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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科目一考试实用13篇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1

根据个人学习的情况不同,通过的时间也不相同。

科目一,又称科目一理论考试、驾驶员理论考试,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考试内容包括驾车理论基础、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知识。考试形式为上机考试,100道题,90分及以上过关。科目一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一部分,本大纲考试部分分为四个科目,考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可以参加下一科目的考试,前一科目考试不合格的,则继续该科目考试。考试时需要带上身份证等文件。

(来源:文章屋网 )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2

正文:

随着人民生活、工作节奏的不断提高和出行需求的日益增长,汽车正在走进普通百姓的家庭,驾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普遍要求。而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驾驶员作为道路交通的直接参与者,他的安全驾驶意识和安全行车知识关系到道路交通的相关者的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第一公害,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环境和管理等诸多因素,虽然有了驾驶证就有了相关的驾驶资格,但是并不是每个有驾驶证的人都会开车。现在车多路况复杂,只有高素质的驾驶人才并严格遵章守法开车,文明礼貌开车,确保安全开车才有效降低事故发生 。而高素质的驾驶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驾驶培训。所以规范管理驾驶培训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第一首先培养高素质的教练员,只有高素质的教练员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驾驶员。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员作为指导学员学习驾驶技能的启蒙老师,是保证培训质量、提高驾驶员素质非常关键的因素。教练员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是做好培训工作的前提,整个驾校都要有社会责任感,不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员,肩负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教练员的职责重点就是要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驾驶员素质的提高,绝不仅仅是驾驶操作技能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文明驾驶习惯的养成,教练员自己的言行对学员的影响非常深远。其次普及安全行车知识。学员掌握了必要的安全行车知识,才可能具备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普及安全行车知识是学员遵章守法安全行车的前提。最后才是全面传授驾驶技能。全面两字含义很广,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常规驾驶技术的传授,是不可能培养出合格驾驶员,还要教会学员如何维护车辆,如何遇见险情,正确应对各种交通情况,做到预见性驾驶。另外,教练员还应在培训过程中强调对学员节能和环保驾驶能力的培养,培养学员全面的驾驶技能。教练员是学员的第一任老师,对学员的影响非常深远,所以抓好教练员队伍的素质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教练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广泛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驾驶经验、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还要不断学习,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时调整知识结构,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发展和驾驶员素质教育的需要。

第二,严格驾驶培训准入制度,严格按教学大纲培训,严格制度管理。《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明确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和完善了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和市场退出三大机制。规范管理就要严格市场准入,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又分三级,每个级别都对应一定的申请具备条件。有了培训资质,还要严格按规定培训,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于2004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并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些规定,我们知道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异地经营,教练员要携带教练证使用教练车在指定场地和道路对学员进行培训,教练车要办理道路运输证,不得随意改变教练车用途。教练员要根据教学大纲按照计时制培训并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并由培训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发结业证书,由公安部门交通管理机关负责考试,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

第三,改革驾驶证考试制度以及审验制度。大家都知道,现在驾驶考试要经过三个科目,科目一是理论,就是无纸化考试,满分100分,达到90分为合格。只有通过科目一考试才能进入科目二的学习。现在的科目二就是通俗说的场地(基本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拐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档、起伏路行驶一共十个项目,每种考试车型不一样)通过科目二才可以考科目三,而科目三才是路跑。笔者认为,应该改革考试制度,把现在的科目三调整为科目二,并且把考试的路程加大,每个人考试里程不低于50公里,距离太短测试不出水平。再就是考试路线复杂化,考试的路线要有城区郊区红绿灯并有调头倒车。现在的考试办法,很多学员拿了驾驶证而不敢开车上路的比比皆是。另外领到驾驶证在审验和换证的时候增加理论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为新出台的道路交通法规以及修改的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社会和谐。现在公安交警部门又在全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交通整治,加大警力投入和电子警察的布控,我相信一定很有效果,但是我认为这是属于后天治病,而抓好驾驶培训才是先天预防,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

关键词:驾驶 培训 管理 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3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4

1、县级车管所可以办理所有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

2、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

3、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

4、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

5、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

6、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

7.在校车使用许可程序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并进行查验。(   )

8.专用校车应在车外顶部前后各安装4个黄色专用校车标志灯。(   )

9.专用校车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专用校车、小学生专用校车、中学生专用校车(   )

10.校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二、选择题(共30题)

1、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的内容不包括( )

A 身份证明号 B 照片  C 民族  D 国籍

2、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 )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A 小型汽车 B 低速载货汽车 C 三轮汽车 D 摩托车

3、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 )提出申请。

A 户籍地 B 暂住地 C 居住地 D 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

4、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不包括( )

A 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

B 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C 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

D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

5、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 )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6、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驶的车型为 ( )

A 公共汽车 B 运营客车 C 危险物品运输车 D 小型汽车

7.专用校车类型划分为 和大中型专用校车。( )

A 微型专用校车 B 轻型专用校车

C 小型专用校车 D大型专用校车

8.专用校车应在车外顶部前后各安装 个黄色专用校车标志灯。( )

A 1      B 2      C 3     D 4

9.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审查回复意见之日起 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

A 2   B 3   C 4   D 5

10.校车驾驶人应 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

A 半年  B每年   C 两年   D三年

11.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 ) 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A、8年   B、10年   C、20年   D、长期

12. 报考大型货车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应当使用车长不小于( ) 且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A、5米   B、7米   C、9米    D、11米

13. 撤销驾驶证的,档案资料保留( )后销毁。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14.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 资格以上,并在申请前( )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5. 公安部102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自( )起施行。

