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个人工作计划实用13篇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1

2020年,社会保障审计处围绕“发展、改革、安全、绩效”目标,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积极推进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进一步创新审计理念、组织模式和技术方法,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创新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上述要求,2020年度社会保障审计处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如下:

(一)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推动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推动改革创新。

(二)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审计。推动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公共资金安全。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审计。推动完善政府性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管理绩效和水平。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审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行为,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和运行效益,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审计。揭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支出及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促进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六)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推动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提高预算管理绩效。

(七)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审计。加强和完善决算管理,促进提高部门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八)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促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提升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社会保障审计处个人工作计划(二)

2020年,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是围绕推进政策落实,加强政策执行审计。

二是围绕促进提质增效,深化财政审计。

三是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

四是围绕维护经济安全,加大对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

五是围绕推进共享发展,抓好民生审计。

六是围绕推进绿色发展,强化资源环境审计。

七是围绕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更加关注体制机制性问题。

根据上述要求,2020年度市审计局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如下:

(一)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推动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促进健全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推动财政政策贯彻落实。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推动完善政府性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管理绩效和水平。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行为,保证基金安全完整和运行效益,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揭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支出及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促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六)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对部分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主管单位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施审计,推动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提高预算绩效。

(七)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审计。加强和完善决算管理,促进提高部门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八)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促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根据审计署统一部署,促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到位、分配公平公正、管理规范有序、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住房保障权益。

(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审计。根据审计署要求组织实施,促进惠民政策贯彻落实,推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十一)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审计。根据审计署要求组织实施,促进落实国家和本市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

(十二)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四县发展资金和项目跟踪审计。促进中央对口支援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进援疆项目按期保质地顺利实施,保障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规范高效和公开透明。

(十三)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基础设施项目跟踪审计。强化源头监控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十四)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根据审计署授权实施,促进积极合理有效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援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社会保障审计处个人工作计划(三)

一、继续深入开展预算执行审计

坚持“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的审计思路,进一步落实《某市属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深入开展预算执行审计。今年重点对各个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审计,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效果分析和审计,努力实现预算执行审计与绩效审计的有机结合。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各部门进一步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果,确保学院各项事业任务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处积极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做好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坚持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为主线,重点关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部署,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以及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提高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加大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决策及效果、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审计力度,促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与履行经济责任紧密衔接,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科学决策,推进依法治教,完善监督机制,防范廉政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学院组织部的委托,今年将对某名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继续做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结合我院实际和管理要求,继续做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积极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的精神,继续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与工程项目造价的内部审计,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各类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竣工以及相关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变更洽商、工程款结算等各个环节的运行状况和相关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各类工程项目规范管理,节约工程成本,规范工程管理,防范基建修缮投资管理风险,维护合法利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继续搞好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按照领导要求,今年继续做好饮食中心的财务管理和学院会议中心经营效益的专项审计工作,对学院各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以加强部门内部控制,规范各类财务行为,防范经济管理风险,防止出现违反“收支两条线”政策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审计结果利用和审计整改

按照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切实抓好审计结果的利用和审计整改工作。制定审计结果利用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各类财务违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纪检、检查部门汇报,并建议进行责任追究,同时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内部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加强审计整改,遏制“屡审屡犯”现象,进一步增强审计在促进各部门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中的作用。

六、进一步加强审计的自身建设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审计和财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业务能力。完善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做到内管理,外监督,在原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结合《审计法》认真抓好审计质量控制工作,把好审计质量关,降低审计风险,并积极开展计算机审计和效益审计,不断提升内部审计能力。

社会保障审计处个人工作计划(四)

(一)进一步深化财政审计工作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永恒主题,做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我们要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当前的财政审计目标是以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基础,以支出审计为重点,审计财政资金支出和使用的效果、效率,进一步完善财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扩大审计覆盖面,坚持本级财政预算审计与延伸审计相结合,凡是有财政收入上缴任务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都要纳入审计范围,确保财政审计的深度与广度。

要加强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政府非税收入、转移支付等财政改革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要通过不断深化财政审计,特别是对地税、土地、农电等几个有较大财政上缴任务的单位和对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数额较大单位的跟踪、延伸审计,更进一步查找和发现问题,强化审计执法威力,加大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的查处力度,注重审计执法效果,加强跟踪监督,促进整改和纠正,加强部门协作并引入各种监督力量和手段,加强审计情况的深层次分析与研究,为县委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服务。

(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对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日益扩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规范建设资金使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促进整顿建设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积极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新路子,不断完善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参与的工作格局,发挥国家审计的职能优势,社会审计的专业优势和内部审计的知情

优势,加大审计力量,提高工作效率,重点审计工程招投标程序、工程量不实和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等问题,有力地保障政府投资效益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的为国家和地方政府节约资金。全年要完成农业综合大楼、古郡博物馆、县医院门诊大楼等×××个投资审计项目。

(三)稳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20年年我局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思路, 改进方法,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度发展。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要把对经济决策权、政策执行权、经济管理权、资金分配权的监督,放在经济责任审计的突出位置。要通过对被审计责任人在任期内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增减、债权债务的增减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的审计分析,重点分清被审计领导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2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 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

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 3,《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 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 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

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 6。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 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 8,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10,将具有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 11、地方性法规 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在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 13,提高人口素质 14,改善人口结构 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有:(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 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 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四 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生育水平已降到较低的水平,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我国的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长期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生育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贯彻落实生育政策而制定的。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又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并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根据中央确定的生育政策,各省区市相继制定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生育政策作出了规定。我国计划生育的历史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因此,中央多次强调,现行的生育政策要保持不变。200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指出,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条件下,仍然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这是因为,虽然现行生育政策已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也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少出生了3亿多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增长过快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行计划生育,正是为了维护人民享受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是真正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六、立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有依法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18。

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本法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1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计划生育工作;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立有效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3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4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5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七、立法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

(二)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人群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措施;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向育龄夫妻发放避孕药具,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动员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3、社会各方面应当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教育、咨询,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制度,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间、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四)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明确服务职责,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

(五)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进行补偿的行政性收费。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对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予以调节,减轻人口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建立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补偿,也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本法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征收体制、缴纳方式等,符合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

(六)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章。法律责任追究的类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规定;对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责任追究。注释:

1至今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名称为《计划生育条例》的地方性法规,2个自治区政府(新疆、西藏自治区)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政府规章。

2 1988年,世界环境与委员会首次提出可持续性发展的概念,它要求的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要构成危害。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提出:“可持续性发展作为确保当今和后世所有人公平享受福祉的手段,要求充分认识到和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使它们协调一致求得互动平衡。为了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使所有人民都享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无法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并推行适当的政策,包括与人口有关的政策,以便满足当代的需要而又不后代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

3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

4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1978年《宪法》第53条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在我国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2年《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61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婚姻法》第2条、第6条、第16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5条、26条、35条、42条、46条、47条、50条,《劳动法》第61条、62条、63条,《收养法》第3条、8条、19条,《母婴保健法》第4条、32条、33条、37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刑法》第280条、335条、336条、382条、384条、385条、387条、388条、397条、402条都涉及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事项。

5 同前注1

6 如坚持以“三为主”的工作方针,即以宣传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7 具体指“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8 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统计,在形成送审稿之前曾有过12次讨论稿。第一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幸福家庭发展法》,第二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家庭发展法》,第三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生育法》,自第四讨论稿开始,法律的名称就确定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 这部法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0 该法第2条1款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1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

12同前注3。

13 这里的人口数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反映某个时点人口总体规模的量的规定性。影响人口数量变化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人口的出生和死亡的变动,二是由人口迁出和迁入引起的迁移变动。

14 人口素质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反映某个时点人口总体的质的规定性,亦称人口质量。一般指人口总体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及思想道德素质,它反映了人口总体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条件和能力。

