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制度实用13篇

直销制度
直销制度篇1

2.合规收入要多提

直销公司要加强内部收入的规范性教育,使体系内部充分认识到,只有合规的收入机制和基础,才可能长久,才能做长。大家来做直销业,既要注意当前,更要兼顾长远,使公司内部能够认同计酬方式合规的价值和意义。

3.混合奖金制度要多提

在现行的背景下,直销行业合理的计酬模式实际上是混合模式。直销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其合法的计酬奖金制度应该走的是工资+奖金制度;直销公司的服务网点体系的计酬模式分两块:一块走分销折扣的收入模式;另一块走总部支付服务费的模式;而直销员走的是佣金制度,核心是在销售收入实现后,从回款中拿到不超过规定比例的提成。

4.奖金制度透明度要多提

直销制度篇2

制度代表一个企业的基本文化和生存态度,看过太多的浮躁炒作,太阳神的制度对我来说无异于一股清风。我一直以为,不好的制度就像橙汁,先甜后酸;而一套真正的好制度就像咖啡,虽然需要你多搅拌、多品味,但最终能让你兴奋,让你久久不能释怀。

我现在就想来品太阳神制度这杯浓咖啡,并分享给各位。虽然现在身在太阳神,来评太阳神的制度难免有自卖自夸之嫌,但我倒以为,如果太阳神的制度文化能给各位哪怕一丁点思考和启发,也有这篇文章的价值所在。

复杂是为了更简单――制度第一印象

太阳神的制度给我的第一感觉是有点复杂,但复杂并不代表会成为成长的绊脚石。简单的制度我看得多了,但是没有一套简单的制度能够长期生存下来。美国的法律法规极其复杂,但是它保障了美国的快速长期发展;安利公司的完整制度也是复杂的,很多的直销商经营多年以后才能完全明白制度的全部,但安利公司一直是中国直销的霸主。

我估计很多人一接触太阳神的制度就会说这套制度复杂,不容易复制,但以我多年的经验来看,这恰恰是这套制度的可贵之处。把合作双方现在的利益和未来的利益说得越具体,越是一种诚信,这是君之交的风范,先说断后不乱。认同的过程可能稍长一些,但合作的过程会变得更简单;传播的速度可能会慢一点,但是,慢是为了走更远的路。

复杂是一种成熟,从复杂到简单是一种智慧。所以我认为,对于太阳神的直销商而言,需要的是简单的传承。

短期投机,长期投资――创业奖印象

任何一个商业行为都有投机的一面,也有投资的一面,直销亦不例外。但是,这个世界上没有长期投机的生意,任何短期的投机在一定意义上说都会变成长期的投资。

太阳神的“对称奖”设计充分体现了投机与投资相结合的商业伦理。在这个制度里,可以自由定位、自由升级,这是一种开放的态度。允许以投机的心态进入,但是根据投资额的大小确定分配对称奖金,投资不同,单位利润也不同,这很公平。它可以把一个人的投机心态逐步引导到投资的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便于吸引对直销事业有不同理解的人,最终又殊途同归。

稳定压倒一切――骨干奖印象

直销团队的发展是有梯度的,中间骨干层的稳定对团队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骨干稳了,团队就稳了,太阳神的制度设计者应该深刻地理解了这一点。

基层骨干的市场开发费用较高,但他们是公司业务传承的核心,对他们按业绩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是恰当的。太阳神的“骨干奖”这很像业务员的责任底薪,给专职业务员提供了一个基本保障。这个奖项很有特点,要求也很低,但是就我多年研究制度的经验来看,这对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投入,但对于团队稳定和市场拓展积极性大有裨益。

把朋友的信任变成责任――培育奖印象

绝对强化与推荐对象的利益捆绑,这种对等奖金的设计也是太阳神制度的一个特色。在各种奖励计划中,我见得最多是推荐奖,但是太阳神没有这个奖。推荐奖鼓励的是人头数量的简单增长,而太阳神的培育奖是强化寻找事业伙伴。它强调把推荐进来的朋友培育成业务骨干,这本来也应该是直销员的基本责任。只有推荐进来的伙伴成为业务骨干了,你才能与他共享丰盛,而不是一进来就可以提他的人头费。

因此,在太阳神,你要帮助越多直推的人成功,你才能越成功。这样的话,推荐就变得有理性,合作就变得有理由。这种捆绑很有说服力,表达了一种对伙伴高度负责的文化,朋友因为信任才与你合作,你理应把这种信任变成一种责任。我想,如果我们每个直销人员都对伙伴高度负责,社会对直销的偏见将越来越少,直销对社会的贡献将越来越多。

不比速度、不比能力,只比贡献――车房奖印象

车房奖是很多直销公司常用的激励机制,一般都规定,在什么时间内完成什么样的业绩就可以领到车房奖。但是这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因为胜出的可能总是站在金字塔顶端的人――企业把他们造成神,然后再鼓励信徒去顶礼膜拜,这是一种直销行业贯用的精英文化。但是,太阳神认为开放的直销行业应该是成就大多数人的行业,而不仅仅是少数精英。太阳神的车房奖计划很简单,也很人性化,采用无限累计的车房奖积分制,只要坚持不放弃,人人都可以通过积分累计而获得车房奖。

这样的车房奖让人人有梦想,人人有希望,不是独木桥,胜似阳关道。这很像一场不计时的马拉松比赛,只要你最终能够跑到终点,就算是成功。更有创意的是,这个终点由你自己决定,什么样的车和房也由你自己决定。走在成功的道路上,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自己或快或慢,或急或缓,这才是自由职业者真正想要的。

放弃是为了得到――制度文化印象

直销制度篇3

韩国《直销法》[1]分六章50条,可以说是世界上最详细的直销法。对于直销员权益规定了较为详尽的保护制度。中国在2005年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员权益的保护方面借鉴了韩国的立法,但也有些规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本文拟通过对中韩两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的比较,加深对中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解。

一、韩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

韩国《直销法》将直销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单层直销的人员,称为直销商;另一类是从事多层次直销的人员称为传销商。韩国《直销法》除总则第2条定义条款第8项“特殊收益”与直销商的报酬有关系之外,其他章节几乎没有涉及到直销商的权益保护问题。但涉及传销商权益保护的条款却比较多,这些条款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销商的知情权。韩国《直销法》第17条第5项规定多层次传销公司应当发给传销商一本手册,上面要有下列项目内容:(1)发起奖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2)发展下线事项。(3)退货事项。(4)传销商遵守规则。(5)《通商产业部法令》规定事项。另外,第32条禁止第1款有四项涉及到传销商的知情权。即第6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发给传销商的手册上提供虚假信息。第7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在提供给传销商的特殊收益上提供虚假信息。第8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在有关多层传销组织活动内容和经营上传播虚假信息,做夸张事实宣传。第12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做超过实际的虚假宣传。这些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多层次传销商的知情权。

第二,传销商的获取报酬权。韩国《直销法》总则第2条定义条款里面,第8和第9给“特殊收益”和 “发起奖金”下了定义。 “特殊收益”首先是一种零售差价,这种差价是通过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获得。其次它是一种发起奖金,这是多层次传销公司支付给多层次传销商的一种奖金。“发起奖金”是一种经济收益,是根据多层次传销商对他的多层次传销组织的管理和对下线的培训而支付给他的奖金。而第四章多层次传销第28条规定了多层传销公司支付的发起奖金必须遵循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多层传销公司向传销商支付的发起奖金总额不能超过《总统令》规定的限度。其次,多层传销公司支付的发起奖金应与登记注册时报告的计算方式与支付标准一致,不许有差异。最后,除了零售差价,无论多层传销公司向传销商支付什么收益都归属于发起奖金。零售差价不同于发起奖金,它是多层传销商直销产品的获益。

