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制度实用13篇

直销管理制度
直销管理制度篇1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行全省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直销监管工作职能,负责对本省注册登记的直销企业和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进行行政指导,对辖区内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监督机构是本级局的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局的直销监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的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建立完备的直销市场监管档案、台账。

对已批准直销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已开展直销活动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以及拟申请直销企业按照一户一档建立监管档案、台账,进行分类监管。

对辖区外直销企业在本地区设立的非直销分支机构、境外直销企业在本地区投资兴办的非直销企业进行跟踪监管。

监管工作实行台账制度。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将日常监管工作和掌握的情况及时记入监管台账,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对本地区直销活动的规范措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指导意见,及时报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并向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提出监管工作建议。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及时将各地上报的监管情况录入其监管台账,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给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六条对直销企业信息和监管信息实行分级采集、全省共享。

各级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采集辖区内直销企业信息和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形成的监管信息。

省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制定直销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直销监管信息全省共享。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内设职能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对直销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直销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直销员直销活动的监管。

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注册登记和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直销员违反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商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直销企业直销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管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直销企业直销产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直销企业相关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监管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的直销监管职责是:

(一)监督直销申请人依法办理直销经营许可和注册登记手续;

(二)监督直销企业依法设立服务网点并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三)监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招募和培训直销员;

(四)监督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法开展推销、计酬等直销活动;

(五)监督直销企业建立并严格遵循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六)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和直销员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其传销行为:

(七)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以下直销监管工作:

(一)组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宣传《条例》及其他直销监管规定;

(二)负责研究、制定本省有关直销监管的制度、办法;

(三)部署、组织、督促、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四)建立在本省开展直销活动的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直销监管档案、台账;

(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申请直销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的核查,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条件进行监督,对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低于规定最低限额以及其他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七)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有关在本省招募直销员的计划、安排进行监督、备案,组织开展对招募直销员行为的跟踪监管;

(八)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有关直销员培训的计划、安排进行监督、备案,组织相关地方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培训行为实施跟踪监管;

(九)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直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十)监督直销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十一)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二)对在本省发生的需要跨省查办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案件进行审定,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组织查办;

(十三)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本省规范直销的工作信息,以及依据《条例》查处的案件和直销企业受到查处的情况;

(十四)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送该直销企业在本省违规直销受到查处的情况,移交、移送本省发现的该直销企业在网站违规信息的线索、证据;

(十五)其他直销监管工作。

第十条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以下直销监管工作:

(一)组织宣传《条例》及其他直销监管规定;

(二)部署、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三)建立本辖区直销市场监管档案、监管台账,组织查处擅自直销行为;

(四)协助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对申请直销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的核查;

(五)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的招募、培训直销员行为组织开展跟踪监管,建立直销企业在辖区内开展招募、培训直销员等直销活动的监管档案、台账,组织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的行为;

(六)组织各县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对在本辖区发生的需要跨地区查办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案件进行审定,提请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组织查办;

(九)负责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本地区规范直销的工作信息,以及依据《条例》查处的案件和直销企业受到查处的情况;

(十)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本地区发现的直销企业在网站违规信息的线索、证据。

(十一)其他直销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以下直销监管工作:

(一)宣传《条例》及其他直销监管规定;

(二)部署、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三)对直销企业在辖区内服务网点的设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组织开展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服务网点业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招募、培训直销员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管,建立直销企业招募、培训直销员行为的监管台账,协助上级局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的行为;

(五)监督直销员在本辖区的推销行为,建立直销企业在本辖区开展直销活动的监管台账;

(六)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七)对在本辖区发生的需要跨地区查办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案件提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协调、组织查办;

(八)负责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本辖区规范直销的工作信息,以及依据《条例》查处的案件和直销企业受到查处的情况;

(九)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在本辖区发现的直销企业在网站违规信息的线索、证据;

(十)其他直销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还应当负责对本机关注册登记的直销企业的下列直销监管工作:

(一)对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条件进行监督,对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低于规定最低限额以及其他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的部署开展调查处理;

(二)监督直销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负责督促直销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三)对直销企业在网站违规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省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要求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三条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交由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实施监管。

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直接实施监管。

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发现应由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三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在本省从事直销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已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直销区域包括本省全部或部分行政区域;

(三)在本省设立了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省级分支机构;

(四)直销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了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国家商务部提出直销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申请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企业投资者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重大违法经营纪录的,出具有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十六条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申请企业持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机构应将上述变更登记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直销监管机构,由同级直销监管机构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十七条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监管。

企业年检中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低于规定最低限额或者有抽逃资本、虚假出资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应及时通报给同级直销监管机构,由同级直销监管机构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按下列要求建立直销监管档案:

(一)《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复印件;

(二)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直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直销企业有关《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当监督企业依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并根据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前款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建立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监管台账。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按下列要求建立监管档案、台账。

(一)《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材料;

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直接实施监管。

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发现应由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二)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设立批准文件、证件(复印件);

(三)直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直销企业在本省设立的服务网点一览表(内容包括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在本省设立的负责全省直销业务管理的省级分支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直销企业申请在本省各地设立省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省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直销员招募、培训、直销员计酬等直销业务。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在本省某一行政区域(指县级以上)内从事直销活动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销企业经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包括该行政区域;

(二)直销企业在该行政区域内建立了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服务网点。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直销区域所在地的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建立直销企业监管档案、台账。

第二十五条服务网点除提供《条例》规定的服务外,直接销售直销企业产品的,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服务网点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直销企业设立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网点。可以不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服务活动应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服务网点应在网点内适当位置展示直销产品的价格。

服务网点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本企业的直销产品换(退)货制度。

服务网点应建立完整的换(退)货台账。

第二十七条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服务网点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服务网点按照下列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台账:

(一)服务网点授权书;

(二)网点服务协议;

(三)服务网点负责人任命书;

(四)服务网点从业人员登记表;

(五)服务网点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在辖区内设立的服务网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服务网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换货和退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换(退)货台账;

(三)向消费者出具的售货凭证上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是否属实;

(四)是否展示直销产品价格,与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产品价格是否一致;

(五)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本企业的直销产品换(退)货制度;

(六)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服务网点是否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七)协调解决直销员、消费者与直销企业之间的换(退)货纠纷情况。

第四章直销员招募和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依法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直销员招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募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二)招募对象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设定违反《条例》规定的招募条件;

(四)招募的直销员是否考试、发证;

(五)是否签订推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在本省招募直销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对其招募计划、安排进行监督,重点监督:

(一)招募直销员的条件、地域范围、时间;

(二)招募方式;

(三)招募广告的内容。

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会同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

招募直销员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作为条件。

招募广告不得含有宣传直销员报酬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直销企业在本地区的直销员招募行为,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已在本省招募的直销员情况由其省级分支机构及时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包括直销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直销员证编号、推销合同编号等信息。

直销企业新招募直销员,应在签订推销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按前款规定的要求报送。

第三十四条直销企业的直销员培训和考试应由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培训计划应在培训活动7日前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并由省级分支机构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书面报送,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对象、人数、内容及培训员姓名及其证书编号、培训资料等。

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第三十五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将培训计划交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直销企业直销员培训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对培训活动的组织者、培训员、培训内容等进行监管,并建立直销员培训监管台账。

第三十七条直销培训员的培训资格以国家商务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为准,进行培训时应佩戴本人的《直销培训员证》。

第三十八条直销培训包括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直销培训内容应以《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直销培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或者渲染暴力;

(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

(四)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五)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九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面向社会公众(包括产品消费者)演示、介绍产品功能、使用方法的宣传不视为直销培训。

第五章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直销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和实施完善的直销员直销活动管理制度;

(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向消费者出具的售货凭证是否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是否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掌握直销企业直销产品价格的完整信息;

(四)是否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五)对直销员的计酬方法、奖励标准。

第四十一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分局(所)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在本辖区内从事直销活动时向消费者出具的售货凭证是否含有换(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了解直销员是否遵守《直销员行为守则》、是否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六章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监督直销企业按照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四十三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通过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收集、整理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建立信息库,并通过本系统管理网络平台实现全省共享。共享内容主要包括: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第七章擅自直销行为的监管及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辖区内直销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未取得直销企业《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个人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监督管理措施及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管理机构所在地办公场所的现场检查工作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采取前款措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四十九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条例》的下列行为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申请企业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

(二)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四)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五)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六)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接到群众举报或监管中发现线索,经初步调查认为直销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调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条例》的下列行为由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接到群众举报或监管中发现线索,经初步调查认为直销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调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条例》规定的;

(三)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四)直销员推销产品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五)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六)直销员违反《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行为涉及管辖区域外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本办法规定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直销管理制度篇2

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形式到立法内容。都秉承着以下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符合中国政府入世承诺和WTO规则。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方面的恨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最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正是履行人世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二,坚持从严监管。在直销经营模式下,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隐藏性、分散性等特点。诚实信用至关重要。在目前中国直销行业自律不能足以承担起更多的市场规范功能、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直销行业亟待依法规范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政府必须在规范直销行业的监管中有所作为。

