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理论论文实用13篇

语法理论论文
语法理论论文篇1

教师应该不断为自己充电,进行法语学习,尤其是文化方面的变化,日常积累时不能只上升法语基础方面,应该重视法语文化方面,多阅读这方面的小说、多看这方面的电源、多听这方面的音乐、多关注这方面的网站等等,总之,让自己爱上法国文化,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法国文化,在课堂上能够更好地向学生展示,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3.法语课堂上多进行法语语境训练

为了锻炼学生的能力,可以以课堂讨论的方式,讨论的范围主要是法国文化方面,这些也是学生关注和感兴趣的,刺激他们多说,还可以模拟法国的日常生活场景,用法语展现出日常生活,通过学生的广泛参与,既掌握了法语,也熟悉了法国文化,此外,还能够发现学生身上的文化问题,及时纠正,效果显著。

4.要求学生课后多了解法国文化

课上,教师可以播发一些积极向上的法国电影和音乐,提高他们的法语文化素养,教会学生如何在有限时间内掌握法语学习方法,这些是书本上学不到的,需要学生慢慢领悟,但是由于课堂上的时间有限,只靠课堂上的有限时间是远远不够的,此外,由于课后的时间比较多,教师多鼓励学生阅读法国书籍,书籍能够反映出一个民族的生活习惯、文化特点等等,还要多看法国电影、多听法语音乐、多浏览法语网站等等,此外,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课下以组的形式查找资料,并进行整理,上课时按组进行汇报,这样能够增加学生对法国文化的了解,并且还提升了表达能力,总之,通过这种多途径的学习,能够让学生感受法国文化,深层次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进而提高自身的法语能力,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语法上比较中法文化

由于两个国家的文化不同,导致这两种语言的语法句子结构不同,汉语中很多句子没有主语和谓语,但是法语句子中必须有主语,这充分显示了两种语言的差异,尤其法语重形式的特点反映了法国民族文化,因此,教学中比较法语和汉语之间的差异非常重要。

语法理论论文篇2

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一项宏伟目标。法律语言建设是法治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语言文明是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而法律语言规范是法律语言建设和法律语言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说,它甚至比法律本身还要重要,因为语言不规范的法律无法实现立法的宗旨。我们的法律语言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因为形势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司法的改革而产生的——即表达的内容或者表达方式不适应新的变化和改革的需要;有的是法学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语言或语言学素养问题造成的。只要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只要法律存在,法律语言的规范就不会停止。

法律语言规范化也是相关学科建设的需要。法律语言规范涉及两个学科,或者说两个领域,这两个领域分别是:法学和语言学。

对法学学科来说,法律语言规范问题,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纠正法律语言的语法毛病或者措辞不妥的问题,绝对不是一个一时、一地、一下的问题,更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是“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中国“复兴”,或“振兴”,或“继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法学语言转向”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对国外的相关研究的介绍上,不仅仅只是重复哈特等人的研究,也不仅仅是那些形而上的、把语言哲学的成果应用于法学的研究,所有系统地借鉴语言哲学、语言学理论模式或者方法来研究法律或者法学问题的努力都是“法学语言转向”的努力,都是汇合成“法学语言转向”之大河的涓涓细流。这样,“法学语言转向”这一法学研究范式才有更大的生命力。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就是继承“法学语言转向”的传统,高举“法学语言转向”的旗帜,弘扬“法学语言转向”的理论和方法,推动“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中国的进步,形成中国的“法学语言转向”研究的特色,帮助解决中国的法律和法学问题。其次,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是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学界仍有人轻视法律语言规范,认为那不过是文字毛病问题。这大概是法律语言规范(当然包括法律语言学本身在内)始终没有成为法学的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的根本原因。法律语言规范有理论上的渊源和支持,法律语言的规范有方法论上要求,法律语言规范有很多很重要的内容,法律语言的规范牵涉到很多学科,等等这些足可以成为一门分支学科。

法律语言学在中国的真正兴起和兴旺也就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中国的外国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多半以研究外语为主导,这种研究又多以引进和介绍为特色。中国传统的汉语言语言学主要经营的是汉语本体:文字学和语法,上限极少越过句子这道樊篱。法律语言研究,尤其是中国的本民族的法律语言的研究,对中国的语言学研究——无论是外国语言的研究,还是中国语言的研究——和整个语言学学科的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开拓中国语言研究的新领域和新思路,丰富新时代的中国语言学研究。对外国语言学理论和方法的引进,应该是为了中国自己的语言研究,将这些理论和方法应用于中国语言,或者作为我们自己创新的引子,而不是为引进而引进。法律语言及其规范就是这样一个非常好的结合点。

2法律语言规范研究的内容

总的说来,法律语言的规范研究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规范理论研究,(2)立法语言规范研究,(3)司法语言规范研究,(4)执法语言规范研究。限于篇幅,在这四个方面,我们着重谈谈前三个内容。

2.1规范理论研究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但它本身首先要受语言的规范,然后才能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语言的使用具有法律的后果,牵涉到权利、义务、公正、公平、正义这些重大问题。法律语言的规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技术性问题,或者单纯的文字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严肃的理论问题。它包括: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语言的规范?根据什么原则和理论来规范法律语言?我们知道,哲学的语言学转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传统哲学,特别是康德和黑格尔哲学在语言表达方面存在着混乱不清的问题,因此,西方语言哲学家大声喊出了治疗传统哲学的语言病这样的口号。弗雷格、罗素等致力于数理逻辑语言的建构,建立理想的语言,以完成哲学语言转向的任务,而奥斯丁、塞尔、维特根斯坦(后期)则强调日常语言。对法律语言规范研究来说,一个重大的、首先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是:我们的法律需要什么样的语言?或者说,什么样的语言有助于法律追求和弘扬的正义,实现正义、权利、权力、责任?

2.2立法语言规范

立法语言的规范主要指书面的法律法规语言规范。立法语言规范非常重要,因为中国的法律是成文法,法典法。这种规范涉及三个内容:一是什么东西应该写进法律;二是应该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述写进法律(2003);三是法律语言表述的技术规范问题,比如现行法律文本语言的规范处理。王人博曾说:“翻开宪法,发现它有很多不是规范的法律语言。这就必须搞清楚,宪法要规定什么内容?用什么语言表达?现在一直在强调宪法司法化,我是持保留意见的。因为,现行的宪法文本没有办法司法化。当务之急,应当有一部规范的宪法,不管是还是普通法院的法官,都可以使用。事实上,宪法就是两部分: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宪法是神圣的,是国家的根本法,哪些内容应该写进去,哪些内容不写,立法者需要认真考虑。其次,宪法首先是法律,应当用法律的语言表达,而不是用意识形态的语言表达,如果不能首先解决这个问题,宪法司法化,都不过是一个口号。比如,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将类似的条款和语言放进宪法,有失根本大法的尊严。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根据现行的政治制度,成立一个修宪委员会,重新在内容上和语言的表达方法上对宪法进行重新设计”。王人博在这里说的实际上是立法语言规范的两大问题:什么东西该写进法律?该写进的东西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达?立法语言规范的第三个问题是技术问题。例如: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的权利义务:“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它诉讼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由于“当事人”不属于“诉讼人”,所以,“其他诉讼人”中的“其他”也就无从谈起(莫智源,2002年)。

2.3司法语言规范

司法是最最重要的法律实践活动,因此,司法语言的规范的重要性和意义不言而喻。司法语言规范研究的具体内容包括:(1)刑事审判口头互动话语的规范研究,特别着重于问答及口头演说的规范研究;(2)刑事判决书的规范研究;(3)公诉意见书(词)的规范研究;(4)刑事辩护词的规范研究。

司法语言的规范应该特别重视口头互动和问答,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司法改革后,法庭审判加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而这种对抗性主要体现在问答上。可以说,整个法庭审判程序是建立在问答基础上的。我们曾经在北京、江苏、四川等地旁听四十多场法庭审判,对其中的十三场典型的审判作了全程录音,并按照话语分析学上通行的规则,进行了严格忠实的转写,作了详细的统计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问答相邻对占整个审判相邻对总数的比例平均约为77%,这证明法庭审判过程主要是由问答构成的,问答言语行为在审判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这样说:“矛盾是通过问答揭示的,事实是通过问答澄清的,证据是通过问答确定的,权力是通过问答表现和行使的,权利是通过问答赋予和实施的,冲突是通过问答解决的,判决是建立在问答之上的”(廖美珍,2003)。司法语言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避免有罪推定的做法。在中国的刑事法庭上,我们经常听到法官要被告人“交待问题”,例如:

审判长:你…你就《书》指控你的事实,啊,围绕这个中心交代问题。

被告人:嗯

“交代问题”预设“你是有问题的”,“你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交代”。有没有问题要经过法庭调查才能下结论,如果一上来就让人家“交代问题”,那审判就不是调查确认事实的过程,而是被告“交代问题”的过程,这样又走到了改革前的审判老路上去了(廖美珍,2005)。

在司法文书方面,比如公诉词和判决词,应该符合法律的改革的精神。贺卫方撰文:“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昆明市检察系统不久前推出一项新举措,规定今后对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采取更加客观和中立的态度。在有关法律文书方面,重视对于事实与证据的叙述,对于法律程序环节的准确记录。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决策者对于法律文书语言风格给予高度关注,那些人们习以为常的激烈的和情绪化的表达不再使用,例如不得用‘丧心病狂’,‘狗急跳墙’之类语词形容犯罪嫌疑人。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进展,虽然在表面上看,它只是要求检察官们在语词风格上有所改变,但是,法律语词事关刑事被告人的地位,事关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甚至关乎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否得以遵循。事实上,考察一国法治的程度,法律话语是否足够理性化乃是其中关键指标之一。”

3如何规范法律语言

3.1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原则

法律语言的规范必须体现符合法律宗旨,体现法律的精髓,适应法律改革的精神。法律语言是围绕公正和正义来规范的,什么样的语言有助于弘扬法律追求的公正和正义,就是规范的语言。什么样的语言和言语行为不利于甚至妨碍正义、公平、公正、秩序等法律的核心价值的实现,则需要加以规范;什么样的语言或者语言行为不利于或者妨碍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平等、自由和权力,也必须加以规范。中国的司法改革的一个核心是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因此规范必须围绕这个核心来规范。说到底,规范是围绕法来规范。每一个行业都存在语言的规范问题,但是法律语言规范,却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同点:法律语言规范要受“法”的制约。

3.2法律语言规范的理论依据

法律依据。法律语言的规范必须有一定的理论依据。这个依据首先是法律依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吴俊芳(2002年)对两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抽样调查,居然有超过60%的法官不知道我国有一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知道这部法律的人中,又有超过半数的人不知道该部法律中最基本的内容。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普通话和通用文字的基本含义。依照这部法律,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但是实际上,很多地方的法院都不讲普通话,因此,法官带头违法,或者说在司法中犯法。关于法律文本的语言和法庭审判的语言,法律都有规定,我们必须将这些法律规定作为规范的基础。目的原则。法律是有目的的——没有无目的的法律。目的原则是指导法律语言规范的极其重要的原则。目的原则可以表述为:任何理性的人的理性言语行为都是有目的的。目的是言语行为生成的原因和发展的动力。目的原则是言语行为目的分析的基石。目的原则下的语用研究把目的置于中心地位,以目的为轴心来描述、分析和解释言语行为,尤其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话语的策略性和选择性(廖美珍,2005)。目的原则在法律语言规范研究中,可以作为规范性的原则来指导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的规范,因为立法,司法,执法,乃至整个法律本身就是交际。

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建立在对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还有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等)的批判和继承基础之上,虽然有过于理想化之嫌,但也具有极其重要的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可以成为法律语言规范的重要理论基础。普遍语用学是哈贝马斯在研究社会行为和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尤其是社会交往行为的有效性的过程中提出的一种语用学理论。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都存在有效性问题,因此按照普遍语用学的观点,首先,任何一种法律行为都是言语行为;其次,对于法律行为意义的理解与解释,只有在具体的语境(即对话)中才能真正实现,并获得有效性;再次,为了实现有效的交往和沟通,交往者必须就交往规则达成共识,并共同遵守。因此,无论对法律文本抑或法律口头话语的研究,都是对社会交往行为的研究,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都可以作为一种描述、解释、规范或者批判研究的重要工具。

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格莱斯1967年在哈佛大学做威廉姆·詹姆斯系列讲座时提出来的,作者认为,“我们的口头互动通常不是由一系列互不相连的话组成的,否则就不合理性。这种互动的典型特征——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合作的努力,每一个会话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说——都意识到一个共同的目的,或者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是一个互相接受的方向。”根据这一点,格莱斯提出会话的合作原则:“要按照需要做出你的会话贡献,在需要做出贡献的时候做出这种贡献,根据你所参加的会话的共同目的或者方向做出这种贡献。”这一原则下面,有四个准则,(1)量的准则;(2)质的准则;(3)关系准则;(4)方式准则。每条准则下又各有子准则。虽然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会话含义问题的——即它首先不用用于规范人们的会话行为的——但是它同样具有规范的意义和作用,因为它是基于人的理性之上的原则。我们在这里把它作为理论依据之一,取的是它的规范意义或者规范价值。这一原则无论对于立法语言的规范,还是对于司法语言的规范,都具有重要意义。

礼貌原则。法律和法律实践实质上是一种交际活动,礼貌也是调节人际交往的重要因素。法律和礼貌不是互相排斥的,水火不兼容的。礼貌原则不仅仅适合日常的社会交际,也适合法律交际,特别是司法交际。但是,由于日常交际与法庭交际有很多的不同,因此我们应有批判地适用礼貌原则(Leech,1983)。

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法律语言的规范是言语行为的规范。法律是言语行为。法律实践是言语行为的实践。法律交际是言语行为的交际。言语行为是法律交际的最基本的单位。因此言语行为理论是我们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言语行为理论是英国(日常)语言哲学家奥斯丁1955年在哈佛大学做威廉姆·詹姆士系列讲座时提出来的。这种理论认为:所有的话语都是行为,研究这些话语的意义,就是研究成功实施这些行为的条件。一个言语行为可以抽象成三个行为:(1)言内行为;(2)言外行为;(3)以言取效行为,分别进行研究。言语行为理论是语言学上的一场革命,它彻底改变了人们对语言的看法,促动了语用学这门学科的产生。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还是证人或者被告人,他们在法庭所说的一切话语都是言语行为,都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有特定的生成和理解条件,具有特定的语力,具有与日常言语行为不同的特征和研究价值。由于言语行为理论是语言哲学(尤其是日常语言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言语行为语言哲学也是我们法律语言规范的理论基础。

规范法学理论。本研究也属于规范法学的一部分。因此规范法学理论也适合作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规范法学理论主要是从理论角度研究法律。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面向法学读者的刊物上再详细论述。

3.3法律语言规范的方法

规范法律语言,应借鉴西方成功的做法,继承中国的优良传统,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是多元的,文明是有差异的,各国国情是不一样的,因此制定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法律的实施方式是不一样的,法治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我们要充分借鉴西方或者那些法制建设比较成熟的国家法律语言方面好的或者成功的做法,此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借鉴西方的经验,不意味着盲目全部照抄他人的东西,绝不是用他人的法律语言来规范我们的法律语言。同样,我们研究语言规范要借鉴其他法系语言的优点,也不能完全抄袭西方法律的所有表述。汉语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表意语言,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是形式语言,因此,我们也无法完全用其他的法系的语言来规范我们的法律语言。

规范法律语言应遵循法律角色的要求。规范因角色而异,而角色又受制于目的。目的有机构目的,有个别具体行为的目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职业的设立,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在同一个法律领域,在总的目的上,从宏观上说,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正义;但是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在局部上,在微观方面,在具体案件上,在参与具体的诉讼活动时,他们的目的又各不相同。比方刑事审判中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他们的总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案件上,公诉人的目的是“控”,而律师的目的是“辩”。目的不同决定这些人的出庭角色不同,而角色不同必然导致语言和采取的语言策略的不同。因此,我们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语言分而论之。但是,他们毕竟使用的是同样的语言——汉语,目的都是说服,因此,有些语言问题和语言规范是具有共性意义的。

规范法律语言应基于实际调查。规范不能想当然,要立足于现实,要做广泛调查。我们应对现有的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进行大规模调查,建立完备的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的语料库。然后作出全面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总结规律,发现问题,继承优秀的东西,摒弃不好或不合适的成分。这种调查和研究既是历时的,也是共时的,以共时为主。

规范法律语言应注重可操作性,强调务实性、实用性、平实性。既然是规范,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能光谈空话和大话。尤其是通过对实际问题——特别是那些不为人重视的“小”问题——的分析,着手于小处,着眼于大处,制定相对稳定的规范条例。即是说,我们要给立法者和立法部门提供立法语言的规范,供立法者在立法时遵守和参考,也要给司法者和执法者提供一些具体的规范,供他们在司法和执法实践时遵守和参考。

3.4制定法律语言规范的参与者

法律语言的规范绝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哪一个领域的事情或者专利。除了上面所说的那些作为学科研究的任务外,国家应该慎重考虑成立专门的法律语言规范化委员会,协调和组织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工作。参与者应该包括下述人士和部门。首先是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前者包括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因为这些人具有相关的法学和法律知识,能够保证法律语言的规范不会离开法律的轨道。后者主要是法官、律师、检察官,这些人工作在法律实践的最前沿,熟悉法律语言在法律实践和交际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特别是存在的问题。他们的经验和意见能够弥补远离法律实践的法学家们的缺憾。其次是语言学家(特别是法律语言学家)。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就是语言,法学就是语言学。因此,我们非常需要语言学家的知识和智慧。在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上,语言学家的知识可以弥补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的不足。最后,我们需要三个重要的部门的参与和支持,一是全国人大相关的法律委员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三是最高人检察院,四是司法部。这些部门是立法和司法的关键部门,没有他们的参与和支持,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也是一句空话,落不到实处。

