而引起的管道爆炸事故。

4.2 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虽然燃气应用设备存在各种各样的爆炸事故,但都与燃烧过程忽视安全密切相关。所以,作为防止爆炸事故的主要方面应把安全燃烧放在首位。安全燃烧不仅局限于要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燃烧设备运行,对全面安全管理系统还应有所扩展。

4.2.1 对燃气的燃烧特性和物理性质正确地掌握。

4.2.2 燃气的泄漏要严格防止。

4.2.3 燃烧装置要使用燃烧稳定性好的。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9

五十年代,主要是改造和兴建小焦炉,并利用冶金工业的焦炉余气作为气源。

八十年代,国内LPG供应量逐步增加,并作为优质民用燃料进入千家万户。

九十年代,由于大量进口LPG和天然气的开发利用,使我国的城市燃气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

根据建设部《*年城市建设统计公报》显示:*年末,全国设市城市661个,城市人口35894万人。*年,人工煤气供应总量255.8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42.1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210.5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41.2亿立方米;液化气供应总量1222万吨,比上年增加95.3万吨。城市用气人口29488万人,燃气普及率82.2%,比上年增加了0.7个百分点。城市燃气已成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优质能源,是保护大气环境最理想的燃料。在1997年哥本哈根20届世界燃气大会上,认为天然气的储量可供使用200年以上,同年11月在北京第十五届世界石油大会上也宣布了“21世纪是一个天然气时代,天然气将以压倒煤炭和石油的优势,坐上能源的头把交椅”。

*年我国天然气的产量已达500亿米3,销售量为403亿米3。城市天然气的利用量已占全国天然气总销售量的50%及城市各种燃气销售量的43.3%(以热能计)。

当前我国城市燃气事业正处在一个大发展时期,西气东输、海气登陆、引进LNG工程,以及俄气南下等项目正在加速建设和筹备。一幅横跨大陆东西、连接沿海、纵贯南北的天然气框架蓝图已经呈现出来,这必然为我国城市燃气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和难得的机遇。

随着天然气在城市中的迅速增长,原适用于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需要进行转换,城市内除旧有管网需要改造之外,还将新建大量城市燃气管网。*年底全国城市燃气行业管道长度为16.21万公里。从2002年至*年期间,城市燃气管道增长年均为1.5~1.8万公里,大大超过了以往的燃气管道建设速度。

在燃气事业大发展的机遇面前,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燃气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由于城市燃气管道建设年限较长,管道本身的老化、腐蚀,加之缺乏科学的管理维护,以及各种人为因素致使管道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由于燃气用具产品技术含量的欠缺和质量的低劣,以及产品安装的不规范和消费者安全使用知识的欠缺,全国各地因为燃气用具的问题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频繁发生。

根据我国一些城市公布的统计结果,燃气事故已经成为继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伤亡事故,燃气安全问题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城市燃气生产运行,是高危行业,必须提高对城市燃气生产运行安全的认识,这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城市燃气部门要常抓不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死。

2.为了安全供气,消除旧有管道在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隐患,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十一五”规划”要求对城市燃气管网开展广泛的调查,根据现有状况,分析原因,提出改造措施,加快城市燃气管网更新改造的步伐,提高城市供气的安全性,严防管道事故的出现。此举充分体现国家和政府对安全的重视,对人民生命财产保障关心,为此要加强领导确保“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3.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燃气用具产品的技术创新和生产质量的提高。燃气用具产品是城市燃气应用的终端设备,近二十年来,伴随着城市燃气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燃气用具,特别是民用燃气用具,在品种款式、工艺材质、技术性能和安全措施方面均有较大改善,但在产品的安全可靠性、节能与环保以及智能化方面仍有待提高。要加大对燃气用具产品和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力度,要建立用具的安全和节能、环保的鉴定,合格者方能投入社会。

4.要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普及。很多燃气事故的发生同用户缺乏必要的用气常识而导致不正确使用有关。因此,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科普知识的宣传,燃气企业有责任帮助用户树立安全用气、正确用气的思想和方法。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10

