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财税工作意见实用13篇

财税工作意见
财税工作意见篇1

二、主要目标

全年确保组织财政收入6150万元,其中:国税确保完成4000万元,地税确保完成1800万元,财政部门确保完成350万元,同比分别增长30%、33.3%和12.9%;一般预算收入确保完成2750万元,同比增长30.7%。在保障供给、保持稳定、改善民生的前提下,将更多的财力用于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确保当年完成财政收支平衡。

三、工作措施

1、狠抓招商引资,培植新兴税源。一要加强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在充分拓展集镇和??社区现有工业集中区基础上,重抓“两园一区”建设,力争年内实现集镇工业集中区道路土地指标争取到位、??民营经济园土地规划修编调整到位、中小企业创业园40000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到位。二要创新招商引资的方法。在实行全员招商、专业招商和以商招商的同时,突出做好工业集中区规划招商和鞋机特色产业招商。三要在项目招引上体现又好又大。明确镇三套班子成员重抓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确保每月有千万元项目开工竣工,每季度有5000万元以上项目(或亿元项目)开工。

2、注重提质增效,育丰现有税源。首先,着力盘强特色和支柱产业。按照“做大做强制鞋机械、扩张突破石油机械,巩固壮大纺织服装、冶金铸造、磨料磨具”的思路,挖掘企业潜能,整合产业优势,拉长增粗产业链接。通过努力,力争年内新增定报企业10家以上,新增税收超300万元企业1家,超200万元企业2家,超百万元企业5家,超50万元企业12家。其次,继续实行三套班子成员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继续对全镇规模骨干企业实行“契约式”服务,同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银企关系,有效运作,消除企业发展中的制约因素。第三,有效开展好为企服务工作。镇招商办、国税、地税、工商、建管、土管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高效地帮助企业办理土地、房产及项目手续,助推企业快速发展。

3、坚持应收尽收,征足在手税源。一方面督促近年新上项目和扩能项目,确保完成年度协议税收指标。通过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履行税收约定和足额申报纳税,确保完成税收指标。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倾心倾力、千方百计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国税在坚持依法征管的同时,重点突出“四抓”,即一抓评估,采取以绩促评,达到以评促收;二抓所得税征管;三抓漏征漏管,加强核率征收;四抓税务稽查。地税围绕完成全年任务指标,应群策群力,合力征收。一是在确保每月正常申报评估的同时,动真碰硬正常抓好纳税稽查工作;二是由综合线牵头,继续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吸引纳税大户,同时帮助地税部门有效组织对门面房、工业厂房和征用土地的税收征管;三是由村建线牵头,配合地税做好村居民建房营业税(平房6元/m2,楼房8元/m2)的征收和组织对三产服务业的征管,同时加速土地开发经营,实行土地开发出让挂牌制度,加速集镇和??社区房产开发建设,力争达5万平方米,组织收入达400万元;财政要完成全年任务,必须着重抓好:一是足额征收当年新征建设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二是加强对集镇房地产开发契税的征收;三是由财政所牵头,土管、建管部门配合,全面清理全镇房地产隐形交易契税。

财税工作意见篇2

二、主要目标

三、工作措施

1、狠抓招商引资,培植新兴税源。一要加强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在充分拓展集镇和??社区现有工业集中区基础上,重抓“两园一区”建设,力争年内实现集镇工业集中区道路土地指标争取到位、??民营经济园土地规划修编调整到位、中小企业创业园40000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到位。二要创新招商引资的方法。在实行全员招商、专业招商和以商招商的同时,突出做好工业集中区规划招商和鞋机特色产业招商。三要在项目招引上体现又好又大。明确镇三套班子成员重抓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确保每月有千万元项目开工竣工,每季度有5000万元以上项目(或亿元项目)开工。

3、坚持应收尽收,征足在手税源。一方面督促近年新上项目和扩能项目,确保完成年度协议税收指标。通过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履行税收约定和足额申报纳税,确保完成税收指标。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倾心倾力、千方百计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国税在坚持依法征管的同时,重点突出“四抓”,即一抓评估,采取以绩促评,达到以评促收;二抓所得税征管;三抓漏征漏管,加强核率征收;四抓税务稽查。地税围绕完成全年任务指标,应群策群力,合力征收。一是在确保每月正常申报评估的同时,动真碰硬正常抓好纳税稽查工作;二是由综合线牵头,继续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吸引纳税大户,同时帮助地税部门有效组织对门面房、工业厂房和征用土地的税收征管;三是由村建线牵头,配合地税做好村居民建房营业税(平房6元/m2,楼房8元/m2)的征收和组织对三产服务业的征管,同时加速土地开发经营,实行土地开发出让挂牌制度,加速集镇和??社区房产开发建设,力争达5万平方米,组织收入达400万元;财政要完成全年任务,必须着重抓好:一是足额征收当年新征建设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二是加强对集镇房地产开发契税的征收;三是由财政所牵头,土管、建管部门配合,全面清理全镇房地产隐形交易契税。

