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实用13篇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1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2

1 引言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追究起来百分之八十以上属于驾驶员的过失所造成,而影响驾驶员驾驶安全的主要因素有驾驶员本身的心理素质以及在特定行车环境中的心理活动(刘贵萍,2009)。国外研究分析表明,驾驶员的注意分散(Distraetion)或者注意疏忽(Inattention)是引起汽车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大约25%~37%的撞车事故与此有关。

驾驶员视觉注意模式主要是指驾驶过程中的视觉扫描特征(Underwood,2007)。人类从外界获得的信息约有75%来自视觉系统,视觉信息是与道路安全最为相关的信息源,驾驶员对于路面的视觉注意模式对于驾驶员的注意分散或注意疏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通过研究驾驶员的视觉注意模式规律,找到影响其注意模式的相关因素,并通过合理的培训和方法来改善驾驶员的注意模式,将是减少相应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目前。有关驾驶员驾驶过程中的视觉扫描研究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有关视觉扫描的研究主要是对驾驶员路面情景的视觉扫描模式研究;另一类是有关驾驶员对整体视觉场景(即除了道路路面还包括汽车后视镜、仪表盘等车内设备)的视觉扫描时间分配和注意模式。相对国外在该领域已经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如Cumdall,Chapman,Phelps,&Underwood,2003),国内有关此领域研究还并不多见,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两类驾驶行为的视觉注意模式研究现状的介绍,为国内研究者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2 视觉扫描模式与驾驶安全

统计数字表明新手驾驶员(Novice driver)引发的交通事故比率要明显高于有经验驾驶员(Advanced driver)。如英国3年以下的新手驾驶员发生事故比例是有20年驾龄的驾驶员的3倍(Cnmdall et al.,2003;Pradhan,Pollatsek,Knodler,&Fisher,2009)。早在1994年,Lestina等人的研究就表明年轻的新手驾驶员没有正确地搜索路面是其高事故率的最主要原因(Lestina&Miller,1994)。Klauer等人(Klauer,Dingus,Neale,Sudweeks,&Ramsey,2006)采用在汽车内安装传感器和摄像头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试验研究,结果也表明78%的碰撞都与驾驶员没有注意有关,并且18-20岁的年轻驾驶员由于缺乏注意引起的撞车比例是年老驾驶员的5倍。

那么,新手驾驶员在注意模式上和有经验驾驶员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Deery(1999)通过对以往研究的总结,提出与有经验的驾驶员比较,新手驾驶员在路面水平面的搜索范围更小;更少看后视镜:对整个路面扫描的频率更低;使用外周视觉效率更低以及会更多地集中注视少数路面目标。Pmdhaa等人(Pradhan,Hammel,Deramus,Pollatsek。Noyce,&Fisher,2005)采用眼动仪进行的研究支持了Deery等人的观点,研究表明新手驾驶员对于路面水平面的扫描模式会随着驾驶经验的增加而不断发展和提高,同样,这一结果也被Underwood(2007)的研究结果所支持。

此外,Chapman和Underwood(1998)的研究发现,在不太拥挤的路面上,新手驾驶员和有经验驾驶员的视线都主要保持注意正前方。当没有在注视正前方时,有经验驾驶员的视觉注意大多数是偏向左边或右边,来检查行人、停着的汽车以及其它可能潜在的危险,因此形成一个椭圆形的检查窗口,即会更多注意水平面(Horizontal plane)而不是垂直面(vertical plane)。而新手驾驶员的注视点更多在垂直面而不是水平面。这说明视觉扫描模式在水平面上的偏向可能是随着驾驶经验而产生的,而且驾驶员会更加注意行人带来的潜在危险。

随驾驶经验变化的另一个特征主要反映为视觉扫描频次的增加(Visual scan)。在道路路况对视觉扫描模式的影响上,Falkmer和Gregersen(2001)的研究结果表明,新手驾驶员相对于有经验驾驶员来说,对于路面交通状况变化更加不敏感。在需要利用旁边道路信息时,有经验驾驶员会更加多的扫描后视镜,相反新手驾驶员的扫描模式改变却很少。

在最近一个研究中,Atsuo,Takehito和Makoto(2009)考察了新手驾驶员(Noviee),专家驾驶员(Expert)以及无驾驶经验的人(Non-licensed person)在KYT训练(Kiken Yoehi Training,危险因素预警训练)中的视觉信息加工特征。使用眼动仪记录了被试在一个静态交通场景图片搜索潜在危险部分的注视点和注视时间序列。采用对危险区域注视时间长度以及不同图片区域注视时间分配进行比较发现,不同被试组的视觉加工模式存在显著差异,结果发现非驾驶员对危险区域的注视时间要长于有经验驾驶员。

对于解释新手驾驶员对道路复杂度增加后的视觉扫描模式变化并不敏感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不同的观点:第一类研究者认为新手驾驶员对于道路上可能出现危险的心理模型还不够健全,因此在危险环境下(如交叉道路)没有意识到潜在的危险,同时对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可能行为缺乏充足的预判(如Horswill&Mckenna,2004);而另一类研究者认为可能是由于新手驾驶员的驾驶操作自动化程度不高,因此没有多余的认知资源来收集路面更多的相关信息(如Recarte&Nunes,2003)。比如Nocera,Couyoumdiian和Ferlazzo(2006)采用PC机上模拟驾驶游戏任务进行的研究表明,在不同的心理负荷(Mental workload)水平下,被试的注视点分布模式存在显著差异,随着心理负荷增大,注视点的分布特征越来越趋于集中。

但是,Underwood,Crundall和Chapman(2002)的研究中通过简化被试的操作来降低由于复杂操作带来的心理负荷,即以按键代替模拟刹车反应。结果支持了新手驾驶员和有经验驾驶员在视觉扫描模式上的差异并非是由于心理负荷或认知资源不足造成的,更主要是由于其对潜在危险的心理模型不成熟所造成的。

