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改项目申请书实用13篇

教改项目申请书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1

二、实践意义

尽管就目前情况来看,英语分级教学法虽然还没有在所有高校全面展开,但从我校实施的情况来看,该方法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教学效果,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更好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1.分级教学开辟了独立院校英语教学的新模式

英语分级教学正视学习者的差别,并把它作为可挖掘资源,在教学过程中实施差别策略,从学生实际出发,为学生发展着想,为每个学生学习上的成长提供条件, 为每个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学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平台。分级教学打破了传统的专业班级授课制的旧框架,真正地考虑了每个学生的学业需求和学习中的情感需求,它体现了社会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教育的原始而纯朴的功能。

2.分级教学促进了教学管理和教学方法的创新

分级教学在独立院校是新生事物, 我们在教学管理上无路可循,但也不能因循守旧。为此,教师必须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及学生需求,积极探索多元教学方式如案例教学、反思性教学、研讨式教学、研究式教学、虚拟实践教学以及网络支持式教学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分级教学优化了教学过程

(1)激发学生的兴趣。分级教学充分调动了不同层次学生学习英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较大的收获。有了成功的感觉,也就产生了较浓的兴趣,有了较浓的兴趣就有了学习的动力,学习上的一切困难就迎刃而解了。

(2)有利于组织课堂教学。采用分级教学后,教师可以针对不同班级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不同的教学方案,灵活掌握课堂授课内容及速度。在实际教学中,可以从全局出发考虑所有学生的需求来确定授课内容,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活动。因此更能节省教师的劳动,提高教学效率。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2

专家可以在网上查看或下载各种项目内容、提交自己的建议、给项目负责人留言;

教师可以在网上提交项目申请书、中期汇报、阶段性建设成果、填报经费支出明细和查看专家留言;

管理员则可以管理所有信息,包括专家和教师的账号分配、项目信息调整和查询、数据的导入和导出等。

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平台管理采用MSSQLSERVER数据库建立,主要包括教师信息表、项目申请表、项目中期汇报表、专家信息表、经费信息表、项目树菜单表,教师树菜单表,教学单位信息表等。

1 系统设计与实现

1.1 系统的功能结构

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平台主要由教务处管理模块(系统管理)、院部管理模块、专家管理模块、教师管理模块组成。教务处管理模块主要有所有账户管理、课题审核、课题分类查询、课题分类修改、确定评审专家、课题统计报表、经费支出汇总等功能,主要完成审核及课题的统计和修改。院部管理模块主要有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评审(其中包括专家分配),课题统计报表、个人信息修改等操作,主要完成对本院部课题的基本情况的浏览及上报。专家管理模块主要对课题进行评审打分,课题情况的反馈。教师管理模块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注册、项目申请、中期汇报、结题申请、经费使用记录等操作,主要完成课题的填表及申报。管理平台的功能结构如图1所示。

1.2 系统架构技术

如图2所示。

从整体架构上看,分为界面显示层、业务逻辑层及数据访问层三层,对于三层间的通信,可直接基于接口来进行调用,也可以通过被调用层所显示的Service来进行通信。对于界面显示层,不包含任何业务逻辑,仅仅负责界面显示,因此,在业务逻辑层上都有统一的访问接口。界面显示层包含了界面显示的元素及简单的显示逻辑。对于业务逻辑层,封装了系统的业务逻辑,并提供了供外部访问的接口,包括API形式的调用接口,以及基于WCF显示给外部的Service,对于业务逻辑层所需要的数据,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来源于数据访问层,二是来源于外部系统。对于数据访问层,封装了对各种数据源的访问操作,提供了对底层的数据源的统一访问接口,屏蔽不同数据源之间的差异,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模块的需要,返回给业务逻辑层的数据,可以是业务对象形式,也可以是基于表结构的DataReader、DataSet等对象。数据访问层对外提供的访问接口,也包括API形式的调用接口,以及基于WCF显示给外部的Service。

1.3系统实现

1.3.1平台登录

登录界面包括教师登录、教务处登录、专家登录及教职工账号申请等4个部分,新用户点击申请账号进入账号申请页面,需要添加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职称等信息,在注册完成后需要通过管理员审核以后才能登录使用本平台。在登录功能里,添加了用户拼音自动匹配汉字用户名的模块,方便了用户的登录操作;添加了重名处理功能,当用户输入姓名后,会自动检测是否重名,消除了重名登录;在登录后,通过检测登录用户的身份类别,进入不同的操作页面。