财税工作意见篇3

二、主要目标

全年确保组织财政收入6150万元,其中:国税确保完成4000万元,地税确保完成1800万元,财政部门确保完成350万元,同比分别增长30%、33.3%和12.9%;一般预算收入确保完成2750万元,同比增长30.7%。在保障供给、保持稳定、改善民生的前提下,将更多的财力用于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确保当年完成财政收支平衡。

三、工作措施

1、狠抓招商引资,培植新兴税源。一要加强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在充分拓展集镇和??社区现有工业集中区基础上,重抓“两园一区”建设,力争年内实现集镇工业集中区道路土地指标争取到位、??民营经济园土地规划修编调整到位、中小企业创业园40000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到位。二要创新招商引资的方法。在实行全员招商、专业招商和以商招商的同时,突出做好工业集中区规划招商和鞋机特色产业招商。三要在项目招引上体现又好又大。明确镇三套班子成员重抓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确保每月有千万元项目开工竣工,每季度有5000万元以上项目(或亿元项目)开工。

2、注重提质增效,育丰现有税源。首先,着力盘强特色和支柱产业。按照“做大做强制鞋机械、扩张突破石油机械,巩固壮大纺织服装、冶金铸造、磨料磨具”的思路,挖掘企业潜能,整合产业优势,拉长增粗产业链接。通过努力,力争年内新增定报企业10家以上,新增税收超300万元企业1家,超200万元企业2家,超百万元企业5家,超50万元企业12家。其次,继续实行三套班子成员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继续对全镇规模骨干企业实行“契约式”服务,同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银企关系,有效运作,消除企业发展中的制约因素。第三,有效开展好为企服务工作。镇招商办、国税、地税、工商、建管、土管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高效地帮助企业办理土地、房产及项目手续,助推企业快速发展。

3、坚持应收尽收,征足在手税源。一方面督促近年新上项目和扩能项目,确保完成年度协议税收指标。通过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履行税收约定和足额申报纳税,确保完成税收指标。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倾心倾力、千方百计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国税在坚持依法征管的同时,重点突出“四抓”,即一抓评估,采取以绩促评,达到以评促收;二抓所得税征管;三抓漏征漏管,加强核率征收;四抓税务稽查。地税围绕完成全年任务指标,应群策群力,合力征收。一是在确保每月正常申报评估的同时,动真碰硬正常抓好纳税稽查工作;二是由综合线牵头,继续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吸引纳税大户,同时帮助地税部门有效组织对门面房、工业厂房和征用土地的税收征管;三是由村建线牵头,配合地税做好村居民建房营业税(平房6元/m2,楼房8元/m2)的征收和组织对三产服务业的征管,同时加速土地开发经营,实行土地开发出让挂牌制度,加速集镇和??社区房产开发建设,力争达5万平方米,组织收入达400万元;财政要完成全年任务,必须着重抓好:一是足额征收当年新征建设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二是加强对集镇房地产开发契税的征收;三是由财政所牵头,土管、建管部门配合,全面清理全镇房地产隐形交易契税。

财税工作意见篇4

2012年全市财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全市三级干部大会确定的全年财税目标任务,以“三重一大”项目为抓手,大力推进“四大计划、四个转型”,以“转型升级,创新创优”为主线,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力推实体经济发展,做大做实财政增收基础。按照“稳增长,保民生”的要求,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民生事业支持。切实加强财政管理,坚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断开创财税工作新局面。市委、市政府确定2012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目标46亿元,同比增长31%,税收比重达到80%以上。

二、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

(一)服务大局,着力支持经济发展

一是建立扶持企业联系制度。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建立财政重点扶持项目库,对连续两年纳税增长15%、地方税收增长20%以上的企业财政优先扶持。二是用足用活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帮助和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抢抓发展机遇,争取政策支持,重点对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及转型升级企业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三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向企业信贷支持,利用财政担保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积极争取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四是做大总部经济规模。立足现有总部经济基础,鼓励总部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废旧物资企业突出招大引强,积极引进租赁、商贸流通、广告、服务等总部企业。工商、国税、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为企业引进设立“绿色服务通道”,为总部企业做实做强提供有效保障。五是做大做实融资平台。积极研究金融政策,完善沂河综合改造、泵站改造、保障性住房、旅游开发等融资项目手续,确保间接融资10亿元。加快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确保2012年上半年发行成功。建立有效的政府融资还贷长效机制,确保投融资工作的连续性与持久性。

