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职责及要求实用13篇

工程监理的职责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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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civil engineering; The supervision; Security; The gripe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014(2012)08(中旬)

工程概况:

同科.汇丰国际二期D区由D1#、D2#、D16#~D18#楼及2#商业组成,其中D1#、D2#楼均为26F+1层,D16#~D18#楼均为28+1层,总建筑面积为139573m2,外架使用悬挑式脚手架。

一、安全监理工作特点:

安全监理推广时间不长,总体上来说还处于培育、探索、发展过程中,对安全监理的认识也是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加以深化。

要对安全监理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可以从其特点上来分析,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

(一)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特点之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监理的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上,实行的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 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1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一般包括项目的环境、规模、承包方式、管理模式、危害性较大工程情况等),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不光是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员,而是所有的监理人员都有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和工作)。

2建立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3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

2、专业工程师的安全监理主要职责

1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得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监督施工单位方案组织施工,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制止违规施工。

3指导监理员做好关键部位的检查。

3、安全员的安全监理主要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做好相关的检查工作。

2关注所管专业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4、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2核查安全设施、起重机械验收手续。

3参加和组织各种安全检查。

4负责安全监理资料。

综上所述,可以粗略地反映出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从监理单位到项目监理机构,从总监理工程师到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由于从业人员资历、能力不同,承担什么职责,承担多少职责,要设几个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这都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条例》规定的监理职责,结合工程及项目监理机构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重要职责,是项目监理机构正常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基础。有一健全的责任体系是安全监理的第一个特点。

(二)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特点二)

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实质上与监理的三方面责任有关,即法律责任,合同责任和社会责任。首先是法律责任,即法律规定的责任。目前,规定监理安全责任的最高法规是《条例》,在《条例》第十四条中监理工作内容也是很明确的,至少可以反映出不是涉及全部施工安全工作。这一点上,各方面的认识差异是很大的,有的监督部门认为,安全监理什么都要管,那显然是不对的。施工单位有施工单位的责任,有其必要要做好的工作。监理有监理的责任,有其必须要做好的工作。从《条例》要求看,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抓住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就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就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建设部248号文安全监理工作内容中,尽管涉及的面比《条例》广,但工作深度要求不一样,比如对施工起重机械的核查,强调的是验收手续,而不是机械性能。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还涉及合同责任。如果在业主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写上了法规和建设部248号文中未明确的工作内容,监理又不据理力争,认可了这个合同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这也是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注意的。

总之,安全监理特点之二,就在于工作内容有特指,有依据,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安全监理对所有施工安全工作都要管理。

(三)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手段(特点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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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落实中央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的十以来,中央纪委扎实推进“三转”,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上,“围绕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对参与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避免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职能‘越位’‘ 错位’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的精神,把握中央纪委的相关要求,厘清职责定位,调整工作方向,创新方式方法,在“再执法再监督再检查”上发力见实效。

二是贯彻上级要求。省委书记徐守盛同志在省纪委十届七次全会上,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健全完善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有责必问、一问到底。省纪委书记黄建国同志指出,“过去,我们组织并直接参与了一些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牵扯精力过多,干的很累,职能部门也认为我们‘喧宾夺主’。对于这些不合时宜的工作方法,要大力扭转,切实把职能转到‘再监督’上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的决心已定,方向已明,纪检监察机关应该落实要求,顺应变化,干在前列,走出新路。

三是实际工作需要。近年来,攸县纪委监察局按照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再监督再检查”,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工作由部门自行组织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改变过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工作定位,集中精力对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再监督再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通过下发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等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并督促整改执行。今年来,通过再监督再检查,查处失渎职等违纪违规案件13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越位问题。少数党委、政府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办事信得过、放得心,任何工作如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导致纪检工作任务繁重,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外,还承担着党、政务公开、民生资金监管、工程项目监督、征地拆迁督查、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等任务,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往往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

二是错位问题。目前一些“老大难”工作,常常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如:安全生产、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维稳等工作中,安排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认为只有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了,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是缺位问题。由于体制原因,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依靠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对同级党委不敢监督,造成监督缺位。对下级党组织监督大多注重于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不到位。

四是空位问题。目前,县级及以上的纪检工作机构都配齐了工作力量,但乡镇、直属机关等单位则受机构编制、单位人员配备、领导重视程度等因素制约,最基层的纪检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单位有人员编制,但符合进入纪检队伍条件的太少,导致有的基层的纪检组织有较多空位。加之,在乡镇等单位的纪检组织机构的专职人员不专,兼职人员不愿干,往往导致乡镇、局行等单位的纪委或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出现人手不够现象。

三、对策及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有效实施再执法再监督再检查,既要注重观念转变,又要注重角色转换,既要整体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又要具体把握反腐倡廉的特点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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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树立正确的职业风险意识

监理的最大风险是安全和质量事故,所有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都是主动控制缺失的结果。在处理一切监理工作中,是采取消极的“规避责任、保护自己”的态度,还是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地运用“主动控制”的方法,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完成监理任务,把职业风险降到最低,思想认识上的不同,必然形成截然不同的结果。主动,指“不待外力推动而自觉行动”;控制,指“掌握,支配,使不越出一定的范围”。作为监理业务中的主动控制(事前控制、前瞻式控制),就是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有目标地在事件发生之前,主动地掌握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达到预想的结果。如:在可能发生事件以前,高度重视对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和资格的审查,避免无资质的单位违法施工和无资格人员违法上岗;审查专项施工方案,避免不科学、不规范的盲目施工:建筑材料进场进行检验和复试,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建筑实体;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避免工程质量隐患和返工造成损失;控制重大危险源,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一般说来,主动行为都发生在事件以前。如果能自觉地掌握未来可能发生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动因,通过监理的支配权力,就能使施工过程不越出一定的范围地按建设程序、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实现财产和生命安全的目标。

规避,即“想方设法躲开、回避”的意思,可以理解为事前想到退路、事后如何自保。“规避”与风险理论中的“回避”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规定了监理的责任,赋予了监理权力。履行责任、行使权力,是监理的神圣职责。在监理工作中从“规避”着想,面对重如泰山的责任,采取“躲开,回避”的态度,从法律约束层面上分析,是一种和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规范职业道德层面上要求,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极为可耻的行为。

