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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刍议

摘要:农村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农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更突显农村社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但保护中显现的问题也令我们深思,本文拟探析其产生原因,以期找寻农村社区保护生态环境的战略性措施,实现和谐农村社区发展。
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刍议

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刍议:社会资本和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探讨论文

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我国目前农村中土地污染、水污染、垃圾问题等均十分严重,甚至出现整村“公害病”的现象。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向我们提出严肃思考:我们究竟依靠什么保护农村社区的生态环境?政府管理必不可少,但依赖政府管理也是不现实的。我国目前农村呈面源污染状况,政府管理难以应付。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我国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一级的,只有少数乡镇设有环保机构。大多数农村环保管理人力资源奇缺,即使是兼职人员也较少。而且农村社区距离城市越远,政府管理的辐射作用就越弱。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社区而言,环境管理实际上处于“真空”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区(村民利益共同体)应以社会资本为纽带,充分利用社会资本,“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保护好自己的碧水蓝天。社会资本在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中意义重大,下文就社会资本与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1)的有关问题加以缕析。

一、社会资本: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石

社会资本是区别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等的一种资本形式,是当今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学科领域进行研究,对社会资本给出的定义各不相同,可谓仁者见仁,作者见智。比较公认的是布迪厄、科尔曼以及布坎南的定义。由于农村社区是一个社会组织,本文采用的是布坎南的定义,即从社会组织角度加以阐释的定义。在《让民主有效运转》一书中,布坎南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其中包含信任、规范以及网络等,它们能够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张文宏,2003)。运用布坎南的定义分析,可以看出,社会资本在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中,能够起到基石的作用。

(一)社会资本可以打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囚徒困境”

生态环境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较大难题主要在“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拓扑论中的范例,用来说明信息不条件下放弃通过合作实现目标的现象。两个囚徒被分开审讯,选择不认罪是二者的选择,每人将得到最轻的惩罚。但由于彼此缺乏信息,加之不信任心理,每人都选择了自己认为的选择:认罪,结果放弃了整体选择,每个人得到了较重的惩罚。“囚徒困境”常用来解释公共地的生态环境问题,个体的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而社会资本是打破“囚徒困境”,促使人们合作的有效工具。首先,信任是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合作的纽带,“相信你能遵守规则,我也就会遵守规则”,是社区生态环境保护中人们的普遍心理,而这其中的基础就是信任,缺乏信任,人们之间的合作不是不可能,就是成本很高。其次,规范制约着人们之间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向着有利于社区长远利益的方向演进。尽管社区的规范大都不像国家法律法规那样正式性,但正是一些约定俗成的规范代代相传,沉淀到成员的心理,内化为社区成员的自觉行为。再次,农村社区联系人们的纽带是血缘以及地缘,社区人际网络重叠率很高,人际网络具有性与实名性特点,不像城市社会中那样片面性与匿名性,人们之间易于合作,这对社区生态环境保护是有利的。

(二)社会资本可以促使人们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则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社会资本可以促使人们遵守相关规则。市场机制在这方面就存在缺陷。在我国当前,不少污染企业都和政府管理玩“猫捉老鼠”的游戏,“白天冒白烟,黑天冒黑烟”的情况比比皆是。主要原因就是被发现概率低以及违规成本低,遵守规则的激励不足。与市场机制相比,农村社区中由于饱含社会资本,在促使人们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在农村社区中,人们之间的互动较为频繁,互动频繁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很多情况下,监督只是一种“顺便”的事情,就像奥斯特罗姆所引案例那样,在旱年取水,每人分配一定比例的水,当一人在取水时,下一个人就在他后面排队,多取水马上就会被发现,这是工作自身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监督,并且成本极低,而违规被发现的概率极高,促使人们遵守规则(奥斯特罗姆,2000)。其次,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社会资本牵涉其中,违规成本是很重的。在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中,违规者所受到的惩罚很少涉及法律与物质利益层面,大多涉及道德与精神层面,这种成本看起来似乎很轻,实则不然。因为在乡土社会,信用与声望等是“社会货币”,失去了信用与声望,也就失去了社会资源,同时也意味着经济利益受损。在互动性强的乡土社会,违规的成本无疑是巨大的,这也能够促使人们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则。

(三)社会资本可以解决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生态环境问题表象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本质特征不在人与自然之间,而在人与人之间,是人与人之间针对自然环境的利益博弈问题。人与人之间关于自然环境利用、分配以及成本摊派等的博弈构成了生态环境问题的主旋律。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中,冲突与摩擦无处不在,由此需付出巨大的摩擦成本与磨合成本。而社会资本可以有效解决人们在资源环境利用中的利益冲突,降低摩擦成本。与政府管理相比,社会资本体现为身份保障、信任、关系等非正式调控手段,依赖情感、默契、理解等维系关系。在小规模群体中,依赖社会资本调节,要比依赖正式手段的政府管理更有效率、更人性化与更有灵活性,同时能够减少摩擦成本,协调冲突。