(二)强化征管,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一是加强全市税源状况调查分析。建立重点税源监测制度,加快财税库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用,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继续实行税源分析例会制度,定期分析收入情况,协调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国家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及时部署阶段性征管工作重点。二是开展重点领域税收专项整治。对房地产、矿山开采、房屋租赁、商场超市及低税负企业等重点行业,加大税收专项清理整治。重点开展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整治,优化税收结构。三是加强对零散税收的的征管。充分利用各镇委托站,集中开展零散税收的税源调查、财源培育、税法宣传,税收工作。四是规范总部经济税收征收办法。严禁市内乱拉乱引,对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等行为,将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市政府按季考核国、地税部门和各镇总部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五是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机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激励机制,提高执收、执罚部门的积极性,保证非税收入稳定增长。加大对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等征缴力度。

(三)保障重点,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一是优先保障民生支出。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低保工作,扩大覆盖范围,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兑付项目占地补偿和失地农民救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扩面提标,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提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效益。二是继续加大对教育事业投入。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全面落实扶困助学政策,加大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三是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深入实施一事一议奖补制度,加大对农村道路建设、农桥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等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

(四)深化改革,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市对镇及开发区的财政体制。加强体制运行情况的分析、评估,充分调动镇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开发区自我发展的能动性。二是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推进预算综合绩效管理,强化综合绩效考评与部门预算编制有效衔接,逐步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到预算安排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三是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扩大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加大直接支付力度,加强财政专项管理,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防范财政支出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监管,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一是加强财政收入监管。建立规范、科学、安全的资金运行机制,加强收入监管,组织非税收入征缴专项检查,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二是加强财政支出监管。重点抓好强农惠农资金监督检查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运行。三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资产管理平台,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四是加强“三公经费”监管。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从严控制规模,逐步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考核和奖罚兑现

财税工作意见篇5

(一)统筹兼顾原则。从财税收和支两方面促进缩小三个差距,在优化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社会各阶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减轻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引导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

(二)公平效率原则。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公平税负,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经济良性运行;在总体税负公平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扶持贫困地区和民生产业发展,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三)应收尽收、应免尽免原则。研究制定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和办法,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堵塞征管漏洞;同时,进一步挖掘税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授权,地方没有用活用足用好的政策,将政策资源转化为缩小三个差距的现实力量。

(四)先行先试原则。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为契机,分析现行税制中不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的现状,找准着力点,争取国家支持,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探索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体系,解除制约缩小三个差距的政策体制障碍。

二、在优化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缩小区域差距

优化分税制财政体制,适度调整分享税种和分成比例,完善转移支付分配体系和分类扶持政策,增强区县(自治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激发“两翼”区县(自治县)发展活力,依托加快经济发展做大财政“蛋糕”,调节区域间收入差距,将“圈翼”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到2.5∶1,人均财力差距逐步缩小到1.5∶1,并将区县(自治县)财政供给人口最低人均财力逐步提高到10万元以上。

(一)扶持园区企业,推进“两翼”快速发展。

对“两翼”地区市级以上(含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扩大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范围,鼓励三峡库区移民创业。

对持有效证明的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促进三峡库区移民创业就业。

(三)降低企业所得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产业发展。

对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全部免征,由民族自治地区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减税让利,缩小城乡差距

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财力向农村和基层倾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前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减税让利,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5∶1。

(一)免征相关利息收入营业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户小额贷款,激活农村生产要素。

(二)免征相关契税,促进生态和扶贫移民安居乐业。

对生态和扶贫移民取得的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税。

(三)免征部分农用车车船税,减轻农民负担。

对农民购买且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支持农民购买交通运输工具,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增加农民财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在提高低收入群体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缩小贫富差距

建立保障标准与物价联动机制,稳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推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到2013年在全国率先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力争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200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同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促进中低收入者自主创业,加强高收入者税收征管,将基尼系数缩小到0.35。

(一)将营业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支持个体经营者和微型企业发展。

将营业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免征额确定为10000元,激发创业活力,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创业,增加就业岗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二)减轻税负,扶持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者发展。

对月营业额未达1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含微型企业)业主个人所得税核定为0,其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鼓励企业增加一线员工工资和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增加员工收入。

3年内,凡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其增加的一线员工工资和增加就业岗位新增岗位工资,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再按一定额度给予优惠政策。

(四)鼓励规模化经营,保障食品供给。

对市级(含)以上从事食品加工的龙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五)降低部分人群个人所得税,体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的关爱。

财税工作意见篇6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开展效能监察,进一步增强财税征收工作透明度,提升财税管理工作水平,积极推进财税征管的规范化、公正化、透明化,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效能监察的时间

此次对全市财税征管工作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的时间为2011年全年。

三、效能监察的对象

此次效能监察的对象是税务征收部门和财税管理部门。

四、效能监察的组织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顾荣任组长,市纪委常委苏林华、市监察局副局长周天成任副组长,市纪委执法监察室承担具体的督查工作。