此外,不同经验驾驶员的路面视觉注意模式

差异还表现在其它方面,比如相对于新手驾驶员,有经验驾驶员在路面出现危险后对其注视时间要明显短,这样使其可以更快地去重新检视其它潜在的危险区域(Chapman et al.,1998)。

Underwood等人(Underwood,Chapman,Brocklehurst,Underwood,&Crundall,2003)的研究考察了照明环境对驾驶过程中视觉扫描模式的影响,结果发现当给新手驾驶员观看夜晚拍摄的驾车视频录像时,与白天的驾驶条件相比,新手驾驶员对路面的水平扫描会显著减少,而有经验驾驶员则没有明显变化。说明不良的视觉环境条件对新手驾驶员的视觉扫描模式影响要更加大。

最近,Simon,Charles和Megan(2010)的研究中采用摩托车模拟器考察了摩托车和汽车驾驶经验对危险知觉以及视觉扫描模式的影响。研究中采用既有摩托车又有汽车驾驶经验、有汽车驾驶经验没有摩托车驾驶经验以及既没摩托车也没汽车驾驶经验的三组被试。结果表明这三组被试在对潜在危险的知觉时间上有显著差异,而且相对于既没摩托车也没汽车驾驶经验被试,其它两组被试的视觉扫描模式更加灵活,对潜在危险的出现也更加敏感。

对于以上的有关新手驾驶员和有经验驾驶员的视觉注意模式差异,可以用Endsley(1995)提出的“情景意识的三水平”进行较好地解释。在情景意识的第一个水平,主要是对路面情景的知觉,比如知觉到行人和车辆等;在第二个水平,主要对路面情景进行解释一驾驶员对第一个水平中知觉到的信息进行整合并来解释目标车辆和行人从哪里运动过来以及目前所处的运动状态;在第三个水平:驾驶员对路面情景进行预期和预测一驾驶员进行风险估计并决定采取的相应安全驾驶行为。研究者认为新手驾驶员和有经验驾驶员在这三个水平上可能都有差异,但是差别更主要体现在第三个水平。

总体来说,上述研究表明不同经验的驾驶员对于路面的视觉扫描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会受到路况、视觉环境等因素影响。在研究范式上,考虑到变量的控制和实验的可操作性,此类研究基本上都是在实验室采用驾驶场景录像作为视觉刺激,利用眼动仪等手段来分析注视点、扫描路径等行为指标的方法进行的。虽然在不同经验驾驶员的视觉扫描模式研究结果上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结论,但对于这种影响的内在机制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3 驾驶员视觉注意分配模型研究

除了驾驶员路面情景的视觉扫描模式研究之外,国外许多研究者也关注驾驶员驾驶过程中整体视觉注意分配模型。如早在1938年,Gibson等人就提出车辆行驶区域分析(field-analysis)理论。随着认知科学的发展,驾驶行为模型研究从2000以后重新成为一个研究热点,目前来说,影响较大的驾驶行为模型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基于视觉扫描的驾驶员视觉注意模型,比如Wickens等人(Wickens,Goh,Helleburg,Horrey,&Taneur,2003)提出的SEEV模型。另一类是基于认知加工层次的驾驶员行为模型,比如Salvucci等人(salvucci,Boer,&Liu,2001)提出的驾驶ACT-R认知行为模型。

国外心理学研究者很早就提出了用于监控和视觉采样的视觉扫描模型,比如早在1964年Senders等人就对任务的期望以及信息带宽对视觉扫描策略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视觉扫描模型。

Carbonell等人(Carbonell,Ward,&Senders,1968)在Sender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将不同信息源的信息相对价值因素也考虑到模型中,提出了新的视觉扫描模型。他们认为,最佳的扫描策略应该是尽量最大化知觉某个信息的收益或者最小化忽略该信息的代价。比如对于路面的扫描以保持正确行驶路线具有较高的价值,而在驾驶过程中忽略路边的广告牌则仅仅会带来较小的损失,因此其价值也较低。

Wiokens等人(2003)在Senders和Carbonell等人提出的模型基础上,提出了一个适用于汽车驾驶的视觉注意概念模型,也就是SEEV模型,Wickens等人认为,驾驶过程中对不同区域的视觉注意分配受到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即突显性(salience,),努力(Efron),期望(Expectancy)和价值(Value)。基于SEEV模型,Wiekens等人采用下方公式对特定感兴趣区域(AOI区域)扫描可能性进行预测。公式中的t表示任务,B是指信息带宽,可以表示SEEV模型中的期望因素。R表示相关性,P表示优先性,SEEV模型中的价值因素可以用R和P来表示。Ef表示加工AOI区域付出的努力。

Horrey等人(H0rren Wickens,&Consalus,2006)研究了交通情景特征和驾驶室(In-vehicle)操作任务对驾驶绩效以及视觉扫描模式影响,并用实证数据验证了该模型。结果表明该计算模型能有效解释大约95%的变异。这说明总体上该模型具有较好的预测性。

另外,其他研究者根据人的认知加工层次理论提出了有关驾驶员认知行为模型。研究者认为驾驶行为是多个层次的信息加工和运动控制的外在结果(Boer&Hoedemaeker,1998),这些层次结构既包括较低层次的知觉和运动过程,也包括较高层次的认知如决策过程。

Salvucci等人(2001)基于ACT-R认知层次理论开发了驾驶行为模型,并且通过模拟的四道高速公路驾驶过程行为数据对模型进行验证。国内也有研究者对汽车驾驶认知模型进行了研究,比如刘雁飞和吴朝晖(2006)通过对ACT-R认知模型进行分析,提出了认知体系驾驶认知行为建模方法,并借助ACT-R建模工具,以高速公路驾驶超车认知行为为例,对模型进行了有效性验证。

