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村委会履职报告实用13篇

村委会履职报告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1

二、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村总人口1000多人,土地资源条件差,土层薄,土壤砂质化严重,以往种植农作物品种单一,效益低下,村民收入水平低,村集体经济薄弱,可以说是一个贫困村。年担任村主任以来,开始深深思索,面对本村的贫穷落后状况,怎么办?农民离不开土地,在土地上下功夫,有干头。他看着村里的荒山荒坡开始动脑筋,之后又到处寻问,多方打听,了解情况,还请了有关林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最后把村里几百亩荒地全部栽植了经济林木,享受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将发展林业作为本村村民致富的突破口。

发展林业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首先老百姓不认可,觉着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一般都得多年后才能见效益,这年头,几年后的事谁敢说。其次,前期生产投入大量资金筹集困难,退耕还林的时间和费用不好计算。针对这些老百姓关心的难点问题,村里召开多次会议,制定和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可是群众的积极性还是不高,甚至有个别人有抵触情绪,一个小小村主任还想弄点政绩出来,老百姓要是真赔了咋办,谁管。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老百姓的心思,我心里明白得很,于是,我首先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栽起了杉树,亲自先干了起来。大家看到我执着的样子,也纷纷行动起来,很快将各自的自留山栽植完了,到第二年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时,哗哗数着钞票的退耕还林户脸上都堆满了笑容,昔日的荒坡变成了林草茂盛的宝地。近几年来,镇党委、县政府的号召下,大力发展本村畜牧业,依托本村优势资源,积极发展畜牧业,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村民的收入增加了,我的威信也提高了,而我却把村民对我的这种信任和支持转化到带领全村党员干部加强村基础设施建设上来。过去的村交通闭塞,人民群众到九阡镇赶集都靠人背马驮,人民群众最期望的是修通本村公路,改善落后的交通面貌。为改善全村闭塞落后的面貌,年底,我村抢抓公路建设,招商引资和组织村民集资等办法,经过几个月的抢修终于打通了九阡镇到村的简易公路,极大地方便了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在国家西电东送的大好形势下我组织全村村民积极参与,抢大头干重活,主动配合技术人员立杆架线,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改变了村没电的历史。在年全国冰灾的日子,我和全村的领导班子及时联系上级,积极主动与供电所工作人员对全村的供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全村能正常安心的用电。由于我本人积极参加抗冻救灾工作,本年度我被州人民评为先进救灾工作者。

三、不断进取,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共产党员是一个令人向往、催人奋进的光荣称号,从我面对用革命先烈鲜血染成的党旗,举起手宣读铮铮誓言的时候起,我就决定要用自己坚定的信念和无比崇高的信仰来实现一个伟大的承诺。我是共产党员,就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年1至今,我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积极参加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系统地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学习钟南山、任长霞、冯尚益等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我对什么是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如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又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性,就是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坚定不移地为村的交通事业而奋斗。在政治上保持先进性,就是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能力上保持先进性,就是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在竞争中求发展的素质和技能。在工作上保持先进性,就是要在自己岗位上坚持勤奋工作,兢兢业业地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在纪律上保持先进性,就是要遵守党的纪律,身体力行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在作风上保持先进性,就是要坚持两个务必,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2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转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集体会议形式履行监督审查职责,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每月上、中、下旬集中办公合计不少于3天,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居)“两委”视各村(居)实际商定,搞好工作衔接。监督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2、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宣传村(居)“两委”工作等,对村务决议决策程序和依法履行职权进行监督,监督日常工作开展、决议决策事项的实施和落实,并实行工作月报告制度。

3、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居)实际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议事规则,按章办事,规范运作。

