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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实用13篇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

1 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11 依法行政主体法治意识淡薄,责任不明确,理念落后,素质低下。

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法制意识淡薄,在管理中往往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依据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个人情感,出现权力异化,违反程序执法、乱收费、权钱交易、滥用权力现象。由于有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没有接受系统的培训,工作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采取生搬硬套,强迫命令等工作方法,损害了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由于基层单位编制工作人员少且事务繁多,接受过正规培训的工作人员刚刚熟悉工作环境就要被调离到其他工作岗位,导致基层计划生育执法队伍不专业、不稳定,制约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依法行政对象流动性增强,生育观念畸形。

伴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流动人口数量越来越多,流动人口范围越来越广,造成人驻地和户口所在地长期分离的现象,增加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负担和管理难度,导致外出“躲生”现象。几千年来封建社会“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男尊女卑”等残留思想加大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难度。再加上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并且发展不平衡,许多落后的农村地区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知半解,还认为多一个孩子就是多一个劳动力,就是多了一个创造财富的机会,认为生儿育女以自己的事情,仅仅与个人家庭相关,政府无权干涉,造成了落后的“想生”。群众生育观念的落后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矛盾是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困难的深层原因。

13 依法行政依据不健全,工作人员责任不明确。

2001年12月29《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2010年4月29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开展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1]。但是不同的基层地区有着不同的区情,仅仅依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全国电视会议的指导是不能很好的解决各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的,这样会造成不顾当地情况的一刀切现象。由于没有结合地方方情的法律法规,各基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责任不明确,当出现问题时,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增加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难度。

2 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的路径分析

21 依法行政主体要更新理念,提高业务素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服务、执法为民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基层群众服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由“人治”转向“法治”,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由工作人员的“单向管理”转向工作人员和基层民众的“合作共治”。 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方式筛选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平等对待,不偏私、不歧视、不嫌弃工作对象。定期举办民政法律讲座和执法实务培训,或派专人到省厅法规处跟班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2]。增加对基层计划生育中依法行政人员管理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22 加大法制教育宣传程度,更正基层群众的生育观念。

强化计生法律法规的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借用宣传形式的创新,开展丰富多样的法制宣传,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广泛性[3];举办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速度和彰显对法律法规的吸收效果。针对计划生育普通宣传难以触及的地方采取登门、电话等手段搞好跟踪服务宣传工作,确保工作到位,宣传到位,技工计生宣传教育的时效性[4]。基层计生部门利用广告牌、宣传展板、报纸、报刊、计生手册、征文等加强普法教育宣传,打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基层文化氛围,宣传男女平等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改变基层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形势,切实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生育观念,为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氛围。

23 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责任,搭建监督平台。

虽然指导全国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但是结合基层实际状况的制度比较少,加大了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的难度。完善农村奖扶政策,完善免费服务制度,衔接普惠政策和人口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5]等为改变基层传统的生育观念奠定基础。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把手”总负责,明确执法岗位,合理分解执法责任,持证执法,避免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现象。利用村委、社区宣传栏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层民众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行使监督权,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活动。

总之,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在基层计划生育中的切实实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保障基层民主主人翁地位的应有之义,是创建和谐社会,构建幸福家园的必然环节。因此,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水平。

参 考 文 献

[1] 高子文, 郝小芳 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文明执法与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思考.健康必读,2011,2: 135136.

[2] 黄必庆基层民政执法存在问题现状及对策思考.北方经济,2012,3:110111.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2

(二)依法管理不到位

1、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守法是法制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在学法、用法、守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还有少数群众早婚、私婚、非婚姘居,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增多。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在管理上出现“空档”,使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造成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3、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等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政、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

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政策的空子。

4、假病残儿童增多。医疗部门缺乏法律责任,对非遗传性疾病

判定不严,有的出具假证明,提供假鉴定结果现象存在,使计生部门在审核二孩指标时难以审定。

(三)奖罚政策落不实

按照国家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兑现落实的不好,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不到位,“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现象。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供给等方面落不实,因而远远跟不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管理难上加难。

(五)技术服务水平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任务、性质、义务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管理与服务上来看水平很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理顺,广大育龄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为育龄人群服务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对策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

义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农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加强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

1、强化认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党和政府对生育政策的调节;依法行政,体现农民依法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一。不断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向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新台阶,实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严格掌握生育政策。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法规,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制定优待奖惩办法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依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3、强化干部群众法制意识。要深刻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社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依法调整人们的生育行为;要依法管理和维护群众的相互利益,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快转变婚育观念,改变以前依靠行政命令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严格法定职能,坚持纠正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破坏干群关系的行为;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常

抓不懈。

(三)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负担补偿,也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式颁布赋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遏制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手段,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服务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建设中去。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秩序,加强依法审计。行政监督是依法管理的必要手段。目前在各线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严重的乱收乱支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加强管理,依法监督审计尤为重要,使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更好地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中去。严格使用程序,彻底杜绝那些非法占用、非法截留、非法挪用的贪污不法行为。