虽然Wickens的视线扫描模型和Salvucci的认知层次模型均能对驾驶行为进行较好的预测,并且这两种模型中均把视线扫描模式或扫描区域作为一个表征驾驶行为的外在行为指标,并且通过将模型预测数据与实际行为数据进行比较,得到了较为吻合的匹配。但是,总体来说,这两种模型均还显得比较粗糙,比如虽然Wickens模型方法对特定任务的AOI区域扫描进行了较好的预测。但研究者也承认该模型还存在许多不足和局限性,对该模型的验证还缺乏大量实际数据,可能造成模型预测的人为性偏高(Honey et al.,2006)。而Salvucci等人的模型中也只是表明通过参数的调整在模型在总体上的匹配性较好。相同的是,这两个模型中都没有考虑相关的影响因素,比如驾驶员的个体差异、驾驶路面状况以及视觉环境条件等因素对视觉扫描模式的影响。因此,如果能够通过实证研究数据来完善驾驶员视觉注意模型,将会有助于提高模型对驾驶行为过程

中的预测准确性。

4 视觉扫描模式的培训研究

如上所述,驾驶员对道路的视觉扫描模式以及驾驶过程中的视觉注意分配策略均是影响安全驾驶的重要因素。近些年来,对于如何通过培训来提高驾驶员的危险知觉能力,尽可能减少新手驾驶员的事故率,国外研究者也进行了探讨。目前,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基于如何提高驾驶员对道路的视觉扫描模式来进行的。

比如Chapman,Underwood和Roberts(2002)研究中对两组新手驾驶员中进行基于视频的危险知觉培训,在视频中对危险的预判通过一个或多个圆圈标明的方式呈现给被试来提示应该将注意指向的潜在危险或区域来提高被试的视觉扫描频率和效率。结果表明,无论是采用实验室录像测试还是实地驾驶过程中,培训均会提高被试的视觉搜索范围和视觉扫描模式。

McKenna等人(McKenna,Alexander,&Horswill,2006)的类似实验室研究也表明,通过使用实验室录像模拟技术,可以显著提高驾驶员对路面潜在危险的预期能力,甚至经过4个小时的培训,新手驾驶员就可以达到有经验驾驶员的水平。

同样,在培训新手驾驶员的风险知觉方面,美国马萨诸塞州立大学开发了基于PC的专门培训工具RAPT(Risk awareness and perception training program)。该工具主要通过告诉驾驶员路面情境各种潜在危险性的原因以及为了减少碰撞的危险视线应该注意的区域,还包括对于每个风险如何操作可以最小化风险。培训中需要驾驶员以更加宽广策略进行视觉扫描(比如正前方,后视镜,以及前侧方等),并且在某个时间应该对特定区域进行扫描。研究表明,该工具可以有效提高新手驾驶员的策略性扫描(Pollatsek,Narayanaan.Pradhan,&Fisher,2006)。在其研究中,通过眼动仪记录被试的视线扫描模式并用来评估其在驾驶过程中的注意过程。

统计数据表明,18~21岁的年轻驾驶员事故率是50~54岁年龄组驾驶员的5倍(Ivers,Senserriek,Boufous,Stevenson,Chen,Woodward,&Norton,2009)。Pradhan等人(2009)也对基于PC的驾驶培训考察了经过危险预期训练培训和没有培训的各12名年轻驾驶员被试的视线扫描模式,结果表明,经过培训的被试注视到潜在危险区域的比例要显著高于非培训被试(64.4%vs37.4%)。这个结果也支持了采用基于PC的实验室训练可以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总体来说,目前培训主要采用的是录像中给予被试潜在危险的提示以及对于扫描范围和频率的训练以此来提高驾驶员对于路面情境的注意模式。但这种培训方式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受到哪些因素影响?对于不同经验的驾驶员的训练效果规律是怎么样的?经过培训的改善是否能从眼动指标上反映出来?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5 进一步研究展望

尽管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已经对有关驾驶过程中驾驶员对路面情景以及整体视觉注意模式进行了大量研究,并根据不同思想建立了视觉注意数学模型。但总体上,对于驾驶过程中的视觉注意模式和特征的认识并不深入,尤其是很多研究结果仍然存在争议。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3

由于营运客车驾驶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决定着其专业技术水平,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力,客运企业必须构建一套可操作的营运客车驾驶员能力考核体系。科学地考核、客观地评价,不仅可为驾驶员的派遣、使用和管理提供基本依据,而且对规范驾驶员审验工作,提高运输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对营运客车驾驶员业务素质的考核和评价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营运客车驾驶员业务素质的考核与评价难以科学、规范地进行,造成对营运客车驾驶员业务素质的监控不力,无法充分发挥驾驶员考核工作的作用。因此,从驾驶员业务考核的实际需要出发,规范考核科目和内容,确立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正是基于此目的,我们进行了该项研究。针对不同的营运客车驾驶员的特性,确定对于不同人群的业务能力考核体系。

一、评价指标构建体系

营运客车驾驶员基本的业务能力可从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驾驶员违章次数、心理和道德素质测评、生理素质测评、技术素质测评等五个方面进行体现。具体指标体系图如下:

图1 指标体系图

二、营运客车驾驶员业务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一)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

营运客车驾驶员驾驶行为研究的角度,选择以下指标作为营运客车驾驶员检测的主要内容:1.速度估计检测;2.选择反应检测(反应时间、错误次数);3.视力检测(动体视力、静视力);4.处置判断检测(错误次数)。营运客车驾驶员适宜性检测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营运客车驾驶员适宜性检测流程