第三,传销商的退货权。韩国《直销法》第31条规定了多层传销商的退货权。多层传销商只要递交书面通知给多层传销公司即可实施退货,而且多层传销公司不能对退货强加任何限制。多层传销商可以退回没有卖出的产品和服务,不论签订合同的日期。同时多层传销公司应立即退款。第32条禁止第1款有四项涉及到传销商的退货权。即第1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强制对方签合同,阻碍对方退货,阻碍对方取消合同。第2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采用欺骗、误导手法引诱对方签订合同和妨碍对方退货。第5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对传销商未售出产品的退货期限强加限制,并且传销商买货和退货纳差价超过《总统令》规定。第14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为干扰退货之目的,改变企业地址、电话。这些规定有力保障了传销商的退货权的实现。

第四,传销商享有担保金的保障权。韩国第四章多层次传销第26条规定了担保金权力的实施。即当一个多层传销公司暂停经营或取消注册,消费者和传销商有权退货退款,并比任何其他债权人优先接受退款。从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而言,多层传销商的担保金保障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接受退款,但次于消费者的担保金保障权。即当多层传销公司暂停经营或取消注册时,多层传销商可以按《非诉讼程序法》向地区法院申请从担保金中支付其退货退款。

第五,传销商享有免于被强加负担的权利。韩国《直销法》第四章多层次传销第32条禁止第1款中有三项涉及到传销商享有的免于被强加负担的权利。即第3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给传销商、或新参加者强加存货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入会货、试用产品、销售工具、销售额、培训费等等。第4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强加给传销商发展下线数量。第9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通过传销商,强迫其下线购买产品和服务。这些规定对于保障传销商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直销员的知情权。中国保护直销员知情权的制度比韩国的力度强。中国的直销是服务点加直销员的模式,有关直销公司的信息必须在服务点公布,而且中国直销公司必须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的权利。《直销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这一条保证了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的权利。因为直销员不是直销企业的员工,而是与直销企业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以无法适用劳动法的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故《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对于直销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在签订推销合同60日之后,直销员解除合同的话只要提前15天通知直销企业,这也比劳动法中雇员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期限要短得多。实际上第17条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即避免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人身控制性。

第三,直销员获得业务培训的权利。第18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两款的规定保证了直销员获得业务培训的权利,而且这种培训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

第四,直销员获得报酬的权利。《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了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且对直销员的报酬的计算基础及上限做了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直销员的获得报酬权,避免直销企业利用克扣或拖延支付直销员的报酬,或者利用直销员的报酬来要挟他们完成指定的直销业绩。

第五,直销员有换货和退货的权利。《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了直销员的换货和退货的权利。即“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且其他情形的换货和退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而且为了保障直销员的换货和退货权利,《直销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直销员享有保证金的保障权。《直销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出现“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支付退货款”或“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支付退货款”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这一规定给直销员获得报酬权和退货款增加了一道最后的保障。

三、中韩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比较

第一,中国的直销制度只允许单层直销,所以中国直销权益保护制度只针对单层直销员。而韩国允许单层直销和多层传销,其直销法对于单层直销商权益的保护几乎只字未提,却在第四章多层次传销里面对多层传销商的权益规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样立法的理由很明显,国外一般认为单层直销比较单纯,不像多层传销那么复杂,用其他法律足够保护单层直销员的权益。

第二,中国保护直销员知情权的制度比韩国的力度强。中国的直销是服务网点加直销员的模式,有关直销公司的信息必须在服务网点公布。有学者认为,“这不仅便于政府管理, 还有利于收税, 也方便消费者投诉。”[2]笔者认为,这种模式也有助于保障直销员的知情权。而韩国只是规定多层次传销公司应当发给传销商一本手册,上面要有发起奖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发展下线事项及退货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三,中国《直销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了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的权利。即“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这一条保证了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的权利,避免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人身控制性。而韩国《直销法》没有类似的规定。这可以说是中国直销法的一个创新。

第四,中国《直销管理条例》用专门的一章规定了直销员的招募与培训方面的制度,明确规定直销员享有培训的权利,且直销企业对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韩国《直销法》没有明确规定直销公司的培训义务。

第五,中国《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了直销员的换货和退货的权利。且第26条还规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规定加重了直销企业的义务,可以尽量避免直销企业在换货和退货时利用各种借口刁难直销员,保障了直销员换货和退货的权利。而韩国《直销法》没有规定多层传销商有换货的权利,只规定了退货权,且没有规定多层传销公司与传销商因退货发生纠纷,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只有消费者退货时,才享有由多层次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

直销制度篇4

第一种形式是固定比率分级计算,这类制度的代表公司是完美。这种制度计算业绩的标准参考业绩比率表,它的特点是:累计与时间无关。只要推荐人推荐了一位新人,那不管他花多长时间达到最高比率,只要他达到,推荐人都能从他身上累计获得同样的奖金。拿完美来说,已经获得最高比率的推荐人推荐一位新人,当新人达到最高比率的时候,推荐人从新人身上累计获得的收益是固定的,总共是2850元。(计算方法:1000×18% + 5000×12% + 6000×9% + 13000×6% + 25000×3%)

第二种形式是固定比率不分级计算。典型制度是立新世纪,它让推荐人从新人身上获得最高限度的奖金也与时间无关。由于推荐人在推荐新人时自己已经完成1000PV的业绩,所以当新人的个人业绩达到1000PV的时候,推荐人的收入是200美金。新人拿不到自己所购首1000PV内产品的折扣。

第三种是不固定比率计算。如福龙的最高累积比率是12%,推荐人拿级差是看自己的级别和新人当月做到的级别。由于两者都是变量,双方做到的比率不同,推荐人的收入也不同。对于推荐人来说,如果新人加入当月就达到12%,那么这里的12%折扣是新人自己得到的,推荐人从新人那里只能获得自己当月比率与12%之间的级差,如果推荐人自己当月业绩也是12%,那他的级差是零。在所有累积制的级差奖金计算方法里,推荐人通过这种制度获得的收益最少。

新人如果选择采用累积制度的公司,有一点是相同的:不论从发展还是自用的角度看,一次性买上最高比率最为合算。

归零制度里个人小组定义的区别和脱离

按零售额来说,安利的10000PV小组业绩接近于10万人民币,而如新的8500元净营业额相当于1万。这里的区别在于,安利的业绩在达到21%以前是不脱离的;而在如新,只要有人申请QSR,他的业绩即和上级脱离(大陆在第二个月脱离)。因此,虽然如新的业绩压力仅为安利的1/10,但是如新的业绩却比安利更难以完成。这可以从下述事实得到证明:在安利,直销商囤货的原因多半是为冲击奖衔,以期获得更多奖金;而在如新,则是为了维持资格。如果某人的个人小组在安利完成不了10000PV,充其量只是奖金的损失,即使不囤货也没太大关系;而在如新完成不了8500,不囤货则意味着直销权的终止。

小组脱离了!看到树苗成材,推荐人理应感到喜悦才对,但在归零制度里,他们必须填补因为小组脱离而失去的业绩才可以获得领导奖金。安利规定如果有一个小组脱离,自己的个人小组必须达到4000PV才有资格领取部分领导奖金,而要获取一个小组的全部4%领导奖金,他自己的个人小组还得完成1万PV,或者再培养出一个21%小组。如新的SR在其下属QSR脱离后,也必须迅速补上8500业绩。很多通过三个月考核的SR都是因为小组脱离之后个人小组完成不了指标而被淘汰。

领导奖金

直销制度篇5

(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一)。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二)。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

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直销制度篇6

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形式到立法内容。都秉承着以下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符合中国政府入世承诺和WTO规则。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方面的恨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最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正是履行人世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二,坚持从严监管。在直销经营模式下,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隐藏性、分散性等特点。诚实信用至关重要。在目前中国直销行业自律不能足以承担起更多的市场规范功能、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直销行业亟待依法规范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政府必须在规范直销行业的监管中有所作为。