2、落实责任,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下拨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交财政,统一调控是国家的宏观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占用。对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的开支,违反财政纪律的当事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

城市人口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1、强化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服务,坚决纠正和遏制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城里生、农村长、农民严、干部宽的腐败现象,引导干部群众彻底转变生育观念,促使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均衡发展。

2、加大政策宣传,消除生育观念上的偏差。我国生育政策不制

定是按照一定的特别人群结构、地理、民族、社会经济等进行微观调控,也不是每对夫妇都符合1、2、3生育条件,属于生育一胎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属于生育二胎的要通过申请审查审批方可生育;属于少数民族经批准,按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可以允许生育第三孩,对在生育上相互诱导,钻政策空子的现象,必须坚持予以纠正。

3、依法依纪加大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超生违育问题的查处。近几年来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超生违育严重。目前虽有转机,但部门和单位领导疏于管理,超生违育仍有蔓延之势,查处不力依然存在。为此,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在管理上要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超生违育及无政府的生育状况,强化单位管理职能,坚决落实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谁开了绿灯,谁开了口子“谁管理失职,谁弄虚作假,就追究谁的责任”;二是敢于碰硬顶真抓典型,对顶风违育的干部职工和群众;三是健全网络跟踪服务,加强育龄妇女的孕前管理,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四是积极推动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及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生产、生活、优生优育的服务。

(五)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政策宣传教育落实到位,使流动人口了解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认识到位,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落实责任目标放在较为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一项重要依据;工作网络建设到位,建立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联防工作网络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责任到位,流动人口管理由谁抓,怎样抓,必须明确执法责任,一抓到底。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把好流动人口的审批与发证关和现居住地查验服务关,使流出地与现居住地互通信息,了

解育龄人口的育龄状况,以加强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网络程序,实行卡表册档案管理;把好“流出人口审批关、发证登记关、环孕情形服务返回关”;实行“七个一”:即填好一份《申请审批表》、办好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一份《合同书》、找一个相对担保人、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留下一个详细的地址或可靠的电话、按时寄回一份有效环、孕情服务证明,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依法落实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我国流动人口达1、2亿,将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目前流动人口逐年剧增,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人口转岗、分流等,这大批的劳动力对社会起着巨大的作用,他们服务于社会,各级政府要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调动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3

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整体目标实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执行机关是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兼具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这项国策能否顺利实施。在过去的社会环境下,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主要依靠行政力量,主要目标是实现对人口过快增长的抑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计划生育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面对新情况,计划生育在依法进行行政行为时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也发生了改变。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执行不再主要依据地方性政策,也不再单纯地依靠国家的整体调控,计划生育的制度化进程全面加速,逐步用法制化、制度化代替行政干预。在过去的行政行为过程中,政策是底线,如今这一底线正逐步被法律所取代。当前的主要矛盾是计划生育制度与其法制化之间的矛盾,因此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的依据开始受到巨大的挑战。①计划生育的法制化建设正是在此大背景下被提上了正轨。

行政机关、企业法人、社会公民及社会组织等不同群体间的相互关系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对象和内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从狭义上来说,指计划生育的相关具体行政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行为进行依法行政。从广义上来说,计划生育的立法、守法、司法、执法、监督等多个范畴都包含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范围内,此外还包含相关文件的审批与确认、有关证件的发放、对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在行政过程中要注重严格兼具公平,同时开展计划生育矛盾调解工作,受理相关案件,合理处理纠纷,对拒不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项工作与其他依法行政工作存在一些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合法、规范的,但由于该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计划生育的依法行政行为还存在一些独特的特征。

一是主动性。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行政管理的最终智能,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动性,而不是被动接受行政诉求才采取行动。在实际行政过程中,主动性是基于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得采取行政行为。

二是广泛性。在进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全面推进,社会生活所涵盖的各个方面也都被纳入了法律轨道,依法行政因此显得更为重要,尤其是在计划生育领域,其所涉及的范围早已超出计划经济时期的简单范畴。不单是管理,其服务的对象同样非常广泛,在农村发现违法生育后,既要严肃处理,同时又要兼顾社会实际,对于家庭特别贫困的,往往无法收足社会抚养费,这种现象在贫困地区大量存在,需要在行政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考虑妥善的解决方案。

三是多元性。除了计划生育的行政部门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卫生、药监等相关部门也具有相应的执法权。乡镇政府或街道也可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作出相关决定,其也是相关行政主体,这是由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

四是强制性。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在行政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其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对象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强制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执法的强制性不是随意的,而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的。

五是艰难性。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特殊性,其工作本身具有浓厚的强制行政色彩,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之初,更倾向于“人治”而非法制。由于长期的工作习惯,非法制的强制执行已在行政管理者的头脑中形成了一种固有印象,他们习惯于用“特殊性”掩盖简单粗暴的工作行为,因此无论是对于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而言,依法管理的理念都难以被确立。这决定了在该领域依法行政困难重重。此外,由于行政主体过于多元化,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无法达到预期,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这既有可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从而加大了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难度。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义

