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行业调查报告实用13篇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1

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网购”、“网赚”等词汇在互联网上炙手可热。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开始以“电子商务”、“网络团购”、“网络广告”、“网赚”、“网上购物”、“淘宝网店”、“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网络加盟”、“网上学习培训”、“网上基金投资”等名义拉人头发展下线,致使大量网民受害者深陷泥潭。

为此,我国最早创办、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以研究与传播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为己任的第三方研究机构——(China e-Business Research Center),通过联手中国反传销协会、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启动了“2010中国网络传销不完全调查”(b2b.toocle.com/zt/wlcx/),利用行业监测、问卷调查、用户反馈、专家座谈、案例研究等多种途径,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网络传销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并最终撰写了这份报告。

1.2调查内容

本报告主要针对以“电子商务”名义进行非法网络传销的企业展开调查,主要内容包括网络传销现状与特征、网络传销组织运作模式、目前网络传销企业的发展现状等方面。

1.3调查目的

本报告通过对网络传销的概念、网络传销运作模式、网络传销用户群体、网络传销的现状、特征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能够警醒广大网友,避免被迷惑;也希望能够为工商执法部分提供参考资料,协助他们及时查处网络传销组织。另外,呼吁:全国广大网民与广大受骗者,及时揭露身边的网络传销组织,促进电子商务与合法直销的健康发展。

1.4调查对象

本报告主要针对打着“电子商务”旗帜的网络传销组织。传销分子将传统传销与电子商务相结合,利用网络发展下线。

目前,据政府通报、媒体曝光与本报告调查显示:目前国内已被查处或涉嫌网络传销的组织较为典型的主要有:“世联发商贸网”、“来吧团购网”、“南通E网商务”、“蝴蝶夫人”、“中国IPC异业联盟网”、“艺路通网”、“广西新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西经发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安购科技有限公司(安贝特商场)”、“北京金亿盟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智培训网”、“梦幻庄园”、“创想网络”、“流动的财富(Q8)”、“安格电子”、“富迪健康科技”、“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成都麦酷电子商务”,深圳遛遛网以及境外的“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香港月朗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百盛电子商务国际股份(香港)有限公司”、“香港美亚国际MDG电子商务”“香港MESUN(麦森)电子商务公司”、“香港MDG(麦酷”软件)”、“美国全球教育网”、“华盛机票预订中心网”、“、“英国TVI旅游快车”、“澳洲AD网络媒体广告公司”等。

1.5调查方法

作为国内唯一的第三方专业电子商务研究机构,秉承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作风,通过问卷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访谈长期致力于打击传销的草根研究员,深入了解传销内幕;通过对话身受其害的群众,深入分析网络传销成员模式。

此外还通过自身调研掌握相关数据与信息。整个过程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

1.6报告时间

2010年8月—2010年11月(调查监测阶段)

2010年12月初—2010年12月底(研究成文阶段)

2011年3月初(公开阶段)

1.7报告执行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2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八条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第二章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一)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

(二)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三)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

(四)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五)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七)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

第十三条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二)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四)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五)危害导致的后果。

第十四条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主动召回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四章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药品的后续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3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八条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第二章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一)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

(二)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三)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

(四)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五)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七)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

第十三条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二)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四)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五)危害导致的后果。

第十四条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主动召回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四章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药品的后续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4

调查报告针对京沪两地不同产品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A、商场销售情况:不同商场的销售能力描述;

B、生产企业分析:各种产品生产企业的销售情况,市场占有率以及月度占有率变化;

C、品牌分析:具体描述品牌市场变化情况,每月市场份额占有走势。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5

目前,国内的广告普遍存在着广告效果不佳,广告费用浪费的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复杂,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目前国内的广告效果调查体系尚不完善,很多企业在开展广告效果调查工作时,只片面地涉及到广告效果的某一方面,这样得到的结果并不能从整体上分析广告的传播效果、营销效果和品牌效果,更无法指导广告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由此可见,建立完善的广告效果调查体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建立更加完善的广告效果调查体系,为实际的广告调查工作提供支持[1]。

广告效果调查从狭义上来说,是指对广告投放后的传播效果或广告营销业绩的调查,而本文讨论的是广义上的广告效果调查,即为了获得理想的广告效果而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活动,包括投放前调查、媒体调查,及投放后的效果调查[2]。投放前调查和媒体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广告主把握全局,相应地制定好广告计划,而投放后的效果调查则是用于检验广告是否有效,从而及时地作出反应。

1 前期调查

1.1 广告主调查

广告主调查包括广告主战略调查、组织调查、文化调查及产品调查。

广告主战略调查研究对象是企业战略步骤及企业当前所处战略阶段,这对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广告策划是不可或缺的。

广告主组织调查包括对企业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的调查,它为广告战略提供背景支持。

广告主文化调查包括广告主外在和内在文化调查两种。外在文化调查指分析地域文化、传统文化及新兴文化对广告主文化的影响。内在文化调查首先要了解企业内部是否已形成特有的文化氛围,是否在员工中建立起共同的价值观,其次要分析消费者对广告主文化的认同度。[3]

产品调查包括对产品生命周期、市场份额、先期广告投放效果,产品知名度、美誉度等的调查,借此帮助决策者找准定位,分析产品的市场潜力,由此确定广告所要传递的核心信息,并制定合理的销售增长目标(广告效果测量指标中包含销售增长指标的完成情况)。

1.2 广告环境调查

广告环境调查包括行业环境调查,竞争对手调查,政策法规环境调查。

行业环境包括经济环境,即广告主进入市场的消费者收入和支出两方面能力;人口环境,即人口总量、结构、分布、趋势,通过人口环境调查可以正确估计潜在市场总量;其他还包括社会环境、技术环境等。

竞争对手调查的对象是竞争者的市场地位、竞争战略、优势劣势、竞争者广告活动概况及广告策略。

政策法规环境指影响企业广告活动的政策、法规。政策法规的调查对象包括国际政治经济体制、国内经济发展战略,各省、市经济发展规划、政府有关法律、行业政策等。

2 媒体调查

2.1 媒体特性调查

2.1.1 印刷媒体

印刷媒体主要包括报纸、杂志。报纸按发行地区分,有世界性、全国性、地方性报纸,发行地区与报纸覆盖面关系密切,也直接影响到广告覆盖面;报纸按内容分类,有综合类、财经类、娱乐类等,根据不同的内容,大致可以判断受众的某些特征,如文化层次、工作环境等,受众细分后便于选择媒体时综合考虑产品主要购买群与媒体受众之间的吻合度。杂志相对报纸来说,信息分类更细、受众更集中、针对性更强。