1.3.2项目申请流程

1.3.3功能模块概述

如图3所示。

项目管理:通过该功能模块可以实现课题项目的和调整,教师个人信息的录入、查询、课题项目的统计和经费支出的汇总显示,专家信息的录入、修订、项目评审筛选、评审信息报告的汇总,平台所有信息的导入和导出等。项目管理模块应先对教师基本信息进行相应的设置,才能对教师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应先对专家信息进行相应的设置,才能对专家信息进行查询、筛选。

项目申请:教师登录系统后可查看最近更新项目,可点击申请其将流转到院系管理模块中,上传项目申请书和相应的辅助材料。教师首次登录后要先完善个人信息,然后可以查询最近可申请的项目。

立项评审:教务处可以根据立项信息进行评审专家筛选和分组,院系通过对教师申请信息进行检查核对,专家进行审核并给出意见。首先要公布项目立项指南,根据立项项目分类从专家库中筛选专家并沟通确定;院系管理人员要根据立项指南中的要求对本院系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核;专家从平台上阅读申请书和附件,并填报评审意见书。

经费支出:教师登录后,可查询、填写经费支出明细。经费支出需要项目获得立项后,要依据协议先行设置经费的预算。

中期汇报:通过该功能院系可以根据教师中期的汇报表以及相关的信息进行简单的评审和随机分配专家的操作;院系通过检查后,通知专家对期中检查做最后的审核。教师要根据项目协议,按期通过平台提交中期汇报表,如超过三个月未提交中期汇报表,将发出通知并暂停经费的的使用。

结题评审:通过该功能教务处根据项目协议和相关的申报信息结题通知,随机筛选专家对提交的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教师要根据项目协议书中的信息,提交结题申请书和相应佐证材料。

1.4 系统特点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3

2.1系统功能需求

实现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任务书提交、项目审核、结题申请、结题验收全过程系统化、信息化、项目化管理。实现项目申请立项、结题验收专家网上评审功能,由系统自动进行计算排名。申请人提交立项或者结题申请材料后,由科技秘书对项目进行汇总分类,按照项目内容进行分组,安排评审专家。课题评审专家接到任务后,在系统设置的规定时间内,只需一台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和相关附属设备(键盘、鼠标等)即可登录系统开展评审工作,时间灵活度高,同时也节约了纸张的大量使用,节约学院办公经费,提高评审效率。项目立项申请流程如图1:建立项目补录模块。把学院历史立项的所有项目和院外申报项目进行电子系统进档,建立项目数据库,使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实现科研项目综合查询与统计功能。对相关类别科研项目数据实现图形化统计,生成水晶数据报表;实现科研课题项目化管理。

2.2用户功能需求

系统的用户角色有:普通教师、二级部门管理者、科研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员。各用户角色功能如下。普通教师:普通教师即课题的申报者,访问系统具有的权限主要有:浏览、录入个人信息、查询个人信息;填写、上传课题立项申请、任务书、结题验收的材料;查询项目评审情况;查询科研课题进展;科研档案输出打印、项目补录等。二级部门管理者:在系统中设置学校二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主要是对属于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合同任务书和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作基本的审核,查询本部门科研情况。科研处管理人员:主要是科技秘书,主要权限是查询项目立项申请、验收申请情况,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分类,安排评审专家,填写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意见;补录历史项目和院外项目;同时,对优秀项目进行成果推广。

2.3系统架构

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系统的开发过程中,是以MVC三层架构为依托,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增加了管理权限层,使其更符合本系统开发的需要,增加的全新权限层,能更好的控制权限管理,使其可实现到对每一底层按钮的控制。

3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开发

3.1系统时间段设置模块的实现

通过对系统时间段的设置来限制系统使用者对系统的操作权限,同时也为规范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主要有立项申报开始、结束时间,任务书提交开始、结束时间,中期审查开始、结束时间,验收申请开始、结束时间等4个时间段(点)的设置。并提供了新增时间段和修改已设置时间段的功能。