如:平时不加强巡视检查,放任施工,容忍事后返工现象;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问题,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了事;事前不进行调查研究、加强控制,事中不采取措施、督促整改,事后扯皮推诿、不履行报告责任。相对于主动控制,采取规避的方法只能造成不可逆转的风险后果,那就是经济的损失和生命的代价。一旦事故发生了,除造成了现场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外,还给社会、企业、受害者、责任人及家庭所有成员带来精神上的、永久延续的、无可弥补的巨大伤痛。当事人等待的只有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落实和处罚,这时建设三方都已失去了主动控制的机会。事故发生的概率也许不大,但对于直接承受其后果的受害者或责任人却是百分之百的灾难。善良人悔恨的眼泪在血淋淋的现实面前是那么地苍白和无力。实际上,这种令受害亲人捶胸顿足、责任人痛心疾首、所有当事人不堪回首的情景,已经给我们敲响了一次又一次的警钟。严重的错误和沉痛的教训告诫我们:面对世间最为宝贵的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主动,一定要事前。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以来,极少见到专门报道建设工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自然事故的新闻或案例。过去历史的实践证明,建设工程中一切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都是(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中一方或多方)主动(事前)控制不到位的结果。全面、准确、及时地运用一切主动控制的方法和手段是防止安全和质量事故发生,降低监理职业风险的唯一途径。

2 一切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都是主动控制不到位的结果

近年来,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时常出现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损失,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使事故的当事方及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处罚。一般情况下,监理方都承担了相应的监理责任,甚至受到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于是在人们的思维中出现了这样的定式:施工中的安全或质量事故一施工方是第一责任人一监理方是第二责任人。通俗地讲,只要出事故,监理方的责任就不可避免,现场总监就“罪责难逃”。于是乎一些监理人员形成了思想上一种消极的潜意识,认为工作再好,责任也是不可避免。这种情绪严重影响了现场监理人员“三控二管一协调”、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就常见的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分析,每一起事故的原因都是多方面的,但共同的特点都是主动(事前)控制不到位的结果。如:塔吊倒塌事故,其一般原因有塔吊质量不合格、安全限制部件缺失、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不当等,其中每一项都可能是安全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一因一果,也可能是多因一果。如果我们在事前主动地按要求对塔吊质量进行检测、及时检查安全限制部件是否完好、严格对操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加强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消除了事故隐患,事故就可以避免。再如:脚手架倾覆事故,其一般原因有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审查、施工中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具体的可能是偷工减料、材料不合格、施工顺序不正确等。这些都可以在事前通过监理的主动控制工作予以消除和避免。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发生有较大影响的安全和质量事故,从处理结果看,哪一起又不是事前主动控制不到位的后果呢?通过大量的安全或质量事故案例研究,几乎所有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发生,无不与当事人的主动控制意识的强弱、工作力度的大小、控制措施的缺失与否有关。所有的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都是责任方事前控制不到位的结果。所以,牢固树立事前主动控制的理念,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大胆行使权力是降低职业风险的基本思路。

3 运用主动控制分析

要充分认识主动控制是一种事前的、面向未来的、前馈式的控制。要求在事件发生以前,发现和掌握可能发生事件的信息(程序上的违法违规,不按规范、设计和方案的施工,依据经验可能发生事故的动因等),依据事前设定的控制范围(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行业通行的约定俗成等),采取避免事件发生的一切控制措施(通过巡视检查、旁站监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及工地例会上一般口头整改要求;文字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的沟通、提示和建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必须的整改要求;下达某一工序或全部工程的停止施工的《暂停令》;向施工、建设、主管部门发《备忘录》等),达到不发生事件的目标。建设工程的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以往至今,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的现象,基于每个建筑工程都是不重复、基本手工操作等特点,没有一起是完全一样的,“偶然”性十分突出。大量的“偶然”性,揭示了其中的必然因素。就监理工作而言,要树立“施工安全和质量是建设工程永恒主题”的思想,把握“只有全面履行监理职责,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职业风险”的正确的风险意识,从现场监理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出发,将工作的重点放到主动(事前)控制上来,努力降低来自建设程序、资质审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主要方面的风险,把监理工作基本程序上的控制工作做好。

3.1建设程序方面

目前,在建设单位的安排下,先施工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先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后办理施工和监理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出于职业的责任,应在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中明确审批“因本工程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同意开工”;同时向建设单位发《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抓紧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应在完成招投标工作后的规定期限内,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专业分包的也要签订施工合同。一般总包施工单位无权分包其自身无专业资质的工程项目,如:涉及消防、钢结构、幕墙等施工资质,总包单位可与有资质的单位联合投标,建设单位也可直接分包。

3.2资质审查方面

工程施工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上岗人员的资格进行全面的审查。建设单位发包的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的单位均要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要有有效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塔吊操作工、挖掘机操作工等)要持证上岗。

另外,对重型施工设备的进场、拆装和使用,要按规定审查其施工设备合格证、拆装(施工)方案、检测报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施工设备产权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3.3安全生产方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专项施工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属重大危险源专项方案)的审查,如:深基坑支护与开挖、高支模与脚手架、起重与吊装等。在现场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履行对拒不整改的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形成现场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审查一整改一报告三位一体”完整的基本环节,避免传统的“只注重施工过程的现场管理,事先不审查,事后不报告”传统的俗称“工头”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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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75-02

一、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风险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规模大小不一,地质体及灾害体复杂多变、隐蔽,给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同时,由于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及资源可能不完全以及监理工程师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局限性,客观上注定监理工程师面临着职业疏忽和失误所带来的多种职业风险。

1.行为风险。主要是由监理工程师的越权或失职行为带来的风险[1]。由于三峡库区地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方案很可能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呈现不合理性,因此,需要对方案进行变更。如果监理工程师忽略由设计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工程中某些涉及变更的内容,而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就是越权,若因此发生了工程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任务重,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质量负责,采取旁站、巡视的方式对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施工。如果监理人员遗漏一些项目或疏忽了对一些工程环节的监督,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

2.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监理人员工作技能和技术资源。一方面,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三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对监理的技术水平要求很高,地质环境的恶劣性、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使监理面临着技术上的困难。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可能因工作技能不足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另一方面,防灾工程大多是隐蔽工程,而且工程质量问题的潜伏期很长,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这都有可能带来风险。

3.管理风险。从组织上说,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如果监理机构内部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从人员管理上说,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合适的总监和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的监理人员是临时聘请的,这增加了人员管理的难度和风险。此外,由于合同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信息传递不畅、监理单位弱势等原因造成的合同管理问题也会导致风险的产生。

