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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论文

摘要:西部大开发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保障和促进开发与环境相协调的前提之一,应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的对象范围,减少罪状中对客观方面的限制,对相关罪名进行合并。
动物保护论文

动物保护论文:原生动物环境保护论文

一原生动物在环境保护中的优势

在实验室进行的污染物的毒性生物测试,和在户外进行的生物测定研究,其中鱼类、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大型浮游动物、藻类等常常作为指示生物来进行测定和监测,而原生动物通常在环境保护中被人们忽略.比较来说,稍高等的动物无论是对实验室硬件设施的要求,还是在野外采集样品都会受到很高的限制.原生动物种类繁多,结构简单且特殊,分布广泛,由此看来,在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原生动物作为指示生物也是合适的.与稍高等的动物相比较,原生动物具代表性的特征表现在生理和群落上,原生动物是单细胞生物,其细胞体积大,身体构造简单,细胞膜直接与周围环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直接作用于细胞,因而对环境的改变所需的反应时间更短、也更迅速,因而影响群落组成、结构和行为等.原生动物采集简单,易于喂养,生长周期短,得到数据快.由于原生动物生命周期短分裂快,因此可以在快速的检测出有毒物质或污染物对其生长周期,分裂速度,代谢水平及身体内部结构的影响.原生动物的分布是世界性的,且其在形态、生态和遗传学等方面具有大体相似的特征,因此原生动物可以当做世界性的指示生物,这可以将不同区域的检测数据作比较.根据国内外的许多研究可以发现,环境的改变对原生动物群落所造成的影响反应也遵循许多高等生物反应发展的一般规律.无论是由金属离子超标还是由有机污物染引起的环境条件的剧烈变化,都会引起原生动物的细胞构造与生理生化的改变.

二原生动物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1原生动物作为指示生物

在污水监测中的应用指示生物又叫生物指标物,它是指那些在固定的区域范围内的,能通过其特性、数量、种类和种群等的变化,来指示环境或某一环境因子特征的生物.自然界中水质在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后,通过自然界的物理、化学及生物等过程,将会起到净化污染的作用.根据特点,水体被划分为为多污性水体,α—中污性水体,β—中污性水体和寡污性水体.在现实生活的应用中,适宜应用常见的优势种作为水体污染的指示物.通过原生动物群落的组成和演替规律来监测和评价水体的改变,是当前生物测定的发展方向.在原生动物群落水平的水质测定中,经常应用PFU原生动物群落生物监测.PFU(聚氨酯泡沫塑料块)方法是美国弗吉尼亚工程学院及州立大学环境研究中心的Cains等于1969年创建的用以测定微型生物的群集速度的一项技术,将该项技术引入并加以改善的是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的沈韫芬院士,该技术在生态效应水平来检测水质污染,并最终发展为我国水体微型生物群落监测的国家标准.李凤超等运用PFU微型生物群落监测方法,对白洋淀水质进行了监测,该水体经常处于低水位状态下.研究显示,由于受到府河污水的影响,白洋淀内的内源性污染物对原生动物群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除了群落水平的测定外,也有学者对原生动物的个体水平、细胞水平进行了测定研究实验.马正学等人以上海四膜虫为样本,以细胞生长和分裂等生物学特性为指标,针对黄河兰州段的水质情况进行了检测.王丽等将原生动物四膜虫作为研究材料,与检测DNA损伤与修复极敏感的彗星实验结合起来,检测不同来源的水质的四膜虫DNA的损坏情况.马世军利用原生动物的优势类群,及其对水质的指示作用综合评价了汾河太原段及晋阳湖两大水体的污染情况.

2原生动物在水质净化中的应用

原生生物不仅可以作为污水的指示生物,还可以通过其自身特性来净化受污染的水体.最近几年来,由于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很多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从而利用生物的生理性能,建立可以迅速并有效净化污染物质以及将污染转变为资源的技术系统.利用原生动物能够使受污染水体得到净化的性质,建造多种污水处理厂.一般采用活性污泥法、渗透过滤、流离生物床法等.

2.1原生动物在活性污泥系统中的应用

活性污泥法处理城市污染水体和有机工业废水主要利用的是好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微生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活性污泥净化过程中细菌和真菌表现的最为活跃,占主导作用,通过直接处理观察细菌的生长情况,来分析受污染水体在处理过程中的变化或处理后水体的好坏.由于细菌很微小,对于细菌的观察和分类需要较长的时间,对于生产的指示和预警不能及时的产生效应.原生动物较细菌个体大,更有利于观察和计数,更能敏感的反映出环境的变化,可以直接观测原生动物的种类组、数量、生长繁殖的变化情况,由此来分析细菌的生长和变化状况,间接地分析污染水体的处理过程和处理效应的好坏,从而指导生产.

2.2原生动物在渗透过滤过程中的应用

渗透过滤系统是由沉淀池、无氧消化池和滤床等几部分组成.有机废水通过沉淀池、无氧消化池进入滤床,在适宜的滤床上流动时,能够使得细菌快速繁殖.细菌将有机碎屑作为食物,在基质上形成菌膜,然后可以发现藻类和真菌,最终会产生原生动物.纤毛虫是原生动物中的优势种,很常见,纤毛虫在游动的过程中,会向环境中分泌粘多糖物质,使悬浮得颗粒状物质粘连成絮状沉淀,从而使浑浊的水体变得清澈.

3原生动物在土壤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生活在土壤中的动物能反映出土壤环境的微小改变,土壤原生动物也包括在内.Foissner认为原生动物作为监测生物较其他土壤生物更具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基数很大从而产生很大的生产力,土壤的形成及肥力受其数量的变化和群落结构改变的影响;(2)原生动物具有分裂繁殖迅速的特点,由于细胞膜直接暴露于周围的环境,能够非常敏感地感觉到外部环境的细微变化,可以将其作为预警生物;(3)原生动物是真核生物,与细菌等原核生物相比,原生动物同后生动物对于环境变化的反应更为接近;(4)原生动物在形态、生态和遗传上分化较低,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原生动物不都很接近,从而可以作为世界性的指示生物;(5)原生动物对于生境的要求较低,很多高等生物无法生活的恶劣环境,一般原生动物都可以生存.

三原生动物在环境保护中的研究进展

对于原生动物在环境测定中是否可行,国内外研究人员作了很多有价值的探索.为日后的监测研究的应用提供了有力的证据,目前针对原生动物在环境测定中的应用,有很多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归纳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1)自身的问题,原生动物自身有许多缺陷.如敏感性问题,部分原生动物在实际环境检测中仍有缺陷,且在污染物中同种原生动物的灵敏度和反应状况也有不同;(2)许多其他环境因子也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在自然水体中,除了污染物外,许多环境因子,如季节、地域、温度等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3)认为制造的环境和自然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别,当前许多原生动物检测是在实验室环境下进行,这些都是人为的,脱离了天然性;(4)受科技环境的制约,现今的实验室设备、技术方法等对原生动物检测没有办法做到无误,特别是对其生化变化的因由、各种生理指标均无法进行定量分析.因此,今后的用原生动物检测环境时,不能仅局限于理论研究,要走出实验室,从理论中跳出来,在实践中运用理论,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与此同时,也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在研究时应与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数学分析与统计结合起来,为进一步做到监测的科学性、严密性,应建立数学模型,以监测预报环境质量的预警系统;(2)为提高预警系统的性,重要的是要控制信号传导偏差,这就需要建立具有高敏感性和性的原生动物传感器;(3)当今在多种污染物的联合毒性监测领域,仍是一片空白,这是因为环境污染物中有许多不可确定的复合污染物,它们之间存在拮抗、抑制和协同作用,要攻克这一空白领域,生物预警系统研究的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四结语

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在未来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要,要不断加环境保护的投入和环境监测的应用.应充分意识到原生动物在生态系统占据的重要位置,对于原生动物测定方法的探究,应不断改善,持续进步,做到与理化检测相互补充.其中数学模型对原生动物在环境监测中的利用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数学模型,把实验数据与应用数学分析和计算机处理结合起来,在严谨的科学实验和扎实的实践中,原生动物在环境保护与监测中的作用会日益凸显.

作者:张宗瑶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

动物保护论文:动物的民法保护法律论文

摘要:在现代,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的保护题目,民法也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之后,我国学者也开始围绕着究竟动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客体,以及是否应该建立物格制度来保护动物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应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来探讨关于动物在我国民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保护的题目。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待的,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但有一些学者以为,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公道的,由于“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同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在大陆法系,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为物确定的相关规定”的a款规定之后,这一修改被一些学者以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而加以引证,并以为这代表着近期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英美法系也存在同样的题目。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而称,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针对的事物。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权利,而对客体处于支配或者有权要求的地位。关系的义务主体则必须向权利主体作相应的给付或者予以满足,主体相对客体处于必须向其给付或者满足其要求的地位。

2.关于客体范围的不同学说

关于客体范围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一种以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仅为物;一种以为法律客体仅为行为;第三种观点以为民事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法律关系的客体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等。

二、关于动物的地位和保护题目的不同学术研究观点

1.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

该观点就是主张改变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其理由是:民法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就要对动物赋予人格权,法律应当规定,动物不仅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还应当享有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也就是享有一般人格权,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动物,有效阻止人类对动物的不善行动。

2.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享有的范围是有限的

基于这一观点,动物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一般说来只有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为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以及工作动物则不在此范围之内。即使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动物,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等,“在主张动物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动物的权利必须有限度吗?正如任何权利都必须有限度一样,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是我们下一步应思考的题目。”

3.主张动物在法律上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应作为特殊物看待和保护

此观点有二:一是以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混淆了民事主体和客体的根本区别。在民法中只存在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是人,二是物,人作为世界的主宰,支配其他的任何物,而物则只能被人所支配;二是以为假如赋予动物以人格,实践中会出现实际题目无法解决:首先,动物享有了主体地位,那么它们又将如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呢?其次,假如赋予了动物人格权,让动物享有了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那么又将如何解决人类饮食和日常品的需求呢?假如一定要对动物赋予“人格”使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将会改变民法的性质,也会改变市民社会的性质。

笔者以为:民法是人法,在民法上,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就是,动物永远受人支配,永远也不会与人平起平坐,成为世界的支配者。动物的属性是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基本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德国民法典》将动物从物的范畴中分离出来,但是并不表明动物因此就具有迈出向主体地位的契机。它仍然与其他物一样,属于客体。即使不这样规定,只要存在动物保***,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动物保护题目上,民法也应让位。可以说,没有动物保***,《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有了动物保***,即使民法不昭示,仍然能实现对动物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以为《德国民法典》只是一个具有倡导性和宣示性的条款,可以为全世界其他国家就动物保护题目敲响了适时的警钟,没有多少具体的规范意义。

但是,究竟应当在法律上怎样落实对动物的特殊保护,还应当符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并在实践上具有可操纵性和实践性。这就是以下的内容———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三、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1.法律物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法律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种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法律物格”描述了一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很多学者一致赞同的观点就是建立“物格”制度,具体的设想为:一是野生动物和宠物;二是普通动物和植物;三是人体器官和组织;四是货币和有价证券;五是虚拟财产;六是一般物格。

2.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

笔者以为,确立民法上的物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对物的法律物格的不同。规定权利主体对其行使权力的不同的规则,主要有如下的三点:

及时,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区别不同的法律物格制度,就是为了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第二,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第三,确立法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作出不同的保护。

我们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并不是赋予动物以权利,使动物成为民事主体,我们讨论的基础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理论指导下,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建立一种更为公道的制度。现代民法人格是同等的,要求法律眼前人人同等,这应当是基于人的属性,但是在这个世界上,物是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的,假如对物同等对待,显然不公道。假如建立了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属性的物设立不同的规则,可以更为公道地行使权力、保护各种物。

法律主体的法理障碍

1.与民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为私法自治,其旨在于个人得依其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民法的各个制度上。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还称得上是民法了吗?动物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无法进行自我认知和表达,假如将动物纳进民事主体的范畴,有违民法作为“人法”的根本性制度价值。而法律始终是人制定的,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动物也不可能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这样,即使赋予动物权利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2.与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关系相违反

对于动物行为能力的欠缺,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监护制度来补救,比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人。那么动物的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怎么来定个标准来衡量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题目的解决都会对传统观点形成一定的冲击,造成立法、司法、执法的混乱。

所以,笔者以为:不管是从民法的基本理论还是从法理上来分析,赋予动物民事关系主体地位都是不妥当的,有其无法克服的障碍,这些障碍的根源实在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说到底法律根源于社会现实,只要人类与动物本质差异存在24小时,赋予动物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就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

五、对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1.应将动物看做是特殊物来看待

我国尚未制定出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题目还缺乏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199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也是将动物视为一种特殊物而予以保护的。这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还想就动物的法律地位的保护题目提出个人的不成熟意见:

已经明确了的题目:在法律上动物还是物,不是人。但是这种物又不单纯地等同于一般物,这是一种有生命的物,是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物,所以应当加以区分地对待,即作为特殊物来看待。德国立法者的最主要意图只是要表达:“动物是特殊的权利客体”以及动物的所有人不能像对普通物一样随意处分动物的意思而已,其法律上的意义只是对物权的必要限制,说明在无公法施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动物依然是一类可以适用规则的司法客体;在财产法上,动物依然是一类特殊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特殊客体。由此可见,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站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角度,立法保护动物的必要性是不问可知的,但是立法保护动物不即是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这样是矫枉过正的做法。

我们对动物的保护的范围还过于狭窄。只对濒临灭尽的野生动植物做出立法,实在对一些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对人类和自然有益的动物的保护都应该予以法律化,规范化。

2.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动物是有生命的,随着现代人生活水平的进步,宠物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针对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也应该对此领域加以规范。比如假如宠物出现咬伤他人或者其他人的宠物的时候,究竟如何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和做出怎样的赔偿,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动物的主人应该对他人负担义务,这实际上也就是物权人如何妥当行使物权,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题目。

3.加大动物保护的立法力度

对于动物的保护也应该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划分,分为禁止交易物、限止交易物和可交易物,对于不同的范畴,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医学利用动物进行对人类健康有益的实验———比如用小白鼠来研究攻克癌症的实验,就无需纠正医疗单位的行为。所要做的是应当加强现行立法对动物保护的力度,对动物的滥捕滥杀的罪行进行重办。曾经在网上看见这样一幅真实的画面:在青躲高原上,躺着数以万计的躲羚羊,肚皮被残忍地剖开,内脏统统挖走作为可以变卖的药品,羚羊角也被割下,血几乎染遍了整个山坡。对为了牟取暴利采用如此残暴的手段野蛮掠夺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应该予以深切关注。针对不同的“物”实施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不需要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做无谓的争论就可以对动物实施最有效最现实的保护,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

4.完善动物保***律体系

我国有学者指出:“动物的治理是操纵在一个复杂的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亚系统是:种群、生物环境和人。这三个系统相互影响,互为运动,野生动物治理就是维护三者的平衡。”动物保护的法律应是一个系统。为了更好地保护动物,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比如众所周知的“虐猫事件”,相应地应该建立《反对***动物法》。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非野生动物,本质都是相同的,他们也有生命,也有感觉,善待动物也是一个人健康人格和美好心灵的折射。人对动物的关爱,也能够体现出人对人的关爱。目前已经建立的《野生动物保***》,主要是针对保护濒临灭尽的动物,实在其范围应该涵盖所有的物种,由于假如不把范围扩大,等到物种濒临灭尽再亡羊补牢恐怕为时已晚,未雨绸缪的有所规范岂不更好。再比如可以单独设立《濒临物种保***》,《自然保护区法》等等,对于以动物为资源的药制品、皮革制品的贸易也应当有相关的法律限制和规范。

民法在将动物定位为特殊物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动物的保护上面。究竟任何法律法规确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施,利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和公正等基本理念。对动物的保护,更深层次的意义也就是对环境的保护,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德国人提出的“动物不是物”的理念也并非没有现实意义,正是由于题目的存在才引发了这些相关的思考和初期的探索。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有应用价值。

动物保护论文:保护动物公益广告平面设计论文

一、绪论

1.1选题背景

公益广告是以为公众谋利益和提高福利待遇为目的而设计的广告;是企业或社会团体向消费者阐明它对社会的功能和责任,表明自己追求的不仅仅是从经营中获利,而是过问和参与如何解决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这一意图的广告,它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风尚服务的广告。它具有社会的效益性、主题的现实性和表现的号召性三大特点。现实社会比较缺失人文关怀,人们想要在公益广告里面体现互帮互助与团结友爱。其实以上两点人们心里都明白,可即使这样又有多少人能这样去做呢。让人们在看到公益广告的瞬间就能从内心开始深刻的反思,这样才起到公益广告的实际意义。同时公益广告应该尽量在黄金时段和少儿频道播放,看到的人越多越能产生实际的社会意义,在儿童频道可以使孩子从小就能接受到公益广告的教育,因为每个人的习惯大部分是从小养成的,在他们小的时候能接受好的教育是很有必要的。现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都有公益广告。于是分析各国的公益广告就出现了‘公共’的意义。有的国家有人口禁止的问题,不过有的国家却有人口减少的问题。所以公共性概念使得各个地方公益广告的功能也五花八门,不尽相同,再者就是所选目的标准也不一样了。但是共同题目上的公益广告也有问题。PhilipKotler在《PrinciplesofMarketing》(1980年)书上介绍过,吸烟对身体不好,在医学上也已经得到了证实,所以戒烟的公益广告是有道理的。可是戒烟以后因为神经紧张而过食多糖等食物使得结果却让自己变胖。吸烟对人的寿命缩短率平均为7年,然而肥胖的缩短率平均却是14年。PhilipKotler在书上警示公益活动目的所带来的危险性。公益广告如果脱离了政治、宗教、商业目的也就不能成真正意义上的公益性活动。人的生活和价值观等各种因素对公益广告的影响很大,这样的情况下对公益广告研究是很重要的。公益广告的在世界上是很少被研究的,其活动的内容也并不突出。到现实社会公益广告的传媒并不是很重要,因为其广告所在、产生的价值对企业利益的影响并不是那么明显。