燃气行业管理以保障行业安全为根本,以促进行业发展为目的,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正确认识和理顺燃气管理部门之间、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三组关系。当前,长输管道天然气即将接通我市,我市将进入“天然气时代”,城市燃气行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明晰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意义重大。

1 燃气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燃气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市、区两级燃气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1.1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市建设局作为我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着市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涉及燃气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等14项工作。目前,我市燃气仍以瓶装气为主,管道气使用还未普及,行业管理的主要工作以安全监管为主。建设部门职责众多,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许多工作还需依靠其他部门的支持。如管道的建设,为迎接天然气的到来,市区正加快建设中压燃气管网等管道燃气设施,其中建设部门主要负责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但由于前期和过程中,规划、施工管理部门未介入管理,导致后期竣工备案缺乏依据,这给管道设施的合法性以及今后设施的安全运行埋下了隐患。再比如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有职责但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而根据有关规定,工商、质监部门均有对燃气质量的监管职责,由于职责不够清晰,导致我市气质管理仍较滞后。

1.2 市、区两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市区燃气行业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具体市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成区范围的燃气行业管理,另外负责中心城市范围内的储配站、瓶组站、管道设施的管理。区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成区范围外的瓶装气供应站管理。尽管实行的两级管理,但主要的管理工作都由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承担。为便于工作开展,2005年,市建设局在市政处专门成立了燃气管理科,委托其负责燃气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目前科室有4名专职管理人员。尽管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了专门的管理人员,面对日益繁重的管理任务和日趋复杂的管理对象,工作陷入穷于应付的境地。由于政府各管理部门间各自为政,造成行政资源得不到综合利用,无法实现管理效益最大化。由于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分工不合理,导致管理难以做到全覆盖,且管理效果不尽人意。

要解决上述问题,在处理管理部门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建议市政府层面成立专门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燃气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负责协调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部门间燃气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动机制。各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不越权、不失职,要理清各自的权责边界,以地方立法或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市建设管理部门,要主动对接各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在处理市、区两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建议重新调整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是增加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的燃气管理职能。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和管理责任,组建管理队伍进行有效监管,否则容易出现管理空缺或管不到位等问题。二是调整莲都区建设管理部门燃气管理职责。随着城市发展,由于征地拆迁,原先在城区范围内的储配站已基本外迁到各乡镇,且相距较远,各企业与当地乡镇和区级政府联系更为紧密,而乡镇和区政府也承担了更重要的监管责任,如安监、执法均已归属区一级,燃气若仍由市一级管理,在部门协调以及执法联动上将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建议将瓶装燃气管理职责由市一级移交给区级建设管理部门。三是重新定位市级燃气管理职能。市级燃气管理部门除承担辖区范围内管道气行业管理职能外,当前应负责加快推进天然气工程建设,城市天然气管道路由的确定等工作以及市区和开发区管道气对接的协调工作。除此之外,要把更多精力放到行业发展宏观政策研究上,如制定出台行业发展政策和相关标准等,把更多的精力放到燃气专项规划的推动、落实上,切实推动行业稳定、安全发展。

2 管理部门与燃气企业之间的关系

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既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又存在相互合作的关系。一方面,管理部门要监督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对企业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如在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上,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管责任。随着安全标准的提高,要求企业不断增加安全投入,增添安全设施,加强安全培训,这些都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为减少运营投入同时降低运营风险,一些企业把运营成本和风险较高的项目分离出去,如瓶装气供应站,而管理部门对此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让企业运作在一个安全的轨道上;另一方面,两者又存在相互合作的关系。燃气行业相对于一般行业,专业性强,而管理部门在专业知识上相对不足,这时就需要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特别是要使用好燃气协会等组织,配合开展诸如安全检查、技术评估、人员培训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若不能正确处理与企业的关系,管理部门容易出现或者过分强调管理的职能,照搬照套规章、条例,管理过严,损害企业利益,也不符合当地实际,影响了行业发展。或者为争取企业支持,工作有所顾忌,管理宽松,造成企业无法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服务和安全的需要,而难以达到行业监管的要求。