15所谓人口结构是指按照人口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生理等特征把人口划分成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亦称人口构成。人口结构一般可归为三大类:自然结构、地域结构、社会结构。人口自然结构是根据人口的自然特征划分的,主要包括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人口地域结构是根据人口居住的地区而划分的,包括人口的城乡结构、人口的行政地区构成等。人口社会构成是按人口的社会标志和经济标志划分的,主要包括人口的阶级构成、民族构成、宗教构成、职业构成、部门构成、文化教育构成等。人口结构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3

计划生育工作是党和国家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到新世纪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因此,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是要认识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保障人口安全的需要。人口安全问题是一个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安全问题。目前,全国普遍存在的人口低增长率与高增长量并存、人口素质不高、出生人口比例失衡、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就业压力加大、流动人口管理等问题都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主要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区也不同程度地客观存在,因此,我们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看待这些问题,进一步强化人口安全意识,把人口安全战略纳入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中,尽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口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二是要认识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人口、资源、环境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三大要素,其中人口要素是第一位的,人口与资源、环境既息息相关,又在三者之中起主导作用。我区身处林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当前,国家对大兴安岭地区实施的“天保工程”、部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西部大开发、老工业基地改造等发展政策为我们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有利条件。但我们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和资源问题越发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如我区作为首府城市,流动人口多,不便于管理的问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的问题;人口分布不均衡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问题;农村人口素质不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相对较低的问题,都是制约我们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人口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确保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人口分布等因素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要求相适应,实现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是要认识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努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需要。中国是一个泱泱大国,除了是讲我们国家地大物博之外,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我们国家人口众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正视人口这个最主要的问题,必须把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紧密联系在一起。到2020年,我国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一个重要的指标是使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000美元。这个目标的确立,是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基础上做出的,如果人口失控,这个目标就很难实现。我区人口基数虽然不大,但对流动人口、农村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还是个难点,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在农村。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大对流动人口和农村人口的管理力度,始终保持全区稳定的低生育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要明确任务,完善职能,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和创新

新形势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我们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都要求我们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必须做到“六个转变”。即:工作任务由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视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安全转变;工作方针由严格执行生育政策,贯彻落实“三为主”向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水平转变;工作目标由单一的控制人口总量向控制人口总量、降低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调整人口结构,重点解决好出生性别比偏高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转变;工作机制由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部门协调、齐抓共管、动员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转变;工作方式由依靠政策约束、行政命令向依法管理,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还群众主人地位转变;工作内容由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主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跟进国际社会发展潮流,开展生殖保健,提供优质服务,帮助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转变。要按照这些要求,努力转变我们的工作职能,积极探索新方法、新经验,尽快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工作机制,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产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是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生家庭牺牲个人利益,舍小家,顾大局,为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随之而来的如家庭劳动力问题、养老保障问题等等,为这些家庭增添了一些不可避免的困难。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生育,帮助他们实现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从制度上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我区已经出台了一些优惠和奖励政策,力求对计划生育家庭予以补偿,但一些政策还没有很好地落实到位,非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下岗失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还没有兑现。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奖励、优惠、扶持等方面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切实加大独生子女家庭的物质奖励力度。教育、卫生、建设、农业、畜牧、计生等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体现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妇联、科技、民政、工商、企业、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也应该从实际出发,对贫困的计划生育家庭予以政策扶持,改善他们的经济和生活条件。

二是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机制。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区计划生育群众的老龄化问题日渐突显,还有许多家庭急需解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问题。要尽快建立起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机制,把计划生育家庭纳入整个社会保障规划,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结合起来,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到位,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是要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民主法制建设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的要求。要发挥基层协会的作用,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真正确立人民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一方面要在城市中深入推进计划生育社区自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的数量增加及下岗、失业人群流向社会,城市动迁、住房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造成了大量的人户分离,给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和压力。尽快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近年来,我区的社区建设得到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有了很大提高,社区的党组织建设、服务体系的网络化建设等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在计划生育融入社区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但还需要加大工作力度。要进一步理顺社区内各成员单位和社区的关系,有效地解决部分人口管理不到位、责权不清的问题,实现整体推进,依托社区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农村中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还权于民,由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对村民自治工作机制的落实要进行统一规范,特别是要大力推行涉及计划生育的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参与和监督细则公开的计划生育“四公开”。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计划生育事务。版权所有

三、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全面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既是党和政府的重大责任,同时也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证。全区上下要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努力形成“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是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近年来,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之所以能够健康发展,是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的结果,是广大计生战线的同志们辛勤努力的结果,是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密切配合的结果。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并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衡量一个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失误发生重大问题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要定期召开会议,有关部门要坐在一起,面对面地研究解决资源共享、利益导向、社会保障等重点难点问题,真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抓实、抓牢。

二是要努力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适应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要求,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因此,计生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业务能力,为群众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参与经济工作的能力。今年是招商引资年,我区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的首要工作任务来抓。广大计生干部要积极行动,以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开展全方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加强与其它地区人口计生系统和亲朋好友的沟通和联系,向他们宣传我区的生态优势、宣传我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宣传我区的良好投资环境,扩大我区的知名度,积极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出力。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4

同志除了保安的本职工作外,还兼职做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是天下第一难工作,但又必须做好。因为计划生育关系到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科学统筹人口发展,对控制人口增长和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同志懂得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承担这个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坚决执行、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大力度,狠抓落实,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为控制人口增长和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做出自己的积极努力。同志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掌握计划生育知识,向社区居民和外来人口,解释计划生育政策,说明计划生育情况,让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国策深入人心。她在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中,串家入户,掌握社区住户情况,为完善社区住户信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奠定基础,立下汗马功劳。

同志在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做到四勤:嘴勤、腿勤、手勤、眼勤。为了完善社区住户信息,她逐个入户核实。有的住户时常家中无人,还有的住户因某种原因不配合,她经常是为了核实一个信息要到同一户人家跑上好几趟,虽然非常辛苦,她坚持把工作完成,掌握了社区住户人员的第一手资料,得到了社区领导和同志们的的赞许。她还开拓思路,大胆尝试,任劳任怨,不辞辛苦,力争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做细。每当社区内有贴喜字的住户,她都主动登门拜访,一方面表示祝贺,另一方面告诉他们新婚怀孕后,马上到现居住地社区办理一胎生育指标。她还经常对社区育龄家庭进行走访并了解情况,对那些生活上有困难需要帮助的人员及时记录,同时为育龄群众送去宣传品、避孕药具,并指导育龄妇女安全使用。同志积极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创了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获得街道等上级部门领导的高度肯定与赞扬。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5

(一)成立村、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由4-5人组成,行政村书记、居委会主任任主任,行政村主任任副主任,行政村、社区计生服务员和其他村支委、村委、居委会委员任委员。

(二)成立村、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

由行政村、社区计生服务员任计生办主任,各自然村、居民小区计生联系员为成员,主要负责本村、社区的计划生育各项业务工作。

(三)健全计划生育协会

协会会员由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自愿申请,按村民总数10%比例发展。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理事,会长一般由村书记或主任、社区主任担任,总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社区配备专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由分管组织的副书记担(兼)任,秘书长由村、社区计生服务员担(兼)任,并根据会员布局分成若干个会员小组。1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计生协会。

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阵地

(一)完善管理服务阵地

完善村、社区计生服务室(可设在社区卫生服务室,要挂牌),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配基本设施四大件(办公桌、B超检查床、档案资料柜、避孕药具箱),室内有计生组织网络、工作职责等规范的上墙资料。示范服务室环境布置温馨,要求设立“生育文化角”,并需再配四小件(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体重计)。

(二)完善教育活动阵地

每个行政村、社区设立计生协会“会员之家”(要挂牌),要求做到设施、计划、制度等齐全,并因地制宜开展协会活动。总人口1800人以上的村、社区设立“人口学校”,组织村民、居民进行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基本设施可综合利用,资源共享。

(三)完善计生宣传阵地

根据各村、社区的实际,要在村民或居民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置黑板报、宣传窗、宣传标语和标牌,并做到宣传内容及时更新。各村、社区有村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的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公约,保证群众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得以落实。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公约上墙公布。同时各村、社区要设立计划生育公开栏,重点公开计生证件办理流程、优先优惠政策、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再生育对象情况、监督投诉途径等。