二、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监理单位面临的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职业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因为无论监理工程师如何勤奋努力,小心谨慎,也无论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如何高效合理,仍然存在发生过失的可能。可见,它虽然是人为原因所致,但也与自然灾害等风险一样,有着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然性等特征。有风险就有可能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及《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了监理单位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面对的工作对象是投资巨大,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一旦工程失败不仅导致建设资金使用的无效率,还可能对库区的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给库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灾难,其责任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往往较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对于国家防灾资金的浪费,对于库区居民生命财产的损失,都需要得到弥补,这一资金的需求量是相当大的。因此,监理单位面临着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2.监理单位有限的赔付能力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监理单位的赔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其费率为工程概(预)算的0.6%—2.5%。这一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一方面,监理市场竞争激烈,压级压价行为大量存在,使工程监理单位难有积累,由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引起的索赔可能会超出监理单位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2]。而我国监理单位通常并不是进行资本、资产运营的单位,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小,万一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巨额索赔可能使监理单位面临破产,从而业主、投资人及其受害方等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一方面是巨大的职业赔偿风险,另一方面是有限的赔付能力,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就成为监理必须考虑的问题。理论上讲,风险控制无非是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两种方法。风险自留要求损失发生时投资主体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因而风险越大,对主体资金的要求越高。由于以上原因,监理单位自留风险可能性较小,因此,通过工程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和分散是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综上分析,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把职业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对于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做出保障,已经成为防范监理职业责任风险,保证各方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保障监理单位充分发挥三控两管一协调作用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分散业主投资风险和监理单位自身风险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自2002年在上海诞生了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起,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已进行了一些尝试,这为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1.监理职业责任的界定。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指的是监理单位对自身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1]。能够投保的监理职业责任应是监理单位在从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失、错误或遗漏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

2.强制性原则。在西方一些国家,职业责任保险不仅成为强制推行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各方普遍遵循的惯例准则。笔者以为,在三峡库区强制推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职业保险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从保险原理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就大大降低了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第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面临的风险大,承担的责任也大,为保证损失得到快速的救济,对监理单位提出投保职业责任险的要求,既是保证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发挥的需要,也是满足受损失方的利益得到及时补救的要求。第三,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对于工程强制保险的规定只见于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工意外伤害险,对于其他工程保险并无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监理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建筑工程僧多粥少的局面下,各方为了减小资金的支出,投保率普遍不高。因此,为保证工程质量和防范工程监理风险,有必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将“监理责任险”纳入招投标审查条件,明确要求只有已经投保此险的单位才可以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程序首先排除未投保的单位,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得到落实。

3.被保险人。国外的职业责任保险多数以职业人士个人的名义购买,这是因为国外的监理咨询单位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制,通常不具备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购买可增强职业人士的责任感,提高职业人士的执业信誉。而针对我国实际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现状,我们应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理由如下:

首先,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我国的监理制度虽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但现行法律又规定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入一个监理单位才可以从事监理服务。而法律法规对总监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健全,总监对现场监理机构的责、权、利还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尤其在目前监理工程师的收入还不高的情况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风险的保险费对于个人来说很难支付,个人还不具备投保的能力,总监事实上还不能成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所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应该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其次,从合同角度来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监理单位是委托监理合同的受托方,是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当然应该成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监理单位的人员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是监理单位临时雇用来的,流动性很大,不具有固定性,以个人作为被保险人,可能保险的费用、期限、责任都不好界定,只有以监理单位保险,才能保证保险的操作性,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

4.承保方式。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贯穿于工程各阶段,从勘查阶段到竣工验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但监理错误引起的损失索赔往往会滞后于监理任务的完成期,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这又是不确定的,有的也许一二年就发生了,而有的可能十几年也不发生,因此宜采取索赔式的承保方式[4]。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把保险的有效期提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之前,适应了防灾工程的特性,有利于监理风险的转移,使监理把注意力集中于工程的监督管理上,而且这种连续投保方式,可以使监理得到一个基本的保障而又不至于支付太多的保险费,监理投保费用低。索赔式的保险费用比损失式的保险费用要节省50%左右[5],符合监理目前收费的现状,对于个别大型的防灾工程,上述保险若不能够为其提供足够的保障,则可以通过项目责任保险追加投保额,这样可以使监理单位在作投保的选择时,能够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对于保险人来说,设置了一个宽限期,使其摆脱无期限的承保,发挥保险机构在化解风险中的作用。

5.赔偿限额。国际上通常的职业责任保险,一般采取限额赔偿,这也比较适合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责任保险。因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尤其从地质体的不稳定来看,损失发生的概率极其大,即使地质体本身稳定,也可能因为监理单位自身的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害。保险机构是作为风险分担的盈利主体存在的,如果一味地由其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会导致保险危机,这对于保险机构来说是很不利的。而限制其承担责任的数额,可以督促监理单位更加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并使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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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曹琳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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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佳.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7.

[5] 谢锋,方东平,毕庶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1,(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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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62文献标识码: A

总监理工程师是贯彻工程施工目标以及日常监理组织工作的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企业履行监理合同的权利义务,同时维护承包商、业主以及监理之间的制衡关系,从而公正实施监理,最终达到承包商赞同、业主认可以及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满意的结果[1]。

一、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

第一,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指的是总监理工程师对业主承担的责任,业主可以说是企业生存的前提和基础,任何施工企业都要高度业主的要求同时尽量加以满足。质量、进度以及投资方面,业主要求往往是比较多元化的,一方面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合格工程,同时要求投资少、质量好并且工期短,甚至要求监理负责一些额外工作。不同业主往往有着不同要求,对于那些符合监理合同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就必须做到,对那些合同之外的合理要求,监理也应当尽量满足。安全方面,监理人员要监督施工单位对合同当中安全条款的执行和落实,从而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第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对政府、社会以及人民承担的责任。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监理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也就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2]。在这方面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通过监理而保证工程施工使用材料以及构配件与设备符合设计规范。其次是通过监理确保承包方的每道工序达到设计要求以及规范标准,尤其是要满足那些强制性的规定要求。通过监理,竣工的工程必须确保安全可靠,满足功能。这是总监三大责任的核心,基础和底线。

第三,岗位责任。岗位责任指的是总监理工程师对企业法人承担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可以说是监理公司的法人所授权的,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并对内行使项目监理管理的职能。总监理工程师需要牢记身份以及责任,同时在各种场合坚决维护公司声誉以及利益。同时在对外协调的过程当中,总监理工程师要勤于思考并且善于应变,从而体现出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风范。

