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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管理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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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管理论文

篇1

选择2012年、2013年两年在我院接受保健服务的0-3岁儿童,2012年接受服务的儿童有1056人,其中0~1岁儿童有378例,1岁~2岁儿童有354例,2岁~3岁儿童有324例;男性儿童有576例,女性患儿480例;2013年接受服务的儿童有1072人,其中0~1岁儿童有386例,1岁~2岁儿童有330例,2岁~3岁儿童有356例;男性儿童596例,女性儿童476例。

1.2管理方法

采用儿童保健管理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将0岁~3岁的儿童人数当做基数,按照操作程序将儿童人数记录在儿童系统的管理人数中,相反则为非系统管理人数。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0.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各年龄组之间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

2.结果

通过表1可以看出,2012年的系统管理人数有384人,占36.36%,非系统管理人数有672人,占63.64%;2013年的系统管理人数有856人,占79.85%,非系统管理人数有246人,占20.15%。

3.讨论

儿童保健的管理工作已成为妇幼保健的一项重要工作,但0-3岁儿童因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复杂,且0-3岁儿童保健的系统管理也是整个儿童保健服务的重点的服务性项目,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多种多样的问题,因此,应加强对儿童保健的系统管理。通过表1可以看出,我院的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2013年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从2012年的系统管理人数占总人数的36.36%上升到2013年的63.64%,系统管理率大幅提升。但儿童保健系统的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多种问题,为此我们应加强管理,确保通过提高儿童保健系统管理,降低儿童的死亡率。

(1)领导应重视儿童保健。院方领导应调派经验丰富的医师来充实儿童保健工作[2],通过医师的带动提高儿童保健的服务水平。也可将临床与保健相互结合,完善儿童保健系统管理;院方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儿科医生进行不定期的培训,提升医生对儿童保健系统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医院涉及到儿童服务科室的服务能力。加强对儿童保健医生的继续教育,提高儿童保健医生的保健知识以及素养;加强对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资金支持,确保儿童保健系统的正常运行。

(2)全方位、多层次的开展好儿童保健系统网络的使用率。医院鼓励各科室之间进行不定期的交流,增强各科室之间的沟通能力,鼓励各科室加强科室之间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如儿童保健医生应加强与妇产科医生的沟通交流,妇产科医生在妇女怀孕期间就应加强对儿童保健检要性的宣传,也可在产妇分娩后加强对儿童检查时间、地点的通知等;加强与社区等基层妇女工作者的联系[3],及时掌握各个社区及村的新生儿情况,提前填写登记表,确保提前采取相关资料工作。应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系统,掌握完整的儿童家庭信息,因每个家庭受经济条件及家庭情况的影响,对于儿童保健服务的接受能力存在差异,在儿童保健系统的管理中,非系统管理人数仍然占据较大比例,而之所以出现非系统管理人数,大多是由于家庭对儿童保健系统的认识不清,因此应加强对儿童家庭情况的掌握。应加强与计生部门的横向联系,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特别应加强与疫苗接种部门的联系,促使多方宣传、监督,在给患儿接种疫苗时提醒家长关注儿童保健,提高家长对儿童保健的正确认识。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特别是要在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中注重对家长的健康教育,可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义诊等方式加强对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也可通过进村入户、街头免费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充分宣传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家长自觉参与健康保健检查的主动性。

篇2

作为我省妇女儿童保健事业的核心力量,省妇幼保健医院为适应新世纪科技进步的需要,建设了新病房大楼。该工程建筑面积16500平方米,(不包括地下部分2500平方米)。其中一~九层为病房及医生办公用房;十层为手术室及其附属用房;十一层为产房及其附属用房;十二层为ICU及其附属用房。该大楼具有功能复杂,科技含量高的特点,因此对空调系统的要求也较高。本文将就各部分空调系统的形式及设计思路作分析讨论。

大楼各部分功能区设计参数如下:

房间夏季室温

(℃)冬季室温

(℃)新风量

(m3/h*人)系统形式运行时间

病房26~2720~2240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全天连续运行

手术室23~2624~2660净化全空气空调系统随时需要运行

产房23~2624~2660风机盘管加净化新风系统随时需要运行

ICU23~2624~2640风机盘管加净化新风系统全天连续运行

办公室26~2720~2230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白天连续运行

一、病房楼层空调系统

1.现状:目前病房空调大多按照旅馆建筑要求设计,采用风机盘管加独立的新风供给系统。风机盘管系统与病房要求的隔离性(各室回风不串通)、灵活性(随时开关)、可调性(病人可自行调节)和安全性(运行安全可靠相适应)。

2.缺点:变通的风机盘管系统并不理想。因为夏季风机盘管常处于湿工况运行,在病房中盘管的湿表面很容易滋生细菌,常常成为室内的细菌源、尘埃源和气味源(细菌的代谢物)。

3.解决思路:在送风口增设中效的空气过滤器予以除菌,可以解决以上问题。但目前国内现有的医疗专用净化风机盘管机组由于噪音及价格问题还不能普及。解决除菌问题的另一思路是在高静压的风机盘管送风口加中效空气过滤器。中效过滤器初阻力>80pa,这对高静压的风机盘管要求太高,目前还没有该产品。且若一味得提高风机盘管的静压也会带来噪声问题,故本设计仍采用普通型风机盘管。

4.设计中注意事项:

(1)气流组织:病房与旅馆建筑客房最大区别在于全天居住和室内细菌污染。如果仅送新风而无排风,则很难使室内空气通过门缝或窗缝稀释出去。为使病房保持通风顺畅,须在病房内设置排风装置。本设计在病房卫生间设置排气扇,设计排风量与新风量接近。并在走廊设新风口使其压力略高于病房,另在楼层菌尘最大的污物室及公共卫生间设排风系统使这些房间保持负压。选用的各排气扇均带止回阀以防止室外空气从排风口中倒灌。这样的气流组织可有效防止各病房及附属间的交叉感染,并保证将高品质的新风送入室内,相应就提高新风的稀释效应。这些措施是最有效的提高室内空气品质的措施之一。(压力分布及送排风设置如图A所示)

(2)风口设置:由于患者体弱,又长期紧闭在室内,对室内气流很敏感,特别在晚上要避免吹风感。因此最佳的送风方式为侧送。但由于本工程病房为全部平吊顶,风机盘管的送风形式只能为上送上回,为避免直吹病人设计将送风口设在房间的过道上。风机盘管配置3速开关,可让病人依据舒适程序选择适当的风速。同时由于病房的消毒灭菌要求高,送回风口均为铝合金风口以防止消毒药物的腐蚀,并避免滋菌。

二、手术室楼层空调系统

1.本工程10层手术室及其附属用房设置情况:十万级手术室4间;万级手术室4间(其中1间为隔离手术室);洁净区附属用房如下图。

图B空调净化系统风口布置图

2.系统划分:洁净区采有集中式净化空调系统,非洁净区仍采用普通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净化空调系统根据各房间洁净度要求及其功能来划分整合为若干不同的系统。4间十万级手术室合设一套净化空调系统;4间万级手术室分3组,分设3套净化空调(其中易引起交叉感染的隔离手术室单独设一套净化空调系统)。洁净区附属用房洁净度过要求为十万级,设一套净化空调系统。共5套净化空调系统。(系统划分如图B,H为回风口;P为排风口;S高效送风口;CZ层流罩送风口)

3.气流组织:

(1)十万级手术室均采用顶部送风四角回风的乱流式气流组织方式,送风口为高效送风口,回风口为阻尼回风口,换气次数设计为20次/h。

(2)万级手术室采用顶部送风两侧回风的局部层流的气流组织方式,送风口为层流罩送风口,回风口也是阻尼风口。万级手术室的换气次数设计为35次/h。

(3)洁净区附属于用房均采用上送上回的气流组织形式,送风口为高效送风口,回风口为阻尼回风口,换气次数设计为20次/h。

(4)在各手术室均设置的排风装置,并在风机出口装设中效过滤器作为阻尼层,滤除病菌,并防止室外空气倒灌。为保证手术室维持20~30pa的正压,手术室新排风的差值应使手术室保持在2~3次/h的换气次数,并设置压差自动控制器以控制新风阀的开度。隔离手术室的排风量为其它手术室的2倍,可控制其维持一定的负压。

4.设计中注意事项:

(1)系统宜选择微穿孔的消声器,其它形式的消声器容易在器内积尘。

(2)合理设计管件和静压箱,尽量减少涡流,避免在涡流区积尘或形成高湿度,当相对湿度超过70%时,很容易产生真菌污染。

(3)安装在送风口处的末端过滤器不宜采用木框结构,以防滋菌。

三、产房及ICU楼层空调系统

由于建设资金有限,本工程原设计的产房及ICU均不设净化空调系统,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考虑到产房及ICU对洁净度有一定要求,设计采取以下措施来控制污染。

1.考虑到未经处理的新风是主要的室外污染源。将产房和ICU楼层所需新风集中处理,在新风处理机中增设高效过滤段。保证送到各房间的新风保持一定的洁净度。由于这些房间新风需要量大,并为避免二次污染,采取新风不与回风混合而直接送入室内的送风方式。

2.为这些房间配置专用移动式的无空调功能的局部空气净化设备(一种带高中效过滤器的空气循环设备)使这些用房在需要时达到准净化的标准。

3.各产房及ICU房间均设排风系统,保证通风顺畅。

四、冷热源配置

系统冷热源按灵活并有备量的原则配置。系统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对医疗技术的变革和诊疗设备更新的适应能力。强调系统(包括冷、热源)灵活性并留有备量,在于适应医院建筑平面布置的更改、室内负荷变化,以及建筑的改建或扩建的需要。

考虑到扩建的需要,夏季设计选用两台1132Kw(974000Kcal/h)及一台250Kw(215000Kcal/h)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作为冷源。这样大小机配合使用,可以满足大楼各部门在不同季节及不同时段用冷的要求,使系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于一次泵系统还有一定的节能效果。冬季以由锅炉提供的蒸汽为热源,经两台汽--水热交换器产生60℃循环热水供应大楼使用

五、讨论及改进

1.病房新风系统

方案A如图C所示:本设计夏季工况将新风处理至室内状态等焓线与95%等相对湿度线的交点L1后与室内回风混合至01经风机盘管处理至K1送出。这种处理过程中新风机负担新风冷负荷及新风大部分湿负荷,风机盘管则负担室内冷负荷及新风部分湿负荷。由此可见,风机盘管运行在湿工况,为减少细菌的滋生须保证排水顺畅,这对冷凝水系统的施工要求就较高。

方案B如图D所示:将新风处理机改为6或8排管,则夏季新风将被处理至L2后与室内回风混合至02经风机盘管处理至K2送出。这种处理过程中新风机负担新风冷负荷,湿负荷及室内湿负荷及部分室内冷负荷,风机盘管则只负担部分室内冷负荷。使风机盘管处于干工况运行,这样强化新风的除湿处理的做法,是一种减少室内病菌滋生的有效措施。

由以上的A、B方案比较可知,在防菌方面B方案优于A,但B方案也有许多局限性。首先,这种新风处理方式会大大加重新风机的负担,再考虑到满足冬夏转换需配备两套盘管的情况。使得新风机的选型较大。导致新风机布置不灵活,占用的较大新风机房等问题。由以上讨论可知,病房采用带高效过滤器的病房专用空调是最佳方案。

2.净化空调的运行管理

设计中将4间十万级手术室合设一套净化空调系统,这给运行管理带来困难。在只用一间手术室时可能会出现风量过大的问题。一方面浪费能源,另一方面简短过滤器使用寿命。

改进思路之一:细分系统或设多风机。

改进思路之二:循环风机的电机设变频顺,并在每个支系统设定风量调节器可使系统风量得以适应使用房间数量的变化。

3.在甲方解决资金问题后ICU增设了十万级的净化空调系统;产房增设了带高效过滤的吊顶式净化机组。

参考资料:

篇3

随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生活逐步改善,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妇幼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等国计民生政策上担负着重要职责,妇幼保健机构要满足妇女儿童长期、连续管理和健康追踪指导服务需求,计算机信息技术和平台建设必不可少。既往妇幼保健服务不具备健全的县、乡、村三级信息适时传输、互通共享能力,依靠单一手段进行信息沟通、手工抄报转送,受地域、交通、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因素限制,系统保健率、信息漏报率、统计正确率不能得到保障,保健服务质量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管理监督,甚至不具备深入监督管理的能力或监督管理措施无法落实,造成妇幼保健服务质量低下,服务对象对妇幼保健服务的认知度低、信赖度差、依从性不足,限制了妇幼保健服务质量的提高,降低了妇幼保健与时俱进的发展动力。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适时引入,互联网平台的快速传输,为我们解决了这一难题。为改善基层妇幼保健服务现状,打破桎梏,寻求发展,郏县妇幼保健院自主规划建设了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建设应用可实现妇女儿童保健建册登记、孕期健康检查、高危登记管理跟踪、产前诊断评估及结果追访、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发育评估、高危儿管理等工作的全程电子化和自动化[1],使区域内健康档案信息采集、上传、存储、分析、反馈和评估功能得到共享,为妇幼保健管理工作提供了便捷、有力的工具。同时,该系统也是增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规范妇幼保健专业技术和信息报告行为的重要手段,并且逐步完善对国家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的管理功能。

2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和功能设计

2.1建设背景

根据国务院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手段,对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公共卫生项目工作,各阶段所发生的业务、管理等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分析、传输及交换,从而为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信息服务。

2.2建设定位

郏县妇幼保健院按照国家信息标准开发建设的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着眼全局,纵向涵盖县、乡、村三级保健服务网络,横向跨越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2],以人为本,以服务群众为目的,以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为原则。

2.3具体做法

对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公共卫生项目工作各阶段所发生的业务、管理等数据及流程进行需求分析,设计和开发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的系统软件。

2.4建设内容

本系统通过建立妇幼信息平台,架设以免费婚检、妇女保健登记、孕期健康检查、产前诊断评估及结果追访、产时服务、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保健登记、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发育评估、高危登记管理跟踪等为链接的系统化信息网络[1],及时将各项服务信息进行收集、传输、整理、分析、反馈、统计,实现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服务流程,方便随时查询,准确掌握县、乡(镇)、村三级妇幼保健服务情况,规范服务技术,充实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提高妇女、儿童系统化管理水平和健康知识知晓率。

2.5功能设计

实现每个医生可以通过办公电脑、也可以通过手机上网进入妇幼信息平台个人操作账号,将各个服务对象的健康信息随时随地录入系统中进行存储、传输、分析,以便共享使用[3]。最大程度地满足乡村医生手持移动终端记录每次服务的便捷需求,极大改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监督指导不到位的被动局面。同时,该系统还具备对各种高危数据和健康评估的监测数据,进行自动识别和分类提取的功能,对异常数据能够进行实时提醒,杜绝医生因个人失误造成服务数据的失真,避免纸质媒介登记操作可能造成的疏漏,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

3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3.1业务方面

3.1.1婚前保健管理:从免费婚前健康体检开始,将体检对象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录入婚检信息管理子系统中,通过子系统自动分类过滤,将相关疾病的信息转送给围产保健子系统及其他临床治疗子系统,接到信息的子系统针对病人的病情进行个案追踪随访,并提供婚后、孕前保健知识及叶酸补服健康知识宣教,提供延伸服务和健康指导。3.1.2孕产期保健管理:孕产妇系统管理包括早孕建卡、产前检查(孕产妇保健体检至少有5次以上电子信息记录)、高危妊娠专案管理、住院分娩、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等。围产保健医生把保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每次体检的详情录入围产保健信息管理子系统中,系统根据下次预约检查日期提前3天向服务对象自动发送体检时间和体检项目手机短信,开通健康体检提醒服务,此项功能替代了专人负责查找保健手册电话预约随访的工作,有效节约了人力成本,提高了保健就诊人次,为保健项目辅助检查的开展提供了更大的宣教指导空间。同时系统具有的高危、异常数据实时提醒功能,使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更为全面、彻底,分级管理更加具体,转诊和随访更具针对性和个性化。产科医生进入产时服务信息管理子系统中,根据孕周自动筛选服务对象,开展产前宣教指导、电话预约服务,提高保健对象的住院分娩率,及时发现产科并发症,降低产科严重并发症的发生率。产妇住院后,产科医生可提取服务对象的系统围产保健信息转入住院子系统中,接诊医生通过查询服务对象围产保健的详细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产妇孕期的相关情况,更加系统、全面掌握产妇生理和病理表现。产妇分娩时,产房医生将分娩信息及时补充到产时服务管理子系统中,系统按照设定的产后体检日期(包括产后7、28、42天)提前自动发送手机短信提醒,有效提高了产后体检率,降低了产褥期发病率。3.1.3儿童保健管理:儿童系统管理包括新生儿42天健康检查、“四二一”体检、体弱儿专案管理等。儿保医生在儿童保健子系统中可自动筛选新生儿信息,根据出生日期分段,开展相适应的新生儿保健项目服务手机短信预约,参加儿童保健服务的对象,通过儿童保健信息的补充和完善,建立电子化儿童保健档案,系统根据年龄段自动分类筛选服务对象的服务项目,提前1周发送手机短信预约提醒服务,便于儿童家长及时安排儿童体检事宜,深入了解儿童系统保健服务的意义及参加系统保健的必要性,提高了0~6岁儿保建卡率和系统保健率。异常数据实时提醒功能,使高危儿、体弱儿的筛查更为及时,分级管理更加具体,转诊和随访更具针对性和个性化,有效控制了高危儿、体弱儿的发病率。