第三,谨慎渐进地开放直销市场。目前。直销在中国还不是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监管。中国的直销立法显然要以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的现状为依据,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直销在中国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目的在于:“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首先:直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直销行为。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都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为此,《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活动做了较为详尽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直销员、直销企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关系的规范等等,并通过规范主体。来规范直销行为。应当说,规范直销行为在客观上就是确认直销作为合法经营方式的存在,使直销经营方式在中,国具有了合法性或者正当性。

其次,直销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直销活动的监管,严防传销行为的发生。《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强制性规定,对直销企业涉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做了处罚规定。直销立法的政府监管,包括对直销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监管,以及对直销企业运营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再次。直销立法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传销条例》通篇内容都表现了这一立法目的,通过打击传销,为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最后,直销立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稳定社会秩序为立法的核心。明确政府监管直销活动的职责,防范和查禁扰乱社会安定的非法传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中国现行直销的立法形式

直销业进入中国以来,中国政府多次试图通过法律形式对直销行业进行规制,其立法形式也几经变革。所谓直销立法形式,是指规制直销业的法律制度所采用的具体表现形态。我国的立法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的位阶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又高于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采用何种法律形式规范中国直销行业,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取向。

在直销业引人中国的初期,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从立法形式上讲,仅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随着直销业在中国的发展和传销行为的日趋泛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虽把直销立法形式上升为政府部门规章,但还不能适应对当时较为混乱的传销市场环境治理整顿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又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此后,中国直销业发展及其立法陷入低谷,直至2005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将中国直销立法的形式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这在中国直销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对直销进行集中规制。鉴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需要系统的监督管理,因而选择单独制定一部集中规范直销行业的法规,可以保证立法体系的科学性和立法内容的可操作性。

其次,有利于保证中国直销法律制度的实施效力。从法律位阶上看,行政法规仅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其他低位阶的规章不能与现行行政法规相悖。由于中国当前直销环境较为复杂,所面临的问题较为尖锐,加之中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出台又相对混乱,地方保护主义广泛存在,因此需要一部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予以规制,以减少直销法律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后,有利于协调政府部门的监管关系。中国过去的很多直销立法规定都由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国家工商总局虽然对直销行业有着重要的监管职责,但根据政府部门权限划分,商务部对直销企业准入、申办等也具有管理职责。如果直销立法采用部门规章形式,就可能造成对直销监管的交叉或空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较好地解决了执法协调问题,便于明确不同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使中国直销业的监管体系更加合理。

三、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制

《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允许的直销模式,仅限于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在这种模式中,仅仅存在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三个环节。直销员作为直销企业的雇员,将直销企业的产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但不得通过继续发展下线的方式伸展销售链条。对此,《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因此,直销员的计酬依据只能是其销售业绩,而不包括其直接或间接下线销售业绩的提成,以及发展下线所取得的报酬,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外广为采用的多层次直销在中国的合法性。

中国现行直销模式有如下特色:

第一,严格禁止多层次直销。与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的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定不仅形式单一,而且态度谨慎。不但不允许多层次直销中的发展下线以及复合式计酬方式,而且即便在单层次的计酬中,也有着严格的限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中国法律所允许的单层次直销行为与国际上对单层次直销的通行规定存在差别。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其中,关于“服务网点”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没有固定销售地点”的含义,此规定虽然允许直销员进行无店铺的面对面推销,但至少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并非实质上的“没有固定销售地点”。另外,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方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这也消除了国外公司直接到中国进行“没有固定销售地点”销售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直销立法规定的直销模式与国外差别较大,体现了中国当前直销业转型与发展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直销立法理念与国际通行规定脱节。通观其他各国直销立法,大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逐渐放开的过程。中国政府对当前直销模式的选择,是在特殊环境下权衡的结果,是在规范当前中国直销业的发展,稳定直销市场秩序中的理性选择。

四、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合法的直销行为”可以解释为:由“合法的直销企业”招募的“合法的直销员”从事的“合法的直销活动”的行为。由此,“合法的直销行为”至少有如下三层含义:一是直销企业应当合法。只有符合要求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否则该行为属非法直销行为。二是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员应当合法。《直销管理条例》第三章对直销员资格的合法做了专章的规定。三是直销行为应当合法。直销行为主要包括进行推销时的行为,以及销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直销管理条例》第四章对“直销活动”做了专章规定。另外,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中;将直销的范围作了限制,按照规定。对此范围以外的商品进行的直销活动也属非法直销行为。

在《直销管理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同时,《禁止传销条例》从反方向明确规定了法律所禁止的直销(传销)形式: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只要符合上述形式之一,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传销范畴。这些规定为《直销管理条例》的正面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以防止对“非法直销行为”规定的遗漏。

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明显严格。这种严格限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但统观全局,这是中国政府在权衡效率与稳定后做出的选择,对中国直销业长远发展有益无害。

首先,这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直销法律制度和总结中国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的基础上做出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许多法律制度,例如关于直销活动中的冷静期制度。企业设立中的保证金制度、准入限制制度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中国直销立法又根据中国直销业的现实环境,加入了更多的限制条件,如对直销产品范围的严格界定等。可以说,这种严格的界定是国外立法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其次,中国直销业在十余年发展过程中,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鱼目混珠。直销市场极不平静,人们对直销业的社会评价普遍偏低。为了直销行业的全局、长远利益,对直销业必须规范、稳定发展,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效率以谋求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为此,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现行直销立法从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规制,以防止非法直销行为或其他投机行为危害中国直销业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创造中国直销业未来发展所需的条件,培育健康的直销市场。《直销管理条例》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设定了较高的直销企业入门条件、强制直销企业培训直销员等等,为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其长远意义将在中国直销业未来的发展中逐渐凸现。

五、中国现行直销立法中的“监管制度”

从内容上看,《直销管理条例》虽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的监管权限和管理职责。但从广义上讲,《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企业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等都属于政府部门对直销行业监管的范畴。其中,“准入制度”是对直销企业设立资格的监管,由此可以排除不适合的企业进入直销领域;“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是对直销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管,以预防直销企业或直销人员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保证金”制度则旨在提高直销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属于对损害补偿的监管。

与《直销管理条例》相呼应,《禁止传销条例》对政府机关查处传销行为的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规定,是为配合《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规。

直销管理制度篇3

直销(Direct Selling\Multilevel Marketing)是一种商品交换形式和经销方式。商品交换方式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竞争状况而演变的。迄今,商品交换与经销方式经历了由店铺销售到无店铺销售的发展过程,无店铺销售主要包括厂家直销、直效行销和直接销售等方式。直销是无店铺销售的形式之一。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演变,直销逐步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规范的交易形式和经销方式,堪称为一种业态,在商品交换和资源配置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也对管理提出了挑战。

选择交易形式和经销方式是企业的权利,也是消费者的权利。只要企业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又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消费者和公共利益,任何经销方式的选择与创新都是无可厚非、应当允许甚至是值得提倡的。

(二)直销是市场体系完善与提升的表现和途径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是市场机制;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发达就在于市场机制的完善与发达;而市场机制的完善与发达,其必要条件是市场体系的完善与发达。市场体系是指各种形式、各种方式、各种层次、各类商品、各种功能的市场耦合而成的市场群。从品种上,有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从时间上,有即期市场和远期市场;从空间上,有地方市场、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世界市场;从功能上,有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从形态上,有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从历史上。有传统交易市场和电子商务市场;从环节、渠道上,有直接销售市场和间接销售市场,等等。发达的市场体系表现为市场种类的齐全和市场机制的高效、顺畅,后者又以前者为前提。市场种类齐全,市场功能才可能健全和发达,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才有所保障,从而市场经济发达,整体国民经济水平提高、实力增强。

在发达健全的市场体系中,直销市场是不可或缺的。首先,直销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商品交换和经销方式的一种形式。选择直销是企业的权利,不同程度上,也是消费者的权益。其次,直销形式是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包括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和经销方式,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市场体系不厌弃任何一种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直销也不例外。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我国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制管理结构的承受能力逐步增强,将吸纳各种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商品交易和经销方式,使市场体系更加发达,更加健全。

直销、期货交易、电子商务是上世纪中叶以来最具活力的商品交易方式,是市场体系中的高级市场。对于完善和提升我国的市场体系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三)我国直销的合法形式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条例》关于直销概念的界定,表明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开放,直销成为一种合法的形式。同时,对直销的概念界定非常严谨规范,仅限于单层次直销。这符合我国国情,与稳步放开、规范发展的指导思想相一致。同时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将团队计酬式销售、“拉人头”式销售和“骗取入会费”三种形式,列为非法,作为法律主要的禁止和打击对象。

这样,既履行了人世承诺。开放了直销市场,又防止传销卷土重来,从根本上保障直销有序开放、健康发展,使直销市场具有中国特色。

二、直销监管在市场监管中的战略地位

直销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和经销方式。它不仅在面貌上是我们前所未见的陌生形式,表现出不熟悉的效应,而且其赖以支撑的理念与我们的传统文化习惯存在某种抵逆,从而成为一种挑战。这种挑战可能是全面的,包括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挑战,对管理的挑战,也包括对市场体系吸纳与承受力的挑战。当然,这也是一种机遇。面对挑战,就存在风险,加之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某些矛盾易为各种别有用心和推波助澜的因素所利用,对直销加强监管十分必要。何况,这本来就是各国发展直销的普遍经验、做法和特点。有鉴于此,《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不仅对直销和传销的监管十分必要,而且对我国整体市场监管的制度设计也有极大启迪和推进作用。

