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实用13篇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1

现结合实践中开证要求的承诺书,对申请人责任主要承诺条款进行分析:

一、 费用开支承诺条款

开证申请人承诺:保证按时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一切费用等(包括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由此申请人不仅须承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有关费用,也要承担被国外受益人拒付的有关银行费用。

信用证的运作离不开银行的服务,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费用。一般认为,通知行、指定银行等受开证行指示,审核、传递单据及保障收款,多为受益人服务;而开证行按申请人指示行事,所产生的费用开支理应由申请人承担,因此常见开证申请书上的费用条款约定“开证行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但“申请人与受益人各自承担自己一端的费用”的做法并不符合国际惯例。根据UCP600第37条C款与A款,指示其他银行提供服务的开证行有责任负担该行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开支;而为了执行申请人指示的开证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可见信用证项下有关费用最终应由申请人承担。但约定的费用条款可视为双方合意,只有当受益人拒付,费用收取出现问题时,银行才会运用国际惯例维护自身的利益。此款承诺正是为了防止申请人以特别约定否定费用的最终承担,导致银行付出服务却得不到补偿。

虽然信用证项下所有费用转向申请人收取的情况并不多,申请人也无需从此将费用条款改为“一切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但仍须理解此条承诺,以对交易成本费用进行正确的核算。

二、 单据审核承诺条款

单据审核是信用证运作的核心,关于单据审核的承诺可视为承诺书的核心,通常表述为:“我公司保证在贵行单到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之内通知贵行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否则贵行可认为我公司已接受单据,同意付款/承兑。”还有“我公司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办理有关付款/承兑手续。如因单证有不符之处而拒绝付款/承兑,我公司保证在贵行单到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前将全套单据如数退还贵行并附书面拒付理由,由贵行按国际惯例确定能否对外拒付。如贵行确定我公司所提拒付理由不成立,或虽然拒付理由成立,但我公司未能退回全套单据,或拒付单据退到贵行已超过单到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贵行有权主动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并从我公司帐户中扣款。”

执行此承诺,开证申请人要重视以下问题:

(一)开证申请人有权在赎单前检验单据,在单证表面相符时办理付款或承兑,如有不符点,由银行按国际惯例确定能否对外拒付

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有独立的审单权。而单据对于申请人也十分重要,通过单据可了解到货物状况及受益人的履行,其中的物权凭证可凭以提取货物,实现进口的目的。实务中开证行先行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再将副本交申请人审核以确定是否接受。

但开证行只审单据不审事实,只审单据表面而无需探究其背后的情况,可在申请人却是单据与事实同等重要,单据不符会造成提货的困难,受益人假造单据诈骗和单货不一致更会带来风险。两者对单据的判断便会产生分歧。

此时开证行可能遭申请人拒付,同时对受益人的付款无追索权;况且开证行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所提不符点如不符合惯例则无效。于是银行出于自身的考虑,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承诺书中约定,有权决定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或者说不符点虽然成立,若申请人提出的时间或手续不对,也有权自行从其账上扣款对外支付。有些银行甚至要求申请人承诺对此放弃抗辩权。

为取得开证行支持,申请人应充分理解信用证业务的独立性与纯单据性,理解银行照章办事的原则,对单据的审核及不符点的提出应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国际商会编纂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如有理由相信受益人欺诈,应视情况根据欺诈例外原则,寻求法律采取行动,而不是强令开证行拒付。

(二)开证申请人不符点的提出及单据的退回应遵守银行规定的期限

根据UCP600,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次日起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决定单据是否有不符点。对于申请人的意见虽未有法律上的规定。但开证行为了不致错失时机,要求该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付款。有的承诺条款写明:一旦开证行做出决定,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信用证项下只有开证行才有权对外提出不符点及拒付,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单,及时反馈,以保证开证行考虑自己的意见。