4、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度要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低于实到会代表人数50%的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及时进行改选或罢免委员资格,罢免程序按照《涡阳县村级党风廉情监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5、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监督委员会成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监督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较长时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原未当选的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直接递补为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党组织也可以通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保证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考勤制度,并与误工补贴挂钩。监督委员会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监督委员会会议到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6、监督委员会应积极支持村(居)“两委”正常工作,在监督村(居)“两委”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群众的监督,不越权、不越位、不。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的,村级党组织报镇(场)党委批准后,可先行将其停职,再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记录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学习情况、开展监督的事项等,应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录簿》上由监督委员会成员据实及时填写。

2、每次会议记录应注明时间、主持人、记录人及参加人(本人签字)。

3、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委员会组织学习情况、列席会议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反映社情民意情况等。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告制度

1、报告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填写月工作简明统计表,并经村(居)党组织书记复核签字、镇(场)包村干部审核签字,然后由包村干部于下月上旬上报镇(场)纪委;镇(场)纪委应及时把各村(居)监督委员会工作简明统计表上报县纪委党风室,同时要对各村(居)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简要汇总后一并上报县纪委党风室。

2、报告内容:①监督委员会集中学习简况;②监督委员会参加村(居)“两委”重要会议简况及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向监督委员会通报工作简况;③开展财务收支监督简况;④开展村务公开监督简况;⑤开展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简况;⑥开展重要事项监督简况;⑦开展效能作风监督简况;⑧开展选人用人监督简况;⑨向村(居)“两委”反映社情民意简况。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员工作职责

1、镇(场)包村干部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上级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并帮助监督委员会成员学习领会上级有关“三农”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

2、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指导督促监督委员会做好工作,及时协调村(居)“两委”与监督委员会的关系,帮助解决监督委员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帮助传送上级下发给监督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及有关宣传、学习资料;指导监督委员会及时据实填写月工作简明统计表,并予以审核和代报送镇(场)纪委。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工作分歧预防与化解机制

1、预防机制。镇(场)纪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能力;督促落实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居)“两委”重要工作会议、涉及监督委员会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同时发给监督委员会、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每月向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等制度要求,保证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促进监督与被监督双方思想认识统一,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分歧发生。

2、化解机制。首先,由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协调;其次,由包村干部沟通协调;再次,由镇(场)纪委沟通协调解决。

七、组织及经费保障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3

(一)县委常委、党员副县长对分管单位和联系乡镇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副县长对其分管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所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党政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县直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党委)书记对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副职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四)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工作的部门和联系的村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县直单位班子成员和行政副职对其所分管工作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县直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书记、党员村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村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人员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村(居)纪检员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对管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管辖责任范围内的人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学习教育,并对如何落实提出具体办法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监督。

(四)每年对责任范围内的对象进行1-2次廉政谈话。同时,对出现问题或有问题苗头的对象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现管辖责任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重要嫌疑的,及时安排调查,本人不能直接安排调查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三、责任追究

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应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开始查责,检查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领导是否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发生大案要案的其责任领导应及时向县委说明履责情况。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领导履行职责到位的,不再追究其领导责任。凡因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履职不到位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包括警示谈话、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免职或纪律处分。

(一)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警告”处分案件的,未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严重警告”或两起以上“警告”处分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警示谈话;未履职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撤职”或两起以上“严重警告”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写出书面检查;未履职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或两起以上“撤职”处分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未履职的,进行诫勉。

(五)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或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或者出现两起以上“”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诫勉,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未履职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

(六)责任范围内出现两起或两起以上“”处分案件,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诫勉或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未履职的,对直接责任领导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或免职。

(七)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腐败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直接责任领导和主要领导存在履职不到位或不履职现象的,一律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同时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村(居)纪检员实行诫勉或免职。

(八)有案不查、查处不严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警示谈话或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或免职。

(九)包庇、纵容或者参与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同一案件既给予党纪处分又给予行政处分的,追究领导责任时不重复计算;只给政纪处分未给党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档次追究领导责任。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4