(一)《条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直销的政策界限

长期以来,不仅普通百姓对直销和传销很陌生,即便是知识层的大多数人对直销和传销有关的基本问题也不甚了了,这显然不利于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两个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一正一反地对直销和传销作出规定,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直销管理条例》从正面认可了直销的合法性,郑重宣布直销是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从反面明确禁止传销,明确规定了属于传销的三种情况。

明确的政策不仅赋予直销以合法地位,而且引导民众认知,也为执法者有效监管创造了条件。两个条例就像两把宝剑,拨开笼罩在天空的迷雾,为社会进一步认识直销、识别传销打开了大门。

(二)条例突出地体现了规范与监管制度的完备性

制度完备是制度成熟的重要方面。两个条例文字都不算长,但制度含量很高,在市场监管领域具有代表性。两条例并发的举措本身就体现了考虑缜密,制度严谨。

1 概念清晰

直销和传销对我国国民来说都还是新事物,总体上比较陌生,在管理条例中充分地提出和明确相关概念十分必要。条例中涉及的概念很多,从直销、传销到直销企业、直销产品、直销员、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直销培训员证、直销活动、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等,概念清晰,构成了直销和传销活动的流程图,便于执法监管人员掌握和执行。

2 制度形态明显,制度理念先进

这体现在运行和监管两个方面。在运行方面,有直销员招募培训制度、推销中宣传介绍制度、推销合同制度、佣金报酬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换货制度等;在监管方面,有监管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度、执法监督制度、保证金制度、警示提示制度等。如此具有明显制度形态的

规定,对于简短的直销传销监管条例来说难能可贵,在其他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中似也不多见,这一点值得肯定。更为可喜的是,其中蕴含了许多具有先进监管理念的科学制度。如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警示提示制度等。条例对直销企业、直销产品、直销员(证)、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等信息,要求在企业网站和政府网站按规定予以公布。警示提示作为一种软制度,是信息公开、民众参与的先进监管理念的体现。

制度和理念的进步性还体现在条例找准了直销特点,紧紧抓住直销违法的关键环节加以规范。如招募培训、宣传介绍、佣金报酬、机构网点、信息公开、发展人员、入门费、团队计酬、产品质量与价格等,都是直销违法违规的易发环节,条例从这些方面加以严格规定,就扼住了直销违法和非法传销的咽喉,锁住了其软肋,从而保证了监管的效果。

3 监管制度科学,监管手段有力

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是市场监管的难题之一。禁止传销涉及公安机关和工商机关的分工合作。监管直销涉及商务部和工商局的分工合作。对此,条例首先将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予以规定;其次,明确规定了公安、工商、商务在直销和传销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再次,在合作配合方面,明确了原则。规定了公安与工商在处理传销过程中相互移交的案件和机制:在直销企业审批环节,规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决定批准与否:在保证金使用和日常监管问题上。条例规定由双方共同决定和共同负责。

不得不承认,在近十年政府职能转变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监管执法职能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乏力和虚位现象。尤其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的失效,监管执法的法制转轨中,监管和执法的依据和力度缺乏保障,使政府监管执法部门谨小慎微,甚至缩手缩脚,面对违法活动无所作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执法的力度。《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同时又不失法治的严谨和规范。这突出体现在条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直销监管和查处传销过程中查阅、调查、检查、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材料、工具、财物等权力。必要时,对相关违法材料、财物,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对相关违法资金,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这些必要强制措施保证了直销和传销监管的效力,是值得其他市场监管领域和整体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借鉴的。

三、我国直销监管的政策选择

直销在我国是一件新生事物,需要扶持发展。直销监管尚缺乏经验和理论指导,需要探索、积累和完善。直销是一件敏感的事情,需要引导和把握。直销终究要发展,发展只能从脚下现实做起。这就要求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正确的政策取向。法律和制度都是既定的和现实的,相比之下。政策则具有缘起和创制的功能。直销的健康发展,需要直销监管拥有和采取适宜的政策环境和价值取向。

(一)从发展战略和理论高度理性地认识直销

秩序生于心而在于心。正如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曾几何时,我们认定它是秩序的恶根,至今。仍有人认为它是秩序混乱的根源。而改革开放的支持者则认为市场经济是高效秩序的唯一组织者。市场秩序问题只有靠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解决。如何认识,关键在于要有战略高度和理论认知。对待直销也是如此。它要求我们从市场经济的高度,从市场体系发展规律的高度认识直销。市场经济是一种相对独立、完整的经济机制与形态,是人类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我们可以利用和调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但难以割裂和破坏其整体形态而凭主观好恶加以取舍,难以无视其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加以抵制。否则,必然妨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直销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当前,我们对其规律还缺乏认识,需要逐步学习、摸索和把握。但它并非神秘莫测,也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敢于面对、敢于接触、善于学习、善于管理,我们就能够驾驭它。了解它,驯服它,因了然于胸而得心应手;因胸有成竹而形成秩序。

不仅要从市场经济的战略高度认识直销,还要深入直销内部认识其自身的内在规律。直销是商品交换和商品经销方式发展演变的一种形式,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的一种,具有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发展的积极作用。其内在机理基于对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尤其是社会边际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只是我们对此还不熟悉、不习惯、难承受,对其表现形式还不适应。

为此,不仅管理者要学习直销理论知识,认识直销规律,驾驭直销活动。社会各界和普通民众也应当了解有关基本知识,主动认识事物,做知识的主人,这对直销健康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这就是心中的秩序。是根本的秩序。

(二)在监管中引导直销市场规范发展

监管具有规范、监督和引导、促进的功能。《直销监管条例》及其所赋予的监管职能对直销来说是福音。它首先意味着直销具有了合法的地位,《条例》一系列关于直销运行的制度性规定,为直销规划和规范了发展的道路。《条例》规定的监管制度,是保证直销运行和向前发展的力量。

鉴于我国直销市场的实际,直销监管应当克服三种倾向:

1 克服监管就是处罚、打击的倾向

长期以来,由于监管实践中重事后查处、轻事前事中管理,导致监管就是处罚、打击的倾向。这不利于监管职能的全面发挥,从而造成监管职能的失衡。影响监管效果。实际上,监管是一个规范、监督、执法的过程,规范是事前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发挥法律预见、引导、评价、规范的作用,这是监管的重要一环,对规范直销行为、形成直销秩序至关重要。监督是事中管理,是依据规范标准监测、监控行为运行,发挥发现问题、提示、指导和过程纠正的作用。监督是一种超脱和文明的活动。只有那些明显超越规范、监督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才施以执法管理。执法是强制执行,是规范和监督的保证。

全面认识和阳正确履行监管职能,有利于均衡分布监管力量和监管任务,有利于防微杜渐。避免畸轻畸重、问题堆积带来的突击执法,从而有利于实现良好的监管效果。

在对待直销和传销政策上,前者重在规范监督,后者重在执法。《直销管理条例》中的很多制度性规定为科学监管创造了条件,是有效而宝贵的管理资源,应当在监管中加以充分利用。

2 克服监管就是防范、限制甚至妨碍直销发展的倾向

从整体上看,监管制度还有促进发展的作用。促进发展并不等于放任,科学适度的监管本身就是发展、就是促进。监管是发展的保障,是对发展的维护,是对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和维护。这为改革开放以来的无数事实所证明。

直销是新生而敏感的事物,更需要有监管的保障和维护。一定是要有好的监管制度的伴随,直销才能在我们本土上健康发育、成长壮大。为此,企业、消费者和监

管者应对此形成共识,协调配合地维护、促进直销健康发展。

3 克服监管职能虚位、错位的倾向

好的监管制度还要有好的监管机制才能得以执行和落实。以往的教训是监管职能虚位、错位,监管制度流于形式,造成制度和运行两张皮。这不仅使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实际运行偏离目标,更大的危害还在于削弱了法律制度的权威和监管执法的地位。

直销市场刚刚起步,社会各界拭目以待。监管制度业已确立,监管执法就应当严格执行、贯彻到底。严格和严厉是执法的特点,做不到这一点,执法和监管便形同虚设,后患无穷。

监管职能虚位往往是执行机制问题,表现为监管职权怠于行使:监管职能错位往往是职业道德和执法监督问题,表现为、权力寻租等。监管职能到位包括规范、监督、执法三个环节的职能都要到位;执法职能更应该到位。因为执法是监管的最后防线。既具有底线的作用。又具有导向作用,直接关系监管的效能。

监管职能到位还涉及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以形成合力。《条例》在执法手段上实现了较为充分的授权,执行机制更显重要。