管理部门在对待与企业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要做到严格执法,精细管理,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要求,突出分类细化和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同时要加强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另一方面要肯定企业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给予管理部门的帮助和贡献,要更进一步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企业内部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标准。认真听取企业和协会提出的建议,对正确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采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智库作用,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对企业的技术指导以及开展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3 燃气企业之间的关系

企业间主要存在管道气企业与瓶装气企业之间以及瓶装气企业之间两组关系。

第一,管道气企业与瓶装气企业目前是一种合作的关系,由于长输天然气还未接通丽水,我市目前使用的气种为液化石油气,管道气主要在城区范围内使用,以居民用气为主,市区建有气化站一座。管道气企业使用的液化气由市里的瓶装气企业提供,因此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但今后随着长输天然气通达丽水,我市将进入“天然气时代”,天然气的使用必将对液化石油气的供应量和供应范围产生影响,随着管道液化石油气置换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中心城区供应量将逐年减少,其他乡镇也会根据天然气的发展呈现下降趋势。

第二,我市瓶装气企业之间经过行业发展初期的激烈市场竞争后,各企业都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供应市场,企业已进入了发展稳定期。但由于产品差异化程度低,企业难以实施品牌战略,难以做大做强。面对今后将日趋萎缩的瓶装气市场,企业若在经营方向上不做及时调整,今后难免出现市场供大于求的问题,会对企业发展甚至生存造成较大危机。

今后,随着“天然气时代”的来临,管道气将逐步取代瓶装气的市场地位,但我们也要看到瓶装气还将长期存在,由于管道供应的局限性,各乡镇仍将以瓶装液化石油气为主。即使管道燃气已经到达的区域,因房屋装修、灶具改造等各种原因,管道气气化率也不可能达到100%,仍有部分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由于管道气取代瓶装气是大势所趋,且两者在气种上不存在相互替代性,因此两者之间将不会发生激烈市场竞争。而瓶装气企业由于市场的重新调整,彼此为争夺市场,将可能引发激烈的市场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因此处理好瓶装气企业间的关系是处理燃气企业之间关系的重点。

瓶装气企业做好整合。由于自身产能过剩,商业模式粗放,瓶装气企业利润将日趋下降;天然气市场发展,使得瓶装气原有的市场空间不断被压缩;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的提高,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市场整治力度,这些因素都促使瓶装气企业的整合意愿加强。政府部门应顺应形势,因势利导,引导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改变原先企业规模小、分布散、发展重量不重质的特点,整合现有的瓶装气企业,采取股份制改造的方式,将现有4家瓶装气企业整合为2家较大规模的企业,这样既有利于资源的集约利用,也有利于企业规模化经营,减少经营成本,适应市场的需要。瓶装气企业做好业务转型。目前各瓶装气企业业务主要以零售为主,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由于今后用户数量的减少,且分布更趋分散,若继续按照现有模式,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会威胁到企业的生存。企业应尽快改变现有以零售为主的经营模式,由于丽水市区周边县、市,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仍将以瓶装气消费为主,而周边县市瓶装气企业大多规模小,气源组织能力差,与上游供气企业谈判能力弱,因此丽水市的瓶装气企业可面向周边县市逐渐增加批发业务的份额或直接参股当地企业,扩大供应市场。在提高储气周转率的同时,减少小瓶充装,有利于节约人力和物力开支,降低运营成本。而购气量的增大也有利于与上游供气企业的谈判,达到小企业抱团取暖的效果。

4 结语

燃气安全事关稳定,燃气发展事关民生,“天然气时代”的来临对我市燃气行业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相信通过正确处理管理部门之间关系、管理部门和企业间关系和企业彼此之间的关系,形成管理合力,共推行业发展,我市燃气行业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黄金期,实现政府、企业和市民的共赢。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11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10014304