1.2选题的意义

公益广告的历史已经有60多年了,不过人们对其研究甚少。公益广告不是销售活动,对企业而言也不产生直接的厉害关系。平面公益广告设计已不停留在以往标语式的说教以及单一性的表白,而是要把社会问题以一种新奇的、独特的、鲜明的、超出常理的艺术手段来表现,使人们在瞬间被打动。由于人类的破坏,与栖息地的丧失等因素。地球上濒临灭绝生物的比例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科学家发现,对环境质量高度敏感的两栖爬行动物正大范围的消逝。许多动物物种灭绝或濒临灭绝,保护动物成为人类迫在眉睫的大事。本文通过对动物公益广告相关实例及相关理论的分析研究,对公益广告的设计风格进行了深入的、系统的、的探讨,希望能够通过对动物保护题材体现出公益泡面广告的重要性。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2.1国内研究现状概述

公益广告在我国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也经历了从萌芽到发展、繁荣的过程,一些耳熟能详的公益广告至今还深深地留在人们的记忆中。公益广告作为一种高层次的广告形式,自有它不可估量的特殊的社会价值,它发挥着规范社会行为、改善社会风气、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作用。可是,近几年我国公益广告的发展处于做做停停、时断时续、愿做就做应付差使的状况,除了以能引起全国震动、关注的重要事件和热点问题为素材制作的公益广告短时间内还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外,其他公益广告基本不被重视。一方面,国内公益广告多是由政府指令、媒体制作播发的,正因为如此,我国公益广告的策划和制作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部门的支持和行政手段的规定。媒体在公益广告的制作、播发中也不够自觉,表现得随意、分散。有硬性任务时,媒体为完成任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一定量的主题公益广告;没有任务时就可发可不发,或是有时段和版面空闲时用来填充。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还在进行中,企业尚未从再分配体制下脱离出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完整的社会身份还未最终形成,企业普遍缺乏对社会的热切关注和社会责任感;而且多数企业习惯认为发展公益事业是政府的责任,极少涉足公益广告。很多企业对公益广告的认识远远落后于对商业广告的认识,有些企业只有在市场行销受到挫折以后,才会想到用公益广告来装门面。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做法和将公益广告视为企业的调节品的想法影响了公益广告的发展。再者,公益广告的制作是需要经济支持的,一些重大的、的广告制作更需要大的经济投入。我国公益广告的发展还未建立起政府、市场和社会领域三者间的协调关系,还没有一个专门的非赢利机构负责组织、策划、创意公益广告,同时也缺乏借鉴、运用商业广告的传播技巧来推动公益广告发展的方法。所以,不被重视和缺乏健全的公益广告运作机制,是我国公益广告事业发展的现状。

2.2国外研究现状概述

公益广告的形式从世界第二战后开始的。世界及时战的时候英国的招军广告、美国的鼓吹战意的广告也可以说公益广告。但现在公益广告好从美国战时广告协议(TheWarAdvertisingCouncil,WAC)和战后AC开始。美国AC(当时WAC)的及时广告拍了世界第二战后要聚集国民的力量。美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所以对国家的忠心也很少。世界第二战的时候很多美国人对战争没什么关心了。这样的情况下WAC的广告目的是“战争时最危机的就是无关心还有怠慢”。当时世界第二战是对美国最重要的公共的、社会的课题。公益广告的概念被国家的情况、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等受影响。比如,美国的黑人大学联合基金(UnitedNegroCollegeFund),和平军队(PeaceCorps),言论自由(FreePress),消除文盲(LaunbackLiteracyAxtion)等的广告在别的国家不选公益广告,英国的招军、韩国的国家安全保障广告也一样,一个国家内可以成公益广告,但不能确定的说是公益广告。所以我们先要看看公益广告的概念。美国的公益广告‘PublicServiceAdvertising(PSA)’就是公共服务的意思。这里放映了美国社会的志愿主义、自愿主义(Voluntarism)。就说‘公共服务广告’。在日本一开始用‘公共广告’,韩国是‘公益广告’,中国和台湾用‘公益广告’。在中国徐百益在《公共关系与广告》上用过‘社会广告’。日本的话植条则夫在NHK的‘新学文事情(1987.5.27)’‘社会广告’的题目上说过公共广告了。‘公共’的概念在JürgenHabeimas的《公共性的构造转换》上研究‘市民的公共性’作家在序论上写“公共性的类别在传统‘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矿大的范围上研究需要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方式”。日本的长谷川公一1993年说公共性是“一般来说比私面公共的性质和价值的。具体的含义和社会技能对于社会不一样”。公益广告在广义上包括一切道德的广告,但狭义上包括公共问题和公共关注等要推行。还有公益广告是公益广告机关与企业或政府一起解决社会问题得逞公共的利益,用传媒对社会人民诉求的。公益广告的英文叫“Publiccommunicationcampaign”。传媒是给人们认识或影响的媒介。WilianJPaisley(1981)说了reform(改革或改进)是公益广告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公益广告必须要包括大众变化的意旨。国际广告协会(IAA)说“公益广告是广告的一种形态。一般接受大众社会、经济的利益活动或帮助工作的传媒”。

三、‘保护动物公益平面广告类型和特点

保护动物的意义:及时、保护动物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第二、可以减少疾病;第三、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在人们意识到保护动物越来越重要的同时关心和保护动物也成为平面广告的一种宣传方式。这种公益上的宣告让人们意识到保护动物和主动解决动物生活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3.1‘保护动物’公益平面广告的类型

及时,对于动物皮毛的保护;第二,动物生存环境保护;第三,制止动物屠杀;第四,给动物更多的关照。

3.2‘保护动物’公益平面广告的特点

恰当的主题、广泛的工艺性质和教育性质。相比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在创意方面是相对自由的。主要体现在商业广告是限制商品,而公益广告则是各国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这让创意者能发挥更大的想象力。①广告的内容,简明的分析事件。因为对象是广泛的大众群体,故而使用简单的画面,通俗的语言更容易让人接受。②按照平面广告的特点进行教育引导的作用。将广告本身所具有的感染力再通过合理利用和发挥获得很高的教育价值。③适当的夸张,鲜活的语言和图解其魅力在于能带给我们新鲜、刺激且深刻的影响。通过欣赏‘保护动物’的平面广告,人们会理解、尊重和保护动物。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达到保护动物的宣传目的。

四、‘保护动物’公益平面广告的分析

4.1分析

4.1.1的公益平面广告

当今社会,人们不再单纯地追求物质享受,而更多地追求精神生活和心理满足。广告设计者把人性化设计融入受众感情的同时还需要多考虑受众的心理感受,启迪受众的想象,使平面公益广告更加深入人心。以下列举的几张公益平面广告图片主要是以动物为主题,把专业的设计语言转化为大众容易接受的大众语言——让大家了解动物的珍贵和稀少,并共同去珍惜动物。的公益平面广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色彩很鲜明。对比度很强或者很弱,不强不弱的内容会很糊涂。同样重视形态和空间的对比关系,文字的统一性,色彩的统一性也是很重要的。(2)突出的主题。将内容的侧重等级进行划分,最重要的主体应突出在平面的中心,用各种各样的文字,构成主体的形象。主体的周围需要空白处,比如用较多的文字放在主体形象下面会使主体形象更加鲜明。(3)简洁的设计布局可以让人感受到秩序的、分明的视觉效果。编辑的安排越简洁的话,整体性就会越强,视觉的效果就能更大。(4)指向视觉,使用一部分的元素主动地引导读者的方向,从重要的开始到次重要的,平面上各个构成因素联合成一个整体,这样信息宣传的作用就会更大。

4.1.2‘保护动物’公益平面广告创意特点

‘保护动物’的公益广告创意有几个特点。下面看‘保护动物’系列的公益广告创意的特点。及时,强调动物的可怜性和人的残忍性。现在很多人喜欢动物,有的人在家里养动物。所以‘保护动物’的公益广告里面也强调动物的可怜性。强调可怜性就相对人的残忍性。那么可怜的动物人就屠杀的。第二,‘保护动物’公益广告一般包括环境系列的公益广告。其实‘保护动物’广告是环保类型公益广告的一种系列。所以一个广告上出现两三个的内容也很好的。

4.2分析结果

通过前边作品的例子分析:在公益平面广告里图片和文字一起能让内容更加简易实在,并能传达正确的信息。按照广告的主题发挥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通过简单、生动的题目和广告语,能够个性的表现和强化平面广告的原始性和艺术性。能让人们在一瞬间就能获得其传播的主体思想。在“强调残忍性”的例子中,应用了广告符号学文化批判的广告符号学这一原理,动物是世界上生物链的一环,人类为了谋求自身的物欲的满足,来对动物大量的残杀,是对生态系统的违反与践踏。在这个例子中,形象的刻画了动物的可爱形象,却被血腥的画面所打破了和谐的画面,三副画面,分别用人类的双脚,剪刀,拖充满血迹的皮草可以看出人类的残忍。这幅画充满了强烈的批判思想,让人触目惊心!要深入分析视觉符号,首先要了解“符号”的概念和符号的组成。就其本质而言,符号是某种代表另一事物的东西。大部分符号为语言中所用的口语或书面语,但也有很多其它符号形式。“符号的形式可以是语言、图像、声音、气味、动作或实物,但这些东西并无内在意义,只有当人们赋予其含义时,这些东西才能成为符号……任何人们认为意指(即指代或代表)另一种东西的东西都可以成为符号。”

五、结论

公益本身就是一种奉献精神,所以在物欲横流的今天,人们向往与追求的大部分都是物质的满足,这在无形之中就阻碍了公益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意识的提高,今天的人们已经能逐渐意识到了公益广告的重要性。当然“动物保护”公益平面广告的发展也正需要迎合这样的一种公益模式,而其本质还在于教育,教育的质量可以体现这个时代的整体素质,而人们素质的提高,则是公益广告向前发展的动力。总之一句话:“动物保护”公益平面广告,其属于公益广告世界的一名成员,但其重要性却影响着整个生物圈,其发展更是公益事业的发展,是人类自身的发展,它的影响甚至波及整个自然界,所以我们一定要通过改正其中存在的不足,让其宁缺毋滥的出现在人群中,起到真正的实际效益,然后通过人类整体素质的提高,周而复始让公益事业发展强大下去。平面公益广告在我们的现代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以上的研究结果说明中文平面公益广告以频繁使用象似符号和标记符号为特点,这点与前人有关商业广告中视觉符号的分析结果一致。虽然这里使用的语料不多,但是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在视觉符号使用上的相同点。本研究的研究结果有助于公益广告制作人从的商业广告中找到灵感,同时也可成为我们评价公益广告优劣的一个标准。

动物保护论文:自然保护论文:动物破坏农作物监测与对策透析

作者:蒙萌 蒙大鹏 覃文更 单位:广西木论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监测方法

在保护区域及监测限定距离的内耕地较少。因此,两区域所监测到的野生动物损害作物的次数和受损面积少。西面因交通闭塞,村屯分散,群众在区域内种植作物多、面积大,这些耕地更近保护区域,受损程度严重(表略)。损害作物的动物、受害作物种类和季节变化规律主要损害作物的动物种类有黑熊、野猪、猕猴、松鼠、鸟类等。本次监测时段未发现有黑熊、野猪危害,但访问得知,黑熊、野猪是危害(玉米)程度较大的动物种类之一,曾有一夜之间,黑熊就损坏近0•2hm2玉米地的记录。主要受损害的作物种类有玉米(包谷)、黄豆、火麻、猫豆、辣椒等。1—4月为农作物耕种期,鸟兽损害,呈零星现象,如农民对种子拌施农药,或者制作草稻人驱逐,受损程度较少。7—8月是玉米(包谷)成熟期,受损严重,较为集中成片,许多地块的玉米杆被踩踏得七零八乱,损失过半,收成大幅减少。11—12月份为红薯、火麻成熟期,但由于红薯是地下果实,火麻群众种植分散,为零星受损,成片受损相对玉米少,监测发现仅有6处。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的成因分析木论自然保护区始成立于1991年,1998年晋升为部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建立后,采取封山政策,聘请当地村民进行巡护管理,过去自由进山采药、捕猎受控制,特别是木论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后,管护力度得到有效提高,巡护制度化,持续化,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猎枪,加大对偷猎案件的打击力度,减少了乱捕乱猎野生动物案件的发生。同时,木论自然保护区加强了法律法规和环境宣传教育,争取周边群众对保护区建设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他们的自然环境保护意识,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讯速增长。由于环境质量的提高和野生动物数量的增长,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的次数和强度也不断增加,损失逐年加重,在有些区域群众种地已呈负收入现象,造成弃耕丢荒,社区群众收减少。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社区群众情绪的影响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是与民争食问题,影响了农民收成,有的地块甚至颗粒无收,导致群众生活水平下降。群众有怨言,产生不满,有的干脆丢弃耕地。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到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的趋势分析保护区成立前,村民就在保护区域内的弄场开垦种植,封山禁猎后,野生动物种群增多、数量增多,活动越发频繁,野生动物对农作物肆意践踏,与人争食的矛盾不断加剧。结果是侵扰范围、种类、面积呈逐年增长,侵害程度加重,农民逐渐丢弃不种,区域内被丢弃地越来越多,野生物逐步向外览食,损害范围呈现向外扩展趋势。

对策与建议

制定补偿政策,建立补偿基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推动制定补偿政策,建全补偿政策依据,设立补偿基金,建立制度化的补偿机制,解决农民因保护野生动物,农作物受害的损失。同时,认真思考实际操作中,自然保护区、或者说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比较严重的地方基本上是老少边穷地区,交通欠发达,地方财政困难,很难安排资金或粮食进行补偿。所以,应着重考虑以国家财政安排补偿为主,执行地方配套的办法,彻底解决补偿难操作问题。加大保护区内扶贫开发项目支持力度,发展替代产业因保护要求,社区依赖资源受控制,应设置小额项目贷款,支持有利森林资源增长的替代项目,如合箱养蜂、中草药种植、野生动物驯养与繁殖、生态旅游、地方特色产品种植与开发等,转换种植作物品种,减少野生动物践踏对象,争取群众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稳妥推进生态移民工程,从根本上解决居民因保护野生动物与农作物被损害的矛盾木论自然保护区在2005年实施一期生态移民工程,搬迁核心区居民19户87人,实现当年外迁,当年脱贫,群众很支持。此后,保护区周边贫困村屯、农户要求外迁意愿强烈,生态移民有群众基础,但迁移资金没有着落,无法进行。所以,安排迁移资金,稳妥推进,对野生动物保护有重要作用。加强宣传,积极开展补偿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要宣传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明白,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也要引导教育群众增强对危害农作物进行防护,减轻危害。同时,农作物受到损害,要主动察看灾情,做好损失评估,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做到既要保护野生动物,也要维护村民利益,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合理猎捕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物种的密集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或者在监管部门监督下,结合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需要,适当猎捕,控制繁殖过快的物种,减少损害。在环境日趋恶化,全社会都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建设步伐得到了加快。但是,以人为本的时代,特别是保护区周边群众为保护野生动物已作出了很大的牺牲,有必要对群众损失加以思考,进行调查研究。通过监测,基本摸索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情况及基本规律,充分地认识到群众呼声,希望上级决策部门制定科学的补偿机制,减缓社区矛盾。这次监测时间仅1年,可能因为林木果实年份丰硕差异而对监测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其二,几年来,弃地丢荒已相当严重,很多弄场已经全部变成荒地,影响了损失评估结果。此外,木论自然保护区与贵州茂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相连,本来就是一个整体,贵州境内没能同时进行监测,显得有些缺陷。如果条件许可,与贵州茂兰自然保护区联合,再进行一次监测,同时对野生动物践踏而弃地丢荒的情况进行调查,作为影响监测结果的因素加以分析,可能结果更、更、更客观。

动物保护论文: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建设论文

一、动物法律地位探讨

然而,目前法理上较难的问题在于,如何在传统财产法范畴内寻得动物保护的空间及突破口?如何解决动物保护专门法与传统民法的冲突,在民法、财产法的领域内为动物保护“正名”?首先,应当明

确将动物纳入民法特别是物权的调整范围是有必要的。以传统民法为代表的法理研究范式是“主-客”二分法,将世界截然划分为主体、客体两大块,在其中,人必然是主体而不能是客体。而问题是我们

如何将动物保护纳入“主-客”范式中并为其寻得合理的安身立命之处。但是,在将其纳入“主-客”范式时,无论是纳入主体或是客体,都注定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主体或客体,而是一个法律上的特

殊格。而作为特殊格,就有两种选择,或是将其视为特殊客体,或是将其视为特殊主体。那么,动物能否作为特殊客体呢?将动物视为特殊客体,符合近来各国民法改革后部分动物保护条款的文义解释