总之,直销监管的政策取向对于直销市场的发展走势影响重大,直销监管应当实现监管与发展的内在统一,在监管中实现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三)营造直销市场健康发展的文化氛围

维护秩序、促进发展的深层机制在于为直销发展创造适宜的文化氛围。这是直销监管的治本之策。与直销相适应的直销文化是我国直销生态系统的稀缺资源,这既导致直销发展环境和土壤的营养不良,也是直销易于滑入误区、运行混乱的基础原因。与直销相适应的商业文化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诚信文化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要求,是由分工协作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建立在社会分工之上,“分”与“合”成为市场经济日益发展过程中距离越来越远、吸力越来越强的一对事物,弥合之物只有诚信。直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特点是对闲暇之类边际人力资源和信息等虚拟资源的利用,具有隐蔽、分散、无形等形态特点,对诚信的要求很高。如果没有深厚、和谐、稳定的诚信文化氛围,单靠法制、监管来维系直销发展,从长远来说,是难以为继的。

为此,在直销发展和监管过程中,始终都不应放松诚信文化建设。直销监管应充分利用监管资源,不失时机地发挥法律和监管的宣传、教育、引导、惩戒功能,培养和建设诚信意识与文化。这是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2 商业规范

商有商道。如何以商道为核心处理好社会人际关系,是市场经济要求构建的一种文化。处理得好,市场经济自身发展顺利,经济社会效益倍增。反之,市场经济自身发展迟滞,外部社会关系资源不但得不到利用反而成为束缚和障碍。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具有根深蒂固的重农抑商思想,以商道为核心的社会文化关系十分薄弱,受到极大局限。人们在商与情、商与法、商与义、商与益等关系上缺乏应有的智慧,显得笨拙,文化内涵不足。直销触及亲情友情等基本人际关系、商关系、公民社会关系三个文化层面,对三层关系的协调与融合提出挑战,这正是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软肋。形成和建立以商道为核心的各层社会关系协调融合的商业规范。是直销市场赖以发展的文化环境。这种交融的文化关系与氛围的形成需假以时日,有待经历一个较为艰难的体会、磨合、认知过程。直销进入我们经济生活不失为推进这种商业规范和商业文化形成的机遇。

3 平和心态

直销管理制度篇4

1 直销发展中人员管理的重要性

自2005年9月《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国内的直销行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之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商到顾客之间的渠道不断缩短,直销在销售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其发展速度不容忽视。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称“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有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营方式。”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直销员在直销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的人员管理措施和员工激励政策,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员工满意,从而带来顾客满意,而为企业带来长期效益。因此,对直销企业中人员管理和激励的研究是十分具有指导意义的。

安利作为中国直销业的领头军,其薪酬奖励制度和人员培训可谓无懈可击。安利公司1959年创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持续经营,缔造了直销界的奇迹。2010年安利(中国)在大陆的销售额已经突破200亿元,安利凭借其优质的产品,完善的激励制度,优良的企业文化一直是一个世界瞩目的直销帝国。

2 安利人员管理文化

(1)安利员工谈安利。在我和安利的一位工作长达10多年的直销商的交谈中,我发现他对在安利工作的热情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他在销售产品之余,是在享受安利文化给他带来的快乐。作为一名出色的外科医生,他却坚持做安利的直销商,他这样解释道:“安利能够给我带来快乐,这是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安利带给我的不仅仅是一种公开公平的环境,更是一种与朋友共同分享产品的激情和快乐。安利文化让我懂得只有帮助别人成功,自己才能成功。”著名市场营销专家、企业管理专家高建华曾经说过“一个企业经营得好,可以很赚钱;一个企业管理得好,可以很健康;一个企业的文化好,可以令员工快乐。”作为一个直销企业,安利真正做到使他的员工感到快乐。是一种什么样的管理机制能够让员工如此充满激情的对待这份工作。这位被比尔•盖茨先生称为简直无懈可击的奖励制度具有浓烈的文化魅力。

(2)安利的直销商招聘制度。安利一直秉承能够为来自各行各业的大众提供一个多劳多得的工作机会的信念,对直销商的进入门槛要求不高,安利团队的壮大,主要依靠的是优秀直销员的推荐。直销商寻找理想的推荐对象,然后对其进行了解、激励,通过直销说明会让其了解安利加上不断对其进行跟进,最终使其加入安利直销行业,对于新进入的成员也会多多督促,保持联络并向其传授技巧。正是通过安利的这种“四位一体”的直销商管理结构,即安利、培训机构、推荐人和直销商共同组成的机构。安利已经拥有300多万的直销员而且数目还在不断增加,高覆盖率的直销员有效地保障大范围的市场覆盖率。

(3)安利的直销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层次的直销员,安利会安排相对应的培训课程。首先对于新进成员的培训主要是着重于对安利文化的是深入了解,激发其工作的热情与信心,其次是关于产品知识方面的培训,要求直销员切身体会产品的用途性能,最后是关于自我肯定方面,培训直销员的沟通能力,推销技巧,使其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展现出产品的优良特性。对于有一定经验的直销员,主要是着重于团队建设方面的培训。

安利培训的最大特色是对员工自身素质的提升和对人生价值规划上的培训。培训课教授的不仅仅是产品的知识、销售目标计划,更多的是教会直销员如何更好的生活,例如如何教育子女、如何化妆、如何训练口才等更多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的技巧。这些培训不仅仅使直销员的自身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也使他们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理性的规划与认识。从而使他们更加坚定地认识到安利的文化,也就能够越发地对这份事业充满热情。安利带给他们的不仅仅是一种物质上需求,更是一种人生价值的追求。

(4)安利的薪酬激励制度。安利拥有一套近乎完美的薪酬激励制度。直销商的收入来自其自身的销售业绩提成和其下级的销售团队佣金。

例如,安利某直销员10月的销售额为6000,其推荐的A、B、C、D这4位直销员的销售额也是6000,则整个团队的佣金为6000×5×18%=5400元,而A、B、C、D这4位直销员可得到佣金6000×12%=720元,该直销员则可得到5400-720×4=2520元。

当该直销员的某个销售团队可以达到21%的佣金时,这是公司会发给直销员当月业绩总额的4%作为奖金,这笔奖金是安利公司额外给直销员的,而不从该小组人员身上扣除。值得说明的是这项奖金是世袭制的,只要该小组销售达到21%,该直销员的后代也可得到相对应的奖金。

除此之外,安利还有2%的红宝石奖,1%的明珠奖,0.25%的营销经理,0.25%的高级经理,0.25%的高级总监和一次性奖金。从这套奖金制度可以看出来只有整个团队的业绩提升,才能够使自己的收入提高。而且层级之间的关系严密,不允许随便变更,相互之间也没有晋升冲突。这个模式决定着安利的组织结构是无限复制的组织结构,在利益的驱动下,每个安利的直销员都会积极地推荐新人加入,并且他们会全心投入地传授知识给这些新人。

另外,为防止恶性囤货和保持上级人员的销售业绩,体现公平原则,安利也制定了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包括七成原则(每月销售量为进货量的70%)和十个顾客原则(直销员只有每月向十个以上不同顾客销售产品才能获得领导奖金)。

(5)安利的企业文化。能够影响企业员工最深的,归根结底还是这个企业的文化内涵。一个有文化的企业,它的员工才能够充满热情的享受为其工作的快乐。安利创立时的宗旨有两条,一是提供优质的产品,二是为各行各业的大众提供公平创业的机会。安利文化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带来的是和朋友分享优质产品时的喜悦之情。公平的分配制度,解决了最根本的人类矛盾问题。帮你实现人生的目标。

3 给直销企业的启示

环境对企业的成长很重要,优质的文化能够熏陶出优异的员工。出色的员工能够创造无穷的企业价值。单纯地套用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是行不通的。只有与文化相符合的制度,才能够适应企业的发展。

对于企业来讲,文化和员工管理是密切相关的。培养出优良的文化氛围,加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奖励措施,才能够保障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因此,企业应当注重企业文化的塑造,只有以文化为基础,制度的完善性才能够体现出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培养出色的直销员,是直销企业永恒的课题。

参考文献:

直销管理制度篇5

(一)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

在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在人世3年后取消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同时,作为中国人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0段规定: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两个文件中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根据上述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12月11日之后开放直销业,并制定有关直销活动的法规。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直销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人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直销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直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人世承诺保持了一致。

(二)坚持从严监管

直销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继续对传销活动坚决打击

一是“拉人头”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团队计酬”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两个条例规定的监管制度的特点

(一)禁止了多层次直销

大多数开放直销业的国家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多层次直销经营容易演变为“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有可能使直销业的发展重蹈1998年以前传销的覆辙,因此,直销条例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并且在禁止传销条例中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直销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并对计算的比例作了严格限制。这样的规定,实质上从计酬制度方面禁止了多层次直销,只允许直销企业从事单层次直销。同时,在认真研究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条例还对我国的直销模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一是从事直销活动的主体只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第4条);二是直销企业可以直销的产品仅限于本企业生产人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共同确定;三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价格和换退货,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还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符合条件的服务网点;四是直销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且其价格应当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保持一致。