A、2004年10月1日

B、2005年1月1日

C、2008年10月1日

D、2004年7月1日

16. 机动车在被盗期间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被改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 。

A、按照改动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办理变更

B、按照原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打刻后办理变更备案

C、重新编制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办理变更

D、不再办理变更

17. 对机动车所有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 ) 。

A、无须解释,退回机动车所有人

B、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C、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D、便民利民,给予办理

18. ( )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A、大型载客汽车

B、中型载客汽车

C、重型载货汽车

D、专项作业车

19. 以下必须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的是( ) 。

A、行驶证

B、机动车登记证书

C、临时行驶车号牌

D、检验合格标志

20. 对多颜色的车辆,在登记时只录入面积较大的( )颜色。

A、2种   B、3种   C、4种   D、5种

21. 对( )以后非国家限定整车进口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A、1994年9月30日

B、1995年1月1日

C、1997年5月31日

D、1997年12月31日

23. 机动车所有人为在户籍地居住的个人,其住所地址是( )的地址。

A、身份证 B、户口簿 C、本人申报 D、暂住证

24. 载货机动车和( )应登记核定载质量。

A、轮式装载机械

B、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C、半挂牵引车

D、轿车

25. 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按照(  )录入年。

A、办理注册登记的年份

B、机动车出厂的年份

C、合格证的签发年份

D、机动车销售发票签注的年份

26.车辆管理所应在机动车报废期满前( ) ,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27. 跨行政辖区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 。

A、10天   B、20天   C、30天   D、40天

28. 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机动车登记证书和( ) 。

A、个人申请

B、身份证明

C、行驶证

D、驾驶证

29. 补建机动车档案,应经( )书面批准。

A、部交管局

B、交警总队

C、交警支队

D、交警大队

30. 机动车档案从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 )后销毁。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三、判断题(共50题)

1、为避免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大型客车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可以在考试场内模拟实际道路上考试。(  )

2、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  )

3、科目二考试中的桩考,可以由车管所根据实际情况放在其他场地项目考试合格后进行。(  )

4、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

5、驾驶人在进行科目二考试时,如果桩考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一次被扣10分,其他场地项目考试不合格,在进行补考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

6、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  )

7、驾驶证分为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和正式驾驶证。(  )

8 、机动车驾驶人在5年前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该驾驶人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10、对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的人员一律予以辞退。(  )

11、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考试员资格,持有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考试员资格证书。(  )

13、报考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科目二成绩达到90分的,考试合格。(  )

1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15、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

16、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提出延期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申请的,车辆管理所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延期申请、延期事由证明文件和机动车驾驶证。(  )

17、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  )

18、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初次领证日期签注。(  )

19、属于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日期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  )

20、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应对申请人进行科目一考试。(  )

21、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应当使用车长不小于4米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自动挡轿车。(  )

22、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的考试车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镜装置。(  )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科目一考试题库中加入10%的地方交通法规试题。(  )

24、对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或者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向社会公告。(  )

25、年龄虽然在60周岁以上,只要身体条件许可,仍可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  )

26、吊销驾驶证未满二年,不得申请驾驶证。(   )

27、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记录。(  )

28、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应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证。(   )

29、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驾驶人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申请地方驾驶证时,应收回其所持有的军队、武警驾驶证。(  )

30、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驾驶证。(   )

3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只能在户籍地提申请。(  )

32、初次申领机动驾驶证的,可以申请中型客车驾驶证。(  )

33、报考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考试应当预约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  )

34、持境外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只进行科目一考试。(   )

35、某个科目补考不合格的,需重新申请考试,并复试全部科目。(   )

36、申请人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但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仍然有效。(  )

37、用于考试的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  )

38、办理审验时,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证明》可由人送达车辆管理所。(  )

39、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保留三年后销毁。(  )

40、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60天内进行换证。(  )

41、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申请地方小型车驾驶证的应直接核发驾驶证。(  )

42、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

43、注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2年后销毁。(  )

44、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符合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年龄要求。(  )

45、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

46、申请驾驶证的人员应符合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四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的身体条件。(  )

47、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一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48、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49、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二十日内安排考试。(  )

50、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

四、选择题(共10题)

1 、按照有关标准,驾驶证上的照片要求为(  ) 。

A、一寸蓝底彩照

B、一寸红底彩照

C、一寸白底彩照

D、一寸黑白照片

2、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收费标准是( ) 。

A、5元 B、10元 C、20元 D、40元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 ) 。 A、10元  B、20元  C、140元  D、100元

4、 摩托车反光号牌的收费标准是每副( )元。

A、25元

B、50元

C、70元

D、100元

5、 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专项教育培训活动中,车辆管理部门开展警示教育的主题是 。

A、以案说法

B、以案学法

C、以案为鉴

D、警钟长鸣

6、车辆管理所的等级共有( )级别。

A、3个   B、4个   C、5个   D、6个

7、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 ) 。 A、批评教育

B、纪律处分

C、严重警告

D、党内处分

8、《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 ) 。

A、考试员签名

B、考生签名

C、电子档案

D、计算机信息

9、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 ) 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品或者宴请。

A、当事人

B、教练员

C、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

D、工作对象

10、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 ) 。 A、批评教育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5

一、目前驾驶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建国以来,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从最初的常规学校运作方式到现代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管理体制从考训不分到考培分离,主管部门从职能交叉到分工明确,总的来说,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由于相关部门的职能相对独立,各司其职,缺乏沟通和协调,在实际的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如:培训机构规模小、数量多、不规范、质量低、乱收费压缩学时、“偷工减料”、非法设立培训点、非法承包教练车等;