1 引言

随着“西气东输”、“川气东送”等系列工程的建设投运,特别是燃气企业的重组改制、价格改革、供应竞争、上下游一体化等措施促进了我国燃气事业的蓬勃发展,但燃气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突出问题,给公共安全、生命财产、环境保护等带来较大的影响。特别是部分中小燃气企业“以包代管”、忽视技术、放松管理、无证上岗、资质不足、设备老化、维修保养粗放,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投资不足,把安全狭义理解为企业内部事务,忽视用户端的安全管理。这些现象集中反映出燃气企业的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有燃气的安全工作者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既要有工作的热情,还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才可能保证安全不失。

2 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2.1 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2.1.1 全面签订安全责任状,分解安全控制目标

政府的各职能部门要与企业签订安全责任状,如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消防部门签订防火责任状、市安委会签订安全责任状等等,但这些责任状的目标过于笼统和概括,重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约束,难以有效激发企业的全员安全意识。企业自身一定要结合各部门签订更加具体细化的安全责任状,将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分解到各部门和班组,将安全绩效与经理人业绩挂钩,与全体员工的绩效挂钩,班组要进一步与各员工签订安全责任状,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任,将压力传递到第一线,才会形成安全合力,形成众人保安全的局面。

如某燃气企业运行管理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为加强对公司安全的管理,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本部门员工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控制在“0”;一般交通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20 000元;不发生重大燃气泄漏、中毒、爆炸事件;城区燃气管网因第三方破坏穿管事件不得超过3起;因单次事故停气户数不超过3 000户(民用户);特种设备全部登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不发生对公司市场形象、社会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类似上述这样的安全责任状就比较具体,安全控制目标非常直观,有利于在生产中考核落实。

2.1.2 多角度加强安全激励

(1)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年底兑现安全奖,可按一线部门和后方部门区分考虑安全风险系数,如一线员工按风险抵押金的双倍奖励,机关员工按单倍奖励等。

(2)年终评选安全先进部门和安全先进工作者,除了物质奖励,还应提倡给予员工以精神奖励,通过安全先进部门或安全先进工作者的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双重鼓励,让员工感受到安全工作无处不在,在工作与实践中主动将安全工作与自身业务联系起来。

(3)生产期间强化班组安全建设,通过“班组安全流动红旗”创建,让安全工作保鲜,并促进团队的荣誉感。

2.1.3 强调事故问责

《安全生产法》强调了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国务院493号令”强化了事故问责,“有过必罚、有责必究”,然而在实际安全生产工作中,各类大小事故,总会因为各种原因不断发生,所以加强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是必要的,保持事故问责的高压态势,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按照事故的“倒查制度”,对同类事故多加分析,能起到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

2.2 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2.2.1 成立企业安委会

要求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委会的主任,分管领导为安委会的副主任。安全工作重中之重是“领导重视”,只有最高领导在安全工作上重视,坚持安全工作的方针、原则和方法,将各层管理人员职责分清,协调好安全职能与其他职能部门间的关系,才能为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空间,打下坚实的基础。通常安委会里还要有主要职能部门代表和一线工人代表参加。

2.2.2 成立专职的安全部门

燃气企业作为高危行业的一种,应类比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行业,成立专职的安全部门(科室),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员。

2.2.3 在基层部门推行兼职安全员制度

安全工作要在基层生根,安排需要各部门将安全工作重视起来,除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外,应安排至少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事务,协助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工作,在年度安全会上安全员要进行述职。

2.2.4 加强各岗位的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上岗证,员工要熟知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可以说员工的教育培训如终贯穿在企业的安全管理过程中,不仅新入职员工要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特别是在“四新”(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情况下和换岗工作时要履行再教育培训,对员工培训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2.2.5 24小时的值班制度

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抢修维修电话,配置必要的应急力量和抢险设施,常备不懈,建立24h值班应急,以应付突发事件。

2.3 安全管理的“九步推动法”

按照P(w)DCA循环原则,强调9个方面的日常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九个抓手”,可称为安全管“九步推动法”,以供燃气企业的安全员或安全工作者推动安全工作时参考(图1)。

2.3.1 安全计划

在年初制订各项安全计划,分解安全目标,如安全培训计划、宣传计划、演练计划、检查计划、考核计划等,用来指导全年工作,月度进行检讨和纠偏,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2.3.2 安全教育培训

