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究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是现代经济学最重要的发展。新制度经济学以现实的人的行为假定为基础,以制度为研究对象,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中引入交易成本和产权这两个重要范畴,建立了将制度内生化的经济发展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观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制度结构、制度安排、制度变迁等制度因素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源泉。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究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究: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分析

【摘要】 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理论工具,阐明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产权性质,分析了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并论述将土地使用权产权界为居民独立产权的重大意义。鉴于我国房屋拆迁问题中涉及了有关产权和交易费用方面的问题,本文将使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其展开分析并提出对策性措施。

【关键词】 房屋拆迁 现代制度经济学 产权 交易成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扩张了传统经济学的解释力,已成为一种能更和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学工具。盛洪(1993)用两个词概括了其理论核心,一个是“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有涉及对产权的保护;另一个是“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障契约执行费用。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拆迁工作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完善,进而降低了拆迁工作效率,严重增加了拆迁工作的交易成本,甚至引发了大量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措施,以图为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加快城市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提供借鉴。

二、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问题交互性质的认识将有利于人们更理性地判断某一行为的潜在收益和损失。科斯(1960)在分析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行为时深刻指明损害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避免对受损害方的损害将会使实施损害的一方遭受损失,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分析拆迁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损失的同时,更应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给社会净收益带来的损失,唯有权衡两者轻重,才能更好地理解实施拆迁行为增加社会总价值的战略意义。

实施拆迁行为给被拆迁者带来的损失方面,暂不考察拆迁者(损害方)对于被拆迁者(受损害方)是否补偿及补偿是否合理,需考虑的是由于城市居民的房屋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承载着太多的东西,当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时,大多数被拆迁者将只能选择放弃原来市中心便利的生活设施和交通条件,到城市边远地区购买一套住房,这使得居民蒙受了原有物业和物业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丧失,以及因搬迁而造成的生活、工作、学习成本增加等损失。

此外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损失,亦即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收益。由于拆迁制度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实现了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解决了住房困难,大部分危房、棚户、简屋得到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因此,拆迁行为是我国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另外,拆迁制度也使中国城市住房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镇住房以公有制逐渐转化为非国有为主,为房屋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因此,比较实施与不实施拆迁行为的各自损失,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前拆迁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诟病,但是放弃拆迁制度而将城市更新重新放归私法领域也是不现实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意义,在此引入科斯(1960)提出的“合法的妨害”这一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损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即他们只能忍受。这是法律根据对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的对私有产权适当削弱的调整。于是,从提高社会净收益的角度出发,受侵害一方应当允许并接受“合法的妨害”,即人民群众应当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报以支持和配合的态度。另外,由于相对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居民,拆迁方及地方人民政府显然具有谈判优势,这使得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会降低技术的适宜水平,从而使侵害的程度提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予以承认及不明晰界定导致被拆迁者损失加重的现象,便是拆迁方提高侵害程度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产权,在涉及对这种私人产权的征收、征用、拆迁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往往只是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此外,不合理的法定拆迁补偿标准使得居民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喜好提出要求,一旦前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后人会以此为依据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致使拆迁方和地方政府承受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和财政负担。

1、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土地问题

为了考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必须理解什么是产权。阿曼·阿尔奇安(1965)指出:“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产权意味着对于其他人在资源使用方面做出的违背我意愿的选择的一种保护”。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

土地使用权虽然是不物权,但仍然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对世性的特征。土地使用权者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自主决定将该权利转让、出租或抵押,或在其权利上设定其他性质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上述法律行为时,不受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及社会任何其它个体或组织的干涉。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其使用权人的一项独立产权。

尽管城市的土地按照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这些国有土地上建立了各种不同所有权的房屋,这些房屋是因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直接目的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被拆迁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更应当体现出土地的价值。从表面上看,拆迁似乎指向的是房屋,但其本质却是在公权力干预下的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基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其流转交易应依法实行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及拆迁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上取得土地使用权。

然而无论是相关法律理论,还是拆迁补偿实践,大多有意无意地偏离了拆迁的本质。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宣称拆迁方产权人购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利用地方规章和政策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不能给予被拆迁方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对于受损失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而引发拆迁交易成本急剧上升、致使矛盾纠纷频繁涌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r.matthews,1986)。樊纲(1992)对交易成本的具体成本支出内容进行了划分,本文所要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则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即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此外还应包括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交易与交换,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说到底都是一种权利即“产权”的交换,也就是放弃对某一物品的产权换得对另一物品的产权。产权不明确,事实上从两个方面使交易成本上升,一方面是造成交易对象之间发生议价博弈,双方为追逐私利引起了“有形交易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会阻碍交换行为的发生,导致交易规模的缩小,使人无法通过交易行为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由产权不确定造成的效率损失,也被称为“无形的交易成本”。下面就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进行考察。