五、效能监察的内容

税务征收部门:

1、拓宽税收渠道。以效益和市场为取向,巩固现有税源,积极培植新税源,优化税源结构,使地方税源构成更加科学化、多元化、精细化。

2、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税收征管的同时,增强零星税源、小税源的征管力度,努力做到应征尽收,严征细管,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征纳环境。

3、加强税负监控。利用全市工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对税负率低的企业的监控分析,准确把握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做好配合工作。按照工业企业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认真对本部门负责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核、比对、更新;运用好系统管理资料,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工业企业信息化的各项相关工作。

财税管理部门:

1、强化财政支出管理。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规范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法和手段。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杜绝随意性支出,促进财政支出效益的最大化。

2、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加强对财政财务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对单位财政支出管理、财经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财政财务支出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切实规范财政财务管理。

3、做好管理协调工作。按照工业企业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信息化管理各项指标的核实、比对,注重发现问题,指导并监督全市税务征收工作,着力构建财税管理信息化、征收公正化、运作规范化、监督透明化,达到市委提出的“公平、阳光、创新”的工作要求。

六、效能监察的方式

市纪委、监察局将以全市工业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依托,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深入企业、走访窗口、社会调查、定期汇报、发放效能监察通知书或建议书等方式,对财税征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效能监察的要求

财税工作意见篇7

二、工作目标

(1)完成市人代会指标,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实现7.0%以上的增长,并力争增长达到7.5%左右;

(2)摘掉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全省排名向前进位。并进入地税绩效管理考核全省前列。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全市各级财税干部要把思想和认识迅速统一到市党代会、市“两会”和全市干部大会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开展“两个目标”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开展“两个目标”行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把完成全年收入指标任务当作一项硬任务,以翻篇归零的心态,抖擞精神,积极投身到“两个目标”行动中去,主动加压,全力以赴大干、实干、巧干。

2.明确职责。围绕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市局各处(室、局、单位)要根据职责职能,敢于担当,在工作目标上主动拉高标杆。其中,预算局负责统筹收入,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增长7%以上,实现全年收入工作目标;计财处负责地税税收收入,全市增长7.0%以上,并同步完成预算指标;综合处负责非税收入,确保完成预算指标安排;规费局负责规费收入,全市增长7.5%以上;征管处负责欠税追缴,在欠税不新增的基础上,存量压缩50%左右。其他处(室、局、单位)要围绕“一个主题、三条底线、五项工作”要求,把工作指标高定一层、难度系数再加一码,把握整体,重点突破,对标争先,协同做好各条线的组织收入工作和本部门职责工作,争取单项工作多出经验、多创先进、多拿冠军。各处(室、局、单位)要增强服务大局意识,站在部门为全局,积极为党委政府在改革谋划、工作部署、经济运行等方面当好参谋。

3.强化举措。市局各处(室、局、单位)在“两个目标”行动具体实施中,一是要坚持“培育财源、挖掘潜力”两手抓。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既要完成全年指标任务,又要为今后收入的健康持续增长培育优质财源。二是要加快补上“短板”。主动对接“三大历史任务”,注重和全省兄弟市地横向比对,深入查找收入工作“短板”,明确工作抓手,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按条线分解指标、落实责任,逐级传导压力。三是要深化“四个联动”。服从财政收入指标统筹安排,逐月逐季排指标、抓进度,尤其是要创新举措,重点开展“营改增”行业税收清理、企业所得税征管、非税管理、欠税欠费追缴、国地税合作和地方十税普查辅导以及以查促管等工作,确保分行业、分税种、分管理事项逐一抓好收入。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围绕“两个目标”,利用信息宣传平台,精心策划,大力宣传“两个目标”行动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供各地相互借鉴。

财税工作意见篇8

(一)统筹兼顾原则。从财税收和支两方面促进缩小三个差距,在优化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社会各阶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减轻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引导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

(二)公平效率原则。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公平税负,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经济良性运行;在总体税负公平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扶持贫困地区和民生产业发展,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三)应收尽收、应免尽免原则。研究制定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和办法,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堵塞征管漏洞;同时,进一步挖掘税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授权,地方没有用活用足用好的政策,将政策资源转化为缩小三个差距的现实力量。

(四)先行先试原则。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为契机,分析现行税制中不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的现状,找准着力点,争取国家支持,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探索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体系,解除制约缩小三个差距的政策体制障碍。

二、在优化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缩小区域差距

优化分税制财政体制,适度调整分享税种和分成比例,完善转移支付分配体系和分类扶持政策,增强区县(自治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激发“两翼”区县(自治县)发展活力,依托加快经济发展做大财政“蛋糕”,调节区域间收入差距,将“圈翼”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到2.5∶1,人均财力差距逐步缩小到1.5∶1,并将区县(自治县)财政供给人口最低人均财力逐步提高到10万元以上。