4结语

语法理论论文篇3

作者:刘晓梅

哲学上的“直觉”范畴已在乔姆斯基语法学上有所表现。乔姆斯基认为,语法学研究不可能完全依赖对素材的描述,更需要语言学家依据自己的直觉,本语族人的直觉来进行研究。对语法规则上是否可用,他并非以技术验证而是强调本语族人的直觉,并且认为直觉是语言素材的一部分。以下我们来分析一下乔姆斯基TG理论中短语结构与转换结构是如何运用“直觉”范畴的。1.短语结构与直觉。词与词之间组合成短语,在其组合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系统规则,系统规则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通过人们自身的直觉探索再分析,最终用语言来表达形成的一种体系。例如:Theboybrokethecap.为什么不能说成“Theboyhitthecap.”或“Capthebrokeboythe.”为什么冠词只能放在名词前面,为什么动词不能用hit?这是种语言直觉,洛克认为“直觉可以直接认识一件事物的正确本质而不致陷入于错误”。[4]于是,我们认识到了现实生活情境中一些动词的选择,也懂得了词与词之间的依赖关系和语句通顺即称为语感,这属于语言使用者的“语言直觉”。根据“语言直觉”我们归纳出许多的短语结构规则。但是这时的理论研究还不够完善,在80年代初,乔姆斯基意识到在词汇性范畴和短语性范畴之间还存在着中间状态的范畴。例如:Thisverygoodidea.根据“语言直觉”我们可以了解到中间状态的存在,而没有其他的方式来验证,也无从说明。“语言直觉”提供前提,乔姆斯基把短语结构规则改用X价(Xbar)作为中间状态,在例子中isa就是那个中间状态。2.转换结构与直觉。转换结构规则更能够体现我们对语句的直觉。转换结构规则主要是主被动句之间的转换。转换是TG理论的特点之一,原是指事物从一种状态转化为另一种状态,而在乔姆斯基的语法体系中却是指句子生成过程定阶段上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操作手段或规则。直觉在转换结构中并非用来解释转换规则而是在转换规则中运用直觉更具有解释力。例如:a.Theboybrokethecap.b.Thecaphasbeenbrokenbytheboy.这两句之间主被动转换的联系应如何解释呢?在乔姆斯基眼中,“简单性是一切科学理论的追求,也是他多年来从事生成语言学研究的追求,引入转换这一操作手法就是这种追求科学理论简单性的尝试”。[5]若用规则的“简单性”来解释其转换之间的联系是不够完全,也很难解释的。于是后来乔姆斯基更多强调它符合本语言人的直觉作用。

共相是现代哲学中的基本范畴。通俗点讲就是在个别与普遍的辩证关系中。“共相”就是代表与个别事物对立的那个“普遍”。一开始,“共相”代表的是普遍的事物,是与代表个别事物的“殊相”相对立的。到了现代罗素则提出“所有的真理都涉及到共相,而所有有关真理的知识也都涉及到对于共相的认识”。以下我们就从乔姆斯基普遍语法层面上来分析罗素在《哲学世界》中涉及到共相的两个方面。1.各种词类共相的存在。“共相存在于精神思维上”的观点就直接引发了证明共相存在的问题即共相是存在于现实中还是精神上。在语法学层面上来说就引发了名词、动词等词类共相是否存在的讨论。我们在说明名词的共相时就会涉及到名词的用法。我们就会先列出各种含有名词的句子,尽管句子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但是只有根据句子中相似的联系,才能总结出一些普遍的语法规则。例如:a.花瓶倒了———热水器坏了。b.我喜欢跳舞———我热爱祖国。这两组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名词就存在这样的关系即可以在句中充当主语、宾语等这一语法共相的存在。在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热水器”“花瓶”是主语共相;“跳舞”与“祖国”是做宾语共相。由此,我们知道了名词的共相存在,实际上表现为名词在各句中联系的实际存在,名词在句中的用法有很多,但是在每一个殊相中却永远存在某一点相似且为彼此相似,那样就可以证明其共相是什么了,同时也证明了共相不仅存在于思维也存在于现实。因此,语法学上的“共相”世界是知识的世界。2.普遍语法中语言共相是共相的知识。从语言学层面上说普遍语法研究的是共相的知识即为“语言共相”。“语言共相”主要是各种语言都遵循的普遍原理。以下我们根据普遍语法来分析一下语言共相知识的一些方面。(1)每种语言不仅有名词、动词等词类分析,也有主谓结构之分。例如,在英语中“Theboybrokethecap”;在汉语中“那男孩打破那杯子”。首先,都有词类之分,男孩、boy为名词,打破、broken为动词;其次,都有结构上的“共相”即为主谓宾结构;最后指称代词都位于名词前面而不是“boythe”或“男孩那”。普遍语法研究的是其共相即语言中相同部分,特殊语法则反之可作为殊相看待。(2)许多命题是有关殊相的,却只有关共相。因此,在研究语言共相的时候也要关注殊相的重要性。我们研究语法上词类的用法,我们就必须列举多个殊相句子加以分析,通过经验得到“语言共相”。例如,在句式的变换中:a.Johnopenedthedoorwiththekey.b.Johnusedthekeytoopenedthedoor.c.Thedoorwasopenedbyjohnwiththekey.d.ItwasJohnthatopenedthedoorwiththekey.再如:a.我们去过天坛。b.天坛我们去过。c.我们天坛去过。在第一、二组的各个句子是作为殊相存在,但是它们都是由施事John和我们、受事thedoor和天坛、动作open和去过、工具thekey等共相组成的,都是通过词序与动词形态的变换来进行词义的同义转换。整体上看,每一句都不同,但从某个角度上看又显出它们的相同点,即表达意思相同只是结构不同。换句话说,实际上是验证了形式的特殊性与规则的普遍性哲学原理。因此,无论在英语学科还是中文学科中在进行句法词义转换时,都要涉及到列举不同句子为殊相,以上7句都为殊相,再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得到语言共相,即作为一种句法手段变换可以通过移动、添加、删除、替代等句法规则把语义同句式联系起来。

不仅在美国,而且在欧洲和亚洲等地区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学科上看,其学术影响远远超出语言学的专门领域,不仅在语言哲学上有所影响,也带来了在心理哲学上前所未有的冲击。乔姆斯基语言哲学中引发的一些哲学思辨,既继承前代一些哲学范畴问题的探讨,又开创了一些新的发展方向。“虽然它不能完全扭转乾坤,但的确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展现了一个全新的方向”。[3]总之,对乔姆斯基语言哲学的研究是对以往传统语言学新的一种继承方式。

语法理论论文篇4

Theaimofthispaperistoillustratethat,inordertoimprovetheefficiencyofteachingC

hineseasasecondlanguage,languageteachersmustlearnsomegrammaticaltheories.

在对外汉语教学中,不宜大讲语法,更不能大讲语法理论,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这不等于说,

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可以不关心语法,可以不学习语法理论。事实告诉我们,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懂得

语法,学习掌握一定的语法理论,将大大有助于提高对外汉语教学的质量。举例来说,语言构造的层次性和

层次分析法是语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老师绝对不能在课堂上给外国学生大谈语言构

造的层次性和层次分析法,但是老师自己如果具有一些这方面的理论知识,那么在教学中就能用通俗易懂的

语言较好地分析说明一些外国学生感到难以理解和掌握的语言现象。请看下面三个例句:

(1)衣服晾干了。

(2)坑儿挖浅了。

(3)头发剪短了。

这三个例句从格式上看,都是“名词+动词+形容词+了”,但它们所表示的意思却并不相同。例(1

)的意思是,洗了的衣服需要晾干,通过晾晒,达到了晾干的目的。我们不妨把这种意思概括为(A)“预

期目的的实现”。例(2)的意思是,坑儿挖得过于浅了,不合预期的要求。我们不妨把这种意思概括为(

B)“预期目的的偏离”。例(3)则有岐义,既可表示(A)“预期目的的实现”——头发长了,需要剪

短,理发后达到了头发剪短的目的;也可以表示(B)“预期目的的偏离”——头发剪得过于短了。下面是

类似例(1)的句子:

(甲)杯子洗干净了。

衣服熨平了。

队伍排齐了。

关系理顺了。

菜刀磨快了。

以上各例具体意思各不相同,但都表示预期目的的实现,即都表示(A)意。下面是类似例(2)的句

子:

(乙)衣服买贵了。

雨鞋买大了。

西墙垒矮了。

木板刨厚了。

照片放小了。

以上各例具体意思各不相同,但都表示预期目的的偏离,即都表示(B)意。下面是类似例(3)的句

子:

(丙)坑儿挖深了。

照片放大了。

衣服染红了。

马路修宽了。

绳子接长了。

以上各例具体意思各不相同,但都既能表示预期目的的实现,也能表示预期目的的偏离,即既能表示(

A)意,也能表示(B)意。上述语言现象,外国学生肯定会感到迷惑不解,他们很自然地会提出这样的问

题:这些句子格式相同,都是“名词+动词+形容词+了”,为什么在意义表达上会不一样?作为一个对外

汉语教学的老师,如果没有句法构造层次性的观念和层次分析的知识,将很难回答外国学生提出的上述问题

;相反,如果他有句法构造层次性的观念和层次分析的知识,就比较容易解释清楚上面所提出的问题。那就

是这些表面看来相同的句子之所以会表示不同的意义,原因就在于内部词语组合情况不同。只要对例(1)

—(3)分别稍作层次分析,它们的不同就可以显出来,请看:

表示A义表示B义

(1)衣服晾干了(2)坑儿挖浅了

——————————

——————

————

(3)头发剪短了头发剪短了

——————————

——————

————

很明显,当表示A义时,动词和形容词先组合成述补结构,然后那个“动词+形容词”的述补结构再与

“了”组合;当表示B义时,则形容词和后面的“了”先进行组合,然后“形容词+了”作前面动词的补语

总之,作为一个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员,如果能掌握一定的语法理论和语法分析方法,就能把一些学生感

到困惑的语法现象讲深讲透,解释清楚。

这里想介绍一种新的语法理论——配价语法理论。其实这种语法理论也并不新了,不过在对外汉语教学

中,似还未运用这种语法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以说这种语法理论还是新的。

配价语法,是五十年代由法国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LucienTesniere,亦翻译为特尼耶尔、泰尼耶尔、

特斯尼埃)提出来的。他于1953年出版的《结构句法概要》(Esquissedunesyntaxestructu-rale)

,就使用了“配价”这一概念;1959年问世的《结构句法基础》(Elementsdesyntaxestructurale)

则标志着配价语法论的形成。

“价”(法文valence,德文valenz,英文valence/valency,汉语亦称“配价”“向”)这一术语借自

化学。化学中提出“价”(亦称“原子价”,或称“化合价”)的概念为的是说明在分子结构中各元素原子

数目间的比例关系。取氢原子为一价,某种元素的一个原子能和多少个氢原子相化合,或者能置换多少个氢

原子,那么该元素就是多少价。如水分子式(H[,2]O)中一个氧原子总是跟两个氢原子化合,所以氧

的原子价是二价。当初特思尼耶尔在语法学中引进“价”这个概念,为的是说明一个动词能支配多少个名词

词组(称为“行动元”)。动词的价就决定于它所支配的行动元的数目。动词可比作带钩的原子,它能钩住

(即支配)几个行动元,那它就是几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不能支配任何行动元,那它就是零价动词(汉语

中的“地震、刮风”就是零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一个行动元,那它就是一价动词(汉语中的“病

、醉、休息、咳嗽、游泳”等就是一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两个行动元,那它就是二价动词(汉语

中的“爱、采、参观、讨论”等就是二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三个行动元,那它就是三价动词(汉

语中的“给、送、告诉、赔偿”等就是三价动词)。

当初特思尼耶尔只讨论动词的配价问题,现在已经进一步讨论形容词配价问题和名词的配价问题。先说

形容词。例如“美丽”(孔雀很美丽),它只能跟一个名词词组(孔雀)发生关联,所以“美丽”是一价形

容词;可是“热情”(她对顾客很热情),它可以关联到两个名词词组(“她”和“顾客”),所以“热情

”是二价形容词。现在说名词。例如“大海”,不要求一定与一个名词词组发生关联,所以它是零价名词。

亲属称谓名词(如“弟弟”),一定要与另一个指人的名词发生关联(某人的弟弟),所以“弟弟”是一价

名词。可是像“意见”则又是一种情况。“意见”要求有两个名词词组与它关联——一个是持意见者,一个

是意见针对者(如“他对今年考试提意见”“他对今年考试的意见”里的“他”和“今年考试”就是名词“

意见”所关连的两个名词词组)。所以“意见”是二价名词。

从世界范围看,德国在配价语法研究上是最有成就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德国(当时不论是东德

和西德)德语语法学界开始引进配价语法理论,德语语法学者普遍感到,原先语法研究和语法教学中的许多

疑难问题,在运用配价理论后。就都迎刃而解了。于是在德国的德语语法研究和德语教学中,配价语法理论

的影响日益扩大,出现了研究配价语法的高潮。特别是在对外德语教学,都摒弃了传统语法学体系,而普遍

采用配价语法理论;另外编写出版了好几部有影响的配价词典;一时间产生了一大批有成就的配价学者,如

博林克曼(HennigByinkmann)、艾尔本(JohanneErben)、赫尔比希(GerhardHelbig)、邦茨欧(Wilhe

lmBondzio)以及恩格(UlrichEngel)、舒马赫(HelmutSchumacher)等,以致在国际语言学中有“配价

语法理论产生在法国,发展在德国”的说法。

在我国,最早引进配价概念的是熙先生。朱先生在1978年发表的《“的”字结构和判断句》[

①]一文中第一次运用配价概念解释了“的”字结构的岐义现象(当时朱先生用的术语是“向”)。但是,

类似配价的观念,四十年代就有了。1946年,吕叔湘先生在《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

②]一文中,有那么一段话:

细想起来,“施”和“受”本是对待之词,严格说,无“受”也就无“施”,只有“系”。一个具体的

行为必须系属于事物,或是只系属于一个事物,或是同时系属于两个或三个事物。系属于两个或三个事物的

时候,通常有施和受的分别;只系属于一个事物的时候,我们只觉得这么一个动作和这么一件事物有关系,

施和受的分别根本就不大清楚。……

吕先生在这段话后加了一个注:

照这里看法,动词的“及物、不及物”,“自动、他动”,“内动、外动”等名称皆不甚妥当,因为都

含有“只有受事的一头有有无之分,凡动词皆有施事”这样的观念。照这里看法,动词可分“双系”与“单

系”,双系的是积极性动词(activeverb),单系的是中性动词(neuterverb)。

文中所说的“系”,就大致相当于特思尼耶尔所说的“关联”(connexion);注中所说的“双系”与“

单系”就大致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二价”和“一价”(或“单价”)。可惜吕先生这个观念和思想,吕

先生本人和他人在后来都没有引发,没有进一步论述和运用,鲜为人知。所以七十年代后,中国有关配价问

题的研究与讨论主要是从国外借鉴来的。

配价语法理论引入我国后,就立刻引起了我国语法学界的广泛兴趣和重视。继熙先生之后,张斌、

吴为章、范晓、廖秋忠、刘丹青、袁毓林、张国宪、谭景春、王玲玲、沈阳和陆俭明等学者先后发表文章,

或深入探讨配价理论,或运用配价理论来观察、分析一些汉语语法现象,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我们从国外引进一种新的语言学理论主要是为了促进汉语的研究与教学。从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情况看,

配价语法理论在解释某些汉语语法现象方面确实能提供一种新的分析角度。我认为,配价语法理论对于对外

汉语教学无疑是有帮助的。下面不妨举些实例来作说明。

汉语语法学界对于“的”字结构已经讨论得很多,对于由动词性词语加“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

下面记为“VP+的”),以往的语法论著也曾作过如下较为详细的描写:

一、“VP+的”指称V的施事。条件是施事成分不在VP中出现。例如:

做完了的可以走。

去上海的已经走了。

会修理录音机的就他一个人。

我们这里抽雪茄烟的不多。

送你书的是那位叔叔。

二、“VP+的”指称V的受事。条件是受事不在VP中出现。例如:

吃的已经准备好了。

他把没有做好的也拿来了。

我买的是永久牌自行车。

借图书馆的都已经还了。

三、“VP+的”指称V的与事。条件是与事不在VP中出现,或者与事以第三人称代词的形式在VP

中出现。例如:

我送过书的请留下来。

我给他书的叫张三。

你送他们书的都是些什么人?

四、“VP+的”指称V的工具。这有四种情况:

1.如果VP是“(NP)+V”,以V能带工具宾语为条件。例如:

抽的是烟斗。(抽烟斗)

我洗的是凉水。(我洗凉水)

他切的是那把刀。(他切那把刀)

2.如果VP是“(NP1)+V+NP2”,以表示工具的NPi能作“(NP1)+V+NP2”

的主语为条件。例如:

(我)切熟肉的是那把刀。

(那把刀(我)切熟肉)

这支笔是(我)画画的。

(这支笔(我)画画)

我自己做了个舀水的。

(这个瓢(我)舀水)

3.VP是“用(它)来+V+(NP)”(V如果是单音节动词,后面一定要带上NP)。例如:

用(它)来舀水的是那个瓢。

(*用(它)来舀的是那个瓢)

那花生油是用(它)来炸油条的。

(*那花生油是用(它)来炸的)

那铁锤是用(它)来锻炼身体的。

(那铁锤是用(它)来锻炼的)

4.VP是“V+(NP)+用+的”(V如果是单音节动词,后面一定要带上NP)。例如:

熬药用的搁在柜子里。

(*熬用的搁在柜子里)

裁衣服用的是那把剪刀。

(*裁用的是那把剪刀)

那种尺是测量地形用的。

(那种尺是测量用的)

五、如果VP是一个单个的动词,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会有岐义。例如“吃的”这个“的”字

结构就有岐义——既可以指施事,如“吃的举手”;也可以指受事,如“我买了些吃的”。

以上就是在引进配价理论之前一般对由动词性词语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的认识。以上认识应该

说是符合语言事实的,然而尚不能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A.有的“VP+的”,如“吃羊肉的”“妈妈做的”等,能作主、宾语,能单独指称事物,例如:

吃羊肉的举手。[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吃妈妈做的。[作宾语,指称受事]

而有的“VP+的”,如“地震的”、“张三参观展览会的”,不能作主、宾语,而且不能单独指称事

物,例如我们不能说:

*唐山是地震的。[作宾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是昨天。[作主语]

这种“的”字结构只能作定语,例如:

这里是地震的中心。[作定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时间还没有定。[作定语]这是为什么?