针对全年安全控制目标,首先要提高员工自身安全素质,特别是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要成为安全的行家里手,各项工作培训先行,针对安全制度、岗位职责、安全法规、预案体系、技术设备、交通安全等多个板块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并实施,促使员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提高,此项工作应由公司的安全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推动,让各级安全工作者成为安全专项课题的内训师,确保再教育目标和时限。其中公司级的培训要体系化,做到有讲义、有本人签到记录、有效果评估。

2.3.3 安全宣传

确保安全宣传工作常态化,通过网络、电台互动、公益广告、新闻快讯(报刊)、电子屏幕(广场和出租车)、电视飞播、录音喇叭、发放资料、张贴安全提示牌、口头讲解等多种方式方法,争取安全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内外联动,全方位、立体式、不间断进行宣传,目的是为了唤起广大用户的安全意识,达到安全工作群防群治的效果。燃气企业应重视用户端的安全管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

2.3.4 安全演练

预案的编制应进行本企业的资源分析和应急力量评估,要具备可操作性;安全工作者应组织或督促安全演练的进行,演练的频次要有可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管网第三方破坏、门站泄漏、调压站设备故障、客户户内泄漏、消防灭火、自然灾害等多种演练,演练要覆盖各项预案。演练应规范有序,年度大型演练不仅是汇报演练,更应偏重实战出发,做到事先有演练推演方案,事中有演练过程记录,事后有预案的检讨更新。

2.3.5 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安全工作者日常工作密不可分的一部分,通过不间断的巡检、抽检、旁站监护,加大检查力度,按照全年的安全检查计划,分解到月度,每季度总经理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大检查,重大节假日宣传、检查宜同步进行;提倡编制并利用各种专项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记录、有跟进落实,季度一分析、半年一总结、全年一评估。

2.3.6 安全行为观察

安全行为观察是近期国家安监总局大力倡导的一项工作,其方向非常明确,即安全工作重在班组,燃气企业的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班组,所以须将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到班组建设上来,通过班组安全行为观察等活动,杜绝“三违、三超”促使规范作业。安全行为观察重在规范员工层的安全行为,确保事前做好工程建设,不留下质量隐患,事后做好各岗位和各工序的规范操作,消除不安全因素。

建议使用“三不”原则(即不记名、不责备、不处罚),抛开传统的“说教”方式,通过广大安全工作者的“亲和性”指导行为,尊重理解,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让员工知道如何正确操作对自身安全有保障,在实践中也受到了广大员工的接受和好评。

2.3.7 安全隐患整改

对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对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进,定期复检;对整改和跟进情况进行整理,分析评估。

2.3.8 安全考核

将安全内审工作纳入日常安全工作范畴,长期跟进。在检查考核过程中,指导各业务部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检查结果作为各部门的安全绩效,计入各部门的总体绩效,奖罚分明,年终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奖。

2.3.9 安全会议

坚持安全例会制度,把安全会议作为安全工作的加油站,争取每月召开安全会议,对安全检查情况和安全内审工作进行汇报分析;每季度召开安委会会议,对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讨决策;大型会议均有签到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策有执行人和跟进记录。

2.4 熟记燃气企业安全工作基本内容

2.4.1 生产责任制度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各层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实现安全工作的无缝覆盖;建立并梳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分别由总经理和分管安全领导签署,并使员工熟知;企业内应有专职部门,负责各项制度的接口和解释修订。

2.4.2 人员培训

加强各项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意识防范,做到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普通员工要进行岗位安全培训,新员工广泛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四新”再教育等。

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识”齐全,员工要做到“四懂四会”,即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2.4.3 资金投入

确保各项安全投入,建立专项账户,按国家规定提取相关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治理要及时、有效。

重视保险作用,合理转移和分摊风险,如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为一线员工增加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管网资产购买财产险等。