印刷媒体的优势在于信息可保存、重复接触率高,但即时性差,阅读受文化程度限制。

2.1.2 电波媒体

随着电波媒体频道和栏目的逐步专业化,广告主投放广告时,应分清媒体栏目的受众定位,如新闻频道、财经频道、娱乐频道等,它们的受众群是不同的。

电波媒体的优势在于传播速度快、即时性强、冲击力强,但信息稍纵即逝,不易保存,成本较大。

2.1.3 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灯箱广告、车身广告、霓虹灯广告、电子屏幕广告等,它的优势在于冲击力强、千人成本低、全时段、可保存。

2.1.4 直邮(dm)和销售点广告(pop)

dm广告最具代表性的是超市直邮广告,很多大型超市都会定期向会员邮寄产品信息彩页,这种方式可以与客户直接沟通,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成本也较低廉。

pop广告最具代表性的是药店的店堂广告,走进药店,随处可见otc药品海报,墙上的平板液晶电视中也循环播放着药品的宣传片。pop广告在众多媒体当中,最接近产品售卖场所,也就是说,消费者与这个媒体的接触最接近他的购买决策时间,研究表明,“所接受的信息距离购买决策时间越近对品牌销售的影响越大”,这一点上它有绝对优势。

2.1.5 网络广告

网络广告凭借它与生俱来的优质的传播特性,在全球迅速走红,它的优势在于易更新、互动性强、成本低、制作简单,受众信息易收集,针对性更强。

2.2 媒体试听众及频次调查

广告在经过选择的媒体上每出现一次,在目标消费人群中有多少人看到了该则广告,这就是广告的试听众,也称之为到达,它是描绘“面”的概念。同一则广告在媒体上出现若干次,目标消费人群接触到的次数就是频次,它是描绘“频率”的概念。在一定的广告费用前提下,采用试听众频次低的媒体,那么达到的面就相对较广;相反,如果考虑到频次高的效果,那么到达的范围就相对要小一些。

一般来说,告知性的广告可以采用到达面广而接触频次较低的媒体策略,如果要大力推广某产品的某项特性,或提高产品知名度,可以采用接触频次高的媒体策略。

2.3 媒体冲击力调查

试听众和频次都是量的概念,只能说明某一广告受众广不广,受众接触次数多不多,并不能代表受众可以记住这则广告,或对该广告留下良好的印象,起到积极的促进购买行为的效果。所以我们必须考虑另一个“质”的概念——冲击力。这里的媒体冲击力是指各个媒体,各个广告单位所具有的广告表现潜力,是否有冲击力是选择媒体的又一重要标准[4]。

3 后期调查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6

目前,国内的广告普遍存在着广告效果不佳,广告费用浪费的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复杂,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目前国内的广告效果调查体系尚不完善,很多企业在开展广告效果调查工作时,只片面地涉及到广告效果的某一方面,这样得到的结果并不能从整体上分析广告的传播效果、营销效果和品牌效果,更无法指导广告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由此可见,建立完善的广告效果调查体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建立更加完善的广告效果调查体系,为实际的广告调查工作提供支持[1]。

广告效果调查从狭义上来说,是指对广告投放后的传播效果或广告营销业绩的调查,而本文讨论的是广义上的广告效果调查,即为了获得理想的广告效果而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活动,包括投放前调查、媒体调查,及投放后的效果调查[2]。投放前调查和媒体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广告主把握全局,相应地制定好广告计划,而投放后的效果调查则是用于检验广告是否有效,从而及时地作出反应。

1 前期调查

1.1 广告主调查

广告主调查包括广告主战略调查、组织调查、文化调查及产品调查。

广告主战略调查研究对象是企业战略步骤及企业当前所处战略阶段,这对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广告策划是不可或缺的。

广告主组织调查包括对企业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的调查,它为广告战略提供背景支持。

广告主文化调查包括广告主外在和内在文化调查两种。外在文化调查指分析地域文化、传统文化及新兴文化对广告主文化的影响。内在文化调查首先要了解企业内部是否已形成特有的文化氛围,是否在员工中建立起共同的价值观,其次要分析消费者对广告主文化的认同度。[3]

产品调查包括对产品生命周期、市场份额、先期广告投放效果,产品知名度、美誉度等的调查,借此帮助决策者找准定位,分析产品的市场潜力,由此确定广告所要传递的核心信息,并制定合理的销售增长目标(广告效果测量指标中包含销售增长指标的完成情况)。

1.2 广告环境调查

广告环境调查包括行业环境调查,竞争对手调查,政策法规环境调查。

行业环境包括经济环境,即广告主进入市场的消费者收入和支出两方面能力;人口环境,即人口总量、结构、分布、趋势,通过人口环境调查可以正确估计潜在市场总量;其他还包括社会环境、技术环境等。

竞争对手调查的对象是竞争者的市场地位、竞争战略、优势劣势、竞争者广告活动概况及广告策略。

政策法规环境指影响企业广告活动的政策、法规。政策法规的调查对象包括国际政治经济体制、国内经济发展战略,各省、市经济发展规划、政府有关法律、行业政策等。

2 媒体调查

2.1 媒体特性调查

2.1.1 印刷媒体

印刷媒体主要包括报纸、杂志。报纸按发行地区分,有世界性、全国性、地方性报纸,发行地区与报纸覆盖面关系密切,也直接影响到广告覆盖面;报纸按内容分类,有综合类、财经类、娱乐类等,根据不同的内容,大致可以判断受众的某些特征,如文化层次、工作环境等,受众细分后便于选择媒体时综合考虑产品主要购买群与媒体受众之间的吻合度。杂志相对报纸来说,信息分类更细、受众更集中、针对性更强。

印刷媒体的优势在于信息可保存、重复接触率高,但即时性差,阅读受文化程度限制。

2.1.2 电波媒体

随着电波媒体频道和栏目的逐步专业化,广告主投放广告时,应分清媒体栏目的受众定位,如新闻频道、财经频道、娱乐频道等,它们的受众群是不同的。

电波媒体的优势在于传播速度快、即时性强、冲击力强,但信息稍纵即逝,不易保存,成本较大。

2.1.3 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灯箱广告、车身广告、霓虹灯广告、电子屏幕广告等,它的优势在于冲击力强、千人成本低、全时段、可保存。