近年来,我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快,但不少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执政为民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村务不公开、假公开,、优亲厚友等现象较为突出,群众意见很大,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村级纪检员队伍建设,有利于解决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础薄弱、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形成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级纪检员队伍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规定,卓有成效地抓好村级纪检员管理,为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有力组织保证。

二、建立健全村级纪检员网络体系

各村级党组织都要配齐配强纪检员。设党委的行政村,可以设纪委。村级纪检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强、作风硬、具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威信较高,群众认可;热爱纪检工作;未受过纪律处分或治安处罚。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后,纪检员建议人选须征得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审核同意并备案。纪检员受本村党组织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的双重领导。同时,在行政村设民生项目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设民生项目监督员,从而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网络体系。

三、充分发挥村级纪检员的职能作用

村级纪检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村(支)两委及其他村级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管理、支农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保资金、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资金管理使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管理、低保户和特困户报批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对村(支)两委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村干部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村(支)两委做好基层工作,听取党员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干部违纪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纪委反映;负责对民生项目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指导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督促严格规范财务审批手续,实行民主理财;对“三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按照一般事项每月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的原则,及时督促本村认真执行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注重在惠民政策落实中发挥监督作用,强化对农村低保、新农合等惠民政策情况的监督,通过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对村“两委”班子履职的监督,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对反映存在的问题及时核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监督情况。

村党支部要支持和保证纪检员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民生项目监督委员会)实施对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收支、资产资源管理、重要事项的监督,实现对村内各项事务的全方位监督管理。村级纪检员应积极支持村(支)两委正常工作,在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要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及党员、村民的监督,不越权、不越位、不。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纪检员的履职管理

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要加强对村级纪检员的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要建立健全村级纪检员教育培训制度,将村级纪检员教育培训纳入村干部培训总体规划,通过定期培训、以会代训和专题讲座等形式,重点组织学习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党务村务公开、村级“三资”管理和村务监督内容、程序、权限等方面知识,着力提高村级纪检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要建立健全村级纪检委员工作例会制度,各乡(镇、街道)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村级纪检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要建立健全村级纪检员工作日志制度, 向村级纪检员统一配发“工作日志薄”,要求详细记录每次开展工作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参与人员和处理结果;要建立健全村级纪检员工作月报制度,重点报告村级纪检员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以及村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村级纪检员工作情况;要建立健全村级纪检员工作联点制度,实行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干部联村制度,加强对村级纪检员工作的指导,不定期开展工作调研,研究提出推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村级纪检员工作提示制度,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结合各个时期工作重点,每月对村级纪检员进行工作提示,使村级纪检员明确开展村务监督工作的重点;要建立健全村级纪检员工作巡查制度,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不定期对村级纪检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对工作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村级纪检员,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要建立健全村级纪检员勤廉双述制度,每年年底召开村级纪检员述职述廉会议,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对村级纪检员勤政廉政情况进行考核评议,村民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和质询;要建立健全村级党组织考核制度,对于不履行监督职责,工作弄虚作假,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行为却瞒而不报的纪检员,给予诫勉、警告,对于认真履责、敢于同腐败现象做斗争的纪检员给予保护支持,增强其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建立健全村级纪检员奖惩制度,对工作突出的村级纪检员进行奖励,对年度考核称职的予以留任,对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5

(二)坚持注重实效。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增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监督意识,注重提高监督实效。各乡镇、村“两委”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要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办公有场所(可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合署办公)、对外有牌子、工作有制度、运行有程序、活动有记载(档案资料),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二、机构设立

(一)人员构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以从退休干部、退休老师、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和农村“三老干部”、党群众等群众认可度和社会公信度高的人员中产生),设主任1名,委员2—4名(各乡镇可根据村大小来确定委员人数,单数为宜)。