三、加强村、社区计生队伍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制定和完善各项有效措施,强化村、社区党政一把手抓好人口计生工作责任意识,切实推进我镇各村、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打造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干部队伍,为创造性地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目标任务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主要措施

1.确保人员到位

一是要坚持人口计生工作由各村、社区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每个村、社区均配备1名专职计生服务员,2000人以上的村至少配备2名计生服务员(条件不允许的村要求配备2名计生协管员,协助计生服务员开展计生工作)。流动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也需配备2名计生协管员。二是以村、社区为单位,每个自然村、居民小区均配备1名计划生育联系员。

2.确保经费到位

村级计生服务员的工资报酬占村主要领导工资报酬的80%以上,计生协管员的考核办法、工资报酬由各村落实,计生联系员工资报酬每年不低于200元。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6

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至少六个月,取决于申请人在各国参保经历的复杂性),应向曾经工作过的某个国家(通常是申请人最后工作国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的书面申请,同时详细说明个人的身份信息及参保信息。申请人能够申请领取到多少养老金,通常与其工作国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有很大关系,因为欧盟成员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各不相同。例如,某女性申请人在丹麦工作过15年,之后回到法国工作直到退休。根据相关规定,法国女性退休年龄为60岁,丹麦女性退休年龄为67岁。那么当其达到60岁时,只能申请领取到应由法国支付的养老金;当其达到67岁时,才可以申请领取到应由丹麦支付的养老金。所以,欧盟成员国这种不同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就会形成因申请人不能领取到全部养老金而需要依赖社会救助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情况,结果会增加法定退休年龄较早的参保国的养老负担。

(二)核算养老金

核算养老金阶段要先后经过两个环节:一是在工作国内部核算应支付的养老金;二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核算养老金的支付比例。举例说明,如果某申请人曾分别在英国、德国、法国工作缴费5年、8年、12年,则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那么在工作国内部核算的结果为应支付缴费年限为25年的养老金,在三个工作国之间核算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25、8/25、12/25,两个环节的数据相乘即可以核算出三个国家分别应支付的养老金。同时,如果申请人在某国缴费的年限超过该国规定的最高缴费年限,那么可忽略支付比例,直接按最高待遇支付养老金;如果申请人在某国缴费的年限没有超过一年,那么则由申请人退休前工作所在国接管其在各成员国的零散的参保时间。

(三)支付养老金

在支付养老金阶段,每个欧盟成员国应分别将核算认证后的养老金通过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按期足额支付。如果申请人居住在欧盟,则只需开通申请人居住国所在地的银行账户来领取养老金;而如果申请人没有居住在欧盟,则需在每个核算认证后的欧盟成员国所在地的银行开通账户来领取养老金。虽然欧盟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可以跨国办理,但其人工成本和相关投入远高于国内同等事务的耗费,且跨国支付养老金的邮资与银行费用也较高,所以我国在借鉴时不能忽视其经办成本。

二、美国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就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我国身份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似的是美国制定了不同部门的养老金计划,如前所述,主要包括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PSP)以及私人养老金计划(PPP)。美国政府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在不同部门的养老金计划之间进行转移接续时的利益不受损害,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可以为我国身份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提供有益的参考。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政策,主要针对公共部门以及私部门。其中,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以1984年为界,之前为公务员退休金制度(CivilServiceRetirementSystem,简称CSRS),之后为联邦雇员退休金制度(FederalEmployeesRetirementSystem,简称FERS)。所以,当前美国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主要是三种计划之间的对接:一是CSRS计划与FERS计划;二是CSRS计划与PPP计划;三是FERS计划与PPP计划。

(一)CSRS计划与FERS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虽然美国公共部门的两种养老金计划并行,但只是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体现了美国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的社会化与市场化趋势。两种计划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CSRS计划只出不进,直到所有参与CSRS计划的人死亡为止。同时,CSRS计划在FERS计划引入的情况下,将会面临因为没有资金持续流入而难以为继的困境。据测算,CSRS计划的账户积累将于2026年减少为零。为了能使新老养老金计划循序渐近地实现衔接转移,政府准备通过从FERS计划的账户积累中借款来满足CSRS计划的支付需要,所借款项将由政府财政拨款分年度偿付,我国政府应学习借鉴美国政府承担改革成本的财政制度。

(二)CSRS计划与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美国公共部门的CSRS计划与私部门的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主要通过公务员退休金抵消计划(CSRSOffset)实现。CSRSOffset是CSRS计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参保对象主要是既参与了CSRS计划,又有资格参与PPP计划的人群。两种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是按照时间限制原则,用社会养老保险税来抵扣CSRS计划的缴费。例如,如一名雇员受雇于公共部门,并参与CSRS计划满5年后,离开公共部门到私部门工作超过1年,并缴纳了相应时间的社会保障税后又重新回到公共部门,并继续参与CSRS计划,那么该雇员应该参与CSRSOffset计划,用已交的社会保障税抵扣CSRS计划的缴费,同时取消社会保障养老金的福利;若该雇员离开公共部门,参保私部门养老金计划未满1年后又回到公共部门工作,则直接重新纳入CSRS计划,取消社会保障税的福利。同时,我国在借鉴时应关注这两种计划对接的三种特殊情况:一是参加CS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缴费如未满5年,则不具备享受CSRS计划权利的资格,也就不能实现后面的转移接续;二是参加CS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退休年龄要受到工作年限的限制;三是CSRS计划的转移接续不接受之前未参与过该计划但参与了私部门养老金计划的新进人员。

(三)FERS计划与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美国公共部门雇员的FERS计划可以与私部门雇员的PPP计划完全对接,因为两者的体系构成相似,均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联邦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以及联邦节俭储蓄计划三个支柱体系构成,这不仅有利于人员在公共部门与私部门之间的自由进出,而且还顺利解决了公共部门雇员养老金计划与私部门雇员养老金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问题。当参与了FE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在正常退休年龄以前“跳槽”到私部门,则不仅其原有的FERS计划中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部分的资金可以转移,而且联邦节俭储蓄计划账户也可以转为私部门的养老金计划。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7

当前,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九十年代,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连续十年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被省委、省政府授予计划生育“三为主”先进区称号,实现了“三为主”的工作目标。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再生产类型基本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为全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在未来多年里,我区的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目前的低生育水平还不稳定,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深刻影响使部分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的差距还将长期存在,低生育水平仍存在较大的反弹压力;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管理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还没有完全确立;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版权所有展和城市化建设的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在工作思路、管理体制、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前瞻性研究,加快改革和创新步伐。

未来年是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的关键时期,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人口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最重要的国情认识不足,对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人口问题是关键认识不足,对人口增长给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带来的巨大压力认识不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认识不足,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比降低生育水平的工作要求更高、难度更大认识不足,对进一步提高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切实解决这些认识问题,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情绪是十分必要的。

今后年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指导,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版权所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努力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坚持“三不变”、落实“三为主”,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开展优质服务,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强化综合治理力度,不断提高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在全市率先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为全区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主要任务目标是: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以内,计划生育率、节育措施落实率分别保持在、以上,人口质量有明显提高,人口结构得到改善,群众满意率不断提高,为实现全区人口零增长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扎实开展优质服务,带动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仍然是我们今后较长时期重大而艰苦的任务。未来多年里,我区仍然面临人口继续增长,人口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稳定目前低生育水平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应当看到,由于我区大部分地区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回升。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稳定低生育水平。

(一)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指以生殖健康为重点,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使育龄夫妇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它以服务为中心,以育龄群众需求为导向,以育龄夫妇人人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为目标,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与保护育龄群众实际利益统一起来,代表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方向。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带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提高。

(二)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相结合,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基础知识、科普知识的宣传,在加强国情国策法规教育的同时,不断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紧紧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各级计划生育机构的服务水平。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部门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健全服务网络,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扩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用五年的时间完成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配套建设。要积极稳妥地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和有效率,降低节育手术并发症和人流比,保护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要认真贯彻《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保证出生人口性别比在合理范围之内。