2.1.4 直邮(dm)和销售点广告(pop)

dm广告最具代表性的是超市直邮广告,很多大型超市都会定期向会员邮寄产品信息彩页,这种方式可以与客户直接沟通,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成本也较低廉。

pop广告最具代表性的是药店的店堂广告,走进药店,随处可见otc药品海报,墙上的平板液晶电视中也循环播放着药品的宣传片。pop广告在众多媒体当中,最接近产品售卖场所,也就是说,消费者与这个媒体的接触最接近他的购买决策时间,研究表明,“所接受的信息距离购买决策时间越近对品牌销售的影响越大”,这一点上它有绝对优势。

2.1.5 网络广告

网络广告凭借它与生俱来的优质的传播特性,在全球迅速走红,它的优势在于易更新、互动性强、成本低、制作简单,受众信息易收集,针对性更强。

2.2 媒体试听众及频次调查

广告在经过选择的媒体上每出现一次,在目标消费人群中有多少人看到了该则广告,这就是广告的试听众,也称之为到达,它是描绘“面”的概念。同一则广告在媒体上出现若干次,目标消费人群接触到的次数就是频次,它是描绘“频率”的概念。在一定的广告费用前提下,采用试听众频次低的媒体,那么达到的面就相对较广;相反,如果考虑到频次高的效果,那么到达的范围就相对要小一些。

一般来说,告知性的广告可以采用到达面广而接触频次较低的媒体策略,如果要大力推广某产品的某项特性,或提高产品知名度,可以采用接触频次高的媒体策略。

2.3 媒体冲击力调查

试听众和频次都是量的概念,只能说明某一广告受众广不广,受众接触次数多不多,并不能代表受众可以记住这则广告,或对该广告留下良好的印象,起到积极的促进购买行为的效果。所以我们必须考虑另一个“质”的概念——冲击力。这里的媒体冲击力是指各个媒体,各个广告单位所具有的广告表现潜力,是否有冲击力是选择媒体的又一重要标准[4]。

3 后期调查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7

2003年10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在广东召开了“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研讨会”,对调研情况进行了初步小结,并邀请法律专家和经济学家对如何监管跨国公司垄断竞争行为发表了看法。2004年,调查报告以工商部门工作研究的形式发表在国家工商总局内刊《工商行政管理》上。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份调查报告将人们对于跨国公司损害民族产业的忧虑重新提上了议程,而在媒体眼中它成为了高举反跨国公司垄断大旗的先驱者,中国的《反垄断法》何时才能出台,开始为人们所关注。这则报告的牵头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也逐渐浮出水面。

公平交易局是国家工商总局的16个直属单位之一,其名称虽然并不为外界所熟知,但是它所肩负的一项重要工作则可谓尽人皆知:打击非法传销。在1998年整顿混乱的直销市场时,这个“神秘”的机构大大地发挥了作用。此次调查报告正是由该局旗下的反垄断处来最终负责的。

不过,调研并非始于公平交易局,而是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的盛杰民教授去年所做的一份研究报告《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起因则是国内的一名商家指控瑞典软包装巨头利乐公司,认为其在经营中存在不正当竞争以及不符合《价格法》的行为,如捆绑销售自己的机器和制作材料、设置行业壁垒等。利乐在中国的无菌软包装市场占据了95%的份额,而乳品包装更是其优势领域。盛杰民在研究中指出了利乐存在着一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早在1991年利乐就因为在欧洲的液体包装纸盒市场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和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被欧盟及欧洲法院判处巨额罚款。这使得工商部门开始关注利乐,从而开启了长达一年的调研。

原本只发表在国家机关内刊上的一份不起眼的调查报告,一个月间竟成为了媒体曝光率最高的词语。质疑来得如此突然,跨国公司们显然还无以应暇。微软避开了直接的询问,仅以三点声明做了回答,“微软全力支持中国根据惯例为保障公平贸易所做的努力;微软在中国的运营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另外微软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利乐公司则表示目前正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尚不方便表态,但是在他们给记者发来的一份市场份额说明中强调了“乳品包装市场呈现多样化趋势”,公司占优势的纸质包装其实只占到整个液态乳品包装市场的33%。

与前两者避而不谈的态度相比,柯达则显得准备充分,在其发出的一份措辞严厉的媒体声明中,对人们质疑颇多的“九八协议”、收购乐凯股权等做了详细的说明,称“九八协议”是中央政府正式批准、所有程序和具体执行都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绝没有限制其他外商进入中国,也没有形成任何限制竞争的局面;柯达仅拥有乐凯集团上市公司―乐凯胶片20%的股权;柯达品牌在中国市场50%的份额是消费者自愿选择的结果,消费者也完全能够从市场上购买到任何品牌的胶卷。

事出有因

这份看似突然的报告并不是工商部门的心血来潮之作,从报告的调研时间就可以看出其由来已久,而几年来,围绕中国民族工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纷纷扰扰也为这样一份报告的出台做了注脚。

反倾销问题是束缚中国企业扩大国际贸易的最大难题。从欧盟首次对中国昆明的一家小型化工企业进行倾销调查以来,中国的民族工业遭遇了大大小小的反倾销考验,每一次都耗资巨大,耗费无数人力。世贸组织秘书处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全球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194起反倾销调查中,就有54起是针对中国的。公平交易局的资料也显示,2004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的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0%,涉案总额达到了3.3亿美元,涉及行业也越来越多。

在应诉反倾销的同时,中国企业也开始学习如何利用国际规则进行反倾销,自1997年中国第一起反倾销案―新闻纸案立案以来,截止到2004年3月20日,已经立案27起,涉及到21个国家和地区,产品涉及了轻工、冶金、化工、纺织等行业的20多种产品。2003年7月历时一年的欧盟对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落下帷幕,中国打火机企业应诉成功,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最终撤回了诉讼,成为中国首例反倾销成功的案例。

此时,中国反倾销立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以符合国际规则的反倾销法律法规来规避其他国家滥用反倾销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成为一个难题,尽管中国政府已经于2001年入世前夕就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开始实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地位仍然困扰着还不成熟的中国民族工业。