计划生育是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基本国策,关系着国家的发展和兴衰。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每项行政行为都与每个社会成员有着密切联系,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其既享受一定的权利也承担必要的义务。只有在法制环境下才能保障人民的利益,实现政府与群众权利义务的等价交换。计划生育必须依法行政的意义在于:

计划生育是当今基本国情下治国方略的需要。社会越来越趋于法制化,我国正在努力建成高度法制化国家。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引发的连锁反应就是权力格局的变动与利益格局的转换。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波动必须依靠法律这根准绳的约束,才能使其平稳、有序地渡过。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要努力让法治手段成为治理国家最常规的措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整体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执法水平。长期以来,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仅有政策性的支持,行政职权不明确,部门职能交叉缺乏规范的界定,部门之间的协调困难,既齐抓共管又漏洞百出,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明确了政府职责,同时界定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为政府职能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还将国家计划生育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政府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为框架,这是国家“依法治国”、“依法治官”理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随着制度不断法制化、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其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无论是对治国还是管理计划生育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有利于保障公民在计划生育国策下的正当权益。依法行政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应用,目标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其不受非法的侵害,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体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针对以往重处罚、轻教育、轻服务的状况,在强调义务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了真正意义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依法生育、平等生育及知情权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范。此外,该法规还从严格执法的角度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定义,坚决不允许在执法过程中二次违法行为的出现。在具体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人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使其积极、自觉地维护计划生育中取得的成果,为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有利于培养公民计划生育的法制观念,加速法制化整体进程。依法行政是计划生育工作在当前环境下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实践检验。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开始重视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各级执法人员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顺应了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的客观需求,规范执法行为。为完成新时期人口控制的基本目标,我们必须采取更加科学的管理方法来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不但需要整体调控,还要兼顾效率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在实际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少部门和执法人员还未真正树立规范执法的意识,操作过程中则更加容易忽视法律的规定,这一现状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要扭转这种局面,一是要加强法制教育,既要针对被管理者更要注重对管理者的普及教育,树立守法与规范执法的意识;二是要正确把握该项法律,掌握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标准与制裁力度,既要落实又要准确适用,才能更有利于计划生育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推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建设目标,也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和对执政能力的高度自信,其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能否严格依法行政。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很难,但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是全局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加速法制化进程是对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的最有力保障,今后需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以期能够在最大范围内满足管理者和公民的主要诉求,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难以开展的现状。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4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基本前提。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成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的形象。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行政,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一、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义

依法行政是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要求,是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更是做好当前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进一步改革、发展、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是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化解各类矛盾的根本途径,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要求相比,目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现状还不容乐观。

1、对违法生育户处理处罚难到位

我国的传统农耕文化根深蒂固,一些传统的生育观念一时难以得到根本改变,许多家庭不惜触犯法律政策达到“多生孩子”、“不生男孩不罢休”的目的,甚至出现了“有钱不怕罚、没钱罚不怕”的现象。对于贫困家庭来讲,有相当一部分违法生育户全家在外打工,长年不返乡,有的违法生育户收入很低,长期外逃超生造成贫困,无经济能力,这些违法生育行为都给法院强制执行带来了难度。另外,计生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有强制执行权的法院配合力度不够,计生部门和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有的地方法院很难协调,为基层计生人员的执法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也造成了违法行政的隐患。

2、部分基层干部法制意识淡薄

有些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存在不注意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态度蛮横和违法行政的问题;有的计生执法人员还存在业务不熟练、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能力不强、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市县计生部门对基层执法和行风建设监管不力,致使有些乡镇计生部门乱执法、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3、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

在征收工作中,由于一部分违法生育对象故意躲避或无力上交社会抚养费,调查取证和强制执行难度较大,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越来越大,给依法行政工作带来一定阻力。

三、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国情国策和人口形势教育,通过人口学校或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讲座、展板等多种媒介和工具,采取文艺演出、有奖知识竞赛、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条幅、制作宣传橱窗和黑板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努力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推动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2、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计划生育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认识和素质决定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各级人口计生系统要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必学内容,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和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生法规作为日常考查和定期学习内容,定期举办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作专题辅导报告,增强计生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能力。