国外立法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又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只是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制度。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同时规定,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禁止。

(二)创设了新的监管制度

即市场准入的特别要求、直销产品范围控制和直销员培训制度。

(三)将国外原本为多层次直销监管设计的监管制度实施于对单层次直销的监管上

信息披露、保证金等制度,是国外对防止多层次直销演变为金字塔诈骗而设计的监管制度,对单层次直销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我们虽然禁止了多层次直销,但仍然保留了这些监管制度。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其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草案还规定了使用保证金的具体情形,并授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监管制度设计更为严格

在无条件退货制度、信息披露、保证金和直销员报酬控制等四项制度的设计方面更为严格。如对退货期限的规定,采用了国外立法例中较长的时限30天;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规定了无条件退货制度,即: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直销条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需要进行报备和披露的项目也是较多的: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五)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

是维持较高的门槛,只允许少数有实力的企业从事直销:还是适当地降低准入门槛,把多数希望进入直销业的企业纳入监管体系之中进行规范,这是两个不同的制度设计思路,哪一个更有利于直销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条例起草中也进行了论证。日本、马来西亚、我国台湾对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例没有规定,是公司即可。条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企业要成为直销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条件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是,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

(六)规定了严格的直销员培训制度

直销就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因此,包括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等内容的直销员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严格规定。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三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四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七)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拉人头”行为、“团队计酬”行为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含有条例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认真把握法规、政策尺度

切实贯彻好两个条例

两个条例出台后,虽然有个别企业通过其国家在WTO代表团,向我国代表团提出异议。但应当说,企业界与学界绝大多数给予两个条例积极、正面的回应,认为两个条例的施行,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智慧,对直销提供了保护,向传销发出了明确信号。有关媒体给予了充分关注:《人民政协报》认为,两个条例结束“草莽”时代。《中国物流与采购》认为,政府打造了可控的游戏规则。《中国经济时报》评论,是企业增强内功的时候了。《中国工商时报》认为,条例是合法与非法之标准。《工人日报》认为,苛刻的条件与高门槛卡住了非法行为的喉咙。《南方都市报》说,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的管理智慧。虽然业界仍有人认为略嫌保守,但也认为这是中国立法的重大进步。大多数企业完全理解支持,认为利国利民,赞成政府适度放开,循序渐进,并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表示将一如既往遵守国家法律,并依法调整现行经营方式。两个条例对于去掉“灰色区域”,对整个营销界意义深远,可以方便消费者,提升公司质量。有关学界也有理性的评论,认为:两个条例使市场告别混乱,进入法制,可以清理不纯企业,为保证直销业健康发展提供可能。并认为政府对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开放之初持审慎的态度是应当的,是理性的选择,可最大限度地保护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直销管理制度篇6

(二)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直销企业计酬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直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六)建立健全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二、整治规范的方式步骤及主要措施

(一)摸底调查阶段(_月__日至_月__日)。各县市局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在各县市设立的服务网点和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进行调查登记,登记内容按州局统一制定的调查表规定的内容逐项调查,调查情况报州局注册分局和公平交易处。(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调查登记表》、《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调查登记表》)各县市局于_月__日前,将两种《调查登记表》复印件报州局注册分局和公平交易处各一套。

(二)整治规范阶段(_月__日至_月__日)。根据县市局调查的情况,结合年检验照,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和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整顿规范。

_.加强登记管理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一是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必须提供直销企业允许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文件或合同,方可予以登记注册。

二是规范名称。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直销企业的字号名称如“××”、“××”等。

三是规范经营场所。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必须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不得在个人家中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规范经营范围。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直销业务,不得经营该企业产品以外的商品。

五是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六是对已经以xxx保健品、保健食品商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属于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要结合年检验照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范。

七是对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要纳入日常监管,不得办理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办完照一次性收费后放弃监管。

_.整治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计酬活动

一是整治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活动,防止《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人员进入直销员队伍。严肃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_)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_)直销企业在招募活动中出现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的;

(_)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的。

二是整治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

(_)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严肃查处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

(_)监督检查直销企业的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

(_)加强对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网上培训的监督管理,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指导直销企业网上培训依法进行,并保证参加网上培训、考试人员与所招募直销员的一致性。

三是整治规范直销企业计酬行为。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计酬制度。要注意及时掌握企业有关报备信息,了解掌握直销员的销售情况和企业计酬情况,重点了解掌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是否超过该直销员直接销售额规定比例的情况。严肃查处团队计酬行为。

_.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直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是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招募活动的;

二是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的;

三是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销售活动的;

四是直销企业超出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五是直销企业超出产品核准范围直销产品的;

六是直销企业未完成服务网点备案从事直销活动的。

七是在查处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同时,要严厉打击以“直销”、“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阶段。(_月_日至_月__日)

_.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要认真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探索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_.建立警示提示制度。发现直销企业出现问题苗头,要适时提醒;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指正,提出告诫,督促企业整改;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要定期公布;在对涉嫌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认真查处后,对典型案件要择机公布。

_.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直销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制度。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定期交流直销企业准入和直销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_.建立直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要求,汇集直销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指标,设定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_个等级标准,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直销企业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_月__日至_月__日)。各县市局于_月__日前,将整治规范直销市场秩序工作总结报州局公平交易处。州局对各县市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三、工作要求

直销管理制度篇7

(二)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直销企业计酬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直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六)建立健全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二、整治规范的方式步骤及主要措施

(一)摸底调查阶段(*月*日至*月*日)。各县市局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在各县市设立的服务网点和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进行调查登记,登记内容按州局统一制定的调查表规定的内容逐项调查,调查情况报州局注册分局和公平交易处。(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调查登记表》、《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调查登记表》)各县市局于*月*日前,将两种《调查登记表》复印件报州局注册分局和公平交易处各一套。

(二)整治规范阶段(*月*日至*月*日)。根据县市局调查的情况,结合年检验照,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和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整顿规范。

*.加强登记管理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一是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必须提供直销企业允许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文件或合同,方可予以登记注册。

二是规范名称。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直销企业的字号名称如“*”、“*”等。

三是规范经营场所。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必须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不得在个人家中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规范经营范围。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直销业务,不得经营该企业产品以外的商品。

五是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六是对已经以*保健品、保健食品商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属于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要结合年检验照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范。

七是对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要纳入日常监管,不得办理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办完照一次性收费后放弃监管。

*.整治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计酬活动

一是整治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活动,防止《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人员进入直销员队伍。严肃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直销企业在招募活动中出现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的;

(*)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的。

二是整治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

(*)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严肃查处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

(*)监督检查直销企业的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

(*)加强对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网上培训的监督管理,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指导直销企业网上培训依法进行,并保证参加网上培训、考试人员与所招募直销员的一致性。

三是整治规范直销企业计酬行为。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计酬制度。要注意及时掌握企业有关报备信息,了解掌握直销员的销售情况和企业计酬情况,重点了解掌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是否超过该直销员直接销售额规定比例的情况。严肃查处团队计酬行为。

*.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直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是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招募活动的;

二是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的;

三是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销售活动的;

四是直销企业超出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五是直销企业超出产品核准范围直销产品的;

六是直销企业未完成服务网点备案从事直销活动的。

七是在查处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同时,要严厉打击以“直销”、“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阶段。(*月*日至*月*日)

*.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要认真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探索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警示提示制度。发现直销企业出现问题苗头,要适时提醒;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指正,提出告诫,督促企业整改;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要定期公布;在对涉嫌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认真查处后,对典型案件要择机公布。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直销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制度。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定期交流直销企业准入和直销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建立直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要求,汇集直销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指标,设定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个等级标准,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直销企业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月*日至*月*日)。各县市局于*月*日前,将整治规范直销市场秩序工作总结报州局公平交易处。州局对各县市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三、工作要求

直销管理制度篇8

纵观当下,不管是直销企业还是直销从业人员都在期待着直销行业的下一个拐点。就《条例》而言,笔者通过采访直销行业高管、经销商,倾听他们内心真实声音。采访中,他们纷纷希望开放多层次销售、开放区域性限制以及重新审视奖金拨出等。由此可见,直销行业对于突破藩篱求发展,迎接新时代早已翘首楚盼。

多层次直销大势所趋

为什么直销行业会出现多层次和单层次两种销售方式?按照国际直销的定义,直销的表现形式为多层次销售。在中国出现单层次的销售方式,主要是受中国国情的影响,在直销发展的过程中,金字塔销售也具备多层次销售的特征,这让中国的消费者很难区分直销和传销的定义。因此,国家对直销、传销做了非常清晰的归类,将直销定义为单层次,传销定义为多层次。

《条例》中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通过签署合同雇佣无底薪销售人员,在固定地点以外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营销行为。”依据直销条例规定,直销员只能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提取报酬,因此很难在上下组织之间形成一种互动,这就难以让愿意参与直销的消费者进入其中。与此同时,从国际直销来看,直销的本质就是多层次销售,如果直销员只能从事单层次销售,那就只是充当了推销员的角色,这样的话,与传统行业相比,就失去了直销本身的优势和意义。