(四)认真抓好优生优育工作,努力提高人口出生质量。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搞好孕期保健服务,强化优生监测和指导,大力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实行齐抓共管与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宣传、计划、财政、统计、卫生、教育、科技、劳动、民政、公安、工商、农业、城建、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和完善具体的政策措施,在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一)坚持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力争在年前逐步形成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地方政府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多层次、多方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要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学法、用法、守法意识。继续实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透明度,注重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严格实行依法生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满意率。

(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积极建立区指导、乡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继续大力开展“三为主”合格村、模范村建设,结合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用三五年的时间实现村民自治,逐步建立起计划生育村级负责制。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协会建设。计划生育从根本上讲是一项群众性工作,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和“三结合”工作,推动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要加强基层协会的组织建设,做到选一个好会长、建一个好理事会、有一支好队伍,并将组织、任务、活动、服务和工作条件落实到位。

(三)强化属地管理,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流入地、流出地双向管理,以流入地为主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要积极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强化街道、居委会的责任,加快属地化管理步伐。将计划生育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提高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发挥城市示范、带头、幅射作用。要落实好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促使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共同承担起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加强对未婚青年的法制教育,消除计划外生育的漏洞。

(四)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加大对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的奖励扶持政策。积极发展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事业,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推进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积极开办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保险,逐步建立养老、子女安康、节育手术安全等保障制度。

四、大力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加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党、政一把手要把解决人口问题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切实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在一些综合性会议上要强调部署计划生育工作,下基层检查工作时要过问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邓小平理论和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列入重要的学习内容。

(一)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实行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责任分线考核,认真落实重点管理、离职审计、追踪奖惩、一票否决制度。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要严肃查处,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二)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和行风建设,树立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在各级机构改革中,要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通过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切实提高计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乡镇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乡镇计划生育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意见》的精神,按万分之三的比例,配备热爱计划生育工作,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中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村计生主任要按照热爱计划生育工作和年轻化、知识化、女同志、有能力、责任心强的标准选配好。村级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待遇统一由乡镇统筹发放,实行工作任务与工作待遇挂钩,切实做到职责、任务、待遇三落实。要注重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实际问题,各级选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考虑计划生育方面的人选;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有一定比例的计划生育工作者代表,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津贴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8

二、广泛宣传教育,强化计生意识,营造计生良好氛围

一是以转变群众观念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渗透力。今年重点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针对性的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中加大宣传力度。今年我们在人群较密集的集贸市场主要道口悬挂宣传横幅4条、在社区宣传栏开设计划生育板块二块专人负责定期更新内容,张贴标语百余条。二是在社区人口学校开设计划生育课程4期,向育龄妇女、新婚妇女以及党员干部等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妇幼保健知识等,让他们了解国家的政策,计划生育的好处,努力使社区群众少生、优生。三是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培训,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四是每月及时向街道计生办报送宣传信息,使街道计生办能够及时掌握社区的计生动态。

三、以人为本,实施优质服务,为育龄妇女排优解难

一是积极组织社区妇女参加三、九“月服务”活动,对未能及时来参加的人员实行补差,保证参查率100%。对妇女检查时查出有问题的及时进行处理,对查出有疾病的人员,督促其进行治疗,并且对检查费用给予适当报销,对绝经妇女及时进行取环。保证社区妇女的身体健康,帮助育龄妇女排忧解难。今年参加检查人员18人,参检率95%,查出妇科疾病较重点有2人,均得到了有效的治疗。二是社区计生及时做好书面工作,完善各类帐表、台帐,及时上报不孕症档案,填写好《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努力做到不仅工作做的好而且记录做的全、细、准。三是定期发放避孕药具,及时随访,并登记好随访卡片,为社区内每位妇女建立好个人信息档案。四是以口头或书面传单的形式向社区妇女宣传计划生育知识、避孕方法以及妇幼保健知识等。让妇女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措施,达到有效避孕。

四、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建立健全各项依法执政制度,严格一、二胎申请、审批制度,照顾再生育审批手续、材料必须合法、齐全。对流动人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断加大流动人口的管理,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查验计生有关证明。二是对加强二级单位房屋出租经营户的管理,对外来租赁房屋人员必须查验婚育证明,并在房屋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租房经营户不得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流动人口实行发证制度,并要求定期验证,同时实行房主与社区签订合同的制度,多方面管理流动人口。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及时处理解决,报表及时准确,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

五、认真仔细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计生统计是计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稍有不慎,就会出差错。为了做好这一工作,防止瞒报、错报、漏报情况的发生,每个月初由妇女组长上报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四类信息到社区计生专干处,供计生专干了解情况,每个月底,对快到预产期的孕妇,我们都一一打电话询问是否已出生,何时出生,男孩女孩等,并叮嘱他们及时办理户口。同时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无瞒、错、漏报现象,社区计生专干常常需要下组上门入户调查,准确了解情况,并做详细记录,再将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四类信息及时上报到街道计生办。并且做到有情况发生的及时变更育龄妇女信息卡,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做到人卡一致,为每位育龄妇女建好一卡、一薄,对自己的帐卡做到认真、仔细核对,使帐卡与月报、半年报表及实际相吻合。做好月信息报告单、基本情况报告单和计划生育各类台帐等,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和材料到街道计生办,使计生办能够准确了解社区计生工作的开展情况,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9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10

一、基层群众教育与计划生育管理创新的内在统一性

1、基层群众教育是计划生育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

计划生育管理创新,是我国人口现状变化和人口政策目标变化的客观要求。我国人口现状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目标的改变,使我国计划生育管理格局呈现出新特点、计划生育管理理念呈现出新变化、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有了新需求。上述我国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变化,必然要求对其进行理论上的解读、信息上的更新和观念上的传递,而这一切都依赖于基层群众教育的发展,因而,计划生育管理创新内在地要求基层群众教育发展。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计划生育管理格局的新特点,客观要求上发展基层群众教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为内容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打破了传统单纯依靠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系统来推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格局,呈现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格局。新格局的构建和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生殖健康知识和计划生育管理知识向传统计划生育行政机构之外的其他社会力量包括其他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人民群众个人等传播,这就内在地要求基层群众教育参与到生殖健康知识和计划生育管理知识的传播过程中。其二,计划生育管理理念的新变化,客观要求上发展基层群众教育。计划生育管理格局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计划生育管理理念的新变化,以人为本、民主化、法制化和人性化代替了传统的强调国家意志和集体理性、简单、粗放甚至粗暴的方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社会协同力量不会自动地形成以人为本、民主化、法制化和人性化的理念和方式,客观上同样需要发展基层群众教育来实现。其三,计划生育管理对象的新需求,客观要求上发展基层群众教育。创新计划生育管理,根本是保障群众利益。一方面,计划生育行为的主体以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为重,为国家和社会保持稳定的低生育水平做出了贡献,他们的利益需求随着年龄增长在变化;另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和计划生育政策长期的潜移默化作用,当前许多生育行为主体的生育观念正在改变,对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等相关需求与日俱增。如何协调生育主体间不同的需求,不仅需要建立相关的利益导向和利益调节机制,更需要从观念上、精神层面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咨询服务,而这在客观上也要求发展基层群众教育,通过对生育行为主体的正确引导,更好地实现国家意志、集体利益和个体意志、个人利益的和谐共存。