(四)社会资本可以抵御外来污染转嫁

当前在我国农村社区,生态环境问题大部分是外界社会诱发与转嫁的。这里面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农村社区在外来经济诱惑的情况下,急于发展经济,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只要金山银山,不要碧水青山。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于城乡之间生态不平等,社区遭受外界污染转移之苦。无论哪种情况,破解的关键都在于社会资本。在及时种情况中,由于社区资源环境是社区所有人共同的“命根子”,而且子孙后代的福利都与此息息相关,同时由于信任、规范以及网络机制的存在,使社区成员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成为可能。这使得不少社区能够抵制市场机制的诱惑,保护好自己的生态环境。我国不少农村社区面临市场经济的冲击,仍然保护好了自身的生态环境,机理正源于此,反之则亦然。在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共同的利益,以及固有的信任格局,使社区成员面临外界污染转嫁时保持高度的一致,一呼百应,予以反抗,极少出现机会主义“搭便车”行为。在我国一些农村社区集体反抗外界污染的环境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奥尔森“集体行动的困境”,在这里没有发生。

二、社会资本流失: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

社会资本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社会资本能否恒久甚至增值,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群体的规模。群体规模太大,人们之间就形成了匿名性,匿名性使信任丧失,使规范失效,同时也难以保持良好的人际网络,社会资本也就难以形成与维持。反之,群体规模适中,人们之间保持很强的互动性,有利于社会资本恒久甚至增值。关于这一点,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给出了极好的阐释。他认为,“除

非一个集团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者集团的利益”(奥尔森,2004)。二是历史沿革。一个群体能否形成良好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能否增值,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历史上形成的路径依赖。由于社会资本需要时间浸润,一个社区在历史上社会资本生成的状况,对以后社会资本的走势也会产生重要影响。三是人员固定性。信任、规范以及网络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生成,这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社区人员相对固定。人口流动过于频繁,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就会失去载体,社会资本将大打折扣。四是社会结构状况。社会资本与社会结构状况是息息相关的。传统农村社区中人口相对同质,导致社会资本雄厚。

从以上可以看出,社会资本的形成与增值需要一定的条件,传统农村社区存在着良好的社会资本,与以上条件关系很大。但是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市场、政府力量等向社区的渗透,农村社区中社会资本正面临流失的危险。仍从以上四个条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以下趋势。其一,农村社区群体的规模正日益增大。传统的社区是自然村,当前农村社区是行政村,甚至一些农村社区已经演变成“超级村庄”,社区群体规模的增大,对社会资本的形成与积累构成一定的威胁。其二,社区历史沿革的影响日见微弱。随着国家政权向社区的渗透,冲击了社区历史沿革的传承性,尤其建国后的几次大的政治运动,如、等,对社区历史沿革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而现代教育造成农村社区中“代沟”的增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割裂了社区历史沿革的延续,影响了社会资本的积累。其三,人员流动性加快。目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少农村人口流动加快,尤其在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在一个缺乏人员稳定的社区中,居民对社区公共资源的贴现率是非常高的。“我遵守规则,别人不遵守规则,等于我替别人作了牺牲”,信任机制在这里将大打折扣,而且外来人口不一定认同社区生成的规则,规范开始失效,人际网络也随着人员的变动而松动,社会资本易于丧失。其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农村社区社会分化,出现了复杂的社会结构。传统农村社区人们有着利益一致性,这是建立在人口相对同质性的基础之上的。社会结构的复杂,带来了利益需求的复杂性与多元性,削弱了人们对社区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人们之间的信任与合作都会受到影响。

我国目前农村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与社区社会资本的流失关系很大。这从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反映出来。一种情况是社区的生态公共地遭到破坏。由于社会资本的流失,人们对生态公共地的心理预期变差,公共资源的贴现率变高,个体争先恐后的透支公共资源,“如果现在不用,等想用的时候,也许就没有了”,在这种心理预期下,于是我们看到,一个一个公共地悲剧被造出来,公共湖泊、公共山林、公共草场,都在演绎着这方面的悲剧。

另外一种情况是外来污染摧毁了社区的生态环境。在这里,社会资本流失的后果可以更清楚地体现出来:某些案例中,社区中一些“精英”通过出卖社区公共资源,从外界污染中获得大量实利。而为此付出的成本,却由社区全体成员买单,成本与收益被严重割裂。如果社会资本雄厚,人与人之间充满信任,社区有着严格的公共地资源使用规范,这方面的悲剧本应当可以避免。另外一些案例中,在面临着外来污染威胁之时,社区没有运用社会资本,进行抗争。尽管抗争不总是有效的,但也不乏成功的例子。在这里,我们运用科塞的冲突理论,可以解释社会资本在抵制外来污染转嫁中的作用——当一个群体面临与外群体冲突中,该群体如果有雄厚的社会资本,已经构建起维护自己结构的核心价值并取得全体成员的认同,群体整合的较好,就有可能动用更多的资源;反之,在外部威胁的情况下,群体要么反映冷漠,要么加快分歧,要么走向解体。