二、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方法

第一,做好前期策划工作,完善项目监理的制度。首先,总监理工程师要在监理工作开始之前就对工程项目进行科学的分析以及周密的安排。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而策划监理工作。策划可以说是监理工作准备阶段,对监理工作的顺利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以海安镇城南农民新村拆迁安置房工程为例,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78000m,施工合同工期为460d,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和保修。在项目前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成立项目部,制定监理工作大纲。监理项目部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下设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分管土建、水、电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数名资料管理员,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下设数名监理员。监理项目部制定监理大纲,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生效。监理大纲规定了各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与职责,同时将相关工作流程记录于大纲中,使监理工作有据可循、有章可依。大纲中规定的主要监理方法有见证、巡视、平行检验、旁站和会议协调等,依此形成了监理人员的工作制度,并在监理会议中向项目成员阐述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在监理大纲中,还对各项验收步骤的程序与质量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做好工程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加强工程中各种资料和凭证的记录与保存,为今后的工作和问题解决提供有力的依据,同时,做好资料的记录与管理是现代监理制度的必备要求。在笔者所负责的项目中,笔者要求所有监理成员按照工作内容和程序要求完整有效地记录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必须行为,定期开展监理内部会议,对监理成员的痕迹管理作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培养团队成员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以保障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由于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较为特殊的技术服务工作,它一方面要对工程质量负责,另一方面还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完善的记录制度也是负责任的表现。

第三,着重发展后备人才。首先,发展后备人才可以说是监理工作持续发展的人才保证。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提高工程监理的费用收取标准,从而改善监理人员的新近福利待遇,这样一来就可以吸引并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同时建总监理工程师也要加强后备人才培养,从而形成人才梯队建设。人才培养关系到监理事业的长期发展,因此总监理工程师要高度重视年轻监理人员工作能力、问题处理能力的培养,并且通过实践磨练而改善他们的综合能力,使监理人员可以独当一面。其次是做好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这是人才培养重要内容,对于保证监理工作的合法性以及科学性有着重要的意义[4]。

第四,处理与施工单位的关系。要想做好监理工作,必须重视与施工单位的关系。虽然施工单位是监理单位的直接工作对象,但提前明确双方的工作程序与任务划分,确立工作汇报沟通与问题解决机制是建立良好工作关系的必经之路。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以搞好工程建设为共同目标,以合同的约定作为公平原则,监理单位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帮助,施工单位充分尊重监理单位的职责权利,对于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与建议,以积极的态度去协商解决,才能处理好以工程建设为核心的大局关系。在处理工程索赔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做到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多与各方做沟通与协调工作,鼓励各方以积极的态度达成一致利益。

综上所述,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的核心负责人之一,需要树立整体的观念,从而系统观察解决问题,并且突出项目目标一致性,最终实现项目监理的工作优化,真正发挥监理制度特点,确保监理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发挥其应有价值。

参考文献:

[1]李伟.浅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个人素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10(12):30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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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厂房及附属工程概况及特点

某厂房及附属工程位于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内,建筑面积92448平方米,包括四栋宿舍楼、食堂(含娱乐场所)一栋、联合厂房(含主厂房及办公楼)一栋、其它附属工程包括道路、围墙、门卫室、排水排污系统、绿化等,其中:厂房长450米、宽148米,基础为管桩基础加筏板基础,建筑面积66600平方米,上部采用钢结构,功能分区采用砌块砌筑;紧邻的主办公楼长17米,宽148米,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为三层框架结构;宿舍楼均为6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为21.9米,建筑面积为16700平方米;食堂为两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本项目合同工期为180(不包含打桩施工45天的工期)日历天,工期要求特别紧,必须全面铺开同时进行施工,施工高峰期资源投入量大,对此需要投入监理人员数量较多;项目组成中单位工程、专业工程多,要求监理人员专业配套、全面到位;项目监理部人员构成及监理关系较复杂,要求能岗位明确、职责清楚、有统一指挥才能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监理的组织情况将直接影响到监理的效果及效率,良好监理组织能充分发挥全体监理成员的作用、提高监理效率、提高监理质量。要组织好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首先必须做好监理分工及选择恰当的监理组织形式。

二、项目监理的组织形式

(一)监理人员的职责

项目监理组织就是为了实现项目的监理目标而对项目监理部全体成员进行分工与协作以及设置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一般来说,项目的监理工作构成内容越多、关系越复杂,优秀的监理组织在提高监理效率及监理工作效果方面所起的作用也越大。

明确组织中的职、权、责关系是组织分工与协作的前提,项目监理机构按层次一般可分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四个层次,其职责及相应权利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4、监理员应履行的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按照上述监理人员层次及岗位职责,结合广东大冶摩托车联合厂房及附属工程实际,本项目设置的监理职能岗位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质量控制组、投资控制组、进度与安全控制组、合同与资料管理组。

(二)项目监理部的基本组织形式

按上述项目监理部成员的职、权、责关系,项目监理基本组织形式及其特点包括:

1、直线制组织形式

直线制形式组织的项目监理部中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令,各级部门主管人员对所属部门的问题负责,项目机构中不再另设职能部门。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组织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但这种组织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是该组织形式没有职能部门,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博晓各种业务和多种技能才能胜任。根据项目的特点,直线制又可分为按子项目分解(图1)、按建设阶段分解(图2)和按专业内容分解(图3)三种组织形式。

图1 按子项目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图2 按建设阶段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图3 按专业内容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2、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职能制组织形式(见图4)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指挥部门和人员,另一类是职能部门和人员。职能部门按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力和监理职责有权对指挥部门指令。这种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分工,能够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缺点是下级人员受多头领导,如果上级指令相互矛盾,将使下级在工作中无所适从。这种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建设工程。

图4 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的指挥部门拥有对下级实行指挥和命令的权力,并对该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职能部门是直线指挥人员的参谋,他们只能对指挥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而不能对指挥部门直接进行指挥和命令。这种形式具有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清楚的优点,又有职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化的优点;其缺点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

4、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

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由纵向的职能系统和横向的子项目系统组成。其优点是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把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的结合,有利于解决复杂难题,有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缺点是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三)本项目选用的监理组织形式

根据该厂房及附属工程涉及单位工程及专业工程较多、组织目标管理要求尽量专业化,工期紧且处理问题要及时、职责要清楚、要有统一指挥等特点,结合上述基本的监理组织形式,本项目采用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能较好地满足上述要求,但同时这种组织形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为克服此缺点本项目监理部采取在正常情况下定期召开监理部协调会,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协调的则即时召开协调会。

三、本项目监理部的组织运作

项目监理部的组织运作主要包括监理人员的组成,人员岗位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上述组织形式中的相互关系),工作中的内外关系协调,监理目标管理等方面。