3、建立健全各项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把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原则用制度的形势固定下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使各级计生依法行政工作有章可循,明确执法机构、权限、内容、岗位职责和执法责任,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加强检查和执法考核,进一步规范计生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将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办事结果、监督办法等向社会公开。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严重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秩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把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突破,推动工作发展。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票款分离”办法,将社会抚养费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部门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原则,依法收取社会抚养费。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栽量权,细化、量化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杜绝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随意性。落实收费与监管、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5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解决好中国的人口问题。要解决好人口问题,就必须注重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因此,认真回顾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发展过程,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前提和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他是国家专门制定的一部部门行政法,就是国家要依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行科学管理,就是要坚持在日常的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就是要引导、教育、维护公民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和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初,党中央发表的一封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正式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的城乡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序幕。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正式确立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法行政,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家立法进程,逐步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党中央明确指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2002年9月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制体系初步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式步入法治轨道。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对我国政府管理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各省级、市级政府部门长期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以及计生工作者30多年不懈努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几年来,广大计生工作者依法行政的意识大为增强,行政行为更为规范,有力推动了计生工作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制意识不强。一些干部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依法管理只是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自己可以不受约束。这就导致片面强调法律的强制性,认识不到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程序,如果违反法律就是无效的。一部分群众不懂法,不知道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就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一些干部重政策、轻法律,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干部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殊,只是把群众当作管理对象,不懂得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较少考虑如何深入细致地进行宣传,如何组织群众、引导群众和服务群众,采取简单生硬、强迫命令的做法;把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完成人口计划对立起来,把“抓紧”与“抓好”对立起来。

三是计生干部队伍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少数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偏低,工作方法简单,由此出现任意行政、以及违法侵权现象也就在所难免。此外,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不力,也直接影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6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

,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

,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7

第三条本方案的目标:

(一)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益性耗费补偿机制,推动水利产业化。

(二)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综合规划,统筹合理布局,促进有序开发。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使我省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水环境明显改善,水资源开发利用效果显著提高。

第四条本方案实施期内我省水利建设应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以本为主、长治久安“的总体要求,加大资金筹措、劳力组织、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洪、排涝、供水三大工程体系。

第五条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建设提到重要地位,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对水利建设要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治标与治本、新建与改造、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明确发展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在资金筹措、税收、价格、土地使用等方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七条本方案实施期内我省水利建设的重点:主要江河的防洪控制性工程,城市防洪除涝工程,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珠江三角洲河网区的省十大堤围及其他重要的江海堤防维护建设,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等。

第二章水利规划和工程建设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区域进行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规划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供需平衡、综合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协调,局部规划服从整体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的原则。编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年前后修编好流域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经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是流域整治开发的依据,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与水资源开发、治理有关的建设项目必须与综合规划相协调,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更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时,必须充分考虑防洪安全与水资源条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十一条加强河道岸线规划。河道岸线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交通、海洋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经依法批准后作为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据。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业务。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征占林地的需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实行资质管理,有关部门在审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等单位的资质时,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招标标底、工程预结算执行国家和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水库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安置规划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组织实施。有移民任务但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水利工程不得立项审批,移民资金不落实的水利工程不得开工。

水库移民安置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防风御潮、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河道整治、江海堤围及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水文及三防(防汛、防风、防旱)设施、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滩涂开发、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

新建(包括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甲、乙类项目的分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且,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

现有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在*年前后完成,其中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分类由省级有关部门于*年以前完成。其它水利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完成。

第十七条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从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其筹资建设和经营责任,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责任主体。政府设立或通过招标方式确立的事业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对乡镇集体小水电建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供水建设项目,可以从财政性资金中给予适当扶持。乙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资本金制度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企业化机制运作。

第十九条对兼有甲类项目和乙类项目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其资金应当按功能进行分摊,分别由不同渠道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项目性质、资本金筹集、资金结构、公益性任务的投资分摊和运行费用等提出方案,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水利建设的投资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利建设项目除中央项目外,根据作用、规模和受益范围,划分为省级项目和市、县项目。省级项目是指省管理的项目,主要是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干工程项目,跨市、跨流域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省管河道的堤防维护建设,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口门整治工程和大型滩涂围垦、促淤工程等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县项目是指市、县管理的项目,是市、县范围内的防洪除涝、河道河口整治、农业灌溉、排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城乡供水、中小水电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二条中央项目需省配套的投资及省级甲类项目技资,由省和受益市、县按受益程度和受益范围共同承担;市、县甲类项目主要由各受益市、县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省给予适当扶持。发展小水电是山区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省对发展小水电给予适当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甲类项目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城镇居民的资金和劳务投入,凡在甲类项目的受益范围内,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积累工与义务工制度,可以以资代劳。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原有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筹集水利资金,确保水利投资与财政年收入同步增长。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以工补农和商品粮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应按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的费用,应有一定数额用于乡镇水利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村、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第二十六条采取合资、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水利水电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积极引进外资,增加中长期水利贷款。效益好规模大的水利水电项目,可依法发行债券。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基金是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重点干旱缺水地区的水源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项目筹集资金。筹资方案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计划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所使用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发展小水电是振兴山区经济的重要途径。实行鼓励和优先发展小水电的政策。小水电上网电价和互供电价,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按章纳税。

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对小水电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加快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更新改造列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水利工程折旧费只能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四章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凡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两年内足额征收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收费与水利项目投资补助挂钩的措施,促进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以上各项费种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属于社会公益机构,享受事业单位的待遇,实行定员定编,其非经营性部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资金支付;其经营性部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从经营收入中支付。