三、社会资本的重构与再生: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传统农村社区拥有良好的社会资本,对社区生态环境保护起着重要作用。在历史上,许多农村社区利用社会资本进行“自组织”,较好地保护了社区的生态环境。社会资本的运用,是农村生态环境得以合理保护的关键。但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因素影响,社会资本在农村社区中有日益流失的危险。由于社会历史条件所囿,目前就我国大多农村社区而言,我们难以复制传统的社会资本。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利用社会资本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处于传统农村社区与现代农村社区的过渡阶段,社会资本的流失只是一种暂时现象,社会资本在农村社区可以得到重构与再生(当然在一些农村社区中,社会资本并没有失去),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起到重要作用。这种重构与再生,沿袭的是一种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结合的路径。我们详细解读与缕析其中的路径,大体归为四个阶段。及时阶段是传统农村社区阶段,人们之间的合作是基于价值理性的合作,特征是社会资本雄厚。第二阶段是过渡农村社区阶段,价值理性丧失、工具理性尚未成为人们合作的纽带,特征是社会资本衰弱。第三阶段是现代农村社区阶段,人们之间的合作是基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有机结合的合作,特征是社会资本重构。第四阶段是未来农村社区阶段,人们之间的合作是基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有机结合的合作,特征是社会资本得以积累并日益雄厚。

现代农村社区社会资本重构的起点是工具理性,即在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中,人们之间的合作是基于理性选择的。也就是自私的理性人,为了私利得以实现,在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中选择了合作,因为合作要比不合作有利,这是基于理性的判断。基于工具理性的合作是有可能的,即使在“囚徒困境”模式中,人们之间的合作也要比不合作有利。自私的理性人之间,只要满足一些条件,也可以打破“囚徒困境”。奥斯特罗姆将这些条件归纳为八点。一是清晰界定边界;二是占用和供应规则和当地条件保持一致;三是集体选择的安排;四是监督;五是分级制裁;六是冲突解决机制;七是对组织权低限度的认可;八是分权制企业。而阿科瑟尔罗德以及沃塔纳波等人以计算机模拟环境“博弈”,其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自私的理性人之间也可以合作。在重复进行的无数次“博弈”中,首先违规不合作的人总是被淘汰,“一报还一报”(你不合作,我也不合作;你合作,我就合作)的人获利较大。

基于工具理性的合作,应是人们合作的逻辑起点,但并不是终点。在基于工具理性的合作中,社会资本能够得以培育与再生,从而使人们的合作成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结合(即人们在环保中的合作,一是处于私利,二是本身把环境保护当作一种价值理念,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因为在基于工具理性的合作中,人们也会产生情感上的反映(信任与交流),之后这种情感上的反映又固化了原有的合作,社会资本由此得以重生。在之后的合作中,社会资本可以得到不断积累,在社区环保以及其他公共社会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保护生态环境也随之升华为人们的一种价值取向(价值理性)。

当然,以上过程并不是一个自然演变的过程,还离不开一定的条件,如制度设计、组织建设等。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生成与积累规范不可或缺的条件,同时为社会网络的扩大提供了保障。组织建设是现代社区社会资本重构的土壤与基石。社区中各种组织(尤其是基于共同利益建构起来的组织),为社区居民交流提供了平台,大量的互动与情感付出,孕育了信任、强化了规范以及丰富扩大了人际网络,使社会资本得以积累与增值。

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刍议: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载体刍议

摘要: 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的载体是居委会,已经得到法律与行政层面的认可。本文认为,社区“自组织”的载体不能仅仅局限于村委会,无论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村委会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不能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合作组织具有很多优势,应当成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的重要载体之一。当前,合作组织载体作用的发挥还面临着许多难题,例如如何处理与村委会的关系、如何保障合法性等等。为此,我们认为,当前必需把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与政府支持以及规范相互结合起来,合作组织自身建设的重点在于规章制度等环节,政府支持的重点在于人力资源培训以及保障合法性等环节,政府规范的重点在于立法、监督以及矫正等环节。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合作组织网络、综合性合作组织以及跨村域合作组织的建设,形成利益嵌套格局,以真正发挥合作组织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载体作用。

关键词 :村委会;农村合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自组织;载体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能仅仅依赖政府管理,同时还必须依赖社区“自组织”,即社区利益共同体的“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社区“自组织”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以及因地制宜性强等诸多优点,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管理以及市场调节等的不足。从国际上看,近些年来,社区“自组织”逐渐成为政府管理、市场调节外的“第三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也是如此,随着村民自治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不断推进,社区“自组织”在农村生态环境中必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发挥社区“自组织”的作用中,组织载体的选择十分重要。在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中,社区“自组织”的载体是村委会。我们认为,仅仅依靠村委会作为“自组织”载体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增加农村合作组织这一载体,我们应大力扶持与规范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 村委会不能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

在我国当前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村委会是社区“自组织”的基本载体,已经得到法律与行政的认可。从法律角度分析,目前我国村委会的载体地位已经得到国家法律上的确认。如我国宪法规定:城市与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从行政体制角度分析,村委会的载体地位符合我国行政体制的逻辑。村委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也是村民自治的产物,我国自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后,村委会就成为一级自治组织。村委会有权力决 定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如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等。总之,从法律与行政角度出发,村委会都应当是村民利益的真正代表。