(三)开证申请人在提出不符点的同时,应将全部单据退回

开证行在单据被接受之前,负有代交单人保管其所占有单据的责任。若单据不符,应当保留单据听候交单者指示或将单据退回或按先前从交单者处获得的指示处理,否则视为接受单据,无权拒付。开证行为避免遭申请人拒付,之前交付其审核的不符单据又无法收回而导致被迫付款的不利局面,在承诺书中做出相关约定。因此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时应在审单期限内退还全部单据,否则视为接受,必须偿付开证行。

(四)隐含的问题是如果开证行由于自身的过失不当付款,而开证申请人又承诺开证行有权主动付款和在申请人账上扣收款项

事实上如果申请人要讨回扣收的货款,唯一的途径恐怕是诉诸法院。那么单据审核承诺条款就显得极为不利,且从以往来看,多数法院倾向于尊重银行的意见,为保持独立性原则与信用证的效益,通常会鼓励银行付款。这实际上加大了申请人所承担的风险。

三、 信用证修改承诺条款

申请人承诺:信用证如需修改,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开证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办理修改。开证申请人确认所有修改当由信用证受益人接受时才能生效。

一般信用证的修改由申请人发起,开证行不会擅自行事。但修改申请须由开证行确定能否办理。这点可从银行委员会专家咨询案例R523中看出:分批海运的信用证首次交单有不符点,在申请人确认接受该单据之前开证行拒绝信用证修改请求。对此专家的意见是,开证行没有义务修改信用证,即使申请人要求这样做。

实务中开证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用证修改申请,有着自己的考量,如申请将提单的抬头“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改为“TO APPLICANT”,在授信开证的情况下,银行便会虑及款项的回收,不予同意。

除了开证行的同意,修改还须经受益人的同意,否则信用证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据UCP600第10条C款,受益人可以通过交单来表示对修改的同意或拒绝,但有时仅从单据本身难以了解受益人的真正意图,如信用证为分批装运,修改增加信用证金额,受益人交单为原金额,那么其是否已接受修改以及会否再次出货就难以判断。

总之,申请人应首先就信用证修改与受益人达成一致意见,如遇开证行不同意修改,应结合实际情况与银行意见,以实际行动消除其疑虑,促进信用证的运作。

四、 其他承诺条款

(一)开证行免责承诺条款:该信用证及其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及单据如因邮、电或其它方式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开证行当不负责

UCP600第35条对此种情况规定为“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信用证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做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于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传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带来的后果,概不负责”。值得注意的是,开证行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免责,当其未按信用证要求传输发送报文、信件、单据,或因自身的差错过失而导致遗失、延误、错漏,如开证行录入信用证时漏了一段,或由于银行内部原因致使早已收到的单据延迟送达审单人员,均不可免责。

而该承诺条款一概而论,免除开证行责任。申请人签字同意,恐怕日后在法庭上难免吃亏。

(二)信用证及修改副本核对承诺条款:开证申请人在收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后,保证及时与原申请书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副本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贵行。如未通知,视为正确无误

开证行在制作出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后,往往会先让申请人核对副本,再正式开立。申请人应将副本与原申请书仔细核对。申请人是对开证意图、单据及各项要求最为了解之人,若未经审核而同意开出与原意不符的信用证,相当于同意变更相关条款,即使日后带来损失,也不能追究开证行的失误。

另外,申请人的副本核对意见要在开证行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根据要约承诺理论,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往往已经在申请人的开证或修改要约即开证或修改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做出了接受承诺,由此负有按指示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履约责任。关于期限的规定意在促使申请人尽早核对,决定有关问题,以免延误开证行开证或修改履行。但申请人核对之后,应当什么时候给予回复;如果对副本保持沉默,可否理解为默认,法律上并无相关规定,承诺书却视为副本正确无误,其做法的合理性值得探讨。

不管怎样,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申请人应认真审核开证或修改副本,如有问题,及早与银行联系,以免增加信用证修改费用。