第三,谨慎渐进地开放直销市场。目前。直销在中国还不是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监管。中国的直销立法显然要以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的现状为依据,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直销在中国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目的在于:“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首先:直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直销行为。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都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为此,《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活动做了较为详尽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直销员、直销企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关系的规范等等,并通过规范主体。来规范直销行为。应当说,规范直销行为在客观上就是确认直销作为合法经营方式的存在,使直销经营方式在中,国具有了合法性或者正当性。

其次,直销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直销活动的监管,严防传销行为的发生。《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强制性规定,对直销企业涉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做了处罚规定。直销立法的政府监管,包括对直销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监管,以及对直销企业运营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再次。直销立法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传销条例》通篇内容都表现了这一立法目的,通过打击传销,为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最后,直销立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稳定社会秩序为立法的核心。明确政府监管直销活动的职责,防范和查禁扰乱社会安定的非法传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中国现行直销的立法形式

直销业进入中国以来,中国政府多次试图通过法律形式对直销行业进行规制,其立法形式也几经变革。所谓直销立法形式,是指规制直销业的法律制度所采用的具体表现形态。我国的立法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的位阶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又高于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采用何种法律形式规范中国直销行业,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取向。

在直销业引人中国的初期,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从立法形式上讲,仅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随着直销业在中国的发展和传销行为的日趋泛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虽把直销立法形式上升为政府部门规章,但还不能适应对当时较为混乱的传销市场环境治理整顿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又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此后,中国直销业发展及其立法陷入低谷,直至2005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将中国直销立法的形式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这在中国直销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对直销进行集中规制。鉴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需要系统的监督管理,因而选择单独制定一部集中规范直销行业的法规,可以保证立法体系的科学性和立法内容的可操作性。

其次,有利于保证中国直销法律制度的实施效力。从法律位阶上看,行政法规仅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其他低位阶的规章不能与现行行政法规相悖。由于中国当前直销环境较为复杂,所面临的问题较为尖锐,加之中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出台又相对混乱,地方保护主义广泛存在,因此需要一部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予以规制,以减少直销法律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后,有利于协调政府部门的监管关系。中国过去的很多直销立法规定都由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国家工商总局虽然对直销行业有着重要的监管职责,但根据政府部门权限划分,商务部对直销企业准入、申办等也具有管理职责。如果直销立法采用部门规章形式,就可能造成对直销监管的交叉或空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较好地解决了执法协调问题,便于明确不同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使中国直销业的监管体系更加合理。

三、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制

《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允许的直销模式,仅限于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在这种模式中,仅仅存在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三个环节。直销员作为直销企业的雇员,将直销企业的产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但不得通过继续发展下线的方式伸展销售链条。对此,《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因此,直销员的计酬依据只能是其销售业绩,而不包括其直接或间接下线销售业绩的提成,以及发展下线所取得的报酬,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外广为采用的多层次直销在中国的合法性。

中国现行直销模式有如下特色:

第一,严格禁止多层次直销。与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的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定不仅形式单一,而且态度谨慎。不但不允许多层次直销中的发展下线以及复合式计酬方式,而且即便在单层次的计酬中,也有着严格的限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中国法律所允许的单层次直销行为与国际上对单层次直销的通行规定存在差别。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其中,关于“服务网点”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没有固定销售地点”的含义,此规定虽然允许直销员进行无店铺的面对面推销,但至少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并非实质上的“没有固定销售地点”。另外,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方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这也消除了国外公司直接到中国进行“没有固定销售地点”销售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直销立法规定的直销模式与国外差别较大,体现了中国当前直销业转型与发展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直销立法理念与国际通行规定脱节。通观其他各国直销立法,大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逐渐放开的过程。中国政府对当前直销模式的选择,是在特殊环境下权衡的结果,是在规范当前中国直销业的发展,稳定直销市场秩序中的理性选择。

四、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合法的直销行为”可以解释为:由“合法的直销企业”招募的“合法的直销员”从事的“合法的直销活动”的行为。由此,“合法的直销行为”至少有如下三层含义:一是直销企业应当合法。只有符合要求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否则该行为属非法直销行为。二是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员应当合法。《直销管理条例》第三章对直销员资格的合法做了专章的规定。三是直销行为应当合法。直销行为主要包括进行推销时的行为,以及销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直销管理条例》第四章对“直销活动”做了专章规定。另外,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中;将直销的范围作了限制,按照规定。对此范围以外的商品进行的直销活动也属非法直销行为。

在《直销管理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同时,《禁止传销条例》从反方向明确规定了法律所禁止的直销(传销)形式: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只要符合上述形式之一,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传销范畴。这些规定为《直销管理条例》的正面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以防止对“非法直销行为”规定的遗漏。

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明显严格。这种严格限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但统观全局,这是中国政府在权衡效率与稳定后做出的选择,对中国直销业长远发展有益无害。

首先,这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直销法律制度和总结中国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的基础上做出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许多法律制度,例如关于直销活动中的冷静期制度。企业设立中的保证金制度、准入限制制度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中国直销立法又根据中国直销业的现实环境,加入了更多的限制条件,如对直销产品范围的严格界定等。可以说,这种严格的界定是国外立法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其次,中国直销业在十余年发展过程中,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鱼目混珠。直销市场极不平静,人们对直销业的社会评价普遍偏低。为了直销行业的全局、长远利益,对直销业必须规范、稳定发展,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效率以谋求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为此,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现行直销立法从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规制,以防止非法直销行为或其他投机行为危害中国直销业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创造中国直销业未来发展所需的条件,培育健康的直销市场。《直销管理条例》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设定了较高的直销企业入门条件、强制直销企业培训直销员等等,为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其长远意义将在中国直销业未来的发展中逐渐凸现。

五、中国现行直销立法中的“监管制度”

从内容上看,《直销管理条例》虽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的监管权限和管理职责。但从广义上讲,《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企业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等都属于政府部门对直销行业监管的范畴。其中,“准入制度”是对直销企业设立资格的监管,由此可以排除不适合的企业进入直销领域;“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是对直销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管,以预防直销企业或直销人员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保证金”制度则旨在提高直销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属于对损害补偿的监管。

与《直销管理条例》相呼应,《禁止传销条例》对政府机关查处传销行为的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规定,是为配合《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规。

直销制度篇7

(一)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

在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在人世3年后取消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同时,作为中国人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0段规定: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两个文件中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根据上述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12月11日之后开放直销业,并制定有关直销活动的法规。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直销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人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直销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直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人世承诺保持了一致。

(二)坚持从严监管

直销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继续对传销活动坚决打击

一是“拉人头”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团队计酬”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两个条例规定的监管制度的特点

(一)禁止了多层次直销

大多数开放直销业的国家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多层次直销经营容易演变为“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有可能使直销业的发展重蹈1998年以前传销的覆辙,因此,直销条例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并且在禁止传销条例中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直销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并对计算的比例作了严格限制。这样的规定,实质上从计酬制度方面禁止了多层次直销,只允许直销企业从事单层次直销。同时,在认真研究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条例还对我国的直销模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一是从事直销活动的主体只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第4条);二是直销企业可以直销的产品仅限于本企业生产人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共同确定;三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价格和换退货,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还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符合条件的服务网点;四是直销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且其价格应当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保持一致。

国外立法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又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只是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制度。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同时规定,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禁止。

(二)创设了新的监管制度

即市场准入的特别要求、直销产品范围控制和直销员培训制度。

(三)将国外原本为多层次直销监管设计的监管制度实施于对单层次直销的监管上

信息披露、保证金等制度,是国外对防止多层次直销演变为金字塔诈骗而设计的监管制度,对单层次直销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我们虽然禁止了多层次直销,但仍然保留了这些监管制度。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其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草案还规定了使用保证金的具体情形,并授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监管制度设计更为严格