B.以往的论著已注意到有的“VP+的”有岐义,如“吃的”,可以指称“吃”的施事(如“吃的举

手”),也可以指称“吃”的受事(如“买些吃的”)。但是,不是所有的“VP+的”都有岐义,如“我

给张三的”就没有岐义,它只能指称“给”的受事(所给的事物,如“我给张三的是书”)。那么什么情况

下会有岐义,什么情况下不会有岐义呢?

C.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而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有的则不行,

例如:

a.他驾驶的车是奔茨车。

(他驾驶的是奔茨车)

b.他驾驶的技术很好。

(*他驾驶的很好)

a.在河里游泳的孩子是我的儿子。

(在河里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b.在河里游泳的时间不能太长。

(*在河里游泳的不能太长)

这又是为什么?

运用配价理论,就能比较好地回答这些问题,而且会解释得比较清楚而又深刻。要知道,“VP+的”

能不能作主、宾语,“VP+的”会不会产生岐义,这决定于以下两点:

(一)V的配价数,即V属于几价动词。从配价的角度看,现代汉语里的动词,可分为四类:

1.不强制要求与某个行动元关联的,这大多是反映自然现象的动词,这类动词我们就称它为零价动词

,记为V[0]。例如:

地震、刮风、下雨、下雪……

2.强制要求与一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一价动词,记为V[1]。例如:

病、醉、休息、咳嗽、游泳……

3.强制要求与两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二价动词,记为V[2]。例如:

爱、采、参观、讨论、改良……

4.强制要求与三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三价动词,记为V[3]。例如:

给、送、告诉、退还、赔偿……

(二)V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的个数,即V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几个。

根据以上(一)、(二)两点,就能说清楚什么样的“VP+的”能作主、宾语,什么样的“VP+的

”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什么样的“VP+的”会有岐义。具体如下:

1.由零价动词构成的“V[0]+的”,不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原因就在于他没有强制性行动元。

在语法上,这种“的”字结构(如“地震的”)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如“地震的时候”)。

2.由一价动词构成的“V[1]+的”,能作主、宾语,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它所指称的就是V[

1]所关联的那个行动元。由于V[1]只能关联一个行动元,所以这种“的”字结构不会有岐义。例如:

正在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正在游泳的”这个“的”字结构在这里是作主语,指称“游泳”的施事。这个“的”字结构没有岐义

如果V[1]关联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也就不能再单独指称事物,而且这

种“的”字结构在语法上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例如:

我们游泳的时间是下午4—5点。

“我们游泳的”在这里是作定语,它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3.由二价动词V[2]所构成的“的”字结构,如果V[2]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都不在VP中出现

,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可以作主、宾语,可以指称事物,但有岐义。举例来说,“参观”是二价动词,

它关联两个行动元,一个是“参观”的施事,一个是“参观”的受事。在“参观的”这个“的”字结构里,

“参观”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一个也没有出现。因此,“参观的”可以作作主、宾语,可以指称事物,会产

生岐义。例如:

参观的到左边排队。

[“参观的”作主语,指称施事]

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

[“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受事]

如果VP中V[2]所关联的行动元只出现一个,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仍可以作主、宾语,仍

可以单独指称事物(指称另一个行动元),但不会有岐义。例如:

参观展览会的是北大学生。[作主语]上例“参观”关联的一个行动元(“参观”的受事“展览会”)

已在VP中出现,所以“参观展览会的”这一“的”字结构就只能指称另一个行动元(“参观”的施事),

没有岐义。再如:

张三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作主语]

上例“参观”关联的一个行动元(“参观”的施事“张三”)已在VP中出现,所以“张三参观的”这

一“的”字结构就只能指称另一个行动元(“参观”的受事),也没有岐义。

如果V[2]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在语法上就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试以“张三参观工业展览会的”为例,“参观”的施事(张三

)和受事(工业展览会)都在VP中出现了,所以这个“的”字结构不能单独指称事物,不能作主、宾语,

只能作定语(张三参观工业展览会的时候)。

4.由三价动词V[3]所构成的“的”字结构,如果V[3]所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不在VP中出现

,或者在VP中只出现其中一个行动元,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可以作主、宾语,可以单独指称事物,但

是有岐义。这与二价动词的情况相仿。试以“不给的”(“给”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没在VP中出现)为例

不给的举手。[作主语,指称施事]

张经理我是不给的。

[作宾语,指称与事——张经理]

不给的是英汉词典。

[作主语,指称受事——英汉词典]

再以“我给的”(“给”的施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我给的是张经理。

[作主语,指称与事——张经理]

我给的是些衣服。

[作主语,指称受事——衣服]

再以“给学校的”(“给”的与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给学校的只有周经理一个人。

[作主语,指称施事——周经理]

给学校的我已经准备好了。

[作主语,指称受事]

再以“给鸡蛋的”(“给”的受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给鸡蛋的请马上来把鸡蛋领走。

[作主语,指称与事]

给鸡蛋的不是我。

[作主语,指称施事]

如果VP中出现V[3]关联的两个行动元,而由于V[3]能关联三个论元,所以由此构成的“的”

字结构仍可以作主、宾语,仍可以单独指称事物(指称另一个行动元),但不会有岐义。例如:

我给张三的是鸡蛋。

[作主语,指称受事]

给张三鸡蛋的一定是他。

[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给鸡蛋的就是那个人。

[作主语,指称与事——那个人]

如果V[3]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一般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就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例如“我给张三鸡蛋的”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在语法上就只能作定语,

因为“给”关联的三个行动元(“给”的施事、与事和受事)

中心语是V的行动元

开车的人开车的

他吃的苹果他吃的

扩大招生名额的学校扩大招生名额的

群众拥护的干部群众拥护的

显然,用配价理论来观察说明由动词性词语都在VP中出现了。请看:

我给张三鸡蛋的时候,老李在场。

上面用了“一般”这个字眼儿,所以要说“一般”,因为有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当与事由第三人称代词

表示时,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虽然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了,但是还是可以作主、宾语,还

是可以指称事物,不过只限于指称与事。例如:

我给他鸡蛋的是那个人。

现在,说一说为什么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

有的则不行。这个问题也是用配价理论来解释比较清楚。现在我们把由“VP+的”作名词定语所构成的偏

正结构记为:

VP+的+NP

如果NP是V的一个行动元,即NP是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NP可以省去;如果NP不是V的

一个行动元,即NP不是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NP不可以省去。例如“不游泳的学生”,其中心语

“学生”是动词“游泳”的行动元(“游泳”的施事),所以那中心语“学生”可以省去。如“不游泳的学

生可以先回去”也可以说成“不游泳的可以先回去”。但是“不游泳的理由”,其中心语“理由”就不能省

去,如“不游泳的理由待会儿告诉你”就不能说成“*不游泳的待会儿告诉你”,原因就在于作为中心语的

“理由”不是动词“游泳”的行动元。再看下面的实例:

中心语不是V的行动元

开车的技术≠开车的

他吃的时候≠他吃的

扩大招生名额的问题≠扩大招生名额的

群众拥护的原因≠群众拥护的

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就更容易把问题说深说透,也更容易让人理解。总之,配价理论有助于

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有助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

下面再举一个实例——关于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问题。

由介词“对(于)”组成的介词结构加“的”后可以作名词的定语,例如:

对(于)考试的意见

对(于)身体的害处

对(于)祖国的感情

关于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定语的问题,以往的语法论著已有所论及,有的已观察得比

较细。譬如,指出不能修饰单音节名词,例如:

*对(于)黑社会的仇(比较:对(于)黑社会的仇恨)

*对(于)家乡的情(比较:对(于)家乡的感情)

所修饰的名词也不能是具体名词,请看:

*对(于)《红楼梦》的论文

*对(于)农村情况的影片

虽然作了上述的描写,而且这种描写也是正确的,但是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留学生根据这些描写,仍然

会说出不合汉语习惯的话来。例如:

*他谈了一些对(于)家庭的话题(所修饰的是非单音节名词,是抽象名词)

*他介绍了对(于)外交工作的原则(所修饰的是非单音节名词,是抽象名词)

这是为什么呢?从配价理论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就变得清楚了。

前面说过,名词也有配价问题。名词的配价表现为该名词要求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不

要求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零价名词,如“大海、天空、空气”等;

如果只要求与一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一价名词,如“哥哥、弟弟、叔叔、

爸爸、爷爷、姑父”等亲属称谓名词,“质量、脾气、价格”等属性名词,“脚、手、锅盖、抽屉”等部件

名词,等等;如果要求与两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二价名词,如“意见、兴

趣、态度、害处”等。还没有发现有三价名词。

最近李小荣运用配价语法理论很好地考察、研究了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情况。她不仅正确地

指出了能受介词结构“对(于)……”(加“的”)修饰的名词只限于二价名词,而且对能受介词结构“对

于……”修饰的二价名词作了很好的概括和分类。她分了以下几类:[③]

1.情感、态度类,如“感情、兴趣、信心、灵感、感觉、反应、戒心、敌意、热情、好感、态度”等

2.见解、论点类,如“看法、见解、偏见、结论、印象、意见、感想、观点、说法”等。

3.作用、效果类,如“作用、效果、意义、责任、吸引力、解释力、洞察力、好处、害处、益处”等

4.方针、政策类,如“方针、政策”。

下面试以“情感、态度类”名词受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修饰的情况为例,说明这类

名词确实都属于二价名词。

“情感、态度类”名词,都是表示人或感情动物对人或事物的感情、态度的。它们的两个配项分别是“

情感、态度的持有者”和“情感、态度所针对者”。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修饰这类名词

时,介词“对(于)”的作用就在于引出“情感、态度所针对者”。例如:

(1)(他们)对(于)祖国的感情

(2)(人们)对(于)旅游的兴趣

(3)(人们)对(于)弱者的同情心

(4)(他)对(于)艺术的灵感

(5)(群众)对(于)这件事的反应

例(1)名词“感情”就有两个配项,一个是感情的持有者“他们”,另一个是感情所针对者“祖国”

。介词“对(于)”就引出感情所针对者“祖国”。余者类推。

有时,介词结构“对(于)……”带“的”出现在名词前所形成的结构会有岐义,例如:“对校长的意

见”,就可以有A、B两种理解:

A.对校长的意见

12

1—2“定—中”偏正结构

B.对校长的意见

12

1—2介词结构

很清楚,A和B内部层次构造不同,意思当然也不一样。这种岐义现象也是用配价语法理论来解释才比

较清楚而深刻。那就是当介词“对(于)”的宾语成分在语义上可以任意地理解为“的”字后面的那个二价

名词的任何一个配项时,那么整个结构就会有岐义。

显然,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当给学生讲授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定语的问题时,如

果能注入配价的思想,肯定有助于外国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好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

定语的用法。

下面再举一个实例——关于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形容词。

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

对顾客很热情|对学生很严|对这一带很熟|对工作很负责

关于这一点,有关论著早就谈到了。但是,是不是所有的形容词都能够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

如果不是,那么哪些形容词能够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形容词有什

么特点?这种形容词的语义配项是怎么样的?这很值得探究。

不是所有的形容词都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的,像“大、红、深、漂亮、干净、聪明”等等,

都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我们绝不说:

*对这个苹果大|*对这件衣服很漂亮|*他对计算机很聪明

那么什么样的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呢?引入配价理论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上面说过,形容词也有配价问题。在语义上要求必须有一个配项与之配搭的形容词,我们称之为一价形

容词;在语义上要求必须有两个配项与之配搭的形容词,我们就称之为二价形容词。我们看到,能受介词结

构“对……”修饰的正是二价形容词。上面所说的“大、红、深、漂亮、干净、聪明”等,之所以不能受介

词结构“对……”的修饰,就因为这些形容词都是一价形容词;而前面举的“对顾客很热情|对学生很严|

对这一带很熟|对工作很负责”这些实例里的形容词“热情、严、熟、负责”都是二价形容词。

如果设A[2]为二价形容词,设X和Y为二价形容词所配搭的两个配项,那么二价形容词的语义配置

式可表示如下:

A[2]

XY

或表示为:

A[2](X,Y)

对二价形容词来说,X是主体,Y是对象,因此二价形容词的基本语义表述式为:[④]

A[2][某人/某事/某物对某人/某事/某物]

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二价形容词,根据其具体意义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A[2]1情感态度类,如:“气愤、恐惧、麻木、生气、友好、热情、友善、热心、冷淡、客气

……”。例如:

大家对腐败现象很气愤

他对什么事情都很麻木

他们对我们很友好

张三对人很热情

那狼狗对她特别友善

老板对他很客气

2.A[2]2经验认知类,如:“内行、在行、精、精通、熟、熟悉……”。例如:

他对炒股票很内行

张三对修摩托车最在行了

他对电视机很精(通)

李老头对这条山路很熟(悉)

3.A[2]3有用无益类,如:“有用、有害、有利、有益、无用、无益……”。例如:

这个人对我们有用

抽烟对身体有害

形势对我们有利

有的形容词能表示多种意思,它的价也会因意义不同而有所不同。举例来说,作为形容词“熟”,起码

有三个意义:[⑤]

(1)植物的果实等完全长成。如:“西瓜已经熟了。”

(2)(食物)加热到可以食用的程度。如:“饭熟了。”

(3)因常见常用而知道得很清楚。如:“这条路我很熟。”

义项(1)、(2)的“熟”在语义上都只跟一个配项发生联系,所以都属于一价形容词;而义项(3

)的“熟”在语义上就要求有两个配项与它联系,所以它是二价形容词。因为它是二价形容词,所以它可以

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

他对这一带地形很熟

他对这条山路很熟

而义项(1)、(2)的“熟”就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

很清楚,如果我们具备配价语法理论的知识,能运用配价语法理论的分析思路来说明形容词受介词结构

“对……”修饰的情况,也无疑有助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

最后,我还想重复一下文章开头所说的话,在对外汉语教学中,不宜大讲语法,更不能大讲语法理论,

但是,这不等于说,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可以不关心语法,可以不学习语法理论。事实告诉我们,对外

汉语教学的老师懂得语法,学习掌握一定的语法理论,将大大有助于提高对外汉语教学的质量。我认为,配

价语法理论就很值得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学习、了解,这种语法理论会帮你进一步打开思路,帮助你解

释一些其他语法理论所难以解释或难以说清楚的语法现象。

附注:

①载《中国语文》1978年第1、2期;又见熙著《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

0年。

②见《汉语语法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56年,北京。

③参见李小荣《从配价角度考察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情况》,见《配价理论与汉语配价语法

研究》(即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

④参见张国宪《论双价形容词》,见沈阳、郑定欧主编《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

⑤据《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

参考文献:

特思尼耶尔(1988)结构句法基础,胡明扬、方德义译、选评,见胡明扬主编《西方语言学名著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冯志伟(1983)特思尼耶尔的从属关系语法,载《国外语言学》第1期。

韩万衡(1992)德语配价句法,商务印书馆。

熙(1978)“的”字结构和判断句,载《中国语文》第1期、第2期;又见《现代汉语语法研

究》,商务印书馆,1980。

文炼、袁杰(1990)谈谈动词的“向”,见《汉语论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吴为章(1)(1982)单向动词及其句型,载《中国语文》第5期。

(2)(1993)动词的“向”札记,载《中国语文》第3期。

廖秋忠(1984)现代汉语中动词的支配成分的省略,载《中国语文》第4期。

范晓(1991)动词的“价”分类,见《语法研究和探索》(五),语文出版社。

陆俭明(1)(1990)“VA了”述补结构语义分析,载《汉语学习》第1期。

(2)(1991)现代汉语不及物动词之管见,见《语法研究和探索》(五),语文出版社。

袁毓林(1)(1993)准双向动词研究,见《现代汉语祈使句研究》附录,北京大学出版社。

(2)(1992)现代汉语名词的配价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谭景春(1992)双向和多指形容词及相关的句法关系,载《中国语文》第2期。

刘丹青(1987)形名同现及形容词的向,载《南京师大学报》第3期。

张国宪(1995)论双价形容词,间沈阳、郑定欧主编《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沈阳(1994)现代汉语空语类研究,山东教育出版社。

李小荣从配价角度考察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情况,见《配价理论与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即

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

沈阳、郑定欧(1995)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语法理论论文篇5

课文景阳冈讲的是武松打虎的事,其主题是赞扬武松智勇双全。那凶恶的大虫进攻武松使用的是“一扑”、“一掀”和“一剪”。而武松对付的办法均是“一闪”。这“一闪”两字,“看似寻常最奇崛”,因为一般人独自于山冈丛林之中遇见大虫,恐怕早就魂飞魄散,浑身哆嗦,即使有点拳脚功夫此时也使唤不灵,而武松在这生死关头,不但镇定自若,而且表现了绝顶的轻功。“闪”者,如影之一过无踪,如光之一现即灭。前面冠以“一”字,说明一步到位,干脆,利落,准确,不必再加挪动,正如那书法家下笔则点如瓜子捺如刀,无需填填补补。同时武松三次以“一闪”对付大虫的三招,让它“气性先自没了一半”,然后相机进攻的防御策略是正确的,如同两军对垒必到敌方“三鼓”“彼竭我盈”之际才发令进攻。———别看这“一闪”两字极普通,由此锲入,结合上下文,分析却有板有眼,揭示了丰厚的内涵。至此,我问那些听得入神的学生:“‘一闪’两字表现了武松哪些性格特征?”学生兴致勃勃,发言此起彼伏,最后归结为三:非凡的胆量、精湛的武功和正确的策略。

在武松进攻的阶段,他那“一跳”是制胜的关键,当大虫咆哮着再度扑过来,武松“一跳”,“退了十步远”,“那只大虫恰好把两只前爪搭在武松面前”,正好让武松“两只手就势把大虫顶花皮地揪妆,一按按将下来,然后提起铁锤般大小的拳头打死大虫。很清楚,武松的这“一跳”,跳远了不能就势揪住大虫的顶花皮,跳近了则会葬身虎口———“为什么不远不近恰到好处呢?”在这节骨眼上,我有意打住,用一提问促使学生钩前连后,主动分析,讲出答案:原来这与大虫头次扑过来武松留心观察分不开,当时虽是以“一闪”护身,却不是消极防御,防御中注意了虎扑的起止距离,作好了进攻的思想准备。“一闪”和“一跳”是描写主人公的“为主”的字词,因此,由此锲入进去,能引导学生由行动到心灵完成一种逐步深化的认识,使一个智勇双全、胆大心细的古代英雄栩栩如生形神兼备地活跃在学生脑海之中。

这样分析人物性格,突出了常见常用的字词,使它们展示出气敛神藏、义深意远的艺术特色,显示出作家运用语言的功力,能改变学生重华丽辞藻轻常用字词的偏见。

二、锲入作品的底蕴

廉颇蔺相如列传一课已串讲完了前面两个故事。在这个当口儿,我小结了一下:

“在‘完璧归赵’中相如一发现秦王无意偿城于赵,就设法取回和氏璧暗中送回赵国,后来还廷斥秦国二十余君,然后请就汤镬之刑。在‘渑池相会’中,相如面对拒绝击缶的秦王,置生死于度外,扬言‘以颈血溅大王’,终于迫使秦王就范。在这两个故事中,相如大智大勇的形象呼之欲出。是什么力量使得相如的智慧和勇气发挥得如此淋漓尽致呢?换句话说,他的精神支柱是什么呢?”