(三)信用证适用规则承诺条款:开证申请人同意开证行依照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问题是UCP600的出台并未宣告UCP500的终结,甚至两者均被完全排除亦非国际惯例反对之事;还有的银行开证申请书为按UCP600,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上是按UCP500,申请人应考虑清楚,选择并在承诺书中写明与申请书一致的信用证适用规则,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综合以上对承诺书主要承诺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并非完成开证手续的附加文件,而是申请人对开证行承诺应尽之义务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其虽为申请人承诺,条款却为开证行规定,多为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其中亦有不尽合理之处。申请人在签字同意时,应结合相关国际惯例及银行审单实务,对相关问题多加注意,以避免争议纠纷,避免其中隐含的风险,从而实现对自身权益的最大保障。

参考文献:

[1]徐冬根《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2

自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发以来,病毒、黑客、泄密、网络攻击等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出来,经常发生的数字证书伪造情况给一些用户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人们也逐步加大了对数字证书应用系统及技术的重视。为了数字证书应用教学系统,本文利用计算机将数字证书的应用进行模拟实验,再将其应用在实际的教学及学习过程中,让学习者快速、有效掌握数字证书应用原理的基础上,实现学习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1 数字证书应用系统的整体设计方案

在对数字证书的签名、加密技术及原理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利用RSA加密算法及MD5签名算法,在Eclipse的开发环境下,以Java作为开发语言,以Microsoft SQL Server 2008作为数据管理平台,开发出数字证书应用系统。

在本应用系统中,有普通用户及管理两种登录模式,以不同的模式登录可进入不同的模块中,并对数字证书开展不同的操作。在普通用户登录模式下,可进入数字证书申请、加密、挂失以及签名这几大模块,而管理员登录模式下,进入的模块有证书签发、销毁、处理挂失。使用本应用系统的普通用户可申请数字证书,在导出后,将其安装在本地电脑,并利用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加密数据。系统管理员可开展的操作有签发用户申请的证书、销毁违规使用或过期的证书,以及处理挂失的证书[1]。数字证书应用系统框架图如图1所示。

图1 数字证书应用系统框架示意图

2 数字证书应用系统的应用原理及实现

2.1 系统注册界面

数字证书应用系统的注册界面模块有效保证了一个用户在证书的后续申请过程中,对应的数字证书只有一个。在新用户的注册界面下,需要输入证书的类型及号码、用户名、密码等。在信息输入过程中,选择身份证作为确认证件时,必须填写合法的,且唯一的18位身份证号。系统在信息填写成功后,会将新申请用户的信息自动加载到系统数据库中。

2.2 系统登录界面

系统的登陆界面有普通用户与管理员两种登录模式。用户在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登录模式后,将信息填写在用户名及密码这两栏中。系统采用update方法参数提取数据库信息,并将其与用户所填信息进行比较,两者一致时则进入系统成功,如果不一致,则发出“用户名或密码错误”的提示,并要求用户重新输入用户名及密码[2]。

2.3 数字证书申请界面

在证书申请模块,已登录成功的用户还需输入证书申请所需的信息。在此应用系统中,能够申请、导出安装证书,并进行加密签名操作。在此模块下,采用genkey命令将证书及密钥一同存储带密钥仓中,并利用update函数将数字证书加载到系统数据库中,进行统一管理。

完成数字证书的申请步骤后,便是等待管理员的审核通过。普通用户在管理员签发证书后,有权利导出证书。在用户将证书导出的过程中,系统会根据普通用户的别名在密钥仓中将申请时填写的信息找出,并通过利用X.509标准将用户信息以完整的形式进行保存。完成这些操作后,普通用户便可选择相应的保存路径将证书进行保存,在保存文件时,用户可随意填写文件名,文件的类型为.cer。普通用户最后便可本地安装数字证书,并开展后续的加密、签名等操作。

2.4 数字证书加密及解密界面

由于数据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存在窃取的风险,因而需要采取加密等信息安全保护手段。加密技术是利用公钥将信息数据编程乱码,进行加密后得到相应的密文,利用证书的私钥则可解密密文。通过将加密前的信息数据与解密后的明文进行比较,便可有效验证数字证书的公钥及私钥是否有效。

数字证书在经过管理员的签发后,可接受加密及解密操作。在此界面模块,普通用户将自己证书的别名及密码输入后,便可在系统“待加密消息”一栏中,填写证书中需要加密的消息,然后点击加密按钮,系统便会加密此项消息,点击解密按钮便或逆时针进行解密操作。在证书加密及解密界面模块中,RSA加密算法为其主要的信息加密算法。