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这是我们假设村委会几乎不受宗族、经济发展水平以 及村民民主理性程度的影响,尤其是不受村党组织以及上级行政体制干扰下的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 ,我国的村民自治目前还不真正成熟,村委会的身上彰显了浓厚的行政色彩,一方面村委会是国家体制的末端(尽管它不是国家行政的正式建制),承担了国家的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自治体,在国家体制与政策的框架下,对本社区事物进行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尽管是自治组织,但它必需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难以摆脱上级政府的干预与控制。一旦两种职能之间出现矛盾与冲突,村委会就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在冲突的情况下,村委会往往倾向于政府一头。缘何如此?首先其中有一个路径依赖问题。我国一直是高度政府主导模式,尽管目前实行村民自治,但历史遗留的影响却不可能在短期内很快消失。其次其中有一个现实利益问题。虽然我国正式启动了村民自治制度,但村庄与镇之间“扯不断、理还乱”的种种联系,使得村干部人选往往烙上上级的意志。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通过直接行政干预,通过村党组织以及通过经济利益,对村委会人选能够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其实在我国不少农村,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事实上已经是上下级关系或者是近乎于上下级关系。当然,也有许多村干部极力协调“对上”与“对下”的关系,力图在其中找到一个平衡,这使得他们往往成为一种在“夹缝”中生存的人[1]。

村委会不能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的另外一个重要理由,我们需要从社区利益共 同体的本原意义上去发掘。社区利益共同体需要共同的利益与意志以及紧密的社会联系。而共同的利益与意志以及紧密的社会联系,缘何而来?我们认为离不开居民的参与。首先,共同的利益与意志离不开居民参与,只有广泛的参与,居民的各种意见、倾向、想法才能得以汇总与融合,“集体意识”才能生成,才能真正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次,只有广泛的参与,紧密的社会联系才能生成,因为社会联系的过程就是一个互动与参与的过程,互动与参与的频率越强,社会联系也就越紧密。基于此,我们认为,居民参与是社区的本原所在。村委会为农村社区的居民参与提供了一种平台,但是这种平台并非尽善尽美。因为村委会只是提供一种间接的参与,即村民选举人,通过人实现他们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农村社区这样的人口规模中,居民有条件在某些环节实现直接参与,尤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更是如此。因此以村委会作为“自组织”的载体,是有所偏颇的。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村委会不能真正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外来经济诱惑以及外来行政压力的情况下,村委会与村民利益共同体双方利益更容易发生断裂。当然,即使不能真正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村委会在农村社区“自组织”中也是不可缺少的。关于村委会在农村社区“自组织”中的作用,我们勿需赘言。我们这样的论述,并不是对村委会的彻底否定,只是想言明:在农村社区“自组织”中,仅仅有村委会一个载体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发展其他的组织形式,与村委会一同成为社区“自组织”的载体。

2 合作组织应成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的重要载体

当前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何种组织可以与村委会一起承担社区“自组织”的载体呢?我们认为最合适的莫过于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在我国农村社会中很早以前就已经存在,但真正的大发展是在联产承包以后。合作组织的兴起并不是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而是契合我国农村公共事业的需要以及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等而得到大发展的。但合作组织发展起来以后,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应当能够成为农村社区“自组织”的重要载体,我们认为原因如下。

其一,合作组织有利于人们之间的合作。合作组织顾名思义是基于人们合作的角度而产生的组织,因此合作组织对推动人们之间的合作是大有裨益的。即使在小农经济的状态下,在农村社区中,人们也不能“孤军奋战”,何况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经济日益开放,很多问题的解决更离不开人们之间的合作。联产承包后我国农村社区走上了“分”的道路,但“原子化”的状况难以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很快合作组织就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主要原因就在于公共事物始终是农村饶不开的“坎”。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也离不开人们之间的合作,因此合作组织与生态环境保护二者之间有着极大的耦合性。另外,通过合作组织,社区可以培养合作精神,这种合作精神对于社区生态环境保护而言,是非常关键的。那么如何培育农村社区的合作精神呢?我们认为,除了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外,让社区居民通过利益进行自愿合作,在合作中培养合作精神与合作意识,也是一条不可或缺的途径,而合作组织正为社区居民通过利益自愿合作,并在合作中培养合作精神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载体与平台。

其二,合作组织有利于公众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进程之中。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以及环保事业的开展,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离不开村民利益共同体的群策群力。公民的参与离不开组织支撑,合作组织就是这样一个极好的载体。因为群众以合作组织形式进行参与社区环境保护之中,不但降低参与成本,而且还能够培育参与秩序。更为重要的是,与村委会间接参与相比,合作组织能够实现直接的参与,从这个角度而言,合作组织比村委会更有理由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

其三,合作组织有利于培养社区“自组织”能力。社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是以一定的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能力为基础的。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培养农村社区自治能 力。事实上,自我管理一个组织与自我管理一个社区,二者有着相同的逻辑。由于村委会成为社区“自组织”的载体,村民们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的锻炼机会并不是很多。相对村委会而言,合作组织可以给村民更多的锻炼与实践机会。通过在合作组织中的锻炼与实践,村民们可以提高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的能力,并把这种能力反馈到社区层面,对社区“自组织”也是大有好处的。