学生议论纷纷:

“显示人生的价值!”

“爱国!”

“憎恨秦王!”

都能说出一些道理,但谁也拿不出确凿的论据,谁也说服不了谁。我一反常态,未加点评,更未作结,留下了这一悬念,却去串讲第三个故事“将相交欢”。在分析中突出了相如忍让回避不与廉颇争列的可贵言行,板书了相如向门客交心的直接引语“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并问学生:“相如考虑问题处理问题把什么放在首位?”

“国家利益!”学生齐答。

“如果说前两个故事表现了相如的‘伸’,那么后一个故事则表现了相如的‘屈’,两者好似相反,实质是一致的。你们说怎样理解这‘一致’呢?”我进一步启发学生。

学生:“哦,老师,我知道了,相如能伸能屈都是为了捍卫赵国。”

“爱国就是他的精神支柱!”

“只有爱国精神才能使他大智大勇大忍让!”

“廉颇能负荆请罪也是被相如的爱国之情感动!”

学生你一言,我一语,充分地赞扬了两位主人公的爱国之情。我趁热打铁引导学生总结,三个故事都突出了“国”字,其内容如次:

完璧归赵,出使不辱国;

渑池相会,相君不辱国;

将相交欢,团结卫赵国。

在这段教学中,是否启发学生以蔺相如“先国家之急”的直接引语进行锲入,效果大相径庭。不锲入,它仅能解释蔺相如不与廉颇争高下的原因;锲入开来,则显出文章“立片言居要”以警策全篇的匠心,使爱国精神从不同的角度辐射学生的心灵。

三、锲入诗歌的意境

白居易的琵琶行串讲完了。我表情朗读琵琶女自我介绍身世那段,读到“绕船明月江水寒”一句时,板书了个大“寒”字,并启发学生:“优秀的诗歌写景总是与感情密切融合,创造出深远而统一的艺术意境。从这一认识出发,你们思考一下,在琵琶行中,环境景象的特征‘寒’与琵琶女的衷情有何相通之处?与白居易、众听客的心态有何一致之点?请从这两个问题中选择一题,写一段话,然后读给大家听。”

十分钟后就有十个学生朗读自己写的语段,现择其认识深刻、文字畅达的两段抄录于后:

“诗中的‘寒’字,一方面反映了环境景象的特点,因为秋夜气温下降,江边更是寒气袭人;另一方面还透露了琵琶女那昔盛今衰、暮境凄凉所形成的心境。当她年轻貌美之时,‘五陵年少争缠头,一曲红绡不知数’,那些阔公子不惜财帛,尽力抬举捧场,琵琶女过着‘今年欢笑复明年’的放纵生活;而一旦年长色衰,则‘门前冷落鞍马席,只得嫁给‘重利轻别离’的商人,以至江边孤守空舟,‘夜深忽梦少年事,梦啼妆泪红阑干’,人情冷暖,世态炎凉,怎不令人心寒?”

“不仅如此,两位天涯沦落人的心情在诗中虽有不同形态的变化,但终归达成感情共鸣而使读者的神思聚集于一点。可不是,那琵琶女动手弹奏就‘弦弦掩抑声声思,似诉平生不得志’,琵琶声暂歇稍停,就‘别有幽愁暗恨生’;而同病相怜的诗人呢,平日则‘往往取酒还独倾’,送客舟中也‘醉不成欢惨将别’,听演奏竟叹息连声,青衫湿透,还有那满座听众的掩面抽泣,这些散见于全篇的叹息、怨恨、愤懑、悲戚都是由心寒演变激化而成的,与寒江秋月的外景形成了韵致翩跹而又和谐统一的艺术氛围。”

我见火候已到,小结如下:“根据同学的发言,我们可以看到,‘寒’字虽为一普通形容词,却十分出色地凝聚了感情,描绘了景象,揭示了题旨,渲染了气氛。一身数任,四通八达。诗歌的意境创造把‘寒’字推向了制高点,为它确立了全篇独尊的艺术地位,它也就无往而不适地解释着一切,笼罩着一切。因此,我们从通体出发感受全诗,一个‘寒’字可以了得。”

至此,不由学生不惊诧这篇把两人心灵共振倾吐得酣畅淋漓、委曲动人的千古佳作竟能如此高度集中,从而真正领悟到白居易穷究人情、体察物理、融铸汇合和高度提炼的艺术功力,真正钦佩诗人“驱万途于同归,贞百虑于一致”创造统一意境的独到运思。

四、锲入作者的心灵

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一诗的教学接近尾声。我问:“‘孤帆远影碧空警一句只提到了‘远影’,难道李白目送孟浩然只看见孤帆的‘远影’么?你们根据自己的生活感受谈谈看法。”

学生:“老师刚讲过,远去的小船在诗人眼中是由近及远,由大变小,最后消失。因此,诗人既看见孤帆的‘近影’,也看见‘不远不近之影’,当然还看见‘远影’。”

我问:“那为什么不把三者全写出来呢?”

学生:“诗只四句,写不了。”

“全写出来就嗦了,要剪裁。”

“全写出来就没有想头了,没有余味了。只提‘远影’,正是诗人的艺术匠心所在!”

回答一个比一个精彩!

我又问:“‘唯见长江天际流’一句中有一‘见’字,主语当然是李白。小船已消失了,他只看见浩瀚的江流奔向天际,你能想像出诗人的位置和神态吗?”

学生:“伫立黄鹤楼。”“临江极目远望。”

我再追问:“诗人为什么还伫立黄鹤楼,临江远望呢?”

学生:“感情深。”

“舍不得。”

语法理论论文篇6

二、实施方案

为了消除学生的疑虑,使这种“训练”成为师生同步的双边活动,我向大家说明了讲评成语训练的目的性和重要性。“我们要学好祖国的语言,必须具备用字、遣词、造句的能力,也就是运用语言文字来表达思想感情的能力。表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口头表达,一种是书面表达。口头表达又能带动书面表达。但是,无论哪一种表达,如果没有足够的词汇,表达思想就无从谈起,因为词汇就象是语言的‘建筑材料’,是奠基的东西。我们平时在写作说话中常常出现‘语言痛苦’的状况----心有所思而言不能尽意,就是词汇贫乏所致。”“大家都想提高自己的语文水平,那么,我教给你们一个好方法:一、要注意词汇的积累,二、要注意词汇的运用。掌握了遣词造句的本领,说话表达以至书面表达就会运用自如。从这学期开始,利用每堂课打预备铃开始五分钟,让大家都有讲解成语和听、评讲解的训练机会。每人都要事先准备好,按学号顺序轮到你就上来讲,看谁讲得好,看谁听得真,看谁用得活,看谁评得切,看谁的词汇量最丰富,看谁能举一反三。”一席话激发了同学们的热情,引起了大家的兴趣,个个跃跃欲试。

讲评活动应该周密安排,精心布置,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因此,要分别对轮到讲解的学生,听讲解的其他同学和教师本身规定严格的具体的要求。

1.对讲解成语同学的要求:(1)将所准备的成语写在黑板上,书写要规范工整,(2)对成语中的每个字都注音,并释义,(3)把成语读一遍,读音要准确,(4)解释整个成语的词意,(5)就所写的成语口头造句,(6)找出与之相近、相反的成语书写在黑板上,再读一遍,(7)对近义、反义成语逐个进行讲解,(8)领全班同学朗读黑板上的所有成语,(9)请全班同学自由评议。

2.对全班其他同学的要求:(1)认真看板书,(2)认真听读音和解释,(3)认真记笔记,(4)向讲成语的同学大胆提问,(5)对讲成语的同学进行评议,(6)课后识记以至运用。

3.对教师的要求:(1)认真听完看完全部活动,(2)在学生讲评结束后,要根据大家的意见实行五分制评定。对成绩突出者,适当奖分,以资鼓励。如准备认真,口齿清楚,板书工整的打五分,表达突出(有独创性),遍受赞誉者,再奖一至二颗“红星”。对态度较差,未达要求者,要酌情扣分。如未作准备的,或缺讲的,扣四至五分,马虎敷衍的,扣三分,写错字或对同学的疑问不能解答的,酌扣一至二分,(3)对积极提问,认真听记,踊跃发言者也打五分,(4)出好成语反馈的试卷,跟踪检查效果。

三、实验效应

一学期讲评成语训练的实践证明,这对于培养学生“听说”能力,活跃思维,丰富词汇,扩大知识面等等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了学习自觉性,变被动接受为主动获取。

经过讲评成语训练,不少同学养成了主动、自觉的学习习惯。多数同学感到,本来对一些词语总有点枯草杆菌模模糊糊,似懂非懂,通过讲评活动很快克服了不求甚解的毛病,并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词语。平时较胆小的一位同学在作文中还这样写道:“我平时说话都紧张得脸发烧,走上讲台更是脚都发抖,心‘怦怦’地像要跳出来,现在由于事先有充分准备,硬着头皮讲下去,没料到效果还不错,当听到大家的掌声时,心里就象喝了蜜糖一样。”可见这种讲评成语的训练极大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使发言从容、自如、不受气氛、环境的影响,形成了一个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参加,变个人讲练为互相切磋的生动局面。

由于讲评成语的形式容易激起学生的情趣,因而使这种活动处于乐教乐学的气氛之中,更易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记忆和掌握。一次有位同学一上台就绘声绘色地讲了一个故事,然后引出成语“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同学们都鼓掌、欢笑着议论:“哦,这个成语原来出自这么一个有趣的典故啊!”有的还举手补充发言:“项庄舞剑,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课堂上气氛活跃,于是,讲解的同学带着一种成功的欢乐离开了讲台。全班同学就在这种毫无负担,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得有趣,学有所得。这正是美国教育家布鲁纳所说:“让大多数学生在‘享受成功的欢乐’中‘寻求对自己价值的积极认可’。采用一分为二评价法,让其在自己的讲述中感到某种‘成功的欢乐’,受到鼓舞,从而激发出更大的情趣和欲望,逐步进入到一种乐讲的境界。”

(二)大大积累了词汇,拓宽了知识面。

在期中,我用抽查的方式,对任教两个班学生所讲评成语的掌握与巩固情况进行了测验。测验结果:初三(1)班及格率达85.5%,优秀率达10.35%。初三(2)班及格率达88.64%,优秀率13.64%。从答卷中可见,大家普遍注意了近义词、反义词,举一反三,大大扩大了词汇量。如有一位同学写“惴惴不安”这个成语时,连举近义词五个“坐立不安、坐卧不宁、坐卧不安、七上八下、忐忑不安”,反义词两个“安之若素、泰然自若”。而且还指出“七上八下”的歇后语---“十五个吊桶打水”,并列举成语中重点的词一一作出解释。还有一位同学在写“自惭形秽”时,举出近义词“自轻自贱、妄自菲薄”,反义词“自命不凡、妄自尊大、得意忘形”等。而在写“毛遂自荐”这个成语时,除介绍典故以外,还注出了出处《史记》。一学期来,据不完全统计,人积累词汇量初三(1)班为约288个,初三(2)班约为290个。由此可见,这是扎扎实实地掌握词语,实实在在地听讲训练。

(三)强化了书写规范、查阅字典等方面的训练。

学生上台写成语,讲成语,读成语,用成语,既是对书写笔顺规范的督促,又是对学生语言文明礼貌的检测,既提高了“听说”能力,又培养了良好的习惯。学生平时写字龙飞凤舞,难以辨认,可在上讲台板书时,都写得规规矩矩。若笔顺有误,当众纠错,就使全班同学都留下深刻的印象。同时,学生身边的资料虽然很多,但由于不肯勤查阅,不敢问人,不会运用,平时碰到一些这词只凭主观臆断,不去寻根究底,而将错就错。通过这一训练,逐渐养成了查字典、翻资料、多请教、辨疑难的习惯,初步学会了搜集、整理资料。

(四)锻炼、提高了自我意识和评价能力。

每次讲评成语,不仅是个人以“说”为主的多方面能力训练,而且是一种能调动全班同学参与的群体活动,因而使大家都得到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能力的锻炼。“讲一次收获一点,评一回提高一步,从而增长才干。”这是同学们共同的体会。确实,当进入到学生自己进行质疑问难,寻找答案时,这便是学习上的一个飞跃,一次深化。从自我评价心理学角度讲,人都有一种自我表现、争强好胜的欲望。为了讲好成语,就千方百计,绞尽脑汁,多方查阅资料,背得滚瓜烂熟,想一鸣惊人,获得赞誉,为了评价别人,就必须认真听,找理由,查依据,讲出个道理来。因此,在读讲和评价过程中,既大大增强了学生的自我表现和评价能力,也训练提高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概括能力和口头、书面表达能力。

语法理论论文篇7

(一)小学语文教学法的性质

任何一门学科的性质问题都是对该学科进行研究的首要问题,小学语文教学法也不例外。对它性质的认定,综观六本教材,尽管各自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它们均给予明确而具体的界定:小学语文教学法是由语言科学和教育科学两大门类接缘而产生的一门应用理论学科。小学语文教学法的应用性是它的基本性质。

关于小学语文教学法是不是一门科学,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高本、叶本、袁本、崔本认为小学语文教学法是一门应用学科,而周本认为它是说明小学语文教学目的任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一门科学。小学语文教学法是一门学科,还是一门科学,高本认为,这首先要辨清教学法和教学方法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前者发展成为一门学科,后者则是这一学科的局部内容,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其次要认清的是,它有自己的理论主张,有自己的概念和范畴,它的各个部分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并初步形成一个认识体系。它吸收了诸多学科的研究成果,依据对小学语文教学实际的研究,发展成为独具特征的学科,但作为一门科学,它还在形成之中。高本的分析丰富、深化了人们对小学语文教学法性质的认识。

(二)小学语文教学法研究的对象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一个孕育、产生、发展的过程,而独立存在的标志之一,就是研究对象的确立。

关于小学语文教学的研究对象,高本提出,小学语文教学法是以小学语文教学的本质和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研究小学语文学科的性质、目的、任务、教材、教学过程、教学原则、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效果的检查和评价。周本强调,教学大纲中说明语文要教什么,教学法就应该把怎样教的问题加以阐释。叶本提出,小学语文教学法研究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分析说明小学语文教材体系、内容和特点,二是研究小学语文教学法。

笔者认为,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问题,实际上是一门学科研究范围问题,小学语文教学法重点是研究小学语文教学的规律,既包括小学语文教学的一般规律,也包括识字写字、阅读、听话说话、作文、基本训练等特殊规律。

(三)小学语文教学法的任务

崔本根据中师语文教学大纲的规定,明确提出,学科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小学语文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具备从事小学语文教学的初步能力。袁本提得比较笼统,只是讲,这门学科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毕业以后,能够比较顺利地担任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成为优秀的小学语文教师。要求提得比较高。

笔者认为,在中等师范阶段学习小学语文教学法,基本属于入门课,主要使学生了解小学语文教学大纲和小学语文教材的内容,知道怎样备课和上课,使之能在小学顶岗上课,如果要使学生成为较高水平的小学语文教师或者成为优秀的小学语文教师,那应该是专科程度的具体目标。

(四)小学语文教学法的学习方法

小学语文教学法,是一门应用理论学科,因此,袁本、崔本、周本、高本、叶本都十分强调学习方法,都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作为学习小学语文教学法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和学习这门课的基本方法。袁本明确提出理论与实际并重。袁本、崔本和叶本还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如何来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

笔者认为,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作为学习小学语文教学法的基本方法,这是为本学科性质所决定的。在学习方法上,应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学思并重,知行合一。