(二)产生办法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的20天内,依法组织选举工作,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采取村民、联户“海推直选”方式提名,交村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并由乡镇纪委考察、乡镇党委审核、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示,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程序组织选举,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三)资格条件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备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群众信任、熟悉村情及有较强的法规观念和监督意识等条件。村“两委”干部和组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运行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双重管”模式,即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在乡镇纪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监督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乡镇纪委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在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的同时接受年度信任度测评,测评信任票未过到会人员半数的成员,应主动辞职或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由村级党组织报乡镇纪委批准后,对其先停职,再通过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按程序罢免,有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缺额人员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补选。

(五)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重点是村“两委”的决策程序、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三资”管、工程项目和干部廉政等,具体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情况以及村“两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监督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村委会上报的民政救济、救灾、低保、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国家惠农补贴发放和“一事一议”方案等进行审核。

3.监督检查村务、财务、党务公开情况。对村务、财务、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以及村财务收支等进行审核(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财务原始凭证不准入帐,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村务、党务公开内容不准公布)。

4.监督检查村组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和集体资产、资源管。监督村组集体土地出让、转让、使用和集体资源、资产处置工作,监督村组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

5.监督村组干部履行职责和勤政(包括效能、作风等)廉洁工作。

6.协助乡镇纪委调查处本村的等问题。

7.由乡镇党委、政府委托的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

(六)履职方式

1.列席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两委”班子相关会议,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可扩大到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2.收集意见。收集整村民对村务工作及村组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3.初步核查。积极实施相关事宜审查、核实及走访群众、现场监督等。必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有关机构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4.组织质询。召开质询会议,对村组干部在管村组务过程中过失行为进行质询。

5.建议整改。及时向村党组织反映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处,适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6.上报情况。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报告涉嫌违纪违法和拒不接受监督的村组干部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健全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各村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

(一)组织保障

各乡镇是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帮助解决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反映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应认真对待,仔细调查核实,并责成有关村整改落实。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由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的发挥一线的监督作用。

(二)激励保障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6

纪检监察监督员主要从草滩街道下属各村、社区和非公党组织中推荐产生。

二、推荐条件

(一)中共党员,年龄18—55岁之间,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行为能力。

(二)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道正派。

(四)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热爱纪检检察监督员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在街道纪工委监察组领导下,对所监督村、社区、基层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协助和督促村、社区、基层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员及公职人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使职权等情况。广泛收集本地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并及时向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报告。

(二)按照街道纪工委监察组安排,及时向所监督村、社区、基层单位传达中央和省、市、区及街道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文件和精神,开展党风廉政宣传。

(三)参加村、社区“两委”会议,对重要决策事项、经费使用、党务政务公开、服务群众事项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进行监督、发表意见。

(四)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村、社区、驻地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违纪违法问题情况的,及时陪同反映人向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报告。

(五)经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批准并报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所监督村、社区、驻地单位有关文件、账目、会议记录和工作资料等。

(六)协助街道纪工委监察组开展调查工作。

(七)完成街道纪工委监察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日常管理

(一)纪检监察监督员对街道纪工委监察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受街道纪工委监察组领导。

(二)纪检监察监督员每月向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报告履职情况,遇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街道纪工委监察组负责纪检监察监督员的考核工作。日常考核根据阶段性工作任务、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述职述廉情况进行评价。定期考核在日常考核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上发放一定数额的工作补贴,考核结果报区纪委监委备案。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7

二、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街道、镇纪委(纪工委)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进行监督,包括:对村集体资金流向、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及招投标活动;对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审查。

(三)对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及程序是否规范等。

(四)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指出和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五)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主持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的民主评议。

(六)协助街道、镇纪委(纪工委)调查处理事项,完成街道、镇纪委(纪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办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产生程序及要求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成立后组织选举产生,任期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相同。选举工作要在街道、镇党委(党工委)指导下由村党组织主持进行,选举结果报街道、镇党委(党工委)备案。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一般由3-7名成员组成,具体职数由村党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其中设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其他党员担任。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1)候选人提名要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产生,实行差额制,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2名。(2)候选人可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由村党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提名。(3)候选人名单应在村里张榜公布。(4)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但得票数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人数超过3名,但不足应选数,不再补选;如当选人数少于3人,应补选至3人以上。得票数量相同,不能确定当选对象时,对得票相同者重新组织投票确定。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政策法律意识强,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村情并热心本村公共事务;有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其中至少应有1名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等一起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1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决定终止其职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参照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原村级设立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予以撤销,职能划归村务监督委员会。