营运客车驾驶员心理、生理特性检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职业汽车驾驶员监测评价方法》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故对测得数据的分析评价也将依据该方法中“驾驶适宜性评价指标与分级”(见表1)部分的规定要求进行分析。

表1 驾驶员适宜性指标与分析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职业汽车驾驶员监测评价方法》

其中A类驾驶员―优秀,B类驾驶员―良好,C类驾驶员―合格,D类驾驶员―不合格。

(二)驾驶员考核期内违章次数

指的是在企业考核时间内的违章总次数。营运客车驾驶员违章扣分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员违章扣分(交警扣分)和GPS管理系统记录的车辆超速等违章行驶记录两部分,其中交警每扣一分,评价分数减少5分,GPS每违章一次,评价分数减少1分。计算公式如下:

1

式中:n1―交警所扣分数;n2―GPS监控违章次数;u2―根据违章记录所得分数。

建议各个运输企业根据违章情况建立营运客车驾驶员违章信息系统,对每个驾驶员的违章情况进行记录。

(三)生理素质测评

可以通过医学诊断、仪器测评和纸笔测验等方法对驾驶员的生理素质进行测评,比较常用的是用医学诊断对驾驶员进行检测,医生通过驾驶员自述专门医疗设备的检测、化验并结合自学的医学知识与经验可以判断驾驶员是否处于病态病员的病情以及是否影响驾驶。也可以运用专门的仪器也可借用体育运动器材对体力和抗疲劳度进行测试,另外还可以运用明尼苏达八项人格问卷(MMPI)等部分纸笔测验来评审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心身疾病和精神病问题。

通过检测可以把驾驶员的健康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类(80分以上)、二类(60~80分)和三类(60分以下)等三个类别的驾驶员。并把这个部分的分数计为。

(四)心理和道德素质测评

主要是根据营运客车驾驶员交通素质调查问卷进行该测评指标数值的确定。该调查表的总分值是根据交通素质调查问卷第1到第10项的得分值进行推算的,若选择1则得分值为5,若选择2则得分值为4,若选择3则得分值为3,若选择4则得分值为2,若选择5则得分值为1。最后求出总的得分。

2

式中:u―调查表的总得分;u4―折合成的心理和道德素质测评得分。

(五)驾驶员技术素质测评

包括笔试和驾驶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考评两部分,综合考察驾驶员的技术水平。

其中笔试部分通过营运客车驾驶员做答交通知识问卷调查试题来确定得分,交通知识问卷调查试题由营运公司建立的题库中抽取。

3

式中: n―试卷的总得分。

驾驶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考评体系使用驾驶模拟器的模拟视频,对驾驶员的处理突发事件能力进行打分,通过建立反应时间、危险感知度预判能力、驾驶的不规范性等指标体系进行具体打分。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4

考试费是交警部门收取的驾考报名费用。根据最新规定,考试费等的收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由学员自行到交警部门设立的缴费点缴纳。但实际培训过程中,不少学员为节省一定时间,仍自愿委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代收以上费用。对此现象,《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明确规定,学员自愿委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代收考试费、发证费、考场训练费、考场食宿费、加班费、约考费和驾驶证数码照相费等,必须由单位财务执收,并提供由执收机构出具委托人(学员)姓名的收费票据。可见,如果驾校代收考试费,也必然要在会计核算中反映。《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能确认为收入。据此,在实务处理中,驾校可单独开具代收费票据,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对于驾校代收的考试费等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的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对于驾校主要代收的考试费上缴交警队取得的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款项上缴财政,因此代收考试费不计入价外费用,驾校代收费不需缴纳营业税。

三、驾校成本的核算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5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8

回顾二十多年来的驾驶和车辆管理工作,我主要取得了三方面的成绩:

一、始终坚持学习驾驶技术和车辆维修、维护以及现代化汽车管理方面的知识,几十年如一日,不断学习和充电,克服了自己文化基础差的弱点,靠着自己的钻研精神,为单位解决了众多的车辆故障和疑难问题,节省了单位的开支,保证了行车的安全。1991年参加市劳动局组织的高级技术工人(驾驶专业)考试,取得了高级技术工人资格;1996年获得重庆市人事局颁发的汽车驾驶中级证书;xx年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培训考试后,取得了汽车驾驶高级证书。随着驾龄的增长,我的汽车驾驶水平已经非常纯熟,对汽车性能的了解已不断深入,充分保障了驾乘人员的安全舒适,驾驶技能和车辆维护保养知识已经基本具备驾驶技师的水平。

二、二十四年来安全行车超过八十万公里,从未出现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我一直强化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培养自己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我热爱汽车驾驶工作,爱护车辆,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遵章守纪,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用自己的良好表现赢得了领导和群众的认可。

三、在车辆管理工作中,积极贯彻上级有关车辆管理的政策、法令,并及时请示、汇报、研究、传达布置上级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每年按市车辆管理所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所属车辆年检、驾驶员的年审,负责对驾驶员经常进行法纪、法规教育,并指导、考核兼职驾驶员操作水平,提供单位兼职驾驶员上岗审核意见,进行车辆驾驶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行车教育,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在几年的驾驶工作中,我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相关法规和有关章程,并在教学工作中不断学习新的车辆维护、维修技术和驾驶技能,在驾驶实践中逐渐树立起“严守规章、安全第一”的观念,在当年汽车性能、驾驶条件相对较差的情况下,不惧烈日酷暑,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认真完成单位交派的各项运输工作,几年来未出现一起安全责任事故,为单位取得经济效益做出了自己的贡献。通过几年的磨练,我的驾驶技术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每年均被安全学习组评为先进。