二、教材体系比较

纵观六本教材的体系,其共同点在于:教材结构的前后组织遵循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操作的顺序。教材首先在绪论部分阐述学科的性质、研究的对象、教学任务、学习方法,然的着重论述小学语文教学大纲和小学语文教材的几个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再对识字、阅读、听话、说话、作文、基本训练作专题叙述。在理论揭示的基础上阐述具体问题,较好地体现了学科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的双重特征。笔者认为,小学语文教学法教材的理论框架、内容体系已初步形成,其学科独立性日益增强。

六本教材在编排体系上的不同之处表现在:第一,教材基本线索的差别。有的教材各章节之间有明显的线索,以贯穿各章,统领全书。如崔本、翟本注重以教学大纲的精神为指导,除了列专章(第一章)论述,还将教学大纲精神渗透到每章每节之中,崔本直接援引大纲的有关论述,就达27处之多。此外,为了便于学生全面了解大纲的内容,还附录了大纲全文。周本最后一章(第十一章)用一节的篇幅从六个方面阐述教学大纲的主要精神。袁本、高本也注重渗透大纲的精神,但未能像崔本、周本那样安排专章进行阐述。笔者认为,师范生在学习小学语文教学法的各项具体内容之前,先学习教学大纲这一章,可以了解大纲的基本精神,有助于明确小学语文教学法的理论指导,是学习“小学语文教学法”十分重要的一环。因此,教学大纲应成为教材的主心骨。袁本则强调小学语文教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并以此为主线,贯穿全书。其他教材缺乏明确的线索。第二,教材的篇章构成有所不同。小学语文教学,包括汉语拼音、识字写字、阅读、听话说话、作文五个方面的内容。周本、高本、翟本、崔本、叶本分若干章进行阐述。而袁本则把上述内容纳入两章来阐述,用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一)和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二)列出。袁本作这样安排,主要后面有“语文课外活动”一章。第三,文章内容的构建方式不同。周本、崔本、翟本、高本采用比较自由的编排方式,崔本、袁本、叶本皆按一定的逻辑进行构建。如崔本体现得比较显著,语文教学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按照“教学意义要求教学过程教学内容和方法教学应注意的问题”这样的逻辑顺序编排,这是比较科学的。因为任何教学方法都受教学目的要求和内容制约,教学方法只有与教学目的要求和内容相适应,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理论探索比较

小学语文教学法教材建设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探讨,有宏观的、中观的和微观的。理论中最根本的、最为基础的有三个:一是对小学语文性质的阐述,二是对小学语文教学目的的阐述,三是对小学语文教学原则的阐述。因为这三个理论问题对整个小学教学具有决定性、导向性的作用。以下主要围绕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比较,从而了解教材理论探讨的状况。

(一)对小学语文学科的性质的阐述

综观六本教材,对语文学科性质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共同之处表现在:一是都强调语文学科的工具性和思想性。二是都能遵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教委所颁发的语文教学大纲对语文学科的性质的规定。所不同的地方表现在:一是对语文学科的性质的阐述详略的程度不一样。高本、叶本阐述是很详尽,其他几本阐述得比较简单。二是对语文学科的根本属性看法不一样。有的本子认为工具性是语文学科的根本属性,有的则认为,工具性和思想性都是语文学科的根本属性。

(二)对小学语文教学目的的阐述

小学语文教学目的是语文教学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语文教学的全部工作都是受它制约、被它决定、为它服务的。

六本教材对小学语文教学目的的阐述其共同特点有:一是都强调要全面完整地理解小学语文教学的目的。二是都能遵循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学大纲对小学语文教学目的的规定。三是都能从个性(特定的教学目的)和共性(共同的教学目的)的关系进行分析。

六本教材对小学教学目的的阐述所取的角度不同,高本认为要正确理解小学语文学科的教学目的,就要了解确定小学语文教学目的的前提和根据,着重从新时期对人才的总要求,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任务和小学语文科学具有的教育、教养、发展的作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袁本从理解语言和运用语言的关系、语言和思维的关系、特殊任务和共同任务的关系、学生今后的发展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崔本在阐述小学语文教学目的时,紧扣小学语文教学目的中语言文字训练、思想教育和一般发展三个方面的内容,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全面、详尽地分析听说读写的关系,听说读写基本训练和思想教育的关系,培养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关系,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关系,突出了“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语言文字”这个核心,抓住了全面实现语文教学目的的关键。叶本则从培养语文能力、学习和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笔者认为,人们对小学语文教学目的的认识,既基于语文科的客观性质,又基于主观要求,小学语文学教学法教材,对这个问题的阐述,要特别强调准确、全面地认识小学语文教学目的。崔本和袁本体现得比较好。

(三)对小学语文教学应遵循的教学原则的阐述

教学原则是教学理论的一部分。前,有少数小学语文教学法讲义提到教学原则,但内容比较单薄。小学语文教学原则真正成为大家普遍探讨的课题,是80年代以后,这是一个进步。

综观六本教材,对小学语文教学原则阐述其共同点有:一是都能根据小学语文学科的性质、教学目的以及学习规律提出教学原则。二是都能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为指导提出教学原则。三是都能从“结合”上探讨每项教学原则。

对教学原则探讨的不同之处,表现在思考的角度不同:周本从普通教育阐明的各个学科应遵循的六个教学原则中提出三个教学原则:启发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叶本依据小学语文学科性质、教学目的,提出四个原则:语文教学和思想教育相结合、语文教学和发展学生的认识能力相结合、传授语文知识和培养语文能力相结合、教学的整体性和训练的阶段性相结合。崔本依据小学语文教学大纲的基本精神,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为指导,提出四个结合。袁本未提出教学原则,但从完成语文教学任务这个角度,提出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学习语文和认识事物的关系、语文教学和思想教育的关系、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的关系、教与学的关系。高本则从语文学科的本质、功能以及内部关系,提出四个原则:文道统一原则,客观事物观察、思维、语言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双基和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听说读写互相促进的原则。

小学语文究竟有哪些教学原则,国内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各有不同的角度,各有不同的提法,大体有十多种提法。经过10多年对教学原则的探讨,已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识。高本所提出的四个教学原则有代表性,能放到一定关系上、一定的矛盾上加以探讨,并能从本质上反映教学规律。

笔者认为,在探讨小学语文教学原则时,应明确三点:第一,要深刻认识语文教学原则同一般教育学的教学论中讲的一般原则既有关联又有区别。第二,所提出的教学原则要能从本质上反映教学规律。第三,语文学科的教学原则,应该是语文科所独有的,或者是非语文科所特有的但在语文教学中有特殊的重要性。

四、应用研究比较

小学语文教学法不仅具有理论性,而且具有应用性。应用研究主要包括对教学实践问题的思考、解答和教学理论的具体化、操作化两方面。

六本教材在应用研究方面其共同点有:一是都能及时吸收、反映新时期我国小学语文教学改革的新经验和新成果。多数教材重点选择介绍了影响较大的、具有时代意义的黑龙江省“注音识字·提前读写”实验,李吉林的“情境教学”实验,丁有宽的“读写结合”实验。二是都能重视理论的操作化研究。六本教材都十分重视理论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选用了一些教学实例,并努力将零散的材料加工概括,上升为规律,以便举一反三。

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反映教改实验的方式有别。有的教材将改革实践置于教材的不同章节进行介绍(如崔本、翟本、袁本),有的则置于教材后面列专章介绍(如叶本、周本、高本)。第二,对教改实验的研究程度不同。多数教材缺乏对引用的教改实验的深入挖掘。而叶本不仅客观地介绍各种教改实验,而且加上主观的评析,对某一项教改实验提出值得思考的一些问题。如对“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的实验,提出了四个研讨的问题。

五、教材特色比较

不同特色教材可以多方面、多层次反映学科发展的状况,适应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教师和学生的需要,下面试对教材的时代性、师范性、实用性、可读性等方面作一些比较。

教材的时代性。小学语文教学法是否站在提高人的素质高度,用全新的教育观点来阐述教学理论、知识和方法。袁本、高本、崔本体现得比较好。尤其是崔本,它是在小学语文教学改革深入发展的崭新时期编就的,更能体现新的教育观点,如在“小学语文应遵循的原则”一节里,明确地提出:语文教学要“树立大语文教育观”。

教材的理论性。六本教材中,袁本、高本理论性较强,著者从教育学、心理学、哲学、语言学角度对一系列语文教学问题进行分析,发表了许多独到的见解。其他几本教材虽对某些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分析,但只是一般化的阐述,教材整体的理论性次之。

教材的师范性。综观六本教材,叶本和崔本的师范性体现得比较突出。首先表现在定位确当,教材的内容在深度和广度上基本上符合师范生的实际。还表现在恰到好处地选取小学语文教材和小学语文教学活动的优秀教学实例加以分析,既可提高师范生的理论水平,也有助于提高从教的能力。

教材的可读性。六本教材中,叶本、崔本条分缕析、行文流畅、语言质朴,可读性最强。翟本、高本、周本语言精练,层次清楚,可读性较高。袁本重在阐发、论证,逻辑性强,对于师范生可读性较差,但对有一定语文教学经验的读者,如担任这门课的语文教研员,又有着较强的可读性、启迪性。从编排体例看,叶本在正文前加了“自学提示”,每章后附有“思考与练习”,袁本、崔本、高本仅附有思考题。相比较而言,叶本、崔本更为规范,适合学生学习。

教材的实用性。叶本、崔本较好地处理了教学理论和实际的关系,完全摆脱了学究味,从纯理论的圈子里走了出来,着力于面向教学实际,将第一线的丰富的教学经验,融入教材,语言深入浅出,简明扼要,师范生学得进,记得住,用得上。

六、新世纪教材建设构想

80年代以来,我国小学语文教学法教材在理论框架、知识结构、教学内容、编排体系等方面的探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从总体上来说尚缺乏全局的、宏观的改革。面向新世纪,构建教材新体系,必须站在时代的高度,有恢宏的气魄,有强烈的现代意识、未来意识、创新意识。

在指导思想上要确定一个总体目标: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探索构建具有时代特征与中国特色的教材新体系。

如何探寻构建教材新体系,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处理好我国传统教学法、现代外国教学法、新时期语文教学法三者之间的关系,走出一条博采从长、综合创新之路。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

(一)在保留传统教材精华的同时,大力吸收最新的有价值的教研、科研成果,使教材面向21世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这里有四个问题应予以重视:

一要渗透大纲的精神。

新教学大纲(即九年制义务教育语文教学大纲)总结了建国以来语文教学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既从客观上对语文学科的性质、教学目的以及教学原则作了理论阐述,又从微观上阐述了具体教学内容、方法、要求。新大纲应成为小学语文教学法教材的统领,要把新大纲的精神有机地渗透到每章每节之中。

二要体现教育新观点。

建立“大语文教育观”,这是小学语文教学改革的一个新课题,这个观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应在教材各章各节中有明显的体现。

加强学法指导,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是当代一种全新的教育观。学法指导的研究是小学语文教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是当前世界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的热点,教材要十分重视反映学法研究的新成果。

三要融入教学新经验。

教材既要重视继承行之有效的传统经验,又要有意识地吸收近年来教学改革的新经验。80年代以来,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呈现一片喜人的景象,各种教学改革流派在竞争中发展,各种教学实验课题在实践探索中硕果累累,教材要充分反映。

四要增添教学新内容。

教材要相对稳定,又要适当更新。相对稳定,有利于教师把握、驾驭教材,积累经验,提高教学质量。适当更新,是为了适应时代要求,满足教学实践的需要。为了使师范生能适应新世纪的需要,在保留同类教材的基本内容基础上,又要注意补充鲜活的内容。

(二)建立小学语文教学法科学的理论框架。

建立科学的理论框架应加强下述工作:

一要广泛吸取相关学科的理论成果。

小学语文具有跨学科的性质,它与哲学、教学育、心理学、语言学、文学、修辞学、逻辑学等关系密切,要综合运用诸多学科的理论成果,这样才能体现小学语文教学内容的科学性。

二要体现教学理论的先进性。

教材在探寻和剖析小学语文教学诸多方面的问题时,要用系统科学的方法从理论上加以分析。用系统论的理论阐释小学语文能力的结构和形成,用信息论的理论解释听说读写能力的不同特点,用控制论的理论说明如何合理地安排课堂结构。

三要体现叶圣陶先生语文教学思想。

叶圣陶先生以他的渊博学识、丰富的实践,洞察语文学科内部的规律和外部的联系,从1919年起就语文教学与研究工作发表了许多有卓识的见解,特别是叶圣陶《语文教育论文集》的有关论述,对我们编好教材有许多新的启迪。

(三)建立小学语文教学法科学的结构体系。

小学语文教学法在内容顺序的编排上,应按照学科知识内在的基本逻辑顺序组织教材,要体现学科内容的系统、完整。具体编排时,可按逻辑顺序组成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侧重小学语文教学的几个基本概念,起到统领全书的作用。这一板块充分体现小学语文教学大纲的精神。第二板块着重阐述汉语拼音教学、识字写字教学、阅读教学、听话说话教学、作文教学等,这一板块,既要从理论上深入浅出地阐述小学语文不同教学内容的教学特点,又要对基本的教学方法进行分析。第三个板块,主要介绍小学语文教学常规,论述小学语文教师的修养,分析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发展的趋势。第一板块的基本理论和第二板块的实践操作交相辉映,第三板块是前两个板块的扩展延伸。三个板块浑然一体,构造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结构系统。

语法理论论文篇8

我们发现,《宪法》中的言语行为模式不具有一致性和贯通性。“确认”式多以“是”、“属于”为标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等的言语模式似乎更倾向于“断言、宣告”,而不是“确认”。汉语不是形态语,言语行为模式形式标记不是唯一标准,诚然正确,但一旦在规范性法规中,言语行为模式成为一种多元的可能时,容易成为歧义或者模糊的代名词。我们看《宪法》中的“可以”条款。根据法理学常识,“可以”条款是“授权性规范”,但在《宪法》中,只有当其用于具体事物时,才表达对公民权利的赋予,例如:“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表示“可以选择的”、“有权的”法律条款,从言语行为模式上看,属于“允诺”而非“授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另有一种情况,“可以”体现的是政策的弹性。例如“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条款,反映的是当下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权利的赋予,是对以前限权的突破,该类政策性条款不宜以法律条款规定,而应以政策代替。

二、言语行为主体合作原则解构《宪法》之缺失

(一)“质”准则解构《宪法》缺失言语交际行为“质”的准则要求传达的信息真实。《宪法》言语交际行为“质”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言语信息有所偏颇、片面,以及有不适宜、不妥当的地方。

1.言语信息有失偏颇和片面化。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只将征用对象限定为“土地”,会使国家在必要时对个人除土地外的其他财产进行征用时缺乏必要的宪法根据,处于被动地位。《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潜台词似乎是除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主体即可干涉法律审判权,这自然非法律之本真。同样,《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意味着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资格提出,也是不合宪法本意的。《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担“计划生育”义务的主体是“夫妻”,也是不全面的。“夫妻”是在法律上履行了特定手续的男女双方,这种规定似乎赋予了没有履行手续的未婚男女不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这自然是违背《宪法》之本真的,也违背了言语交际传达的信息要真实的原则。

2.言语信息不妥当或不适宜。

法治原则要求,“没有人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只要解释权的行使要求符合宪法的文件和精神,并且解释者并不是一贯正确,那就有必要使解释行为受制于一个中立与独立的机构的审查,与监督权分离,否则,监督只会有名无实。《宪法》第六十七条把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都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自然是不合宜的。《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一百零九条中又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是一个独立部门,但它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要听命于同级政府的领导,这难免有“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明确了公民受法律保护以及接受法律制裁的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忽视了法律事实规定的公民之间的不平等。我国选举法规定农村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等,这就是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是是符合客观实际和规律的。另外,法只能调整人们的行为,而不可能调整人们的思想,“国家提倡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二十四条)之类的对思想领域做出规定的条款,与立法的法律性质不相符合。

3.言语信息质的缺失。

法律内容重要信息的缺失,会严重影响立法质量。现行《宪法》将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规定为制定基本法律,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规定为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由于对基本法律界定不清,使得《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失去了意义,实践中同样性质或同等重要的法律,有的由全国人大制定,有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如继承法和收养法,同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性质应该完全一样,但前者被作为基本法律,后者被作为非基本法律;再如劳动法和工会法,劳动法应当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恰恰被作为非基本法律,相反,规范工会组织的工会法却被作为基本法律。再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既是国家立法机关,也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在宪法修改的活动中拥有表决权,但我国每一次的宪法修改,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这无疑与我国修宪过程缺乏明确的程序有关,导致修宪程序有些架空。另外,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例如住宅权、迁徙自由权、罢工自由权、人身安全、姓名权、人格发展自由与契约自由、子女知悉自己血统的权利、隐私权、生命权等,在《宪法》中都没规定,都是言语交际之“质”准则不够科学的地方。

(二)“量”准则解构《宪法》缺失

言语交际行为“量”的准则要求说话者尽量提供对方所需的信息,但也不超过所需的信息。信息量提供不确定的空泛、笼统和抽象现象,规定过细、过窄,以及信息量过多的冗余重复现象,是《宪法》言语交际行为“量”准则缺失的表现。

1.空泛、笼统和抽象的法条,提供的信息量不够确定和具体。

《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无疑说,无论中央的集权还是地方扩大自己的权力,都是有根据的,这对划分中央和地方各自权力范围并没有起到提供明确标准的作用。再如《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但对于“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未具体化,到底有什么权利、应以何种程序掌握和运用执政权并未交待。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之类的规定,特别空泛,有口号式的嫌疑。