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一是盲目追求考试通过率,学员一般重视拿驾照的速度,忽视驾校的培训质量;二是驾校多头管理,公安和交通部门缺乏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失衡”;三是乱收费,直接原因是培训机构多、利润小、为了抢学员,节省成本,导致衍生出“速成班”“陪驾”等畸形产物。

二、驾驶员考试流程

驾校是按照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组织培训的独立的法人实体,自主招生。按照要求,驾驶员考试标准流程如下:广告宣传-学员报名-现场拍照存档--体检合格-缴纳学费-学员编班-购买教材-审核备案-科目一考试-科目二考试-科目三考试。其中科目一考试包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员考试标准、驾驶道德、安全驾驶相关知识、车辆结构常识、各种天气、路况驾驶的特点、方法和注意事项、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车辆保险知识等。科目二考试内容为:上车练习,主要为桩地、停车入位、场内道路驾驶的理论、实际操作训练。科目三考试内容为:场外道路驾驶培训,即一般道路上的独立驾驶的知识讲解和训练。驾校和学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大纲》要求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日常的考试管理由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管理处负责;教练车辆牌照的审批、发放和管理由公安局负责;车管所负责培训各科目考试报名的组织考试,对各科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驾驶员技术培训的改革建议

(一)推行新举措。如:对机动车考试实行统一实名制、分时间段。首先需经过理论学习,经过科目一的考试合格后,再进行抽测合格后方可正式报考。此法有利于提高驾驶员素质,杜绝驾驶技术不熟练的司机,其次建立畅通的联络机制,通过考试的结果及时通报给交通部门,交通部门配合考试管理,适时调整管理手段,提高驾驶员的培训质量。

(二)严格考试,提升质量。为严禁驾校缺学时报考,保证学习时间达标,设定考试报名额度上限,单次考试通过率上限,反向推动驾校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实际,对细化考核的标准,量化分析考核内容,实行科学计分,综合衡量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的权重,定期考核成为年度检验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和教学水平的“一把尺子”,让不定期考核成为驾驶培训过程中质量监管的“一面镜子”,逐渐形成一种机制。

(三)加强培训管理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提升培训质量,重点抓好四个主要环节:

第一、为确保培训机构依法经营,进行动态管理。培训机构要按照既定的级别和培训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允许超范围组织培训。对单项培训范围的驾校要落实资格标准。对不达标的经营性训练场,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驾校,取消许可。

第二、为确保教学大纲贯彻到位,抓培训流程管理。严格做好入学登记、开班备案、单车配员、学时审核等一系列工作。对不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和开班备案的培训驾校进行黑名单管理,停止已经培训的学员。调整教学日志的模式,制定精致的学时审核办法,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和结业考试情况作为学时审核的依据。严格控制单车配员,保证每个学员都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

第三、为确保素质教育融入教学,抓教练员管理。教练员是推动驾驶员素质教育的关键因素,是指导驾驶员学习的启蒙老师。培训机构要做好在职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建设好教练员的考试基地工作,不断培养出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教学能力的,并与交通道路发展相匹配的会讲解、示范、纠正动作、讲评的先进教练员。

第四、为确保驾驶培训安全有序,抓教练车管理。要做到:安全设施要达到规定要求的,才给办理教练车手续;综合性能检测必须合格的,才给办理开班备案手续;新增教练车教练员人数必须规定要求的,才给办理审核签章。每日需对教练车标识、证件、技术状态、训练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进行记录留档。

(四)科学创新管理,推动改革深入。燃油税实施以后,尤其是国际油价不断上涨,各驾校教练车用油成本加大。培训机构要提高教学水平,规范科学管理,控制实际运营成本,从而达到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

第一、推行配额管理。为保证驾校学员培训质量,避免产生“马路杀手”,必须严格限定驾校的招生计划;为维护驾校行业利益,盲目扩张,打击驾校压价招生,不偏离政府指导价规定,根据驾校规模和资质进行招生配额。

第二、推进IC卡教学管理。在行业管理中,引入现代科学技术IC卡管理技术,增加管理手段的科技含量,记录学员在校学习情况。IC卡实行一人一车一卡,由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学员在学习培训的过程中,不管是理论培训、还是实际操作、还是模拟器培训,都必须将这卡片插在对应设备上,并且同时需要验证学员的指纹。

第三、推行驾校视频监控系统,网络化管理。为全面掌握及监控驾校培训情况,应设立驾校视频监控系统。现代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越来越成熟,通过internet级3G网络,都可以对现场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的、实时的了解。

第四、推行现代培训制度,促进驾校科学控制成本。充分利用好类似模拟器等现代科技教学手段。通过逼真的模拟,让初学者对各种可能遇上的情看看有真实、感性的认识,为实车训练打基础。等到上车训练,能很快适应。这是驾驶员培训的一个重要的新技术,也是政府提倡节能减排的手段。要不断寻求科学节能训练的新技术和手段。

四、结论

驾驶员技术的培训管理工作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联系,如果让驾驶员轻松取得驾驶资格,就存在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问题,所以一定要将驾驶员技术的培训管理放到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优化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加强行业的监督管理,从而加强初学者的驾驶技能、驾驶水平,加强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加强遵纪守法意识,减少事故隐患,对生命负责。

参考文献:

[1]黄强国,汽车驾驶员技术培训管理研究[J]科技风2011年.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6