有形交易成本方面,假定拆迁方对其所致损失(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负责任,被拆迁方就没有任何理由修改他们的安排,因为对被损害权益的赔偿总是能够替代他们损失的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拆迁方抹杀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不用负赔偿责任,他们就会坚持这一安排,这样轮到被拆迁方设法减少损失,采取与拆迁方进行议价博弈的形式。进而,在议价过程中,居民往往具有更高的博弈资本,由于一旦对某个地块进行拆迁,这个拆迁的程序是不可逆转的,政府和开发商无论投入多大成本都必须将这个工作完成,此时,居民就不会担心因为自己要价过高而使得开发商知难而退。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即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的情形下,原先的拆迁补偿标准名存实亡,被拆迁方不合理地提高补偿要求,使拆迁方和政府承受了大大超出预算范围的有形交易成本。

无形交易成本方面,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就产生了无穷大的无形交易成本。即当我们以“机会成本”的观点来看该问题时,产权界定不清楚,事实上阻碍交易的实现,使任何交易成为不可能,事实上使潜在无形的交易成本无限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界定产权,不仅是减少有形交易成本的前提,而且本身也减少了“无形的交易成本”。对于我们分析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带来的借鉴意义便是:承认并明晰界定被拆迁方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并为此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私人独立产权,将会大大降低拆迁过程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四、土地使用权明晰界定为被拆迁居民独立产权的意义

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它能有效减少和节约交易成本。进而,不同的产权界定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一种界定可能比另一种更有效率或更无效率,并且存在着产权界定。盛洪(1992)认为,“谁的行动给他人的既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谁就要负赔偿责任,这便是达到产权界定的简化了的经济学规则”。

对于房屋拆迁问题而言,要达到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应当要从遭受利益损失的使用者的产权角度去考察,由于拆迁方的行为改变了既定的利益格局,为了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受影响,必须负赔偿责任。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脱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思路,土地所有权公有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产权的公有化,应当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将其基本或界定为居民的独立产权。唯有如此,才能以最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方式,有效减少拆迁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使拆迁交易活动更容易、更顺利、更高效率地进行。

同时,不能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加以贯彻和保护的产权,只是“口头”的产权。因此,为使界定产权不流于形式,还必须有效地保护产权,即能对破坏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既然产权的概念本身是一个社会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划定的社会关系,那么也就需要以国家机器为物质基础的社会契约方式加以界定和保护,而产权制度便是这样一种社会法律契约形式。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指出:“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产权制度的价值,就是它所能避免的为争夺产权而付出的代价和因产权未定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机会损失。因此,产权制度较之没有产权制度是优越的,有关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在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具体行动中真正明晰界定以及保护居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五、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性措施思考

1、以明晰界定被拆迁者土地使用权产权为基础对拆迁法规进行修订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房屋拆迁管理法》,确保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是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修订法规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属民事范畴,应遵循“有偿”、“公平”、“平等”的原则,充分保护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2、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

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以及区位变动补偿的具体规定,这既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设定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及依附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作价补偿时,必须考虑土地的价值因素,置换地段区位,应以合理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要推行市场化评估,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市场化评估要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紧跟动态的房地产市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和安置房屋所依附土地的评估,要参照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同一的市场化评估方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具体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应该通过制定新的《行政征收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规定和明确。

3、政府应合理定位并履行好自身职责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即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理顺这两种角色的关系,若要有效推进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产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必须正确行使土地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职责。拆迁是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拆迁补偿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确定。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拆迁外,政府应保持中立。当然,由于土地的国有性,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管理服从的行政关系。但是如果政府能够严格区分其作为土地管理者与土地所有者的角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不至于在实践中出现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 的情况。具体到拆迁补偿问题上,政府应谨守其财产所有人的中立角色,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私人独立产权,做到“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主谈判,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法裁决;同时作为管理者,政府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做好协调关系、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务工作,做到不从拆迁中牟利,不充当市场竞争的主体,不与投资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或亲缘关系,不搞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因此,政府唯有成为超脱的居中管理者并努力践行上述职责,才能使其重新树立群众公信力,更好地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4、推行被拆迁人参与机制:对拟建项目的社会评价制度

城市发展项目是引致城市拆迁的动因所在,因此,必须要做好项目评价工作,把好城市项目审批关。然而现有的城市建设拆迁制度似乎在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减少负面社会影响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城市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对拟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社会评价,难以识别开发中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对拟定项目进行社会评价可以在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赋予拆迁户协商权、发言权,把拆迁户的意见体现在拆迁协议中,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达到城市发展以城市居民为本的目的。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究:基于全新视角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究