3.2科研项目管理模块的实现

项目申报模块:主要页面元素有:列表窗控件、按钮、下拉菜单等等。通过该页面可以完成项目申请立项书的录入和保存;项目修改导出模块主要提供了在查询、修改、输出打印和删除申报书的功能。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任务书的录入和输出打印功能。对已超出系统规定的立项申请时间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进行操作将出现相应报错提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验收申请信息录入和结题验收申请表的输出打印。对输入数据格式不正确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操作显示报错提示。项目主持人可以查看立项评审、验收评审的评审专家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4

项目选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特色,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于*加快发展、奋力崛起。重点加强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课题研究;加强*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扶持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扶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研究项目,扶持对学科创新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研究项目,扶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鼓励跨学校、跨部门联合申报项目,以发挥群体优势,组织开展集体攻关,协同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项目类别

20*年度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分4类:

(一)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重点项目拟设12项(含中国科技大学、*工业大学各1项)。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重点项目,每项资助6000-8000元;成果形式为专著的,每项资助10000-12000元。对重点项目,所在学校必须按照不低于省教育厅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不得为研究报告。

中国科技大学、*工业大学各限报1个重点项目。

(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各校(包括中国科技大学、*工业大学)均可申报,但不得更改课题名称。对各校申报的基地重大项目,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集中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下达到基地所在学校,项目研究成果归基地所有,项目经费由基地资助。非基地研究人员申报基地重大项目,经专家评审如获得通过,即按照省教育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地负责人聘请该项目负责人为基地兼职研究员。基地重大项目每项资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的资助标准。

基地重大项目选题将于4月底在*教育网上公布,实行公开招标,请各校注意上网查看。每个基地的每个研究方向只有1个选题,每个基地最终可以评审产生一个重大项目。评审没有通过的基地重大项目,作为专项课题下达各校。没有投标人的基地项目,即为流标。

(三)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各高校在职人员均可申报(最终评审结果中,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申报的一般项目最多不超过30项)。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3000-5000元,所在学校应按照规定比例给予经费配套。请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合理确定项目研究成果的最终形式。

中国科技大学、*工业大学不参加一般项目的申报。

(四)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研究课题。专项研究课题限非省教育厅直属的高职、高专院校申报。申报人须提交本校或有关单位不少于2000元研究经费资助(不包括出版经费)的有效证明材料,预期研究成果可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用。省教育厅也可根据学校的申请和实际需要,委托有条件的高校研究人员进行专项课题研究。

三、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课题组成员不少于3人,课题组成员签名必须由本人手工填写。离退休教师、学校非在编人员、在校学生可以作为研究人员参加课题组,但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每校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60项(不包括基地项目)。

(三)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研究。

(四)申报的课题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至20*年底),个别需进行长期学术积累和系列研究的重大项目,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注明完成期限,但最多不超过3年。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有在研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

2、有在研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的(以是否办理结项证书为依据);

3、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

4、应该提供查新报告而没有提供的;

5、教学研究项目;

6、规定必须提供经费资助证明而没有提供的;

7、不按规定填写《申请书》、报送材料的。

四、申报程序

(一)对教师申报的项目,所在学校应经过以下程序:1、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章(两处)2、学校财务部门对经费概算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章;3、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并签章;4、学校盖章。最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上报我厅社政处。

(二)《*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请直接用word打印。该《申请书》与以前相比,作了适当修改和完善,各校可在*教育网站下载,网址:******.。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认真填写《申请书》。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5

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

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

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

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宗教院校简介;

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

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曰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项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

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话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第五项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六项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目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编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日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本项行政许可所指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

第十二项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3。

二、行政许可条件

1、佛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佛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佛教协会或寺院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佛教的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中国佛教协会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6

1、在科研课题申请立项之前,所选课题应具科学性、合理性、创新性、价值性、和可能性、超前性,并结合当前教改动态,本校或本地实际,作出选题。

2、研究目标应明确,内容应具体,过程应明了,方法应可行,论证应有据。

3、课题研究人员要有不辞辛苦、执着追求的精神,应具有科研意识、开拓创新意识,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实践能力,要有承担失败的勇气和不断探索的意志。

二、课题组人员

1、课题负责人全面管理课题的申报立项、批复、资金筹措等,监督过程的实施、协调与课题研究相关事宜。

2、课题主研员具体负责设计、总结、研究、布置,制定实施方案、实施计划、阶段性总结报告、拟订课题在不同阶段具体实施项目,提出做什么,怎样做的问题。解决研究的重难点,在理论掌握上应深入,带头积极投入研究实践。