其四,合作组织有利于维护村民的环境权益。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利益博弈的 过程,而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农民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目前在我国,农村人口占了绝大多数,超过60%,但是农民的政治地位极低,与人口比例极不相称。从全国第1次人民代表大会到全国第10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农民的代表比例从未超过10%[2]。近些年来,我国农民环境群体事件与日俱增,根源就在于农民在政治上的弱势。我国几乎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利益组织与政府博弈与沟通,只有农民缺乏表达自己利益的集体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政治权利,提高农民的博弈能力,使他们在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更多讨价还价的余地,对于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是不可缺少的。

其五,合作组织可以实现制度资本与社会资本的有机结合。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合作组织还有更深层面的意义,这就是合作组织能够推动制度资本与社会资本的有机结合。在合作组织这个载体中,政府通过输入制度资本,培育农民的参与意识,提高他们的参与水平,并使个体之间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培育社会资本。当社会资本雄厚时,村民之间更会实现良性互动,群策群力,反过来把实践的东西提炼,反馈给政府,有助于政府完善管理,进一步促进制度资本,形成一种良性循环。这个良性循环过程,能够而且只能在合作组织中进行,因为合作组织的组织基点是利益,组织手段与途径是公众参与。

3 合作组织在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面临的难题

合作组织应当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成为社区“自组织”的 重要载体之一。那么目前农村合作组织能否真正担任起“自组织”载体的职责,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真正发挥作用?我们认为目前还难以实现,因为合作组织在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中还面临着很多难题。

合作组织面临的及时个难题是与村委会的关系。在整个中国,目前很多合作组织都是依托上级政府与村委会而成立的。我们认为,这其实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毕竟我国目前农村的现实情况并不是很有利于依靠利益纽带建立合作组织。利用一定的行政干预,扶持合作组织发展,到了一定时候,群众参与意愿强烈,组织相对成熟,合作组织就会沿着自身的逻辑运行,在我国农村现有条件下,也不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这样一来,也造成一个弊端,就是不少合作组织与村党组织以及村委会息息相关,呈利益嵌套结构,不少合作组织的领导就是村领导。与村委会相比,合作组织最能体现利益的结合,最能体现村民利益共同体的特征,因为合作组织的运行逻辑与村委会是不同的。在合作组织走向正轨以后,可能就会与村委会之间发生一定的冲突。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冲突的结果肯定是不利于合作组织的。

合作组织面临的第二个难题是内部的操作体系。合作组织是我国农村一种基于利益视角而建立的组织,组织的进入是自愿的,组织的结构是横向性的,组织的成员之间关系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我国大多合作组织尚未能实现这一点,而是基本上都依靠能人维持,当然这其中是有一定国情原因的。合作组织如何平衡能人与民主的关系?这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当前,合作组织主要依靠能人发挥作用,这在特定阶段有着效率上的优势,但也容易出现决策的失误与腐败行为的产生。但如果实现充分民主,也未必能够克服决策失误,还有可能加剧“搭便车”的弊端。我国目前合作组织中 “一人一票”与“一人多票”的难题,就是好的反映。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也是如此。“一人一票”一个无可争议的好处是可以充分实现形式民主,但是在成员普遍素质低下的情况下,也极容易出现环境决策失误,不顾及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一人多票”的好处是如果能人有头脑与远见的话,可以避免“一人一票”制的弊端,但如果能人没有头脑与远见的话,“一人多票”的弊端甚至“一人一票”还严重。

合作组织面临的第三个难题是合法性问题。与村委会相比,合作组织的合法性没有任何保障。我国宪法赋予的社区“自组织”权力主要在体现在村委会上。村委会主要负责本村内 的公共事务与公共事业。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也是如此,合作组织也没有任何的合法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应当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但是对于合作组织,则没有任何相关的规定。

合作组织面临的第四个难题是促进经济发展与合理利用资源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我国当前农村合作组织的主要作用在经济发展方面,合理利用资源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不是其宗旨所在。尽管经济发展与合理利用资源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之间可能是方向一致的,但并不总是一致。当出现不一致的时候,大多数合作组织都会把经济利益放在及时位,这是不言自明的。

合作组织面临的第六个难题是规则对成员具有合法性与规则对非成员不具合法性方面的矛盾。奥斯特罗姆认为,一些社区规则的制订,必须由政府确认其合法性。缺乏合法性,一部分人就会以政府合法性为依据,“合理地”抵制规则[3],如果一部分人遵守规则,而另一部分人不遵守,很快囚徒困境模式就会出现,使规则失效。奥斯特罗姆的论证,正好反映了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尴尬。我们必须看到,合作组织并不是正式组织,制订的规则只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并不是对所有社区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在当前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合作组织在一些进入门槛较高以及资源排他性较强的领域中,可能会起作用。在进入门槛较低以及资源排他性不强的领域中,则可能会失效。

合作组织面临的第七个难题是组织利益狭隘性与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公共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保护是一种公共性事务,一种全体居民都要参与进去的事业,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并不具有排他性。合作组织是一种利益相对狭隘性的组织,不是组织的人就不需要尽自己的义务,也享受不到相关的好处,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作组织在某种意义上也与生态环境保护是相悖的,需要我们辨证处理二者的关系。