摘 要:新制度经济学向发展经济学的渗透为发展经济学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观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制度结构、制度安排、制度变迁等制度因素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源泉。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建立坚实的微观基础,克服结构主义微观基础建构不力的缺陷和新古典主义过于抽象的不足。交易是市场的前提属于新制度经济学基础的科斯定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系统。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新古典主义

新制度经济学是现代经济学最重要的发展。新制度经济学以现实的人的行为假定为基础,以制度为研究对象,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中引入交易成本和产权这两个重要范畴,建立了将制度内生化的经济发展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观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制度结构、制度安排、制度变迁等制度因素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源泉。

一、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和发展绩效的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对传统的发展经济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上入手”。这对后来运用新制度分析方法研究发展问题的学者产生了深远地影响。传统经济发展理论特别是新古典理论被过度概括模型的危险,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对启发式研究如何在特定环境适时并安置可变物进行详细说明而得到避免。在现实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制度分析可允许我们“穿透”社会事实而不是远离事实的分析模式来对发展问题予以说明。同时,通过“跨文化的启发式研究”得到大量的个案积累,也“应该产生对不同的社会和文明内在的行动倾向理解水平”。事实上,不同国别发展绩效的差异,只用正式制度安排往往并不能做出有效的解释,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情况下对发展绩效会有更大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个案研究方法的采用正是源于其对不同时空中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初始条件具有的较大异质性和特殊性的深刻洞见。新古典主义的约束条件根本不足以表达这诸多的复杂性。传统的发展经济学是在偏好既定的假定下将对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文化、意识形态等制度因素给排除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不仅克服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过度简单化倾向,而且还克服了其把经济理论置于抽象时空的。早期发展经济学家也曾就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进行过个案研究,但由于其主要是从总体上来把握有关变量,因而充其量只是一些粗糙的描述和分析。市场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行动情况中的角色既面临约束也面临机会,约束和机会的存在依靠各种结构的环境所组成的要素之中”。对特定环境下个体行为的重视有可能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建立坚实的微观基础,克服结构主义微观基础建构不力的缺陷和新古典主义过于抽象的不足。

二、新制度经济学对发展的决定因素的作用

麦金农指出:在所谓资本匮乏并且某些特定部门遭受供给瓶颈限制的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却是过剩的未充分利用的工厂和设备。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作用。制度至关重要。”这充分说明,资本不足不是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根本原因,而恰恰是欠发达的结果。阻碍发展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制度缺陷。不少落后国家寻租盛行,不仅使生产经营者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动力消失,而且还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所有这些方面无疑大大削弱了国民经济的内在实力,并且使得发展经济急需的投资或者难以形成或者投资方向和结构受到严重扭曲。在猛烈抨击“国家控制教条”中起家的新古典主义,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政府失灵”,正是“看得见的脚”对“看不见的手”的践踏应该对糟糕的经济绩效负责。只要政府放弃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让经济系统“获得正确的价格”,市场机制会自动地实现资源的配置,静态的必将最终转化为有效率的动态经济发展。而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基础的科斯定理告诉我们:交易是市场的前提。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里,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有意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有观点也明确指出,兴盛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没有这些制度,也就没有人会积极地储蓄和投资。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因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的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三、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发展政策的新要求

发展中国家存在结构刚性和资本短缺的结构主义的自然主张是,利用国家的力量扭曲资源价格进行资本积累,组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平衡或有选择的大规模投资,以期借此走出贫困陷阱。新古典主义则认为,只要政府“使一切自由化,使一切私有化,然后呆在一边”,经济就能自然地得到发展。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系统。因为:①制度通过确定明确的规则,增加了资源的可得性,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市场更好的运行;②制度通过明确界定产权,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鼓励了创新和企业家的出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③制度通过建立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扩大了人类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选择机会,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发展的内涵。特定制度的出现与否取决于对它的需求和供给,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促进发展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重于一切。而有效率制度安排的出现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共同作用,特别是对政府要施加严格的限制,即建立一个受限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破除了结构主义“政府万能”和新古典主义“市场万能”的幻想,为发展经济学的政策研究和取向提供了更为现实的视角。总之,无论是在方法论上,还是从理论本身涵盖的内容来讲,新制度经济学都汲取了结构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的诸多积极因素,并在自己的框架内进行了富有启发意义的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深化,充分反映了发展经济学微观实证化,内部各学派之间融合的发展潮流。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分析方法在经济发展理论中的地位日高,可能是发展经济学真正的复兴之路。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浅谈对于我国国企改革中公司治理模式的几点认识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企改革的理论依据,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一直是国企改革的目标,而如何正确理解公司治理模式有助于更科学、合理的推进国企改革。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浅析我国国企改革中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 国企改革 工会