搭建互联网约考平台,是新规的亮点之一。新规实施后,将取消驾考名额分配制,改变驾校集中包办约考,学员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渠道报考、约考驾驶证。以互联网自主约考为例:今后如果想要报考驾驶证,经身份验证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就可以直接在互联网约考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约考、网上缴费,方便又快捷。

关键词二:预约考试

科目一考试顺利通过后,相较于目前必须按顺序参加科目二考试,新规实施后,科目二、科目三预约考试不再分先后顺序,也可以同时预约两科目。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考试,或者优先考两科目中任意一科。

关键词三:自学直考

自学直考是本次驾考改革的最大亮点。新规实施后,学员可在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在交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上自学驾驶技能。但自学人员学习时应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等。

关键词四:小车夜考

新规实施后,与以往路考时会抽取一定比例考生参加夜考不同,小型汽车夜考改为白天,通过模拟灯光操作进行考试。大中型客货车夜考没有变化。

关键词五:准考条件放宽

新规进一步放宽了残疾人驾考条件,新增了单眼、上肢残疾人士可以申请驾驶证,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求。其中,单眼视力障碍者要符合:优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上肢残疾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要符合规定,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左手符合规定,右手手掌完整但手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关键词六:年龄放宽

为提高重点驾驶人整体素质,新规对接受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证一年后,且符合申请大型客车或牵引车驾驶证报考条件,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的,申请时年龄放宽至不低于20周岁,即可在学校所属公安部门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驾驶证。

已考取驾照的亲,这些变化要看看

关键词一:直接考试

新规实施后,七类驾照被注销的,无需再经过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包括原驾驶证因超期未换证被注销;因未提交身份条件证明被注销;由本人申请注销;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因其他原因(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被注销;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注销;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注销。

若属于后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在申请考试时,还要提交原机动车驾驶证。

关键词二:异地补换证

继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异地可申请领证后,新规全面放开了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此外,还全面放开了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和审验。

这也就是说,补换驾驶证,在全国任何车管所都可以进行,无需再返回注册地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

关键词三:境外驾照

新规对持境外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申请换领内地驾驶证时增加了限制条款。如果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换证时需要重新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7

考试费是交警部门收取的驾考报名费用。根据最新规定,考试费等的收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由学员自行到交警部门设立的缴费点缴纳。但实际培训过程中,不少学员为节省一定时间,仍自愿委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代收以上费用。对此现象,《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明确规定,学员自愿委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代收考试费、发证费、考场训练费、考场食宿费、加班费、约考费和驾驶证数码照相费等,必须由单位财务执收,并提供由执收机构出具委托人(学员)姓名的收费票据。可见,如果驾校代收考试费,也必然要在会计核算中反映。《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能确认为收入。据此,在实务处理中,驾校可单独开具代收费票据,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对于驾校代收的考试费等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的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对于驾校主要代收的考试费上缴交警队取得的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款项上缴财政,因此代收考试费不计入价外费用,驾校代收费不需缴纳营业税。

三、驾校成本的核算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8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三和科目四之间不需要间隔,在当日完成科目三考试后,直接可以申请科目四的考试,科目四考试完成后,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科目四合格后多久可以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只要等到本次参加科目四考试学员全部完成考试后。合格的学员就可以获得机动车驾驶证,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候需要进行宣誓,宣誓后可以驾驶机动车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离开,也可以不选,是直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的宣誓誓词是什么我即将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在此庄严宣誓:我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守驾驶操作规程,服从交警管理和指挥,谨慎驾驶,文明行车,积极维护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文章屋网 )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9

网上身份认证与窗口提交申请效力相同

针对人群:全体驾驶员

新增条款:车辆管理所应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亮点二: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可更早申领A证

针对人群: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

新增条款: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解读:新规把大客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由26周岁降至20周岁,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由24周岁降至20周岁。

亮点3:

单眼视力障碍者申领小汽车驾照

针对人群:单眼视力障碍、单手手掌缺失

修改条款: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亮点4:

C1 C2 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了

针对人群:自学人员

新增条款: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小型汽车、水型自动档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提醒:千万不能随便练车!要携带学习驾驶证明、要安装规定装置、要有专业人员跟车指导、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学习、不得搭载其他无关人员。

解读:自学直考是本次驾考改革中的最大亮点。包括长春在内的16个试点城市中,学员可在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在交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上自学驾驶技能。同时,自学驾驶的车辆必须是非运营小型汽车,必须加装副刹车和辅助后视镜等装置,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成为自学用车。

亮点5:

有些人可以免学直考

针对人群:注销驾驶员

修改条款: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亮点6:

境外驾照换领不能再速成

针对人群:持境外驾驶证的人员

新增条款: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亮点7:

科目二、三还有望连续考

针对人群:科目一考试合格的申请人

修改条款: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亮点8:

70岁以上才需每年体检

针对人群:高龄驾驶员

修改条款: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解读:需要说明的是,过渡期间,60-70岁的驾驶人,驾驶证状态正常的,不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计算机系统将下次提交日期调整为71周岁之后的清分日期。

亮点9:

A、B证降级后一年内或可恢复

针对人群: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

增加条款: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亮点10:

申请增驾A1证条件放宽

针对人群:公交车司机(持A3证)、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

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A3)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驾驶员,可直接申请增驾大型客车准驾车型(A1)。

接受全日制职业驾驶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年龄限制进一步放宽,只要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即可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

解读:全日制职业驾驶教育在江苏、安徽、云南三省试点,其他地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的最低年龄,仍然分别是26周岁、24周岁哦!