2.5 系统数字签名界面

在数字证书应用系统中,数字签名具有确定信息发送者、防止传输文件遭到他人破坏等功能。本系统模拟了数字签名在电子商务的技术,首先摘要原始文件,得到digest.dat摘要文件,其次通过利用数字证书的私钥对摘要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得到Sign.dat签名文件,最后利用数字证书的公钥验证签名文件,验证成功后,系统显示“签名正确”,验证不成功则显示“签名匹配错误”。

系统签名界面模块通过MD5算法将原始文件整合成摘要,并利用私钥将摘要加密成数字签名,形成的数字签名不仅能对用户的真实在身份进行确认,而且还可充分保证信息完整、安全地进行传输[3]。

2.6 管理员界面

数字证书的签发、销毁,以及挂失请求的处理等,为系统管理员界面模块几大主要功能。

在证书签发模块中,进行审核、签发以申请证书的操作,证书只有经过签发后,才进行本地安装、加密等应用。在本系统中,经过申请后的证书以flag值为0的形式将用户所有的信息存储在系统数据库中,管理员登陆界面后,便可查看申请的证书,通过点击签发按钮便可实现证书的签发。用户保存在系统数据库的数据在签发后,flag值便由0变为1。对于已签发的证书,如果存在违规操作,或是超过了有效期,管理员则需对此类证书进行销毁。销毁后的证书无法进行其他操作,其flag值也会便1变为2。此外,如果有用户申请挂失证书的情况,管理员也可通过数据库对挂失请求进行处理:在管理界面将所有申请挂失的证书列出,点击挂失按钮,弹出“挂失成功!”的对话框后,此证书flag值便会会由4变为5。此外,用户在管理员更新数据的16秒内可将挂失取消。

3 结束语

综上可知,数字证书应用系统具有灵活性强、操作简单的优势,通过利用计算机对数字证书的申请及管理进行模拟,有效加密并鉴别了在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数据,充分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及机密性,极大程度上减少了数字证书系统的探索成本。此外,由于系统的简易性,促进了学习者对数字证书应用系统的深入学习和研究,加快其对数字证书技术及应用方法的掌握,充分满足业内人士的实验需求。

参考文献:

[1]许平.基于X.509标准的CA数字证书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与数字工程,2011(09):305-306.

[2]万明明,许杰,郑东.数字证书技术在图书馆网站身份认证中的应用[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1(02):452-453.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3

依据《商标法》第2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确认为同日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相关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申请人一方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另一方未提供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有效使用的商标申请,驳回或部分驳回另一方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注册申请,驳回或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申请。一方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申请,该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供书面声明。根据其声明作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该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并初步审定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均无效,以及提供的是同日使用的有效证据,商标局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商标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协议,作出初步审定、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

对于没有达成协议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商标局抽签。依据抽签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中签者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一方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另一方自然中签:商标局已经通知但各方申请人均未参加抽签的,商标局应当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各方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使用证据形式及效力分析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和(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以及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在经国务院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的广告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以及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上述情况只是商标使用的一般形式或方式,但不是每一种使用方式都能独立成为商标真实使用的直接、充分、有力证据。有些使用证据必须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能成为有效使用证据。如: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书面证言等。有的证据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如要求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影印件。只有符合商标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能够清楚显示实际申请人于申请注册之日前,在相冲突的商品上,真实使用该申请商标,才是有效的使用证据。许可他人使用是间接证据,还需提供其他证据予以支持。

商标使用证据由于载体和形式的不同,效力也有差异。在商标实际审查中,申请人提供比较多的证据形式是购销合同、协议等。购销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经济生活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单独以购销合同、协议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效力较小,必须随附购销活动中产生的有证明价值的票据相印证。如果附送收据、入库单等内部流程使用的单据作为佐证,一般不予采信。