(一)监理人员的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本项目监理部人员按四个监理职能部门及四个专业监理组进行分工,其中职能部门成员主要是由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及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较常规的工作问题的人员组成;专业监理组主要由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较年轻、有初级或中级职称、能胜任现场较繁重监理工作的人员组成。由四个监理职能部门及四个专业监理组分工合作承担起四个子项目监理组的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统一协调完成本项目的监理任务。

(二)监理人员层次及相互关系

按上述组织关系及人员设置,本项目监理部人员分四个层次,分别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能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专项监理组的监理员。彼此之间的关系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整个项目监理部人员工作进行安排、协调,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自己的部分职责,日常主要直接指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能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及在监理协调会上协调全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及重要问题的处理和重要文件的审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处理监理事务,关系上主要指挥职能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项监理组的监理员的工作;职能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安排开展工作,并可直接就本专业的监理工作对监理员作出安排和指导。

(三)监理工作的实施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组织安排

本项目的监理前期工作从协助业主招标选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始,这一阶段主要由公司负责招标工作人员操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参与,协助业主拟定、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对投标申请单位的考察,这一过程充分利用了作为专业监理人员熟悉如何考察施工单位的人员素质、单位财务状况、社会信誉(以往履行合同情况)等单位的综合实力,为业主推荐了优秀的候选单位,同时还在工程造价上为业主计算出较为合理的参考价,避免了高价中标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及盲目选用低价中标而不利于工程实施及项目投产,通过一系列的努力,协助业主在较合理的承包价格前提下选出了优秀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圳中海建筑,并协助业主与其就合同条款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签订施工合同,为工程的顺利实施及监理工作较为顺利地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赢得业主的信赖与支持。

施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尽早掌握到工程的详细情况及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并预先制定针对性的监理措施。

施工单位测量放线完成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土建专项监理组成员进行复线,安排项目监理部人员熟悉工程资料。

2、管桩基础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组织安排

管桩基础工程监理目标控制是整个项目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一方面基础工程监理目标是整个项目工程目标管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基础工程目标控制是整个项目工程目标管理开始,良好的开始是顺利完成整个项目工程目标管理的保证,对此项目监理部进行了精心组织。该厂房及附属工程的宿舍楼、厂房、办公楼、食堂均采用预应力管桩基础,管桩数量多,整个项目总桩数达3462根,总长度将近8万米,其中厂房、办公楼为3122根,食堂72根,四栋宿舍楼共268根,打桩施工工期为45天,平均每天要打77根桩。对此情况,根据现场工作面大的有利条件,要求施工单位至少安排6架打桩机进场同时进行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度控制组从人员、桩机及管桩等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安排开始的进度控制,从管桩进场检验开始的质量、投资控制(管桩的标号、规格、长度等)。

在桩基础施工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整个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安排及协调、审核施工方案、组织子分部工程验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及授权进行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协调工作;土建专业监理组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排、指导下进行现场施工过程的各项控制工作并把相关信息反馈给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后再调整控制目标、继续进行目标管理。

通过上述分工协作、有效组织,项目监理部很好地完成桩基础的监理目标,其中工期扣除下雨天后为43天,质量方面桩检测全部合格,投资方面按实际工程量计量准确、投资额在预期范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各方关系良好,按合同完成监理任务,监理资料完整。

桩基础监理的有效组织实施并顺利完成监理目标为其后监理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主体工程、钢结构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组织安排

管桩基础完成后,从基础梁开始工作面全面铺开,各专业工程施工也陆续开始,监理工作强度也增大,监理组织则在管桩基础施工监理组织的基础上进行扩充,主要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按子项目划分的监理组织和在土建工程专项监理组外增加了钢结构工程专项监理组、水电工程专项监理组等。组织形式与管桩基础工程监理组织形式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纵向按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目标管理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专项监理组监理员先后顺序的工作安排与指导、前一层解决后一层存在问题的关系,而由后至先的逆向顺序则是信息的反馈、工作汇报、存在问题的发现与提出;横向各监理目标管理组之间、各子项目监理组之间、各专项监理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共同构成密切配合的项目监理部。这样监理工作就紧张而有序、忙而不乱,正好适合于本项目施工工期紧、专业多、高峰期资源投入量大的特点。因而很好地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监理目标。

四、项目监理组织的实施效果

本项目实施期间受很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包括基础施工时雨天多,对本工程以淤泥及回填土为的地质条件影响很大,在施工期间正好遇到钢筋、水泥等价格暴涨及货源不足等,这些对工程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项主要监理目标的实现增加了很大难度;另外,业主指定分包多也使监理协调工作变得更复杂。

尽管本项目监理任务重,还受到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监理工作的难度很大,但经过对项目监理部精心、有效组织,项目监理部顺利地完成了本项目的监理任务,其中工程质量全部通过验收合格,满足合同要求;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其投资控制在合同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严格按合同执行,同时组织监理对增加工程严格按照实际计算工程量并套用当时实际价格计算支付增加工程的工程款,主要建筑材料不正常暴涨的材料价差补贴由监理安排人员与业主、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工程进度扣除业主原因耽误时间及台风等客观原因耽误时间外,实际施工工期也满足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施工过程监理对各方的协调关系处理较好,各方没有大的纠纷发生,出现问题都通过协商解决;工程资料齐全,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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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71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二十余年以来,其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工程监理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监理服务面过于狭窄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施工阶段的监理主要集中于质量和安全的监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监理相去甚

远。

(二)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国,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监理人员所掌握的知识相对匮乏,不能适应建筑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的需求,并且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不能够对建筑实施全方位的控制,以致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致使工程质量难以控

制。

除专业技能相对欠缺之外,有的监理人员还缺乏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常利用监理的地位和权限,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与承包商串通一气,致业主利益与社会利益于不顾,谋取个人私利,给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极大隐患。

(三)建设单位干预较多,监理单位地位尴尬

长期以来,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设的控制权,对监理单位干预较多。有的甚至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使监理单位无法真正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有的甚至使监理单位沦

为摆设,难以高效率地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地位十分尴尬。

(四)监理单位只顾经济效益,而忽视监理职责

作为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其本性使然,无可厚非。但是追求效益的目标不应与其担当的职责相悖。实践中,一些监理单位为追求经效益,让一人担任多个建设项目监理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使得建设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的旁站监理流于形式。还有的监理单位为赚取所谓的管理费,忽略其监理职责,甚至将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或转包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企业,这些势必会对工程建设和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二、解决工程监理中现存问题的对策