。若采取将动物作为特殊客体进行保护的方法,其背后的理论支撑主要可以是动物福利论。动物福利论的基本观点是承认人的主导地位,人应当人道地对待动物,人应当给予动物一定的福利,而这福利

由于是人所给予的,因此动物并无基于权利的请求权。人作为自己行为规则的制定者,之所以给自己施加动物保护的法律义务,正在于人是万物之灵,将此情感关怀延伸到非人的动物身上,正维护了人

的尊严,符合人的身份地位。然而笔者更感兴趣的是,动物可否获得一种法律上的特殊主体地位呢?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由三种能力组成: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我们仅需考察动物是否具备

以上三种能力即可为刚刚的问题做出回答。

在这里笔者提出一个思路:能否将动物类比于无行为能力人,而将之视为不具人格权的无行为能力的权利主体?从这个假设出发,我们来考察这是否经得起三个能力的检验。将动物拟制成无行为能力的

权利主体,则权利能力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无行为能力人不也有权利能力吗?权利能力指的是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并不要求在实际生活中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因

此将动物解释成无行为能力的权利主体,可以直接通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两个要件的检验。事实上,责任能力才是三个能力中的要点。反对动物享有权利主体地位的论者所持的主要论据,就是当动物

行为违法时,难以使其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为克服无行为能力人所引起的类似困境,我们设置了监护人、人制度。因此,这一制度同样可以用于动物这一无行为能力的特殊权利主体。当动物做出

违法行为时,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可以由其人或监护人承担,而一些则因其无行为能力,如儿童一样无需承担。有论者反驳以监护、制度解决问题的方法,认为“由于动物缺乏理性,也

无法与人进行沟通交流,动物与人之间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理解,没有理解作为基础,即使为动物设立了这样的监护制度,也无法真正代表被监护或者被的动物的利益,不能做到对动物的真

实意思的表达。”那么,婴儿作为非常典型的无行为能力人,不也与其监护人在事实上其实也无法沟通吗?严格说来,婴儿与监护人之间又何尝有“真正意义上的理解”呢?谁能真正探知婴儿的意思表

示呢?所以,这一反驳实际上是较为薄弱的。既然要将动物纳入民法特别是物权范畴内加以保护,那么传统民法特别是物权则需要被改造。可喜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物权法在这方面已渐渐呈现进步

的趋势。先占原则的改造就是一个例子。传统物权法中,先占原则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取得原则,它是指先占人以支配和管领之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如果按照先占

原则,被弃养的无主动物被人依法定程序占有后,原主即使想要回,所有权也已归新主所有。对野生动物的狩猎权也是先占原则的体现。狩猎后取得的动物,所有权人对其处分没有任何限制。但是,《

俄罗斯民法典》第231条中规定了“动物呼唤主人”规则,即在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无人照管动物的新主后,原主又出现的,如能证明动物对其依恋,原主有权要求归还。在这里,动物不再是简单的“物”

了,法律考虑到它的情感,即“依恋”,这不是很显见的进步吗?而德国法上,所有权的取得也要受到特别法的限制,不能随意猎杀、捕捉野生动物,对无主动物也不能随意取得。《德国民法典》第251

条还规定:治愈受害动物以回复动物原状为必要,不以动物自身的经济价额为治愈费用的限额。这即是考虑了动物的生命价值而不止于市场价值。事实上,近代以来的私法社会化大潮有助于私法中的动

物保护借势。当出现动物虐待时,法律允许第三方介入,这就改变了传统财产法的排他性,权利本位的私法出现了社会化倾向。

二、民法视野下的动物保护立法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又要怎样取舍呢?事实上,在民法动物保护方面,笔者区分出了两种模式:俄罗斯模式与德奥模式。俄罗斯民法典中规定:“对动物适用关于财产的一般规则,但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

未有不同规定为限。”而德国民法典第90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其第903条第2项又规定:“动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权,

应遵从关于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奥地利民法典285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关于动物的规定仅于无特别规定的情形适用于物。”可以看出,动物民法保护的俄罗斯模式是以财

产法调整为原则,特别法为例外。而德奥模式是以特别法调整为原则,财产法为例外。这两种模式孰优孰劣?事实上,俄罗斯模式真正将动物保护纳入了民法调整范围,首先先将动物视为民法上的客体

,这样,动物在民法上的地位得到了一个正当的“名分”,而又再以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方法使动物成为特殊的客体而得到保护,这样又取得了动物保护的实际效果。而如果按德奥模式的思路,会造

成动物法律地位的缺失。德奥的民法事实上已经将动物剔除出调整范围而归于特别法,而特别法是不讲究法律格的。那么,动物到底是什么?这在法理上讲不清楚,仍然会造成民法与动物保护法在实际

适用中的矛盾。在我国大陆法系思维仍根深蒂固的国情下,尽管我们不愿意,动物的法律格问题还是要考虑的,否则其他部门法仍然会对“无根”的动物保护法排斥。所以笔者认为,以俄罗斯的模式将

动物确立为民法上的特殊客体,再以特别法规制之,不失为动物保护立法在当下的良策。

作者:王濛 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动物保护论文:宠物动物保护的法律研究论文

一、我国动物保护的现状

(一)立法缺失。

新中国成立后,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我国都制定或缔结了一系列与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国际方面有1959年的《南极公约》,1973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等。国内方面有1988年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2004年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等等。然而,看似保护动物的立法,实则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这是我国与西方国家动物保护立法的区别。所以,总的来说,中国目前的动物保护立法非常落后,在宠物动物保护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空白。

(二)民众的宠物动物保护意识差。

1.虐待、屠杀、扑杀现象严重。

首先,虐待宠物动物的现象屡见不鲜。被台湾网友称为“杀猫魔”的台大博士班学生李念龙,2008年领养逾10只出生不到2个月的幼猫,不过多久,就对猫进行了残忍的虐待。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滋生了人类驱逐利益的温床。基于人类贪婪的本性和金钱的驱使,把动物当作获利工具,屠杀动物的现象随处可见。有些人强制盗窃、捕杀归个人所有的宠物动物,做成食物,取悦人类。

2.不当饲养现象的大量存在。

人类饲养宠物动物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往往因为饲养知识的匮乏和条件限制,饲养方式的不正确,给动物带来不仅是身体,也是心理上的伤害。有的人为了动物看起来更加美观,带它们去美容院美甲、剪耳、剪尾等,对动物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另外,还有人饲养动物是为了训练它们表演,使自己盈利,动物的营养和休息跟不上,造成动物的疾病、死亡。

二、关于建立宠物动物保护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行政管理途径。

应当明确对宠物动物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笔者认为,应当将管理权力交给动物防疫部门,并在此将收费和免疫事项一并解决。宠物的主人先带宠物到动物免疫部门办理登记,并在动物皮下植入便于管理的芯片。这样能时刻给动物定位,更好进行管理,还能将登记和免疫放在一个部门处理,减少了当事人来回跑的麻烦。

(二)行政立法途径。

目前,我国有关动物的立法体系的层次是比较丰富的,有国际条约、国内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但是,在我国,尚无全国性的统一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律。只是在2009年9月1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结果到现在还没有正式通过,更不用说针对宠物动物的专门立法了。基于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的困境,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动物保护的立法。我们可以降低立法的层次,从低到高,逐步推进。可以从地方性法规入手,作为试点改革,制定动物保护条例。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等时机比较成熟,地方性法规实施地比较好的时候,可以适时地将立法层级上升为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在全国范围进行动物保护的立法,制定《动物保护法》。另外,针对宠物动物,也应该有特殊的管理方法。应充分分析宠物动物的特点和不同情况,专门立法,或者在总的动物保护法里分章节对其进行规制。

(三)社会团体的参与。

如果公民的宠物动物保护意识没有提高,真正实施起来还是存在很大困难的。所以,提高公民的宠物动物保护意识势在必行。及时,充分借助社会媒体或者网络的力量,进行保护动物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保护动物的热潮。第二,举行爱护动物的宣传活动,利用其影响力,增强社会各界对宠物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鼓励公民爱护自己和他人的宠物动物。

作者:徐金金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动物保护论文:浅谈动物保护壁垒给予动物产品出口启迪论文

关键词: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农场动物

内容摘要:文章指出我国应一方面完善动物福利法规,加强行业领导,多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另一方面积极利用并参与制定WTO相关规则,反对他国滥设动物福利壁垒。从食品安全和人道主义角度看,动物福利的规定是合理的,但一旦进口国滥用本国的动物福利法,就演变为动物福利壁垒。动物福利壁垒也对我国畜禽产品、水产品和中药出口构成威胁。

动物福利内容和动物福利壁垒

动物福利概念是休斯(Hughes)于1976年提出的,指动物与其环境相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健康的状态。1990年,台湾学者夏良宙把动物福利概括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

动物福利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1822年英国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马丁法令”获得了通过,这是世界上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利益,保护动物免受虐待,是动物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如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这些法律大都是以英国动物福利法为基础制定的。

动物福利法中的动物通常可分为六类: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其中农场动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最为直接密切。农场动物福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农场动物的饲养。农场不得以使动物受到额外伤害的方式饲养农场动物,应为农场动物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如英国《蛋鸡福利法规》规定,每天必须记录鸡群的饲料和饮水消耗量、蛋品质、健康状况、行为异常情况以及鸡舍的较高低温度、氨气浓度,饲养品种必须适合相应的生产系统。

农场动物的运输。运输者必须预先考虑到动物在运输中可能受到的痛苦和不安;运输工具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安装必要的温度、湿度和通风调节设备,地板要平坦但不光滑等;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得到充足的饮食和休息时间,如果出现动物患病、受伤及引起额外痛苦,就必须停止运输,如国际上对猪的运输规定时间超过8小时后要休息24小时。

农场动物的屠宰。英国《动物福利法(屠宰)》规定,屠宰房应保障动物的基本安全,其结构、设备和工具不会引起动物的刺激、痛苦及伤害,动物屠宰场应远离动物,实施单独屠宰等。

动物福利方面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因为农场动物是人类的重要食品来源,其卫生状况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近几年出现的疯牛病、禽流感等事件表明,农场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就会降低这些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影响食用者的健康;另外,从人道主义出发,重视动物福利,可以改善动物的康乐程度,减少不必要的痛苦。但一旦进口国滥用本国的动物福利法,对进口商品执行苛刻的动物福利标准,以阻止进口,保护国内厂商时,就会发展为贸易限制措施,演变为动物福利壁垒。目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运用动物福利法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动物福利壁垒的贸易限制效应和贸易禁止效应正在显现。

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动物产品出口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对动物福利问题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存在着日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对我国畜禽产品出口的影响

我国畜禽产品动物福利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其负面影响已经显现或正在显现。

1.生产方式不达标带来的负面影响。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一些生产者在动物饲料中添加有害物质,许多动物被注射生长激素,造成动物免疫力下降,许多养殖场动物饲养过于密集,生存环境恶劣。这些做法与欧美国家规定相差甚远,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构成严重威胁。

2.屠宰方式落后带来的负面影响。欧美国家在宰杀动物时,一般都是一头动物进入屠宰房后立即阻断,在一个单独的空间用高压电快速击中动物的致命部位,使动物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再进行宰杀。而我国目前的屠宰流程是让动物排着队进屠宰场,动物能够看到自己的同伴惨叫、流血、被分割。在民间动物屠宰更加残忍,2004年10月17日,瑞典电视4台播放的《冷酷事实》,报道了我国东北地区活剥狗皮的残忍场面,引起了瑞典社会的强烈反响,瑞典议员要求中国立即制止这种不人道对待动物的方式,一些动物保护组织要求政府抵制进口中国相关产品。

3.运输方式不合格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减少运输费用,运输动物的车厢大多都装载过度,也未给予动物足够的休息时间,造成有些动物被热死、被闷死或被同类踩死,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变,极有可能被其他国家拒绝进口。例如乌克兰的一批生猪经过60多个小时的长途运输,抵达法国,却被法国拒之门外,理由是没有考虑到动物福利,在长途运输过程中没有按规定时间休息。

(二)对我国水产品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世界较大的水产品养殖国家,水产品具有比较大的出口竞争优势,但我国水产品不管是养殖、捕捞还是宰杀都达不到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动物福利标准。一些养殖者为追求高产量,在养殖过程中采用一些国家明令禁止的药、激素类药、有毒化学药品,严重影响水产动物健康。养殖者往往忽视保护水产品养殖环境,未定期检测养殖水体,造成水体污染严重。美国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法案》将海龟列为法案保护对象之一,捕捞海虾的拖网必须装有海龟隔离器,便于误入拖网的海龟逃生,不符合装备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产品不准进入美国市场。

(三)对我国中药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中药生产大国,它独特的原理和神奇的疗效倍受世界关注和认同,但最近几十年,中药遭到西方国家的批评和抵制,中药的出口屡屡碰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药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动物入药的情况,且入药方式残忍,为的是能够发挥动物的药用价值。如制造企业为使龟鳖丸比直接食用龟鳖更容易被人体吸收,直接将野生龟鳖冷冻到零下192度,这种生产方法遭到一些国家的强烈抗议,由此引发的市场萎缩成为龟鳖丸停产的重要原因。

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的启示

(一)增强全社会的动物福利意识

我国公众的动物福利意识比较淡薄,对动物福利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因此,应加强动物福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动物福利的公众意识,扫清人们思想上障碍;加强科普宣传,培养理性消费观念,改变传统饮食方式,以人道方式利用动物资源;帮助出口企业更新观念,使其了解目前我国动物产品出口面临的严峻形势,及充分了解国外有关动物福利发展状况和有关国家的政策。

(二)健全动物福利法规

我国很早就开始了对动物的保护工作,但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外,其余的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零散条文中。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其他的一些动物,如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则不保护。近几年,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开始出现针对动物福利的条款,如2004年12月北京市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和准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但和国外动物福利立法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应借鉴国外动物福利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独立、切实可行的与国际接轨的动物福利法。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良好的动物福利监管制度,组建专门的监督动物福利法实施的行政机构,并予以特殊的行政职权,对违反动物福利法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监督行业内动物福利标准的执行。不失时机地利用现代传媒,提高中国动物产品的形象,以营造我国动物产品出口的良好环境。加强搜集国外关于动物福利保护的信息,向企业提供国外动物福利的法律条文以及有关的案例供企业借鉴,有针对性地研究反壁垒措施,及时向企业和生产者提供分析研究结果,为可能遇到的贸易壁垒做好准备,提高应变能力。当行业内企业遭受动物福利壁垒时,行业协会可代表出口企业向相关部门反映,进行申辩,并对外应诉。

动物保护论文:动物保护法研究论文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保护法、严禁虐待动物、普法教育及宣传

一、在《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现阶段倍受人们关注的保护客体

今年九月,我国公布了《动物保护法草案》。人们对此草案的出台形成了两个派系,赞成及反对的声音来自全国各地。这两派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看法及立场,即动物保护法是否应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以及人对动物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应受法律限制。这其中包含了对虐待宠物的惩罚和屠宰牲畜应采取人道手段以及如何来处理那些流浪猫狗等一序列问题的规定。

早在2008年,我国就动物保护法律建设性问题在北京举行了国际性研讨会,这体现了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动物的保护及管理。加强动物保护的法治建设,既可以体现我国对动物保护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我国国民的道德素质,促进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状态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其对整个社会的意思是不言而喻的。动物保护法在欧洲国家已有一两百年的历史了,他们这些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律方面比我国先进,人们对动物的保护意识也比亚洲国家的人们要强些。毕竟他们在这个法域里是比较成熟的,人们的意识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一般共识。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只有:1、《刑法》,只对珍稀动物的保护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及违反此法的相关刑罚处罚【3】;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4】。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一般动物的保护意识也开始在大众中逐渐得到认同并受到关注,动物保护法也因此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

当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人们将受此法保护的客体大多数理解为狗狗猫猫,即家养宠物以及生活在居民环境周边的流浪猫狗这个范畴,同时《动物保护法》对此类动物所作出的篇幅也最多。这种现象是一点也不奇怪的,因为动物保护法要保护的一般是那些生活在我们人类生活周围的动物。根据就近原则,这些动物是人们在自己生活中可以接触得到的,并且经常受到人的行为影响的动物。因此,我们需要理性化、人性化地协调人的行为与这些动物之间的关系。我们只有处理好这些就近的动物之后才有可能关注别的领域里的动物。因此,《动物保护法》草案出台后,人们最关心及争执最激烈的也就是这些家养的宠物猫狗与流浪猫狗的问题。至于应以何种人道的方式宰杀那些被饲养在棚里的动物(即后期成为人类肉类食品的动物),人们现阶段不是很关注。这是因为这些动物已被商业化了(即从这些动物的出生到死亡),确切地说它们是生产线上有生命的产品。因为不管是在国内国外,人们一般看不到它们的生命过程(即从开始的饲养棚到最终的宰杀场),所以即便宰杀过程很残忍,人们对此也感触不深。例如法国鹅肝残忍的制作过程【5】。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等待宰杀的那些动物它们其实也是有血有肉、有神经、知疼感喜的动物。这就是中国人所谓的眼不见,心不烦。而关于对所有野生动物的保护则有赖于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条例的健全(如禁止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违反者应受到何种处罚等)。因此,现阶段人们关注的焦点也自然就是那些宠物猫狗方面的问题了。但流浪猫及流浪狗其实与人们所饲养宠物的特性相差并不大,所以它们同样能牵动那些关注动物福利人士的心,同时它们的存在也会令那些受到干扰的人们或是厌恶那些流浪动物的人们产生反感。当然,《动物保护法》实际需要调整的及涉及保护的客体超出了这些人目前关注的范围,即涉及面更广,而不只是这些接近民生的动物【6】。