2.信息量冗余、重复。

《宪法》中信息量冗余首先表现为法律条款内容的重复。例如,序言中“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在内容上重复;第四条第四款有关民族关系的内容,与“序言”中民族关系的内容有重复;第五条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和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是一种间接重复。其次,很典型的例子是,《宪法》中大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措辞,并且将这些措辞置于条款之首,目的在于营造一种庄重和严肃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等,但其结果个人觉得造成了《宪法》条款的繁琐和不简洁。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我国《宪法》中与“国家”概念是等价的,修饰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去除,如果表意完整的话,没有必要加上该前缀。就刚才所提及例子,“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自然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简洁,“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自然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浅白。其次,我们也看到,《宪法》中不乏在条款之首用“国家”一词的42(条),例如:“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也有不少既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用“国家”一词,而是直接推出话语主题的法律条款,例如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八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九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一百一十七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以及干脆略去该类措辞的表达法,我们主张在不减少信息量的情况下,以简洁为基本原则。

3.规定过细、过窄,信息量提供不足。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修饰性词语“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有些繁复,尤其是其中关于“居住期限”的规定,是不现实的。从我国以及各国经验来看,实践中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可能不考虑居民在选举地的居住期限,只有在一个地区生活满一定期限才能成为该地区居民,才能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例如,北京市基层人大选举办法2003年第一次规定了外来人口的选举权,但附加了一个条件,即在北京居住满六个月。过细、过窄的法条适用性和稳定性有限,另一面也会限制法律所能涵纳的信息量。再看序言中第七自然段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过于细化的目标,容易导致目标实现后需要频繁地改动宪法,这自然违背了《宪法》的稳定性本质。另外,“包括”标记式的法律条款,也是细化的表现。“包括”条款意在使传达信息更具体、更微观,让受众者更清楚、更明白所传达的信息,但其明显后果是越想全面地“包括”,然随着时代社会的发展,可能越来越包括不下,显示其缺漏。

(三)“关联”准则解构《宪法》缺失

1.言语交际行为的“关联”准则要求话语内容与传递信息的意图相关,这就要求法律条款的意图和包含这个条款的整部法律的目的一致,但《宪法》中似乎有些许不如人意之处。

例如,“序言”中,回顾历史的文字用了6个自然段,672个字,除第一自然段可以保留之外,其他自然段似乎更宜载入历史教科书。第二条第二款: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并置,同视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自然不妥,因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而是行使“地方”权力的机关。

2.言语交际行为获得最佳关联性解释的关键是话语内容只需很少努力,就能够准确无误地推导出说话者意图;但《宪法》中似乎存在一些晦涩甚至可能产生误解的表达。

例如,国家是由公民构成的,公民是构成国家的三大要素之首位要素,没有公民,国家亦不可能存在,而公民资格的取得有赖于国籍,但《宪法》中把“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置于第二章,而不是总纲中,这样做很难取得最佳关联性解释。再如《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并提,措辞上看是简洁,深层看却有生硬感;虽然权利前置,似乎更突显,但根据句尾重心的原则,义务被突显了,成了核心,“权利”被冲淡了,这让人产生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是义务的点缀的错觉。同样,《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条款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是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第二是公民的这种纳税应该依照法律,即政府必须依照法律征税,公民有且依照法律才负纳税义务。这样,条款的重心似乎置于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似乎强调的是对以国家本位为基础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国家和纳税人置于了一种不平等甚至对立的境地之中,这自然有违《宪法》“限国家之权力、护人民之权利”之本真。再如,现行《宪法》将“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作为一章放在最后,在内容的衔接上显得不够流畅,且一章仅3条专列为一章也有些单薄,这样的结构安排,即使费上“很大推导力”,似乎也有些费解。还有《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作为一类应当作特殊保护的主体并列规定,让人困惑,不明白立法之真正意图。

3.言语交际是一个明示———推理的过程,言语表达符合受话者的认知心理,对情境假设越明白,关联就越成功

但《宪法》中不乏跳离当下之法律语境,引入政策语境的现象,这自然降低了话语的关联度,会弱化话语(立法)效果。例如,《宪法》序言中内容几乎是直搬有关党代会的文件,党代会上有关问题的变化似乎成为了宪法修改的重要原因,这对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极为不利。法律应该具有规范性,规范性差而宣言性浓的法律不可能达到规范的目的,也容易冲淡规范的意义;更为不利的是,作为政治宣言的法律不但起不到规范权力的作用,还会给权力任意解释《宪法》留下空间,从而增强政治行为的任意性。像“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第十四条第二款)这样的宣言性条款,引入《宪法》,也有失根本大法的尊严。《宪法》作为规范体系,它是人设定的规则,是对规范的陈述,而不应该是对客观规律的说明或对事实的描述。我们再看总纲中对国有经济政策进行规定的第七条,对农村集体经济地位和经营体制进行规定的第八条,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定位的第十一条,以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及技术水平,推广先进技术,完善有关体制、制度、责任制和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为主要内容,计划经济色彩特别浓的第十四条,赋予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和规定其民主管理形式的第十六条,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活动自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权的第十七条,对社会文化政策过于详细地规定的第十九条等,涉及的绝大多数都是政策性较强,稳定性、规范性较弱的内容,没有必要放在《宪法》中,它只会使得我们运用普通法律或政策处置有关事务时捉襟见肘。

(四)“方式”准则解构《宪法》缺失

1.《宪法》是立法领域的特殊交际语言,应具有法律属性,而不能融入过多政治性或意识形态的痕迹,但《宪法》中似乎引入了较多的政治术语、留下了过多的政治色彩。

例如:“序言”中的“敌视”、“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帝国主义”、“封建帝制”、“霸权主义”、等,具有浓烈的政治色彩,这些词语既不是法律用语,也不是日常用语;还有“剥削阶级”、“阶级斗争”、“主人”、“”的政治性术语行文,政治性、严肃性特别强,容易在一般群众中本能地产生逆反心理。“主人”的对立面是“奴仆”,“”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敌对阶级实行的强力统治,这些词语的背后是暴力和阶级性,影响自然是恶劣的。“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个词语,包含有浓厚的政治学或经济学色彩。《宪法》第二十七条中的“反对”、“努力为人民服务”等规定,更像政治宣言,而不像法律语言。“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相对“敌人”而言,反映的是社会的政治关系,《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的“人民”似乎改为“选民”更合宜。

语法理论论文篇9

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怎样使计算机理解自然语言(如现代汉语)的句子的意思,又怎样使计算机生成符合自然语言规则的句子。“句处理”所需要的语言知识,将是一种涉及到语音、语义、语法、语用等诸方面的综合性知识。目前。大家都深感现有的关于汉语的知识远远不能满足中文句处理的需要。单就句法方面的情况说。在中文信息处理过程中将会不断遇到我们想象不到的问题,许多问题在人看来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但计算机就解决不了。也有一些问题,本身在学术界就有不同的观点,那么,就给中文信息处理增加了更大的困难。

用计算机来处理中文信息,遇到了很多困难,从现代汉语语法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一、词性的判断

由于汉语缺乏形态。汉语的词性判断主要是根据词的语法功能,不同的词,词性意义可能不同,同一个词出现在不同的地方,词性意义也可能不同,汉语中,大多数词有固定的词性,但有些词的用法比较特殊。例如:

1.他花了十块钱买了一盆花。

2.你用那个锁把门锁上。

3.他比雷锋还雷锋。 目前,在中文信息处理中,是这样来定义兼类词的:亢世勇认为“兼类词有广义兼类词和狭义兼类词。广义兼类词就是中文信息处理中所说的现代汉语的同形词,对于计算机而言,只要词形相同,不管读音是否相同、意义是否相通,是同形异音词、同形同音词,还是一词多义、一词多种用法,都是相同的,都要从多个当中选一个。狭义的兼类词就是指一般的现代汉语著作定义的,‘同形同音、意义上有一定的联系,且具有两类或两类以上词的语法功能的词”’。陆俭明认为,兼类词是“指同字形、同音而意义不同或词性不同的词”。如果按这种定义理解,以上三个句子中的两个“花”、“锁”、“雷锋”都可以称之为兼类词。因为,中文信息处理的目的是让计算机能根据具体环境判断出词的词性,从而准确理解其中的含义就可以了。尽管如此,但是,汉语词类是多功能的,一类词不需要发生词形变化就可以充当不同的句子成分,不同类的词可以充当相同的句子成分,这样就给兼类词区分带来了更多的麻烦。因而,兼类词的选择是计算机词性自动标注的一个“瓶颈”。尽管信息处理专家运用了规则排歧、统计概率排歧或者两者结合起来等多种方法进行排歧,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方法、一种系统能够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二、短语、句子的结构分析

由于汉语缺乏形态。所以。语序和虚词成了汉语中表示语法的主要手段。有些短语、句子的结构不好理解,需要形式和意义结合起来分析。例如:

A组:a。陕西+甘肃+宁夏 (“陕西+甘肃+宁夏”三者为联合关系)

b.中国+(北京+陕西)(“中国”与“北京陕西”是偏正关系.“北京”与“陕西”是联合关系)

C.中国(陕西(西安))(“中国”与“陕西西安”是偏正关系,“陕西”与“西安”也是偏正关系)这一组中的abe三个短语对人来说,都很容易分清楚,但计算机目前还很难区分,要让计算机分辨清楚,就得把三个处所名词组合在一起构成a类、b类、e类不同关系的条件与规则研究清楚,并将这些条件与规则加以形式化输入到计算机内。

B组:开始讨论(述宾关系)分析研究(联合关系)研究结束(主谓关系)

取下来(述补关系) 看完再说(连谓关系) 叫他回来(兼语关系)

生产管理(定中关系) 讽刺说(状中关系) 介绍写(不构成合法的句法关系)

这组是现代汉语里“动词性词语+动词性词语”构成的种种不同的结构关系,对人来说,通过讲解大致可以分辨,可是让计算机要分清楚,就非常难,因为我们至今还没有总结出“动词性词语+动词性词语”构成各种不同句法关系的具体规则。换句话说,“动词性词语+动词性词语”在什么条件下一定构成合法的什么句法关系,能构成什么样不同的句法关系,我们至今还说不清楚。 "

C组:天气好——好天气(主谓——偏正)很好——好得很(偏正——述补)

来人了。——人来了。(述宾——主谓)

一张票三元钱。——三元钱一张票。(主谓——主谓)这一组都是由于语序的不同而形成的结构和意义都不同的短语和句子。这些结构对人而言,稍加学习就可以理解,但这些给计算机理解意思增加了难度。需要人们把这些语序的变化形成的不同的结构概括出规律来,再用形式化的方式描述出来。输入到计算机里。

三、歧义现象

现代汉语短语结构的歧义是进行汉语句法分析的一大障碍。“句处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排歧问题,计算机面对的歧义,不只是我们人所能感觉到的诸如下面这样一些句子的歧义现象:

(1)他正在输血。(他正给病人输血。/他病了,正输血。)

(2)看望的是病人。(你看望的那个人是病人。/看望你的那个人是病人。)

(3)我们急需进口产品。(我们急需进口的产品。/我们急需从国外进口产品。)

某些在人看来不存在歧义的句子计算机会认为有歧义.例如:

(4)a他被警察叫去罚了一百块钱。 其实以上所举的例子都存在歧义问题,因此,也可以这么说,“句处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排歧问题。

中文信息“句处理”的研究工作,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最早进行“句处理”研究工作就是基于规则展开的,但上个世纪90年代初,基于规则的“句处理”研究工作遇到了重重困难与难关,主要是语言学家所提供的语言规则远远不能满足信息处理的需要。目前,为了解决好中文信息处理中的“句处理”难题,出现了一个竞相研究、竞相发展的局面。对于句处理,提出的各种策略和途径,归纳起来。主要有基于规则和基于统计这两种策略。基于规则的研究者,一般求诸专家的理性知识,由人来对语言知识进行抽象:基于统计者,一般求助于计算机对大规模语料库真实文本的统计分析,由计算机来抽象出语言知识。各种策略和途径,目前,我们还很难说哪一种是唯一正确的。各种策略和途径,表面看不同,其实,最终都需要依赖可靠的汉语知识来驱动计算机正确处理自然语言(汉语)。因此,“无论是比较传统的基于规则的处理策略,还是90年代以来方兴未艾的基于统计的方法,在对语言知识的需求这一点上实际上都是共同的。所不同者,走规则路线的研究者一般求诸专家的理性知识,由人来对语言知识进行抽象(比如以带有合一条件的规则形式给出)。而走统计路线的研究者一般求助于计算机对大规模的语料库的统计分析,由计算机来抽象出语言知识(比如以一定的数据结构记录的统计结果等)。两种路线孰优孰劣,不能笼统判断,只能跟具体的应用目标结合起来,由实践结果来评价。”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倡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因此,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会攻克难关,实现计算机对自然语言的处理与理解的目标,使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参考文献:

语法理论论文篇10

(三)心理学理论刘永康先生语文教育“方法论”有鲜明的心理学特征,注重根据一般心理认知规律,去把握学生的认知特征和学习规律。他强调,从某种意义上讲,教法的本质就是学法,要以学定教,即从学生学习的实际需要出发来考虑为什么教、教什么、怎么教、靠什么来教的问题。格式塔理论、模糊理论、发现法等在语文教学实践中的运用都遵循着心理学原理。刘永康先生语文教育“方法论”对心理学运用最为典型的是把格式塔心理学与语文教学对接和融合,格式塔心理学很契合汉语母语的学习特点,其主要观点如“整体不仅仅是部分之总和”,“记忆痕迹不是孤立的要素,而是一个有组织的整体”,“一个整体中的个别部分并不具有固定的特性,个别部分的特征是从它与其他部分的关系中显现出来”。

二、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的主要思想

《西方方法论与当代中国语文教育改革》一书“带给读者的至少有十八个领域的知识,而且是指导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哲学知识。它不是一种方法论知识,而是多达十八种方法论知识。其种类之多、方面之广、角度之新,实属罕见。一部书能包容这么多知识已属不易,而更值得称颂的则是主编者把这十八种方法论分别与我国语文教学改革相联结,而重点又在我国语文教育的改革。它将导引我国中小学语文教师不仅能从语言的、文学的、教育的、心理的乃至文化的、科学的领域观察和驾驭语文教学,还能从哲学方法论的角度观察乃至驾驭语文教学”。刘永康先生语文教育“方法论”思想主要体现在《论合理使用教学方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观点是:

1.遵循规律,确定方法。课堂教学体系构成中,教学主体(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构成这样的关系:教师支配教学方法;学生影响教学方法;教学目标决定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制约教学方法。教学方法论关注的重点不是教学方法,而是教学方法和教学对象的关系,“因材施教”、“以生为本”讲的都是教学方法要立足学生。在语文课堂教学知识体系中贯穿着语文学科知识、学生个体知识、教师知识和教师教学法知识等,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必须关注这几者,教学方法只有适应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主体(教师、学生)才能产生教学效益,才能称之为科学的方法。

2.多法兼用,形成合力。教学方法的多元性、相容性、殊途同归性为多法兼用提供了可行性,刘永康先生认为:在实际教学中不可能像机械转动一样,按照一个固定的程序运转,而要依据条件和需要不拘一格地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做到多法兼用。事实上,“方法论”讲究方法运用的整体性,整体性要求多种方法在整体运用中产生合力,形成最大的教学效益。

3.以法示范,法中生法。刘先生认为:教师的教学方法本身应具有可效性,教师在授课中,把教学方法的科学性、艺术性展示在学生面前,这样,学生学到的就不仅是知识,还会学到读书的方法、思维的方法、实践的方法。这与古之“善歌者,使人继其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学记》)之论,今之叶圣陶“教是为了不教”之说具有相通之处,即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授学生以“渔”而非“鱼”,教给学生知识、教会学生方法。

4.根据发展,更新方法。刘先生认为,根据观念的发展更新方法:由单一的教学质量观转变为三合一的教学质量观,由单一渠道的教学观转变为多渠道的教学观,由整体划一的教学观转变为基本统一又灵活多样的教学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更新方法。他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这些思想与21世纪初新课程改革的思想大体吻合,尤其是“三合一”(知识、智力、非智力因素)教学质量观同语文新课程核心理念———语文教学三维目标(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非常一致。他具有前瞻的眼光,预见到语文教学将出现的深刻革命,而这在今天已变成了现实。

三、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对新课程改革的实践价值

(一)从克服原型启发式的局限性中去突破与超越原型启发式原型启发式主张并实施循循善诱的教学方法,反对学习上的包办代替。《学记》中说:“善歌者,使人继其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学记》中还说:“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在研究西方方法论时,刘先生发现我国传统教育理论的一些缺陷。比如我国古代的原型启发式教育理论,其合理性表现在着眼于引发矛盾,开启思路,诱导教学对象积极主动地思考问题,获取知识。孔子“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的思想,《学记》中“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的观点都体现了这些精神。孔子的“克己”、“自律”以求得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这种儒家的人本思想与西方那种尊重个人的价值和自由发展的人文主义思想大相径庭。这种人本思想给启发式原则若干束缚,把启发式局限在仅仅是引导学生领悟已有的知识上面,从根本上说即不鼓励学生去发前人所未发、向新的知识领域探索。这就可能导致学生墨守陈规、安于现状,缺乏开拓创新的能力,这与发展的现代科学教育观是相违背的。刘先生在研究中惊喜地发现“人本主义、发现法、接受美学等西方方法论均能启发学生以积极的求异思维为特征的创造性思维,可以弥补以求同思维为特征的我国传统的原型启发式教学的缺陷。

(二)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的本土化、民族化“本土化”就是把外来思想文化与本民族思想文化有机结合、相互融通,是本土文化对外域文化的同化和顺应。面对西方各类方法,要反对两种倾向:盲目崇拜的“失语症”和孤芳自赏的“封闭症”。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引入了对语文教学具有指导意义的十余种理论,包括建构主义、格式塔理论、模糊理论、纲要信号等,尤其是心理学(格式塔)、语言学(符号学)和美学(接受美学)方法引入阅读教学的文本分析,大大拓展了文本理解的视阈,能使学生对文本的理解:化静态为动态,化单一为丰富,化枯燥为生动。我国和西方有着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景,各国的文化教育应该有自己的民族特色,西方方法论必须与我国教育改革实际结合,尤其是语文新课程改革中必须实现西方方法的本土化和民族法。实际上,西方的很多教育理论在中国的传统教育话语系统中都能找到踪影。格式塔整体性强调的是“部分相加不等于整体,一个事物的性质不决定于任何一个部分,而依赖于整体,这个从该事物整体中产生的性质,即所谓格式塔质”[3]。格式塔整体联系的思想与中国古代艺术的“布白”异曲同工。刘先生运用该理论阐述了阅读教学中实践整体性原则的具体思路:一是始终把课文看作一个整体网络;二是从整体出发,注意抓点睛之笔;三是注意作品结构的协调完整性;四是不能肢解有机整体,断章取义地说教;五是分段只是认识整体性质即格式塔质的一种手段。