(一)多渠道并举,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1、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工程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同时应兼具法律、管理、经济等知识,才能对建筑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因此,从提高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而言,监理人员应保持其知识和技能水平与时俱进,在为客户提供服

务时才能娴熟地运用其技能,做到游刃有余。

2、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监理人员从事监理业务需要的专业知识也需要不断更新。为保证每位监理人员都能掌握建设工程所需的最新专业知识,应要求每位监理人员每年必须保证不少于一定时间的学习,至于学习的方式不应过于限制,无

论其是参加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还是参加其他继续教育皆可。

3、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职业道德是社会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应时刻恪守职业道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业主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培训,使每位监理人员严格自律,并定期对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落

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提高监理人员入职门槛

我国对于监理人员的入职工作经验未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在主管机关进行短期上岗培训后,即可从事监理工作。其缺乏完整的业务能力培训,难以适应现实监理工作的要求。在欧美国家,监理工程师的认定具有严格的认定程序,一般要经过学习(3~5年)、实习(3

年以上)、考试或面试答辩、工程实践、颁发证书等五个阶段。其中法国对此要求更为严格,监理工程师入职至少要有十年以上工程经历。由此可见,实践工作经验对于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提高监理人员入职门槛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欧美国家监理工程师的认定程序可资借鉴,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时,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完善相关监理立法

1、进一步明晰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可见,监理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服务,其目的是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单位服务,帮助建设单位管理好工程项目。其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但因监理单位兼具有法定的监理职责,因此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行使监理职责的行为进行约束,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监理单位依法作出的监理行为具有执行力。必要时可以对严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为,苛以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明确界定监理责任的内涵

现行的《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理责任的内涵并未明确规定,以致对监理责任的界定存在困惑。实践中,往往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将责任完全归咎于监理单位和人员,使监理责任的界定走向极端。如此扩大监理责任范围,不仅加大了监理人员的执业风险,也违背了现行建设管理体制的初衷,最终必将损害建设管理效率。因此,有必要明晰监理责任的内涵,做到责权利相一致。

(四)积极拓展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监理单位从事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施工阶段,这加剧了监理单位的过度竞争,导致监理单位为招揽业务而降低服务质量,对监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不利。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或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引导监理单位拓宽业务范围;另一方

面,监理单位也应拓展业务领域,克服单一业务带来的弊端,积极将服务范围扩展到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目标总控制、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投入运营以及项目的后评估等范围。

三、结语

监理是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的监理行业只有顺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不断拓展和延伸服务范围,想方设法,提高服务质量,才能大幅度提高我国的监理水平,提升其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周庆彬、李爽、王跃:《略论建设工程监理与国际接轨》,《黑龙

江科技信息》[J],2008 年 06 期。

2、张文成:《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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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七章奖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__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1.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2.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3.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4.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1.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__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1.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2.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4.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__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1.总公司所属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2.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3.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4.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5.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__]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1.5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6.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7.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1.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2.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__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篇9

2、全面部署。市动员会后,我县及时召开了全县双公示制动员部署大会,对双公示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此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召集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召开了动员部署会,进一步传达学习市、县关于推行双公示制的有关指示精神,层层动员部署,提高认识,明确职责,为全面推进双公示制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宣传造势。利用网站、《县之声》报、有线电视台、板报、墙报等,向社会广泛宣传双公示制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要求,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使双公示制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在全县形成了“监督单位层层监督,建设单位互相监督,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6月22日,县监察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我县昌联物流仓储中心土石方工程所公示的,赣州市顺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建造师余金香,在定南县承建了项目。后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建造师余金香确实承建过定南县富田工业园护坡工程,但该工程于今年2月8日全部竣工验收。

二、明确工作要求,细化操作规程,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1、明确工作职责。我县根据市双公示制动员大会精神和《赣州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出台了《县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双公示制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以及监察、城乡规划、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做贯彻落实双公示制的明白人。

2、细化操作规程。县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县房建(市政)交通和水利三个行业建设项目具体落实双公示制的工作实施方案,全面细化了监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业主等单位,实施双公示制监督检查中的工作要求、扣分标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施工、监理、招标、质量监督等单位在落实双公示制中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等内容。如我县规定,建设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建造师和“五大员”都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1分;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中的一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各单位落实双公示制的操作规程。每次扣0.25分,两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5分,三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75分;造价员、材料员中的一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125分,两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25分。

3、规范从业行为。为努力打造廉政工程、文明工地,确保工程、干部和资金安全,我县在设立双公示牌的同时,对所有重点建设项目均建立了“建设工地廉政警示牌”,警醒项目施工及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六个严禁”(即:严禁以误餐费、加班费等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与工程有关的钱物,严禁安排或接受与工程有关的吃请及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报销应由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严禁借工作之便在工程建设中为自己及亲友谋取私利,严禁在工程建设中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严禁在工程监管中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同时,建立了问责制度,对落实双公示制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严格按照《赣州市重点领域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规定被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内绩效考核中不能评先评优。

三、把握重点环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1、抓招标签约的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我县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告知书、招标信息公告、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双公示制的相关内容,对应明确而未明确双公示制的,监察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把关,及时监督其纠正存在的问题。今年5月,县交通局发现我县湖江至石芫战备公路的施工合同未将该工程列为双公示制项目,立即要求合同双方主体重新签订合同,将双公示制有关内容在施工合同中载明约定。实行双公示制以来,我县纠正类似以上问题3个,有力推进了双公示制的落实。

2、抓公示内容的监督。我县要求,项目公示牌内容定稿前,必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并报县监察局备案后,才能正式公示,严格审查项目公示牌所公示的建造师、“五大员”、监理人员的个人信息等内容,是否与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相一致,是否有变更现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公示的信息与投标文件内容相吻合,有效防范了项目招标文件人员与实际到场施工人员两套人马问题的发生。今年6月,江西中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与我县环保局签订县环保监测大楼施工合同时,该公司考虑到其中标建造师廖小亮近期要外出学习,无法按双公示制要求到岗到位履行职责。该公司迫于双公示制带来的压力,主动提出要求变更建造师的申请,最后按程序报经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项目建造师由原二级建造师变更为一级建造师承建。