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经济神话的是企业家,企业家是一个企业的生命力,企业家创新对促进企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的“倒闭潮”使得其资源流失、效益低下、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等问题逐渐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并开始将对现代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结合,大批学者纷纷援用科斯的理论,以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为蓝图,引导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并重新定位企业目标,提出了国有企业转型需坚持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为目标。

我国在构建现代企业的同时急需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客观、科学的把握公司治理现状才能选择合适的管理机制和激励制度。本文新制度经济学的现代企业理论,浅谈关于我国国企改革中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现代企业制度

1937年,罗纳德·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并开拓性的用“交易成本假说”阐明了企业的性质。该理论认为交易成本决定一种经济体制结构的制度基础,它被界定为发现价格的成本,为降低伴随新技术而来的各种成本费用,需要设计一套规则和程序,于是产生了现代企业制度。《企》一文首次将交易成本引入经济分析,开创了对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

二、我国国企改革中公司治理模式

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式,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必须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后的治理方式,以张维迎、吴敬琏为代表的大批坚持以科斯现代企业理论为指导的学者也认为股东主导公司治理结构最有效,为了使握有很大决策权的经理对其行为负责,需要相对单一的主体对其进行约束,否则,将导致他对任何人都不负责。国资委成立后,吴敬琏提出国有企业有条件按现代企业方式运转,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后,国资委统一行使股东权利,不直接决定公司重大政策。当前对于国企的股份制改革,国有股份仍然占据着支配地位,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大部分是由国家直接调任,或事实上听命于“国有股代表”。

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股东不是公司的主导者,公司治理体系和模式应具有多样性,藉此提出了股东模式与利益相关者模式的结合,即公司的治理必须实行股东模式与利益相关者模式结合,将劳动者、消费者、企业所在地区的居民、贷款者和供应商涵盖在内。股东并不是企业的投资者,企业的业绩取决于多方面的参与者,企业所需要的资源还来自于贷款者、供应商、消费者、劳动者等诸多利益相关群,企业的行为需要对其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仅是以股东为主导。近年来,国外许多公司在进行企业改革的同时已突破单一的治理结构,将利益相关者纳入主导范围。

在企业运作过程中对企业业绩占重要地位的劳动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必须谨慎对待的。首先,在传统国有企业中,企业利润全部归国家所有,劳动者只领取统一规定、相对固定的等级工资和福利,而现阶段,改革虽然对于劳动者的利益有所兼顾,开始实施一些对其的激励措施,但是企业改革的思路仍主要停留在政企分开、产权清晰这一层面,并未对公司治理和规范企业制度方面投入多少注意力。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国企改革过程中对于劳动者的激励措施无外乎给予部分企业剩余控制权,但是与此同时昔日劳动者享用的企业剩余索取权正在弱化,住房、医疗、退休待遇等的改革以及现实经济中这些状况的恶化使得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其次,国有企业的的共同主体应该是以国家为代表的资本主体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主体,在国企改革中必须充分承认劳动资源的创造性和其在企业业绩中的重要作用,以具体的劳动资源代表抽象的“国家、全民所有”,劳动者作为企业主导分享企业剩余所有权才能更有效地强化企业对于劳动者的激励,提高劳动者的创造积极性。

三、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建设

劳动者同时作为影响企业业绩的利益相关者和职工的双重身份使得企业如何对其进行有效激励十分重要。工会的存在作为一只独特的经济力量,在劳动者利益的维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使得企业开始重视劳动者的地位、聆听劳动者的需求。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如果考虑到利益相关者模式进行治理,除了给予劳动者相当的股权激励外,工会的建设也不可忽视。据中国工会第十五次报告相关数据表明,我国工会会员从2003年的1.23亿人发展到2008年的2.09亿人,我国全国总工会是世界上较大的工会组织,然而其所产生的作用却很微弱。

现阶段,随着企业改革的进行,企业管理者的特权不断增加,而代表劳动者的工会地位流于形式,实职弱化,首先,我国企业工会的存在欠缺独立性,主要依靠财政补助,工作体现党的意志,没有独立的机构、经费和运作体系,缺乏独立的政策诉求;其次,领导人的产生不同于国外由各成员选举产生,而是由党组织考核安排;第三,我国工会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手段单一,主要以协商为主,辅以行政干预和法律诉讼,而我国关于劳动者保护法律方面的建设仍存在很多漏洞,执行能力也较弱,国外工会则集合了协商、罢工、示威、联合抵制、游说和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效用更强。这些差异的存在显示了我国企业工会在工会建设、内部制度以及执行效力等方面的缺陷,使得工会需要真正意义上代表劳动者的意志,成为劳动者利益坚实的维护后盾仍然任重道远。