2004年5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彩电业反倾销的终裁认定“中国企业对美国彩电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存在实质侵害的威胁”,这个结果令人大跌眼镜,甚至有法律界人士称中国彩电业以最大的努力换来了最不想要的结果。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8

目前,作为全国电视媒体广告增值服务的领跑者,“经销商战略联盟”正秉承着不断完善,持续创新的思路大步向前。在此过程中,“行业”和“市调”成为“经销商战略联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词。

实践证明:行业划分是对庞大的经销商数据体系进行科学管理的实效模式。

“经销商战略联盟”自成立以来,选择日化、食品、医药保健品、通讯、家电、饮料、酒类、汽车、房地产、金融、旅游、服装、教育十三大行业的重点品牌,为其提供消费者调查及零售市场调查,第一手掌握各行业流通及销售环节资讯,建立基础数据的档案,形成周期性的市场调查。

行业服务采取全面开花,重点突破的方式

经销商战略联盟与本地专业调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定期为客户的重点广告投放品牌的产品、铺货、价格、促销与销售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形成经销商数据的周报制度。该项工作以广告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图片形式记录产品货架摆放与产品促销行为(如下图所示)、对比调查行业各品牌的市场动态信息、对比分析各品牌的广告投放特征,力求以最细致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直观的终端情报,有效促进客户与经销商的良性沟通。

在此基础上,“经销商战略联盟”建立日化、饮料、食品、药品、家电等重点行业的零售市场季度报告体系,这种权威的行业报告对经销商选择品牌、寻找终端缺陷和对广告客户及时了解市场状况、调整销售策略来说,价值都是不言而喻的。

以食品行业市调报告为例,今年8月“经销商战略联盟”为某全国著名食品企业提供的重庆食品市场专业调研报告,对重庆区域方便面行业竞争态势、重庆方便面市场消费状况、重庆方便面市场主要竞争品牌市场推广及营销策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以下列举部分调研数据:

1.重庆市场各方便面品牌市场份额:

2. 重庆消费者购买方便面时考虑的因素:

3. 重庆消费者对方便面口味的偏好:

该报告调研数据涉及到方便面销售市场的53个项目,以及与之相关的20个媒体投放策略项目,成为客户制定下一年度重庆广告投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媒体资源的充分运用,使经销商战略联盟成为行业服务的权威机构

同时,“经销商战略联盟”定期开展经销商服务项目,先后与重庆市零售商协会共同推出“重庆百姓最喜爱的超市评选活动”;与重庆医药行业协会共同推出“2006百姓最满意星级药房评选活动”;把握每次年度行业会议的商机,如房交会、药交会、日化会、车展等,为行业经销商提供最大限度的媒体宣传服务。

在今年7月举行的“2006百姓最满意星级药房评选活动”中,“经销商战略联盟”精心打造了为期50天的全方位、多视角的宣传计划,网罗电视、电台、报纸、网络、POP多元传播途径,对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为参评的各大药房做广泛的正面宣传。强大的媒体资源优势,多方位的通力配合,在阶段时间内造就了重庆药品行业的宣传热潮。

“市调”:验证电视广告对市场销售的巨大推动力

“经销商战略联盟”成立后,将电视媒体单一的广告策略服务,扩展到客户产品和竞争品牌的产品研究、终端网络、卖场陈列、消费者行为、销售情况等各方面的服务。将媒体广告投放数据与市场销售调研成果进行对比和分析,通过真实数据和终端回馈协助客户制定营销方案,从而构筑渠道竞争力。

通过“经销商战略联盟”两年多的调研分析,对所有客户的终端数据采集均证明了电视广告对市场销售的巨大推动作用。以某国际著名日化品牌为例:该企业的牙膏类产品2005年至今销售份额与广告投放效果对比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到,该产品于2005年在重庆区域仅有零星广告投放,2006年后在重庆区域加大广告投放力度,随着广告触达率的增加,根据经销商战略联盟的市场调查数据显示,该产品在重庆区域的市场销售份额显著增加。

“市调”:行业内的“外在性”原理

“灯塔效应”是经济学解释“外在性”原理的案例:该效应是指只要海边建立了灯塔,那么灯塔就是为所有过往船只服务,而不仅仅针对建造者服务。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9

在中国,直销行业只在弱冠之龄。1990年,雅芳进入广州,这是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打着直销牌申请注册的公司。两年后,另一家对中国直销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的企业安利也来了,该公司具有鲜明特色的直销人员让直销的概念广为国人所知。这些年,直销人员几乎带着企业的产品走遍了中国每一个大中城市。作为本次论坛的主办单位之一,广州九方马管理顾问机构委托权威市场调查机构在北、上、广三地进行了“直销印象”调查,报告显示,尽管公众对直销认知度高,但了解程度很低,“直至现在,很多人仍难以区分直销与传销。”

这与直销法规的普及程度偏低有很大关系。尽管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二者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只有8%的人表示了解直销法规,有43%的人都没听说过。政府部门和直销企业在近年里都努力为直销行业做正面宣传,也取得一定效果,仍有近20%的消费者对直销行业有比较负面的印象。受访者说,部分直销产品的宣传夸大言过其实,产品价格贵,更有些直销人员过于热情,给市民造成困扰。不过这种评价正呈现向好趋势,有47%的受访者对直销的评价有所提升,3%的人还有明显提升。

评价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行业自身,另一方面取决于与公众沟通的程度。《中国直销行业公众形象舆情报告》显示,直销行业的报道受传销影响,49%为负面新闻,正面新闻只31%。由于与公众沟通不够,其正能量没被公众了解,是一个“被误读”的行业。

“坏印象”病根何在?