发票的证据效力比较直接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证据效力则更为充分有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抵扣的凭证,使用范围限于一般纳税人,其日常管理和开具使用有严格的制度规范。而收据、送货单、入库单等内部流程单据的证明力就较弱,必须有其他材料进行佐证。

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体,能提供广告实体内容,真实、清晰地反映商标的标识、使用的商品、使用的时间,因而其法律效力充分有效。申请人企业内部交流用的定期或不定期资料性出版物登载的宣传材料,一般不予采信。

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如果能清晰地反映出商标标识和使用的商品、时间。也是有效的证据之一。

检验检疫证明是监管机构签发的,用于证明货物已经查验,品质和数量均符合既定标准的证明文件,是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报关单是按照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因而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如果单据内容清晰全面,是直接有效的证据。

三、商标注册审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的审查实务来看,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较多,常见的问题有:

(一)申请人缺乏商标法律知识或疏忽大意,提供申请日之后的使用证据。商标申请人没有认真阅读和领会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注册申请日之后,导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应该提交注册申请日之前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提供的使用证据不是原件或公证件,证据不能被采信。如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当地工商部门《未注册商标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尽管该备案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在审查实务中不予采信。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

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三)证据材料所证明使用的商品不是与其他申请人同日申请商标相冲突的商品。有的是举证商品和权利冲突的商品不在同一类别,有的虽然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但按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群的划分,不属于类似商品。如:第一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天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是工业用粘合剂,申请人提供的其中一份使用证据却是“天球”打火机的使用证据,而打火机与工业用粘合剂分属不同类别。

(四)使用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出现断裂、相互矛盾或推理结论不唯一。如:在第二十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金牛”商标,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是以A公司的名义。证据显示A公司是由另外一家B公司变更而来,B公司曾经拥有“金牛”商标,但该商标在2003年过期未续展,现在实际申请商标注册的又是一个自然人,整个证据链出现断裂,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被采信。申请人提交的不同证据材料之间应该相互呼应,彼此衔接,相为佐证。

(五)商标使用证据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如:产品的宣传单、价目表、广告资料等不能反映真实的使用时间:发票上没有体现申请商标的名称:销售合同、协议没有对应的发票佐证:有的证据材料没有体现具体使用的商品:有的提供了授权使用委托书,却没有提供被授权方使用该商标的相关证据,也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提供的印制包装盒的证据,由于没有提交当年签订包装盒印制合同及其他交易单据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被采信。

(六)同一法人或同属于一个母公司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日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造成权利冲突。如:两个申请人分别在第十九类以“世纪建安及图形”、“世纪晨宇及图形”申请商标注册。这两个商标的图形部分是相同的,商标局确认为同一天申请,下发补送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而实际上这两个公司,同属于一个法人。企业只好放弃了其中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七)以共有申请人和其中某个单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近似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商标,造成权利冲突。商标注册同日申请产生的原因,客观上主要是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偶然性因素引起的概率性事件,但也有注册申请人主观疏忽大意造成的。如:A公司和B公司在第五类商品卫生巾上共同申请一个商标,同日又以其中一公司的名义在第十六类卫生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导致权利冲突。申请人没有注意到类似商品区分表中关于这两种商品互为类似商品的说明。

针对以上出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商标申请人以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商标申请人提出如下建议:

1、对商标标识要规范地进行使用。申请人在印制包装物、签订合同、使用商品标签标牌、广告宣传、出具各种交易票据时。做到申请人名称、商标、商品同时对应。商标标识所处的位置要显著、醒目,让消费者一日了然。对申请的商标不要随便进行更改使用,品牌是需要申请人用时间、质量、信誉来经营的。

2、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申请人要建章立制,遵纪守法,依法纳税,规范发票的开具和管理。在填写商品和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保管好各种财务票据,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即需要发票时,可以凭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3、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和转让其申请商标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近年来,由于全社会商标法律意识的增强,商标申请量很大,商标审查周期偏长,在商标申请待审查期间,申请人如果发生变名或变址以及转让商标等情况,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无法收到审查法律文书,延误法律救济的时效,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完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及规定的一些建议