2、计划生育管理创新是基层群众教育的重要使命

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计划生育管理创新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思想的指导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其中基层群众教育是多种社会力量中的一支。基层群众教育要满足社区成员的各种教育需求,培养和提高社区成员的素质,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发展,从而协调教育发展与社区发展。计划生育管理说到底就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变传统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推动计划生育管理创新,是基层群众教育在服务社区发展和人民群众方面重要使命之一。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三方面来理解。其一,实现计划生育管理创新是基层群众教育的目标之一。基层群众教育的目标主要包括培养和提高社区成员的素质、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和满足社区成员的教育需求。就计划生育管理创新而言,只有提高社区成员的生育文明素质,才能更好地改变传统的生育观念和对现有社会生育规范形成正确的评价,从而引导社区成员形成合理地生育文化认同。其二,实现计划生育管理创新是基层群众教育的内容之一。实现和谐社区、促进社区发展,必然要求社区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合的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这就要求基层群众教育要将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创新的理念和知识作为基层群众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易于接受的、形式多样的教育手段,对人民群众开展教育,从而构成了基层群众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三,实现计划生育管理创新是基层群众教育的功能之一。基层群众教育在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第二,一个强大的社区是医治各种社会疾病的基础;第三,良好的基层群众教育能够加强社区建设;第四,通过基层群众教育才能使社会持续发展。因为社区精神、基层群众教育、社区管理是一个良好的、强有力的社区内部的三种强大力量,其中基层群众教育又是获得发展的关键。”一方面,基层群众教育通过传承和创新计划生育管理的理念和文化内涵,来推动人民群众生育观念的变化,从而推动计划生育管理的创新;另一方面,基层群众教育有助于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各种教育资源,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和培训,使人民群众获得一定的生殖健康知识和基本技能,从而为计划生育管理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以实现计划生育管理创新为目标,大力加强基层群众教育

1、大力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理念教育,转变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工作理念

长期以来,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较多考虑的是贯彻国家意志和集体理性要求,而较少考虑为生育者的个体需要提供服务;在工作方式上,更多注重的是对人口生育状况的调控管理,而较少关注生育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这些都与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不符,也与以人为本的人口管理理念不符。尤其是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者,作为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个体生育成员的沟通中介、作为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和基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的直接执行人,如果计划生育管理理念仍然止步不前,必定会对新形势下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阻碍计划生育管理创新。因此,要通过基层群众教育的方式,深入贯彻学习科学发展观和认真领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教育和引导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者从以往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顺利完成自身计划生育管理理念的转变。以往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虽在中国的人口转变中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此种推动依然属于外部环境因索即社会政策因索的推动,在缺少内生性力量即群众这一生育主体完全自觉自愿的思想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说这类转变并不彻底。管理就是服务,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才能搞好管理,这就要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者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管理理念。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者树立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管理理念,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以“群众第一、基层第一、弱势群体第一”三个第一的理念引领计生工作、推进计生管理。“群众第一”,就是坚持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基层第一”,就是深入一线倾听广大群众的呼声,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关系,构建和谐计生新局面;“弱势群体第一”,就是将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等弱势群体成员视为兄弟姐妹,用心关注、倾力帮助,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及早摆脱困境,让他们享受更多的发展成果。

2、大力加强生育观念教育,构建人民群众的生育文化认同感

计划生育管理的最高境界是促使人们从“被动”转向“自为”,自觉调整自己的生育行为,将社会发展需要和整体利益的实现作为自身选择与行为的准则,而这种境界是不可能自动实现的,需要社区进行生育观念和生育规范教育,促进人民群众生育文化认同的建立。

生育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代表着人口个体的利益,反映其个体理性要求,当个体目标取向与集体目标取向暂时不一致时,如何做出科学合理的体制安排,正确有效地引导个体生育行为,使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相协调,这是一个需要在基层群众教育中不断探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生育行为属于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有内涵非常丰富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婚育理念,它们是被老百姓世代相传、广为接受的重要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并被赋予了浓重的伦理道德色彩。按照现代人口管理“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要改变人们的生育行为,就应该对影响人们生育行为的各个要素特别是社会支持和自信心进行调控,通过引导人们对社会生育规范的感知和对遵循规范的评价,构建一种生育文化认同感,使人们生育行为规范化。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11

*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关心支持下,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年,全省城乡就业人数2276.7万人,其中城镇就业638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62.7万人和29.4万人。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8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4.2万人,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07.5%、130%和140%,城镇登记失业率3.48%。到*年底,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87.43万人,比上年增长4.2%,完成年计划的101.7%,其中参保职工达到281.96万人,增长3.7%,完成年计划的100.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76.74万人,增长10.5%,完成年计划的108.1%;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30.74万人、153.61万人和117.84万人,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00.3%、96%和117.8%。*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入54.74亿元,比上年增长18.2%,完成年计划的102.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16.62亿元,增长23.3%,完成年计划的112.8%;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86亿元,增长9.3%,完成年计划的110.3%。

一年来,全省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关心、支持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进步。

1、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去年重点抓好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在提出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修改完成了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为使规划更加合理、完善,省厅在编制过程中:一是组织相关人员赴广东、湖南等省学习了解“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二是科学测算,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既征求了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又征求各业务部门的意见,既注重事业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又注重可操作性。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内的一些专家学者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论证。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都把“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动员各方面力量,编制了本地区“十一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同时结合“十一五”规划工作,对“十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选择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几个主要指标,深入宜春、萍乡等市进行实地评估。

2、统计服务质量有了新的提高。统计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省厅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完善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加大统计分析力度,提高统计服务质量。第一、按季完成了设区市就业和社会保险主要数据的汇总和向新闻媒体公布,按季汇总了各设区市扩大就业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季编印了劳动保障统计基础数据和核心数据资料,有效地发挥了统计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第二、较好的完成了*年综合统计年报等各项报表任务,开展了农民工调查;第三、统计分析工作有明显进步。组织南昌、赣州两市对机关、事业和体制内企业技能人才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和全面分析,形成的调查分析报告被新华社《*内参》、《*日报》等新闻刊物采用。这次调查对于真实了解我省企业技能人才和社会保障状况,为今后加强职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提供决策参考。*年,大多数地市能按照省厅的要求完成上报了四篇统计分析报告,吉安、南昌、抚州等市报送的统计分析报告不仅数量较多,而且质量较高,部分地市的统计分析还被*劳动保障网站采用;第四、进一步完善了统计考评制度。经过对11个设区市*年度统计工作的综合考评,省厅评选出了4个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7名先进个人。待会儿我们将会宣读表彰决定和为获奖单位、个人颁奖。

3、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圆满完成。积极参与并做好了省直预算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现所属的工作单位预算外资金均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做好了全厅*年和*年部门决算和各种财务汇总报表任务,无出现差错。对预算执行情况按季进行分析,完成了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汇总和*年预算编制。组织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财会人员赴江苏、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学习考察了部门财务管理情况。对驻厦门劳务管理机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

4、基金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是在全省开展了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省厅抽查了11个设区市和35个县(区)2003年以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和1998年4月1日后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它违纪违规社会保险基金清还情况,同时还检查了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为巩固检查成果,督促有关单位整改,从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的管理,省厅对检查情况和问题进行了通报。二是认真做好了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清还工作。对以前年度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问题进行逐个清理,分清在挤占挪用问题上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与政府及其当事人的责任,限期整改,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为抓好工作落实,基金监督机构主动找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争取政府领导重视。*年,全省清还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917.1万元,累计清还挤占挪用基金1.13亿元。赣州市政府和劳动保障局高度重视挤占挪用基金清还工作,专题召开了县市长电视电话会部署清还工作,采取“谁挪用谁清还”和责任追究等措施,取得显著成效。*年,全市清还挤占挪用基金817.36万元,其中清还1998年4月1日后发生的挤占挪用基金642.32万元,98年3月31日前发生的挪用基金225.04万元。三是加快了建立基金监督机构的步伐。成立了*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11个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基金监督机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选配了专兼职基金监督人员,各级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基金监督工作步入正轨,依法开展了基金监督工作。四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规程》,组织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持证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邀请了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领导、省审计厅处长、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同志,就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并按规定组织进行了年检考试。五是完成了*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审核和*年度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布置工作。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并两次向省人大财经委作了专题汇报。