四、权利与责任

(一)权利。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及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有权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2.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与履行职责有关事项开展询问质询,有权要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

3.审核权。对村级拟公开事项先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补充或改正;对村级日常收支及有关财务凭证进行审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入帐;对村级资产、资源处置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实行全过程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派员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对村民委员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检查,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4.建议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损害村集体利益或村民利益的,应予提出并要求改正,也可直接向街道、镇纪委(纪工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村民委员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按程序向街道、镇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委(纪工委)反映,上级组织应及时予以处理。

(二)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责任: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工作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

2.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省村务公开条例》、《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切实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3.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调处矛盾纠纷等。

4.建立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例会和工作报告等制度,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内部分工,密切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成效,确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专项工作报告;每半年向街道、镇纪委(纪工委)至少报告1次工作,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适应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要把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纳入农村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规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街道、镇纪委(纪工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与管理,每年至少举办1次培训班,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纪监督的能力和政策水平;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确定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员,每季度至少调度1次,掌握情况,对反映的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要认真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积极扩大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管理村级事务的积极性,为促进村级民主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街道、镇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委(纪工委)要充分尊重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无理阻挠村务监督工作、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行为,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8

二、报告方式和时间

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种方式。

(一)定期报告。每半年,各类基层组织要向村(社区)党组织汇报一次。其中每年第一季度汇报上年度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可结合年度党建述评考工作开展),当年7月汇报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由基层组织撰写工作报告递交村(社区)党组织,并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村(社区)“两委”班子联席会议,听取基层组织负责人现场汇报。参会人员还应包括: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镇驻村工作队成员、村(社区)第一书记、党建指导员。召开会议前,要制定会议方案报镇党委备案同意。

(二)即时报告。主要是日常工作中遇到突发情况、重大问题或紧急事件,由基层组织负责人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进行报告;党组织书记未能及时联系上的,可向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报告。

三、报告内容

(一)定期报告内容

自治组织中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报告如下内容:1.班子建设情况;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情况;3.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执行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情况;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5.支持和开展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情况;6.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情况;7.履行工作职责及在班子建设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8.下一步工作设想。

村(居)民小组主要报告如下内容:1.主要工作,包括乡村振兴、社会稳定、乡风文明、资源管护等,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2.存在问题,主要是开展工作过程遇到的各种困难,以及其他影响发展、稳定的情况等;3.工作计划,主要是对下一步的工作设想等。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报告内容:1.当年集体经济收入和支出情况;2.经营性项目发展情况;3.发展集体经济遇到的困难和设想等。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要报告内容:1.监督农村(社区)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情况;2.监督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3.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4.监督农村(社区)工程项目实施情况;5.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居)民小组长和由村(居)民或者村(社区)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情况;6.维护村(居)民监督权益的情况;7.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群团组织主要报告内容:1.当年组织建设情况;2.主要工作,包括履行各自章程时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情况;3.存在问题及工作设想。

村(居)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报告内容:1.当年合作社生产经营情况;2.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设想。

村(社区)理事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报告内容:1.当年开展各项活动情况;2.组织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设想。

各类基层组织作定期工作报告时,须经过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报告。

(二)即时报告内容

自治组织中的村(居)民委员会如遇以下情况应即时报告:1.班子建设情况;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情况;3.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执行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情况;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5.支持和开展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情况;6.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情况;7.其他应即时报告的情况。