4 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与政府支持及规范相互结合

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合作组织应具有着重要意义。我们要发挥合作组织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合作组织自身建设,同时也要发挥政府的支持与规范作用。

我国农村合作组织能否实现健康发展,能否真正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作 用,组织自身建设是关键所在。组织建设的根本在于明细化的规章制度,因此能否因地制宜地制订明细化的规章制度,对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来讲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我国目前大多数农村合作组织自身很松散,成员进入退出都很随便,甚至如果不加明确提示的话,组织成员都不是很明确地知晓自己的身份。缺乏相关明晰化的规章制度,成员对组织必然缺乏认同感与凝聚力,组织的集体意识也难以生成,合作组织将很难得到持续发展,也难以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其次,我国目前农村合作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缺乏明晰化的规章制度,单单依靠乡土“无形的”契约等方法处理问题,在一些环节上是行的通的,而在另外一些环节上是行不通的。而且当合作组织越出村际边界以后,乡土“无形的”契约就未 必适用,明晰化的规章制度则可以解决相关问题。再次,我国目前不少农村合作组织都是依靠精英维持的,处于一种“人治”的状态,明晰化的规章制度可以弥补与纠正“精英”的不足。而且从长远看,合作组织不能仅仅依靠“精英”,还离不开广泛的公共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也不例外。公众参与也是以一定的规则为前提的,离不开明晰化的规章制度。

我国农村合作组织能否实现健康发展,合作组织能否真正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还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支持。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合作组织的发展,2007年7月1日,我国正式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不仅给数以万计的各种合作组织正了名,还明确了国家对农村合作组织的多项扶持政策。另外,我国政府对农村合作组织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据统计,从2003年到200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5.15亿元,对农村合作组织进行资助。各省级财政2004年以来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也已超过4.6亿元。我们认为,资 金只是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个方面,以下一些环节的支持与引导也是必不可少的:其一,赋予合作组织一定的自治权。尽管目前国家赋予了合作组织合法地位,但并没有给予合作组织一定的环境管理权限,这对于发挥合作组织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来讲,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我们认为,随着合作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今后在立法中应当考虑赋予合作组织一定的环境管理权限。其二,加大对合作组织人力资源培训。在我国当前农村,人力资源的培训对于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通过一定的人力资源培训,合作成员增长知识与见识,并将这种知识与见识运用到合作组织发展实践之中,对合作组织的发展以及社区的“自组织”都是大有好处的。其三,培养合作组织的合作精神。合作精神是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组织的发展不是汇集个人努力和资源的简单过程,而是一个通过个人努力和资源,以互利的方式进行整合,产生更高水平的协作生产力的过程,因此合作精神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合作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逆向的,即很多情况下,都是先成立组织,然后再培养合作精神,因此合作精神的培养目前还任重道远。尤其应当看到,农村合作组织属于松散的联合,如果缺乏合作精神,传统小农意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合作组织的发展。因此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利益机制与政策进行引导,培养合作组织的合作精神,如果没有明显的利益机制进行调节,就有可能使合作组织原本并非牢固的基础更加缺乏凝聚力。在培养合作精神的过程中,如何找到利益的切入点,是非常关键的。我们认为,利用项目推进是一个比较现实的方法。村民通过项目,增强并巩固了人际关系,开始增强合作意识与合作技能,这就有利于合作精神的培养。其四,引导合作组织注重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农村,我们需要的是那种真正能在资源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耦合的合作组织,并且这种组织能够与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合作、互相促进,真正为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合作组织主要关心当前利益,而对长远利益关注不足。生态环境保护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隐变量”,合作组织关注的更多的经济方面的利益这个“显变量”,如何把这个“隐变量”与“显变量”结合起来,是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对于这个方向的把握,还必须由政府加以引导与支持。政府可以采取补贴与征税的方法,对农村合作组织的相关行为进行控制。例如对具有正外部性的环境行为,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利用利益杠杆促使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耦合。而对于合作组织具有负的外部性的环境行为,则以额外征税的方法,调整其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相耦合的局面。

当然,我国农村合作组织能否实现持续发展,组织能否真正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不仅需要政府的引导,同时也需要政府的规范。政府的规范对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政府的规范作用首先应体现在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规章制度。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运作缺乏法律保障,尽管农村合作组织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但主要还是针对经济意义而言的,况且相关法律还缺乏具体的明细条文。因此在出现矛盾与纠纷时,我们还缺乏必要的处理依据。包括合作组织如何处理经济与生态方面的纠纷,目前也基本上无据可依,这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关于农村合作组织,我国目前还缺乏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规。美国政府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于1928年制订了《合作社销售法》,日本政府也颁布《农业协同组织法》等法案,对农业合作组织加以法律规范,我国目前也应当适时出台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制度等,以保障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政府的规范作用其次应体现在在监督环节与矫正环节上。政府应对农村社区合作组织的运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其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予以动态关注。尤其在关乎可持续发展的环节上,更要加强监督作用。当通过监督发现合作组织出现相关问题时,应给予及时矫正。在日本,政府 对合作组织明显违背可持续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劝诫与矫正,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命令,进行终止。我国也应如此,当合作组织经济利益明显超出生态环境保护界限之后,上级政府应当通过行政命令立即制止,这不是政府的越权,恰恰是政府与社区职能的合理分工,毕竟在可持续发展方向的把握方面,政府具有着优势。