事实上,在运作的直销企业,几乎都是在进行多层次销售,这已经成为了行业心照不宣的秘密。在我国,不管是实行单层次销售还是多层次销售都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国家能够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很好地管理行业,使直销在这个制度下有条不紊地发展;二是该制度应该对行业整体发展利好,能够帮助中国直销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现如今,直销行业已发放了45张直销牌照,中坚的直销企业不断探索,同时我国的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地探索、提升,不断地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管理手法、管理经验,完备监管步骤、监管方式,在这些探索中政府的监管能力、行业的发展都在不断的成熟化。并且现在国家大力提倡民营经济、非公经济,提倡把更多的权利给市场和企业本身。俨然如果直销行业仍旧是单层次,就会遏制很多直销企业的发展。

区域性限制犹如“禁足”

《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市、县(区)设立便于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早期,在直销行业或某些直销企业不规范的情况下,国家利用区域限制来管控不法行为是可行的,但随着直销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逐渐趋于规范化、法制化,依旧对直销实行区域化限制在规定的区域内运作直销。显然,这与直销的本质不符,因为直销本身就是通过个人感受产品,并将自己认为优秀的产品传播给其他亲朋好友,而现行法律中的区域限制与这本质相冲突。例如,在广东地区运行直销的人员,就只能在当地销售产品,不能将其产品推荐给其他地区的亲朋好友使用,这显然是违背了国际直销的本质特征。

虽然在《条例》中规定,企业可以再次申报区域经营,但是现在企业想要申报一个经营区域需要1-2年的时间,时间周期太过冗长。此外,在采访中很多企业认为:对于拿到直销牌照的企业,应该给予更多的认可,毕竟拿牌直销企业的经营资格是经过层层审核的,直销牌照证明了企业的组织合法性、经营实力、经营理念和产品审核,如果还是一味地区域限制,对企业的经营不是好事。

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可以监管这些企业产品、服务,而不是经营资质,在申报区域上优化环节,简政放权,否则牌照就是一纸空文,牌照的价值与企业8000万的注册资金和2000万的保证金就不相符。

“改革开放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基于直销行业的特点和国情,在开放直销市场初期,特别是相关管理法规、经验都比较滞后的条件下给直销行业带个“紧箍咒”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若把这个行业放进几乎无一活动空间的“小铁笼”,恐是与时展不符。”某企业高管如是跟笔者说 。

直销作为一个并没有完全开放的行业,要在企业遵循发展规律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符合其他外界环境。“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制定一个明确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批准,不能无法定理由地拖延或拒绝审批。”该高管表述了他的一些想法。

重新审视30%奖金拨出

通常,直销人考察一家企业的合法性,不能仅仅从制度去考察,而更看重以下两点:一是它的平台是否夯实、真实;二是公司产品是否有受众群体,能够为市场所接受。但若企业的实力、发展并不是很好,却把奖金拨出率定的很好,那就可能是炒作行为。企业的制度规章究竟是长期或短期的,是为了正常运营或是炒作,这都是可以验证出来的。而企业需要很长的时间去发展,法律规定企业的拨出率过高或者过低,如果不适合企业自身都可能造成人才流失。因此法律需要审查企业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过度限制。

多年以来,直销企业的奖金拨出一直被限定在30%以下,如果超出这条“红线”,极有可能涉嫌传销行为。但鉴别是不是传销,以30%的拨出率限定来鉴定,笔者认为是不科学的。这就像我们判断一个人的好坏,不可能以一个人的身高来判断,不能说身高多少以上就是好人,多少以下就坏人。如果一个企业的奖金拨出是30%以下,但是它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呢?如果传销奖金限制在30%以下,那它是好的吗?直销企业奖金拨出限制在30%以下,是因为在当年的发展阶段中不得已为之;而我们所说的传销是一种经营行为,这种行为会对消费者、经营者造成伤害。

直销企业是在市场中经营,奖金拨出这应该由企业产出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来决定。如果企业能够有效的控制市场拓展费用、研发成本、供货成本、管理成本,在运营过程中花费的广告费、宣传费少,对外活动开展的少,那么利润空间就会比较大,企业愿意拨出更多的奖金给经营者,拨出率可能就会高一些,经营者也会因此更努力,这可以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如果企业各方面的成本都比较高,非得让它拿出30%的拨出率也是不科学的。企业是最明白自己在市场经营中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的,企业以自己的优势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经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奖金拨出率最终应该由企业自己决定。

在实际销售中,我们经常发现有的品牌折扣比较高,有的比较低,同一个店里的不同品牌价格不同,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差别都很大,这与企业自己的成本控制有关,与企业的管理运营有关,与整个企业的产业链有关,因此企业自身要清楚其发展方向。企业之间千差万别,每个企业的经营者都不同,就像家庭一样,每个家庭都有不一样的故事,不一样的境况。直销行业的奖金拨出,要单纯的以一条线来划分,难免会出现与企业发展不符的现象。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奖金拨出方面,应该从市场角度出发,遵守经济规律,通过企业制定的市场竞争策略,按照实际来做事,才能更好的促进行业发展。凡事想要做成的话,总是要在理想和实际之间做出可能的选择。说白了,就是市场有潜力的,多放个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因此,政府可以在做好企业监管的同时,通过无形的手来更好的适应市场规律。

至今,直销在中国已经发展25个年头了,对于直销行业的现状并非三言两语就能剖析到本质。想要行业有序发展,需要整个直销行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的顺应时代,与时俱进,良性的发展。俨然,《条例》9年多纹丝未动,在直销界已“怨声载道”。那么除了开放多层次销售、开放区域性限制以及重新审视奖金拨出这三方面呼声比较高之外,再来听听在直销人的心中,他们认为现行法规中还有哪些方面应该予以完善?

直销人心声

希望行政执法机关能够经常给予企业一些指导,给企业一些可参考的标准模板,让企业在遵循行政法规方面能够做得更加完整、规范。

现阶段实行的审批制度不尽合理,如果能变审批制度为备案制度,对运行直销的企业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更好地规范直销行业,直销业定会迎来更加灿烂的春天!

国家应该对金字塔销售进行严厉打击,对遵守法规的直销企业予以保护,以保障直销企业和广大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同时也能够带动直销企业对执法部门的工作予以良好的配合,从而促进整个直销行业环境的良性发展。

直销管理制度篇9

家族制是指直销企业一个经济意义上扩大的家庭,承担一定的经济功能,其产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般控制在家族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视企业主意愿而定,决策通常由家族集体做出,来自外部的市场监控比较小,企业监控主要来自家族内部。

股份制的特点是一种按资分配的企业制度。股份制由于采用了股份这种生产资料价值形式而较好地体现了各个投资人的利益要求,特别是由于投入资产量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利益要求的差别,照顾到了不同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容易形成经营共识和利益分配均衡标准,达到经营资源最大化。

家族式管理是在企业内部拥有的权力、地位与老板的信任度、忠诚度息息相关,而不在于职务高低。执行力更不是根据你的职位高低,也不是根据指令、计划正确与否,而是取决于老板和员工相互之间的“面子”。家族式企业不是从企业的实际效果,而是根据老板的好恶确定。你做得好,但你高傲,不和老板搞好关系,老板也不会给你很高的地位。在这种企业里,老板营造的氛围只是逐步忠诚于他的团队,而不是以市场,客户为主体的团队。

从企业文化上看尤为明显。在家族式企业里,是以人际关系为导向,最终看跟老板的关系,而不是以业绩评判一个人的能力水平。这样会导致两种结果,如果老板事业心特强,是完全跟着市场走的,那么这个企业团队也会打造好,在市场上也有很好的表现。老板决定一切。但这样的一言堂存在很大风险,老板一不行、一失误企业就完了。企业的成败全系于一个人。其次是亲情文化浓烈。就企业文化来说,这是好的,但这会衍生出一些问题,既然是亲情文化,必然会导致亲疏有别,产生圈子文化,有亲系嫡系的分化。不过,这种文化的好处在于让人际关系变得浓烈,可是圈子会演化成帮派文化、势力文化。这一切都会最终导致偏离企业的既有轨道,严重影响企业以市场为中心的导向。

家族式管理过分重视人情,忽视制度建设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使企业内部人际关系融洽,为企业带来和谐的利益,但企业不是家庭而是一个社会经济组织,其成员的个人目标和利益与企业目标和利益存在一定的差异和冲突,特别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员工之间,以及员工与管理者及亲属或亲信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必须有一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标准,用统一的制度和纪律约束全体成员的行为,才能形成客观公正的管理机制和良好的组织秩序。

家族企业管理者的作用非常突出。他们的道德、行为端正,作风严谨,起到了奉公敬业的表率作用,业务素质上也要求有一技之长,他们许多是复合型人才,不仅是某个技术领域的专家,而且也是精明的商人,还是公关能手。由于他们的才能而限制了许多下属作用的发挥, 压制人才的成长,形成个人绝对权威。因此这类企业经常会出现“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现象。

家族式管理任人唯亲现象严重。他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按亲疏远近而非因才施用,因此在组织内产生“自己人”和“外人”的差别,造成“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的家族主义氛围。外人为生存也就容易趋炎附势,拉帮结派,形成派系。