村(居)民小组如遇以下情况应即时报告:1.本村(居)民小组村(居)民有因重大伤病住院治疗、有家属去世、有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2.本村(居)民小组的水、电、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因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害受到损毁的情况;3.本村(居)民小组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受到人为破坏的情况;4.与本村(居)民小组村民或集体利益有关并可能引起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情况;5.其他应即时报告的情况。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如遇以下情况应即时报告:1.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受到侵占、流失等情况;2.集体经营性项目发生变化的情况;3.利用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开展经营性项目的情况;4.其他应即时报告的情况。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如遇以下情况应即时报告:1.监督农村(社区)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情况;2.监督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3.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4.监督农村(社区)工程项目实施情况;5.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居)民小组长和由村(居)民或者村(社区)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情况;6.维护村(居)民监督权益的情况;7.其他应即时报告的情况。

群团组织如遇以下情况应即时报告:1.履行各自章程规定的职责时遇特殊情况需要即时报告的;2.其他应即时报告的情况。

村(居)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如遇以下情况应即时报告:1.合作社经营过程遇到影响生产经营的紧急情况;2.其他应即时报告的情况。

村(社区)理事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如遇以下情况应即时报告:1.按规定在登记注册社会组织之前需要报告的事项;2.成功登记注册成立社会组织的情况;3.组织开展涉及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活动情况;4.其他应即时报告的情况。

针对即时报告内容,重大紧急情况须第一时间报告,其他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

四、相关要求

各村(社区)党组织听取其他各类基层组织报告情况,应及时报告镇党委,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针对定期报告,要建立报告档案,做好会议记录,重要情况要向镇党委报告并做好材料归档保存。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9

(二)不接受党组织领导,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经组织教育仍未明显改进的。

(三)执行村支部、村委会有关集体决定决议不力,故意散播小道消息蛊惑人心,或煽动、怂恿、支持和参与集体上访;不积极做好上访亲属的劝导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作风专断,未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工作失误,使村集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执行其他任务中,不履行公民义务,不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聚众,带头搞宗族宗派、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七)在经济责任审计等过程中认定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须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拖欠单位、集体的资金,私自占有公共财物,限期不归还的。

(八)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连续1个月或年累计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里工作的。

(九)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十)年度民主评议时,不满意票在50%及以上,且无特殊原因的。

(十一)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员对党员干部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对村委干部联名提出处置要求,经镇党委核实,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二)存在一定程度违法乱纪行为的;如违反有关规定,少批多建、违章搭盖建、本人或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的、欺行霸市及扰乱生产、生活秩序、有损党的形象。诬告陷害他人,但情节较轻。

(十三)镇党委集体研究认为应予以处置的。

二、处置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处置不合格村干部工作的全过程。各村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好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依法依规办事原则。以《》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为依据,准确把握好政策界限。

(三)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群众参与、严格标准、注重实绩、定量分析、定性评价的原则。

(四)区别对待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慎重处理,不误伤同志,要把立足点放在教育转化上。要把群众不信任同宗族宗派干扰区别开来,要把主观上不履行职责同工作机制不健全、分工不合理区别开来,要把思想品质不好同工作经验不足区别开来。

三、处置办法

处理不合格村干部,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坚持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处置村干部分四档:诫勉教育、警告、责令辞职、免职、撤职或依法罢免。

(一)诫勉教育。对不合格村干部,由镇党委委实行诫勉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错误。诫勉期为1-2个月,诫勉教育期间,各项误工报酬视情节轻重,按七至八折发放,直至诫勉期满。

(二)警告。犯错误比较严重或诫勉教育不改的,实行警告。警告的程序同书面告诫,警告期限为3个月,各项误工报酬按五折发放。

(三)责令辞职。对经警告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合格村干部,由镇党委、政府予以劝退,责令其主动辞职。

(四)免职、撤职或依法罢免。对经劝退拒不辞职的不合格村干部,进行免职、撤职或依法罢免。

四、处置程序

(一)提出建议。由镇纪委提出处置建议及意见。

(二)调查核实。镇党委指派专人,对不合格村干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广泛征求村两委班子、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镇党委决议。