1985年10月回到卫生防疫站从事驾驶工作,主要为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计划免疫和消毒杀虫人员外出进行卫生监督、流行病学调查、儿童强化服苗、消毒杀虫工作驾驶车辆,由于疫情处理的特殊性,必须保证车辆的快速出动,因此平时我尤其注意车辆的维护和车况,并且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保证最快出车,利用自己几年驾驶过程中对全区道路的熟悉,总能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利用最佳路线安全到达,得到了站领导和防疫工作人员的充分肯定。

1992至今在从事驾驶工作同时,走上了车辆管理岗位,负责管理站内数辆摩托车和汽车的管理。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我协助办公室主任制订了车辆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各类车辆,并对驾驶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和车辆维护培训。单位购车时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听取各位驾驶人员的意见,根据自己对车辆的了解,购买的切合单位实际的经济实用、质量稳定的车型,特别在选择车辆定点维修单位时,多方考察,利用自己的业务知识为单位选定了质量过硬、价格经济的维修厂家,为单位节约了资金。

回顾二十多年来的驾驶和车辆管理工作,我主要取得了三方面的成绩: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9

2、确保行车存车安全。不开快车,不酒后驾车,不私自出车等。下车后上好锁,锁好车门,开启防盗报警等。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时刻提高警惕,杜绝了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3、爱护车辆,注意保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定期对汽车进行保养,保持车身光洁。及时打扫车辆,保持卫生。对车辆进行正规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车辆在行驶中不出现故障,增强安全性。

4、行车前搞清地形路线,少跑冤枉路,行车中做到不急加速,不急刹车,不强行超车。避免不必要的高速行车和在高档位上的低速驾驶,充分保证了行车的经济性。

脚踏实地,转正后继续做好今后的各项工作。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全心全意完成好每一项工作任务,在确保行车安全、加强节约、注意防盗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热情服务。

司机岗位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二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试用期就要过了,这半年里,自己努力了不少,也进步了不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的东西,从这一阶段来看,发现自己渴求的知识正源源不断的向自己走来,实习培训中,各位领导、同事和师傅们对我这位异地来的新人亲切有加,公司对我进行了初期的理论教育,然后是几个月的跟车实践学习,现在我能独立操作,一些小毛病也能及时找出并排除。

本人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前辈请教,作为一名驾驶员,我们应该做到 一 爱车如己;二 检修车辆;三 安全第一;四 做好本职工作。

1、身为驾驶员应该做到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干净,能够熟练掌握自己所驾驶车辆的性能,按章办事,优质服务,不怕吃苦,兢兢业业干好工作

2、身为驾驶员应该做到注意保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定期对吊车进行保养,保持车身光洁,严格按照保养日程表的项目对车辆进行正规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车辆在行驶中不出现故障,增强安全性,我还认真学习吊车知识,掌握吊车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发现异常尽量找出故障并及时排除

3、在工作中,始终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集中精力,按章操作,时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爱岗尽业,吃苦耐劳,以服务为本,决不让人等车,行车中做到安全第一

4、作为一名驾驶员,要服从领导的要求与调度安排,遵守公司规章与制度

不能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

领导的关爱以及工作条件在不断改善给了我工作的动力,同事间的友情关怀以及协作互助给了我工作的舒适感和踏实感,企业文化氛围给了我工作的信心,我知道, 我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但我坚信自己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表现得更好。

司机岗位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三 本人从***年11月进入公司上班以来任驾驶员一职,在各位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同事的热情帮助和大力支持下,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在这三个月的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在领导需要时不论早晚或节假日随叫随到,不计报酬从无怨言,较好的完成了领导所交付的一切任务,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在本岗位上,按照单位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准时安全地完成各项出车任务,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平时做到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误事,不无故缺勤,随叫随到,服从调度,听从指挥,自觉维护单位和个人形象。听从交通***指挥,不酒后开车,文明驾驶、礼让三先,确保今后安全行车无事故。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10

一、手机的使用与驾驶安全

我国道路事故分析表明,因驾驶员观察不足或操作不当等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占到事故总量的90%以上。观察不足会造成驾驶员不能及时获取到必要信息,导致影响后续决策及车辆的操控行为,增加事故风险。驾驶期间接听或拨打电话会导致驾驶员不同程度的注意力下降。国内在使用手机对驾驶行为影响的研究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国外使用手机对驾驶行为的影响开展了大量的研究。White(2010)等的研究指出:驾驶员在驾驶中使用手机的行为是比较普遍的。通过对反应时、车道位置以及速度变化、行驶距离、情况变化的意识等研究,发现使用手机损害了驾驶任务的执行。此外,Strayer(2006)等的一项研究对比了使用手机者和血液中酒精浓度为0.08%的饮酒者的驾驶行为。结果发现,两者的驾驶行为都受到了负面影响,而在驾驶中使用手机和酒后驾车两者的交通事故风险率相当。

二、驾驶分心与认知负荷

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估计,每天至少有9人因开车分心而死。而无论是手机对驾驶行为的影响,还是对理论机制的阐述,都是围绕驾驶分心这一概念展开的。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也表明,驾驶时打电话交谈会对个体产生认知负荷。Lin, Chen(2006)的研究发现,驾驶时使用手机交谈会对言语和认知造成影响,从而降低了驾驶表现。结果表明,被试的车辆与前车的驾驶间距变短,事故率上升,刹车反应时延长。国内在手机对驾驶分心的影响也有一些研究,李平凡(2010)等在研究手机分心对脑力占用时,选取心率变化的曲线作为研究指标,分析了不同场景对话内容下驾驶员的心率、行为变化,指出驾驶时使用手机脑力负荷增加,认知资源下降,驾驶员在获取外界信息和对外界反应能力上明显降低,为安全驾驶带来隐患。