2.4.4 安全技术

加强安全设施的设计管理,落实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从源头和本质安全角度进行控制,使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依法开展安全评价,落实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现状评价,借助外部专家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对公司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建立危险有害因素清单表,并有相关预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档案,严格登记、备案制度,有相应的监测、评估和预控措施,并编制必要的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应急管理,编制符合公司要求并与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接轨的预案体系,特别是供气应急预案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定期进行针对性演练。

2.4.5 标准化管理和文化建设

推进安全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相关安全导则和有关体系认证要求提高全面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活动,变安全工作“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促“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意识转变。

2.5 创新求变,重视新法规、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2.5.1 关注安全新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出台,提出了划定城镇燃气的管道安全保护范围的构想;新《消防法》的颁布,明确了企业的消防主体责任,赋予了消防管理部门可以先处罚再勒定整改的权利;新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将CNG站纳入了城镇燃气范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代替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不仅涉及到名称的更改,对部分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还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等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新的法规出台都会带来一些重要的变化,安全工作者不能闭塞视听,理应关注国家法规变化,与时俱进。

2.5.2 推广安全新技术

燃气的蓬勃发展,带来了燃气新技术的飞跃,除了安全管理措施外,运用技术的手段也是一种很有效的方法,甚至是达到本质安全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涌现了一大批燃气新技术,如PE燃气管的大量推广,GIS、GPS、SCADA等信息技术的成熟应用,无线远传抄表的投用,激光遥距检测设备的应用,民用户内燃气泄漏报警仪的推广,金属波纹管的应用等等,这些新技术的发展应用为燃气企业的安全带来了新的机遇,有些虽然还有一个成熟的过程,但燃气企业的安全工作者应紧密跟踪前沿技术的发展,为促进新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应用起到应有作用。

2.5.3 创新安全工作方法

在将好的经验不断总结固化的同时,还要不断创新安全工作方法,促使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如第三方破坏对燃气公司威胁很大,可与第三方签订互助协议,制作通讯录,不仅巡线时可与第三方联动,抢险时还可与外部单位协同作战;定期召开大客户工作联谊会,培训并交流安全经验;对城区主要肇事方挖掘机重点“关照”,为其粘贴紧急控制程序的温馨提示;对社会悬赏,如发现重大隐患奖励等等,措施不一而足,善于总结实践中的一些好的作法,有时能收到不错的效果。

3 结语

通过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企业“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良好氛围;通过深入有效地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断完善、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以有效、有力的管理,保持企业安全生产局面,促使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实现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潜江华润燃气公司自组建至今已10年,安全运行良好,在各级检查中也经常得到肯定和好评,但需要完善和提高的地方还很多,和一些标杆公司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未来还有更多挑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Brief Introduction to Security Management of Gas Enterprises

Wu Zuoping,Hu Bin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12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 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第六章 供气安全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八章 收费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着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燃气安全管理建议篇13

1家用天然气应用事故原因分析

1.1燃气应用事故直接原因

人们的不安全行为,也就是失误或违规行为;事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就是燃具的质量不高、胶管以及胶管接口漏或减压阀受损,表前阀和表后阀没有关紧等。

1.2燃气应用事故间接原因

技术上以及设计上有问题,培训较少,教育不够,居民没有正确使用城市家用燃气的知识以及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管理上有问题等。在上面这些燃气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重要原因包括技术、教育、行为、态度以及管理五个方面,对于这五个方面的原因,有三种预防措施,也就是工程技术、教育和强化对策也就是所谓的3E原则。也就是说,要想防止事故出现,应该在这四个方面开展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并使用3E原则,对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五种重要原因,综合、灵活的使用这三种措施,不应该单一的要求其中某一个措施。需要改进的顺序依次是:第一步,工程技术措施,第二步是教育培训措施,第三步是法制。

2应采取的对策

2.1技术对策

天然气安全技术措施就是用工程技术来解决一些安全问题,通过事故致因理论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想防止家用天然气事故出现,第一步是利用技术手段,采用某种信息交流方式告诉人们危险的存在以及发生。因此,防止天然气事故的发生和缩小事故导致的伤害,这是防止和控制城市家用天然气事故最好的措施。