(三)集体讨论决定。镇党委根据调查报告,集体讨论作出处置决定。

五、不合格村干部处置《决定》的执行

处置《决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扣发、停发误工报酬的从

发文次月起执行。恢复误工报酬待遇从诫勉期满的次月起执行。镇纪委负责《决定》的执行。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10

一、

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为了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参加主题教育,并深入学习党在农村的惠农政策、法律法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知识等。为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得到广大党员干部及村民代表的认可。

二、

廉洁自律,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

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是实施监督工作的重要品质和首要条件。因此,我也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我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公开公正、公私分明,不徇私枉法,不滥用权力,把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11

近年来,西部一些省市的不少村干部和乡镇人大代表通过我的“代表之声”博客和我公开的电子信箱留言或来信,问一个相同的问题:用村委会议事代表来增强驻本村的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实效,以此弥补因村委会辖区内乡镇人大代表太少而难以畅达民意诉求渠道之缺陷,是否合法?由于这个问题带有普遍性,特借《村委主任》杂志,专门作一个集中解答。

我认为,通过探索村委会议事代表参与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活动,从而增强驻本村的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实效的做法,虽然在积极探索村务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尚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其将村委会议事代表等同于驻本村的乡镇人大代表履职,目前尚无法律的支撑。因为村委会议事代表与乡镇人大代表在其性质、产生的方式、发挥的职能作用等方面皆有明显的不同。

其一,从村委会与乡镇人大会议的性质来分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乡镇人大会议的性质,按照《宪法》规定,应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辖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的地方国家权力。由于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所以,两者的代表性质亦完全不同。

其二,从村委会与乡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来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12条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村民代表选举一般按村民代表联系户的组织形式,亦可按照地域相连相近、长期固定的原则,由所联系的户推选产生各村民代表。而乡镇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且其候选人须获得全体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因此,两者的代表选举产生方式亦不一样。

其三,从村(居)委会与乡镇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的职权来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24、27条的规定,村民代表行使的职责包括:经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而我国《宪法》及其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职权的原则规定主要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国家政权机关负责人;听取和审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等。由于村委会的职责或任务主要是民主自治,而乡镇人大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权,所以,两者代表行使的职责有根本的不同。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12

(三)村监委成员职责不清。个别人员对监督什么、怎么监督没做到心中有数,没有摆着自己位置,工作上没有思路、没有头绪,表现在什么会都去参加、什么活都去干。这样一来,村监委从实施村务监督的身份变为直接参与村务工作的执行人员,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从被监督的身份变成对村监会参与村务工作实施监督,本末倒置。有的成员自身找不到位置,凡是村“两委”领导安排的工作都积极参与,村书记、主任让村监委主任在发票上签字报销做到了“随叫随到”,没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个别村认为村监委主任和党支部书记、村民主任一样从乡里拿固定报酬,把村监委主任当救火队长使用,用于应付忙碌突发性工作。

(四)监督不作为问题。一是部分村监委主任职责意识不强,由于怕担监督风险或者怕破坏与村干部的私交,怕得罪村里一部分人,对某些有损群众利益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存在监督不作为的现象。二是个别村监委主任滥用监督权力。如贺康村监委主任邹土荣,与村两委主职干部关系不融洽,经常以不知情为由不在发票上签字,影响村务运行和班子团结。三是村监委成员参与监督的主动性不够。村监委成员以误工方式支付监督报酬,与打工相比补贴标准偏低,参加监督工作积极性不高。如贺田村一名村监委成员,从2019年开始多次因故未参与村“一月一沟通”和财务联审联签。四是个别村监委主任参与村务监督时间精力不到位。大街村监委主任吴国平在溪口供电所工作,工作日均要到单位上班,周末休息才能够在村里参加村务工作(周二无会日基本做到请假在村半天),长期时间精力不到位,使得村务监督成效大打折扣。