二.如何正确看待《动物保护法》超前说与滞后说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关注动物的生存状况,保护它们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虐待,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文明。不仅欧美各国有动物保护的法律系统,我们的亚洲邻国以及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也都有动物保护法。我国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其主旨纯属保护和更好地利用“资源”,与保护动物受到适当照顾、免受虐待与痛苦无关。所以自从《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中国国内民众及国外人士对我国即将颁布此法道出了不同的心声。

(一)《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实施持超前说观点者的理由及论据:

我国有部分学者及部分民众认为,此《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在我国现阶段不合时宜,脱离了中国国情。“动物被赋予权利,有其必备的历史条件:首先是中产阶级兴起,一些动物由役畜变为宠物,人与动物的情感联系加强了;其次是物质技术条件的发展,使人权有了一定保障,然后始能惠及动物;第三是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没有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法律就不会得到普遍遵守。不具备这些经济社会条件,即使进行立法,最终也是纸上谈兵。选择一个国际场合公布立法建议稿,体现了法律专家的‘国际视野’,但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专家可能忘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8亿农民,而农民与动物关系复杂,其中既有人对动物的悲悯,也有人对动物的工具性、物质性利用。在城市,人的权利意识刚刚觉醒,人对动物的权利意识自然还很淡漠。保护动物权利,需要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作为前提,但真正的基础还是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对动物权利与福利的保护,是在人权得到保障、福利国家成为现实之后,人的权利和福利向动物世界的自然‘溢出’。中国刚刚解决人的温饱,人的就业、居住、卫生、出行乃至丧葬问题成堆,要同时承认和保护动物权利与福利,确实不切实际。所谓法律,并非人的发明创造,它应该早就存在于社会风俗、习惯、道义中,立法只是对法律的‘发现’。如果城乡居民爱那些动物,在迫不得已时必须按照习惯处置那些动物,而法律专家弄出一部法律禁止那样做,那么很多国人就会一夜之间变成法律上的罪人。这样的立法,显然就不是对法律的发现,而是一种专家专断意志,是对西方制度的生搬硬套。这不是说,中国不应当立法保护动物,而是说,中国城乡之间、职业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都不宜出台法典式动物保护法,对人们要求过多过猛。可以针对动物实验、工业屠宰、动物园及演艺业等,先行出台行业性动物保护规范,有条件的可以专门立法。城市可以完善养犬法,可以将养犬法规拓展为保护宠物的法规。但所有的这些法律都一定要有可操作性【7】”。

(二)《动物保护法》持滞后说(即支持实施此法的学者)之所见:

动物福利法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年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动物福利作为道德问题在西方成为社会意识和广大公众关心的社会运动却不过三四十年的时间,而动物法作为一门学科更是近几十年才新兴的法律分支。所以动物法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今在中国,目前一个普遍存在的观点是动物法和动物权利在中国现阶段太超前,为时过早。“人们认为现在制定动物福利法不现实,即使制定了也无法实施。人们常常说,人的福利、人的法律及权利还顾不过来呢,哪能顾得上动物。然而,动物保护立法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实施,不仅在欧洲各国,而且在许多亚洲国家均有动物福利法,那么为什么在中国就为时过早、超前呢【8】”?常纪文教授主张中国在努力考虑和探讨制定动物保护法的同时,需要对动物的地位进行广泛的公众讨论和知识界的探讨,相信对动物福利理念的公众探讨和普及教育将有助于中国的立法,同时也将确保普通国人和知识界重新认识动物作为有感知生灵的地位并接受作为伦理道德关注的动物福利是21世纪中国社会进步的上一个台阶的新观点。“不管我们现在是否贫穷,不管人权得没得到保护,我们都要人道地对待动物,这也是人权保护的一种延伸【9】。”

(三)笔者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

在此,笔者本人也非常赞同常纪文学者的观点。在欧洲传统的道德观是基督教的道德观,根据圣经创世纪的记载:动物和人类是上帝在不同阶段先后所创造出来的,都同是“上帝的造物【10】”,从这个信仰上来说,这两者的关系从“在上帝面前平等”演化成“生存权的平等”。在上帝面前,人和动物都是他创造的生物,人与动物在世界上均应有生存权。虽然人类强于动物,但强者应该保护弱者是人类文明进化高尚之处。中华民族传统的思想中,以天地人和为人类思想较高境界。印度名人甘地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伟大程度和道德进步的标准可以用她对动物的态度来衡量”。结合国外在此法领域的成熟发展以及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意思及对生命的重视,显然我国在现阶段出台《动物保护法》是比较滞后的。尽管我国经济整体水平还不谈不上发达,但出台一部《动物保护法》难道就会阻止或影响中国现在经济增长的步伐吗?在笔者看来,人道地对待动物与我国经济状况绝不是个难以化解的矛盾体。打个比比方来说,这就像我们对幼儿的教育一样,不因为他们不会说话也不会明白大人的话以及不识字和分不出人间是非而不给他们交流和受教育的机会,我们还是很乐意地尽一切可能让他们明白人们的语言及风俗习惯,让他们能在我们父母及社会现有的条件下快乐及健康成长,而不是等他们自己具备了这些自身条件才积极地配合他们。同理,我们不能一味强调中国经济不发达,所以不能在此法领域效仿西方发达经济国家超前颁布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立法绝不意味着向西方盲目靠拢,这些理由都是说不过去的。任何法律的颁布实施到该法的稳定与成熟都是需要经过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动物相对我们人类而言是弱势群体,很多情况下它们的生与死掌握在我们人类的手中,这是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中国是时候该填补这个法律的空白领域了。万丈高楼平地起,众人拾柴火焰高,法律的完善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当人类的行为违反人类道德,仅依靠道德及社会舆论又无法制止这种行为的蔓延及恶意传播时,我们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让法律成为其一道阀门也是最难逾越的屏障。所以保护动物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体现,也是人类义无反顾的责任。

三、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体现动物的法律地位才能更确实有效地保护动物的生存权

(一)动物的法律地位在一些国外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在动物福利立法建设中,动物应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受到保护。《德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11】,这一定语没有的解释清楚,动物在人类的法律体系当中它到底是什么。又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动物是物权的客体,并不意味着权利人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和役使动物,而应该受到合理限制”和“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残忍地对待动物。在动物受赔偿的问题上,要注重动物的生命价值,不能单纯地以动物市场的市场价值来界定赔偿标准【12】”。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即动物究竟是继续作为法律关系保护的客体加以保护,还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来加以认定。因此动物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成为了法学讨论的焦点,学者观点大致有三种:1.是动物依然是法律关系的客体;2.动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3.动物是类主体或是准主体。不难看出此三种观点是基于不同的思考方向而形成的。

(二)笔者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

笔者则认为动物不可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法律毕竟是人的法律,法律关系是由人类行为而形成的关系,即由人类相互行为所产生相应后果的各种法律状态。而动物怎么可以和人同为法律关系主体呢?动物的权利最终还是有赖于人的行为及意识得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动物只能属于被人类所保护的客体这一形式体现在法律当中。因此,动物成为法律保护客体的规定应该在不同的相关法律部门中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如《刑法》、《民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各地方政府单行条例等等法律法规,其内容应相互一致,不得相互抵触。也可以考虑是否将虐待动物行为列入我国刑法领域或单独进行立法,以此来规范及制止残忍虐待动物的行为,更有效地保障及保护动物的生存权。保障无辜的生命免受来自人类无理和非人道的侵害及剥夺。

因此,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才能确实保护动物的生存权不受人类无谓的侵害及剥夺。在诸多国际社会动物保护法中,禁止虐杀动物已经成为最基本的底线规则,其理念是尊重动物的生命及保护动物的权利,并将保障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纳入到法律和司法制度中来,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使人类承担起保护动物的责任。“而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保护自然),最终是出于对人类全局的,长远的生存利益的终极关怀【13】。”现在生物物种在逐渐消失,对整个生物金字塔即食物链来说都是一个阶梯式的毁灭,也就此可断言:“在世界上生物消失之日,即是我们人类的灭亡之时。”毕竟动物为我们人类所作出的贡献及牺牲是无法用统计学里的数字来恒定及衡量的,从物质的供应到精神的供应…是无法估量的。例如导盲犬对残疾人的帮助、警犬对国家警务工作及边防工作的贡献、看门犬对单位及家庭的财产安全起到的作用、宠物在带给人类的精神快乐的同时人们也被他们那忠诚及知足的特性所影响着从而优化及促进了我们人类性格的不足及缺陷…等等。

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面临着诸多实际问题及为何地方性《饲养宠物法规》难以见效?

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二是立法目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继承和发展了几千年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中国加入国际组织或者签署国际条约、宣言的有关保护生物内在价值的要求,难以处罚一些遗弃或者虐待动物、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三是没有充分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14】。

近年来,我国社会频频出现的“活熊取胆”、“活猴取脑”、“硫酸伤熊”、“虐猫事件”、“虐狗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引起了社会及媒体的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及国人的国际形象。一些行为是为了经济利益,一些行为则是为了满足特殊心理刺激。人们不难发现,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如今这么先进及文明的时代,竟有那么多的动物在苦难场承受着来自我们人类的折磨及残杀!这无不与我国有关于防止动物虐待的动物保护法还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有关。依照现在的动物保护法规定,无任什么人采取何等残忍的手段来虐杀动物(除珍稀动物外)都不违反法律,只是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不妨试想一下,一个践踏无辜生命的人,怎会在乎社会舆论呢?行为人的恶行还经常明目张胆地经过电脑终端服务器以图片或视频的形式出现。其缘由便是目前我们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域里几乎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空白状态。而今老百姓支不支持动物保护立法呢?今年6、7月份的时候,部分网站搞了民意投票,有80%的投票网民赞成立法,有75%的网民赞成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民意非常高。网民是社会中知识层次比较高的人群,这说明立法既是理论需要,也是现实需要【15】”。然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还是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此法在中国是起步阶段,很多条文的规定也许不能被人们所能接受,这其中也有包括了一些动物爱心人士对此法规定的不满声,他们认为在短期限内如果没有被人收养的动物由相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实施人道处理(即安乐死)的规定极不合理,表示强烈抗议的同时也有众多爱猫机构或人士已经纷纷展开行动向草案组提出修改建议。根据“动物保护法草案的第八十四条(巡查和流浪犬、猫的收容)——按照这个法律,流浪猫狗的存在是非法的,一经发现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有权利捕捉送进所谓的留检、收容所等待领养,如果无人领养便要被处死,而这个过程只有15—30天。试问这是保护还是屠杀!因为没人要养就该死么?【16】”。相反地,有人也极力反对此法的出台,这其中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典式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应该缓行【17】”。

(二)我国在此法领域内没有一套健全的机制及专门机构来对即将实行的动物保护法进行专门的监督。

(三)我国大多数民众对动物生命的尊重及如何保护动物的生存权几乎没有概念,甚至有些市民对此法的观点很极端,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他们不希望此法出台。自从9月18日《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正式对外公布,作为该法案的首席起草人常纪文教授说:“我昨天晚上又接到了威胁电话,一上来就骂,说我是神经病,我现在真的很愤怒!”更有甚者当即拿起手机给常纪文的助手发来短信:“你很无聊”,“你是不是吃饱了撑的没事干”?“鄙视你一万年”!”这个低调温和的学者被瞬间抛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面对种种非议甚至污言秽语,保持沉默显得很难【18】。颁布此法难道就真的这么难吗?其实推敲后不难得出这么一个事实,那就是许多人的生活经济来源是要依靠动物来实现的,毕竟无论是在中国及外国,人类许多的物质来源于这些动物,换而言之:这些物质的来源是以各种动物经过人为处理后所形成的各种生命状态为代价的。然而《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这些群体而言是给他们在大刀阔斧的经营及牟利时带上了一把受到法律制约的锁链,令其行为不可能再像从前那样无所忌讳。另一方面,也许可从侧面反应出为何人们对这个动物保护法存在两种看法。对此我们首先应弱化这种强烈的反对声,然后再将此种反对声音慢慢转化为支持声。这个转化过程在中国也许需要时间来慢慢推动。不管是赞同的还是反对的,出来表态的这些人其实还是十三亿国人中的少数,而大多数国人则对《动物保护法》草案乃至今后此法的正式颁布到实施也几乎漠不关心,这就涉及到以后该法在社会上的实施效果及司法障碍问题,即该法是否能被大多数(大到城市小到乡村)的老百姓所接受并形成一般法律意识。因此,加大《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很有必要。

(四)地方法规对宠物饲养规定这块立法不合理,缺乏可实际可操作性,办理狗证猫证收费标准过高,对宠物随饲养人迁居到别的城市时,有关手续过于复杂且收费标准过高,宠物运输费标准过高,因此导致了不少流浪猫流浪狗的孳生。(这是因为与宠物为伴的人往往生活来源不丰富且多为寂寞孤独之人,即大多数是老人)

(五)收费金额的流向不明,监督管理职能不明,司法力度不强。对于这些专项收费的流向是否应该用于专项与动物有关的事业建设,在我国还没有明确及定性

五、依据本国国情,通过完善我国国内立法及借鉴国外经验来促进和协调动物和人的和谐相处

笔者拙见如下:

1.加大司法力度,对于无谓虐杀动物者应一律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毕竟法律的颁布是为了实施以限制及禁止某种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为了流于形式。

2.启动群众监督制度,实行匿名举报电话及邮件,制定奖惩制度。发动群众的监管力度及积极性。

3.明确动物保护法的职能机构及司法程序。

4.结合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饲养宠物法规》来限制及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使其饲养行为符合我国的相关政策。

5.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严格的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相关数据并存档,每年向中央相关职能部门汇总一次,这样就可以知道我国宠物的整体数量及其变化,从而有效地预防及控制宠物过多繁殖。

6.严格审批动物及宠物繁殖基地公司的成立。即繁殖基地的繁殖计划也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从源头上控制城市宠物以及流浪动物数量的急增。制定一套严格的动物繁殖基地经营法规体系来控制各繁殖机构盲目进行繁殖计划。

7.繁殖基地应按规定将出售的宠物动物进行归档,并上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这样有利于明晰宠物的个体流向,形成一个联锁档案机制。

8.没有被注射疫苗的宠物猫宠物狗严禁在市场上待售,被出售的宠物狗或猫应佩戴标有宠物身份代码的胸牌(即宠物在出售时,胸牌已在网上注册并登记了买主的信息)。

9.进行法治宣传及编制相关教科书,教育我们的下一代如何正确了解及尊重自然界的一切生灵,毕竟教育从娃娃开始抓起是关键。突出人与自然的重要性,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的对人类的益处。

六、如何规范人们饲养宠物之行为及如何处理好“寄”生存在人们生活周边的流浪猫狗

人们是否应该有养宠物或动物的权利以及人们是否有反对养宠物或动物的权利呢?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只要饲养人所养的宠物或动物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他人是没有权利来反对饲养人的饲养行为的。因此,目前动物保护法急需处理的动物问题首先是那些被人类饲养的宠物以及寄生存在人们生活周边的流浪猫狗的问题。那么,我们应如何处理这两类动物呢?

(一)首先应规范对宠物的饲养及管理(即对宠物狗及猫的规范管理).

对于被人饲养的宠物,除了需要我们对国人进行教育外,用法规来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因此即严格又要可行的法规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各地区都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此类行为,即便是有也大多流于形式,难以实施及操作,主要原因是法规制定不合理,民众不愿配合,司法力度不强。其次是饲养人的饲养意识比较散漫及薄弱,也没有饲养人应尽的责任及义务的概念。根据我们立法的原则是既要保护人类及人类环境又要保障动物应有的生存权。笔者拙见如下:

1.对职业性饲养动物人的资格及场所的规定及限制

2.规定以家庭为单位来限制被饲养的动物数量。

3.饲养人必须为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及提供适宜宠物场所供其休息及活动。对宠物不能进行心理吓唬。

4.对宠物的管理(办证、及收费政策应该改革、打疫苗、绝育应纳入到强制行为)。

5.对宠物培育机构及销售市场的数量的限制及经营规范的规定。

6.对宠物医院的资格审批及经营性质的限定及按规范职业。

7.宠物致人伤害的应该如何赔偿及如何界定赔偿义务人。可结合我国现行《民法》的相关规8定来认定及处理,及时用可行的法律条文来替代不可行之法条

9.规定及明确饲养人对饲养场所及环境卫生应尽的责任及义务。

10.应禁止各类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学校宿舍饲养宠物。

11.饲养人不在居住地且家中无人看管宠物时,应该实施寄养行为。

如何认定遗弃宠物行为及应如何加大处罚力度,除非这种遗弃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例外情节。

12.有专门的行政部门处理因饲养宠物行为而产生的邻里关系。

13.要对饲养人人群进行医学知识科普宣传及相关《动物保护法》法规宣传。

(二)流浪猫-流浪狗――应该如何进行人性化安置及处理?