3.2管理方面

3.2.1实现了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系统的相融合:郏县妇幼保健院把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与基本公共卫生其他项目模块进行功能融合,该系统就成为功能完善的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管理系统。它能够分类抓取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的宏观调控数据,使各类服务项目的管理数据查询和统计更为方便、快捷和准确,信息报送、传输更为及时。3.2.2简化了绩效管理与考核流程: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兼容整合,即确保了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又实现了全区域内各医疗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一体化管理。管理人员只要通过计算机妇幼信息平台加强对每个服务项目的随访和质控,就能随时准确掌握每个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妇幼保健服务项目工作,哪些项目做没做,做多少;甚至每个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每个阶段的服务详情,到最终每个卫生院、每个村卫生室,依据项目工作的权重分值,应拨多少公共卫生经费等都一目了然,绩效考核既轻松又科学。既往卫生局组织考核组对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的人工查询传统方式,得以直接在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统计、核算、管理,考核单位只要对发现的问题定期监督指导,必要时针对共性问题进行规范培训,既节约了考核时的大量人力、物力,又减轻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迎检负担。使他们将更多的精力用到日常工作和如何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上去。3.2.3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科学制定决策方案提供了依据保障:该系统的应用实施,不仅实现了医务人员工作效率的极大提高,还全面提高了行政管理机构对全县各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项目服务数量和质量的监管能力,用计算机程序替代人工操作,减化了繁琐的工作流程,使管理工作更加现代化、科学化、透明化、人性化,也使卫生行政部门的决策依据更加充分和科学。在每个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中,也可建立自己的绩效考核账号,详细了解每个业务科室及每个工作人员的每项服务的数量及质量合格情况,方便了建立科学的绩效核算方案,更加公平、公正对科室及员工进行绩效管理,最大化的创造服务效益。

4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成效

4.1妇幼保健工作明显改善

2013年9月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始建设,2014年1月系统初步建成,在郏县妇幼保健院实验性应用使用,4月,系统在郏县冢头镇、安良镇、白庙乡、王集乡卫生院试点推广应用,8月,郏县14个乡镇卫生院及367所村卫生室全部普及使用。使用后,郏县的孕产妇和儿童建卡管理率分别达到97.87%和96.31%,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22.79/10万和6.61‰,住院分娩率达99.9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率达100%,农村妇女免费宫颈癌检查和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目标完成率100%,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1%;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室的业务也得到进一步发展,2014年围产保健和儿童保健科门诊人次比上年分别增加35.22%和39.91%。

4.2服务时效性提高

县、乡、村妇幼保健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功能权限,随时掌握辖区保健对象的管理动态。

4.3节约了人力资源

各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按服务规范要求频次,合理安排预约时间,自动准时向保健对象发送产前体检通知短信(包括健康知识讲座短信提醒),精简人力的同时使保健对象更加清楚明白每次保健的内容及意义,提高保健对象的保健意识和健康知识。

4.4实现了全县妇幼信息共享

从婚检对象的第一次基本信息录入,到孕期的每一次健康体检,再到产时分娩记录、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0~6岁儿童健康体检,信息自动衔接,并在子系统中转输收集,各乡镇卫生院实现户籍所在地保健对象的信息共享,县妇幼保健院实现全县妇幼保健对象的信息统筹管理与查询,有效提高了全县的妇幼保健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5满足了群众需求

利用简单方便的短信提醒服务,给群众带去适时的健康关爱及个体化的健康指导,使群众感受到妇幼保健服务就在身边,通过增加沟通频率,使群众的服务信赖度和依从性不断提高,从而提升了妇幼保健服务的社会满意度。

5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前景

5.1构建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信息化网络,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在县、乡、村三级应用,通过乡镇卫生院将孕产期健康体检信息补充完善,能够实现全县孕产妇电子健康档案的全覆盖;同时,乡镇卫生院短信预约服务提醒,能够提高保健系统管理率,控制高危发生率;每位保健对象的体检信息县域内通畅运转,便于接诊医生对保健对象进行全面评估,控制严重产科并发症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还能杜绝重复检查现象发生,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5.2实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保健部分信息的即时录入、即时上传

基层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包含有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功能,乡镇卫生院妇幼医生通过具备移动网络的平板电脑、村卫生室访视人员通过智能手机均可根据系统提示检查项目将产妇、新生儿访视信息现场传送至妇幼保健管理系统中,减少了再次录入环节,有效提高产后访视服务质量和产后访视率。

5.3信息统计功能完善

改变既往纸质报表人工统计报抄送的落后方法,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能全面分析保健对象的详细情况(按病种、地址和年龄分析等)、接诊医生(各个医生)的工作情况(日工作量、管理病人情况)、辅助检查项目开展情况(数量、收入等),方便了绩效考核统计,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全面、协调发展,合理调配起到科学管理的指导作用。

5.4实现全县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信息化、智能化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数字化、网络化的办公环境,全方位提高了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应用平台、移动办公等先进技术,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水平适应了科技发展的新需求,打破了传统人工模式的制约,促进了妇幼保健服务能力的大步跨越。

作者:王江定 张晓科 任改荣 朱彩娟 单位:河南省郏县妇幼保健院

参考文献

篇4

保险监管的主体就是保险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从机构设置来看,各国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1945年《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局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1871年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共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经过保险监督官协会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趋于一致。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改变和扩充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职责,使其成为联邦一级的保险监官机构。

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监管厅(FSA),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二)监管内容的比较

美日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1.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就国内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而言,美日两国差别不大。保险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财务条件、技术条件和其他一些必备的条件即获得许可经营业务。其主要差别在于对外市场准入方面。在美国由州负责本州的保险监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异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时,会干预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以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视保险公司财务危机的严重程度,监管人员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采取积极的监控措施。如果这些措施无效,监管人员可对保险公司进行兼并或拍卖。为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设立保证基金,但其补偿金额不会超过设定的上限。

日本在对外市场准入方面,一直限制竞争,严格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逐步开放其保险市场。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轮谈判达成协议,允许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申报制直接在日本营业。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废除了开业认可制,采用申报制,并允许损害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生命保险业务,或是生命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损害保险业务。在市场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方案,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暗中协调,并强制要求其它保险公司接管,故未出现保险公司破产事件。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仿效美国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解决问题。由于新法案强调信息公开,客观上加速了有问题保险公司的破产。

2.对保险费率的监管

美国大多数的州实行。事先批准的费率监管方式,即保险公司的费率在实施前必须获得州保险署批准。另一些州在费率方面允许保险公司自由竞争,以确定最佳费率。相比之下,日本对保险费率的监管比较严格,一般采取事先批准的制度。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在美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资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险公司在开业前必须满足州保险署对资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标准。显然,这只是一种静态的要求,它无法适应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的要求。于是美国1992年通过了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法。1993年,财产与责任保险的类似法律也得以通过。据风险资本法,当保险公司被调整后的总资本底于其风险资本的一定比例时,保险监管机构将视情况采取不同行动。

(2)投资监管

美国保险公司的投资要受到严格监管。其投资不仅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的制约,还要受到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约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险公司追求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组合,维护被保险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寿险公司受到的监管要比财险公司严格的多。随着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得以混业经营,对投资的监管也相应放松。

在日本,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对保险公司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偿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之后,泡沫经济的崩溃导致保险公司接连倒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逐渐引起有关当局的重视。

(1)资本金要求

与美国一样,日本对于设立保险公司也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保险业法》还指出要“提高保险公司资本金最低限额”。

(2)与美国的风险资本相似,日本新《保险业法》引进了“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和“偿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谓“责任准备金制度”是指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通过自己的判断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责任准备备金水平,并以此作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的依据。所谓“偿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超出正常预测风险的总和与各种可能的支付责任准备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稳健程度的重要指标。此外,根据“偿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险监管当局还引进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险监管当局在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进而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后,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尽早解决这些问题。