5、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和运行工作有质的飞跃。去年11月前完成了对“*劳动保障网”的全面改版,新版“*劳动保障网”根据劳动保障业务特点对栏目内容进行了整合归类,增设了大量新栏目。扩大了网站的信息量,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增强了与老百姓的互动功能。在改进网站的同时,我们还加大了网站宣传力度,举行了网站改版新闻会,邀请了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等相关部门分管宣传、信息工作的领导和省信息中心的领导出席,*日报、省电视台等新闻单位也派记者参加了会,在中国劳动保障报、江南都市报、信息日报、南昌晚报等报纸上都刊登了网站改版的消息,进一步扩大了网站的影响。厅网站已得到部、省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网站改版后访问量大幅增长,到今年3月10日,访问量已经突破了110万人次,比改版前增加近80万,日平均上网访问量5000多人次。设区市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取得新发展,南昌、萍乡、赣州、宜春、吉安劳动保障局开通了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并与省劳动保障网进行了链接。所有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都开通了网站邮箱,为加快信息传递、提高办公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厅局域网安全管理和技术维护工作得到加强,局域网安全运行,没有出现泄密等问题。

二、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随着社会结构变动加快,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劳动保障工作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存在一些困难、问题,主要反映在:

一是就业压力仍然很大,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十一五”时期在劳动力供给总量继续增长,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加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总量矛盾仍将十分突出。*失业人员存量居高不下,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仍处于增长高峰期,预计*城镇平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员达到100多万人。按照*年*生产总值增长12.8%计算,生产总值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新增就业3.3万人,“十一五”时期*生产总值年均按11%的速度递增,每年新增的城镇就业岗位大约只有40万个。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在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偏低,高技能人才短缺还将成为我省扩大就业、加快发展的一个紧迫问题,成为影响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此外,灵活就业群体的扩大对就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并存,给就业管理和服务将带来新的难题。

二是社会保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基金支付压力扩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来自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经济全球化等多方面的影响。*从2003年开始进入了人口老龄化,预计到2010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513万,占总人口的11.4%,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335万,占总人口的7.4%,而且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大大增加。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金支付总量逐年提高,部分企业基金征缴困难,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预计2010年*参保离退休人员将达到150万人,“十一五”期间如2007年做实个人帐户5%,以后每年做实1%,2010年做实个人帐户达到8%,*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需求将达667亿元,养老保险费征缴454亿元,基金总缺口将达到213亿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不断增加,并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构成直接影响。预计2010年全省失业保险需要保障的人数25万人,待遇支出将达到16亿元,基金征缴仅能满足“保障生活”的需要,同时由于基金和失业人员分布不均衡,预计有40%的统筹地区基金将出现缺口。

三是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十一五”时期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越来越明晰,双方的主体意识越来越强,就业形式多样化、复杂化,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更趋复杂、多变。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些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显现,国有企业遗留的劳动关系问题更加突出。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个体工商户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忽视改善劳动条件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仍较严重,对加快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工资分配不合理,分配秩序不规范的矛盾仍较突出,一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劳动争议将继续呈上升趋势,劳动争议预防处理工作仍将面临较大压力。

虽然存在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我们还是有很多有利条件来推动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工作,我省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将拉动就业不断增长,劳动保障工作已经具有了一个相当好的工作基础,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思路、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今年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目标任务已经确定,主要工作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42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8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3万人,跨省劳务输出5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职业介绍补贴80万人,职业培训补贴36万人,创业培训2万人。新增担保基金1亿元。小额贷款发放确保5亿元、力争6亿元,累计发放小额贷款达到14-15亿元。养老保险参保职工30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9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4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2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20万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分别达到61.63亿元、17.89亿元、4亿元、1.47亿元和4330万元。

三、做好今年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劳动保障工作起好步,开好局的关键一年。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未来劳动保障事业将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明确自身任务,善于思考,大胆创新,完成好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全民创业为主线,紧紧围绕全省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建立健全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宏观预测,完善评估制度,扩大统计应用,加大基金监督力度,增强部门财务管理,强化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进一步增强大家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全省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的向前发展。各级劳动保障规划、统计、基金监督部门要按照要求,以及我们确定的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制度落实,努力做好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

1、加强宏观预测,狠抓规划落实。一是要做好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第一年计划实施工作。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目标,层层抓好落实,并认真做好2007年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二是要建立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季度分析制度。每季季后10天左右,由厅领导主持,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规划财务基金处负责季度统计资料的汇总和分析报告的起草。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预测和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三是要完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制度,制定具体的检查评估办法,提高计划评估的有效性。对*年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提高统计质量,强化统计调查研究。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各方面业务都要有人负责统计工作。负责统计的内设机构要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时间报送统计数字。第一、落实统计数据归口制度。统一印发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要求各业务处室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协调做好数据的归口统计,统一和对外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第二、进一步完善统计会审制度。按季11个设区市就业和社会保险运行情况和汇总扩大就业责任目标数据,按季编印劳动保障统计基础数据和核心数据资料。联合统计、工商等部门开展统计报表数据会审。组织编印《*年*省劳动保障统计年鉴》。第三、开展全省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抽样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全省农民工总量和行业分布,农民工就业、劳动关系、收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各地要积极争取调查经费,按要求认真做好各地区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和调查数据的处理分析和上报工作。第四、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宏观分析和规律性问题研究。各地要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抓住事业发展、规划实施、计划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1-2项专题研究。第五、提高统计服务质量。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上报统计分析不少于4篇。加强统计工作交流,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

3、加大基金监督力度,确保基金的安全。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法规和制度,出台《*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草拟《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研究建立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现场和非现场监督工作。二是把清还挤占挪用基金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案件作为抓手,拟定《关于加快对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违规基金问题整改的工作意见》,落实清还挤占挪用基金责任制,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安全与社会保险资金转移支付、调剂金分配紧密挂钩,力争将1998年4月1日以后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归还。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久拖不还和新发生的违规违纪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案件查处和基金回收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三是按劳动保障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大检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监督,研究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缴费基数试行办法,在解决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对部分中央行业企业的缴费基数等情况开展专项核查试点。四是做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管理,探索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落实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计报告制度。五是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把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列入基金监督考核内容,提高汇总审核工作质量。六是加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设区市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决策、协调和议事作用。加强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把熟悉财政、金融、会计、法律和计算机知识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基金监督队伍中来,不断提升业务工作能力。

4、加强和规范部门财务管理。认真编制好*年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部门预算,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调拨分配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厅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主动协调有关单位,加强与财政联系,争取财政加大对劳动保障事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聚财理财,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是财务工作最根本的任务。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缺少资金,事业就难以生存和发展;有了资金,没有统筹管理,不能把有限资金放在刀刃上,也同样影响事业发展。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劳动保障系统的财务实行了归口管理,但我省劳动保障系统的财务管理处于分散状态,财务管理、资金保障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和劳动保障部要求,劳动保障财务管理工作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这是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首先是劳动保障事业资金总量不断增大的需要。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统筹考虑资金筹集,有利于综合平衡,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是劳动保障业务领域不断扩大的需要。随着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央对社保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和对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审核以及政府采购办法的实施,财务管理工作内容越来越多,需要一个综合的财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再次,是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它要求一个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费和机关经费、基建经费等全部编入一个预算,一个口对财政。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后,就不再是机关工作经费的小概念,是统筹管理事业发展资金的大范畴。最近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财务管理的工作意见》,这次在会上与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财务管理工作做法一并印发给大家,请大家结合自己的实际,去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财务的保障作用,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服务。

5、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抓好“*劳动保障网”建设。做好网站的维护工作,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厅网站管理办法,建立网站信息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及时处理邮件和回复邮件,及时解答网民问题。加强对外宣传,提高网站的点击率,扩大网站的影响力。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加强信息上报和处理工作。提高全厅办公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改进“办公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加强网络维护,增强网络安全。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强化职责,制定激励办法,提高信息员的积极性。

四、关于加强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队伍能力建设

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综合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工作涉及面广,在劳动保障事业中发挥着谋划导向、保障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仅是劳动保障系统的综合牵头部门,还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就必须重视和加强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按照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要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机制,提升队伍素质。这句话讲了多年了,但工作机制建设还不到位。首先是工作机构设置比较乱,大部分地市没有设立相应科室,业务归口散乱,有的连工作职责都不太明确。其次,人员少,业务不熟,工作制度不健全,业务工作没有专人管理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人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没有人任何事情无从谈起,有人无才任何工作也干不好。作为劳动保障局的领导要在理顺业务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充实人员等问题上做好文章,把一些懂经济、财务、统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知识人员选配到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队伍中来,并切实关心爱护和培养好,使他们茁壮成长。作为具体从事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的同志,应该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中勇于创新思维,做到想干、会干、实干,争创一流业绩。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12