流浪猫流浪狗的问题比较特殊,其特殊性在于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人类的生活垃圾而存在,且这些流浪的猫狗生活在人类边缘,容易接近我们人类,因此大多数这样流浪的猫及狗都乐意接近人,接受人们给他们喂食物这一行为。也因为其中有许多是被人们所遗弃的宠物。例如北京著名的收养流浪猫300多只的丁奶奶【19】。令人感到欣喜的是,像丁奶奶这样关注这些小生命的个人及群体是越来越多了,这说明了中国人在自身经济改善的同时,还有那么一份额外的善心及爱心去关注这些流浪的动物,这也表明了我们中国人的内在修养及善良意识在不断的提高。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及安顿这些流浪的猫及狗呢?笔者拙见如下:

1.各个地方政府应该新增一个特殊部门,即流浪动物防控部门。招收具有兽医资格的人员为国家特殊性质公务员。用于专门处理流浪猫流浪狗的绝育及疾病救助。如何控制流浪猫流浪狗数量的问题其实就像我国二十年前实行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一样,绝育是最关键的一环,不管是雌雄的流浪猫及狗,只要被人抓住后送至救助所,在动物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绝育手术,待其伤口痊愈后放归自然,这样即保障了动物的生存权又控制了流浪动物的增长势头,实行几年后,流浪动物的数量自然呈下降趋势。

2.每个城市都应该安置几个由政府出资的流浪猫狗固定救助所,每个救助所里应该有2-5名受领国家薪水的兽医执业。

3.对于在一定的领养期限内无人领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猫狗,可以实行人道的安乐死。但对有野外生存能力的流浪猫及狗,如在绝育后无人领养,则应放归自然,而不主张人为的安乐致死!否则这将有勃于《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出发点。同时也违反了人类情感及道德。

4.对于对生活不能自理丧失了野外生存能力的流浪猫流浪狗,应制定有关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及要求,并应该有两名医生在场,实施安乐死的兽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程序来执行,并留根存档,以便统计。

5.严禁国人食猫肉狗肉。一是狗猫身上的细菌,许多对人体是十分致害的细菌及寄生虫,如“裂头幼的成虫寄生在犬科、猫科动物的小肠、且成虫在猫体内寿命可达3.5年,偶然寄生在人体……”。食猫肉对国人的身体健康也存在隐患,而且容易传染给家人及朋友。在这个基础上,各个城市边防应该把好城关卡口,禁止放行装有流浪猫或狗的车辆流通关卡,一经发现,立即扣押车辆及相关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后,应将装有流浪猫及狗的车开回原省市,并对整批流浪猫在采取绝育措施,在认养期限过后,将剩余的全部放归自然。并对涉及人员给予相关规定的刑事处罚。

6.制定对被收养的流浪猫及狗应进行登记及拍照留档制度,对领养人进行必要的回访制度。

7.政府的这个职能机构在各个地区均可以设置流浪动物的捐款基金帐户,有这么一个平台让有爱心人士及有能力的人士为此事业作出自己的努力及贡献,这样一是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来可以唤起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意识。这个救助流浪动物捐款基金帐户由专员负责管理,并由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严格审核。

8.政府应鼓励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的建立及肯定其所实施救护动物行为的效果来以此推动及推广对动物保护的宣传。

总言之,笔者对《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开始实施总体上持赞同态度,强调的是《动物保护法》应着眼于“保护”二字,既然以《保护动物法》为名来提倡及促进动物的福利,那么就不能弃我们立法的宗旨而不顾。从宠物这方面来讲,笔者个人并不赞同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饲养宠物(如猫和狗),原因是城市居民的邻里生活相互关联。家庭或个人的生活空间一般是有限的,常年生活在缺少阳光及新鲜空气的环境中,也不利于宠物的健康生长。如果对宠物猫狗不加以卫生防范,有些寄生虫是很容易传染给人类,而影响人的身体健康。许多属于人兽共患的寄生虫病造成了社会巨大的经济损失。寄生虫病的传播与流行不仅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进步与发展【20】。”另一方面人们养宠物即耗资又费时。再说无论是猫猫还是狗狗,他们身上的寄生虫及细菌都有这样那样的机率传过给人类,对人们的本身健康而言也极为不利。“Let''''sStopKeepingPets-让我们停止养宠物【21】”。笔者认为是:如果没有足以提供宠物生活的好环境,如果对于已经有了宠物的人们来说,笔者还是坚持以尊重生命来论事,要以负责的态度照顾宠物。因此笔者建议,如果没有足以提供宠物生活的好环境及没有足够的时间的人们,在还没有养宠物的人们好别养宠物,养宠物千万不可心血来潮。如果已经饲养了宠物,则请让它们成为你的宠物,并对它负责到底。《动物保护法》在保护我们人类的生活环境的基础上来保护动物的生存权利、顾及动物的福利,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因此,《动物保护法》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要牢固树立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观念【22】。”

动物保护论文:谈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策略

1卡山保护区普氏野马、蒙古野驴和鹅喉羚等珍贵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野生动物活动分布区逐渐减少

由于人类经济活动,保护区1982年时刚成立时总面积18000平方公里,2008年缩减至14235.58平方公里。随着今后经济开发的需要,该面积有可能会进一步缩小。卡山保护区面积的不断缩小,会使该保护区野生动物原有的栖息地面积减少,保护区内煤碳、石油等矿产开发和道路建设的规模逐步扩大,严重影响了野生动物正常分布和繁殖。地处保护区南部的准东石油和天然气开发、五彩湾特大型露天煤矿(号称世界及时大露天煤矿)和以煤炭为原料的煤电、煤化工建设,中部的喀姆斯特煤矿(探明储量460亿吨)的开采,这些正在建设和即将开工建设的项目将占用部分野生动物栖息地,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打破了该区域野生动物原有的数量平衡。

1.2公路、铁路和围栏阻碍和分隔了有蹄类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迁徙的路线

卡山保护区境内国道216线,在保护区内约164千米,由南至北纵贯保护区。省道228线:经将军庙、红柳沟、野马泉到二台,是保护区的东部界限。准东公路:从保护区南部的五彩湾向东到将军戈壁将国道216线和省道228连接。在保护区约100公里。新疆石油管理局准东勘探开发公司修建一条火烧山-彩南油田公路,其中在保护区境内约40公里。大黄山-将军庙铁路由南部的水源地进入保护区向东到将军戈壁。保护区内有124公里。纵横交错的公路、铁路和阿勒泰地区与昌吉州分界铁丝围栏将整个保护区分隔成多段,使野生动物分布形成“岛屿化”。

1.3林牧矛盾使本来相对平衡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更加脆弱

保护区所在地是一个以农牧业为基础产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这里历来就是当地牧民的冬季放牧草场,过去因人少,牲畜也少,区域生态基本处于平衡和谐状态。但近二十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家畜数量成倍增长,导致草畜失衡、草场退化,使本已十分脆弱的荒漠植被难以承载。此外,牧民樵采灌木用于做饭取暖,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植被。

1.4夏季干旱缺水成为保护区野生动物生存的重要制约因素

卡山保护区属干旱内陆荒漠区,水资源短缺,夏季保护区北部、中部野生动物主要饮水的积水洼地和泉眼大都干枯,保护区南部自流井出水量也大量下降,其中部分自流井已干枯,给野生动物夏季饮水造成困难。

1.5野生动物监测工作滞后

目前卡山保护区除了使用人力和车辆对普氏野马进行了跟踪和定期观察外,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无建立常效生态监测机制。缺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年度季节性分布、活动、群体数量变化、变动情况的资料和数据,无法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需要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2.1规范保护区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

通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在保护区非法占用林地进行矿产开发的活动,防止一切形式的林地流失。加大对保护区现已划定区域面积的保护,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规对保护区核心区、实验区、缓冲区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确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不得不调整保护区核心区以外面积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组织有关环保、林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技术勘察设计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和论证,认为切实可行后再按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尽量减少对保护区面积的调整,防止野生动物因栖息地面积减少带来的不利影响。

2.2加强公路、铁路管理,拆除相关围栏,确保野生动物迁徙路线通畅

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两侧野生动物的监测和公路、铁路人员车辆活动情况的巡查,在野生动物季节性迁徙和昼夜规律性往返过程中,进行有效地疏通。禁止保护区内高速行车,禁止车辆、人员擅自下公路,防止车辆对野生动物发生碰撞和人员活动可能给野生动物带来的伤害。加强昌吉、阿勒泰两地州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建立两地州联合保护委员会。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部署卡山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拆除保护区内不利于野生动物迁徙活动的围栏,减少因围栏设施建设给野生动物迁徙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2.3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保护区驻地牧民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有关法律的认识

利用保护区试验区供水站附近的闲散地,积极帮助当地牧民发展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小区。积极帮助牧民进行优良牧草的选育、栽培、种植和牲畜人工改良、牲畜圈养等扶贫项目。鼓励牧民在保护区南部和西部沙区开展梭梭种植和药用植物肉苁蓉人工繁殖等植被恢复和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既可以为保护区野生动物补饲提供牧草来源,改善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还可以提高当地牧民的经济收入,减轻保护区内畜牧业散放经营活动对野生动物产生的影响。

2.4充分利用好现有水资源

加强对野生动物原有水源的巡护和修复,禁止非法占用和破坏野生动物水源地;开展野生动物饮水工程建设,根据野生动物分布和季节性迁徙活动规律,采取设置供水点、修建饮水池等措施,解决野生动物夏季干旱缺水的突出问题。

2.5充分应用现代林业的科技手段来实现卡山保护区

野生动物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的长效机制结合卡山保护区环境变化的实际情况,配备先进的专业技术调查设备和的专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工作,对周边环境中各生态因子变动情况进行监测,为制定卡山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 规划和方案提供科学依据。保护区还需尽早进行蒙古野驴、鹅喉羚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救护和物种繁殖中心的建设。卡山保护区是“普氏”野马野放的基地,也是我国蒙古野驴数量较大的分布区,所以我们要对卡山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目前存在的严峻形势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积极采取对策,确保卡山保护区普氏野马野放工程能按计划进行实施,使蒙古野驴、鹅喉羚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急剧下降状况得到相应的缓解。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矿产资源的开发是为了当下经济和物质生活的提高,而自然资源的保护是为了保持人类生态环境的持续和稳定,是为当今和子孙后代造福的大事。在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是维护生态稳定的必要条件。如果自然环境中的物种数量越来越少,那么这个系统也就越来越脆弱和不稳定。所以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科学解决经济开发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矛盾,科学论证和科学地进行决策,以便科学地开发利用,进而保障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动物保护论文: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能源管理建议

1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资源利用由社会上的个人猎捕,各国营林场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白白流失,资源也得不到综合开发与利用,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脱节,存在许多弊端。

及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任务十分繁重,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仅仅依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到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限制,管理力量严重不足,而国营林场处在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及时线,有一批管理人员、护林员、林业公安队伍,但由于他们只承担义务而得不到资源收益,缺少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第二,在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受“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旧观念影响,使猎捕处于无序状态,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捕量限额管理制度难于执行。

第三,各国营林场只注重营林和采伐,森林资源多方位、多层次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忽视了野生动物等非木材资源的经营利用。一方面因可采伐林木蓄积不足影响收入,出现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一方面辛辛苦苦培育管理的动物资源又不利用,白白流失。

第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承担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野生动物资源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任务,又要承担本应由资源经营单位负责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造成职责不清,政企不分。

第五,没有把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纳入林业产业体系,仅仅站在林木的角度看林业,野生动物资源等非林木资源的价值没能在林业产业中体现出来,削弱了林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部门的地位。

2改革的管理模式及其无能运动方式

改革的基本设想:把野生动物资源纳入资产化管理轨道,由国营林场(森林经营局)统一经营管理,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做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形成谁保护谁利用,谁投资谁受益,投入与产出良性循环局面,达到保住资源,永续利用目的。

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行政管理、执法、制定政策及发展规划,对资源利用与保护实>,!宣传教育、制定与下达猎捕限额、经营利用限额、猎区与禁猎区、禁猎期的审批、猎枪弹具管理、有关证件审批与核发、行政案件查处。

二是各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负责实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经营利用、开展资源调查、建立档案、编制经营方案,开展狩猎生产并出售其产品。

三是狩猎证只作为公民狩猎的资格证明,申领者要先培训、考核全格者方可发证,无证不准狩猎,有证者持证到狩猎地国营林场办理准猎手续并交纳费用。在国营林场外的地方狩猎,到乡镇林业站办理手续。

四是木材检查站、护林点依法对狩猎和野生动物运输实施检查。

五是有条件的林场可开设面向社会的营业性猎场,开展狩猎旅游。

六是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在不同的地区实行轮猎制度。

七是各林场可将市场机制引入资源管理行为中,在确保对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对经营范围内的狩猎动物资源依法进行承包经营、出租和转让。

3实施新的管理模式应采取的措施

3.1建立自然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

3.2禁猎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禁猎区,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对区内的其他资源,也要作为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加以保护。

3.3环境监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4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 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动物保护论文:西部大开发与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

【内容提要】西部大开发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保障和促进开发与环境相协调的前提之一,应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的对象范围,减少罪状中对客观方面的限制,对相关罪名进行合并。

【关 键 词】西部大开发/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非法狩猎罪

一、西部大开发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全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为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注:转引何强等.《环境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4页.)从此,“环境与发展”就成为时代的主题。

“环境”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指出: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54页.)这是以人类为中心事物作出的定义。在生态哲学中,环境是生命有机体(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外部世界,即生命有机体生存、繁衍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注:参见王进著.《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关于生态问题的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40-41页.)这是以一切生命有机体为中心事物作出的定义。鉴于生态哲学从世界观上讲,更能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并且其思维方式是以整个人类文明的持续发展作为追求的目标,对我们探讨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关系更具指导意义,因此,本文使用环境一词,均采后一含义。

西部大开发,是中央针对西部生态环境恶化、东部市场饱和、西部能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丰富而东部能源匮乏、西部的生态环境已严重制约着东部经济的发展、西部人口素质普遍低下又束缚着自身的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因此,大开发战略主要由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改善西部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西部人口素质四个部分组成,策略行为包括保护自然林并扩大森林面积、退耕还林(草)以防止水土流失,以及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运输网的建设、通讯设施建设、西气(电)东输、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科技教育等。(注: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此《建议》对一年前所提出的开发西部的战略构想作了进一步阐述.)

西部生态环境恶化的突出表现之一,即野生动物种类的急剧减少。尽管个别种类受益于十年来有成效的保护,数量有所回升,如滇金丝猴和亚洲象。但减少是的,回升却只是相对的。个别地区经过较长时期的保护,某些野生动物数量有所增加,但又马上采取捕杀措施,抑制其增加趋势。如重庆市巫山县野猪增多,市政府即批准捕杀10-20头。(注:参见2000年10月14日,《云南日报》.)

西部大开发,针对的是西部,但受益的是全国。开发的对象是中国西部,但目的是在焕发西部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生命力的同时,为东部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创造良好的资源环境,促进东部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保护并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是整个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中之重,而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就成为保护并改善西部生态环境的题中之义和必然选择。探讨西部大开发与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也就具有全国性而不是区域性的意义。事实上,仅仅从生态系统物质、能量流动和交换实际状况来看,局部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能促成其他地区野生动物种类的增加和数量的变化,例如,云南思茅地区二十年以前,就已见不到亚洲象的踪迹,重庆市早已没有野生华南虎的存在,但西双版纳州的环保,不仅使境外的亚洲象进入版纳,而且到达思茅;华南地区的环保,也使野生华南虎进入重庆地区;十多年前,昆明市民不知红嘴鸥为何物,而十多年来,湖滨河畔赏鸥喂鸥已成为春城的一道风景。

野生动物资源与人类及土壤、植物、水、空气等因素构成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正常协调的运转,是人类繁殖与发展的前提,而构成这一完整系统的各种因素无论缺少哪一环节,人类都将面临灭顶之灾。因为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其他因素赖以生存的条件。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态保持平衡。而生态的平衡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乃至国家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已被实践证明,我国野生动物的生存与保护,已成为环境保护中的一个严峻问题。以野生动物资源种类和数量拥有量独占鳌头而誉为动物王国的云南省以及作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主要生存区域的西部其他各省区,因受多民族杂居和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这一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注:参见曾粤兴.《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几点建议》,载《云南 法学》,1992-2期.)

西部省区为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域,几乎各少数民族都有狩猎习俗,有的民族甚至以家中拥有的兽类颅骨的多少作为判断是否勇武、富有的标志。传统生活习俗养成了他们与野生动物为敌并随意加以捕杀的意识。同时,西部地区公民文化素质低下、科学知识贫乏,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近些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市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求量的增加和获利额的加大,滥捕滥杀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断升级蔓延,导致野生动物物种和数量总体上大幅度减少。同时,由于过度采伐、放牧、开荒、废气、污水等原因,西部地区森林面积锐减、土地沙化、动物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既使一些野生动物死亡或迁徙,又使以食草动物为食源的食肉动物因饥饿而伤害人畜(某些凶悍的食草动物也会因饥饿或其他原因伤害人畜,如亚洲象、野猪等),在一定程度上激起公民实施报复性捕杀。在认识上,人们一讲环境保护,往往只注重对土壤、水等非生物以及森林、植被等生物的保护,而很少考虑野生动物保护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注:例如陈泉生所主持的国家“九五”社科基金课题.《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着重对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但对野生动物在其中的影响几乎未见提及。法律出版社,2000年.)国务院《关于中国环境与发展的决策》十个部分只有“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一句话和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注:转引自江伟钰、陈方林著.《资源环境法研究及应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61-268页.)长期从事环境法研究的陈泉生女士尖锐指出:“按照目前约每年灭绝一个物种的速度来看,不久的将来随着物种的日渐稀少,支撑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维持系统也将瓦解崩溃。届时,人类除了与之同归于尽,也许别无他择。”(注: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前言部分.)