(3)投资监管。

日本有关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等。按照规定,日本寿险公司可在股票、债券、贷款、不动产、海外资产等领域投资。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美国在保险市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据是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必须让投保人享有知情权;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选择。为此,美国制定了《消费者保险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同时,在美国境内营业的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定期公布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提供查询服务。此外,美国还设有评级机构,评级机构把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转变成各种易于理解的等级以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这些服务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资料可供保险公司用于营销,也可供消费者参考。公开信息制度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与美国相反,日本保险监管当局出于稳定保险市场的目的,往往不公开保险公司的内部信息,以防负面信息扩散引起市场混乱。同时,日本还在保险市场实行“比较信息管制”,限制保险公司过分宣传各种保险产品性质和差异。这不仅扼杀了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比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内部”的。由于这种信息披露制度与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触,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厅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应将自己从事的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等编制成经济信息公开资料,并公之于众。

二、启示及借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一些差异。总的来说,美国的保险监管较少采取限制竞争措施,而注重对健全性措施的建设,如偿付能力、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较多采取限制竞争措施,如市场准入限制、费率管制、业务领域管制等,该状况在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有所改善。当然,我们还会发现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还是有许多共同点的。这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首先,两国都有自己独立、健全的保险监管组织机构,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与此类似,我国也成立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独立履行保险监管的职能。今后需要进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机构设置,分设财险、寿险、再保险、政策性保险等部门;二是按照经济区划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形成一个完整、高效的保险监管体制;三是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监管队伍。

其次,保险监管的法制化是两国的共同点。我国目前的保险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监管。

最后,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大体相同,且都注重对财务能力的监管,与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国也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保持一定的资产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某种程度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研究设立我国的投保人保证基金制度,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让·梅勒尔:《欧美保险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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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保资金来源单一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有限。整体上而言,国家承担起了大部分资金的来源,充当了主要保障者的角色。庞大的资金压力也让国家的负担较重,不少地方的保险经费面临着短缺和匮乏的困境。而在另外一些地方,保险经费过剩。一方面造成了社会保险经费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导致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险经费不均衡,致使各个地区的发展很不均衡。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进城,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管理

完善、科学的信息基金管理对于社会保险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制度规范行为,是指导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的准则和办法。只有具有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才能规范信息社会保险人员的行为,使得操作有依据,社会保险相关人员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不少地区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使得很多行为没有操作依据,不少社会保险人员的行为得不到约束,出现了许多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阻碍了地区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4.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但是不少法律法规太过于笼统,不能适应所有地区的情况。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不少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已经久远,其中很多条例已经不适用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无法切实解决现实问题,反而会阻碍问题的解决。同时,每个地区的社会保险现状不同,城市和乡村的社会保险现状也大不相同,同一部法律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地域。有的法律也许适用于城市地区,但这部法律不一定适用于乡村地区。除此之外,现有的法律过于宽泛,只是界定了几个大方面的问题,但是对于具体的细节适用性不强。对于很多细节性的问题,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这就为问题的解决带来不小的麻烦和阻碍,大大影响了社会保险的进展和全面开展。

5.专业人才缺乏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任何组织都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人才,组织就不能取得长远发展,更谈不上不断进步和自我完善。目前,社会保险专业方面的专业人才还不够,可以说,社会还没有形成重视社会保险的氛围。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不少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人才十分匮乏。有的单位虽然有一些社会保险人员,但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培训,经验也不够丰富,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好作为一名社会保险人员的基本职责。

二、完善社会保险的对策

1.加大社保宣传

一些非政府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保险的思想深入人心,使传统的观念得以改变,努力营造一种全社会关心、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一步一个脚印加快推进参保工作。进一步增加补贴力度,努力增加农村居民收入。防止农产品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使生产资料价格保持稳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护制度。对农业收费严加管理,力求减少乱收费现象。不断增加政府对广大农民的转移支付力度,积极稳定地发展农业集体经济。市政府可以考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保险风险基金,并遵循专户专存的原则,真正使农民从中受益,从而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2.强化基金监督管理

良好的监督是社会保险正常活动的前提,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很难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各个地区的社保单位应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为此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地控制,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工作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除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外部监督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企事业单位管理者要认识到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管理的不足之处,认真改正有缺陷的地方,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同时,也要不断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一项巨大的完整的工程,具有完善的体系和结构,必须保证每个环节都落实到位,才能确保整个体系的良性运行,从而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3.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受到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也呈现二元分化的特点。改革开放前,城市居民通过单位制获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各类社会保险,在农村的农民依靠家庭保障和生产社集体经济制度为基础的集体保障,以及集体经济资助的合作医疗,然而与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在各方面均存在差距。我国上世纪末开始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至今日,各项改革依然受制于户籍制度对城乡的分隔,入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仅覆盖面小,而且往往享受不到与城市常住居民同等的待遇。因此,国家和政府必须尽快完善社会保险各项制度,使得社会保险的开展有充分的依据,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真正做到社会保险惠及人民,全社会的人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好处,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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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材料、机械设备的管理对安全帽、钢管、扣件等应进行见证取样及复试,复试合格后,材料才可用于工程。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时须提供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说明书,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时,必须通过有安装资质的单位来安装,安装完毕后由专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设备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落实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监理人员定期检查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2.几种日SE管理新技术

2.1用BIM可视化技术和远程监控技术进行HSE管理BIM代表建筑信安全息模型(Buildingl面rmationModelin勘,是基于最先进的三维数字设计和工程软件构建“可视化”的数字建筑模型,提供了一个“模拟和分析”的科学协作平台,实现提高质量、降低风险和污染、节约成本等作用。一些建筑安全企业利用BIM可视化技术建立三维模型并引入安全环保指标进行超前预控,实现施工阶段的动态集成管理及可视化模拟,并与三维扫描、视频、照相、移动通讯、互联网等技术集成.实现了各项HSE指标的预控与跟踪.实现了HSE管理的动态和精确管理,使HSE管理的幅度、深度和力度大幅增加

2.2应用55管理优化现场实现HSE管理指标的实现55管理就是要创造一个零故障、无意外事故发生的工作场所,现场内应保持宽敞、整洁和通道畅通,物流、人流、工序流有条不紊,意外事件的发生自然就会相应地大为减少。具体操作中,多以目视管理、看板管理等的应用为主。在目视管理方面:材料、机械的摆放位置用标准化的标牌,让管理人员“一看便知”;人员的着装上也可以做明显标志加以区分,方便管理。在看板管理方面,及时公布和更新各施工段HSE信息、施工机械故障情况、事故问题发生情况,起到传递信息、防微杜渐、强势宣传、褒优贬劣的作用,进而提高整体的HSE管理水平,确保各项HSE管理目标的实现。

2.3运用多媒体动画提高HSE培训教育的效果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这就要求企业的HSE教育不能停留在传统的集中授课、最后以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的做法。相当多的建筑安全探索了利用FLas形式进行HSE培训的形式。动画系统以生动逼真、直观的形式展现给施工从业人员,视觉和听觉的结合,有更强的感染力,使参与培训人员更好的掌握HSE管理的知识。

2.4斗运用建筑安全十项新技术促进HSE管理在前期的施工方案编制时,积极应用适合绿色施工的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技术,大力发展现场监测技术、低噪音的施工技术、现场环境参数检测技术、自密实混凝土施工技术、清水混凝土施工技术、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墙体材料中的应用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同时,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如绿色施工的虚拟现实技术、三维建筑模型的工程量自动统计、绿色施工组织设计数据库建立与应用系统、数字化工地、基于电子商务的建筑安全工程材料、设备与物流管理系统等,协助HSE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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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保险业短短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保险监管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愈加明显,打破这种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已具有客观必然性。198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应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垄断经营模式,从而掀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篇章。从理论上说,制定这一法规的基本目的在于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体制,推进保险经济发展;制定这一法规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具有提高经济活力、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保险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运行和发展时,保险是否应被监管?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销售过程的特殊性、保险经营对象的负债性、保险基金的返还性、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影响的广泛性等。事实上,上述经营特殊性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上每一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等于边际费用,在这一点上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场并非万能,也有弱点和平共处足。当市场信息能够在完全竞争方式下运罢,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就付也代价便可行到处自外部经济的女处。(2)市场竞争失灵。例如,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往导致垄断,而垄断的存在会产生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的损失。(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买者和卖者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此外,竞争者会以另一方的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发生扼止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从我国保险实践看,同样存在着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如:有的保险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强制的展业方式;有的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并形成垄断势力;由于保险经营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市场调节信号缺乏敏感性,人个寿险市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会由于虚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对称进行逆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和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管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和性质