三、分心使用手机对驾驶行为的影响

1、横向侧移

Klauer(2006)等在研究自然驾驶实验中发现,相对于支持语音输入的手机,使用手机键盘键入号码时,驾驶员对车辆的横向控制,包括车道位置变化及产生车道偏离的次数明显增加,且该影响程度大小与换车道场景本身没有特定的内在联系。Reed 和Green(1999)以车辆的横向偏移速度作为指标进行测量,发现驾驶员在进行拨号操作时,其偏移速度显著增加,由控制条件下的0.049 m/s 增加到0.07m/s,进一步验证了驾驶中使用手机对驾驶分心的影响。

2、反应时延长

Dean Sugano的分析报告不仅对前人研究做了总结,还针对影响问题的实际情况做了说明,指出驾驶员的反应时间延长,制动距离就会延长,如果制动距离是大于车头间距,可能发生碰撞。制动反应时间增加会使驾驶员避险操作的时间减少,发生车祸的几率增加。Bellinger(2009) 等考察了使用手机和听音乐引起的分心对驾驶员反应时的影响,并从2 个方面考察反应时:一是觉察到刺激的反应时,即刺激出现到脚松开油门的时间; 二是踩下刹车踏板的移动时间,刺激物为模拟的刹车灯,当灯亮时,要求驾驶员快速作出反应。研究发现,使用手机导致驾驶员反应时延长,而听音乐对驾驶员的反应却没有造成任何影响。研究还发现,使用手机时虽然时间延长,但是移动时间缩短。研究者据此推断,这可能是因为被试觉察到反应时延长而采取的补偿策略,即更快速的制动。

3、行车间距

驾驶时使用手机交谈,会使行车间距增大,作为对反应时延长的补偿策略。如Strayer(2005)等的实证研究,当驾驶员使用手机时,行车间距会增加12%。然而,Sagberg指出,使用手机会导致更频繁的汽车追尾事故,增加行车间距并不能弥补反应时变长对驾驶安全的负面影响。对此,研究者提问了一个问题,即驾驶员能否意识到驾驶行为的降低。由此可以推断,驾驶员并没有采取补偿策略。跟车距离能否座位驾驶行为安全的客观有效指标,仍需学者们进行更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4、行车速度

分心使用手机对驾驶行为的影响还表现在行车速度的变化上。Collet等(2010)回顾以往研究,普遍发现驾驶员使用手机会造成行车速度减慢。同时也指出,行车速度的减慢是由于操作次任务造成的认知负荷增加,而不是自我意识控制条件下的补偿策略导致。在Drew等(2008)的研究中,驾驶员使用手机交谈的行车速度与单任务驾驶员之间并无速度上的变化。所以,将行车速度作为手机对驾驶行为影响的有效指标是不充分的,需要学者们进一步的深入探索。

四、总结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近十年来手机使用对驾驶行为影响的研究,并对其结论进行了如下总结:

(1)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会对驾驶员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包括:反应时延长;横向侧移增大。而行车间距和行车速度的研究,研究者们观点不一,还需进一步探索。

(2)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带来的事故风险率增加,但使用手机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而是谈话造成的分心程度。

以上结论为今后手机使用对驾驶行为的影响的研究具有启发作用,但由于驾驶员的注意力分散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仅仅禁止驾驶员使用手机或某种特定的干扰源并不能保证驾驶员不去寻求其他的干扰源。因此,一方面要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应将手机与其他车内设施用更加智能、安全和符合工效学的方法整合起来,从而最小程度的占用驾驶员的各种信息通道和动作资源。这将会成为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李平凡,王殿海.,驾驶中拨打手机对驾驶人脑力负荷及驾驶行为的影响分析[J].交通信息与安全,2010,(4).

[2]Caird J K,Willness C R,Steel P,et al.A meta-analysis of the effects of cell phones on driver performance.Accident Analysis & Prevention, 2008,40,1282-1293.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11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道路运输企业具体负责培训。

第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文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合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合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未持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经常组织营运驾驶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营运驾驶员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一次.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有效印章.

超过有效期限180日未接受审验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死亡,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交回,需重新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迁移户籍或者变更暂住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属于迁移户籍的,到新的户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于变更暂住地的,到新的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可以在原行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第十九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30日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营运驾驶员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规定(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式样见附件)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其所持有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准的从业资格不一致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12

二、工作任务

2019年12月底前,所有营运车辆驾驶员接受以职业道德、新时期驾乘关系、职业病防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故障处置和突发应急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完成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至2月)。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为主体,相关部门和各乡所配合,做好15类行为的摸底调查工作:1.服务用语不规范、态度不端正的;3.公交、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着装不规范;3.营运中拒载、甩客的;4.乱停乱靠、站外上下乘客的;5.运营中未系安全带的;6.营运中接打手持电话、玩游戏等;7.运营中在车内吸烟的;8.巡游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拼客)的;9.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10.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11.故意绕道行驶的;12.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13.随意改装货车车厢的;14.随意增加车载标识的;15.其它情形。

(二)集中培训阶段(2月至11月)。按照培训计划与驾驶员继续教育相结合,分批次组织集中培训,确保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文明教育培训,使全体营运车辆驾驶员对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知识掌握大幅度提升,并在实际工作中能更好服务群众。做好营运驾驶员在服务中的检查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服务投诉、举报,曝光屡禁不止或屡止不改的恶劣服务行为,对情形严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核测评阶段(11月至12月)。按照《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我市辖区内营运驾驶员的全员年度测评考核工作。并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牵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查找不足整改提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四、工作计划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篇13

Abstract: Based on summarization of four types of common violations of taxi drivers, ignoring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car-following too closely, over-speeding, and illegal lane change and overtaking, its four dimensional table was complied. Furthermore, item analysis, exploratory factor analysis, and reliability & validity analysis of the table were finished with social statistical method. Finally, relative survey of illegal behavior of taxi drivers in metropolis were carried out with the table above, and from the analysis we can conclude that situation of over-speeding of taxi drivers is very serious, in which phenomena of“driving over-speeding at mid-night”and“accelerating to across the intersection during the yellow signal”are more frequent, the probabilities approach 60.4% and 56.0% respectively. So the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taxi in metropolis should mainly focus on these illegal behaviors of taxi drivers.