不可否认,由于社会方方面面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人类的保护这一终极意义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应有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着法制疏漏多,执法不严格,司法处置力度不够等等问题,刑法仅仅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后备性法律,把野生动物保护的成功希望寄托在刑法上是不理智的,但刑罚手段的严厉性、暴力性的确有助于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取得成效。

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前提之一

如何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首先必须考虑立法的指导思想。

长期以来,纯保护主义受到政府的否定,(注:参见2000年10月14日,《云南日报》.)有限保护事实上成为立法的一项原则。因此,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既有区域上的设置,也有期限上的限制,还有保护对象的区分,如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禁猎区(期)的规定,保护等级的差别等。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生态平衡的规律,决定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的指导思想。生态平衡规律主要有:

1、相互依存与制约规律。在生态系统中,不仅同种生物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异种生物之间也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同群落之间,生物与环境、人类之间都普遍存在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生态系统成为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有机整体。过去,在保护与利用并举的原则下,环境保护事实上让位于环境利用,在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已明令禁止任何采伐天然林的行为发生,那么,根据相互依存与制约规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就相应应采取纯保护主义,或者说只宣强调“保护”,除科研、旅游、国际合作需要外,不宜再提倡对野生动物的直接“利用”。

2、物质循环与转化规律。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是生命运动的源泉。在开发自然的时候,必须注意提高能量流动的效率,同时,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换言之,应通过保护非生物环境促进野生动物保护。

3、物质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在生态系统中,生物与环境之间的输入与输出总体上是平衡的,若有某一方面的失衡可以通过其他方面进行补偿。生态平衡与稳定的标志之一是生物的多样性。因此,保护野生动物,保持生态平衡,就是指在开发利用西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保持西部地区生物与环境的协调,保持西部与东部地区生物与环境的协调,保持物种的多样性。换言之,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要限制人口的增长。

4、协同进化规律。生物适应环境,又改善环境,生物之间相生相克、此消彼长、共存共荣,是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协同进化。这一规律决定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某些时候,应当顺应自然,不应人为地改变。保持物种的多样性必须研究生物链关系。事实上,人类有意无意地使生态系统中增减某一物种都可能对整个系统的平衡和协同进化造成影响。(注:参见王进著.《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关于生态问题的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160-164页.)例如,云南抚仙湖、洱海引进银鱼,却导致本地野生的抗浪鱼、金线鱼、弓鱼濒临灭绝。

在指导思想上,应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所倡导的是生态共同体内各成员间的相互平等、共生以及协调等关系,它在主张自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同时,并不排斥人类的利益,相反,人类处理好自身与环境的协调关系,则能进一步促进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环境和自然所固有的价值,并且应树立“生态利益优先”的思想,把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置身于符合全球环境和生态利益的要求下来考虑。(注:参见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22-328页.)

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既要保障有益野生动物的生存,又要避免在消灭害虫方面束缚手脚;既要防止野生动物的生存与繁衍对人类的侵害,又要防止人类借口有这种侵害的发生而对野生动物放开杀戒。如果某一个地区、某一个物种繁衍过快而危及到其他物种和人类,既可考虑增加相克的物种以抑制该物种数量的增长,也可考虑向其他需要该物种的地区适当转移该物种,而不宜授权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机构随意颁发捕猎证加以捕杀。

其次,应找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显现的漏洞。我国西部乃至东部野生动物保护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支撑刑罚处置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诸多漏洞,因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弥补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在刑法中,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法均采用空白罪状形式,这种罪状所参照的法规的立法质量,左右着相关罪名的认定难度。就相关狩猎法规而言,《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着保护范围过窄、罪状限制过多、犯罪情节标准模糊等缺陷,而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既不属于法规范畴,又属于越权解释,并且对水生野生动物未作规定,根据《刑法》第340条和341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相关法规均未解释“情节严重”的含义,事实上,使该两罪的认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从范 围上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牛野生动物。这一界定,与前述生态规律存在冲突。具体来说,不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是否意味着没有“生存权”?立法者是否考虑过:如果不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灭绝了,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还能生存吗,这样的立法是否有顾此失彼之虑?可见,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加以完善,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非法狩猎罪的立法完善

在罪状的设计与表述中,文字用量与修饰限制程度具有正比例关系,并同步决定着概念的内涵的丰富程度,反向决定着概念外延的范围大小。《刑法》第341条也如此。这是个具有典型的选择性要件的条文,对犯罪行为人非法狩猎的行为方式作了四项具有选择性的限制,并且将非法狩猎的对象限制为野生动物资源,这些限制,在笔者看来是不必要的。因为:

(一)“资源”一词,具有量的色彩,既容易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下不当抗辩的余地,又与“情节严重”具有语义上的重复关系;

(二)禁猎范围、禁猎期间的限制,既容易误导公民认为在此期间、区域外进行狩猎为法律、法规所允许,又与生态规律相冲突,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相违背。野生动物保护区的设置,实属迫不得已的应急之举,而禁猎期间的设置,目的是让野生动物安全繁殖。难道禁猎期一过,就允许公民捕杀吗?当然不是,既然如此,无论《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又何必规定禁猎期呢?

(三)这一罪状的设计,给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设置了障碍。有的学者认为,非法狩猎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而进行非法狩猎”(注:参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43页.)有的学者则将这种故意表述为“明知违反‘四禁’而故意进行狩猎”。(注:参张穹主编.《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第357页.)这两种主张,大同小异,都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在罪状设计中难见依据,而是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故意定义的演绎运用,从理论上讲并无不妥,然而,在实践中,要求犯罪之构成以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为必要,可能恰恰使依靠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在一些个案、并且是危害严重的个案上落空。比如,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除对宗教信仰中作为神灵供奉的动物加以珍视外,代代相传的习惯没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概念,由于久居深山,文化生活、信息传递十分落后,要求其对捕杀野生动物的违法性有认识,在他们看来正是天方夜谭。因此,笔者认为,宜将本罪的故意内容界定为:明知是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杀。

(四)非法狩猎行为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同。从生态平衡的需要来看,人类适当捕捞、享用水产品,既是水产品相互平衡的需要,也是人类与环境相平衡的需要,但捕捞过度,则会破坏这种平衡,因此,对捕捞区域、期间、捕捞工具、方法作出限制,是必要的。

此外,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两罪的侵害对象却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后者以陆生和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范畴。笔者认为,立法上将非法狩猎行为因对象不同而规定为两个不同的罪名,除了使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显得稍多一点外,并无必要。

为此,笔者建议:

及时、改变非法狩猎罪的罪状模式,采用简单罪状。空白罪状的一大弊病在于使刑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总是受到行政法的制约,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后备法而不是其他法律的附属法,刑法应有自身的独立性,刑罚权发动的空间应更多地由刑法本身来占领。而采用简单罪状可以使刑法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作出直接规范。此简单罪状可具体表述为:明知是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杀的行为。

野生动物种类实在大多,如我国现有的陆生脊椎动物就超过2300种。(注:转引自中科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国情研究第二号报告:开源与节约》,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23页.)除兽类外,还有鸟类、昆虫类,其总数量更为惊人,显然不可能把一切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均作犯罪处置,因此,从情节上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只不过司法解释宜尽早说明“情节严重”的含义。

至于非法狩猎的含义,简单地说,即无合法依据或者未经许可而进行狩猎。但这一理解的确过于简单,笔者认为,俄罗斯总检察院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有关解释颇有借鉴价值。他们对非法狩猎的解释是:“凡没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者违反专门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从事狩猎的人员根本没有狩猎权(未满18岁、不是狩猎协会会员和不符合其他要求的人员)、虽取得许可证但并无必要根据;或者在非狩猎区、禁止狩猎的时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杀伤动物用自动捕猎器和夹子,活套、网和其他大规模捕猎动物的工具,用陷阱、模拟野生动物和鸟类叫声的电子仪器等)从事狩猎的,均为非法狩猎。”(注:参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文》(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18页.)该解释采用实质主义而不是形式主义的原则,来判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而对“情节严重”的含义,《德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也有参考价值,该条指出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是:“行为人以犯本罪为职业或常业;在夜间、禁猎期、使用圈套或以其他不符合狩猎规则的方法狩猎;数人持射击武器同时围猎。”(注:参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200页.)该条的启示是:可以把对我国刑法中的“四禁”内容的违反作为“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此外,《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58条将在自然保护区、在发生生态灾难的地区或者在生态形势严峻的地区实施的非法狩猎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也可资我国确立“情节严重”的标准参考。

第二,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非法狩猎罪的结果加重犯。这不是笔者的空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58条即采用此立法模式。现行刑法单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许意在特别强调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但这种强调,也可能产生一个负面影响,即淡化对其他野生动物尤其是对人们不认为是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或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而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合二为一,既能矫正人们对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的不当认识,又能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因而不失为一个理想的选择。

动物保护论文:西方动物保护伦理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种歧视主义论者,西方大多数人都是反对虐待动物的。但是在回答“我们为什么要保护动物”这个问题时,伦理学家们便产生了深刻的分歧。归结起来,西方伦理学家主张保护动物的理由主要出于两种立场: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

人道主义动物保护伦理在西方由来已久,于今尤甚。从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以来,为了娱乐而进行的斗兽或虐兽行为就被批评为暴行,因为基督教教义认为虐待动物是亵渎上帝的行为,不符合基督徒的身份。在近代,洛克、泰勒和史怀泽等仁慈主义者则从世俗层面主张施加给动物的痛苦是需要加以革除的罪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动物福利论者不仅考虑动物的肉体感受甚至还开始关心动物的心理和精神状态。

笔者把主张动物保护的基督徒、仁慈主义者和动物福利论者归于人道主义立场,是因为他们都是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基督徒保护动物是因为他们认为残忍对待动物是对神的冒犯,因而会将自己置于神的审判之下。此外,动物作为人类的工具,即使是最不起眼的昆虫和爬行动物在自然的经济体系中也具有重要的位置和影响,失去它们,将会造成人类“可悲的缺憾”。[1]仁慈主义者关心动物的出发点同样是人本身。他们认为对动物的残忍很容易演变为对他人的残忍。正如康德所言:“如果一条狗长期忠诚地服务于它的主人,当它老得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它的主人应当供养它直至死亡。这样的行为有助于支持我们对人的责任,这是应尽的义务。如果一个人因为他的狗不能再提供服务而杀死它,那么他对狗没有尽到责任,尽管狗无法给出评价,但他的行为是残忍的,而且有损于他相应对人的仁慈。”[2]动物福利论者要求善待动物、人道养殖则通常是出于消费健康或生产效益的考虑。他们认为,动物在应激状况下会因极度恐惧和痛苦,大量分泌肾上腺激素,形成毒素引起肉质下降,从而对食用者健康造成伤害。

自然主义的动物保护伦理的兴起相对晚一些。它兴起的大背景就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环境保护运动,所以主张自然主义动物保护的重要伦理学家往往都是具有影响力的环境伦理学家。彼得·辛格在1975年发表的被当做“当代动物权利运动圣经”的《动物的解放》一书中,依据边沁的追求较大限度快乐的功利主义原则,提出动物对痛苦和快乐的感受能力使人类关心和关怀动物具有了道德合理性,从而把用于人际关系的平等原则拓展到人与动物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汤姆·雷根基于康德的道义论,提出动物和人一样拥有成为生活主体的特征,这使得动物也具有了天赋价值,因而赋予了动物一种道德权利。具有天赋价值的动物本身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因此人类不能把动物当做实现人类利益的工具,而应该尊重他们的天赋价值,维护它们“不遭受不应遭受的痛苦的权利”。与辛格和雷根从动物个体的感受能力与天赋价值论证动物权利不同,罗尔斯顿从生态系统的价值考虑人对动物的义务。他认为,在生态系统中,痛苦是一种必要的恶,一个坏的善,一种辩证的价值,所以人对动物个体的正确做法是“不要超越(动物生存于其中的)自然去给动物带来过度的痛苦”,更重要的是,伦理要突破只对有机体的关怀,进而将道德关怀扩展到物种甚至是生态系统。[3] 82,188,208类似地,克里考特依据利奥波德大地伦理学的整体主义思路,以生物共同体的善作为道德判断的最终价值标准,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视野下来考察人类对动物的应然关系和态度。

与人道主义动物保护伦理不同,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和罗尔斯顿及克里考特的理论保护动物、关怀动物的立场出发点不是人本身,而是非人类动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等自然存在。虽然被圈养的动物不能算作纯粹的自然存在物,而是文化和社会的产物,但是动物解放论依据它们的自然生命和苦乐感受能力这样的自然属性,为保护这些动物提供理由。另外,因为这些理论具有另一个共识,即“伦理学从来都要求人们关心那些命运相关的伙伴,但是,如果伦理学把这种关心诉诸于开明的自我利益(一个人总是应该按照自己理智的自我利益来行动),包括物种的整个利益,那么它从来都是不令人信服的”[3]179。故笔者将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罗尔斯顿以及克里考特关于动物保护的理论统称为“自然主义”。

无论是人道主义的还是自然主义的动物保护伦理,都对中国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在理论方面,人道主义动物保护伦理的相关著作《敬畏生命》、自然主

动物保护理论的专著《动物解放》分别在1996年和1999年被翻译成中文出版,并且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同时,在我国环境伦理学界,两种立场的动物保护理论尤其是自然主义动物保护伦理,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和深入的研究(动物解放论者辛格的《实践伦理学》和动物权利论者雷根的《应用伦理学丛书——动物权利研究》分别在2005年和2010年被翻译为中文出版)。

在社会实践中,西方动物保护伦理对中国的影响体现在公众保护动物的意识和生活方式选择、企业注意动物福利、政府改善国家形象等方面。2004年一份对中国大学生的调查显示,90%的大学生支持保护动物,并且出现了素食主义,在消费上拒绝使用动物皮毛和吃鱼翅等生活方式。这与西方动物保护伦理的传播和研究是密不可分的。在近期的因为活熊取胆而反对归真堂上市的事件中,动物保护运动者张晓海“(反对活熊取胆和归真堂上市)不是爱心泛滥才搞这个事情,实际上这个工作是在约束人的内心,它是在约束我们人的行为,我们人不能什么事儿都做”的表述,很典型地体现了西方动物福利理论的观点对部分国人的影响。同时,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因为西方动物保护伦理的压力开始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所以如果在生产动物制品的过程中缺乏人道,企业的对外贸易就会碰到贸易壁垒,这也迫使我国的外贸企业和公司在经济生产、贸易过程中践行动物保护理论的基本要求。此外,外国媒体的报道和动物保护伦理的案例分析中常把各种虐待动物行为和中国政府的执政行为及中国人民的整体道德联系起来,影响了中国的国家形象。因此,中国政府启动了一系列与动物保护相关的立法程序,而且西方各种流派的动物保护理论相互激荡争锋,为中国动物保护立法提供了理论资源和智力借鉴。 在考察了西方动物保护理论的两大基本立场与主要观点及其对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影响之后,笔者认为在对西方动物保护理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两方面,我们仍然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

一方面,我们需要继续追踪和推进研究西方动物保护伦理理论。虽然经过了四十多年的发展,但是西方各种流派的动物保护伦理理论仍然不完备,许多问题仍然回答不了。如对于动物拥有哪些道德权利,对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等不同动物是否应该区别对待以及如何区别对待等问题尚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论证。在动物保护者与归真堂的较量中,归真堂董事张志?就记者问到活熊取胆时熊是否疼痛时反问记者:“你怎么知道它痛呢?”许多人认为这击中了动物保护伦理理论的软肋。他们从目前在现代生物科学实验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人对人的理解是基于人所共有的人性基础,而人对动物的理解虽然因为二者之间具有动物的共性而部分地可行,但却不能保障地可行。[4]但实际上,西方一些动物学家或神经学家与伦理学家的合作研究成果显示,他们关于“动物感受苦乐能力”的研究已经积累了不少成果[5],但我国基本没有开展这样的研究,对西方这方面研究成果的引介也很少。①

另一方面,在研究西方动物保护伦理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深化对传统动物伦理资源的挖掘和诠释。传统文化中儒家的仁爱无伤思想、道家的道性贵生和佛教的众生平等思想,都有着悠久的历史,既契合民族心理又蕴含着丰富的动物保护思想。

在动物保护伦理的实践运用和操作中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在政府关于动物保护伦理的立法方面,我们需要而且应该借鉴西方的经验,但是不能忽视中国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现实而照搬西方的制度设计。只有有机衔接好立法的技术操作层面与现实层面,才能避免法律因超前而无法实施并最终损害法律的尊严。在企业经济生产方面,我们的动物保护伦理实践也不应当盲目向西方靠拢。我们既需要考虑保护动物,也需要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权和生存环境。在公众践行动物保护伦理方面,引导公众提高道德境界善待动物、尊重自然,同时也需要避免西方动物保护运动中的无政府主义行为倾向,如志愿者在高速公路上强行拦截运狗车阻止屠杀狗等。

动物保护论文:实践中成长的中国动物保护组织

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方力量,为公众参与动物保护提供了组织化的渠道和载体,在保护动物、维护动物的权利、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一、中国动物保护组织的类型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中国陆续建立了一批动物保护组织,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动物保护组织迎来了其发展的高峰。活跃在中国的动物保护组织总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由政府扶持或推动而建立的动物保护组织,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1983年)等。这类官办动物保护组织,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在政府权力下放过程中建立的,自上而下承担了政府分离或转让出来的一些监管与保护职能,是政府主动保护动物和环境的结果。[1]265