提起直销行业的形象,大学毕业就进入玫琳凯,在直销行业工作已有15年的张晶至今对一件事耿耿于怀。2007年的一天,她参加玫琳凯一次大型活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当天抓到了两个直销人员穿着裙子翻墙,试图逃票。“晚上我写邮件给总裁,问有什么办法可以提高直销人员的招聘门槛?”总裁回道:“我能理解你的心情,但要对我们的直销人员有爱心,并且要有十万分的耐心。”

《直销管理条例》对从事直销人员作了职业限制,医护人员、教职人员、在校学生等8类人员禁入直销行业,这间接使得直销企业的推销员素质出现下降。张晶说,“(现在的直销人员)跟我1996年看到的很不一样。”

与传销撇不清是令直销行业更为头疼的问题。“不少人在谈到直销的时候,会不由自主谈到传销。”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谦说,虽然中国两个法规非常清晰,但是在公众心目中,直销与传销始终界限模糊。传销人员更往往刻意宣称自己是直销。

“毋庸讳言,中国直销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中国企业行业的公众形象并没有同步进行。”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雨本认为,早期直销行业急切发展,使得业内鱼龙混杂。“而企业回报社会的善举,却没有被社会所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是横亘在公众和企业之间的鸿沟。”

凝聚中的行业“正能量”

公益慈善一直是直销行业给公众释放的正能量。据统计,安利、天狮、完美、玫琳凯等公益慈善捐赠大户,捐赠额均在几亿到十几亿元不等,整个行业的捐赠与产出比例远远超过其他行业。这些捐赠将主要用于教育、环保、扶贫、关注残疾儿童等领域。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10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税负的原因:前三个月收入,税金,税负.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1、行业特点;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

按照贵局于20xx年7月4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国税稽告字[2013]001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20xx年7月5日至7月30日,对我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注册资金1300万元整。由于公司股东从事过矿产资源的开发的相关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同时承接部分通信电缆工程业务。

xxx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从事了对xx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立了xxxx公司xx分公司,相继对xx县可能存在矿产资源的xx矿点、xxx矿点进行前期的办证、勘查、找矿等工作。同时,为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在xx县政府的要求下,投资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加上国家的政策的不断变化,xxxx公司虽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该工作难度较大,过程复杂,至今虽已开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具有开发条件和价值的矿点。同时,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有限,前期开发工作时断时停,公司股东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寻找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开发者上,为此xxxx公司除欠银行货款外,尚欠大量的私人借款。

二、企业涉税情况:

xxxx公司到目前为止,在对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上,未有收入体现,应不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xxxx公司近年来除开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业务主要是承接了xx市当地在电站开发工作中的配套通信电缆施工工程业务。其中,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已缴纳增值税7364。82元。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964744。37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4513。92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开具通信工程款发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缴纳营业税,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469615。35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5412。9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为2321。04元。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分为以下部分进行:

1、增值税相关涉税情况检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转税业务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xx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时,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按3%的比例缴纳了增值税7364。82元。20xx年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对与收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2012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对我公司业务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后,特别是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对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各明细的形成原因、核算过程及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了落实,自查中发现20xx年度已挂账的预收账款-xxx电站540000万元,由于当时核算时该款项属该电站上一级单位付款,后期一直未能处理,属已收款未确认收入项目,因此在此次检查中应确认该收入540000万元。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对我公司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⑴、产品销售成本及结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98450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225994元。

经对我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核对,公司财务人员在核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是按一定的毛利率计算而得出。20xx年的成本已取得相关发票,20xx公司在开展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施工费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费用款项由当地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程款已实际付出,相关费用挂账于其它应收款上,由于工期较长,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决),公司未及时取得相关发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确认销售毛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994元-1462122。25元50%=494932。87元

⑵、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房屋装修及设备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购入固定资产(电脑、办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采取折旧方式进行摊销;

③、个人电话费用合计9751。72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④、会务费、汽车超速罚款共338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它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1760。40元未纳税调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应计入施工成本科目。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个人电话费用合计3276。05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11

(一)欧洲反倾销调查程序

1.调查流程(见图1):

2.流程说明:

原告向欧委会提出反倾销诉讼后,欧委会首先刊登立案公告(Official Journal),然后公布反倾销选样(Sampling)问卷及市场经济地位(MET)问卷。应诉企业必须自行或通过欧洲律师尽快取得调查问卷,并在立案后10天和15天内,分别向欧委会递交选样问卷及市场经济地位问卷。MET问卷看似简单(英文原件共30余页),但其要求的内容在交卷时至少要包括以下附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最近两年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调查期间出口欧盟逐笔售价、按月计算的内销平均售价、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供货商名称、水电及能源耗用量、职工人数等等。问卷除了必须以英语作答外,所有附件还必须翻译成英文,如此一来答卷至少会有300页以上。如果以立案后仅仅不到15天的工作时间(因为必须扣除律师选择及律师费议价时间),对应诉企业或者承接律师都是一种煎熬与考验。选样问卷递交后2~4周左右,欧委会将依参加企业的家数及出口比例公布选样结果。根据以往案例,欧委会公布选样结果后,有两种做法:一是要求被选样企业在选样结果公布后37日内,先递交反倾销大问卷A 卷(一般信息)、B卷(涉案产品数据)、C卷(财务会计统计)及D卷(外销欧盟逐笔资料);欧委会调查官员会到应诉企业先进行市场经济地位(MET)核查,待公布市场经济地位裁决结果后,再进一步通知“过关”的企业递交大问卷的E卷(内销)及F卷(生产成本)部分。调查官员收卷后会再度到应诉企业进行大问卷的实地核查,然后公布反倾销初裁,6个月内会再公布终裁税率。二是要求被选样企业在选样结果公布后37日内,除了市场经济地位问卷外,必须同时递交整套大问卷(A、B、C、D、E、F);然后同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和大问卷核查;实地核查后,进行反倾销初裁(立案后9个月)和终裁(初裁后6个月)。以上两种方式并无一定原则,由调查官员依工作量或政府预算来决定。一般而言,如果应诉企业面临第2种方式,而欧委会最后又未同意给予MET,换句话说,计算倾销税率的主要依据,“正常价格”是以第三国或其他替代值来取代的话,应诉企业所提供的E卷及F卷都是白填了。笔者建议政府积极与欧委会交涉如下事项:

(1)将MET 15天的交卷时间延长或并于37天的大问卷中(与美国之程序类似);

(2)被抽样应诉企业应有固定的或一致的调查模式,这样不但能争取较多的工作时间,更不致于白做工作浪费律师费。如果政府能就以上两项要求交涉成功,那么对于被抽样或未被抽样的应诉企业都会有好处。

(二)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

1.调查流程(见图2):

2.流程说明:

原告向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DOC)提出反倾销或反补贴诉讼后,DOC刊登立案公告。随后发出反倾销、反补贴选样问卷。根据最近案例,DOC反补贴的选样程序是依据海关税则编号(HTS Code)的复杂性来决定是否发出反补贴选样问卷。如果海关税则编号能具体表达涉案产品,则不必发出反补贴选样问卷。DOC会根据美国海关(CBP) 进口数据直接进行抽样。但我们发现这样的选样方式会导致许多误解,因为某些企业是通过例如维京群岛或开曼群岛的境外控股公司来开立商业发票或者其交易是通过外贸企业进行的,CBP的数据就未必能反映真实状况。