生产资料股份制的实现,劳动者在占有自己劳动力的同时也成了资产所有者。但是,由于生产资料股份制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因此,单个劳动者作为资产所有者是不完整、不独立的;而在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消费个体性的存在,单个劳动者作为劳动所有者是独立完整的。只有独立完整的劳动所有者,没有独立完整的资产所有者,这是股份制企业区别于家族制企业的根本所在。

从管理上看,股份制具有民主集中的特征。股份制的管理体制,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管理体制。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是由民主到集中的过程。这种管理上的特征本身也是由生产资料化零为整的转变的需要产生。所以要民主,是要体现每个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要求,是满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要求;所以要集中,是需要满足社会生产的需要,以满足生产力发展的自然要求。

从分配上看,股份制具有多资多利的特征。一方面,一股一利,体现资产所有者在产权上的平等性,另一方面,一股一利体现了资产所有者多资多利的普遍要求。按资分配之所以需要,就因为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资产所有者,每个资产所有者占有的生产资料价值量不同,因此,多资多得是资产所有者普遍存在的利益要求。

股份制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一种合作经济。在股份制企业中,本企业劳动者的劳动联合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企业重大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

直销管理制度篇10

韩国《直销法》[1]分六章50条,可以说是世界上最详细的直销法。对于直销员权益规定了较为详尽的保护制度。中国在2005年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员权益的保护方面借鉴了韩国的立法,但也有些规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本文拟通过对中韩两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的比较,加深对中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解。

一、韩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

韩国《直销法》将直销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单层直销的人员,称为直销商;另一类是从事多层次直销的人员称为传销商。韩国《直销法》除总则第2条定义条款第8项“特殊收益”与直销商的报酬有关系之外,其他章节几乎没有涉及到直销商的权益保护问题。但涉及传销商权益保护的条款却比较多,这些条款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销商的知情权。韩国《直销法》第17条第5项规定多层次传销公司应当发给传销商一本手册,上面要有下列项目内容:(1)发起奖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2)发展下线事项。(3)退货事项。(4)传销商遵守规则。(5)《通商产业部法令》规定事项。另外,第32条禁止第1款有四项涉及到传销商的知情权。即第6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发给传销商的手册上提供虚假信息。第7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在提供给传销商的特殊收益上提供虚假信息。第8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在有关多层传销组织活动内容和经营上传播虚假信息,做夸张事实宣传。第12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做超过实际的虚假宣传。这些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多层次传销商的知情权。

第二,传销商的获取报酬权。韩国《直销法》总则第2条定义条款里面,第8和第9给“特殊收益”和 “发起奖金”下了定义。 “特殊收益”首先是一种零售差价,这种差价是通过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获得。其次它是一种发起奖金,这是多层次传销公司支付给多层次传销商的一种奖金。“发起奖金”是一种经济收益,是根据多层次传销商对他的多层次传销组织的管理和对下线的培训而支付给他的奖金。而第四章多层次传销第28条规定了多层传销公司支付的发起奖金必须遵循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多层传销公司向传销商支付的发起奖金总额不能超过《总统令》规定的限度。其次,多层传销公司支付的发起奖金应与登记注册时报告的计算方式与支付标准一致,不许有差异。最后,除了零售差价,无论多层传销公司向传销商支付什么收益都归属于发起奖金。零售差价不同于发起奖金,它是多层传销商直销产品的获益。

第三,传销商的退货权。韩国《直销法》第31条规定了多层传销商的退货权。多层传销商只要递交书面通知给多层传销公司即可实施退货,而且多层传销公司不能对退货强加任何限制。多层传销商可以退回没有卖出的产品和服务,不论签订合同的日期。同时多层传销公司应立即退款。第32条禁止第1款有四项涉及到传销商的退货权。即第1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强制对方签合同,阻碍对方退货,阻碍对方取消合同。第2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采用欺骗、误导手法引诱对方签订合同和妨碍对方退货。第5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对传销商未售出产品的退货期限强加限制,并且传销商买货和退货纳差价超过《总统令》规定。第14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为干扰退货之目的,改变企业地址、电话。这些规定有力保障了传销商的退货权的实现。

第四,传销商享有担保金的保障权。韩国第四章多层次传销第26条规定了担保金权力的实施。即当一个多层传销公司暂停经营或取消注册,消费者和传销商有权退货退款,并比任何其他债权人优先接受退款。从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而言,多层传销商的担保金保障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接受退款,但次于消费者的担保金保障权。即当多层传销公司暂停经营或取消注册时,多层传销商可以按《非诉讼程序法》向地区法院申请从担保金中支付其退货退款。

第五,传销商享有免于被强加负担的权利。韩国《直销法》第四章多层次传销第32条禁止第1款中有三项涉及到传销商享有的免于被强加负担的权利。即第3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给传销商、或新参加者强加存货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入会货、试用产品、销售工具、销售额、培训费等等。第4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强加给传销商发展下线数量。第9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通过传销商,强迫其下线购买产品和服务。这些规定对于保障传销商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直销员的知情权。中国保护直销员知情权的制度比韩国的力度强。中国的直销是服务点加直销员的模式,有关直销公司的信息必须在服务点公布,而且中国直销公司必须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的权利。《直销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这一条保证了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的权利。因为直销员不是直销企业的员工,而是与直销企业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以无法适用劳动法的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故《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对于直销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在签订推销合同60日之后,直销员解除合同的话只要提前15天通知直销企业,这也比劳动法中雇员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期限要短得多。实际上第17条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即避免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人身控制性。

第三,直销员获得业务培训的权利。第18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两款的规定保证了直销员获得业务培训的权利,而且这种培训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

第四,直销员获得报酬的权利。《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了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且对直销员的报酬的计算基础及上限做了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直销员的获得报酬权,避免直销企业利用克扣或拖延支付直销员的报酬,或者利用直销员的报酬来要挟他们完成指定的直销业绩。

第五,直销员有换货和退货的权利。《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了直销员的换货和退货的权利。即“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且其他情形的换货和退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而且为了保障直销员的换货和退货权利,《直销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直销员享有保证金的保障权。《直销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出现“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支付退货款”或“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支付退货款”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这一规定给直销员获得报酬权和退货款增加了一道最后的保障。

三、中韩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比较

第一,中国的直销制度只允许单层直销,所以中国直销权益保护制度只针对单层直销员。而韩国允许单层直销和多层传销,其直销法对于单层直销商权益的保护几乎只字未提,却在第四章多层次传销里面对多层传销商的权益规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样立法的理由很明显,国外一般认为单层直销比较单纯,不像多层传销那么复杂,用其他法律足够保护单层直销员的权益。

第二,中国保护直销员知情权的制度比韩国的力度强。中国的直销是服务网点加直销员的模式,有关直销公司的信息必须在服务网点公布。有学者认为,“这不仅便于政府管理, 还有利于收税, 也方便消费者投诉。”[2]笔者认为,这种模式也有助于保障直销员的知情权。而韩国只是规定多层次传销公司应当发给传销商一本手册,上面要有发起奖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发展下线事项及退货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三,中国《直销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了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的权利。即“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这一条保证了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的权利,避免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人身控制性。而韩国《直销法》没有类似的规定。这可以说是中国直销法的一个创新。

第四,中国《直销管理条例》用专门的一章规定了直销员的招募与培训方面的制度,明确规定直销员享有培训的权利,且直销企业对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韩国《直销法》没有明确规定直销公司的培训义务。

第五,中国《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了直销员的换货和退货的权利。且第26条还规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规定加重了直销企业的义务,可以尽量避免直销企业在换货和退货时利用各种借口刁难直销员,保障了直销员换货和退货的权利。而韩国《直销法》没有规定多层传销商有换货的权利,只规定了退货权,且没有规定多层传销公司与传销商因退货发生纠纷,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只有消费者退货时,才享有由多层次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

直销管理制度篇11

银行的直销业务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银行的运作模式,主要是依托于互联网实现金融产品交易与服务,而不受时间,空间等的约束。直销业务作为银行业的一种最新经营模式,在我国的银行业中正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由于经验的不足以及相关体制、政策的缺失使得直销业务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研究我国银行直销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对直销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银行直销业务存在的问题

1.科技研发创新不足

当前我国银行的直销业务的发展普遍存在科技研发比较薄弱,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互联网相关技术比较薄弱,起步比较晚,投入不足,缺少直销业务的互联网金融相关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另一方面一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民营银行借助于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经验,在直销业务的发展中占得了先机,成为商业银行直销业务的有力竞争对手。

2.运营模式不够先进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的直销业务运营模式不够先进,一定程度上只是在借助于互联网渠道实现的营销业务转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销银行,运营模式的不合理会导致很多弊端。例如会出现由于直销业务以高收益吸引新用户必然使得利润降低,传统银行与直销银行为抢客源出现的不合理竞争等问题。