在无条件退货制度、信息披露、保证金和直销员报酬控制等四项制度的设计方面更为严格。如对退货期限的规定,采用了国外立法例中较长的时限30天;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规定了无条件退货制度,即: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直销条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需要进行报备和披露的项目也是较多的: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五)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

是维持较高的门槛,只允许少数有实力的企业从事直销:还是适当地降低准入门槛,把多数希望进入直销业的企业纳入监管体系之中进行规范,这是两个不同的制度设计思路,哪一个更有利于直销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条例起草中也进行了论证。日本、马来西亚、我国台湾对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例没有规定,是公司即可。条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企业要成为直销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条件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是,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

(六)规定了严格的直销员培训制度

直销就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因此,包括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等内容的直销员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严格规定。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三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四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七)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拉人头”行为、“团队计酬”行为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含有条例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认真把握法规、政策尺度

切实贯彻好两个条例

两个条例出台后,虽然有个别企业通过其国家在WTO代表团,向我国代表团提出异议。但应当说,企业界与学界绝大多数给予两个条例积极、正面的回应,认为两个条例的施行,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智慧,对直销提供了保护,向传销发出了明确信号。有关媒体给予了充分关注:《人民政协报》认为,两个条例结束“草莽”时代。《中国物流与采购》认为,政府打造了可控的游戏规则。《中国经济时报》评论,是企业增强内功的时候了。《中国工商时报》认为,条例是合法与非法之标准。《工人日报》认为,苛刻的条件与高门槛卡住了非法行为的喉咙。《南方都市报》说,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的管理智慧。虽然业界仍有人认为略嫌保守,但也认为这是中国立法的重大进步。大多数企业完全理解支持,认为利国利民,赞成政府适度放开,循序渐进,并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表示将一如既往遵守国家法律,并依法调整现行经营方式。两个条例对于去掉“灰色区域”,对整个营销界意义深远,可以方便消费者,提升公司质量。有关学界也有理性的评论,认为:两个条例使市场告别混乱,进入法制,可以清理不纯企业,为保证直销业健康发展提供可能。并认为政府对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开放之初持审慎的态度是应当的,是理性的选择,可最大限度地保护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直销制度篇8

安利作为中国直销业的领头军,其薪酬奖励制度和人员培训可谓无懈可击。安利公司1959年创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持续经营,缔造了直销界的奇迹。2010年安利(中国)在大陆的销售额已经突破200亿元,安利凭借其优质的产品,完善的激励制度,优良的企业文化一直是一个世界瞩目的直销帝国。

2安利人员管理文化

(1)安利员工谈安利。在我和安利的一位工作长达10多年的直销商的交谈中,我发现他对在安利工作的热情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他在销售产品之余,是在享受安利文化给他带来的快乐。作为一名出色的外科医生,他却坚持做安利的直销商,他这样解释道:“安利能够给我带来快乐,这是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安利带给我的不仅仅是一种公开公平的环境,更是一种与朋友共同分享产品的激情和快乐。安利文化让我懂得只有帮助别人成功,自己才能成功。”著名市场营销专家、企业管理专家高建华曾经说过“一个企业经营得好,可以很赚钱;一个企业管理得好,可以很健康;一个企业的文化好,可以令员工快乐。”作为一个直销企业,安利真正做到使他的员工感到快乐。是一种什么样的管理机制能够让员工如此充满激情的对待这份工作。这位被比尔.盖茨先生称为简直无懈可击的奖励制度具有浓烈的文化魅力。

(2)安利的直销商招聘制度。安利一直秉承能够为来自各行各业的大众提供一个多劳多得的工作机会的信念,对直销商的进入门槛要求不高,安利团队的壮大,主要依靠的是优秀直销员的推荐。直销商寻找理想的推荐对象,然后对其进行了解、激励,通过直销说明会让其了解安利加上不断对其进行跟进,最终使其加入安利直销行业,对于新进入的成员也会多多督促,保持联络并向其传授技巧。正是通过安利的这种“四位一体”的直销商管理结构,即安利、培训机构、推荐人和直销商共同组成的机构。安利已经拥有300多万的直销员而且数目还在不断增加,高覆盖率的直销员有效地保障大范围的市场覆盖率。

(3)安利的直销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层次的直销员,安利会安排相对应的培训课程。首先对于新进成员的培训主要是着重于对安利文化的是深入了解,激发其工作的热情与信心,其次是关于产品知识方面的培训,要求直销员切身体会产品的用途性能,最后是关于自我肯定方面,培训直销员的沟通能力,推销技巧,使其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展现出产品的优良特性。对于有一定经验的直销员,主要是着重于团队建设方面的培训。

安利培训的最大特色是对员工自身素质的提升和对人生价值规划上的培训。培训课教授的不仅仅是产品的知识、销售目标计划,更多的是教会直销员如何更好的生活,例如如何教育子女、如何化妆、如何训练口才等更多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的技巧。这些培训不仅仅使直销员的自身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也使他们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理性的规划与认识。从而使他们更加坚定地认识到安利的文化,也就能够越发地对这份事业充满热情。安利带给他们的不仅仅是一种物质上需求,更是一种人生价值的追求。

(4)安利的薪酬激励制度。安利拥有一套近乎完美的薪酬激励制度。直销商的收入来自其自身的销售业绩提成和其下级的销售团队佣金。

例如,安利某直销员10月的销售额为6000,其推荐的A、B、C、D这4位直销员的销售额也是6000,则整个团队的佣金为6000×5×18%=5400元,而A、B、C、D这4位直销员可得到佣金6000×12%=720元,该直销员则可得到5400-720×4=2520元。

当该直销员的某个销售团队可以达到21%的佣金时,这是公司会发给直销员当月业绩总额的4%作为奖金,这笔奖金是安利公司额外给直销员的,而不从该小组人员身上扣除。值得说明的是这项奖金是世袭制的,只要该小组销售达到21%,该直销员的后代也可得到相对应的奖金。

除此之外,安利还有2%的红宝石奖,1%的明珠奖,0.25%的营销经理,0.25%的高级经理,0.25%的高级总监和一次性奖金。从这套奖金制度可以看出来只有整个团队的业绩提升,才能够使自己的收入提高。而且层级之间的关系严密,不允许随便变更,相互之间也没有晋升冲突。这个模式决定着安利的组织结构是无限复制的组织结构,在利益的驱动下,每个安利的直销员都会积极地推荐新人加入,并且他们会全心投入地传授知识给这些新人。

另外,为防止恶性囤货和保持上级人员的销售业绩,体现公平原则,安利也制定了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包括七成原则(每月销售量为进货量的70%)和十个顾客原则(直销员只有每月向十个以上不同顾客销售产品才能获得领导奖金)。

(5)安利的企业文化。能够影响企业员工最深的,归根结底还是这个企业的文化内涵。一个有文化的企业,它的员工才能够充满热情的享受为其工作的快乐。安利创立时的宗旨有两条,一是提供优质的产品,二是为各行各业的大众提供公平创业的机会。安利文化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带来的是和朋友分享优质产品时的喜悦之情。公平的分配制度,解决了最根本的人类矛盾问题。帮你实现人生的目标。

直销制度篇9

在中国,由于直销业的特殊生态,大多数公司的起盘流程是由公司先广邀直销界的网头洽谈,在与网头谈妥合作模式后,就由网头代为设计营销的佣金制度及安排营销计划,而公司则会依网头的营销计划,协助部分的后勤行政业务及紧盯着销售业绩。如此的起盘流程,造成在中国起盘的直销公司会经常变更制度,其原因有:

1 为了达成营销计划,网头在一起盘时就会在公司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以下猛药的方式设计制度,往往无法兼顾到公司的成本,于是埋下日后必须调整制度的前因。

2 在规划制度时(特别是级差制),设计不够周密,致使奖金发放不合理,因此必须调整奖金。

3 网头在设计制度时,大多是参考自己熟悉的制度及自己营销团队的喜好,但在为了扩大业绩而邀请其他团队加入时,也会酌情调整制度,以增加吸引力。

4 在起盘后业绩无法达到当初的规划时,网头也常常是以调整制度为冲业绩的手段。

5 即使达成市场开拓的前期目标,但为了长期的市场稳定扩张,也会适当的调整部分制度。

6 如业绩在一段时间内无法达成预期的规划时,公司亦会以阵前换将的方式,另请网头开拓市场,而新人往往也会调整制度。

由此看来,直销公司改制度绝大多数的起因是为了要使业绩达成预期的目标所造成。

如何改制

制度的调整对直销公司而言是一项严厉的考验,一般来说公司为了达成业绩所做的制度改变,大多是加大奖金发放比例、调降奖金的门坎或是降低加入的金额,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而制度调整的结果则是少数的公司会因制度调整及配套措施完整而提升业绩,但大部分的公司反而是因直销商间的负面谣言,或是直销商对调整后的奖金制度采取观望态度,致使在短期间业绩会因新生业绩略有上升但不久就下滑,致使虽然制度调整了,仍无法达成预期的效果。

直销通路是以人为销售的主体,但人是会随着时间及市场的变化而改变想法,再加上直销信息的封闭,以致于佣金制度在初步设计时,会有许多问题是当初所无法预料的,因此在必须调整制度时,需注意下列事项,以避免重复调整制度及降低调整制度的冲击:

1 在建立直销通路时,必须考虑到企业文化,毕竟公司要的不是短期炒作,而是可延续的企业通路。

2 公司必须精算成本,确认可承受的奖金比例,并坚守奖金发放的底线。

3 在奖金的计算(尤其是双轨制),不可以将应发而未发的奖金视为公司的获利,而误导制度的设计。

4 调整制度前,需要与不同性质的直销商有广泛及详细的沟通,并且要明确锁定制度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及规划好相关的配套培训。

5 规划制度时,需小心处理先前所遗留下来的业绩,以降低旧经销商的反弹。

直销制度篇10

以前我们评估公司主要是考察它的实力,认为只要实力够强就行了,今天看来仅仅有实力是不够的。现在选择直销经营方式的企业在实力上已经很难做对比,你投入多少资金他也可以投,你有多大的工业园他也有,你经历多悠久的历史他也有经历。我们今天考察公司其实更应该看它的老板:老板的格局、老板的胸怀、老板的心态以及老板对直销的态度、对直销的理解和做直销的决心。以上几个方面有任何的缺失都可能给未来的运作带来潜在的不确定因素甚至会让我们前期的努力付之东流。

产品是直销的灵魂,可是以往我们选择直销的产品,多局限在产品的功能性、新颖性和独特性三方面,认为产品功效好、产品有卖点、产品没有竞争就是好的选择。如今各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卖点大家都普遍具备,同时也很难找到没有同质化的产品了。由于商品品种的日益丰富以及消费者的日趋理性,驱使我们在选择产品的时候,更应该考虑的是产品线的清晰、产品性价比的合理以及产品的普遍适用性。很多企业的产品要么精而少,要么多而杂,听说哪个产品卖的好就立即上,没有清晰的产品结构设计;有些企业认为产品只要功效好就可以,随意定价让真正的消费者无法接受;还有些企业选择的产品针对性太强不能满足大多数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局限了市场。以上几点都是我们选择直销产品需要综合性考虑的问题。

奖金分配制度是直销发展的动力,制度的演变往往跟某一时期直销人的心理状况相一致。级差制度,制度,矩阵制度以及复合制度均代表了不同时期直销奖金制度的主流形式。笔者认为,不同的制度都有其特点,不存在哪个制度好与不好之说,比如说级差的优点在于其宽度的稳定性,双轨的优点在于其深度的快速性,矩阵制度在于其整体的协调性。而今在国内获牌企业中,多采用的是复合制度,复合制度是将多种奖金分配制度进行了组合和嫁接,从而弥补了各自的局限和不足。不管运用哪种制度,我们首要考虑的就是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稳定性以及简单易复制性。

接下来我们分析选择直销的“三个软件”。

首先看模式。模式不等同于制度,这也是很多直销人容易混淆的概念。直销发展到今天,作为一种销售方式,单纯性的直销已经无法满足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及投资者的需求,所以近几年各种复合式的直销模式应运而生。体验营销、会务营销、教育营销、数据库营销、定制营销、复合电子商务、聚合营销、协同营销及交互式营销等都是新形势下出现的复合直销模式。直销在中国有其特定的生存环境和法规制约,本身一个无店铺销售方式却偏偏要用店铺来做其服务网点,因此在模式的设定上必须要解决三个关键问题:一是直销员在没有构架其能够自动发展的团队之前,能否拥有一定的收入从而保障其生存中求发展;二是店铺在没有庞大网络支撑下,能否做到单店盈利从而稳健发展;三是直销团队领导人在市场运作起来之后,能否真正稳定且有归宿感从而不再大面积地转移或流失。

接着看系统。现在很多直销领导人都把自己的团队称之为“系统”,可是绝大多数领导人连系统到底是什么都没有弄清楚,以为起个好听的名字、编两句响亮的口号、印三本精美的册子、讲几堂常规的课程就是系统了。直销企业有两个系统:一是供应系统,二是运营系统。这两个系统如果跟部队做比较,就好比总后和集团军区的关系,供应系统负责公司的财务、行政、生产、客服、物流等板块,运营系统负责市场的目标、规划、文化、培训、工具等板块。所以企业运作之初一定是统一市场目标,统一发展规划,统一文化体系,育培训,统一工具复制。而团队发展壮大以后,只有在庞大业绩支撑的前提下能够以经营企业的方法来经营团队后才能够申请系统。没有完整的组织架构,没有统一的价值观和使命,没有可复制的文化、教育和培训,所谓的系统也仅仅是一个虚名而已。

最后看教育。教育培训本身是系统化运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单独拿出来做评估是因为教育是直销市场发展的动力源。很多直销企业的培训往往偏重于直销员的培训而忽略了企业管理服务团队的培训;偏重于引进新人的招商会议而忽略了老直销员的培训;偏重于普通直销员的培训而忽略了团队领导人的培训。还有很多直销企业的教育培训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模块,培训人才也不稳定,没有目标也没有计划,东一榔头西一锹的想一出做一出。直销企业的教育培训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一群有经验、有责任、有能力同时具备行业影响力的专业人才来支撑。一个没有完整教育班子,缺乏完善培训体系的企业是很难把直销事业做稳、做大、做强、做久的。

直销制度篇11

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前,非法传销肆虐全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因而,这两部条例以“稳定为主”,体现了严格管制的色彩。

1 直销概念严格化

在《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对中国直销业的发展建议第1条就是:“对直销的术语和概念达成共识”。因而直销概念的界定和把握,是我国在规范直销行业过程中的首要问题,也是核心问题。