美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案的调查期间分别为6个月和1年。一旦立案后,45天之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会依职权进行就是否有“实质损害”或是否有“损害之虞”进行投票表决。总体而言,产业损害在初裁阶段的抗辩有难度,因为调查委员共有6位,要赢得初裁必须说服至少4位委员投反对票。由于“是否有产业损害之虞”的判断过于抽象,因此大部分委员在此阶段都会倾向于先投赞成票,将来视反倾销调查税率的初/终裁决结果作为产业损害终裁时的投票参考。若产业损害初裁投票结果获得通过,则由DOC继续向反倾销调查程序推动;否则,案件将终止调查。

DOC将在收到选样问卷(Quantity and Value)的2到4周内公布选样结果。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DOC选样的依据一贯都是以“数量”而非“金额”为准。立案后60天内,所有应诉企业均须递交个别税率申请(Separate Rate Application,SRA)问卷,否则将获得惩罚性最高税率。个别税率是用来证明注册在中国大陆的企业是采取市场经济的模式运作而没有政府干预。一般而言,台资或外资企业比中资企业更容易获得个别税率。

被抽样企业则需陆续递交反倾销大问卷,A卷是有关企业介绍及其独立运作情形,C卷是有关销美国逐笔资料(Transaction by Transaction,T-by-T),D卷则是生产要素(Factor of Production, FOP)的相关信息。由于美国仍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无论申请企业是否得到个别税率,为计算C卷中的“净出口价格”所需扣除的项目例如内陆运费、报关费及保险费,以及D卷中所有的原材料、直接人工与能源的生产成本(生产要素, FOP)都一概以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及其替代价格(Surrogate Value)来换算为正常价值(Normal Value)。除非原材料、物料或包装材料与海运费全部或大部分是向市场经济国家进口或购买其服务并且是以外币支付,符合这个原则就可免去被替代的风险及不确定性。

调查问卷的发出次数,欧美大不相同。欧盟案件中,欧委会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某些案件中,出口国自始至终不知道方的代表律师是谁。但美国原告及其所聘用的律师则是扮演尖锐和挑剔的角色。他们不仅对涉案企业提交的问卷内容进行深入的研读,还会想尽办法找出任何的疑点,有时甚至吹毛求疵,就同一个事实采用不同的角度来发问,企图让应诉企业陷入前后答题产生的自我矛盾陷阱。因此,美国商务部在申诉企业的压力下会发出大量且多次补充问卷。

所有答卷递交完毕后,商务部将根据所递交的书面资料分别进行反倾销及(或)反补贴的初裁公告。初裁之后调查官员会分别到应诉企业进行反倾销(原则上5天)、反补贴(原则上3到4天)实地核查。初裁后6个月内则会进行最后阶段的终裁公告。如无意外,两周之后海关则会进行最终课税。

二、应诉企业面临的抽样问题

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许多应诉企业经常被抽样问题所困扰。某企业一旦被抽样,虽然会有“劳民(员工加班)又伤财(支付昂贵的律师费、加班费等等) ”的考虑;但如果从正面角度来思考,则会有“能得到自己适用税率(例如为零税率的结果)”成为大赢家的机会。例如最近美国新立案的冰箱架(Kitchen Appliance, Rack and Shelving)案件中,某一被抽样企业调查期间对美国的总出口金额不到100万美元,而美国律师对于反倾销及反补贴双案的报价至少在30到40万美元之间。在成本与胜算的考虑之下,这家企业只得被迫放弃与DOC配合,当然最终会取得惩罚性税率。如前述,目前欧美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时的抽样原则均以“数量”为标准,其目的是想抽到数量大(具代表性),单价低(倾销税率较高)的企业来应诉。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企业纵然调查期间出口单价很高,但出口数量排不上前几名则没有机会被抽样,来争取自己想得到的税率,无奈只能适用加权平均税率。

另外一个问题,由于美国的反倾销(依据选样问卷)与反补贴(依据美国海关进口数据)是采用不同的选样方式及不同的调查期间(半年及1年),如此则造成某些企业在反倾销阶段被抽样强制应诉,但在反补贴阶段却未被抽样应诉。此抽样结果会使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因为如果积极应诉反倾销,则反补贴方面只能获得加权平均税率。应诉企业即使花了很大的成本,也未必能取得理想的税率。但是如果这个企业放弃反倾销的强制应诉(Mandatory Respondent),则又会得到惩罚性税率的待遇。这种现象确实发生在2007年的工程轮胎(Off-the-Road Tire,OTR)案件中。所幸这家企业在倾销终裁结果得到零税率,课税满1年后(即2009年)则必须再参加反补贴的行政复审。

三、反倾销定义――欧美对市场经济国家(Market Economic Country,ME)及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ic Country,NME)倾销幅度的认定方式

(一)美国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定义

1.有无倾销取决于销美净售价(A)与推算正常价格(B)的比较;若A>B,则无倾销; 若A

2.销美净售价(A) =商业发票售价减去与销售直接相关的费用(如:运保费,折扣折让等)。

3.推算正常价格(B)=投入生产要素(FOP,改以替代国的约当值换算)加上替代国(例如印度)同业内销的销管研费用的百分比加上替代国同业内销利润的百分比。

4.投入生产要素(FOP,以替代国的替代价换算),计算方式如下:

(1)直接材料和包装材料。若为自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且以外币支付货款者,以实际支付成本计算。若在国内采购,用每单位(公斤)产成品耗用数量乘以替代价值,加上从供货商运送到工厂的距离(公里)乘上替代价值,其结果等于换算后制造成本,但可以减除下脚或副产品的回收值。

(2)直接人工。各制程耗用的熟手工及生手工工作小时数并换算替代国(印度)的人工成本。

(3)制造费用。基本上采用替代国(例如印度)的百分比,除了能源耗用数量及间接人工工作小时数是采用替代国的能源/间接人工成本;其他项目(例如折旧)则都是以百分比来换算。

图解补充说明如下(见图3):

(二)欧洲反倾销法对“倾销”的定义(假设非市场经济国家厂商已取得市场经济待遇)