5 合作组织网络、综合性合作组织以及跨村域合作组织的建设

为更好地发挥合作组织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使合作组织真正成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自组织”的载体,加强组织网络、综合性合作组织以及跨村域合作组织的建设,也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在当前我国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我们不但要发展合作组织,而且还必须培养组织网络,形成多种合作组织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组织网络格局,这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大有好处的。我国目前农村合作组织大都关注经济发展而相对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如果在一个社区之内存在多个合作组织,之间形成相互促进与相互制约的网络关系,就容易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耦合。从生态学角度讲,网络状结构的系统比线型结构的系统要稳定的多,因为网络状的结构使个体处于多重嵌套之中,容易达成利益的折中与协调。而且在这 样的系统内有着大量缓冲空间与替代空间,系统容易形成稳定与相对和谐的状态。因此当前,我们不仅应当大力促进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而且还应通过多个合作组织之间的博弈与协调,使多种利益互动与平衡,以达成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机制。

另外,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我们还要促使专业性合作组织向综合性合作组织发展,积极培养综合性合作组织。综合性合作组织能够克服重经济发展轻生态环境保护的弊端,使社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耦合。当前在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基本上是偏重一隅的,综合性的组织比较匮乏。这种局面对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上是不利的,因为它会造成组织在某一方面专业需求过重,当这种需求压倒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时,合作组织的运行轨迹非常容易偏离可持续发展轨道。对于这种情况,发展综合性组织,是一条比较好的制约途径。综合组织围绕农业与农村的各个部门,围绕着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生态等方方面面,围绕着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围绕着资源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组织与开展工作,不容易出现偏颇的局面。在综合性合作组织的发展中,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其中的“隐变量”,容易被结合到经济发展这一“显变量”之中。总而言之,综合组织在空间维度会兼顾多种利益,在时间维度会有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考虑,有利于促进社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 耦合。

除了加强合作组织网络以及综合性合作组织建设以外,我们还必须加强跨村域 合作组织的建设,这同样是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希望所在。跨村域合作组织尽管也受村委会的制约,但由于其地域的空间大,一部分空间是村委会难以企及的。另外,由于部分游离于村委会之外,跨村域合作组织还会对村委会的工作产生一种反馈机制,对村委会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与制衡作用。不仅如此,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我们打破狭隘的社区观,以更大的视野处理问题,而跨村域合作组织正好可以起到这方面的作用。由于跨出村庄界限,因此任何一个村庄的村委会都难以真正干预跨村域合作组织的运作。相反,合作组织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却可以反馈到村委会中,促使村委会做出变革。

6 结论与展望

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中,仅仅依靠村委会一个组织载体是远远不够的,无论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村委会都不能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与村委会相比较,农村合作组织具有很多优势,应当成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自组织”的重要载体之一。在我国当前,农村合作组织载体作用的发挥,还面临着诸多难题。为此,我们必需把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与政府支持以及规范相互结合起来,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合作组织网络、综合性合作组织以及跨村域合作组织的建设,以真正发挥合作组织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载体作用。

我们认为,发挥合作组织的载体作用,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当前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加强了农村人力资源,同时强化了农村环境宣传,这些举措都有利于农村居民的环境素质的提高,为合作组织载体作用的发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另外,党的十七大报告充分肯定了公民的四大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这也为合作组织载体作用的发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基于以上,我们看好合作组织载体作用的发挥。

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刍议:浅析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

摘要:农村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农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更突显农村社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但保护中显现的问题也令我们深思,本文拟探析其产生原因,以期找寻农村社区保护生态环境的战略性措施,实现和谐农村社区发展。

关键词: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

近年来,尽管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目前来看,生态环境的基础仍然相当脆弱,农村社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在整体上尚未得到遏制。保护农村社区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社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长远之计。

一、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保护农村社区生态环境,是从农村社区的实际出发,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环境建设,实现农村社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农村社区的较大优势就在于自然资源丰富,发展经济不可避免地会加快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农村社区自然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并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能够使农村社区自然资源得到合理保护, 同时也减轻对农村社区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农村社区生态环境。

保护农村社区生态环境,是贯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

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着力改变“农村是落后社区”的状况,加快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社区发展。为此,我们需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环境保护,使农村社区面貌有一个更大的改变,使农村社区居民素质有一个更快的提高,使农业发展有一个更好的环境,以便于更好的统筹城乡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 保护农村社区生态环境,是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

根据农村社区的实际,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推进“绿色社区”建设的有效载体,作为提高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的必要举措。减少农业污染,整治农村社区环境,改善农村社区生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实现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这既是和谐社区与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农村社区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

(三) 保护农村社区生态环境,是建设和谐农村社区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三农”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家工作的重点、难点,其集中表现就是农村社区的纠纷纷乱复杂,涉及农村社区的每个居民,直接影响其生存发展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基本特征的和谐社会思想恰恰反映了新时期农村社区建设的前景规划,和谐社会的构建也要从农村社区开始,只有个体的和谐才能更好的保障整体的和谐,在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中,各个农村社区的和谐发展正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关键保障。