(一)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中增加《补送使用证据须知》的说明。由于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在先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不了解或掌握不全面,导致补送的使用证据材料出现诸多问题,影响申请人真实、合法权利及时、有效取得。建议商标局在下发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时,在其背面后附补送使用证据须知,指导申请人正确地收集、整理、补送商标使用证据。

(二)根据实际情况,审查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送商标使用证据,现行的审查程序要求申请人补送商标使用证据只有一次机会,为了更好地审查同日申请商标,切实保护申请人的真实合法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送商标使用证据。通过此方法既能进一步理清关系、剥茧抽丝、去伪存真,也能使申请人提交较为规范的商标使用证据。

(三)应申请人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允许当事人对他方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阅卷、质证。目前,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单方行政法律行为,没有设置申请人陈述交换意见、质证等程序。鉴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商标局作为居间裁决方,只能书面审查,不能全面掌握申请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应申请人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商标审查合理的期限内,可以允许申请人阅卷。当然,质证与前面所提出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送商标使用证据”这两个环节的工作,不是审查的必经程序,应属自由裁量范畴。

(四)因程序繁琐,可不再保留“协商”这一环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一个复杂的同日申请的审查要经过多个环节。同日申请一提供使用证据一协商―,抽签等,协商程序的工作可以在补送商标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完成。设置协商程序,增加了审查人员的工作量及行政成本。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4

目前,这项服务仅在中信实业银行的下述主要城市分行提供:北京、天津、石家庄、沈阳、大连、青岛、济南、郑州、西安、武汉、成都、昆明、重庆、上海、南京、苏州、常州、无锡、杭州、宁波、广州、深圳。

对于直接学习学位课程或其他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来说,可以申请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对于其他申请人来说,例如想学习英语,再加上预科课程和文凭或学位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的贷款金额为50-60万元人民币。对大多数申请人来说,他们所需的贷款金额为至少50-60万元人民币。关于留学贷款的贷款期限,新西兰移民局要求学生家庭可以选择贷款期,贷款时间最低为3年,最高可达6年。

申请人可以按月、季度或年度还款。只有当学生提前完成学业或终止学习时,才允许提前还款。申请人必须向发放其签证的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申请开具一份证明信。然后他们可以凭借这份证明信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只有在向新西兰移民局确认了申请人已终止学业时,中信实业银行才允许提前还款。

在新西兰移民局推出留学贷款的同时,新西兰移民局仍然欢迎学生使用自有资金作为其经济能力的证明,尤其是当他们只计划学习短期课程,或在新西兰的学习时间不超过3年时。

如果学生使用留学贷款作为留学资金证明,那么在申请签证时无需提供其他银行证明材料。但新西兰移民局依然要求申请人提供父母职业及收入证明。不过需要提醒学生注意的是,新西兰移民局在审理申请时,仍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必要的文件。

学生家庭利用留学贷款其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请人(或其父母)直接向中信实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中信实业银行为此准备了一份专用的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在中信实业银行或新西兰移民局驻中国办公室(北京、上海和香港)得到这份表格。中信实业银行优先为该行的储户提供服务,但是也愿意为把资金转入该行的人士服务。或者根据中信实业银行的政策,如果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该行也可以发放贷款。

第二步:中信实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核。中信实业银行要求冻结申请人在该行的存款,并且要求其存款额至少要比贷款额多10%。这些存款也计利息。或者,如上所述,如果依据该行的贷款政策,中信实业银行认定申请人有足够的担保,也可以发放贷款。

第三步:如果申请得到批准,中信实业银行将向申请人或其父母签发一份“出国留学贷款通知书”。请注意,如果在提出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已在中信实业银行存有存款,“出国留学贷款通知书”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签发。

第四步:接下来,申请人即可把他们的签证申请与这份“出国留学贷款通知书”一起提交给新西兰移民局。

第五步:新西兰移民局对签证申请进行审理(可能包括对“出国留学贷款通知书”进行核实),如果所有文件符合要求,则将通知申请人其签证已获得原则批准。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5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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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6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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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7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

[1] [2] 

,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8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9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10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11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12