3、抓日常到岗到位的监督。对建造师、“五大员”、监理等技术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抓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自查。我县的重点建设项目均建立了严格的考勤制度,每天由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为防止弄虚作假,要求所有房屋建设项目购买指纹打卡机,对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指纹打卡考勤;所有市政和交通建设项目实行实名签到考勤制,确保了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到岗到位履职。截止11月底,我县有16个房屋建设项目购买了指纹打卡机,22个市政、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实行了实名签到制。二是督查。我县成立了房屋(市政)、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三个督查组,采取随机不定时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照项目公示牌内容一一进行督查,发现问题,严格执行扣分管理机制,并建立督查扣分登记台帐。截止目前,我县已对22个施工企业和3个监理单位进行了扣分,有效遏制了中标后项目管理人员挂靠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细化操作规程强化监督检查推进制度落实

——县推行双公示制的主要做法

县纪委廖智颖赖章权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推行双公示制,是我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创新举措,是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程质量的有力措施。4月29日,全市召开双公示制动员大会后,我县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制度落实。,全县有38个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了施工阶段公示和建立了“建设工地廉政警示牌”,6个竣工项目实行了竣工后公示,发挥了双公示制净化、规范、预防、警示的功能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1、高位推动。作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县把重点建设项目推行双公示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纪委及时向县委常委会专题汇报了市动员大会精神,双公示制工作得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县政府常务会就县贯彻落实双公示制进行了专题研究,要求全县各级干部要充分认识推行双公示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制度落实。成立了县双公示制领导小组,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重点建设项目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双公示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县领导亲自过问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落实情况,县“四中心一馆”工程自6月份开工以来,先后有6位县领导在该项目调研时,抽查过建造师和“五大员”岗在位情况。

2、全面部署。市动员会后,我县及时召开了全县双公示制动员部署大会,对双公示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此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召集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召开了动员部署会,进一步传达学习市、县关于推行双公示制的有关指示精神,层层动员部署,提高认识,明确职责,为全面推进双公示制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宣传造势。利用网站、《县之声》报、有线电视台、板报、墙报等,向社会广泛宣传双公示制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要求,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使双公示制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在全县形成了“监督单位层层监督,建设单位互相监督,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6月22日,县监察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我县昌联物流仓储中心土石方工程所公示的,赣州市顺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建造师余金香,在定南县承建了项目。后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建造师余金香确实承建过定南县富田工业园护坡工程,但该工程于今年2月8日全部竣工验收。

二、明确工作要求,细化操作规程,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1、明确工作职责。我县根据市双公示制动员大会精神和《赣州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出台了《县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双公示制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以及监察、城乡规划、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做贯彻落实双公示制的明白人。

2、细化操作规程。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各单位落实双公示制的操作规程,县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我县房建(市政)、交通和水利三个行业建设项目具体落实双公示制的工作实施方案,全面细化了监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业主等单位,在实施双公示制监督检查中的工作要求、扣分标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施工、监理、招标、质量监督等单位在落实双公示制中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等内容。如我县规定,建设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建造师和“五大员”都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1分;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中的一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25分,两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5分,三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75分;造价员、材料员中的一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125分,两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25分。

3、规范从业行为。为努力打造廉政工程、文明工地,确保工程、干部和资金安全,我县在设立双公示牌的同时,对所有重点建设项目均建立了“建设工地廉政警示牌”,警醒项目施工及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六个严禁”(即:严禁以误餐费、加班费等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与工程有关的钱物,严禁安排或接受与工程有关的吃请及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报销应由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严禁借工作之便在工程建设中为自己及亲友谋取私利,严禁在工程建设中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严禁在工程监管中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同时,建立了问责制度,对落实双公示制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严格按照《赣州市重点领域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规定被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内绩效考核中不能评先评优。

三、把握重点环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篇10

2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复杂,涉及内容非常多,实际工作量较大,然而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水利部总站和流域机构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区、市质量监督站三级管理,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专人负责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担起监督质量管理的责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2.2监督管理的经费不足。目前我国很多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严重不足,这样就减少了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不利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阻碍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2.3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虽然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旧投资性质划分了职责范围,明确了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设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区域性、地域性的特点,在具体执行中引发了诸多问题,比如说,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相关部门比较多,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的现象,当水利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没有良好的长远规划,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提高。2.4质量监督机构性质存在模糊性。目前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松散形式”组织,且职员基本是兼职,也有“专职形式”的质量监督机构。前者因职能规划不清晰,职员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虑经费的问题,否则就难以持续和发展,难以体现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2.5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够。重视首先,由于缺乏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将质量监督机构和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理解为雇佣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不重视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质量监督的概念,将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混淆。

3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建议

篇11

本条例适用于xx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个学时。

××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xx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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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两全”管理模式,强化责任制,不断加大落实力度。

我们市公路局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重要措施来抓,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在全系统建立“两全”管理模式,一是廉政要求系统全覆盖。将廉洁勤政的要求落实到公路系统的每个单位、每项工作和每位职工;二是廉政监督公路工程建设工作全过程。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全公开,跟公路相关的一切工作都处于廉政监督下,实现公开公正的阳光运作。

(一)实行“一岗双责”。参加公路工程建设的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或负责人,既对所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从而在全市公路工程建设中实现了“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的廉政建设格局。使廉政建设不再只是党委书记或支部书记的事,也不再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而成为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共同职责。从事业务的领导干部,也都能时时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从而保障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安排、一起实施、一起检查、一起考核验收,真正解决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两张皮”的问题。比如市处分管工程的领导,在全力抓好公路工程建设业务目标的同时,经常深入调查研究工程廉政建设问题,与纪检监察部门一道共同制定廉政建设措施,共同安排、落实公路工程廉政建设工作。市公路管理局在公路建设中明确规定,公路建设指挥部、工作站、项目部的负责人为该单位廉政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哪个单位发生了不廉洁的行为,不但追究直接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且取消单位和个人参加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资格,以此时刻警醒每一位工程建设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增强责任心。通过实行“一岗双责”,促进了“三介入、三同步”等廉政监督规定与工程建设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

(二)建立“三级廉政合同”、“三级廉政责任书”的工程廉政管理网络。公路管理局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工作站、监理站与项目部也分别签订廉政合同;项目部与施工队同样要签订廉政合同。市路网建设指挥部、市公路管理局与工作站签订廉政责任书;监理站与监理人员、项目部与“三大员”(质检、财务、材料采购)签订廉政责任书。廉政合同、廉政责任书对廉政工作的目标、义务、权利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各方相互监督、共同遵守。上级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通过实行“三级廉政合同”、“三级廉政责任书”管理,真正建立起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处处无空白”的工程建设廉政管理体系。