二是由民间自发产生的草根动物保护组织,如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1992年)、绿眼睛(2000年)等,还有如自然之友(1994年)、绿色营(1996年)、绿色江河(1999年)等环保组织也都把动物保护作为其重要活动领域。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环境意识开始觉醒,特别是新中间阶层的壮大和国际动物保护组织的推动为这类草根动物保护组织提供了发展的基础。

三是国际动物保护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全球动物保护是一个整体,越来越多的动物保护组织走向国际化,中国作为世界上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环境保护中举足轻重,世界各国的动物保护组织纷纷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还有一些动物保护组织通过注入资金和支持项目的方式在中国开展动物保护活动。世界自然基金会是及时个受邀来中国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环保组织,在中国开展了包括大熊猫保护等工作。[2]11世界上最古老的动物福利慈善机构——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1999年正式开始在中国开展支持保护野生动物、友伴动物收容所和爱护动物教育等项目。[2]122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1993年)、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1999年)、国际鹤类基金会(1997年)、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1998年)、美国野生救援协会(2000年)、拯救中国虎国际基金会、亚洲动物基金会等纷纷开展与动物保护相关的工作。

二、中国动物保护组织开展的动物保护实践

动物保护组织积极开展与动物保护相关的工作,包括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藏羚羊、亚洲象),救助陷于危机和苦难中的动物,制止野生动物贸易,提倡加强动物保护立法,以及提高公众动物保护意识的教育等。

(一)野生动物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是动物保护组织传统和着力开展的工作,特别是针对一些珍稀、濒危物种,如对大熊猫、金丝猴、藏羚羊等的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实效。1995年“大学生绿色营”、“自然之友”发起的保护滇金丝猴行动,在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北京学生环保社团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使得滇金丝猴的栖息地得以保存下来。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受藏羚羊制品非法贸易的影响,藏羚羊面临灭绝。“绿色江河”为了保护藏羚羊,在可可西里建立了我国及时个民间自然保护站——“索南达杰自然保护站”。“自然之友”自1995年开始从各方面支持保护藏羚羊行动,“自然之友”会长梁从诫亲自给英国首相布莱尔写信要求英国政府制止其国内非法藏羚羊绒贸易。“绿色北京”发起了“拯救藏羚羊网站同盟”,使藏羚羊保护通过互联网得到宣传,引起了更大范围的关注。国家林业局、当地政府、国际动物保护组织(如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和国际社会积极采取措施共同行动,为有效保护藏羚羊献计献策。[3]76

(二)动物福利

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可以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动物保护虽然涵盖了动物福利的内容,但动物保护的重点是珍稀和濒危野生动物,目的是保护这类动物的种群以避免其灭绝。而动物福利的重点是实验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目的是避免动物受到虐待和身体的损伤,避免动物遭受折磨和痛苦。[4]

中国公众和政府已经开始认识到动物福利的重要性,动物保护组织除了开展传统的动物保护工作,越来越关注动物福利。除了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北京、上海、湖南、黑龙江等地也相继成立了类似的组织,开展救护小动物的实践,建立了一批救护收容小动物的基地。

亚洲动物基金会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非政府动物福利慈善组织,于1998年在中国内地开展工作,主要工作领域是动物福利,主要项目之一就是拯

黑熊。2000年7月亚洲动物基金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一项协议,率先拯救四川省内条件最恶劣的养熊场中500头受难黑熊,并为将来在中国彻底淘汰活熊取胆业和推动熊胆中草药替代而努力。[2]188截至2009年2月,亚洲动物基金会成功救助了260头取胆熊。[2]190

(三)动物保护的宣传与教育

一方面,动物保护组织通过诸如出版书籍、举办讲座和会议、组织培训、组织公益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与媒体合作等方式推进动物伦理的理论研究,加强动物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基于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较少和动物保护的范围狭窄的现实情况,动物保护组织积极呼吁我国政府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加快动物保护与福利立法。

三、中国动物保护组织的发展特点

(一)合法性程度低

合法性是指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被接受,包括法律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由于法律和制度层面的限制,许多动物保护组织不具备法律合法性,即没能登记注册。由于不具备法律合法性和专业性不足等原因又限制了其社会合法性的提高,导致其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不高、影响力不大,极大地限制了其发展。[5]

(二)资源动员能力不足

中国动物保护组织由于合法性低、专业性不足等因素,造成了包括在吸引人才、筹集资金、招募志愿者等方面的资源动员能力不足。从成员来看,中国动物保护组织主要由专家、学者、高校学生等组成,社会大众参与程度还很低。从资金来源来看,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国际机构的援助和内部成员的会费和捐赠,缺乏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财力支持。  (三)发展不均衡、覆盖面窄

目前中国动物保护组织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性,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中国动物保护组织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心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沈阳、成都、武汉等,远未覆盖到非中心城市及广大农村地区。

(四)联合化趋势

中国的动物保护实践呈现出由单个组织行为逐步转向相互配合、联合行动的发展趋势。保护滇金丝猴、保护藏羚羊等行动已经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动物保护组织相互配合、联合行动的发展趋势。1999年至2001年,自然之友、绿色江河、地球之友、绿家园志愿者、绿色北京等多家动物保护组织和媒体在全国掀起了“拯救藏羚羊”的热潮,使得动物保护组织的联合化趋势进一步突显。[3]198

(五)动物保护组织与政府是一种非对等的温和合作关系

我国动物保护组织并非如西方国家采取与政府对立的态度,而是主动谋求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对动物保护组织来说,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考虑。在目前以政府为主导的情境下,动物保护组织缺乏与政府平等对话的实力,把自身定位为政府力量的补充,采取温和的常规化渠道,如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利用大众媒体进行批评监督等,有利于获取政府的支持与信任。但同时由于动物保护组织缺乏有效的施压手段和砝码,对它们批评建议的接受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态度,结果是在与各级政府寻求合作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很难产生实质性和结构性的现实影响,使得动物保护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十分有限,这种状况不利于动物保护组织的长期发展与壮大。

(乔永平,女,江苏东海人,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

动物保护论文:以环境美德为导向的动物保护伦理

文明的历史长河中,动物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在人类的社会生产活动还是文学艺术创作中,动物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与人类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物质和情感联系。但是,人类在与动物的相处中到底都做了些什么呢?澳大利亚学者布鲁纳(andrew brennan )和罗叶子(y.s.lo)在最近出版的新书中对此作了总结。[1]

人类通常对动物做以下事情:

为了食品、纺织原料、毛皮、象牙、药材等屠杀动物;

为了乳制品、皮革、蛋、廉价肉食等繁殖、圈养和利用动物;

对动物实施长期禁锢或其他形式的剥夺自由以获取特殊的肉类产品或用于生化研究;

在科研、教育、药品测试、武器测试等活动中杀死或伤害动物;

通过射击、布陷阱、捕猎等方式杀死(剔除或根除)围栏或鱼塘中不想要的动物;

为了娱乐、体育运动等目的杀死动物(狩猎、捕捉等);

将动物关在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家里(作为陪伴者、宠物或展品);

在农业、娱乐、交通、警务、战争等活动中剥削动物的劳动;

通过破坏自然栖息地杀死、伤害动物或使它们被迫离开;

在没有考虑动物因素的道路上驾驶车辆伤害或杀死动物;

为了各种人类利益繁育实验杂交品种的动物(漂亮的狗、表演翻跟头杂技的鸽子等);

为了医学、农业和军事研究等进行克隆实验和繁育转基因异常动物。

所有这些都是人类在现实世界中通常对待动物的做法,是人与动物相处时的常态,但这些做法似乎又与我们心目中人与动物间应该具有的关系和相处方式相距甚远,至少对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普通公民而言,我们的道德直觉和基本的人道主义常识告诉我们,引起不必要的痛苦是一种恶,无论承受痛苦的是人还是动物。就连动物福利运动的批评者w·c·科恩(witness carl cohen)也认同:“我们人类有一种普遍的义务,那就是行为要符合人道,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限制那些会引起不必要痛苦的对待动物的方式。” [2]

因此,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残忍对待动物的事实,但是当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被公之于众,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之后,很多普通老百姓都加入了谴责残忍对待动物的行列。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动物保护主义者或环境主义者,当血淋淋的镜头展现在眼前时,道德直觉让他们对这种残忍对待动物的方式感到不安。

尽管研究当代动物伦理的理论家们大多主张从动物权利或功利主义的角度为保护动物提供辩护,但对于缺乏伦理学理论基础的老百姓而言,这些辩护显得艰涩难懂,很多时候甚至与他们的生活常识和道德直觉相悖。1983年,托马斯·希尔敏锐地发现了这些现代规范伦理学理论背后无法解释的道德不安,并由此开启了以美德为导向,从人的美德与品格的角度思考我们与自然界相处时所遭遇的道德问题的环境伦理学新方法。[3]

环境美德伦理旨在指导人们在追求人类理想的同时实现与自然的和谐和可持续的共生,它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传统,强调以实践为导向和以行为者为中心,为保护自然环境提供道德行为者所具备的品质和性格倾向的解释。环境美德指向那些关爱和保护自然环境的道德品质和性格倾向(disposition),相应地,那些破坏和伤害自然环境的品质和性格倾向就是环境恶德(vice)。就动物保护而言,仁慈、敬畏生命和生态敏感性这些人类的性格特征是我们关爱和保护动物所需要推崇的美德,而残忍、傲慢和麻木不仁则是人与动物相处时应克服和摒弃的恶德。

从15世纪开始,抗议活体解剖、斗鸡、纵狗咬牛、捕杀狐狸等毫无目的的残忍对待动物的行为的呼声就不绝于耳。17世纪以来,仁慈主义运动在英国兴起。早期仁慈主义运动认为,尽管大自然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但动物是上帝创造的一部分,作为最受宠爱和最强大的生命形式,人类有责任站在上帝的立场成为动物福利的托管人。仁慈主义主张动物能够感受痛苦,且能够被伤害。边沁(j. benthan)指出,一个有道德的人或有道德的社会应该较大限度地增加快乐并减少痛苦,当然也不能忽略动物的快乐和痛苦。洛克呼吁人们善待“所有活着的动物”,他指出,对动物的伤害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因为残忍地对待动物将导致人性的暴虐。有些儿童“折磨并粗暴对待那些落入他们手中的小鸟、蝴蝶或其他这类可怜的动物” 。他认为这种行为应被制止并予以纠正,因为这样做“将逐渐地使他们的心甚至

对人时也变得狠起来”,“那些在低等动物的痛苦和毁灭中寻求乐趣的人……将会对他们自己的同胞也缺乏怜悯和仁爱” [4]19 。

孟子讲:“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孟子·公孙丑上》),无功利之心而施仁,可见,仁慈是人性中最基本的内容。“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仁慈是人道主义的基础,也是现代社会最被普遍接受的美德。就动物保护而言,仁慈地对待动物,我们要做的无非就是循着自己最基本的人性,以恻隐之心看待那些比我们弱小的生命,不给它们施加不必要的痛苦,同时对动物遭受的痛苦要有怜悯之情,反对任何残忍对待动物的行为,让动物们免受折磨,在拯救动物的同时也拯救那些施暴者扭曲的人性。

生命至善是拥有环境美德者的共识[5],对生命的敬畏是我们审慎处理人与动物关系时重要的道德依据,也是一个人对待动物的重要美德。 早在1905年,伟大的人道主义者施韦泽(albert schweizer)就提出“敬畏生命”(reverence for life)的伦理命题。当时他在刚果的丛林医院行医,为非洲当地人看病。一次当他撑着小船从一条生机盎然的小河中逆流而上,一边思考着“人应该如何道德地与自然相处”这个长期萦绕他心头的困惑时,脑海中突然出现了敬畏生命这个词。施韦泽的母语是德文,他所感悟到的敬畏是德文中的ehrfurcht一词,指在面对巨大而神秘的力量时所产生的敬畏或谦卑,敬畏生命就是对要保护、促进和完善所有生命都具有的生命意志。施韦泽曾明确指出,他所敬畏的生命绝不仅仅是人的生命。在他看来,“一个人,只有当他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看得与人的生命同样神圣的时候,他才是道德的”[4]70。 命意味着适度的谦逊,与敬畏生命的美德相反,傲慢地控制和操纵生命是对待自然的恶德。现代主客二分的认识方法将自然彻底客体化、对象化。动物作为人之外的自然物,就像笛卡儿所认为的那样,是无感觉、无理性的机器,“它们像钟表那样运动,但感觉不到痛苦。由于没有心灵,动物不可能受到伤害” [4]18。对待这样无生命的“机器”,人所要做的就是认识、征服和为我所用。这种现代性自然观反映在伦理上就是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与自然的无涉。科学技术使得人类几乎无所不能,人类傲慢地、毫无顾忌地对待生命,控制和操纵动物,破坏它们的栖息地、人为改变动物的生活习性,甚至运用基因技术改变它们的生物特性。但在高傲的人类享受自己对动物看似无所不能的控制的同时,我们也制造出了人类无法控制的sars病毒和超级细菌。

对真善美的追求是人类进步的不竭动力,对美的敏感和欣赏是一个道德的人应该追求和发扬的优良品德。对环境美德而言,对大自然的审美敏感性是一种重要的美德。对大自然的好奇心,对自然界中动物、植物、山川河岳所展现的各种美和生机的感悟和响应是一个人关爱自然的重要动力。在自然界所有的美中,动物所具有的美是最生动的,动物所散发的勃勃生机和灵动之美总是最能在同为动物的人类中得到情感上的回应。

遗憾的是,对动物、植物和大自然所展现的美的感受力在很多人身上正逐渐减弱。现在的人大多生活在城市钢筋水泥的丛林里,活跃于虚拟的赛博空间中,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城市化的生活方式和技术化的生存方式使我们越来越远离生机盎然的大自然,远离灵动的动物世界。生活在人工自然环境中的现代人对真正的大自然愈来愈麻木不仁,人们对动物的了解大多来自书本、电视节目,甚至电子游戏,对生态系统复杂关系的认知来自于书本和网络。人们对电视节目中灵动而又美丽的动物发出一声声感叹,然后接着在虚拟的世界里养鸡、照顾开心农场。除了宠物,绝大多数孩子对动物的认识就只剩下动物园中的那些圈养动物。与自然界的长期疏离造成人们对真实自然的麻木不仁,而这种麻木正是当下造成很多人难以走近自然的性格障碍。

环境美德伦理强调以实践为导向,在现实情境中,具有环境美德的行为人自觉地运用其在习惯中形成的道德定势和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积累的实践智慧,对关涉自然的道德情形作出判断。电影《少林寺》中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情节,小和尚觉远救了受伤的小鸟,却不得不捉虫子喂它,这对觉远而言似乎是一道不解的道德难题,他只能凭着直觉以舍小保大的原则来应付。但对于一位具备深厚环境美德素养的人而言,这样的情形也许并

不难。由于行为人的道德定势是在长期关爱环境的习惯中逐渐形成的,其实践智慧是在与自然环境友好交往的生活中积累的,因此尽管行为人可能没有依据任何一条具体的道德规范,但有理由相信他(她)所作的判断是符合环境美德的。关于动物伦理的实践智慧,施韦泽也曾给予我们极佳的示范。在面对生活中要偶尔杀死其他生命的道德难题时,他的回答是,这样做必须是为了促进另一个生命,并且要对“被牺牲的生命怀着一种责任感和怜悯心”。施韦泽将这种责任感和怜悯心当做“伦理过滤器”来帮助自己在面对不得不牺牲另一个生命的难题时作出抉择。事实上,他的这种责任感和怜悯心就是长期以来固化在其性格中的道德定势,是指导他面对道德难题时作出符合环境美德的道德判断所需的实践智慧。

面对现实中的人与动物的关系,我们应以环境美德为导向,以一颗仁慈之心,怀着对生命的尊重,感受动物的活力与美,在与动物相处的生活实践中运用我们的实践智慧,扬善弃恶,从我做起,在关爱动物的同时提升自己的美德,在践行环境美德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幸福。

动物保护论文: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浅析

摘要:

指出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生态旅游活动项目,对野生动物生存状态乃至生态平衡造成诸多不利影响。我国在生态旅游对野生动物所产生影响方面的研究深度较浅,相比发达国家还尚存一定差距。以广东翁源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为例,简要探讨了当前该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活动对野生动物的实际影响。

关键词:

生态旅游活动;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大灵猫;飞禽

1引言

当前,我国生态旅游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已经逐渐成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旅游形式。按照2016年统计,我国全国2405处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共接待游客4亿人次,而且增长势头依然在持续。虽然生态旅游活动为国家及地方旅游事业带来巨大收益,但对野生动物以及自然环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2生态旅游活动与自然保护区

生态旅游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发展有利有弊,一方面能够为地方野生动植物生境保护提供专属资金,利于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未来发展,同时也为地方居民增加了额外收入,间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但是,生态旅游活动相对自由零散,可能存在管理不周等问题,大量的旅游活动难免会造成人为对土壤、水体、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环境内因素的破坏,直接导致生态系统被侵犯甚至失衡。从20世纪末我国生物圈保护区国家委员会对国内100余个保护区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其中有84个已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在生态保护对象层面出现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近40%的自然保护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自然资源退化现象。这些数据都说明生态旅游活动所造成的人为破坏是相当严重的,这也说明我国在开展生态活动后,未能围绕活动内容本身对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深入研究,纵观各方面因素来看,我国都有必要深入该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发展研究,明确其危害所带来的具体细节影响内容[1]。