“保险监管应当干什么?”,也就是说,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是什么?首先,应明确保险监管中监管的含义与管理和监督、管理经济计划中的含义不同。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一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发展。保险监管的性质是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国家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得,又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具体而方,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1)确立法律体制;(2)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3)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4)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业而方,国家的干预职能同样表现为规范和调控。就调控而言,国家对行业的调控主要表现为制定产业政策。所谓产业政策是指国家规划、干预和诱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优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产业结构,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预。具体手段有直接投资、强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经济手段。采用有差异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等,来改变其产业所处的环境条件,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动,扶持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3)立法措施。通过立法,干预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形成。(4)指引和协调。主要是按照市场原则和市场信号提供信息服务。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样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消除“市场失灵”情况的同时,应制定保险产业政策,调控保险业的发展并同样应采用上述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经程度较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也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险资源的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国保险监客实践中,应当注意把保险监管的这两部分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当然,在保险监管中,也应防止出现以下两种倾向:一是干预的范围超越了弥补市场发育不足的职能,妨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二是过份强调政府的调职能,忽视了完善市场机制的任务。也就是说,应防止国家监管变成经济计划管理的情况发生。

还需指出,在履行调控保险业发展这一保险监管职能时其中重要一点是如何使用权保险业发展能满足企业、家庭和个人处理风险的要求,对于这一监管任务,可以视了保险监管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往往将保险监管的伤和目的简

单地限定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虽然,这一监管任务并没有错,但是这种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险监管者的视野,忽视了社会上非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业所承担的风险,因顾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终限于传统的风险种类而没有发展时,那么保险监管者与保险经营者事实上处于同一地位。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运行的基本问题:一是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即谁来管;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即管理什么,及通过监定活动应达到什么预期的结果;三是有明确的监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监管目标是监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监管活动的基础。

监管目的可分总目标和一定时期的目标。一般来说,总目标往往是一种理论概念和一种总体性认识,缺乏实际操作意义。因为,总目标没有解决在一定时期内监管者具体的监管内容和任务的问题。例如,企业管理的总目标是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交并取得最大利润。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还应确定一定时期更专一的目标,以及所必各部门的若辅助目标,否则,企业的总目标就难以实现,也无任何意义。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还提出保险监管的目标。从内涵上看,监管目标也就是通过监管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但是,监管目的与监管目标还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监管目的更具有内在规定性。类似于监管总目标,而监管目标则具有阶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保险监管目的应当是明确的,相对缺乏理论研究意义和价值,而保险监管目标则因各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和环境不同具有一定差异性,存在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就我国保险市场监管而言,保险监管的总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总目标的确立与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内在联系,其主要内容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对此,我国《保险法》在第1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法律监管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应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仅益,但我们并不能认为,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政府监管政策的失败,政府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的总目标是保障保险事业的安全运行,而不是保证保险事业中的保险公司不破产。

就保险监管目标而言,问题主要在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阶段,如何确立一定时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险监管目标,这也是保险监管基本职能的具体要求。此外,保险监管总目标身躯也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例如“保护保险当事人利益”,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发展意味着保险费收入不断增加,保险利润不断增加,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则表示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丧失,同时应使用权被保险人交纳尽可能和的保费,得到尽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据保险业务阶段的自身特点和环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险人世间被保险人发中作出最适当的抉择和取舍,也是保险监管者在某一时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监管者倾向于重视保险业的成长,培育保险市场,而在保险业相应成熟时期,则更多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保险监管在未来一段时间(三到五年内)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保险市场,增加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形式多样、地区分布鞋合理、市场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险业为主导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国保险业总体水平还偏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较,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业的作用无论在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从总本上看,这种失衡表现为保险供给小于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缺乏市场创新,保险需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满足。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依然非常明显。此外,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鞋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

当前我国保险业已步入最佳发展时期。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传统的“市场蛋糕理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准确的。此外,经过前一段时期对保险市场的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明显趋于规范化。经过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对保险业的冲击,保险公司经营者也更加成熟。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比以前更加完善。无论在保险监管方法、监管手段,还是监管的法律依据都比以前有明显的加强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国保险监和委员会的成立,不能再以监管力量不足为理由而推迟保险市场主体培育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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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条例》、《1981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日本的保险立法主要是《保险业法》,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督法规和有关经营者的组织及行为的规定。

3.保险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大体相同。三国保险监管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合同、财务检查市场行为,其中核心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差异之处

1.监管体制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成立保险署并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署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提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英国采取的是一级监管体制。1997年以前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将英国原有的八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于一体。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r”。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金融监管厅,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后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2.保险监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国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美国的两级多元、分权制衡的保险监管模式现实决定了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建立在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英国的保险监管以高度自律为基础。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英国一贯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则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日本是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保险监管却量具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日本的大藏省对国内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使得保险市场一直控制在少数保险公司手中,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3.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系不同。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人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之间相互渗透。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r41。英国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的,之后过渡到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8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组成。现在FSA一共监管着全英国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个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及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前后经过3年的调整期从分业走向了统一。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现在的金融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借鉴及战略调整思路

每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历史长短有关。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产业,保险业监管历史较短,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却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贸、国际化接轨等新的形势和背景,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当务之急应是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以灵活应对我国国情。

(一)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重行政监管转变为依靠法律来实施监管。从前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新兴国家暂时还不存在,日本浓厚的行政监管却是我国正在所扬弃的。在实践中,美国的相关保险法规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无论是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完备的法律作为实施监管基础的理念,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险业监管。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保险立法还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入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一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如何落实。对此,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要加快制订保险业法的步伐,把所有的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制定有关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险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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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偿付能力边界

现在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偿付能力边界的管理模式,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与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相比较,来评估其经营状况。以最具代表性的英国为例。英国保险监管局对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有不同的规定。①经营寿险业务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以下两项之和:第一项为责任准备金的4%、1%或0%,百分比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的资本保证金来确定;第二项为风险资本(即保险金额与责任准备金之差)的0.3%.②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有两种计算方法,两者以高者为准。一种是以上一年的保费收入为基础。上一年保费收入低于或等于1000万ECU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上一个年保费收入的16%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上一年保费收入超过1000万ECU的,则为上一年保费收入的18%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的总额之比。另一种是以过去三年的已发生赔款额为基础。过去三年已发生赔款平均额小于或等于700万ECU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等于平均额的23%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平均额超过700万ECU的,则将700万的26%与超过部分的23%之和,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如果保险公司成立的时间不到三年或经营的险种不到七年,则以所经营的年份计算。

3.负债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负债管理主要是对准备金的管理,包括未决赔准备金和寿险准备金。各国法律通常都对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足各种准备金,若提取比例低于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比例。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则是侧重于资产和负债的对应管理,将资产和负债按其现金流和风险特点进行组合分类,利用凸性和期间等预测性指标对资产和负债的组合类别进行分析,然后将期间和凸性匹配的资产和负债结合起来管理。在此过程中,用模型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测,从而修正可能出现的偏差。主要分析方法有:①现金流测试,采用动态模型对寿险公司未来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分析,分析其预测与期望之间的偏差;②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模拟在不同利率下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找出可能影响公司长期财务状况的因素。资产负债管理主要是使保险公司投资的现金流入与赔款的现金支出相匹配,以控制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保持公司经营的财务稳定性。

4.资金运用渠道。

资金运用实际上就是对保险资产作出合理的分布。一般说来,各国法律大都不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作直接的规定,保险公司可根据业务经营情况自主地决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但多数国家禁止或限制将保险资金投资于流通性较差和风险较高的领域,如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非抵押或非担保的贷款等,在此前提下,对某些类别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加以限制,力求资产投向多样化,资产规模分散化。①对投资于某种形式的资产的最高比例加以限制。如日本规定投资国内股票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0%,房地产投资不能超过总资产的20%,外汇资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0%,信用风险高的贷款、公司债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金银、期货方面的投资也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②对持有每一公司证券数量的限制,以避免保险公司资产运营与某一公司存在过度关联,也可以防止市场的垄断。如美国的寿险公司持有的每个公司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5%,对每一抵押贷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0.1%,投资于每一企业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2%.