本文由于篇幅限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对于我国国企改革中公司治理问题并未做出实地调研,仅从理论上分析现状;其次,对于我国企业中工会建设未提出更细致、可行的措施,单纯借鉴国外工会建设经验分析我国工会存在的不足;,应看到我国国企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局限于公司治理。

我国国企改革必须处理公司治理问题,合理的公司治理模式有利于激励员工和企业家,同时也是国企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在实际中,科学的对待公司治理问题,能有效地促进企业发展。本文不足之处,有待于对此做进一步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究: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分析

【摘要】 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理论工具,阐明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产权性质,分析了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并论述将土地使用权产权界为居民独立产权的重大意义。鉴于我国房屋拆迁问题中涉及了有关产权和交易费用方面的问题,本文将使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其展开分析并提出对策性措施。

【关键词】 房屋拆迁 现代制度经济学 产权 交易成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扩张了传统经济学的解释力,已成为一种能更和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学工具。盛洪(1993)用两个词概括了其理论核心,一个是“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有涉及对产权的保护;另一个是“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障契约执行费用。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拆迁工作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完善,进而降低了拆迁工作效率,严重增加了拆迁工作的交易成本,甚至引发了大量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措施,以图为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加快城市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提供借鉴。

二、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问题交互性质的认识将有利于人们更理性地判断某一行为的潜在收益和损失。科斯(1960)在分析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行为时深刻指明损害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避免对受损害方的损害将会使实施损害的一方遭受损失,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分析拆迁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损失的同时,更应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给社会净收益带来的损失,唯有权衡两者轻重,才能更好地理解实施拆迁行为增加社会总价值的战略意义。

实施拆迁行为给被拆迁者带来的损失方面,暂不考察拆迁者(损害方)对于被拆迁者(受损害方)是否补偿及补偿是否合理,需考虑的是由于城市居民的房屋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承载着太多的东西,当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时,大多数被拆迁者将只能选择放弃原来市中心便利的生活设施和交通条件,到城市边远地区购买一套住房,这使得居民蒙受了原有物业和物业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丧失,以及因搬迁而造成的生活、工作、学习成本增加等损失。

此外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损失,亦即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收益。由于拆迁制度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实现了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解决了住房困难,大部分危房、棚户、简屋得到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因此,拆迁行为是我国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另外,拆迁制度也使中国城市住房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镇住房以公有制逐渐转化为非国有为主,为房屋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因此,比较实施与不实施拆迁行为的各自损失,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前拆迁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诟病,但是放弃拆迁制度而将城市更新重新放归私法领域也是不现实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意义,在此引入科斯(1960)提出的“合法的妨害”这一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损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即他们只能忍受。这是法律根据对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的对私有产权适当削弱的调整。于是,从提高社会净收益的角度出发,受侵害一方应当允许并接受“合法的妨害”,即人民群众应当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报以支持和配合的态度。另外,由于相对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居民,拆迁方及地方人民政府显然具有谈判优势,这使得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会降低技术的适宜水平,从而使侵害的程度提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予以承认及不明晰界定导致被拆迁者损失加重的现象,便是拆迁方提高侵害程度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产权,在涉及对这种私人产权的征收、征用、拆迁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往往只是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此外,不合理的法定拆迁补偿标准使得居民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喜好提出要求,一旦前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后人会以此为依据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致使拆迁方和地方政府承受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和财政负担。

1、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土地问题

为了考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必须理解什么是产权。阿曼・阿尔奇安(1965)指出:“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产权意味着对于其他人在资源使用方面做出的违背我意愿的选择的一种保护”。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

土地使用权虽然是不物权,但仍然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对世性的特征。土地使用权者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自主决定将该权利转让、出租或抵押,或在其权利上设定其他性质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上述法律行为时,不受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及社会任何其它个体或组织的干涉。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其使用权人的一项独立产权。

尽管城市的土地按照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这些国有土地上建立了各种不同所有权的房屋,这些房屋是因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直接目的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被拆迁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更应当体现出土地的价值。从表面上看,拆迁似乎指向的是房屋,但其本质却是在公权力干预下的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基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其流转交易应依法实行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及拆迁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上取得土地使用权。