亮点11:

驾训时交通违法、发生事故也要担责

针对人群:学员、教练、随车指导人员

增加条款:在原第七十八条之后增加五条,作为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亮点12:

可异地审验、换证、补证

针对人群:不在户籍地居住的驾驶员

修改条款: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亮点13:

实习期扣光12分驾驶资格要注销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10

二、考试过程

(一)内容和方法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恶劣交通环境下的应对能力。考核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危险情况中安全驾驶的意识和技能,危险情况包括复杂路况和恶劣天气驾驶,主要针对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在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的情况,以及大中型客货车夜间驾驶考试,小型汽车夜间灯光使用,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考试。在本次考试中,我中心在呼哈公路确定了20公里考试路线作为复杂条件实际道路考试的路段,模拟山区、隧道、陡坡等路段,大中型客货车在夜间进行驾驶考试,小型汽车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的考试。在此项考核中,强化了实际道路的驾驶考试,提高驾驶人对复杂路况和天气应对能力。

安全文明驾驶知识的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安全驾驶常识、驾驶职业道德、恶劣条件驾驶、紧急情况避险和事故救护等知识。大中型客货车是营运车辆,出行频率高,从事的几乎都是长途运输业务,在复杂的路况和恶劣的天气情况中需要掌握更多的驾驶技能。大中型客货车重心高,操控难度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处置能力很重要,以驾驶技能的要求高。大中型客车大多搭载着大量旅客,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而重中型货车载货量大,车身自重大,发生事故时,损害其他车辆和人员严重。所以,在此项考核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员需要从考试、培训环节提高门槛,实行严格的要求,严格管理大中型客货车在实际道路中的驾驶情况,在模拟了相应的情况后,进行考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考核。

驾驶人日常教育和监管,安全文明意识的增强。我们中心每年都要开展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审验教育,审验内容包括客运驾驶人是否按照要求定期接受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应急处置的培训。在此项目的考核中,我们中心严把客货运驾驶人的职业准入关,建立了客货运驾驶人的退出机制,对于不按时参加培训的客运驾驶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大型客车N辆、牵引车N辆、中型客车N辆、大型货车N辆,共N名驾驶员参与了此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在呼哈公路的20公里作为考试路段,模拟了隧道、山区、陡坡等路段,同时也在夜间进行了驾驶考试和使用灯光的考试,在此次考试中,共有N辆N名驾驶员通过了考核,拿到了驾驶资格证书。

三、监督管理方面

(一)监督管理措施

在此项工作的监管过程中,主要是应用计算机进行评判和监控,全过程对此次驾驶人考试各科目实行视频、音频的监控,考试录像留存一年以上,以备以后查检。中心还定时异地互检、集中暗访,及时核查、督促整改。此资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参考性,使监管公正可靠。

新驾驶人在领证前教育领证后回访。车辆管理所核发驾驶证时,为新驾驶人进行开展不少于30分钟的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文明驾驶行为要求等。以电话、短信、调查问卷或者实地走访的形式,每周随机抽选新驾驶人开展调查,了解其培训、考试和安全教育的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改进。

建立公开考试质量排名制。以互联网、报纸等为载体,设立驾驶考试平台,每月公布近3年内驾龄驾驶人的执驾情况,公布考试的考试情况,从而接受社会监督。培训质量低、考试及格率排名靠后的驾驶机构暂停驾驶员的受理考试,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其进行整改。在培训学时上减少、培训项目缩减、违规招揽学员、贿赂考试员、向学员索取钱物、考试舞弊等违纪行为,停止其受理考试的资格,及时地给社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开展驾驶人考试后发证责任倒查。车管民警如有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参与、协助、纵容其考试作弊的,要按“九个严禁”和“三个凡是”来追究责任,所有聘用人员全部开除。如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要责任倒查,如发现违规发证、考试把关不严、勤务不落实等一律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展在线服务管理。以报刊、广播、电视等为载体,建立手机短信、微博、QQ等沟通平台,及时地道路情况给驾驶员,并向驾驶员提示恶劣天气条件下出行的注意事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和交通违法及记分等要及时,在此宣传平台上,加强驾驶人管理各项措施。组织车辆管理民警深入到客货运企业、汽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宣传专题活动。对于违规运输的客货运驾驶人,定时发送安全提示的短信。辖区内如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要编发警示教育。在落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17项管理措施”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和宣传覆盖面,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加强机动车驾驶人17项管理措施的意义和目的,为交警部门服务群众、社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打下基础。

建立重特大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制度。定期分析、汇编辖区内的交通事故案例,对于后果严格的、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的、近期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及时地发送到各大中队、车辆管理所,通报于运输企业、驾校、学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重视驾驶员的培训机构、驾驶人考试、日常教育及审验教育。

(二)监督管理成果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11

进场单位及训练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学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

学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部门准予甲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选择_________类________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天内进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试之日止)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________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________元(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次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首次考试(即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______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准教证》;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

3.甲方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除乙方自愿选择、并公示的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也可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告知书》规定进行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______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未参加科目一考试,退还____元;

未参加科目二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_元;

未参加科目三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_元;

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__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__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

2.乙方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

2.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 )