5.财务报告、财务检查

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以报告的形式向保险监管部门做出经营情况的汇报。报告不仅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还包括由指定的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计报告和由独立精算师出具的精算报告。监管者根据报告提供的信息,对保险人的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利润率、现金流量、财务杠杆和流动性等进行评估,分析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内控制度的充分性以及投资组合的质量和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以发现需要引起注意的保险人。

财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通过连续收集保险公司分散的汇总的报告和统计数据,按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准、动态分析,检测评价保险公司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现场检查主要根据非现场检查的结果或保户的举报,现场稽核保险人,查证问题,追查原因并限期改正。

6.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

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制定了一系列指标,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减率,投资收益充足率、盈余调剂比率、产品综合变化率等十二个指标,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一比率的正常区间。每年NAIC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计算IRIS指标,若指标的值落在正常区间内,就意味着公司通过IRIS统计阶段,也就是通过了IRIS监测;若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的指标超出正常范围,或盈余调剂指标显著增加或减少,或对某一分支机构的投资大于公司的总盈余,则意味着没有通过IRIS统计,NAIC将实施下一步骤——IRIS分析阶段,用一些数量和质量指标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并根据分析结果给出四个优先级别。若某一公司的IRIS结果显示异常,则NAIC会将此结果通报该公司注册地的主管机构,以及该公司开展业务的其他州,因此若IRIS结果不佳,通常意味着要受到所在州保险监督机关的进一步调查。IRIS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初步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起了有效的警戒作用。

二、对我国保险财务监管的借鉴

1.资本金要求要落实到位,使资金规模与业务规模相适应。我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但实际上,就连在中国市场上享有垄断地位的中国人寿都不能完全符合此规定。如1997年,当时的中保寿险公司实收资本8亿元,资本公积11.8亿元,但保费规模却在300亿元以上。资本金仍偿付能力之根本,无视自身资本实力盲目扩大业务规模,严重增大公司的财务风险,无疑是在玩火。因此,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应只作法律上的规范,而应加强实际监管和控制,使保险公司的资本无论是开业时还是经营中,都满足法律规定的标准。

2.偿付能力监管应成为财务监管的重点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财险公司的每一标准都与上一年的自留净保费收入相联系,寿险公司的每一标准与其实际负债挂钩。但是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依然薄弱,如中国人寿1997年度的最低偿付能力数值的负值,平安公司同一指标标准与最低标准也有7.79亿的差距。省级以下的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均为零,资本金、公积金由总公司掌握,只核定部分营运资金给分公司,造成这些公司无法按法规确定自留保费和提足准备金,没有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挂赔现象严重,总体偿付能力缺口惊人。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3.适当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管

我国近年来通货紧缩的局面一直没有改观,数次降息之后,保险公司的利差倒挂现象越来越严重,而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过于依赖银行存款,又使得利率风险增大,产品定价极为被动,而且由于缺乏与长期负债相匹配的长期投资,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出现配比失衡。另外由于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利用率已降至临界点,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将使保险公司难以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甚至出现保费收入越多,偿付能力越低的情况,因此,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就显得很有必要。但由于目前我国宏观金融环境还不够完善,各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到位,所以资金运用方式的选择还要慎重,做到逐步放开,审慎适度,保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统一。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监管方式,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管,限制高风险投资的比例,规范资金的流向,力求保险资金的运用在方式上灵活合理,在风险控制上安全有效,在收益上稳定可靠。

4.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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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建立伊始,一直实行严格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模式,具体表现在:设置坚实的市场准人壁垒,严格许可证的发放,机构设置需进行需求测试,并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定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限制,包括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主要险种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不只是在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之间设定严格的隔离墙,而且保险业内部除第三领域外,产、寿险业务亦不得兼业兼营。

上述模式针对中国保险业当时市场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市场主体不完全,经营和管理技术落后的现状,不失为一种必然的历史选择,对于推动中国保险业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同时,面对当时金融市场的跌宕起伏,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交叉感染,防范产险与寿险资金互调使用。但是,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原有的监管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保险业发展需求。

2001年中国加入WTO,根据人世的承诺条件,保险市场成为对外开放最为彻底的领域之一,为迎接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巨大挑战,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创新,突出表现在: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由原来的报批制转化为报批报备并行制;放松对保险投资渠道的限制,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由原来重市场行为监管向重偿付能力监管过渡;放松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向产险公司开放第三领域,允许保险集团公司兼营寿险与产险业务等。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创新成为中国保险业创新的一大亮点,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核心竞争力不强、可持续经营能力差、保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不力等,已成为我国保险业提升平台的致命伤。其原因之一就是在监管制度设计上没有理顺即期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保险业的发展无时无刻不受到因监管制度设计滞后而导致的僵硬的制度约束。概括而言,目前保险业的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偿付能力监管不力影响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多年来,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仅采取最低资本额的监管模式,而且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也从未采取过任何有效监管措施,造成国内保险业曾一度有多家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对国内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其意义不言自明。该规定除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评估外,还包括保险公司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确定、资本金的最低要求、费率监管、投资渠道监管、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以及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诸多内容。但是该规定除了还停留在云端,没有真正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外,还存在以下两个突出的问题:

1.对保险公司风险资本的评估不科学。新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对风险资本的计算比较简单,仅是对保险公司现有资产负债的静态评估,并不能反映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承保风险、资产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因素,也没有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同时,仅对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最低资本金,并未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性质设定不同资本金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是资产负债的综合风险,是各种经营风险的综合体现。如果仅是对保险公司现有业务风险的一种静态评估,则不能反映公司偿付能力的未来变动趋势。

2.会计与财务制度不健全。保险公司根据目前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做出的财务报表并不能满足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而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会计制度尚未建立,由此造成保险公司关于偿付能力的信息披露不够。如果对偿付能力监管不严,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即以牺牲长期的偿付能力为代价,换取短期市场份额的增长。例如,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而压低保险产品的价格,或给客户超出支付能力的回报,或给中介人过高的手续费,或采取过于冒进的投资策略等,这些都将对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一体化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中国目前采取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但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渗透的趋势在不断加强。表现在:银保合作、银证合作越来越密切,银行不仅可以保险业务,还可以证券业务、代销证券投资基金;银行、保险对资本市场相互渗透的力度越来越强,保险资金已经可以直接人市,银行资金人市也渐行渐近;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已构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例如,平安保险集团与光大集团旗下就拥有保险、证券、信托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纷纷向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发展;由于金融一体化的概念已渗透到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消费者也越来越偏爱融投资理财、储蓄与风险管理于一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与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表现在:监管交叉增加了监管成本,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而当不同监管机构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监管真空不断出现,交叉性的业务很有可能成为监管真空地带,例如,投资连结保险虽然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却只受保监会监管而没有受到证监会监管,由此导致投连保险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而言,其不同的子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很容易诱导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其下属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移,以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

尽管中国保险业于近期进行了大量的监管制度创新,但这种创新仅是对旧的监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一定程度的调整,改革是不彻底的。在中国保险市场自身的发展要求与中国加入WⅦ后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双重压力下,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已迫在眉睫。

二、中国保险业现阶段监管模式选择

没有监管的市场必然走向混乱,而监管过严又会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保险监管时,应当注意几个方面:首先,监管应以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适宜的生存条件和环境为前提;其次,监管必须顺应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律;最后,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于预必须适度,坚持以间接调控为主,否则市场主体的行为就会失去主动,保险市场的运行就会失去活力。鉴于此,建议:

(一)尽快真正实现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

1.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分析

偿付能力代表保险公司的综合财务实力。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是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经济环境发生的任何变化都会通过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项目与负债项目而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发生变化,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迅速地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要求的标准,监管机构就能够及早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干预,以减少保险公司走向破产的可能性、降低对整个保险业的负面影响。在瑞土再保险公司对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保险市场进行的一项调查中表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环境与自然灾害的影响在美国、英国和法国都曾引发过保险市场的破产浪潮,但德国保险市场由于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就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因此,几十年来从未出现过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

2.中国保险业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换的可行性分析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已相对成熟,表现在:

(1)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已经形成。中外资同台竞技、保险与再保险相互协作、中介公司穿针引线,各种保险机构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他们既彼此相互竞争,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2)市场机制日趋完善,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已逐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已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的作用在逐渐增强,市场行为在逐步规范,市场秩序已逐步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的模式,不仅会加大监管成本,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而且会抑制市场竞争与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放松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鼓励创新,更多地依靠市场力量调节保险市场的运转,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但在放松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而且,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逐步扩大、经营方式的不断革新,加上国内保险业务多年来的超常规增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在不断增加。中国保险业的监管重心由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已刻不容缓。

3.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的对策建议

(1)应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品种、投资收益和市场利率变动密切相关。在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已由传统的最低资本金要求,转向更为严格的风险基准资本要求。其基本思想是,承保高风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拥有更多的资本金来满足风险资本的要求。我们的监管机构也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确定其需要满足的最低资本金,包括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信用风险、赔款准备金风险、险种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资产负债表表外的风险等。