国际上公认的直销定义是由国际直销协会联盟在《商德约法》中作出的:“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营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详细说明或示范”。这也是各国法律规定所规制的直销概念,通常包括单层次直销及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指“直销商(兼消费者)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根据其销售业绩向公司领取奖金的直销模式”。多层次直销(又称网络行销):“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训练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线直销商,他则称为上线直销商:上线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线直销商的人数、代数和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而国际上主要禁止的直销形式是指非法多层次直销即金字塔式销售:其运作完全依赖于不断扩大的参与者队伍,而参与者的不断增多与资金的不断积累所造成的成功与高回报的假象,又诱使更多企盼高回报的投资者加入。其操纵者无须任何以实业投资为主的经营行为,只须将不断加入的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先前的投资者,如此循环滚动,从而造就空前的繁荣景象。一旦没有新投资者加入,这种连续投资的链条就会中断。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给直销下了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和第7条分别以概括式和列举式从反面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禁止传销条例》比《直销法管理条例》提前一个月生效,这一点体现了决策层“先破后立”的策略。通过两个条例可以看出,与国际上直销法规侧重规制合法的多层次传销、禁止非法的多层次直销的通行做法不同,我国多层次直销一律是被禁止的,因而对直销这个概念的把握要严于世界通行标准。笔者认为,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和非法的多层次直销虽从字面上可以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界限不易划分的问题,特别是非法的多层次直销以商品的形式出现时让大众难以区分,极易被传销分子利用,成为金字塔销售的遮掩。因此,在我国当前市场并不十分规范、消费者心理还不很成熟的情况下,禁止多层次直销是必要的。符合我国国情。

2 准入制严格化

根据加强监管,从严整顿,使直销行业规范化、市场化的需要,《直销法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企业的申请条件也很高:“(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可以说这样的准入门槛甚至比股份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还要高很多。在公司法不断降低公司成立标准的今天,对直销企业要求如此高的条件,进一步反映了我国政府对直销企业从严监管的态度。

为此,《直销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直销企业的申请实行两级审批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然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终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可以说在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手续的今天,严格的多部门两级审批制度也充分反映了政府对直销企业的严管态度。

3 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严格化

《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从业人员同样也有严格要求,禁止范围包括:“(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很少在专门的直销法规对从业者的资格有这样具体严格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可以判断我国兼职直销员的比例在我国会有偏低的趋向,而欧洲直销协会联盟国家直销员兼职的比例高达87%。因为在西方国家,其直销从业人员从事直销多是抱着挣“外快”的态度进行直销。因而他们的心态相对平和。而中国从业者不同,中国的老百姓往往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对直销知之甚少,非法传销的暴利又十分诱人。因而他们一旦从事直销行业往往把其当作一条致富捷径,将其作为主业,严重影响原来的本职工作。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尤其特定部门的工作秩序和对青少年保护的需要,《直销管理条例》严格规定从业资格,也是我国现阶段过渡过程中的合理之举。

4 直销员和消费者利益保护严格化

《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强于其他国家,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建立冷静期制度。直销商或消费者分别可以在一定情形、一段时间内自由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罚款。(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直销企业在产品销售中,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涉及计酬、退货、保证金、招募推销员、售后服务、推销员培训等制度以及店铺、推销员信息,企业重大诉讼事项和主管被处理情况等。(三)建立保证金制度。由直销企业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缴纳一定款项,以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权益,确保直销企业的偿债能力。长期以来,我国市场交易中诚实守信缺失严重,直销市场更是存在着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欺诈现象,因而法律强制规定严格的冷静期和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护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而保证金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机制不仅能够进一步保护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直销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既符合WTO

规则和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现阶段直销市场的需要,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二、《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不足

我们国家立法向来有重经验轻理性的特点,但对一个大陆法系国家而言,过度依赖于经验,往往造成立法体系性和逻辑性的缺憾。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也在一些方面体现出了不足之处:

1 直销概念界定依旧模糊

条例对直销相关概念界定模糊不清。《直销管理条例》的直销定义仅指人员直销,没有区分传统的企业雇用推销员的方式。比如软件生产商或销售商通过招募人员,与被招募人员签订销售合同(非劳动合同)。由被招募人员以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名义直接向用户进行推销,以推销产品数量获取报酬,没有底薪。此种方式可谓普遍,但是否均属于直销管理条例所规制的对象,条例似乎规定得不够缜密。

2 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8000万的注册资本,这在短期内确实能够达到整顿市场秩序的目的,但较高的市场门槛容易造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将众多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尤其是我国的民族直销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冲击。从长远来看,这对于行业和消费者都不利。面对严格的准入制,直销在中国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格局:由于得不到批准的企业会很多,原先的直销企业可能面临与合法直销企业合作、转入国际市场、关门歇业、转入地下操作四条出路。其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转入地下无照经营,往往演变为传销,造成监管的难度。注册资本只是一个企业开办的原始资本,对直销员和消费者最终能够起到担保作用的还是直销企业的资产和保证金。资产质量可以说比注册资本更具有价值监管价值,这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已经得到了充分证明。

3 直销员身份关系不明

《直销管理条例》的一大遗憾就是直销员的法律身份没有界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的法律关系不明。没有明确的身份,直销员的合法权利就难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直销管理条例》中的模糊规定,致使有观点认为直销员和直销企业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不仅模糊了国际上公认的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的委托关系,也使条例明令禁止的“团队计酬”方式有了变通的存在空间:直销企业可以将直销人员晋级后成为公司员工并一层层升级,把团队计酬划入企业内部薪酬。由于条例只是对直销企业正式员工招募进行了限制,而直销公司可以采取“非正式员工”的方式轻易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现阶段贯彻落实《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对策和建议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执行虽然有了法律依据,从两年的实践情况来。却还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工作:

1 加强执法职能的整合

西方国家法律针对非法传销行为,都赋予了监管部门独立的有效执法权,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时可以搜查、扣押物证等一系列权力,来保证查清案件。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虽然规定工商部门为传销的监管部门,但是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工商部门调查权在法律上还缺乏有效的保证,在执行上缺乏有效的手段。我国执法权力的分散,使传销分子有空可钻,他们往往把重要的证据隐藏于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如没有公安部门的介入,很难查清其违法事实。工商部门不能随意进入民宅,没有搜查权和拘留权,往往你前脚进公司检查。传销分子后脚回家转移证据,最终只能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使案件不了了之。因此,就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希望政府部门能整合执行权力,工商、公安、商务部门能互通情况,联手执法,以保证传销案件顺利查处,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 创新监管方式

直销企业发展中涉及的最大问题是诚信问题。为了推进直销企业的诚信建设,树立全新的行业形象,政府有关部门需在监管模式上下功夫。设计有机的附加结构型或者扁平型的组织结构,以适应现阶段政府监管工作的特点。建设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网,做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做好信息分类,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将各项数据及时公布于众。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监管人员既要掌握直销监管的专业知识,又要能够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促进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

针对直销企业设立明确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的指标体系。对一些具体指标,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签订和履约、公平交易,要根据直销企业的特点,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加强对失信企业的制约,严肃惩戒失信行为。建立直销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对直销产品、广告真实性、纳税情况、消费者权益维护、直销员招募、合同签订和履约、资产质量等情况的实时监控给予信用定级。准确反映直销企业的信用状况。

3 加强直销行业协会建设

直销行业协会在建立完善的直销市场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政府监管都不可能是完整的,在政府行为、法律规范之外存在着大片灰色领域,政府行为难以有效介入。必须借助从业者的自律行为,予以利益和道德的约束。同时,监管往往由于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深入了解,对整个直销市场的敏锐把握就不如直销行业协会及其会员更专业,从行政管理成本上,由业内人士的自我管理也明显优于公共权力的行政管理。

在国外,直销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直销企业间的桥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也是各国成熟市场较为普遍的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将会是直销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当大胆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自我规范及其上通下达的桥梁作用,促进我国的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4 进一步完善直销法律法规体系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仅仅是一个开始,我国直销市场步入法制化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怎样进一步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打击非法传销行为,是一个需要长期研究的课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积极深入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直销制度篇12