3、课题成员

根据课题要设立相应的人数,据课题内容及项目结合教师个人专长,确立研究人员。

4、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需设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或顾问组),将课题情况向指导小组汇报,并将疑难问题求教于该小组,以求得对课题研究起实质性的指导。该组成员可向校外请一些有关方面的专家(或知名人士)参加。

三、课题的申请

1、课题申请人应填写好课题申请书,撰写好研究方案,送学校教科室初审。

2、教科室初审后,对研究课题进行论证,申请人根据教科室的意见,对方案进行认真重新修改。

3、经学校领导和教科室同意后学校课题可予开题研究,对极有价值的课题再逐级上报立项审批。

四、课题的实施

一项课题立项开题后,要想课题研究卓有成效,必须加强课题实施过程的管理。

1、计划的具体落实

将研究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具体,分阶段分步骤,针对所有应完成的任务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定出时间,安排好日程,确定好内容。

2、收集资料,做好档案工作管理

①研究人员要作好读书笔记、研究心得、经验教训、方法效果,典型案例或个案的收集整理。

②收集、整理、保存研究过程中的图片资料、声像资料、课件以及研究小结、阶段总结、经验文章、研究论文或著作等。

③收集好立项申请书、论证报告研究、方案以及各种审批手续、阶段成果、结题的申报、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评审记录、评委的鉴定等。

④收集好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及效果反馈意见。

3、课题组要定期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相关课题研究的研讨活动,结合自己课题研究的实际,反馈信息,及时调整研究方案,及时处理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4、课题组按要求的时间向科研管理部门上报研究小结、阶段研究报告、论文等相关材料。

5、课题组所有成员应自觉学习科研理论,更深层次认识研究的目的、任务和实用性,注意收集或摘录与本研究有关的各类资料,善于吸收他人的研究思路、经验、成果等,努力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和能力。

五、课题的评审

课题研究工作在周期内结束后,写出书面结题申请报告,由学校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织结题评审小组,作出书面签定意见,应准备好以下材料:

1、结题申请报告

2、立项申请报告

3、立项批复通知

4、阶段性总结

5、终结性结题报告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7

职教教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对职教教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职教教改项目的项目分类和立项程序。职教教改项目原则上分为理论研究项目和实践应用项目,以实践应用项目为主。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分为三级:重点项目、规划项目、一般项目,统称为“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

立项程序:

1.省教育厅每年下发申报项目通知,当年项目研究领域(项目指南),确定申报限额。

2.申报者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项目,填报项目申请书,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3.项目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

4.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项目经费情况,择优确定资助项目。

5.省教育厅发文公布批准立项项目名单。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省教育厅将撤销该项目:项目研究中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不能按时结项的。

四、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职教教改项目,由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的指导管理下,按下列要求,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

1.要在接到立项通知一个月内,按照《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予以实施,并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

2.完成时间两年以上的职教教改项目要写出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等。

3.职教教改项目的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重点项目报送省教育厅。

4.在职教教改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改变项目名称,对研究内容、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因故中止项目研究等,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按隶属关系报批,并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5.变更项目主持人应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批,并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五、职教教改项目的结项验收。职教教改项目要按规定的时间结项。职教教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填写《结项报告书》(见附件),并提供: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成果材料,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等,做好接受结项验收的准备。

重点项目结项验收由省教育厅组织,其他项目,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由省辖市教育局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人员由有关领导及管理人员,有关专家,财务及审计人员组成。验收内容包括:听取主持人的报告,查阅有关材料,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进行现场考察或测试等。验收时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结论。

各地、各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做好上一年完成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于每年4月上旬报省教育厅审核。上报材料包括:验收工作总结;《结项报告书》一式3份;项目成果(项目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项目成果为著作的,需提交著作原件和封面、版权页、目录、后记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项目成果为研究报告的,需提交研究报告打印件、专家鉴定意见或采用部门证明原件各1份)。省教育厅审核后,为通过验收的职教教改项目颁发结项证书。经验收结项的职教教改项目可申请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六、加强重点项目的经费管理。为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大支持力度,省教育厅每年拨出专款作为职教教改项目研究经费,主要用以资助部分重点项目。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可根据项目性质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1.项目研究经费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加强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在财务制度和本意见规定范围内支配使用。实行“集中管理,分项核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2.项目研究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包括项目研究相关的资料收集、打印、复印、翻译费等,少量必要的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劳务酬金及咨询费等。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8