(2)应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现场检查制度与非现场分析制度。只有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分析,才能及时发现偿付能力风险。其中,现场检查是为确保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在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非现场分析制度。

(3)应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应大力发展权威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形成完善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体系,借助社会力量减少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应根据产、寿险业务的不同特点,分设产险保障基金和寿险保障基金,并按照不同的标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由独立的机构对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应逐步放宽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破产时,由保障基金负责对破产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以尽量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

只有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才会把风险控制放在经营的首位,努力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业务管理能力、费用控制能力等。通过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才能切实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安全地运行。

(二)由分业监管转向“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

“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起源于美国。美国1999年颁布《金融现代化法》(又称“GLB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开辟了美国金融业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国建立了“伞形监管+功能监管”的监管模式:一方面由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箱称“关联储”)建立伞形监管体系,美联储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金融监管、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监管实行功能监管的原则,即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从事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或保险业务,仍相应地接受原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功能监管。从中国金融业当前的发展形势看,“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非常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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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庭保健与健康管理的差别

本质上,家庭保健与健康管理都是社会健康促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家庭保健侧重覆盖面和服务的过程,而健康管理侧重健康评估和健康干预,见表1。因此,引人健康管理的原理和方法可以为完善家庭保健服务提供发展思路。

2用健康管理的理念来破解家庭保健的发展难题

健康管理的具体做法是为个体和群体(包括政府)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健康信息并创造条件采取行动来改善健康,健康管理的借鉴要点如下。

2.1注重健康干预的效果

“3×3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体检条目的设计,要么只是医学信息的采集,要么设计了行为及生活方式的调查项目但分析时不加以利用,因此不利于发现群体的生活方式和健康风险之间的关联,也不利于进行个性化的健康指导。没有根据体检结果区分一般人群、高危人群和患病人群,从而对各类人群分类进行教育。而且体检是一次性的,缺乏后续跟踪服务。(2)健康教育还满足于单向的灌输,缺乏服务对象的参与互动。传统的“大宣传”方式,不利于服务对象的健康信念的形成,进而无法改善健康相关行为。(3)咨询服务流于形式,缺乏对咨询记录深入研讨,不利于改进咨询服务技巧和提高咨询的质量。为了让服务对象了解自己的主要健康风险因素及其发展后果,了解预防和控制风险因素的方法,体验到自我管理的乐趣,克服“认知不协调”的心理障碍,可通过软件及互联网的形式收集和管理将用于健康及疾病危险性评价、跟踪和健康行为指导的个人健康信息,并提供标准的信息管理格式、友好互动的客户端界面、永久的个人电子病历及健康管理账户_3]。通过这种安全的网络化信息管理,区分出生活和行为习惯、生物学、健康感觉或心理学方面的可变健康风险因素。而后进行个人健康咨询,包括解释个人健康信息及健康评估结果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制定个人健康管理计划,提供健康指导,制定跟踪随访计划等。还要关注后续服务,包括互联网查询个人健康信息和接受健康指导,定期寄送健康管理通讯和健康提示,通过健康教育课堂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改善行动计划等。

2.2加快顶层制度设计

在农村基层开展家庭保健涉及到多部门的协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无法“单打独斗”。目前的制度化进展,仅限于项目县部门联合发专项行动文件,中央、省(市、区)的统一政令是缺位的。事实上是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团队(以下简称“核心团队”)的负责人(即县计生局分管领导和县计生站站长)的“企业家精神”在推动家保项目进行]。如果年度保健计划中涉及较多的部门协调,再加上核心团队不够“强势”力推保健服务以及思想观念守旧等因素,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制度突破。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1)美国的“健康人民”计划。从1977年起,由联邦卫生与社会服务部牵头,与地方政府、社区和民间组织以及专业组织合作执行,每十年制定一个计划,不断循环以逐步提高国民健康水平。(2)日本的法制化管理。体现在发达的服务网络上,如各市、町、村政府行政机关组织对全体国民进行健康调查,各个驻地医院、诊疗所、保健所具体实施健康体检和体检后评估,以及通过人手一册的健康手册,使健康增进成为全民大众性的自我健康管理活动。(3)芬兰的社区管理经验。由政府组织在村庄、年轻人、学校中进行健康指导、健康教育,让医生与具有健康不良习惯的人群对话,让基本医疗服务人员,特别是全科医生、公共卫生护士系统性参与,从源头上降低疾病危险因素。

2.3增强保健服务能力

目前的家庭保健工作在保健服务能力上存在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计划制定方面。制定年度保健计划时,“产出一目标一指标”填报随意,对项目的要求没有真正领会,不清楚潜在的_[作量。(2)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方面。习惯于印宣传册、散发资料,不考虑投入产出,不评估绩效,投入的乡镇(村)投影、电教设备并没有促进老百姓健康知识的普及。(3)培训的组织策划方面。由于培训的时间限制、传播的知识量有限、培训形式单一以及乡镇技术人员素质的影响,国家培训对于乡镇服务人员的能力提升有限。(4)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方面。随着服务对象的增多,服务队伍原有的知识结构和机构原来的技术存量将无法满足需求,迫使很多服务可能需要通过外包服务(如民营化)来解决,客观上催生了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如人事制度上的突破、规避外包服务风险、控制预算以及主导公共服务的战略决策。保健服务人员是一个全科的概念,类似日本的保健师,除临床专业技能外,还要熟悉公共卫生和社区预防保健卫生服务等知识,融会社会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理论,具备必要的人际沟通能力,才能从社会、心理、环境、营养和运动的角度来对居民和家庭进行全面的健康管理。现有的单一职业系列(如生殖保健咨询师、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等)认证体系,其职业系列与岗位设置、补偿机制不配套,无法稳定人员队伍l8]。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后做健康教育指导是不被认可的[9]。

2.4培育支持性的环境用有限的服务能力

提供保健服务时,必须面对农村居民的健康保健意识不强、健康教育参与程度不高;在城市,T作场所的健康管理也遭遇了相同的困难:企业较关注生产型或施_T型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而不是从源头上控制疾病的危险因素;有少量企业给员工做了“健康普查”,但没有体检后的健康指导;有的民营企业不太重视员_丁参加体育锻炼],且出于节约生产成本的考虑较少与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合作。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服务标准不明确,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物质帮扶等缺乏成熟的管理模式。由杭州师范大学与某房地产集团联合打造的养老社区,正通过移动便携的智能健康管理终端,使老年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监测基础生理参数,以及获取慢性病指数超标的自动提醒。该社区内的颐乐学院。设有老年大学教学区为老年人提供寓教于乐的课程体系和学分制度。健康促进馆提供中医预防保健、养生养老的信息及促进相互交流。这种探索可为社区老年人的持续健康管理提供经验。

3开展家庭保健的启示

3.1致力于健康促进的普及

现有的保健服务虽然只是“家庭初级保健”,但率先在中西部地区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家庭保健项目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紧密结合已使当地百姓受益。相比之下,东部地区企业职工、农民的健康状况和保健意识与中西部并无本质差异,居民的保健服务需求也远未满足。因此,家庭保健的广覆盖和逐步去推广和改善服务是值得借鉴的,可确保健康促进的科学、可及。

3.2促进健康管理的落地

家庭保健的本质是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线索比较清晰。而健康管理在健康评估、健康维护、健康产品、服务模式、运行模式、服务范围上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要,存在与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医疗卫生政策和健康保险规定衔接不良等突出问题,在健康管理学术理论、技术研究和政策落实方面还有许多1=作要做。因此健康管理需要提高针对性,尽快落地。

3.3重视保健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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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制定点检方案。

点检方案确定依据主要是设备说明书及维修经验。设备说明书中规定了设备的点检部位及周期,若没有特殊情况无需调整。另外由于设备运行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根据维修经验可以发现设备的薄弱点,将这些薄弱点加入点检方案。

(2)明确职责分工。

人员是点检的主体,决定了点检活动的质量,因此,要进行人员的合理分工,根据不同分工确定每个点检人员的职责。我车间依据设备责任区和点检任务量来进行人员分工。技术组,负责全车间设备点检工作的管理,制定和修改点检标准,合理分配点检人员,定期进行点检情况检查、统计、汇总,组织开展点检相关工作。维修人员负责所辖责任区内设备的点检、,按照点检标准及时完成点检工作。操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操作人员点检标准,做好机车的擦车保养,尤其是重点保养部位的保养,并认真填写点检记录。要求责任区责任人对点检卡内容十分熟悉,对各设备的点检点位置非常清楚。对各自责任区内设备的状态及安全情况清楚明了,并按照点检表的要求明细逐一检查,并及时记录点检结果。