自从1990年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第一家从事直销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直销业在我国已经经历了16年。我国16年的直销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繁荣――混乱――取缔――解禁――规范这几个阶段。2005年我国政府为了解决我国直销业失控的现实情况,于9月2日公布了《禁止非法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并规定两条例分别自2005年11月、12月起开始实施,其中明令禁止多层次直销而肯定了单层次直销加店铺模式的具有我国特色的直销模式。那么,自法规生效至今我国直销业发展状况如何?走向如何?今后我国直销业的发展过程中有那些方面尚待完善?本文从以上几个方面探讨我国直销业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直销业的发展格局

1.市场容量

2005年,中国的直销市场达到50亿美元的规模。其中安利(中国)分公司呈现出一家独大的特点,其市场份额占到中国总体直销市场份额的约70%~80%。安利2001年的营业额达48亿元人民币,2002年达到60亿,2003年达100亿,2004达170亿,2005年受政策不明朗的影响,与2004年持平。2005年业绩紧随安利之后的依次是完美、玫琳凯、雅芳、仙妮蕾德、天狮、如新、新时代、保健、康宝莱等,它们共同分享五分之三的市场份额。从代表性企业安利接近100%的高速增长,从目前这种一家独大的市场结构,再加上直销法的出台,可以看出中国直销市场还存在巨大的发展和进入机会。

2.产品构成

根据《直销产品范围公告》,现阶段我国允许开展直销的产品只能包括5个大类,分别是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及小型厨具,化妆品是其中增长势头最旺的一项业务。这些产品的特点是均为一般消费品、同一系列产品内部存在多样化特征、产品品质优良且品牌知名度普遍不高。

3.企业构成

当前我国的直销市场上,从企业的资金规模、销售业绩和管理能力看,外资直销企业占有绝对的优势。我国现代直销业的大门是由外资企业雅芳公司叩开的(当时对直销的叫法是传销)。之后,由于我国当时尚未出台有关传销的法律法规,各种规范的、不规范的外资、内资直销企业在国内大行其道。1996年4月,鉴于当时的混乱局面,中国官方首次批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传销业务,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停止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的命令,对整个传销业的全面封杀。1998年,中国政府发出“31号文”、,规定除“安利”、“雅芳”、“玫琳凯”、“日晖”、“富迪”、“娜丽丝”、“尚赫”、“完美”、“百美”、“特百惠”十家外资企业可转型,以“店铺+推销员”直销模式在中国销售产品外,其余外资企业均不得从事直销业务。此后,这十家转型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尽管之后中国的直销市场也有数量众多的本土企业,但仍不能改变外资处在绝对优势的形势。资料显示,2004年中国直销业营业额为350亿元左右,其中10家外资转型企业营业额为300亿元,内资企业营业额不到50亿元。当然,近年内资直销企业中也有发展势头良好的,如天津天狮等。

4.薪酬激励机制

《直销管理条例》出台前夕,我国直销业内争论的焦点就是即将出台的直销法对于薪酬激励模式采取何种选择,其中雅芳和安利分别成为我国单层次直销模式和多层次直销模式的典型代表。而从世界范围内直销业发展趋势来看,是一个从单层次直销到多层次直销过渡的过程。多层次奖金计酬(或称为团队计酬)是目前全世界直销业的主要奖金制度,根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统计,美国80%的合法直销公司均采用了多层直销的计酬方式,直销法出台以前,我国90%的直销企业均采用多层次计酬模式。但多层次直销模式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其盲目发展下线、疯狂敛财的工具,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我国就长期受此困扰,因而,多层次团队计酬既是直销的魅力所在(多层团队计酬奖金拔出比例一般在50%~60%之间),也是直销的风险和硬伤所在。

直销法出台,雅芳与安利的模式之争答案揭晓,政府最终确立了单层次直销加店铺模式的具有我国特色的直销模式,同时,为了限制多层次直销赖以存在的高奖金拔出比例,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且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这也说明,尽管多层次计酬是当今世界直销业的主流模式,但多层次计酬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据我国直销业营销队伍的人员素质、层次规模和直销业发展速度做出的渐次放开的市场安排,才是符合我国渐进式的市场化改革的发展道路。

三、直销的经济学分析

从国际分销渠道的现状和发展来看,直销只是传统的店铺销售的一个补充形式。然而从现代直销业产生发展和在世界范围内的实践来看,直销是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一种客观的商业存在。

当前在我国,规范的直销企业及其商业活动已经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然而,由于立法之前不法分子对于多层次直销的滥用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更重要的是,学者和研究人员对于多层次直销在实践中效率的质疑,因此,直销在我国一直是其社会影响超过其经济影响。以下我们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直销业的效率问题。

张五常的租佃理论认为,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合约选择取决于交易成本的不同和人们对于规避风险的假设。杨小凯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认为不同的土地制度――分成地租制、固定地租制以及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相结合的方式,均是在特定条件下是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中。将租佃理论运用于直销业中,可以解释直销企业和销售人员之间的三种利益分配方式:奖金、固定工资、固定工资与奖金相结合。当销售风险很高,且销售人员的努力程度难以测定时,奖金会是惟一的,最有效率的收入分配方式;当销售风险很小时,固定工资最有效,如果这时销售者的努力程度容易测定,则企业和销售者会形成雇佣关系;当销售风险一般时,固定工资和奖金会同时采用。因而,在高风险的多层次直销企业中,直销人员只有奖金,没有工资,并且这种薪酬激励方式对于多层次直销企业是最有效率的。然而,这种有效率是相对于直销企业而言的,直销企业采用大量发展销售人员的“人海战术”规避了直销企业的高风险,真正的高风险,则转嫁给了直销人员,单个直销人员的销售行为与分工和交易尚不发达的农业社会时期的直销并无本质区别,是高风险而低效率的。

虽然单个直销人员的销售是高风险而低效率的,但在国际上运行良好的多层次直销制度中,绝大多数直销人员均是兼职从事直销,直销收入只是他们总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将直销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有效降低了。在我国,大多数直销人员都是全职的,这就放大和加剧了直销员的高风险和直销潜在的社会危害。针对于此,2005年我国出台的直销法明确规定了直销企业必须采取雇佣推销员制度,直销员的报酬总额由佣金、奖金及其他奖励构成,并且规定推销员奖金比例上限为30%,此举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直销员的利益,让直销公司承担起了部分人员销售的成本,同时,在现阶段也限制了多层次直销的发展。

四、对今后我国直销业发展的建议

针对我国今后直销业的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总体而言,政府应加强对直销业的监管

我国政府宜运用制度和秩序驾驭直销市场,政府应强化和完善制度建设和经济立法,严格执法,促使尚未实现根本转型的中外直销企业尽快告别灰色经营,步入有序的轨道,从而逐步形成我国规范的直销市场。

这种监管更多的应从法律和制度角度出发,通过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来规范我国的直销市场。鉴于目前人们对直销的本质了解现状,本人认为这种监管或者立法建设更应该将重点放在对“操作”层面的,即通过立法确定什么样的操作是合法的,什么样的操作是非法。这样才能够及时地打击直销违法现象,也减少了直销违法行为,从而保证正当直销的良好生存和健康发展,才能促进直销商业的不断发展。

2.企业应加强自我约束

有志长期从事直销的公司应尽快通过营销创新获取市场优势,通过对直销商业模式的“复制”和“创新”,为其合法而有效的进入中国直销市场做好准备。尤其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更加了解国情,在了解相关政策法律规定之外,更应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传统营销模式和直销模式结合来开拓市场,寻找出一条适合本企业的经营方式,避免完全照搬直销模式,这样才能使经营再上一个台阶,再创新高。

3.应尽快成立中国直销协会

将直销业行政监管的部分职能按国际惯例转移给行业自律。作为协调政府和市场的重要的中介组织,直销协会的成立不仅能加强对直销企业市场行为的约束,促进我国直销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还能集结各种经验及资源,寻找、收集、统计和分析行业内信息,并鼓励业内人员紧密联络。