2.2教育对策

安全教育是城市家用天然气事故防止和控制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手段。通过事故发生原因理论我们可以知道,当人们利用技术手段在感觉到相关的一些信息后,一定要知道正确了解信息的意义所在,也就是哪种危险会发生或者存在,这种危险会对人产生哪种伤害,有没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及采取哪种措施等。而上面这些过程中相关人员对信息的认识、了解以及做出的反应是采用安全教育的措施来完成的。安全教育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高校教育、媒介宣传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措施。

2.3强化对策

强化对策就是通过法律、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等一些强制手段来限制人们的行为,最终实现避免不看重安全、违章行为和违章使用等现象的事情发生。对于家用天然气我们可以从这3个方面展开对策:(1)加大天然气燃具产品的安全引入以及市场调研力度。(2)定期进行天然气的安全检查,一一排除事故的隐患。(3)完善城市天然气安全监管的机制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3建议

建议一:成立一个独立的城市天然气管理委员会,管理以及协调城市天然气安全使用的所有领域。这个委员会其实就是一个咨询机构,并不是一个执行机构。这个协调委员会有着清楚的管理办法、规定、条例和授权,能够让协调委员会真正的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和城市天然气管理有关系的部门都应该与协调委员会一起工作;提高部门之间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协调机制的积极性,要不就是让他们使用顾问的方法加入工作。比如,可以通过居民小区所在物业部门能够与用户直接联系的优点,授权从物业开始,根据有关的管理办法、条例和居民的自律条款,就可以实现对所管理区域安全用气的管理。这个时候,物业可以发挥监督居民安全使用燃气的作用,又可以帮助用户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让居民遇到的问题可以得到及时的解决。建议二:对于拒绝变换直通表、私拆、私装管线和气表等这些用户经常投诉的问题,要通过公司规定的制度和合同上规定的管理办法、条例来阻止这些行为的发生,保护好公司的合法权益。多次违反管理规定的居民会给予严厉的批评,按照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居民还可以用黑名单制度来管理,让他们承担责任。建议三:天然气有关知识的教育。出现问题就是因为对燃气的安全使用知识和发生事故应急措施掌握不当,主要原因是用户不具备天然气的有关知识。可以采用以下对策:(1)对使用天然气的用户进行培训。现在的培训方法依然存在问题,问题一,很多用户没有参与培训就可以购买天然气并使用天然气。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对居民进行培训然后再领取开户单,好比远程表用户开户这种方法,居民有培训凭证才可以开户。在培训过程中可以让居民亲自动手进行一些相关的操作。问题二,居民私拆、装管线及燃气表。做出这些行为,是因为对购气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条例没有足够的认识。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在培训用户的过程中好好学习购气合同中规定的内容。(2)宣传如何使用天然气。现在,公司在宣传时,主要使用电视、培训、工作人员上门检查以及开户时的介绍这些方法。除了这些以外,我们可以定期进行燃气知识问答来让用户记住这些知识,这种方式会让用户更加深刻;也可以和物业一起,发放一些宣传单,一方面可以起到提醒用户定期检查燃具使用的作用,一方面也可以让用户熟悉燃气的使用知识。我们也可以通过营销厅播放一些内容为安全用气知识、解决漏洞方法、购气合同规定的广播或视频,这样做可以让购气用户获得很多用气知识,避免用户对天然气使用知识和用气安全意识缺乏的现象发生。(3)必须让用户认识到燃气泄漏的后果,让用户认识到掌握天然气使用知识的必要性。录制一些宣传视频,寻找并整理一些案例,通过一些真实的事实来警醒市民。

4结论

我们的宗旨就是“安全第一、服务第一”,要严格执行这个宗旨,加大天然气用户安全管理以及培养用户的应急措施的意识是很重要的。安全是正常使用、运行天然气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所有因素中最重要的控制因素,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居民健康生活的基础。我们只有做好安全工作,才能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期实现各个目标,才能很好的完成企业的使命。

作者:高凌云 单位: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天津燃气热力分院

参考文献:

[1]周宁.城市天然气安全管理研究[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3,0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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