3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活动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性研究

本文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活动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性研究主要以广东翁源县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研究对象展开,针对保护区内的国家保护动物大灵猫和飞禽类动物进行了分析。

3.1自然保护区概况

翁源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广东省北部翁源县,总面积7359hm2,其中核心区2590.4hm2,缓冲区1641hm2,实验区3127.6hm2。经测算,森林总面积7096.6hm2,其中生态林面积6585hm2,占保护区总面积92.8%,森林覆盖率为96.4%,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区内有野生维管植物184科586属1091种,包含国家重点保护植物9种,野生珍稀濒危植物6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Π的兰科植物15种。有野生脊椎动物29目81科183属258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28种,广东省重点保护动物15种,IUCN受威胁物种10种,CITES附录物种31种。区内保存有较典型、较完整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大部分区域地带性森林植被保存较好,植被垂直带谱保存较完整,是世界同纬度地区森林生态系统的典型代表,是研究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基地,是恢复、重建亚热带山地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的天然参照系统,具有重要保护价值。

3.2青云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活动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分析

目前,青云山自然保护区主要在翁源县老隆山林场内由群众自发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沿线风景美好,每年都能吸引大量游客前来观光游玩。客观地说,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能够让人民群众亲近自然,享受生态建设成果,提高人们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意识。但是近年来,青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发现,生态旅游活动对区域内野生动物的干扰影响越来越大,这主要体现在观光者的活动类型与主体行为等方面。

3.2.1生态旅游活动对区内大灵猫的影响分析

大灵猫是青云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之一,食性较杂,动物性食物包括小型兽类、鸟类、两栖爬行类、甲壳类、昆虫;植物性食物包括茄科植物的茎叶、多种无花果的种子及布渣果、酸浆果等。2016年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通过野外红外监测,发现部分大灵猫异常患病。经调查结果发现有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将食物随处丢弃,带入人畜共患病毒,大灵猫误食导致肠道出现寄生虫寄生现象。为此,地方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所也对大灵猫体内肠道的寄生虫进行了相关数据分析,主要基于独立样本T检验对保护区内的水鹿野生群与投食群进行肠道寄生虫荷虫量差异对比,这里主要采用了卡方检验分析方法来观察投食群不同类别水鹿肠道寄生虫感染率的具体差异,且采用了双尾检验方法,显著性水平设置为5。结果在大灵猫投食群的肠道内检测出5种寄生虫,这其中包括了4种线虫与1种原虫。而相比于投食群,野生群大灵猫肠道中寄生虫数量则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未发现在投食群众所发现的鞭虫与钩虫。从结果来看,投食群大灵猫的肠道寄生虫种类与数量明显高于野生群,而且投食群大灵猫肠道中的荷虫量还在呈现增长趋势。从该化学实验研究也发现,人类活动对大灵猫这类野生动物的影响因素较大,已经成为大灵猫患病的主要因素。因为投食群大灵猫更频繁与人类进行接触,增加了感染患病几率,交叉感染机会大大提升,一旦环境压力增大,投食群大灵猫的体内激素水平就会发生改变,此时最容易感染肠道寄生虫,进而降低该类野生动物的机体免疫力水平[2]。

3.2.2生态旅游活动对区内飞禽动物的影响分析

生态旅游活动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很多,但根据青云山自然保护区的研究发现,飞禽鸟类野生动物最容易被旅游活动所干扰影响,以下也作出了详细的影响分析。生态旅游活动涉及到飞禽动物造成惊飞反应,用专业术语来讲它会造成飞禽动物的“惊飞距离”(Flightdistance),就是指鸟兽在逃离前所允许入侵者接近的最小距离。目前青云山自然保护区内飞禽类野生动物较多,有研究表明其中黄腹角雉鸟群内部个体间距离会受到停车或游人下车等旅游活动干扰,而山地车、观光车等大型动作发生后则会造成鸟群立即飞离,此时它们个体间的相互依存将不复存在。一般来说,可考虑在游客密集区周围设置篱墙来降低飞禽鸟类的惊飞反应,这表明障碍物会起到一定保护作用。考虑到鸟群个体对干扰的适应能力不同,所以其惊飞距离可以不考虑鸟群个体间差异。另一方面就是生态旅游干扰会为飞禽鸟类带来生理反应变化,这种生理反应变化要早于它们的行为反应。比如说人距离飞禽鸟类15m以内时,它们的心率就会明显加快,当人接近到5m距离以内时,它们就会产生行为反应,而它们的体温干扰变化也会成为其生理指标变化的主要原因。在该自然保护区中对红嘴相思鸟进行了实验测试发现,它们一旦受到人类干扰,其胃部温度就会增加1.5~3.0℃左右,而如此反复所导致的日能量消耗也会增加15%左右,同时它们体内的应激激素与肾上腺酮含量也会突然增高[3]。就是繁殖方面,繁殖期内鸟类对外界干扰更加敏感,由于生态旅游活动所带来的多种不良效应(游客踩踏、影响亲鸟行为、引起弃巢),这些可能会影响它们的孵化期营巢成功率,甚至其幼雏死亡率也会在假日旅游高峰期高过平常值,特别是影响到保护剂珍禽鸟类的繁衍延续过程。

4结语

本文通过广东翁源县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探讨了当前生态旅游活动对区内野生动物生活生存的实际影响,经研究表明,野生动物生态系统会由于游客闯入自身生存环境而出现异常表现甚至发生不良反应。所以说自然保护区本身应该建立长效监测机制,深度研究生态旅游活动为野生动物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并围绕此来提出解决策略,为区内野生动物营造良好生存环境,促进自然保护区的持续稳定发展

动物保护论文:动物学中融入环境保护教育的途径

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只有在政治、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环境,人类社会才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教育为本”,对青少年进行环境教育显得十分重要。在中学动物学教学中渗透环境保护的教育,可以使学生形成良好的环境意识、环境觉悟和环境保护行为,从而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的素质。

一、动物学中环境教育方面的内容

1.保护动物资源保护动物资源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众多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首先考虑的应该是保护生存受威胁的物种。我国有关部门1988年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规定国家一级保护动物96种,二级保护动物161种,从而把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是极其重要的举措。生物物种多样性越丰富,生态系统就越趋于稳定和健康地发展。其次是应该保护动物生存的环境,即栖息场所。植树造林,绿化荒山,为野生动物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机会。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已建立700多个自然保护区并规定了对大熊猫、金丝猴、白鳍豚、扬子鳄、海南坡鹿、东北虎、叶猴等我国特定的、稀有的珍贵动物的保护,禁止捕猎。

2.动物与生态平衡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的积极因素。

从生态系统来考虑,动植物资源都必须在其能够不断更新的范围内来加以利用,不要轻易地消灭某些动物,因为它们作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对于保持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是不可缺少的。任何动物都与它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生活环境决定了每种动物个体的生存和种族的繁衍状况。在一个生态系统内,它们之间彼此互相联系、互相斗争,各自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形成一个动态平衡的复杂的整体。环境保护的目的就是最有效和最有益地合理利用并保护自然资源。复杂的食物网是生态系统保持稳定的重要条件,它具有较强的抵抗干扰的能力。若破坏了自然界中的这种生态平衡,就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对人健康的危害。比如,在某个地方,由于人们大肆捕杀老虎,使附近村庄周围的野猪、蓝牛羚等动物泛滥成灾,它们毁坏庄稼,使大片农田荒芜。由于缺乏有力的自然控制,整个生态就会遭到破坏。因此说,动物在生态平衡的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3.生物防治生物防治就是利用生物之间的制约关系,使害虫和天敌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

常见的方法有以鸟治虫,以菌治虫,以虫治虫,以蛙治虫等。此外,利用耕作方法防治、利用不育昆虫防治和遗传防治等也获得了成功。利用生物防治病虫害与传统的农药杀灭病虫害相比,有百利而无一害,它不仅是增产节支的有效措施,而且还是防治农药污染环境和农作物的理想方法,不影响人类健康,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近些年来,利用生物防治有害昆虫,如青蛙消灭害虫、蛇消灭老鼠、黄蜂消灭螟蛉等方式,日益受到广大农民的重视。

二、动物学中环境保护教育的途径

1.生物课堂教学是实施环境教育的主渠道

学校教育是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育,要在学校中进行环境教育,就应该立足课堂,以教科书为纲,在课堂教学中联系实际灌输环保意识,让学生获得动物知识,认识动物与环境的关系。把教材中的教学内容作为环保教育切入点,是在生物教学中进行环保教育的有效途径。在教学中努力挖掘教材的教育因素,寻找与环境教育相关的结合点,适当拓宽加深,联系实际进行环境教育。在动物学课本中,凡是直接讲到环保知识的部分,则要讲深讲透;凡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内容,则要作必要的引申、扩展和补充,与环境有机地联系起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环境教育内容丰富多彩,教学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

2.课外活动中渗透环境教育

在学生群体中积极开展一些环保方面的课外活动,是课堂教学渗透环境保护教育的延续与补充。课外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在课外活动中进行环保教育,将生物知识用于实际,关注社会,关心环境,促进身边环境问题的解决,这将对学生的环保意识教育起到重要的作用。再通过夏令营、冬令营、竞赛和征文等课外活动,使学生受到丰富多彩的环境教育。在学生中建立“环保小组”,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活动,如在每年的4月22日“地球日”、6月5日的“世界环境日”,以及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月等节日为主题开展专题讲座,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组织知识竞赛,增强学生学习环保知识和技能的积极性。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最关键的是人的观念的转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对青少年的环境教育,功在当下,利在后世。同时,环境保护的实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这种复杂性必须要让每一个学生都知道。合理开发资源,加强生态和环境保护,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我们在中学动物学教学中应该渗透环境教育,启蒙环境意识,灌输环境知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和自觉保护环境,从而培养造就出新一代的环保新人。

动物保护论文:动物的民法保护研讨论文

摘要:在现代,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的保护问题,民法也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之后,我国学者也开始围绕着究竟动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客体,以及是否应该建立物格制度来保护动物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应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来探讨关于动物在我国民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待的,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但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1]。”在大陆法系,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为物确定的相关规定”的a款规定之后,这一修改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而加以引证,并认为这代表着近期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2]。英美法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而称,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针对的事物。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权利,而对客体处于支配或者有权要求的地位。关系的义务主体则必须向权利主体作相应的给付或者予以满足,主体相对客体处于必须向其给付或者满足其要求的地位。

2.关于客体范围的不同学说

关于客体范围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一种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仅为物;一种认为法律客体仅为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法律关系的客体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等。

二、关于动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的不同学术研究观点

1.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

该观点就是主张改变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其理由是:民法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就要对动物赋予人格权,法律应当规定,动物不仅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还应当享有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也就是享有一般人格权,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动物,有效阻止人类对动物的不善行动。

2.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享有的范围是有限的

基于这一观点,动物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一般说来只有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为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以及工作动物则不在此范围之内[3]。即使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动物,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等,“在主张动物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动物的权利必须有限度吗?正如任何权利都必须有限度一样,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是我们下一步应思考的问题[4]。”

3.主张动物在法律上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应作为特殊物看待和保护

此观点有二:一是认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混淆了民事主体和客体的根本区别。在民法中只存在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是人,二是物,人作为世界的主宰,支配其他的任何物,而物则只能被人所支配;二是认为如果赋予动物以人格,实践中会出现实际问题无法解决:首先,动物享有了主体地位,那么它们又将如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呢?其次,如果赋予了动物人格权,让动物享有了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那么又将如何解决人类饮食和日常品的需求呢?如果一定要对动物赋予“人格”使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将会改变民法的性质,也会改变市民社会的性质。

笔者认为:民法是人法,在民法上,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就是,动物永远受人支配,永远也不会与人平起平坐,成为世界的支配者。动物的属性是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基本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德国民法典》将动物从物的范畴中分离出来,但是并不表明动物因此就具有迈出向主体地位的契机。它仍然与其他物一样,属于客体。即使不这样规定,只要存在动物保护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民法也应让位。可以说,没有动物保护法,《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有了动物保护法,即使民法不明示,仍然能实现对动物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只是一个具有倡导性和宣示性的条款,可以为全世界其他国家就动物保护问题敲响了适时的警钟,没有多少具体的规范意义。

但是,究竟应当在法律上怎样落实对动物的特殊保护,还应当符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并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这就是以下的内容———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三、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1.法律物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法律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法律物格”描述了一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许多学者一致赞同的观点就是建立“物格”制度,具体的设想为:一是野生动物和宠物;二是普通动物和植物;三是人体器官和组织;四是货币和有价证券;五是虚拟财产;六是一般物格[5]。

2.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

笔者认为,确立民法上的物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对物的法律物格的不同。规定权利主体对其行使权力的不同的规则,主要有如下的三点:

及时,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区别不同的法律物格制度,就是为了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第二,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第三,确立法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作出不同的保护。

我们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并不是赋予动物以权利,使动物成为民事主体,我们讨论的基础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理论指导下,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建立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现代民法人格是平等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应当是基于人的属性,但是在这个世界上,物是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的,如果对物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如果建立了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属性的物设立不同的规则,可以更为合理地行使权力、保护各种物。

四、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法理障碍

1.与民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为私法自治,其旨在于个人得依其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民法的各个制度上。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还称得上是民法了吗?动物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无法进行自我认知和表达,如果将动物纳入民事主体的范畴,有违民法作为“人法”的根本性制度价值。而法律始终是人制定的,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动物也不可能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这样,即使赋予动物权利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6]。

2.与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关系相违背

对于动物行为能力的欠缺,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监护制度来补救,比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人[7]。那么动物的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怎么来定个标准来衡量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8]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解决都会对传统观点形成一定的冲击,造成立法、司法、执法的混乱[9]。

所以,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民法的基本理论还是从法理上来分析,赋予动物民事关系主体地位都是不妥当的,有其无法克服的障碍,这些障碍的根源其实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说到底法律根源于社会现实,只要人类与动物本质差异存在24小时,赋予动物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就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

五、对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1.应将动物看做是特殊物来看待

我国尚未制定出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还缺乏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199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将动物视为一种特殊物而予以保护的。这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还想就动物的法律地位的保护问题提出个人的不成熟意见:

已经明确了的问题:在法律上动物仍是物,不是人。但是这种物又不单纯地等同于一般物,这是一种有生命的物,是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物,所以应当加以区分地对待,即作为特殊物来看待。德国立法者的最主要意图只是要表达:“动物是特殊的权利客体”以及动物的所有人不能像对普通物一样随意处分动物的意思而已,其法律上的意义只是对物权的必要限制,说明在无公法施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动物依然是一类可以适用规则的司法客体;在财产法上,动物依然是一类特殊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特殊客体。由此可见,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站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角度,立法保护动物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立法保护动物不等于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这样是矫枉过正的做法。

我们对动物的保护的范围还过于狭窄。只对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做出立法,其实对一些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对人类和自然有益的动物的保护都应该予以法律化,规范化。

2.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动物是有生命的,随着现代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针对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也应该对此领域加以规范。比如如果宠物出现咬伤他人或者其他人的宠物的时候,究竟如何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和做出怎样的赔偿,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动物的主人应该对他人负担义务,这实际上也就是物权人如何妥当行使物权,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3.加大动物保护的立法力度

对于动物的保护也应该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划分,分为禁止交易物、限止交易物和可交易物,对于不同的范畴,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医学利用动物进行对人类健康有益的实验———比如用小白鼠来研究攻克癌症的实验,就无需纠正医疗单位的行为。所要做的是应当加强现行立法对动物保护的力度,对动物的滥捕滥杀的罪行进行严惩。曾经在网上看见这样一幅真实的画面:在青藏高原上,躺着数以万计的藏羚羊,肚皮被残忍地剖开,内脏统统挖走作为可以变卖的药品,羚羊角也被割下,血几乎染遍了整个山坡。对为了牟取暴利采用如此残暴的手段野蛮掠夺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应该予以深切关注。针对不同的“物”实施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不需要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做无谓的争论就可以对动物实施最有效最现实的保护,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

4.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有学者指出:“动物的管理是操作在一个复杂的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亚系统是:种群、生物环境和人。这三个系统相互影响,互为运动,野生动物管理就是维护三者的平衡。”动物保护的法律应是一个系统。为了更好地保护动物,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比如众所周知的“虐猫事件”,相应地应该建立《反对虐待动物法》。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非野生动物,本质都是相同的,他们也有生命,也有感觉,善待动物也是一个人健康人格和美好心灵的折射。人对动物的关爱,也能够体现出人对人的关爱。目前已经建立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针对保护濒临灭绝的动物,其实其范围应该涵盖所有的物种,因为如果不把范围扩大,等到物种濒临灭绝再亡羊补牢恐怕为时已晚,未雨绸缪的有所规范岂不更好。再比如可以单独设立《濒临物种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等,对于以动物为资源的药制品、皮革制品的贸易也应当有相关的法律限制和规范。

民法在将动物定位为特殊物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动物的保护上面。毕竟任何法律法规确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施,利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和公正等基本理念。对动物的保护,更深层次的意义也就是对环境的保护,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德国人提出的“动物不是物”的理念也并非没有现实意义,正是由于问题的存在才引发了这些相关的思考和初期的探索。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有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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