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

第三十五条对原有水利工程在水价提高及与甲、乙类有关的水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满足工程运行成本后,乙类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管理,有条件的甲类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转变为企业管理,但必须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建立合理的供排水及其他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机制,改变水价严重低于成本的状况。由水利工程提供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以及提供排除地面积涝服务的受益户,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用途、不同地区,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当地的水资源性质、特点、状况、开发成本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对不同用水户实行分类定价。

第五章水利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对水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权责明确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第三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水利资产产权为纽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水利资产运营公司或组建水利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水利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营运水利国有资产。

第四十条逐步对国有水利工程单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以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经营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期限30-50年。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依法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述形式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工程原有主要功能及安全运行,落实防洪责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运行调度。

国管水利单位的经济体制(包括产权制度)改革,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拨款和投资的,其改革方案应当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一条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经营、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由产权拥有者提出方案,经镇(乡)水利会(所)审核后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其收入必须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鼓励水电、供水等水利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实行集团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水电站可以以县为单位组建水电实业公司,或者以流域为单位组建流域水电开发经营公司。鼓励跨地区跨流域组建水电集团,对电站的电费实行统一结算,负责水电资产的经营,开展小水电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指导工作。

第六章水资源管理保护、节水和水利技术

第四十四条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凡不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措施的建设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

第四十五条调度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江河、水库等水体划分使用功能;划分的水体使用功能区经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后,作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凡从事对水环境有影响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水资源保护规划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和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除了要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限期使其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指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四十八条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凡开发利用水资源及其他活动造成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在河道、渠道、水库等范围内设置、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九条鼓励单位或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水土流失区,在水土保持规划指导下,进行治理和开发,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50年;小流域综合治理范围内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保护,土地使用权20-50年不变。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制方式经营或治理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涉及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第五十条各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中应有节水规划和节水年度计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用水水平制定。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大力推行农业节水灌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大宗用水单位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要大力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逐步淘汰高耗水产品。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在新建高耗水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水专项论证。对于超定额用水的,要加收水费,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8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税费改革继续深化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减少,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20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先谈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3、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生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的“三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一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5、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6、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不一一例举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行政执法应做到: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仍为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行政超越职权均属违法,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还要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组织实施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等10种程序。与此相关的执法文书全部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格式内容。程序合法必须做到:主要步骤不得跨越,主要顺序不得颠倒,法定形式不得变动,法定时限不得逾越。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与依法行政

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治本之策。省要求,到2009年底,综合改革市的所有县区全面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新机制,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切实形成,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所以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是前提。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机制是法制的具体化。

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机制”,机制与体制、制度之间是个什么关系?“体制”实质上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制度;“机制”是指一个系统内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的方式;“制度”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体制与机制、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小平同志指出,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计划生育机制建设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如理论创新机制、战略研究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等,但工作运行机制是重中之重。我们实行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就近一个时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这“五句话”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主线,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下面着重对这“五句话”中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紧密关联的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关于依法管理。当前,各项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化,尤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人口计生系统自身的改革等等,都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制约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面临实行晚婚晚育控制难、节育措施落实难、外出躲生户追回难、计划外怀孕终止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五难”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养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是:

1、建立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新秩序,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省《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15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并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认真搞好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数、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依法依纪处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影响较大的各类典型,要通过计生案件合议庭,集中执结一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经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解决违法生育、非法抱养、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依法生育秩序,确保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稳过渡。

2、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关键在于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确处理鼓励晚婚晚育与加强依法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治、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搞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措施,继续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广邹平县实行“关口前移、提高奖励额度、签订晚婚合同、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务,签定好晚育合同,实现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础。

3、实行“链式工作法”,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链式工作法”是改现行的统计式孕情管理机制为对持证人员跟踪管理全程服务的机制,是以控制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为目的,将行政许可、村民自治、行政监督、技术服务有机融合为环环相扣的工作链。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八项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一是实行领证生育对象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孕情跟踪监测“盯紧守牢”包保责任制度;三是完善孕妇B超检查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五是对非医学需要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复核审签制度;六是建立个案查处情况上报制度;七是建立中期以上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八是建立《生育证》注销制度。同时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4、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必要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警示和教育。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看,征收不到位,强制执行难,恶意规避等现象普遍存在。据2004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社会抚养费及时征收率仅为4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率为73%,多数的欠缴金额未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一是要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专门的车辆,形成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二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加强领导、选准对象、法院支持、营造环境”的原则,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选择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富裕户或者有后台、有影响、执行后能起到震慑作用的违法生育户。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真正达到了执行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滨城区、无棣成立联合执法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征收及时;各县区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博兴、无棣县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警示干部群众,收到很好效果;邹平在全省首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了专门的车辆,工作很有成效;阳信县今年也成立了执法大队。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征收难的途径,进一步协调司法部门,在计划生育合议庭的支持下,抓好以控制事实收养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实践,有效地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