第九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注:1.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和驾驶员技术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第三条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联合收割机作业转移需通过公路或铁路道口时,要遵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联合收割机管理第六条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以上的为大中型联合收割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联合收割机。第七条联合收割机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2--1996)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联合收割机入户,凭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和单位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经初次检验合格,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第九条联合收割机核发一副二块号牌,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的位置。第十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检验的,应提前申请延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或不参加检验的联合收割机,不准继续使用。第十一条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项目:(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二)行驶证各项记录与联合收割机是否相符;(三)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标准。第十二条根据农时季节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可对联合收割机进行临时检验。第十三条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异动、封存、报废,按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是指操纵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或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第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分为学习驾驶员和正式驾驶员。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正式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十六条学习驾驶员须具备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二)身体条件:1.身高不低于150厘米;2.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3.无赤绿色盲;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5.心肺、血压正常;6.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第十七条申请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人员,应交验身份证和接受身体检查。经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核发学习驾驶证,按初次考试规定办理。持准驾拖拉机有效证件申请驾驶联合收割机,应交验身份证和驾驶证件,经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核发签有"增驾"字样的学习驾驶证,按增驾考试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初次考试科目、顺序及有关规定:(一)理论科目1.机械常识:联合收割机的结构、工作原理、安装调试、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及一般故障排除;2.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常识;3.交通法规。(二)技术科目1.田间作业;2.场地驾驶;3.道路驾驶。以上科目按顺序进行考试。考试每一科目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理论科目70分为及格,允许补考两次;技术科目为合格或不合格,每项允许补考三次。补考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试中止,原及格和合格科目不再保留。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虑。第十九条增驾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者,免考交通法规、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二)持有农业机械驾驶证者,免考场地驾驶;(三)考试顺序和有关规定与初次考试相同。第二十条学习驾驶联合收割机人员,经考试合格,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正式驾驶证。原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驾驶证副证,并加盖准驾联合收割机机型条章。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在其准驾栏内签注准驾机型。初次考试合格的,核发注有准驾机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第二十一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审验。未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第二十二条年度审验的内容:(一)驾驶证有无涂改、伪造、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无未处理的违章、肇事案;(二)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和技术学习;(四)根据实际情况对驾驶员进行理论或操作技术考核。第二十三条持有大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者允许驾驶小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持有大中型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者允许驾驶小型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不同操纵方式的不准互驾。学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第二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转籍、变更、补换证件,按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四章作业安全第二十五条参加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第二十六条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第二十七条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不准用明火照明。第二十八条联合收割机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第二十九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乘坐不准超员,其他位置严禁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停留。第三十条联合收割机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应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进行。严禁在机器运转时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启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档。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第三十一条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通过村镇、桥梁或繁华地段时应有人护行。上、下车船用低速档并有人指挥。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不准牵引其他机械。第三十三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须遵守的规定:(一)驾驶联合收割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二)不准将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三)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联合收割机;(四)不准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五)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六)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联合收割机;(七)驾驶联合收割机时,不准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八)联合收割机运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九)驾驶员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联合收割机;(十)不准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第五章违章处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一)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三)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四)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五)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六)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七)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八)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四)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五)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六)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的;(二)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三)挪用、转借牌证的;(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五)使用失效牌证的;(六)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执行。农机监理机构收到罚款,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第三十八条联合收割机在行驶、作业中发生事故,参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第四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13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的原则,根据本市考试能力的实际情况,按照满足考试需要、合理优化布局,便民利民,优先县市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申报相关部门,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支队负责统一管理考试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监管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管理。

考试场建成后交警支队进行初验,合格后报交警总队进行复验。经复验合格后,对考试场进行备案,开通考试接口。考试场验收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进行。

第五条社会化考场的建设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其配套标准进行,考试设备必须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认可;考试场考试系统必须接入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接受交警总队和交警支队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负责考试场及监管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考试设备、考试用车以及配套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承担纳入考试监管联网所需的硬件设备购置和网络租赁费用。

交警支队考试中心负责对考试设备、考试用车监督管理并负责考试预约、考试员调派、考试实施、学习证明制作、考试成绩录入、驾驶证核发等涉及考试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七条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考试科目等基本信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交警支队申请,交警支队同意后向交警总队备案,交警总队在考场备案信息中进行修改。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二)法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国家对土地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通过。

(三)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设在同一场地,不得分散设置,考场占地面积应保证各科目考试的顺利开展。

科目三考试场地选定在实际路段进行的需经辖区相关部门批准后设置。考场内配套设施要完善且有便民服务场所;符合安全、畅通、有序的原则,不得设置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

(四)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五)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六)考试智能评判系统设备取得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和国家检验机构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的程序:

(一)方案审核: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向交警支队提出申请并报送建设方案和相关资料;由交警支队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有关凭证资料进行核实,对拟建的考试场地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关于社会化考试场的设立条件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可具备竞标资质,准予参加公开竞标,并由交警支队在《备案登记表》内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公开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要求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成功的准予建设。

(三)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提供的凭证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

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3.组织或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

4.考试场设计平面图和场内设置分布图;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考场设置及运行

第十条社会化考试场设置应满足以下运行要求:

(一)考试场地应实行封闭管理,设置门禁系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内,将考生与社会人员有效隔离;考试场地与办公区、侯考区、生活区等区域之间应设置封闭隔离设施;设置对考场全方位实施有效监管的监控设备,实时播放考试过程,提供监督音像资料。

(二)各科目考试场应设置候考区、待考区、考试区,并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功能。

1.侯考区、待考区、各项目区应安装高清视频摄像监控系统,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并接入支队监控系统。科目二、三考试场应当设置场地设施分布图、考试路线引导图、场地运行服务规章、考试组织动态信息等相关信息公告设施,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2.侯考区: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饮水机、常用应急药品、公用电话等便民服务措施;设置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区,悬挂、放置或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在醒目位置设置考试流程、考试须知、考试工作纪律、车管所“九个严禁”、两台视频播放器(一台用于播放宣传片,另一台用于播放考试场内考试实况)、考试及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考试民警姓名、照片、警号等警务公开信息栏;同时公开考试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设置查询台,方便考生查询本人的考试视频资料。