(三)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强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我们把工作任务进行了量化分解,制定了量化考核办法。分半年和年终两次检查考核。重点从4个方面考核领导责任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一是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完成反腐败工作、为公路工作服务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结合起来,一并考核。把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梳理,找准应解决的突出问题,列为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限期解决。二是开展专题检查考核,把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向全系统通报。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同步检查验收,要求达到“双合格”。对“廉政阳光工程”建设、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教育等工作的落实,多次进行了检查通报,年终进行表彰,收效明显。三是按期报告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廉政合同、廉政责任书规定的单位或人员,按照有关处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责任不落实,任务完不成,工作相对滞后,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派员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通过努力,使公路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工作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

三、健全“三严”自律要求,完善惩防制度,构筑遏制腐败的制度防线。

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市公路局工程建设业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一起,共同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工程管理制度和廉政制度,特别是制定了《市公路建设廉政管理规定》,对工程建设中业主及其工作人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施工单位及其所属人员、材料供应单位及所属人员等,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详细规定。同时,还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八要八不准》、《工程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行政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等15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各项管理制度中,不仅体现了有关廉政建设的内容,还通过规范的管理程序,使施工管理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在各工作站、项目部都设置了廉政监督岗、廉政公示牌,对工程计量、工程款拨付、材料采购的单价及费用以及招待费等实行公开,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从而达到对公路干部严格教育,对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厉要求,对公路工程建设队伍严令管理的“三严”自律要求。

四、形成“四种监督意识”,严把“五大管控关口”,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形成四种监督意识。即形成必须接受监督意识,主动接受监督意识,长期接受监督意识,全方位接受监督意识。在公路工程建设中严把五大管控关口。即严把公路工程招投标关口,严把原材料(物质)采购关口,严把设计变更关口,严把资金拨付关口,严把工程交竣工验收关口。以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养成和适应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

(一)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市公路局所有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实行招投标的方法确定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统一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规范运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发标、资格预审及投、开标过程,促使招投标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按程序运行。联合检察机关对参与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开展行贿犯罪记录档案查询工作,将预防关口前移。在评标过程中,按照上级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严格对评标专家资格的审核,避免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公路部门业主管理人员参与评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招标、投标、评标。通过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和纪检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干扰,公正科学、合理的选择好施工队伍,遏制工程承包中的腐败行为。

(二)实行“双派驻”制度。市公路管理局从工程建设党员中挑选过硬,具有较强责任心和独挡一面工作能力的同志,派驻到全市公路建设各工作站(指挥部)及项目部担任纪检监察员和兼职内审员工作。在各个项目部建立了廉政制度、“双派驻”人员职责、廉政监督岗、阳光工程公示栏、廉政登记簿、审计台帐表格,达到了“六个统一”。派驻人员按照纪检监察员和兼职内审员的责权规定,负责完成市处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施工项目部经济往来帐目的审计工作,对工程施工各重点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落实廉政合同各项规定,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跟踪审计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工程一线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反映问题。将监督渗透到最基层的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市处财务科严格按照财经制度进行工程计量款项的拨付,并对工程财务进行检查监督,确保不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三)坚持实行了重点环节“十公开”阳光工程公示制度。各项目部实施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劳务的阳光公示制度。所有的在建工程项目部都对工程材料名称、数量、单价、供应地点;工程机械名称、合理价格、设备来源;工程劳务名称、单价、队伍等10项内容全部实行了阳光公示,加强了重点环节的全程监控,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开展市直公路系统内部职工入股购置工程机械参与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清理工作。

近几年,我市干线路网、城市出口路、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大,投资集中,对工程机械和运输机械需求量大,有些干部职工及亲属采取独资、合伙入股等方式购置了部分工程机械,参与我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由于机械设备使用管理不规范,一些参与工程建设关系户的机械设备出现了多结多算多得问题,导致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亏损,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对此十分关注。为建立健全公正、规范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滋生的条件,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巩固公路行业改革成果,根据市局党委的统一要求,市处党委在市直公路系统开展了干部职工入股购置工程机械参与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在自查自报阶段,市直公路系统有12名干部职工申报了有5台工程机械参与本市5个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自报结算收入(租金)19.2多万元。在公示整改阶段,广大干部职工对自查自报情况没有提出异议。经过我们认真复查,没有发现有多结、多算、多领问题。通过专项清理整顿,不仅规范了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而且有效遏制了公路工程建设中各种腐败之风,对公路部门加强源头治腐,推进了“公路廉政阳光工程”建设。

五、构建六大关键举措,找准抓手,全力打造廉政阳光工程。

公路建设点多、线长、涉及面广、环节多、时间跨度长,实行集中管理难;同时工程建设专业技术性强,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流动性大,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结合难。为了突破难点,实现目标,公路局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剖析公路建设的特点,找准保廉“抓手”,常抓不懈,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教育贵在经常。重点围绕公路工程建设工作,将廉政工作与一线工作有效衔接,用明确的工作规范,职业规范,道德规范约束广大干部职工,深化“廉政公路三做起”主题实践活动,创建廉政网络宣传阵地等形式,大力开展廉政文化“三进”活动。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为反腐倡廉创造良好环境。

(二)制度明确管用。制度必须随着新形势、新情况的出现,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使制度管用、实用、好用。同时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和完善重点工程纪检监察员、兼职内审员派驻制、重点工程廉政建设领导联系制,工程建设项目纪检监察巡视制、建设单位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述廉制,逐步建立项目建设终身责任制。深化与审计、检察机关的联合共建机制。加强对公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公开,紧紧抓住公路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标、施工、拨款、购材、监理、验收等重要环节进行公示。

(三)查处依法依纪。严格执行纪律,对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行政问责,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及时提示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运用诫勉、谈话、批评等多种方式及早进行提醒,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和函询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在干部提拔任用中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的监督职能,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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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监管机构。要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市、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有机构、管理有专人、工作有制度、执法有装备。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例会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共同研究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和联合执法,构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为此,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以下5项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职业安全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防范措施,保障本单位职业安全经费投入,加强职业健康培训。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要建立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依法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时、准确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管理情况等信息,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警示标志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

(四)职业危害检测监控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要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落实专项费用开展接触职业危害职工上岗、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要建立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严禁未经职业健康体检人员上岗,严格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职业禁忌管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一)规范职业危害申报和基础档案建设。要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全面摸清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建立覆盖全市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辖区内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档案,并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目标,提高申报质量及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率。

(二)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整治存在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的作业场所,对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且为劳动力密集的企业,督促其限期进行技术工艺、设施设备改造,减少、控制和消除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防止职业危害发生;对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制品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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