*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关心支持下,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年,全省城乡就业人数2276.7万人,其中城镇就业638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62.7万人和29.4万人。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8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4.2万人,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07.5%、130%和140%,城镇登记失业率3.48%。到*年底,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87.43万人,比上年增长4.2%,完成年计划的101.7%,其中参保职工达到281.96万人,增长3.7%,完成年计划的100.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76.74万人,增长10.5%,完成年计划的108.1%;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30.74万人、153.61万人和117.84万人,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00.3%、96%和117.8%。*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入54.74亿元,比上年增长18.2%,完成年计划的102.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16.62亿元,增长23.3%,完成年计划的112.8%;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86亿元,增长9.3%,完成年计划的110.3%。

一年来,全省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关心、支持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进步。

1、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去年重点抓好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在提出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修改完成了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为使规划更加合理、完善,省厅在编制过程中:一是组织相关人员赴广东、湖南等省学习了解“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二是科学测算,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既征求了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又征求各业务部门的意见,既注重事业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又注重可操作性。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内的一些专家学者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论证。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都把“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动员各方面力量,编制了本地区“十一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同时结合“十一五”规划工作,对“十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选择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几个主要指标,深入宜春、萍乡等市进行实地评估。

2、统计服务质量有了新的提高。统计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省厅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完善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加大统计分析力度,提高统计服务质量。第一、按季完成了设区市就业和社会保险主要数据的汇总和向新闻媒体公布,按季汇总了各设区市扩大就业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季编印了劳动保障统计基础数据和核心数据资料,有效地发挥了统计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第二、较好的完成了*年综合统计年报等各项报表任务,开展了农民工调查;第三、统计分析工作有明显进步。组织南昌、赣州两市对机关、事业和体制内企业技能人才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和全面分析,形成的调查分析报告被新华社《*内参》、《*日报》等新闻刊物采用。这次调查对于真实了解我省企业技能人才和社会保障状况,为今后加强职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提供决策参考。*年,大多数地市能按照省厅的要求完成上报了四篇统计分析报告,吉安、南昌、抚州等市报送的统计分析报告不仅数量较多,而且质量较高,部分地市的统计分析还被*劳动保障网站采用;第四、进一步完善了统计考评制度。经过对11个设区市*年度统计工作的综合考评,省厅评选出了4个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7名先进个人。待会儿我们将会宣读表彰决定和为获奖单位、个人颁奖。

3、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圆满完成。积极参与并做好了省直预算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现所属的工作单位预算外资金均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做好了全厅*年和*年部门决算和各种财务汇总报表任务,无出现差错。对预算执行情况按季进行分析,完成了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汇总和*年预算编制。组织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财会人员赴江苏、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学习考察了部门财务管理情况。对驻厦门劳务管理机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

4、基金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是在全省开展了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省厅抽查了11个设区市和35个县(区)2003年以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和1998年4月1日后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它违纪违规社会保险基金清还情况,同时还检查了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为巩固检查成果,督促有关单位整改,从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的管理,省厅对检查情况和问题进行了通报。二是认真做好了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清还工作。对以前年度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问题进行逐个清理,分清在挤占挪用问题上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与政府及其当事人的责任,限期整改,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为抓好工作落实,基金监督机构主动找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争取政府领导重视。*年,全省清还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917.1万元,累计清还挤占挪用基金1.13亿元。赣州市政府和劳动保障局高度重视挤占挪用基金清还工作,专题召开了县市长电视电话会部署清还工作,采取“谁挪用谁清还”和责任追究等措施,取得显著成效。*年,全市清还挤占挪用基金817.36万元,其中清还1998年4月1日后发生的挤占挪用基金642.32万元,98年3月31日前发生的挪用基金225.04万元。三是加快了建立基金监督机构的步伐。成立了*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11个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基金监督机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选配了专兼职基金监督人员,各级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基金监督工作步入正轨,依法开展了基金监督工作。四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规程》,组织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持证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邀请了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领导、省审计厅处长、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同志,就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并按规定组织进行了年检考试。五是完成了*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审核和*年度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布置工作。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并两次向省人大财经委作了专题汇报。

5、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和运行工作有质的飞跃。去年11月前完成了对“*劳动保障网”的全面改版,新版“*劳动保障网”根据劳动保障业务特点对栏目内容进行了整合归类,增设了大量新栏目。扩大了网站的信息量,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增强了与老百姓的互动功能。在改进网站的同时,我们还加大了网站宣传力度,举行了网站改版新闻会,邀请了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等相关部门分管宣传、信息工作的领导和省信息中心的领导出席,*日报、省电视台等新闻单位也派记者参加了会,在中国劳动保障报、江南都市报、信息日报、南昌晚报等报纸上都刊登了网站改版的消息,进一步扩大了网站的影响。厅网站已得到部、省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网站改版后访问量大幅增长,到今年3月10日,访问量已经突破了110万人次,比改版前增加近80万,日平均上网访问量5000多人次。设区市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取得新发展,南昌、萍乡、赣州、宜春、吉安劳动保障局开通了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并与省劳动保障网进行了链接。所有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都开通了网站邮箱,为加快信息传递、提高办公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厅局域网安全管理和技术维护工作得到加强,局域网安全运行,没有出现泄密等问题。

二、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随着社会结构变动加快,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劳动保障工作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存在一些困难、问题,主要反映在:

一是就业压力仍然很大,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十一五”时期在劳动力供给总量继续增长,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加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总量矛盾仍将十分突出。*失业人员存量居高不下,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仍处于增长高峰期,预计*城镇平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员达到100多万人。按照*年*生产总值增长12.8%计算,生产总值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新增就业3.3万人,“十一五”时期*生产总值年均按11%的速度递增,每年新增的城镇就业岗位大约只有40万个。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在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偏低,高技能人才短缺还将成为我省扩大就业、加快发展的一个紧迫问题,成为影响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此外,灵活就业群体的扩大对就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并存,给就业管理和服务将带来新的难题。

二是社会保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基金支付压力扩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来自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经济全球化等多方面的影响。*从2003年开始进入了人口老龄化,预计到2010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513万,占总人口的11.4%,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335万,占总人口的7.4%,而且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大大增加。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金支付总量逐年提高,部分企业基金征缴困难,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预计2010年*参保离退休人员将达到150万人,“十一五”期间如2007年做实个人帐户5%,以后每年做实1%,2010年做实个人帐户达到8%,*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需求将达667亿元,养老保险费征缴454亿元,基金总缺口将达到213亿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不断增加,并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构成直接影响。预计2010年全省失业保险需要保障的人数25万人,待遇支出将达到16亿元,基金征缴仅能满足“保障生活”的需要,同时由于基金和失业人员分布不均衡,预计有40%的统筹地区基金将出现缺口。

三是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十一五”时期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越来越明晰,双方的主体意识越来越强,就业形式多样化、复杂化,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更趋复杂、多变。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些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显现,国有企业遗留的劳动关系问题更加突出。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个体工商户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忽视改善劳动条件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仍较严重,对加快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工资分配不合理,分配秩序不规范的矛盾仍较突出,一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劳动争议将继续呈上升趋势,劳动争议预防处理工作仍将面临较大压力。

虽然存在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我们还是有很多有利条件来推动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工作,我省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将拉动就业不断增长,劳动保障工作已经具有了一个相当好的工作基础,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思路、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今年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目标任务已经确定,主要工作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42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8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3万人,跨省劳务输出5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职业介绍补贴80万人,职业培训补贴36万人,创业培训2万人。新增担保基金1亿元。小额贷款发放确保5亿元、力争6亿元,累计发放小额贷款达到14-15亿元。养老保险参保职工30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9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4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2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20万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分别达到61.63亿元、17.89亿元、4亿元、1.47亿元和4330万元。