3.待考区:设置安检门、门禁系统;配备自助式储物柜;设立电子安全检查系统和考场电子设备屏蔽系统,杜绝考生将电子通讯设备带入考试区;设置考试监控显示屏,实时播放考试现场画面。

(三)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地建设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场地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应统筹考虑交通组织、考试路线及出入口、功能布局、绿化及空间环境等因素。场地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场地设置的标志、标线要清晰准确,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科目二、三考场应有效隔离,避免交叉影响。场内应配备照明设施和设备。必须为考生提供完善的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冬暖夏凉等必备的配套设施;以及能满足使用需要的停车场地。

(四)场地的消防设施必须齐备,人员集中区要设置应急消防通道,考试场地消防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五)配置与考场自身规模及考试科目设置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属于从事过车管业务工作的人员,三年内应无不良记录。

3.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驾驶人考试业务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考试场地设置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验收和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交警总队提出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科目二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20000平方米;总面积不包括办公场所占地面积。考试场地设置考试车发车区,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曲线行驶、模拟刷卡(遥控)式自动门考试、模拟雨雪冰冻路面等7个考试项目。考试项目可以组合和循环的方式设置,项目衔接处应设置缓冲路段。

(二)考试场地道路与道路之间采用绿化带相互隔离、场地绿化率≥20%;考试项目按考试车型分类设置。

第十二条科目三考试场地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要求,考试路线应当满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考试路段(至少为3条)。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设置模拟夜间灯光的考试。考试路段设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等16个考试项目以及考试路线、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符合规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具备计算机评判考试系统。

第十三条科目三考试道路设置必须符合《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长距离实际道路考试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考试车辆及系统设置

第十四条考试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的要求,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依法注册登记,考试车不得用于教学培训。

(一)科目二考试车至少配置5台。

(二)科目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车至少配置5台。

(三)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安装车载人像识别系统,科目三考试车辆还需配备语音识别系统,并接入支队车驾管业务监控系统;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在安装车载考试设备、调试和维护考试系统时必须由交警支队系统管理员、驾管负责人在场监督。

(四)考试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性能检测机构检验标准和要求,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考场建设方必须做好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报废更新。

(五)社会化考试场按需配备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和备案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考试设备,搭建专用公安VPN网络线路,网络宽带应当满足业务需要;所有考试数据必须实现与交警支队监控中心数据对接,纳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

(六)社会化考试场各科目考试员及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的具体要求进行配备、管理和培训,驾培机构教练员不得兼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

(七)社会化考试场提供驾驶人考试场地及设施设备供交警支队组织开展驾驶人科目二、三考试业务。

(八)社会化考场考试车辆、车载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

(九)社会化考场考试全程实行考生考试档案电子化,建设标准化的考生考试档案室。

(十)社会化考场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考试车辆及设备由交警支队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三智能考试系统、考试车设备仅限于考试使用,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考试结束后考试车集中封存停放。

第十六条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三考试系统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考试监管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和交警总队提出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考试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要求,其类型和数量应当满足正常的考试工作需要。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交警支队监控中心屏显示北斗或GPS卫星定位地图,各项考试应在考生在报到、待考、上车考试等全过程实现监控、考试车行驶位置即时显示;考试车载设备必须配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指纹识别系统,与支队实现计算机联网,具备远程监控所需的视频、音频及考试数据传输等设施。

(二)科目二、三考试智能评判系统符合公安部考试监管系统接入标准。科目三考试智能评判系统包括考试监控中心、车载评判、音视频监控、北斗、GPS卫星定位等组成的多元化智能考试评判系统。实时监控每辆考试车的位置、状态、考生的考试过程,在监控中心实时调整各考试车的各种参数,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实时监控考试过程。考试车内左右上方均须安装监控摄像头,完整记录考生的考试过程及扣分情况,实时抓拍考生照片,记录车载考试设备使用情况;考试过程的音视频信息记录设备须具备查询和回放功能。考试车车载设备采集里程、车速、档位等数据、75个路考评判点的自动评判、系统自动对考生16项综合考试项目实现智能化的考核评判。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

(三)科目三考试车应安装反向监控用于监控考试员,并安装副刹车感应器,对考试员的考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化考试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一)社会化考场考试应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的音像资料。

(二)社会化考试场应向交警支队监控中心实时传输考试场地音视频。视频内容:包括考试场地、侯考区、待考区、考试场监控室、发车区、考试项目场地、考试车内等影像内容,确保监控画面与音质应清晰可辨,内容连贯不缺失。由交警支队对社会化考试场传输的音视频进行监管,制作监管日志;交警支队监控中心与考试场之间实现实时通信。

第十八条交警支队对社会化考试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考试场验收

第十九条交警支队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第1部分:考试场地》(GA1030.1-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第2部分:考试系统》(GA1030.2-2012)、《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验收和管理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甘公交〔2013〕18号)、《关于全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联网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验收》要求,对拟建设场地、建设方案、考试设备、考试系统、考试用车、车载设备、网络环境、人员资质等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交警支队填写《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完成考试场地建设、考试设备安装和考试系统、考试监控音视频安装以及联网后,向交警支队提出使用验收申请。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验收报告;

2.白银市社会化机构申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登记表;