(一)扶持园区企业,推进“两翼”快速发展。

对“两翼”地区市级以上(含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扩大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范围,鼓励三峡库区移民创业。

对持有效证明的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促进三峡库区移民创业就业。

(三)降低企业所得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产业发展。

对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全部免征,由民族自治地区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减税让利,缩小城乡差距

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财力向农村和基层倾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前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减税让利,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5∶1。

(一)免征相关利息收入营业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户小额贷款,激活农村生产要素。

(二)免征相关契税,促进生态和扶贫移民安居乐业。

对生态和扶贫移民取得的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税。

(三)免征部分农用车车船税,减轻农民负担。

对农民购买且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支持农民购买交通运输工具,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增加农民财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在提高低收入群体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缩小贫富差距

建立保障标准与物价联动机制,稳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推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到2013年在全国率先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力争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200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同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促进中低收入者自主创业,加强高收入者税收征管,将基尼系数缩小到0.35。

(一)将营业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支持个体经营者和微型企业发展。

将营业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免征额确定为10000元,激发创业活力,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创业,增加就业岗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二)减轻税负,扶持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者发展。

对月营业额未达1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含微型企业)业主个人所得税核定为0,其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鼓励企业增加一线员工工资和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增加员工收入。

3年内,凡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其增加的一线员工工资和增加就业岗位新增岗位工资,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再按一定额度给予优惠政策。

(四)鼓励规模化经营,保障食品供给。

对市级(含)以上从事食品加工的龙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五)降低部分人群个人所得税,体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的关爱。

财税工作意见篇9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和扩大就业的总体部署,把社区就业工作摆在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协调推进。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以城市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今后在评估社区建设成果时,将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二、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当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是,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以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且家庭收入低的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按照“十五”计划提出的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各地应积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个体、私营等各种经济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实现自谋职业;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适应市场、转变观念,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

三、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从199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提出的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项政策,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金融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解决好下岗职工贷款担保问题。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场地安排、项目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全面推广一些地方将有关优惠政策印在《再就业人员优惠卡》上,发到下岗职工手中,并对部门收费进行登记的经验,让下岗职工直接了解政策,并加强群众监督,更好地把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工作职能主动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已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城市,要努力把网络联接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发挥街道等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采集社区岗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将信息送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面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社区就业服务的有效方法,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实行劳动保障事务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并为他们提供代管档案、代缴保险、代办有关证明等项就业服务,引导他们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结合社区就业实际需求,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采取实用有效的培训方式方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推广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办社区就业实体的带头人,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着力解决好社区就业难点问题

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存在的社会保险接续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灵活有效的办法,依法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向出中心人员讲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对在社区再就业的人员可以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方便其参保。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档案及个人帐户的管理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根据社区就业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灵活就业形式的相关政策,解决好从业者劳动关系处理、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等具体问题。

财税工作意见篇10

1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意义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当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 有利于公平、公开、合法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建立。目前,我国税务部门计征税种绝大多数为从价税,从价计征税收负担与价值的关系是“水涨船高,水落船低”。当前我国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有偿服务计税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绝大多数计税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价格部门开展涉税财物认定工作,可以对经营者不依法制定或不确定的计税价格进行认定,还可以配合税务机关对扣押、查封、抵税、担保、拍卖(变卖)物等的计税价格进行认定,从而有效防止不当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1.2 有利于纳税人的公平负税和社会和谐。目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的是税务机关制定计税价格,又据此计征税款,存在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有的又是纳税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应税物计税价格,由于社会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往往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协商确定,同一物种不同纳税人产生不同税负。只有通过公立机构,从独立的第三方立场,才能确定合理的计税价格,避免“关系税、人情税”。

1.3 有利于堵塞由于计税价格偏低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目前,房地产业利用不当价格行为偷逃税收、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以及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机构明显偏低评估房价等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大量应收税款由于计税价格偏低造成流失。通过价格认定可以有效减少税收流失,做到应收尽收。

1.4 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法律, 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税财物计税价格,税务机关负责征税。通力协作,各负其职,可以有效打击经营者随意利用自主定价权来达到偷税、逃税、漏税、避税的行为,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1.5 有利于巩固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征纳税种大部分采用从价税,因此,税额高低取决于计税价格和税率两个因素,而税率是法定的,税额高低关键取决于应税物的价格高低,应税物价格高,国家财政收入就高。应税物价格低,国家财政收入就低。为政重在理财,理财必须治税,治税关键在规范计税价格行为。

2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性质和认定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价格行政裁定的性质,属于行政服务,也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职能。