5、抓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双轨制”的落实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人口计生工作既是发展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看,它将使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农村人口比重下降,改善人口的城乡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从现实看,新建立的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将为严格执行现行的城乡“双轨制”生育政策带来新的矛盾。城乡居民有着不同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果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衔接不好,将影响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进而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这些问题都对增强计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服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省关于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的规定尚未出台,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动态,注意加强与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时,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要充分利用这次户籍改革的契机,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工作,切实摸清人口底数,夯实基层基础,为落实省“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规定打下基础,确保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6、坚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确保完成信访责任目标。一是要着力提高基层信访工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结初信初访。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对上访老户特别是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加大劝返力度,在做好“人要回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对涉法案件要引导其走法律程序。三是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从源头抓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四是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服务于全局的作用。信访工作人员要突出“两手抓”,一手抓信访问题的处理,一手抓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加大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在大局中思考信访问题,从个性中找共性,从特殊中找一般,为整体工作服好务。

7、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各种押金、保证金全部清退并无新的收费行为”这是省今年考核办法明文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按照要求彻底清退各类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予以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今年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及对群众举报的出生瞒漏报、错报的查处力度,并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扣分因素。对出现违法行政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并纳入重点管理。

二关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含义。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轨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组织(村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民主权利,这种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就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台;村民是主体;法律法规是依据:“四个民主”是途径:“三个自我”是目标。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事务的自治、自主、自觉。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

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可以也应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第二,从管理角度看,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激励他们真正以主人的姿态参与计生事务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农村计生工作的难题,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第三,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民主权利。

2、计生合同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当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解决生育过程控制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有“法”反而“没法儿”,没“法”还有点“法儿”的问题,当前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达到对生育过程管理的目的。

计划生育合同,就是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已婚育龄夫妇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通过协议,达成共识,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目的。签订合同群众自愿是基础,“自愿、平等、协商”是原则,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是关键。签订合同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就应该逐步淡化合同中带有行政色彩的成份,更多地体现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的带有自治性质的合同;在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乡村,完全不允许运用带有行政色彩的合同,难以做到。各县区可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服务既要体现管理,又要维护计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要注意抓好合同的落实。据统计,全市已同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14多万份,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签订合同至今,总起来看,合同发挥的效力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够理想,说句不算为过的话,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流于形式。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一是村委会在执行上不够坚强有力;二是我们加强监督指导这个关键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希望各县区、各乡镇今后在发挥合同的作用上多下功夫,抓好典型。到年底,每个县区都要抓出运用合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典型案例。

为了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扩大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计划生育合同实行司法公证。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尽量减低公证费,减轻基层的压力。

三关于优质服务。

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含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QOC_QualityofCare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需求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综合实践活动。内涵主要有4点: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而开展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③其工作目标是既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其评价标准是广大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2、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点谈一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仅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对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权利。知情选择的关键是知情,实质是安全、有效、适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就说明,第一,知情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说因为我这里特殊,不开展知情选择。我们不能只从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而应该从维权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选择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选择的实质,是改过去强制性的“一刀切”为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的、以知情为前提的、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选择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知情选择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实质上是工作标准更高了,作风更深入细致了。

各级政府及其计生部门在知情选择问题上,至少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责任。必须对群众进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的责任。指导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导育龄群众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导到位,群众最终还是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选择并不是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让群众自由选择,而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在群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后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当群众选择了一种避孕措施后,计生部门应该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保证让群众在选择措施后不因服务不到位导致避孕措施失败,给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四是加强随访的责任。这是知情选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加强随访服务,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发生。所以,同样是讲知情选择、同样是讲创造条件,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从维权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尊重群众行使知情选择的权利,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认真指导、积极帮助群众自主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自然也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之在知情选择上: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满意是目标。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选择课,检查好身体,做好面对面指导,签好选择协议书,搞好术后随访服务。

四关于政策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在法定奖励、免费政策的兑现落实。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计划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省《条例》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落实渠道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大力实施“三个一”推进计划一个政策暖人心、一个帮扶助脱贫、一个保障到终身,加快建立健全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成效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乡村,还有10—1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得不到落实;二是城镇失业人员、破产企业、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不到位;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在一部分现居住地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依法享有的免费权利得不到落实;四是由于全国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条例》中加发5%的退休金难以纳入养老保险列支渠道,改为“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停产、未停产、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30%的养老补助仍难以兑现。如何用发展的办法妥善解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免费政策的落实,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奖励落实途径和渠道探讨。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财政统筹,县级财政补贴,同时积极争取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和农民群众负担;对下岗、失业职工、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属地管理、费随税走”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无力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30%养老补助的,按照“费随税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凡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协保、下岗、离岗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后又被用人单位招用、雇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被个体私营业主雇用的,由私营个体业主负责;失业后未被用人单位雇用至退休时仍属失业人员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和技术服务免费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实行意见》滨政发〔2004〕75号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各县区要积极探讨,企业宣布破产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制度,以使奖励政策落实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切实到位。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注重“严管重罚”向“以奖代罚”转变。