3.建设方案评审、批准意见;

4.招投标考试场地文件、合同;

5.投标社会化考试场建设资质入围条件资料、中标通知书;

6.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7.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资料清单;

8.考场基本情况(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地全貌照片);

9.科目二应附模拟考试报告;

10.科目三应附模拟考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小型汽车类型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三考试场,经交警支队初验,交警总队复验合格并批复后,颁发《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资格证书》,对考试场进行备案。

(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考试场,不得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二)社会化考场经统一招标中标后,交警支队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中需注明待交警总队复验合格批准启用后协议正式生效)。

(三)经交警总队验收合格的考试场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告。验收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四)交警支队根据交警总队社会化考场资格项目确定考场资格,由交警支队组织开展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五)验收合格的考试场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用车以及考试场管理情况进行检验重新测试验收。经验收合格,交警支队重新签订使用考试场合同。

(六)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化考场取消考试许可。对年度检验不达标或考核排名靠后的实行淘汰制,停止其考场考试业务。

第二十二条社会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车、轻便摩托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应按照交警大队验收、交警支队备案。考试程序按交警总队的规范进行。

第六章日常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社会化考试场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必须包括考试场基本情况、考场批准文件;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报送支队进行备案);对考试场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应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每个岗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制定紧急情况处置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应接受交警支队的考试业务管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交警支队的具体要求开展考试相关业务,自愿接受社会各界及交警支队的监督。在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当事人损失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会化考试场应加强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规范化服务教育、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员工业务素质;工作人员上岗应严格落实车驾管窗口服务规范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岗位胸牌(胸牌由交警支队监制)。

第二十六条社会化考试场要严格按照交警支队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告的科目二、三的具体考试的时间、要求规范组织开展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社会化考试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严格落实“三项承诺”,工作时间内已受理的业务应当延时服务至办结;强化场地安全和运行安全管理,保证做好学员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协议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严禁泄露考试信息和考试学员的个人资料信息。

第二十九条社会化考试场应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组织专人维护考场秩序,打击和防范非法中介在工作区域内干扰正常工作,欺骗坑害群众。

第三十条社会化考试场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及其相关硬件设备,遇故障、升级等原因需要进行维护的,应当在交警支队系统管理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并制作日志台帐,记录每次维护的时间、项目、内容等相关信息;不进行考试时,关闭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

第三十一条社会化考试场在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代办费,严禁乱收费和推销产品、强制消费等。

第三十二条按照《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要求,对社会化考场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考试和取消考场资格。

(一)由交警支队对社会化考试场每月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由交警支队负责对考试日每日抽检,对服务质量、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于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依规采取奖励惩处措施。抽检不合格的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责令停考,整改和停考期间关闭考试系统。

(三)社会化考试场要在醒目位置和候考厅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特别是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对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驾驶人考试场,要暂停其承担驾驶人考试业务,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承担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十三条社会化考试场的场地、道路、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应当坚持管养并重、保持完好的原则。

(一)考试场使用和日常管理由考试场建设方负责,主要包括考试场内各项基础设施运行、考试场秩序保障、硬件设备维护等辅工作。

(二)考试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交警支队的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干扰交警支队的考试工作。

(三)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对考试场的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提供热情、温馨、便捷的生活服务和良好的学习、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机动车驾驶人业务工作规范》配合交警支队考试中心做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

(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考试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可疑迅速上报公安机关。

(三)积极履行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社会化考试场负责提供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条件和秩序维护保障工作,考试场人员不得介入驾驶人考试工作,不得凭借其便利条件协助待考人员弄虚作假、,并接受其贿赂,实施影响驾驶人考试客观、公正进行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会化考试场必须严格实行考训分离,考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交警支队制定的考试计划调整培训时间,考试车辆和训练车辆必须严格分离。考试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用于培训,也不得将考试车作为教练车在备案系统内备案。

第三十七条交警支队对准予考试资格使用的社会化考试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考试过程进行评判监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二)对考试场地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场地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三)每月对考试场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确保考试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四)落实交警总队业务主管部门对规范驾驶人考试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交警支队采用明查暗访、回访有关单位、人员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地考试工作情况。凡发现考试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本办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监督或停考整顿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考试场应在临街道路设置考试场指路标志,在考试场大门悬挂考试场标牌;在考试场院内设置各科目考试区域分布、考试程序示意、考试事项告知、考试评判标准、考试员工作纪律图板。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社会化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并解除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管理不到位,导致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或损毁、丢失的;

(四)考试监控摄像头未固定或随意调换、遮挡、严重污损造成监管死角或不能实时传输考试音视频资料的;

(五)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六)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七)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十一)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社会化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解除合同,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服务器存在远程控制程序(包括Plsql等可远程连接数据库的程序)及与考试无关软件的;

(三)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四)考试过程中有教练或其他无关人员现场指挥的;

(五)在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上做标记,降低考试标准的;

(六)强制收取考试适应性训练费的;

(七)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八)有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九)被投诉举报有违规行为且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十)被媒体曝光以及被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通报的;

(十一)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并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交警支队负有对所辖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的责任,考试场存在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考试场作出暂停考试或其他处罚,需要取消考试场地许可的上报交警总队审核。

第四十四条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和《甘肃省公安交通民警执法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被暂停业务的社会化考试场整改完成后申请继续承担考试业务的,应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经交警支队验收合格上报交警总队同意并出具《恢复考试业务通知书》后,方可继续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使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进行考试的,其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并获得证明文件;由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向交警支队提出申请,交警支队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采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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