《价格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计税价格认定是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对计征价格进行认定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的调整范围,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对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计税价格认定是对纳税人应税价格基数的计算和确认,是属于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定范围,是价格认证机构服务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各地涉税价格认定工作作了统一规范,规定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来承担,价格认证机构是国家授权成立,属于公立机构。

许多发达国家的税基评定都是由公立机构完成的。例如英国开征的住房财产税,其住宅房产的价值是由政府价格认定管理局进行评定的;美国各州政府也都设有独立的不动产价格评定部门对不动产税基价格进行认定。

国内外研究表明,公立机构其组织形式较为规范,财力有保障,可以独立完成涉税价格认定工作,更能保证税基评定的准确性和公允性。公立机构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价格认证机构只接受行政机关的指定,进行价格认定工作,而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第二,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不得向纳税义务人收取,能够保证自己处于独立的第三方位置,而社会中介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很难在组织上保持独立性;第三,价格认证机构有专业的价格鉴证师从事价格认定业务,能够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第四,价格认证机构有比较完善的争议补救机制,如进行重新认定或复核裁定等,而社会中介机构的结论发生纠纷则难以调和;第五,价格认证机构所做出的涉税价格认定的结论,具有行政“确定”的效力,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仅是咨询作用。

因此,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对于提高价格认证部门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3福建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2007年9月,省物价局联合省国税、地税制定了《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按规定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此办法出台标致着我省开始介入涉税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2010年4月,我省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10年12月,通过积极有效的沟通协调,省物价局与省地税、国税、财政四家联合下发《进一步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先从房产地交易、关联企业之间往来业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涉及的财物价格认定入手,要求各地先选择一两个条件比较成熟的县(区)作为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

基层物价部门也积极开展涉税财物价格工作。2011年3月,漳浦县政府颁布了《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印发了《漳浦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物价局关于漳浦县城区存量房屋交易基础价格意见的通知》,2011年4月1日开始执行。此外,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也都与税务、财政、国土等部门沟通,积极探索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新路子。

4对我省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建议

由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尚未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多种工作模式、工作程序等仍在进一步的探索过程中。我省各市、县正在积极探索开展涉税财物的价格认定工作。借鉴省内外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思路是:应先从房地产交易、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入手,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积极稳步推进。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在推进这项工作过程中还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4.1 政府重视,部门配合。涉税价格认定将成为价格部门,特别是市县价格部门工作量巨大的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商,阐明价格认定的作用和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互信,加强合作。认真开展可行性调研工作,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向政府汇报请示,争取政府的支持,有条件的可提请政府下达文件,或由政府办公室转发价格部门的文件,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同时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物价局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部署、协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财税工作意见篇11

一、关于现体制运行基本情况的意见

自1998年实行的市乡财政核定基数、分灶吃饭、超收分成的预算管理体制,现已顺利运行了四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使乡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促进了乡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每年都能超额完成市财政下达的收入基数并有一定的超收,既保证了乡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和正常的公用经费开支,同时,乡财政也从中得到了很大的益处,每年的乡财政超收分成对乡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乡级社会事业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如乡上的办公楼及附属设施、乡村道路硬化、乡文化活动中心、乡机关食堂、剧场、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等。我们认为,这一体制对于乡上来说,是责、权、利相结合,财权事权相统一,任务包干和超收分成的激励机制提高了乡财政抓收入、控支出的积极性,乡上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这种财政预算管理基本符合我乡实际的。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影响乡财政收入增长的问题:一是乡镇财源结构单一,部分乡镇企业受市场疲软和银行信贷的影响,既缺乏建设资金,又缺乏流动资金,企业效益难以发挥,影响了乡镇企业的创利缴税能力,财源建设后劲不足,乡属主要的企业乡水泥厂和石桥、塔湾等几个砖厂,正常经营情况下每年纳税只能达到20万元左右,全乡个体工商户零散税收不足15万元,财政收入没有较为稳固的基础,财政收入增收潜力有限,三是由于乡镇基础财源不够稳定,乡属企业效益不佳,而乡上近年来的乡镇自身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及上级要求的达标配套活动造成乡级债务负担较重,乡财政支出压力很大,为了增加收入,完成任务,争取超收,在历年的组织收入过程中都有一部分按体制规定隶属关系不是太明确的企业的税收缴入了乡金库,还有一些在本市或本乡施工的外地企业也把税入到了我乡。在一定程度上虚增了乡财政收入,造成目前收入基数过高,给今后的工作造成被动。其中我乡2001年实现乡财政收入158万元,增收幅度较大,但经与税务部门和企业核对,其中可确认为属于我乡乡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及农业税共计只有55万元,其余103万元严格来说都不能算作本乡收入,因为这部分收入并不是很可靠,多是临时性和一次性收入,不能作为乡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