3.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不完善

由于银行的直销业务在我国开展比较晚,其相关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不够完善,这必然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我国针对银行直销业务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缺少相关的信用建设体系导致违约成本较低,并且缺乏一定的存款保险制度使得直销业务的风险性增大,无法保证存款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依托于互联网的银行直销业务跟传统的银行产品不同,其所具有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得对于风险的控制难度加大。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手段,对于直销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无法进行合理的控制。因此,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的不完善会严重阻碍着银行直销业务的发展。

三、促进银行直销业务稳固发展的对策

1.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为了实现银行直销业务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银行首先要加大科研力度,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只有提高对创新能力的重视度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创新的实现,才能保证银行直销业务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在直销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必须要进行工作方法创新,在实现目标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合理的服务。另外,银行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以及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不断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改进运营模式和营销策略

在银行直销业务的运营模式方面,为了减少与传统银行的冲突应该尽量成立独立的部门进行运营。因此,在直销业务的开展过程中,要处理好与相关银行分行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借助于互联网资源采用合适的措施不断进行内部整合的强化,实现规模的扩大和品牌的独立性。加强与相关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不断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在营销方面,银行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营销渠道的拓展,例如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精确定位目标客户群体并制定合理的营销策略实施营销计划,针对客户的反馈信息进行产品和服务的改进。借助于最新的互联网、新媒体等营销手段实现产品的宣传与推广。

3.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及监管政策

银行直销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因此,银行本身以及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的建设。对于银行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以满足于互联网金融下的风控要求,有效的降低不确定性风险。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并完善监管制度和体系,对于银行直销业务开展的手续和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核。通过管理制度、银行本身以及政府监管来降低直销业务的风险,充分保证客户的利益。随着管理体制的完善和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银行的直销业务也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四、结束语

当前我国的银行业初步转型,直销业务开始起步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我国银行直销业务的开展^程中不能照搬国外的发展模式,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银行现状,采用最合理的发展和运营模式,通过不断的进行产品、服务以及管理的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银行直销业务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直销管理制度篇12

1.来源于国外知名直销企业的高管,如安利、雅芳等跨国直销巨头。来自海外、具有高学历;多年的直销公司高层管理经验;多年协助大型跨国公司开拓中国市场而积累了大量的人脉资源,年薪普遍都上百万。这些都是此类直销经理人的特点和优势。

2.由成功经销商转型而来的直销经理人。与第一类直销经理人相比,此类经理人从受教育程度、综合素质、管理经验、团队协作能力、长远战略规划思维等方面都明显处于弱势,但更为熟悉营销环境,本土实战经验丰富,可归为“游击”军团。

3.由传统行业高管转行而来的经理人。这些经理人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并长期关注直销行业的发展,注重企业战略的长远规划,但缺乏直销行业的实战经验使他们处理起事情来灵活度不足,反应不灵敏,从而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适应期。

4.身兼老板(投资人)及直销经理人身份的人。这种类型又区分为两种,如果老板对直销行业很熟悉,则在运营上会比较顺手,否则,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需要费许多周折。

以上几种类型的直销经理人遍布整个中国直销企业,在企业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带领直销企业走向“佳境”的却少之又少。在管理过程中,不是过于偏重直销这一模式而忽视了企业战略、企业文化及体制的建设,就是无法与直销公司老板形成良性沟通与策略共识而导致挥手作别。自业界爆出深圳海王之家实业有限公司海王健康之家CEO范禹麟在上任88天后突然辞职后,直销经理人频繁跳槽的新闻不断,这强烈地冲击着直销经理人的形象,直销经理人的素质逐渐为外界所诟病。

教育上的缺失造成国内直销经理人大多成为市场一线摸爬滚打出来的莽夫,缺乏系统的学科基础知识和对经验的分析与综合,使得这些直销人员在迈向直销经理人的过程中,难以突破观念上、思路上的瓶颈,从而无法很好地理解企业的战略与文化建设。而频繁的跳槽、虚荣心的作用、加上不成熟的外部环境,使得诸多直销经理人难以逾越情绪障碍,从而停步不前。

直销经理人如何超越直销

随着直销市场逐步趋向成熟,直销商也越来越理性,他们逐渐明白传统销售企业与直销企业除了营销模式不同以外,更多的是在企业文化、制度、机制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与冲突。企业要经得起市场经济的风起云涌,在残酷的行业竞争中独占鳌头,更多地需要先进的、科学的管理经验和制度为引导。这就决定了管理层的素质对他们而言更加重要。从发展趋势来说,公司管理层的素质比对直销行业的了解更重要。那么,这就使优秀直销经理人的标准逐步显现,毫无疑问,这将推动一批直销从业人员找到成长的方向,逐步充实直销行业经理人团队。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职业经理人才最合适现在直销企业的发展呢?具备对企业战略的设计或深刻理解能力;深耕于企业文化的建设和企业机制活力的提升;从事直销行业多年并把控着强大的人脉资源。

由此可见,直销仅仅是一种模式,直销公司首先是一个企业,对公司的管理离不开正确的解读企业战略和完善企业文化建设。直销经理人首先需要走出“眼中只有直销”的误区,以正确的心态去看待一个直销企业的发展及管理问题。有一定规模的传统公司的高管经验的直销经理人,懂得去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如何通过有效的执行在管理终端上变现为利润。具备这个素质的经理人,才能更好地与企业老板相处,并配合企业老板开疆拓土,一路高歌。从十大成功直销经理人的评判中,不难发现,与企业老板有着对战略运营深度的共识是获得高度信任并走向成功的基础。

其次,有过直销行业从业经历或对直销模式能够准确的解读,并积累了企业所需要的人脉关系,是直销经理人非常重要的职业素质之一。深谙直销模式的运作方式,具备丰富的直销从业经验,才能带动团队克服直销人员开拓市场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通过有效的技巧培训、激励机制,构建强势的直销团队,从而获得高绩效。而把控着强大的人脉网的直销经理人,更能利用这些网络降低团队成员开拓市场的难度,从而压缩单位时间,提前完成企业计划。十大成功直销经理人中,超过半数的人自身对团队培训异常重视,并躬身于此。

直销管理制度篇13

可以得到营销管理制度供应的曲线函数:G(t)=g(t)+b2,t∈(0,p)。在p2与p3两点之间,下属公司有主动向企业集团提供营销管理制度的愿望,因为下属公司在付出较少营销管理制度供应增量成本的条件下获得较低的单位营销管理制度供应收益。在[0,p2](简称为第一类区域)和[p3,∞](简称为第二类区域)两个阶段,下属公司为获得较低的营销管理制度供应收益要付出增幅更高的营销管理制度供应成本,所以通常缺少主动供应营销管理制度的愿望。企业集团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使用行政命令促使下属公司接受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而下属企业可能被迫接受。这就使p2在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供应成本中向右移动。

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效率分析

当把企业集团期望的单位营销管理收益与下属公司期望的单位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供应收益联系起来,就可以把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需求曲线与供应曲线描绘在一个图上,从而对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供求做均衡分析(见图3)。为方便分析,假定营销管理收益与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供应收益没有数量差异。在理论上可以认为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需求收益与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供应收益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但在现实企业集团中两者存在诸如时间和规模上的差异。所以,只能假定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需求收益与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供应收益严格相等,没有时间和规模上的数量差异。将图1、图2放一起,就可以发现如果[0,p1]和[p2,p3]两者存在共同部分,且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供应曲线位于需求曲线上方所构成的区域也存在,那么这个区域就是企业集团与下属企业都可以接受的均衡区域。在这个区域,企业集团行政命令压力可以减至最低,可以充分发挥下属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当企业集团的管理层和下属公司管理层经过多次博弈,那么经过有限博弈最终会达到均衡点(s2,p5)。如果上述均衡区域不存在,那么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供求不能达到均衡的状态。假定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需求曲线不变,那么企业集团管理层通过内部行政行为迫使下属公司管理层提高营销管理制度有效程度,从而使p2向右边移动并拉动会计供应曲线幅度加大,就使均衡区域可能出现。这样做能够产生效果的条件是存在p2还没有超过p3(第一类区域);如果出现的是p2达到或非常接近p3(第二类区域,即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供应成本的增加幅度高于单位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供应收益的降低幅度),则任何企业集团管理层内部行政行为都不能使均衡区域出现。这意味企业集团管理层与下属企业管理层采取任何方式将不能使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的正面作用大于其负面作用。企业集团管理层行政命令因为惯性而继续存在,但是它对企业集团整体利益产生危害多于它的积极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企业集团管理层的调整自己对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需求收益期望,直至出现均衡区域。企业集团管理层的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需求收益期望受到其构建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收益的约束。如果企业集团管理层的营销管理制度收益预期低于营销管理成本,那么这些企业集团管理层明智的方式是放弃构建企业营销管理制度,或者允许较低程度的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可见,强化企业集团管理层内部行政行为和提高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程度能否发挥作用,是能否发挥长效作用,还要看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供求不均衡状况是否处在第一类区域。如果是处在第二类区域(p2达到或超过p3),那么只能等待企业集团管理层降低了对其他营销管理途径的整体营销管理收益期望,“自愿”与下属企业管理层妥协,才能形成有积极意义的企业集团营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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