0前言

本科研管理系统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科研管理的效率,使得科研管理更加信息化、自动化。本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学校科研项目繁多,如果用手工管理存在许多不便之处,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建设,可以有效地改善科研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

1需求分析

我国目前的科研项目管理系统通常是经过手工操作完成的。申请一个项目首先从可行性分析开始,接着填写项目申请书和进度报告等。得到上级的批准通知后,根据批准通知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项目责任书》,按批准通知中的修改意见对原研究方案进行修改(如无修改意见,按原研究方案执行、检查),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部门(一式一份)审查,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地区科学基金及联合资助项目,同时报送匹配经费的主管部门。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并由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全部结题项目的结题简表,按统一规定录入软盘,于次年受理面上项目申请期同时统一报送计划局。最后由相关部门审核。

如下图:

这样的操作效率大大的影响了科研项目的发展进程,一个项目从申请到审核到立项的,到结项周期过长,而且不方便项目管理。

2系统设计

本系统是典型的项目管理系统,采用c/s结构。c/s结构前台是客户机应用程序,后台是服务器数据库。本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分为三个主要功能:

(1)项目申请,包括项目申请书的录入、管理、查询,在项目申请书录入时还应该把一些项目相关的资料也一并录入,如项目小组成员的详细信息、项目计划等。在完成录入后,还可以对项目信息进行维护、查询等操作;

(2)科研成果管理,包括项目中产生的一些科研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录入和一些教材资料信息的录入,同时还能对所录入的信息进行信息维护,包括新增,删除,查询,修改等;

(3)系统功能,它包括对用户信息的管理维护,可以新增用户、修改用户权限、修改密码;数据分析,对所有的项目数据和科研成果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图表的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从而进行分析预测,研究项目开发的发展趋势。

3项目申请书模块管理

项目在开始时要先经过项目申请,因此,要首先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填写完成后,用户还可以对其他项目申请的情况进行查看、查询,了解实际情况。在项目管理子系统中包括三个内容:

(1)项目申请书的填写。用户在此填写自己的项目申请的基本信息。此外在填写项目申请书的同时,应该把该项目的小组成员和项目进度计划也一并填写。

(2)项目申请书的查看。一般用户可以查看其他项目的情况,管理员可以对其进行修改。

(3)项目申请书的查询。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查询条件,来寻找需要的项目资料。

功能:成立一个项目,就应该增加该项目的基本信息的记录,该窗口提供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所属学科、申请金额、批准金额、申请时间、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和是否批准的信息录入,而且连接计划录入和小组成员录入这两个界面进一步增加详细资料。

参考文献

[1] 张基温.信息网络技术原理.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08.

[2] 薛华成.管理信息系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01.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9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八条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第十八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第四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五十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国培训机构与外国经营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合作举办教育培训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10

一、名词解释

题目1

专利权

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题目2

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题目3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题目4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题目5

专利权的保护

是国家通过行政与司法程序,制止和制裁专利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实际享有其依法获得的权利。

二、单项选择题

题目6

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威尼斯共和国

题目7

甲公司设计了新型自行车,其发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12个月

题目8

甲公司有一发明,其要申请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甲公司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3年

题目9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的内容为准。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权利要求书

题目10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10年

题目11

我国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以申请日为标准

题目12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6个月

题目13

说明书是详细记载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文件。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技术内容

题目14

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实行()。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形式审查制

题目15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即行公布。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18个月

题目16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3年

题目17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权自()之日起生效。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公告

题目18

专利申请人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内,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3个月

题目19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3个月

题目20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10年

三、多项选择题

题目21

中国专利法对专利的授予规定应当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的专利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产品发明专利

正确答案:实用新型专利

正确答案:改进发明专利

题目22

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销售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使用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进口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制造专利产品

题目23

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疾病治疗方法

正确答案:教学方法

正确答案:植物新品种

题目24

北京大方公司申请取得了一个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有权()。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

正确答案: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题目25

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动物新品种

正确答案:科学发现

正确答案: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题目26

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进口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销售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制造专利产品

题目27

实用新型是指对()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产品的形状

正确答案:产品的构造

正确答案:产品形状与构造的结合

题目28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在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正确答案: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正确答案: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题目29

甲公司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以()为准。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表示在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表示在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题目30