二、关于市财政新方案的意见

1、乡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乡上原则同意市财政提出的收入和支出管理范围。但在乡级收入的区域划分上,因本乡范围内乡属企业总体经营效益不佳,创利缴税能力有限,乡级收入没有较稳固的基础税源,在收入基数确定后,如果严格界定乡级收入范围,本乡范围外税收不得划入乡级收入,会造成乡级收入完全失去保障,因此,希望市财政考虑,可否在税收征管区域上考虑我乡实际情况,划定部分企业作为乡级的固定收入,使我乡有较稳定的基础税源,使乡财政收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2、乡财政收入基数的确定。市财政提出的方案中,提出以2001年实际收入扣除教育费附加并综合考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等不可比因素后作为基数,一定三年,超收全留,短收自补。我们认为,这样确定的收入基数对乡上来说显然是过高,如上所述,我乡上年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虚增的零散收入和外地来嘉企业缴纳的税款,这一部分收入临时性很强,并不能保持长期贡献,对乡财政收入增长来说,是没有保障的。因此,希望市财政考虑,从乡财政的实际财力情况和近年来乡镇建设及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将基数作适当调整。我乡的意见是,以2001年的乡财政收入,核实后,剔除教育费附加和非经常性收入及外来零散收入后,以本乡实际有较可靠税源的收入数字,综合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税增加因素,确定收入基数。这样,市财政在预算级次管理上较顺畅,乡财政收入来源比较有保障,有利于今后的长远发展。

3、关于乡级支出,方案提出,除国家政策性增资外,其他增人增资,均由各乡自行承担,超支不补。因乡上人员进出、编制调整均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乡上没有自,所以,乡上对新增人员无法约束。如果每次新分配人员或调资都要由乡财政负担,乡财政支出压力太大,我乡的意见是,国家统一调资和乡属单位人员增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进行补助,乡属单位人员正常晋升工资部分,由乡财政安排。

4、关于市财政对乡的补助和上解基数,方案提出,在基数核定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根据财力情况,实行定额上解。我乡认为,目前乡财政收入总量偏小,财力增长有限,而且近年来各种非政策性增支因素较多,乡级债务负担较重,乡级支出压力很大,乡财政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清偿消化旧债,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乡镇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因此,请市财政考虑,在收支基数确定后,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市财政定额补助,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不再上解,全额留乡,由乡上统筹安排,用于调剂安排各种非政策性增支及重点工作需要。

4、关于奖罚激励机制。方案提出,当年收入高于基数的,市财政按超收部分给予15%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未实现职工工资发放目标,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市财政按拖欠总额的10%予以财力处罚。我乡意见,当年收入高于基数的,按市财政方案予以奖励,当年出现拖欠的,限于次年一季度内补发到位,不再进行处罚。

三、收入基数测算

1、按市财政的方案测算,我乡2001年收入158万元,扣除教育费附加3万元,农村税费改革后我乡农业税可比上年增收27.5万元,(2001年农业税19.58万元,税改后农业税正税47.1万元),则2002年收入基数为182.5万元。这一基数,按目前我乡财政的实际收入能力来说,是绝对难以完成的。

2、按我乡意见测算,我乡2001年帐面收入158万元,扣除教育费附加3万元,剔除混库及非经常性收入103万元,加上农业税增收27.5万元,收入基数为79.5万元。我们认为,这样确定的基数是比较合适的。

财税工作意见篇12

一、事业单位实施财政税收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作为公益性机构,对社会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因为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运营发展中,无法实现生产效益目标,因此其财政来源主要以上级部门支撑或者补助为主。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具有社会服务性特点并不是弊端,而是可以给社会群众提供更多专业服务,如公共卫生、教育、科研等,是实现国泰民安的基础。虽然事业单位在运营发展中,不会给经济回报要求带来影响,但是其财政税收因为过于隐蔽或者分散,使得财政税收问题逐渐凸显。随着社会市场主义建设快速发展,事业单位改制工作逐渐深入,为了更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事业单位需要对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及时找出财政税收存在的问题,加大探讨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处理,从而实现事业单位更好发展。

二、事业单位财政税收方面的常见问题

(一)税收缴纳缺少合理性,人员素养有待提升首先,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在开展财政税收工作过程中,时常会面临税收缴纳缺少规范性的状况。导致该现象出现的原因有两点,一个是因为我国现阶段与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开展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时,相关人员存在思想误区,无法对单位日常经费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另一个是现阶段部分事业单位纳税意识较为薄弱,没有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或者部分税收机构私自对地方税收进行征管处理,给事业单位税收缴纳带来直接影响。其次,我国部分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综合素养参差不齐,对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务了解不全面,甚至对基本税务概念掌握不足。并且,部分财务人员思想理念落后,不愿意学习新的税法知识,依然采取传统模式进行财政税收管理,导致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管理效果并不理想,给问题出现提供可能。