Key words: taxi driver; illegal behavior; four dimensional table; reliability analysis; validity analysis

0 引 言

相关研究表明,出租车驾驶员日均工作时间超过15个小时,长时间、高负荷工作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疲劳[1];网络约租车的出现,更加剧了出租车驾驶员的工作压力[2]。此外,出租车驾驶员对其驾驶技术自信、开车时需留意潜在客源、满足乘客随意上下车需求等特质,也更易诱发违章驾驶行为。这对城市道路交通流组织,以及城市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出租车驾驶员由于其营运属性,驾驶目的有别于其他驾驶员,因此其行为表现也不同于一般驾驶员。Hua Cai等基于

11 800辆出租车车辆行驶轨迹的数据分析,给出了北京市出租车驾驶员行为的宏观特点和分布[3],张梅玲等人通过编制量表对西宁市出租车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态度、行为进行了分析[4]。杨玲玲等则通过调查数据、建立模型等手段,认为出租车跟驰间距较小,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机率[5]。

此外,出租车驾驶员很多时候表现出的攻击性驾驶行为、危险性驾驶行为和愤怒驾驶行为等,对城市交通流的安全运行有着极大的危害[6-8]。挪威科技大学Hilde lversen等通过量表调查显示驾驶员的风险态度和风险行为对交通安全有很大的影响[9];张琼通过量表设计一级指标风险认知、风险态度和风险行为来检测驾驶员违规行为及发现违规发生的原因[10];李实振等对风险驾驶行为进行了更详细的分类研究,如危险性违规、情绪化违规、经验性违规和注意力失误等子行为[11]。骆勇等设计了攻击性驾驶行为的评测问卷,并找出产生攻击性驾驶行为的因子[12]。Y Yasak等人通过对土耳其驾驶员的愤怒驾驶行为进行研究,编制了测量愤怒驾驶行为的量表[13]。雷虎等人详细分析出愤怒情况下,驾驶员具体的行为方式,并研究了愤怒驾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14]。

通过设计量表能很好分析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违规行为,但这些研究的分析对象一般是普通驾驶员,对于出租车驾驶员,由于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特别是违章行为特点有别于普通驾驶员,所以上述编制的量表不能准确分析出租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

本研究通过查阅资料和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访谈的方式,对出租车驾驶员常见的违章行为进行总结,进而根据出租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编制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行为量表,并通过调查数据检验量表的信效度[15]。最后以上海市杨浦区为例,用验证后的量表来对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具体研究思路如图1所示。

1 量表设计

为了解出租车驾驶员违章驾驶行为特点,查阅相关资料,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访谈,将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行为整理成量表项目,在交通工程专业和心理学专业教师的共同指导下,对量表项目进行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上的修正,同时请三位驾驶经验丰富的出租车司机对量表进行初步的评定,观察能否准确理解量表所表达的信息,最终形成初步量表。初步量表包含四个维度,即四类常见违章行为:无视交通标志标线、近距离跟驰、超速行驶和违规变道超车。每类常见违章行为包含若干子项违章行为。量表共包含15项,每项采用4点积分方式:“从不”为0分,“偶尔”为1分,“经常”为2分,“总是”为3分。量表结构如表1所示。

2 量表分析

2.1 目分析

为提高量表的信度和效度,在对量表进行有效性分析之前,应对每个量表进行项目分析。

运用积距相关公式:

γ= (1)

式中:

γ:积距相关系数;

X:被试在某一测题上的得分;

Y:被试测验总分;

n:被试的总人数。

当相关性达到显著P0.4时,表明项目与总体量表的同质性较高,所要测量的心理特质越接近。

2.2 探索性因子分析

因子分析一般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来求解。即通过坐标变换的手段,将原有的相关变量进行线性组合,转换成另一组不相关的变量,这样便得到量表的各个主成分。

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之前需要做巴特利特球度检验(Bartlett Test of Sphericity)和KMO检验(Kaiser-Meyer-Olkin),即检验量表中原有变量之间是否具有较强的相关关系。

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原假设为:原有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是单位阵。其检验统计量由相关系数矩阵行列式计算得到,且近似服从卡方分布。如果该统计量的观测值比较大,且对应的概率P值小于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则应拒绝原假设,认为相关系数矩阵不太可能是单位阵,原有变量适合作因子分析;反之,原有变量不适合作因子分析。

KMO检验统计量是比较变量间简单相关系数和偏相关系数的指标,数学公式为:

KMO= (2)

式中,r 是变量x 和其他变量x 间的简单相关系数;p 是变量x 和其他变量x 间在控制了剩余变量下的偏相关系数。KMO统计量的取值在0-1之间。当所有变量间的简单相关系数平方和远大于偏相关系数平方和时,KMO值接近1。KMO值越接近1,表示变量间的相关性越强,原有变量越适合作因子分析。KMO值越接近0,意味着变量间的相关性越弱,原有变量越不适合作因子分析。

2.3 效度分析

效度即有效性,指量表所测量到的结果反映所想要研究内容的程度,测量结果与要研究的内容越吻合,则效度越高;反之,则效度越低。效度分为三种类型:内容效度、准则效度和结构效度。

2.4 信度分析

信度是对测量一致性程度的估计,信度系数越高表示该量表检测结果越一致、稳定与可靠,一般多以内部一致性来加以表示该测验信度的高低[16]。内部一致性信度分为分半信度和同质性信度。

求解分半信度之前,先将量表的项目按照序号的奇数和偶数分成两半,用皮尔逊积差相关公式计算其相关系数,当两部分方差相等,可以用斯皮尔曼―布朗公式加以校正,即:

r=2r /1+r (3)