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制造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进口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题目31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实用新型

正确答案:外观设计

正确答案:发明

题目32

发明的种类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方法发明

正确答案:产品发明

正确答案:改进发明

题目33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正确答案: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正确答案: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正确答案:动物和植物品种

题目34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实用性

正确答案:创造性

正确答案:新颖性

题目35

目前世界各国新颖性的三种时间标准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以发明日为标准

正确答案:以申请时刻为标准

正确答案:以申请日为标准

题目36

我国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公开标准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正确答案: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正确答案: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题目37

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标准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有益性

正确答案:可实施性

正确答案:再现性

题目38

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正确答案:专利权保护期届满

正确答案: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

题目39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任何单位

正确答案:任何个人

题目40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照片

正确答案:图片

形考任务四

案例分析

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活动后由紫禁城出版社和香港商务印书馆分别出版。

1999年某出版社出版了由天津某大学教授编写的《宋清瓷器图录》一书,均通过新华书店公开发行销售。共计销售1万册,每册定价49元,成本20万元,出版社获利9万元。

2001年故宫博物院向法院起诉,告出版社侵权。称其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抄袭文字图片说明,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称其对社会出租图片资料每张版权费400元,加工制作费400元,其作品系珍贵文物故要求按每张800元乘2倍赔偿。

要求:

1、你作为故宫博物院人写一份意见。

2、你作为出版社律师写一份答辩状。

答:意见书

我受某某律师事物所委托,担任原告故宫博物馆的人,现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发表以下意见:

1.故宫博物馆将900多套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文字形成作品并经过“两家出版社”出版,从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理由:

(1)

被告非法使用的原告790张图片是经过原告故宫博物馆对文物进行摄影、编写文字而成,原告对每一张图片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

原告对900多张图片配以文字,予以整理

编辑,拥有对900套图片文字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即出版物的著作权。

2、出版社侵犯了故宫博物馆的著作权,构成了权利的侵犯,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理由:

(1)

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图片,不仅是一种剽窃抄袭的侵权行为,而且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结合教材283页内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不属

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情形。结合教材314-316内容(2)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汇编790张图片,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演绎权中的汇编权。结合教材288页内容论述。(3)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权,原告擅自使用790张图片,编写《宋清瓷器图录》一书,是对包含900张图片的原告出版作品的篡改。结合

教材281页内容(4)被告侵犯了原告取得报酬权。原告向社会出租图片资料版权费400元,加工制作费400元,被告擅自使用图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根据《著作权法》等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的作品系珍贵文物,因此被告应按每张800元乘2予以赔偿,应赔偿共计1264000元整(壹佰贰拾陆万肆仟元整)。

答辩书: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11

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10.011

一、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情况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江苏建院)2004年9月成立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挂靠在江苏建院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工作处下属的行政机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2012年成立素质教育中心,心理健康中心又挂靠在素质教育中心部门下面,改名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总体来看,江苏建院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有值得肯定的部分,但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举办、过程监督以及评估反馈等环节还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以及忽略了活动的真实效果。项目管理理论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以学生活动为载体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成效,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

二、项目化管理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的运用

(一)项目的申请、审批和立项

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依托素质教育中心,可以结合和利用素质教育中心的各种资源,在活动初期制订好申请、审批、招标等各个环节规章制度和程序。

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可以选派专门的负责人来执行学生活动事宜。负责人和部门主任领导可根据这一学年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工作思路来制订活动的总构思。项目申请人则根据活动主题和活动思想进行书写申请书,按照申请书的格式,明确活动的名称、活动主题、活动形式、参与人员、经费支出、安全监督等一系列内容完成项目申请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领导和负责人可以按照活动范围、申请项目的性质和意义将申请活动进行项目分类,预测活动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收集齐相关材料之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领导管理层要秉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删选和确定立项,也可以联合心理学的专家进行联合考查和审批立项活动。一经确定立项的活动方案,要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这样,活动的申请者可按照批复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和调整,按照计划实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活动。

(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项目的执行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执行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项目的总负责人、项目各个环节实施过程的负责人、活动安全的负责人等。如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教师为总负责人,那么二级学院副书记可以为第二负责人,心理辅导员可以为第三负责人。其次,要保证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对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充分利用可以利用的各项资源,保证活动实施的效果。同时,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对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及时反馈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或者突发状况并及时有效地处理。有效的项目控制可以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科学合理的保障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三)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项目的监督及结果验收