1.若内销数量高于外销数量的5%,且内销有利润,则有无倾销取决于外销净出厂价(A)与内销净出厂价(B)比较。若A>B,则无倾销;若A

2.若内销数量低于外销数量的5%,或内销无利润,则有无倾销取决于外销净出厂价(A)与推算价格(C)比较。若A>C,则无倾销;若A

3.外销净出厂价(A)=商业发票的售价减去与销售相关的费用(例如:运保费,折扣折让等)。

4.内销净出厂价(B)= 增值税发票的售价减去与销售相关的费用(例如:内陆运费,折扣折让等)。

5.推算价格(C)=制造成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 加上内销销管财费用的百分比再加上内销利润的百分比。

图解补充说明如下(见图4):

四、如何与美国商务部(DOC)进行销售及成本完整性测试(Completeness Test)

DOC近年来已要求应诉企业在递交问卷时,同时递交销售勾稽及成本勾稽的工作底稿,此要求与以前年度是在实地查证时才进行截然不同,可见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一)销售完整性测试(Sales Reconciliation)

销售勾稽的目的是将C卷所填报的销售逐笔资料与审计报告及销售总账做相互勾稽,并将其差异合理解释给商务部。

(二)成本完整性测试(Cost Reconciliation)

美国反倾销的成本勾稽的目的是将D卷所填报的生产要素(FOP)与审计报告的销货成本(Cost of Goods Sold) 相互勾稽,以证明所填报的生产要素正确反映了其实际耗用。成本完整性测试通常分为以下3个步骤来进行:

1.从填报给商务部D卷中的主要原材料、人工工时、能源的单位耗用量乘以产量得到总生产耗用量,换算成人民币加上未申报的折旧费用等,然后勾稽到全年总账上的制造成本(COM)。

2.将调查期的总制造成本(COM)勾稽到调查期的销货成本(COGS)。

3.将审计报告中损益表的“销售成本”勾稽到财务会计系统(总账或试算平衡表,或称会计科目余额表)。

五、如何与欧盟委员会(EC)进行销售及成本完整测试

与美国反倾销的要求不同,欧洲反倾销并未要求应诉企业在递交答卷时应递交销售勾稽与成本勾稽的工作底稿。

(一)销售完整性测试(Sales Reconciliation)

尽管欧委会不要求应诉企业分别递交销售勾稽的工作底稿,但其C卷(尤其是Table C-1) 所涉及的所有表格相互之间已经包括了销售勾稽逻辑。欧委会设计C卷表格的目的就是测试对会计数据勾稽关系不清楚的企业或律师在交卷时,自行申报的数字有无产生自相矛盾的现象;甚至在实地核查中仍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裁决时将会被引用最高税率(Article 18或Facts Available)。

(二)成本完整性测试(Cost Reconciliation)

欧盟反倾销调查时对生产成本的完整性测试通常是用于实地核查,相对美国的做法也较为简单。此成本勾稽不需要考虑生产要素耗用,而直接以答卷中及账务上平常使用记账货币,即人民币生产成本来进行勾稽。

六、欧盟对符合MET申请的5大原则

(一)企业关于产品对价格、成本和投入等的决定是根据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信息作出,没有政府的重大影响,主要原材料足以反映市场价值;

不符的事例:政府对企业的内外销比例加以控制、企业董事有一半以上由官派人员担任、国有股份占多数、接受政府补贴(例如政府以固定资产为资本,或以低于市价的固定资产价值出售给企业)。

(二)企业有一套完整的依照国际会计准则且经独立审计的基本会计记录,这套审计报告适用于任何用途;

不符的事例:固定资产折旧提列不符合会计原则、不按国际会计准则计提坏账损失准备、会计账务没有反映关联或非关联企业间的借贷成本、从政府取得无息贷款、对固定资产的折旧不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没有遵照土地使用权合约内容按时按金额支付土地所有权费用、章程上注册资本与会计账上注册资本不符、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及薪资在会计账上分配不清楚、固定资产折旧率有变化但不能举证变化的原因、企业成立后来年才建立会计账务、原材料的采购及耗用未有相关发票或单据凭证、企业使用的会计软件不能完整的披露相关信息、注册资本的来源解释不清楚、审计报告未能正确反映税后利润、会计账上所使用的折旧率与审计报告所述不符、未能证明土地买卖的实际付款、章程上注册资本额与会计账上有所差异但未提供合理解释、企业会计账没有按国际审计准则作业,例如企业没有遵从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或调整分录在企业账册内做相应的调整、会计师对资产或存货等出具保留意见、会计师未在审计报告附注中说明近年企业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同一客户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记在同一科目下。

(三)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存在由以前非市场经济体系遗留的重大扭曲,例如在资产的折旧、易货贸易、冲消贸易以及债务抵销等方面;

不符的事例: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比其他地区偏低或以显著不相当的价格取得。

(四)企业受破产法和资产法的约束,该法保证企业运营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

(五)外汇兑换是以市场汇率进行。

不符的事例:企业外币交易的汇率调查期间内仅使用了一个固定汇率或会计账上没有记载汇兑损益的科目。

我们曾以最近3年的案例做分析,发现大部分应诉企业申请MET被拒绝的理由都是源于企业情况不符合前述(一)(二)两点。因此,我们呼吁所有应诉企业在面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的第1天起就应该针对这两大要求进行仔细的检查。

七、美国在反补贴案件中所主张的补贴项目

(一)中国政府长期以来为了支持一些国内产业,利用国有银行对相关行业或其他涉案企业有低利贷款或利息补贴的现象。例如钢铁行业、精细化工行业等。

(二)大型出口企业如果达到某些标准(例如出口金额达到人民币2亿元),就可得到低息优惠贷款。而国有商业银行发放大量无法使银行盈利的低息贷款,从而影响银行的经济效益。

(三)中国政府以贷款的形式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方案中实质补助东北企业。例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外销补助。

(四)中央政府评定了一批“荣誉企业”,包括例如柠檬酸生产商在内的一些企业,如果这些企业的出口量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获得低息贷款。

(五)中国政府在外汇兑换方面针对不同企业的种类给予不同幅度的优惠政策。

(六)中国政府对于外资企业(制造业且营业期限10年以上者)提供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税务优惠。

(七)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后,如果出口量达70%以上者,可继续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投资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投资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者。