五关于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关键是要依法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口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绝不是给计生部门帮忙,而是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政策和人口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协调,加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国策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的事情,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打破自我封闭的状态,善于主动上门协调,坚持从源头上介入,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发文、联合开会、联合检查等形式,推进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关键是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尽职到位。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施治。《人口法》和省《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8项职责。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既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又要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企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任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明确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条例》还规定,对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通过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考核重点放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根治薄弱环节上,将考核方法调整到查下评上、群众印证、公开透明上,将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观评价党委政府政绩,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

三、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有奖举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查、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提高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万名群众评行风”和“下级评议上级”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建言献策,提高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调度、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带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制度性的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事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计生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必须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科学、严谨、求实的作风,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责任重于泰山。要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人民主权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种”新的管理理念,即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谨慎、理性地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乡行政执法队伍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加强这支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好队伍入口关,抓好公务员的法制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承担起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任。

各级计生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行风评议活动,加强作风建设,干事创业,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努力开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新局面,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9

三、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技术常规操作,强化孕前管理,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保障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注意相关政策的衔接,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因为政策的不统一、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合理地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坚决防止制定脱离实际的高指标,导致基层弄虚作假或违法行政。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0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内背景分析

1、 经济背景(因素)分析 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每年增加1000万人口的状况,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带来巨大的压力。人口过多和人口增长过快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但是长期以来虽有国策却无国家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把“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社会发展背景(因素)分析 随着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的不断扩大,农业资源已经迅速接近承载力的上限,平均每人拥有的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30%,平均每人拥有的草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平均每人拥有的林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平均每人拥有的水资源不到世界水平的1/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位列世界六、七位,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800美元左右)仍居世界中位左右,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1450美元)。由于人口增长过快,国家用于发展的资金相对减少,能够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资金不足,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为了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性发展,满足全体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保证当代及子孙后代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选择了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战略决策是正确的。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初步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逐步推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举措,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发展完善。

3、政治背景(因素)分析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国家计划生育管理必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必须制定专门法律。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1

因此,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口计生工作,特别是要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分布,开发人口资源,维护人口安全,任务还相当艰巨。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掉以轻心、盲目乐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历次规划中最明确、最全面、最具体的目标和任务,指出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要求,这为我们抓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从“构建和谐**、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人口计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小康的基础工作;充分认识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要紧紧围绕“增强三力、率先崛起”的总战略和“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小康、实现率先崛起”的总要求,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和忧患意识,以更高的认识,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切实把人口计生工作抓实抓好,为我市在长三角杭湖宁发展带中间率先崛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突出重点,勇于创新,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我市加快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增强“三力”,率先崛起这一大局,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一主要任务,把人口计生工作同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的整体水平。重点有六个方面:

1、推行奖扶制度。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大好事、大实事,它对逐步解决“三农”问题,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十分有利,也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今年我市在长兴县顺利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明年我们将在全市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长兴县试点工作经验,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严格政策界限,规范运行操作,实行“四权分离”,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扎扎实实地把这一民心工程办实办好,让受扶助的家庭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要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政策,把建立奖励扶助制度与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扶、救助、“关爱女孩行动”以及子女教育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动员各方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探索完善奖励、优惠、减免、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政策措施,让响应国家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发展成果,使他们真正在经济上得实惠,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

2、健全长效机制。**地区流动人口不断增加是必然趋势,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之一,**要加快发展,率先崛起,少不了流动人口的参与。流动人口为我市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带来了就业、居住、计划生育、子女上学、就医看病、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新课题。05年,我市在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上,积极探索,成效明显。但从目前现状来看,全市“一盘棋”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综合治理还不够到位,目标责任还不够完善,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问题,仍然是一个难题。因此,我们既要坚持行之有效的措施,又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研究新思路,探索新办法,特别要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建立“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加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设,并纳入社区管理职能之中。完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加强暂住人口登记、房屋出租登记、查验证等各项基础工作,掌握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城建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综合治理。

3、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管理,是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根本途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国家行政许可法、“一法三规”和省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强化基层民主监督,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能力,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利。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依法管理,重点要逐步从主要强调群众依法履行义务,转移到同时强调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群众权益上来,提高广大群众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要严格规范执法。“一法一条例”颁行后,取消了部分强制性措施,增加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难度。针对这些情况,一方面要认真执行“七不准”规定,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决不允许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市无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依法管理力度,积极运用和善于使用法律、经济等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敢抓敢管,严格执法,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抓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建设。