直销制度篇13

我国国内有些企业在销售其商品时选择直销即无店铺的销售模式,由于受到传销的扰乱,导致我国的直销业发展较为缓慢。消费者对直销与传销没有理性的认识、理解,认为直销和传销一样,是一种欺诈顾客的手段,一夜暴富的途径,而非销售产品。政府鼓励、支持直销企业的发展,但是传销的存在阻挡了直销业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近二十年来出台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直销业发展、禁止传销存在,但是传销在当今社会依旧存活下来,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制约了直销业的前进。因此正确认识、辨别直销和传销,做到理性对待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当代知识分子,应具有这方面的辨别能力,不会因为害怕传销而不敢去做直销人员或是购买其产品。

二、直销与传销在概念上的区别

我国2005年8月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对直销、传销的定义和行为进行了规定。

直销是一种从事直销的企业从市场上雇佣直销人员在非店铺场所面对面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销售模式,包含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种方式。在多层次直销模式中,直销人员中没有等级即上下级的关系,他们的工资与其销售额密切相关。多层次直销这一定义是由美国的心理学家威廉・卡林伯顿和推销员李・亨杰合作提出,在多层次直销中,直销员的薪酬来源于直接销售产品而得到的报酬和从自己直接或间接推荐的直销员的销售额那获得的酬劳。

一个组织以增加从业人员数量、缴纳高额入门费渐趋发展起来,扰乱市场的秩序、破坏社会的稳定、是一种非法行为,这就是传销。拉人头、团体计酬和收入门费是判定传销的三种方法。传销是多层次直销发展衍生出来的概念,直销人员将工作重心放在发展下线而非销售产品,从而形成“非法传销”,同时,多层次计算报酬的方法也渐趋演变成“金字塔销售”,借直销公司的名义行“拉人头”的敛财骗局。

三、直销、传销在性质上的区别

直销与传销既有概念上的不同,也有表现形式、管理系统等角度的差异,本文将通过以下10个角度分析合法的直销经营和非法传销的区别:

1.企业是否以销售产品作为其盈利的主要来源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销售产品,获取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的销售额,非法传销企业则是以拉人头、销售低质或者无实质产品作为其发展、壮大资本的来源。

2.否有实体店铺

直销企业不但设立店铺经营,还聘用职工进行人工促销;而传销企业无实体店面,主要通过人员进行销售或者是“地下”经营。

3.售的产品是否优质

直销企业把销售高质的产品放在企业发展的首要位置,但传销企业只关注是否得到资金回报而不是产品本身是不是高质量。

4.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同

下列七类人不许参加直销:不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外籍人士;现役军人;国家公务员;医护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传销组织对从业人员无限制条件,条件很宽泛。

5.是否需要高额入门费

在直销企业中,新加入的人员需要交少额的费用,并有权在一定时间内退出和索要其缴纳费用。但在传销组织中,进入者必须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产品抵入门费。

6.薪酬是否实行按劳分配

直销员的工资与其销售额相挂钩,多劳多得,企业统一扣税之后将工资发放至员工的指定账户中。非法传销企业的销售人员的工资是从其下线的入门费或业绩中提取的,与其销售业绩无太大关联。

7.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

直销企业的人员拥有自由选择继续从事或退出的权利,企业会为购买产品的顾客提供较为完善的退货保障,然而传销组织则是一般不许推销人员退出或必须缴纳高额的退出费,此外,并强制约定售货不可退或是条件较为苛刻,退货很难。

8.产品是否在市场上流通

直销企业的产品不但质量好,价格还低,所以其在市场上的销售业绩很好。非法传销企业的产品根本不在市场上销售、流通,因为其产品质量较差、价格并不是非常便宜,甚至没有产品。

9.售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优越性

在传销组织中,先加入者获得的报酬较多,处在“金字塔”的上层,而后加入者则是会受到上层人员的层层剥削。直销企业的销售员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谁比谁优越的情况。

⒑企业是否获得国家准许的从事直销业的资格

《直销管理条例》要求从事直销业的企业在申请直销资格前5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注册资本不能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且缴纳足额保证金,最后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建立信息报备和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承认的直销企业都具备这些条件,但是非法的传销组织在工商局的信息系统中查不到企业信息且无合法的直销经营执照,传销组织对企业信息进行造假,以欺骗顾客加入该组织或购买其产品。

四、理性对待直销和传销

通过对直销与传销在概念上和性质上的区别分析,人们应该做到理性对待直销和传销,本文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说明:

1.正确认识直销、传销,做到理性对待

直销是一种直销人员采用直接向顾客介绍、力求售出其产品的销售方式,传销则是通过增加传销人员获取高额收益。正确理解两者的差别为理性对待直销和传销奠定了基础。充裕的时间、人际沟通强、社交较广等能力是做直销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这些素质为取得成绩提供有力保证,中国现在的直销业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关系营销。知晓这些内容,从而理性认识直销,理性分析自身条件,看看是否真的适合直销业。

2.了解国家对直销、传销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政府在分析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直销业内部环境、市场秩序等内容后,对当前直销模式进行抉择,并出台相关法规。《直销管理条例》要求我国的直销企业通过直销人员销售其产品给最终消费者,即采用单层次直销模式。直销员作为直销企业与消费者的中介与桥梁,在推销产品中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的法律限制直销人员发展下线以延长销售链。与国外的鼓励、支持多层次直销不同,我国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认定多层次直销在中国不合法,中国目前正处于直销业转型阶段,必须要对市场经济秩序加以严格规范,保证其转型成功。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虽然限制了直销业的很多自由,但松弛有度才能让直销业更好的发展。

3.日趋完善的中国直销模式

中国的法律对直销业进行约束,但其发展空间还是很大。在中国境内的直销企业要是想继续发展下去就一定要经常关注我国出台的有关直销的法律法规,研究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状况,对行业及企业内部进行必要的改善,以适应日趋变幻的市场经济。我国要是想要对直销模式进行完善需要从以下4个方面出发:

⑴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提出符合国情的、维护直销员和消费者的权益的保证金制度,规范直销市场。直销企业的注册资本非常高,主要是为了严把行业入口,提高标准,将有较好的实力和信誉的企业放入直销市场,但这样易造成寡头的局面,不利于行业之间的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政府应对注册资本进行适当的减少,以活跃直销业,进而保护大众的权益。

⑵登记制度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直销企业采用备案制或准入制不同,我国采取的是严格的行政许可登记制度,条件更高也更为谨慎,具体的法律内容可参考《直销管理条例》的第九条。

⑶监管机构及其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的第六条对我国的监管机制进行严格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监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制定直销培训员证和直销员证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日常的直销活动实施监管,查处行业内的违规行为,规范其经营活动。公安机关部门对直销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还有其他机构共同监管直销企业,我国的多元机关管理发挥了各部门职责的履行,促进直销业发展,但还是会有扯皮现象的存在。

⑷直销协会制度

通过建立直销协会解决由市场规则和政府监管漏洞下的问题。建立直销协会,不但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相关监督,促进直销企业的发展,还能进一步正确理解和规范直销行业。协会向公众宣传直销的有关知识,并提供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对非法传销行为的辨别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直销协会作为业界与政府沟通的桥梁,能够协助政府对直销企业进行管理,促使成员企业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行业规则,宣传政府的法规等。直销协会还能借鉴行业的优秀经验及监管经验,关注直销研究最新的成果,传播先进的直销理论。

本文从三个角度分析了如何提高大众对直销和传销的理性认识,消费者由此能对直销行业的发展进行监督、规范,为其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达到直销企业与顾客共赢。

五、结束语

在介绍直销与传销在概念和性质上的区别之后,本文还对理性对待直销与传销进行正确认识、法律法规、直销模式等三个方面的阐述,从而做到理性、正确地区分直销与非法传销。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希望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关注、鼓励、支持合法的直销行为,远离非法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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