然而无论是相关法律理论,还是拆迁补偿实践,大多有意无意地偏离了拆迁的本质。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宣称拆迁方产权人购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利用地方规章和政策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不能给予被拆迁方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对于受损失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而引发拆迁交易成本急剧上升、致使矛盾纠纷频繁涌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R.Matthews,1986)。樊纲(1992)对交易成本的具体成本支出内容进行了划分,本文所要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则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即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此外还应包括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交易与交换,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说到底都是一种权利即“产权”的交换,也就是放弃对某一物品的产权换得对另一物品的产权。产权不明确,事实上从两个方面使交易成本上升,一方面是造成交易对象之间发生议价博弈,双方为追逐私利引起了“有形交易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会阻碍交换行为的发生,导致交易规模的缩小,使人无法通过交易行为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由产权不确定造成的效率损失,也被称为“无形的交易成本”。下面就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进行考察。

有形交易成本方面,假定拆迁方对其所致损失(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负责任,被拆迁方就没有任何理由修改他们的安排,因为对被损害权益的赔偿总是能够替代他们损失的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拆迁方抹杀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不用负赔偿责任,他们就会坚持这一安排,这样轮到被拆迁方设法减少损失,采取与拆迁方进行议价博弈的形式。进而,在议价过程中,居民往往具有更高的博弈资本,由于一旦对某个地块进行拆迁,这个拆迁的程序是不可逆转的,政府和开发商无论投入多大成本都必须将这个工作完成,此时,居民就不会担心因为自己要价过高而使得开发商知难而退。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即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的情形下,原先的拆迁补偿标准名存实亡,被拆迁方不合理地提高补偿要求,使拆迁方和政府承受了大大超出预算范围的有形交易成本。

无形交易成本方面,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就产生了无穷大的无形交易成本。即当我们以“机会成本”的观点来看该问题时,产权界定不清楚,事实上阻碍交易的实现,使任何交易成为不可能,事实上使潜在无形的交易成本无限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界定产权,不仅是减少有形交易成本的前提,而且本身也减少了“无形的交易成本”。对于我们分析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带来的借鉴意义便是:承认并明晰界定被拆迁方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并为此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私人独立产权,将会大大降低拆迁过程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四、土地使用权明晰界定为被拆迁居民独立产权的意义

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它能有效减少和节约交易成本。进而,不同的产权界定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一种界定可能比另一种更有效率或更无效率,并且存在着产权界定。盛洪(1992)认为,“谁的行动给他人的既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谁就要负赔偿责任,这便是达到产权界定的简化了的经济学规则”。

对于房屋拆迁问题而言,要达到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应当要从遭受利益损失的使用者的产权角度去考察,由于拆迁方的行为改变了既定的利益格局,为了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受影响,必须负赔偿责任。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脱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思路,土地所有权公有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产权的公有化,应当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将其基本或界定为居民的独立产权。唯有如此,才能以最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方式,有效减少拆迁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使拆迁交易活动更容易、更顺利、更高效率地进行。

同时,不能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加以贯彻和保护的产权,只是“口头”的产权。因此,为使界定产权不流于形式,还必须有效地保护产权,即能对破坏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既然产权的概念本身是一个社会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划定的社会关系,那么也就需要以国家机器为物质基础的社会契约方式加以界定和保护,而产权制度便是这样一种社会法律契约形式。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指出:“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产权制度的价值,就是它所能避免的为争夺产权而付出的代价和因产权未定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机会损失。因此,产权制度较之没有产权制度是优越的,有关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在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具体行动中真正明晰界定以及保护居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五、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性措施思考

1、以明晰界定被拆迁者土地使用权产权为基础对拆迁法规进行修订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房屋拆迁管理法》,确保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是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修订法规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属民事范畴,应遵循“有偿”、“公平”、“平等”的原则,充分保护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2、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

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以及区位变动补偿的具体规定,这既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设定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及依附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作价补偿时,必须考虑土地的价值因素,置换地段区位,应以合理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要推行市场化评估,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市场化评估要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紧跟动态的房地产市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和安置房屋所依附土地的评估,要参照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同一的市场化评估方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具体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应该通过制定新的《行政征收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规定和明确。

3、政府应合理定位并履行好自身职责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即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理顺这两种角色的关系,若要有效推进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产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必须正确行使土地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职责。拆迁是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拆迁补偿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确定。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拆迁外,政府应保持中立。当然,由于土地的国有性,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管理服从的行政关系。但是如果政府能够严格区分其作为土地管理者与土地所有者的角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不至于在实践中出现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 的情况。具体到拆迁补偿问题上,政府应谨守其财产所有人的中立角色,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私人独立产权,做到“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主谈判,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法裁决;同时作为管理者,政府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做好协调关系、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务工作,做到不从拆迁中牟利,不充当市场竞争的主体,不与投资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或亲缘关系,不搞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因此,政府唯有成为超脱的居中管理者并努力践行上述职责,才能使其重新树立群众公信力,更好地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4、推行被拆迁人参与机制:对拟建项目的社会评价制度