(十)中国政府对于设立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对所称之研究开发费用给予特别扣除。

(十二)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机器设备享受所得税优惠。设备成本的40%, 可用于下一年度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项。

(十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有享受税务上的特别优惠。

(十四)某些省分涉案产品的制造商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十五)某些被鼓励的外资和中资企业在进口设备时,享受免征进口关税优惠。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国产设备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七)某些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十八)中国设立技术改革项目基金发展东北及西部的工业技术改革。

(十九)中国政府对国有亏损企业给予税额补贴来维持就业率。

(二十)中国钢管制造业者以低价采购热轧钢(钢管的主要原材料)的形式享受补贴。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12

该公司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3点:

1.主要竞争对手的市场表现;

2.主要竞争对手的新产品、价格调整情况;

3.主要竞争对手营销活动企业经营情况。

二、项目分析

对竞争对手销售情况的监测,目前我们接触比较多的是零售终端信息收集。也就是在主要的城市选择一些固定监测点(比如超市、连锁、大卖场等等),监测其产品的销售情况,再经过统计学的抽样方法,推算出每个品牌每月的销售情况,市场占有率。在消费品、家电行业都有一些市场研究公司利用这种方法进行市场监测。

另外一种方法是竞争情报方法。通过人际网络建立一定的信息渠道,提供目标企业的销售状况、营销策略、促销方案等各方面信息。

对比这两种方法,区别非常明显。零售终端信息收集可以了解整个行业的各个品牌和各个区域的零售量情况,对分析市场占有率、趋势变化等宏观方面的情况很有参考价值。竞争情报研究则可以了解到某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更准确的销售情况,同时还可以了解其企业经营方面的情况。

三、项目方案

由于空调行业的竞争已经进入白热化,客户需要更准确和及时的信息作为决策参考,所以客户最终确认运用赛立信提议的竞争情报的监测方法监测竞争对手每月动态情况,选择几家最主要的竞争对手为监测对象。整个调研结果需要达到预期效果必需做到对竞争对手每月进行监测,了解竞争对手每月销售情况以及营销策略变化情况,用于加强企业自身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

利用竞争情报监测对手动态,在调研环节中最关键在于建立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通常的调研流程如图1、图2所示。

赛立信通过前期综合性调研的一个过程有两个作用:其一,建立人际关系网络,为接下来的月度监测提供信息支持;其二,通过对竞争企业的综合性的深入调研,可以了解竞争对手目前的整体运营状况如何。

以下是方案节选:

四、项目执行

根据上述调研方案,赛立信成立了“空调企业竞争监测项目”小组。小组主要由实地调查人员和分析人员组成,调查人员主要解决主要竞争对手调研的实地调查工作,分析人员主要对二手数据的收集整理,解决专家访谈、行业分析的访问以及报告分析工作。我们拟定了详细的项目规划。

1.主要竞争企业综合性调研

(1)公开资料与官方资料信息收集

赛立信的调查员与分析人员通过网络、报纸、杂志以及工商部门的财务报表,对目标企业进行信息收集,了解目前空调行业情况,掌握目标企业基本情况。

(2)调查员实地调查

竞争企业调研的目的是要对竞争对手每个月的营销和销售进行监测。销售数据一般掌握在销售部、财务部、仓储物流部等。这三个部门的数据会有一定的差异,仓储物流部门主要是产品的出货数量、产品型号、发往地点;销售部门数据更为详细,按照企业划分的营销区域,每个区域产品型号销售情况,销售价格。

因此,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主要和目标企业仓储物流部和市场部人员接触,建立人际关系网络。

本次项目实地调查时间为40个工作日,每个目标企业配备一至两名实地调查人员。由于调查人员前期做足了充分准备,对行业知识和目标企业有了一定认识后,通过转换不同身份预约目标企业人员,取得了不错效果。

比如经销商政策,调查人员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解决:

①通过做商的身份,与目标企业市场部(销售部)人员接触沟通,这样就可以了解到目标企业对商的政策与支持等信息。

②通过深访目标企业一级商,从一级商直接获取目标企业对商的政策与支持等信息。

企业销售数据的来源可分为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调查员以企业内部数据为主(通过找到可以提供数据的销售部或财务部人员),企业外部数据为辅(找到可以提供自身销售数据的几个不同地区商),相互验证,完成数据部分。

(3)专家访谈

赛立信分析人员根据分析研究的需要,主要选择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业内专家进行了深入的访谈。通过对专家的深访,可以直观了解专家对空调行业认识,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对空调行业影响,目前空调行业竞争状况以及对未来这个行业的发展预判。这对分析员分析行业竞争有很大帮助。

2.月度监测

月度监测,由于有前期对竞争对手综合调研的基础,很快便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根据前期与客户沟通,明确月度报告所需提供内容,分析部门根据掌握的市场公开信息和目标企业渠道所提供的信息,整理成月度分析报告,给客户一个全面、真实的空调市场情况反馈。

五、项目成果

1.几家主要竞争对手各省份的销售情况

2.第一时间了解几家主要竞争对手的营销活动和价格情况

3.了解行业的整体竞争情况

六、项目价值

客户根据市场综合调研及赛立信提供的竞争对手月度监测报告,对整个家用空调市场的竞争情况有了及时了解和把握,并据此调整自己的政策。项目第二年,客户反馈该年度企业的销售额比上一个年度增长了14.5%,高出第二名接近10个百分点,市场占有率稳居市场首位。

通过这次监测,客户企业:

1. 大大提高了市场决策速度。根据竞争情报监测,经常第一时间了解到竞争对手准确的价格变化信息,结合其销售量信息,迅速做出是否跟进的决策。

2. 深入了解市场情况,根据竞争对手的不同区域的营销策略和促销政策,迅速作出相应的市场策略调整,制定更有利的营销方案,给区域销售人员政策支持。

直销行业调查报告篇13

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公布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该批归类决定自2008年10月28日起执行。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自2008年11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Ltd.)的铜版纸,海关按照10.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制定水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和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的公告

为加强对进出境和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空运运输工具的实际监管,便利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进出境,海关总署制定了水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和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制定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物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物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传输报文结构定义》、《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传输报文XML Schema》及《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以上资料也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商务部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自2009年1月1日起,商务部对磷矿石(海关税则号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总量为150万吨。各地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的企业可根据本公告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材料。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自2008年11月14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自2008年11月10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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