确定立项后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项目,将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个人或团体组织实施,设立项目的管理机构,统一全局管理所有的项目,而涉及和牵扯到的相关部门则要给以积极的配合。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监督和控制。第一,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质量进行监控。质量的衡量需要建立在活动质量监督体系和项目质量的目标分值的基础上,可以是量化为打分标准,也可以是结合团学活动的质量考核来进行综合评价,总之要全面和突出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特点和质量要求。第二,要科学地进行控制和管理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进程,预测不可控的风险和状况,做到有危机处理和防御的预案与措施。第三,高质量验收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质量和成效。正确验收活动项目,不仅是管理的后续工作,也是活动项目总结和提高的阶段。验收时,按照活动项目申请时的计划和内容,管理层需要结合活动收尾的资料、图片、视频等形式的总结材料进行评估和验收。验收时也需要按照质量评价体系进行量化打分,验收合格的给予评比表彰,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给出反馈意见和整改措施,以促进项目在后续的执行中有所改进。

(四)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项目的总结与评定反馈

项目负责人按时间结点进行提交总结,总结的形式应多样化,可以是活动报告、活动图片、活动视频、剧本等文艺类成果等。只要项目成果真实有效,且资料齐全,就可以申请提交项目总结。项目的负责人要按照事先预定的项目绩效考核指标来进行量化考核,针对考核指标中的体系分层打分,包括参与项目的组织者、实施者以及参与者学生。项目负责人要给学生以客观的评价,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促使形成良好的活动效果,亦可以结合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团学素质测评等方式评定,纳入学分。通过一系列措施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从而自我意识不断提升,增进学生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积极性。

(五)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项目的表彰与交流阶段

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管理层可以按学期,也可按学年为周期,对进行申报结项的各个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项目,还可以评定出等级,对优秀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给予表彰,以优秀的项目进行成果展示,促进其他项目负责人效仿学习,在学校里形成良好的氛围。

同时,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可以建立平台,将历年来优秀的活动项目通过多媒体、多平台,如QQ、网站、微信、期刊等多种形式的媒体作为载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宣传优秀活动项目,营造积极向上、师生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结语

项目管理理论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有机结合,一方面可以锻炼大学生的活动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另一方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项目化管理可以为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活动能够管理得更加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1] 戚安邦.现代项目管理[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1.

[2] 白恩俊.现代项目管理(上,中,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

[3] 白恩俊.项目管理案例教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4] 傅进军等.大学生活动论――素质教育背景下的大学生课外教

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5] 冯培.中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模式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9.

Psychological Health Education Management by Project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ZHOU Yan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12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规定具体实施的程序、条件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教育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也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签署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申请教育行政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免费提供。

第八条教育行政许可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到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为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便利。

第九条实施行政许可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一个机构为主承办,并转告其他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5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核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予注明。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审查教育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专家评审、考试、听证的,应当制作《教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对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承担评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明确评审的依据、标准、规程、期限和要求。

评审工作完成后,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出具书面评审报告,送交组织评审的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对依法需要举行国家考试取得资格的行政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通过考试,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授予相应的资格或者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对于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告知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派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参加人;行政许可申请内容;承办业务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证据、理由;审查人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质证的情况和听证申请人最后陈述的意见等。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其他参加人,各方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更正;对异议有不同意见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听证笔录中没有认证、记载的事实、证据,教育行政部门不予采信。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外,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教育行政部门名义作出。

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书、证件,应当以实施行政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名义签发并对外。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格式化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资格证、批准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直接领取。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不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或者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擅自改变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改项目申请书篇13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课成绩:公共课成绩预计于2月上旬公布,具体公布时间待省教育考试院通知。

二、成绩复核:根据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向我办申请成绩复核。申请复核的考生须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复核的时间:1月26日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复核的要求:须将成绩复核申请书(申请格式见附件)发送至QQ邮箱(303528685@qq.com),并附身份证或准考证扫描件。邮件标题为“**专业**科目**同学成绩复核申请”;

3.自命题科目由我办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答卷复查。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不得查阅答卷。

4.复核内容:是否存在漏改及统分、登分错误。评卷宽严程度不在复核范围内。

5.如成绩有误需要更改的,我办会在1月27日前电话告知有关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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