语法理论论文篇11

[摘 要]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发生现代转型。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完成以下几方面的转型:以刑为中心到以民为中心;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型;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而在价值层面,应完成:从法律集团本位到个人本位;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现代转型;制度层面;价值层面 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1〕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2〕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 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3〕以及,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本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和。〔4〕法律文化是一定社会对法或法律制度的观点和态度的形态,包括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5〕如此等等。总之,法律文化是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6〕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这种公法色彩浓厚而私法属性淡薄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7〕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助性的作用。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市场经济观念、经济全球化浪潮和人们对权利的积极追求与重视的共同作用下,在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发生了转型。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制度层面 (一)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到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 古代中国,法即是刑,法律就意味着刑法与刑罚,同时,刑也就是法。刑事性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应当由刑法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而且在许多民事经济领域,刑法与刑罚也涉及到其中,使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被烙上“刑”的印迹。这样,整个社会基本上是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是其突出表现。从古代的一些立法实践来看,所立的基本上是刑事类的法律,不论什么原因都可能违反刑律的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对民事事务的刑事化,民事活动受到极大的打击,因而经济的不发达是必然的。法律的高度刑事 性使人们都认为法律是用来镇压民众的,而不是用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的,这种重刑轻民的倾向的基础就是在经济上的重农抑商。 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全球化带来其他各方面的全球化思潮,使得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进而导致基本理念和制度的变迁。由此导致法也不再是以刑为中心,而是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刑法与刑罚是为民事领域的经济活动而服务的,刑法与刑罚被大大地限制,其作用的范围被大大地缩小。例如,中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类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它为中国法律以民为中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使民刑并重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同时,中国现在的刑事案件比重日益下降,相对来说民事类的案件的比重却在上升,也验证了这点。 (二)程序工具主义(低程序化)到程序正义的转型 程序工具主义或低程序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是指这种程序只重视判决的实体而轻视判决的形成过程。即使有程序的存在,也只不过是为实体服务的工具,自己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⒈实体与程序不分,中国历来的立法重点是在实体方面,成文法典相当发达,却没有出现一部程序法典;⒉民刑不分,司法上没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严格区分,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刑事诉讼的程序,采取刑事手段等;⒊从案件的审理来看,没有一套固定的应予严格遵守的规则,司法者可以随意启动和终止审判程序,庭审调查由司法者自己选择;⒋传统法律即使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是残缺不全的,没有一套封闭、有序、较为完整的程序。〔8〕 中国目前的情况是程序性的立法日益完善,其突出表现是在立法实践上有三部诉讼法的颁布并实施,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程序性法律甚至是实体性的法律,也有相当多的程序性的规范,例如,《行政处罚法》中对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仲裁法》本身就一个关于程序性规范的立法成果。同时,特别是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对中国影响巨大,程序正义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 程序正义在中国逐渐具有独立性的价值,为公正的审判结果的产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程序正义的观念和做法保证了司法结果公正的实现,是因为,即使被认为公正的实体结果,由于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也会使当事人难以认为是公正的;即使实体上不是非常公正,但遵循了严格的程序作出判决结论,当事人也是可以接受这个结论的,因为程序的独立性价值日益深入到人们的基本观念之中,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不可或缺的法治因子。 (三)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典的刑法化与刑事化,国家的法律基本上表现为法典;二是刑法的刑罚性与刑罚化,法律具有高度的惩罚性色彩,其实是一种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体制组织及行政执法等;三是民事法律也体现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进而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刑事性的社会原因中最关键的既不是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也不是社会的古老,因为当时所有国家都是这样的,最重要的社会原因是中国的国家权力观念发达,而且这并不表明中国法律文化的落后性,只是透视出这种法律文化的公法性国家政治性。〔9〕 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向私法属性的转型,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法律更加趋向于私法化,谢怀栻先生说过:“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我希望中国民法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10〕例如,中国制定的法典基本上是民商事法律,最突出的例证是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表明中国法律的走向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在司法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是民事类的案件,而且有增加的趋势,其比重越来越大,而刑事类的案件却刚好相反,这样中国法律文化对外所体现的则是更多的私法性。 (四)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 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是非常封闭的,突出表现为法律的高度法典化,而法典化的体系造成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的减少,这更加剧了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倾向。原因大概有:⒈经济上中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能够实现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必然的减少,理所当然体现在其法律体系上是与外界的联系较少,另外小农经济属性也造就了法律体系的封闭;⒉政治上的高度专制,导致这种环境下的法律与法律体系必然与之相适应;⒊中国地理环境相对较大, 这为人类的生存和繁衍生息提供了基本环境;⒋中国特有的宗法制度与宗法组织的封闭性,特别是家国一体化加剧了它的封闭性;⒌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唯一的思想渊源,思想上的封闭性导致法律体系的封闭性是必然的。 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向开放性迈进,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律体系的开放性趋势越来越强。其重要原因表现为:⒈经济上不是自然经济,小农性的色彩也趋于消灭,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开放型的经济,这为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提供了经济基础;⒉政治上更加趋于民主,形成民主的基本条件是开放,也与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相契合;⒊由于中国地理环境的封闭性是不可能改变的,可是中国采取的措施是进行全面与全方位的开放与交流,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促成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的生成;⒋中国的封建专制体制与对人进行封建统治的宗法制度和宗法组织基本上是消失了;⒌中国的法律思想也在朝多方位的发展,而不是以前单纯的儒家伦理化的思想束缚着人们,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思想的多元化,从而导致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五)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的合一突出表现为司法行政一体化,即司法的行政化。〔11〕还有学者认为:“每一个官员不论中央行政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的首脑,都拥有司法职权,官僚政治体制中的每一个机构都负有天生的职责来处理案件”。〔12〕主要体现在:⒈组织机构上传统中国的司法行政难以区分,中央虽有司法的专门机构,但要受行政的限制和制约;⒉司法主体上没有专门的司法人员,司法只是行政人员的职权之一;⒊司法权不是由特定部门来行使,同一级部门都有司法权。 章太炎提出了一系列的手段与措施保证司法独立,而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行政一体化到司法独立,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我国的现行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中《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我国也从制度、物质保证、职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的具体规定。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价值层面 (一)从法律集团本位(义务本位)到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中国古代社会从本位的角度来说是“集团本位”时代,这种本位在古代中国有着深厚的基础,它极可能会对个人的权利进行干预和干涉,甚至淹没个人权利。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集团本位主义的实质就是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与法律属性的公的性质密切相关。这种义务本位的扩展,最大的后果就是对个人权利的无视甚至毫无顾及地侵犯,进而不利人们对权利的进取,于社会与个人等都是不利的。 中国现代社会开始重视个人权利,并正向权利本位扩展,无论是从主体抽象人格及财产权的绝对保护,还是对个人隐私权和精神利益在制度上的确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得到充分体现。这种本位观念的提出和推广,对人们积极地创造财富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本身就是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一种人文主义关怀。例如,中国目前的立法基本上是权利性的立法,确认和保护各种权利及各种权利的行使,最为注目的是物权法的起草与制定,这本身就是确认权利归属,以及对权利,特别是对私权利的保护,从而鼓励了人们对财富的进取心,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司法上,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是一些民事类的案件,要求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的占绝大多数。总之,权利本位呈现出“权利化”倾向,并且日益强烈。德国学者耶林曾说过,为权利而斗争这句话深深地印证了权利本位的合理性。 (二)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化,并非指中国传统法律的全部内容是伦理性规范,或者说所有的伦理规范都是法,而只是表明,儒家伦理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伦理精神。〔13〕这种伦理化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有一定的原因,主要表现为:⒈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是其产生的经济原因;⒉宗法制度具有深厚的土壤和悠久的历史;⒊儒家思想为其提供了牢固的理论基础;⒋封建统治者对父权、族权特殊作用的经验总结。〔14〕同时,这种伦理化的思想在司法领域表现为司法人情化,它主要表现为:⒈司法审判案件时按“君臣之义,亲子之亲”的道德原则去衡量而不是首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⒉司法判决不是首先寻找法律依据,而是考虑是否符合人情化的道德;⒊司法者经常受当事人的情感、生 活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中国目前正处在伦理化向理性化的转型的过程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提出以后,人们处理各种事务基本上根据法律的规定。伦理化的道德虽然不能完全被消除,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得以减少。中国制定法律的本身就是对伦理化道德的否定,使中国社会中法治因素与理性化的因子增多,全社会呈现出一种理性化的良好态势。这反映到人们的思维中则是更多的理性,而非非理性和伦理化的道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并不说道德并没有任何作用,只是中国目前的法律正在呈现出理性化的趋势。 (三)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 法的精神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关系的综合与抽象,也就是法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直接决定于法的意志,意志具有专制性,也具有民主性;前者表现为人治,后者表现为法治〔15〕。人治在本质上来说所体现的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政治上构成了一种专制的模式。〔16〕这主要表现为:⒈人治在政治上的表现的不是民主和宪政,而是专制;⒉人治并不是没有法律,法律只不过是实行专制的工具而已,是通过法律进行专制的统治;⒊人治通过法律来对社会进行控制,但法律并不是社会的权力基础,是国家机器的工具,表现为权大于法;⒋古代中国社会的人治表现出高度化的极权。 中国向法治化的转型也是很明显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这种趋势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来被载入我国的宪法,这种法治观念与方法被提高到了宪法层面,同时也在其他的一些法律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基本观念也正在向着这一方面发展,他们运用法治的思维对案件进行审理,所得出的判决结论必然是法治化的结论。我国现在的法治既包括硬件性质的法治,也包括软件性质的法治,前者是依据法治的精神而被奉为的法制原则以及由这些原则所决定形成为制度的法律内容及表现方法;后者是法治精神,即对法律至上、权利平等观念的认可和应用。中国目前的法治正在重视这两方面的内容,但更重要的是对法治精神的培养与塑造。 (四)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古代中国人“无讼”,“贱讼”,并不是真正地对诉讼本身的鄙视,而是害怕诉讼,厌恶诉讼,其原因为:⒈不体面的诉讼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⒉官司(不管输赢)会导致“结仇怨”,“乖名分”等不良后果;⒊诉讼中易受讼师撮弄敲诈,不得不低声下气屈己求人。〔17〕概言之,古代中国人是以自己的利害为出发点,而不是对诉讼本身的道德或者价值评价为出发点而去无讼。〔18〕从宏观层面看,“无讼”的原因有:⒈地理环境的封闭性与农耕文明;⒉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的经济因素;⒊宗法文化与宗族组织制度;⒋思想文化渊源是中国文明的法自然;⒌无讼的社会根源是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⒍政治根源是和谐与稳定。 目前,中国的法律价值取向正在向正义与公平的方向发展。例如,中国现在的立法需要遵循法定的立法程序,这种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保证立法正义的必然性的措施,只有通过这种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法律。因此,从价值层面来说,立法的过程就是对立法正义的永恒追求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具有正义观念的法官越来越多,其法律思维也具有正义的因素,特别法官对个案的审理与判决的本身,就是一个对正义与公平的追求的过程,是在动态的过程中实现法律的个别正义,通过正义化的程序审理案件所得到的结果也应该具有正义性,法官对每个案件的正义的不断的实现,在整个社会的范围来看,最终也可以达到全社会一般正义的实现。总而言之,通过法律来实现正义是我们的一般经验,对法律的制定和对法律的运用其实就是不断地实现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在共同的协调中实现最大优化的正义与公平。这种公平与正义的观念与精神在现在的中国正在广泛地传播,逐渐渗透到广大民众的日常思维中。 综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发生了现代化的转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文化上的精神支持,进而为判例法在中国的生成和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础,在宏观上对中国实行判例法提供了法律文化环境,从而加速了判例法之中国化进程。 原载于《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一期,发表本网时略有删节。 [注释] 〔1〕慕槐。法律文化随想〔J〕。法学研究,1989,(2):71. 〔2〕刘学灵。 法律文化的概念、结构和研究观念〔J〕。河北法学,1987,(3 )18. 〔3〕季卫东。中国文化的蜕变与内在矛盾〔A〕。法律社会学〔C〕。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225. 〔4〕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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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理论论文篇12

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法兰克福学派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是非常暧昧的。一方面,“老年马克思”关于商品拜物教的理论成了阿多诺(Theodor W. Adorno)与本雅明(Walter Benjamin)剖析大众文化的重要武器,“青年马克思”的人道主义关怀又成了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建构审美乌托邦王国的主要依据,以至于马克思关于人类解放的学说与理念已经镶嵌于“批判理论”(Critical Theory)的总体设计中,并构成了“批判理论”宏大叙事的基本元素。另一方面,法兰克福学派成员又对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语汇(如阶级、工人阶级、无产阶级大众等)所指涉的对象及其作用产生了怀疑,并逐渐抛弃了马克思那种无产阶级因为经济剥削与压迫而必然起来革命、从而资本主义制度的认知模式,自然,作为“革命主体”的无产阶级大众也就与那种认知模式一起被抛弃了。在谈到法兰克福学派出场的时机时,安德森指出:

葛兰西在意大利的与世隔绝与逝世、科尔什和卢卡奇在美国和苏联的隔离和流亡生活,标志着西方马克思主义在西方群众中活动自如的阶段已告结束。从此以后,西方马克思主义就以自己的密码式语言来说话了,它与工人阶级的距离愈来愈远,但它对于工人阶级的命运还

是努力设法效劳并力求与之相联系的。①

法兰克福学派远离无产阶级是一个事实,但这种远离却是建立在他们对无产阶级的重新认识之上的。按照恩格斯的解释,“无产阶级是由于产业革命而产生的”。作为“专靠出卖自己的劳动而不是靠某一种资本的利润来获得生活资料的社会阶级”,它的成员从一开始就处在了被剥削受压迫的境地。结果,他们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地位“不是随着工业的进步而上升,而是愈来愈降到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以下。工人变成赤贫者,贫困比人口和财富增长得还要快”。因此,资产阶级在为自己生产着财富的同时,也为自己生产出了掘墓人。②显然,在马克思与恩格斯写作《共产党宣言》的年代,无产阶级毫无疑问是一个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大众是革命主体。然而,随着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结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资本主义社会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阿多诺把这个社会定位成“全面管理的社会”(the totally administered society),而马尔库塞则进一步把它形象化地表述为“单维社会”(one-dimensional society)。由于统治阶级通过技术理性的力量把统治意识形态推进、渗透到了全社会的方方面面,马尔库塞曾作出如下判断:

在大多数工人阶级身上,我们看到的是不革命的、甚至反革命的意识占着主导地位。当然,只有在革命的形势下,革命的意识才会显示出来;然而与以前相反,工人阶级在当今社会中的状况与革命意识的发展是相对立的。工人阶级中的绝大部分被资本主义社会所整合,这并不是一种表面现象,而是植根于基础(infrastructure)本身,植根于垄断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之中的:宗主国的(metropolitan)工人阶级从超额利润、从新殖民主义的剥削、从军火预算与政府的巨额津贴中分得好处。说工人阶级可以失去比锁链更多的东西也许听起来粗俗,但却是一种正确的表述。③

如此看来,法兰克福学派对无产阶级的认识实际上是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学说的改写或修正。在这种改写或修正过程中,他们先有了一个事实判断(不革命甚至反革命的工人阶级取代了曾经革命的工人阶级),然后才有逻辑判断与思维方式的转换。而当大众社会(mass society)的认知模式取代了阶级社会(class society)的认知模式之后,法兰克福学派也就不可能把无产阶级大众看作真正的革命对象了。法兰克福学派所谓的“大众”虽然在更多的时候指代的是中产阶级大众或商业意义上的大众,但却隐含了对无产阶级大众堕落为中产阶级大众的失望与批判,其中的政治意味是不言而喻的。对无产阶级的失望使得法兰克福学派把关注的视线不断地投向了个体,形成了一种二元对立(自律的个体与顺从的大众)的思维模式,这就为艺术与大众文化的进一步对立埋下了伏笔。同时,对资本主义整合程度的不同认识又使他们形成了两种思想趋向:显的层面是悲观主义———资本主义的整合力量如此强大以至于任何努力都无济于事,这种趋向在阿多诺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隐的层面是乐观主义———不断寻找革命主体的冲动使得他们具有了把洛文塔尔(Lee Lowenthal)所谓的“政治—革命意识”④转化成革命实践与政治行动的动力。这种趋向在本雅明与马尔库塞那里表现得更加充分。而到了最后,他们又全部在美学-宗教的救赎层面胜利会师。于是,对大众的弃之不顾,对个体的拯救,犹太救世主义的渴望,政治行动主义的迷狂,皈依美学的冲动,所有这一切,构成了“批判理论”的叙事元素,而大众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叙事模式之下被书写出来的。