城市发展项目是引致城市拆迁的动因所在,因此,必须要做好项目评价工作,把好城市项目审批关。然而现有的城市建设拆迁制度似乎在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减少负面社会影响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城市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对拟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社会评价,难以识别开发中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对拟定项目进行社会评价可以在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赋予拆迁户协商权、发言权,把拆迁户的意见体现在拆迁协议中,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达到城市发展以城市居民为本的目的。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究: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综述

一、 产权和交易成本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着名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他首次创造性地通过提出“交易费用”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以及企业扩展的边界问题。科斯还认为,一旦交易费用为零,而且产权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也不会影响合约的结果。他在《企业的性质》中指出,①企业的显着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原因似乎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关价格的工作。随着出卖这类信息的专门人员的出现,这种成本有可能减少,但绝不能消除。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企业的扩大必须达到一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要的成本或者等于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的成本。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首次明确使用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他指出对损害负有责任实行定价制度,并分析了交易费用与产权制度安排之间的内在联系,并通过运用交易费用将产权制度问题纳入到经济分析之中,该论文的发表标志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形成。

威廉姆森将交易费用分为两类认为,交易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等所花费的费用。事后交易费用包括: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为了纠正事后的偏离而作出双边的努力,由此引起的成本;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而付出的成本,管理机构也负责解决交易纠纷;保障契约生效的抵押成本。

对于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威廉姆森在科斯的基础上扩展和深化对交易成本的认识后,从人的因素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以及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来分析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其中,人的因素是指他对人的行为的两个假设: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指的是: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交易的不确定性,而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指的是潜在的交易对手的数量。诺思则主要从商品的多维属性信息不对称,人的机会主义动机,分工和专业化程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决定因素分析主要是针对事后的交易费用的形成。诺思关于商品和服务的多为属性与信息。

威廉姆森根据所有者拥有产权的完整性或残缺性把产权分为三种形式,即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他还对共有产权的过度利用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并分析了共有产权向私有产权转变的必然性。他认为,②简单的治理结构能够有效的应付简单交易的需要,然而,随着合约风险变得错综复杂,简单的治理结构就会面临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转向更为复杂代价也更高的以专断取代规则的治理结构是企业增值的源泉。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年发表的《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一文标志着企业产权理论的形成。该文分析了了古典业主制企业剩余索取权,监督权和经营决策权安排给企业主,为什么是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的监督者激励问题,提高企业绩效。同时还指出,只有报酬严格按照个人生产力进行分配,才会对个人投入产生足够的激励。

巴泽尔将产权理论应用到其他领域,他还具体分析了反垄断侵蚀、产权和盗窃的关系、发明创造方面的产权问题、价格信息方面的产权。他指出,③消费者与竞争者能否按照价格买卖产品,这种能力取决于他们自己能否签订并履行适当的合约。如果合同成本过高,买卖双方按竞争性价格所得到的产权很可能就会丧失,掠夺性定价者就可以趁机攫取垄断权力。

二、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也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要部分,其代表人物是诺思(Douglass C. North)。他将交易费用和产权理论应用于经济史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重新作出了解释。他认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是经济活力的源泉。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而最终要对造成经济的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其功能是弱化偷懒和搭便车的道德风险。它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历史上国家的不稳定性即国家的兴衰。

他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开始分析西方在兴起过程中制度的演化。他认为:④当所有权还是不完善地规定或实施时,某些活动的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就会一直有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是因为现存政治经济组织给定条件下,消除每一种外部因素的费用超过收益。无论发生哪一种情况,外部因素一直存在,直到经济社会的变化收益相对于其内在化的费用增长为止。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指出,⑤组织是有目的的实体创新者用它来使社会制度结构赋予的机会所确定的财富、收入或其他目标较大化。在追逐这些目标过程中组织会逐渐改变制度结构。在缺乏产权激励时,市场规模是决定创新与技术变迁增长率最主要的因素。一个激励结构的发展,从专利法、贸易保护法到其他用于提供创新报酬率的法律,也会导致发明行业的发展并会整合到现代西方世界的演进的经济方式中去。

林毅夫认为制度变迁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诱致性变迁)与国家在追求租金较大化和产出较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强制性变迁。戴维斯和诺思是制度变迁概念和原因的最早研究者之一。他们认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之所以能够出现,是因为人们对它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 三、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思想的最早渊源,是1967年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被称为寻租理论之父)见于其所写的论文《关于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他认为,竞争理论是对偏离竞争所导致的社会福利估计不足,实际上税收、关税和垄断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大大超过了通常的估算。其原因是人们会竞相通过各种疏通活动,争取收入,即寻租;而在竞相寻租的条件下,每个人都认为花费与其所期望的收益相近的费用是值得的。布坎南的寻租理论主要探讨寻租产生的条件、寻租的三个层次、政治分配与寻租等内容。