二、下步对策和建议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党员干部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直接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也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因此,加强村监委建设,促进村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是我们当前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一项任务。

村委会履职报告篇13

××乡全乡总面积84平方公里,辖14个行政村,总人口7040人,2007年农民人均总收入4640元,是省级生态乡和省级教育强乡。2005年村级换届中选出村两委干部96名,但在换届后不到一年甚至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有部分村干部“在位不在岗”。有的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当“外出”村官;有的住在城里,当“走读”村官;有的忙个人事务,置村务于不顾,当“挂名”村官。全乡96名村干部中长期外出村干部有12名(其中村主要干部3名),阶段性外出(两个月以上的)村干部有31名(其中村主要干部12名),平时忙个人事务,置村务于不顾有4名。村干部这一现象,直接影响了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发挥,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些情况和问题,群众看在眼里,反映也比较多。在这种背景下,××乡党委决定在部分行政村探索试行村干部“在位在岗”管理制度,注重从源头抓起,坚持严格管理,坚持标网本兼治,督促广大农村干部安心工作,确保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职。

二、实施村干部“在位在岗”管理制度的具体做法

1、明确村干部职责任务。规定村干部要履行好政策法规宣传、重点工作落实、村情民意调研、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具体工作有四项:一是宣传党在农村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抓好本村工作落实。二是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三年规划,落实好年度工作计划,抓好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三是经常入户走访群众,摸清村情民情,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四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2、建立三项日常管理制度。一是干部“六必到”制。规定村干部每个月在村不少于10天,并做到:村里召开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到会按时参加;村里生活困难户必须到位走访服务;群众有急难问题必须到户帮助解决;村里有上访事件必须到户解释劝导;村里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到场及时处置;村里重要建设项目必须到场了解指导。二是外出报告和公示制。村干部外出1个月以上的,村支书、主任必须向乡党委报告,其他村干部必须向村支书报告。村支书、主任不能同时外出,“一肩挑”的一次外出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有集中或重大活动时,村支书、主任一般不得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不得超过1周。村干部外出起止时限、事由、费用通过公开栏向党员群众公示,接受监督。三是在位在岗承诺制。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要求村两委干部对创业、廉洁和遵守制度等承诺外,要对在位在岗进行承诺,签订在位在岗承诺书。村干部在任职中如果违反了在位在岗承诺书中的条款,将受到有关问责和惩处。

3、加大问责惩处力度。为确保措施落实到位,规定了五种情况将被视为在位不在岗并予以问责:一是未经乡党委批准同意连续外出时间超过2个月,或虽每次外出不到2个月、但多次长期外出不在岗的。二是平时忙于个人事务,无法履行职责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工作职责的。三是无故连续2次或一季度内累计3次不参加村两委会、党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四是村里发生突发事件、上访事件不及时处理等。五是群众有急难问题和生活贫困不问、不管的。被问责的村干部,乡党委政府结合签订的在位在岗承诺书,采取以下惩处措施:一是口头警告。通过电话联系、寄公开信、上门走访等措施,及时与村干部取得联系,口头对其提出警告。二是谈话诫勉。要求被问责村干部回村复岗和履行职责,并向组织汇报离村和不履行职责原因,找其谈话对其实行诫勉。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诫勉期内被诫勉人每月必须向乡党委汇报工作。三是引咎辞职。对诫勉期满后仍不改正问题,或因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村干部,可以主动请求降职或辞去担任职务。四是责令辞职。乡党委根据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凡应引咎辞职而不提出降职或辞职申请的,乡党委将责令其辞职。对拒绝执行责令辞职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由乡党委给予免职处理;对拒绝执行责令辞职的村委会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提请罢免。凡被认定为在位不在岗村干部的,当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将此情况作为今后村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村干部“在位在岗”管理制度的初步成效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