三、做好今年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劳动保障工作起好步,开好局的关键一年。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未来劳动保障事业将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明确自身任务,善于思考,大胆创新,完成好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全民创业为主线,紧紧围绕全省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建立健全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宏观预测,完善评估制度,扩大统计应用,加大基金监督力度,增强部门财务管理,强化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进一步增强大家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全省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的向前发展。各级劳动保障规划、统计、基金监督部门要按照要求,以及我们确定的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制度落实,努力做好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

1、加强宏观预测,狠抓规划落实。一是要做好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第一年计划实施工作。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目标,层层抓好落实,并认真做好2007年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二是要建立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季度分析制度。每季季后10天左右,由厅领导主持,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规划财务基金处负责季度统计资料的汇总和分析报告的起草。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预测和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三是要完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制度,制定具体的检查评估办法,提高计划评估的有效性。对*年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提高统计质量,强化统计调查研究。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各方面业务都要有人负责统计工作。负责统计的内设机构要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时间报送统计数字。第一、落实统计数据归口制度。统一印发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要求各业务处室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协调做好数据的归口统计,统一和对外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第二、进一步完善统计会审制度。按季11个设区市就业和社会保险运行情况和汇总扩大就业责任目标数据,按季编印劳动保障统计基础数据和核心数据资料。联合统计、工商等部门开展统计报表数据会审。组织编印《*年*省劳动保障统计年鉴》。第三、开展全省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抽样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全省农民工总量和行业分布,农民工就业、劳动关系、收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各地要积极争取调查经费,按要求认真做好各地区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和调查数据的处理分析和上报工作。第四、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宏观分析和规律性问题研究。各地要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抓住事业发展、规划实施、计划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1-2项专题研究。第五、提高统计服务质量。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上报统计分析不少于4篇。加强统计工作交流,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

3、加大基金监督力度,确保基金的安全。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法规和制度,出台《*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草拟《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研究建立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现场和非现场监督工作。二是把清还挤占挪用基金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案件作为抓手,拟定《关于加快对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违规基金问题整改的工作意见》,落实清还挤占挪用基金责任制,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安全与社会保险资金转移支付、调剂金分配紧密挂钩,力争将1998年4月1日以后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归还。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久拖不还和新发生的违规违纪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案件查处和基金回收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三是按劳动保障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大检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监督,研究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缴费基数试行办法,在解决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对部分中央行业企业的缴费基数等情况开展专项核查试点。四是做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管理,探索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落实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计报告制度。五是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把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列入基金监督考核内容,提高汇总审核工作质量。六是加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设区市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决策、协调和议事作用。加强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把熟悉财政、金融、会计、法律和计算机知识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基金监督队伍中来,不断提升业务工作能力。

4、加强和规范部门财务管理。认真编制好*年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部门预算,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调拨分配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厅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主动协调有关单位,加强与财政联系,争取财政加大对劳动保障事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聚财理财,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是财务工作最根本的任务。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缺少资金,事业就难以生存和发展;有了资金,没有统筹管理,不能把有限资金放在刀刃上,也同样影响事业发展。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劳动保障系统的财务实行了归口管理,但我省劳动保障系统的财务管理处于分散状态,财务管理、资金保障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和劳动保障部要求,劳动保障财务管理工作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这是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首先是劳动保障事业资金总量不断增大的需要。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统筹考虑资金筹集,有利于综合平衡,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是劳动保障业务领域不断扩大的需要。随着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央对社保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和对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审核以及政府采购办法的实施,财务管理工作内容越来越多,需要一个综合的财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再次,是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它要求一个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费和机关经费、基建经费等全部编入一个预算,一个口对财政。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后,就不再是机关工作经费的小概念,是统筹管理事业发展资金的大范畴。最近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财务管理的工作意见》,这次在会上与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财务管理工作做法一并印发给大家,请大家结合自己的实际,去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财务的保障作用,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服务。

5、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抓好“*劳动保障网”建设。做好网站的维护工作,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厅网站管理办法,建立网站信息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及时处理邮件和回复邮件,及时解答网民问题。加强对外宣传,提高网站的点击率,扩大网站的影响力。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加强信息上报和处理工作。提高全厅办公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改进“办公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加强网络维护,增强网络安全。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强化职责,制定激励办法,提高信息员的积极性。

四、关于加强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队伍能力建设

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综合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工作涉及面广,在劳动保障事业中发挥着谋划导向、保障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仅是劳动保障系统的综合牵头部门,还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就必须重视和加强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按照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要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机制,提升队伍素质。这句话讲了多年了,但工作机制建设还不到位。首先是工作机构设置比较乱,大部分地市没有设立相应科室,业务归口散乱,有的连工作职责都不太明确。其次,人员少,业务不熟,工作制度不健全,业务工作没有专人管理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人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没有人任何事情无从谈起,有人无才任何工作也干不好。作为劳动保障局的领导要在理顺业务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充实人员等问题上做好文章,把一些懂经济、财务、统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知识人员选配到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队伍中来,并切实关心爱护和培养好,使他们茁壮成长。作为具体从事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的同志,应该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中勇于创新思维,做到想干、会干、实干,争创一流业绩。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篇13

2.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制定和实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免费婚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认真落实《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健全对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设备、药物、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开展孕产期全程服务,加强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特别要加大对出生二孩性别比偏高的监控力度。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宣传、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坚持不懈地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集中治理活动,加大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加强公众对溺弃女婴、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行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制度。工商、公安、城建、房管、劳动保障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等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或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核查情况及时通报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并注重发挥外地流入人口行业计生协会的重要作用。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5.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定人口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要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体系。

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管理服务措施

6.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网络。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村(居)民自治,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扎实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城镇计划生育要实行属地化管理,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7.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电、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要媒体要制定规划,采取开办人口和计划生育专栏等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教学内容。县、乡、村人口学校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大力开展国情国策、人口政策、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与计划生育相关内容的宣传。利用城乡人口文化大院等各种文化场所,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人口文化活动。

8.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对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一律征收社会抚养费,尤其是对那些社会名人、富人、企业老板等特殊群体更要做到一视同仁,除依法征收抚养费外,取消评优评先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资格,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9.全面提高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制定和实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其纳入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公共卫生体系规划。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备水平和服务能力,履行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坚持避孕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生殖健康检查制度,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进村入户,为育龄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乡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咨询服务能力建设,稳步推进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乡(镇、办)活动,全面提升工作水平。

10.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到政府信息化建设体系中,加大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信息共享程度。人口计生、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工商、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人口出生、自然增长、出生人口性别比、人口流动、新婚、抱养及入学等情况。完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贫困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经济政策

11.健全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运用经济社会资源,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在制定实施宅基地划分、拆迁安置、扶贫开发、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就业培训、新技术推广等政策措施时,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和计划生育“小康工程”,鼓励经济发达地方制定更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

12.健全奖励保障制度。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乡财政解决发放。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落实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6]17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我市出台的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延长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对农村独生子女及计生双女家庭发放“节育奖”和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减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等4项奖励优惠政策。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对象,全部办理保险,手术出现意外由承保单位负责意外赔偿金5000元、医疗保险赔偿金1000元。参保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分担。

13.加大优待扶持力度。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照顾,在就医、就学、防疫、国有或集体资源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在扶贫济困、农民工培训、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规划中优先扶持。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且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子女参加中招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14.加大困难救助力度。对独生子女死亡、因伤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每人每年再增发500元的扶助金。

四、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5.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调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定期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年不少于两次,县(市)区委、政府每年不少于4次。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1次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继续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级党、政一把手每年要进行不少于2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调研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各级党委中心学习组要把学习人口理论形成制度。各级党校、干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社团组织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

16.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进行责任目标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市政府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办事处每年年初提出工作目标,平时注重跟踪督查,年终组织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对获得年度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的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市委、市政府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的单位,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办)主任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凡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办)主任1年内不得提拔。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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