寻租有三个层次,一是对政府活动所产生的额外收益的寻租;二是对政府肥缺的寻租;三是对政府活动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的寻租。对此,布坎南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对出租汽车数量进行限制,即只发放一定数量的执照。

经济学者贺卫在《寻租经济学》一书中,把政府创租活动分为三类,一是政府无意创租,二是政府被动创租,三是政府主动创租。

四、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又称新政治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经济学,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它以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尤其是理性人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和刻画政治市场上的主体的行为和政治市场的运行。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公共选择问题,公共选择就是指人们通过民主决策的政治过程来决定公共物品的需求、供给和产量,是把私人的个人选择转化为集体选择的一种过程(也可以说是一种机制),是利用非市场决策的方式对资源进行配置。所以说,公共选择在本质上,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治过程。

1962年,布坎南(JamesMBuchanan)与戈登·塔洛克(-GordenTullock)在其名着《一致同意的计算》中论证了在公共选择中,由于

信息不对称,一致同意需要极大的成本。⑥现实中的政治程序多采取间接民主制(代议制)或多数票原则(简单多数或比例多数),但政府行为和政府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家和政治官员的动机支配……但多数原则是否就必然提供了合理性呢?或者多数人是否有剥夺少数人权力和自由的正义呢?这显然是个争论更深层次的问题布坎南认为,在相互冲突的主体间形成一致的规则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求其次,通过多数人规则来实现,这就必须理解多数人规则的实质:并不在于让多数人接受而形成决策的规则,而在于让所有人都接受决策的规则。布坎南认为,多数主义政治会导致多数人联合体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的利益而重新分配资源,对经济和社会产生负面效应。他主张,放弃简单多数规则,而建立一个可以包容更多人的规则,即一种“普遍性的限制”,从而使政治家在决策时按照公众的利益公平的处理社会福利的分配。 五、利益集团理论

利益集团理论主要研究的是权力分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所谓利益集团就是“那些具有某种共同的目的,试图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个人的有组织的实体”。利益集团的成员可以是普通公民、非赢利性组织、公共部门组织·也可以是寻利的厂商。 利益集团理论的代表人物是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Lloyd Olson, Jr)。他认为:⑦如果社会中的典型组织只代表其中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则该组织必然不肯增加全社会的利益而作出自我牺牲;更为可能的是它将为其成员在社会总利益中争取更大的份额。在任何集团为其本身争取社会总收入的更大份额时,该集团不会关心此种重分配对全社会造成的任何数量的损失。集体行动团体的广泛性程度决定了其行为对该企业或工业效率的影响。当分利集团发展到足以取得成功的规模时,它必然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并力图使其成员限制在收入相近与贡献相近的范围之内。

在《权利与繁荣》一书中,他指出,⑧经济成功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对所有人都稳定且具有清晰的财产权利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另外一个条件是没有掠夺行为。他还对科斯定理进行了修正,认为:科斯谈判理论以及对谈判起限制作用的交易成本问题并不能解释强制契约执行的外部权利问题。他可以很容易扩展开来去解释为什么那些想签订需要第三方强制执行契约的人需要这样的强制性,以及为什么他们愿意为这种服务付费。但是,他不能解释为什么强制性权利有时被用来强迫契约的执行以使市场运转的更好,以及被用来攫取市场中交易的商品这样的现象。

此外,在国家层面,奥尔森还分析了各国兴衰的原因。在其《国家兴衰探源》一书中指出,不同国家虽然都采取了市场经济但是取得了不同的结果根本原因就是分利集团的影响。⑨当分利集团发展到足以取得成功的规模时,它必然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并力图使其成员限制在收入相近与贡献相近的范围之内。分利集团的扩大将增加法律的繁文缛节,强化政府的作用,造成协议的复杂性,并改变社会演化的方向。

六、总结

新制度经济学在西方经济学流派中是一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改变了长久以来把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开创性地把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去研究,其核心理论就是产权和交易成本。并用交易成本的存在解释了微观个体经济运行的规律。在宏观领域用公共选择和利益集团理论去解释国家的繁荣兴衰,并研究了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了显着的成果,进一步显示了制度这个要素的显着的生命力,引起了国内许多学者研究的兴趣。但是,当前新制度经济学还处在不断完善之中,其许多理论依然缺乏定量化的分析依据。所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定量化可能就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此外,新制度经济学在产权和交易成本界定方面很多会借助到法律知识的应用,因此法律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结合未来会更加紧密。制度经济学在微观个体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依托企业,如何将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具体的应用到企业中去也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制度经济学和组织管理学的结合也会引起许多的关注。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