(3)有检查有激励。

检查是为了保证点检质量,激励是为了提高点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他们更换地完成点检任务。为此我们每月开展一次“点检之星”的评比活动,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全体修理工参加的点检竞赛活动。

1.2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

定修,即制定维修方案,将点检结果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设备各部件的优劣情况,适时适量安排临时维修;利用数学方法绘制曲线,根据曲线趋势判断设备现状,并预算合理的维修时间点,结合生产安排制定检修计划。同时也可以根据曲线修正点检标准,为点检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先进的设备管理理念是全员参与的生产维修,作为设备的管理者、使用者、维修者,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制定维修计划时三者的作用不可忽视,要兼顾三者意见。

1.3设备保养不容小视

如同人一样,要想设备尽量少出故障、在生命周期内多创造价值,就要对设备开展健康管理,也就是我们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进行设备管理。设备保养的目的是确保设备的清洁完好,延长设备寿命,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保养好设备,因此对设备的各项保养工作做如下要求:

(1)设备的日保工作

根据设备要求,利用班前班后统一安排时间保养,每次不少于半小时。

(2)设备轮保是设备的深度保养

一般利用停产时间,根据轮保项目进行保养。

(3)设备保养工作一定要严格按设备保养标准进行

充分利用保养时间,不得擅自取消、挪用设备保养时间。作为使用设备的操作人员,设备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经济收入。但是仍然有个别操作者没有意识到设备保养的重要性,认为设备维护保养只会浪费时间,影响自己产量,对设备保养有意见、闹情绪,殊不知磨刀不误砍柴工,不好好保养设备一旦积累到一定的量设备发生故障就不只是影响产量的问题。还有些操作人员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一个班次不保养还有下一班次,将任务推给他人,更有甚者认为设备维护保养是修理人员的工作,和自己没关系。设备修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设备的轮保、检修和大修,有义务指导操作者按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只有对设备维护保养加强指导、跟踪与监督,让操作者养成爱护设备的好习惯,才能缓解检修、大修压力,减少设备维修时间。技术人员及设备管理人员要协调维修人员与操作人员,使他们互相配合、相互监督,在保证设备完好,保证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工作绩效达到最优。为此,需要制定完善的管理考核制度,建立系统的监督检查机制,更需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正如前文也曾提到,先进的设备管理理念是全员参与的生产维修,因此,我们树立“操作人员是设备维护保养第一责任人”,“维修人员是设备的医护人员”,而“管理人员是设备的健康管家”的意识,做好本职工作,不推诿,并积极协调与其他两者的关系,一切以设备完好为根本出发点,这样既能保证生产顺利完成,又能保障员工个人经济利益。生产车间各级管理人员需要做好设备维护保养的跟踪监督检查工作,忽视对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保证产量和质量、保障员工高收入就是一句空话。通过设备日常保养就可以减少设备突发故障,可见日常保养比事后维修更重要,这也是强调养大于修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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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专家分析法。这是一种清单列表的解析模式。经过对单位、企业或者工程中或许会留存抑或面对的各式风险要素排列出来,并且,把风险要素清单交给清单中所涉及到的科目专家对风险要素一一标示风险损害水平,经过专家具备的专业水平解析,使管理人员清楚所存在或者会面对的风险,方便管理人员开展后续的风险管理,拟定相关的方法。

1.1.3调查分析法。这是在时间比较宽裕时使用的风险辨别方式。要经过很多的有目的性的调研,综合整理,对或许具有的风险开展检验的方式。要使用人力、物力以及时间,使用的资源多,所以,适宜大企业大规模工程,并且对时间要求不严时运用。

1.2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风险识别

1.2.1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环境风险。针对公路项目监理名目的区域的社会条件以及投资条件要开展一定程度的实地调查。针对本地的社会治安条件如何,是不是经常出现治安事故,这些肯定会对监理单位职员的安全带来威胁,对投标报价的制定出现风险。

1.2.2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市场风险。因为每个区域,在职员薪酬、社会成本的水准上存在差异,肯定会影响各个区域的公路项目监理名目的花费不同,不清楚本地建立监理市场价格,就会对报价存在影响。

1.2.3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技术风险。针对每个监理单位,都具备自己的技术长处,不会每一样都能够做到完美,这样,就不可能会对公路监理项目所指定的标准全部都能够符合,要培育出具有这种技能的职员抑或聘请拥有这种措施的工程师,肯定会对报价存在或多或少的作用。

1.2.4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生产风险。公路工程项目因为是一种国家根本装置的民生项目,这样,公路项目不仅要根据已经制定的规划开展建筑外,还经常会因为国家的投资状况和策略改变公路项目的建筑进度,不能够根据规划建筑,大多会让提前竣工,势必会增多费用,对投标报价产生影响。

1.2.5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财务风险。针对有的公路项目监理名目,因为投资资金不到位,但是已经开始建筑了,在投标报价中,就要想到垫付资金的状况。

1.2.6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人事风险。公路项目建筑,因为建筑是有先后程序的,所以监理的措施以及方式也要有先后程序,这就需要在职员的部署上要科学,符合建筑监理需求,准确部署职员工作,这样对职员的成本制定更科学。

1.3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风险控制

1.3.1对于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环境风险控制。对于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环境风险控制,可以采用风险转移的方式,联合当地监理企业一起参与投标,有熟悉当地环境的企业参与,又可以将风险大家共担。在编制报价时,可按联合体情况编制。

1.3.2对于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市场风险控制。对于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市场风险控制,可以采用风险回避的方式,去当地考察和了解当地建设交易市场的行情,掌握当地的费率取费标准和习惯,作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1.3.3对于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技术风险控制。对于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技术风险控制,可以采用风险转移的方式,将部分技术不精通部分分包出去(在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选择一个该技术精通的企业进行监理;或重新临时招聘熟悉该技术的工程师,从而解决该技术风险。

1.3.4对于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生产风险控制。对于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生产风险控制,可以采用风险回避的方式,按照实际的施工进度,安排监理人员,合理调整资金计划,具有预见性,增加人员,编制报价。

1.3.5对于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财务风险控制。对于公路工程监理投标报价的财务风险控制,可采用风险保留的方式,利用承包的其他监理工程获取的利润垫付。同时还可以考虑增加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这样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其预先采取各种风险控制措施,实际发生的风险费用就可能大大低于这个比例,从而减少企业损失。

2公路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报价策略分析

2.1高价赢利策略这是一种以获取较大利润空间为投标目标的策略。这种策略的使用是当投标人方具有强有力的优势而招标人方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使用的。(1)现场施工条件和操作面环境差、监理难度比较大的工程,对于投标人是可能无人承揽的工程,对于投标人是要投入更多资源的工程,需要提高报价;(2)对技术专业要求比较高的工程,而投标人在这方面有精通、擅长,有时就投标人一家可以承揽,对于投标人来说,很有独占性优势,可以提高报价;(3)投标竞争对手少的工程,说明不是工程太小,就是工程复杂或者工程施工的环境差,无人问津,需要提高报价,以高利润为招标人解决难题。

2.2低价薄利策略这种策略一般是招标方具有明显优势的情况下使用的。(1)针对建筑商来讲,项目的建筑条件好,监理工作就会较为容易,全部拥有最低能力的单位都能够监理;这样只会扩大能够投标的范围,挑战剧烈;监理费多的项目,这些针对招标者拥有优势,能够在众多的投标者中随意选取;(2)针对投标者来讲,现在急于开辟出某一市场区域的项目成绩,抑或是投标者在周围区域已有在建立的项目而此项目能够运用这个项目监理的装备、人力或者别的条件来实现;这时,投标者的报价就会略低,只要能够保证最根本的利益就可以。

2.3低价亏损策略这种策略一般是投标方很不具优势的情况下使用的。(1)监理单位在很久的时间中没有承包到建筑项目,并且单位平时的运行中出现入不敷出了,再不承接到项目监理单位就无法正常的运转下去;不过,只要能够获取一定的收入,单位就可以正常的继续下去,可以想方设法先撑过去困难,公司就可以正常的进行下去,所以,尽管工程获取不到更多的利润,不过监理单位必须要取得。(2)还有的是由于针对工程规模大不过是分期进行的工程,监理单位大多想用较低的价格取得第一期的监理项目,之后在第一期的工程中得到优异成果,获取投资方的认同。为获取之后的项目争创挑战优势,同时在之后的工程监理中获取前期项目的利益亏损。