(二)发票管理不规范,预算管理水平低现阶段,事业单位在财政税收管理过程中,时常会面临发票管理不严的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部分单位领导对发票管理重视力度不足,会计核算效率低下。通常情况下,事业单位发票一般来源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因为事业单位对各部门出具的发票内容了解不全面,时常混合使用,或者为了逃避税收使用白条等不合法凭证,给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开展带来直接影响。预算编制作为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管理中重要内容之一,需要审计部门、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充分合作下完成。但是,因为我国部分事业单位现有预算编制人员数量不足,预算编制工作一般交由财务部门完成,导致预算编制结果并不精准,无法给事业单位财政税收活动开展提供数据指导。除此之外,事业单位在开展预算编制活动时,采取的预算编制方法比较落后,没有综合思考事业单位实际运营发展的情况,缺少有效的考核体系,导致预算执行效率低,影响预算执行效果。

(三)监管力度不足,造成税收流失事业单位在开展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时,没有结合管理要求完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没有在内部成立专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将监督管理价值全面发挥。并且,因为事业单位税务信息公开不全面,透明化水平低,无法接受社会大众监管,容易引发各种问题。当前,我国部分事业单位现有的税收政策不完善,无法根据事业单位运营要求提供相应的税收支持,相应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款流失严重。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上,部分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和税收要求差异了解不全面,没有严格按照税收要求进行纳税;在个人所得税上,当前个人所得税还没有融入到税务部门监管范畴中,容易发生逃税、漏税等现象。

三、事业单位财政税收中常见问题的处理对策

(一)保证税收缴纳合理性,提高人员综合素养为了减少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问题出现,需要从两方面入手。首先,事业单位需要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综合水平和专业素养,让其对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有充分了解,能够正确区分事业单位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防止发生多缴或者少缴现象。其次,事业单位应该定期对财政税收内容提前公布,通过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实现税务信息公布,注意财政税收信息及时更新,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给纳税人提供信息反馈平台,及时了解纳税人意见和建议,采纳纳税人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保证纳税服务质量。

(二)加强票据管理,做好预算管理工作首先,事业单位需要给予发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发票管理在财务信息真实性和会计核算上发挥的作用,正确使用上级部门下发的正规发票,使用合法发票,保证发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给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数据支持,保证会计工作效率。其次,加强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在落实预算编制工作时,需要在各个部门的高效配合下,将财政税收工作要点进行确定,保证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完善预算编制体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通过转变传统预算编制方法,完善责任制,在事业单位内部形成一种合力,让每个人都能规范自己行为,提高工作效率。通过预算编制能够加强各部门之间交流,保证信息传递和共享,提高财政税收工作水平。最后,明确税收职责。在落实财政税收工作过程中,如果职责划分不具体,将会造成税收工作混乱,影响税收工作效果。所以,事业单位需要将职责具体划分,让每个人都能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真正做到定岗定责,让财政税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保证财政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避免经济大量流失。

财税工作意见篇13

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计划中提出: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环境税法草案,积极研究论证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月6日,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纲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和统计等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二)落实、完善有利于清洁生产的财税政策。(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和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

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实施结构性减税。认真落实、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继续清理、整合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政策。调整完善部分农产品批发、零售增值税政策。实施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消费税制度。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稳定出口退税政策。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健全消费税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合理消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研究制定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清理整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上述会议批准了以上两个报告。

3月13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政治决议。决议提出: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财税金融和行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

3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二)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三)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四)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五)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立法工作。

4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到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7月2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军队三方面积极性,探索建立政府投入、税收激励和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深入研究、逐步形成统筹建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细化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

7月3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深化财税改革。

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

12月1日,国务院《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服务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二)完善有利于服务业

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三)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四)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12月15日至16日,中共本文由收集整理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提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12月25日至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共十精神,总结中共十七大以来的税收工作情况,部署2013年的税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会上作了题为《奋力开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的讲话。

二、农业、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13日,国务院《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规划中提出:落实涉农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金融等税收优惠政策。

2月14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海关总署公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其中包括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74个国家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地区。

3月6日,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二)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和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四)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的时候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同日,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3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4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和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6月28日,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规划中提出:研究完善汽车税收政策体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

件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7月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保障机场及其综合枢纽建设发展用地,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临空经济区按照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三)继续在规定范围以内给予部分飞机、发动机和航空器材等进口税收优惠。

7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以享受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当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

9月3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至2015年,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上述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和分割的鲜肉、冷藏和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和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其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上述规划中提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上述意见中提出: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政策扶持;继续免征林木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十二五”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资源、环境保护

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自当月1日起执行。

2月1日,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自当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