式中:r 为两半分数间的相关系数,r为整个测验的信度值。

当两部分方差齐性检验呈不齐性时,采用弗朗那根公式:

r=21-S +S /S (4)

式中:S 和S 分别表示被试两半测验上分数的变异值,S 表示全体被试在整个测验上总得分的变异数。

一般用克朗巴哈α系数计算同质性信度,其计算公式为:

α= (5)

式中:k为评估项目数; 为k个项目相关系数的均值。

3 案例实证

首先,对表1的设计量表进行有效性验证。根据相关经验,量表的样本量与量表项目的比例应大于5∶1,且总体样本量不少于100份[15]。因此,在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26弄、国和路609号两个出租车集中的地方发放2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87份,回收率为93.5%。被试对象群体为上海市出租车驾驶员,其中男性驾驶员为161名,女性驾驶员为26名;被试对象年龄最低为27岁,最高为59岁;驾驶年龄最低为3年,最高为26年。

利用统计学软件SPSS22.0对测的数据进行项目分析、探索性因子分析、效度分析和信度分析。

首先进行量表的项目分析,表1项目6和项目15相关系数分别为0.331和0.273,小于0.4,且不显著,故将其删除。其他各项目与总分之间显著性相关(显著性水平p

再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运用SPSS软件对13个项目进行主成分因素分析,调查的数据KMO=0.87>0.80,表明变量间的相关性较强,原有变量适合作因子分析。

最后进行效度分析,通过对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行为量表的各维度与总分之间进行相关性检验,来检验项目对测试内容取样的适当程度。由表2量表各维度与总分之间矩阵可知,四个维度与总分之间的相关性系数均大于0.75,且p

最后,对量表进行信度分析,计算量表的分半信度和克朗巴哈α系数,量表整体的分半信度为0.827,克朗巴哈α系数为0.836,超过了0.8,同时各子量表和各项目剔除后的克朗巴哈α系数都满足信度检验要求。因此,可以认为量表具有较高的信度。

根据前述有效性分析修正后的正式量表,对上海市出租车驾驶员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87份,收回有效问卷364份,回收率为94.05%;其中男性驾驶员为330名,女性驾驶员为34名;被试年龄最低为26岁,最高为59岁;驾驶年龄最低为3年,最高为31年。

运用SPSS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结果见表3。从中可看出在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行为中“超速行驶”维度出现的概率平均达到89.27%,其均值、中位数和众数都较高,表示出租车驾驶员会“偶尔”或“经常”出现超速行驶概率较高,其中的第5项目“夜间行人和车都很少,为了工作效率,我会开的较快”和第13项目“在黄灯时间段内,加速通过交叉口”的偏度都小于0,其峰值都偏向较大得分值,且出租车驾驶员选择“经常”出现上述行为都分别占到了60.40%和56.00%,超过了一半。这说明出租车驾驶员在驾驶的过程中,最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尤其是夜间驾驶速度较快和在黄灯期间加速通过交叉口最为严重。另外,在“近距离跟驰”维度中的第7项目“没法超车时紧跟在前车后面”和“违规变道超车”维度中的第10项目“对驾驶技术的自信频繁变换车道”,驾驶员选择“经常”的概率分别为29.70%和27.50%,表示超过四分之一的出租车驾驶员会经常出现上述违章行为。不过,通过分析也可以看出,在“无视交通标志标线”维度中的第11项目“在没监控的路口,我会考虑闯红灯”驾驶员选择“从不”的概率高达95.60%,表示绝大部分出租车司机不会闯红灯。

4 Y束语

编制的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行为量表符合心理测量学的标准,可以有效地检测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行为,对规范驾驶员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本研究的实证案例仅局限于上海市出租车驾驶员,对全国城市出租车驾驶员进行适用性检验和其普适性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本研究只是检测出租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并没用对违章行为出现的内在影响机理进行研究,这需要在后续的研究中加以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 卢国良. 上海市出租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流行病学研究[D]. 上海: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 Simon Harding, Milind Kandlikar, Sumeet Gulati. Taxi apps, regulation, and the market for taxi journeys[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Part A: Policy and Practice, 2016,88:15-25.

[3] Cai H, Zhan X, Zhu J, et al. Understanding taxi travel patterns[J]. Physica A Statistical Mechanics & Its Applications, 2016,457:590-597.

[4] 张梅玲,毛辉青. 西宁市出租车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态度、行为现况调查[J]. 青海医药,2011,41(7):2-6.

[5] 杨玲玲,杨亦慧,侯晓宇. 城市出租车跟驰行为安全性分析[J]. 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11,11(S1):115-119.

[6] 冯忠祥,刘静,李阳阳,等. 攻击性驾驶行为选择模型及影响因素敏感度分析[J]. 中国公路学报,2012,25(2):106-112.

[7] 王健霖,常若松,孙龙. 危险驾驶行为量表的修订及信效度检验[J]. 人类工效学,2015,21(6):47-49.

[8] Blankenship K L, Nesbit S M. Driving stimuli increases accessibility of aggression-related concepts in “angry” drivers[J]. Personality & Individual Differences, 2013,55(2):135-140.

[9] Iversen H. Risk-taking attitudes and risky driving behavior[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Part F Traffic Psychology & Behaviour, 2004,7(3):135-150.

[10] 张琼. 驾驶人安全意识评估研究[D]. 西安: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11] 李实振. 北京市司机风险驾驶行为研究[D].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12] 骆勇. 道路交通中攻击性驾驶行为分析与研究[D].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13] Yasak Y, Esiyok B. Anger amongst Turkish drivers: Driving Anger Scale and its adapted, long and short version[J]. Safety Science, 2009,47(1):138-144.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