如果说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背景与学理背景为法兰克福学派提供了一种认知模式,从而使他们对大众文化的思考有了一个特殊的切入角度(首先从政治,然后才是商业),那么,法西斯主义带给他们的心理创伤与痛苦记忆却帮助他们形成了一种既定的心理图式。这种图式同样在对他们的大众文化理论的塑造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在纽约的秘书迈尔(Alice Maier)曾经如此描绘过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研究所”所面临的压倒一切的任务:“必须抨击希特勒和法西斯主义———可以说这是我们共同拥有的一个信念,正是这一信念把我们团结到了一起。”⑤如此看来,抨击法西斯主义并进而研究法西斯主义产生的根源,是当时摆在“研究所”全体成员面前的头等大事,但是由于具体的研究思路与设计方案的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对策。在这一时期,马尔库塞写出了《理性与革命》(Reason and Revolution: Hegel and the Rise of Social Theory),一方面旨在证明法西斯主义与实证主义哲学的内在联系,一方面试图拯救出黑格尔哲学中的“否定性思想”;洛文塔尔与别人合作研究的成果是《欺骗的先知》(False Prophets: Studies on Authoritarianism),意在说明美国的煽动者与法西斯主义的宣传使用了相同的技巧与策略,其目的在于达到对大众心理的控制。阿多诺与霍克海默则写出了《启蒙辩证法》(Dialectic ofEnlightenment),法西斯主义的野蛮行径使他们开始了对这样一个核心问题的思考:“为什么人类没有进入到真正的合乎人性的状态,而是堕落到一种新的野蛮状态。”⑥而面对法西斯主义的文化策略,远在巴黎的本雅明提出了以牙还牙的主张:法西斯主义谋求的是政治审美化,“而共产主义对此作出的回答是艺术政治化。”⑦在对法西斯主义的声讨与批判上,“研究所”成员达成了共识。可以说,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是法西斯主义阴影笼罩之下的产物,是“研究所”成员对法西斯主义批判的合理延伸。

那么,法西斯主义与大众文化之间,对法西斯主义的声讨与对大众文化的批判之间的连接点又在哪里呢?是大众媒介。当时电视还没有问世,无线电广播是纳粹政府上台后控制群众、进行法西斯主义宣传的主要电子媒介(除此之外还有电影)。“戈培尔一直认为广播是现代社会的主要宣传工具”,⑧在他的统筹安排下,“纳粹党以强迫作为手段,把公众组织起来,集体收听。当时,接收机是放在街道上的”。⑨“广播变成了这个政权的远远超出其他一切的最有效的宣传工具,在改造德国人民,使他们适合希特勒目标这一点上,比任何别的工具都起着更大的作用”。⑩阿多诺与霍克海默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在《启蒙辩证法》中,他们进行过如下思考:“无线电广播变成了元首的普遍喉舌,他的声音从大街上的扩音器中传出,就像女妖塞壬的嚎叫一样让人惊惶失措———简直无法把现代宣传与这种嚎叫区别开来。国家社会主义分子自己也知道,就像印刷机使得基督教改革运动成为可能一样,无线电广播也缔造了他们的事业。”11由于无线电广播、电影等新型的电子媒介成了法西斯主义最重要的宣传工具,所以,大众媒介在把“个体”变成“群众”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2带着这样一种“前理解”或心理图式,法兰克福学派成员看到同样由大众媒介或文化工业生产出来的大众文化时就不可能不产生相似的联想,并进而把这种联想转换为学理层面的论证。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凯尔纳指出:

流亡美国期间,他们注意到二战时期罗斯福使用媒介让人印象深刻,也觉察到宣传家对大众媒介的利用。……处于这种军事化体制与战争状态之下的媒介———无论它是自由民主的、法西斯主义的还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都更与单维的或宣传的形式密切相关。而且,媒介与社会的“批判理论”模式可以对二战之后与“冷战”期间那种统治的趋势与效果作出更精确的描绘。当媒介被征用于的讨伐时,当媒介内容受到严格的控制与审查时,阿多诺与霍克海默所提及的“清洗”的局面也就出现了(《启蒙辩证法》第123页)。13

凯尔纳的分析是非常公允的。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的批判虽然有文化贵族与精英主义的偏见,但更重要的是对一种体制的批判。因为在法兰克福人的眼中,法西斯主义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资本主义体制继续存在下去,它就会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法西斯主义的替代形式———极权主义,而大众文化又是孕育、催生极权主义的巨大温床。从这个意义上说,用无线电广播生产出来的法西斯宣传品与用好莱坞梦幻工厂生产出来的娱乐片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表面上都在对大众作出某种承诺,但实际上却只对极权主义负责,大众最终变成了牺牲品。如此说来,那些把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的批判单单归结为一种精英主义话语的学者,确实把法兰克福人那种沉重的问题意识大大地简化了。

美国是盛产大众文化的国度,这种“盛产”实际上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成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美国学者指出:

在整个30年代,几乎没有什么比新闻影片、画报、广播节目以及好莱坞电影更能影响人们对世界的看法了。对于知识界及一般公众而言,大众传播媒介的影响是无孔不入,无法回避的。不管电台播放些什么,不管电影公司放映些什么,数以百万计的人每天晚上听无线电,每星期看两场电影,已养成习惯。甚至人们对社会问题的看法也日益取决于《生活》杂志和《时代的进展》节目中卢斯14的观点;人们认为恰当的举止也要以电台或银幕明星为典范。除了这些明显现象外,传播工具还有更微妙的作用:总统利用无线电广播使得政府好像亲切地来到了每个家庭的炉火边,从而取得了人们对新政各项政策的支持。新闻纪录片的技巧和电影对白一下子闯进了文学领域,连小说家似乎都在不知不觉中承认,如果他的技艺不能适应大众文化新时尚,便无法生存下去。15

———这就是“研究所”成员来到美国时所面对的大众文化格局。对于美国的普通公众来说,由于大众文化是伴随着新型的传播媒介(主要是电影)从20世纪初期迅速发展起来的,“符合大众的口味,又从大众中获得力量”,16所以,经过30年左右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之后,他们已经把娱乐的与享受看成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美国的知识分子来说,尽管在20世纪第二个十年他们曾经有过“娱乐活动必须受到社会的约束”的呼吁,17但是到了30年代他们已在大众文化的强大攻势面前缴械投降,纷纷开始了与大众文化调情、为大众文化鸣锣开道的旅程,18所以美国的知识界基本上已被大众文化所同化。当法兰克福人来到美国时,大众文化在美国不但已经落地生根、合理合法,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而且成了美国人引以为豪的东西。甚至连政治家在总结自己这个国度的成就时也对大众文化念念不忘:“如果说,罗马献给世界的是法律,英国献给世界的是议会民主政体,法国献给世界的是共和制的民族主义,那么,现代美国献给世界的是科学技术进步和大众文化。”19

然而,这样一种欣欣向荣的文化景象对于这群有着贵族文化背景且长期与高雅文化耳鬓厮磨的法兰克福人来说却是完全陌生的,他们的文化素养与知识背景无论如何不可能使他们像美国的知识分子那样与时俱进、洗心革面,从而投身于大众文化狂欢的海洋之中。因此,从一开始,法兰克福人与美国大众文化的对峙甚至对它的敌视无疑是存在的。而当大众文化研究成了“研究所”40年代的中心工作之后,“研究所”成员纷纷进入了美国的媒体或政府部门,20亲眼目睹了大众文化的制作、生产过程,也亲自观察到“政府把大众传播当作政治宣传工具使用”的情况。21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阿多诺写出了一系列论电台音乐与流行音乐的文章,并与霍克海默提出了“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的著名论断,洛文塔尔在对流行传记的研究中得出了传记主人公由“生产偶像”(idols of production)变成了“消费偶像”(idols of consumption)的结论,马尔库塞这段时间在大众文化研究方面虽然无所作为,但他在美国政府部门长期工作的经验无疑为他60年代对大众文化的继续批判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论据。由于在媒体或政府部门的供职加深了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生产程序、商业与政治合谋的了解,美国知识界对大众文化的暧昧态度又强化了他们对实用主义、实证主义的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知识分子认同于大众文化实际上是实用主义哲学的胜利),所有这些因素加起来,使他们无法不对大众文化采取一种批判的姿态。在谈到“研究所”成员批判大众文化的原因时,阿多诺的表白中隐藏了许多的值得玩味的信息:

尽管所有的社会批评与意识都有经济优势,但是绝对的精神(Geist)关联物却总是自明的(self-evident)。在美国,我被告知的自明性不再具有任何合法性,与精神相关的东西不会得到明确的尊重,不像中欧和西欧,这种尊重渗透在所谓的受教育阶级那里;这种尊重的缺席导致精神朝着批评的自我决定方向发展。22

阿多诺在这里以欧洲人的眼光看待美国文化并拿欧洲文化与美国文化作比的意图是一目了然的。当他以一个异乡人的身份获得了一种打量美国的视角并由此反观欧洲文化时,他也就建立了一种比较的尺度,而在这种比较中,他的心理天平最终还是倾向了后者。其原因非常简单:美国文化本来就缺少欧洲文化中无需证明的“精神”,人们又对“精神”缺少必要的敬意。由此联系到他终其一生坚持批判的大众文化,其批判的又一原因也就大体清楚了:美国的大众文化使他意识到了精神家园的沦丧,而精神家园的重建不可能是在技术理性高度发达的当代美国,甚至也不可能是在生长过法西斯主义的现代欧洲,而只能是在记忆中或想象中的某个乌托邦的王国里。

阿多诺晚年的这种思考实际上代表着法兰克福人的共同想法。本雅明自杀之前那种浓郁的弥赛结,马尔库塞晚年的皈依席勒,洛文塔尔对乌托邦思想的反复申明,这一切表明:共同的文化背景使他们的思想在一个必然的逻辑终点相遇了。除了本雅明之外,无论他们曾经对大众文化采取过怎样的态度,美国的大众文化,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在美国的生活经验,都参与了对他们思想的塑造,并最终帮助他们完成了最后的选择。因此,更全面地说,法兰克福学派之所以批判大众文化,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认知模式和对法西斯主义的痛苦记忆固然已坚定了其批判立场,而美国的大众文化一方面使他们进一步意识到了批判的必要性,一方面又唤醒并确立了已埋藏在他们心中的精英主义文化立场,而且帮助他们形成了艺术与大众文化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所以,虽然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者完全取精英主义的角度是片面的,但是取消了精英主义这一维度,对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将无法做出更精微的分析与更准确的判断,这是我们在面对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时应予特别注意的。

从主体(法兰克福学派成员既成的认知模式和心理图式)与客体(美国的大众文化)的角度分析了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语境,并指出了他们批判大众文化的逻辑必然性与历史合理性之后,我们必须承认,任何一种理论话语都是特定历史语境的产物而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也必须面对当今的社会结构与更加发达的大众文化来进一步验证其对错真伪。然而,无论当今的学者取怎样的眼光、角度、方法与立场来审视,都不应该把这种理论的历史语境悬搁起来。因为,只有走进历史之中我们才可能发现,许多学者对法兰克福人的思想往往只是简化地理解,他们对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理论的批判显得过于轻率了。

①[英]佩里·安德森《西方马克思主义探讨》,高钅舌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4-4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0, 263页。

③Herbert Marcuse:Counterrevolution and Revolt,Boston: Beacon Press, 1972, pp. 5-6.

④Martin Jay, ed.:An Unmastered Past: The Auto-biographical Reflections of Leo Lowenthal,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7, p. 240.

⑤Martin Jay:The Dialectical Imagination, Lond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6, p. 143.

⑥11Theodor W. Adomo & Max Horkheimer:Dialectic of Enlightenment, trans. John Cumming, New York: Herder & Herder, Inc., 1972, p. xi, P. 159.

⑦Walter Benjamin:Illuminations, trans. HarryZohn, Fontana Press, 1992, pp. 234-235.

⑧⑩[美]威廉·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董乐山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350, 351页。

⑨Raymond Williams《电视:科技与文化形式》,冯健三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2年版,第37页。

12阿多诺指出:“一般说来,领袖都是卖嘴皮子的人物典型,具有口若悬河和蛊惑人心的动人力量。TheodorW. Adomo,The Culture Industry: Selected Essays onMass Culture, London: Routledge, 1991, p. 127.

13Douglas Kellner:Critical Theory, Marxism andModernit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9, p. 134.

14亨利·鲁宾逊·卢斯(1898—1967),美国新闻史上最有势力的人物。他创建了《时代》、《幸福》和《生活》杂志, 1931年主办广播系列报道《时代的进展》, 1935年摄制了同名的新闻电影片。

1518Richard H. Pells《激进的理想与美国之梦》,卢允中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312-313,315页。

1617[美]丹尼尔·杰·切特罗姆《传播媒介与美国人的思想———从莫尔斯到麦克卢汉》,曹静生等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39, 64, 46页。

19[美]布里辛斯基《两个世纪之间:美国在电子时代的作用》,转引自陈学明《文化工业》,台北:扬智文化事业公司1996年版第15-16页。

语法理论论文篇13

1.2结合心理学原理开展针对性的教学以及教育活动

学生法语学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或者出现很多错误,对于考试作弊、作业抄袭以及逃课的现象,大都是社会问题或者家庭问题的延伸,也可能是由于教师的的教学措施以及课堂教学环境导致的。大学法语教师面对这样的状况,需要运用教育心理学对种种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开展有效的疏解以及干预措施,避免使用任何强制性的措施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从源头处对学生进行教育,提升整个教学活动的有效性,保证法语教学活动产生更加显著的效果。

2大学法语教学运用教育心理学产生的问题

2.1法语教师缺乏教育心理学系统的知识

通过上文中的分析不难发现,大学法语教学活动与教育心理学有着必然的、本质的以及内在的联系。但是,现阶段的法语教师很难抽出时间对专业教育心理学相关知识进行学习,从而,导致法语教学活动中无法系统科学地对教育心理学的规律以及原理进行综合运用,严重影响整个教学活动的效率和水平。

2.2教师缺乏教育心理学的技术以及运用

在现代的大学法语教学活动中,还很难较为普遍地运用心理学的工具以及技术。例如在开展的心理咨询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在对学生进行测量时,很少能够给运用到科学的量表以及测量手段和工具。现阶段的大学法语教师很难方便及时地获取各种关于教育心理学的新信息或者新资讯,教师群体之间也很少进行必要的联系和信息交流,从而导致大学法语教学活动中难以对教育心理学的相关知识进行运用,缺乏必要的经验交流。

2.3大学法语教学活动与教育心理学之间缺少理论整合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人的思想和心理相通性为教育心理学在法语教学活动中的运用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和理论依据,若将二者不断进行整合,并将所得的理论体系进行运用,则依然存在部分问题,二者之间的联系依然缺乏科学的阐述方法,技术调整工作也很难顺利进行,从而严重影响到教育心理学所具有的实际价值。

3教育心理学对法语教学的影响分析

3.1人本主义影响下的法语教学活动

教育心理学所涉及到的人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较为重视人类的内在需求,在法语教学活动中引导教师对学生的个体潜能进行重视,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根据该理念所提出的“愉快教育”“轻松学习”等教学方法符合新时期环境下法语教学的实际现状[3]。教师利用情感教育对学生创设和谐、宽松的学习环境,并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发展和挖掘学生的个性以及潜能,保证他们能够实现个人价值。通过创设良好和谐的师关系来保证学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法语学习过程中。法语教师要不断提升良好教学水平,培养良好的师德素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实际法语教学以及实践活动中。

3.2行为主义影响下的法语教学活动

行为主义在教育心理学中也被称为“刺激—反应”理论,学生作为二者之间的沟通和桥梁,是行为主义影响下的理论成果。学生开展法语学习活动是个体对外界所受刺激所作出的一种基本反应。教师所开展的教学活动则是对学生各种行为进行约束的具体表现。法语教师可以利用惩罚或者奖励措施来引导学生可能产生的各种行为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这种教育心理认为可以在法语教学活动中开展程序化教学,学生形成各种语言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是反复练习的结果,在重复不断的实践活动下才能够将法语知识转变成自己的一种能力。根据这种理论来分析,现代高等教育中所开展的法语教学仍然设置了较多的视听教学课程,这种现象足以说明行为主义对于法语教学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法语教师要能够不断创造和发现有利于教学活动开展的课堂环境,及时回答对学生所作出的任何反应。学生对于各种教学活动所作出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他们行为的调整有着较为积极的作用。法语教师要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讨论中。在选择教材时,要注意难易程度,利用教材对学生的学习活动和行为进行引导,从而更好的把握住学习难度。

3.3认知心理影响下的法语教学活动

该种教育心理认为学生可以通过学习对自我的认知结构实施重组和构建,这也是学生开展信息加工以及知识储备的重要方式。学生在法语学习过程中一旦有了动机,就能够更好地对自己的主动性以及积极性进行发挥。法语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要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在培养他们法语运用能力的同时,教会他们更加系统的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提升他们的学习质量。教师在教学情景中要对启发式的教学方法进行运用,训练学生的法语口语能力,让他们在互相交流的过程中实现自我突破。

4怎样进一步在法语教学活动中运用教育心理学

在高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开展法语课程的主要目的就为了能够让他们运用法语参与到日常社会交际活动中,顺利完成社会实践活动。教师在法语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实际特点,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加强对愉快式教学法以及反馈式教学法的运用。

4.1愉快式教学方法

所谓的愉快式教学法就是要求法语教师能够营造和谐轻松的课堂氛围,创设不同的教学情景让学生参与其中,在各种教学方式的影响下放松学生的轻蹙,帮助他们在短暂的教学课堂中获得更多的知识。运用愉快宽松的教学方式是这种教学法的基本要求,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学习以及心理特点采用恰当科学的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手段,从情感上热爱和关注学生,利用幽默风趣的语言以及较为渊博的知识对学生进行引导,从而让学生放松学习心态,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还要让学生更加理解和尊重教师,保证法语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4.2反馈式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方法就是通过师生彼此的信息反馈来改进和改善整个教学过程。信息输入和信息输出共同构成了反馈式教学法。信息输入主要包括学生在听读方式下获得的各种知识以及教师传授的知识;信息输出则表示学生文字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在法语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在培养学生听说读写能力的同时,重视他们的情感反应。学生的学习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自身因素的影响。所以,教师要培养学生对问题的思考以及解决能力、自主学习能,让学生更好地进行情感交流,从而积极主动地配合教师所开展的各种教学活动,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提升法语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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