二、现阶段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当前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也取得了可喜成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得益于农村社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但也要看到,农村社区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农村社区已构成严重威胁。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恶化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农村的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生态环境的恶习还在蔓延,导致自然资源短缺、生态环境退化,尤其农村社区生态环境面临生活生存与生态环境双重压力。矛盾加剧导致恶性循环,愈加影响农村环境质量。

2.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系统破坏越来越突出

对绿色植被的摧残,是对环境较大的破坏。以森林为例,重采轻育或只采不育,致使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现象日益加重,生态服务功能持续下降,生态灾害加重,生态问题复杂化。

3.野生动植物数量锐减,部分种群濒临灭绝

农村社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保存了大批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但随着人们对自然界长期掠夺和破坏,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不断恶化,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破坏,部分珍稀动植物已经灭绝,现存的珍稀物种也受到很大威胁。

4.农村污染日益突出,对社区居民健康的危害日益明显生活垃圾点源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是农村社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极大的威胁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农业资源污染是农业生产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二)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滞后的主要原因

农村社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有诸多原因:

环境保护意识淡漠,缺乏可持续发展观念

环境保护意识是人们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和反应,是调节、引导和控制人们环境行为的内在原因。农村社区居民环境意识普遍薄弱, 过度砍伐等行为都与其环境意识淡漠有关。缺少环境保护意识是造成农村社区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

2.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现阶段虽然农村社区居民生活水平有了改善,但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生态环境甚至牺牲生态环境导致农村社区生态环境退化与自然资源短缺导致的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粗放型增长方式与有限的生态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与生态环境日渐恶化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尽快遏制农村社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不仅对农村社区生态环境而且对全国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人口增长与环境资源恶性循环加剧

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约。人口问题和环境问题是当今农村社区面临的重大挑战,人口数量增长过快,对农村社区环境产生了巨大冲击和沉重压力。随着人口、物质等高度集中,将大规模改变土地、大气、水体、资源、能源的性质和分布,不同程度地带来农村社区环境污染问题,威胁农村社区居民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空间,而目前农村基础设施相对发展缓慢,难以跟上环境保护的需要,导致农村社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不少污染物转移至城市周边的农村,影响当地的环境。

4.产业、能源结构,生产方式不合理,预期经济增长带来新的压力

农村社区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乡镇企业的基础比较薄弱,科学技术含量偏低,自然资源利用量大、利用程度低。农村生活能源中薪柴等生物资源占较大比重,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土壤肥力,加剧了对农村社区生态环境的破坏。随着农村社区经济的发展,这必然要加速利用各种资源,产生新的污染,并将对农村社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带来新一轮的压力。

5.环境保护资金严重匮乏,环境治理任务愈加艰巨

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匮乏十分突出。农村社区居民生活没有彻底改善,还存在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迫于生计往往急功近利,对自然资源采取粗放的、掠夺式的、不计后果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无力有多余资金。加之破环多大于防预,治理程度低,治理农村社区生态环境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三、实现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性措施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长期的系统工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安全,需要社会各阶层共同参与建设和保护。为此,保护农村社区生态环境,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环境状况,最终实现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而不能空谈农村社区生态保护和建设。

(一)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并重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社区经济、文化等都远远落后于城市,且这个差距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农村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水平也大大低于城市。发展农村社区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因此,我们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并重,遵循生态环境的自然规律,尽量减少因发展社区经济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优越的生态环境是一个社区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在制定经济决策时审慎地考虑对环境产生的后果,才可能更好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并重,充分体现出农村社区生态环境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推进生态农村社区建设

生态农业是对传统农业的突破性发展,尤其体现在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也是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生态农业建设,要按照建设生态经济区的发展要求,以实现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社区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为目标,利用一系列的节水环保技术高效作业以及科学管理农业生产。进一步调整农业生态结构,大力发展规模农业,控制、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合理配置农业生物,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促进生态农业系统的建设,形成农业环保一体化生产,建立重点区域农业生态环境预防监测和保护体系,促进农村社区环境、生态、经济的协调发展。生态农村社区建设是和谐农村社区的基础性前提。做好生态村镇的示范试点工作,完善效益与环境评价。

(三)注重防治环境污染,大力发展农村社区环保产业

加强农村社区的环境治理,做到预防结合。积极引导、组织企业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村社区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从投资、管理、税收等方面对环保产业给予倾斜,不断给环保产业注入新的活力,加速环保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在农村社区生态环境建设中提高环保产品和环境工程质量,为保护和改善农村社区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提供物质和技术保障。改造、改进企业排污工艺流程,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四)坚持以民为本,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农村社区文明发展道路

加强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把增进广大农民群众的物质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改善农村社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要把富民与增加农村社区居民收入与加快现代化进程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富民为先,以民为本,切不可牺牲群众的利益来换取所谓的“政绩”。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农村社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开发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大农村社区水环境整治的力度,坚持配套建设,围绕村庄整治和环境建设,发挥集成优势,整体推进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设施的共享性和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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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彭法启(1984―),男,河南商水人,浙江农林大学 2008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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