也有一些银行,网上申请,按要求提交资料后,可能会采取派遣业务员登门的方式进行受理。一方面,由业务员核实申请人的部分情况,另一方面,当面见证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和签名。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篇13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学校确定的推荐人选于9.22-9.27提交人事处师资办)

2)《单位推荐意见》(无需扫描上传)(学校确定的推荐人选于9.22-9.27提交人事处师资办)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5)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6)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7)依托项目在研证明

8)外方合作者简历

9)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5页)

请申请人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后上传至信息平台。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由其审核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

2.单位提交纸质材料

1)单位推荐公函

2)初审名单

3)《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链接到样表下载)

3.单位上传附件材料

《专家评审意见表》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据实详细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各校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加盖学校公章后与申请人其他纸质材料一并留存,无需扫描上传。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所申报项目有关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包括:

1)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证明材料为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成绩通知单。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的证明材料为学历或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所学语种,如无请提交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3)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为:

往年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可认定工作/留学期限、工作/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①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达标的证明材料:英语为高级班结业证书;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为中级班结业证书。

5)雅思、托福考试的证明材料为达标成绩单。

6)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级包括参加相应语种考试并取得等同于CECRL B2级的证书或成绩,如德语TestDaF12分以上,法语TEF541分以上、TCF400分以上、DELFB2,西班牙语TELEB2,意大利语CELI3、CILSDue B2、PLIDA B2等。

7)对赴非英语国家留学的人员,如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可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英语达到国家公派合格标准也可以申请并派出,派出前可按自愿原则到有关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对象国语言初级培训,申报时提交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即可;如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使用英语以外语种作为工作语言的留学人员(含邀请信中未明确工作语言者),应达到相应语种合格要求,并提交相应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5.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申报时必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正式邀请信/函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邀请信/函应明确如下内容:

1)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2)留学身份:访问学者/博士后

3)留学期限:明确到留学起止年月(邀请信注明留学开始时间应晚于当年结果公布时间,并早于留学资格截止日期);

4)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5)资金资助情况;

6)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注:邀请函内容中申请人姓名、留学身份、留学期限、专业方向及外方签字缺一不可,否则将视为无效邀请函,将导致申请失败。英文以外语种出具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6.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网报时请将以上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档进行上传。

7.依托项目在研证明

申请人需参依托目前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派出,且外方邀请信注明的在外研修专业方向与承担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相一致。上传的在研证明为有关立项文件(限3页),或由学校科研部门出具或盖章确认的在研项目(课题)相关证明材料。

8.外方合作者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合作者简历应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9.获奖证书复印件

应是与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相关的、获奖级别最高、日期最新的奖励(原则上应是五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不得超过5页(含)。如无,可不提交。

10.单位推荐公函

单位推荐公函是项目院校以学校正式发文形式统一开具的函件,并附名单证明实际推荐人选。

11.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

由学校填写本校所有申请人《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仅填写本次留学依托的项目/课题),注明项目(课题)起止时间、承担情况等。

12.专家评审意见表

国家留学基金委专门编制了《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供各校参考使用。

各校应组织专家组(至少3名专家)对校内申请人进行评审,给出具体评审意见并进行校内排序。评审意见须经所有专家签字并盖有学校公章,作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及各校对被选派人员回国后效益评估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表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包含打分项及分数、专家评语及签字等必要内容,且须注明每位专家的所在院系、专业及职称信息等。

三、申请材料整理及提交办法

1.申请人需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整理申请材料并扫描电子版。材料电子版要求彩色扫描,字迹清晰,PDF格式,每份文件大小不超过3M。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要求不超过50K。

2.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一份,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留存。请申请人在纸质版材料“申请人签字”一栏签字。

3.申请人应及时将整理后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四、学校审核及提交办法

1.按照材料清单要求审核申请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

2.将《专家评审意见表》盖章扫描后在线上传至信息平台。

3.以上材料确认无误后,在信息平台上审核通过并在线打印《初选名单一览表》。

4.请务必按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材料,包括:单位正式公函、《初选名单一览表》、《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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