4、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深化优质服务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各项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落实,促进全市优质服务上新水平。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大力推进人口文化进校园项目,加强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进一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深化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加强随访和咨询服务,重点把意外妊娠率和人流率降下来,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积极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群众生殖保健水平。充分发挥计生服务网络作用,拓展育龄妇女基本生殖健康检查,加强对优生的咨询、指导和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计卫资源共享,提高计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认真实施德清联合国第六周期项目,进一步学习、借鉴和推广联合国项目管理的先进方法、模式和国际先进理念,创建更加理性、人性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使我市的人口计生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5、夯实基层基础。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还存在不平衡性,城市社区和部分村的工作还比较薄弱,影响了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强基础薄弱地区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非常重要。为此,要以强化基层基础为着力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通过抓创建、树示范,建设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强镇、强村。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全面实施以“常居住地统计”为主的统计工作制度,做好委托管理,开展基础信息大排查,全面掌握育龄群众信息动态,加强基层信息化管理,促进基层计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重视发挥计生协会这一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将那些政府“不好管、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工作,逐步交由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去办。进一步强化村级计划生育基础建设,切实把计生协会建成为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信赖和充分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要解决好基层特别是乡村(社区)两级的机构、人员、报酬问题,确保乡和村有机构、有专人来从事计生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计生队伍的管理,提高计生队伍的战斗力。

6、提高管理水平。目前,市人口计生委已经更名,职能得到了拓展,增加了人口发展研究的职能,市人口计生委要更好地适应更名后的新形势,积极开展人口发展规律、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人口分布等方面的研究,发挥好部门、学术团体、社会教育研究资源的作用,做好人口发展趋势、人口结构变化等人口综合信息的预测预报工作,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群众调节生育行为和就学、就业提供信息。要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管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建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系统整合和开发利用人口信息资源,基本建立人口信息综合资源数据库。巩固、优化“三网一库”,在局部地区实现省、市、县区、乡镇、村(社区)五级联网,优化、完善以育龄妇女信息为核心的重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人口综合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发挥好人口信息为领导决策和各项工作服务的作用。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2

为全面加强我镇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镇人口问题,特制定洚河流镇2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宣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针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变化、新情况,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

二、任务目标。(一)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目前,我镇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群众意愿与现实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政策内生育水平有所上升,管理计划生育手段弱化,经费尚有不足,导致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所以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迫在眉睫,针对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变化、新情况,要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正确处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政策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关系,把我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5%以上。(二)建立完善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加强依法行政和思想教育的同时,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引导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实行优先优惠。(三)全面提高我镇人口素质。大力推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生殖道感染诊治工程,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指导,做好新婚人员及批准再生育人员的优生检测工作。20**年我镇育龄妇女查病治病率力争达到98%以上,优生检测率达到100%。(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和道德规范,逐步扭转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我镇20**年人口出生性别比要控制在1**以下。(五)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体系。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特别是针对流出人员要严密监控,使流动人口检查验证率达到100%。(六)创新思路,逐步完善季普查的相关机制。在普查工作上,我们要理清思路,创新思维,完善措施,强化责任,加强对育龄妇女的管理力度,加大对重点人群的监测力度,不断提升季普查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低生育水平的稳定,确保年度人口责任目标的全面完成。20**年我镇季普查上站率力保98%以上。

总之,我们要以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作为当前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强大动力,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实事求是的态度、开拓进取的精神,不断提高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抓紧抓好我镇农村人口计生工作,努力消除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稳定我镇低生育水平。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3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依法行政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健全机制,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性别比综合治理、生育指标审批、流动人口管理及技术服务等工作上逐步建立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基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的意识及能力显著增强,公民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计划生育引发的案件大幅度下降,无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和行政侵权案件发生。

三、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建立执法责任制,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全面开展。双湾镇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要有门牌、档案柜、资料、相关法律法规文本等),建立《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责任制》,镇与村签订《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镇政府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当中,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法资格证。镇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要切实做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

(三)健全执法文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要按照“谁执法、谁建档”的原则,建立完整、统一、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亮证执法,未经授权和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研究制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要完善执法程序,凡涉及计划生育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要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克服执法过程中的简单粗暴行为,防止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严重恶性案件发生,坚持文明执法。

(五)严格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违法行为发生。试点镇要在计划生育工作室、服务所及人口集中地段张贴行政执法“八不准”。即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不准强求已按期寄回有效环孕情反馈单的流动人口返乡接受环孕检。镇计生执法人员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基础上,不得违反“八不准”规定,从而进一步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转变执法理念,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执政理念,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在生育指标审批、各类证件发放,以及环孕情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额外收取费用。

(七)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认真贯彻《条例》,畅通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渠道,狠抓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坚持实行首问责任制,依法、及时、就地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对上级转办的案件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力进行结案,确保结案率达到100%。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研究工作,积极主动地解决好老户的问题,及时化解群众矛盾。

(八)实施阳光计生,开展群众评议和“下评上”活动。广泛宣传省人口委“12356阳光热线”,让群众家喻户晓。在计生系统内和群众中开展“下评上”和群众评议计生工作活动,针对评议结果,制定整改方案,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四、实施步骤

创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试点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二零零九年3月1日-3月31日):组织准备,宣传发动。区计生局制定下发《金川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试点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第二阶段(二零零九年4月1日—8月31日):抓好试点,积极创建。试点镇要精心组织,积极实施,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抓好创建工作。

第三阶段(二零零九年9月):评估验收,全面推广。区人口计生局组织人员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试点镇要对创建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区范围内推广。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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